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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工程招投标8篇

时间:2024-01-23 15:41:28

道路工程招投标

道路工程招投标篇1

关键词:道路桥梁工程;招投标; 管理

中图分类号:U445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市政道路桥梁的建设是我国基本建设的项目之一。我国道路桥梁工程建设模式自建国以来,几经变革,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道路桥梁的基础设施的建设投资渠道呈现出多元化格局,道路桥梁工程建设模式也更加灵活多样,而让市政道路桥梁工程建设参与招标投标,是充分体现以市场为主体,国家宏观调控的经济体制的运行。道路桥梁施工招投标制及监理制已成熟并稳步推开,道路桥梁工程项目走向了市场。

一、 招标投标的基本特征和作用

招标投标是市场竞争的表现形式,是工程建设领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培养和发展建设市场的一项重要的改革措施,是竞争机制在建设市场产生作用的体现;招标投标是承包合同的订立方式,招标投标制度的开展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促进建设市场的统一和开放以及有序竞争,培养和发展建设市场;有利于促进社会劳动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即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在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的前提下,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二、 市政道路桥梁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生活的不断提高,城市道路桥梁的建设需要,市政道路桥梁工程的招投标工作的展开对工程项目的建设有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实行招投标制度的意义在于通过招投标引入竞争机制,防止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减少建设市场的行政干预,规范业主行为。各省市也在积极探索更多科学的风险防范的途径,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由于有些地区及部门对市政道路桥梁工程招投标工作管理不全面,如道路桥梁施工招投标制度理解不够,在指导思想、具体操作等方面的偏差,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市场经济自由竞争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特点导致了不公平的投标竞争

市场经济条件下,各企业按照自身的特点开拓市场并与同类型的企业展开相应的竞争,这样不仅形成了自由竞争的良性互动机制,同时也使一些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进行不公平不合理的恶性竞争。有些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一些不具备投标资格的无独立资质的二级法人也参加招标,导致一些虚报资质等级的挂靠企业中标(一些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只负责出资质,任人挂靠,收管理费了事) ,这种“高资质投标,低资质进场,无资质施工”违反基建程序的做法在很多地方都有,致使市政道路桥梁工程建设的招投标工作建立在一个虚假的形式竞争的基础上,而不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竞争、优胜劣汰。

2、监督体制的不健全和不完善影响了招投标工作的公平性和道路工程建设的质量

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本是建立在公平公正的竞争基础之上的,若是缺乏了严格有效地监督机制,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就会成为获取巨大利润的机会和条件。有的地方甚至存在泄露标底、串标等情况时有发生;评标办法不完善,有待进一步研究科学合理的评标办法;同时施工企业由于自身需要,为达到中标目的,有意压低报价,采用微利标、无利标甚至亏损标,致使投标书编制缺乏规范性。

3、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导致执行标准不统一、执行不够具体全面

我国虽已颁布了关于工程招投标管理方面的法律,但由于政府各管理部门独立行使管理的权利,颁布的管理条例和法规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影响到了招投标工作的良性发展。有些建设单位利用招标权收受"回扣",对按国家规定应实行公开招投标的项目,进行指定招标或议标,搞"暗箱"操作,选择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这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中失职、赎职行为。

以上问题严重地影响了招投标工作的健康开展,影响了道路桥梁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质量控制和进度控制,使招标投标成了人情风、关系风和违法乱纪现象的保护伞,严重地损害了招标投标制度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加强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具有很大的紧迫性。它不仅是完善招标投标制度的需要,而且也是建设市场和加强反腐败工作的需要,是加强建设市场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市政道路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加强和改进

施工招投标是工程建筑市场经济中的一种竞争方式,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中标人,是邀约和承诺的实现,能够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作用。道路桥梁施工招投标存在着一些问题,产生一定的风险,为保证工程建设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必须加大管理力度和约束机制,管理规范工程招投标行为。

1、针对建筑市场的竞争机制,规范建筑企业之间的竞争模式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自由竞争机制有可能导致不公平的竞争方式,需要国家在以市场经济为主导的前提下进一步规范建筑企业之间的竞争模式。为在工程招投标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有章可循,把人为因素消除到最小限度,消除不正当竞争方式和行为,真正体现竞争的公开、公平、公正。完善投标、评标、定标过程,制定严密的评标细则,做好投标文件的技术评审,并采用百分制的综合评分法、专家论证法或其它先进方法进行评标。为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 施工单位的资格预审工作可委托政府招投标中心进行。为避免优秀施工队伍的落选, 资格预审及后审可适当增加那些参加过同类工程项目并得到质量奖项的施工单位的预审及后审分数。建设单位应选择有资质且素质高、信誉好的施工企业来承担项目。

2、健全完善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制,保证招投标工作的公平性和工程质量

前市场经济的不正当竞争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监督机制的不健全和不完善,要在规范建筑市场的同时加强对企业、对评审人员的监督管理,由于招标投标主体缺乏应有的自律能力,因此执法机关应坚强执法监督,保证法律和法规在执行过程中的严肃性。。严把施工企业的资格预审和后审关,承担道路桥梁工程施工项目的单位,必须是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取得道路桥梁工程施工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防止一系列虚假竞争、权钱勾结,保证道路建设工程的质量。再对投标企业展开全面重点监督的同时也可建立意见反馈机制和群众监督机制,让政府和中标的企业置于群众的监督范围之中,将监督的权力交付于广大的人民群众,同时通过工程的建设建立起政府与群众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

3、巩固和完善法律法规的制定,进一步加强法律法律的执行力度

建立和完善招标投标法规,一方面要注意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使招标投标法规服从法律规定和当时的社会经济基础,另一方面又应重视法规对社会经济基础的反作用,通过法规的建设来促进道路桥梁建设市场的培育、发展和完善,使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对在工程招投标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企业和评审人员,也要在巩固完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加大惩罚力度,促进市政道路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公平顺利进行,建立一个持续有序的竞争市场。应切实加强道路桥梁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 严格按照要求和规定来审查道路桥梁工程招标投标主体资格的合法性、适应性, 招标文件的公平性和招标程序的可操作性, 以及评标定标的客观公正性。

四、结束语

随着我国道路桥梁工程项目市场化的不断推进, 项目招投标是建设市场管理工作的重点,加强道路桥梁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势在必行,招投标项目管理经由积极的探索, 取得了一定效果, 但如何加强招投标管理还将是我们长期探索的一个课题。

参考文献

[1]刘振奎:《深化招投标管理体制改革规范招投标工作的思考》,《建筑管理现代化》,2007(05)。

道路工程招投标篇2

关键词: 铁路工程;招投标;管理

0 引言

铁路工程建设实行招投标的目的是为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公开、公正。然而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往往会存在这样那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其中既有人为因素,也有制度的缺陷,需要从制度和法律规范上加以完善,建立有效的监控机制,同时规范招标程序,以防止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 我国铁路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概念

招投标是由招标人或受招标人委托的招标机构通过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信等方式,招标信息,在同等条件下,邀请潜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投标竞价参与公平竞争,由招标人或受招标人委托的招标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通过对投标竞争者的报价、质量、工期和技术水平等因素进行科学的分析和综合比较,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并与其签订合同,以达到招标人节约投资、保证质量和资源优化配置目的的一种特殊的市场交易方式。

对于铁路工程而言,招投标是指在铁路工程建设中引进竞争机制,择优选定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材料与设备供应等单位,以达到缩短工期、提高工程质量和节约建设投资目的一种建筑产品生产的交易方式。自八十年代中期以来,铁路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也在逐步完善中,现行的铁路工程招投标行为主要有通过《招投标法》、《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和《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文件法规加以规范。

依照《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规定,凡属于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国家与地方或企业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施工、监理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采购等项目,达到以下规模和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①工程总投资200万元(含)以上或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③重要设备、主要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铁路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由铁路主管部门及受其委托的部门归口管理。

2 我国铁路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意义

我国铁路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随着铁路建设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立起了相对适应我国目前国情的管理方法。招投标概念给铁路基建领域带来了重大变化,由依靠行政指令性计划分配任务,转变为依靠竞争承揽任务,由生产型转变为效益型;由只承担路内工程转变到立足铁路面向社会,广泛涉足各种工程建设领域。铁路建设领域已逐步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新要求。

2.1 有利于铁路建设市场的法制化、规范化 从法律意义上说,铁路建设招投标是招标、投标双方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交易的法律行为。所以双方的行为都受法律的约束,这就意味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铁路建设市场上的各种经济活动,都在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我国铁路建设工程招投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法制不够完善,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在招投标管理的推动下,更加趋于理性化、法制化和规范化。

2.2 促进了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招投标活动最明显的特点是投标人之间的竞争,而其中最集中,最激烈的竞争则表现为价格的竞争。而投标人要想在竞争中获胜,就要在报价、实力、技术、业绩等方面表现出优势。这就迫使竞争者要采用新材料,采取新技术,吸收新工艺,加强对企业和项目的管理,因而促进全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进而使我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普遍得到了提高。

2.3 有力的遏制铁路建设领域的腐败,提高经济效益 工程建设领域在许多国家被认为是腐败行为的多发区和重发区。我国招投标中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从专家人才库中选取专家进行评标的方法,到纪检监察部门直接监督,保证了各个环节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使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活动变得公开、公平、公正,有力的遏制了行贿受贿等腐败现象的发生。

招投标事业不断发展壮大,招投标制度在推进体制改革、提高经济效益、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据不完全统计,在整个工程建设领域,通过招标可以达到节约投资1%~3%,缩短工期10%。反而,不严格执行招投标,不仅不能提高经济效益,而且往往是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只有规范的招投标活动才能使项目质量得到保证,经济效益才能得以提高,才能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权益。

3 我国铁路工程招投标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3.1 假公开招标 在铁道部公布的《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然而,在铁道系统内有不成文的规定,即铁路系统外的企业需要与铁道系统的企业组成联合体,方能承揽铁道业务。有的施工单位以利益分成、转包工程等好处相许, 拉拢其它施工队伍前来作陪衬,以达到中标的目的。

3.2 “权力标”及“关系标”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中也明确规定: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事实上,许多铁路项目基本都为内定,少数领导影响招标工作,越权包办工程招投标,有的招标机构等中介组织行为不规范,办事讲人情、讲关系,有的评标人员素质不高,打关系分、感情分,有的存在地方保护主义。一些施工单位承接的工程自已不干,存在着层层转包、层层压价的问题。转包给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历的施工企业,招标单位缺少与工程规模相匹配的工程技术和工程预算人员,标底的编制和审查不够严谨,保密性不强。由于人员水平参差不齐,有些标底保密性不强,经常被泄露,图纸设计深度不够,标底中错项、漏项、重项无法避免。评标方法不够科学。整个评分方法重定性评分多,定量评分少,人情分较重,有些单位甚至着重于报价高低,以取低标为主。这使得投标的单位到处托关系,找熟人,违反了工作的公平性。

4 加强我国铁路工程招投标管理的建议

解决现阶段我国铁路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关键是要保证招投标工作的公正、公开、透明,创造公平竞争的招投标环境。

首先,引入第三方招投标交易平台,还铁路建设部门投资人的角色。铁路工程投资浩大,有时成为权力、资本等诸多力量博弈的焦点,一些工程中的招投标腐败现象时有发生。原来的铁道部是自己招标、自己监管。将铁路工程招投标活动交由独立的评标机构进行评标。更进一步,铁路工程应该继续深化招投标改革,引入第三方监督主体,对涉及铁路所有重大工程项目实施严格的外部监督审查。可以提高铁路工程交易的透明度,减少“内部人”的干扰,从源头上减少腐败,也从根本上杜绝串标、围标等腐败现象的发生。

其次,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常有媒体报道,一些铁路建设施工、监理、物资、服务类招标存在人为干预现象。这其中,固然与招投标程序设置的漏洞有关,但也与铁路部门长期以来自成体系、信息公开不够,密不可分。很多时候,公众只能从铁道部的新闻中了解有关情况,除非极端事件发生,否则很难打破其信息壁垒。建立制度化的信息公开机制,公开披露工程招投标相关信息,不给暗箱操作留下空间将成为铁路建设部门改革的方向。

参考文献:

[1]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8号,2002年8月.

道路工程招投标篇3

关键词:铁路工程招投标; 业主风险; 投标方风险; 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工程项目招投标阶段是项目从无形转换为有形的关键环节,这阶段的很多不确定性和风险会显现出来。通过对招投标进行阶段分析,评价招标过程、招标形式和招标文件存在的风险,以及可能导致的后果,运用风险应对的方法,探讨招投标风险应对措施,降低招投标风险,达到事前控制,趋利避害的目的。

铁路工程招投标的现状

我国铁路工程建设从七、八十年代行政手段分配铁路建设任务、90 年代铁路工程招投标的试行、推行逐步发展到2000 年后的铁路工程招投标强制实施阶段。2000 年1 月我国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作为一种强制性规定被确认。随着铁路建设规模的扩大, 铁道部针对铁路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实际, 也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加强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来不断规范、加强和改进铁路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 铁路建筑市场也正经历由封闭逐步走向开放的过程。

铁路工程项目招投标为公开、公正、公平择优选择建设队伍, 实现缩短建设周期, 控制工程造价, 保证工程质量, 提高投资效益目标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铁路工程建设市场还不是很成熟, 招、评标体系尚需进一步规范, 招投标环节仍存在诸如市场不完全开放、招标程序不满足条件、建设单位干预、评标随意性大、投标人串标、投标承诺无法兑现等很多问题。

铁路工程项目招投标阶段是项目从无形转换为有形的关键环节, 这阶段的很多不确定性和风险会在施工过程中被进一步放大, 因此对此环节面临风险进行分析十分必要。通过该阶段的风险分析, 如评价招标过程、招标形式和招标文件存在的风险, 以及可能导致的后果, 进而探讨招投标风险的应对措施, 可达到事前控制, 趋利避害的目的。通过对工程项目招投标阶段业主面临风险的分析, 可减少招标风险,确保项目各项目标按期完成; 通过对投标方风险进行分析,便于企业核查自身受风险威胁的程度, 以确定风险预备费用, 做好风险防范。

铁路工程招投标阶段业主风险

对业主而言招投标阶段最大的风险莫过于付出高于项目正常造价很多的费用, 得到非期望甚至是质量低劣的交付物。以下对该阶段业主面临的主要风险进行分析。

1. 道德风险

铁路工程招投标阶段的道德风险重点表现为资格预审阶段、投标阶段及评标阶段的道德风险。资格预审是招标人在确定投标人之前, 对参加投标的企业的资质提出明确而合理的要求, 对各投标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 确保入围的企业都是资质较高、信誉良、业绩突出的企业, 以确定投标申请人有能力承担并完成该工程项目, 并能尽量先排除投标企业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隐患。如果参与投标的投标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其能力不能胜任招标项目实施的要求, 势必会使招标项目承担巨大的风险。例如项目无法按期完工或者是根本无法完工, 质量严重不合格, 成本支出远远超出预算等。

投标阶段来自投标人的道德风险主要有围标、串标、陪标或故意隐藏真实、不良信息或采取低报价, 中标后伺机通过偷工减料、高索赔等手段获取利润甚至是高额利润等。在招投标过程中, 投标单位在事前串标, 几家给一家陪标, 轮流坐庄, 使招投标流于形式的情况确有发生。来自于投标人方面的道德风险, 不仅扰乱正常的建筑市场秩序, 还对业主投资控制和工程管理带来了很多风险, 轻者导致项目业主招标失败, 严重者则较大地增加工程造价, 加大了业主的投资风险。评标阶段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建设方直接干预招投标活动, 通过对专家施加影响, 或制定有倾向性的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等手段, 使自己的招标带有倾向性。其危害是最终导致项目各项目标无法如期优质实现。

2. 技术风险

招投标阶段的技术风险主要是因招标单位专业人员不足, 招标方式选择不当、设计深度不到位、招标文件编制等方面原因而产生的风险, 这些因素对招标的效果和项目的成败会产生深远的影响。如招标单位缺乏熟悉建设程序的专业技术人员, 往往导致招标不规范问题的出现。招标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 若选择的招标方式与工程项目实际不符, 会导致招标风险发生概率增加。铁路工程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模式进行招投标, 目前采用初步设计或修正初步设计图纸招标, 因设计深度不到位,影响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概算的准确性, 导致施工图量差风险, 在总价承包合同下引起施工单位通过各种变更和索赔来弥补损失,给施工管理与造价控制带来困难。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方法也影响项目未来的风险。铁路评标常采用综合评标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方法, 综合评标法又具体分方法一和方法二两种评标方法。

4. 环境风险

在招投标环节铁路项目也会面临政治、经济、通货膨胀及自然灾害等外部环境风险。政治风险指国家政局等方面对工程项目产生的负面影响; 经济风险指国家经济情况、经济发展趋势等给项目造成的不利影响, 如物价上涨等; 不可抗力风险指不可预见和自然灾害等因素给项目带来的风险。

铁路工程招投标阶段风险的防范

结合铁路行业实际, 针对以上风险因素的分析, 对业主 和投标人双方如何开展风险防范提出以下具体措施建议。

1. 业主风险防范

业主应根据项目的实施环境, 采用不同的风险应对方法。具体措施包括:

1) 建立投标人信誉制度, 逐步规范铁路工程建设市场;如目前推行的铁路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制度, 将企业施工质量与投标竞争挂钩, 通过质量检查, 定期公布, 确保项目施工质量。

2) 提高招标图纸的设计深度和质量、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质量, 完善合同条款, 合理分配风险。

3) 制定严密合理的评标方法, 加快招投标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进程, 杜绝道德风险给招投标机制带来的不良影响。

4) 积极推行工程担保机制, 在合同中确立担保条款, 利用风险转移这一重要手段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5) 规范业主招标行为, 严格控制施工过程的设计变更等。

2. 投标方风险防范

投标方应对风险的主要策略有:

1) 建立广泛的信息渠道及项目数据库, 投标决策前全面调查招标项目的工程条件信息、业主信息、市场竞争条件、竞争对手、设计单位、招标计划等资料, 为提高效益和中标率做准备。

2) 报价时, 一方面要做好现场调查, 结合施工组织, 正

确进行价格估算, 另一方面要认真考虑消价和加价因素, 制定利润方针, 正确灵活采用各种报价策略。

3) 合同谈判环节考虑各种可能条件发生变化时合同变更的条件, 对合同履约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意外损失的风险提前安排好处理措施。

结束语:

铁路工程招投标风险的有效防范还需从外部环境上建立有效的监督体系, 加大对围标、转包、挂靠等问题的查处力度, 来维护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 同时通过加强审计工作, 推行事前审计和全程跟踪审计, 达到规范招投标行为, 提高国有投资效益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候立新.工程风险管理的因素及其防范对策.建筑施工,2003,(2):145.

道路工程招投标篇4

【 abstract 】 the modern market economy development and construction projects tend to diversification. As the project resource development, highway construction has become a necessary public infrastructure project investment. Highway engineering bidding, highway construction is to realize the scientific management and planning practice of scientific development.

【key words】 highway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The bidding; Engineering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由于中国目前的多元化发展的工程基础设施项目,也呈现灵活多样性的发展的公路工程建设模式。公路工程招投标活动,通过引进监管可以有效地缩短建设周期,降低项目运营成本,提高整体投资回报,以确保施工质量。同时,公路建设招投标机制的实施有利于优化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使不法垄断得以防止,相较于规范招投标行为,极大地推动了和谐的基础设施市场的构建。在本文中,我们根据公路工程发展的实际,与近年来的含义和招投标管理现状相结合,主要介绍了公路工程招投标阶段的工程管理措施。一、公路工程招投标阶段的工程管理问题公路在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由于目前也存在一些问题的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以致于公路工程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的招投标管理。现如今公路工程在招投标阶段的管理主要存在下面几个问题:1)存在一些问题的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公路施工单位为了在竞标过程中使自身的经济利益得到保护,采取了一系列带来非常不利投标企业的措施。在投标过程中,有些施工单位投标企业有一定的偏见和排斥,成功的企业并不一定符合相应要求。另一个招标文件缺乏一定的规范,但也严重阻碍了招标进展的顺利。由于资金问题的施工单位,将能够使用垫资投标企业标准,对招标的规范性判断造成了严重影响。在一些招标过程中,施工单位时有发生漏水基地价格的现象,造成了不公平的招投标,但也对各投标企业的竞争力造成了影响。2)存在不公的公路工程招投标公路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现今公路工程招投标在缺少某种不拘形式,非常不利于公路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和发展。缺少一定的公平性评价的招标,投标单位了解一些企业不是很清楚凭借的关系,在评审标书过程中会出现一些成功中标的企业。此外,由于缺乏一定的评价人员的专业性,导致在评价过程中,用于分析一些公司或信息不完善的知识,导致了严重影响商业判断的投标。 3)存在一些问题招标公司成功中标的投标企业是要求其资格的,投标企业之间的竞争在近年来日益激烈的投标企业,招投标时甚至使用不正当竞争以获得一定的资格。他们想方设法获得的基准价格的信息,接着对相关的准备进行把握,甚至有些企业对于拉拢评委都在所不惜,这种现象日益增多,对招标的公平性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此外,一些竞拍者竞拍不具备相应资质,冒用资格符合的单位取得相应的资质申办,这极大地影响了公平公正的招标过程,同时给施工方和其他投标人造成了经济损失。 4)监管不力的公路工程招投标

缺乏一定的监督的公路工程招投标工作,通常会对公路工程招投标工作管理造成影响。目前监管措施不到位的公路工程招投标,因为对招标的公平性造成了严重影响。公路招投标的监督没有按照程序涉及到整个招投标过程的监督,导致错误和一些监督不健康的外观。整个公路工程在招投标阶段工程管理过程中,项目的成本因素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但是,该项目确定在测量过程中的成本因素,涉及到许多部门,包括建筑单位,银行,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并与项目成本之间存在一个非常明显的关系。在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利益,以满足合理的需求的过程中,该项目提供的成本数据,它们之间的差异也非常明显。这将不可避免地增加项目成本控制的难度,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导致受到严重限制的招投标管理。5)失真的公路工程测量简而言之,是建立在工程测量工程已完成的基础上,监事有效的进行测量,由项目管理公司的管理审批。然而,在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实践中,项目管理公司经常更换建造业,以扩大该项目的管理。这使得项目管理的一部分,该公司的工作人员,为自己的角色转变不够明确,业主可以不被要求在测量过程中,反映建设项目。二、应用在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管理现如今道路建设日益增多,为城市建设不断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的贡献非常重要。公路建设项目目前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过程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这与公路建设的质量的关系十分密切。目前存在一些问题的公路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导致在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水平降低,造成了公路项目的影响。公路工程为了维护招投标的规范性和公正性,招投标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1)建立和完善公路工程招投标制公路工程招投标制,其保障需要严格的规范,为了对招投标的公正性更好地维护。但是因为目前不健全的招标制度,导致公正性遭受损失的公路工程招投标,一些公司用一些非法手段来影响投标的公正性。一方面需要完善的公路工程招投标体系。公路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需要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各投标企业严格的审批的公路项目管理的详细信息,以使招投标的公平性确保。另一方面,需要相应的实施措施的建立,以保护系统实现。制定相关措施,以保证公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招投标制在实施,以确保工作进行顺利,使投标水平得以提高。

2)公路项目要加强各投标企业的监督在目前公路工程招投标中,一些企业采取一些非法手段,获得了申办权,对公路工程招投标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在未来的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应加强各投标企业的监管,严格控制招投标秩序。招标投标企业需要加强对公路工程监理招标公司应该有严格的限制,如有不符合资格的公司不能对投标竞争进行参与。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公司要严格筛选对能够参与投标的。有些企业不符合资格进入招标市场,将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招投标行为。目前的管理人员应为投标企业参与投标,要严格的资格审查,企业信息,以避免欺诈行为,对正常的公路项目造成影响。

3)加强价格管理的高速公路项目公路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价格管理具有非常关键的作用,在投标过程中的库存数量,往往会做出相应的调整,以确定最终的报价的道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报价审核。竞价企业要加强管理,可以使不合理的现象有效地减少,以确保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的投标。另一个项目的结算数额需要的内容相匹配的合同的规定,项目的成本逐步增加工程造价的要求不仅要掌握相关的工程计算知识,还需要了解各种经济规律,以使一些不必要的冲突尽量减少。4)对公路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监督进行加强公路工程招投标的建设公路建设有一个非常关键的作用,不仅对公路项目建设有着严重影响,与施工单位的经济效益也有着密切联系。这应采取有效措施,对招投标高速公路的监督进行加强,防止出现一些违法乱纪。对于道路按照招投标程序,严格监督有关工作,但还需要加强监管,采取监管措施有效的实施,如有一些行为不符合规定,应严格处罚处理。

三、结束语。现如今公路工程在招投标阶段的工程管理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路项目的建设。在未来招标投标管理需要加强招投标规范,以加强审议各投标企业使一些不合理的现象尽量减少,保证其公路建设项目进展顺利。公路工程招投标的政策和管理的工作技术性很强,但也有更多的公众关注。新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必须坚持科技创新进行公路建设,使资源配置优化,对监管控制进行加强,对于工程招投标管理,要探索新的方式来促进发展中国的公路项目的持续性。

参考文献

[1] 张苏敏.我国公路招投标管理问题浅析[J].大科技,2012,(7).

道路工程招投标篇5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与安装工程。

第三条下列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外:(一)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第四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具备从事公路建设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都可以参加投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交通部依法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三)项目法人已经确定,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

第八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法人。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一)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财务管理能力;(二)具有组织编制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能力;(三)具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办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事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机构。

第十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招标公告,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不特定的法人投标。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以发送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以上具备相应资格的特定的法人投标。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技术要求,且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三)公开招标的费用与工程费用相比,所占比例过大的。

第十二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可以对整个建设项目分标段一次招标,也可以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实施阶段分别进行招标,但不得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三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标段,应当按照有利于对项目实施管理和规模化施工的原则,合理划分。

施工工期应当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建设工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确定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二)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三)招标公告,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可直接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四)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五)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发售招标文件;(六)组织潜在投标人考察招标项目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七)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八)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九)确定中标人。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并公示;(十)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一)与中标人订立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第十五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公路工程施工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后,招标人应当根据潜在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公路工程施工采用邀请招标的,投标邀请书发出后,招标人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由交通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招标人审查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应当严格按照资格预审的规定进行,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二级及以上公路和大型桥梁、隧道工程的主体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按照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的格式和要求编制。

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路工程和公路附属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标文件,可参照《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的格式和内容编制,并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简化。

第十八条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投标人,不得规定以获得本地区奖项等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第十九条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一)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四)招标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六)投标文件格式,包括投标书格式及投标书附录格式、投标书附表格式、工程量清单格式、投标担保文件格式、合同格式等。

投标人须知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一)评标标准和方法;(二)工期要求;(三)提交投标文件的起止时间、地点和方式;(四)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技术标准、规模、投资情况、工期、实施地点和时间;(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办法、时间和地点;(四)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五)招标人认为应当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

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14日。

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不得少于28日,其他公路工程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二条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报交通部备案,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内容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后的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如需对已出售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应当按照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备案。

对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设定标底的,可自行编制标底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编制标底。

标底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并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以内。

招标人应当采取措施,在开标前做好标底的保密工作。

第二十五条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结果报交通部备案,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结果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六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公路工程施工单位。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有承担所投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第二十七条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公路工程施工投标。联合体各成员单位都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由同一专业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公路工程施工投标的单位,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注明,并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

联合体协议应当明确主办人及成员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按时参加招标人主持召开的标前会并勘察现场。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三十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向招标人提交分包计划,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单位的资质应当与其承担的工程规模标准相适应。

第三十一条投标文件中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投标报价部分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印章,其他部分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

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密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招标人。

第三十二条投标文件按照要求送达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如需撤回或者修改投标文件,应当以正式函件提出并作出说明。

修改投标文件的函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形式要求、密封方式、送达时间,适用对投标文件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招标人对投标人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当签收,并妥善保存。

招标人不得接受未按照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及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不得采取贿赂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五条开标时间应当与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一致。

开标地点应当是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六条开标应当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交通主管部门和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参加。

第三十七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予以公证。

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招标人应当当众拆封,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当同时公布标底。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当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九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技术、经济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条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从交通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贿赂或者投标人的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四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方法可以使用合理低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和双信封评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合理低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不对其施工组织设计、财务能力、技术能力、业绩及信誉进行评分,而是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对评标价进行评分,并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推荐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按由低到高顺序对评标价不低于成本价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推荐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且评标价最低的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估法,是指对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评标价、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以及业绩与信誉进行综合评分,按综合评分由高到低排序,并推荐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双信封评标法,是指投标人将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单独密封在一个报价信封中,其他商务和技术文件密封在另外一个信封中,分两次开标的评标方法。第一次开商务和技术文件信封,对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确定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的投标人名单。第二次再开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信封,当场宣读其报价,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对未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的投标人,其报价信封将不予开封,当场退还给投标人。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一般应当使用合理低价法。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和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可使用最低评标价法。

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所有评标委员会委员签字。

评标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名单;(二)开标记录情况;(三)评标采用的标准和方法;(四)对投标人的评价;(五)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情况;(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原因也不能签定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将评标结果在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四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一)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字,或者未加盖投标人公章;(二)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三)投标人对同一标段提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书面声明其中哪一份有效;(四)投标人在招标文件未要求选择性报价时,对同一个标段,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五)投标人承诺的施工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或者对合同的重要条款有保留;(六)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七)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一)少于3个投标人的;(二)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三)由于招标人、招标人或投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无效的;(四)中标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的。

重新招标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和评标报告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文件未作修改的可以不再备案。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五十二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评标报告向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备案机关进行备案。

第五十三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订立。

道路工程招投标篇6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与安装工程。

第三条下列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外:

(一)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第四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具备从事公路建设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都可以参加投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交通部依法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法人已经确定,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

第八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法人。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二)具有组织编制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具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办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事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机构。

第十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招标公告,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不特定的法人投标。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以发送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以上具备相应资格的特定的法人投标。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技术要求,且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公开招标的费用与工程费用相比,所占比例过大的。

第十二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可以对整个建设项目分标段一次招标,也可以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实施阶段分别进行招标,但不得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三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标段,应当按照有利于对项目实施管理和规模化施工的原则,合理划分。

施工工期应当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建设工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二)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

(三)招标公告,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可直接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五)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发售招标文件;

(六)组织潜在投标人考察招标项目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

(七)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九)确定中标人。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并公示;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与中标人订立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第十五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公路工程施工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后,招标人应当根据潜在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公路工程施工采用邀请招标的,投标邀请书发出后,招标人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由交通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招标人审查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应当严格按照资格预审的规定进行,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二级及以上公路和大型桥梁、隧道工程的主体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按照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的格式和要求编制。

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路工程和公路附属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标文件,可参照《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的格式和内容编制,并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简化。

第十八条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投标人,不得规定以获得本地区奖项等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第十九条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条款;

(四)招标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投标文件格式,包括投标书格式及投标书附录格式、投标书附表格式、工程量清单格式、投标担保文件格式、合同格式等。

投标人须知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评标标准和方法;

(二)工期要求;

(三)提交投标文件的起止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技术标准、规模、投资情况、工期、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办法、时间和地点;

(四)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五)招标人认为应当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

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14日。

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不得少于28日,其他公路工程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二条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报交通部备案,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内容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后的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如需对已出售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应当按照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备案。

对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设定标底的,可自行编制标底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编制标底。

标底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并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以内。

招标人应当采取措施,在开标前做好标底的保密工作。

第二十五条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结果报交通部备案,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结果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六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公路工程施工单位。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有承担所投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第二十七条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公路工程施工投标。联合体各成员单位都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由同一专业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公路工程施工投标的单位,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注明,并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

联合体协议应当明确主办人及成员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按时参加招标人主持召开的标前会并勘察现场。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三十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向招标人提交分包计划,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单位的资质应当与其承担的工程规模标准相适应。

第三十一条投标文件中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投标报价部分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印章,其他部分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

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密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招标人。

第三十二条投标文件按照要求送达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如需撤回或者修改投标文件,应当以正式函件提出并作出说明。

修改投标文件的函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形式要求、密封方式、送达时间,适用对投标文件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招标人对投标人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当签收,并妥善保存。

招标人不得接受未按照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及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不得采取贿赂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五条开标时间应当与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一致。

开标地点应当是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六条开标应当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交通主管部门和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参加。

第三十七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予以公证。

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招标人应当当众拆封,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当同时公布标底。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当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九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技术、经济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条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从交通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贿赂或者投标人的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四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方法可以使用合理低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和双信封评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合理低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不对其施工组织设计、财务能力、技术能力、业绩及信誉进行评分,而是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对评标价进行评分,并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推荐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按由低到高顺序对评标价不低于成本价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推荐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且评标价最低的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估法,是指对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评标价、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以及业绩与信誉进行综合评分,按综合评分由高到低排序,并推荐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双信封评标法,是指投标人将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单独密封在一个报价信封中,其他商务和技术文件密封在另外一个信封中,分两次开标的评标方法。第一次开商务和技术文件信封,对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确定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的投标人名单。第二次再开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信封,当场宣读其报价,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对未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的投标人,其报价信封将不予开封,当场退还给投标人。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一般应当使用合理低价法。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和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可使用最低评标价法。

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所有评标委员会委员签字。

评标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名单;

(二)开标记录情况;

(三)评标采用的标准和方法;

(四)对投标人的评价;

(五)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情况;

(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原因也不能签定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将评标结果在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四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字,或者未加盖投标人公章;

(二)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

(三)投标人对同一标段提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书面声明其中哪一份有效;

(四)投标人在招标文件未要求选择性报价时,对同一个标段,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

(五)投标人承诺的施工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或者对合同的重要条款有保留;

(六)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七)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少于3个投标人的;

(二)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三)由于招标人、招标人或投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无效的;

(四)中标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的。

重新招标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和评标报告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文件未作修改的可以不再备案。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五十二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评标报告向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备案机关进行备案。

第五十三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订立。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十四条招标人应当自订立公路工程施工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由于中标人自身原因放弃中标,招标文件约定放弃中标不予返还投标保证金的,中标人无权要求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及《招标投标法》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道路工程招投标篇7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招投标管理

引言

虽然我国的交通事业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招投标的管理仍旧存在一些问题。为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必须实行严格的招标投标。分析研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招标的特点,探求招投标工作的规律,对于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事先提出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它包括招标和投标两个最基本环节。

1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概述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对于交通状况的要求越来越高,但是城市交通状况却不容乐观,城市交通拥挤,大气污染等问题仍旧存在,严重制约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之路。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因其天然具有的舒适、安全、便捷、高效、节能、环保等特点,能够有效化解交通拥堵产生的矛盾,受到国内外城市的大力推崇。此外,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能够充分展现城市的经济水平,于无形之中成为衡量一个城市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志。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投资费用非常高昂。

2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招标内容

城市轨道交通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基础工程的建设具有重要的影响意义。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等达到规定标准时,必须依法履行相应的招标投标程序。招标投标作为合同形成的关键阶段,对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顺利实施有着重要影响。招标人应当根据合同规划情况,按照项目特点和管理模式确定所需的招标内容。通常而言,招标内容可以分为工程、货物和服务三大类别,每一类别又可细分为若干不同的专业项目。如工程招标项目按照专业类别,可以分为土建施工工程招标、设备安装工程招标、园林绿化工程招标等;其中,土建施工工程招标按照施工内容,又可分为土建工程、装修工程、降水工程、专项工程等细项招标内容。

3招标投标中投资控制的基本方法

3.1主动控制为主、被动控制为辅,审时度势无缝结合。

招标人应以主动控制为主要方法、被动控制为辅助手段,审时度势将主动控制和被动控制无缝结合,保证各个环节的投资目标不偏不离,符合投资计划要求。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报价要求、评标方法、合同条款、技术标准时,应当积极进行轨道项目投资的主动控制,如:保护己方权利规范建设行为,明确对方责任义务及其工作内容,确立轨道项目的变更范围及其申报程序,约定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和误期赔偿标准,制订轨道项目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确定轨道项目的价款调整范围及其方法,划分双方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归属,要求提供无条件和不可撤销的履约担保等,均可以有效的控制投资风险。在评审投标文件及其投标报价时,招标人可以针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工期安排、人员组织、机械设备、实施方案等,充分发挥被动控制的作用,通过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或者修正,分析是否响应和承诺各项招标要求,获得最为真实有效的投标信息,有助于中标候选人的择优确定。

3.2市场价格为主、造价指标为辅,慎重确定控制限额。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审核招标标底或者控制价时,可用轨道项目的造价指标作为辅助手段进行审核,但是不能生搬硬套,胡乱应用。造价指标是轨道项目造价信息积累的数据结晶,由多个典型的轨道车站、区间进行测算分析而成,反映了构成工程造价的技术经济信息和编制期间的市场价格信息等。单个轨道交通项目在应用造价指标进行衡量时,可以选择工程规模相当、工程地质相近、施工方法相同、主体结构类似的工程项目进行比较。对于轨道交通项目的造价指标而言,由于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不同,不同线路甚至同一线路的不同车站区间,即使施工方法相同、工程规模相当,其指标数值也是略有差异,详见表1内容。

3.3合约部门为主、其他部门为辅,业务部门全部参与。

招标人应当严格遵循,控制投资风险,主动控制投资风险及其成本。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情况,设立专业齐全的业务部门参与招标投标工作,如工程管理部门、技术管理部门、质量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等。为了保证招标文件质量以及投标文件的专业评审,使之符合法律与合同约定、满足工程技术要求、并使合同价款控制在投资限额以下,招标人应以合约管理部门作为主导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招标投标工作;工程管理部门、技术管理部门、质量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等作为辅助业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主动介入各项招标投标工作,实现业务部门全部参与招标投标和投资控制的良好局面。

3.4土建车辆为主、系统设备为辅,投资构成全部控制。

轨道项目的投资构成因素在同一线路中的投资比重层次分明,同一构成因素在不同线路中的投资比重会略有差异。综合分析投资概算情况,可以从中得出如下结论:土建工程的投资比重约为48%,是应通过招标投标进行投资控制的重中之重;车辆购置的投资比重约为12-18%,是应通过招标投标进行投资控制的重点对象;供电、通信、信号、通风空调、扶梯电梯等其它的系统设备虽然单项投资比重较小,但是累计比重非常之高,属于投资控制的关注对象;施工准备等其它辅助项目的投资比重虽然偏小,但是绝对金额比较庞大,经过招标投标仍可节约大量资金,获得较好的投资控制效果。

3.5过程方法为主、戴明循环为辅,各级过程全部控制。

为了保证招标投标质量,做好投资控制工作,应当引入质量管理体系的“过程方法”。按照过程方法进行管理控制时,可用戴明循环PDCA模式作为辅助手段。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招标投标过程,按照招标项目和工作内容可以分解成一至六级过程。前三级的过程较大,系按招标项目进行划分;后三级的过程偏小,则按工作内容进行分解。整个轨道项目的招标投标是个最大过程,即一级过程;按照招标项目的类别划分,一级过程可以分为工程、货物、服务等二级过程;按照具体招标的细项内容,每个二级过程又可分成若干个三级过程。每个三级过程按照工作阶段可分为准备启动、资格审查、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合同订立等四级过程,每个四级过程按照具体的工作内容可以分成若干五级过程;如招标投标可分解为招标文件编制备案发放、现场踏勘、投标答疑、投标文件编制递交等,开标评标可分解为开标、清标、评标、投标人澄清修正、中标人确定、中标结果备案等。五级过程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继续细化为若干个六级过程;如评标可分解为评标准备、初步评审、详细评审、综合评分、推荐候选人、编写评标报告等。

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招标特点研究

4.1招标范围的广泛性

招标是指由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或通知,邀请潜在投标人进行投标,最后由招标人通过对各投标人所提出的响应进行综合比较,确定其中最佳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并与之最终签定合同的过程。招标范围,则是指招标主体的哪些项目必须采用招标的方式采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招标范围几乎涵盖了目前招标涉及的所有范围。招标范围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即主体范围、限额范围和标的范围。

4.2招标安排的系统性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招标范围广泛, 内容重要,工作量巨大,必须保证招标安排的系统性。目前,世界各国和有关国际组织的采购法律、规则一般规定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这三种主要的招标投标方式。《招标投标法》只确认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这两种方式,同时,对招标、投标、评标、定标到签订合同,每个环节都有严格、公开的程序和规则,这些程序和规则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

人不能随意改变。

结束语

招投标及合同管理需要建立在对技术需求、市场、投资概算、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等全方位洞悉的基础之上,需要建立在集思广益、不断总结经验与教训、不断学习和完善的基础之上。

参考文献

[1]刘永祥.?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研究[D].长安大学 2004.

道路工程招投标篇8

实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一种竞争形式,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而资格预审工作正是为开展招投标工作把好重要的第一关。资格预审程序就是为了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使资格条件不适合承担或者履行合同的投标人退出招标过程。这道程序体现了择优原则,达到了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作用,进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我国现行的招投标资格预审主要是种定性的考察、筛选做出投标人优劣的判断。如何根据对投标人提供的资格预审文件,从定性研究转化为一种定量的分析,对招标人和投标人都是有好处的。它既可以避免以往对投标人的资格预审不合理,又可以使招投标资格预审更具科学合理性和公正性。如果要用科学合理的定量分析投标人优劣的情况,就必须设计与之相配套的科学的评价方法。

基于上述考虑,本文所阐述的量化评价法就是为招标人进行招投标资格预审所设计的,尤其是对于一般性技术要求不高、结构不复杂的建设工程项目,采用量化评价法进行招投标资格预审就比传统的定性评价显得更加科学、简单、快捷。

二、量化评价法

没有量化的资格预审方法是不能称其为标准的。笔者结合我国大多数招标人在工程项目招标的成功经验,提出采用量化评价法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的评价方法。量化评价法的招投标资格预审方法适用于技术难度不高、工艺较简单的工程项目招投标的资格预审。招标人根据工程自身实际需要,对投标人的各项信息根据预先设量化好的分值,得出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分值的排序。

量化评价法的评分项目共四项,总分100分,四项得分相加即为投标人资格预审的总得分,若投标人总分相同,则同时入围参与投标过程的竟标过程。对于各投标单位的参与资格预审的评分细则现以评分表形式列出,如表1所示。

采用量化评价法由招标人预先制定供投标人使用的资格预审文件,并在资格预审书中告知,对投标人某些相关信息进行量化的评分,并最终根据资格预审的得分排名择优合格的投标人。

运用量化评价法科学的引导投标企业健康的发展,对于招标人也可以在经过长期积累后形成自己的投标企业资格预审合格库。对于那些被招标人认可的投标企业和项目经理免于进行重复审查。投标人参与投标过程中,若投标人已进入招标人的资格预审合格库中,则可直接参与投标过程。若投标人有违反或其他不良行为,则招标人可立即将其从资格中直接删除。

此外,运用量化评价法对投标人参与资格预审时的假借资质、人员、资料弄虚作假等行为,招标人可通过下述方式处理:

第一,要求投标人提供参与招标阶段的保函,同时递交资格预审保证金,以便对投标人在招标阶段的不良行为做出经济处罚。而通过递交资格预审保证金,也可以削弱乱借资质的行为,招标人只需对资格预审保证金的汇款方限定为投标人即可。

第二,对于项目负责人所从事企业的认定可通过多方面适当的途径来获得。实际中有些项目负责人同时从事于不同的企业也是事实存在的,因此,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提供拟参与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机构人员的社会保险资料,利用我国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必须为企业员工缴纳各类规定社会保险”等条款,为规范“借资”、“挂壳”等投机行为提供有力的辨别方式。

第三,完善对于投标人递交资格预审资料中关于企业或者项目负责人从事过以往工程的业绩材料及相关资质证书的核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备案的工作,确保招标人进行项目招标时可以顺利判断投标人对本工程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杜绝一个项目机构同时服务于若干不同招标人。对于证件造假弄虚作假,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电子信息IC卡制度,并录入数据库黑名单。

三、量化评价法应用于实际的案例分析

某项目招标公告简要信息如下:

1.招标人单位名称公开招标的XX工程(项目名称)已经由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建设。工程所需资金来源现已落实。现邀请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本工程的资格预审。

2.工程概况:

(1)工程规模:XXX城市快速路工程,本道路规划为城市A级道路,道路总长约2000米,规划路宽50米,该工程主要包括道路、桥梁及道路以下综合管线等工程。工程总投资约4000万元。

(2)计划开、竣工时间:XXXX年X月至XXXX年X月。

3.本招标工程不分标段,每位申请人可申请参与该工程的资格预审。

4.申请人应当具备的主要资格条件

(1)申请人资质类别和等级:主项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贰级以上资质。

(2)拟选派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市政公用工程贰级以上资质。

(3)企业业绩:有过同类道路工程施工业绩。

(4)项目经理业绩:有过同类道路工程施工业绩。

配合本工程招标公告的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该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该企业准备投入本项目管理人员的名单附职称证明,并要求投标人提供本企业获IS09000证书或提供本企业获地市级工商管理局重合同守信誉证书或本企业在银行获得的资信等级证书(以上证书非必须提供)。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了对投标人采用资格预审量化评价法择优选择排名前60%的投标人为合格投标人。投标人的各项信息得分以表1为评分标准。

最终参与本工程有9名投标人参与本工程的资格预审,经汇总将9名投标人情况表如表2所示。

根据资格预审文件预先告知的本工程量化评价的评分标准,得出的9名投标人得分及排名情况如表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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