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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工程建设8篇

时间:2024-02-21 14:39:06

治理工程建设

治理工程建设篇1

巢湖是部级风景名胜区,巢湖环湖防洪治理工程的建设,扰动土地、破坏植被、渣土堆放、施工噪声扬尘等都必将对其产生不利影响。《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工程建设首先取得主管部门安徽省住建厅关于同意巢湖防洪治理工程建设的批文,其次在可研和环评报告中明确提出在风景名胜区核心区禁止施工。对于影响景区其他部分的施工建设活动,通过落实报告提出的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减小对风景名胜区影响。如采取生态型护坡,选用格宾石笼挡土墙和护坡方案;工程防浪林平台初选树种为意杨、杨树、垂柳、水杉等树木,考虑到生物多样化的需要,以及在低于设计水位时的防浪要求,在防浪林平台靠岸侧及靠湖侧设低林带,种植杞柳等耐水的湿生灌木林。对于1、2级堤防的较宽防浪林平台,靠岸侧高程较高,可以种植一些花草,利于美化环境。此外,在水深合适的湖滩,种植芦苇等其他挺水水生植物。穿堤建筑物由于在风景名胜区内,建筑物的色彩、外形、结构、布局应与当地景观协调一致。

2湿地保护

作为国家重要湿地,工程建设首先要遵守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在湿地内禁止从事的活动绝不实施。其次由于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湿地,在开工前需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予补偿。临时占用的湿地,期限不得超过2年;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建设单位应当对所占湿地进行生态修复。该工程建设具有环境和生态效益,防浪林台为人造湿地,堤后填塘为加固堤防,水面转置为林地,均可以保护巢湖湿地;工程施工和运行对湿地有扰动作用,其中湖区取土修建防浪林台对湿地影响最大,但是湖区取土是用作加固堤防,不用作其他目的,所取土方只是从湖区移动到堤防两侧,仍在湿地范围内。湖区取土可以起到疏浚底泥的作用,水环境得以改善。因此本工程建设虽然对湿地有不利影响,但是在采取必要避免、减缓、恢复和补偿措施的情况下,工程建设利大于弊。

3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

根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和十八条规定: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修建水利工程、疏浚航道、建闸筑坝、勘探和开采矿产资源、港口建设等工程建设的,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外从事可能损害保护区功能的工程建设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建设项目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影响专题论证报告,并将其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参与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组织专家审查建设项目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影响专题论证报告,并根据审查结论向建设单位和环境影响评价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因此,庐江县段和原巢湖市段工程建设内容涉及翘嘴鲌、银鱼、秀丽白虾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建设项目对翘嘴鲌、银鱼、秀丽白虾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影响专题论证报告,并取得渔业主管部门对该报告出具的审查意见。经咨询农业部渔业局的意见,市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参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执行,需征求市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主管部门的意见,适当简化专题论证报告。根据工程分析,湖区取土对水生生物的影响主要体现:(1)对湖底生境的破坏导致对水生生物的影响,主要是破坏了底栖动物、挺水植物及沉水植物的生境;(2)湖区取土造成局部水坏境变化导致对水生生物的影响。同时,工程施工将会对沿岸水生植物产生不利影响,影响定居性鱼类的天然产卵环境。因此,在可研和环评报告中要求,工程施工期主要安排在枯水期,减轻对鱼类产卵的影响。相关部门在各个河口设置多处人工鱼巢,减轻河口工程对定居性鱼类产卵场的影响,施工活动结束后做好生态恢复措施。此外,施工机械和人员活动可能会对施工范围内分布的野生动物产生不利影响。必须采取分段施工方式,减少工程建设对野生动物及其生境影响。

4结语

治理工程建设篇2

关键词:水利工程;建设;中小河流工程;治理;施工管理;分析

在进行水利工程建设的过程中,中小河流工程治理施工非常重要,其能够直接影响水利工程的整体建设质量和安全性,对水利工程的后期使用性能也具有一定的影响,所以,一定要做好中小河流工程治理施工的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相关管理人员的水平和能力,进而使水利工程的整体建设质量和安全以及使用性能都不会受到中小河流的影响。伴随我国经济的发展进步,社会基础建设工程也在不断增多,水利工程就是基础工程的一种,其对于农业经济的发展进步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水利工程不但能够对农作物进行灌溉,还能够起到抗洪,为人们的生产生活提供充足的水资源等等功能,所以,水利水电工程对于人们的发展来说是非常有利的。如果在水利工程建设的时候,对中小河流不进行治理,那么就会对水利工程的施工和后期的使用造成影响,因此,就必须要提高中小河流工程治理施工管理水平和质量,进而促进水利工程的良好建设。

1制约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施工质量的因素

1.1施工安全意识

第一,对于施工人员以及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强度不够,在进行安全教育的时候,只流于表面,施工和管理人员并没有真正形成安全意识,从而导致施工安全系数非常低。第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情况比较差,施工单位虽然有安全生产制度,但是在实行的过程中,人们并没有进行遵守,这样就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影响工程的施工以及人身安全。

1.2施工人员素质

想要确保水利工程建设中小河流工程治理施工管理的质量过硬,就必须要对相关施工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进行提高,但是在先阶段,存在很多施工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非常低,在进行中小河流工程治理施工的过程中很难把握施工质量。另外,还存在施工人员不具备良好的责任性,在进行施工的过程中对各个工序都进行粗糙制造,而且也没有安全意识,对安全生产的相关制度也不遵守,进而导致施工质量出现严重的问题。

2中小河流治理中存在的不足

2.1资金投入不足

在中小河流治理中,大多数是通过本地政府来管理,资金问题受到财政来源的影响,在投入上严重不足。另一方面,完成建设工作的水利设施中,往往会出现后期管理治理投入的缺陷,维护管理工作少之又少,极易造成设施的损坏,难以真正体现设施的作用,致使经济上的浪费。

2.2防洪能力不强

以前,我国在河流治理问题上不够重视,未能有效对河流进行治理,致使中小河流防洪能力较为薄弱。若是没有防洪设施的支撑,难以真正避免自然灾害带来的危害。目前,虽然在河流治理上,人们已经有了较大的觉悟,但是大多数的中小河流防洪装置较为陈旧,防洪工程质量不高,埋下了安全隐患。

3中小河流治理施工管理途径

3.1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在进行施工前,需要对各项准备工作进行完善。第一步:组织专业的技术工作者、管理者、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对工程的施工图纸一起审核,使每一个参与施工的人员均能系统了解施工中需要注意的细节,针对一些结构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工程而言,需要对施工设计图纸仔细严格地审核,在审核的基础上,对工程施工进度和质量控制等问题展开综合分析。第二步:在施工单位对施工图纸进行审核的过程中,需要针对出现的错误,给设计部门及时进行信息反馈,在有效沟通的基础上,科学处理问题。

3.2施工阶段的施工管理及质量控制

施工者自身的素质与强化工程施工治理工作息息相关,施工者的素质主要体现在身体、政治、技术等方面,具有高度责任心的施工人员是水利工程顺利施工的保障。要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贯彻人员责任制,强化管理质量,跟踪管理中小河流治理的重点地区。

3.3严格做好施工安全管理、把好验收关

在实际的工程施工中,需要强化安全投入力度,保证功能的完备性以及购入材料质量的合格性,确保安全防护装置的充足性。与此同时,强化安全事故演练以及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力度,优化安全生产管理者的配置,增强现场工作者自身的安全责任意识以及自我保护意识。另一方面,施工企业也需要在相应的验收标准、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完善相关的竣工验收工作制度,对安全责任管理工作进行强化,提升工程的质量,杜绝安全事故的出现。与此同时,质量监督管理单位要及时参与到重要工程的验收工作中,切实核定外观质量、分部工程的质量,出具相关的工程质量评定文件,充分体现工程的社会、经济效益。

4结论

结合上文所言,我们能够了解到,我国的社会建设正在逐渐深入,这也促进了水利工程的大力发展和建设,水利工程是我国基础建设工程,其对于农业产业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而且水利水电工程还能够预防洪水发生,对农作物进行灌溉、为人们以及动物们提供用水等等。在进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过程中,一定要对中小河流进行良好的治理,并不断提升治理施工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上文中针对目前我国水利工程中小河流工程治理施工管理中存在的缺点进行了简要分析,并提出了几点管理途径,首先应在中小河流工程治理施工以前,对全部工作中需要用到的事物进行充分的准备,其次,在施工的过程中将管理人员的职能彻底的发挥出来,并加强施工过程管理的强度以及对质量进行控制,最后,相关管理人员还应该做好安全管理,在中小河流工程治理施工完成之后,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进行严格的验收工作,确保其质量符合水利工程的建设要求,提高水利工程的建设质量和使用性能。

作者:韩雪 单位:哈尔滨市城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张强玲,陈规划.关于贵州省中小河流治理几个问题的探讨[J].人江,2013(6):154-155.

[2]杨波.关于中小河流农村河道治理的思考[J].农业与技术,2016(18):198-200.

治理工程建设篇3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市委二届九次全会精神,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为重点,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规范的工程建设市场体系,促进工程建设项目高效、安全、廉洁运行,保证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促进科学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二)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扩内需、调结构、促改革、重民生、建和谐、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等任务,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中央扩大内需项目为重点,用2年左右的时间,对20*年1月1日以来规模以上的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排查,认真查找和纠正在项目决策、城乡规划审批、土地审批和出让、工程招标投标、物资采购和资金管理使用、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等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系统治理,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条块结合、上下联动,深化改革、完善制度,统筹兼顾、综合协调,坚持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严肃查处一批违纪违法案件,完善一批规章制度,建立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市场体系,规范市场行为和行政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任务和阶段性目标

(一)主要任务

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落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规范市场交易行为;进一步推进决策和规划管理工作公开透明,确保规划和项目审批依法实施;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行政行为、市场行为更加规范;进一步深化有关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建立规范的工程建设市场体系;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责任制,确保工程建设安全。

(二)阶段性目标

工程建设市场交易活动依法透明运行,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和互联互通的诚信体系基本建立,工程建设制度建立健全,相关改革不断深化,工程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领导干部违法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的行为受到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势头得到进一步遏制。

三、任务分解和责任单位

专项治理的任务分解为8个方面44项,具体目标要求、任务分解和牵头、协办单位如下:

(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未批先建、违规审批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突出问题,促进项目决策和审批公开透明、依法实施。

任务分解:

1、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规范项目决策,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工程造价和标准,认真落实施工许可证制度。

2、强化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监管。加强节能评估审查,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3、健全和完善重大投资项目决策管理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区重大投资项目推进联席会议制度、区级领导挂钩联系制度和督促检查及定期通报制度。

4、向社会公示各类建设项目信息,明确审批流程,及时公布审批结果。

5、对政府投资项目特别是中央扩大内需项目每季度进行一次联审。

牵头单位:*区发改局。

协办单位:区建设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城市建设管委会、区环保局、区政府信息产业办、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国土资源局、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政府法制办、区经贸局、区教育局。

(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和未经批准邀请招标、非法指定招标、设置障碍排斥投标人等突出问题,建立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任务分解:

1、严格执行国家招标投标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意见》,以政府投资项目为重点,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核准管理,严格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确保依法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确保在依法招标的前提下,简化招标程序,提高招标效率。

2、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统一全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

3、大力推行使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等行业标准文件,严格执行省制定的评标办法。

4、强化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管,规范操作程序。

5、整合利用好各类有形建筑和建设市场资源。实行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

7、建立健全招标投标联席会议机制、行政监督机制和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加大对串通投标行为的打击力度。

8、建立区级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

9、坚决纠正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行为,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系统投标人进入本地区、本系统市场;取消非法的投标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手续。

牵头单位:区发改局。

协办单位:区建设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城市建设管委会、区政府信息产业办、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财政局、区国土资产管理局、区监察局、区工商局、区政府法制办。

(三)规范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行为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规征地拆迁,以及违法违规审批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等问题,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矿业权要素市场和综合监管平台。

任务分解:

1、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严格执行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监管,积极推进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

2、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严格土地用途管制,科学合理设置矿业权。

3、以“规划控制、计划投放、市场配置、合同管理”为总体要求,强化矿业权审批,进一步规范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有偿出让方式和退出机制。

4、严格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审批。加强对征地审批和批后实施的监管,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加强对土地、矿业权评估中介机构的监管,维护土地、矿业权市场秩序。

5、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矿业权要素市场,完善土地审批、供应、使用和矿业权的综合监管平台。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区分局。

协办单位:区建设局、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政府法制办、区水利局、区安监局。

(四)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擅自改变城乡规划、改变土地用途以及在房地产开发中违规调整容积率等突出问题,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任务分解:

1、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征求公众意见、审批公开和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城乡规划编制的公众参与度。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2、开展对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清理。

3、继续深入开展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4、加大城乡规划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力度,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牵头单位:区建设局。

协办单位:区国土资源局、区发改局、区环保局、区监察局、区政府法制办。

(五)加强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的管理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项目监管薄弱、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不认真履行施工监理责任、建设质量低劣和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等突出问题,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任务分解:

1、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的过程监管。完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落实工程质量各方主体责任制。

推行管理骨干基本固定、职责明确、规范运作的劳务管理模式。积极推进项目标准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

2、加强对工程监理机构的管理。制定完善监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促使工程监理机构切实发挥独立专业监督作用。

3、严格合同订立和履行,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

牵头单位:区建设局。

协办单位:区发改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区政府法制办。

4、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稽察,严格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程序。

5、加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积极推进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

牵头单位:区发改局。

协办单位:区政府法制办、区建设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管理局。

6、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细化安全措施,防范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查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深挖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牵头单位:区安监局。

协办单位:区建设局、区监察局、区*局、区人民检察院、区工会、区劳动保障局。

(六)加强政府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的管理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监管、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薄弱和政府性资金管理使用混乱以及工程严重超概算、概算虚高等突出问题,规范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物资设备采购活动,促进政府投资工程建设资金规范、高效、安全、廉洁使用。

任务分解:

1、加强对工程建设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监管。

2、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监管,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严格概、预算管理,控制建设成本,确保政府投资等项目建设资金的安全。

3、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工程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管理制度。

4、建立和完善财政审计投资评审、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制度。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协办单位:区发改局、区审计局、人民银行*支行、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教育局。

5、严格执行省政府(20*)145号文件精神,对政府投资

项目和超概算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和竣工审计。

牵头单位:区审计局。

协办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人民银行*支行、区交

通局、区水利局、区教育局。

(七)推进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工程建设信息公开不规范不透明、“暗箱操作”,以及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缺失等突出问题,积极推进工程项目建设公开透明,逐步建立互联互通的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

任务分解:

1、全面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项目主管部门公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监管信息;建设单位提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信息、招标过程、施工工程管理、合同履行、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结果等情况;其他有关部门公布土地审批、矿业权出让、环境影响评价、政府采购、资金安排、案件查处等信息。拓宽信息公开渠道,以政府门户网站为主要平台,及时公布工程建设项目信息,逐步形成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的共建共享。

2、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信誉评价、项目考核、合同履行、黑名单等市场信用记录制度。建立我区工程建设领域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实施细则。整合有关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资源,建立综合性企业信用数据库。

3、充分运用电子政务平台,逐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网上交易和电子监察。

4、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强化对工程建设领域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5、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机制,严格市场准入和退出。

牵头单位:区政府信息产业办。

协办单位:区工商局、区建设局、人民银行*支行、区人民检察院、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国土资源局、区环保局、区监察局、区政府法制办、区发改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教育局。

(八)加大查办案件力度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招标投标、城乡规划审批、土地和矿业权审批出让以谋取私利等腐败问题,加大查办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案件力度,坚决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势头。

任务分解:

1、拓宽案源渠道。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在区纪委监察局设立专项治理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即:*,邮箱:*,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注重在项目督查、财政监督、项目审计、执法监察和媒体报道中发现案件线索,深挖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

2、对发现的重大典型案件按分级负责、归口督办、集中管理的原则,快查快处快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既要坚决惩处受贿行为,又要严厉惩处行贿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健全协调机制。监察、检察、*、工商、审计等执法执纪机关要完善情况通报、案件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查办案件的合力。

4、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剖析大案要案,开展警示教育;查找体制机制制度存在的缺陷和漏洞,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牵头单位:区纪委、区监察局。

协办单位: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法院、区*局、区工商局、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发改局、区委宣传部。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9月至11月)

1、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成立*区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区直有关部门各确定一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为成员,一位干部担任联络员。区级各有关部门、各乡镇办事处结合各自实际,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区级各相关部门、各乡镇办事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人员及联络员名单、联系电话于2009年11月15日前报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成立*区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区直有关部门各确定一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为成员,一位干部担任联络员。区级各有关部门、各乡镇办事处结合各自实际,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区级各相关部门、各乡镇办事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人员及联络员名单、联系电话于2009年11月15日前报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发改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城市建设管委会、区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安监局、财政局、信息产业办、按照本方案的任务分解,分别会同有关责任部门牵头研究提出具体的工作意见,各牵头部门、城市建设管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要有高度的政治觉悟感,进一步细化任务,明确职责,提出完成时限和相关要求。各牵头单位及城市建设管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各牵头单位和“两个管委会”的工作方案必须于2009年11月底前报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召开动员大会。2009年11月11日召开区专项治理工作动员会议,对全区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二)排查问题阶段(2009年11月至2010年2月)

1、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按照一个项目一套档案的方法,一一建立起规范的台帐档案,并将“*区建设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及项目档案卷内目录,分项目复印一套于12月30日前交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查自纠的重点:一查项目决策、审批程序是否依法合规。是否依法办理立项、规划许可、用地许可、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规定的手续。二查招标投标活动是否依法办事。按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是否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是否通过有权审批部门批准;是否以肢解工程、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是否存在投标人以挂靠、借资质、相互串通等手段进行围标,招标机构、评标专家违规操作等问题。三查项目实施是否按章办事。是否按照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进行实施管理;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对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履职情况是否监管到位;是否建立和落实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等超概算问题;是否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和决算。四查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是否规范。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探矿权、采矿权是否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是否存在违法审批、非法供地、低价出让、未批先用等问题;征地拆迁补偿是否及时足额到位。五查规划变更、容积率调整是否依法公开,对违规建设、擅自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的行为是否依法处理。六查行政主管部门是否监管到位。部门联系沟通机制是否建立,协调配合是否有力,行政执法是否到位,办事效率是否提高。

2、全面清理规章制度(2009年11月至12月)。区发改局、建设局、信息产业办、交通局、水利局、监察局、政府法制办全面清理工程建设领域的规章制度,分类作出处理,不适应的予以废止,不够完善的及时修订。

3、重点督查。在自查期间,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选择重点单位、重点项目、重点环节组织督查。

4、各牵头单位及各相关部门每月25日前上报一次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交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部门新增项目要填写“*区建设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报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整改规范阶段(2010年3月至2011年7月)

1、整改纠正问题(2010年3月至5月)。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和完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限时进行整改。应当由本级政府整改纠正的问题统一由本级政府负责整改纠正;应当由省级主管部门整改纠正的问题及时交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整改纠正;应当由县区政府部门整改纠正的问题及时交由县区政府部门负责整改纠正;应当由项目建设单位整改纠正的问题及时交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整改纠正。确保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优质、高效、安全、廉洁。

2、落实监管责任(2009年10月至2011年5月)。各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落实对工程建设项目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各部门有效联动、密切配合的监督机制。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查处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违法行为。将因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作为行政问责的重要内容。

3、健全完善规章制度(2010年至2011年6月)。在全面清理工程建设领域法规制度的基础上,按照制度建设的职责分工,加快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制度建设的进度,坚持实体性制度与程序性制度并重,注重制度之间的配套衔接,增强制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最大限度地减少滋生腐败的机会。

(四)巩固成果、总结评估阶段(2011年7月—8月)

认真总结,巩固成果。认真总结专项治理工作,注重成果转化和运用,及时把专项治理工作中的有效措施和经验转化为法规制度,进一步提出需要完善的规章制度和加强日常监管的工作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全面检查,组织验收。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检查验收组,对各单位的专项治理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对搞形式、走过场,达不到目标要求的,将责令“补课”;没有完成任务的,责令限时完成,确保专项治理工作不留死角、不打折扣。

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专项治理总结报告,于2011年6月底前报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2011年7月,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区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向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五、有关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一是统一思想认识。各级党委、政府(行政)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二是落实工作责任。要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参与的要求,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落实任务分工。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有关职能部门特别是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抓好职责范围内的专项治理工作;纪检监察机关要搞好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推动专项治理各项任务落实;区级各有关部门要建好专项治理工作领导机构,财政部门要给予一定的专项资金支持,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三是建立工作制度。要建立请示报告、阶段总结和信息专报等专项治理工作制度,各级、各部门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二)强化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一是统筹兼顾。要把排查问题、整改落实、加强监管、完善制度有机衔接起来,突出重点、协调推进;二是抓好结合。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与各部门加强日常监管结合起来,努力取得既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又促进工作长远发展的综合效果;三是形成合力。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密切配合,相互支持,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努力提高办事效率。

(三)强化督促检查,把握政策界限。一是加强工作督导。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成员要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加强对重点项目、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掌握工作进度,督促工作落实。各相关单位要组织力量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难点问题。二是严格政策界限。要注意把握专项治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把握政策界限,既要严格执行纪律,又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专项治理工作以规范工程项目建设和自查整改为主,各级各部门特别是项目建设单位要主动查找问题,深入分析原因,积极加以整改规范。三是强化责任追究。对治理工作迟缓的部门,要重点督查,促其整改;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要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

治理工程建设篇4

关键词: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项目;建设与管理

我国幅员辽阔,拥有96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其地理条件相对复杂,河流纵横交错,数量更是不可计算,其中以中小河流为主。为了支撑治理工作,诸多大型的治理工程项目被相继建成,其在河流治理工作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河流疏浚、河堤加固等工作提供保证,防洪效果大大提升,保证中小河流的稳定运行。如今,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还处于待成熟阶段,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与管理的现状分析

1、规划设计问题

通过对现阶段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与管理的现状分析,治理工程在规划设计中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从广东省乐昌市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来看,由于地处粤北山区,河流坡降大,汇流时间段,容易发生洪涝灾害,辖区内重要河流已基本列入国家及省专项规划范围。在项目规划与设计之中,容易产生工程设计变更问题,在发生设计变更时,前期设计过程中未对治理区域的实际情况予以掌控,照搬照抄现象很是严重,缺乏因地制宜的理念,是规划设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土地纠纷问题

如今,为了保证中小河流治理工作的全面展开,开展项目工程建设需要一定空间与土地,在占用这些土地资源的过程中,会与当地的群众或村民产生一定的土地纠纷。通常情况下,治理河道主要设置在集镇或县城区域,该区域的土地资源价值相对较高,其中涉及到很多群众利益[2],会与当地群众产生一系列的牵扯与纠纷,会为拆迁工作带来难度。土地纠纷问题的发生,其会制约工程的正常开展,拆迁征地问题的发生会遗留很多问题,是治理工程建设的重要因素。

3、项目施工问题

除了诸多外部因素的影响,治理工程项目在实施与建设的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3]。治理工程项目所涉及的范围相对较广,其所持续的战线也相对较长,是项目实施的重要特点,其在施工过程中会受到外部自然环境、施工工艺、材料和设备等因素的影响,引发工程问题的因素很多,是当前项目建设中面临的重要问题。拆迁征地的工程量相对较大,群众因素的干扰较多,项目施工所处的环境相对复杂,解决施工问题是王道。河道治理中很多工程项目的实施会受到季节因素的影响,恶劣天气的出现,会在一定程度上推迟工期,制约项目的正常进度。

二、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及管理的优化策略

1、加强对项目的规划与设计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应做好前期的勘查设计工作,通过合理的招标,从中选择优质的设计单位,勘查与设计单位应具备足够的行业资质与条件,具备专业性、合理的单位编制,是保证项目设计质量的关键。设计工作的开展,必须具备充足的设计依据与材料,设计文件必须与水利工程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相统一,具备规范性勘测与设计技术。设计人员要充分将安全因素、效果因素以及质量因素等考虑其中,严格遵循水利部、财政部的相关条文,尽量避免发生工程设计变更的情况,而引起诸多的设计问题。因此,在设计阶段,应加深勘查设计的力度与深度,弥补诸多可能存在的设计缺陷,提高治理工程建设水平。

2、加强对项目质量的有效控制

治理工程项目建设的过程中,项目质量控制一直是一项重要的问题,治理工程的建设质量直接决定着项目的治理效果,关乎着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对整个工程项目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在治理工程项目质量控制方面,水利局等部门应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施工方必须严格按照协议的要求履行义务,对工程材料、设备以及施工工艺等的使用予以规范。在材料控制方面,钢筋、混凝土、水泥、砂石等材料必须根据治理工程的实际效果而定[4],根据项目工程量的大小来确定材料的型号与规格,可大大提升项目的质量与效果。工程监理人员应及时对材料的质量与规格予以确认,禁止出现施工方肆意抬高价格的情况,一旦发生偷梁换柱、以次充好的情况,应对相关人士予以规范与惩处,以达到警示的效果。此外,为保证施工质量,设计人员应对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参数予以审核和检查,对治理工程的隐蔽工程、主体工程、关键的工序予以监理,对各部分的数据进行规范化的记录。同时,还应对施工合同予以严格的规范,将工程质量作为合同签订的主要内容,将各项权责均可在工程项目中予以规范,是提高工程质量的关键。

3、做好项目后期的养护与管理

治理工程项目建成后,后期的养护与管理工作也是不容忽视的,若仅仅是建设完毕就万事大吉,若不加强后期的管理与养护,发生严重的破坏现象,治理项目的应用价值会大大降低,会造成严重的损失,且治理效果也相对较差现。针对此项问题,为了发挥项目的应用价值,项目建成后,后期的管理与养护也是必要的。为此,政府的相关部门应在河流治理工程周围设置工程保护中心,专门针对项目进行合理的管护,加大在工程养护与管理上的投资与重视,对河道治理工程的防洪效果、排污能力等予以全面的审核,通过后期的合理养护与管理,能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使用价值。

结束语:

综上所述,通过对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项目建设与管理的情况来看,其在规划设计、土地使用纠纷问题以及施工问题等相对严重,制约着中小河流治理工作的开展。针对此项问题,应做好工程项目的规划与设计工作,强化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强化对项目环境的管理与规范,工程项目建成后应强化管护工作,加大工程管护的资金投入,能保证治理工程的正常运营。

参考文献:

[1]纪少德,李岷.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措施探讨———以宁夏同心县为例[J].中国水利,2015,20:54-55.

[2]宋文.加强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的措施探讨[J].治淮,2012,05:39-40.

[3]贺翠华.湖南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及建后管护对策研究[J].湖南水利水电,2014,02:41-42+46.

治理工程建设篇5

一、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阶段性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扩大内需、加快发展、深化改革、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等任务,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水利项目为重点,以围绕中心、统筹协调,标本兼治、惩防并举为指导,坚持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着力解决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和干部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证我市水利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任务

用2年左右的时间,对2008年以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我市水利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水利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切实解决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推进决策和规划管理工作公开透明,确保水利规划和项目审批依法实施;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水利工程招标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工程资金监督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资金足额到位和发挥投资效益;进一步深化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建立规范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体系;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责任制,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

(三)阶段性目标

水利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水利工程建设规章制度比较完善,互联互通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初步建立,投资决策、前期工作更加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更加严格,水利工程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交易依法透明运行,领导干部违法违规插手干预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为受到严肃查处,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明显减少。

二、职责分工

根据分级管理和业务归口管理的原则,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市水利局负责市属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的专项治理工作,对各县(市、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负责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的专项治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的主管单位直接负责所管项目的专项治理工作。

市水利局有关处室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所管理业务领域建设项目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局基建处牵头负责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诚信体系建设、稽察、市属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等专项治理工作,并承担各业务领域专项治理工作的归口管理。局办公室牵头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等专项治理工作。财审处重点负责工程财务资金管理、审计等专项治理工作。规计处牵头负责水利工程规划、项目立项审查审批等专项治理工作。工管处重点负责海堤达标等工程建设领域的专项治理工作。农水处牵头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节水灌溉、水土保持等工程建设领域的专项治理工作。监察室牵头负责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和案件查办工作。市质监站重点负责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专项治理工作。

三、任务分解、主要措施和责任单位

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任务分解为5个方面、30项主要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或避免擅自改变规划、未批先建、违规审批、设计深度不够、不按程序变更设计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突出问题,不断提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水利工程建设规划、项目审批和投资管理的科学、规范、高效。

主要措施:

1、加强项目建设程序的监管。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规范项目决策。

2、严格建设规模和设计变更审批。严格执行有关工程造价和建设标准的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和建设工期,规范设计变更。

3、健全重大项目决策制度。认真执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推行专家评议和论证制度。

4、完善建设项目公示制度。向社会公示建设项目信息,明确审批流程,及时公布审批结果。

5、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的管理,积极推行设计招标,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

牵头单位:规计处

配合单位:工管处、财审处、基建处、农水处、监察室

(二)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

目标要求:重点解决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等突出问题,促进*水利建设市场招标投标活动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和公正。

主要措施:

1、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意见》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针对当前建设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监管机制,出台相关实施意见或实施细则,制订合理价中标办法和防治围标、串标行为办法等,确保我市水利建设市场健康发展。

2、加强对全市各级水利建设人员法规宣传教育。做好即将出台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市场管理条例》等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抓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点和推行工作。

3、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监管。强化招标投标备案管理、招标计划和分标方案审查管理工作;严格招标信息、招标文件出售、开标评标以及中标结果公示等重要环节,重点抓好评标工作的规范性、公平性监管。

4、加强对招标投标从业机构和人员的资信管理。建立健全对项目法人、招标以及评标专家的资信考核与评价机制,重点抓好评标专家库动态管理,健全评标专家进出机制。

5、严格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准入条件。重点抓好水利建设市场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资质管理和水利工程建设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加强对参与我市水利建设的投标单位和中标单位以及主要人员的诚信档案建立,进一步强化和细化考核办法,完善市场清出机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相应行政处罚并进行公告。

6、健全招标投标监督机制和举报投诉处理机制。认真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水建管[2006]38号)等文件,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监督机制和监控体系。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方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的要求,进一步健全举报投诉处理机构;强化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严格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

7、完善我市水利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和监管机制。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召开项目法人、施工、监理、设计以及招标等市场主体座谈会,研究解决招投标突出问题的防治办法,进一步完善我市水利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和监管机制。

牵头单位:基建处

配合单位:规计处、工管处、财审处、农水处、监察室

(三)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项目法人组建不规范、管理力量薄弱,转包和违法分包,监理不到位,质量与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措施不到位,资金管理使用混乱等突出问题,避免重特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发生。

主要措施:

1、加强对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严格项目法人及现场建设单位机构组建报批手续;监督检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及人员的敬业态度、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等。

2、加强标后履约监管工作。对照投标承诺,检查中标人人员、机械、设备及时到位情况;建立市场退出和清退制度,定期公示中标人履约情况,严肃查处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履约情况差的单位。

3、加强对现场监理机构的监管。积极培育水利工程监理市场,着力规范监理市场秩序;强化监理行为监管,督促监理单位严格履行监理职责,保证现场监理力量;加强监理人员知识更新培训,提高监理人员业务素质和实际能力。

4、加强合同管理。严格合同订立和履行,明确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推行新型劳务管理模式,规范设备租赁、劳务合作的合同标准,明辨租赁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和转包、违法分包合同区别,防范水利工程建设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逐步建立水利工程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积极推行廉政合同、资金安全合同以及安全生产合同。

5、严格财务、资金管理工作。加强工程建设资金监管,严格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行为,规范价款结算行为。督促检查地方配套资金,明确地方配套投资责任主体,促使地方配套足额及时到位。

6、加强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层层落实的质量管理责任制网络。严格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督查质量管理各方责任落实。严格质量监督制度,加强对参建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强工程实物质量检测,定期质量监督管理通报,建立通畅的质量信息报送网络。

7、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网络,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研究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保障措施方案,完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增加安全生产投入,保证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考核和考试管理;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安全隐患。

8、严格进度管理。严格开工报告制度;落实进度管理责任,严肃查处因中标价低或配套经费不到位出现的消极怠工现象;严格总体建设工期和节点工期目标,定期检查分析;督促检查资源配置、施工组合,针对水利工程汛前、汛后实施情况,适时调整施工计划安排。

9、加强文明建设工地创建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创建文明建设工地活动,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商业贿赂治理等工作。

10、加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抓好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并及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工作;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牵头单位:基建处

配合单位:财审处、农水处、工管处、监察室、质监站

(四)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水利工程建设信息公开不规范不透明、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以及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缺失等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逐步建立互联互通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

主要措施:

1、公开项目建设信息。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要求及时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信息,公开项目招标过程、施工管理、合同履约、质量检查、安全检查和竣工验收等相关建设信息。

2、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和各种媒体,完善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平台,逐步实现水利行业信息共建共享。

3、深入宣传报道。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强化对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牵头单位:办公室

配合单位:工管处、基建处、农水处、监察室

4、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我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措施,建立我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研究出台建立我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性意见,逐步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制度。

牵头单位:基建处

配合单位:办公室、监察室

(五)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察、审计、稽察工作,加大案件查办力度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和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招标投标、规划审批等突出问题,加大监察、审计、稽察、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遏制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

主要措施:

1、强化水利工程建设监察工作。开展水利工程建设专项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加强对水利建设领域重点项目、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的监督检查力度。

2、加大案件查办力度。拓宽案源渠道,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严肃查处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典型案件;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剖析大案要案,开展警示教育,查找体制机制制度存在的缺陷和漏洞,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3、强化水利工程建设审计工作。抓住重点,主动跟进,及时揭示项目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落实。

4、加快开展我市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工作。结合专项治理,加快开展我市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工作,修订完善《*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

牵头单位:监察室

配合单位:工管处、财审处、基建处、农水处

四、工作步骤

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从2009年11月开始,共分三个步骤。

(一)深入排查问题阶段(2009年11月至2010年1月)

各牵头单位和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要求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自查自纠,认真查找重点工作和关键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刻分析原因,查找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和办法,作出处理。自查报告于2010年1月底前报市水利局治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领导小组”)。各牵头单位和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要选择重点项目、重点环节组织重点督查;局领导小组适时组织抽查。

(二)认真进行整改阶段(2010年2月至2011年6月)

针对自查、抽查中发现问题,制定和完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及时纠正;落实监管责任,健全有效联动、密切监控的监督机制。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查处因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及时总结并推广专项治理工作中的做法和经验;认真清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法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不适用的要及时废止,不健全的要尽快修订完善。

(三)巩固治理成果阶段(2011年7月至2011年11月)

及时把专项治理工作中的有效措施和经验转化为法规制度,进一步提出需要完善的法规制度和加强日常监管的工作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各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要编写专项治理总结报告,2011年10月底前报局领导小组。局领导小组将对水利系统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向厅、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五、保障措施

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当前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政治任务。要按照省、市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周密组织,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㈠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作为近期水利工作的重点,加强领导,认真部署,全面落实。市水利局成立*市水利局治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局长罗利民任组长,副局长何玉良和驻局纪检组长丁琳任副组长,有关处室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办公室设在基建处,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主要领导要负总责,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抓,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明确目标、进度和时间要求,分解工作任务和措施,落实相应的责任单位,2009年11月下旬将方案报局领导小组。

㈡落实工作责任

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扎扎实实地把工作做好,不搞形式主义,不走过场。各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进一步将工作责任和措施细化分解,落实到人,尽快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确保领导到位、任务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管理到位、监督到位,保证按期完成任务。

㈢搞好协作配合

要发挥整体效应,系统解决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牵头单位和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要及时向局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和有关工作建议;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商,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共同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要加强沟通协调、团结一致、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合理安排,迅速落实,全力推进。

㈣强化督促检查

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加强对重点项目、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掌握工作进度,督促工作落实;对治理工作迟缓的地区和部门,要重点督查,促其整改;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要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要加强调查研究,多方面征求意见,从政策和工作两个层面提出治理措施;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推动专项治理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

治理工程建设篇6

一、继续抓好问题排查和整改工作

继续落实41号和中治工办发4号文件,正确把握政策要求,切实抓好问题排查整改工作。一是加快整改进度,按时完成整改任务。没有完成任务的,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年月日前完成整改任务。要筛选一批整改不认真、不彻底的突出问题挂牌督办,并实施问责。对个别项目建设单位自身整改难度大或短期内不能彻底整改的突出问题,地方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要帮助分析原因,研究解决措施,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市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对问题整改情况组织专项检查。二是加强对新开工和在建项目的滚动排查整改。对全面排查之后新立项、新开工和在建项目进行滚动摸排、实时监控和跟踪督查,做到应查尽查、应改尽改,防止发生新的违法违规问题。对已经竣工的项目,要抓紧组织竣工验收,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益。加强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加强对项目建设管理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强制性标准,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对新建项目排查出的问题,要落实责任,逐一整改到位。各级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适时组织对新开工项目排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三是做好问题整改情况的分析研究。认真总结、深入查找容易产生问题的领域和环节,有针对性地建章立制,堵塞漏洞,从源头上防止问题的发生。

二、加大重点领域治理力度

在抓好普遍性问题治理的同时,突出抓好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等重点领域的专项治理,重点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集中检查。深入查找项目决策审批、招标投标、土地出让、规划管理、环境保护、资金使用、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等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抓好整改落实。

一是深入开展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严肃惩治非法批地批矿、低价出让土地以及权钱交易等行为,严格执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审批出让制度。

二是开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决定的实施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金和质量的监管。

三是强化对交通运输项目的稽查和审计,督促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审批监管职责,坚决纠正和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失职渎职人员的责任。

四是积极配合做好迎接上级工程治理检查工作。省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于月中下旬组织3—4个检查组,对重点领域工程治理工作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第二季度,中央将组织检查组对重点领域治理工作进行检查。各级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强化措施,抓好自查自纠,巩固和深化前期问题排查和整改成果,做好迎接中央和省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强化重点环节治理措施

一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着力治理围标串标等问题。认真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违法行为,对挂靠借用资质投标、收取管理费出借资质等问题,进行专项治理整顿。完善建筑市场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认真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及时公布围标串标企业和个人违法行为记录。在国家出台相关法规制度的基础上,及时制定我市的配套措施或实施细则,并抓好贯彻落实,切实维护好招标投标市场正常秩序。

二是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管理,着力治理转包和违法分包等问题。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责任,严禁肢解发包、规避招标和违反合同约定指定工程分包人等行为。严格执行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制度,禁止无证开工。强化施工总承包企业责任,促其按合同约定对工地现场管理负总责。建立健全合同备案和履约监管机制,强化对合同变更情况的备案管理,督促建设单位根据合同履约情况及时支付工程款。严肃查处建设单位指定分包、施工企业转包和违法分包,以及超出资质等级认可范围承揽工程等行为。

三是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着力治理质量低劣等问题。强化建设单位责任,严禁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压缩合理安全生产费用,或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强化施工单位工程质量责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严禁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偷工减料。强化工程监理机构责任,对不履行职责的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要严肃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强化政府部门监管责任,开展全市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在建扩大内需项目、公共设施和保障性住房等民生工程建设项目。积极推行工程质量抽查和差别化监管制度,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事故。

四、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保持查办案件的高压态势。要拓宽案源渠道。从排查出来的突出问题、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入手,发现案件线索,深挖细查工程建设领域违规问题背后隐藏的、权钱交易和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要突出办案重点。结合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治理,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谋取私利,以及监管不力、渎职侵权等案件。严肃查办在土地矿产资源审批、规划调整、环境评价、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环节中违纪违法的案件。严肃查办因决策失误或失职渎职给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责任案件,严肃查办侵害群众经济利益、人身权利的案件。从严惩处重特大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加大对行贿行为的处罚力度。要强化办案工作的治本功能。各级各部门要选择一批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研究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特点和规律,分析原因,堵塞漏洞,创新制度。适时通报典型案件,召开全市查办工程建设领域案件工作座谈会。

五、加快法规制度建设步伐

一是做好法规制度清理和国家基础性法规的衔接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8号)要求,认真清理工程建设领域有关规范性文件,切实解决质量不高、可操作性不强,甚至相互“打架”的问题。在国家出台有关工程建设领域基础性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及时制定完善相关的实施办法或细则。二是健全工程建设领域关键环节配套制度。按照上下对口的原则,积极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沟通,掌握国家在制度建设方面的计划安排,提前搞好调查研究,研究建立工程建设项目联动审批机制,尽快制定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土地估价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责任追究、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等配套性制度。三是强化法规制度的执行力。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大对法律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和行政执法力度,强化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和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监管,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法规制度的严肃性。四是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和水利等部门要深入查找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制度机制、外部环境等廉政风险点,制定规范权力运行的制度、监督措施、考核评估和整改纠错机制。

六、推进统一规范的有形市场建设

一是进一步理顺工程建设招投标等交易活动的管理体制和市场机制。按照我市科技防腐工作的总体部署,大力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公共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明确工程建设有形市场的功能定位、进场要求和监管机制,积极探索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是进一步明确公共资源属地化进场交易原则,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产权交易以及水利、交通等专业工程项目,都要按照属地原则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工程建设有形市场统一交易。三是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中介机构从业行为,研究制定咨询评估报告质量评审办法,对咨询评估机构工作质量进行检查评审,完善招标机构准入条件,建立健全动态监管和市场清退机制。加强对土地估价和矿业权评估机构的管理,推进土地储备机构与其下属和挂靠的从事土地开发相关业务的机构彻底脱钩。市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将认真组织专项调研,并适时开展监督检查。

治理工程建设篇7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通知》的有关要求,规范工程建设领城市场交易行为和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现就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治理工程建设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工程建设市场不断健全,监管体制自益完善,钱权交易、商业贿赂等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依然存在许多突出问题。一是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索贿受贿;二是一些部门违法违规决策上马项目和审批规划,违法违规审批和出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建筑容积率;三是一些招标人和投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四是一些招标机构违规操作,有的专家评标不公正;五是一些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规征地拆迁、损害群众利益、破坏生态环境、质量和安全责任不落实;六是一些地方违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乱上项目,存在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和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豆腐渣”工程。上述这些问题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影响党群干群关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碍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此中央决定,用2年左右的时间,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采取措施,加大治理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推动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深入开展,促进工程建设项目高效、安全、廉洁运行,保证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科学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二、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阶段性目标

(一)总体要求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扩大内需、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等任务,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为重点,以改革创新、科学务实的精神,坚持围绕中心、统筹协调,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坚持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二)主要任务

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落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规范市场交易行为;进一步推进决策和规划管理工作公开透明,确保规划和项目审批依法实施;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行政行为、市场行为更加规范;进一步深化有关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建立规范的工程建设市场体系;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责任制,确保建设安全。

(三)阶段性目标

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交易活动依法透明运行,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建立健全,互联互通的诚信体系初步建立,法律法规制度比较完善,相关改革不断深化,工程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领导千部违法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的行为受到严肃查处,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势头得到进一步遏制。

三、治理工作的重点和主要措施

(一)认真进行排查,找准突出问题

深入开展自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查找项目决策、城乡规划审批、项目核准、土地审批和出让、环境评价、勘察设计和工程招标投标、征地拆迁、物资采购、资金拨付和使用、施工监理、工程质量、工程建设实施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要紧密结合实际,认真开展自查,摸清存在问题的底数,掌握涉及问题单位和人员的基本情况。

深刻分析原因。针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从主观认识、法规制度、权力制约、行政监管、市场环境等方面,分析产生的根源,查找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的措施和办法,明确治理工作的目标和责任要求,增强治理工作的科学性、预见性和实效性。

严肃自查纪律。对不认真自查的地方和部门,要加强督导;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对自查出的违纪问题,要根据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等作出处理。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认识和纠正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各地区各部门要将自查情况书面报告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适时对自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二)加大监管力度,增强监管效果

突出监管重点。着重加强项目建设程序的监管,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规范项目决策,科学确定项目规模、工程造价和标准,认真落实开工报告制度、施工许可证制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确保工程项目审批和建设依法合规、公开透明运行。着重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规范招标方式确定、招标文件编制、资格审查、标段划分、评标定标、招标等行为,改进和完善评标办法,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着重加强土地、矿产供应及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管,完善土地及矿业权审批、供应、使用等管理的综合监管平台。着重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和实施监管,严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程序。着重加强项目建设实施过程监管,严格依法征地拆迁,坚持合理工期、合理标价、合理标段,严格合同订立和履约,规范设计变更,科学组织施工,加强资金管理,控制建设成本,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着重加强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进一步完善质量与安全管理法规制度,明确质量标准,细化安全措施,强化施工监理,防止重、特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发生。

落实监管职责。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监管,认真履行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和实施效果等方面的职责。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对项目决策、资金安排和管理、土地及矿业权审批和出让、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城乡规划审批、安全生产等环节的行政管理职责。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电监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重点做好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财政、审计部门要重点做好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规范、高效、安全、廉洁使用。对因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创新监管方式。充分发挥招标投标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健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招标投标从业机构和人员的规范管理。加大工程建设项目行政执法力度。组织实施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积极推进项目标准化、精细化、规范化和扁平化管理。发挥工程监理机构的专业监督作用,加强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过程监管。推行管理骨干基本固定、劳务用工相对灵活、职责明确、高效运作的劳务管理模式。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三)深化体制改革,创新机制制度

加快改革步伐。加强重大项目决策管理,推行专家评议和论证制度、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抓紧研究起草政府投资条例、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继续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加快编制完成行业标准文件,实现招标投标规则统一。不断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加强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科学编制、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严格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审批管理。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商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和落实度。

加强市场建设。按照政府建立、规范管理、公共服务、公平交易的原则,坚持政事分开、政企分开,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整合和利用好各类有形建筑和建设市场资源,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为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为交易各方提供服务,为信息提供平台,为政府监管提供条件。按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要实行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矿业权等要素市场,大力推进土地市场、矿业权市场建设,探索显化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转让市场的有效形式,规范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市场交易行为。充分利用网络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积极推行电子化招标投标。加强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专家的职业道德水平。制定全国统一的评标专家分类标准和专家管理办法。加强中介组织管理,严格土地使用权、矿业权价格评估的监管,规范招标行为。

健全诚信体系。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信誉评价、项目考核、合同履约、黑名单等市场信用记录,整合有关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资源,建立综合性数据库。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平台,逐步形成全国互联互通的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实现全行业诚信信息共建共享,并将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严格市场准入。

(四)加大办案力度,坚决惩治腐败

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要坚决查办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重点查办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城乡规划审批、招标投标、土地审批和出让以谋取私利甚至索贿受贿的大案要案。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审批立项,规避和虚假招标,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擅自变更规划和设计、改变土地用途和提高容积率,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案件。坚决查处在工程项目规划、立项审批中因违反决策程序或决策失误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案件。依法查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既要坚决惩处受贿行为,又要严厉惩处行贿行为。坚决杜绝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行为。

积极拓宽案源渠道。充分发挥各级纪检监察、司法、审计等机关和部门举报系统的作用,形成有效的举报投诉网络,健全举报投诉处理机制。注重在审计、财政监察、项目稽察、执法监察、专项检查、案件调查和新闻媒体报道中发现案件线索,深挖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

健全办案协调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和金融机构等要加强协作配合,完善情况通报、案件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查办案件的合力。对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深入剖析大案要案,严肃开展警示教育,认真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做到查处一起案件,教育一批干部,完善一套制度。

四、加强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由中央纪委牵头,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电监会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治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工作日程,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各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同志负总责,确定1名领导同志具体负责,落实责任分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会同有关部门作出总体部署,搞好任务分解,推动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沟通情况,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具体方案,确定治理重点,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进度、方式方法和时间要求。要深入排查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完善体制机制制度,分阶段、有步骤地落实好专项治理工作的各项任务。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抽查。

治理工程建设篇8

一、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治理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扩大内需、加快发展、深化改革、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等任务,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水利项目为重点,以改革创新、科学务实的精神,坚持围绕中心、统筹协调,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坚持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着力解决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和干部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全区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二)主要任务

用2年左右的时间,对年以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水利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水利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切实解决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推进决策和规划管理工作公开透明,确保水利规划和项目审批依法实施;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行政行为、市场行为更加规范;进一步深化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建立规范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体系;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责任制,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

(三)治理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使我区水利工程建设法规制度更趋完善,互联互通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初步建立,水利工程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交易依法透明运行,领导干部违法违规插手干预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为受到严肃查处,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得到进一步遏制。

二、治理重点

集中治理年以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从规划审批、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入手,认真排查,切实整改。

1、项目决策和审批方面:查找项目决策和审批程序是否依法合规、科学民主,是否依法办理了立项、规划许可、用地许可、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规定的手续,着力解决未批先建、违规审批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问题。

2、项目招标投标方面:查找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公开招标投标或以肢解工程等方式规避招标问题和人为提高投标门槛、设定不合理评分办法等手段排斥潜在投标人问题,是否存在招标机构违规操作、评标不公和投标人以各种非法手段相互勾结、违规投标等问题,着力解决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等问题。

3、项目实施过程方面:查找是否存在施工和监理企业中标后转包、违法分包问题,是否存在滞留、挪用建设资金和未经审批擅自扩大工程规模、变更工程设计等问题,是否存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项目有重大安全事故与质量事故隐患等问题,着力解决转包和违法分包、偷工减料、施工监理不严格和安全责任不落实等问题。

4、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方面:查找采购过程中是否存在暗箱操作、以次充优、哄抬价格以及对采购行为监管不力等问题,在资金安排使用上计划不周、挤占挪用、虚报冒领、损失浪费等行为,解决严重超出预算概算、资金管理使用混乱等问题。

5、建设项目信息公开方面:查找工程建设信息公开审批手续不完备、公开不及时、内容不完整等问题,着力解决信息公开不规范、不透明等问题。

6、诚信体系建设方面:查找施工企业和机构挂靠和租借资质、拉帮结派、围标串标、承诺不兑现、不公等问题,着力解决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工程建设领域信誉缺失等问题。

三、职责分工

根据分级管理和业务归口管理的原则,明确分工,各负其责。

局综合科负责对所管理业务领域建设项目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负责水利工程规划、项目立项审查审批、投资计划管理,水利工程建设的综合管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区水工队牵头负责水土保持建设工程;区防汛办牵头负责防洪工程和基本农田水利建设工程;区水管站牵头负责小型水利工程,节水灌溉、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泵站建设与改造工程;区水资办牵头负责水资源监测工程;区水产站牵头负责渔业工程;区河系管理站负责河道绿化工程;局办公室牵头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和案件查办工作。

四、任务分解、责任单位和主要措施

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任务分解为5个方面、22项,目标要求、责任单位和主要措施如下:

(一)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擅自改变规划、未批先建、违规审批、设计粗糙、“报大建小”、不按程序变更设计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突出问题,促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和审批公开透明、依法实施,不断提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

主要措施:

1、加强水利规划管理。严格落实水利规划管理,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明确政府在水利规划编制中的主导地位,强化规划编制单位的公正性与公平性,加快规划编制、协调审批进度;完善规划论证制度,提高规划专家咨询与公众参与度,增强规划的科学性、民主性;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管,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2、严格水利项目审查审批。明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查事项的审查主体和审查权限,建立健全水利项目立项审查审批集体研究决策机制,逐步推行中、省、市政府投资水利项目公示制度;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执行水利建设项目审查、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加强项目立项审批前置条件监管,严格实施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涉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等水利行政许可事项,开展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加强与有关部门在项目分类、审批权限、报批程序等方面的工作衔接。

3、提高水利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加大前期工作投入,积极推行项目前期工作招投标制度,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项目勘测设计任务,加强勘探测量工作,严格各设计阶段工程设计标准和等别,认真执行强制性标准和规程规范,确保勘测设计工作达到规程规范要求深度。

4、加强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严格履行设计变更手续,重大设计变更须报原审批单位审批;加强项目概算调整管理,对确需调整概算的中、省、市投资水利项目,须报原审批单位审批;严格资金拨付和使用程序管理。

(二)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等突出问题,促进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依法有序开展。

5、规范施工招标文件编制。科学合理地编制招标文件;严格招标文件编制备案核查,杜绝招标文件中出现带有限制性、歧视性和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的条款。

6、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严格招标投标程序,落实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制度,严格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标项划分和招标人资格条件,严格审批非公开招标项目,确保依法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完善项目招标信息公告和中标结果公示制度,进一步提高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

7、规范评标工作。指导制定科学合理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有效控制围标串标、恶意低价中标行为;进一步加强评标专家管理,规范评标专家行为,健全评标专家退出机制。

8、健全招标投标监督机制和举报投诉处理机制。认真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等文件,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监督机制和监控体系,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的要求,进一步健全举报投诉处理机构;强化招标投标行政监察工作,严格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

(三)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项目法人组建不规范、管理力量薄弱,转包和违法分包,监理不到位,质量与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措施不到位,资金管理使用混乱等突出问题,避免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发生。

9、研究解决民生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不规范的问题。结合各项水利工程实际,加强对民生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项目法人组建、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等建设管理;统筹建设管理力量,开展业务培训,培育发展专业化的水利建设管理队伍。

10、严把水利建设市场准入关。严格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准入条件,水利建设市场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资格),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不得超越资质(资格)权限和任意扩大经营范围。

11、加强合同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严肃合同管理,督促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等提高依法履约意识,提高合同履行水平,防范水利工程建设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逐步建立水利工程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

12、严把开工审批关。完善工程开工报告制度,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申请开工,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工程方能开工。

13、强化验收管理。验收工作要严格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等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工作;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14、加强质量管理。健全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质量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落实质量终身负责制。

15、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相结合的管理体系,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责任主体,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加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和安全事故查处督导力度;完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16、加强基建财务管理。督促项目法人加强项目账务管理,严格资金拨付和使用程序,严禁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款,规范物资采购、合同管理,严格执行水利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17、加强水库移民安置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水库移民安置实施工作专项检查和督导,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补偿标准。

(四)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水利工程建设信息公开不规范不透明、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以及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缺失等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逐步建立互联互通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

18、公开项目建设信息。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信息,公开项目招标过程、施工管理、合同履约、质量检查、安全检查和竣工验收等相关建设信息。

19、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充分利用网站和媒体,畅通信息公开渠道,建立和完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全市水利行业信息共建共享。

20、深入宣传报道。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强化对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21、加快信用体系建设。研究落实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的相关措施,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

(五)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察工作,加大案件查办力度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和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招标投标、规划审批等突出问题,加大监察、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遏制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

22、强化水利工程建设监察工作。开展水利工程建设专项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加强对水利建设领域重点项目、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的监督检查力度。

四、工作步骤

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从年9月开始,共分五个步骤。

(一)动员部署

1、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区水利局成立全区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党组书记,副局长,纪检组长任副组长,有关科室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综合科,负责专项治理日常工作。

局属各有关单位领导要负总责,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抓,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并明确1名联络员报局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2、制定工作方案。局属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进度和时间要求,分解工作任务和措施,并将实施方案报局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深入自查自纠

局属各有关单位、各科室要按照中、省、市、区统一部署和有关要求,重点对年以来各类各级政府投资水利项目和使用国有资金水利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水利项目进行全面自查自纠。认真查找重点工作和关键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刻分析原因,查找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和办法。有关自查情况于年1月20日前书面报局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重点抽查和复查

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对年以来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以及扩大内需项目,尤其是100万元以上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组织检查。对检查有问题的重大事项将进行复查,属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将依法查处。

(四)整改落实完善制度

1、整改落实。局属有关单位、各科室针对自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和完善整改措施与计划,落实整改责任。逐个项目要落实整改责任人,及时认真纠正,限期整改,定期跟踪。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适时抽查整改落实情况。

2、完善制度。局属有关单位、各科室要认真清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法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不适用的要及时废止,不健全的要尽快修订完善,需要新出台的抓紧研究制定。要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坚持实体性制度与程序性制度并重,注重制度之间的配套衔接,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有效性。

(五)巩固治理成果

局属有关单位、各科室要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注意发现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创造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及时总结并予以推广,典型引导,并积极转化为法规制度,促进建立长效机制。局属各单位要编写专项治理总结报告,年10月20日前报局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水利工作的重点,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尽快成立主要领导挂帅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落实工作经费、办公设备和人员力量,切实做到领导到位、经费到位和人员到位,为治理工作扎实开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落实工作责任

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扎扎实实地把工作做好,不搞形式主义,不走过场。各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进一步将工作责任和措施分解到科室,落实到人员,尽快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三)搞好协作配合

各单位要及时向局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和有关工作建议,坚决贯彻执行中、省、市、区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确保政令畅通。要加强与上级有关部门的沟通协商,共同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确保各项工作全力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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