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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的特点8篇

时间:2024-02-28 14:40:00

法治社会的特点

法治社会的特点篇1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1]。习近平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他指出:“创新社会治理体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应有之义。”[2]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必然趋势,也是一种全新的社会形态。如今,我国已经进入改革攻坚期、发展关键期、矛盾凸显期,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发展的全局。因此,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要把推进社会治理放在突出位置,从坚持以人为本、化解社会矛盾、坚持公平正义、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全方位推进社会治理,增强社会治理能力与水平,不断化解社会治理中的疑难问题,把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宏伟目标来实现。

 

一、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内在要求

 

以人为本是马克思人本主义的应有之义。马克思把人的发展概括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3]53。在马克思看来,人是人类社会一切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作为自然的产物,人具有自然欲求,具体表现为人的生理需要、心理需要、安全需要等。这启示我们人的基本需求的满足和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是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基础,所以我们必须“将以人为本,高扬人性力量的社会作为当代中国推进社会建设、创新社会治理实践的应有之义和价值诉求。”[4]89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与核心。以人为本就是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民的多方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坚持以人为本,既是社会发展的长远指导方针,也是实际工作中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作为社会治理职能属性的重要标准,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把以人为本作为社会治理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同时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奋斗目标,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冲突,最终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以人为本是治理社会必须坚持的根本原则。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改变,这一矛盾的存在致使我们在解决各种社会矛盾中的物质基础仍处于薄弱状态,人们的各种合理需要还得不到应有的满足,这是引发各种社会矛盾的根本原因。所以,在坚持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要始终把以人为本作为社会治理的根本原则,树立人是主体、人是目的、人是关键的新型治理理念,将不断满足人的需求作为社会治理的首要目标。

 

第一,健全利益协调机制。当前利益多元化、分层化的出现使我国的社会利益关系变得极为复杂,不同主体间因利益的存在也使社会矛盾更加突显。为此,在处理利益矛盾时必须根据不同利益主体的具体情况,健全利益协调机制,正确引导利益需求,培养人们合法获取利益的意识,正确处理好各种关系,能够通过利益协调与引导,确保个人合法利益的获取,并满足人们在发展中对物质与精神的需求。第二,保障并改善民生工程。要做到这一点需要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放在社会治理的首位,推进社会治理创新,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第三,担当好社会主人翁,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社会治理是由全社会成员与组织共同参与的治理。作为社会主体的个人与组织应当树立起社会主人翁的理念,担当好社会角色,特别是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社会治理更需要多元化的主体参与,能够通过公众的共同参与治理,使治理更加贴近民心,更加奏效。

 

二、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殷切要求

 

化解社会矛盾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前提。我国正处在改革攻坚期、发展关键期、社会转型期,深层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不断凸显,社会治理面临着许多新矛盾和新问题,社会治理的难度大大增加。尤其是在超过13亿人口的大国,化解社会矛盾是处理和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的关键所在,也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前提。化解社会矛盾通过分析社会内外部各个要素的属性和特点,把握矛盾和问题产生的规律和原因,化解和缓和诸要素之间的矛盾关系,进而解决存在的问题,达到社会诸要素之间能够共生、共存与和谐发展的目的。因而,提高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能力、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课题,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当务之急。

 

化解社会矛盾是创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环境的重要手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构建需要正视现实存在的矛盾与问题,清楚认识我国现实国情,根据社会的变化与人民群众的需求,改变传统治理模式,推进社会整合,激发社会创造活力,不断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同时要充分认识到我国社会矛盾多触点、低燃点、难处理的特点,从根源上、本质上找到调节和解决社会矛盾、缓解社会冲突的方法与途径,保障社会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进程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第一,要注重从源头上解决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中的矛盾,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的原则。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治理机制。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与矛盾调节协调机制,最有效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产生,尽可能将社会矛盾与问题控制在萌芽状态。第二,抓过程重治理,及时发现矛盾,对矛盾的解决和群众反映的问题采用政策、法律、经济等手段综合治理。第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维护社会生态平衡。生态问题是社会矛盾中不容忽视的问题,且越来越受到关注。因此,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要形成良好的生态文明理念,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增强社会环境与生态环境的相关性,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实现社会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

 

三、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5],是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与精髓,也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价值取向,更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社会结构的变动,利益关系的多元化,社会利益的失衡,使影响我国社会公平正义的各种矛盾和问题越来越突出,已经成为影响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维护社会稳定与发展的“时代性问题”。尤其在当前面临诸多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和问题时,坚持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更加强调利益协调,更加关注困难群体,更加重视共同富裕。

 

公平正义是实现社会和谐的核心主旨,也是评价社会治理的首要标准。构建公平正义的社会表达出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理想、共同利益与共同诉求。当前,我国处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关键时期,面临着各种矛盾和问题,这是由于发展中的不平衡所造成的。要想完善社会制度,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进程得以加快,必须坚持以公平正义为核心主旨,不断适应社会发展新趋势与新特点,完善以公平正义为目标的社会治理体系,推进社会治理创新,“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6],努力构建公平正义的中国特色社会治理体系。

 

构建公平正义的中国特色社会治理体系要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把握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真正发挥公平正义评判和衡量的作用。第一,确保权利公平。充分尊重法律赋予公民个人及组织机构在经济、政治、文化各领域享受的平等权利,不因出身、职业、财富等的不同而区别对待。要扩大社会主义民主,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更好地保障人民平等的生存权与发展权。第二,确保机会公平。机会公平是最大的公平。在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中,首要的是创造一个平等竞争的公平环境,为每个社会成员提供均等的生存、发展机会,使全体社会成员都能拥有平等竞争的机会与权利。第三,确保规则公平。规则公平是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具体手段。要做到这一点政府就要向社会敞开大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接受各方监督。同时还要完善各种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全体社会成员在参与各项活动过程中享有平等、公开、透明的权利,避免规则的不平等性。第四,确保分配公平。在社会主义市场中,要保证平等的就业机会与权利,明确社会财富分配的平等性与合理性,缩小城乡差距,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财富的分配结果公平,使社会治理的公平正义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四、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是实现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

 

民主法制是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保障。只有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才能使各项事业的发展符合人民的意志、利益和需要,才能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蓬勃发展。民主法制是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有效途径。民主法制不但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保障,也是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有效途径。那么,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则不能脱离民主法制的框架。民主法制在社会治理中所具有的法律规定性,使各项工作在依法进行过程中,实现着社会治理的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所以说,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是实现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第一,完善基层民主制度。注重保障人民群众依法享有并行使民主权利的方式,使人民群众能够在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中完成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管理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完成政府治理与基层民主双向结合。第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一是要加强立法工作,积极推进科学立法。二是加强执法工作,严格执法。三是完善民主监督制度,做到公正司法。四是要大力开展普法教育,提高全民守法意识,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五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有稳定连续、内在统一、相互协调、民主、科学的立法程序。同时还要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宣扬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

法治社会的特点篇2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1]。习近平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他指出:“创新社会治理体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应有之义。”[2]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必然趋势,也是一种全新的社会形态。如今,我国已经进入改革攻坚期、发展关键期、矛盾凸显期,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发展的全局。因此,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要把推进社会治理放在突出位置,从坚持以人为本、化解社会矛盾、坚持公平正义、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全方位推进社会治理,增强社会治理能力与水平,不断化解社会治理中的疑难问题,把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宏伟目标来实现。

一、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内在要求

以人为本是马克思人本主义的应有之义。马克思把人的发展概括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3]53。在马克思看来,人是人类社会一切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作为自然的产物,人具有自然欲求,具体表现为人的生理需要、心理需要、安全需要等。这启示我们人的基本需求的满足和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是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基础,所以我们必须“将以人为本,高扬人性力量的社会作为当代中国推进社会建设、创新社会治理实践的应有之义和价值诉求。”[4]89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与核心。以人为本就是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民的多方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坚持以人为本,既是社会发展的长远指导方针,也是实际工作中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作为社会治理职能属性的重要标准,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把以人为本作为社会治理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同时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奋斗目标,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冲突,最终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以人为本是治理社会必须坚持的根本原则。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改变,这一矛盾的存在致使我们在解决各种社会矛盾中的物质基础仍处于薄弱状态,人们的各种合理需要还得不到应有的满足,这是引发各种社会矛盾的根本原因。所以,在坚持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要始终把以人为本作为社会治理的根本原则,树立人是主体、人是目的、人是关键的新型治理理念,将不断满足人的需求作为社会治理的首要目标。

第一,健全利益协调机制。当前利益多元化、分层化的出现使我国的社会利益关系变得极为复杂,不同主体间因利益的存在也使社会矛盾更加突显。为此,在处理利益矛盾时必须根据不同利益主体的具体情况,健全利益协调机制,正确引导利益需求,培养人们合法获取利益的意识,正确处理好各种关系,能够通过利益协调与引导,确保个人合法利益的获取,并满足人们在发展中对物质与精神的需求。第二,保障并改善民生工程。要做到这一点需要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放在社会治理的首位,推进社会治理创新,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第三,担当好社会主人翁,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社会治理是由全社会成员与组织共同参与的治理。作为社会主体的个人与组织应当树立起社会主人翁的理念,担当好社会角色,特别是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社会治理更需要多元化的主体参与,能够通过公众的共同参与治理,使治理更加贴近民心,更加奏效。

二、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殷切要求

化解社会矛盾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前提。我国正处在改革攻坚期、发展关键期、社会转型期,深层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不断凸显,社会治理面临着许多新矛盾和新问题,社会治理的难度大大增加。尤其是在超过13亿人口的大国,化解社会矛盾是处理和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的关键所在,也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前提。化解社会矛盾通过分析社会内外部各个要素的属性和特点,把握矛盾和问题产生的规律和原因,化解和缓和诸要素之间的矛盾关系,进而解决存在的问题,达到社会诸要素之间能够共生、共存与和谐发展的目的。因而,提高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能力、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课题,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当务之急。

化解社会矛盾是创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环境的重要手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构建需要正视现实存在的矛盾与问题,清楚认识我国现实国情,根据社会的变化与人民群众的需求,改变传统治理模式,推进社会整合,激发社会创造活力,不断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同时要充分认识到我国社会矛盾多触点、低燃点、难处理的特点,从根源上、本质上找到调节和解决社会矛盾、缓解社会冲突的方法与途径,保障社会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进程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第一,要注重从源头上解决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中的矛盾,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的原则。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治理机制。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与矛盾调节协调机制,最有效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产生,尽可能将社会矛盾与问题控制在萌芽状态。第二,抓过程重治理,及时发现矛盾,对矛盾的解决和群众反映的问题采用政策、法律、经济等手段综合治理。第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维护社会生态平衡。生态问题是社会矛盾中不容忽视的问题,且越来越受到关注。因此,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要形成良好的生态文明理念,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增强社会环境与生态环境的相关性,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实现社会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

三、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5],是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与精髓,也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价值取向,更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社会结构的变动,利益关系的多元化,社会利益的失衡,使影响我国社会公平正义的各种矛盾和问题越来越突出,已经成为影响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维护社会稳定与发展的“时代性问题”。尤其在当前面临诸多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和问题时,坚持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更加强调利益协调,更加关注困难群体,更加重视共同富裕。

公平正义是实现社会和谐的核心主旨,也是评价社会治理的首要标准。构建公平正义的社会表达出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理想、共同利益与共同诉求。当前,我国处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关键时期,面临着各种矛盾和问题,这是由于发展中的不平衡所造成的。要想完善社会制度,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进程得以加快,必须坚持以公平正义为核心主旨,不断适应社会发展新趋势与新特点,完善以公平正义为目标的社会治理体系,推进社会治理创新,“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6],努力构建公平正义的中国特色社会治理体系。

构建公平正义的中国特色社会治理体系要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把握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真正发挥公平正义评判和衡量的作用。第一,确保权利公平。充分尊重法律赋予公民个人及组织机构在经济、政治、文化各领域享受的平等权利,不因出身、职业、财富等的不同而区别对待。要扩大社会主义民主,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更好地保障人民平等的生存权与发展权。第二,确保机会公平。机会公平是最大的公平。在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中,首要的是创造一个平等竞争的公平环境,为每个社会成员提供均等的生存、发展机会,使全体社会成员都能拥有平等竞争的机会与权利。第三,确保规则公平。规则公平是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具体手段。要做到这一点政府就要向社会敞开大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接受各方监督。同时还要完善各种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全体社会成员在参与各项活动过程中享有平等、公开、透明的权利,避免规则的不平等性。第四,确保分配公平。在社会主义市场中,要保证平等的就业机会与权利,明确社会财富分配的平等性与合理性,缩小城乡差距,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财富的分配结果公平,使社会治理的公平正义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法治社会的特点篇3

 

关键词:江泽民;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建设;政治文明;人民群众

江泽民着眼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面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提出了党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系列重要理论观点,这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江泽民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现代社会文明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明确地提出了“政治文明”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新概念,强调要把实现“政治文明”作为新世纪新阶段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目标,在实践中积极探索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规律,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

第一,“政治文明”这一新概念的提出,表明了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化。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需要有发达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也需要有较高程度的政治文明,民主政治建设必须与此相适应。“政治文明”主要表现为社会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的进步。这一新概念的提出,表明了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问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题中之义。邓小平曾反复强调,没有民主,便没有社会主义。我们党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理论问题上,提出过一系列重要的观点,并在实践中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而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集中表述为“政治文明”则是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理论的创新。2000年春,江泽民提出了“三令代表”重要思想,这是新世纪新阶段全面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根本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社会主义。江泽民着眼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及其保障——法制建设的新发展,首先提出“政治文明”这一科学概念。2001年1月10日,他在与出席全国宣传部长会议的同志座谈时指出:“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在2002年“五三一”重要讲话中,江泽民明确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2002年7月16日,江泽民在考察中国社会科学院时又一次明确指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应是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的进程,是我国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全面建设的进程。”2002年11月,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江泽民进一步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一起确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全面发展的三大基本目标,从而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更加成熟,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理论更加完善。

第二,“政治文明”是我们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目标的集中体现。江泽民认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取得成功,归根到底取决于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物质文明建设的不断进步,而这种发展和进步,离不开以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为主要内容的政治文明提供的动力和保障,离不开精神文明提供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社会主义社会应该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全面发展的社会,实现现代化的过程是包括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在内的社会不断全面进步的过程。党的十六大确立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目标。这个目标在政治方面的集中体现,就是要使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使基层民主更加健全,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这样的政治文明,不仅可以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提供制度和法律保障,而且为它们的发展方向和进程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第三,“政治文明”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体现。

人民当家作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特点。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江泽民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始终把人民当家作主作为出发点和归宿,立足于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一心一意为广大人民谋利益。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包含着丰富的内容,其核心和精髓是人民民主即人民当家作主。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是要进一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实现由人民自己来依法管理国家大事;就是要更充分地保障人民的各种权利,使人民更切实地履行自己的各种义务。发展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出发点。由此可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是要进一步完善以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为本质属性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

第四,“政治文明”这一新概念的提出,反映了我们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问题上的与时俱进。

在新世纪新阶段,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的目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新发展,必然要求社会主义民主有新的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党把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为基础的“政治文明”作为一个新的奋斗目标来对待,切实加强政治文明建设,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不断与时俱进。

法治社会的特点篇4

关键词 中国特色;法治;文化;建设

中图分类号 DF08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801(2009)04-0068-07

当今时代,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突出强调了加强文化建设、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极端重要性。对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出了全面部署。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既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实需要,也是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增加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内容。

一、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概念和特征

对于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法学界的认识各有不同,其中具代表性的有以下5种:一是从文化发生学的视角,把法治文化界定为历史文化积淀而成的、共识性的法治价值观,认为法治文化是“一个国家或民族的法的精神内核,是在一定历史时期积淀下来的支配法律实践活动的群体性法律价值观以及这种价值观被社会化的过程和方法”。二是以后现代主义的文化观为基础,把法治文化界定为法的现象中的精神部分,即由社会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结构决定的,在历史过程中积累下来并不断创新的有关法和法律生活的群体性认识、评价、心态和行为模式的总汇。三是从认识论角度解读法治文化,认为法治文化并不是一个严谨的、实证科学意义上的概念,而是在进行学术研究时用于沟通法社会学与比较法学研究的桥梁。四是借助文化人类学中关于“文化”的基本认知,将法治文化界定为社会群体中存在的较为普遍的某些法律生活方式。五是从系统论角度认识法治文化,把法治文化界定为由法律制度、法学理论和法律观念三个因素组成的一种特有的文化机制。

本文在现实国情的基础上,以探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发展为目标,以法治文化研究为理论切入点,进而剖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内涵、表现形式,以及其有别于其他社会形态法治文化的特质。在我看来,法治文化是为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经过长期历史积淀而成的共识性的法治价值观。以及由这种价值观支配的法律规范和法治实践活动的总和。此概念可分析如下:第一,法治文化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存在于现实的经济关系之中。存在于人们在相互交往的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要求之中。第二,法治文化的群体性、共识性特征来自于历史传统积淀。第三,法治文化具有独特的内在结构层次:一是观念形态的法治文化,如法治意识、法治理念、法治理论等;二是制度形态的法治文化,如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机构和法律设施等;三是实践形态的法治文化,如具体的立法活动、行政执法行为、司法活动等。这三个层次虽有表里之别,但相互开放,彼此影响。以此法治文化认知为基础,可以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界定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相适应并由其决定的,经过5000年中华文明积淀而来的共识性的法律价值观,以及这种价值观规范化、社会化的法律制度、法治实践活动的总和。

与其他类型的法治文化相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具有鲜明的特征。

一是社会主义性。社会主义是我国一切政治制度和文化形态的内在规定。同志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指出:“我们在政治上经济上有社会主义的因素,反映到我们的国民文化也有社会主义的因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首要特性应当是也必然是社会主义性。社会主义性首先表现为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由党的先进性和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本质要求共同决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一种先进文化。先进文化建设需要一个体现其前进方向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正确政治方向。党对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领导,主要体现为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通过谋全局、把方向、抓大事,推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社会主义性其次表现为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统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在整个文化建设中居于统领和支配地位。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作为社会主义文化的一个子系统,必须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统领,自觉服从服务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融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全过程。这就要求我们毫不动摇地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法治思想的指导地位,为法学研究、法学教育、法治实践提供思想和理论指导。社会主义性还表现为坚持人民当家做主,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社会主义从诞生的那天起。就是同人民当家做主联系在一起的。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谈到无产阶级的解放时说,“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社会主义性突出和强化了人民的主体地位,这表现在: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创造者和受益者,必须做到法治文化建设依靠人民、为了人民,法治文化建设成果惠及全体人民。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历史进程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在制度层面,新中国所确立的社会主义制度。为巩固和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权益奠定了根本的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我国宪法明确宣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揭示了我国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准则。在思想层面,20余年持续不断的全民普法教育和近年来不断深化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弘扬了法治精神,提高了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增强了人民群众参政议政、依法维权和依法履行义务的能力和水平。在实践层面,县乡人大代表直接选举、公推直选、全国性的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以及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不断扩大和群众评议执法活动的推广,使得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得到了具体的落实。

二是历史传承性。我国文化的发展,不能离开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法治文化的发展同样如此。法治文化是一个国家整体文化中重要的子系统。是一个国家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逐步发展而成的。在其积累沉淀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受到该国所处的地理环境、生产生活方式、风土习俗、宗教伦理等因素的影响,法治文化也因此具有强烈的历史性和民族性。马克思、恩格斯把中国等东方国

家“诸法合一、重刑轻民”的法治文化,归结于亚细亚生产方式。也就是说,法律及其他文化子系统都具有自主性,只有对特定法治文化赖以生存的的整个文化系统有所了解,才能正确地解读特定的法治文化。随着法社会学在我国的兴起和中国法制现代化研究的深入,我国学者开始总结和反思百年中国法律移植的经验,尝试从人类学、文化学的角度认识法律及法治文化,法治文化的历史性、民族性也逐渐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把法治文化视为受到历史形成的整体文化影响的一种亚文化,已渐成共识。法治文化的发展不可能脱离具体的时空独立存在。任何国家都无法完全割裂自己的历史而凭空创造出一种全新的法治文化。因此,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既继承了中华法系的精华,又汲取了世界法治文化的优秀内容,具有历史传承性。

三是与时俱进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作为人类历史上一种全新的法律文化形态,其形成和发展源于中国共产党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中,在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等领域所进行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与时俱进性,体现在其理念、制度和实践等方方面面。从某种意义上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等就是党领导人民在法治建设进程中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成果。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创新关键是培养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方向的法律价值观念,从而引导正确执法,严格守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创新表现在:在法治文化思想和法治文化理念方面,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要求,提出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尊重和保障人权等新诉求。在完善法律制度方面,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法制宣传教育方面,推进法律素质教育,抓好领导干部、公务员、企业管理人员、青少年、农民等重点对象的学法、守法和用法,全面提高人们的法律素养,形成浓厚的法治文化氛围。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形成过程中可以看出,无论是法律制度、法律体系建设,还是法治理念、法治理论创新,以及在推进法治文化的实践上,都表现出了鲜明的与时俱进性。

四是思想开放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思想开放性,是指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不是一个封闭的、孤立的文化体系,而是既积极借鉴中外法治建设历史进程中所积累的宝贵经验,也大胆吸收当代各国法治实践和法治理论研究中的优秀成果。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思想开放性,是由当代文化特有的开放性所决定的。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过去那种地方的和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互相往来和各方面的互相依赖所代替了。物质的生产是如此,精神的生产也是如此。各民族的精神产品成了公共的财产。”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人类文化和人类法治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从系统论角度看,系统的整体特性决定了其组成部分的特性。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也不可避免地具有开放性。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思想开放性,也是由全球化的时代背景决定的。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知识经济的兴起,人员、技术、服务、货物的跨国交流日益频繁,规模日益扩大,全球化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全球化使得不同法治文化间的交流日益增多,冲突也日益增多。每一种法治文化都在经历一个面对挑战、扬弃自身、进而实现创造性转换的过程。正是这种交流、碰撞和冲突,促进了法治文化的融合、丰富和发展。随着中国对外开放进程的不断推进,中国法治文化建设中的西方元素、国际元素也在增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也因之具有了更为明显的思想开放性。

二、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作用

在法治的推进中,立法、执法、司法、法制宣传和公民法律素质都是十分重要的部分,而法治文化员是不可或缺的软实力。法治文化的软实力以超越时空的稳定性和持久性,对促进法治建设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教化调控的作用

一是传播法治知识、法治理念,培育法治思维认知能力。法律以全体社会成员为调控对象,具有普适性特征,但其作为源远流长的专门知识体系,具有独特的语汇表述、程序设计、实践运作,表现出一种精英化的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为人们解读法律法规、司法判决,领悟其中所包含的行为规范、制度安排提供了知识准备,使大多数社会成员能够简略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直观地判断什么行为是守法,什么行为是违法。二是促使社会成员自觉接受法律之治,规范自身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教化作用,不仅体现在“教”的方面,即传播法治知识;更体现在“化”的方面,即促使人们遵教而为,规范自身行为。人们对自身行为的调控,要么出于趋利避害的本性,迫于强力的压迫――这是一种外在约束、硬约束;要么出于内心的认同和自觉遵从――这是一种内在约束、软约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兼具这两方面的功能。法律法规对人们的行为选择产生强烈的方向引导、规范调整作用,使人们尽可能地依法作为。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也表现出不可忽视的软约束,从思想深处为人们的行为模式确定了基调。法律知识传播中,公众对于法治的亲切感、认同感逐步增强,法治意识和法治素质也逐步提升,学法、用法、守法的观念也就逐步内化为公民的个体思想,汇聚为一种社会价值取向。这样人们就会从内心深处认同法律、接受法律,自觉把法律作为行为准则,规范自己的行为。三是培育法治文化判断力,弥补制度供给不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根据中国现阶段的国情,引导人们按照法治理念和精神,对社会、经济乃至政治生活作出文化判断。当出现立法空白、立法冲突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所蕴涵的文化判断力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制度供给的不足,其所负载的核心价值、内在精神、基本理念,就可以为个体行为和社会生活提供指导,解决社会矛盾冲突,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平稳有序推进。

(二)社会整合的作用

一是形成社会共识性价值观。法治是衡平各方利益冲突的最佳手段,也是寻求价值共识的有效手段。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一个利益追求日益多样化、价值诉求日益多元化的社会转型期。改革发展使得社会背景和社会基础发生重大变化,利益关系更趋复杂,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不同的社会阶层与利益群体必然产生不同的价值观念、不同的利益诉求、不同的利益表达和利益维护方式。因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强化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观念整合作用,对于丰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涵,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权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二是组织结构整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不仅是制度体系,更是一种社会生活方式。

它为社会公众提供了普适性的价值评判标准和共识性的行为模式,规范公众正确处理相互间的私权行为,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公权与私权间的关系,这就使与公权领域相对应的私权领域及两者间的交叉领域都得到应有的规范。三是制度整合。即作为规范体系的法律制度具有协调社会行为,调适交往关系,清除社会运行障碍,建立社会正常秩序,发挥凝聚社会的作用。这表现在:首先,它确定了社会基本框架,建构了个人、社会、国家三者关系模式、行为规范和机构体系,为特定时空下社会交往提供了规则场景,使特定时空的人们能够在共同法律语境和制度体系下交往,减少了交往的障碍,密切了彼此关联度,增强了社会的凝聚力。其次,它设定了交往模式,降低了交往成本。完备而稳定的法律制度,确立了权利,规定了义务,为不特定个体间的社会交往行为预先作出了制度性安排,并通过明确违法责任,引导双方自觉依照法律制度规范约束自身交往行为,从而形成稳定和谐的社会交往秩序。同时,完备而稳定的法律制度,也可大大增加交往行为的预见性,使人们能够对交往结果保持稳定的心理预期,这就增强了交往信心,促进了合作,降低了交往成本,增进了社会交往。

(三)价值引导的作用

“人们在为法治理想奋斗的同时又总是不能充分实现这一理想”。以法、法治为原点的法治文化,不仅包含着对现实法治实践的肯定,也包含着人类有关法治的理想追求。价值引导的一种重要方法是价值批判。批判,是发现实践中的不足,引导社会良性发展的强大动力。法治文化的价值批判作用,是推动法治进步的重要力量。它在应然和实然之间巧妙地作出了区分,对现行法律制度和具体法治实践进行优劣辨析,为法治进步标明方向,提供动力。“理想之法总是一个高悬的应然法制状态,正如实在之法道出的乃是此种应然法制状态落实于生活之后实际长成的模样。正是这一永恒矛盾,迫使实在法将理想之法的理想含咏于内,将理想之法所描述的应然推陈于外,而推动所谓法制的进步,助益公平正义的实现,促进现实人生的改善”。当前我国社会结构剧烈变动,社会阶层迅速分化,人们的思想激烈变革。各种名目的思潮对人们的思想形成巨大冲击,这不仅造成了一系列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也影响了法治文化的进程。在这种价值日趋多元化的态势下,只有法律才能成为人们达成共识的底线。正是由于法律的强制特点,使它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和规范具有明显的普遍性和实效性,也使它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秩序的最重要手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发展体现了价值引导的作用。

(四)推动实践的作用

国学大师钱穆先生曾言: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法治文化是法治实践的内在精神要素,为具体的法治实践活动提供理性根据,并内化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以及法律监督等法治实践的各个环节。法治实践中的措施、方法、现象、进展、成效,都是法治文化的具体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推动实践的作用表现在:一是为立法提供理性指导。当立法者撰写法律条文时,对其真正起到支配作用的是社会主流法治文化。是它在左右着立法者的价值判断,使立法者在纷繁复杂的利益冲突和多元价值中,确认法律的应当保护对象、容忍对象、限制对象、禁止对象,也是它为社会公众提供了立法分析、评估、批判的评判标准,营造了一个能够评判法律善恶的相对统一的文化情境,推动了立法完善。二是成为规范执法、普遍守法的精神动力。普遍守法精神不是来自外在的国家力量的强制或社会力量的督导,而是源自主体心灵深处对法律的至上权威以及法律所蕴涵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价值要素的深切认同和归依,它内在地驱动着主体的积极守法行为。促使主体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主动抵制破坏法律和秩序的行为,捍卫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三是对法治实践的推动作用,为深化法治建设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主体。人民群众是否普遍树立法治建设的主体意识、责任意识,是否形成共识性的现代法治观念和基本法律素质,是否具有参与法治建设的愿望和基本能力,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通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教育、滋养、熏陶,在全社会传播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树立其主体意识,共同参与法治建设。

三、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关键

(一)深入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法治理念构成一个国家法治文化的精髓,它贯穿于整个法治实践的过程中,是推动法治进步的一种内在的隐性的但非常巨大的动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形成必须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基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现实和全局出发,借鉴世界法治经验,对近现代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和法治发展的历史经验总结。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对中国社会发展提出的新要求,应当与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有机结合起来。要深入研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内在关系,探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统领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路径和方法,丰富中国法学理论研究,不断赋予当代中国法学理论成果以鲜明的实践特色、时代特色和中国特色。要充分发挥法治文化的教化、传播功能,以大量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法治文化产品为载体,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潜移默化地影响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判断和道德情操,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转化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追求。由于历史文化和现实条件的制约,中国在实现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方面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首先应当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保证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发展的正确方向。

(二)强化领导干部法治意识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就是一个以法治文化代替人治文化的过程,对于领导干部而言,除了必须具备传统的心理素质、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专业素质、组织能力素质外,法治文化素质成为越来越不可缺少的素质。领导干部只有具备较高的法治文化素质,才能更加准确地把握法治的原则和精神,也才能在法治文化建设中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文化素质。必须以培养其法治精神为重点,使领导干部自觉把宪法和法律作为最基本和最权威的行为规范,着力培养其崇尚法治,追求公平正义,以人为本,以法为尊的价值观。必须坚持学用结合,在法治建设实践中锻炼干部,提高其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必须以制度建设为有效引导,鼓励领导干部加强法治文化的学习和研究,培养其学习法律法规和法理知识

的兴趣和爱好,促使领导干部主动学习,深入学习。不断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必须充分利用党校、行政学院和法学院校等阵地和资源,有计划、有系统、有针对性、有深度地抓好领导干部法治专门培训,不断向各级领导干部灌输先进的法治思想,及时使其更新法律知识,掌握法治真谛。必须将领导干部社会管理的法治化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个人法治考核的档案,并作为其选拔、奖惩、晋升、晋级的重要依据。

(三)创新法制宣传教育机制

党的十七大报告要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做好这项工作关键要在“深入”上下工夫,必须拓展思路,创新机制和手段,灵活运用多种形式和方法,让法治更加深入人心。要把深入学习宣传宪法作为基础性、根本性的工作和首要任务,使宪法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家喻户晓。应当以制度建设为根本,推动法制宣传教育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在制度建设上,应坚持以人为本,通过发挥先进文化的功能去引领人、凝聚人、激励人、塑造人。在教育对象上。应突出抓好领导干部、公务员、企业管理人员、青少年、农民等重点对象。这就要求我们认真总结我国20多年来普法工作的基本经验,以阵地建设为基础,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推进法治文化与机关文化有机融合,构建“法治、民本、廉政、阳光”的机关法治文化。推进法治文化与企业文化有机融合,构建诚信守法经营的企业法治文化。推进法治文化与校园文化有机融合,构建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法治文化环境。推进法治文化与城乡文化建设有机融合,推进经济社会事业建设和群众思想文化建设,协调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在创新法制宣传教育机制的同时,应当加强对法治和法治文化建设的领导。

(四)营造崇尚法治的氛国

营造崇尚法治的氛围,从国家机关角度来讲,就是要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充分体现法律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要通过严格执法,确保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提高行政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法律只有在实施中满足了人们的安全、正义和秩序的需要,使权利得到了保障,损害得到了救济,利益分配的扭曲得到了矫正,法律的威信才能树立,法律的权威性、公正性和神圣性才能得以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不仅要以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前提,更要以宪法法律的正确实施为目的为重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必须加强对权力的监督。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完善机制,拓宽监督渠道。要重视制度的建设和落实,用制度来管权管事管人,用制度来规范、约束和引导执法者的行为,用制度来提高行政和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使行政权、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要严格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五)弘扬法学理论研究

法学理论研究,应当着重研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治建设问题,包括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治的性质、任务、特征、主要矛盾、发展规律、障碍清除等。要克服观念,实现近现代法治理念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契合。离开文化传统,割断文化血脉,法治文化建设就会迷失方向,失去根本,其中国特色也就无从谈起。在研究方法上,首先,应以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理论勇气和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摆脱西方传统法治观念的束缚,从教条式的思维中解放出来,研究中国法治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形成新观点。其次,必须在法治理论研究过程中,注重继承吸收传统的法治元素,大胆借鉴和移植外来的先进法治文化,使之民族化、本土化。这也就是说,将中国特色和人类先进文明有机结合起来,既立足本国,用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又放眼世界,准确把握世界法学的发展趋势,大胆吸收世界法治文化的优秀成果,参与人类文明的创新和发展。再次,必须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统一,注重在法治实践中丰富和发展法治文化理论,把握法治建设的新特点和新规律,通过严谨的逻辑论证,充分的事实说明,以及各种观点的比较和判断,创造性地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渗透到法治文化建设之中。最后,应着力培养一批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理论工作者,通过他们的引导和带动,促进法学理论研究,繁荣与发展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法治社会的特点篇5

前不久召开的自治区党委九届十二次全委(扩大)会议,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安排部署了我区法治建设工作。会议要求:全区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贯彻本次全委会议精神和自治区党委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积极投身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加快建设法治内蒙古而奋斗。

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本次全委会议的相关精神,全区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首先要牢牢把握法治内蒙古建设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用中央精神指导我区法治建设实践,确保我区法治建设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区法治建设的总体要求是: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设现代化内蒙古、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我区法治建设的目标任务是,紧紧围绕中央确定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全面推进依法治区,加快建设法治内蒙古。就是要按照中央关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部署要求,着力加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社会规范建设,加快形成完备的地方法规规范体系;着力加强保障宪法实施和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的体制机制建设,加快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着力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加快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着力加强法治建设的组织领导保障、干部人才保障和制度机制保障,加快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着力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坚持运用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就是要按照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工作布局的部署要求,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扎实推进依法执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切实保障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培育社会成员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良好环境。就是要按照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点任务的部署要求,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扎实推进科学立法;以解决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为重点,扎实推进严格执法;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为重点,扎实推进公正司法;以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为重点,扎实推进全民守法。

落实上述总体要求,实现上述目标任务,最根本的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坚持从实际出发,增强自信、保持定力,坚定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决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积极推进法治建设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着力促进我区法治建设与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与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在法治建设的生动实践中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法治社会的特点篇6

一、坚持思路创新,顺应发展要求,大力加强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

1、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2012年重点普法目录》。坚持把学习宣传宪法放在首位,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意义和基本构成。积极抓好“82”宪法颁布和30年契机,认真组织好“江淮普法行”、“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集中法制宣传活动。以制定《法治和法制宣传教育考核办法》为抓手,推进“谁执法、谁普法”原则落到实处,进一步形成全社会人人学法遵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2、深入学习宣传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营造和谐稳定的环境迎接党的十胜利召开为目标,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大力宣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深入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特殊人群服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深入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和、投诉、调解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引导群众依法参与社会管理、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依法解决矛盾纠纷。

3、深入学习宣传服务主题主线相关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规范和保障作用。针对我市建设“两型城市”的要求,大力宣传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区域和城乡协调发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根据稳中求进经济发展总基调,大力宣传契约合同、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为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尤其是“小、“微”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4、深入学习宣传与保障和改善民生相关的法律法规。围绕民生需求,紧跟社会热点和群众关注焦点,深入宣传与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医疗卫生、食品安全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大力宣传与维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众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坚持制度创新,讲求工作实效,推动以领导干部和青少年为重中之重的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

5、突出抓好领导干部和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明确相关部门作为牵头单位,做好领导干部和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意见,通过更具实效的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培育领导干部“法治、责任、有限、服务”的意识能力,推进从法律灌输到素质提升的转变。结合青少年年龄特点,丰富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和形式,加强法制副校长队伍建设,积极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网络。按照保证质量、增加数量的原则,在全市建成一批领导干部和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

6、深入推进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认真总结“五五”普法期间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经验,结合不同重点的特点,制定重点对象学法用法工作意见,明确不同重点对象学法牵头部门和推进机制以及考核办法和重点对象学法用法的任务要求,推进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长效机制建设,加快各类重点普法对象教育基地建设,推进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深入。

7、大力加强流动人口法制宣传教育。继续开展农民工学法用法活动,建立流动人群普法教育责任机制,明确各责任单位职责,形成“法律进工地(企业、社区)”常态化,不断增强农民工普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坚持形式创新,强化服务特色,扎实推进“法律七进”

8、健全完善工作制度。结合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业、单位、家庭实际,建立健全“法律七进”每一“进”的工作制度和年度活动方案,进一步规范“法律七进”内容、途径和方式,完善“法律七进”的考核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推进工作常态化,形成长效机制。

9、精心设计活动载体。以“深化‘法律七进’,服务科学发展”法制宣传教育为主题,结合不同部门、行业和单位特点,设计有特色、有针对性的载体。根据“七进”工作对象特点不同,坚持整体推进,分类指导,加强“七进”活动示范点建设,培育和推广各具特色的典型,确保主题活动取得实效。在“法律进机关”中突出抓好学习制度落实,在“法律进农村”中突出抓好阵地建设,在“法律进社区”中突出抓好经常性建设,在“法律进学校”中突出抓好课堂教育,在“法律进企业”中突出抓好规范化建设,在“法律进家庭”中突出抓好舆论宣传引导。根据司法厅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开展“法律进农村”专项活动,进一步加强农民法制宣传教育。

10、努力扩大活动的影响力和覆盖面。利用社会资源,发挥社会组织的参与作用,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工作原则,根据职责特点,明确市直各部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任务,从而引导更多部门自觉参与普法宣传。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开设专栏和专版,对主题活动进行集中报道,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向社会各领域、各行业延伸,扩大主题活动的影响。加强偏远乡村、新建社区、企业和单位以及非公企业、新社会组织的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学校周边、城乡接边、集贸市场、流动人口聚居区等区域法制宣传教育,努力扩大覆盖面。

四、坚持载体创新,完善制度体系,全面推进法治建设

11、全面推进法治建设。探索建立法治建设制度体系,研究制定《纲要》、《规划》任务分解方案,分解细化法治建设任务,明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和任务,制定法治建设考评制度,推进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各级政府和市直各部门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基本形成覆盖全市的目标考核体系,初步形成具有特色的评价标准。

12、扎实开展法治创建活动。建立“法治县(市、区)先进单位”创建考评标准及动态管理办法,形成较为完整的法治创建体系,并按照省厅部署对国家和省命名的法治县(市、区)先进单位进行一次复查;大力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能力;进一步推进“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区”、“诚信守法企业”、“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等创建活动,促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组织开展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先进单位评选和“民主法治示范村”评选活动;充分利用各种途径加大对法治创建典型经验的宣传,树立不同类型法治创建活动先进典型。

13、着力推进依法治理工作。指导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依法治理活动,促进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提高全社会依法管理和依法办事的水平。关注民生,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社会热点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督促各部门各行业依据工作职责实施治理。

五、坚持理论创新,夯实实践基础,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14、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研究。不断加大全市法治文化建设工作指导力度,加快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内涵研究,组织开展法治文化建设工作研讨交流、法治文化论坛等,为法治文化建设实践提供理论支撑。按照《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全市具有区域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淮法治(2011)3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推进法治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工作思路和目标要求。

15、不断拓宽法治文化载体。结合区域性特色文化,创新法治文化的表现形式,着力推进《子》、花鼓灯、推剧等具有地方特色的艺术形式,努力提升中国豆腐文化节、国际少儿艺术节等优秀传统文化的社会影响,打造在全国具有影响力的法治文化品牌,引领法治文化建设不断深入推进。

16、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巩固加强原有法治公园、法治一条街、法治长廊、法治文化广场等设施建设,充分利用文艺汇演、文学、戏曲、书画等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努力扩大法治文化阵地的覆盖面。依托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农家书屋等,进一步完善城乡公共场所法制宣传教育设施,使其成为传播法治文化的重要阵地。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或示范基地的建设,把法治文化建设不断深入推进。

六、坚持机制创新,构建体系架构,推进各项目标全面落实

17、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市直各单位要及时调整充实各级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健全工作制度,明确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和工作机构职责,充分发挥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职能作用;研究制定法治建设和“六五”普法规划中期督导和检查验收考核评估办法及奖惩制度等;推进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年底依据淮法治[2011]2号《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规定的各成员单位职责任务,适时组织开展对依法治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落实情况的指导检查。

18、建立工作联系点制度。建立完善部省市县四级法治建设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联系点制度,按照“机构健全、保障到位、工作深入、载体丰富、特色明显、成效显著”的标准,重点抓好联系点建设,及时总结经验,放大示范带头效应,加大典型示范的引领作用。

法治社会的特点篇7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成效显著。但是,必须看到,我国社会的法治化程度还比较低。民主法治建设自身发展也不全面、不平衡,如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在落实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全面、不平衡的问题。

进入新世纪新阶段,我国发展已经站到了新的起点上,民主法治建设的发展也呈现出新的阶段性特征。一方面,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发展,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扎实贯彻。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能力显著提高,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法律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各项权利、确保国家权力正确行使等方面的作用不断增强。另一方面,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与扩大人民民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完全适应。目前,宪法和法律还缺乏应有的权威,法律实施效果较差。全社会的法律意识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有待加强。总之,我国的民主法治还需要进一步健全,国家和社会的法治化程度还需要进一步提高。

2、最核心的价值是尊重和保障人权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坚持的价值追求和基本精神。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必须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执法、司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依法治国不是依法治民,法治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人民。法治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法治最核心的价值所在。只有坚持以人为本,才能保证立法的人民性、科学性、正义性的统一。只有坚持执法为民,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才能真正树立法律的权威。法治建设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只有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为重点,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法治才能真正成为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接受的生活方式。依法治国的发展要更多体现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改善民生上来,才能为人民群众所认同和拥抿

维护人的人格尊严、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我们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所在。离开了以人为本,法的其他价值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离开了以人为本,单纯追求形式上的严格依法办事,依法治国就可能偏离法治的方向,就可能成为一种“恶法之治”。

3、适应并促进经济社会大局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思考和把握法治发展的进程,适应并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要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促进法治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必须服务于发展这个第一要务;法治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建设要与文化建设协调发展;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促进法治建设与社会建设协调发展。

4、重点由立法转向实施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遵循法治的一般规律,正确把握法治发展过程中法律权威与法律价值的有机统一,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协调发展。

首先,应当完善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调整国家组织机构设置和中央与地方关系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完善维护社会公平,加强社会管理、社会保障和公共事业方面的法律制度;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税收调节、公共财政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完善法律部门,加快制定支架作用的法律。其次,应当提高立法透明度,扩大公众的立法参与,建立立法机关评估、执法机关评估、专家学者评估、社会公众评估相结合的立法评估机制,适时完善、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立法的适应性。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法治建设的重点将从加强立法工作向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维护法律的权威转变;法律文化建设的重点也将从以普及法律知识为基础向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和加强公民意识教育转变。要根据我国法治建设发展的新特点、新要求,以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为目标,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载体,加快建设法治国家;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加快建设法治社会。

法治社会的特点篇8

关键词:中国特色 政治发展 特点 优势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国情相结合的产物,既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关于民主理论的基本原则,又吸收了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有益成果,具有鲜明的特点和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政治的本质特征。

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领导核心。无论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还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都是通过党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实现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中国人民、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和坚定维护者。我们党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政治制度,将人民群众的各种愿望、诉求,汇总为人民的整体利益和共同意志,并进一步将其转化为国家的法律和政策;通过改革和完善党和国家的领导体制,解决好党与政府、党与法律的关系问题。着眼于我国民主政治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在科学把握社会历史发展过程和要求,为社会政治生活确定价值、方向、目标、政策和重要决定。离开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就会落空,依法治国也就无法真正实现和落实。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我们党领导人民推翻剥削阶级统治、建立人民政权,就是要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这是我们党执政的根本目的和可靠基础。离开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当家作主的权利,党的领导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是社会主义政治和法律制度的根本特征。人民通过各级国家机关民主地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离开了人民当家作主,社会主义政治和法律制度就失去了前提和基础。离开了人民当家作主,不受人民监督,党的领导和法治就会偏离正确的方向,就会变质。在我国民主政治的实践和进程中,曾出现过权力过分集中、官僚主义、个人崇拜、机构重叠、忽视民权等违背民主潮流的现象,给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造成人为的障碍和停滞不前的局面,只有消除这些弊端和不良现象,才能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集中体现。依法执政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也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社会主义法律是人民利益和意志的集中体现不是以少数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全体公民和社会组织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构架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尊重宪法的权威,维护法律的尊严。民主只有以法制为依托,才具有可靠的保障,法制只有以民主为基础,才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巩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成就,形成稳定的民主政治发展的局面。这就要求,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与法制建设相统一,民主与法制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我们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目的就是要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不断推进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政治和法律制度保障。法制与民主的密切结合,实施民主的法制化和法制的民主化,依法推行和保障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一个重要特色。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本质上体现了党的利益与人民群众利益的一致性,民主与法制的内在一致性。只有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长期的战略方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才能健康发展,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才能得到自我完善和发展。

二、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也是宪法和法律所确认和保障的民主和政治权利的主体。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是民主和专政的统一。一方面,在人民内部实行最广泛的民主,用民主和法治的方式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依法制裁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贪污贿赂和渎职等各种犯罪行为,维护法律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是大多数人享有的民主,不仅真实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使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得到充分表达和反映,而且能够通过人民行使选举、监督、罢免等民主权利,保证社会公职人员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服务。

三、坚持民主内容和形式的统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选择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形式。在国体上,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保证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性质;在政体上,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在政党制度上,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形成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在民族关系上,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证各少数民族的民主权利和利益;在民主结构上,在坚持社会主义根本政治制度的同时,实行基层群众自治,保障城乡基层广大人民的直接民主权利。这些民主制度,是在长期实践中形成并不断发展的,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原则同中国国情的统一,内容真实性与形式多样性的统一,民主与效率的统一,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四、坚持以民主集中制为根本组织原则和活动方式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党和国家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在充分民主的基础上正确集中各方意见,协调不同利益,集体行使权力,科学做出决策,保证人民意志和利益的实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它既尊重多数、保护少数,反对把个人意志凌驾于集体之上,又反对把民主和法制相割裂,从而有利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集中力量办大事,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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