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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意识的重要性8篇

时间:2023-12-04 10:01:00

法治意识的重要性

法治意识的重要性篇1

一、规范法律意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精神基础

规范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对于法和法律现象的健康而正确的认识、评价和情感体验,以及由此而形成追求法的创造性意志的总称。规范法律意识不只是意识和认识,而是一种具有生命力和创造力的积极的心理状态,一种永远受心灵和良心激励的追求完美的、正义的法的意志形式。规范法律意识所具有的这些特征,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精神支撑。

1.规范法律意识是法治意识的核心内容中国法治化的关键在于建构主体的法治意识自觉,即主体对法治的认识要达到一定的深度和应有的高度,并将法治从一种知识或理论发展为内心的认同与自觉的接受,从而内化为自己的价值观和人生观。正如所强调的那样,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这就抓住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最核心的问题,把法治上升到信仰的高度,凸显了法治意识自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引领作用。如果没有精神上的法治意识自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目标就难以实现。规范法律意识与法治意识自觉具有高度的契合性。规范法律意识包括精神尊严、自律以及人与人之间的相互承认精神。精神尊严是指人要尊重自己,承认自己的尊严。个人精神尊严感是心灵创造追求法和法律秩序的最强动因。这种存在于人心灵中的情感,能够保证人的行为符合法的目的和规定。自律的法律意识是指人能够确定自己和控制自己。确定和控制自己,意味着于丽芬等。

规范法律意识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完善用意志解决自身行为的问题,并选择自己的生活内容,肯定自己的尊严和自己的力量,同时,还要确定和遵守自己的界限,坚持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自律的法律意识是法律生活和国家政权的根本保障。相互承认是指人们相互间的精神承认,即相互尊重和相互信任。法律秩序是法律关系活的体系,其基础要求人在心灵中肯定自己的精神原则,确定自己的法律地位,并同样肯定他人心中的精神原则和确定他人的法律地位。真正的、日常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要置身于高处,要与自身的使命相适应,就应该充满这种承认,由这种承认创建并被它推向神圣化。规范法律意识中的精神尊严、自律和相互承认精神,使人的自觉性、自律性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实现,它使法和人在本质上达到了某种契合与同一,这时候的法治既是一个客观的社会现象,又是一种全体社会公众自觉参与的生活方式。因此,在全社会培育规范法律意识,并将其贯穿于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链条中,对于执法、司法、守法和护法至关重要。

2.规范法律意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由体现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内在要求的法治价值、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理念、法治思想、法治理论等精神文明成果,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本质特征的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治机制等制度文明成果,以及自觉依法办事和遵法守法等行为方式共同构成的一种先进文化现象和法治进步状态。

规范法律意识作为一种成熟的、发达的、高级形态的法律意识,本身也是一种文化,而且是一种先进文化。规范法律意识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在一种相比较而存在的坐标下,具有以下两个基本向度:

其一,在定性向度上,我国现阶段的规范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法治文化。尽管规范法律意识是学习借鉴国外的优秀文化成果,但它必须立足于中国法治实践和法治经验构建中国自己的法治话语,因而它在本质上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指出:我们在政治上经济上有社会主义的因素,反映到我们的国民文化也有社会主义的因素。规范法律意识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组成部分,首要特性也必然是社会主义性质,首先表现为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正确方向。其次表现为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统领。强调,要坚守我们的价值体系,坚守我们的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在我国文化建设中居于统领和支配地位,规范法律意识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构必然要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全过程,自觉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其二,在支撑向度上,规范法律意识的建构始终需要在一定的法治文化语境中展开。如果没有一种积极的法治精神和文化语境支撑,规范法律意识的生成与巩固将是艰难的。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法律发展史的文明古国,产生过独具特色而又博大精深的法律思想。一方面,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既是现代规范法律意识理念产生的文化背景和历史土壤,又为现代规范法律意识理念提供了思想元素和文化资源。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所包含的民为邦本、以法治国、立法并用、法尚公平等诸多思想,在今天仍有进步意义和合理价值。另一方面,由于中国社会所经历的封建时期较长,封建人治思想影响深远。针对文革时期人治代替法治、法治破坏殆尽的现象,邓小平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可见,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决反对和摒弃封建人治思想,从意识形态上树立法律权威性,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增强守法观念,确立规范法律意识。

3.规范法律意识是衡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状态的重要标准法律和法治并不是一回事,有法律并不见得有法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状态的衡量标准:

其一,是否具备了高水平的法律意识,即规范法律意识。

其二,是否具备了法治制度规范体系,包括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的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基本社会制度、基本文化制度,也包括宪法制度、民主选举制度、人权保障制度、民主立法制度、严格执法制度、公法制度、法律监度、自觉守法制度等。

其三,是否具备了法治行为体系,既包括执政党的依法执政行为,立法机关的民主科学立法行为和依法监为,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行为,司法机关的公正司法行为,全体公民的自觉守法和理性用法行为,也包括由法治行为产生的法治习惯、法治功能、法治实效、法治权威、法治秩序、法治环境、法治状况等内容。

在这三项标准中,第二项标准的法治制度规范体系和第三项标准的法治行为体系,统称为法治体系,目前正在完善和发展中。而第一项标准关于规范法律意识,其实最为关键,也最不容易达到。如果社会中的公民普遍具有规范法律意识,那么,这个社会的法治状态将是良好的;如果社会中的公民普遍不具有规范法律意识,那么,这个社会的法治状态将是混乱的、病态的。规范法律意识是对法律或法律现象的真理性反映和客观评价,是能够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意识;而低水平的、病态的法律意识则是对法律或法律现象的谬误性反映和劣质评价,是阻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意识。因此,具有规范法律意识的社会,即使法制状况不甚理想,但在规范法律意识的推动下也将逐步走向完善。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根本性困境规范法律意识缺失

人的意识决定了人的行为,不同的法律意识决定了行为合法与否。规范法律意识决定了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而低水平的、病态的法律意识决定了行为的违法性、危害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尽管取得了有目共睹的辉煌成绩,但离人民群众期待的法治状态还有差距。正如2012年12月4日在纪念现行宪法颁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所指出的: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存在的不足。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公民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由此可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的根本性困境,其实应该归结为人们的法律意识水平普遍不高的问题,即规范法律意识缺失。下面分析当前中国社会普遍存在着的几类低水平的、病态的法律意识:

第一类,被迫重视法、顺从于法,却不承认法的尊严。

这一类人在社会中存在较为广泛。他们将法视为一种力量,他们所承认的是法的力量而不是尊严;他们很清楚法需要认知,甚至还可能非常清楚法具有客观意义,但是缺乏对法的精神价值的明确而理性的确信。这种法律意识没有变成追求法的意志,因而与法的思想是格格不入的。当他们面对法律时,会发现自己处于一种比较尴尬的位置,这样他们就经常会避免与法律进行接触,在意向和行动上不会给予法律高度的支持。也就是说,具有这种法律意识的人服从法律,并非是出于一种内在的服从,而是基于法是有组织的力量的外在权威的服从。这种外在的服从有时候会在他们遭遇法律产生挫折感时,使他们向拒绝或者对抗法律的意识类型转变。

第二类,间或地、出于朴素而自私的动机而不承认法。

这一类人在数量上也非常庞大。其实,他们并不是完全反对法,而是对法的承认仅仅是单向的,以法在多大程度上符合其利益为准。例如,他们坚持自己的权利,同时却随时准备通过裁判不公者去扩大这些权利;他们不喜欢明确自己的义务,并随时打算逃避对它们的履行;如果恐惧不足以迫使他们严守法律,粗心大意或者一己私利就会轻而易举地把他们变成违法者甚至罪犯。这类人非常清楚自己应该做什么和不敢做什么,却经常忘记自己应该做什么和不敢做什么。这种法律意识的普遍存在,导致中国社会的权力大于法、打官司不如打关系、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腐败等现象层出不穷。

第三类,从根本上否定法。也就是说,出于有意识地或本能地拒绝和对抗法律。

这一类人通常表现就是不信任法律,甚至公然践踏法律。例如,有的人把不信法律信信访当作了省钱、方便、有效的维权途径,折射出对清官、人治的认可与期盼,而对法律的不信任;有的人则利用自己的关系或力量进行权利自救,如通过讨债公司讨回债务,或通过黑恶势力进行报复等,也体现了对法律的不认可;还有的知法犯法、暴力抗法、恐怖主义袭击等,就是否定、践踏法律的具体体现。

从以上分析中大体可以看出,当前我国社会中公民法律意识水平普遍不高,第一类和第二类法律意识人群占主导地位,第三类也占有一定数量,并且还存在着前两类法律意识向第三类法律意识转变的可能性。这些低水平的、病态的法律意识长期存在,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巨大障碍。

三、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对策

规范法律意识不仅仅是纯粹观念认识的问题,而是具有实体性的内容。这里所说的实体性内容指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针对实践中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水平普遍不高,低水平、病态的法律意识占据主导的状况,应以规范法律意识基本思想为指导,在实践中找出上述三类低水平、病态的法律意识的成因,逐步改善其不利因素,促使它们向规范法律意识转变,进而发挥规范法律意识的能动作用,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权威性,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1.规范法律意识要重视自主性建构规范法律意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基础,是科学立法、公正司法、严格执法的内在因素,也是全民守法的深远的、潜在的、持久的动力机制。法律意识在社会实践中发生作用的方式,可概括为两种路径:

一是由外到内;二是由内到外。前者是将法律作为外在的压力或强制力让人们去体验、服从。当然,法律的权威性压力可能导致自私欲望在实现中突然停止,对法律的自私本能的践踏也逐渐减少到最低限度,并让位于对法律的特殊承认和被迫遵守。但这种外部反思,正如黑格尔所说的,只是形式性的,而遮蔽、疏离了现实。因为满足于外在合法性的法律意识仍然属于低水平、不成熟的法律意识。所以,我们要选择另一种路径由内到外,即教会心灵有意识地遵守行为的法律形式和法律界限,这是规范法律意识的具体威力。

规范法律意识是正确的、健康的、先进的法律意识,其意志不仅要求社会主体内心始终忠实于法,而且还要永远忠实于法中的自己。它在履行法律要求时绝不会强奸自己,因为它本身就在寻找法律为之献身的目的。服从不会剥夺它的自由,维护法律秩序不会破坏它的自律,奉公守法不会动摇它的自尊。这种法律意识对自己的忠实不仅体现在意志中,还体现在行动中,因为它的行为是它的确信和决定的成熟结果。意志与行为、行为与规范都出于统一之中,并服务于相同的法的目的。只有国家和公民都做到了自尊、自律和相互承认,才能对权力进行有效约束,才能促使法治推行更加顺畅。若国家和公民对法律制度熟视无睹和对自己的行为随意且毫无担当,那么不管法律制度多么完善,法治永远都是可望而不可即的一个美好图景。

2.规范法律意识要坚持实质性法治观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引用韩非子的话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强调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性,也充分肯定了法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现阶段,中国要努力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必须立足于自身的法治建设,在全社会形成规范法律意识。对于法治应当包含什么要件,形式法治理论和实质法治理论有着不同的论述,西方学者Tamanaha 认为,根据从单薄到厚实的分类标准,形式版本的法治理论可分为:依法而治、形式合法性、民主+合法性;实质版本的法治理论包括:个体权利、尊严权、正义、社会福祉。

形式理论集中关注合法性的适当来源与形式,实质理论则包括了对法律内容的要求。在价值共识与认同的前提下,实质法治也可以等同于或简化为形式法治。与法治所包含的两重意义相对照,规范法律意识所包含的内容应当属于实质性法治观,并且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还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所以规范法律意识建构也要坚持平等、公正的实质性法治观。公平正义是法治内在的价值追求,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构建中,要特别强调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

3.规范法律意识要以学校教育为依托完善和发展制度是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深化改革困难重重,需要规范法律意识化解矛盾、解决问题;深化改革之路顺利,完善和发展制度的目标才会越来越接近。因此,在当前形势下,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培育全社会的规范法律意识非常必要。要使规范法律意识成为国人共识,形成普遍认同,教育应当先行。教育是指导人们获得知识和意识的活动。

要改变一个社会业已形成的稳定的法律意识,需要从改变个体法律意识开始,进而改变特定群体的法律意识,最后达到改变社会法律意识的目标。根据教育的一般规律,青少年时期是学习和接受教育的最佳时期,也是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的重要阶段。邓小平在提出加强法制建设根本问题是教育人的著名论断时,也着重指出教育的重点是青少年,他说: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社会也要进行这个教育。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加强青少年规范法律意识教育,培养其规范法律意识,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有极其重要的战略作用。

法治意识的重要性篇2

关键词:法治中国 大学生 法治意识教育

一、法治意识的内涵

在《辞海》中“法治”的释义是:依据法律治理国家的一种主张和原则。而我们知道“意识”是;“人对客观存在的主观映象,在意识活动中人们从感性经验抽象出事物的本质、规律形成理性认识,又运用这些认识指导自己有计划、有目的地改造客观世界”。由此“法治意识”可理解为:“作为独立主体的社会成员在实践中所形成的关于法治的心态、观念、知识和思想体系的总称,是符合法治社会建设要求的法律意识 ,是人们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看法和对法律规范的认同的自觉程度最高的一种意识。”只有当人的法治意识空前觉醒,才能自由地通过法治实现社会发展,从而实现人的自由和发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的重大任务。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法治意识是现代法律有效运行的核心部分,是实现法治社会的精神条件。大学生是国家建设的中坚力量,强化法治意识教育,在大学生心中真正建构和培育现代法治意识,建设好法治文化,才能支撑法治实践,为最终实现法治中国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大学生法治意识教育存在问题

(一)教育观念滞后

传统的教育观念认为,好的成绩是衡量学生优秀的重要指标,从启蒙教育到高等教育,关于普法教育的内容,屈指可数,更谈不上培养法治观念,弘扬法治精神的内容。更多的普法课程,也未受到重视。传统文化与现代生存压力交织,使大学生无所适从,容易导致急功近利的心理状态,这对大学生自身的发展和社会的发展都是不利的。

(二)教学内容单一

现行的教育体制中,基础学科(语、数、外、政、史、地、理,化)贯穿整个大学之前的教育中。以应试成绩为中心的教学目标,使法律的内容不被重视。直到大学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才成为一门必修课。这其中仍然把法律的相关内容与思想道德相结合,其中的篇章分配明显不足。法律基础的相关内容,注重引导学生成为合格守法公民。教材内容上单一,缺乏培养学生法治心态等更深层次的内容。另外据统计,非法学专业学时时间最多36小时,授课时间短,教师也很难将内容深入。法治教育是需要科学规划教学内容,形成良好的内容体系,从而有针对性的应用到教学实践中去。

(三)教学模式缺乏实践性

高校法治理论课程的教学模式简单固定,基本就是相关法学类课程的理论讲解。老师的规范式讲授,填鸭式灌输。在这种教学模式中,教与学没有形成互动,也没有体现法治学习的特殊性和必要性。教育方式、方法往往比较简单,教学效果也不太明显。这样一来,所谓的法治教育,其实流于形式,学生真正收获和应用的东西少之又少。此外,青年学生的思维活跃,尤其受网络等新媒体影响,他们的认知结构和主体思维很强。对于不能产生共鸣,死板枯燥的教学模式,更加不会引起学习兴趣。高校在法治意识教育方面与地方检、法等司法机构的合作教学机制也不完善。合作教学有利于大学生身临其境,增加法治实践体验。然而事实上,在高校的法治意识教育中并没有推广这种教学模式。单纯把法治课程作为考核课程,即使不少学生能取得不错的分数,但是,在遇到需要法律解决问题的情况时,往往不能用法律武器来维护护自身权利。近年来,发生在高校的伤人、投毒致死等恶性案件中,大学生往往学习成绩优秀,但是法律知识和运用法律解决问题能力薄弱。其主要就有大学生法治教育实践性不够造成的。

(四)师资队伍薄弱,教学手段简单

法治意识教育是需要一支高素质专业强的教师队伍。因为法治意识教育不仅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而且还是理论性与实践性相结合的工作。正因为如此,对从事法治意识教育的教师要有所要求。很多教师并不是专业出身,教学能力相对薄弱,缺乏法律实践经验。在这种情况下,教学工作只能是围绕教材内容进行,这对法治意识教育的效果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例如,法律基础课教学中,许多老师把重点放在宪法、民法、刑法等实体法律制度和知识上,却忽视这些法律制度的基本精神,没有引导学生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思考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事实上,大学生法治意识教育不但是了解法律知识,自觉遵守法律制度;而且是要在此基础上做到“心灵上有感触、思想上有提高、行动上有表现”。

此外,教学手段简单,往往采取“三尺讲台、粉笔、黑板”原始的课堂教学,使课堂缺乏活力,学生没有能够真正受益。大多数学生对此没有学习兴趣,在课堂上从事法治意识教育工作的教师也很难与学生产生互动。多媒体教学资源使用不充分,很多教师的电子教案中,没有视频和相关案例分析。除去多媒体教学资源,在大学校园中的显性文化教育也不够重视,学生在法治意识教育中参与度不高。大多学生都从未参加过法律的相关讲座,更无从谈起法律实践活动。

三、培养大学生法治意识的对策

“法治”已经成为国家的基本方略,教育者必须站在这一高度,用与时俱进的态度看待大学生的法治意识培养工作。大学生法治意识的增强,有利于大学生的全面发展,有利于社会法治氛围的形成,有利于推动法治中国的建设。因此,在培养大学生法治意识需要作出以下努力:

(一)与时俱进,转变教育观念

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治国基本方略,教育者应该审时度势,站在新的视角,用新的观念来教育和引导学生。法治,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一大标志,中西内外有不少宝贵的法治文化,教育者要引导学生,善于在交错文化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自觉提高法治修养,形成现代化的法治观念,产生对法治的认同感和责任感。教育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人的全面发展。只有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社会才能安定有序。法治意识教育,就是要从根本上,使学生懂得:社会公平正义是普遍的大众的价值观,当全社会都形成这一观点是,社会的秩序就是法治。一个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不是光着眼于人的生存能力和状态,更需要法的规范和建立。法治成为生活常态,社会才会愈加和谐。

(二)丰富教学内容,利用教育资源

高校是对大学生进行法治意识教育的主阵地,在大学生法治意识教育中是不可或缺的角色。法律涉及范围广,内容多,而法律知识也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完善和深入。高校需要根据大学生群体的需求以及掌握法律知识的学习规律,开发具有时代性和实用性的教学内容,以便学生的学习和掌握。法治意识教育的目的,就是让大学生树立法治观念,弘扬法治精神,以此培养大学生的法治信仰;让法治成为生活的必需品,让青年学生知法、懂法、用法。另一方面,学校需要整合教育资源,包括开展讲座、邀请当事人现身说法、社团法治活动、校园法治板块宣传等一些方式,丰富法治意识教育内容,让学生有兴趣有体验感,参与到法治学习和实践中去。只有在日常生活中潜移默化的影响,使权利、义务、公平等意识深入脑海,才有助于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大学生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

(三)增加互动,注重教学实践性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即实践出真知。大学生法治意识教育成效如何,必须体现在打学生主体参与中。法律知识的获得靠传统课堂教学可以完成,但提高大学生的法治理念需要在实践中习得。在大学生法治意识教育中,实践是一个不可逾越的关键环节。尽管处理法律问题确实应该把“所有的社会问题,不论他们来自民间还是官方、不论具体还是抽象、不论不论春秋大义还是鸡毛蒜皮,一概可以运用法言法语转化为发了出问题,运用法律概念进行分析判断”。然而,对于大学生来说更应重视其对法治的交互体验感。因此,在培养大学生法治意识中,实践必不可少。结合课堂教学,增加学生间、学生与教师间的互动性讨论,增加案例排演,模拟法庭,甚至深入法院,参加庭审等方式,让学生不仅用脑记法,用眼去看法,用耳去听,更加身临其境切身感受。通过互动和实践的作用来学习感知法治魅力;通过理论联系实践,达到学以致用,使守法、护法、用法的意识内化为学生的行动源泉。

(四)强化师资队伍,拓展教学手段

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加强大学生法治意识教育,离不开一批法律专业知识过硬、思想素质高尚、实践能力很强的专业教师队伍。加强教师队伍培养,对于开展大学生法治意识教育工作很大的推动作用。他们是教育的前沿,承担了更多的责任和希望。高校应当把法治课程和思想道德课程教师分开,所谓“术业有专攻”,基于法治教育的重要性和特殊性,这样的改变是有利于教师水平的发挥,更有利于大学生思想道德和法治素质的培养。高校应当对从事法治教育的教师进行专门培训。此外,应当加强与地方司法部门的合作教学,聘请司法界精英做兼职教师,定期请他们结合自己工作实际给大学生讲授相关知识,对于培养大学生法治意识大有卑益。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同时,高校也应该拓展教学手段。采用启发教学、多媒体教学、案例分析等多样化教学手段,利用宣传栏、校园网络、校园广播电台、校内刊物、班级活动等,不断拓展法治意识教育,使法治观念融合到大学生的日常生活,体会到“法治与我相随,知行统一与法律”,逐步提高和增强大学生的法治素质。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4-10-29(1).

[2]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3]孙笑侠.法律家的技能与伦理[J].法学研究,2001,(4):9.

[4]莫良元.高校法治教育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大学教学,2013,(12):80.

法治意识的重要性篇3

[关键词]政治文化;传统文化 ;公民意识;官本位

[中图分类号]G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2)03 — 0014 — 02

政治文化,是一个国家中的阶级、民族和其他社会团体以及这个国家中的成员在一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历史与现实的环境中形成的政治思想、政治制度、政治观念等内容的总和。中国政治文化发轫于两周,具有数千年历史,是当代政治文化的牢固的精神支柱和深层的文化土壤,对当代中国政治发展具有深远影响。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发生了巨变,整个社会由传统农业文明向现代工业文明和信息文明急剧转型,在物化层面和制度层面发生了显著变化,在人们的精神世界里也发生着持续的、深刻的、革命性转变。在此背景下,如何构建和谐的政治文化,已成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从四个方面对构建和谐政治文化的基本途径进行深入分析,以期对构建和谐社会有所助益。

“重民”是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一大特点。早在周武王伐纣时,就提出了“敬天保民”的口号;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为争夺土地进行战争,又提出“无民孰农”和“无民孰战”的口号。从孟子的“民贵君轻”到唐代魏征的“载舟覆舟”,历代统治阶级中都有主张重视民生、民意者。但重民不是民主,民本主义不是人本主义。因为重民的主体是君、官(统治者、掌权者),而民主的主体是民(人民、公民),是人民、公民当家做主,参与对国家事务的管理。重民是要求统治者重视人民的疾苦,为人民做主,人民则只要“俯首贴耳”依靠明君、清官即可〔1〕。概言之,传统民本思想中的“民只是统治者维护王权的一种手段或工具,与现代意义上的“民主”思想相距甚远。构建和谐的政治文化,必须重视民主的政治文化建设。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是社会主义的终极追求目标,人民是社会主义政治体系“内生态”的必然要求。从政治发展的角度看,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也就是公民的政治自由的发展。而要实现社会主义公民对于政治自由的追求,作为一种政治生活方式的民主政治文化,是不可或缺的,“为了享有自由,唯一的办法就是致力于民主机构和民主习惯的逐步发展”〔2〕,只有民主的人民,才更有可能成为自由的人民。因此,和谐政治文化的建设必须以民主的政治文化为其目标之一,坚持服务于人的全面发展的原则,张扬宽容、愿意妥协和崇尚自由平等的理念,承认人民在国家生活中至高无上的地位,主张国家是为社会服务的工具,尊崇社会对国家的监督和约束等,从而为和谐的政治文化提供价值理念支撑和合法性、合理性证明。

中国两千多年封建专制主义的影响,“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夫夫、妇妇”的宗法关系、“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专制皇权导致的权威崇拜、奴性心理,造成的依附顺从观念,深深影响人们的政治思想和行为模式,是形成臣民意识的深层文化土壤,也使臣民意识至今仍然盛行。从而导致人民缺少民主实践的经历,认识不到自己会对政治产生影响,在现实生活中不想去参与政治生活,缺乏自主意识和合理利益及权利的追求精神。这种影响导致当代中国不少民众对社会管理和政治既无参与的热情和意识。对政治冷漠,成为当下中国不少民众的自觉行为,严重影响着我国国民参政议政意识的形成,阻碍着我国当代公民在现代意义上公民意识的形成。

构建和谐的政治文化必须培育人民群众的公民意识。公民意识是现代社会以公民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为内容,以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为基石,将权利观、义务观、归属感、责任感、使命感、自律意识、法治意识、平等意识和宽容精神等融为一体的现代民众意识。培育公民意识是现代民主社会的核心价值和基本理念得以形成和发展的前提条件。公民意识是衡量政治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尺,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强大动力。

构建和谐的政治文化是当代中国政治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历史性课题,就是实现传统臣民文化向现代公民文化的转型,以达成与政治生活民主化进程的生态对接公民文化是一种复合的政治文化,它坚持“参与以有序为前提,督政以认同为基础,维权以守法为要旨,纷争以节制为条件,批评以宽容为原则”〔3〕,从而使公民在处理国家与个人的关系上倾向于寻求偏向集体主义的平衡点,营造一种具有无限适应性与创造力的弹性空间,使政治处于合乎生态发展的适当状态。构建和谐政治文化过程中,非制度性的公民文化还有利于提高民众对国家的忠诚度对执政党及其政府的认同度,直接影响和匡约着民众的政治行为方式,成为支撑民主政治的社会心理模式。

法治意识的重要性篇4

【关键词】法治意识 市场经济 法治教育 政治参与 培育与成长

【中图分类号】DF02 【文献标识码】A

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与西方国家建设法治大厦时的情形相比,中国遇到了西方国家不曾遇到的基础性难题―封建专制思想严重,法治建设缺乏相应的法治意识支撑。公民的现代法治意识是树立法律权威的内在支撑,真正的法律权威只能来自于公民自觉自愿的认同和推崇。所以建构和培育公民的法治意识,唤起法治主体对于法治的信仰和情感,对于法治的运行具有基础性作用。那么,如何建构和培育公民的法治意识呢?

深入推进市场经济发展,催生法治意识的成长

市场经济要求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它孕育着自由、平等、人权等意识,是现代法治意识的物质基础,加大经济体制改革力度,深入推进市场经济发展,是法治意识培育和成长的必由之路。

市场经济孕育平等观念。市场经济是社会化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以交换为实现方式,而交换主体的平等地位是交换正常进行的前提条件,因为不平等地位必然导致剥削或掠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理性选择、公正对待以及决策的分散化成为社会的重要准则,有助于社会成员摆脱以往的人身依附性,形成个体的自主意识和独立的人格,使得平等的基本观念在民众层面被普遍认同和广泛接受,从而有效地植根于现实的社会生活之中。

平等观念在市场经济过程中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法律地位平等。市场主体人格上相互独立,不存在身份上的依附关系。在商品交换过程中,每一个市场主体都是交换者,作为交换的主体,他们的关系是平等的关系。第二,市场机会平等。市场经济是自由竞争的经济,竞争规则公正、竞争过程透明、竞争结果有效,每个人都能在同等的条件下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从而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生产效率的提高。第三,法律规则平等。国家必须制定统一的法律规则,才能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每个市场主体在参与竞争时必须遵守法律,把自己的行为置于法律规则的约束之中,任何主体的任何失范行为都应受到法律制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实现平等观念的基础和根本保障,也是平等原则的最高体现。

市场经济衍生契约思想。市场经济以社会交换作为实现方式,市场主体进行交换的具体方式就是签订契约,从而衍生了契约思想。契约思想的本质就是契约自由,因为市场主体以实现自己的最大经济效益为目的,只有自身意志自由,才能选择最有利的价格成交,达到经济行为的合理化。契约自由意味着市场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思,通过平等协商,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市场主体订立的契约受法律保护,具有法律效力,谁违反契约,谁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契约自由有利于当事人形成权利义务的预期,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预见法律行为的后果,维护市场交易关系的稳定性,也有利于契约争议的迅速解决,节约交易成本。

契约自由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缔约自由。契约以合意为基础,当事人缔约的自由意志受法律保护,自行决定是否与外部发生契约联系,订立契约与否完全属于个人的私权利。第二,选择相对人自由。市场经济要求自由竞争,没有自由竞争,就没有市场经济。选择相对人自由是自由选择交易伙伴的权利,买方或卖方选择交易伙伴的过程,就是相对人的竞争过程。要使市场保持充分的竞争,就必须扫清非市场的外力因素对竞争的干扰。第三,契约内容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契约内容自由意味着契约当事人自主决定接受何种约束,缔约者可自由选择契约的标的、价款、交付方式、履约的时间和地点等内容。一经合意选定契约的各项条款,即对当事人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第四,解约自由。即缔约后,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转移合同的权利义务、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第五,解决争议的自由选择权。当事人就契约发生争议后,可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在涉外民商事诉讼中,当事人还可选择具体适用的法律。

市场经济培植人权意识。人权是指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尊严权、获助权、公正权等基本权利。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平等和自由,因为没有平等、自由作保证,人类就不能作为人来生存和发展,就谈不上符合人的本性与尊严,也就谈不上人权。市场经济是规则经济、权利经济,其要义是平等与自由竞争,没有平等权和自由权,市场经济就失去了基础条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主要是依靠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来进行配置的,它要求市场主体能够以自己的意志、平等自由地按照市场规律进行商品生产和交换。同时,在所有的资源中,人力资源是最重要的。要使人力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必须使他们拥有充分的权利和自由,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现代市场经济主体的多元化,要求保障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反对特权,以实现资源的合理化配置。市场经济促使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走向权利的时代。

强化法治教育,提升公民的法治意识

法治教育就是法治意识的教育,是法治意识培育和成长的主渠道,通过法治意识的教育,建构和培育公民的现代法律观念,促进全社会形成科学的法律价值观,促使公民自觉加强法治建设。

法治教育的重要性。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但社会意识具有相对独立性,即社会意识和社会存在发展的不完全同步性,它对社会存在具有能动的反作用。根据马克思主义这一基本原理,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主动培育法治意识对于法治建设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法治意识的建构和培育,离不开教育,教育是自发性意识转化为自觉性意识的基础,是建构和培育公民法治意识,传承法治文明的重要社会实践。十报告指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法治教育通过系统的法律知识的传授,使公民对国家法律体系的框架有一个整体的了解和较为全面的把握,从而为公民自觉守法、用法以及维护法律的尊严奠定较为坚实的基础;法治教育可以促进全民形成科学的现代法律价值观,使公民在理性上认识到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从而影响公民的法律思想和行为模式;法治教育通过对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可以形成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队伍。这些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在国家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中发挥重要的功能,他们身上所体现的法律品格和对法律的信仰,也对公民树立现代法治意识具有直接的表率作用。法治教育的根本目的在于促使广大公民树立法治意识,懂法守法用法,维护法律至高无上的尊严和地位,从而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促进法治建设。

丰富和完善法治教育的内容。第一,当前我们需要变法制教育为法治教育,加强法治、内容的教育。中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历史,在民众的法律意识中,法即是刑,刑即是法,法代表裸的暴力,突出的是强制性和惩罚性,法律只是统治的工具,如果不服从法律,就会招致由国家强制实施的制裁与惩罚。这种法律工具主义的理念使得民众从内心情感上自发地排斥法律,视法为自己生活中的障碍。长期以来,在法治教育内容上一味强调马克思关于法律的工具性的思想,忽视了马克思关于民主、平等、权利、自由以及限制公权、保障人权等法治、理念,这样便把马克思论述中关于法律工具性的内容推到了极端。在法律文化上曾一度表现为:过分强调公民义务,要求个人无条件地服从国家、集体,忽视公民权利,个人利益经常得不到保护,并受到侵害。长此以往,法律的概念在人们意识中便与义务概念等同起来,义务具有强制性,谁会发自内心地去追求被强制呢?因此对法律信仰的基石也就难以奠定。

第二,加强公民意识的教育。“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在两千多年封建君主专制统治下的中国人长期缺乏独立的人格和意志,缺乏普遍的权利主体意识、平等观念。封建制度虽然早已消灭,由于社会意识的相对独立性,封建社会的臣民意识并没有随着其赖以生存的小农经济的瓦解而立刻消亡,在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依然或多或少地顽强存在,严重影响法治社会的建设,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成为当务之急。公民意识是指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地位的自我认识,强调的是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责任意识、公德意识、民主意识等基本道德意识。加强公民意识的教育,能够增强公民的参与意识,促使公民作为国家的主人,积极参与公权力运行,在参与中公民才能切身体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逐渐形成参与行为的理性化;加强公民意识的教育,能够促进公民的监督意识,公民的监督意识是权利制约权力机制的思想保障,国家权力受到人民的监督是人民原则的核心所在;加强公民意识的教育,能够增强公民的责任意识,主动履行与自己的公民身份相适应的义务,遇到有关国家政治和社会利益问题时,能够自觉维护公共利益;加强公民意识的教育,能够增进公民的规则意识,依据明确的规则来协调各种相冲突的意志和行为。

拓展法治教育的形式载体。法治教育应在结合中国传统文化的基础上,不断丰富教育的形式载体,创新和选择人们喜闻乐见的形式。第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尤其是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建设法律资料服务中心、普法广场、法治文化活动等法治文化基地。加强各类法治培训机构的建设,比如建设法律培训中心、领导干部法律培训中心、青少年法制教育中心、法制电影教育基地和基层干部法律培训基地,最大限度发挥其宣传法律知识、传播法律文化、弘扬法治精神的作用。第二,通过法治教育进教材、进课堂加强学生的法治教育,把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分开,加强公民意识教育,重点加强学生法律素养的培育。第三,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挖掘传统新闻媒体、印发普法宣传资料等传统手段的作用;组织法治讲座、法律知识竞赛、法治展览、法治宣传晚会,发挥文艺作品的教化功能;充分利用新闻网站、BBS论坛、微博、微信等网络新型载体,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利用宣传月、宣传周、纪念日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动漫形象、公益广告、法律进社区开展法律咨询活动,使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受到法治知识的熏陶,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亲和力;通过法治文学、电视剧、电影、戏曲、歌舞、相声、小品等形式,挖掘与传统文化相结合的方式,寓教于传统文化之中,使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精神相融合,逐渐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文化。

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增强法治技能和思想

政治参与是“普通公民通过各种合法的方式参加政治生活,并影响政治体系的构成、运行方式、运行规则和政策过程的行为”①,是重要的法治实践活动。十报告指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

政治参与中领导者率先的法治行为,有利于推动法治文化的形成。扩大公民有序参与政治活动,推动政治生活公开化、透明化,能够促使领导者的政治行为率先法治化,有利于推动法治文化的形成。领导者的社会地位使其行为具有多重特征:作为领导,他是执政党和政府的代表,是公共权力的行使者,管理国家和社会,追求整体利益;作为个人,领导与普通公民一样,具有自然的生理、心理和亲缘的需要,为追求个人利益而实施行为,这种双重性使领导者无论是以领导的身份实施职务行为还是以普通公民身份实施个人行为,都会对社会产生影响,即表率作用。在领导职权范围内,领导者自身是否依法办事,对下属的行为直接产生引导或制约作用。同时,由于领导的职务身份,注定其作为公众人物处于社会关注的焦点,其个人行为对职权范围以外的社会群体也会产生较大的示范作用。

政治参与中的法治绩效,有利于提高公民对法治的尊崇。人是法治运行的主体,主体的法治意识越强,法治建设就越顺利。公民对法律能否信赖关键在于法治建设进程中能产生多大的法治绩效,即能否获取更多的权利和自由。而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有利于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加快法治政府的建设进程,逐步实现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推进国家和社会更好更快地发展。在政治参与进程中所产生的法治绩效,让公民亲身体验到更多的自由和权利时,才会认可法律、遵守法律,从而在内心深处筑牢法律至上的理念,真正尊重法律、崇尚法律。对此,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真正的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②

政治参与中公民的法治实践,有利于法治思想的丰富和巩固。意识是人脑对客观世界的反应,人的意识不是生来就有的,人类意识是在社会生产劳动的实践中产生,因此,良好的法治实践对法治意识培育和成长起着决定性作用。一般来说,与专制社会相适应的社会政治心理基础是臣民意识和人治意识;而与民主社会相适应的社会政治心理基础则是公民意识和法治意识。在有序的政治参与中,公民通过法治实践能够获取大量的与法治知识、法治技能、法治经验、参与意识等相互关联的内容,各种法治文化、法治观点、法治情感在法治实践中相互碰撞和融合,有利于丰富和巩固自己的法治思想。通过长期的法治实践,公民不仅能够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关的法律要求,而且能够有效地提高对法律体系的认识和了解,获得法律知识,形成法治技能,积累法治经验,从而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形成独立人格,养成民主、平等精神,增强政治责任感,培育宽容心态,“通过政治参与成长为更理想的具有民主意识的公民。”③

一个具备民主和法治意识的公民,参与意识、监督意识、责任意识和规则意识更强,在有序参与政治生活的法治实践过程中,对国家权力的运行保持一种自下而上的经常性的影响力,自觉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推进我国的民主化进程。实现民利的法治化、政治参与秩序化,有利于保持社会的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防止社会动荡等不稳定因素的发生,从而保证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顺利发展,最终实现法治中国梦。

(作者为贵州师范学院副教授)

【注释】

①朱光磊:《政治学概要》,天津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278页。

②[法]让・雅各・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10页。

法治意识的重要性篇5

[关键词]公民意识法治市民社会公民教育

眼下关于加强公民教育,提高公民素质与公民意识的呼声越来越高,对于公民意识的作用、意义、结构与内容等,许多专家学者都从不同角度给予较详细的论述,然而对于公民意识的生成机制,如何培育公民意识的探讨却较少,笔者欲从这一角度分析当代中国公民意识薄弱的原因,并根据公民意识自身生成机制,对如何提高当代中国公民意识提出建议。

一、当代中国公民意识的现状分析

公民意识是社会意识的形式之一,它是公民对于公民角色及其价值理想的自觉反映,包括公民对自身的社会地位、社会权利、社会责任和社会基本规范的感知、情绪、信念、观点和思想以及由此而来的自觉、自律、自我体验;还包括公民对社会政治生活和人们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自我价值、自我人格、自我道德的评判,对实现自身应有的权利和义务所采用手段的理解,以及由此产生的对社会群体的情感、依恋和对自然与社会的审美心理的倾向[1]。

中国自20世纪70年代末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与改革开放之前相比,社会结构日趋复杂,涌现出了很多新兴社会阶层;社会内容日趋丰富,不仅绝大多数人解决了温饱问题,而且有相当一部分达到小康水平,人们在不断提高自己物质生活水平的同时,精神文化生活日益丰富;社会流动性增强,农村与城市之间的农民工的流动,城市之间的人才流动,国内与国外之间的人口与资本流动,都显著提高。社会的进步与变革必然带来人们思想观念上的深刻变化,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行,有力荡涤着腐朽的封建思想文化,催生新的进步的思想观念。伴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加强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发展,人们的民主法制意识、平等公正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自主意识、社会公德意识等都有了明显的增强,这对于加快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步伐,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保持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完成我国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根本性转变有重大意义。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当代我国公民意识的现状与现代社会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不小的差距,有学者就指出:“千差距,万差距,缺乏公民意识,是中国与先进国家最大差距”[2],这主要是由于长期的封建专制社会历史所造成的。现代公民和公民意识是伴随着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和资产阶级统治的建立才逐步确立的,在中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社会里,是不可能有公民的概念和公民意识的,有的只是臣民、顺民、子民意识、奴隶意识。中国封建的占主导地位的小农经济、封建的专制政治制度与在思想领域占统治地位的儒家文化是相互适应的,共同维护封建等级制度与家族统治,根本没有产生公民和公民意识的土壤。中国社会从来都缺乏个体权利与自由的思想,没有法治社会的根基。儒家宣扬的“仁政”是让人做奴隶的政治,宣扬的三纲五常是教人做奴隶的道德。鲁迅曾说过,一部中国史只有两个时代:“一、想做奴隶而不得的时代;二、暂时做稳了奴隶的时代”。[2](P212)在专制之下,中国人从未当过主人,也从未争取当主人的资格。辛亥革命了清王朝的封建专制统治,开始尝试在中国建立民主共和制度。然而在旧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条件下,民族压迫日益深重,国家长期处于分裂状态,国民教育落后,封建思想遗毒得不到有力清除,民主共和观念在中国的生长发育注定要经历艰难曲折的历程。争取民族独立,反抗封建压迫,建立一个独立统一的新中国成为压倒性的任务。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奋勇拼搏,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人民开始了传播公民意识,建立和完善民主共和制度的实践征程。五四宪法明确规定了人民的国家主人地位,详细规定了公民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公民的地位和公民意识在法律上有了保证。可惜的是,1957年以后“左”的错误倾向越来越严重,最后竟导致。中社会主义民主遭到极大破坏,社会主义法制遭到践踏,宪法上规定的各项公民权利受到蔑视和百般蹂躏,个人的生命自由与公民心理受到极大的摧残,这些都妨碍了当代中国公民意识的生成。相反中暴露出的宗法等级意识、臣民意识、人治意识、盲从心理等封建传统意识,说明自觉清除腐朽反动的封建思想意识的影响是我们一项长期的任务。邓小平指出:“我们进行了二十八年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封建主义的反动统治和封建土地所有制,是成功的,彻底的。但是,肃清思想政治方面的封建主义残余影响这个任务,因为我们对它的重要性估计不足,以后很快转入社会主义革命,所以没有能够完成。”[4](P335)

二、现代公民意识的生成

机制公民和公民意识是近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物,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根据西方国家的历史经验,公民意识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元化进程中政治解放和人的解放的结果,是由臣民变成公民,臣民文化逐步走向公民文化在人的观念中的体现。

(一)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划分是公民意识生成的客观前提。

马克思指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5](P32)公民意识是个体对自己在国家和社会中所处政治地位的现实感受和应有的认识,它代表人类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性的、定型的、系统的认知。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国家与社会的二元结构是公民意识产生和存在的客观前提。

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市民社会创造国家之时即反过来被政治国家所制约,实现了二者的异化和同一,并表现为人治专权、自足经济和宗教权威的统治,进而成为套在劳动人民头上的沉重枷锁。公共利益变作与广大劳动人民群众相分离和对立的统治者的特殊利益,强权的绝对自由吞噬了社会成员的主体自由,从而衍生了自然主义生活图式下的单向度服从的臣民意识,根本谈不上公民意识,人性受到严重压抑和扭曲,人的尊严和价值遭到严重贬损。

资产阶级市民社会革命把自己从封建政治国家的桎梏中解放出来,这种“政治解放一方面把人变成市民社会的成员,变成利己的、独立的个人,另一方面把人变成公民,变成法人。”[6](P443)具体言之,一方面由于市民社会获得独立的充分的发展,并呈现现代商品经济运行形态,奉行财产私有、契约自由和责任属己原则,使市民社会分解为集合形态的,以交换价值为纽带的独立的、自由的各个个人;另一方面,在民主契约原则上重新确立了只能以市民社会为目的的政治国家,实施三权分立和民主代议制,使国家成为公民平等而广泛参与创制并共享的公共产品。宪法以最高法律权威的形式,宣布社会成员为公民具有独立主体资格,享有充分的人权和公民权。作为公民的个体获得了政治生活和市民生活的双重组织生活,从而摆脱了王权、神权以及政治社会生活一体化对人的束缚,个性获得了空前解放,主体自由得到充分确认和空前发展,大大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和加速了人从社会关系中解放出来的历史进程。

从根本上说,公民意识的存在反映的是社会的需要,而不是国家的需要,展示了社会权利制约从社会中产生并凌驾于其上的国家权力的一种努力。公民意识在本质上必然表现为与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主体自由追求和理性自律精神。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就是:国家“必然实现法律的、伦理的、政治的自由,同时,个别公民服从国家的法律也就是服从自己本身的理性的即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7](P129)。

(二)现代法治是公民意识生成的制度基础。

公民意识体现为相应的公民观,即作为特定社会的成员对现代国家以及社会中人际关系的基本价值和行为规范总体的认知,是对法治国家的理性认识。公民意识又是一种现代意识,是在体制下形成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民众意识。因此,公民意识不同于以往的专制社会中对人的精神的强制和控制,而是对以妥协和宽容的精神,使得不同的政治努力获得均衡的政治现实的认知的开化性,是人类意识进化的一种表现形态,它使公民在成为统治者的同时也能够作为被统治者服从国家整体与发展。法治国家通过制度性的安排使得这种开化性成为一种现实,或者说,这种开化性正是在民主政治的法治国家状态下,在法治国家中权利本位的政治与社会伦理观念下,公民通过对国家公共事务的参与,通过反复的熏陶和训练而逐渐成为一种心理定势的。如已经获得普遍认同的对公民主体地位的肯定、对权利的确认,以及社会责任意识等,甚至我们还可以描绘出法治国家、民主政治状态下的公民所具有的相应的人格特质,表现为勇气、直率、积极的参与精神等。

合法性是公民意识的构成基础。美国人类学家哈维兰强调,“不管一个社会的政治制度会采取什么形式,不管它怎样处理它的事务,这个制度总是必须首先找出获得人民效忠的途径。”[7](P497)这个途径就是制度合法性的确立。哈贝马斯则认为,“合法性就是一个合法的制度赢得承认。合法性就是承认一个政治制度的尊严性。”因此,“任何一种政治制度,如果它不抓住合法性,那么它就不可能永久地保持住群众(对它所持有的)忠诚心,这也就是说,就无法永久地保持住它的成员们紧紧地跟随它前进。”[8](P339)现代法治为公民意识的生成提供了这种合法性的基础,占据公民意识核心的权利意识、主体意识等在作为根本性大法的宪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三)公民教育是公民意识生成的重要途径。

公民意识是社会存在的一种反映形式,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社会的存在只是为公民意识的生成提供了一种客观前提,但公民意识却不是自动生成的,它需要靠对全体公民的教育,需要在全体公民的社会化过程中来实现。在现代社会,公民教育伴随个体的社会化全过程,伴随作为个体的人的发展的始终。通过公民教育的实施,必须完成从生物意义上的人到社会意义、文化意义上的人的转变;从只是具备公民资格的人到完全意义上的成熟公民的转变。

公民教育包含了对公民的知、情、意、行等多个方面、多个层次的教育,公民意识是其结果的集中体现。公民意识的强弱可以用来作为衡量公民教育效果好坏的客观标准。学校是公民意识生成的主要环境,但同时家庭、传播媒介、社会等也影响着公民意识的健康发展。公民意识中的民主意识、主体意识、平等意识、自主意识等意识的形成和发展需要在一种平等开放的教育环境下进行,传统意义上的思想政治教育的方式必须改变,以适应新形势下培育平等独立的公民的需要。消极简单的灌输只“会降低民主对成员所要求的那种评价道德与政治的能力”[9](P286),使社会成员成为臣民,从而与民主的、自由的公民精神背道而驰。真正的教育必须以尊重受教育者本人的经验和理性为前提,只有当一个人成功地运用了自己的经验和被教育机构所激发的理性能力为他人和社会作贡献时,我们才能说此人受到了教育。在作为专门教育机构的学校里,“如果只让教材与教师有发言权,旨在培养理智与性格的学习就不能完成”[10](P25)。

三、构建当代中国公民意识的生成机制

(一)理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合理划分双方的权限,为公民意识的生成提供客观物质前提。

在资本主义社会,政治国家并不能成为市民社会的实现形式,反而成为其外在限制而产生严重对立,出现了“国家的公民和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市民也是彼此分离的,因此,人就不能不使自己在本质上二重化”的异化状态。[6](P443)马克思反对“用复古的办法来消除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论”[6](P443),认为只有民主制才能最终消除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和对立,实现“普遍与特殊的真正统一”[6](P443)。而民主制只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才能真正建立。但事实上,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主实践中,各个个人也需要在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这种分离的界限里活动”[11](P28)。因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合理划分政治国家和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职能和权限,着重培育社会主义市民社会,健全国家体制,引导和促进公民意识健康发展。

长期以来,政治国家过于强大,市民社会极度萎缩是导致我国社会成员公民意识难以健全的原因之一。而事实上,由各种独立的社会利益集团与非政治组织组成的市民社会,对于刺激政治参与、增强民主制度下的公民民主技术和效能,培养和提高公民的民利与义务意识有重大作用,是培养和深化民主法治文化价值,如宽容、妥协、尊重他人权利、追求自己的权利等的重要场所,是孕育公民文化促进现代法治社会形成的重要社会基础。在市民社会中,“身份和利益各不相同的社会单元,由于对国家保持独立性,不仅能够限制统治者的无端专横行为,而且也可以有助于造就更好的公民:他们对别人的偏好有更深的了解,对他们自己的行为更具自信,在为了公共福祉而情愿奉献方面更加具有文明的心灵。”[12](P27)市民社会以社会民主制约权力,从而培养社会成员的民主参与、自主自律和公共精神,它不仅是法治国家的基础,而且也是公民意识得以存在的社会土壤。

(二)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公民意识的生成提供基础条件。

公民意识的生成离不开市场经济的发展,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于生发和健全公民意识,巩固和提高公民意识有着潜移默化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市场经济中,利益驱动和公平竞争机制有利于调动竞争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助于唤醒公民的主体意识。主体意识的增强对公民意识生成的影响,在于公民个体意识到了自己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主人地位,开始积极参与政治经济生活,在理性思维的基础上逐步形成自觉的反思、认同以及平等意识、独立意识、自主意识、民主意识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随着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必将促使人们加深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强化公民的权利意识。市场经济的这种以法律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特点,有助于市场主体乃至全体社会成员积极守法精神和理性自主精神的养成。同时市场经济活动还对发展市场主体之间的合作意识、互利意识、诚信意识、自律意识等有重要作用,并对全体社会公众有示范效应。

(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扩大公民的有效政治参与,为公民意识的生成提供制度保证及政治实践机制。

政治参与是民主实践的重要形式,是公民自我教育和实现政治社会化的重要手段。公民通过各种形式的政治参与,可以获得政治知识,积累政治经验,学会政治技能,进一步巩固和提高民主意识,培养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所需的政治能力;还可以通过广泛有效的政治参与,增强社会主义民主的主人翁精神,提高对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认同感和责任感,培育宽容精神,充分权衡国家、社会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实践证明在参与过程中培养公民意识,塑造公民人格,是现代社会培养具有民主观念和民主能力的现代公民的重要途径。

当前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相对滞后,其总体状况表现为:制度优越但体制不够合理;内容真实但法制不够健全;形式多样但机制不够完善;保障可靠但发展不够平衡;主体广泛但参与不够充分。[13]无法提供满足公民政治参与的制度化的参与渠道,尚未形成吸纳公民广泛参与的能力。相当一部分公民并没有参与到政治过程之中,这大大阻碍了社会成员在政治实践中生成公民意识的可能性。因此需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探索新的公民政治参与的方式和途径,使公民的政治参与做到经常化、秩序化、制度化,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化、程序化、规范化,从而为社会公众公民意识的生成提供制度保障和政治实践机制。

(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依法行政与公正司法,为公民意识的生成提供法律保障和引导功能。

我国封建社会源远流长,有着深厚的“人治”、“礼治”而非“法治”的文化传统与心理,对于建设法治社会,生成公民意识与建设公民文化起重重阻碍作用。在我国,由于政治家和各级官员特有的地位、权力和职责,在法治建设和催生公民意识方面负有独特的责任,并起到独特的作用。具有健全法治心态和公民意识的政治家和官吏自觉公正地遵守和执行法律,从而有效地树立法律权威,对于唤起社会民众的法律良知和公民意识,促使广大公民积极守法,建设法治社会有重大意义。因此各级官吏依法行政,遵循程序公正原则,通过公正无私的执法,使社会成员感到法律能够在实践中被不折不扣地执行,对养成民众的法律至上信念和积极守法意识有积极的引导作用,反之将摧毁公民对法律的信任甚至走向反面。当前司法公正已成为突出问题,加快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司法,对克服封建思想遗毒,健全和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有直接作用。只有当人们发现发生在自己身边的案件得到公正判决时,人们才会真正感受到良善的法律距离自己是多么近,人们才会对法做到切身理解并相互沟通,从而在长期潜移默化当中不自觉地对法产生信仰意识。

(五)普及教育尤其是公民教育,为公民意识的生成提供相应的文化素质保障。

在我国文盲和半文盲的绝对数量还很多,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文盲的起点也在提高。加强旨在提高公民的识字率和文化素质的基础教育仍然是个重要任务。当前受过良好教育的少数人与教育不良和未受教育的多数人之间在文化素质和能力上的差距日益扩大。“现在最紧迫的教育工作不是让少数人学更多的东西,而是让多数人受到足够的教育。”[9](P287)缺乏教育使公民无法胜任以合法的方式在各种场所和组织进行表达和交流的活动。

公民意识生成的过程,是以民主法治为核心理念的公民文化内化为全体公民共识的过程,这就要求变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为公民教育。在对公民的政治教育中,变单纯的政策宣讲为民主政治意识、民主参与能力的培养;道德教育中,变空洞的道德说教与灌输为个体道德良知的启蒙、道德人格的培育,培养社会成员自主意识与独立人格,团体意识与公德意识;在法制教育中,变单纯的知法守法教育为权利观念、自由观念的启蒙教育,尤其应让公民懂得现代国家的本质是什么,清楚权利和权力的界限,弄明白什么是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现代法治,引导和强化公民对国家制度、法律制度的反思和认同。只有持之以恒地认真实施公民教育,改进教育方法和形式,具有现代公民意识的公民才会源源不断地加入到公民队伍中来,才能为一个现代民主法治社会提供强大而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姜涌.中国的“公民意识”问题思考[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4):86.

[2]李慎之.修改宪法与公民教育[J].改革,1999,(3):5.

[3]鲁迅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

[4]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7](美)威廉·哈维兰.当代人类学[M].王铭铭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

[8]转引自欧力同等.法兰克福学派研究[M].重庆:重庆出版社,1993.

[9](美)科恩.论民主[M].聂崇信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10](美)杜威.新旧个人主义[M],孙有中等译.上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11]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

法治意识的重要性篇6

[关键词]公民意识 法治 市民社会 公民教育

眼下关于加强公民教育,提高公民素质与公民意识的呼声越来越高,对于公民意识的作用、意义、结构与内容等,许多专家学者都从不同角度给予较详细的论述,然而对于公民意识的生成机制,如何培育公民意识的探讨却较少,笔者欲从这一角度分析当代中国公民意识薄弱的原因,并根据公民意识自身生成机制,对如何提高当代中国公民意识提出建议。

一、当代中国公民意识的现状分析

公民意识是社会意识的形式之一,它是公民对于公民角色及其价值理想的自觉反映,包括公民对自身的社会地位、社会权利、社会责任和社会基本规范的感知、情绪、信念、观点和思想以及由此而来的自觉、自律、自我体验;还包括公民对社会政治生活和人们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自我价值、自我人格、自我道德的评判,对实现自身应有的权利和义务所采用手段的理解,以及由此产生的对社会群体的情感、依恋和对自然与社会的审美心理的倾向[1]。

中国自20世纪70年代末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与改革开放之前相比,社会结构日趋复杂,涌现出了很多新兴社会阶层;社会内容日趋丰富,不仅绝大多数人解决了温饱问题,而且有相当一部分达到小康水平,人们在不断提高自己物质生活水平的同时,精神文化生活日益丰富;社会流动性增强,农村与城市之间的农民工的流动,城市之间的人才流动,国内与国外之间的人口与资本流动,都显著提高。社会的进步与变革必然带来人们思想观念上的深刻变化,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行,有力荡涤着腐朽的封建思想文化,催生新的进步的思想观念。伴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加强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发展,人们的民主法制意识、平等公正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自主意识、社会公德意识等都有了明显的增强,这对于加快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步伐,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保持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完成我国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根本性转变有重大意义。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当代我国公民意识的现状与现代社会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不小的差距,有学者就指出:“千差距,万差距,缺乏公民意识,是中国与先进国家最大差距”[2],这主要是由于长期的封建专制社会历史所造成的。现代公民和公民意识是伴随着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和资产阶级统治的建立才逐步确立的,在中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社会里,是不可能有公民的概念和公民意识的,有的只是臣民、顺民、子民意识、奴隶意识。中国封建的占主导地位的小农经济、封建的专制政治制度与在思想领域占统治地位的儒家文化是相互适应的,共同维护封建等级制度与家族统治,根本没有产生公民和公民意识的土壤。中国社会从来都缺乏个体权利与自由的思想,没有法治社会的根基。儒家宣扬的“仁政”是让人做奴隶的政治,宣扬的三纲五常是教人做奴隶的道德。鲁迅曾说过,一部中国史只有两个时代:“一、想做奴隶而不得的时代;二、暂时做稳了奴隶的时代”。[2](P212)在专制之下,中国人从未当过主人,也从未争取当主人的资格。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的封建专制统治,开始尝试在中国建立民主共和制度。然而在旧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条件下,民族压迫日益深重,国家长期处于分裂状态,国民教育落后,封建思想遗毒得不到有力清除,民主共和观念在中国的生长发育注定要经历艰难曲折的历程。争取民族独立,反抗封建压迫,建立一个独立统一的新中国成为压倒性的任务。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奋勇拼搏,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人民开始了传播公民意识,建立和完善民主共和制度的实践征程。五四宪法明确规定了人民的国家主人地位,详细规定了公民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公民的地位和公民意识在法律上有了保证。可惜的是,1957年以后“左”的错误倾向越来越严重,最后竟导致十年文革动乱。文革中社会主义民主遭到极大破坏,社会主义法制遭到践踏,宪法上规定的各项公民权利受到蔑视和百般蹂躏,个人的生命自由与公民心理受到极大的摧残,这些都妨碍了当代中国公民意识的生成。相反文革中暴露出的宗法等级意识、臣民意识、人治意识、盲从心理等封建传统意识,说明自觉清除腐朽反动的封建思想意识的影响是我们一项长期的任务。邓小平指出:“我们进行了二十八年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推翻封建主义的反动统治和封建土地所有制,是成功的,彻底的。但是,肃清思想政治方面的封建主义残余影响这个任务,因为我们对它的重要性估计不足,以后很快转入社会主义革命,所以没有能够完成。”[4](P335)

二、现代公民意识的生成

机制公民和公民意识是近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物,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根据西方国家的历史经验,公民意识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元化进程中政治解放和人的解放的结果,是由臣民变成公民,臣民文化逐步走向公民文化在人的观念中的体现。

(一)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划分是公民意识生成的客观前提。

马克思指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5](P32)公民意识是个体对自己在国家和社会中所处政治地位的现实感受和应有的认识,它代表人类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性的、定型的、系统的认知。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国家与社会的二元结构是公民意识产生和存在的客观前提。

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市民社会创造国家之时即反过来被政治国家所制约,实现了二者的异化和同一,并表现为人治专权、自足经济和宗教权威的统治,进而成为套在劳动人民头上的沉重枷锁。公共利益变作与广大劳动人民群众相分离和对立的统治者的特殊利益,强权的绝对自由吞噬了社会成员的主体自由,从而衍生了自然主义生活图式下的单向度服从的臣民意识,根本谈不上公民意识,人性受到严重压抑和扭曲,人的尊严和价值遭到严重贬损。

资产阶级市民社会革命把自己从封建政治国家的桎梏中解放出来,这种“政治解放一方面把人变成市民社会的成员,变成利己的、独立的个人,另一方面把人变成公民,变成法人。”[6](P443)具体言之,一方面由于市民社会获得独立的充分的发展,并呈现现代商品经济运行形态,奉行财产私有、契约自由和责任属己原则,使市民社会分解为集合形态的,以交换价值为纽带的独立的、自由的各个个人;另一方面,在民主契约原则上重新确立了只能以市民社会为目的的政治国家,实施三权分立和民主代议制,使国家主权成为公民平等而广泛参与创制并共享的公共产品。宪法以最高法律权威的形式,宣布社会成员为公民具有独立主体资格,享有充分的人权和公民权。作为公民的个体获得了政治生活和市民生活的双重组织生活,从而摆脱了王权、神权以及政治社会生活一体化对人的束缚,个性获得了空前解放,主体自由得到充分确认和空前发展,大大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和加速了人从社会关系中解放出来的历史进程。

从根本上说,公民意识的存在反映的是社会的需要,而不是国家的需要,展示了社会权利制约从社会中产生并凌驾于其上的国家权力的一种努力。公民意识在本质上必然表现为与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主体自由追求和理性自律精神。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就是:国家“必然实现法律的、伦理的、政治的自由,同时,个别公民服从国家的法律也就是服从自己本身的理性的即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7](P129)。

(二)现代法治是公民意识生成的制度基础。

公民意识体现为相应的公民观,即作为特定社会的成员对现代国家以及社会中人际关系的基本价值和行为规范总体的认知,是对法治国家的理性认识。公民意识又是一种现代意识,是在宪政体制下形成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民众意识。因此,公民意识不同于以往的专制社会中对人的精神的强制和控制,而是对以妥协和宽容的精神,使得不同的政治努力获得均衡的政治现实的认知的开化性,是人类意识进化的一种表现形态,它使公民在成为统治者的同时也能够作为被统治者服从国家整体与发展。法治国家通过制度性的安排使得这种开化性成为一种现实,或者说,这种开化性正是在民主政治的法治国家状态下,在法治国家中权利本位的政治与社会伦理观念下,公民通过对国家公共事务的参与,通过反复的熏陶和训练而逐渐成为一种心理定势的。如已经获得普遍认同的对公民主体地位的肯定、对权利的确认,以及社会责任意识等,甚至我们还可以描绘出法治国家、民主政治状态下的公民所具有的相应的人格特质,表现为勇气、直率、积极的参与精神等。

合法性是公民意识的构成基础。美国人类学家哈维兰强调,“不管一个社会的政治制度会采取什么形式,不管它怎样处理它的事务,这个制度总是必须首先找出获得人民效忠的途径。”[7](P497)这个途径就是制度合法性的确立。哈贝马斯则认为,“合法性就是一个合法的制度赢得承认。合法性就是承认一个政治制度的尊严性。”因此,“任何一种政治制度,如果它不抓住合法性,那么它就不可能永久地保持住群众(对它所持有的)忠诚心,这也就是说,就无法永久地保持住它的成员们紧紧地跟随它前进。”[8](P339)现代法治为公民意识的生成提供了这种合法性的基础,占据公民意识核心的权利意识、主体意识等在作为根本性大法的宪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三)公民教育是公民意识生成的重要途径。

公民意识是社会存在的一种反映形式,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社会的存在只是为公民意识的生成提供了一种客观前提,但公民意识却不是自动生成的,它需要靠对全体公民的教育,需要在全体公民的社会化过程中来实现。在现代社会,公民教育伴随个体的社会化全过程,伴随作为个体的人的发展的始终。通过公民教育的实施,必须完成从生物意义上的人到社会意义、文化意义上的人的转变;从只是具备公民资格的人到完全意义上的成熟公民的转变。

公民教育包含了对公民的知、情、意、行等多个方面、多个层次的教育,公民意识是其结果的集中体现。公民意识的强弱可以用来作为衡量公民教育效果好坏的客观标准。学校是公民意识生成的主要环境,但同时家庭、传播媒介、社会等也影响着公民意识的健康发展。公民意识中的民主意识、主体意识、平等意识、自主意识等意识的形成和发展需要在一种平等开放的教育环境下进行,传统意义上的思想政治教育的方式必须改变,以适应新形势下培育平等独立的公民的需要。消极简单的灌输只“会降低民主对成员所要求的那种评价道德与政治的能力”[9](P286),使社会成员成为臣民,从而与民主的、自由的公民精神背道而驰。真正的教育必须以尊重受教育者本人的经验和理性为前提,只有当一个人成功地运用了自己的经验和被教育机构所激发的理性能力为他人和社会作贡献时,我们才能说此人受到了教育。在作为专门教育机构的学校里,“如果只让教材与教师有发言权,旨在培养理智与性格的学习就不能完成”[10](P25)。

三、构建当代中国公民意识的生成机制

(一)理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合理划分双方的权限,为公民意识的生成提供客观物质前提。

在资本主义社会,政治国家并不能成为市民社会的实现形式,反而成为其外在限制而产生严重对立,出现了“国家的公民和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市民也是彼此分离的,因此,人就不能不使自己在本质上二重化”的异化状态。[6](P443)马克思反对“用复古的办法来消除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论”[6](P443),认为只有民主制才能最终消除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和对立,实现“普遍与特殊的真正统一”[6](P443)。而民主制只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才能真正建立。但事实上,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主实践中,各个个人也需要在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这种分离的界限里活动”[11](P28)。因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合理划分政治国家和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职能和权限,着重培育社会主义市民社会,健全国家体制,引导和促进公民意识健康发展。

转贴于

长期以来,政治国家过于强大,市民社会极度萎缩是导致我国社会成员公民意识难以健全的原因之一。而事实上,由各种独立的社会利益集团与非政治组织组成的市民社会,对于刺激政治参与、增强民主制度下的公民民主技术和效能,培养和提高公民的民主权利与义务意识有重大作用,是培养和深化民主法治文化价值,如宽容、妥协、尊重他人权利、追求自己的权利等的重要场所,是孕育公民文化促进现代法治社会形成的重要社会基础。在市民社会中,“身份和利益各不相同的社会单元,由于对国家保持独立性,不仅能够限制统治者的无端专横行为,而且也可以有助于造就更好的公民:他们对别人的偏好有更深的了解,对他们自己的行为更具自信,在为了公共福祉而情愿奉献方面更加具有文明的心灵。”[12](P27)市民社会以社会民主制约权力,从而培养社会成员的民主参与、自主自律和公共精神,它不仅是法治国家的基础,而且也是公民意识得以存在的社会土壤。

(二)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公民意识的生成提供基础条件。

公民意识的生成离不开市场经济的发展,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于生发和健全公民意识,巩固和提高公民意识有着潜移默化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市场经济中,利益驱动和公平竞争机制有利于调动竞争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助于唤醒公民的主体意识。主体意识的增强对公民意识生成的影响,在于公民个体意识到了自己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主人地位,开始积极参与政治经济生活,在理性思维的基础上逐步形成自觉的反思、认同以及平等意识、独立意识、自主意识、民主意识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随着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必将促使人们加深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强化公民的权利意识。市场经济的这种以法律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特点,有助于市场主体乃至全体社会成员积极守法精神和理性自主精神的养成。同时市场经济活动还对发展市场主体之间的合作意识、互利意识、诚信意识、自律意识等有重要作用,并对全体社会公众有示范效应。

(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扩大公民的有效政治参与,为公民意识的生成提供制度保证及政治实践机制。

政治参与是民主实践的重要形式,是公民自我教育和实现政治社会化的重要手段。公民通过各种形式的政治参与,可以获得政治知识,积累政治经验,学会政治技能,进一步巩固和提高民主意识,培养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所需的政治能力;还可以通过广泛有效的政治参与,增强社会主义民主的主人翁精神,提高对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认同感和责任感,培育宽容精神,充分权衡国家、社会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实践证明在参与过程中培养公民意识,塑造公民人格,是现代社会培养具有民主观念和民主能力的现代公民的重要途径。

当前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相对滞后,其总体状况表现为:制度优越但体制不够合理;内容真实但法制不够健全;形式多样但机制不够完善;保障可靠但发展不够平衡;主体广泛但参与不够充分。[13]无法提供满足公民政治参与的制度化的参与渠道,尚未形成吸纳公民广泛参与的能力。相当一部分公民并没有参与到政治过程之中,这大大阻碍了社会成员在政治实践中生成公民意识的可能性。因此需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探索新的公民政治参与的方式和途径,使公民的政治参与做到经常化、秩序化、制度化,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化、程序化、规范化,从而为社会公众公民意识的生成提供制度保障和政治实践机制。

(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依法行政与公正司法,为公民意识的生成提供法律保障和引导功能。

我国封建社会源远流长,有着深厚的“人治”、“礼治”而非“法治”的文化传统与心理,对于建设法治社会,生成公民意识与建设公民文化起重重阻碍作用。在我国,由于政治家和各级官员特有的地位、权力和职责,在法治建设和催生公民意识方面负有独特的责任,并起到独特的作用。具有健全法治心态和公民意识的政治家和官吏自觉公正地遵守和执行法律,从而有效地树立法律权威,对于唤起社会民众的法律良知和公民意识,促使广大公民积极守法,建设法治社会有重大意义。因此各级官吏依法行政,遵循程序公正原则,通过公正无私的执法,使社会成员感到法律能够在实践中被不折不扣地执行,对养成民众的法律至上信念和积极守法意识有积极的引导作用,反之将摧毁公民对法律的信任甚至走向反面。当前司法公正已成为突出问题,加快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司法,对克服封建思想遗毒,健全和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有直接作用。只有当人们发现发生在自己身边的案件得到公正判决时,人们才会真正感受到良善的法律距离自己是多么近,人们才会对法做到切身理解并相互沟通,从而在长期潜移默化当中不自觉地对法产生信仰意识。

(五)普及教育尤其是公民教育,为公民意识的生成提供相应的文化素质保障。

在我国文盲和半文盲的绝对数量还很多,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文盲的起点也在提高。加强旨在提高公民的识字率和文化素质的基础教育仍然是个重要任务。当前受过良好教育的少数人与教育不良和未受教育的多数人之间在文化素质和能力上的差距日益扩大。“现在最紧迫的教育工作不是让少数人学更多的东西,而是让多数人受到足够的教育。”[9](P287)缺乏教育使公民无法胜任以合法的方式在各种场所和组织进行表达和交流的活动。

公民意识生成的过程,是以民主法治为核心理念的公民文化内化为全体公民共识的过程,这就要求变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为公民教育。在对公民的政治教育中,变单纯的政策宣讲为民主政治意识、民主参与能力的培养;道德教育中,变空洞的道德说教与灌输为个体道德良知的启蒙、道德人格的培育,培养社会成员自主意识与独立人格,团体意识与公德意识;在法制教育中,变单纯的知法守法教育为权利观念、自由观念的启蒙教育,尤其应让公民懂得现代国家的本质是什么,清楚权利和权力的界限,弄明白什么是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现代法治,引导和强化公民对国家制度、法律制度的反思和认同。只有持之以恒地认真实施公民教育,改进教育方法和形式,具有现代公民意识的公民才会源源不断地加入到公民队伍中来,才能为一个现代民主法治社会提供强大而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姜涌.中国的“公民意识”问题思考[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4):86.

[2]李慎之.修改宪法与公民教育[J].改革,1999,(3):5.

[3]鲁迅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

[4]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7](美)威廉·哈维兰.当代人类学[M].王铭铭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

[8]转引自欧力同等.法兰克福学派研究[M].重庆:重庆出版社,1993.

[9](美)科恩.论民主[M].聂崇信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10](美)杜威.新旧个人主义[M],孙有中等译.上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11]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

法治意识的重要性篇7

1.对国家基本制度的认识

宪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的社会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基本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非公有制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个我国公民,认识本国的各项基本制度是十分重要的。认识自己国家的基本制度,有助于了解国情,增强对国家乃至整个社会的大局认识。

2.对公民权利义务的认识

宪法规定了公民人身、政治、经济和文化各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对公民权利义务的认识是宪法意识的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长久以来,中国老百姓的权利观念较弱。我国现行宪法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写进宪法,反应了保障人权已经成为一致的共识。因此,培养老百姓的人权观念是宪法意识中非常重要的部分。

3.对国家机构的认识

我国的国家机构分为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作为社会的一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人大的立法对公民的方方面面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关系往往影响到公民权利的实现。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这些机关则关系到公民权利的救济。公民对以上机关的了解,不仅有利于保障公民的权利,而且有利于监督国家权力的行使。

二、提高公民宪法意识的重要意义

1.树立人民思想的根本保证

人民原则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提高宪法意识,首先是提高人民的意识,增强主人翁观念,更好地理解宪法的基本精神,认识宪法是人民自己管理国家的总章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从而树立宪法意识。

2.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客观要求

宪法的主要内容是限制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其中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及保障其实现是根本目的。列宁说,宪法是写着人民权利的一张纸。从某种意义上说宪法意识的核心就是公民权利意识,只有不断提高公民宪法意识才能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根本实现。

3.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宪法在内容上规定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各个方面最重要、最根本的问题。是我国最高法,根本法,因而依法治国首先是依照宪治国,撇开宪法谈依法治国,是毫无根据的。依法治国促使公民真正认识到宪法的重要性和权威性。所以提高公民宪法意识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三、提高公民宪法意识的措施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普法活动的开展,我国公民的宪法意识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提高,但是,由于客观方面的原因,我国法律制度还有待完善,公民的科学文化素养还有待提高。因此,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仍然是建设法治国家进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1.开展普宪活动

回顾我国三十的普法历程,凡涉及普宪教育时往往将宪法当做一种政治宣传口号,过于强调对公民灌输一种政权取得合宪性的理念,而忽视了宪法具体内容的宣讲与解读。人们对宪法只是一种模糊的“最高法”印象,无法获得直接的宪法感受。因此,现阶段必须紧紧围绕宪法所确立的公民基本权利等具体内容来开展国家的宪法普及教育。组织全国性的宪法知识宣教活动,如在基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及村民自治组织成立宪法知识学习班,让群众们有更多渠道平台去学习宪法内容,了解宪法的精髓,从而提高宪法意识。

2.重视政治教育

公民宪法意识与政治意识密切相关。难以想象,一个没有良好政治意识的人会有良好的宪法意识。我们要把普宪工作作为政治教育的重中之重,围绕着培养宪法理念这个中心任务开展政治教育活动。宪法理念是公民对于国家机构和自身权利的认识以及对宪法精神的执着坚持,它具有较强的持久性和稳定性。

3.有序的政治参与

在人民民主的中国,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参与相关政治活动。越发达的民主文明国家,公民参与政治活动的渠道越多,公民的民主意识更浓,这种意识实质上也属于宪法意识的组成部分。目前,我国正在循序渐进开展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公民积极参与政治活动也就是实践宪法赋予公民权利的过程,非常有利于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

4.建立宪法诉讼

法治意识的重要性篇8

关键词:大学生;法治教育;法律意识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2-0258-01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大学生是国家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对象,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是国家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提升大学生法律意识必要性

大学生法律素养主要包含三个内容: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法律能力。法律知识对法律意识的形成提供理论基础,法律能力是法律知识的掌握与法律意识强弱的外在表现,法律知识与法律能力在法律意识支配下习得和运用,从三者相互关系中可看出,法律意识贯穿法律素养各个方面,是法律素养的核心内容。柯卫教授在《当代中国法治的主体基础———公民法治意识研究》指出“只有作为内核的思想成为一个社会较普遍的认知现象,作为外壳的制度才会变得丰满和充盈,而缺少了这个条件的支持,制度外壳就会出现断裂、缺陷,现实的制度运作就会发生种种偏离制度目标的现象。”同时,《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提到“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可见,人内心的思想、信仰等,对国家法制的运行与法治的建设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上述“内核的思想”、“内心的拥护和真诚的信仰”,正是我们说的法律意识———人们关于法、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统称。提升大学生法律素养,不得不重视提升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问题。

二、在高校法治教育的视域下思考如何提升大学生法律意识

现代社会中,每个人因不同生活阅历、经济状况、政治地位、学习经历,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当然,人与人的法律意识是有差异的,这种差异主要是后天接受法律教育程度不同导致的。公民是否接受过法律教育,往往决定了公民的法律意识是直观、表面、零散的主观心理感受,或对法律的认识形成理性的态度、看法和观念。笔者希望在高校法治教育的视域下谈谈如何有效提升大学生法律意识。

(一)相关课程共同作用,为大学生法律意识养成提供内在基础。伊•亚•伊林的《法律意识的实质》中提到“法律意识就是对精神,对正义和对所有的善的本能意旨”。“规范法律意识要在心灵中得到发展和巩固,就必须对心灵加以一般的、道德的和伦理的培养。这种培养应该将模糊得和最基本的‘精神意志’铸入生活本能性根源,并为生活指明通往有尊严的生活和通往绝对内容的具体道路。它应该将法律意识注入具有道德上善良心灵的生命之中。”可见,健康法律意识实质上是一种追求美好精神的意志,建立在健康自我、成熟的道德意志上。高校法治教育,应重视心理健康课程、思想道德修养等课程的共同结合,帮助学生形成健全的人格、健康的心理、高尚的道德情操,为大学生健康法律意识的养成提供有益的内在条件。

(二)法律理论知识的学习,为大学生法律意识养成提供理论前提。法律意识的培养是一项综合工程,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绝对不能衡量一个人法律意识的强弱。但不可否认,法律知识的多少与法律意识的强弱有着必然联系,是法律意识由感性认识升华至理性认识必备的条件。姜起民教授在《中国社会转型期法律意识变迁研究》中也指出“法律知识还需要内化为自己的法律意识,但是没有‘识’就不可能成‘智’。法律知识是否能够转为法律意识,还与具体主体的生活经历、意志品格、性格特征、政治素养以及法律知识本身内容是否具有正当性等诸多因素有关。”可见,正当性法律知识的习得,是将大学生既有的零散的初始的低层次法律意识给予科学指引、理性整合、有效提升的重要武器。因此,高校法治教育中,不可忽视大学生对法律理论知识的学习,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识我国宪法与各法律制度,是树立对我国法律的情感、正确评价法律现象、增强法律意志的重要前提。

(三)实施科学教学模式,为提升大学生法律意识积累有益储备。法律意识从纵向层次结构而言,依次由法律心理、法律观念与法律思想体系三部分构成。法律心理是最低层次的法律意识,包含法律情感、法律理想、法律意志、法律评价和法律信仰等心理因素有关的诸多因素。是对法律感性认识的初始层次。法律观念、法律思想体系则是具备一定理性认识的高层次的法律意识。感性认识往往是在各种直接的经验中获得的,通过大量的感性认识、理论的学习及深入的思考,才能渐渐升华至理性认识阶段。然而,提升大学生的法律意识,遵循这样一个科学的逻辑,需要通过科学的教学模式为大学生提供更多有益的储备,包括系统法律理论知识的学习、大量感性认识经验的积累、法律意识支配行为及自我理性思考总结的多次来回练习等。这样一个科学的教学模式,应明确法律意识为核心目的,将教学内容整合、教学方法选择、教学环境创造、教学时间确定都指向该核心,有的放矢。

三、总结

法律意识是一种美好的精神意志,法律意识的培养是一项综合的长期的持续的工程,有益的探索可以让健康法律意识不断传承和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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