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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文化的关系8篇

时间:2023-09-11 09:17:46

法治与文化的关系

法治与文化的关系篇1

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历史选择:从军事性革命党到建设型、发展型执政党再到法治化执政党。党依靠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集中体现了我们党的执政方式向法治化发展,建设法治化的执政党是新时期我党的发展方向。

执政党走向法治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在人类的文明史上,政党是顺应民主政治的需要而产生的。要集中民众的意愿和要求,要把能够正确表达这种意愿和要求的代表选出来,要组织人们进行投票、对人们的选择意向加以引导,这些都需要有一个非政府的组织来操持,于是政党便应运而生,成为民主制度中连接人民和政府的桥梁。法治化的执政党是政治文明的核心: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辩证统一。政治理性依赖于政治制度化,所以政治文明是一个与民主法制建设紧密关联的概念。如果说物质文明与先进生产力相联系,与工业革命和科技文化相联系,精神文明与先进文化相联系,与文艺复兴和人文精神相联系,那么可以这样认为,政治文明与民主法制的进步相联系,与革命和法治文化相联系。政治文明的实质就是政治民主化,就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一项政治原则和原则,人民当家作主、执政党的政治领导和依法治国构建了一个有利于促进政治文明的政治平台。在这个政治平台上,人民当家作主是中国最大的政治,执政党的政治领导是中国最高的政治,依法治国是中国最好的政治,三个方面是根本一致的,是行动方向上的一致和终极目标上的一致,它们相互需要、相互促进、有机统一。归结为一句话,就是执政党的执政方式实现法治化,领导并支持人民实现当家作主,实施依法治国的方略。

法治与文化的关系篇2

【关 键 词】政治文明/德制/德治/法治/法制

近些年来,我国学术界极力要从理论上证明法制并不专属于资本主义社会,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也可以建立起健全的法制。这是正确的,但仅仅满足于这一点是不够的。因为,从人类历史发展的实际过程来看,在工业化的过程中,产生了资本主义,法制也的确是与资本主义社会联系在一起的。社会主义从理论上说是高于资本主义的社会历史阶段,社会主义应当包含和拥有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全部积极成就是无需怀疑的。但是,社会主义决不能满足于拥有资本主义所达到的文明成就。在政治文明的问题上,社会主义并不能简单地继承资本主义法制,而是要创造性的建立起属于自己的所特有的更高形式的政治文明,这种政治文明无疑包含着法制,但又超越法制,是以德制形式出现的政治文明。中国的行政改革在继续深化的初期阶段,就提出了把法治与德治统一起来的要求。虽然法治与德治都还属于社会治理层面上的问题,但是,在把它们统一起来的要求中,是包含着制度创新的要求的,即包含着创建社会主义德制文明的科学构想。特别是最近一个时期,在我国出现了轰轰烈烈的创建服务政府的运动,它向我们展示出这样一个历史必然性,那就是必将建立起一种以服务价值为核心的德制体系,在德制的制度框架下实现服务型的社会治理。服务型的社会治理是德治与法治的统一。

在今天,德治是一种理想还是一种现实的行动?如果站在法制的视角上来思考这个问题,结论只能是把德治作为一种理想来看待,至多也只会把德治看作为法治的补充形式,甚至提不出德治与法治的统一问题。但是,站在后工业社会的治理需要上来看,德治就不只是一个理想,而是一个现实的行动。因为,从人类政治文明演进的历史来看,德治是一个有着历史必然性的选择,从权治到法治再到德治的历史路径是一条越走越宽广的阳光大道。正如在法治中包含着封建等级制条件下的全部权力因素一样,在德治中,也会包含着资本主义全部法制成就。就德治这个概念本身而言,是德治与法治的统一,是标识社会主义德制的名称。

在理论上,德治和法治的相辅相成是一个无需证明的问题。因为,道德讲自律,法律讲他律,自律和他律能够相互促进和相互支持。他律可以促进人们自律,如果法制完善,人们知道某事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可为,自动就会促进人们自律,加强自我约束,不去做法律所不允许的事;反过来,如果加强自律,人们的道德水平就会提高,就会自觉地遵纪守法,使社会稳定和谐地发展,从而促进法制建设的完善。但是,在实际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德治与法治从来也没有实现过统一。所以,德治与法治的问题并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实际问题,是一个需要在历史发展中加以解决的问题。也就是说,只有人们能够发现一种全新的社会治理模式,才能够真正解决法治与德治相统一的问题。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在治理模式的建构中所要塑造的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就是能够使法治与德治统一起来的社会治理模式。在这种社会治理模式的塑造过程中,所进行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必然是社会主义德制。

但是,长期以来,存在着对德治的错误认识,而且,对德治的误读并不仅仅是中国古代思想家们所畅想的“圣人之治”,而是那种试图通过教育的方式来实现整个社会道德化的设想。虽然实行德治需要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全体成员具有清楚明白的道德意识,但是,这种道德意识并不只是教育的产物,毋宁说它在根本上并不是教育的结果,而是道德制度化的结果。因为,当制度实现了道德化之后,就会不教而学,无论是担负治理角色的还是被治理角色的人们,都会崇尚道德行为和乐于过着一种道德化的生活。当然,这一点只有在公共管理所代表的社会治理模式中才能实现,在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中,道德是被寄托在修身养性的基础上的,是试图通过道德教育去实现的。在《大学》中,我们读到的就是这种建立德治之思维路径的典型形式,“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知止而后有定,定而后能静,静而后能安,安而后能虑,虑而后能得。物有本末,事有终始,知所先后,则近道矣。”

如果在一个极其一般的意义上使用“教育”的涵义,是可以说德治之中包含着对治理者和被治理者的道德教育的。但是,这种教育与我们通常所讲的那种刻意追求的要达到某种直接效果的教育是不同的,它是作为一种次生效应而存在的。也就是说,德治的直接目标是建立起道德化了的制度。在这个制度框架下,人们得到的是一种客观化了的必然教育。在这里,制度即师,由于有了道德化的制度,人的行为都会自然而然地具有道德特征,人们处理一切事务,都会有着道德判断和评价。总之,通过道德教育并不能实现稳定的德治,对于作为道德载体的个人来说,在教育中树立起来的道德意识可能会因某一偶然事件而顷刻丧失殆尽。这个基础丧失了,德治也就不可能了。所以,建立在个人道德修养基础上的德治是虚幻的德治,只有谋求制度的道德化,才能建立起稳定的德治。

德治决不可能是一种可以通过道德教化的途径来实现社会治理的方式。德治必须与依据人们之间的伦理关系而做出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联系在一起,即以确立起一种伦理化的制度体系为前提,只有有了伦理化的制度体系,社会治理的目标、行为体系以及治理活动中的各种程序的合道德性才能获得可靠的保证。德治与法治一样,都是一种制度化的社会治理方式,都需要建立在明确的制度规范的基础上。在这个问题上,西方国家推崇法治而贬低道德同中国古代儒家的“德主刑辅”都是错误的。在制度建设方面,德治与法治是两个维度,而且是不可分割的两个维度,只有把法治的理念与德治的理念结合起来,同时在这两种理念之下来进行社会治理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才会获得一种理想的社会治理模式。如果说以往的社会治理模式在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方面都或者片面地强调了法治一维,或者片面地强调了德治一维的话,那么公共管理的制度设计与制度安排,首先需要把德治的理念与法治的理念统一起来,努力去建立一种法治与德治相互包容、相互渗透的社会治理体系。

从历史发展的客观必然性来看,从权制向法制的社会转变在人的社会角色上体现为“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人的身份关系所包含的社会差序格局为契约关系的平等自主所取代。但是,身份关系与契约关系都属于人的外在性关系。人与人的关系只要是外在于人的,就必然是矛盾和冲突的渊薮。就人追求类的和谐本性而言,是不会满足于人的契约关系所代表的历史形态的,人类必然会要求在人与人之间建立起一种更加文明的内在于人的关系,这种关系在今天所展示出的征候已经能够证明,它是一种合作关系。

人们之间的契约关系包含着的是平等、自由和自主的内涵,而契约关系被确立起来也正是为了人们之间的合作。但是,以契约关系为基础的合作是次一级的合作关系,还不是本原意义上的合作关系模式,能够代表一种新的历史形态的合作关系是本原意义上的合作关系模式。在这种合作关系中,会存在着契约,但这时的契约是作为合作关系的保障而存在的,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是次一级的关系,是由合作关系所派生的。虽然区别仅在于是契约关系派生合作关系还是合作关系派生契约关系这一点上,但在历史的纵向坐标上,却是两种不同历史形态的代表。在这两种不同的历史形态之间所实现的转变,是可以简单地概括为“从契约到合作”的转变。与这种转变相适应,在社会治理问题上是以德制的确立为标志的。

也就是说,在人的身份关系的基础上确立起来的是权制,在契约关系的基础上确立起来的是法制,在合作关系的基础上则必然建构起德制。身份关系、契约关系和合作关系是不同社会历史阶段中的普遍社会关系,它们分别属于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和后工业社会。在社会治理体系中,它们分别以权力关系、法律关系和伦理关系的形式出现。在身份关系、契约关系、合作关系与权制、法制、德制之间,权力关系、法律关系和伦理关系是中介。

服务型社会治理是一个广泛的社会合作体系,在这种社会治理模式中,德治是按照这样一个逻辑建构的。首先,以制度道德化为起点,然后,通过治理者及其行为的道德化影响整个治理体系中的全部成员,实现一切人的道德化。在这里,作为起点的制度道德化是关键,是整个社会治理体系道德化能够稳定地持续地发展的前提。所以,制度的道德化是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的前提,而不是一个终极的目标。在制度道德化的同时,还需要把这一道德化的过程进一步地向前推进,使其延展到个体的层面,实现这种社会治理体系中的社会成员道德意识的普遍生成,使他们的行为合乎道德标准,满足于伦理关系健全的要求。

如果不是把德治看作为一项制度化的治理方式,而是仅仅看作为人的行为模式的话,那就必然会从人的个人修养方面去寻找德治的基础,即把德治的社会治理方式寄托在个人的道德自觉和道德意志之上,并进一步逻辑地推导出个人的修身是德治的前提。这也就是为什么中国古代对德治的期望总是寄托于圣王明君出现的原因。事实上,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一直都是中国古代的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应当说,在一切社会治理模式中,注重个人的道德修养都是正确的,都会成为社会治理的必要补充因素和调节因素,但那决不是社会治理的根本。任何时候,个人的道德修养都无法成为一种社会治理模式的行为本质,只有德治在制度设计和安排中得到了体现,才能够实现社会治理方式实质上的德治。

总的说来,德治与法治一样,如果它不是作为一种制度安排,而是从属于工具理性,被作为一种工具来看待,或者说,是社会治理的一些可有可无的手段,那么德治就不能成为一种社会治理模式的基本性质。所以,只有当德治被作为一种制度来加以建设,才会成为一种稳定的持续的社会治理方式。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统治型社会治理并不属于德治的治理模式。

德制既是法律的道德化也是道德的法律化。在西方国家法治化的过程中,法律道德化或道德法律化的建言也是不绝于耳的,甚至许多学者不遗余力地对法律道德的同化进行考证和论辩。在中国,随着改革开放和建设法治国家的运动,也出现了法律道德化或道德法律化的讨论。其实,囿于法制理念,法律道德化或道德法律化只是书斋中的宏论,在实践中,是鲜有积极意义的话题。因为这个问题的解决取决于新型制度形态的确立。正如在权制条件下讨论权力与法律的关系一样,在法制条件下讨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也是无意义的。权制条件下讨论起来没有意义的权力与法律的关系在法制条件下则得到了实践的解决。同样,在法制条件下仅仅属于学理探求的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俟德制的出现,就仅仅是制度安排的事情了。

当然,在今天,谈论制度的道德化或道德的制度化显得不甚合乎时宜。因为,人们在现实中感受到的和乐意于谈论的都是法制。即使在无法确立法制的社会中,人们也会退而求其次,大力倡导法治和努力达到法治的标准。在某种意义上,近代以来的人们在语用习惯上并不严格地区分“制度”和“法制”两个词语,人们几乎把它们看作有着同一指称的两个词语,制度一词总是被看作是法律的制度。其实,制度与法制的指称是可以有着很大的不同的。我们已经指出,在近代社会以前,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也有着自己的制度,那种制度决不是法律的制度,而是权力的制度,我们将其称为权制。在人类的未来,我们完全可以想象,也将出现一种新型的制度,它不是权制,也不是法制,却包含着权制和法制全部历史发展中的一切积极成就,这种制度就是德制,即道德化了的制度。

法治与文化的关系篇3

    新媒体环境下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特征。一是教育主客体关系的交互主体性特征,即教育主客体互动的模式由主客二分向主体际性转向、教育主客体互动的方式由人与人的直接互动向人与机的间接互动转向、教育主客体互动的时空向度由实时同步向实时同步与延时异步相融合转向;二是教育内容传播的技术性特征,即教育内容传播时效由单向滞后性向多向即时性转向、教育内容传播形式由单一媒体形态向多媒体形态转向、教育内容传播范围由相对封闭的小众向整体开放的大众转向;三是教育环境的耗散结构特征,即教育环境是开放的联系、非平衡的联系、非线性的联系;四是教育方法的连续统特征,即教育方法的存在原理是现实性与虚拟性的连续统、教育方法的运用理路是网上教育与网下教育的连续统、教育方法的作用机理是显性灌输与隐性渗透的连续统。新媒体环境下思想政治教育面临的挑战。面对新媒体带来的快速延展了的世界,全新的理念以及大学生不断多样化的价值取向、便捷化的思维方式和简易化的生活方式,我们的思想政治教育目前在一定程度上缺少有效的应对之策,有时处于“失语”状态。这突出表现为“海量共享”特性解构“一元话语权”、“全天候即时互动”特性凸显传统手段乏力、“个性鲜活”特性挑战“论道”方式、“百家争鸣”特性更显“红色领袖”匮乏、“碎片化”特性呼唤思想政治教育组织方式更新。[5]新媒体环境下思想政治教育的创新。新媒体时代,互联网越来越成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阵地。新媒体的交互性要求思想政治教育的人性化,新媒体的大众化加速思想政治教育的民主化。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要研究和驾驭新媒体时代的“游戏规则”,从统筹工作机制、提升网络媒介素养、形成网上引导与网下教育相互配合机制等方面提升管理新媒体的工作水平。[6]

    二、思想政治教育的文化意蕴

    思想政治教育的文化属性。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一种维系社会生存、推动社会发展、满足人社会化需要的实践教育活动,与文化有着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一方面,文化的发展繁荣为思想政治教育提供了丰厚的土壤,离开文化的根基,思想政治教育就会失去最重要的载体及特定的支撑;另一方面,思想政治教育本身就是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主流文化的核心价值观,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为文化发展提供导向和动力。[7]思想政治教育的文化价值。思想政治教育作用于人的过程,是不断促使“野蛮人”向“文化人”转变的过程,就这个意义而言,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可以被视为“文化化人”的过程。思想政治教育的文化价值集中体现为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一种社会实践活动,在促进社会文化建设、发展和创新方面,有维护主流文化、批判异质文化、传承优秀文化、整合多元文化和创造先进文化五方面的效应。思想政治教育文化价值的生成是双向的过程,一方面要在思想政治教育的整个过程中实现其文化价值,充分挖掘思想政治教育的文化价值潜力,另一方面要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包括无形的文化建设和有形的文化产业的建设,为思想政治教育提供更多更丰富的教育资源,推动思想政治教育文化价值的实现。[8]思想政治教育的文化自觉。提升文化自觉,培育清醒的现代性文化意识,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发展,是当代中国面临的重大现实课题和理论课题。而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在提升文化自觉方面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为:科学认识文化现代性与传统性,以积极的、辩证的态度对待现代与传统的关系;科学认识文化现代性与全球化,加深对中华文化与世界文化间关系的认识。[9]思想政治教育要发挥提升文化自觉的作用,就要树立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第一,觉悟思想政治教育能够服务于文化建设,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出贡献;第二,觉悟思想政治教育面对的时代和面临的挑战,自觉地担负起用先进文化引领社会发展的职责;第三,相信思想政治教育具有十分有利的条件和基础,增强提高思想政治教育有效性的信心;第四,相信思想政治教育符合人民群众的需要,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增强提高思想政治教育针对性和有效性、吸引力和感染力的信心。[10]

    三、思想政治教育的创新发展

    时代精神视野下思想政治教育的创新发展。当今时代的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作为社会运行大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要将自身汇入以改革创新为精神核心的时代潮流中,另一方面,必须以整体性的系统的创新实践才能真正反映时代精神的要求。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只有从整个体系上综合体现改革创新的时代精神,才能真正提高其针对性和实效性。为此,要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看作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实现全面的且各部分有机结合、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共生实效的创新体系。这个创新体系包括: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课程和教材创新、高校思想政治教育队伍创新、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方法创新等。[11]转型社会视野下思想政治教育的创新发展。当前中国正由生存型社会向发展型社会转型,经济、政治、社会、文化、教育的发展都呈现出鲜明的阶段性特征,这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产生了深刻影响。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应准确把握社会转型的阶段性特征和大学生的思想行为特点,与时俱进,创新发展,在理念上坚持一切为了学生的发展,体制机制上注重科学化与灵活化,方式方法上注重精细化与生活化,途径上注重课堂化与社会化,手段上注重现代化与信息化,才能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性和实效性。[12]交叉学科视野下思想政治教育的创新发展。交叉学科的视野能为思想政治教育的创新发展带来新的研究视角、新的研究方法、新的解决问题的方法手段和新的研究成果,这是时展的要求,是实践创新的需要,也是学科建设的需求。以交叉学科的视野推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创新发展研究,不是简单地、机械地对多学科理论与方法进行“概念移植”、“方法套用”、“体系嫁接”,而是要通过这样一个研究视野,推进一种思考方向和研究思路的形成。为此,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应自觉强化问题意识、开放意识和培育意识,积极研究和借鉴多学科理论和方法,拓展思想政治教育的研究视野和研究领域。[13]国际化视野下思想政治教育的创新发展。思想政治教育的创新与发展必须树立国际化新理念、优化国际化视野下的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及其方法论,这既是应对多元文化与西方文化霸权主义挑战的需要,也是借鉴世界各国思想政治教育成功经验的需求。国际化视野下思想政治教育创新发展就应当:树立国际化思想政治教育新理念,即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必须保持“张弛有度”、思想政治教育的结果必须培养“创新人才”;优化国际化视野下的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即优化以“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为核心的思想政治教育体系、优化以“公民道德建设”为核心的道德教育体系、优化以“生态伦理”为核心的生态教育体系;创新国际化视野下的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即创新思想政治教育的情感教育方法和创新思想政治教育的网络技术教育方法。[14]

    四、思想政治教育的科学化

    思想政治教育科学化的界定。思想政治教育科学化就是指在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指导下,运用科学的理念、原则和方法,认识、把握、运用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实现思想政治教育最终目的的过程。思想政治教育科学化是思想政治教育合目的性和合规律性的统一。所谓思想政治教育合目的性,是指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吸引力和凝聚力,提升全社会的思想政治水平。所谓思想政治教育合规律性,是指在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研究中所形成的理论范畴、研究对象、话语体系等不是对表面现象的感性概括,而是经过严格提炼并能够准确反映思想政治教育本质和社会发展规律的理论概括,并且这种理论概括是运用本学科独特的专业术语和概念来表达,达到了精确化、规范化、系统化的水平,这既是思想政治教育科学化的内在要求,也是人文社会科学建设发展的必然规律。思想政治教育科学化的维度。思想政治教育科学化主要包括学术研究科学化、人才培养科学化、教育实践科学化三个维度。其中,学术研究科学化是龙头、是根本、是指导,人才培养科学化是条件、是平台、是关键,教育实践科学化是基础、是源泉、是目的。在推进思想政治教育学术研究科学化中主要应处理好揭示特殊规律与揭示普遍规律的关系、应用研究与基础研究的关系、主干学科建设与分支学科建设的关系、单一学科研究与交叉学科研究的关系、继承研究和时代化的关系、借鉴研究和本土化的关系、理论研究与成果转化的关系;在推进思想政治教育人才培养的科学化中主要应处理好人才培养目标与课程设置的关系、学历教育与在职培训的关系、学历教育中本硕博不同层次人才培养的关系、在理论学习研究中培养人与在实践中培养人的关系;在推进思想政治教育实践科学化中主要应处理好系统理论教育与日常思想政治教育的关系,政治观、世界观、人生观、道德观、法纪观等教育内容的关系,大中小学德育的衔接关系,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关系以及单位内部党政工团合力育人的关系。[16]思想政治教育科学化的思路。当前推进思想政治教育科学化,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为指导,牢牢把握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实践发展的正确方向;要大力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建设,努力推进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化发展进程,切实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化水平;还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实践创新和当展,努力使思想政治教育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有创新性,实现与时俱进的发展。[17]

法治与文化的关系篇4

一、科学理解宪政文化之内涵

我国学术界对宪政文化的全面关注始自于上世纪80年代后期,学者们提出了许多有代表性的观点:一是从社会角度解释,认为宪政文化应包括与行宪有关的各种思想意识、制度、组织机构和一定的政治、经济状况。二是从文化角度解释,所谓宪政文化就是人类在追求和创建宪政这一政治形式的政治实践中,形成的有关宪政的意识形态、政治制度和组织机构。三是从法律角度解释,认为宪政文化作为一种法律文化,它是指一国公民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主要是宪法实践)过程中所形成的有关宪法现象,并直接影响人们宪法行为的、具有普遍性并相对稳定的社会心理和观念的总称。四是从民主政治角度解释,认为宪政是以宪法为核心的民主政治,这种民主政治的基本精神,潜移默化为社会大众较为稳定的思想方式、心理结构形式、价值判断标准和行为习惯,就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宪政文化。这些观点从不同角度揭示了宪政文化的基本内涵,但对宪政文化内涵的特殊性缺乏深入分析,因而容易导致宪政文化与其他社会文化的混淆。

对宪政文化的解读尽管各有千秋,但中心意旨则都指向了宪法和宪政。创制宪法是实施宪政的前提,而宪政是以宪法规定的原则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政治制度,是宪法的实施状态。但是,人类政治实践表明,并非所有宪法之花都能够顺利结出宪政之果。因为“宪政之于宪法,犹如法治之于法制,其盛衰兴废,不独受制于法律之制度,更取决于政制之安排、社会之结构、公民之素质与民众之信仰”。就是说,作为静态的宪法要转变为动态的宪政,很大程度上既取决于宪法的实施,也取决于宪政文化。我们认为,所谓宪政文化就是社会成员对宪政的认知、情感、态度和信仰的总体倾向。它反映着人们对民主、法治、人权、平等、自由等普世价值的普遍认同和坚定信仰,蕴涵着人们对政府与社会、个人与国家以及人与人关系的理念,以及对围绕宪政发生的现象与行为的政治评价。从人类社会的政治发展来看,宪政文化属于政治主体的一种主观认识,它形成于各个民族的政治生活和文化传统之中,是现代社会文化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和谐社会构建与宪政、宪政文化具有高度的相关性,因为和谐社会不仅包含着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政治价值观,而且和谐社会调整各种利益关系,依靠的根本手段是宪法和法律。从当今世界来看,各国社会发展追求的都是和谐状态,各国政治发展追求的都是宪政形态,各国文化发展追求的都是宪政文化。如果一个国家的社会发展达到了和谐状态,那么该国的政治运作一定是宪政形态,该国民众的思维方式、心理结构形式、价值判断标准和行为习惯一定表现为宪政文化。因为惟有宪政才能确保政府按照宪法和法律进行社会管理,按照公平正义的原则协调人与人的关系,从而使社会处于和谐状态;惟有宪政文化,才能确保宪政成为调控和维护社会的权威形式,从而使社会和谐保持持续状态。[ hi138/Com]

二、宪政文化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能否顺利实现,实现后能否持续,不仅取决于我国社会各领域的制度创新,而且取决于宪政文化的培育和形成。

第一,宪政文化奠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文化基础。从人类社会变迁中可以发现,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的差别不仅体现在社会的制度安排方面,而且也体现在社会的政治文化方面,亦即任何一个社会都必须在一种相应政治文化的支撑下,才能实现正常运作与稳定发展。只有政治文化与社会制度处于一种相互适应的良性关系,社会才具有一种既有序又和谐的发展状态。因为政治文化不仅对现实社会起着维护和延续的作用,而且发生嬗变的政治文化还可能带来现实社会的迅速变迁。我们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需要一种新型政治文化支撑,这就是宪政文化。如果一个国家形成了宪政文化,其民众的政治权利意识强烈,对宪法和法律的认同程度较高,参与政治相当热情,政治态度比较宽容,而且善于接受社会的政治变革。因此,我国要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建立社会的政治文化基础——宪政文化。

第二,建设宪政文化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既包括社会利益层面的和谐,也包括社会文化层面的和谐。从一定意义说,一个社会如果没有文化层面的和谐,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和谐。因为文化和谐是一个社会最深刻、最持久的和谐,所有社会的政治文化总是与该社会的制度,特别是与该社会的政治制度内在地联系在一起。因此,不管是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还是发展社会主义宪政国家,都需要传统政治文化的不断创新与发展。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愈益丰富、多元,在此状况下,只有建立宪政文化体系,才能融合各种社会文化,整合人民内部不同利益诉求,化解各种利益矛盾,最终实现社会和谐。

第三,宪政文化的建立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的一个重要标志。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标志在于该社会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之间能够实现和维持一种协调性的发展。忽视任何一个文明的发展,都会给社会的发展与和谐带来严重影响。相对于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来说,政治文明是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因为没有政治文明提供的制度和法律保障,社会和谐不仅无法实现,而且物质文明提供的物质支持、精神文明提供的智力支持也不可能是持续的。我国是一个经历了漫长的封建专制统治的国家,社会制度和法律建设的程度较低,民众的民主法律意识淡薄,这就更需要加强政治文明建设。建设政治文明就是要实现宪政文明,宪政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标志。只有建立和实行了宪政制度,才会有真正的政治文明。而宪政的基石在于宪政文化,没有宪政文化的建构与弘扬,就没有发达的政治文明,更不会有社会的繁荣与和谐。

第四,宪政文化为公民政治参与提供行为规范。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善治的社会,“善治的本质特征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市场经济社会的利益关系必定众多而复杂,要使市场经济下的社会保持一种和谐的运行状态,就需要协调好各种社会关系,其中政府与公民的关系是最为重要的。一个和谐的社会,理应是一个公民与政府之间有着良好合作关系的社会。公民与政府良好合作关系的建立和保持,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公民政治参与的发展和提高。因为公民政治参与能够增强公民的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促进公民对政治权威的认同;同时,它能增强政治系统的传导和反馈功能,有利于政府的正确决策,及时化解社会的各种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但是,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现实证明,政治参与带来的政治稳定程度,与政治制度化成正比。因此,提高公民政治参与的水平,实现社会的政治稳定,就必须普及宪政文化,实现政治的宪政化。因为一个国家的宪政和宪政文化取得了根本性的发展,不仅意味着该国政治制度化水平的提高,而且更意味着该国民众政治参与行为的理性、规范和有序。在这样一个社会里,公民与政府之间不仅具有一种和谐的关系,而且公民理性的、规范的和有序的政治参与行为有助于和谐社会的维护。

三、全面培育宪政文化,实现我国社会和谐

宪政作为一种比较理想的政治制度,既是社会实现和谐的必由之路,也是各国人民通向幸福的康庄大道。而建设宪政国家,实现社会和谐,都离不开体现民主法治精神的宪政文化的发育和成熟,根源在于“文化是体制之母”。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大力培育宪政文化。

第一:加强宪政教育,培养和普及宪政观念。宪政文化的形成源于宪政观念的确立和传播。培育宪政文化,建设和谐社会,首先需要对公民加强宪政教育,培养和普及宪政观念。宪政观念发端于西方,其内容非常广泛,但其核心内容在于宪法至上观念和公民权利观念。宪法至上观念是宪政文化的最基本内容,它表明社会成员对宪法权威的普遍认同,也显示人们对宪法的高度忠诚;公民权利观念作为宪政文化的基石,它既要求国家承认公民的各种权利,也要求国家保护公民的各种权利。培养我国公民的宪政观念,需要做到:首先,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宪政文化赖以发展的根基,是宪政文化得以生成的最原始动力。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主、法治、平等、权利等宪政观念会愈益深入人心。其次,加强宪政理论研究。宪政理论是宪政文化的载体,对其加强研究,不仅能够深化和巩固公民的宪政观念,而且为宪政文化不断地输送新的内核。再次,普及公民的政治意识,塑造公民的政治人格,提高公民的政治能力。

法治与文化的关系篇5

一、科学理解宪政文化之内涵

我国学术界对宪政文化的全面关注始自于上世纪80年代后期,学者们提出了许多有代表性的观点:一是从社会角度解释,认为宪政文化应包括与行宪有关的各种思想意识、制度、组织机构和一定的政治、经济状况。二是从文化角度解释,所谓宪政文化就是人类在追求和创建宪政这一政治形式的政治实践中,形成的有关宪政的意识形态、政治制度和组织机构。三是从法律角度解释,认为宪政文化作为一种法律文化,它是指一国公民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主要是宪法实践)过程中所形成的有关宪法现象,并直接影响人们宪法行为的、具有普遍性并相对稳定的社会心理和观念的总称。四是从民主政治角度解释,认为宪政是以宪法为核心的民主政治,这种民主政治的基本精神,潜移默化为社会大众较为稳定的思想方式、心理结构形式、价值判断标准和行为习惯,就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宪政文化。这些观点从不同角度揭示了宪政文化的基本内涵,但对宪政文化内涵的特殊性缺乏深入分析,因而容易导致宪政文化与其他社会文化的混淆。

对宪政文化的解读尽管各有千秋,但中心意旨则都指向了宪法和宪政。创制宪法是实施宪政的前提,而宪政是以宪法规定的原则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政治制度,是宪法的实施状态。但是,人类政治实践表明,并非所有宪法之花都能够顺利结出宪政之果。因为“宪政之于宪法,犹如法治之于法制,其盛衰兴废,不独受制于法律之制度,更取决于政制之安排、社会之结构、公民之素质与民众之信仰”。就是说,作为静态的宪法要转变为动态的宪政,很大程度上既取决于宪法的实施,也取决于宪政文化。我们认为,所谓宪政文化就是社会成员对宪政的认知、情感、态度和信仰的总体倾向。它反映着人们对民主、法治、人权、平等、自由等普世价值的普遍认同和坚定信仰,蕴涵着人们对政府与社会、个人与国家以及人与人关系的理念,以及对围绕宪政发生的现象与行为的政治评价。从人类社会的政治发展来看,宪政文化属于政治主体的一种主观认识,它形成于各个民族的政治生活和文化传统之中,是现代社会文化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和谐社会构建与宪政、宪政文化具有高度的相关性,因为和谐社会不仅包含着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政治价值观,而且和谐社会调整各种利益关系,依靠的根本手段是宪法和法律。从当今世界来看,各国社会发展追求的都是和谐状态,各国政治发展追求的都是宪政形态,各国文化发展追求的都是宪政文化。如果一个国家的社会发展达到了和谐状态,那么该国的政治运作一定是宪政形态,该国民众的思维方式、心理结构形式、价值判断标准和行为习惯一定表现为宪政文化。因为惟有宪政才能确保政府按照宪法和法律进行社会管理,按照公平正义的原则协调人与人的关系,从而使社会处于和谐状态;惟有宪政文化,才能确保宪政成为调控和维护社会的权威形式,从而使社会和谐保持持续状态。[论/文/网 LunWenData/Com]

二、宪政文化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能否顺利实现,实现后能否持续,不仅取决于我国社会各领域的制度创新,而且取决于宪政文化的培育和形成。

第一,宪政文化奠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文化基础。从人类社会变迁中可以发现,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的差别不仅体现在社会的制度安排方面,而且也体现在社会的政治文化方面,亦即任何一个社会都必须在一种相应政治文化的支撑下,才能实现正常运作与稳定发展。只有政治文化与社会制度处于一种相互适应的良性关系,社会才具有一种既有序又和谐的发展状态。因为政治文化不仅对现实社会起着维护和延续的作用,而且发生嬗变的政治文化还可能带来现实社会的迅速变迁。我们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需要一种新型政治文化支撑,这就是宪政文化。如果一个国家形成了宪政文化,其民众的政治权利意识强烈,对宪法和法律的认同程度较高,参与政治相当热情,政治态度比较宽容,而且善于接受社会的政治变革。因此,我国要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建立社会的政治文化基础——宪政文化。

第二,建设宪政文化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既包括社会利益层面的和谐,也包括社会文化层面的和谐。从一定意义说,一个社会如果没有文化层面的和谐,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和谐。因为文化和谐是一个社会最深刻、最持久的和谐,所有社会的政治文化总是与该社会的制度,特别是与该社会的政治制度内在地联系在一起。因此,不管是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还是发展社会主义宪政国家,都需要传统政治文化的不断创新与发展。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愈益丰富、多元,在此状况下,只有建立宪政文化体系,才能融合各种社会文化,整合人民内部不同利益诉求,化解各种利益矛盾,最终实现社会和谐。

第三,宪政文化的建立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的一个重要标志。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标志在于该社会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之间能够实现和维持一种协调性的发展。忽视任何一个文明的发展,都会给社会的发展与和谐带来严重影响。相对于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来说,政治文明是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因为没有政治文明提供的制度和法律保障,社会和谐不仅无法实现,而且物质文明提供的物质支持、精神文明提供的智力支持也不可能是持续的。我国是一个经历了漫长的封建专制统治的国家,社会制度和法律建设的程度较低,民众的民主法律意识淡薄,这就更需要加强政治文明建设。建设政治文明就是要实现宪政文明,宪政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标志。只有建立和实行了宪政制度,才会有真正的政治文明。而宪政的基石在于宪政文化,没有宪政文化的建构与弘扬,就没有发达的政治文明,更不会有社会的繁荣与和谐。

第四,宪政文化为公民政治参与提供行为规范。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善治的社会,“善治的本质特征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市场经济社会的利益关系必定众多而复杂,要使市场经济下的社会保持一种和谐的运行状态,就需要协调好各种社会关系,其中政府与公民的关系是最为重要的。一个和谐的社会,理应是一个公民与政府之间有着良好合作关系的社会。公民与政府良好合作关系的建立和保持,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公民政治参与的发展和提高。因为公民政治参与能够增强公民的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促进公民对政治权威的认同;同时,它能增强政治系统的传导和反馈功能,有利于政府的正确决策,及时化解社会的各种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但是,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现实证明,政治参与带来的政治稳定程度,与政治制度化成正比。因此,提高公民政治参与的水平,实现社会的政治稳定,就必须普及宪政文化,实现政治的宪政化。因为一个国家的宪政和宪政文化取得了根本性的发展,不仅意味着该国政治制度化水平的提高,而且更意味着该国民众政治参与行为的理性、规范和有序。在这样一个社会里,公民与政府之间不仅具有一种和谐的关系,而且公民理性的、规范的和有序的政治参与行为有助于和谐社会的维护。

三、全面培育宪政文化,实现我国社会和谐

宪政作为一种比较理想的政治制度,既是社会实现和谐的必由之路,也是各国人民通向幸福的康庄大道。而建设宪政国家,实现社会和谐,都离不开体现民主法治精神的宪政文化的发育和成熟,根源在于“文化是体制之母”。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大力培育宪政文化。

第一:加强宪政教育,培养和普及宪政观念。宪政文化的形成源于宪政观念的确立和传播。培育宪政文化,建设和谐社会,首先需要对公民加强宪政教育,培养和普及宪政观念。宪政观念发端于西方,其内容非常广泛,但其核心内容在于宪法至上观念和公民权利观念。宪法至上观念是宪政文化的最基本内容,它表明社会成员对宪法权威的普遍认同,也显示人们对宪法的高度忠诚;公民权利观念作为宪政文化的基石,它既要求国家承认公民的各种权利,也要求国家保护公民的各种权利。培养我国公民的宪政观念,需要做到:首先,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宪政文化赖以发展的根基,是宪政文化得以生成的最原始动力。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主、法治、平等、权利等宪政观念会愈益深入人心。其次,加强宪政理论研究。宪政理论是宪政文化的载体,对其加强研究,不仅能够深化和巩固公民的宪政观念,而且为宪政文化不断地输送新的内核。再次,普及公民的政治意识,塑造公民的政治人格,提高公民的政治能力。

法治与文化的关系篇6

李林:法治现代化是近代以后我国社会一些有识之士的崇高追求,但是直到新中国成立以后才有条件真正迈上实现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从一定意义上说,法治现代化就是去“人治化”。说:“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在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的长期实践中,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走上法治之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探索过程,着力解决法治与人治这个重大问题,努力实现法治现代化的实践过程。但是在此过程中,我们也经历了一些曲折。

记者:能否深入谈谈新中国成立以来这方面的具体情况呢?

李林:好的。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为发展新民主、建设新法制,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史无前例地奠定了中华民族法治现代化的国家基础。

1956年党的政治报告提出:“革命的暴风雨时期已经过去了,新的生产关系已经建立起来,斗争的任务已经变为保护社会生产力的顺利发展,因此社会主义革命的方法也就必须跟着改变,完备的法制就是完全必要的了。”基于这种总体判断,“我们目前在国家工作中的迫切任务之一,是着手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健全我们国家的法制。”然而,1957年下半年以后我们经历了一些曲折,尤其是进入“”时期,社会主义法制受到严重破坏。语重心长地指出:“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在废除旧法统的同时,积极运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抓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基础。后来,党在指导思想上发生‘左’的错误,逐渐对法制不那么重视了,特别是‘’十年内乱使法制遭到严重破坏,付出了沉重代价,教训十分惨痛。”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与国家“四个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新时期。党的十三大正式确立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明确提出实现建设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奋斗目标,“必须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法制建设必须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党的十四大提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理念,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立法目标,把法制建设扎根于市场经济基础之上,为推动中国法治现代化注入了市场经济的内需动力。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规定为法治现代化建设的基本目标,从理念和方略的结合上实现了从“法制”向“法治”的根本转变,标志着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进入一个新阶段。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是中国法治现代化与西方国家法治现代化的根本区别,是当代中国政治、民主与法治相统一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三者有机统一”的提出,为加快推进中国法治现代化指明了正确的发展道路和前进方向。党的十七大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成为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中国在经济生活、政治生活、社会生活以及政权建设、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领域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初步实现了国家治理领域法律体系的现代化。

党的十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给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的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下达了“全面推进”的任务书,确定了“加快建设”的时间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前所未有地描绘了中国特色法治现代化建设的宏伟蓝图,明确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有利于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法治国按下了“快进键”、进入了“快车道”,标志着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进入了一个全面快速推进、统筹协调发展的历史新起点。我们党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大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仅更加重视法治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关键地位和重要作用,更加重视法治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中的战略地位和积极作用,而且更加重视通过深化法制变革和强化国家法治实力等途径,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现代化建设。

总之,我们党在长期的实践中,不断总结破除人治、建设法治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探索并走出了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道路。

记者:那么,这条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道路都有哪些具体内涵和要求,或者说有哪些理念、原则和基本遵循?

李林:根据我的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道路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

第一,从底线思维来看:我国法治现代化,一不是西方化,绝不能全盘照搬照抄西方的法治理念、法治模式、法治道路、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二不是外国化,绝不能克隆移植西方以外其他任何国家的法治道路、法治模式和法律体系;三不是国际化,绝不能全面搬用国际法规则。我们要尊重国际法原则和国际法治规则,因为这些原则规则是国际社会和平相处的基本规范秩序,但这些国际游戏规则中有一些是不符合中国国情和国家利益的,因此中国不能完全接受,不能全部参加批准,有些即使批准还要提出保留、声明。高屋建瓴地提出了“三个不能”的原则,他指出,法治建设要学习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但是,学习借鉴不等于是简单的拿来主义,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不能搞‘全盘西化’,不能搞‘全面移植’,不能照搬照抄。”

第二,从价值追求来看:我国法治现代化承认法治是人类文明共同创造的积极成果和共同追求,法治文明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和共识性特征,现代法治所追求的自由、平等、民主、文明、公平、正义、人权、幸福、尊严、博爱、秩序、安全、和平、团结等基本价值,与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髓和中国现代核心价值体系有异曲同工、殊途同归之妙。在谈到人权问题时指出:“实现人民充分享有人权是人类社会的共同奋斗目标……中国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中国实际相结合,不断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人权法治保障”;在谈到法治问题时他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十分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尽管中国意识形态话语体系对现代法治的一些基本价值有若干不同的理解和解释,但对法治、人权、民主、平等、公平、正义、文明等核心价值在总体上是予以认同和肯定的,在名词概念上是经常使用的。中国法治现代化不应当是孤立化、特殊化,不能犯自闭症。

第三,从评价标准来看:在如何评价法治现代化问题上,我们要坚持自己的原则和标准,不能人云亦云,更不能“唯尊”。否则,如果不实行多党轮流执政、三权分立制衡、司法超然独立等西方政治制度,中国连是否存在“法治”都受到质疑和诘难,更遑论“中国法治的现代化”。中国法治现代化必须有利于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提升国家治理能力,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保证人民的主体地位;有利于维护国家富强、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有利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法治统一和宪法法律权威;有利于依法治权、依法治官,预防和遏制权力腐败滥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促进创新开放共享,实现工业、农业、国防、科技技术和国家治理“五个现代化”,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

第四,从总体目标任务来看:我国法治现代化是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它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第五,从主体来看:我国法治现代化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与基本自由,坚持法治现代化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促进共同富裕。

第六,从路径依赖来看:我国法治现代化是对外开放的现代化,而不是闭关自守、抱残守缺。它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把法治现代化建设植根于中国社会的实际,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现代化的有益经验,关注国际法治现代化的积极成果,跟踪全球法治现代化的最新发展。指出:“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我国法治现代化具有很强的包容性和开放性,充分体现了它的独特文化特征和深厚文化底蕴,充分展现了大国法治文明的道路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

第七,从方向道路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治体系,任何时候都不能偏离这个方向和道路。同时,要坚决反对和抵制形形的人治和专制,防止法治现代化建设的停滞、倒退、歪斜和异化。在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现代化建设方面,我们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正如邓小平指出的“右可以葬送社会主义,‘左’也可以葬送社会主义。中国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法治现代化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有“左”反“左”,有右反右,始终保持法治现代化建设正确的社会主义方向。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正确方向道路的前提下,还要秉持“不争论”、“不折腾”的原则。邓小平说:“不搞争论,是我的一个发明。不争论,是为了争取时间干。一争论就复杂了,把时间都争掉了,什么也干不成。不争论,大胆地试,大胆地闯。”不折腾,就是不搞以阶级斗争为纲,不搞“大民主”和群众运动,不搞人治和专制,不倒退、不摇摆、不彷徨、不停滞,全力以赴推进依法治国,一心一意建设法治中国,持之以恒深化法制改革,齐心协力把中国建设成为现代化的法治国家。

第八,从根本保证来看:我国法治现代化最根本的是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是实现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根本保证和必然要求。坚持党对法治现代化建设的领导,应当把握好以下重点:一是处理好党和法治的关系,是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的核心问题。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二是党的领导和法治是一致的,是高度统一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三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法治现代化,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绝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绝不是要虚化、弱化甚至动摇、否定党的领导。四是推进法治现代化建设,必须坚持依宪执政依法执政,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坚持把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紧密结合起来,党既要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五是推进法治现代化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依法治国各领域工作,确保党的主张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要改善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党既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又要发挥好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在依法治国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六是推进法治现代化建设,必须做到“三统一”――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做到“四善于”――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记者:关于“党”与“法”的关系,长期以来社会上存在着一些争论和误解,近年来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对“党大”还是“法大”的诘问。那么,如何深入理解“党”与“法”的关系?

李林:在我国语境下,“党”与“法”的关系主要有如下一些解读:一是指中国共产党与国家法律的关系;二是指党的领导与国家法治、依法治国的关系,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关系;三是指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关系;四是指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与法治、依法治国的关系;五是指具体的党员领导干部、公职人员、执法司法人员等人员的权力及其行为与法治、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关系;六是指“党”和“法”在对待具体人、具体事、具体案件中是否存在法外特权,能否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等。

由于人们对“党”与“法”概念的不同理解,对“党”与“法”关系的不同组合,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党与法”关系的问题,往往被演变成为“党的文件与国家法律适用哪一个”、“领导的指示与国家法治听哪一个的”、“法院依法办案还是按领导说的办案”、“领导说了算还是法律说了算”、“书记大还是法律大”等问题;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把某些党员公职人员、党员领导干部甚至党委书记的具体言行当做“党”,把立法、行政、司法等机关的具体行为当做“党”的活动,甚至把某些领导干部、执法司法人员违反法律或者破坏法治原则的行为当做“党”的行为,进而提出“党大还是法大”的疑问。

从理论上说,“党大还是法大”是个“伪命题”,“党与法”的关系问题也已从法理与制度、与宪法的结合上得到有力回答。但是,从人民群众观察和感受到的我国法治建设中还存在种种弊端和不足的角度看,从人民群众热切期待实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依法治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良法善治的角度看,“党与法”关系的问题,又不仅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认识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换言之,如果我们不能在法治建设实践中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和部门、某些领导干部中依然存在的权大于法、以权压法、以言废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司法不公、贪赃枉法等问题,不能有效解决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那么,这些地方、部门和个人违反法治的言行就会被归责于我国的政治体制、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因此,我们在从理论与制度结合上讲清了党与法高度统一的前提下,还要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中,下大力解决好依法治权、依法治官、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的问题。

记者: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的过程,也是中国法学发展的过程。当前我国人文社会科学都比较重视建构立足和反映中国实践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学科话语体系。那么伴随着现代化的进程,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我国法学经历了怎样的变化?

李林:经过新中国成立60多年尤其是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在马列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引下,中国法学密切联系和服务法治建设实践,在法学理论体系、法学方法体系、法学学科体系、法学教材体系等方面,尤其是在确立和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指导地位,研究和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思想体系,弘扬和传播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方面,我们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

法治与文化的关系篇7

 

一、国内代表性观点概述

 

在宗教政治学论域内,国内学界和政界主要探讨了宗教与政治的关系、宗教事务管理及宗教立法、宗教与国际政治关系、宗教与公共安全等问题。其代表性成果及主要观点大致如下:

 

第一、宗教与政治的关系问题。《世界各主要国家的政教关系》一书探讨了当今世界各国宗教与政治及经济发展的关系。《宗教问题概论(第三版)》一书在探讨宗教与政治的关系问题时,着重分析了宗教与阶级和阶级斗争、宗教与国家、宗教与民族的关系。《信仰、革命与权力秩序——中国宗教社会学研究》一书在讨论天命信仰、受命与革命、权力秩序等概念的过程中,初步勾勒出宗教与政治之间、信仰一道德一权力之间的因果链条,阐述了宗教与中国国家权力秩序在形成与演化过程中相互扭结与互利共生的关系、宗教与政权合法性的关系等问题。《中国当代宗教的社会学诠释》一书以我国当代宗教的社会性与合法性问题为主线,探讨了政教分离与宗教合法性的获得方式、民族与宗教和国家间的认同特征等宗教政治学的重要议题。《宗教与政治权力的合法性》一文认为,当今世界政治文化正在由神圣化走向世俗化,与其相关的权力合法性基础也随之发生变化,即权力的合法性越来越依靠政府的有效治理。但是,由于人是一种追求必然性的理性存在者,而政治本身又具有有限性,因而人们必然关注现实政治之外的终极原因。因此,宗教、政治哲学在现代依然有其意义。《当代美国宗教》在介绍基督新教、天主教、东正教、犹太教、伊斯兰教等诸多宗教在美国的发展现状时,阐述了美国民众与宗教的关系、美国的政教关系、宗教对美国政治的影响、宗教在社会公共生活中的作用和职能等问题。《20世纪美国宗教与政治》一书认为,在美国社会政治生活中,宗教的作用非同小可:首先,宗教与政治的结合、配合与融合,是美国政治的突出特征。其次,宗教是美国文化的中枢。其理由是:宗教在美国政治文化形成过程中具有重要价值,并服务予美国自由主义,以及政治和社会秩序的合法化。再次,美国是多种族、多宗教的移民国家,宗教信仰多元化是美国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依托。《宗教改革对西方近代政治学的影响》一文认为,西方近代宗教改革对近代西方政治学有着深刻的影响:就研究方法而言,由于信仰与理性被进一步区分,从而使理性方法在政治学研究中恢复了地位。就理论建构而言,民族教会和民族国家相互影响而形成的民族国家意识,奠定了近代民族国家政治理论的出发点;宗教改革促进了“个人精神”的兴起,这为近代的自由、平等、民主等观念的形成提供了价值导向,从而影响了近代政治学理论的核心内容。《文明的选择:论政体选择和宗教的关系》一书在系统考察西方近代政体形成过程时发现,基督教对英、法、德等国的国家政体的选择有着较大影响;宗教在社会生活中具有较强的控制力。《论宗教与政治的互动关系》一文探讨了宗教与政治结合的模式、多元宗教并存格局与社会稳定,以及多元宗教并存社会中宗教与政治二者互动的方式等问题。《宗教信仰与民族信仰的政治价值研究》一书认为,宗教是一种具有丰富政治属性的社会现象,具体表现为:宗教能为政治统治服务,能够控制社会、稳定社会秩序、凝聚民族力量,可以为政治运动鸣锣开道。所以,宗教与政治之间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正统宗教向民间秘密宗教衍变的原因和路径》一文认为,宗教信仰实质上是信众在现实生活与理想境界之间作出的价值判断和选择,因而特别能体现其政治理想及其对现存社会制度的批判态度。而宗教教义的改变,一定程度上反映其政治理想及其对现实社会态度的改变。相应地,官方往往将危及政权的信仰体系视为非法宗教,并加以管制。这便是正统宗教向民间秘密宗教或邪教衍变的原因和路径。

 

综上所述,在宗教与政治的关系问题上,国内相关成果探讨的主要问题大致如下:其一,介绍了当今世界各主要国家的政教关系;其二,讨论了宗教与阶级和阶级斗争、宗教与国家、宗教与民族之间的关系;其三,阐述了宗教在中外历史及其当代社会中的作用(例如,宗教在中国国家权力秩序的建立与变更过程中的作用,宗教在政治合法性论证中的作用,宗教对美国政治生活的影响,宗教改革运动之后基督教价值观对近代西方政治观念形成的影响,以及宗教在西方主要国家现代政体形成过程中的作用等);其四,初步探讨了宗教与政治互动的方式,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权力结构和利益分配方式的变迁等问题。其五,初步提及宗教信仰、信众的价值观念及其生活理想之间在思想观念层面的相通性,并将宗教信仰视为人们的政治理想及其对现有制度态度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第二、宗教事务管理与宗教立法问题。政党及其他政治主体在运用公共权力进行资源配置时,必然面临如何处理社会生活中的宗教问题,即宗教事务管理与宗教立法问题。对此,我国相关学界和政界进行了深入讨论和研究。其代表性论著及其议题、主要观点大致如下:《宗教问题怎么看怎么办》一书提出,基于目前我国宗教的群众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等基本特点,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宗教的“三性”和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四句话”是我国“社会主义的宗教论”的基本内容;这是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社会的宗教问题、妥善解决“宗教与社会主义的关系”这一政治难题的理论基础;以这一理论为指导,在如何对待宗教这一社会力量的问题上,必然得出“发挥宗教积极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的结论。《讲透“社会主义的宗教论”需要新思想》一文认为,要讲透“社会主义的宗教论”,需要思维创新。《执政党与宗教:一个极其重要的理论问题》一文认为,在新形势下,我国执政党及其政府的宗教事务管理方式,必须从制定政策、下发文件的行政管理方式,改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应尽快出台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宗教法。《国家·宗教·法律》一书认为,用行政手段处理宗教问题的管理模式,是我国诸多宗教问题无法根治的重要原因。必须建立相对完备宗教法律体系。具体而言,其一,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法》,将之作为国家处理政教关系和各级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法律依据。其二,开放宗教市场,并将宗教法作为维护宗教市场稳定的根本保证。其三,实行政教分离。国家应取消对宗教组织的财政补贴和特殊支持,不介入依法注册宗教组织的内部事务;宗教组织也不能干预政府的行为。其四,国家要为宗教进入社会服务领域提供政策保障。《我国宗教立法的回顾与思考》一文认为,经过近30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符合国情与教情的宗教管理法律框架。今后应当按照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继续推进宗教立法工作,形成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各种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在内的,较为完备的宗教法律体系,为宗教工作实现法制化、规范化提供法律保障。《中国共产党的宗教政策》一书以中国共产党在不同历史时期所面临的中心任务为背景,阐述了党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理念、政策和实践活动的发展过程,分析了党的宗教政策在形成、发展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并对新形势下党的宗教政策改革进行了深入探讨。《国外宗教法规汇编》一书在阐述宗教立法的概念、宗旨及其发展历程的基础上,系统地介绍了世界各国及台港澳地区宗教立法情况和宗教管理条款。《欧美政教关系研究》一书在探讨政教关系的概念,影响政教关系的主要因素等问题的基础上,先后介绍了世界主要国家的宗教事务管理模式、宗教立法与实践的概况、宗教事务管理制度的历史沿革等情况。。《从和谐社会的构建看我国宗教政策》一文提出,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党和政府制定宗教政策,应采用各安其位、各遵其道、推己及人与和而不同的方法,遵循结构的多元差异性、复杂利益的平衡合理性、社会运行发展的整体性等原则。

 

归纳上述论著的内容,其议题和观点大致如下:其一,根据目前我国宗教的基本特点,提出了党和国家处理宗教事务的基本方针和政策,阐述了“社会主义的宗教论”的基本内容;其二,认为讲透“社会主义的宗教论”,需要思维创新。而创新思维落实在宗教事务工作中,即应实现从“制定政策、下发文件”的行政管理模式,向依法管理宗教的模式转变;其三,系统地阐述了党的宗教管理政策与法律的形成过程及其未来走势;其四,系统地介绍了世界各国及台港澳地区宗教立法的历程和具体内容;其五,提出了宗教立法工作中的若干建议、制定宗教政策的原则与方法。

 

第三,宗教、社会安全及其国际政治关系问题。冷战结束后,宗教对社会安全及其国际政治格局的影响日益凸显。该问题因此而受到人们广泛的关注。对此,国内亦有数量颇丰的研究成果。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论著及其论题、主要观点大致如下:《当代宗教与极端主义》一书分析了全球范围内诸多宗教极端势力的成因、特征、类型及其对社会稳定的负面影响,着重介绍了伊斯兰极端势力、当代世界其他主要宗教衍生出来的极端主义的现状。《颠倒的宗教观:泛伊斯兰主义一“东突”民族分裂主义势力的思想体系之一》一书提出,颠倒的宗教观是泛伊斯兰主义一“东突”民族分裂主义势力的思想基础。在此基础上,作者分析了国外“东突”分裂主义势力的形成背景、历史沿革、分布区域及赖以生存的条件,剖析了它的思想体系、基本特征和不同类型,揭示其各种组织的政治纲领、活动形式和变化规律,透析其插手国际事务的原因,对国际关系,特别是对我国边境地区和周边国家的稳定发展,以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破坏性后果等问题。《世界宗教问题大聚焦》一书探讨了冷战后的宗教发展与国际政治、当前世界宗教的政治化、伊斯兰原教旨主义的演化及其影响、泛伊斯兰主义运动、宗教恐怖主义、当代新兴宗教等问题;介绍了亚非拉与欧美地区的伊斯兰教极端势力的特点、现状、成因,及其发展趋势等问题;分析了罗马天主教在欧洲的影响、宗教在东欧剧变中的作用、宗教在拉丁美洲的地位与作用等问题;探讨了犹太人在以色列国家政治中的地位与影响、美国的宗教问题、俄罗斯东正教依附于世俗政权的原因、中亚地区宗教极端势力的活动及其影响、藏传佛教与“西藏问题”的国际化趋势、俄罗斯北高加索地区民族分裂运动中的伊斯兰教因素、宗教在阿富汗历史发展进程中的地位与影响、印巴关系中的宗教因素、巴以冲突中的宗教因素等热点问题。《从身份危机到政治暴力——当代宗教恐怖主义的发生机制研究》一文认为,由于宗教为人们提供了认识世界的知识框架和概念基础,并赋予人们的行为以意义,因而,宗教的认同功能和意义功能特别明显;在全球化背景下,宗教的认同与意义功能经过族群的诠释,便可成为一种强大的社会动员力量,引发抵抗异质文化与其他族群的社会运动。因此,宗教基要主义的社会形式必然具有社会和政治的含义;宗教恐怖主义只不过是宗教基要主义在社会中的一种存在形式。《宗教在当前美国政治与外交中的影响》一文认为,20世纪90年代以来,宗教在美国对外关系上已呈现立法化、机构化、国际化、草根化、联合化、媒体化、安全化等趋势,对美国两大政党的外交政策产生了重大影响。而“9·11”事件是美国推进所谓海外宗教信仰自由及其“以信仰为基础的外交”政策的诱因。《当代国际政治格局演变中的民族宗教问题与世界和平》一文认为,国际政治格局演变牵动着世界各民族宗教问题的发展变化,相应地,世界各民族的宗教问题也会对国际安全局势产生重大影响;一个国家内部的民族宗教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必然影响周边国家乃至全球的稳定局面;应以对话方式解决世界民族宗教冲突,以维护世界和平。《宗教、冲突与国际政治》一文认为,在人类历史上,许多国际冲突都打着宗教旗号,但本质上属于政治、经济利益的冲突。所以,宗教与国际冲突两者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当今,国际冲突主要表现为美国霸权主义和打着伊斯兰教旗号的国际恐怖主义的较量,并对国际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因此,只有反恐和反霸同时并举,才能建设一个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全球化境域中的文化多元性问题分析》一文认为,在全球一体化进程中,西方现代文明的传播既是在包容和吸纳后发民族宗教文化的过程中实现的,亦是被后发民族的文化“过滤”后完成的。因此,人类文明的发展只能呈现为全球化一体化这一总趋势与体现这一趋势的不同具体表现形式之间相互依存的状态,即人类文明一体多元格局,而非一元化发展趋势。承认人类文化一体多元格局、反对文化霸权主义,是减少和消解文化争端甚至战争的一条路径。

 

以上论著的主要观点归纳如下:其一,分析了宗教极端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和恐怖主义三者之间的内在关系;从不同角度阐述了“三股势力”的成因、特征、类型、发展进程,及其危及国际国内社会稳定局面的关联疗式,提出了扼制“三股势力”及其中国“东突”分裂主义势力的对策建议。其二,从思想层面揭示了宗教信仰、族群认同向权力政治和暴力政治转换的机制。其三,介绍了宗教对美国政治的影响,分析了美国推进所谓“以信仰为基础的外交”政策的原因及其目的。其四,强调当今国际冲突,主要表现为以美国为代表的国际霸权主义和打着伊斯兰旗号的国际恐怖主义之间的矛盾和斗争。其五,主张采用对话、反恐和反霸并举、承认人类文化一体多元格局与反对文化霸权主义等方法,解决民族及国家之间的冲突问题。

 

二、对国内宗教政治学研究的总体评价

 

综上所述,国内相关成果论及的宗教与政治、宗教事务管理与宗教立法、宗教与社会安全及其国际政治关系等问题,分别涉及到了宗教政治学的若干理论和现实问题。这些成果为深化研究做了大量有益的铺垫工作,并为概论形态的宗教政治学的形成提供了必要的思想理论素材。但是,从学科体例、基本理论及其主要内容等维度看,这些成果尚存在以下不足:

 

第一,对宗教政治学的构成要素及其逻辑关系、学科体系等问题涉及甚少。宗教政治学作为一门交叉性学科,应有其问题意识、逻辑起点、基本理论、主要内容、框架结构和研究范式。所谓宗教政治学的问题意识,即对人类历史中宗教与政治高度扭结、相互制约这一现象的觉察及其力图诠释此现象的理论诉求;其逻辑起点或基本范畴应为“宗教”、“政治”及其两者共有的权力、权利、权威与合法性等概念;宗教政治学以交互作用的社会政治生活与宗教生活为研究对象,其基本理论和主要内容包括宗教与政治的同质性特征、宗教的政治功能及其实现途径与方式、宗教与政治的互动规律,以及政府管理宗教所遵循的一般性原则与方法等;而关于这些问题的逻辑推论过程,亦是该学科框架结构的显现过程;宗教学、政治学以及哲学、史学、文献学等学科的研究方法,是宗教政治学综合采用的研究方法。总之,宗教政治学作为一门相对独立的交叉性学科,应该具备以上构成要素、逻辑框架或学科体系。换言之,宗教政治学应该具备学科特有的一般性、概论性特征。但是,综观国内相关研究成果,不难发现,专门探讨该问题的成果甚少。因此可以说,宗教政治学的学科体系和逻辑框架尚未定型。

 

第二,关于宗教政治学基本理论的研究尚不系统、深入。宗教政治学的基本理论包括政治与宗教的同质性问题、互动规律、功能互化机制及其实现途径与方式、政府对宗教进行管理的一般性原则与方法等。从政治学论域研究宗教现象,不难发现,没有权力的神是不存在的。在信仰者看来,信仰对象(包括人格神或抽象力量)具有创造、支配和控制一切的权力。而崇拜和依靠拥有生杀予夺“权力”的信仰对象,并期望以此获得现世庇护和来世幸福等“利益”,是宗教信仰之所以产生、存在的根由。所谓宗教,即人们对超越于自身能力之上的超然性存在及其权力的神化和膜拜。而宗教的权力、权威及其神圣性、合法性的实现路径有两条:其一,以宗教信仰特有的真理观、价值观、道德准则和生活的理想模式吸引和教化信众,以实现其精神控制;其二,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采用一系列仪轨、戒律来规约信仰者的行为。这是宗教之所以能够控制信众的思想和言行,并且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社会运动中具有控制力的政治力量的原因和路径。可见,宗教与政治两者在社会权力、权利、权威、合法性等方面具有同构性、同质性特征。而该特征又引发出宗教政治学一系列基本理论和实践问题。例如,两者在社会生活中的权限范围、互动规律及其功能互化机制等问题,以及政府管理宗教的一般性原则与方法等。而关于这些宗教政治学的基本理论问题,我国学界和政界缺乏政治学论域的本质性分析。具体而言,由于对宗教与政治的同质性问题(即两者共有的社会权力和权利等属性问题)缺乏学理和经验层面的系统研究,因此,由两者同质性特征引发的一系列基本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认识,亦只能停留在“是什么”、“怎么样”等状态描述层面,而未能进入“为什么”等本质分析阶段。

 

第三,宗教政治学主要内容的学科特征尚不明晰。宗教与政治的关系、宗教事务管理与立法、宗教与国际政治格局、宗教与公共安全等问题,不仅是宗教政治学的思想理论素材,也是该学科研究的主要内容。在我国,由于对宗教政治学基本理论与方法缺乏系统研究,因而,用“权力”和“利益”等范畴以及政治学的思维范式剖析宗教现象的研究方法,尚未运用于上述问题的研究过程。相反,社会学、法学或管理学等学科的研究方法却常常出现在这些问题的研究之中,其研究成果亦分别显现出这些学科的特色,而缺乏宗教政治学的学科特色。

 

上述情况表明,国内相关成果对宗教政治学这一交叉学科的逻辑框架、基本理论、主要内容和研究范式等基础性问题的探讨尚不系统、深入。因此可以说,宗教政治学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由于该学科能够提供诠释当代国内外政治与宗教多层次复杂互动关系及其变动趋势的理论框架,为正确处理政教关系提供方法论支持,所以,深入系统地研究宗教政治学,不仅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而且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法治与文化的关系篇8

关键词:政治文明;政治文化;公民文化;建设

一、政治文明的含义

江泽民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首次将“政治文明”建设提到党和国家的议事日程上。这说明经过二十几年的改革开放建设.中国共产党人越来越认识到政治体制改革的迫切性和重要性,看到政治体制改革严重落后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局面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了。

我们对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这两个概念已经耳熟能详了,而对“政治文明”则比较生疏。何谓政治文明?按照党的有关文件,我们大略地知道今天所讲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实际上就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会议制度,增强人民群众的主人翁意识和民主法制意识”等等。但是似乎这样一说,现在就没有必要提“政治文明”这个名词了。因为以往的社会主义建设已经涵盖了今日的政治文明建设。事实上不是这样。党之所以将政治文明建设作为未来国家的一个重要目标,自有它的深义。首先,这说明中国的政治体制是不完善的,它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其次,这说明以往的社会主义建设是不全面的,即忽视或轻视了政治文明建设,现在则要重视它了;最后,这说明今日所提的政治文明有其时代的涵义,并不是可以笼统地被包含在“精神文明”建设之中的。

从根本上讲,政治文明建设就是政治文化建设,其目的就是建立一种适应于一定的经济基础的、完善而科学的公民政治心理和行为体系。这种体系形式上是客观的,如表现为一定的规章制度以及设施等,但是内容上是主观的,它表现为广大人民的一种符合要求的意识和习惯。政治文明不同于精神文明。精神文明相对于物质文明而言,侧重于国民的思想道德文化修养层面;而政治文明则侧重于国民的政治修养层面以及相关的制度和文化建设。西方学者阿尔蒙德将政治文化解释为政治系统成员的行为取向或心理因素,即政治制度的内化。他认为政治文化可以概括为政治认知、情感与评价,也可以表述为政治态度、信仰、感情、价值观与技能。我认为这是对的。这就解释了为什么说政治文明建设本质上是政治文化建设。

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应当是目前代表人类历史发展方向的最先进、最完善的一种.它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完善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体系。这种法制体系应当能够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要求;二.民主的自由的参与型的公民政治文化心理。广大人民群众具备一定的政治要求和心理意识;三,全国上下有一个清明的政治统治体系.政府系统能够良好、高效地运转等。

二、政治文明与公民文化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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