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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的划分依据8篇

时间:2024-03-06 16:21:59

金融资产的划分依据

金融资产的划分依据篇1

【关键词】 持有至到期投资; 重分类;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下称《准则》)第十一条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定义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有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准则》将企业的金融资产在初始计量时划分为四类:第一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记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初始计量时即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记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与交易性金融资产);第二类,持有至到期投资(主要指企业长期债券投资);第三类,贷款和应收款项;第四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规定金融资产在存续期间重分类的范围为:第一、三、四类不得重分类为其他三类;第二类满足条件时可以重分类为第四类。

从以上重分类的范围可以看出,只有持有至到期投资满足一定条件时可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他三类金融资产均不能或未规定可以重分类。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的依据分析

《准则》对持有至到期投资定义的关键点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有明确意图,即投资者在取得投资初始计量时意图就是明确的,除非遇到企业不能控制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件,否则将会持有至到期;第二,有能力持有至到期,即企业有足够的财务资源,并不受外部因素影响将其持有至到期。《准则》要求企业应当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意图和能力进行评估。如果投资意图或能力发生变化的,应当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以看出,持有至到期重分类的依据是企业投资意图与能力发生变化。而将企业投资意图与能力改变作为重分类的依据是不充分的。因为:

(一)企业“有明确意图”和“有能力”将投资持有至到期只是相对而不是绝对的

由于企业投资意图和持有能力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市场利率、投资收益、企业流动资金需求量、外汇风险、可利用的财务资源、相关法律法规等市场因素变化的影响,而这些外部因素的变化企业是无法控制、无法预料的,因此,可以肯定地说,企业初始投资时“有明确意图”、“有能力”只是相对而不是绝对的。由于初始投资时的意图与能力的不确定性,在投资存续期间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意图和能力进行评估的结果只能是评估当时企业管理层的意图相对投资当时企业管理层意图的修正。因此,重分类的依据并不充分。

(二)重分类范围设定合理性不充分

《准则》规定除持有至到期投资外的其他三类金融资产都不得或未规定可以重分类,如果初始投资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短期债券投资),在企业改变投资意图准备长期持有、满足设定的条件时是否可以重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呢?又如,初始计量时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当资产存续期间明确投资意图,满足设定的条件时,是否可以重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或交易性金融资产呢?为此,显现出金融资产重分类范围设定依据不合理、不充分。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的目的分析

《准则》规定由于出现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料的独立事件所引起的,如重分类日距该项投资到期日较近;根据合同约定几乎收回所有的初始本金;被投资单位信用状况严重恶化;发生重大企业合并或重大处置;相关税收法规、法律、行政法规做出重大调整等情况,使企业的投资改变“明确意图”或“有能力”持有至到期最初意图时,企业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存续期间可以不做重分类而可以直接出售。也就是说,在会计核算中“持有至到期投资”账户的贷方不仅反映(1)处置已到期的持有至到期投资;(2)重分类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同时也反映(3)未到期的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处置。由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不可以重分类其他三类,因此企业的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额,只是为了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户中进行处置或等待处置。既然允许持有至到期投资未到期直接从“持有至到期投资”账户贷方予以冲销,那么,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目的就显得很牵强,同时,使其核算增加了没有必要的程序。

三、相关建议

持有至到期投资主要是指企业的长期债券投资。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定位与核算可以简化进行:

一是企业债券投资初始计量时:若对该项投资有长期持有的目的,可以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通过“持有至到期投资”账户核算;若对该项投资为短期持有的目的,可以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债券投资)”账户核算。

二是企业债券投资后续计量时:当企业对该项投资长期持有的目的改变时,若直接处置,则从“持有至到期投资”账户贷方直接进行冲减;若不直接处置,则其余额保留在该账户直到处置。

因此,建议取消金融资产的重分类以及相关核算。这样处理的优点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初始计量时对投资按其目的进行长期或短期的划分,因为长期与短期都不是绝对的,因此,不需要再进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划分的考虑,避免企业无法控制、无法预料的诸多因素对企业投资合理性的影响。其二,因为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额一般较大,重分类时持有至到期投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以及重分类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都会影响到企业净资产变动,取消重分类,将会从很大程度上减少市场变化对企业净资产的影响。

【参考文献】

金融资产的划分依据篇2

(一)数据来源本文数据来源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组于 2013 年 6~9 月进行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情况 专项调查。调查问卷分为农户问卷与合作社问卷两部分:农户问卷内容涉及农户基本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农业社会化服务需求和供给情况、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成员服务情况以及带动非成员情况;合作社问卷包括农村基本情况、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管理、经营和服务情况。项目组在重庆市、四川省、青海省、云南省、海南省、安徽省、山东省、湖北省、吉林省、河南省、浙江省、陕西省、山西省、贵州省、河北省等 15 省市中随机抽取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村,然后在被调查村中随机抽取 1~2 个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分层随机抽样的方法共选取合作社82 个,并按照 3:1 的比例对合作社成员和非合作社成员进行随机抽取调研。本次调研共发放问卷 400 份,覆盖37 个区县的 83 个村镇,回收 396 份,有效问卷 394 份,有效率为 98.5%。

(二)分析方法国内学者通过问卷调查从农户需求角度研究优先序的方法主要有频数法,即通过对受访农户按照自身意愿迫切程度或者重要程度选出相关选项,然后根据各选项的频数大小进行位次判断[16];均值法,对不同位次选项赋予分值,根据加权总得分来判断序次[17];系统聚类法,孔祥智等[18]认为各选项出现在不同位次上的频数不同,无法进行有效排序,可以运用聚类分析弥补不足,之后孔祥智等[19]采用最优先选项无权重转移进行改进,提高各选项位次不同的排序有效性;崔登峰等[20]认为频数法忽视了农户对各位次的效用有不同评价的现实,依次对所有选项进行排序可能更优于仅选出前三项或前五项,应综合运用几种互补的方法得出相互佐证的、具有共性的优先序,才能更符合农户的真实需求。因此本文综合参考运用最优先项频数法①、加权频数法②和系统聚类分析法③,利用 SPSS22.0 软件对调查数据进行统计和聚类分析。

二、实证分析结果

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具有广阔而复杂的地域类型,不同区域之间的农户生产生活方式、经济发展水平、农业发展程度、农业社会化服务供给状况存在很大差别,农户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需求优先次序可能存在不同;在农户的家庭经营过程中,家庭收入的高低对于农户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诉求有着较大的区别;在实地调研中,笔者发现,受教育水平的高低影响着农户的农业经营活动的前瞻性,对于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优先次序选择有着较大影响;合作社作为一种农民自愿性合作组织,相对能提供更为全面农业社会化服务,合作社成员更能够表达出自身的农业社会化服务诉求;农户对农业生产活动的经营类型不同,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偏好也可能存在区别,并影响其社会化服务的优先次序。因此,针对不同区域、不同收入水平、不同受教育水平、是否合作社成员、不同经营类型的受访农户的农业社会化优先次序有必要进行深入分析。

(一)全部受访农户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需求优先序

本文首先比较了全国受访农户根据本人需求的迫切程度针对以下 12 项服务类型进行先后次序的排列。根据问卷调查结果,运用 SPSS22.0 软件计算出各项农业社会化服务在不同位次上出现的频数及加权均值如表 1 所示。注:本调查要求受访者选择其迫切需要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并给出排序,为更真实了解农户偏好,允许农户根据意愿对于部分服务不作选择,因此表格的实际有效频数因统计变量不同而不同,总计可能小于总体有效问卷 394 份。类似地,表 2、表 3、表 4 的有效频数也可能小于 394。依据首选项决定法和加权均值法得出全国受访农户最迫切需要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优先序,如表 2 所示。依据首选决定法得出的最迫切需求是农产品销售,其次为种苗提供;而依据加权均值法得出的最迫切的需求为种苗提供,其次为农产品销售。虽然两者得出的结果稍有区别,但是始终位于最优先需求的前两位,且在实地调研中,相当部分农户对其迫切需要的几项社会化服务无法给明确的先后次序,故本文采用聚类分析,以进一步准确了解农户的需求层次和优先序,具体结果见图 1。将农户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需求数据导入 SPSS22.0,选择系统聚类,根据数据之间的距离确定类别,再综合经验分析得出,农户迫切需要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可明显聚为六类,结合表 2 得出如下结论,即农户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需求根据其迫切程度可分为六层:第一层种苗提供服务、农产品销售服务;第二层生产资料采购服务、农业技术服务、农业信息服务、生产计划安排服务;第三层生产管理服务;第四层农业金融服务、农业基础设施服务;第五层农产品加工服务、农业机械服务;第六层为个别农户特别提出的其他服务。由表 2 和图 1 可知,排在前两位是种苗提供服务和农产品销售服务,这两者的频数和加权均值要远优于后面的其他农业社会化服务需求,因此是农户最为迫切的需求。在生产过程中,良种对与生产效率的提高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而且当前受访农户的良种 47.33%从合作社采购,这表明了合作社作为良种提供的有效途径依然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对当前农户来说,现代的生产方式提高了生产效率和产量,然而其自身局限性使其难以适应市场的需求及时做出生产决策,农产品销售服务作为走出 量大价贱伤农 怪圈的重要途径,是农户最迫切的服务需求之一。生产资料采购服务、农业技术服务、农业信息服务、生产计划安排被排在第二层。这四项服务作为农户产前、产中的重要服务内容,对农户生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了解市场信息有着重要作用,农民自身局限性导致其无法适应市场的快速变化,对于市场的前景很难有准确的把握,因此更专业和及时的服务必然能为农业增效、农户增收和农村发展提供更大的动力。第三层为生产管理服务,科学合理的生产管理有助于农户提高产量,降低损失。第四层为农业金融和基础设施服务,农业金融获得的难度较大且农户对其认识不足以及保守型生产的限制,国家近年来对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较大的支持力度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生产要求,故处在较后位置。第五层农业机械服务和农产品加工服务,当前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仍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没有能够形成针对农产品加工的产业链。值得关注的是农业机械服务需求较低,调研显示农民选择合作社的农业机械服务比例为 31%,其原因是调研农户中一般性农业机械拥有量大,且当前农业机械大户的有偿服务较易获得。第六层为除列出服务内容外的个别其他需求,本文不作深入分析。

(二)不同区域受访农户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需求优先序限

1.东部地区。由首选频数和加权均值得出的具有共性的是:种苗提供农产品销售、生产计划安排、生产资料采购、农业技术、农业信息被排在前五位,其中种苗提供排在第一位、农业信息排在第五位;结合聚类分析结果,东部地区农户迫切需要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优先序可依次分为六层,第一层种苗提供、农产品销售,第二层生产计划安排,第三层生产资料采购、农业技术、农业信息、生产管理、农产品加工,第四层农业金融、农业机械,第五层农业基础设施,第六层为其他。

2.中部地区。具有共性的结果是:种苗提供、农产品销售、生产资料采购、农业技术、生产计划安排都排在前五位;结合聚类分析结果,中部地区农户迫切需要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优先序可以划分为七层,第一层种苗提供,第二层农产品销售,第三层生产资料采购、农业技术,第四层农业信息,第五层生产计划安排、生产管理、农产品加工、农业机械,第六层为农业基础设施、农业金融,第七层为其他。

3.西部地区。数据显示农产品销售、农业技术、种苗提供、农业金融都排在前四位;结合聚类分析结果,西部地区农户迫切需要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优先序可依次分为七层,第一层农产品销售,第二层农业技术、种苗提供、农业金融、农业信息、生产资料采购,第三层生产计划安排、农业基础设施,第四层生产管理,第五层农业机械,第六层农产品加工,第七层其他。综合以上对比分析发现,种苗提供和农产品销售是三个区域普遍最迫切的需求,种苗提供、农产品销售、生产资料采购和农业技术排在前四位,农业机械、农业基础设施和其他排在最后;区别在于东部地区受访农户对生产计划安排服务的需求程度高于生产资料采购和农业技术,对农业金融的需求高于农业机械和农业基础设施;中部地区受访农户相对于东部西部地区对农业金融的需求较低,对生产资料采购较为迫切;西部地区受访农户对农产品销售服务需求要高于种苗提供,农业技术的需求较为迫切,并且相对于中部地区、东部地区急需农业金融服务,农业基础设施服务需求较为靠前,生产资料采购、生产计划安排服务需求则较为靠后。这样的区域需求特征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东部地区农业发展处于较为领先地位,经营者更关注生产规模扩大、科学合理的生产安排;中部地区农业生产经营环境较好,经济发展水平处于中等水平,农户以保守经营为主;西部地区基础设施、金融环境、市场环境较差,农户迫切需要产品销售服务、技术支持和资金支持来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

(三)不同家庭收入水平农户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需求优先序

依据我国 2013 年统计年鉴,农村家庭平均总收入为 42643.80 元,本文根据样本分布情况,将受访农户家庭平均收入按照 4 万以下、 4~8 万、8 万以上划分为三组,不同组受访农户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需求状况首选频数及加权均值如表 3 所示。

1. 总收入 4 万元以下受访农户。共性的结果是:种苗提供、农产品销售、农业技术、生产资料采购和生产计划安排都排在前五位。结合数据聚类分析结果,家庭总收入 4 万元以下的受访农户农业社会化服务需求优先优先次序为:第一层种苗提供、农产品销售,第二层生产计划安排,第三层农业技术、生产资料采购、农业信息,第四层农业金融,第五层生产管理,第六层农业机械、农产品加工、农业基础设施,第七层其他。

2. 总收入 4~8 万元受访农户。共性结果是前五位需求都为种苗提供、农产品销售、生产资料采购、农业技术和农业信息,结合聚类分析结果可依次分为六层, 第一层种苗提供、农产品销售,第二层生产资料提供,第三层农业技术、农业信息、生产计划安排,第四层生产管理、农产品加工、农业机械,第五层农业金融、农业基础设施,第六层其他。

3. 总收入 8 万元以上受访农户。具有共性的结果是前三位种苗提供、农产品销售、生产计划安排与后两位农业机械和其他相同。结合聚类分析谱系图,可以顺次划分为六层:第一层种苗提供、农产品销售,第二层生产计划安排、农业技术、农业信息、生产资料采购,第三层生产管理,第四层农业金融、农业基础设施,第五层农产品加工、农业机械,第六层其他。由以上对比分析可知,不同收入水平农户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需求优先序差别较小,前六位需求内容与全国整体状况相同,后六位需求优先次序稍有区别;通过三个收入水平层次的优先序和均值大小来看,受访农户的收入水平越高,对于种苗提供、农产品销售的需求迫切程度越高,对农业机械的需求迫切程度越低,三者对于农业技术的需求程度较为接近。中低收入受访农户对于生产资料采购的需求更为迫切,收入较高的农户则更关注生产计划的安排。根据调研数据,受访农户收入水平与其经营规模存在紧密联系,收入较高的农户一般拥有较大的经营规模,其对于优秀品种的选择、产品销售有着更迫切的要求,更多的关注合理的生产计划安排,这也印证了上述结论。

(四)是否合作社成员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需求优先序

1. 合作社成员。对比首选频数和均值,具有共性的结果是前六位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包括农产品销售、种苗提供、农业技术、生产资料采购、农业信息和生产计划安排相同,结合聚类分析结果可以依次划分为六层:第一层农产品销售、种苗采购,第二层农业技术、生产资料采购、农业信息、生产计划安排,第三层农业金融、农业基础设施,第四层生产管理,第五层农产品加工、农业机械,第六层为其他。2. 非合作社成员。该部分受访农户的首选项和均值优先序存在较大区别,依据首选项决定法得出非合作社成员受访农户最迫切需要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优先序存在区别:依据首选决定法得出的最迫切需求是生产计划安排服务,其次为种苗提供服务;而依据加权均值得出的最迫切的需求为种苗提供,其次为农产品销售。本文参考实际调研状况综合两种结果结合聚类分析,依次划分为六层:第一层种苗提供、生产计划安排,第二层农产品销售、农业技术,第三层生产资料采购,第四层生产管理、农业信息、农产品加工、农业机械,第五层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金融,第六层其他。根据以上结果,合作社成员和非合作社成员的受访农户对于农产品销售和种苗提供都有着迫切的需求,而对比发现,合作社成员对于农产品销售、农业信息、农业金融的需求相对于非合作社成员更为迫切,这体现了合作社成员受访农户对于农业生产经营更注重发展前景;非合作社成员农户对于生产计划安排需求尤其迫切,这是由其自身生产盲目性和承担风险能力较弱所决定。

(五)不同教育水平农户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需求优先序

1. 小学以下。根据首选项和加权均值得出,具有共性的是前四位农业社会化服务需求相同,包括种苗提供、农产品销售、农业技术、生产资料采购。综合聚类分析结果,依次划分为七层:第一层种苗提供,第二层农产品销售、农业技术与生产资料采购,第三层生产计划安排、农业信息、生产管理,第四层农业金融,第五层农产品加工、农业机械,第六层农业基础设施,第七层为其他。2. 初中水平。依据首选项和均值优先序共性的结果是农产品销售、生产计划安排、种苗提供、农业信息、农业技术都在前五位,差异在于农业基础设施和生产资料采购的位次。考虑实际调研的解释误差,本文倾向于加权均值的结果,综合聚类分析划分为六层:第一层农产品销售,第二层生产计划安排、种苗提供、农业信息、农业技术、生产资料采购,第三层生产管理,第四层农业金融、农业基础设施,第五层农产品加工、农业机械,第六层其他。3. 高中以上。该部分的共同部分是第一位和后四位相同,第一位为农产品销售,后四位为生产管理>农产品加工>农业机械>其他。综合聚类分析结果,可以依次划分为六层:第一层农产品销售,第二层种苗提供、农业技术、农业信息,第三层生产计划安排、农业金融,第四层生产资料采购,第五层生产管理、农产品加工、农业基础设施、农业机械,第六层其他。根据以上数据,农产品销售和种苗提供在每个教育水平的受访农户处在最靠前位置,而农产品加工、农业机械、农业基础设施和其他在三者中都是处在需求紧迫程度较低的水平。此外,从教育水平来看,受教育水平越高的农户,对于农产品销售、生产计划安排与农业金融的需求迫切程度越高,受教育水平越低的农户对于生产资料采购、种苗提供的需求越高。这说明农户受教育水平对于其农业生产的计划性有着积极的影响。

(六)不同经营类型农户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需求优先序

1. 自给自足型。共性结果为前三位的最迫切的需要次序为农产品销售>农业信息>种苗提供。综合聚类分析,依次划分为七层:第一层农产品销售、农业信息、种苗提供,第二层为农业技术,第三层生产资料采购、农业金融、生产计划安排、农业机械,第四层生产管理,第五层农业基础设施,第六层农产品加工,第七层其他。

2. 追求利润型。共性结果是种苗提供、农产品销售、生产资料采购、农业技术和生产计划安排都处在前五位。结合聚类分析结果,依次划分为四层:第一层为种苗提供、农产品销售,第二层生产资料采购、农业技术、生产计划安排、农业信息、生产管理,第三层农产品加工、农业机械、农业金融、农业基础设施,第四层为其他。

3. 劳苦规避型。对比两种方法的分析结果,该部分农户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优先次序具有共同特征的是前五位相同,包括农产品销售、生产资料采购、种苗提供、农业技术、生产计划安排。另后六位排序相同:农业信息>生产管理>农业金融>农业基础设施>农业机械>其他。由聚类分析,依次划分为六层:第一层农产品销售,第二层种苗提供、农业技术、农业信息,第三层生产资料采购、生产计划安排、生产管理,第四层农产品加工,第五层农业金融、农业机械,第六层农业基础设施、其他。

4. 风险规避型。综合两种方法,结合聚类分析结果,可以依次分为六层:第一层种苗提供、生产计划安排、生产资料采购、农业技术、农产品销售、农业信息,第二层生产管理、农产品加工,第三层农业金融,第四层农业机械,第五层农业基础设施,第六层其他。综合以上分析结果可以得出,四种类型受访农户对于种苗提供和农产品销售依然有着共同的最迫切需求。自给自足型农户对于农业信息的需求程度较为迫切,追求利润型农户占受访农户的 59%,此部分农户对于种苗提供、农产品销售有着相对更为迫切的需求。劳苦规避型农户的农产品加工的需求相对较高,风险规避型农户对于农产品销售需求程度相对较低,而对于生产计划安排有着较为迫切的需求。这些结果与其自身的农户特征是相吻合的。三、研究结论及建议本文综合运用最优先项频数法、加权均值法和系统聚类分析,对全国 15 省份农户实地调研数据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农户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需求状况,并对农户迫切需求的社会化服务项目排序,从而反映出农户的真实需求,为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社会化服务供给效率提供参考。从研究结果来看,全国范围内的需求优先次序为:第一层种苗提供服务、农产品销售服务;第二层生产资料采购服务、农业技术服务、农业信息服务、生产计划安排服务;第三层生产管理服务;第四层农业金融服务、农业基础设施服务;第五层农产品加工服务、农业机械服务;第六层为个别农户特别提出的其他服务。这要求在建设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要根据农户需求迫切为农户提供相应的服务内容,关注新品种的引进,为农产品销售提供多种途径,从而提高服务供给效率。不同研究方法和研究视角得出的共性结论是种苗提供和农产品销售是当前农户需求最迫切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其次是生产资料采购、农业技术、农业信息和生产计划安排服务,最后四位的是农业基础设施服务、农产品加工服务、农业机械服务和其它,这与全国农户的优先序一致。而针对不同群组受访农户各自的特点,应采取相应措施为其提供有针对性有侧重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在区域层面,对于东部地区农户应注重提供生产计划安排服务,对中部地区农户更应提供生产资料采购服务,对于基本公共服务较差的西部地区农户,更应注重对农业技术的推广、农业金融服务提供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在收入层面,应更多的对高收入农户群体提供生产计划安排服务,对中低收入农户提供生产资料采购服务;在合作社层面,相对于普通农户,应有侧重的对合作社成员农户提供更多的农业信息和农业金融服务;在受教育水平层面,应对教育水平在高中以上的农户进行生产计划安排指导和提供详细的农业金融信息,对教育水平在中学以下的农户应加强对产前的生产资料采购指导;在经营类型层面,应为自给自足型农户提供与其自身密切相关的农业信息,对于追求利润型农户应更多的提供种苗和增加农产品销售的销售渠道,对于劳苦规避型农户应引导其对农产品进行进一步加工和提供农业机械服务,对于风险规避型农户应引导其合理安排生产计划。

金融资产的划分依据篇3

摘 要 2

Abstract 3

第1章 绪论 1

1.1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1

1.2文献综述 1

1.3研究方法 3

第2章 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概念和变化 3

2.1 金融资产的分类与计量 3

2.1.1金融资产的定义 3

2.1.2金融资产的分类与计量 4

2.2金融资产的减值 5

第3章 新旧金融资产准则的主要差异比较 6

3.1 新金融资产准则的主要变化 6

3.1.1“三分类”法 6

3.1.2金融资产减值会计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 6

3.1.3资产负债表观主导作用凸显 7

3.1.4注重减少会计错配 7

3.2新金融资产准则对于金融资产分类计量的影响 7

3.2.1 增加了对于金融资产减值项目的计提 7

3.2.2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的难度增加 8

3.2.3新金融工具准则仍留有大量利润调节空间 8

3.3 旧金融资产准则存在的主要问题 8

3.3.1管理层借助不同类别的划分来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 8

3.3.2会计信息在不同企业间不可比 9

3.3.4金融资产的计量不一致 10

第4章 新金融资产准则的影响和意义 10

4.1新金融资产准则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 10

4.1.1提高了金融资产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10

4.1.2增强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11

4.1.3凸显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 11

4.1.4提高了会计信息可理解性 11

4.1.5保证会计信息谨慎性 12

4.2新金融资产准则对企业的影响 12

4.2.1有利于企业加强金融资产管理 12

4.2.2有利于推动企业加强风险管理 12

4.2.3促进企业各个部门的合作 13

4.2.4有助于提高市场透明度 13

第5章 企业应对新金融资产会计准则的建议 13

5.1 加强企业的财务数据分析 13

5.2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14

5.3有效利用“大数据”, 14

5.4强化内部控制,完善金融机构组织架构 14

5.5加强审计监督检查 14

参考文献 15

致 谢 17

摘 要

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凸显出国际会计准则下金融工具会计的分类和计提问题,金融工具准则的改革迫在眉睫。因此,2014年7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9)。在此之后,我国也开始制定会计准则修改计划。一方面,现行会计准则对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较为复杂,在金融工具种类确认和计量属性的判断上较为主观,实质上违背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原则,给企业带来利润的可操控空间和盈余管理空间;另一方面则是为了使我国的会计准则要求能够尽快与国际接轨。我国财政部于2017年3月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其主要是对金融工具的分类方式进行优化。目前,新的金融工具准则将会对金融资产分类计量产生一些影响,而我国新颁布的会计准则中金融资产的分类准则变化以及金融资产减值准则变化也会对会计信息质量产生一些影响。新金融资产准则和旧的会计准则比较下,能对优化会计信息质量提出一些新的建议,可以帮助企业加深对新金融工具核算准则的认识,同时提升企业的财务核算水平。

关键词:金融资产准则;会计信息;金融资产减值

Abstract

The financial crisis sweeping the world in 2008 highlights the classification and accounting problems of financial instruments under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and the reform of financial instrument standards is extremely urgent.Therefore, in July 2014, ifrs issued ifrs no. 9 -- financial instruments (IFRS9).After this, our country also begins to make accounting standard to revise a plan.On the one hand, the classification and measurement of financial instruments in the current accounting standards are complex, and the recognition of the types of financial instruments and the judgment of measurement attributes are subjective. In essence, it violates the principle of accounting information quality requirements, and brings the controllable space of profits and earnings management space to enterprises.On the other hand, in order to make China's accounting standards requirements can be in line with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as soon as possible.In March 2017,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of China promulgated the accounting standards for enterprises no. 22 - recognition and measurement of financial instruments, which is mainly to optimize the classification of financial instruments.At present, the new financial instrument standards will have some impact on the classification and measurement of financial assets, and China's newly issued accounting standards in the classification of financial assets and financial asset impairment standards change will also have some impact on the quality of accounting information.Compared with the old accounting standards, the new financial asset standards can put forward some new Suggestions for optimizing the quality of accounting information, which can help enterprises deepen their understanding of the accounting standards for new financial instruments and improve their financial accounting level.

Key words: financial asset criterion;the accounting information;impairment of asset

第1章 绪论1.1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对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都产生了负面影响,自此,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开始修订金融工具准则IAS39。在国际准则的影响下,我国之前以IAS39 为范本编制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已不能适应金融工具日益多样性的现实情况。为了与国际会计新准则相接轨,也为了给国内企业管理者提供决策的依据和促进我国资本市场更好更快地发展,我国财政部在2017年3月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此项规则对金融工具地分类方式进行了优化。由于其财务报告规则采用国际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来进行编制,境内以及境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和境外上市的公司从2018年开始施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而选择在境内上市的公司从2019年开始施行;选用企业会计准则且没有上市的公司从2021年开始施行。

在研究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变化的影响时,金融资产是判断这种影响的重点研究对象,并且对金融工具的分类和新旧规则不同计量方式将会对会计信息在质量方面造成的影响进行讨论,但是不会对新会计准则中对待金融资产做减值处理以及套期处理将可能产生的影响做过多阐述。新会计规则与旧会计规则的比较分析,清楚地说明金融资产新的分类方式对简化会计处理,规范企业管理层行为,为企业决策者提供会计信息方面产生有利的影响。

1.2文献综述

David  Solomons(1995)从公司的管理人员出发,讨论了对金融资产进行分类的可行性,最后的结论是在实际中这种分类方式并没有可行性。当划分金融资产的依据是企业管理人员的想法时,财务报表信息的可验证准则会出现偏差,这也会增加管理人员用非合理手段操控企业盈余的风险,因此他对美国财务会计准则(SFAS)第115号的金融资产分类方法持否定的态度。

Ivancevich(1996)经过研究认为,当金融资产分类的依据是企业管理层的意愿时,这种分类方式将会对企业的经营盈余管理带来一些可操作的空间,也会为企业利润的平滑性提供一些机会。

Eccher, Rarnesh和Thiagarajan(1996)等人研究了美国200多家银行和金融机构的数据,以此为样本从计量金融资产的角度出发进行实证分析,讨论了会计信息与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之间的关联性,用数据说明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属性会改变财务信息的相关性并产生一些积极影响。

Anthony F.Cocco和Jerry W Lin(1997)也讨论和金融资产分类与企业管理层意愿之间的关系,他们用实证研究结果证明了自己的观点。资本市场恰巧处于经济繁荣发展的时期时,一些大型企业和公司的管理者会更倾向于将大部分金融资产归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范畴。这种倾向并不是因为管理者想要借出售金融资产来扩大利润,而是因为他们想要借资本市场发展的势头来优化所在公司的财务指标,帮助自己更好地管理企业。

Charles E. Jordan, Stanley J. Clark和RobertSmith (1998)以保险行业为样本,对金融资产分类进行了相关研究。他们的研究认为,与其他行业不同,保险行业更重视现金储备和资产的变现能力,为了有利于公司储备现金和保证资产的变现能力,保险公司的管理层倾向于把证券投资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便于在短时间内随时进行所投资证券的交易。

Suberly(2002)研究了会计信息和企业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他收集了大量企业管理者的表现和会计信息情况,发现当管理者更依靠会计信息来管理企业时,他们往往缺少识别盈余并进行管理的能力,这也会使他们对企业的经营情况造成误判。

Hooper Keith和Gacsal Tim(2011)认为金融资产的分类方式难以兼顾简单化和客体化两个方面,当分类方式简单化的时候,主观性就难以避免,以一定的原则为导向不可避免地导致主观判断的产生。而对金融资产分类过于客观又会增加分类方式的复杂程度。

国内也有众多学者对金融资产分类和会计信息进行了讨论。王建新(2006)使用数据对金融资产分类的目的进行研究,发现部分企业的管理层会将用市值进行衡量的金融资产归类于可供以出售的金融类资产,因为这些管理层想要借此实现避税的目的。

孙蔓莉(2010)通过借用logistic检验用定量分析的方式来对金融工具的分类模式加以讨论,在进行实证研究的过程中提出“证券周转率”的新概念,来量化分析企业管理层的意图。

林淑娟(2010)通过研究计提资产的减值损失,并对其原因进行了定量分析,认为整个行业的发展和企业的盈余情况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一个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并发现企业的金融资产减值及其准备的计提金额与这个企业的股价存在着正相关的关系。

毕聪(2010)通过比较IFRS9和FASB's proposed ASU的规则当中对于金融资产分类方面的异同,来分析两种规则在计量企业公允价值的模式和摊余成本的计算方法上有何差异,最后得出的结论是IFRS9的方法更加适合中国的大部分企业,FASB's proposed ASU中规定的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来当作默认的计量属性不符合中国多数企业的发展经营情况。

朱小平和夏璐(2010)通过比较和判断IAS39和IFRS9在金融资产的分类、金融资产的计量属性以及金融资产的重分类方面的种种不同之处,认为IFRS9规定的两分类法会使得企业的投资收益随着资本市场的变动而变动,随之而来的是对应上市公司股价以及利润的变动,这将带来一定的系统性风险问题。

刘永泽和王珏(2010)通过深入分析金融资产的两分类法,得出两分类法具有一定优越性的判断,提出目前我国对金融类资产根据有所区别的计量模式来对金融类工具做出不同的分类。他们认为,我国应当对非活跃市场情形下企业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规定做出调整,并对相关的财务评价指标进行改进,并且引入综合性收益报告,完善财务评价指标。

宣和(2014)认为IFRS9中更新了可供出售的金融类资产类别,分别是FVOCI和IAS39,两种分类方式的主要区别是,前者对金融类资产的划分基于一定的业务模式,说明企业应当如何运用和管理这个模式;但是后者对于可供出售的金融类资产的划分与剩余类别很相近。两者在可供出售金融类资产的减值方面也有非常明显的区别,前者对其他种类的金融资产也采取的相近的方法,而后者对其他种类金融资产采取的减值计算与可供出售类并不同。

李燕杰(2017)比较了国际与国内对于金融工具的会计准则的异同点,发现国内对金融资产减值的规定是须在损失发生之后进行计量,只有存在了一定的资产减值事实后,才能在资产负债表上进行账面资产总额的计提减值准备,其中还要另外扣除公允价值变化计量损益的资产项目情况。

1.3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采用了规范研究的方法,同时使用了定性分析的方法,主要以现行金融资产准则的分类和计量为切入点,探讨了旧的金融资产分类方式和计量准则存在的问题以及新的金融资产分类模式和计量准则的改进,最后以改进我国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会计准则为出发点,以为企业提供应对新准则的建议为落脚点。

第2章 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概念和变化2.1 金融资产的分类与计量2.1.1金融资产的定义

唐纳德·鲁瑟福德编著的《经济学词典》中提到,金融资产主要用来证明资产持有者获得利息和取得红利的一种凭证。金融资产主要指利用金融资产的特性和运作方式从而形成的资产,其中金融工具是为形成一家企业的金融资产,其他企业的金融权益与金融负债工具的合同。金融工具更像是一个天平,在它的两端分别是这家企业的金融资产,其他企业的金融负债。企业拥有了一个金融工具合同之后,第一项任务是确认自身是在天平的哪一端。金融资产的实质是一种合同权利的实现,权利的内容包括收取现金以及其他金融资产。这一权利与存货、设备、动产或不动产等一些有形资产有有所区别,更区别于专利或者商标权等无形资产。对金融工具的含义理解起来有两处难点,其一是金融资产来源于金融工具的使用,其二则是一个企业应当在拥有金融资产的同一时间,也会形成其他企业的金融负债或金融权益工具。用一个例子来说明,比如企业在购买债券时将会形成对外投资,与此同时,也将形成发行债务一方的应付债务。诸如此类的例子还有很多,企业在销售产品的时候将会形成应收账款,同一时间购买货物方的应付账款也将产生;企业购买股票形成了形成了对其他企业股份的所有权,也将形成被投资企业的权益。这些例子都说明金融资产在形成过程中建立了双方的合约关系,随之而形成的是合约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也是金融资产定义的核心内涵。

金融资产与实物资产相对称,特指企业或者个人所有的,以一定的价值而存在的资产,实质是一种可以索取实物资产的权利。金融资产也是指所有可以在规范的金融市场上实现交易,拥有现实价格,也可以进行未来股价的金融工具。金融资产最显著的特征是可以为所有者在金融市场交易中带来一定的货币收入,这种收入的实现可以是即期,也可以是远期。

2.1.2金融资产的分类与计量

对金融资产进行确认和计量首先要对其进行分类。在目前的准则要求之下,企业可以依照自身业务模式的特点和风险管理水平,在取得金融资产之初就将其划分为几个门类。现行的金融工具准则与传统准则相比,有所保留也有不同之处。首先,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分类方式有所改进,从之前的四种分类改变为如今的三种。而现行三种金融工具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入其他综合收益”,“以摊余成本计量”,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入损益”。其次,新金融工具准则在计量属性方面保留了旧准则的一些要素,没有较大范围的改动,只是增加了金融资产减值和预期信用损失模型,预期信用损失模式主要是用信用损失来对金融资产进行一定的会计核算,与传统的金融工具相比,改变了其对于已经发生的减值要做计提减值准备的这一步骤,新准则中规定了需要对金融工具价值要做预判计提减值准备。最后,新金融工具准则当中加入了一个新概念,就是套期会计,其目的是为了能够在财务报告中加入关于金融工具风险的内容,提升财务报告对于风险的把控程度。与传统金融准则相比,新金融工具准则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极大地影响了金融资产的分类和计量方式,应当引起企业财务人员的注意。

新金融资产准则当中提到的一点是,企业在进行金融资产分类时应按照管理金融资产的合同要求、现金流量情况以及开展金融资产具体业务的模式来作为划分依据。其中,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其实就是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方式,也包括企业在管理现金流量时采取的方法。总而言之,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其实就是用何种方式出售已有的金融资产,以及用何种方法来收取现金。金融资产管理方式的决策人员主要是企业的高级管理层,管理层在做决定之前要以金融资产管理目标为依据。其次,金融工具合同中也包括了关于金融资产合同的现金流量的特征,现金流量是一家企业金融资产经营情况的真实反映。依据新的金融资产准则来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规则时,也应当有具体的流程和标准,实务操作当中可以依照两个判定的流程来进行。第一个判定流程是,首先要确认一项金融自然的主体业务模式的目标,主要针对这项业务是否拥有合同规定的现金流量,结果是确定的则进行下一个步骤。第二步主要判定合同规定的现金流量能否代表对本金和利息的支付,如果结果仍然是肯定的则进行下一个步骤。第三步主要针对公司是否使用公允价值的选择权来判定会计错配的消除,如果结果依然是肯定的则进行下一个步骤。第四步主要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是不是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的,同时此项资产的变动是不是计入了当期损益,如果不是,则此项金融资产就是用摊余成本来进行计量的金融资产。

第二种判定流程在第一步和第二步与前者有所不同,第一步主要是确认一项金融自然的主体业务模式的目标,看此项主体的业务模式是否按规则持有合同现金流量,如果不是则进入下一个步骤。第二步主要是判定合同现金流量是否代表了对本金和利息的支付,如果是则依次进入第三个和第四个步骤,步骤的判定规则同前一个流程相同。

2.2金融资产的减值

新金融资产准则主要针对一些特殊情况加以规定,比如企业如果损失了预期信用,应当如何对金融资产做减值会计处理。其中的具体内容主要是,如果企业的金融资产预期信用风险在持续增长,则要确认企业的减值损失;如果企业已经降低了金融资产的预期信用风险,那么要具体确认减值利得的转回减值损失。企业的预期信用损失主要特指,当金融工具信用损失以违约风险作为权重得出的加权平均数。其次,信用损失的实质是企业依照合同所收的现金流量和企业预期的现金流量之差。根据上述说明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新金融资产准则在减值会计方面与旧金融资产准则的变化主要是指,“已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

第3章 新旧金融资产准则的主要差异比较3.1 新金融资产准则的主要变化3.1.1“三分类”法

金融资产的分类方式由之前的“四分类”变成“三分类”,旧的金融资产准则主要是依据持有金融资产的不同目的将其划分为四类,分别是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新金融资产准则划分金融资产分类的依据是企业获取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还有合同中关于现金流量的特征。其中,新规则划分的三类金融资产包括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新金融资产准则主要是减少了划分类别,划分的标准更为合理,划分逻辑更为清晰和严格,分类方式更加公正和客观。新准则主要提高了金融资产重分类的标准,只有改变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才能允许计量模式在摊余成本和公允价值之间进行变换。

权益性金融资产主要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模式,同时后续的资产变动不能在当期损益以及其他综合收益之间进行转换,如果确定之后进入其他综合收益了,处置资产时也不能进入损益当中。

3.1.2金融资产减值会计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

旧金融资产准则使用“已发生损失法”来对金融资产进行减值准备,只有在证据进行相关说明的情况时,才能证明金融资产确实已遭受损失,并对相应的金融资产进行计提减值准备。与此相对照的是“预期损失法”,它规定企业在金融工具进行初始确认的阶段就要对未来一个年度的信用损失予以确认,同时要持续监控资产的信用风险,看其是否增加,来确认需不需要对整个生命周期的预期信用损失做计算。所以,“预期损失法”比“已发生损失法”更具有长远眼光,衡量的标准更加严苛,减值触发的条件也更为科学,可以帮助企业及早确认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程度,使得信用损失可以及早得到确认,解决以往损失计提的“顺周期”问题。

目前金融工具的计量与确认准则主要划分为四类,主要以金融资产持有人的目的为依据,这四类包括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分类的方式相对来说比较复杂,具有一些主观色彩,也对会计信息的可比性造成极大地影响。新金融资产准则当中对“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以及企业所有的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当作金融资产分类标准的制定参照,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与之前相比减少了资产的类别,使得会计处理可以更好地保持其一致性。

3.1.3资产负债表观主导作用凸显

会计准则在制定过程中出现了两种完全不同的观念,一种是资产负债表观,另一种则是利润表观,两者的主要不同在于是不是用公允价值来计算还未实现的收益。资产负债表观主要是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方式,所以是以资产负债表作为会计核算的中心。利润表观主张采用历史成本作为计量方式,因此以利润表作为会计核算的中心。新准则当中虽然是资产负债表观与利润表观共存,但是其中资产负债表管观的比重更大,也就是使用公允价值来作为计量依据的金融工具所占比重也会增加。这与金融工具的特性和经营业务特征也相符合,说明新准则较为看重资产情况和信用风险情况的及时反映,更好地满足资产负债表观的原则和要求,使得会计信息帮助企业管理者更好地做出决策。

3.1.4注重减少会计错配

“会计错配”主要是指使用各种会计确认方法及不同的计量属性来对资产或者负债进行计量,这些资产和负债一般在经济上具有相关的联系。新准则制定的标准主要对金融资产在开始确认时,假如可以明显减少会计错配情况的发生,则可以把金融资产放入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范围,并且其变动也会计入当期损益,只是这种计量方式一经确认便不可以更改。在对金融资产进行初始确认的阶段时,假使可以显著减少会计错配的情况发生,企业能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方式来计算金融负债,同时此项变动也会计入当期损益。

3.2新金融资产准则对于金融资产分类计量的影响3.2.1 增加了对于金融资产减值项目的计提

旧的金融工具准则约束之下,一般较少计提金融资产的减值损失,只有在重大事项发生的时候,才有可能对金融资产进行计提减值准备。同时,旧的金融工具准则规定在对金融资产进行核算时,不对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计提减值损失,一般只有在持有金融资产到期之时,以及可供出售的资产经历较大变化之时才有可能进行计提减值准备。新的金融工具准则改变了企业对金融资产评估方式的预判,企业需要按照金融资产的当前账面价值和未来可能发生的机制变化做出判断,根据判断来做计提减值损失的准备。新的金融工具准则要求重视对金融资产的价值判断,虽然判断的结果很难保证其正确与否。所以企业需要提升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预判金融资产价值变化的能力,重视金融资产价值,尤其是在新的金融工具准则实行之后。当前,我国非常缺乏对金融资产进行价值预判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经验,这也使得金融资产在核算工作的开展方面遇到了一些阻力,阻碍了金融资产会计核算水平的提升。

3.2.2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的难度增加

新金融工具准则实行之后,在核算金融资产时一般都采取公允价值计量的方式。所以,企业的会计人员在开展金融资产核算工作时,要加深对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理解。当金融资产是公平市场交易的情况时,能够比较公平地确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但是如果缺少公平市场时,企业应当提升自身对资产的评估能力,以此来提高核算资产的水平,以此来更好地对企业的金融资产做出公正的判断和评估。只是这需要会计人员和财务人员需要很高的评估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能力,许多企业都是通过高薪聘请专家的方式来对自身的金融资产做出公允价值评估,但是当企业在应用公允价值的范围持续扩大的时候,聘请专家已经无法满足企业持续发展的需要。所以企业的管理人员、会计人员和财务人员都应当注重对资产的公允价值评估,并提升自身对于判断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评估和判断的能力,尽可能使内部人员承担此项工作的需要。

3.2.3新金融工具准则仍留有大量利润调节空间

新的金融工具准则下,主要利用公允价值法进行会计核算,因此企业应用新的金融工具准则后,企业操作利润的可能性增加。在利用公允价值的进行资产价值的确定的过程中,企业管理者以及工作人员为了能够更好的实现个人目的,在日常的工作中利用公允价值实现对于利润的操作,在开展会计审计的过程中因为公允价值的不确定性,因此很难对于其确定的公允价值的准确新进行精确的判断。因此新的金融工具准则下提升了企业利润操作的风险,不利于提升财务稳定性,企业应用新的金融工具准确的过程中需要加强对于财务操作利润的风险防范。

3.3 旧金融资产准则存在的主要问题3.3.1管理层借助不同类别的划分来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

在现行准则情况下,企业管理层很可能为了企业自身的利益及自己的经营业绩,利用金融资产的不同分类来调节企业的利润及相关的指标。因为在现行准则情况下,金融资产的分类是根据所持有该金融资产的目的来进行划分的。而管理层可能恰恰是利用了这一划分的缺点而很大程度上按利于企业利益及自己的经营业绩来划分金融资产。虽然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从2007年月日才`开始在我国上市公司施行,但利用同样是一种金融资产却进行不同的分类来操纵利润的现象已经出现。我们可以看出,现行准则情况下,因为没有明确的规定,划分的标准,管理层借助这种不同类别的划分,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利润或股东权益,以达到操纵利润的情况。

3.3.2会计信息在不同企业间不可比

当企业取得一项金融资产时,首先要考虑将其划分到哪一类中去,这主要看企业管理层持有该金融资产的意图和风险管理是什么。因此,在实务中,往往因为管理层的风险管理和投资决策不同,造成不同企业对同一项金融资产的划分不同,这样就可能导致会计信息在不同企业间不可比。这样就会使报表使用者造成混这项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变动有的计入到了损益中,`有的计入到了资本公积中。而它们处理的都是同一项金融资产,因此导致了会计信息在不同企业间不可比。3.3.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规范存在一些问题

一项金融资产不分类到前三类,则可以被划分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这一类,由此可以看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分类条件不明确,没有一个明确的划分标准。一可供出售债务性工具的利息收入和汇兑损益须计入当期损益,而它的公允价值变动则需要计入权益。尽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也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但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仍然存在减值问题,减值的核心问题就是一项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必须将原先由于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到权益中的转放到损益中去。还有一点要注意,可供出售权益性工具的减值损失无论什么情况下都不可以转回。因此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可供出售金融的规范存在一些问题下面从三方面分析存在的问题。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分类条件不明确。相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而一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不明确,到底什么样的金融资产才可以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呢,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很模糊。企业为了让自己的利润表看上去波动性不大,将明明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这一类的资产划分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这一类中去,这样做就可以把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到权益中去了,而不计入到损益中,使企业的利润波动性不大,达到不影响利润的结果,给投资者稳定的感觉。一项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变动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企业自己主观判断是应该计入到损益中去还是计入到权益中去的。这样可能为企业利润操纵提供了很好的机会。从这三方面来看,将一项金融资产划分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这一类对企业来说有很大的好处。也许正是因为看到了这些方面的优势,很多家企业将金融资产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这一类。

3.3.4金融资产的计量不一致

金融资产的分类是金融资产计量的基础,分类不同计量相应的也不同,现行准则情况下、,对一项金融资产企业可能根据不同的持有的意图,将其分类到不同的类别中去,这样就会使得要用不同类别的计量属性来计量同一项金融资产。明明是同一项金融资产,而却用不同的计量属性来计量,必然会引起会计信息在不同企业之间不可比,这就很可能会误导报表使用者。这样看来,现行会计准则下金融资产计量属性选择中存在着一些问题。此外权益工具的计量比较复杂并且存在一些问题。国际会计准则第号规定对所有的权益工具及衍生权益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除非他们没有活跃的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其他的权益工具要以成本计量。此外,国际会计第号准则还规定,持有人要检测投资是否可能己经发生了减值,这一要求很大一部分人对此进行了批评,因为它是一个类似公允价值的计算。这样的减值计算没有达到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原则,而且它也并没有比用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的成本低。

第4章 新金融资产准则的影响和意义4.1新金融资产准则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4.1.1提高了金融资产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金融资产准则的变化对会计信息可靠性的影响主要表现出两个特点。第一个特点是新金融资产准则更加明确地区分了金融资产分类的两个标准,即主体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的具体特征,资产持有目的不再是金融资产的划分标准,变化后的金融资产准则要求金融资产的划分准则应当以业务模式为划分标准,企业应当以事实为严格的划分依据。第二个特点是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就是说合同现金流量必须是本金及未偿付本金金额的利息,必须严格符合这个条件才能确认为金融资产。

新修订后的更加严格的分类标准无疑使得金融资产的确认更加严谨有效。一方面,新准则的标准清晰明确,能够让企业对外公布的财务信息报告更加真实可靠,同时也能够有效减少公司管理者基于主观意愿进行不准确分类的情况。金融资产的分类有了更加明确的准则,在确认时都要有真实可靠的凭证和说明资料为依据,公司管理者不再能够轻易凭借自己的主观意愿和判断影响金融资产的分类。另一方面,新金融资产准则还规定了在金融资产的处理过程中,不得将之前已经明确的综合收益转入企业的投资收入,这部分收益只能在资产进行最终处理后再计入留存收益,这样的规定不影响所有者权益的总量变化,只会导致内部数值之间的变动。通过以上的变化我们可以看到:新金融准则极大地加强了企业会计信息的透明度,有效减小了经营者操纵企业报表的可能性,操纵企业净利润的空间也变得十分有限,最终实现了增强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4.1.2增强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新金融资产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在声明中明确表示新金融资产准适用于各种类型、各种企业的金融工具,新准则具有普适性。但是,由于之前旧准则在具体规定上与新准则存在着较大区别,两种准则的执行能够产生相互之间的比较。在金融资产的分类、会计处理以及金融资产的减值等标准中,新旧准则都存在着非常显著的区别。简言之,新金融资产准则在金融资产的划分上是以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量为基础,而旧准则是以只有资金的意图和能力进行划分,这样的划分标准模糊不清且容易受到外界人为操作的影响。这样一来,各个时期实行的金融资产准则是明确而且有差异的,这就使得人们能够对不同时期的会计信息进行清晰的判别和对比,从而实现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4.1.3凸显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

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是指企业出具的会计信息能够符合新信息使用者的实际需求,能够为使用者的决策提供有效帮助,会计信息的有用性体现在企业的会计信息对于未来的预测和实践的价值意义。金融资产准则的变化对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调整后的金融资产准则实行三分类划分,以公允价值划分。相比于之前旧准则我使用摊余成本进行划分来说,公允价值更能够体现金融资产的真正价值,因而具有更强的价值相关性。在另一方面,调整后的金融资产准则较之前旧准则更加清晰明确,“三分类”消除了一些无关紧要的分类信息同时在类别上更加精简,凸显了公允价值这一核心的重要性。在相关性的体现上来看,这一改变能够使信息使用者进行更加行之有效的决策,一定程度上增加决策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4.1.4提高了会计信息可理解性

会计计量的首要目标是为信息使用者提供真实有用、便于理解的会计信息,因而可理解性是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一环。在旧准则的实施环境下,“四分类”法的模糊不清往往导致信息使用者混淆相关的金融资产分类,不能够清晰准确地对金融资产进行准确分类或者花费很大的精力去进行识别分析,这不符合会计信息可理解性的要求。新准则的“三分类”法通过实行新的两个识别特性,能够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分类标准的复杂程度,从而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达到信息有用的目的。

4.1.5保证会计信息谨慎性

企业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阶段应当实事求是,遵循谨慎、客观原则,这是会计信息谨慎性的要求。在资产减值的划分上,新准则使用“预期损失法”替换之前的“已发生损失法”来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分类的精简使得新准则理解起来更加容易,一定程度上减小了高估资产或低估负债的可能性。识别的简化和操作的便利使得在进行企业资产核算时,相关人员能够进行更精准的账目核算,从而保证会计信息的谨慎性。

4.2新金融资产准则对企业的影响4.2.1有利于企业加强金融资产管理

在金融资产的分类上,跟随国际新规,国内新金融资产准则相较于旧准则有了比较大的变动,“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特征”是对新分类准则特点的准确概括。这些新变动能够有效推动企业在战略决策和业务管理的层面提升金融资产的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加强自身的金融资产管理、完善资产管理模式。此外,以公允价值计量金融资产和负债能够有效减少金融资产和负债的会计错配,这无疑能够提升企业的资产管理水平,同时,会计准则的调整还能够提升会计信息质量,保护投资者权益。

4.2.2有利于推动企业加强风险管理

在金融改革不断深化的今天,金融风险管理是企业管理过程的重要一环,企业应当逐步加强对于企业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的管理。与旧准则不同,一方面新准则基于“预期损失法”进行金融资产减值的计提,这会促进企业建立以数据分析为基础的风险防范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从而实现有效防范风险损失和信用损失;另一方面,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价值计量体系能够紧跟市场,在最短时间内反映市场变动,预警市场风险。新金融资产准则的这些变动能够有效地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提高风险防范水平和抵御风险能力。

4.2.3促进企业各个部门的合作

随着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不断改进演变,新金融资产准则的实施在企业战略实施和会计管理的方面提出了新要求,对企业相关部门的配合也提出了新挑战。新金融资产准则的顺利实施需要企业前后台部门的通力合作,对各个部门的协作水平要求较高。例如,新金融准则采用“预期损失法”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势必会对业务部门造成实质影响,因此业务部门的意见与合作对于准则的整体实施会显得格外重要。总体来看,新准则的实施能够有效提高企业部门间的协作水平,提升企业的整体管理效率。

4.2.4有助于提高市场透明度

真实、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对于企业投资者和资本市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规范的企业信息披露对于提升投资者信心和稳定资本市场具有重要作用。新金融资产准则的实施对于企业信息披露有了更高的规定,新准则要求信息披露企业充分披露相关信用风险,提升信息披露的深度和广度。这一举措对于提升资本市场的透明度和全面性起到重要作用,此外,新准则的规定还能够有效强化监管部门对于企业的监督和管控,有利于提高市场的整体透明度和监管效力。

第5章 企业应对新金融资产会计准则的建议5.1 加强企业的财务数据分析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信息技术在财务核算中的作用在不断地凸显,为了能够更好的开展对于金融资产价值的评估与确认,企业应该加强信息技术的应用,应用大数据技术对于金融资产未来的价值进行科学的核算,提升对于金融资产未来的资产价值预估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为了更好的加强对于数据信息的应用,企业应该加强对于数据分析的重视,利用大数据技术针对市场数据以及企业内部数据信息进行更好的分析,发现规律,提升金融资产分类计量的重视,提升金融资产未来价值预判准确性。另外,为了提升预估的准确性,企业应用数据模型,采用违约概率(PD) 衡量债务人发生违约的可能性,以违约损失率 (LGD) 衡量在债务人违约的条件下债项遭受损失的严重程度,再结合债务人违约风险敞口 (EAD) 的大小,通过最新的财务数据手段提升对于金融资产信用损失评估科学性与准确性。

5.2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新的金融工具准则下,企业操作利润风险增加,为了能够更好的防控财务风险,企业应该针对新的金融工具准确设置针对性的财务管理制度,防范财务风险,提升企业财务安全性。一方面需要进一步扩大财务管理制度的范围,保证财务管理制度能够更好的规范财务人员行为。另一方面应该加强对于财务制度执行的重视,保证财务制度能够被充分的执行,更好的约束财务管理活动,提升企业整体财务管理水平。 

5.3有效利用“大数据”,

通过建设数据共享平台,新会计准则将“信息”这项要素的重要性提到了新的高度,“信息”既包括历史数据,也包括金融产品在整个业务期间内的相关评估、分析数据。根据目前的情况,全国范围内小型金融机构基本无自身的数据库,数据库使用主要是通过外包或者租赁等方式,数据安全存在一定风险。而大型金融机构通常根据自身IT需求建设有自己的数据库,但各类金融机构之间缺乏数据共享渠道,也缺乏共享意愿,这样金融机构获取与预期损失相关的数据需要花费大量经济和时间成本。这要求监管部门应牵头对诸如宏观经济情况、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信贷投向行业情况、信贷客户行业经营情况、信用状况等信息进行广泛采集,通过合理使用“大数据”,搭建信用数据共享平台,实现信用数据的各期可比,降低金融机构获取信息成本,提高信息透明度。

5.4强化内部控制,完善金融机构组织架构

金融机构要增强对新会计准则的认识,采取转变发展思路,调整业务战略,整合风险管理结构等多重手段,提升内控水平;同时,建立健全相关会计制度、及时调整会计政策,完善对资产减值评估模型的选择;加强内部机构协作,对预算控制、绩效核算、配套系统建设等方面进行梳理;这样才能为准确进行资产减值测算工作提供指引。

5.5加强审计监督检查

审计工作对资产减值有特定的程序、方法、整体上难度较高、风险较大。审计者若无法获得资产减值的必要数据,必然会导致审计结果失真。因此,务必尽快规范资产减值审计程序与准则,发挥出资产减值审计的监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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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的划分依据篇4

【关键词】合并财务报表;控制;结构化主体;量级;可变动性

2014年,财政部修订并颁布了若干新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的会计核算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 “准则33号(2014)” )的修订,强调了投资方应当在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基础上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进行判断。相关事实和情况主要包括: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以及如何对相关活动作出决策;投资方享有的权利是否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投资方是否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投资方是否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以及投资方与其他方的关系。该修订对所有行业尤其是包括银行、证券、基金、保险等在内的金融行业产生了重大影响,直接导致部分金融机构需要将其管理的若干结构化主体纳入合并范围,从而影响其资产规模、业务指标等数据。虽然该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以来已有近两年的时间,但是包括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甚至是监管机构对于将结构化主体纳入合并范围的量化指标仍然没有统一标准,因而企业对于该准则的理解有所偏差,执行情况也各有不同。本文将围绕结构化主体及其是否应纳入合并范围的判断依据进行探讨。

一、结构化主体的定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中对于结构化主体的定义,“结构化主体,是指在确定其控制方时没有将表决权或类似权利作为决定因素而设计的主体”。该定义适用于金融机构发行的投资管理产品。包括如下几类产品:

1.银行理财产品。银行理财产品按收益类型可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非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保证收益类理财产品。

2.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主要分为三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3.基金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的产品主要包括公募基金及专户业务。

4.保险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主要分债权类、股权类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

5.其他金融产品。其他金融产品主要包括信托产品、私募基金、互联网P2P产品等,都是目前市场上为投资者熟识的金融产品。

二、合并结构化主体的理论依据

我们首先从合并结构化主体的理论依据进行讨论。准则33号(2014)修订了控制的定义,包含以下3个要素: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1.针对第一个要素,即评估权力时,根据准则应用指南通常应考虑相关合同安排、投资方的参与度、投资方对被投资方做出的承诺等因素。

2.针对第二个要素,即对于可变回报的判断,根据准则应用指南所述,“管理被投资方资产获得的固定管理费也属于可变回报。

3.针对第三个要素,评估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的能力,即权力与可变回报之间的相关性时,根据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需要判断金融机构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人的身份行使决策权。若为主要责任人,则对投资管理产品形成控制。

三、合并结构化主体的实务操作

通过与大量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对标,目前的实务操作中均以量级作为合并结构化主体的主要判断标准,如量级超过30%,通常情况下合并;量级在20%~30%之间,进一步考虑其他因素;量级在20%以下不合并。下面列举了在合并结构化主体的过程中一些常见的热点、难点,并进行了逐一分析:

1.银行理财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需要单独进行讨论,因为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不同,银行发行的保本理财产品因其风险由银行承担而在单体层面就已被纳入资产负债表。且财政部于2015年12月16日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的通知,专门对商业银行如何判断是否控制其发行的理财产品进行了解释,并提请银行关注为理财产品提供信用增级、支持及其原因、获取的对价或面临损失的风险程度等方面对合并理财产品的影响。虽然解释第8号中并没有明确的量化指标,但是仍为银行在执行准则33号(2014)提供了指导意见,决定了实务操作的基调。

2.量级及可变动性的计算

大部分企业及会计师事务所通常通过(管理费收入+业绩报酬+自有资金享有收益+其他收益(如有))/产品总收益的公式来计算量级,比较统一;而针对可变动性,不同企业及会计师事务所对于可变动性的理解不同,计算方法也不同。有的采用期望值法,即产品总收益的标准差和管理人收益的标准差进行比较;有的采用边际收益法,即以产品某一特定水平业绩为衡量基数,在该基础上增加或减少的每一元人民币中,金融机构所享有的比例;有的还会考虑可能面临的最大风险损失敞口。不同的计算方法采用的判断标准不同,难以说孰优孰劣,应尽快统一全行业的处理办法。

3.是否有自有资金参与

对于金融机构没有自有资金参与的产品,目前较为普遍的做法是不将其纳入合并范围,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大部分产品的量级很难达到30%的标准,且企业如果不对产品进行投资就直观印象而言很难将其与控制联系起来。因此大部分企业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判断将结构化主体纳入合并范围的依据时通常着重关注有自有资金参与,且占产品总份额20%左右的。然而也有人质疑如此“一刀切”的做法是否过于简单,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例如合同的特别条款,如提供担保等;另外,有极端情况也可能存在没有自有资金参与,然而量级却超过30%的情况,需要进一步考虑。

4.投资目的

有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应将公司自有资金参与产品的目的纳入考量因素:公司自有资金参与目的一部分是出于客户对产品安全性需求的考虑,显示管理人对产品的信心;一部分是出于公司对自营多样化的需求,通过产品来实现高收益的目的。前者是被动投资,后者是主动投资,目的不同,分类应有所区别。

而在产品运营期间,对于投资者逐步退出,而管理人承诺在产品存续期间不退出而导致持有份额被动增加而达到合并标准的,对于该类被动合并,管理人并无主观意愿去控制结构化主体,且该变化不是证券公司主动行使决策权导致,并且证券公司管理产品的业务目的、本质和资管产品的初始设立的目的与设计并没有发生改变,不应当将其纳入合并范围。

5.产品收益率的选择

金融机构在计算量级时,其管理费收入、业绩报酬以及自有资金投入的收益都与产品标的资产的收益率直接挂钩,收益率的浮动会直接导致量级的计算结果,特别是权益类产品受到证券市场的波动影响较大,若金融机构在计算量级时采用实际收益率则会出现同一产品在不同市场时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同,而实质上该产品的规模、架构、投资标的等并未发生显著变化,会影响财务报表的可比性。

然而也有人采取预期收益率的方式进行量级计算,根据类似产品以往的收益率,结合当前经济形势进行适当调整以推算出该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保证财务报表不受产品经营成果的影响。但这种方法需要专业的判断能力,人为主观性较大,存在操纵财务报表的可能性。

6.量级与可变动性的侧重

在上文中提到,大部分企业及会计师事务所以是否有自有资金参与作为判断是否将结构化主体纳入合并范围的首要依据。然而市场上还有部分产品,其投资者享有既定收益,超额收益100%归管理人所有,即可变动性较高。针对不同的产品,应当于侧重于量级还是可变动性对于合并结构化主体也是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

有的事务所认为,管理人的绝对收益,即量级更为重要,原因在于管理人实际收取的报酬才是其管理该结构化主体真正的收益,也决定了该收益是否能够达到控制该结构化主体的程度。

而有的则认为,管理人的相对收益,即可变动性更为重要,原因在于边际收益对管理人更有激励作用,边际收益的敏感性直接影响到了管理人的投资决策,更为契合控制的定义。

目前关于量级与可变动性的侧重尚未有定论,大多数事务所选择两者同时考虑来判断是否将结构化主体纳入合并范围。

7.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

对于金融机构以证券公司为通道进行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是否应该纳入合并范围尚待探讨。一种观点认为这类产品100%由金融机构持有,量级及可变动性均超过标准,应该在合并层面将产品穿透,将真正的标的资产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虽然通道公司作为管理人,只是执行金融机构的指令,但实质上其有尽职调查的义务,且在大部分合同中会有条款约定,管理人在某些情况下有权拒绝委托人的指令,从这一角度来看,金融机构对投资标的并没有绝对控制权,因此无需将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纳入合并范围。

四、总结与展望

新准则的颁布,对于各行业的影响程度有所不同,且技术处理方法也因行业特性而各有其侧重点。如本文探讨的合并财务报表新准则修订了“控制”的定义,对非金融行业的影响较小,而对金融行业的结构化主体产品却有着深远的影响。通过第一章节的分析,目前金融产品2015年年末余额已达几十万亿人民币之巨,新准则的执行将直接影响到整个金融行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企业会计准则在不断的发展,而其发展的过程也是行业学习的过程,但最终的宗旨是为了使得财务报表能够更公正、更公允地反映公司的真实运营情况。行业内部积极探讨交流不仅能提高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性,更能协助监管机构建立统一的标准进行管理,以促进金融环境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廖萍.结构化主体及其合并问题研究.《财会学习》.2015(10).

[2] 曾德生.结构化主体会计问题研究.《财经界:学术版》.2016(7).

金融资产的划分依据篇5

关键词:保险债权投资计划;另类投资;船舶制造企业;融资

引言

我国船舶制造产业已经占据世界超过三分之一市场,2019年1~9月,我国船舶制造企业新接订单量占据全世界总市场的46.7%,手持订单量为44.4%,即使是占比最低的造船完工量,也高达37.3%(数据来自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2019年1~9月船舶工业经济运行情况运行分析)。由此可见,我国已经在国际船舶制造市场份额中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随着国际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需要船舶制造企业进一步加快自身发展,才能立足于世界造船市场。由于船舶制造企业资金需求大,难以靠自身满足,绝大多数时候都采用向商业银行贷款的方式来解决资金问题,融资模式相对单一。近年来,也通过船舶产业投资基金等新型融资渠道解决了一部分资金用于船舶制造,但仍然远远不够。而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由于依托于规模庞大的保险资金,在支持船舶制造方面具有独到优势。

1船舶制造业特点

1.1生产过程不具备规模效应

船舶制造采用定制化生产的方式。船舶制造企业同客户签订合同后,再进行生产,而且各艘船舶的共同性较低,所以船舶制造只能通过大型单件或者小批量的方式来组织生产,难以通过组织规模生产来有效降低成本[1]。

1.2生产建设过程复杂、周期长

船舶制造生产过程大致分为:原材料准备、钢材预处理、构件冷热加工、部件装配焊接(小合拢)、分段装配焊接(中合拢)、船台(坞)装配焊接(即船体总装,大合拢)、对船体进行密闭性试验、船舶下水、码头安装(设备和系统的安装)、系泊试验、进坞倾斜试验和航行试验。而且在每个过程之间,还存在一定的时间。完成上述步骤后才能最终交付。可见,船舶制造工艺复杂、环节较多、整体耗时长。

1.3资金需求种类多、总量大

船舶制造企业的资金需求不止要满足船舶制造本身,还涉及船舶制造基础设施的建设、船舶制造技术的研发等一系列投入,因此有大量的资金缺口需求。船舶制造企业是按照建设进度进行资金回款的,但船舶制造用时长决定了资金回笼速度慢,从而进一步导致了长期占用资金额度,流动性缓慢,推升了船舶制造企业对建造资金的需求。

2船舶制造业对资金的需求与现存问题

2.1船舶制造企业的资金来源

一直以来,从商业银行贷款是船舶制造企业获得资金的主要渠道。虽然也有部分船舶制造企业通过登陆证券资本市场进行股本融资、发行债券进行债务融资等方式筹措资金,但融资总金额不多,占比不大。除此以外,近年来在国际上早已大行其道的船舶产业投资基金也进入了大家的视角,作为一种创新的融资渠道,得到了国家的大力扶植。我国首支船舶产业投资基金早在2009年已投入运营,可以说,在拓宽船舶制造企业融资渠道方面,我国早就迈出了和国际化接轨的第一步。

2.2船舶制造业现有融资渠道的不足

虽然我国船舶制造企业的资金来源渠道在进一步丰富,但依旧相对狭窄,对商业银行贷款的依赖性较大[2]。近年来,由于外部环境的变化,国际造船市场一直在低位徘徊,船舶制造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造成新船价格普遍不高,船舶制造企业流动资金愈发紧张,寻求融资的意愿更为迫切。而商业银行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惜贷、断贷、抽贷”的意愿却越来越强,从而再次推高了银行借贷成本。2019年以来,为引导资金脱虚向实、提振实体经济发展,央行启动了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从而渐进式推动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下降。2019年8月20日首次公布的一年期LPR下降了6个基点,监管部门此举旨在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实体经济的中长期融资。截至2019年11月20日,一年期LPR已经由8月前的4.31%降至4.15%,五年期LPR也从最初的4.85%微调至4.8%。这一政策的持续推进,有助于降低实体企业的信贷融资成本,有望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的间接融资问题,利好实体经济,尤其是制造业。但融资贵、融资难,尤其是筹措长期资金用于生产运营依旧是横亘在船舶制造企业面前的一道难题。

3保险债权投资计划在支持船舶制造业方面的优势

3.1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的含义及特点

保险债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发起设立,面向委托人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以债权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按照约定支付预期收益并兑付本金的金融产品。根据银保监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19年9月末,保险债权投资计划1.24万亿元[3]。保险债权投资计划属于除银行存款、债券、股票、基金等之外的另类投资。与在公开市场的传统投资相比,另类投资的流动性更低,因此一般可以获得更高的投资收益,是目前保险资金克服传统投资压力的重点投资方向,因此受到保险机构的青睐。

3.2保险资金与船舶制造业资金需求的适配

船舶制造企业的资金需求体现为规模大、占用周期长、融资渠道少。而保险资金相比其他融资渠道,具备三大优势:1)来源稳定。保险资金来源于财产保险、人身险等保费收入。尤其是人寿保险等期限比较长的保险,期缴的保单每年都会有持续的资金流入。2)期限长。保费来源中占比最大的是人寿保险,而人寿保险一般具有保险期限长,因而这部分资金比较适用于投资长期储蓄、国债、基础设施等项目。3)规模大。据银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9月,本年度保费收入为3.4万亿元,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为17.8万亿元[4]。由此可见,保险资金恰好同船舶制造企业的资金需求特征相匹配。

3.3保险债权投资计划支持高端制造业的政策支持

中国人民银行于2017年3月28日公布了由央行、工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金融支持制造强国建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7〕58号)。其中提到:要发挥保险市场作用,助推制造业转型升级。在扩大保险资金对制造业领域投资方面。而且明确指出:积极发挥保险长期资金优势,在符合保险资金运用安全性和收益性的前提下,通过债权、股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为制造业转型升级提供低成本稳定资金来源。由此可见,监管部门对于金融机构通过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方式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尤其是制造业发展,从政策导向上给予明确支持。3.4保险债权投资计划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探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在有力支持我国先进制造业发展方面,近年来已经做出了不少探索和尝试,在有效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华泰资产在2017年设立了总额高达150亿元的“华泰-中国商飞债权投资计划”,为我国大飞机的研发生产提供资金支持。该保险债权投资计划期限初步定为10年,中国商飞在项目期满后可根据其对大飞机生产制造的实际资金需要决定是否延期,体现出了保险资金规模庞大且期限较长的特点。目前中国商飞已获得国内外航空公司的大量订单,未来业务发展空间巨大,批量生产能力会显著体现,盈利能力大幅提升,能够确保安全、稳定的投资回报。中国商飞将通过该项债权计划满足其初期投入大、回报周期长的资金需要,而华泰资管也实现了保险资金安全、稳健的长期回报,从而实现金融与实业的双赢。

金融资产的划分依据篇6

关键词:基金子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资管计划;信托计划

中图分类号:F8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6-0-02

一、基金子公司概述

基金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由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基金销售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年底才兴起。

2012年10月31日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从2012年11月1日起允许基金公司成立专业子公司开展定向投资业务,实行差异化、专业化经营。文件颁布之后,基金公司纷纷注册基金子公司,截止2014年一季度末,已经注册的基金子公司已经达到67家。

于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规定,基金子公司可投资“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未通过证交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以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二、基金子公司与信托的区别

1.投资范围

信托计划被禁止在银信合作中投资票据资产; 银监会于2012年初下发《关于信托公司票据信托业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该文件要求,信托公司不得与商业银行开展各种形式的票据资产转让/受让业务。同时,对存续的票据信托业务,信托公司应加强风险管理,信托项目存续期间不得开展新的票据业务,到期后应立即终止,不得展期。

而基金子公司在各种投资标的上均不受限制。

2.客户人数限制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规定“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得超过20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信托计划300万以下的自然人投资者不得超过50人,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在投资规模小于300万的百姓投资者当中,基金子公司的200人限制明显比信托公司的50人限制具有更大优势,基金子公司更容易足额募集到资金。

3.业务开展效率

信托计划投资于房地产类项目需要事前审批,而且信托公司为房地产公司提供融资必须满足“四三二”要求,即开发商具有二级以上资质、自筹资金达到30%以上,开发项目必须已经取得四证以上,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有一部分开发商刚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就想通过金融机构借款来实现后续开发。“四三二”的要求使一部分实力较弱的房地产开发无法获得信托融资。因此信托计划开展业务的效率受到限制多,效率也会受到影响。

而基金子公司在操作房地产项目时无须审批,也没有相关的限制,不仅无限制,甚至还允许基金子公司以股权的形式投资房地产公司。

4.政策性约束

信托的监管约束较多,相关部门相继出文限制并禁止信托公司开展票据业务、限制信托公司开展地产业务、限制信托开展政府平台业务(如,四部委联发“463号文”);而目前对于基金子公司的限制较少。

5.净资本管理

信托公司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对净资本的占用较多;基金子公司目前无净资本约束。 政策依据:《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约定。

6.投资能力

信托公司虽然也是全牌照的金融机构,但是在资本市场并不具有太多优势,资本市场基本上被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所占领,信托公司普遍在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能力较弱;而基金子公司依托母公司的投研团队和投资管理经验,在投资于交易所交易的金融产品方面比较有优势。

7.刚性兑付问题

在现实操作中,目前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默认会遵守“刚性兑付”的约定;而基金子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并没有此类操作惯例。 所谓“刚性兑付”,就是信托产品到期后,信托公司必须分配给投资者本金以及收益,当信托计划出现不能如期兑付或兑付困难时,信托公司需要兜底处理。事实上,我国并没有哪项法律条文规定信托公司进行刚性兑付,这只是信托业一个不成文的规定。

8.集合资金募集能力

有些规模较大的信托公司,内部设有专门的直销团队,有稳定的募资能力,另有部分信托公司可以自有资金或信托理财资金池进行投资,在操作大规模募资项目上比较稳妥;而基金子公司成立时间较短,募集渠道有限,在集合产品的销售上压力较大。 但如果基金子公司的股东销售实力较强(如股东为第三方销售机构或股东为自销实力较强的信托公司),亦可解决部分销售问题。

三、基金子公司定向资管计划与证券公司定向资管计划的区别

1.法律关系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是委托关系,即资金仍是委托人的资金,所有权关系没有切断。基金子公司的专项计划是信托关系,即委托人交付的资金成为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项下的资金,委托人不再是资金所有人,而是成为所投资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受益人。 政策依据:新《基金法》。

2.投资限制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有三类产品,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仅限于单一资金投资,投资限制较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仅限于交易所交易的产品、商业银行理财、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不能将募集资金投资到未在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LP受益权和财产权等;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限制较少,但需要证监会逐一审批,操作效率较低。而基金子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较广泛。同时,在银证合作中,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不得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而基金子公司则无约束。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中,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定向、集合可参与,而基金子公司不能直接参与。 政策依据:《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3.客户人数限制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在银证合作中,委托人为银行的情况下,委托人总资产不能少于300亿。而基金子公司的委托人不受限制。 政策依据:《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4.净资本限制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隶属于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受到净资本约束,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总体规模受到限制;基金子公司不受净资本约束。

5.资金募集能力

经纪业务体系较为强大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在集合资金募集方面较有实力;而基金子公司成立时间较短,募集资金的能力有限,但如果基金子公司的股东销售实力较强,亦可解决部分销售问题。

四、基金子公司是全能金融机构

基金子公司开展业务时不受净资本规模限制。目前基金子公司发行定向资管计划对风险资本和净资本没有要求,项目选择上较信托公司更宽泛,但项目质量风险高低不一。与此相比,信托公司开展业务时严格受到净资本限制,发行的信托计划需按一定比例计提风险资本,并与净资本规模相匹配,每只产品都需要有相应的净资本做支撑。

截止至2014年初,60家基金子公司中,24家注册资本金维持在2000万元门槛线上,达到或超过1亿元注册资本金的基金子公司只有四家,分别为嘉实资本、招商财富、民生加银及兴业财富。而信托公司要求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大部分信托公司的注册资本都超过10亿元,其中最高的平安信托达到70亿元以上。受托人较强的资本实力为其发行产品提供一定的安全保障。

目前,对于银行来讲,基金子公司是最全能的合作伙伴。此前银行合作伙伴能做的业务,基金子公司全都能做,而且,由于基金子公司刚刚允许设立和运转一年多,监管政策最为宽松。经过我们的梳理,基金子公司的业务基本涵盖以下内容:

1.基金子公司开展自营业务:除了证券市场外,可投入到基建、地产、土储、REITS等资产证券化产品。

2.与银行合作:开展通道类业务、资金池、资产池业务。

3.与信托公司合作:将项目大拆小、期限长拆短、承接项目。

4.与期货公司合作:商品期货、期货配资。

5.与上市公司母公司合作:股票质押融资。

6.与租赁公司合作:资产证券化。

7.与保险合作:保险资金转同业协议存款。

8.与私募基金合作:阳光私募配资、私募基金通道。

鉴于基金子公司业务于2012年年底才开始开展,2013年快速发展,截止2014年一季度末,依据中国证监会的信息,基金子公司管理的资产规模已经达到1.38万元。绝大部分单一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也就是基金子公司实际上充当了影子银行的角色,成为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通道。

五、观点

由于基金子公司快速膨胀,趋于野蛮式增长,已经超出了监管当局于2012年允许设立基金子公司开展业务的初衷。更让监管部门不愿意看到的是基金子公司扮演了信托的角色,充当了银行的通道,成为了影子银行,被动管理巨额银行表外资产。可以预期,随着基金子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相应的监管政策措施也将逐步出台,基金子公司将逐渐回归主业,即回归到监管处放开基金子公司业务的初衷,开展主动管理型资产管理计划。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Z].2013-12-28.

[2]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基金法[Z].2003-10-28.

[3]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Z].2012-10-31.

金融资产的划分依据篇7

关键词:金融结构;金融稳定;关系研究

一、引言

在现代经济中,金融对于经济的促进作用受到广泛的认可。金融系统的变化对经济的影响也是十分巨大且复杂的。特别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深入,金融危机爆发频率和原因较之于以往又有了新的表现。根据研究统计,自上个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全球大致每四年就会爆发一次规模及影响较大的金融危机。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金融危机爆发的负面影响和蔓延速度都有了明显的增强。在过去的关于金融危机的研究中,对于金融危机的爆发原因有着许多研究,但是后来的爆发的金融危机又了这些理论。历次金融危机的爆发让金融危机的研究者开始将研究的视角对准金融结构及金融稳定之间的关系。由于金融和经济存在着共生共存的关系,而金融系统有十分复杂,到了二十世纪,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将研究的触角伸向了金融结构与金融稳定关系上。金融系统极其复杂,产生金融危机的原因也非一种原因导致。学界对于这方面的研究也越来越趋于成熟及深入,视角越来越多远,程度越来越深入,理论也越来越完善。在传统的研究上,将金融结构与金融稳定关系研究的学者并不多,即使有研究的学者,研究的范围也比较局限,或者缺乏实证研究。本文将就此进行进一步深入的分析。

二、金融结构的划分

传统对金融结构的划分主要以经济增长为基础。从广义的角度看,金融结构由金融系统和金融政策二者构成,从狭义的角度来看,金融结构由金融市场、机构及契约三部分构成。在数十年的研究基础上,学者们发现金融体系十分复杂,金融结构的划分也绝非单一的,从不同的角度看,有不同的划分依据。根据金融市场中融资的手段的不同,可以将金融结构划分为银行主导型、市场主导型两种。对于这两种不同主导型的金融结构,学界对于二者优劣的争论也一直没有停止。也有以金融机构为依据进行划分的,即将金融体系结构划分为央行、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结构。这种划分方式主要用来分析金融结构和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也有以金融资产为依据进行划分的,另外还有依据银行业的所有权进行划分的。不同金融结构的划分依据均有其合理性和存在的价值。除了以上几种对金融结构体系的划分依据之外,还有其他一些划分的依据,但都并不是学界主流认同的观点。金融结构划分依据的复杂性也说明了研究金融结构所面对的复杂挑战。

三、金融稳定概念

1.金融稳定的定义

金融稳定和金融不稳定是一对相生相存的概念,当前已经受到许多政府的关注。但由于金融系统本身具有的复杂性,当前,对于金融稳定的定义仍然未达成一致。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金融稳定已经受到了各国学者、市场主体以及政府的广泛关注和讨论,而且对于金融稳定也有着千差万别的理解和定义。对于金融稳定的理解需要从金融稳定的特点、金融稳定的条件以及金融的作用等方面开展。金融稳定有着自身的特征,例如稳定的货币供应及政策、稳定的监管措施和机制,稳定的经济增长等等。金融的稳定有助于实体经济的发展,否则,不稳定的金融体系对于经济的伤害是致命的。相较于对金融稳定的判断而言,金融不稳定更容易判断,也更容易得到直观的理解。金融不稳定通常表现为实体经济部门的运行和发展受到金融市场的干扰,甚至破坏,导致金融资产发生强烈地波动,金融机构发生倒闭潮等等。当金融体系不稳定时,实体经济部门也就无法获得稳定的融资渠道,导致实体经济体财务状况二话,从而为经济危机埋下伏笔。

2.金融稳定的度量

随着对金融稳定的研究的深入,学者们对于如何度量金融稳定有了系统性的研究成果,并且目前世界上有许多的国家政府的金融部门以及一些国际金融组织开始金融稳定报告。这些金融报告通过对金融稳定的定性和定量的研究方式来阐述各自金融体系的稳定。我国的央行就会定期金融稳定的报告。有的国家的金融稳定的报告侧重于对金融稳定的评价,并进而对国家金融政策产生影响。

四、金融结构与金融稳定的关系

1.金融稳定与金融组织结构之间的关系

在过去,主流观点认为在市场主导型金融结构下,金融危机爆发的概率小,影响小,而在银行主导型金融结构中,金融危机多且影响大。因此,这种观点认为通过信息分散化可以让人们更加主动地去搜集市场主体的信息,从而督促市场经济主体更好的管理运作。由于市场主导型金融结构中,信息分散化具有这种优势,因此,可以较好地分散金融危机爆发的风险。与此相对的是银行主导型金融结构下,由于银行流动资产及负债具有明显的不匹配性,因此,银行十分容易出现挤兑潮,从而由银行带来金融的系统性风险并进而引起金融恐慌,甚至爆发危机。然而,不管是市场主导型还是银行主导型都有着其本质的脆弱性,即使在完全充分的市场经济体系中,信息不对称仍然是常见的现象。在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中,非资产价格的波动往往引起金融风险。当市场流动性出现断裂的链条时,会引发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并进而导致系统风险的进一步加深。目前,许多学者建立了相应的模型对市场主导型和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进行研究,而且也取得了新的进展。

2.金融稳定和金融资产结构之间的关系

金融稳定与金融资产结构之间的关系通常都是从系统风险研究的角度进行的。衍生金融类工具为繁荣金融市场起到了积极地作用,也同时推动了金融市场的证券化进程,也满足了更多的金融服务需求,但是衍生金融工具有着高风险性。导致这种大的风险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原因一方面是衍生工具本身就是传统金融产品的衍生品,其变量更多,而且随着衍生金融工具的量的增大,监管的难度也越来越大。而且市场的调节具有滞后性,导致衍生金融工具的监管有很多处于监管的忙去。在衍生金融工具促进金融发展的同时,也导致了新的风险因素的增加,风险日益复杂和多样化。站在公司金融的角度出发,公司的所有权以及对银行的负债会对公司的股东和债权人对银行的监督行为有所变化。如果公司的激励结构不合理,甚至没有激励,那么,管理者的不作为也可能会引发金融风险,从而降低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并进而危及经济安全。

3.金融稳定和金融市场结构之间的关系

过去的观点认为,市场竞争越充分,则银行的市场力量被削弱,从而银行的利润降低,进而导致银行的特许权的价值降低,通过高风险的投资刺激银行增加收益,这些导致了金融系统的稳定性降低,还引发了金融系统的脆弱性增加。多种观点中,有的观点认为将银行系统的力量集中可以起来,从而增强银行利润,增强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也有的观点认为在信息不对称的背景下,通过增加银行贷款,可以抑制银行的风险头寸;也有的观点仍未集中银行的力量可以分散风险,而且对金融的监管也更加便利;还有的认为集中地银行力量可以让银行更好的应对流动性危机。上述这些观点都有其理论及实证支撑,均有其合理的一面,但是银行业的过度集中和力量的过于强大也会对金融的稳定造成负面影响,从市场的角度出发,当银行里力量强大到足以影响到国家的经济命脉时,银行业基于本能的行业保护主义思想及利润之上的思想,容易采取一些激进的金融策略,从而导致风险的增大。如果银行的力量过于分散,则监管上也会存在很大的难度,甚至导致大量的监管空白,而这也是当前金融体系中不能够允许大量存在的。因此,经济学界林毅夫认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小银行的发展对于金融的稳定更加有利。

五、结论

金融系统十分的复杂,金融结构的划分也只是相对的,目前没有任何一种对金融结构的划分的标准可以得到一致的认可。从本文的论述来看,金融结构与金融稳定关系的研究上的观点并不一致,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论点。我国目前的金融市场在不断地完善,金融体系为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但是在过去的发展中,我国金融结构和金融体系的问题仍然是大量的存在的,而这些存在的问题可能影响到我国金融体系,甚至引发金融系统性风险。目前,我国的金融结构仍然以银行为主,因此,从现实的角度出发,我国应当不断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不断完善征信系统,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作用,设计出科学合理的金融衍生工具,从而提高银行的市场竞争力,不断完善我国的金融结构,促进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明斯基著,石宝峰、张慧卉译.稳定不稳定的经济――一种金融不稳定视角[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

[2]陈雨露,马勇.金融体系结构与金融危机[J].金融评论,2009,2.

[3]朱孟楠,蔡丛露.银行业结构性因素对金融稳定的影响[J].国际金融研究,2007,8.

金融资产的划分依据篇8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它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现阶段,我国已成立了四家国有独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的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其收购的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范围内,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时,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活动:

1、 追偿债务;

2、对所收购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

3、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

4、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

5、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

6、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

7、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

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的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财政部制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财政财务政策的规定》,对此进行了原则规定。为了尽快落实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划转工作,确保资本尽快足额划转到位,财政部于2000年7月25日印发了《关于资产管理公司资本划转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金[200]44号)文件,就资本划转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实收资本100亿元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现有资本中划转解决,其中现金资本不得低于应划转资本的25%;

二、以固定资产形式划转的资本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固定资产价值不超过应划转资本的30%;

(二)固定资产价值按照银行划转当月的帐面净值计价。

银行在划转时,不得将原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而未作价入帐的土地,作价至固定资产中以增加固定资产净值;不得对固定资产进行重估或盘盈增值;不得调整原已入帐的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划转当月由银行计提折旧;划转下月由资产管理公司按原折旧率继续计提折旧。

四、以投资形式划转的资本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投资不超过应划转资本的45%;

(二)投资必须是银行自身的投资项目。股权关系须明确落实;出资证明书、投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1999年度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银行历次出资的划款凭证和历年送增股份的入帐凭证等法律文件和会计资料须齐全;

(三)投资项目必须是经资产管理公司确认有效的项目;

(四)投资按照资产管理公司和银行双方审计后的净值划转。

从上述财政部有关的文件规定可以看出,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金的资产(以下简称资本金资产),包括现金、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其来源均从国有商业银行划转。固定资产价值按照国有商业银行划转当月的帐面净值计价;对外投资均按照资产管理公司和银行双方审计后的净值计价。

依据资产管理公司经营性质,可以对公司的资产分为两类。

一类是待处置资产,就是资产管理公司以买断方式或其他方式从商业银行取得的待处置的贷款及利息、待处置的流动资产、待处置的股权投资、待处置的固定资产、待处置房地产、其他待处置资产。这些资产是要由资产管理公司在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的前提下进行处置。财政部对资产管理公司业绩考核主要是针对这些资产的处置情况,考核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现金收入,考核指标为现金回收净额。

另一类资产是资本金性质的资产(资本金资产)。这些资产是由财政部核拨,从国有商业银行划转的现金、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资本金资产的性质同待处置资产完全不同,这些资产构成资产管理公司净资产的一部分,属国有资本,负有保值增值的任务。

二、资本金资产的价值计量

资产价值的计量是企业财务核算的的基础,正确确认资本金资产的价值是资产管理公司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础。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制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该《制度》对资产管理公司的待处置资产的价值计量作了详细的规定,但没有设置专门的章节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金资产价值的计量作出特别的规定。资本金资产价值计量只能通过该《制度》对投资人投入资产价值计量的规定作出判断。

(一)固定资产

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规定,公司自用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在1年(不含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机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等。其中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外,按公允价值计价。该《制度》对公允价值作的定义为: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关于资产管理公司资本划转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金[2002]44号)规定的固定资产划转价值以银行划转当月的帐面净值计价,这个价值不属于公允价值,而应认为是“国家特别规定的”情况。

在实务中,银行划转当月的帐面净值同该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并不完全一致。根据《制度》规定,“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实收资本的差额,资产重估确认增值以及接受捐赠的财产等,计入资本公积”。 帐面净值同该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差部份应确认为资本公积。

(二)对外投资

资产管理公司的对外投资按照持有目的和时期长短,划分为短期投资、待处置股权投资和长期投资。资本金资产不包括待处置股权投资。《制度》规定,“公司的有价证券按其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按照《补充通知》的规定,资产管理公司取得的划转资本金短期投资是按照资产管理公司和银行双方审计后的净值计价,也就是说有价证券按其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就是资产管理公司和银行双方审计后的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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