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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安全的意义8篇

时间:2024-04-03 14:35:11

网络空间安全的意义

网络空间安全的意义篇1

【关键词】 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意识;现实挑战

在2014年11月召开的首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明确提出了“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新理念,他指出:“互联网真正让世界变成了地球村,让国际社会越来越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1]在2015年12月召开的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进一步以“互联互通、共享共治――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为主题,提出了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五个主张。“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是中国“命运共同体”的外交新理念在具体领域的延伸和发展,是中国政府面对时代挑战的智慧结晶,它代表着中国政府对马克思主义的时代性探索,代表着中国政府与时俱进的发展精神。

一、“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的现实吁求

当今社会,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科技革命的迅速发展,互联网成为促进世界发展的先驱性力量,它改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是社会发展的先导,因而世界各国共同掌握着网络空间的命运前景,享有在网络空间的和利益,承担维护网络空间生态发展的责任和义务。中国作为互联网大国,主动承担起共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责任,倡导“共同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2]这是中国适时应务,对时展与自身发展的国情做出的回应。

首先,中国处于信息化快速发展的历史进程之中,庞大的市场规模使得中国在国际互联网市场中的地位不断上升,我国将在国际互联网领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这有利于塑造中国的大国形象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目前,中国有四百多万家网站,中国网民约占中国人口的一半,规模居于全球首位,互联网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之一,我国已然成为名副其实的互联网大国。“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提出将本国利益与世界人民的利益紧密相联,促进我国和世界的和平发展,中国综合国力的增强,使得中国在国际事务上将发挥重大影响力。

其次,随着社会信息化和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使得各国家之间相互依存,关系结构愈发紧密,互联网问题的日益突出,例如:网络空间秩序混乱,规则制度的不健全,以及发展的不平衡性等,造成了网络空间的浑浊,需要国际社会各个国家的交流与合作。当前,国际社会中依然存在着矛盾和冲突,若处理不当,就会加剧世界冲突,为了谋求世界和平与发展,国家之间应该以全世界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互联网领域,树立“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新理念,形成共同治理,互尊互信的网络治理精神,共同构建开放、绿色、安全、和谐的网络空间。

二、“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是马克思主义的时代性发展

首先,“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是在社会现实中寻求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时展。马克思曾说:“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3]时刻保持理论敏感性,关注社会现实,在实践中不断推进理论的创新与丰富,是马克思主义永葆活力、经久不衰的动力源泉。在以互联网为主导的信息社会中,我国坚持马克思主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断探索解决现代化社会的新问题,“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体现了中国的大国担当意识,是对马克思主义的时代性坚持和发展。

其次,“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是对马克思主义“自由人的联合体”的时代性表达。资本主义社会的快速发展使社会生产力获得了解放,但社会化大生产和生产资料私有制之间的矛盾依然存在,导致了严重的两极分化,社会机制处于异化的状态。《共产党宣言》指出:“代替那存在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它表达了个人自由全面发展与社会和谐发展的统一。“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也表达了这种理念建构,全世界只有联合起来共同维护网络安全,加快网络信息沟通,建设生态的网络环境,才能实现网络空间生态发展,促进世界和谐。

三、创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现实挑战

创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主要面对两方面的挑战。首先是从网络本身的特性来看,网络空间是一个虚拟空间,一些人利用网络的匿名性特点,不良信息,影响了社会的安全稳定,政府对此很难做到完全的监管,是国家监控力度薄弱的地方。要保证网络空间的健康发展,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实现良好的网络秩序是保障,这就需要政府既要尊重网民的言论自由,也要保持网络秩序的良好运行,网民身份虽然是虚拟或匿名的,但网络主体是我们现实存在的个体,因此我们都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自己维护网络秩序的义务,并不断加强技术支持和政策规范。

其次,从全球的层面来看,“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理念蓝图是建设开放、合作、和谐的网络空间,核心是世界各国要互相尊重网络,促进国家间的信息开放与合作,维护世界的和平与安全。但有些国家仍然坚持霸权主义,通过网络监控别国国家领导人或者人民的信息,排斥别国进入网络空间,试图通过互联网的霸权主张掌握国际主导权。平等的原则是当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这同样也适应于网络空间,各个国家都享有平等参与网络空间治理的权利,坚持不干涉他国内政,不搞网络霸权,不做危害其他国家网络和安全的活动。

四、结语

“凡益之道,与时偕行”。“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提出和构建有着重要的国际价值。在不断变化的世界形势下,中国政府与时俱进,倡导的“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新理念已融入到外交理念之中,网络空间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反映出世界人民追求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愿望。诚如在2015年6月召开的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所言:“互联网虽然是无形的,但运用互联网的人们都是有形的,互联网是人类的共同家园。让这个家园更美丽、更干净、更安全,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推动网络空间互联互通、共享共治,为开创人类发展更加美好的未来助力!”

【参考文献】

[1] 新华网.致首届世界互联网大会贺词(全文) [EB/OL].

[2] 新华网.在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上发表主旨演讲.

[3] 马克思思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72.

网络空间安全的意义篇2

关键词:基本原则;网络空间主权原则;适度安全原则;公共治理原则

一、网络安全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功能

(一)网络安全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概念共同构成了法律规范的基本要素[1]。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更没有规定确定的法律后果。但是,它是指导和协调着全部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2]。法的基本原则贯穿法律规范的始终,是其他规则的来源和依据,具有不可动摇的根本地位,对于立法、执法和司法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网络安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网络安全法的立法、执法活动、规范网络安全法律关系以及相关争议处理的基础性规范。它贯穿于网络安全法的始终。

(二)网络安全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根据法理学对于法律原则的概念和功能的总结,网络安全法的基本原则在网络安全法制领域的功能可以概括为:第一,网络安全法基本原则是网络安全法的“基础性规范”,网络安全法的具体规则和原则以网络安全法基本原则为指导、反映和体现网络安全法的基本原则,而不能与之相抵触。立法者在制定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受到网络安全法基本原则的指导和约束,网络安全法律、网络安全法规和规章都要体现和贯彻网络安全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网络安全法基本原则是一种普遍性规范,它对网络安全法律关系进行整体宏观调整、规范。执法者和司法者在适用网络安全法具体规范调整特定法律关系时,必须受网络安全法基本原则的指导和约束。网络安全法的基本原则也为网络活动的参与者提供了一定的行为准则,理解网络安全法的基本原则对于他们理解和遵守网络安全法律规范具有指引作用。第三,网络安全法基本原则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起到补充作用,在一定情形下也直接规范与网络安全有关的活动以及相关争议的处理。一般来说,网络安全法基本原则并不直接调整和规范网络安全法律关系。但是在相应问题缺少具体规则、或者法律给执法机关或争议处理机关留下较广泛的裁量空间时,就需要接受网络安全法基本原则的拘束,即根据网络安全法基本原则做出相应行为和裁决相应争议。

二、网络安全法基本原则的确定

网络安全法的基本原则的确定应当建立在对于网络安全法产生的时代背景以及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基础之上。笔者认为,以下四个方面因素是确定网络安全法基本原则必须考量的因素。第一,网络安全法承担着维护国家主权的重要任务。网络安全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发展,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网络安全法是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思想制定的,维护国家网络环境安全是网络安全法的重要任务。网络空间主权已经成为我国处理网络事务的根本指针和制度基石,也是网络安全立法、司法和执法必须遵循的原则。网络安全法应当以网络空间主权原则为核心和首要原则,网络空间主权原则的确立对于相关领域的国内事务、国际事务处理均具有重要意义。第二,网络安全法是以“问题为导向”的法律规范,其内容具有一定的综合性和复杂性。网络安全法并不是一部独立的部门法,这部立法主要针对网络安全领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了各方面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职责,是相关领域的民商事活动、行政活动等的法律依据。因此,问题的多元性决定了网络安全法律规范的多元性,网络安全法律规范涵盖了相关领域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规范。因此,网络安全法基本原则的确定需要结合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调整方式的不同,合理的界定国家治理与社会自治的关系。第三,网络安全法需要处理好信息技术发展与网络安全之间的关系。网络安全的实现需要以信息技术为基石,信息技术的发展是网络安全的技术保障,也是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为了维护网络安全而构建的网络安全审查制度、信息共享制度等制度无疑会增加相关行业的运行成本,过于严苛的网络安全保障制度设置会阻碍信息的自由流通,甚至会窒息互联网行业的发展空间。因此,合理界定监管权力的范围、平衡网络安全与信息技术发展的关系是网络安全法的重要任务[3]。

三、网络安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在全面考察网络安全法产生的历史背景以及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的基础上本文认为以下三个基本原则应当作为网络安全法的基本原则,即———网络空间主权原则、适度安全原则和公共治理原则。

(一)网络空间主权原则

学者将网络空间提炼为“网络设施、网络主体和网络行为”三要素[4],并在此基础之上借鉴主权的概念将网络空间主权界定为国家在其领域内对网络设施、网络主体和网络行为所拥有的最高权力、对外的独立权和自卫权[5-6]。综合学界现有的研究成果,我们将网络空间主权原则界定为:国家对一国网络基础设施、网络主体和网络活动管辖具有最高的管辖权,有权通过行政、经济、法律手段维护网络秩序,确保国家利益不受侵犯;有权参与国际网络空间治理活动,在遭遇他国政府或公民网络攻击时有权行使自卫权。网络空间已经成为继陆地、海洋、天空、太空之后的“第五大空间”。理论上网络空间可以自由进入和开发,但并不能就此认定网络空间属于“全球公域”,不受任何主权国家的管制。网络空间是受主权国家管辖的空间。这是因为:第一,组成网络空间的物理设备设施是在主权国家管辖之下的。第二,网络空间中的信息自由不是因为它是一个全球公域,而是因为各国免除或放松了信息出入境管制。但是网络空间不是完全的虚拟空间,而是现实世界的一部分,传统法律自然而然地延伸适用于网络空间;国家主权也自然而然地延伸适用于网络空间。第三,网络空间具有社会性。全球已有超过30亿的网民参与其中,人们在网络空间中交流互动,形成了一个真正的社区或社会,构成现实社会的一部分。在这样一个有海量国民参与的社会空间中,网络主体在网络空间中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网络的互联互通性或无国界性意味着各国政府、组织和社会公众要加强合作,共同治理网络空间;意味着各国对打击其领域上的网络犯罪等违法行为负有一定的国际义务和责任[7]。网络空间主权原则对于国家以及所有网络活动的参与者都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第一,国家应当制定法律法规、采取相应措施对于国内信息网络实施管理。在网络安全问题凸显的今天,国家承担保护国内信息网络安全的义务,应当积极履行职责,针对个人网络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等建立有针对性的保护机制,维护国内信息网络安全秩序。第二,国家在处理涉外网络安全问题时坚持网络主权原则,依法对于来自于境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采取措施,进行监测、防御和处置,保障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国家在处理国内网络安全问题时,本着网络空间主权原则,对境内的网络活动参与者、网络系统与数据行使最高管理权。第三,网络服务提供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以及网络用户均受网络空间主权原则的约束,应尊重国家主权,保守国家秘密,在从事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各项活动中自觉接受国家安全机关、保密机关以及国家网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二)适度安全原则

所谓“适度安全原则”是指,网络安全法需要平衡网络安全与信息自由之间的冲突,将对网络安全的保护控制在适度的范围之内,不能为了绝对的网络安全而对于信息网络的使用者与运营者加诸过于严格的安全保护义务以至于扼杀了信息网络的互联互通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于《网络安全法(草案)》的说明中明确了“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的原则。一方面,如果过分强调个人的表达自由、通信自由以及互联网行业的技术创新、价值创造的需要而片面降低对于网络安全的要求,那么不受约束的网上谣言、诽谤、盗版传播甚至犯罪活动最终会瓦解公众对于互联网的信任、打压文学艺术以及科技创新,将信息网络引向歧途。另一方面,如果过于强调网络安全,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或者中间平台等承担过于严格的网络安全保障义务,那么中间平台无疑会动辄得咎,疲于应付,生存下去都会成为问题,更何谈发展和创新[8]。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安全保障义务过重会直接限制整个国家信息化发展的进程。因此,网络安全的保护不可避免地会引起对于网络使用的限制,但是这一限制应当是“有限度”的,要平衡网络安全与信息自由之间的冲突,将对于网络安全的保护控制在适当范围之内。适度安全原则主要体现在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认定上。早在上个世纪末,美国、德国和欧盟的相关立法就系统地规定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中间平台的责任豁免制度。欧美对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责任豁免的法律规定,对其他国家的互联网立法产生了广泛的影响,逐步成为各国普遍采用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7]。适度安全原则在《网络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立法中均由体现。《网络安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这是适度安全原则的重要体现。《侵权责任法》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认定问题上吸收了国际通行的“避风港规则”和“红旗规则”。《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三款的规定也被称之为“通知与移除规则”(noticeandtakedown),“通知与移除规则”的确立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建立了一个“避风港”,使其免受来自指控他人侵权之人、网络服务对象的两头夹击,有利于维护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的合理自由[9]。但无疑这种“自由”必须是有限度的,否则它将摧毁信息自由本身。适度安全原则的确立要求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必须正视网络安全与发展间的矛盾,找到二者间的切合点。《电子商务法》立法过程中对于电商平台责任的争议以相应条款的五次修改体现了适度安全原则对于相关立法活动的影响。《电子商务法》一审稿规定了电商平台对于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注意义务。对于这一条款普遍意见认为:仅规范“明知”的情形过于宽松,不利于电商平台履行注意义务。为此,二审稿强化了电商平台的注意义务,除了其明知侵权行为的情形之外,另外规定了在其“应当知道”平台经营者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形的情况下未采取必要措施时与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二审稿的这一规定,很多代表认为:电商平台不但应该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负责,还应该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衔接细化其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责任。针对上述意见,三审稿提出了“双连带责任”的规范模式,增加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的审核义务和相应的连带责任。三审稿公布之后,电商平台等纷纷对于第二层次的连带责任提出了反对意见,认为这一规定给平台经营者施加了过于严苛的注意义务,不利于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提出应当将第二层次的“连带责任”减弱为“补充责任”。四审稿吸收了这一意见,降低了平台经营者的注意义务,草案一旦获得通过平台经营无疑将获得更大的自由,却打破了电商与消费者权利相平衡的状态,减弱了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最终在平衡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电商发展两方面的利益之后,表决稿将“补充责任”修改为“相应责任”[10]。虽然最终的立法结果并未彻底解决争议,但是,这一立法过程无疑是体现了适度安全原则指引下对于安全与自由二者的权衡。

(三)公共治理原则

公共治理是指由开放的公共管理与广泛的公众参与这两种基本元素综合而成的治理模式[11]。公共治理原则包含三方面的内容:第一,包括政府、企业、公民在内的多元治理主体;第二,治理工具上既包括强制性的法律,也包括非强制性的软法及二者的混合;第三,治理结构不再是垂直的“命令-服从”,而是网络状的、平行的协商模式[12]。在网络安全领域,多元的治理主体、灵活的治理手段以及协商、合作的治理模式对于网络安全的保障具有重要意义。这是由于:第一,网络安全的保障是一个具有极强的技术性的问题,网络安全的保障程度与相关领域的技术研发、技术创新和应用密切相关。而掌握最新、最优网络安全保障技术的往往是相关领域的企业或者科研机构研发出来的。因此,网络安全的保障有赖于国家与这些企业、研发机构及高等院校之间的合作,通过鼓励、推动和运用新技术而不断提升网络安全保障的水平。第二,网络用户与从事网络信息有关活动的组织往往是与网络安全问题距离最近的主体,相比而言,政府从知情到响应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并支付更高的成本。因此,尽可能的调动广大网民、网络服务提供者等社会主体参与到网络安全的公共治理之中,能够更加及时、高效、便捷地应对网络安全问题。特别是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往往通过其掌握的行业规律、常见争议及安全问题等事先制定网络规约、建立安全问题举报制度、信用评价制度等等制度,已经在网络安全的保障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将这些多元的治理机制吸纳到网络安全的保障与规制中来,符合效率性的要求。第三,相比行业组织、信息网络的运营者与网络服务的提供者等主体而言,政府机关的人员配备及专业能力都相对较弱。只有吸收多元主体、综合运用国家法律与行业规则、兼顾国家规制与行业自律的多元治理模式方能够胜任网络安全保障工作[12]。作为网络安全法基本原则的公共治理原则体现在网络安全法律规范的多个层次。首先,公共治理原则要求国家、个人、网络运营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行业组织、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到网络安全的治理活动中来。我国《网络安全法》第六条规定了国家倡导通过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的形成。其次,公共治理原则要求在网络安全的保障上坚持国家规制与行业自律并重,重视行业组织在网络安全保障上的重要作用,借助行业自律的高效性、专业性提升整个国家网络安全保障的水平。我国《网络安全法》在强调国家的监管责任的同时,亦重视行业自律对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重要作用。《网络安全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就是这一原则的重要体现。再次,公共治理原则要求对于网络安全的保障要采取强制性管理与柔性合作并举的治理手段,不能片面强调强制性规则的重要性而忽略了柔性的行业与部门合作、协商、信息共享等手段的重要性。例如《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就强调了国家有关部门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等间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与安全保障合作。这些都是公共治理原则的体现。当然,除了网络空间主权原则、适度安全原则、公共治理原则之外,在网络安全法的各个领域还需要遵循相应部门法的基本原则。例如,在处理平等主体之间的网络安全纠纷时,应坚持民法上的平等原则;在处理网络安全的行政监管问题时,应坚持行政法上的合法行政原则、比例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等原则;在追究涉及网络安全的刑事犯罪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原则。

网络空间安全的意义篇3

终立:落实依法治国方略

左晓栋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网络安全战略是一个国家网络安全工作的顶层设计。“早在2014年2月,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就要求,中央网信小组要发挥集中统一领导作用,制定实施国家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战略、宏观规划和重大政策,不断增强安全保障能力。《网络安全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并公开《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就是落实上述要求。”

近年来,网络安全成为影响全球经济安全运行、政治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国际社会和各国都在探索如何加强对网络安全问题的治理。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有70个左右的国家和地区都制定和更新了网络安全战略,美国等西方国家在不断加大网络安全领域的立法。左晓栋提到:“出台《网络安全法》,可以补上我国参与国际网络安全治理的短板。从国际看,制定国家网络安全战略也是通行做法。这次我们国家《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相当于补上了这一个缺憾。”

发达国家在网络空间治理方面早有行动,欧美、日本、韩国在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保护等方面立法比较早,而我国的《网络安全法》相对滞后,针对此现象,谢永江谈到:“我们国家的立法思路可能是成熟一部、完善一部,颁布一部。我们国家网络安全方面的立法在2000年后,是国务院和各部委出台的,这可能是执法的需要,网络技术变化很快,如果总是求全责备,可能就很难出台。可以先出台,再不断完善。立法的思维和模式要转变,才能更好地适应网络快速发展的特性。通过法治手段实现对网络社会的有效治理,迅速推进和加强网络立法工作,是当前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任务。就互联网立法而言,我国应当采取专门立法的模式,不宜制定一部大而全的‘互联网管理法’。”

《网络安全法》制定的根本目标,马民虎总结说:“《网络安全法》遵循网络运行和网络社会自身的发展规律、特点,从维护网络安全、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发展的客观需求出发,以国家总体安全观为现阶段互联网治理的指导思想,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作为根本目标。”

《网络安全法》的出台,意义深远。对外能够在国际合作竞争中,为保障国家和国民利益争取更多主动权;对内能够完善网络安全的法律制度,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网络安全的保护水平。

正如左晓栋总结所言:“制定《网络安全法》是落实国家总体安全观的重要举措,它的出台意义重大。”他认为其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作为我国首部网络空间管理基本法,是网络安全法制体系的重要基础;二是为我国维护网络提供了最主要的法律依据;三是明确提出了有关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和重要领域安全规划等问题的法律要求;四是成为网络参与者普遍遵守的法律准则和依据。

内容:“举旗”与“指路”

《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网络安全的基本法,确立了我国网络安全的基本法律框架。左晓栋认为可以从四个方面理解这一论述:一是明确了部门、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维护网络安全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二是规定了国家网络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重大指导思想、理念;三是将成熟的政策规定和措施上升为法律,为政府部门的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体现了依法行政、依法治国要求;四是建立了国家网络安全的一系列基本制度,这些基本制度具有全局性、基础性特点,是推动工作、夯实能力、防范重大风险所必需。

谢永江强调,《网络安全法》一方面总结并完善了现有的制度,也填补了网络安全领域的一些空白。“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加强了关键基础设施的安全,在等保的基础上强化了对关键基础设施的保护。另外《网络安全法》完善了网络信息、个人信息的保护,理顺了网络的监管机制,将网信部门的统筹协调职能做了明确规定,在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方面做了明确规定。强化了法律责任,以前因为没有人大层面的法律,相关的法律处罚比较轻,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与《网络安全法》有着怎样的关系?“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网络安全法》从法律上规定了我国在网络空间安全领域的基本制度,相关主体在网络空间安全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则从政策层面对外宣示了我国在网络空间安全领域的基本目标、原则和任务。法律具有较大的稳定性,战略则会根据形势变化不断更新。”谢永江如是说。

二者的都有着深远的意义。谢永江指出:“一方面,我们国家已成为网络发展大国,社会政治经济生活对网络的依赖程度不断增强,正从网络大国向网络强国迈进,对信息化需求日益增强,对网络的依赖程度加深,越是依赖就越需要安全的网络环境,必须将网络安全与发展同步。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另一方面,网络入侵、网络攻击、倒卖个人信息等情况不容乐观,这些都在客观上促成了安全立法颁布,为网络空间、国家安全、企业安全还有个人安全提供更多的保护。国际上,一些网络霸权国家利用他们的技术优势实现对别国的网络监听、监视,严重威胁了我国的网络空间安全,出台《网络安全法》和《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除了要打击网络违法犯罪,另一方面也是要促进、推动我同网络空间安全技术的发展。”

左晓栋认为,《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具有对外、对内两方面的作用,对外是“举旗”、“划线”,即宣示中国对网络空间安全的基本立场和主张,明确中国在网络空间的重大利益;对内是“指路”,是指导国家网络安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即指导今后若干年网络安全工作的开展。“《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国家网络空间安全工作的战略任务是坚定捍卫网络空间、坚决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加强网络文化建设、打击网络恐怖和违法犯罪、完善网络治理体系、夯实网络安全基础、提升网络空间防护能力、强化网络空间国际合作等9个方面。”

《网络安全法》针对当前我国网络安全领域的突出问题,明确规定了网络安全的定位和目标、管理体制机制、主要制度、监督管理等基本问题,对于打造健康的网络生态环境将发挥积极作用。左晓栋说:“总体上讲,有利于依法S护网络空间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具体而言,其为各方参与互联网上的行为提供了重要的准则,对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

左晓栋指出,《网络安全法》从三个方面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安全做了规定,对打造清朗网络空间意义重大:第一是对用户(个人和组织)而言,应该对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第二是对网络运营者而言,对违法信息有删除义务;第三个是对主管部门而言,可以要求运营者删除违法信息,并对境外违法信息予以封堵。

网络空间安全的意义篇4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将于201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网络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及时明确了网络空间经济社会各项活动的最高法律准则,将有效规范网络空间秩序,为我国拓展网络经济新空间、建设网络强国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新鲜出炉的《网络安全法》有六大亮点,体现出我国在互联网空间治理上的智慧与担当。

强化国家网络空间

《网络安全法》强化了国家对网络空间的。《网络安全法》的出台结束了我国在网络安全问题上只有全国人大决定和各类部门规章制度、没有基本法的历史,用法的形式向全世界宣示和明确我国对国家网络空间各项基本权利,对推进国家网络空间治理、打击国外势力危害我国网络空间安全、保障国家网络空间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明确网络空间活动

《网络安全法》明确了网络空间经济社会活动的。《网络安全法》的出台明确指出了网络空间哪些行为活动不可为,划定了网络空间活动的法律,消除了网络空间活动法制灰色地段,明确了合法与非法之间的清晰界限,为政府、企业和个人网络空间经济社会活动大胆创新和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亮明了网络空间经济社会活动的高压线,为依法治网和依法管网提供了法律依据。

明确运营者的权利义务

《网络安全法》明确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网络安全法》的出台明确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在网络设施运营,以及网络信息采集、传输、存储、开发、利用和安全保障,网络安全事件应急等各个环节的权利和义务,对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参与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提出了明确责任要求,对于规范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将起到有力的法制约束作用,将对网络空间安全运行提供强有力法制保障。

完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

《网络安全法》加强了对个人网络空间活动信息法律保护。《网络安全法》的出台对从事个人信息采集、存储、开发、利用等活动都做出了明确规定,明确了利用网络窃取、出售、贩卖个人信息法律惩治措施,对当前网上个人信息窃取和贩卖乱象起到强有力的震慑作用,将极大推进网络经济时代个人权利的保护,促进网络经济健康发展。

加强关键设施安全保障

《网络安全法》加强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保障。随着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智能化改造的推进,关键基础设施网络化和智能化趋势势在必行,联网已经成为了一种标配,此次《网络安全法》提出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明确了这些关键基础设施保障的要求,将对保障国家安全起到巨大促进作用。

网络空间安全的意义篇5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6年12月27日《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阐明了中国关于网络空间发展和安全的重大立场和主张,明确了战略方针和主要任务,切实维护国家在网络空间的、安全、发展利益,是指导国家网络安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指出,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已经成为信息传播的新渠道、生产生活的新空间、经济发展的新引擎、文化繁荣的新载体、社会治理的新平台、交流合作的新纽带、国家的新疆域。《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要求,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增强风险意识和危机意识,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发展安全两件大事,积极防御、有效应对,推进网络空间和平、安全、开放、合作、有序,维护国家、安全、发展利益,实现建设网络强国的战略目标。

《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强调,一个安全稳定繁荣的网络空间,对各国乃至世界都具有重大意义。中国愿与各国一道,坚持尊重维护网络空间、和平利用网络空间、依法治理网络空间、统筹网络安全与发展,加强沟通、扩大共识、深化合作,积极推进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共同维护网络空间和平安全。中国致力于维护国家网络空间、安全、发展利益,推动互联网造福人类,推动网络空间和平利用和共同治理。

【理论分析】

1.是一个国家的生命和灵魂

网络空间是国家的组成部分。网络空间不容侵犯,尊重网络空间,维护网络安全,谋求共治,实现共赢,正在成为国际社会共识。

2.独立权是国家的基本权利

各国范围内的网络事务由各国人民自己做主。

3.国家利益是国际关系的决定因素

维护国家利益是国家对外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国家间的共同利益是国家合作的基础。各国应尊重彼此在网络空间的安全利益和重大关切,推动构建和谐网络世界。

4.和平与发展是当今时代主题

和平利用网络空间符合人类的共同利益。

5.我国的国家性质和国家利益决定我国实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走和平发展道路

维护我国的、安全和发展利益,促进世界的和平与发展是我国外交政策的基本目标。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是我国外交政策的宗旨。中国致力于维护国家网络空间、安全、发展利益,推动互联网造福人类,推动网络空间和平利用和共同治理,符合我国的外交政策。

【追踪练习】

1.《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强调,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管理我国范围内的网络活动,保护我国信息设施和信息资源安全,采取包括经济、行政、科技、法律、外交、军事等一切措施,坚定不移地维护我国网络空间。坚决反对通过网络颠覆我国国家政权、破坏我国国家的一切行为。下列关于国家的认识正确的是()

①是国家统一而不可分割的最高权力

②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都拥有自己的

③是构成国家重要的因素

④对内表现为国家最高权力的独立自主性

A.①②

B.②③

C.①③

D.③④

2.中国致力于维护国家网络空间、安全、发展利益,推动互联网造福人类,推动网络空间和平利用和共同治理。这主要是基于()

①和平与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主题

②国家间的共同利益是国家合作的基础

③中国已成为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主导

④国家间的合作代替了竞争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3.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6年12月27日《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阐明了中国关于网络空间发展和安全的重大立场和主张,明确了战略方针和主要任务。

《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指出,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已经成为信息传播的新渠道、生产生活的新空间、经济发展的新引擎、文化繁荣的新载体、社会治理的新平台、交流合作的新纽带、国家的新疆域。《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要求,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增强风险意识和危机意识,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发展安全两件大事,积极防御、有效应对,推进网络空间和平、安全、开放、合作、有序,维护国家、安全、发展利益,实现建设网络强国的战略目标。

《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强调,一个安全稳定繁荣的网络空间,对各国乃至世界都具有重大意义。中国愿与各国一道,坚持尊重维护网络空间、和平利用网络空间、依法治理网络空间、统筹网络安全与发展,加强沟通、扩大共识、深化合作,积极推进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共同维护网络空间和平安全。中国致力于维护国家网络空间、安全、发展利益,推动互联网造福人类,推动网络空间和平利用和共同治理。

结合材料,运用当代国际社会的有关知识分析如何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有序的网络空间。

参考答案:

网络空间安全的意义篇6

随着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社会信息化深入发展,互联网对人类文明进步将发挥更大促进作用。同时,互联网发展不平衡、规则不健全、秩序不合理等问题日益凸显。不同国家和地区信息鸿沟不断拉大,现有网络空间治理规则难以反映大多数国家意愿和利益;世界范围内侵害个人隐私、侵犯知识产权、网络犯罪等时有发生,网络监听、网络攻击、网络恐怖主义活动等成为全球公害。面对这些问题和挑战,国际社会应该在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加强对话合作,推动互联网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共同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

推进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应该坚持以下四项原则。

――尊重网络。《联合国》确立的平等原则是当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覆盖国与国交往各个领域,其原则和精神也应该适用于网络空间。我们应该尊重各国自主选择网络发展道路、网络管理模式、互联网公共政策和平等参与国际网络空间治理的权利,不搞网络霸权,不干涉他国内政,不从事、纵容或支持危害他国国家安全的网络活动。

――维护和平安全。一个安全稳定繁荣的网络空间,对各国乃至世界都具有重大意义。在现实空间,战火硝烟仍未散去,恐怖主义阴霾难除,违法犯罪时有发生。网络空间,不应成为各国角力的战场,更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温床。各国应该共同努力,防范和反对利用网络空间进行的恐怖、、贩毒、洗钱、等犯罪活动。不论是商业窃密,还是对政府网络发起黑客攻击,都应该根据相关法律和国际公约予以坚决打击。维护网络安全不应有双重标准,不能一个国家安全而其他国家不安全,一部分国家安全而另一部分国家不安全,更不能以牺牲别国安全谋求自身所谓绝对安全。

――促进开放合作。“天下兼相爱则治,交相恶则乱。”完善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维护网络空间秩序,必须坚持同舟共济、互信互利的理念,摈弃零和博弈、赢者通吃的旧观念。各国应该推进互联网领域开放合作,丰富开放内涵,提高开放水平,搭建更多沟通合作平台,创造更多利益契合点、合作增长点、共赢新亮点,推动彼此在网络空间优势互补、共同发展,让更多国家和人民搭乘信息时代的快车、共享互联网发展成果。

――构建良好秩序。网络空间同现实社会一样,既要提倡自由,也要保持秩序。自由是秩序的目的,秩序是自由的保障。我们既要尊重网民交流思想、表达意愿的权利,也要依法构建良好网络秩序,这有利于保障广大网民合法权益。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运用网络空间的主体是现实的,大家都应该遵守法律,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要坚持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同时,要加强网络伦理、网络文明建设,发挥道德教化引导作用,用人类文明优秀成果滋养网络空间、修复网络生态。

网络空间是人类共同的活动空间,网络空间前途命运应由世界各国共同掌握。各国应该加强沟通、扩大共识、深化合作,共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这一段时间以来,我非常愿意 使用“命运共同体”这个词。对此,我愿提出五点主张。

第一,加快全球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互联互通。网络的本质在于互联,信息的价值在于互通。只有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铺就信息畅通之路,不断缩小不同国家、地区、人群间的信息鸿沟,才能让信息资源充分涌流。中国正在实施“宽带中国”战略,预计到2020年,中国宽带网络将基本覆盖所有农村,打通网络基础设施“最后一公里”,让更多人用上互联网。中国愿同各方一道,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技术支持,共同推动全球网络基础设施建设,让更多发展中国家和人民共享互联网带来的发展机遇。

第二,打造网上文化交流共享平台,促进交流互鉴。文化因交流而多彩,文明因互鉴而丰富。互联网是传播人类优秀文化、弘扬正能量的重要载体。中国愿通过互联网架设国际交流桥梁,推动世界优秀文化交流互鉴,推动各国人民情感交流、心灵沟通。我们愿同各国一道,发挥互联网传播平台优势,让各国人民了解中华优秀文化,让中国人民了解各国优秀文化,共同推动网络文化繁荣发展,丰富人们精神世界,促进人类文明进步。

第三,推动网络经济创新发展,促进共同繁荣。当前,世界经济复苏艰难曲折,中国经济也面临着一定下行压力。解决这些问题,关键在于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开拓发展新境界。中国正在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推进“数字中国”建设,发展分享经济,支持基于互联网的各类创新,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中国互联网蓬勃发展,为各国企业和创业者提供了广阔市场空间。中国开放的大门永远不会关上,利用外资的政策不会变,对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保障不会变,为各国企业在华投资兴业提供更好服务的方向不会变。只要遵守中国法律,我们热情欢迎各国企业和创业者在华投资兴业。我们愿意同各国加强合作,通过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建设信息经济示范区等,促进世界范围内投资和贸易发展,推动全球数字经济发展。

网络空间安全的意义篇7

【关键词】 网络政治 国际体系 体系变革

【作者简介】 刘杨钺,国防科技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国防科技大学国际问题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中图分类号】 D81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1568-(2017)04-0015-18

【DOI编号】 10.13851/ki.gjzw.201704002

世界秩序正处在新的转型中,部分是过去的延伸,部分则毫无先例。 在这些“毫无先例”的因素里,网络技术发展无疑是当今时代的显要变量。对于国际关系研究而言,如何弥合网络技术带来的新现象新特点与传统理论框架之间的沟壑,成为检验理论有效性和推动理论创新的重要问题。国际体系是从宏观层面把握国际关系整体运行规律的核心概念,因而也是思考网络空间国际政治内涵理所当然的逻辑起点。当前,关于网络技术变革性政治意义的论点日益增多。网络技术发展是否意味着国际体系将迎来根本转型?网络技术是否颠覆和挑战了现有国际秩序的基本原则?对这些问题的思考,应当是网络信息时代国际关系研究不容回避的课题。

一、网络空间与国际体系变革:既有理论之争

随着网络技术普及化和网络安全问题日益凸显,网络空间对于国际政治的意义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围绕网络技术的变革作用出现了日益激烈的争论。从军事和战略角度看,争论的焦点在于网络空间安全互动是否会彻底打破传统的安全互动模式,从而为国际冲突增加新的刺激性因素。网络攻击,即通过网络手段入侵和渗透他者的系统或设备,在本质上是由信息流动实现的,因此具有高度的瞬时性,并使得地理或距离的障碍变得毫无意义。同时,对网络攻击及时准确溯源十分困难。 这些都为先发制人的网络攻击提供了激励,使网络技术被认为是破坏国际体系攻防平衡,并推动军事力量朝向进攻占优转化的重要动力。 而威慑、军备控制等传统安全机制则被认为难以在网络空间有效施行。但另一方面,批评者认为上述观点不过是依据网络技术固有属性做出的主观臆断,多少带有技术决定论的色彩。实际上,网络攻击造成的战略影响极为有限,也很难从根本上扭转传统的力量结构对比。加茨科(Erik Gartzke)指出,“这样考虑的话……互联网并不会带来什么军事上的革命,只不过会拉大现有国家间的权力和影响力的鸿沟。”

从政治和治理的角度看,网络技术的民主效能也引发了广泛争议。网络空间为普通人参与政治、发表意见并凝集群体力量创造了新的平台,从其发展初期起便笼罩在一种“网络即自由”的理想化情愫里,乃至于戴蒙德(Larry Diamond)将互联网称为“解放的技术”。 新世纪以来从东欧到西亚北非的一系列民主化运动,更加使这些学者对一场全球范围的网络政治革命笃信不疑。如果网络技术引发的民主效应真的是全球性的,那么将意味着国际体系内主导行为体的基本属性和治理模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因此其效应将体现在体系层面而不仅仅是单元层面。反对上述观点的人则认为,网络技术同样加固了政府的治理能力,威权主义国家有着多种多样的方式来干预和控制网络空间的政治生活, 甚至在成熟的民主国家里,网络技术赋予大众的民力也不过是一种幻象。 最后,从经济和生产力角度看,网络技术可能带来生产方式的全新变革,特别是众筹众创的产业模式和以区块链技术为依托的虚拟货币,或许将重塑人类创造和分配财富的方式。

在某种程度上,上述分歧仍在进一步扩大。 事实上,这些理论分歧都触及了当代国际关系最顶层架构,即国际体系的特点与变革问题。网络安全互动如果导致了国际冲突模式的根本性转变,造成了新的战略不稳定,或是改变了国际政治中权力的基本含义,那么都将意味着体系性的改变,即构成国际体系的基本原则和主导行为模式发生了改变。同样,关于治理模式和生产方式的讨论也涉及国际体系的根本特性。也就是说,关于网络空间政治意义的探讨在很大程度上都与体系理论直接相关。但现有的研究却很少从体系层面对网络政治的新态势进行系统分析,也缺乏对网络空间与国际体系互动关系的深入理解。

需要指出的是,一些学者在探寻网络政治的系统效应上做出了有益尝试。例如,舒克丽(Nazli Choucri)将网络空间视为与自然环境系统和人类社会系统平行的第三个互动空间,她认为网络空间的许多特性,诸如瞬时性、非物理性、渗透性、流变性、参与性、匿名性和去责任性等,深刻挑战了对当代国际关系理论、政策与实践的传统理解。“这些特蚀了国际秩序的基本原则,例如、管辖权、边界等”。 辛格(J. P. Singh)则将信息技术通过加深互动来改变全球政治中行为体身份和议题意义的能力称为“元权力”,这种新的宏观权力范式“能够带来多样化的行为体和观念,扩大公共领域,通过互动来改变全球政治中的行为体身份及其利益”。 但这些研究对网络时代国际体系的变革并没有给出全面的评估。如辛格所定义的“元权力”在某种程度上与布赞(Barry Buzan)等人所言的“互动能力”,或者鲁杰(John Ruggie)所指的“交往密度” 具有相似之处,而后两者并不能涵盖国际体系的全部内容。因此,笔者认为,在网络空间与国际体系变革之间需要建立起有效而系统的分析框架,以全面视信息时代国际关系基础结构的延续与变化。

对于国际体系的分析,本文将沿用沃尔兹经典的三分模型,从排列原则、单元特性和能力分配三方面来分析网络空间对国际体系的影响。但这种使用是有限度并有所调整的。自沃尔兹确立结构现实主义的基本主张以来,他关于国际体系的论述受到了来自不同学派的诸多批评。批评的核心在于他的体系理论对国际体系的构成要素理解过于狭隘。本文吸收了这些批评中的一些有益元素, 在使用沃尔兹分析框架的同时,与他关于上述概念的最初理解有着重要区别,这一点将在后文进一步说明。

二、网络技术与国际体系的排列原则

排列原则是国际体系的首要特征,是关于系统内各部分安排的问题。 以沃尔兹为代表的结构现实主义认为国际体系处在平等国家组成的无政府状态中,由于没有超越其他国家的权威主体,体系内的国家必须遵循自助原则来确保自身安全。排列原则对于国际体系或许至关重要,但其他主流理论在排列原则的内容指向上却莫衷一是。自助原则下的国家行为体如同原子一般彼此孤立,但这些行为体同样可能形成相互依赖的有机社会体系,使自助原则被互助原则所替代,行为体从相互排斥逐渐走向高度融合。 不平等的相互依赖可以构成一种权力关系。事实上,国际体系并不必然拒斥某种形式的权威,不同程度的等级制同样是国际体系排列原则的可能形态。 在此基础上,有学者进一步将国际体系的权威关系区分为四种类型,包括等级制、异质多元制、同质多元制和无政府状态,并认为围绕全球互联网治理形成的机制安排便体现出多元制的特点。

去中心化被认为是网络技术的核心属性,但网络空间作为一种社会技术体系,并不简单地以无中心的分布式结构为全部内容。就政治而言,网络空间的排列原则呈现多种形态并行发展的特征。

第一,网络技术在某些领域的确增强了网络空间的无政府性。这一点在两类行为中表现得尤为明显。一类是那些旨在规避国家法律法规束缚的活动,例如犯罪分子可以利用匿名通信技术(如Tor)构建的“暗网”,“自由地”进行、枪支、人口贩卖等非法交易。企图颠覆政府的异见分子也常常采用类似方式相互交流或策动集体行动,以绕过政府管控。为网络通信加密的技术其实是一把双刃剑。“密码的力量保护公民在网上阅读、汇款或购物,(但同时)密码的力量也保障间谍、和犯罪分子,使他们易于渗透、密谋或窃取”。 另一类则是通过自发合作能够更加有效地实现共同目的的行为。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比特币就是其中的典型,没有中心化的管理方和操作方是这一技术的核心所在。部分国家和政党甚至开始尝试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选举和投票之中。 这两类行为都将网络技术的匿名性、去中心化等特点发挥到了极致,并在很大程度上挑战着传统的自上而下的政治权威形式。无政府结构在这些行为中得到了最有力的体现。

第二,在事关网络空间日常管理的治理层面上,网络空间的多元制态势得到了维系甚至增强。受到网络技术历史发展的影响,“多利益攸关方”模式――即建立在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和个人等多元行为主体共同参与基础上的协作治理――成为网络空间全球治理的主导范式。 这种模式从全球角度而言并不公平,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固化了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在网络空间的既得利益。 但当前维持全球互联网正常运转的核心功能,如资源分配、标准设立、内容管理,甚至于部分全球性网络安全突发事件的解决,仍然是由多元行为主体共同承担并实现的(表1)。在这些功能领域里,单一行为主体往往没有绝对的排他权,协商与协调常常是问题得以解决的必要途径。这就将多元制与等级制或无政府状态区别开来,在网络空间形成了一种共同参与但权力相对分散的排列结构。

第三,在高政治领域,特别是关系到国家军事与战略安全的问题上,等级化趋势发展迅速,对整个网络空间的运行也构成一定影响。随着网络冲突和战争的风险不断加大,网络空间成为陆海空天之后国际政治博弈的又一新高地。在此背景下,各国均开始从立法、制度、政策、军备建设等一系列环节加强对网络安全事务特别是网络攻防对抗的治理。这使得民族国家的传统身份认同重新在网络空间集聚,等级式的权威关系在网络空间获得了显著发展。 当然,网络空间的等级化发展尚不会产生超越国家权威的新的权力主体。但伴随着美国网络霸权在网络军事化趋势下不断凸显(强制性)、各国对于网络空间安全形势紧迫性的认识不断加深(共同利益)、围绕网络安全行为规范的共识不断凝聚(合法性),赫尔德所提出的权威关系形成的基本条件正逐渐具备, 等级制也正成为网络空间新的结构特征。

需要注意的是,网络空间结构的排列原则并不能简单转换为国际体系的排列原则,但前者对后者的影响不容忽视。一方面,网络空间将多元行为主体更加密切地联系在一起,极大地增强了国际体系的相互依赖程度(交往密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无政府状态下的安全困境。由于网络空间行为主体(特别是国家行为体)高度依赖网络技术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而这些行为主体栖身于同一个边界模糊、相对开放的网络体系之中,这为国际体系的主要行为体约束自身行为,并进一步形成普遍接受的规则创造了一定的条件。网络空间的无政府性更多地体现在非国家行为体逃避传统权威控制的行为当中,而国家行为体在网络空间的互动则并不依照你死我活的丛林法则。在一个极端的案例里,“震网”攻击虽然破坏了伊朗核设施的正常运转,但“震网”病毒中仍有大量代码是用于确保不会造成对其他系统的连带损害, 这说明国家行为体在网络空间能够保持一定的行为克制。从这个意义来说,网络技术不会使国际体系退回到“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无序状态,秩序和规则同样能够在网络空间生长。

另一方面,过往研究大多单向地聚焦于网络技术产生的政治影响,从而潜在地将网络技术视为国际政治的外部变量,忽略了网络空间本身内嵌于国际体系之中的可能性。从网络空间结构的排列原则上看,复合性而非单一性主导着结构的总体安排。其中,多元制的形成受到技术发展轨迹及其相关机制演化的影响,可以说为国际体系注入了新的元素。 而无政府状态和等级制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都源自于国际体系自身的互动进程,如跨国犯罪的泛滥和国家间控制权争夺的持续等。因此,可以认为,网络空间在重新塑造国际环境基本特征的同时,也更多地受到国际体系基本要素的影响和s束。网络空间应被视为国际体系自身诸多进程的组成部分。

相反,至少有两项其他因素有利于国家认同在网络空间的巩固。其一,网民的上网习惯和互动偏好始终受到语言文化等因素的重要影响,互联网的本地化趋势不容忽视。由于这些传统因素的排他性,网络互动有可能形成新的文化边界和文化群落,这种边界易与国家物理空间界线耦合。其二,社交媒体的迅速发展也可能加强传统社会空间的集聚模式,特别是考虑到线下的人际关系网仍然是社交网络的重要基础。从总体上看,网络技术发展的确为非国家行为体创造了更多的活动空间,但这并未使国家行为体过时,新的行为主体参与网络空间国际政治的影响力存在局限性,而网络技术对民族国家认同的影响仍有待进一步观察。

四、网络技术与国际体系的能力分配

单元行为体的相对能力大小也是决定体系内各部分联系方式的重要因素。虽然能力禀赋是每个单元的自身属性,但能力在不同单元之间的总体分配状况则属于系统用娴奈侍狻D芰Ψ峙渫往被简化为体系内的大国数量,单极、两极、三极和多极体系分别催生出不同的行为模式和互动特点。 不同极数的变化(如单极体系向多极体系的转型)固然意味着体系结构的重要调整,但如果某种方式导致体系中的大国、中等国家、小国之间的权力差异被迅速拉近,甚至权力结构发生翻转,那么这同样意味着国际体系的能力分配出现了根本性变化。网络技术为后面这种情况提供了可能。如前所述,由于发起网络攻击的成本极低,弱小国家只需要招募少量黑客,或者购买或复制各类病毒工具,就可以对大国的关键系统和设施进行网络打击。而越是经济发达国家,对网络技术的依赖程度越高,网络攻击导致的预期损失也越大。因此,网络技术有可能深刻改变国家间的力量对比。这一点早已被提出警示,“当美国继续发展其常规武装时……其他国家则着眼于其他方面以寻找非对称的优势”。

但实际上,网络技术对国家间能力分配的影响或许并没有理论假设的那么大。网络攻击的门槛和成本虽然较低,但也受到国家总体层面的人力资源、技术水平、组织效率等因素的影响,传统意义上的大国在这些因素上的结构性优势并不会轻易消失,仍然会增强它们在网络安全互动中的有利位置。越是手段复杂、威胁程度高的网络攻击,所需要的技术、资源和组织方面的支撑也越多,这就意味着那些战略意图明显、隐蔽性和破坏性兼备的网络攻击活动,更可能是由体系中的强者所发动的。美国和以色列针对伊朗核设施发动的“震网”攻击充分体现了这一点。“震网”病毒是一个精心设计的程序集,能够针对目标系统的杀毒软件类型来调整自身行为模式,准确找到工业系统内部网络定的可编程逻辑控制器,在保持隐蔽的情况下调整离心机的运转速率,并阻止其发出异常警报。其复杂性和多模块体系超出了普通黑客组织的能力范围。要使这一复杂的“武器”发挥效力,还必须获得关于伊朗纳坦兹核设施以及内部具体设备、环境、流程等环节的大量准确情报,必须具备物理渗透手段(例如收买内部人员)来将病毒植入与外部网络绝缘的内部系统,必须在类似或模拟环境下进行事前的反复演练。 这些要求事实上为复杂的网络攻击设置了较高的门槛,只有技术先进的大国才更有可能利用网络手段达到战略目的。

类似的结论在更大范围的样本中同样成立。笔者曾考察国家间网络冲突中的物质能力对比,结果发现虽然强国和弱国发动网络攻击的可能性大致相似,但深层次持续性威胁的攻击活动却大部分是由传统实力较强的一方发起的。 也就是说,网络技术可能降低了普通攻击行为的门槛,但在更具战略性和政治性的安全互动中,强者主导仍然是不变的基本规律。

就体系中的大国关系而言,网络技术也不足以改变其能力结构的现状。以中美关系为例,美国政府官员和许多学者认为中国是网络空间的重要威胁,中国政府支持的黑客攻击活动会导致美国机密信息严重泄露,削弱美国在经济和军事上的全球竞争力, 并使得中国更容易对美国发起不对称的军事行动。 姑且不论这些观点在多大程度上来自主观臆断,也不管美国如何贼喊捉贼地秘密侵犯着世界各国的网络安全和,上述观点所渲染的中国网络威胁在客观上很难站得住脚。中国的网络安全基础设施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显著差距,而加强网络能力所依托的信息化建设进程,会增大中国的网络依赖程度以及随之而来的脆弱性。林赛(Jon Lindsay)指出,“对任何一种所谓的中国网络威胁,实际上中国都存在严重的弱点,而西方国家则有着显著优势,这便加固了(权力分配的)政治现状”。 而且单纯的网络攻击很难产生持久效应,只有作为传统军事力量的辅助工具才具有战略意义,因此网络安全互动并不能从根本上打破既有的权力格局。上述分析只考察了能力分配中最重要的军事维度(或者说强制性权力),相似的结论也可以应用到网络空间的其他权力类型上。例如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在网络空间的制度性权力上同样掌握着优势。

与此同时,对能力分配的理解不应仅仅停留在国家之间相对权力的大小上,还应关注体系结构为能力分配赋予了何种含义。斯奈德对不同结构特性下能力分配的意义差异作了形象的比喻:“在高速路上跑着一辆、两辆还是四辆卡车并没有本质差别,只要每辆车都是朝着相同方向行驶”。虽然无政府社会和有机社会都存在竞争,但后者的不同在于,“单元间竞争性的自我利益受到整体稳定性的共同利益的调节”。 从这个角度看,网络技术倒是对国际体系的能力分配产生了重要影响。这种影响表现在对能力分配含义的改变上。网络空间本质上是一个开放、一体、共享的系统,是国际行为体(无论强弱)实践活动的共同场域。网络空间的安全稳定受到威胁或破坏,影响的不只是单一国家的利益,而是具有全球的普遍效应。因此,网络空间存在着调节能力分配竞争性的积极因素,也就是这一公域之内各个国家对于安全稳定的共同诉求。正如主席所言,“网络安全是全球性挑战,没有哪个国家能够置身事外、独善其身,维护网络安全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 建构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不仅是美好愿景,更具有一定的客观基础。网络技术的融合作用为国家行为体之间的利益聚合提供了条件,因而可能弱化能力分配差异所诱发的冲突模式,在这层意义上,网络技术可被视为推动国际体系向合作演变的积极力量。

五、体系互动进程与中国网络空间的战略选择

网络与政治的交互发展仍然处于不断演进之中。特别是在网络安全问题上,要准确获得网络空间国际安全互动的完整图景并不容易。但从本文分析来看,网络技术并不会深刻颠覆国际体系的现有结构和规则。在排列原则上,网络空间展现出多重结构并行发展的态势。其中多元制的形成与网络技术本身发展历程息息相关,而无政府状态和等级制的演进则主要受到体系内在进程的影响。在单元特性上,网络技术使更多的非国家行为体参与到国际事务之中,但这种赋权作用存在很大局限,国家行为体在网络时代的国际体系中仍然扮演着主导角色。而网络技术对国家认同的影响同样有限,认为削弱或增强民族国家认同的观点都能找到一定的支持。在能力分配上,网络技术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传统权力结构的现状。在某些领域,传统空间的能力对比差异甚至出现了进一步扩大。但就能力分配的政治意义而言,网络技术代表了一种进步的力量,有助于增加国际体系内的共有利益规模和合作的可能性。总体来看,网络技术无疑为国际政治带来了新的现象和元素,但其变革意义仍存在一定限度。当前,关于网络空间国际政治的研究中不乏没有事实依据的主观想象,当务之急是要加强系统的实证研究,以还原网络政治的本来面目。

上述认识为进一步理解网络空间与国际体系的互动关系提供了新的基础。过去网络技术往往被视为国际体系的外部因素,从这一逻辑起点出发的研究往往单向度地思考网络技术带来的变化和影响,却忽略了这些变化和影响可能源自体系结构的塑造。从上文分析来看,网络空间的政治意义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国际体系总体进程的约束或推动,具化了国际体系的结构特征而不是相反。因此,网络空间与国际体系不应被视为彼此独立的系统,而是相互影响的两种社会进程,其中网络空间作为人类实践活动的新场域,在一定程度上内嵌于国际体系并在互动中推动后者的演化发展。对上述问题的认识或许有助于重新思考中国在网络空间的战略选择。

第一,中国应充分认识全球网络治理体系的复杂性,并提出更具针对性和灵活性的治理主张。网络空间排列原则多维形态并立,导致现有网络空间治理模式在应对不同层次的议题时存在矛盾。多元制强调自下而上的协商治理过程,在解决一些高度全球性、公共性的网络治理问题时具有一定的优势。例如,安全企业、技术专家社群和政府部门的密切协调与合作,是处置突发性网络病毒蔓延或类似问题的重要途径。然而对于网络军备竞赛和网络威慑等高政治领域的安全问题来说,多元行为主体的存在不仅可能挑战国家的核心利益,也阻碍了有效国际共识和共同行动的产生。就目前而言,无论是“多利益攸关方”模式还是纯粹的国家治理模式,似乎都难以完全兼顾和调解上述矛盾。更具现实性的治理原则应当有效结合多元制与治理的不同诉求。对于全球网络治理,主席提出了包括“尊重网络”和“促进开放合作”在内的重要原则 ,为网络治理体系的调整改进指明了方向。与此同时,实现这些原则的有机统一则需要进一步的思维和理念创新。可以考虑将“有限”或“弹性”的主张作为凝聚各方共识的起点,即一方面将管辖限定在国家网络空间核心利益(主要是有效维护政治秩序)上,另一方面则在网络治理的多数领域认可共享管辖和多元管辖的合理价值。总之,只有正确把握网络空间国际政治结构的本质特征,才能在此基础上实现战略利益和可行策略主张的有效结合。

第二,在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的同时,应当重视从国际体系层面入手破解网络空间战略安全面临的现实难题。行为主体在国际体系中的互动关系,是网络空间政治意义的根本来源。单纯围绕网络空间探讨安全问题的解决途径,可能会错置网络空间安全的因果链条。例如,信任缺失往往被认为是网络空间(乃至其他新战略空间)的内在困境,因而建立网络空间的战略互信尤为重要。 但倘若信任不足本身是源于际体系中大国互动的结构性矛盾, 那么新战略空间的信任缺失可能仅仅是这种体系性矛盾的延伸体现。从这个意义上看,单方面强调加强网络空间战略互信可能难以取得预想的效果。事实上,利用相对技术优势来推动攻防对比朝于己有利的方向发展,是国家行为体在国际体系中谋取安全保障的理性选择。这导致高新技术蕴含的安全“红利”极具吸引力,而围绕这些技术产生的军备竞赛和安全困境变得难以避免。因此,在网络空间、外层空间、人工智能等诸多领域,军备控制动议和安全机制建设均举步维艰。在此情况下,可以考虑推动建设新的国际对话交流机制,将技术变革对国家安全利益的影响放在统一的合作框架下进行探讨,降低技术不确定性引发的威胁认知,为国家间技术竞争和风险管控建立新的规范,并以此为基础寻求跳出技术安全困境的创新之道。

网络空间安全的意义篇8

〔关键词〕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制度构建;国家网络

〔中图分类号〕D81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7)04-0021-09

一、引言

当人类进入网络时代,面对层出不穷、日益严峻的“网络空间”安全威胁,建立一套普遍认同且行之有效的网络空间安全治理规则是各国政府面对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有鉴于此,中国国家主席在2015年12月16日举行的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发表主旨演讲中,首次提出了“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全新概念,并在2016年的第三届世界互联网大会的视频讲话上再次重申。“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为解开世界“网络空间”安全治理规则的困局提供了解决问题的中国方案,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一经提出便引起全球的高度瞩目。但从“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概念提出以来,就其进行研究的国内学术成果甚少。因此,实有必要对“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做进一步阐述,以丰富和完善相关的理论研究。为此,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以期对丰富“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内涵提供些许参考。首先在明确“网络空间”概念和相关特性的基础上,对目前危害“网络空间”安全的主要攻击类型进行梳理,并就围绕制定“网络空间”安全治理规则的国际博弈做出阐释后,指出创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中国方案”是解决全球“网络空间”安全治理困境的最佳途径,并站在制度建设的高度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尝试进一步的具体阐述:国际层面,应当坚持在确立“国家网络”法理的前提下积极推进平等的国际合作;国内层面,在党政结合的国家主导型统筹框架下实现创新发展,构建政、产、学、研四管齐下的统筹体制,以获取强大的“网络空间能力”,让“网络空间”所链接的国家、组织和个人真正形成开放共享的命运共同体,实现安全有序、共存共生的目的。

二、“网络空间”及其主要威胁类型

(一)“网络空间”的内涵

在讨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之前,应当首先明确“网络空间”的内涵。“网络空间”的英语表示为“cyberspace”,由美国小说作家威廉・吉布森在其1984年出版的科幻小说《神经漫游者》中所首创,并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而为世人所知。各国政府都在尝试对其概念进行界定,比如美国政府将“网络空间”定义为“包括现代社会几乎所有方面的、全球规模的相互链接的电子数据和信息流通基础设施”〔1〕;英国政府认为“网络空间”是“网络化电子数据活动的所有形态,包括通过数字网络实施的行动以及其内容” 〔2〕;而加拿大政府把“网络空间”看作是“由信息技术相互链接的网络以及网络数据所创造出的电子世界”〔3〕;日本政府则认为“网络空间”是以互联网为基础使用信息通信技术(ICT)流通各种信息的一种全球规模的虚拟空间。〔4〕

笔者认为,“网络空间”是一种通过电脑、服务器、智能手机等以数据传输和储存为主要装置所构成的网络数据流通空间,它和自然界的空间不同,是人类通过技术人为创造出的全新虚拟空间。简言之,“网络空间”有如下特性:第一,网罗性。即不特定多数的网络利用者以其所持电脑等终端,将单个独立的网络利用者聚集后形成网络空间(end to end),从而将全世界网罗于一体;第二,双向性。即“网络空间”的流通数据具有向传播方和接受方双向流通的特性;第三,超越性。在“网络空间”中数据的流通在瞬时间可缩短时间和距离;第四,全球性。“网络空间”和陆地、海洋、空间、太空等传统的现实空间不同,是一种人类对空间的全新认知,因此有学者据此认为,“网络空间”具有全球空间的特性。〔5〕“网络空间”的上述特性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已给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进程带来了深刻和不可逆的影。而每天通过“网络空间”危害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安全的事例,使得任何国家、组织和个体都无法从上述挑战中全身而退,人类社会除了共同面对之外别无选择。提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实质,是中国在深刻理解“网络空间”的特性后为应对“网络空间”威胁而量身打造的“中国方案”,通过“中国方案”这种治理平台可大大增强中国在“网络空间”安全治理规则中的话语权和主动权。

(二)危害“网络空间”安全的主要攻击类型

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需要首先面对的就是来自“网络空间”的主要威胁:网络攻击。原始的网络攻击主要是以破解密码等手段侵入系统或者更改网络主页。但上述方式在近年来的“网络空间”攻击行为中已不多见,更多则是如下几种新型“网络空间”威胁。

1.DDoS网络攻击。所谓DDoS(Distributed Denial of Service)网络攻击,是指一种分布式拒绝服务,黑客往往利用多台终端同时对目标发动攻击,效果如同在家门口聚集成千上万人后同时反复按下门铃,起到远超计算机处理能力从而妨碍正常使用网络服务的目的。此外,该型网络攻击不但使计算机病毒向不特定终端传播和感染,还会让感染病毒的终端在特定的时间同时向目标终端或服务器发起攻击性链接,使得计算机病毒向全世界扩散而无法单独阻止攻击,最终导致系统停顿或崩溃。例如,阿里云计算在2014年12月24日声明称,12月20日至21日,阿里云上的一家知名游戏公司就遭遇了全球互联网史上最大的一次DDoS攻击,攻击时长14个小时,攻击峰值流量达到每秒4538G。

2.APT网络攻击。APT(Advanced Persistent Threat)攻击是另一种较为常见的新型网络空间安全威胁。初期的APT攻击通常以发送钓鱼电子邮件的方式来获取真正的电子邮件账号,但近年来出现了新的亚种:即持续和不间断地发送恶意邮件来对目标人物或目标设施实施间谍行为。最具代表性的APT攻击就是“震网”(Stuxnet)病毒攻击,而让该病毒名声大噪的则是2010年6月发生的伊朗民用核设施瘫痪事件。当时美国指责伊朗的民用核设施被用于核武器研发,但在伊朗政府对上述无端指责予以了强硬驳斥后,核设施内的离心分离机发生了异常运转。经核查,尽管显示器正常,但在实际的显示上表现为异常运转。原因在于有嫌疑的工程师将电脑擅自带回家中并链接互联网,最终导致60%的伊朗个人电脑感染该病毒并向全世界扩散。

虽然还不清楚“震网病毒”为谁所造,以及以怎样的方式侵入伊朗核设施,但在时隔两年后的美国“纽约时报”中,出现了上述网络空间攻击是由美国和以色列联合作战的报道。〔6〕而众所周知的是,美国研讨对伊朗核设施进行攻击早见于乔治・布什政府并一直延续到奥巴马政府。但对当时深陷阿富汗和伊拉克战争的美国而言,尚无能力仅因所谓半公开的伊朗核武器研发而再次发动一场传统战争,因此采用由“震网病毒”所代表的新型网络空间攻击来延缓伊朗核武器的研发,便是一个现实的选项和符合逻辑的解释。

3.复合型网络攻击。所谓复合型网络攻击,是指与常规战争配套使用的“网络空间”攻击。其先例可见以色列在2007年对叙利亚发动的空袭。当时以色列认为叙利亚在其东北部建设接受朝鲜援助的核设施,但叙利亚却对以色列实施的空袭毫无还手之力。究其原因,以色列在事前侵入了叙利亚防空系统而得以操纵雷达网,致使雷达网不会显示以色列战斗机。〔7〕而与此遥相呼应,在2012年8月美国国内召开的研讨会上,美国海军陆战队的理查德・P.米尔斯中将承认美军侵入了阿富汗敌对武装网络系统并获得了有价值的情报,使战局朝着有利于美军的方向发展。此外,美军还数次侵入进的主页,将其更换为支持美军的页面表示。从上述战例可以看出,如果将“网络空间”攻击与使用常规武器的物理攻击相结合,则会成倍增加破坏力和杀伤力。

三、围绕“网络空间”安全治理规则的博弈

为化解来自“网络空间”的安全威胁,各国纷纷单独或以相关国际组织、国际会议为平台提出了各自的治理方案,试图达到掌握“网络空间”安全治理主导权的战略意图。在随之而来的激烈博弈中,由于各方在自身的主观思维方式、客观技术实力等因素上的迥异,在如何制定以“网络空间”安全治理规则为核心的游戏规则上,以中俄为代表的新兴国家阵营和以美欧为代表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阵营之间,体现了完全不同甚至尖锐对立的指导思想和治理思路。

(一)以中俄为代表的上合组织与美欧的争锋

俄美两国之间早在通过电话线路拨号上网的互联网初始阶段,就对网络信息安全展开了磋商,当时正值叶利钦和克林顿分别担任俄美两国首脑时期。但由于美国的技术优势导致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俄罗斯开始转而利用国际组织作为博弈的平台。此阶段围绕“网络空间”安全控制权的博弈,主要表现为以中俄为代表的上合组织以及以美欧为代表的西方国家之间的交锋。

俄罗斯和上合组织对网络信息安全的定义采用了包括基础设施和信息本身(或信息内容)的广义说,但美国以支持言论自由为由采用狭义说,认为网络信息安全应当仅限于基础设施安全领域而反对将信息本身包含其中。中国继承和发展了俄罗斯早先提出的基本主张,在采取回避对“网络空间”安全做出具体定义的策略下强调了以下两点主张:第一,各国政府和国际机构应当对“网络空间”治理担负起应有的责任,而非美欧所主张的所谓民间自治;第二,由于“网络空间”是出现的全新特殊领域,因此应当缔结新的国际条约予以应对,而非适用现有的国际法。

中国在博弈初期提出上述两点主张是基于如下背景和目的。第一,针对美国政府及其网络技术人员一直强调政府不应介入“网络空间”的进攻性主张,中国政府首次以国家为法理基础做出了强有力的正面回应:即各国应当在“网络空间”得到承认,各国据此可基于各自的国情和政策制定“网络空间”的治理准则。第二,针对国际法在“网络空间”的适用问题,中国提出必须认识到“网络空间”的特殊性,而此种特殊性并不适用于现有国际法的游戏规则,从而得以避免因为对“网络空间”实施的必要介入和管制而给予美国指责侵犯所谓言论自由和通信秘密等人权的口实。

(二)联合国层面的博弈

此后,中俄晒开始进一步尝试通过在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框架内寻求与欧美展开争夺“网络空间”安全治理规则的主导权,双方博弈的主要平台则是联合国信息安全政府专家组(以下略称GGE)。GGE产生的背景源于2011年9月12日中国、俄罗斯、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等4国为推动解决“网络空间”安全治理规则问题向联合国提交的“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草案,中俄等国同时建议联合国应该讨论制定各国在“网络空间”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规范。为此,时任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委托负责军备与国际安全保障的联合国第一委员会处理此事。第一委员会接受了中俄等国的提案,召开了由15个国家代表所组成的GGE。

第一次GGE会议于2004年6月召开,但参加会议的各国专家并未提出达成共识的书面报告。其表面原因虽然归结于时间限制、语言问题等因素,但背后的真正原因却是中国、俄罗斯、巴西等新兴国家所主张的包含对通信内容进行检查在内的政府主导型“网络空间”安全治理规则的制定,与美国、欧盟所主张的通信自由之间无法弥补的鸿沟所致。〔8〕

第二次GGE会议准备就难以在第一次会议中达成一致意见的“网络空间”安全治理规则继续进行磋商,但在此之前发生的一系列“网络空间”安全事件使得各国的意见开始趋向同一,甚至包括此前一直持消极态度的美国。各国态度由消极转为积极的背景有以下几点:第一,进入21世纪后频发的大规模有组织的网络攻击(如上文所提到的2010年震网病毒对伊朗核设施的网络进攻等);第二,以2011年初在中东和北非地区爆发的“阿拉伯之春”为契机,不少国家开始就“网络空间”治理表示高度关切;第三,2009年1月奥巴马政府的诞生导致美国政策开始转变为积极参与“网络空间”安全国际讨论的方向。〔9〕由此,第二次GGE会议于2009年11月至2010年7月间召开并成功地提出了书面报告,在报告中就进一步讨论对重要基础设施进行保护的规范、促成信任措施、能力构建与支援、明确相关用语和定义等必要性进行了确认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10〕但是在关于政府是否能够介入通信内容,以及“网络空间”安全治理应当适用何种规则等争论激烈的焦点问题上,以中俄和美欧为代表的双方仍然各持己见、泾渭分明。

第三次GGE会议于2012年8月至2013年6月间召开,焦点依然是如何将“网络空间”安全治理规则融入既存国际法的问题。美、欧、日、澳等结成联盟,主张包含联合国在内的既存国际法也适用于“网络空间”领域,而中俄两国则以2011年提出的“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为基础,主张有必要在新的框架内构建相关规则。但由于双方分歧难以弥合,截至闭会日仍然无法达成妥协。最后,书面报告中选择了双方都能接受的表述而得以避免谈判破裂。在报告书第16段:“对国家利用ICT(网络信息通信技术)而言极为重要的从既存国际法派生的规则适用,是减少对国际和平、安全保障和稳定等风险而必不可少的措施。考虑到ICT的特殊性,也可在发展中追加新的规则。”上述表述在纳入美、欧、日、澳一方所鼓吹的既存国际法不可或缺主张的同时,也考虑到了中俄两国的主张,以将来追加的规则也可在发展中得以实现的形式,为以后构建新型“网络空间”安全治理规则埋下了伏笔。此外,报告书第19段:“国际法尤其是联合国,是维护和平和安定,同时为促进开放、安全、和平的链接可能的ICT环境而可适用的规则。”使用将联合国这种普遍性的国际法适用于“网络空间”的表述,显然接近美、欧、日、澳一方的主张,但并未采取“适用(applied)”的肯定性表达,而是采取了含有“可能适用(applicable)”意味的中性表达,显然也是对中俄两国主张的顾虑。因为从逻辑上讲存在联合国“不能适用”的场合,由此为设计新的国际准则预留了空间。尽管第三次GGE会议在最后关头达成了妥协,但并没有解决最早由俄罗斯在20世纪90年代末提出并由中国继承和发展的“网络空间”安全治理规则的制定问题。这次会议取得的真正成果在于正式确认了两大阵营围绕“网络空间”安全治理规则的制定而形成的对立。

第四次GGE会议于2014年7月至2015年8月间召开,并最终向联合国秘书长提出了GGE2015报告。报告中大量采纳了中国的主张,诸如首次同意应当在“网络空间”采取负责任的行为,不得利用网络病毒攻击他国银行、供电、供水、交通、核电站等重要的基础设施;国家不应故意使其领土被用于使用ICT技术实施“网络空间”不法行为;各国应采取措施确保供应链安全,并努力防止恶意信息和信息技术的传播等。而此前一直对中俄提出的“网络空间”安全治理准则持否定和对抗态度的美国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也不得不转变其以前僵硬的态度。在第四次GGE会议取得重大进展的同时也应当看到,GGE2015报告还只是一种原则性共识,缺乏刚性的约束力,且中美双方的主要分歧并未因上述共识而消除,因此就“网络空间”安全治理准则达成一致意见还有相当的距离。

(三)世界互联网大会的召开与主导

为打破在联合国层面围绕“网络空间”安全治理规则持续博弈的僵持局面,中国另起炉灶,通过从2014年开始连续在杭州乌镇举办三届“世界互联网大会”的形式,开始尝试掌握对“网络空间”安全治理规则制定的主动权。

中国国家主席在2015年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开创性地提出了推进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时应当坚持的四项基本原则四项原则是尊重网络、维护和平安全、促进开放合作、构建良好秩序。,以及共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五点主张五点主张为:加快全球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互联互通;打造网上文化交流共享平台,促进交流互鉴;推动网络经济创新发展,促进共同繁荣;保障网络安全,促进有序发展;构建互联网治理体系,促进公平正义。,并在2016年第三届“世界互联网大会”进一步提出了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纲领性主张。

从上合组织到联合国,再到由中国从2014年开始主办的世界互联网大会,清晰地突显出中国在围绕“网络空间”安全治理规则博弈过程中由守转攻的重大战略转变。这种积极转变的背景在于,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使得中国大大加深了对“网络空间”的理解和对相关技术的掌握,因此能够支撑中国提出“网络空间命运体”这样极具前瞻性和可行性的“中国方案”。相较于早前两大阵营之间泾渭分明的“多边主义”(Multilateralism)与“多利益相关方”(Multistake-holder)之争〔11〕,“中国方案”具有符合“网络空间”相关特性,融合各国合理诉求,易于各国接受和实施的长处,是将来最有可能取得共识的“网络空间”安全治理规则。

四、“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制度构建

(一)国际层面的制度构建

1.确立以平等尊重为基础的国家网络适用法理

“网络空间”作为一种互联网技术派生的新型领域,其是否适用国家网络一直是各方的分歧所在。如前所述,以中俄为代表的新兴国家阵营和以美日欧等为代表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阵营围绕“网络空间”安全治理规则制定权的争夺来看,最根本的分歧之一在于是否承认国家网络在“网络空间”的适用。纵观美国政府就“网络空间”安全的各类白皮书,其逻辑出发点是来源于“全球公域说”,将以互联网为主轴的“网络空间”看作“全球规模的公共财产”,因此有必要超越国家对这种所谓的全球公共财产予以保护,以便于网络信息的所谓自由流通。

但如前所述,“网络空间”作为人为创造的虚拟空间,其本质更多的是提供一个依照相关规则以便将流通的数据进行相互交换和让渡的场所。有鉴于“网络空间”所特有的物理属性,使其无法成为与宇宙空间、南极大陆等自然空间同等意义上的“全球规模的公共财产”。具体而言,“网络空间”只是由各种数据通信终端、线路以及记忆和储存装置组成的一种集合形态,其中的流通数据交换则是基于IP地址并以ISP、ICP为主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有偿或无偿服务来进行,所以各种终端、线路和装置都各有其主。对这些“网络空间”的构成因素进行必要的管理,与保障网络信息的自由流通并不矛盾,就如同设定交通管制信号灯等交通规则不但不会阻碍交通,反而更有利于保障健康有序的交通一样。因此,在理论上完全可以通过根据“网络空间”中不同的所有人来确定其所有关系的边界。而确定上述边界的工作必须且只能以国家为主体来进行。这是因为尽管任何一个国家都无法在整个“网络空间”中主张其,但“网络空间”并不是游离于国家之外的法外之域。如果能够通过某种形式明确该国在“网络空间”所处的物理领域,就能够在该物理领域确定国家网络。具体而言,在中国这样的网络大国,不管相关终端和装置的所有人是谁,只要其设置在中国境内就应当处于中国国家的管治之下,即便是外国人,除去外交特权等例外场合,也应当适用中国国内法。另外,在云服务的利用者和云数据的所在国异地的场合,只要在中国境内的数据主体和利用设施被中国国家所覆盖,就如同中国境内的终端或设施遭到网络攻击亦应通过中国相关法律予以处置一般,在法律技术层面并不难处理。

“中国方案”提出在平等尊重的前提下行使国家网络的主张,是国家概念在“网络空间”领域的延伸和发展,完全符合反对霸权、不干涉内政的国际法基本主张,是中国为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而贡献出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法律概念。笔者认为,作为实施“中国方案”的具体措施,应当在基于平等尊重国家原则的前提下,以立法的形式确立国家网络在“网络空间”安全治理规则中的法理依据,从而为以国家为主导来构建符合各国利益的“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我国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下文简称《网络安全法》)第1条就开宗明义地明确了维护网络空间和国家安全的立法目的,这也是各国相关立法的通例。比如日本《网络空间安全基本法》规定,该法立法的重要目的之一在于确保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以及确立日本国内“网络空间”的安全。此外应当进一步明确,中国有权采取一切措施监控、防御和处置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网络空间安全威胁并依法惩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法理基础是,中国基于在其有效管辖领土范围内对“网络空间”信息通信设施和相关信息通信活动拥有的无可争议的专属管辖权。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5条。因此,如果他国利用“网络空间”干涉中国内政、破坏中国稳定,中国政府就可名正言顺地遵循国家网络所确立的法理基础,采取一切必要的断然措施。另外一个重要的举措是,还应当努力将国家网络作为“网络空间”安全治理规则的一个基本原则写进联合国。这是因为坚持国家网络的“中国方案”,在考虑到“网络空间”特殊性的基础上,既兼顾了美、日等国适用既有国际法的主张,又对所谓适用既有国际法的内涵提出了自己的理解:即应当适用尊重各国国家、不干涉他国内政的既有规则,而非适用美国所鼓吹的尊重言论和通信自由。中国的上述主张获得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甚至于近年来在美国阵营中的一些国家也开始出现倾向中国主张的动向。2012年4月26日在日本首相官邸召开的信息安全政策会议中,时任外交大臣玄叶光一郎就做了如下发言:作为外务省进行充分讨论的结果,认为原则上“网络空间”适用既往的国际法是妥当的立场,但有鉴于“网络空间”是一种带有特殊属性的全新特殊领域,在就具体法律规范的适用上,有必要继续和各国进行认真的讨论。〔12〕而在北约2013年推出的“塔林手册”中为应对日益严峻的“网络空间”威胁,北约召集成员国的军人、政府官员、律师和学者就“网络空间”安全进行研究,“塔林手册”作为其中的一个研究项目,以《关于适用网络战争的塔林手册》的名义在2013年出版,其中包含95个规则和相关解说。但是,“塔林手册”仅为北约单方面制定的一种就网络战争所做出的解释规则,并无普遍约束力。,则进一步提出了国家在其所处的“网络空间”领域内仍然可以行使国家的主张。〔13〕因此,中国将国家网络写进联合国的主张,代表了国际社会制定“网络空间”安全治理规则的未来方向,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理应得到也能够得到绝大多数国家的支持。

2.重视平等互利的国际合作

盖因“网络空间”的特殊性,导致任何国家和国际组织都不能在“网络空间”独善其身,尤其是网络黑客等制造的网络攻击防不胜防,并已呈现出与恐怖主义合流可怕趋势的当下。因此,即便是占据网络技术绝对优势的美国,出于保护其自身利益的考虑也开始不得不选择多边合作。随着中国对“网络空间”理解的不断加深,各国在“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中认识到平等互利的国际合作不可或缺,是“中国方案”呈现的必然和合乎逻辑的结果。

国际合作的必要性,在解决困扰“网络空间”安全的“归属问题”上显得尤为迫切。所谓的“归属问题”,是指源于“网络空间”的特殊性,使得危害“网络空间”安全的网络攻击者能够抹去其痕迹而难以查明攻击者的具体真实身份。即便在能够锁定实施网络攻击的个人或装置的多数场合下,仍然很难判断网络攻击行为人与对此负有责任的国家或组织之间存在的关系。根据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的抽样监测发现,在2013年1月1日至2月28日期间,境外6747台木马或僵尸网络控制服务器控制了中国境内190万余台主机,而位于美国的2194台控制服务器控制了中国境内1287万台主机,所以美国不管从控制服务器数量或是控制中主机数量上都排名首位。但由于中美之间没有就此形成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的国际合作,所以中国对来自美国的网络攻击无法做出有效的判断,致使很多本应采取的断然措施难以出手。

要从根本上解开上述困局,就应当将“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所提出的平等互利前提下的国际合作作为重要的治理手段,以求在“网络空间”安全治理规则的制定过程中兼顾各方利益,达到合作共赢的目的。要到达上述目的的关键词便是“平等互利”。鉴于各国在意识形态、国家利益以及对“网络安全”理解上存在的固有分歧,为避免先入为主的给国际合作设立人为障碍,笔者建议采取从易到难、循序渐进的方式,先从各国争议较小、易于达成共识的领域入手,然后逐渐在该领域形成国际合作的大气候。比如打击网络犯罪和网络恐怖主义是当下“网络空间”安全的重中之重,各国出于维护自身安全的考虑,都有强烈的国际合作意愿,而这就是“中国方案”大显身手之处。为此,应当首先在政府和国际组织之间积极推动双边、多边以及区域间的“网络空间”安全合作,其中以和中国有重大利益交汇的俄、美、日、欧盟等国家和组织之间的合作尤为重要。中国可先与上述国家和组织就打击网络犯罪和网络恐怖主义签订双边和多边条约,在互不干涉内政和尊重国家的前提下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以便针对“网络空间”安全问题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此外,还应重视和扩展与我国有传统友好关系的亚非拉国家间的国际合作。因为较之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亚非拉国家与中国同为第三世界,故而在“网络空间”安全领域存在广泛的共同利益,具有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进行国际合作的先天优势。特别是我国“一路一带”战略的提出,为中国与相关地区第三世界国家进行“网络空间”安全合作提供了绝佳的战略机遇期。因此,除坚持在打击网络犯罪和网络恐怖主义等领域进行合作外,还应充分利用中国强大的网络基础设施建设能力,参与“一路一带”沿线各国的“网络空间”建设,制定一套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由中国积极发挥主导作用并能为沿线各国所接受的治理体系。综上所述,以平等互利为基础,以合作共赢为目的的实施方略,能够进一步建立并巩固与各国的合作关系,从而为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营造出良好的国际大环境。

(二)国内层面的制度建设

1.筹划构建党政结合的国家主导型框架

“网络空间命\共同体”的构建,离不开内外制度的有机结合。其中建立党政结合的国家主导型统筹架构,充分利用社会主义国家能够集中精力办大事的制度优势,发挥国家在获取支配“网络空间”能力所需资源整合方面的主观能动性和宏观调控之长,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2016年以来,随着P2P网络借贷、电信网络诈骗、网络直播等国内“网络空间”安全领域凸显的热点问题曝光,国家相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取得了较为良好的社会效益,国家主导型统筹架构已初见端倪。银监会在2016年印发了《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对P2P等借用网络实施非法集资的行为进行了规制;由徐玉玉事件引发的网络电信诈骗问题,网信办了《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两高一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严厉打击危害“网络空间”安全的电信网络诈骗行为;针对网络直播中的乱象,网信办颁布了《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但同时也应该看到,在“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国内制度建设层面,存在着网信办、、工信部、银监会、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等部门繁杂、职能交叉重叠的现象,导致令出多门,难以对相关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增加了从发现问题到解决问题的反应周期,因此还不能完全满足建立安全有序“网络空间”的战略要求。有鉴于此,笔者建议,应当站在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国内机制的战略高度,将以前分散于各个行政职能部门的权力集中在专门机构中,建立党政结合、部门配合的架构。具体而言,在党的层面可由网信办作为决策部门,针对“网络空间”安全的新问题、新热点统一制定与“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相关的指导性意见;在行政方面,建议国务院组建成立“网络空间安全办公室”,统一行使原先分散在各部委中与“网络空间”安全相关的行政权,并由其根据网信办的指导性意见制定具体的产业政策和行政法规,待时机成熟时提交全国人大通过并最终上升为国家意志。这种党政结合的架构,既能回避党政不分的问题,又能充分发挥国家主导型统筹体系之长,便于将党政资源有机结合以形成合力,有利于“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顶层设计,使党和国家能够把握正确的网络舆论导向,有效提升对“网络空间”突发事件的反应能力,激发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网络正能量,营造安全、文明“网络空间”的良好氛围。

2.组建互联网国有企业并发挥其产业核心作用

作为经济发展的新引擎,“网络空间”在经济领域的影响越来越大。而互联网企业作为承载国家网络空间相关政策实施的基本平台,对于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国家近20年持续性的大力扶持下,中国互联网企业已具备了较高的起点:根据2016年的统计,我国互联网企业腾讯、百度、京东、阿里已在世界十大互联网企业中占据四席。

但在骄人成绩背后却难掩其中隐忧。由于互联网民营企业的逐利本质,往往会在面临利益冲突时注重自身利益而忽略甚至牺牲社会整体利益。比如2016年12月曝光的京东高达12G的用户个人信息在2013年遭泄露一事,就是京东怠于履行其注意义务―构建客户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而产生的恶果。此外,在舆情导向方面,互联网民营企业也存在不少问题。以同样发生在2016年的赵薇事件为例,在爱国网友使用新浪微博等互联网平台号召大众抵制赵薇执导并由演员参演的电影行动中,新浪微博出于种种目的删除爱国网友的呼声,甚至连支持爱国网友的共青团官方微博也不能幸免,最后在报等传统平面媒体的发声支持下才扭转局面。

因此,从打造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产业平台的角度而言,互联网产业龙头企业中由清一色民营企业组成的产业结构难言合理。笔者认为,应当组建一个大型的互联网国有企业集团,作为“网络空间”产业平台的国家队,起到“网络空间命运体”示范产业平台的核心作用。由于互联网国有企业集团自身先天所具有的人民属性,在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弘扬网络正能量、实现党和政府的网络空间安全战略等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能够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并在两种利益产生取舍时优先考虑社会效益,从而为互联网民营企业提供一个良好的示范作用,所以是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产业最佳平台。具体而言,可由国资委牵头筹划组建一个大型互联网国有企业集团,选择下列与“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密切相关的产业,由互联网产业集团下属子公司各自承担一个主攻方向,并由国家在政策上对集团进行倾斜性扶持。第一,大数据交易和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基于政府是我国大数据最大持有人的基本国情,可由互联网国有企业集团牵头与政府结成战略伙伴关系,在完善以脱敏、匿名等众多信息新技术为核心的个人信息保护措施后,进行有利于提升产业结构的战略转型,以便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第二,网络社交与即时通讯领域。可选择中国移动的飞信为产业平台,通过在该平台移植下一代通讯技术来打造能够与微信、QQ以及新浪微博等相媲美的新型网络社交和即时通讯服务。但是,为防止互联网国有企业重蹈“即刻搜索”的覆辙“即刻搜索”原名“人民搜索”,是人民日报旗下子公司,后因种种原因退出了互联网产业。,应当参考中国乒乓球队能者先上的成功经验。中国乒乓球之所以长盛不衰,团队中世界级水平的陪练功不可没。当年的世界冠军马林就是陪练出身,最后经过自身的努力脱颖而出。具体而言,政府应放手让互联网国有企业与互联网民营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座大舞台上同台竞技并形成良性竞争关系,力促国有企业在众多民营企业的包围中成长。在经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真正洗礼后,可大大增强互联网产业界提供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网络文化产品和相关服务的供给能力,逐渐改变长期以来在网络舆情上的被动局面,形成充满正能量的网上舆论生态,构建健康、绿色的“网络空间”。第三,电子商务领域。建立具有严格准入制度的网络购物平台,对商品实行严进宽出的审查制度,杜绝现有大型电商普遍存在的假货泛滥、靠刷单购买信用等恶劣做法,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并在保证相关数据安全前提下就消费行业数据的交易进行前瞻性试航,为以后全面推行的数据交易积累经验。第四,人工智能产业。人工智能作为“网络空间”的新兴领域,拥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并能给人类生产生活带来深刻变革。但需要的先期投入大,回报周期长。国有企业集团可充分发挥其政策扶持优势和资金优势,抢占该领域的制高点,为供给侧改革的推行和实体经济的升级换代提供支撑。而对于人工智能在“网络空间”的发展可能给社会带来的伦理冲击,国有企业集团应当始终将社会利益放在首位,制定一套符合国情的人工智能产业标准和人工智能“网络空间”利用标准,确保人工智能产业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3.充分发挥学术与研究机构的人才作用

再好的制度最终都要靠人来落实,“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具体构建同样离不开人这个关键性因素,而我国的学术和研究机构在人才方面拥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但与国际相比较,我国人才在“网络空间”领域所起的作用尚不明显,和现实需求还存在较大差距,主要体现在理论研究与产业实际脱节较为严重,学术界尤其是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严重滞后于互联网产业的发展。以2016年曝光的P2P借贷公司跑路事件为例,本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融资难问题的新制度,却蜕变为利用互联网实施非法集资的工具,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便是相关学术和研究机构在P2P制度推出时没能未雨绸缪,提出防患于未然的立法建议。

主席在2016年的“4・19”讲话中,敏锐地认识到学术与科研机构的重要性以及闭门造车、不接地气的固有短板,提出学术研究要与实践相结合。对此,教育部积极响应并于2016年11月出台政策,允许学术和研究人员在企业和事业单位兼职。广大学术与科研人员应当充分利用上述政策利好走出自己的科研小屋,深入到与“网络空间”密切相关的产业第一线,理论结合实践,为促进我国获得强大的“网络空间”能力献计献策。而相关部门则应构建人才旋转门和搭建人才桥梁,建立学术科研与职能部门、产业链无缝对接的有效机制,促使人才培养动态流转和人尽其才。具体而言,以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为主要构成的科研人员,可分批次、跨领域地选择到政府职能部门以及“网络空间”相关产业平台挂职,对政策制定和产业现状进行摸底,在确定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后优先对其进行研究并提出应对之策。尤其在网络安全技术和网络立法这两大短板上,应当集中学术与科研机构的整体力量集中攻关,来解决长期困扰我国在“网络空间”领域受制于人的被动局面。此外,挂职人员还应在解决实际问题的基础上,就最新的网络空间技术和相关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并在互联网产业平台企业上进行试验,将科学研究转换为把握“网络空间”主动权的生产力。需要强调的是,在深入第一线的挂职研究中,科研人员之间的相互交流尤其是跨领域的学术交流非常重要。以网络立法为例,如果研究人员不熟悉网络安全的基本原理,不追踪网络安全技术领域的最新动态,不了解网络生态下互联网企业运作的商业模式,不知晓由网络技术衍生的各种最新服务内容,就无法通过网络立法对新出现的网络安全问题制定及时有效的规范。为此,社科类科研人员应当向理工科类科研人员虚心求教,弥补因专业的不同而给挂职研究带来的局限。当挂职人员在挂职的企事业单位中展现出的才华有助于提高“网络空间”能力时,相P职能部门可通过“人才桥”制度,为学术科研人员在政、产、学、研领域按需流转提供便利。

五、结语

在面向信息社会的21世纪,中国开创性地提出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战略构想,是实现中国从参与制定到把握“网络空间”安全治理规则话语权的重要体现。该构想在立足于中国国情的同时充分考虑到各国在“网络空间”的最大公约数,具有广泛的国际民意,呈现出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所具有的智慧和担当。随着网络空间技术的不断进步,通过继续不断丰富和完善国际和国内两大层面的制度建设来实现“网络空间命运体”的构想,将完全有可能使中国在“网络空间”安全治理中进一步发挥其积极作用并逐渐占据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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