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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安全8篇

时间:2022-05-31 13:50:52

进出口食品安全

进出口食品安全篇1

一、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危机管理机制之问题

自 20 世纪90 年代以来,我国食品进出口贸易的发展总量持续扩大,相关法律制度相继完善。2011年国家质检总局在《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建立了风险预警制度。2015 年实施的新修订《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强化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监管的主体地位,厘清了尚无国家安全标准的进口食品检验程序,明确了境外出口商和生产企业、进口商的义务,并规定了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的应对措施,同时建立了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进出口食品危机监测预警制度、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及信用管理制度等。

此外,TBT 协议和SPS 协议都规定了各成员国在制定和修改相关食品安全贸易措施时要告之利益相关国,并允许其提出质疑。如利益相关国提出要求,该成员国还应提供制定和修改的理由。对WTO在食品安全问题上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限制条件的利用,原本可以有效减少我国食品进出口企业在面临食品安全危机时遭受的损失,但是我国在进出口食品安全危机应对措施中却缺乏与以上两个协议的衔接,往往避开WTO 另辟解决途径。这样不仅耗时耗力,不利于危机的顺利解决,也让WTO 的相关规则在实际操作中成为了一纸空文,没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二、发达国家进出口食品安全危机管理机制之分析

在机构设置上,日本设立了独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以此为核心,协调与农林水产省、厚生劳动省针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的危机管理的工作。食品安全委员会主要负责各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和协调,同时通过搜集、分析国内外食品安全危机信息,向国民提供科学建议。在制度保障方面,通过修订《食品安全基本法》和《食品卫生法》,规定了政府的危机应急管理体制的事项,设立了进出口食品身份认证制度。美国采取由中央政府各部门按照食品类别或环节进行分工、共同管理的模式,由多个部门组成的总统食品安全委员会来协调全国的食品安全工作。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食品安全检验署(FSIS)和动植物卫生检验署(APHIS)及环境保护署(EPA)则分别负责食品的安全管理与执法,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处理外来动植物疫病传入和残留农药标准的制定。在法律体系上实行权力分立,使立法、司法、执法机构在出口食品安全体系中均承担责任。同时重视出口食品安全的风险管理,建立了预防、处理和食品召回制度。

三、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危机管理机制之改

进出口食品安全危机管理涉及准入标准、检验检疫、贸易壁垒等问题。改进与完善我国出口食品安全危机管理机制,应当立足于出口食品安全危机的特殊性,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特殊的食品经济体系与具体国情来设计。进出口食品安全危机平息之后,通常会出现危机受害者的经济损失问题、食品进出口企业如何重新进入正常的发展轨道等一些衍生性问题。我国虽然经历多次进出口食品安全危机,但却没有形成危机的善后管理体系。因此,有必要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危机管理进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客观评价,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此外,由于进出口食品安全危机有时会持续较长时间,对进出口企业而言往往要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有必要形成以企业出资为主、社会出资为辅,行业协会主管、政府监督的专项危机管理善后基金,通过该基金对进出口企业予以经济安抚,减轻物质损失。

同时,对损失严重的企业和个人进行一定的扶持,帮助其反思食品安全危机发生的原因,扶持企业重新进入正确的发展轨道。

进出口食品安全篇2

关键词:进出口食品;安全问题;策略

中图分类号:F203 文献标识码:A

1 进出口食品主要存在的问题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拓展,进出口贸易越发兴旺,我国在进出口食品中的安全问题也越加突出,在多个进出口环节上发现了一系列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进出口安全卫生管理体系不完善,企业钻空子情况严重

在申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登记资格时,某些卫生管理不规范的企业为了在最短的时间内取得备案资格,便抄袭别人的管理模式和质量体系文件.其实对出口生产企业的各项要求根本不了解,更别说是针对本企业的特征编写符合实际并具有可操作性的卫生质量体系。

有些企业编写的卫生管理体系文件不够全面,不能满足食品安全的监管需要及起到应有的作用,或者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更新缓慢,当企业规模扩大时不能及时作出修改,严重滞后于企业的发展,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变得名存实亡,仅仅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

1.2 前期基础设施投入的力度不够

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硬件方面前期基础设施投入的力度不够,生产过程不合理;在软件方面管理往往不到位,不按作业指导书列明的操作步骤进行操作,给食品安全生产埋下隐患。

1.3 原辅料添加剂采购把关不严

进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在原辅料添加剂采购时把关不严,为求价格上的便利购买没有资质的供应商供应的物料,并且在生产中肆意添加非法添加物和过量添加添加剂,上述行径使得食品安全生产岌岌可危。

1.4 食品污染情况严重

污染物污染是指食品受到有害物质的侵袭,致使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按污染物的性质,食物污染可以分为生物性污染、化学系污染、物理系污染。此外,我国环境污染亦严重影响到了食品安全,目前最重要的是化学农药、重金属、非法添加物等对原材料的污染。主要的原因是农业和食品加工生产方式方法的落后,生态环境严重恶化,农药残留量过多及人为肆意添加非法添加物,从而危害到人们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1.5 本地企业不了解国际形式

本地企业在出口食品前,不甚了解出口目的国的检测标准和相关贸易技术壁垒手段;不了解其所生产的产品在国际上的风险信息,没做好出口风险评估。使得出口行为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很容易被国外监管机构通报和退货,给企业乃至我国同类产品行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和负面影响。

1.6 进口食品标识的误用、滥用

进口食品标识是对不同进口食品的特征和功能的展示,现在人们在购物选择进口食品时,很大一部分都是受标识影响的。而现在很多不法的商贩却利用了这一点,伪造进口食品标识,或进口食品标识不够全面,以偏概全地欺负消费者,或只有外文没有中文标示,以提高食品洋品牌的身价,上述行为均有可能危害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2 进出口食品问题的解决

2.1 完善进出口食品安全基本法

在经济全球化的这一大背景下,《食品卫生法》已经不能满足需求,故此对法律进行修善从而适应经济的发展是非常必要的。中国2009年修订了《食品安全法》,近几年也在不断完善和加强,从而为进出口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置提供了一个行之有效的执行标准和法律依据。法律体系的完善还可以规范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的质检人员,保障进出口食品质量问题的正确性和权威性,明确各岗位人员的职责,统一指挥、提高效率。建立完善的进出口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相关监管人员通过加强对进出口食品从原材料的验收到生产销售这一系列环节进行监控,从而来减少食品安全问题带来的危害,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促进我国进出口经济的健康发展。

2.2 解决进出口食品存在的安全问题

要加强对进出口食品原材料的监管,有效的控制动植物的疫情疫病和农兽药残留量,使用从备案养殖场养殖、备案种植基地种植和具有合格资质生产企业生产的合格原料,从源头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2.3 加强人员培训

建立切实可行的进出口食品安全卫生质量管理体系就必须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和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全员素质。对员工的培训内容包括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食品卫生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等,从多种形式多个层面来加强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只有让大家认识法律,在工作的过程才能有一定的危机感和忧患意识,才能不马虎行事。对员工知识和技能的培训还包括加工卫生、个人卫生、原料安全等生产过程中一系列环节的培训。这是解决出口食品安全,促进企业长远发展必要的手段。

2.4 出口食品生产的硬件设备必须达标

根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要求的规定,对厂址的选择、污水的处理、车间的布局和废物的处理等各个方面都要进行考虑,使其规范化。有些企业在建厂前对卫生安全设施投入力度不够,导致在后期的改造中就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来改造,所以,在建厂之前就要合理的设计厂房,留足发展的空间,在生产前做好前期的硬件准备工作。出口食品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口品种等因素,按照进出口食品安全生产要求的规定,对硬件设施加以改造,以满足出口食品安全质量问题。

2.5 重视风险信息收集和国外产品标准的研究

通过对风险信息的收集和研究能使食品生产企业及时了解同类产品在国际市场的情况,未雨寻缪,做好风险评估和分析,少走弯路,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同时研究目的国的产品标准能有效击破国外的技术壁垒,减少出口风险,提高出口食品质量的合格性,为出口食品质量保驾护航。

2.6 加强舆论监督作用

现代科技时代,电视、报纸、互联网都是人们了解信息的一个重要渠道,利用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大力曝光一些进出口食品厂商违反食品安全的事件,让经出口食品链条安全透明化,在人民的监督下进行运作,这不仅保证了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同时也提高了公众对食品安全的积极关注度,强化了公民的食品安全意识。

3 总结

伴随经济全球化,国际间的进出口食品贸易正迅速发展,进出口食品安全成为关系到人民生命和健康安全,进出口商品已经在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的作用,进出口食品安全的发展,是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因素。从整体来看,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水平稳步提高,为促进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保证国民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质量的控制工作正面临着新的挑战,建立健全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体系,是在食品领域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是发展国际贸易的重要前提和重要任务。应该从多方面的入手从而来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国还处于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行进阶段,只要通过不懈努力,我国一定能够更完满地解决进出口食品安全存在的安全问题。

参考文献

[1] 刘德平.看待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积极面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C],食品安全高峰论坛,2006.

进出口食品安全篇3

关键词:新食品安全法;检验检疫机构;进出口企业;第三方机构;对策

0 引言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长期以来一直是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在此背景下,新食品安全法经过三次易稿,已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新食品安全法对旧法进行了大范围的补充和修改,使其覆盖面更广,阐述更深入,违法成本也更高。新食品安全法实施一周年来,促进了食品贸易的健康发展,以安全性广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奶粉为例,2016年上半年进口量同比增长18.54%[1]。然而,新食品安全法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同时也对食品进出口相关各方提出了新的挑战,如果对新食品安全法学习不深入,理解不全面,势必在执行中产生偏差,无法适应食品安全监管模式转变的新常态。

1 检验检疫机构易进入“越位”和“失位”的误区

1.1 出口食品监管模式亟待调整

近年来,我国出口食品总体质量水平不断提升,基本未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但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出口食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督、抽检,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而新法第九十九条则要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或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明确规定了企业对其产品的主体责任。在此大背景下,如果检验检疫人员对新法的理解不到位,就很容易在履职中进入“越位”的误区。以出口食品检验为例,由于企业数量众多,产品种类繁杂,传统的抽样方式容易导致撒芝麻式的走过场、走流程,难以发现企业的质量安全隐患。在这过程中检验检疫机构无形中做了本应由企业质检员完成的工作,既充当了产品合格判定的“裁判员”,又充当了产品生产验收的“运动员”,混淆了企业的主体责任和官方的监管责任。这一监管模式不但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浪费了宝贵的行政资源,而且由于缺乏监管重点,导致无法抓住产生问题的源头从而做到有的放矢,出口产品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隐患。

1.2 进口食品监管重心亟待转变

随着进口食品范围和数量的不断增加,检验检疫机构也面临着极大的挑战。虽然进口食品的监管已一改过去单一的口岸批批检验,取而代之的是风险分析、分类管理等新方法,但由于各地起步时间不一,食品安全监测与风险、危机预警的作用有限,尚不能对进口食品实施有效的监管。新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监测与风险、危机预警有助于确保对事故的及时识别和有效应对,但目前该预警系统存在信息交流体系不完善,难以保证及时搜取到足够的信息,对于其他地区的食品安全信息获取也有滞后性;同时我国缺乏统一机构对食品安全方面的大量信息进行汇总。我国当前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仍然过多注重事件发生后的快速反应,扮演“消防员”的角色,而忽略了对事前的防范,不重视用于发掘突发事件苗头的监测和预警分析手段。

2 企业对新食品安全法重视不足,影响了其生存和发展

2.1 触碰法律红线或使企业面临更加严厉的处罚

与旧法相比,新食品安全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产品的安全负责,即明确了企业的主体责任,并在之后的章节中对如何履行主体责任作了更加细化的要求,具体包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健全、经营过程的风险控制及食品安全问题的自查和报告。但是,部分食品进出口企业,甚至是规模较大,经营时间较长的企业片面地认为企业长期以来能从小到大不断发展壮大,积累下来的经验准错不了,原先没有书面成文的安全管理体系也照样发展,并理所当然的认为只要把产品卖出去了,就算是“万事大吉”了,万一遇到问题,大不了就罚点钱。

诚然,经验可以让企业在经营中少走弯路,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然而经验也是把双刃剑,因此吃亏的企业也不在少数。新食品安全法较旧法在民事赔偿、行政处罚乃至刑事处罚方面的力度明显加大,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最高可处罚金数额由原先货值的10倍大幅度提高至货值30倍,这一规定明显提高了企业的违法成本,企业可能仅仅因为一次抱有侥幸心理的违法行为而付出破产倒闭的代价,并可能由于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而导致行业禁入,而相关责任人员甚至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后果。

2.2 管理体系不完善或导致企业无法有效规避风险

随着食品产业的发展,从业企业日渐增多,但部分中小企业由于人员流动性大,同时抱着只顾眼前利益,急功近利的心态,错误的认为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并不能带来产品销量的增加和企业利润的增长,觉得这是一项无足轻重的工作,认为只要不是为了追求利润而故意违法就不会出什么大问题。新食品安全法明确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但是,部分企业常常为了应付监管部门的检查而“临时抱佛脚”,做些不完整、无法有效溯源的书面记录,这样的做法不仅将影响其作为产品质量主体的责任担当,同时也给企业生存发展埋下隐患。由于不少食品的供应链涉及种植养殖、食品生产、流通以及最终消费等多个环节,而我国不同地区、不同产业的发展极为不平衡,供应链中的部分环节不可避免以小作坊等为主,存在从业者数量大,素质、道德参差不齐的现状,食品经营者在不知情的状态下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的风险不容忽视。在此情况下,如果处罚所有食品安全问题时不问青红皂白地搞“一刀切”,势必导致对部分制度规范且经营诚信企业的不公平。因此,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新增条款在充分考虑我国食品生产现状的情况下明确规定了食品经营者如果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不过,这条新规并不是所有企业的“免死金牌”,如果企业未能在日常经营中未雨绸缪,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并完善进出货查验记录,便无法在食品安全问题发生时理清供应链中各个生产环节的责任,准确追溯问题的相关责任方,从而证明其企业自身的行为满足豁免条款,规避相关责任和处罚。

供应链长是进口食品的重要特征,境外出口商和境外生产企业由于未在中国国境内注册登记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对其并无直接的约束力,只能通过对国内的进口商进行规范从而达到监督管理的目的。新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条明确规定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依法召回。然而,目前部分进口商对外商的要求却不明确,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部分进口商管理体系不完善,缺少严格的供货商审核制度;二、部分国人仍存在崇洋的心理,认为国外的食品质量肯定不会出问题;三、部分规模较小的进口商在与大型境外出口商和生产企业的贸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缺少话语权;四、国内和国外的中间商层级较多,且变动较频繁,导致信息沟通不畅。然而,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存在部分不一致的地方,符合国外标准的食品未必能达到我国标准的要求,进口商如果对此情况没有足够的重视,对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的制度进行审核,对其产品进行抽查检验,势必因进口产品被退运、销毁或召回而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3 第三方机构的发展潜力与现状间存在矛盾

3.1 新食品安全法实施催生巨大的第三方服务市场

新食品安全法相比旧法更加强调企业对其生产经营产品的主体责任,例如新增条款第四十二条明确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并鼓励其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与传统的书面记录台账相比,信息化手段建立的追溯体系能更加快捷、有效的实现食品源头追溯的目的,例如目前比较成熟的超频射频识别技术,便可以在无人工干预的前提下实现从农场到消费者全流程对食品的追踪,有效解决了人为更改记录的漏洞,确保了溯源证据链的真实有效[2]。此外,新增条款第九十二条明确规定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而产品质量、安全卫生相关的检测报告便是其中重要的合格证明材料。但对于绝大多数企业来说,目前的人才结构无法保证其能够独立完成,而政府部门的角色已不再是企业市场行为的直接参与者。同时,随着社会化分工越来越细,将主业之外的业务外包也是企业降低经营成本,提高效益的重要途径,这就给从事食品安全溯源、检测的相关第三方机构提供了巨大的市场。同时,第三方机构拥有专业化的工作人员和高效率的活动方式,是检验检疫机构在监管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社会资源。

3.2 国内第三方机构的优势和局限性

国内第三方机构主要包括体制内机构和体制外机构,两者各有优劣势。我国体制内机构如政府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普遍具有熟悉国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优势,出具的报告也容易被相关的政府部门认可,但与以市场模式运作的第三方机构相比,用人体制受到行政管理的限制较多,在人才吸引、培养和激励方面存在一定的制约,普遍存在效率不高的问题。同时,由于体制内机构长期以来大多被动的接受政府机构规定的强制性检验检测业务,并通过政府背景获得部分市场委托检验检测业务,导致其市场开拓的经验和意识弱,缺乏善于市场营销、客户培育、维护的人才。此外,由于此类机构缺乏独立性,导致无法实现与政府的责任分离。相比于体制内机构,体制外机构人才管理机制灵活、效果高、营销服务意识强,同时又具有熟悉国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优势;但因缺乏官方背景而导致业务拓展的瓶颈。由于经费方面的原因,部分机构在实际运作中并不能保持绝对的中立[4],其报告是否具有偏向性值得思考。总体而言,我国第三方机构相比于国外起步较晚,规模和技术力量相对较弱,且国外知名的第三方机构已大量涌入并占据了较大的市场份额,这使得本就刚刚起步的国内第三方机构面临更大的挑战。此外,我国尚无在国际上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第三方机构,其出具的报告在国际贸易中的认可度相对较低,也成为业务发展中的重要制约因素。

4 新食品安全法在食品进出口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新食品安全法修改的范围大、内容多,影响面广,重新调整的关系涉及检验检疫机构、进出口企业以及第三方机构等诸多部门。检验检疫机构只有在调整自身监管模式,转变监管重心的同时,切实加强对相关企业和第三方机构的宣传、引导和监督,才能形成推动食品安全的强大合力,具体对策包括以下方面。

4.1 准确“站位”,确保检验检疫工作“到位”而不“越位”

随着食品安全领域上位法―食品安全法的修订,检验检疫人员结合工作实践深入学习新法迫在眉睫,新旧法不同之处更需重点关注,否则按以往的经验办事,必然会发生差错。总理曾经针对政府部门强调“法无授权不可为”。在当前简政放权的大趋势下,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准确理解法定职权范围的基础上,转变思维方式,变保姆式服务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根据管理、诚信情况对不同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管理,从而抓住问题的源头和关键,做到有的放矢,扮演好检验检疫机构作为进出口食品合格评判“裁判员”的角色,不做“运动员”,避免“越位”。同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根据新法转变监管重心,利用信息化技术,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预警系统,收集评估风险信息,并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针对可能带来的食品安全隐患做出相应的处置,如风险警示,重新启动风险分析,调整监管方式等,切实将监管重心由事后“亡羊补牢”转移到事前防范[3],做到有的放矢,准确“站位”。当然,职权法定不意味着消极的执法,而对企业的困难不闻不问,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的普法宣传,并对法律法规的新增部分和疑难点进行必要的解读,提供适当的无偿咨询服务,但不应插手企业微观层面的具体行为。企业如有进一步的服务需求,可建议其自主寻找市场上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把检验检疫工作做“到位”。

4.2 坚持监管与引导并重,确保企业履行产品主体责任

新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进出口食品企业违法违规的现象时有发生,检验检疫机构应对其性质进行区分,坚持监管与引导并重,做到宽严相济。对为谋求不正当利益多次违法违规,危害广大人民群众安全健康的恶劣行为,检验检疫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严厉查处,或及时移交具有管理权限的相关部门。而对于大多数因对新法了解不足而产生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检验检疫机构则应将工作的侧重点放在宣传引导上,通过食品安全的相关普法培训,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多样的方式,使其充分认识到在新法颁布实施,食品监管日渐趋严的大背景下,管理规范、品质有保障,品牌知名度高的企业的竞争优势将更加明显,并鼓励其走“以质取胜”的道路,使其由被动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甚至与监管部门玩“猫捉老鼠”把戏转变为主动按照相关规定完善企业溯源管理制度,加强对供货商审核,实现由“要我做”到“我要做”的本质转变,自觉履行其作为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应有的责任。

进出口食品安全篇4

2015年上半年,我国从179个国家或地区进口食品55.2万批、2035.2万吨、222.3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11.9%、21.2%和-10.8%。其中进口食品贸易额列前10位的分别为:欧盟、东盟、美国、新西兰、巴西、澳大利亚、俄罗斯、加拿大、乌克兰和韩国;油脂油料类、乳制品类、水产及制品类、肉类、粮谷制品、酒类、糖类、饮料等为主要进口食品种类。

2015年上半年,质检总局进一步完善进口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进一步严格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管,大力落实进口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积极推进食品安全国际共治,有效地保障了进口食品安全,上半年没有发生重大进口食品问题。2015年上半年,从57个国家或地区的进口食品中共退运或销毁不合格进口食品1225批、4960吨、1452万美元,同比分别减少12.3%、31.8%和增长67.6%。其中,饮料类、糕点饼干类、粮谷及制品类为主要不合格食品种类;不合格进口食品的主要原因包括:食品添加剂不合格、微生物污染、品质不合格等。

质检总局于今年世界卫生日(4月7日)了《2014年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状况(白皮书)》,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15年上半年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状况(白皮书)》的,将更好地引导全社会了解进口食品总体情况,搭建政府、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为各级检验监管部门做好进口食品监管工作提供参考。同时,为我国食品产业质量安全管理与发展战略提供基础数据支持。

《2015年上半年中国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状况(白皮书)》内容如下:

随着贸易全球化发展,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质量的不断提升,进口食品已经成为我国消费者重要的食品来源,消费者对进口食品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多年来,质检总局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高度重视进口食品安全工作,不断完善进口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严格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管,大力落实进口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积极加强食品安全国际合作,保障了进口食品安全,没有发生重大进口食品问题,为保障我国消费者健康安全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2015年上半年我国进口食品贸易情况

(一)进口数量快速增长。2015年上半年,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共检验检疫进口食品 55.2万批(货物批,下同)、2035.2万吨、222.3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11.9%、21.2%和减少10.8%。2005-2014年的10年间,进口食品贸易额增长4.3倍,年均增长率达17.6%(图1)。

(二)进口来源范围广泛。近年来,我国进口食品来源地更加国际化。2015年上半年,我国从179个国家或地区进口食品,其中进口食品贸易额列前10位的分别为:欧盟、东盟、美国、新西兰、巴西、澳大利亚、俄罗斯、加拿大、乌克兰和韩国,共177.0亿美元,占我国进口食品贸易总额的79.6%(图2)。

(三)进口种类十分齐全。近年来,我国进口食品的品种几乎涵盖了全球各类质优价廉的食品。2015年上半年,我国进口食品贸易额列前10位的食品种类分别为:油脂及油料类、乳制品类、水产及制品类、肉类、粮谷及制品类、酒类、糖类、饮料类和其他加工食品类和干坚果类,共208.7亿美元,占我国进口食品贸易总额的93.9%(图3)。其中:植物油、乳粉、肉类、水产品等大宗食品的进口量分别达到339.6万吨、98.7万吨、132.5万吨、200.6万吨,进口食品安全与消费者健康安全越来越息息相关。

(四)进口口岸相对集中。近年来,我国进口食品的口岸越来越多,但主要集中在沿海地区。2015年上半年,我国有287个口岸进口食品;进口食品贸易额列前10位的口岸分别是:上海、天津、青岛、深圳、大连、广州、厦门、烟台、南通、北京,共160.3亿美元,占我国进口食品贸易总额的72.1%(图4)。

二、2015年上半年我国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状况

(一)进口食品安全状况稳定。多年来,我国进口食品质量安全总体情况一直保持稳定,没有发生过重大进口食品质量安全问题。2015年上半年,国家质检总局进一步加大对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力度,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从57个国家或地区的进口食品中检出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的进口食品共1255批、4960吨、1452万美元,不合格进口食品批次同比减少12.3%,进口食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图5)。

(二)不合格进口食品的主要种类。2015年上半年,几乎所有种类的进口食品均有检出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其中不合格进口食品批次列前10位的种类分别为:饮料类、糕点饼干类、粮谷及制品类、糖类、其他加工食品类、水产及制品类、酒类、乳制品类、调味品类、干坚果类,占检出不合格进口食品总批次的90.1%(图6)。

(三)不合格进口食品的主要来源地。2015年上半年,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从57个国家或地区的进口食品中检出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的进口食品,其中不合格进口食品批次列前10位的来源地分别为:欧盟、中国台湾、东盟、美国、日本、韩国、加拿大、挪威、新西兰和澳大利亚,占检出不合格进口食品总批次的91.5%(图7)。

进出口食品安全篇5

【关键词】进口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对策

一、进口食品安全的现状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通报,2012年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共检出质量安全项目不合格进口食品2499批,今年3月来自28个国家或地区的156批不安全进口食品被挡在国门外,主要是糕点饼干类、乳制品类和饮料类,品质不合格、微生物污染和食品添加剂超标。专家告诫,洋食品质量问题取证困难,食品安全不能掉以轻心。

1996年世界卫生组织在《加强部级食品安全计划指南》中,将食品安全定义为“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和/或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受害的一种担保。”目前我国进口食品安全面临着诸多问题。

(一)进口食品中检测出有毒有害物质

进口食品经常检测出硼酸、亚硝酸盐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超标。2009年6月福州检验检疫部门在一批来自韩国的盐渍海蜇当中检测出非食用物质硼酸。2010年6月,国家质检总局共检出14批次的乳制品不合格。其中包括25.25吨新西兰公司出品的全脂奶粉,149.875吨新加坡全脂奶粉检出阪崎肠杆菌,1吨来自美国的牛初乳检出亚硝酸盐。2012年雀巢、亨氏食品被指致癌物超标,英国多种食品被检出丙烯酰胺超标,包括薯片、饼干、咖啡等,雀巢称中国所售并非从英国进口。这些产品被检验检疫部门全部予以禁止进口处理。

(二)进口食品的标签存在不规范现象

根据国家《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的规定,进口食品标签必须事先经过审核,在取得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后,进口食品标签必须为中文标签。标签的内容不仅和外文内容完全相同,还必须包括以下几项:食品名称、配料成分、净含量和固体物含量,原产国家或地区,商品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指南,制造、包装、分装或经销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在中国国内的总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这些信息必须是中文黑色字体。除了检查上述内容外,还要注意看所购部分食品包装上是否贴有激光防伪的“CIQ”(中国检验检疫的缩写)标志。但实际上进口食品标签不规范的情况经常发生。2009年厦门检验检疫部门发现一批台湾的进口素食存在虚报生产日期和未标注生产日期等现象,这批产品被检验检疫部门全部查封。

(三)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的使用不符合标准

2012年4月,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共检出质量安全项目不合格的进口食品202批,根据通报,这些不合格食品涉及18类产品,主要不合格产品是粮谷及制品类、糕点饼干类和糖类。食品添加剂、品质和微生物等项目为主要不合格原因。对以上不合格的进口食品,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均采取了退运或销毁等措施,未进入国内市场。2012年国家质检总局10月公布一批进境不合格食品名单,新西兰“奥兰超级金装婴儿配方奶粉”共26吨因碘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被退货。

二、我国与发达国家在进口食品安全监管上的差异

我国目前在进口食品安全问题上主要存在监管机制缺失,查验机制不完善,且突出问题反映在食品源头监管机制的缺失,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卫生标准体系不完善等,以及对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的举措不合理等一系列问题,一方面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设置不尽合理,职责不够明确,重复执法,重复抽检,批批检验,监管责任难以落到实处。另一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在进口食品问题方面还需要向他们借鉴。相比于我国,发达国家(例如日本,美国)在进口食品安全监管上有一定的经验。

日本对进口食品的查验主要有监控检查和命令检查两种形式。监控检查即常规性抽样检查。抽样比例一般为2%~3%。当某种食品在监控检查中发现违反日本食品卫生法,或得知其被回收或有损健康等相关消息时,则提高抽样比例,实施强化监控检查。监控检查阶段不收取检测费用,也不妨碍货物通关。命令检查即日本对违反食品卫生法概率较高的食品采取的强制性检查措施,当进口食品违规可能性较高时,比如同一出口国、制造商生产的某种食品被发现两批农业化学品残留超标时,则启动命令检查。命令检查的抽样比例为100%,在检查结果出来前货物不允许通关。只有符合一定条件后,才能解除命令检查。

相比于日本,美国在进口食品安全的监管上也有较好的的举措:

(1)进口食品预申报和入境要求。2003年起,进口到美国的食品须向FDA进行预申报。这些预申报信息需在进口食品抵达美国之前5日内提供,FDA将提前审查、评估这些资料,并决定是否抽检。进口食品入境时食品进口商或商必须向美国海关服务部提交货物拟入境通知并缴纳入境货物保证金。FDA与海关密切合作,海关会把入境货物信息通知FDA,由FDA决定是否抽检。如果预申报信息不完整,将被拒收,并被扣留在港口或安全的仓库。

(2)FDA强化对进口食品的检测手段。2010年,FDA正式采用新的电子该系统称作“规范进口货物动态风险评估预测系统”。该系统会自动对FDA几百个数据库中的现有数据进行风险筛查,为相关进口货物的“自动放行”或“扣留、抽样检测”决策提供参考建议。

相比于日本和美国对进口食品的监管上,我国与他们还有一定的距离,比如:

(1)我国关于进口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很少,内容也比较单薄,其根本大法就是2009年6月1日开始实行的《食品安全法》。但是《食品安全法》仅在其第六章中有寥寥四款对进口食品方面作出原则性和笼统的规定。进口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和不完善,致使对进口食品不能有效的管理,监管工作缺乏有效的法律体系做支撑。

(2)我国食品安全标准采用国际先进标准的比例为23%,远远低于其他国家标准采标率44.2%的总体水平。食品安全标准的更新速度也较慢。发达国家的食品技术标准修改周期一般是3年~5年,而我国的很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严重落后于技术的发展。例如,截止到2009年4月我国现行的名称中含有“食品添加剂”字样的国家标准总共154项,但其中有61项实施满10年甚至是10年以上。

三、进口食品安全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一)建立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

制定一部统一的《进口食品安全管理法》及其条例,对我国现有关于进口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进行认真清理、补充和完善,将存在各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中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内容加以整合。制定一部完整、规范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对进口食品方面所涉及的疫情管理、质量安全评估、卫生注册、口岸检验放行、追溯和召回等一系列制度和程序作出具体和明确的规定。

(二)构建我国食品安全的绿色贸易体系

近年来,由进口食品安全方面引发的重大事件屡见不鲜,必须加强对进口食品安全的重视,由此引发各国间的贸易摩擦也是愈演愈烈。因此,我们有必要建立进口食品安全的绿色贸易壁垒、技术壁垒等非关税壁垒体系来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保障民众的生活健康。

从理论上看,绿色贸易壁垒是指进口国为保护生态环境、人类及动植物健康,通过制定一系列技术性标准和法(下转第183页)(上接第181页)规,对来自国外的产品或服务加以限制或禁止的贸易保护措施。发达国家习惯使用绿色贸易壁垒来限制他国,主要是发展中国家的不符合其制定的生产标准的产品、服务进入国际市场的障碍,但是从长远来讲绿色贸易壁垒确有保护环境的作用。我国可以建立绿色贸易壁垒来降低我国进口食品安全的风险。从现实上来看,由于我国在进口食品安全问题上没有完善的监管机制,所以,如果我国建立了完善的食品安全绿色贸易壁垒体系,我们就可以依法限制国外不合格的食品进入我国市场,为我国的食品产业提供良好的国内环境。另外,进口食品安全的绿色贸易壁垒体系必然也对我国企业食品的生产提出了较高的标准,促进了我国企业技术上的革新、质量上的提高,从而更有利于食品的出口。

(三)构建我国的技术标准化体系

技术性壁垒也称技术障碍,是指制定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的确定商品某些特征的技术法规、标准,旨在检验商品是否符合这些技术法规、标准,及在确定商品质量及其适应性能的实验、审批和认证程序中形成的贸易障碍。在当前的国际贸易活动中,发达国家提高检疫标准,增加检疫项目等标准设置一些技术性的壁垒来降低本国的进口食品中的安全风险。WTO对技术标准是这样定义的,“经公认机构批准的、规定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或专门设计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标准是产品进入国内外市场的技术门槛。技术标准在国际贸易中是一国以维护国家安全、保障人类健康、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保障产品质量等为由采取的一些技术性措施,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WTO《TBT协定》附件3——《关于制定、采用和事实标准的良好行为规范》在标准方面确定了WTO成员应遵循的重要规则。具体包括:标准化机构应该给予进口产品国民待遇;标准化机构应该保证在制定、采用和实施标准过程中不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标准化机构应该以已经存在的国际标准为基础;WTO成员的标准化机构应该定期(至少半年)公布相关技术标准信息。我国作为WTO的成员国,目前,技术标准措施现状不容乐观,甚至可以说标准化工作基础很薄弱,缺乏战略研究。涉及食品安全、动植物卫生、环境保护、中药安全卫生及民族传统产品等方面的标准不健全;认证认可尚处于摹仿和照搬国外的规则和指南,缺乏原创性自主创新。

我们应该在现有国际标准上,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国的标准体系。我们不能被动地应付他国的技术壁垒,而应主动出击,根据WTO赋予我们的权利和相关优惠的、放宽的条款制订出能够得到各国承认的技术标准,建立起自己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立起保护自己的盾牌,积极参加各种标准认证,争取到国际市场的通行证。通过提高标准化建设水平,在标准制定的过程中逐步发挥主导作用。

参考文献:

[1]陈原.对我国进口食品安全问题及对策思考[J].食品研究与开发,2007,06.

[2]俞太尉.我国建立完善进口食品安全监管制度[J].化学分析计量,2010(01).

[3]邵继勇.食品安全与国际贸易[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6.

进出口食品安全篇6

【关键词】进口食品;刑法规制;新西兰涉毒奶粉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7-088-01

食品贸易在国际贸易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与各国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促使国际食品贸易不断深入,这在客观上满足了国内对进口食品的需求,但同时也成为了诱发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因素。特别是近年来,国内外奶粉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在新西兰涉毒奶粉事件后,我国消费者对奶粉食品安全问题再次引起担忧,如何更好的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消费需求,在法律上规制进口食品的安全问题,这对于完善我国进口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尤为必要。

一、进口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我国是食品生产和消费大国,食品的进口在我国食品贸易和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特别是加入WTO以来,我国进口食品无论是从范围和数量上都在逐年增加,相关数据表明,中国市场进口食品的消费规模正在以每年15%的速度不断增长。在确保我国消费者享受国外进口食品的同时,我国进口食品安全问题也不容乐观。面对形形的进口食品,由于消费观念的落后和消费知识的匮乏等原因,消费者往往无法辨别其存在的安全隐患,这严重威胁其人身健康,特别是婴幼儿的健康成长。在新西兰涉毒奶粉事件之后,对于进口奶粉的安全监管迫在眉睫,加强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制有迫切的现实需要。

进口食品安全问题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社会食品安全的发展,这不仅关乎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也是维护整个社会经济稳定的需要。一旦发生进口食品安全问题,食品贸易和贸易环境将受到严重的影响,甚至会影响整个食品行业的发展。不安全的食品进口到国内,会引起消费者对该类食品的恐慌甚至产生排斥的心理,从而影响该类食品在国内市场的地位,造成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

我国关于进口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少,当发生进口食品安全问题损害消费者人身健康和财产权利时,往往不能有效的寻求法律的援助。因此,加强对进口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制,有助于从源头杜绝不安全食品进入国内市场,确保从法律层面上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进口食品安全存在的若干问题

尽管我国对于进口食品安全的监管,在监管机构、监管手段和监管技术上都有了一定的发展和完善,但相对于国内不断增长的进口食品需求而言仍显不足,进口食品安全标准不一,薄弱的法律保障,检验监管方式的漏洞,使得进口食品安全制度仍存在不少问题。

(一)进口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完善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低,其适用性较差。采用国际标准和国际先进标准的比例为23%,远远低于其他国家标准采标率44.2%的总体水平。就速度而言,国内对于食品安全标准的更新也相对较慢。发达国家的食品技术标准修改周期一般是3年到5年,而我国很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严重落后于技术的发展,有些标准的实施已满十年甚至是超过十年以上。此外,在实践运用中,相互矛盾的标准也常常让执法部门和企业无所适从。目前,我国共有1070项食品工业国家标准和1164项食品工业行业标准,进出口食品检验方法行业标准578项。我国食品标准的过多过滥,使得标准的权威性受到质疑,减弱了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的有效性。

(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存在缺陷

目前,我国在进口食品的安全规制上仍存在空白。根据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且只有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才能入境销售,但进口商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口我国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也就是说,进口食品只有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在没有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就不存在违法犯罪问题,这将导致一旦发生进口食品安全问题,就面临无法律依据的尴尬境地。

此外,我国现已颁布的涉及食品贸易安全的法律法规数量虽然很多,但因分段立法,条款相对分散,法律体系缺少系统性和完整性。由于单个法律法规调整范围较窄,导致因执法主体不同,适用的法律也不同,因而留下执法的空隙,定性不准确、处理不当的比比皆是;法律条款的操作性不强,有关法律条款比较笼统和宽泛。就我国的《食品安全法》来讲,尽管对进口到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内容作了相关规定,但是其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因此不可能真正对外国的食品企业进行有力的监管和制裁。

(三)进口食品安全检验监管方式不健全

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检验环节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进口食品的范围和数量的不断增加,我国检验检疫工作量也随之增大,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面临极大的挑战。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对进口食品的检验监督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检验体系的不完善,检验水平发展的不均衡,检验技术储备的缺乏以及基层检验人员质和量的不足已经成为当前发展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的瓶颈问题。

三、完善进口食品安全的立法建议

(一)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加快国内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的接轨,提高食品安全标准的国际采标率。在全球化时代,人们已经感受到国际标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积极参与相关国际经济条约及食品安全国际标准的制定,在保障国际食品安全中占据主动地位。重视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积极开展国际认证工作。同时,通过立法的方式来提高食品安全标准的修订时间,以此来解决其滞后性问题。在加大对卫生部门整合和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投入的同时,对现行的食品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加快研究和修订不协调的食品安全标准。

(二)制定统一的《进口食品安全管理法》及其条例

食品安全监管良好的运作离不开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对我国现有关于进口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进行认真清理,补充完善、废止修改和整合一些涉及食品安全监管的旧法律法规。将散存在各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中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内容加以整合,制定一部完整、规范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对进口食品方面所涉及的疫情管理、质量安全评估、卫生注册、口岸检验放行、追溯和召回等一系列制度和程序作出具体和明确的规定。此外,对于现有的《食品安全法》中的相关法律漏洞,进行司法解释,确保在实践运用中有法可依。

(三)建全我国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从源头上把关,加强对进口食品安全的源头监管。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资格认证,以此杜绝不合格产品。均衡检验水平,大力发展检验技术,严格依据《食品安全法》对进口食品管理规定的要求开展进口食品贸易。建立一个权威统一的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局,明确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增强责任意识,形成更加明确合理的分工。加强检验标准的监督,加大对监管不力人员的惩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监测的透明度,真正做到严格执法。

四、结语

要从根本上改善进口食品安全问题,是可以通过建立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实现的。确保我国进口食品的安全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社会和消费者的基本责任和承诺。如何做好我国进口食品安全的保障工作,不仅是全球化趋势下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消费者的迫切需求,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只有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提高食品安全卫生标准,采取高效有力的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措施,才能最终形成有序良好的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才能真正保障我国的进口食品安全。

参考文献:

[1]2013年1月下旬,新西兰奶制品被检测出含低含量的有毒物质二聚氰胺(英文名DCD,也叫双氰胺),而早在2012年9月,新西兰恒天然公司就已在产品中发现了二聚氰胺残留,但却“保密”了3个多月,备受诟病。

[2]江佳.我国进口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J].论坛专论,2011(5).

[3]张都,张坚.我国食品进口安全问题及对策[J].特区经济,2012(4).

[4]陈雅.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浅析[J].商场现代化,2012(9).

进出口食品安全篇7

关键词:我国 进口食品 食品安全 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336(2014)14-0045-02

三鹿奶粉、染色馒头、瘦肉精这些热搜词提醒我们食品安全正在受侵犯,告诫我们重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新西兰恒天然“肉毒杆菌”乌龙上演、沃尔玛“挂驴头卖狐狸肉”、台湾牛奶被检含避孕药这些食品安全大事件警醒我们进口食品市场堪忧,告诫我们重视进口食品安全的重要性。

1 进口食品等相关概念

1.1 进口食品的概念

进口食品是指非本国品牌的食品,通俗的讲就是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包括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生产在国内分包装的食品。

1.2 进口食品的发展趋势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经济技术的快速发展、人均收入的增加、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人民的消费档次由原来的温饱型逐渐转化为健康型、营养型、休闲型;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各国之间的联系不断加强,各种进口食品以其独特的地域文化、精美的包装、先进的生产工艺带给大众从物质到精神的享受,因此进口食品也获得从学生到青年工作者等不同层次的青睐。

1.3 食品安全的概念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伤害。食品安全具体含义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可持续安全。

1.4 食品安全检验

主要是检验食品和饮料的营养成分,应对致癌物非法掺杂,筛查食品中不明污染物达到或超过农残分析的新兴监管要求等检验。

1.5 进口食品安全的重要性

进口食品安全关乎消费者个人的健康状况和人生安全,没了健康的身体就没有了一切;进口食品安全关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进口食品会增大购买力、繁荣市场,达到进口国和出口国的双赢局面;进口食品安全关乎世界各国的经济全球化进程,进口食品会促进资金的流通、加强各国的经济往来。

2 我国对进口食品的安全监管

2.1 食品检验的方法

(1)感官检验,通过眼观色泽、鼻闻气味、嘴尝口味,手摸触感等方式判断食品的色、香、味等方面,感官鉴别不光能发现食品宏观上的变化,还可以鉴别出发霉、杂质等微观上的变化,感官检验作为最直接最简便的检验食品的方法有其不可替代的价值。(2)理化检测,运用物理方法、化学方法检测食品的成分和含量。这是个复杂的检验,食品检验的指标不同,检验方法也各异。除了常规的分析方法外,用仪器分析法来检验食品卫生,包括有机成分分析方法和无机成分分析方法;用色谱法鉴定化合物分离混合物。这种检验的针对性较强,要具备专业知识。

2.2 我国对进口食品的安全监管措施

(1)制订并且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并建立了相关实验室加强对进口食品残留检测。(2)为了防止境外的有毒物质流入境内,先后了多个进出口食品风险警示通告,如《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将有毒食品拒之门外。(3)《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等规章对进口食品的加工厂实施有效的卫生注册登记,严格遵守卫生注册登记标准,只有达到资格,才能进入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3 我国进口食品监管面临的现状

一方面,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人均收入提高,市场潜力巨大,越来越多的国家愿意和我国合作,向我国提供出口食品。所以我国的进口食品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加。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我国区域发展不平等,加上有些技术的相对落后,食品安全的发展与发达国家存在一定的差距。随着进口食品的不断增加,面临的挑战也与日俱增。国际疫情的复杂多变、企业的唯利是图、社会责任感的流失、检验机制的不完善、检验技术的相对落后、卫生标准不够完善、法律不健全、风险预警以及快速反应机制较差、监管方式的缺陷等一系列挑战。

3 对我国进口食品监管的建议

(1)提高人民个人的防伪技术。针对进口食品,人民群众不能盲目跟风地购买,应该有自己的判断能力。可以以社区为单位,科普知识定期进社区,为老百姓宣传进口食品的辨别知识,提高老百姓的辨别能力。(2)从源头上进行监管。从种植养殖的生产第一线开始监管,从源头解决问题。比如监管农田少打农药、监管种植业的疫情,这样就不会让有问题的动植物流入市场。(3)企业内部鼓励制度。鼓励企业之间、企业内部成员之间互相监督,发现有辱企业形象的个人就举报,这样可以有力打击没有责任感的企业和个人。(4)创新。创新是国家发展的根本动力,是企业永葆活力的源泉。借鉴外国在进口食品安全监管的优秀成果,提高自身科技水平,创新出适合自己的最佳的监管方法,保障进口食品的安全性。

4 结语

食品安全关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我们需要国家的严格检验,但是我们自身也应该提高自己的鉴赏水平,学会简单的检验方法。

参考文献

[1]虞家琳.国际食品安全协会在京成立[N].中国食品报,2010-04-27(001).

进出口食品安全篇8

关键词:出口食品;安全问题;原因;对策

一、引言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进程中,中国加入了WTO,并且我国的食品和农产品一直拥有丰富的资源,在国外拥有竞争力的优势,这都促使我国加大了食品的出口量。但随着食品产业链的不断延长,食品的不安全因素越来越多。近年来,我国频繁曝出重大的食品安全问题:2008年“三鹿”奶粉三聚氰胺污染事件、2011年双汇“瘦肉精”事件、沈阳“毒豆芽”事件、上海“染色馒头”事件以及“地沟油”事件等;出口食品安全方面的诸如“宠物食品事件、毒牙膏事件、有毒鲶鱼事件”等。这一系列的事件逐渐使得食品行业失信于消费者,并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国际声誉和形象。因此对我国出口食品的安全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对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食品安全概述

1.出口食品安全的定义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食品安全的定义是:“食品中不应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因素,从而导致消费者急性或慢性毒害感染疾病,或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随着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食品安全的定义也在不断深化与拓展。从广义上讲,食品安全是在维护和改进生态环境的原则下,运用某种生产体系或方式而实现的一种生产成果,它是社会进步的体现;从狭义上讲,食品安全是对市场环境下的消费者对健康食品的需求,它是生产进步的体现。

2.食品安全的重要性

食品安全尤其是出口食品的安全不仅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社会的和谐安定,也影响着我国农牧业及经济的发展。

食品安全问题威胁人类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引发人们对食品安全的信任危机;食品安全问题会导致造成生产经营企业重大的经济损失,对食品行业发展带来了沉重的打击和障碍;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食品安全问题导致我国在国际上的声誉和形象受损。

三、我国出品食品存在的安全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食品的安全问题种类繁多,在出口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出口等环节中都可能出现有关的安全问题,下面将按其可能发生的顺序一一介绍并对其产生的原因加以分析。

1.生产过程中的问题及原因

在种植的食品中普遍存在使用农药、化肥、生长激素等问题;养殖的食品中存在使用瘦肉精、抗生素、激素等问题。这些有害物质都能够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而致使农产品药物残留及有害物质超标的直接原因是滥用或不当使用农兽药等投入品、农业环境污染严重等;根本原因是我国对农兽药使用的限制和监管力度不够,在实际的生产过程中仍有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高残留农兽药在相当广泛的使用;农牧业环境污染造成食品中重金属含量超标、重大动物疫病发生,这都直接危害食品的安全和消费者的健康。

2.加工、流通过程中的问题及原因

在加工环节中,大量的小作坊式的小型食品企业根本不具备生产安全的必备条件;在流通过程中,由于包装、运输、储存等设施落后和方法不当,导致有害微生物滋生繁殖,造成食品的二次污染。这是因为相关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不够,从而使一些企业钻了空子,为了追求更大的利润,不择手段非法生产营利;再加上有些人的责任心流失,贪图省事导致对食品的管理不善,产生了食品的安全问题。

3.出口环节中的问题及原因

我国对出口食品在农兽药残留和生物毒素的检测方面相关的方法和技术水平不够。例如,在农药残留方面,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的多残留方法可检测360多种农药,德国可检测325种农药,加拿大多残留检测方法可检测251种农药,而我国缺乏同时测定上百种农药的多残留分析技术。像这些类似的原因和现象都将使得在最后的出口环节监管不力导致安全问题的产生。

四、食品安全问题的对策分析

针对上述讨论的出口食品安全问题,必须采取相关的对策进行预防和解决。

1.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及法律法规

加强出口食物每个环节的监控,在种植和养殖、生产加工过程中,加大对农兽药、饲料、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力度,细化分工到具体部门,进行专项监管,充分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相互配合,共同杜绝滥用残留农兽药、有害饲料和食品添加剂的现象发生。同时,还应完善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把好质量关。这是因为,健全的法律法规是开展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是食品安全、食品质量的保障。

2.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素质和安全意识

要想全面有力地解决出口食品的安全问题,只有政府的监管和法律法规是不够的。还应从源头抓起,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和管理人员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最大化地宣传食品安全科普知识、科学种植养殖知识;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加强诚信、公德等社会主义道德意识。真正使他们意识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3.完整完善对出口食品的安全管理和检测体系

对出口食品在国内的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加强安全管理,实施从原产地到出境全过程的监控,严格实行备案制度,保证食品来源;同时健全我国出口食品风险分析制度、预警及信息制度等,保证食品出口的安全。另外,努力提升我国的食品卫生检测技术水平,加大对食品安全科技及财政的投入,借鉴国际先进的检测技术,建立自己的检测手段,把好食品出口的最后一关。

五、结语

食品安全问题是关系着人类健康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出口食品更是维系着我国在国际上的良好形象。产生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因素繁多而复杂,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任重道远,因此我国应在借鉴国际先进的食品安全保障经验的基础上,健全出口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及检测手段,全社会齐心协力,解决食品的安全问题。

参考文献:

[1]刘为军,潘家荣,丁文峰.关于食品安全认识、成因及对策问题的研究综述[J].中国农村观察,2007(5):73-79

[2]韩涛.我国出口食品安全问题研究[D].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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