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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项目评估报告8篇

时间:2023-01-30 22:08:42

公益项目评估报告

公益项目评估报告篇1

2004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其重要举措之一是改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制为核准制和备案制。今后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而只有“项目申请报告”一个环节,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同年,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并予以施行。

项目申请报告是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应报政府核准时,为获得项目核准机关对拟建项目的行政许可,按核准要求报送的项目论证报告。为进一步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指导企业做好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写工作,规范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2007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了《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和《关于〈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说明》,对项目申请报告编写内容及深度提出了一般要求和详细解释。

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是政府行政的强制约束,是企业在进行项目投资活动中必须担负的社会责任。其目的和作用非常明确,就是要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供核准的依据,避免或消除因项目建设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从而获得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

二、项目申请报告评估的要点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可见,对企业报送的项目申请报告进行核准是政府行为,对于重大、复杂的项目,政府核准部门要委托咨询方进行评估论证并提出评估报告。咨询机构在项目的评估过程中,既有为政府咨询把关的作用,也有代政府核准、审查的作用。评估项目申请报告应把握以下几个要点。

1.申请报告内容的完整性

国家发改委在2007年的《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中,对企业报送的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和深度提出了一般性的要求,其通用性强,涵盖的范围广,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咨询机构在对项目申请报告进行评估时,首先要对项目申请报告的完整性进行检验,应基本满足“通用文本”提出的一般性要求,对于简化的内容,要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验证。例如:发展规划、生态环境、征地、移民、拆迁和社会影响问题,几乎对于各个行业的项目都存在,项目申请报告不应简化,项目在资源占用、利用、能耗和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分析方面应根据项目的特点适当简化。咨询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应切忌项目申请报告“克隆”可研报告,或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充斥在项目申请报告的相关内容中。同时,还应对申请报告相关内容分析的充分性进行评估,例如:一条公路或铁路项目在申请报告中既要分析项目建设与路网规划的关系,也要分析与城市总体规划、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的关系。根据国家发改委“暂行办法”的要求,与项目申请报告同时附送的土地预审、环保批复等文件是否齐全,咨询机构也要进行验证。

2.突出体现投资体制改革的精神

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之一,是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进行核准。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和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因此,咨询机构在对项目申请报告进行评估时,应将重点放在项目的外部性、公共性方面,不应再对属于企业自主决策的市场前景、工艺技术方案、投资和经济效益等内部性的技术、经济问题进行评估论证,避免过多地干预企业的自主决策权。评估应解决项目在宏观层面的问题,应对项目与规划的关系,行业准入条件,对环境、社会的影响,资源开发利用的合理性进行重点分析论证,突出体现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的精神,切实解决政府关心的、涉及项目对社会和公共利益影响程度的问题。对项目在微观层面的具体问题关心越多,企业投资主体地位体现就会越少,评估重心偏离的就会越多,政府关心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就难以凸现出来。例如: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其规模大、投资高,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的问题多,社会属性明显,评估过程中应重点论证项目与总体规划及各相关行业规划的关系,着重解决好项目对社会影响问题;电力、煤炭、油气田和矿业开采等项目涉及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问题,评估应站在政府的角度,遵照国家的相关政策,对资源开发的合理性进行重点论证,避免出现垄断;工业、农副产品加工和部分城市公用设施项目耗能高、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大,并容易产生经济安全问题,评估应关注环保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并就其节能措施和经济安全运行问题进行论证。

3.摆脱可研报告评估的惯性思维

新的投资体制下,对可研报告的评估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企业投资、不使用政府资金的可研报告评估,评估是受企业之托,为企业决策项目提供咨询服务。另一种是使用政府资金的可研报告评估,这种情况是投资体制改革前常见的,一般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委托评估,咨询机构主要是为政府投资决策把关,同时也是为业主或企业提供咨询服务。本文提到的对可研报告的评估仍然指后一种情况。

对于使用政府资金的可研报告评估项目,咨询机构评估的目的是为政府和业主把关,评估的对象主要是可研报告,站在咨询服务的角度对项目提出意见,里面包含了专家、各方代表以及咨询机构本身的综合意见,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既涉及项目在微观层面又涉及宏观层面,但更加重视微观层面的具体问题。聘请的专家主要是专业性较强、涉及项目具体方案、投资的技术人员,同时也邀请环保、国土、规划、水电、消防等部门的代表参加,但总体上评估论证的过程是以专家为主。评估过程往往采取发现问题就要提出来、就要讨论的惯性思维和做法。

而项目申请报告的评估是为核准部门把关,评估的对象包括项目申请报告,也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或企业,咨询机构所站的角度是政府核准部门一方,性质类似于代核准部门审查。因此,评估项目申请报告时要摆脱评估可研报告过程中的惯性思维,坚持项目所涉及的必要性、市场分析预测、技术方案可行与否、经济上是否合理等属于项目内部问题由企业自主决策,避免过多地深入到项目的具体问题中去,确保企业在投资过程中的自主决策地位。评估要解决政府关心的宏观层面的、涉及项目外部的、公共性的问题。应该说,在规划、环评、土地、社会和宏观经济方面,项目申请报告的评估较政府投资项目的可研报告更详细、更深入、更加明确。评估项目申请报告时,评估会的专家组成也应以涉及项目外部性、公共性方面的技术、管理人员为主,以社会、技术、经济方面综合能力比较强的专家为主,不必要聘请涉及项目具体技术方案的专家,尽可能多地邀请各个相关部门的代表参加。

4.评估报告的组成和结论

正因为项目申请报告评估与可研报告评估在目的、角度和范围上不同,相应地,项目申请报告的评估意见也应具备明显的特点,做为咨询过程的重要成果性文件,其主要组成部分应包括项目所涉及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资源、节能、土地利用、拆迁安置、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效果分析,还应阐述项目核准前所需报件的办理情况和主要意见,项目申请报告评估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应体现项目是否具备合理性和“可批性”。而非可研报告评估意见中的建设必要性、可行性方面的结论。

三、应注意的问题

公益项目评估报告篇2

一、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项目的特殊性

(1)资产评估司法鉴定主体资格的双重性。我国对鉴定主体资格采用鉴定权主义,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资产评估司法鉴定主体包括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机构和资产评估司法鉴定人。在实施资产评估司法鉴定工作时,资产评估机构的身份是司法鉴定机构,经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身份是司法鉴定人。正是资产评估司法鉴定主体资格的双重性,才造成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时面对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的双重性。

(2)资产评估司法鉴定客体的涉案性和广泛性。资产评估司法鉴定的对象主要为民事诉讼中涉案的财物或权利,包括立案时、诉讼中和执行中的财物或权利,所有的鉴定对象均涉及诉讼原被告双方甚至是第三人的切身利益。鉴定结论一直是诉讼当事人关注的焦点之一,强烈要求鉴定结论具有公正性、准确性、合法性。在个别的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中,也会涉及资产评估司法鉴定,但不是主流。实际工作中,鉴定对象不仅有一般意义上的各类资产,还有需要补偿的损失和需要确定的成本等特殊客体。

(3)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的证据性。目前,资产评估司法鉴定的报告表现形式一般可分为两种,一是资产评估报告;二是按《司法鉴定文书规范》要求出具的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意见书。不管采用何种报告形式都不能改变报告的证据性质。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作为司法鉴定结论,是一种特殊的证据形式,是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

(4)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使用的限制性。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作为鉴定结论并非是当然证据,其证据力并不当然优于其他证据,必须经诉讼当事人当庭质证,且由法庭最终审查并认证。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只有经过质证程序后才能依法产生证据力,作为法庭判案的证据。司法鉴定报告合法应用前的质证程序,客观上对评估责任起到了一定过滤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5)资产评估司法鉴定立场的中立性和超然性。和贷款抵押评估、非货币资产出资评估、拆迁补偿评估、上市公司资产流入类评估、国有资产流出类评估等就高倾向评估以及税基评估、MBO企业整体评估、民进国退企业改制、处置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上市公司资产流出类评估、国有资产流入类评估等就低倾向评估不同,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既不就高也不就低。因为一方的多得或少付必然是以另一方或第三方的多付和少得为代价的。不公平地增加一方的额外利益必然损害另一方或第三方的合法利益。对于资产评估司法鉴定,评估立场应坚持中立性和超然性,使评估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得到充分彰显。

(6)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项目启动权行使的特定性。评估项目的启动权由评估业务的委托人拥有。不同司法领域和环节,委托人有所不同。在自诉案件受理阶段,一般由主张权利的当事人向法院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在案件审理和执行环节,我国目前实行司法官授权鉴定制度,或称中立鉴定制度,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项目的启动权由法院行使。在公诉案件的立案阶段或侦察阶段,一般由检察部门或公安部门进行启动。在仲裁领域,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确定司法鉴定机构,无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司法鉴定机构。

(7)资产评估司法鉴定具体事项的指定性。一般情况下,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项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以及评估基准日都是法院指定的,司法鉴定报告的用途或评估目的也是法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不得随意变更。对于资产评估司法鉴定对象和评估范围内有详细清单的资产的权属问题,司法鉴定人只需尽到关注和披露义务,不对权属影响评估结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对于涉及股权资产评估时,仍须按法律权属指导意见规定处理,在报告中充分披露。对产权不清的资产尽量让有关当事人认定,并与主管法官做好沟通工作。

(8)评估基准期的复杂性。一般的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项目是以法院等委托人指定的某年某月某日为评估基准期,以法院的委托函的落款日期即委托日期为评估基准日。但有些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项目(如损失评估类司法鉴定项目)只能使用评估基准期,为一个特定期间,从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具体期间长度,由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长短决定。

(9)鉴定结论取价标准的唯一性。不管是对普通对象的评估,还是对损失补偿的评估或对成本的评估等,都必须采用价格标准,而不能采用价值标准。这和企业价值评估或无形资产评估有所不同。只有以价格标准为基础进行评估,才对诉讼当事人是公平、公正和合理的。如果采用价值标准,当价格和价值背离时,必须有一方为这种背离付出代价,这是利害关系人不能接受的。虽然市场价格很多时候并不等于价值,如股票和商品房的价格暴涨暴跌,但市场价格是公平的,市场风险的承担和转移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除了以上列举的特殊性外,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项目还有其他一些特点,如评估工作周期法律有明文限制等等。

二、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项目的评估风险识别

对于风险的认识,不同的领域会有不同的概念和解释,并对风险进行不同分类。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项目的鉴定风险实质就是评估风险。对于评估风险,评估行业长期以来缺乏统一的、权威的定义。对评估风险认识的差异,必然会带来风险防范的差异和疏漏。然而可以形成共识的是,对于评估行业来说,不管什么评估领域和什么评估专业,评估风险一定和评估责任及自身利益密切相关,因为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一旦可以免责或没有利益损失,所谓的评估风险就会荡然无存,同时评估行业也会失去存在的必要。评估风险是由资产评估的经济职能决定的。评估风险的识别存在两个标准,一是评估责任标准,二是利益损失标准。评估责任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依法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应当履行的义务。评估风险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因故意或过失通过特定评估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作为侵权工具、或违法工具、或犯罪对象以及在评估项目全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和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禁止的情形等原因,依法需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的可能性、或者虽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客观上存在导致其经济利益遭受损失或对其相关权利造成不利以及受到评估协会行业制裁的可能性。从上面的定义可以看出,评估风险完全基于评估项目。评估风险一旦变为现实,必然会使评估机构或其评估人员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失或对相关权利造成不利。需要注意的是,评估合同违约风险、开展未经许可的评估业务、评估费坏账、与评估项目无关的管理风险和经营风险等风险不属于评估风险,但违反保密义务的缔约过失责任因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为评估责任而构成评估风险。评估报告是评估风险最主要的直接来源之一。从评估风险直接来源或直接起因角度看,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项目的评估风险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因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原因引起的评估风险;二是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以外的原因引起的评估风险。从评估责任的角度划分,评估风险可以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评估风险、行政法律责任评估风险、刑事法律责任评估风险和其他责任评估风险。从评估技术角度划分,评估风险可以分为评估技术风险和非评估技术风险。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项目的评估风险主要来源是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引起的评估风险,而且行政法律责任评估风险占全部评估风险的主要份额。原因是资产评估民事责任和资产评估刑事责任注重评估结果,同时由于侵权构成四要件和犯罪构成四要件必须同时具备,因此难以形成评估责任。而资产评估行政责任不仅注重评估结果,而且注重评估过程,同时鉴于违法构成只有一个客观方面,而且涉及的管理部门众多,造成行政责任成为评估机构的主要评估责任。

公益项目评估报告篇3

第一条为加强全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529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实施细则》(陕财办企[]9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区范围内从事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集体森林资源资产,指集体林木、林地、森林景观资产以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资产。

第四条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和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资产评估准则及评估技术规范,在评估基准日,对特定目的和条件下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五条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一)涉及公益林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部级公益林,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地方公益林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准。

(二)集体商品林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500公顷(含500公顷)以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500公顷以下200公顷以上(含200公顷)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200公顷以下的报区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方法,遵照资产评估准则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二章评估范围

第七条集体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一)森林资源资产转让、置换的;

(二)以森林资源资产作价出资进行中外合资或者合作的;

(三)以森林资源资产作价出资进行股份经营或联营的;

(四)以森林资源资产从事租赁经营的;

(五)以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贷款、担保、作价抵债的;

(六)收购其他产权主体森林资源资产的;

(七)涉及森林资源资产诉讼的。

第八条森林资源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需要进行评估:

(一)因自然灾害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的;

(二)盗伐、滥伐、乱批滥占林地人为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的;

(三)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要求评估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森林资源资产不得进行资产评估:

(一)山林权属有争议或者不明晰的;

(二)未办理林权登记的。

第三章评估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集体林资源资产的评估,凡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金融机构抵押贷款项目,应委托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并有不少于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参加;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可委托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

评估咨询服务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报告,须经2名参加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组织的培训后取得相应资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人员共同签字方能有效,签字的评估技术人员应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人员从事评估业务应当遵守保密原则,保持独立性。与评估当事人或者相关经济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与该项评估业务。

第十二条资产占有单位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过程中,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核准和备案

第十三条需核准和备案的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申请人应向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三)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清单;

(四)选择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资质;

(五)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时间安排情况。

第十四条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后,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准申请。

(二)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核准申请后,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核,对符合核准要求的,上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五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的申请应包括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三)评估项目批准的经济行为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与所评估项目有关的林权证和权属变更的相关证明;

(五)资产评估机构、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资质证明;

(六)对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进行核查机构的资质证明;

(七)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和森林资源核查报告;

(八)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三)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资产评估范围与项目批准文件确定的范围是否一致;

(六)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七)资产占有单位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八)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和评估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咨询服务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评估咨询报告后,在评估报告或评估咨询报告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二)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资产占有单位备案申请材料后,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按照备案权限,办理备案手续;对材料不齐全的,予以退回。

第十八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表;

(二)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咨询报告)和森林资源核查报告;

(三)评估项目的批准经济行为文件或有关证明材料;

(四)与所评估项目有关的林权证和权属变更的相关证明;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范围与评估项目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三)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和评估技术规范的规定;

(四)资产占有单位是否就所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资产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公益项目评估报告篇4

近日,我省房地产(中介)专家委员会对《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表》评审细则进行了规范,以更利于各估价机构完善房地产估价报告,也方便了各评审人员具体操作。《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表》仍采用中国房地产估价与房地产经纪学会的统一格式,但对房地产技术报告的评审仅只有在“数据来源与确定、参数选取与运用及计算过程”中提出了要求,也就是依据“数据来源依据充分或理由充足,参数选取客观、合理,理论和现实上有说服力,有必要的分析和过程,计算过程完整、严谨、正确”进行评审。根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方法选用、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估价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所以对房地产估价报告进行专业技术鉴定,也主要是对其估价技术报告进行技术鉴定,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持估价报告;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估价报告。其实,作为一份完整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估价技术报告应是其最核心的部分,如果没有比较明确的评审要求,对估价机构和评审人员都不利于具体操作,报告评审会有失公允,也会使估价机构难以发现自身技术报告的缺陷而不求改进。

本人经过多次参加全省范围内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的专家评审和司法技术鉴定工作,阅历过一些估价机构所完成估价报告,结合自身工作经验和相关资料,对房地产估价技术报告存在一些常见问题进行综述,以供同行参考。

一、估价技术路线和估价方法常见问题及分析

《房地产估价规范》中对估价技术报告的要求是应详细说明估价技术思路,采用的方法及其理由、估价方法的定义。估价人员应熟知、理解并正确运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基准地价修正法以及这些估价方法的综合运用。但通过调查各估价机构所完成的报告,常见缺陷有:

(1)报告的技术思路、估价方法描述不清,估价方法也无定义。从估价报告的全局看,从价方法的选用是否正确,此问题很关键。选用方法应全面、恰当,是否有合理的说明和理由。不选用的,充分说明理由,选用的,简述了道理。

(2)只使用了一种估价方法。尽管《房地产估价规范》中有规定对同一估价对象宜选用两种以上的估价方法进行估价,但实际中我们大多数估价机构所出具的估价报告只采用了一种评估方法。当然,这其中也受到估价对象特殊性和当地估价条件的限制。但现在很多银行和拆迁管理部门都已明确提出,估价方法还是应选择两种以上评估方法,不得随意取舍;若必须取舍,应在估价报告中予以说明并陈述理由。

(3)能用市场比较法的没有用。市场比较法适用于同类房地产交易案例较多的估价,有条件选用市场比较法进行估价的,应以市场比较法为主要的估价方法。《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估价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

(4)有收益或有潜在收益的房地产的估价没有选用收益法作为其中的一种估价方法。有些估价机构对宾馆、酒店的评估,特别是在拆迁估价报告中对商铺或门面的评估不采用收益法而采用其它评估方法,致使委托方或有关当事人也会提出疑议。

(5)已明确的估价目的,适宜采用多种估价方法进行估价的,没有同时采用多种估价方法进行估价。估价方法的选用没有结合估价对象的特点或不符合有关的规定。我们评审报告就应就估价方法是否与估价目的、估价对象适用,以确定估价技术路线是否正确。

(6)具有投资开发或再开发潜力的房地产的估价,未选用假设开发法作为其中的一种估价方法。一些拆迁户在质询估价机构时经常会问到为什么没有采用假设开发法?这其实原因很简单,无论采用何种评估方法的估算结果,都必须是“拆迁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7)简单的采用成本法对任何物业进行进行估价。在无市场依据或市场依据不充分而不宜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假设开发法进行估价的情况下,可采用成本法作为主要的估价方法。而一些估价人员为了操作方便,一直沿用成本法或重置成本法直接估价,这已不适应市场的需要。

近日,笔着评审过某估价机构完成的对一宾馆的拆迁估价报告,该报告技术路线是对土地和建筑物价值分别进行评估,其中地价采用比较法和成本逼近法评估,建筑物价值采用成本法和收益法评估。看似采用了多种评估方法,其实质是只有一种评估方法,且没有坚持房地合一的评估原则,对一份有技术含量的拆迁估价报告而言是不妥的。

二、市场比较法常见问题及分析

市场比较法是估价机构应用得比较多的一种评估方法,基本上大多数的估价人员都能够熟练运用。但并不是说,每个人都能将该评估方法做得天衣无逢而无纰漏或瑕疵。尽管各估价机构所使用的市场比较法的格式都不会一致,但其要求或内涵应完全一样的,所以估价人员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操作,在能使估价结果真正符合市场价值。

(1)可比实例选择不当或可比实例不符合条件(用途相同、结构相同、所处地段相同)。如:比较实例的价格过高或者过低,交易日期与估价时点相隔过长(不能超过1年的时间,《房地产估价规范》和《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对此已有明确规定),房屋用途内涵不一致(如门面与商场铺面比较),非同一区域内案例比较。

(2)修正系数的确定没有充足的理由,修正系数的取值不统一、不规范或比较物与参照物相互颠倒。不同性质的房地产(如:居住、工业等),其因素修正时选取的侧重点和权重应不同。

(3)单项修正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的调整幅度超过了20%,或者各项修正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的综合调整幅度超过了30%。这种可能性主要是因为估价人员在选择比较案例的不恰当,或者有无意识让估价结果偏离正常值,手段并不高明而容易让人产生误解。

(4)比较修正的方向错误。因素修正时,将修正方向搞反,分子分母颠倒,土地未作年期修正;在比较情况说明时判断有差异应予修正,但在实际计算中未修正。

(5)区域因素比较修正的内涵理解错误或区域因素与个别因素混淆不请。区域因素与各别因素具体比较修正项目的选择没有结合估价对象与可比实例的差异。可比实例的状况必须是取其在成交日期时的状况,应与评估对象的特点结合起来。区域因素与个别因素具体修正因素可参照《房地产估价规范》。

(7)比较修正项目有漏项。可比实例的交易情况未说明,非正常交易情况的要进行交易情况修正而未进行修正;交易日期未能修正,日期修正应采用类似房地产的价格变动率或指数进行调整,也可根据当地房地产价格的变动情况和趋势作出判断,给予调整;建立价格可比基础时,价格内涵不一致,如报价与成交价格、楼盘均价与案例单价、含有房屋装修的成交价值等明显不一致时也未作任何修正;付款方式的不同也未作修正;对交易税费非正常负担的情况也未能修正等。

(8)间接比较与直接比较混淆不清。这个问题比较隐蔽,一般非专业水准也很难看出来,所以估价人员避免采用与之相关的比较因素进行修正,而导致结果偏差。

三、收益法常见问题及分析

收益法应该是估价人员比较好使用操作的一种评估方法,一般来说,只要采用资本化率、收益年限等参数取值合理、净收益计算无错误,评估过程是难以过多挑剔的。当然,收益法也有的银行明确提出尽量不要估价人员使用的估价方法。所以我们估价人员更应该慎重在使用收益法评估。

(1)收益期限确定错误。收益年限的确定未说明来源,一般是因为前面缺少权利描述造成的。收益年限的确定是我们估价人员争议比较多的一个参数,在拆迁评估过程经常会遇到这个问题。其实在《房地产估价规范》也有明确规定:当建筑物耐用年限长于或等于土地使用权年限时,一般直接根据土地使用权年限确定;当建筑物耐用年限短于使用权年限时,可先根据建筑物耐用年限确定未来可获收益的年限,然后再加上土地使用权年限超出建筑物耐用年限的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价值的折现值,另一种方法是将未来可获收益的年限设想为无限年,选用无限年的收益法计算公式(净收益中扣除建筑物折旧和土地取得费用的摊销)。

(2)没有以客观收益和正常费用作为价格评估的依据。出租收益是否稳定,对于客观收益没有考虑到未来的变化,要分析未来收益变化的趋势,不能只看当前收益情况。客观收益是与类似房地产的正常情况下的潜在毛收入、有效毛收入、运营费用或净收益进行比较,若与正常客观的情况不符,应进行适当的调整修正,使其成为正常客观的,不能仅依据某一个案例的收入情况确定。

(3)收益的测算错误。如果有已出租情况,要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分租赁期内(采用约定租金)和租赁期外(采用市场租金)两种情况分别计算;采用比较法求客观收入时,几个比较实例应与估价对象有可比性;计算毛收入时套用的天数错误、面积错误(应扣减的未扣减);计算毛收入时未考虑空置率或入住率、出租率(空置也要考虑客观租金),酒店还要考虑上座率。租赁收入没有包括有效毛租金收入和租赁保证金、押金等的利息收入。收益法中宾馆的自用办公用房、技术层、设备层、公共大堂等在计算时不能重复计算其收益;不是房产收入的也不能计入房产中,如宾馆中床、空调、桌椅、电视等其它设备设施,不能再单独计算价值。

(4)正常费用的测算错误。费用的测算遗漏了项目或增加了不合理的项目,如直接经营型房地产漏扣商业利润,以及正常费用中税金的计算只计算了房产税而没有计算营业税及其附加和土地使用税;如将折旧费、土地摊提费、抵押贷款利息、所得税等也计入扣除项目。对于带租约的房地产转让的评估,租约期内总费用的扣除项目没有按租赁合同的约定。根据租赁契约规定的租金涵义,若保证合法、安全、正常使用所需的费用都由出租方承担,应将四项费用全部扣除;若维修、管理等费用全部或部分由承租方负担,应对四项费用中的部分项目作相应调整。

(5)资本化率确定错误。资本化率的选取未说明求取方法和来源,确定方法简单;安全利率选取不当,缺少必要的说明(应选用同一时期的一年期国债年利率或一年定期存款年利率);用途不同的估价对象采用了相同的资本化率;把物价上涨率和经济增长率作为资本化率;未能区分综合资本化率、土地资本化率、建筑物资本化率之间的关系。

四、成本法常见问题及分析

一般来说,由于成本法对旧房的估价更难一些,所以用它来对新房评估更合适。但实际中估价机构在对工业厂房、在建工程及非收益类公共建筑物常用成本法评估比较适用。也有的在拆迁评估对旧房地产评估时也多采用成本法,这样计算过程更容易让人理解和接受,当然其估价结果是否即为市场价值还值得商榷。虽然成本法技术思路比较简单,但实际中成本法存在有许多问题。

(1)成本应为社会平均成本,即客观成本。我们评估过程中取费时采用的是项目实际发生额,应说明是否符合当地现时社会一般成本(即要区分实际成本和客观成本,采用重置成本,不能用重建成本);还要根据市场供求分析来最终确定评估值(体现在经济折旧确定上)。

(2)费用构成不完整,漏项或计算公式有错。成本法应计算的项目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开发成本、管理费用、投资利息、销售税费、开发利润、折旧。如:有的报告用成本法估算时缺管理费或正常利税等。

(3)注意各种物业的价格构成有无说明。评估抵押价值时的土地价值考虑是否正确(是否包含土地出让金),建筑物成本采用的重置成本或重置价格及其内涵(采用当地公布的重置价格还须进行期日修正)。

(4)成本法计算贷款利息时计息期有错。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地价是开始一次性投入的,也就是从一开始投入到工程完工都要计息,而建筑物的投入是在建造期内均匀投入的,故计算期应计建造期的一半。计算基数应为土地取得成本、开发成本和管理费用之和。

(5)开发利润计算时,不同的利润率要对应不同的计算基数。开发利润应以上地取得费用与开发成本之和为基础,根据开发、建造类似房地产相应的平均利润率水平来求取。销售利润率对应的基数为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价值求取。

(6)销售税费的依据是销售收入不是成本,税费的构成是否正确。注意计税方式是否正确,要结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交易双方负担各自应负担的税费进行计算,如房产税、营业税、交易契税、印花税等。

(7)折旧计算是否正确。建筑物经济寿命晚于土地使用年限,按建筑物实际经过年数加上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计算折旧。成本法估价中的建筑物折旧,应是各种原因造成的建筑物价值的损失,包括物质上的、功能上的和经济上的折旧,而我们多仅只采用直线法求取拆旧额,其实质只是建筑物理值减损。无论采用上述哪种折旧方法求取建筑物现值,估价人员都应亲临估价对象现场,观察、鉴定建筑物的实际新旧程度,根据建筑物的建成时间,维护、保养、使用情况,以及地基的稳定性等,最后确定应扣除的折旧额或成新率。

五、假设开发法常见问题及分析

对在建工程评估采用假设开发法是我们估价机构最常用的一种方法,运用此方法应把握待开发房地产在投资开发前后的状态,以及投资开发后的房地产的经营方式,如售租或和自营等,估算结果应为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价值扣除开发成本、管理费用、投资利息、销售税费、开发利润和投资者购买待开发房地产应负担的税费,而我们经常发现有的估价报告对上述项目进行计算时有的就混淆不清。

(1)注意项目必须是有投资开发和在开发潜力的房地产。不同类型的房地产还应根据市场情况分别估算未来市价,其未来的用途应该合法和符合最高最佳使用原则。

(2)察看项目是否齐全是否项目有具体表述和利用计算如风险损失。假设开发法应计算的项目包括开发完成后房地产价值、开发成本、管理费用、投资利息、销售税费、开发利润和投资者购买待开发房地产应交税费,不能遗漏应扣除项,如:不要漏掉买方购买土地、在建工程时应上交的锐金,开发利润估算时要注意计算基数与利润率的对应,评估毛地时还应扣除拆迁安置费。

(3)看静态方法和动态方法的注意事项。利息计算时,计算基数中漏项或多项。如:销售税费一般不计息);动态方法计算时楼价的求取中折现率的确定以及折现系数的确定要合理,不应考虑投资利息的估算和开发利润的估算,静态方法不折现。

六、结论

房地产估价报告是估价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产品,和其他行业提供的产品会出现质量问题一样,任何估价机构都不能保证自己的估价报告不会存在质量问题,这很正常。

我们审核在各种评估方法计算中,报告关键看的还是市场调查是否充分、掌握资料是否充足、理论支持是否有力、技术含量有多少。至于报告中估价技术思路和估价方法是否正确,估

价测算过程中采用的可比案例、各种原始数据,以及选择的各种参数和系数是否确有依据,计算是否正确,估价结果是否合理,应该看报告撰写过程的需要,严格的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等要求进行操作。

如何保证估价报告的质量?最根本的一点,就是正确把握市场,以市场信息为依据进行评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绝大多数的评估都要给出市场价格,所以估价报告所用的案例必须是来自市场的真实案例,不能凭空捏造;各项参数的确定要依据市场行情,尽量避免主观决定;估价结果要贴近市场行情,不能偏差太大。

公益项目评估报告篇5

【关键词】 投资性房地产; 评估准则; 会计准则

一、引言

我国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是新增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用于规范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披露等业务。为了加强会计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的协作,推广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2009年了《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与此同时,国际评估准则理事会(International Valuation Standards Council,IVSC)在2011年的第九版《国际评估准则》中也新增了有关投资性房地产评估的内容,即国际评估准则第233号《IVS233在建投资性房地产》(以下简称“IVS233”)。虽然在建投资性房地产情况比较特殊,但IVS233与我国的指导意见之间不乏可比性。本文期望通过对这两者的比较为今后进一步完善我国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准则提供一些借鉴。

二、国际资产评估准则与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的总体框架比较

第九版《国际评估准则》与早期版本相比,修订后的准则在语言和形式上有了重大的变化,准则内容突出了原则性。《国际评估准则》是由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制定的。2008年,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International Valuation Standards Committee)改组为国际评估准则理事会(International Valuation Standards Council),简称为IVSC。IVSC是一个独立的、非营利的民间组织,实行会员制。改组后的会员不再局限于专业评估机构的社团组织,还吸纳了包括评估机构、评估报告使用方和学术界等更为广泛的代表,目前由来自54个国家的74个成员组织组成。第九版《国际评估准则》包括3项通用准则、6项资产准则以及2项评估应用。通用准则适用于所有的资产类型和评估目的。资产准则对具体资产的评估提供指导,包括“准则”和“注释”两个部分。评估应用服务于常见的评估目的,包括“准则”和“指南”两个部分。

《中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中的基本准则是由国家财政部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评估具体准则则是由财政部授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并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主要负责制定资产评估执业具体准则和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并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同时依法接受财政部和民政部的指导与监督。至2012年,我国财政部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了21项资产评估准则,包括2项基本准则、9项具体准则、4项评估指南、6项指导意见。与国际评估准则相比,我国的评估准则层次更加分明,内容更为充实。另外,我国的资产评估准则还特别强调了评估师的职业道德以及评估机构的质量控制。

三、《IVS233在建投资性房地产》与《投资性房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比较

目前IVS233对投资性房地产制定的准则主要针对在建情况,但仍对投资性房地产的一般情况及相关概念进行了描述。抛开IVS233中对在建情况的描述,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将IVS233的相关内容与我国指导意见中的相关内容作个比较。

(一)主要相同点

1.主要依据相同

《IVS233在建投资性房地产》在国际评估准则中不属于《IVS230不动产权益》,IVS233主要依据通用准则和不动产权益准则的原则制定。同时,IVS233在注释3中将财务报告作为评估目的,在注释12中将财务报告列为特别注意事项,所以IVS233也必须遵循《IVS300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的原则。《投资性房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在第一条就明确指出,该指导意见是依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制定的。我国的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了投资性房地产是企业的一项重要资产,必须列于财务报告中。因此,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是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

2.评估一般目的相同

在我国的资产评估理论中,资产评估的一般目的是资产的公允价值,而资产的市场价值是公允价值的基本表现形式。IVS233注释4指出,“此准则提供评估在建投资性房地产的市场价值时应遵守的原则,市场价值是指在市场中模拟交换的价格”。指导意见第三条指出,“对符合会计准则规定条件的投资性房地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公允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第十条指出,“会计准则中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一般等同于资产评估准则中的市场价值”。由此可见,两者的评估一般目的都是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即市场价值,而我国的指导意见则更加侧重于结合会计准则。

3.评估方法相同

由于投资性房地产自身的特性,成本法不适合用来评估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IVS233和指导意见都优先考虑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来评估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IVS233注释6指出,“在缺乏直接可比的销售证据时,评估价值必须使用一个或多个以市场为基础的估值方法”、“关键投入的可比市场数据用以支持贴现现金流量预测或收入资本化的计算”。IVS233不仅赞成使用市场法,而且支持更加广义的市场法——“在不同的地点或在不同的条件下可比房地产的销售证据”、“在不同的经济条件下成交的房地产销售证据”。评估人员依据IVS233运用市场法时可以获取更广泛的信息,但是必须对不同条件下的差异作出合理的解释和适当的调整。运用收益法时,有关参数选择还需结合市场法。指导意见则在《第四章评估方法》中用大量篇幅对市场法和收益法的运用进行了详细阐述。

4.重要参数相同

用市场法评估投资性房地产价值,评估结果的准确性有赖于可比案例的选取。IVS233注释6和指导意见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都明确了可比基础的重要性。指导意见采取了更为谨慎的态度,同时对有关比较因素作出明示,包括“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容积率、使用年期、面积、具置、经营业态和所带租约等”。收益法的主要参数有:收益额、收益期限和折现率。IVS233在注释11“租赁”中对租赁收入的解释体现了收益的计算;注释9“现金流可能持续时间”体现了对收益期限的确定原则;注释11“风险”中指出,“折现率是市场中典型的买方所要求的最低回报率”。指导意见则在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内容中以“净收益”、“收益期限”、“折现率”这样的字眼明确提出了对收益法三大参数的相关要求。

(二)主要区别

1.表述不同

IVS233中并没有对“市场法”、“收益法”等类似字眼形成一个专有名词,而是用“现金流量预测”、“收入资本化”等来描述。由于语言的不同和翻译的缺憾,势必约束了对国际评估准则的全面理解。但这些差异尚且停留在局部,未对全局造成重大影响,亦不构成IVS233和指导意见的实质性差异。

2.定义不同

IVS233中的“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土地、建筑或部分建筑。不包括:(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2)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作为存货销售的房地产。我国指导意见中的“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企业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其中,“房地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固着在土地、建筑物上不可分离的部分及其附带的各种权益。指导意见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与IVS233的定义略有不同。

3.详略程度不同

IVS233相比指导意见更具原则性,内容较为简洁;指导意见则更加具体,在解释有关概念时更为详细。例如,在运用收益法时,IVS233要求用建造成本、租约条款、经营成本、增长假设、折现率、资本化率和其他关键投入的可比市场数据来支持收益法的计算;指导意见要求评估师应当关注投资性房地产现有租约条款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包括租金及其构成、租期、免租期、续租条件和提前终止租约的条件。指导意见相比IVS233对“租约条款”进行了适当阐述,更加清晰明了。

4.结构不同

《IVS233在建投资性房地产》由准则正文和注释两部分构成。准则正文部分包括准则的适用范围、工作范围、实施、报告和生效日期,注释部分阐释了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及其类型、评估方法、评估输入参数、财务报告特别注意事项、抵押贷款评估注意事项。我国《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包括“引言”、“基本要求”、“评估对象”、“评估方法”、“评估披露”和“附则”。《IVS233在建投资性房地产》延续了国际评估准则中资产准则的一般结构体例,即采用了准则加注释的模式。其中,除了对在建情况的详细描述和一般要求外,主要涉及术语解释、评估目的、评估方法、评估参数和特别注意事项等。《投资性房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结构体例大体和其他专业准则的结构体例相同,采用了部门规章性质的条款式体例,符合我国的一般阅读习惯。主要内容涉及具体操作要求、评估准则、评估方法和会计准则中投资性房地产的分类等。两者在结构与内容上的差异主要来自于不同地区之间行文方式的差异,这些差异并不妨碍阅读者的理解,同样也不构成IVS233和指导意见的实质性差异。

5.关注内容不同

IVS233中除了对在建工程评估一系列注意事项的强调外,还特别明确了财务报告、抵押贷款评估的注意事项。除此之外,IVS233还在评估目的中列举了“收购、兼并和出售企业或部分企业、诉讼”,这些内容尚未体现在我国的指导意见中。指导意见中则提出了“土地使用权”、“区间值”的有关事项。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指出,“注册资产评估师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评估投资性房地产时,评估结论通常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第二十三条指出:“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市场法和收益法无法得出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时,可以采用符合会计准则的其他方法。如果仍不能合理得出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经委托方同意,还可以采用恰当的方式分析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区间值,得出价值分析结论,并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公允价值评估结论和价值分析结论的区别。”指导意见在分类、剩余使用年限和评估结论等方面对土地使用权作出了多条说明。而区间值则是我国评估准则中较为创新的部分,有效解决了我国评估实践中的难题。关注内容上的差异主要是由不同地区之间不同的政治经济政策以及具体评估实践不同引起的,都旨在解决实践中最棘手的问题,这些差异是必须关注的实质性差异。

四、比较启示与改进建议

(一)评估准则的制定与会计准则密切相关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中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满足特定条件的,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可以更好地反映资产的市场价值,满足会计信息相关性的要求。在经济增长的情况下,市场价值一般都会高于账面价值。企业资产的增加能够提升企业形象,有助于企业融资决策。专业的评估人员可以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提供专业意见,因此,IVS233和指导意见都在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中体现了会计准则的要求。IVS233在注释12中提出了对财务报告的特别注意事项,要求评估人员关注持续经营假设。指导意见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七条至第十条的内容中,明确要求评估人员在评估投资性房地产时,必须理解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与委托方及会计师进行充分沟通,了解其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披露的具体要求与建议。评估机构在执行其他评估业务时,同样会涉及到投资性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八条至第十四条关于可收回金额的内容中,对市场法获取公允价值、收益法获取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进行了具体的阐述;第二十八条则要求披露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 ——企业合并》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在企业合并或进行资产减值测试时,都有可能涉及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评估业务,而目前指导意见未对此作出特别说明,指导意见可就第8号、第20号会计准则以及其他会计准则的有关要求进行补充和完善。

(二)明确评估特定目的

评估特定目的会影响评估方法的选择进而影响评估结果。评估人员在评估时,必须首先确定评估特定目的。IVS233相比于指导意见明确了4个特定目的:财务报告、抵押贷款、诉讼和收购兼并。指导意见中主要涉及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但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各项经济活动频繁发生,单一的评估目的将无法满足未来经济发展的需要。目前以抵押贷款、诉讼和收购兼并为特定目的的评估业务已经较为普遍,指导意见中也应该加入特定目的的描述。例如,抵押评估是当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抵押权人依法以提供担保的投资性房地产折价或拍卖、变买该投资性房地产时,该投资性房地产所能实现的客观合理价格折算到设定抵押权时的价值。在确定抵押价格时,应根据抵押房地产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估价方法。对收益稳定的投资性房地产,可选择收益法评估。对可比实例较多的投资性房地产,可选择市场法评估。

(三)改进评估方法

在运用市场法评估投资性房地产市场价值时,可借鉴IVS233适当放宽条件。投资性房地产只是不动产中的一部分,可能会缺乏大量的实际交易案例来建立严格的可比基础,放宽在地点、时间和交易情况上的限制,便于实际评估工作。同时,这也要求评估人员要有扎实的业务水平和丰富的经验来调整差异,尽可能排除评估人员主观因素的影响,在对同一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评估时,由至少3名评估人员共同确定可比实例的最终选择,确保选取的可比实例能较真实地反映待估房地产的价值。

而在抵押评估中,在建的投资性房地产也经常作为抵押标的,评估在建投资性房地产可以选择假设开发法。假设开发法又称剩余法,是成本法与收益法的综合运用,符合房地产估价的最高最佳使用原则,适用于待开发土地、待拆迁改造的再开发地产、旧有房地产重新利用、在建工程等具有开发价值或潜力的房地产的评估。假设开发法考虑了在建投资性房地产未来的收益,评估结果更为合理,指导意见在评估方法一章中可加入假设开发法的应用说明。

【参考文献】

[1] 王志芳,闫建■.试论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及其方法[J].税务研究,2010(4).

[2] 王小力.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偏好分析[J].财会月刊,2012(1).

[3] 刘颖.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实务应用——资产评估在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中的应用[J].会计之友,2010(8).

公益项目评估报告篇6

近日,涉嫌低价“卖子”、利益外送的三湘印象(000863.SZ)身陷争议漩涡。

三湘印象前身为三湘股份,2016年5月19日以19亿元将张艺谋、王潮歌等成立的观印象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观印象”)纳入囊中,新增旅游文化演艺类业务,同年10月18日更名为三湘印象。

1月11日,三湘印象资产出售公告称,拟向上海中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中鹰投资”)出售上海中鹰置业有限公司(下称“中鹰置业”)99%股权。“本次资产出售将使公司的现金流量更加充沛,财务状况将会得到进一步的改善,持续盈利能力也会进一步增强。”

交易双方确认,本次交易标的作价为6.19亿元,以此计算的增值率仅为0.59%;而在2013年三湘印象收购中鹰置业99%股权时,给出的增值率达486.15%。尤其是,2013年至今,三湘印象为中鹰置业地产项目累计投入资金达20多亿元,此次三湘印象将业绩爆发的中鹰置业99%股权以如此之低的价格出售给关联公司,颇受市场质疑。

三湘印象在资产出售公告中对中鹰置业存货评估值、剩余可售面积等核心数据没有详细披露,这导致投资者难以从有限的数据中知晓此次评估的公允性,其信披质量存在瑕疵。

据《证券市场周刊》记者统计,截至2016年末,“中鹰黑森林三期项目”剩余可售面积约为3.70万平方米,若按照第三方房产中介网站披露的销售均价计算,该项目上述可售面积合计售价约为40.70亿元,此次三湘印象“仓促”出售中鹰置业股权涉嫌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低价卖“子”引爆舆论猜疑

工商资料显示:成立于2005年1月12日的中鹰置业,注册资本6.05亿元,法定代表人芮永祥,经营范围包括实业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形象策划以及建材销售。

据三湘印象介绍,2013年7月1日至今,中鹰置业主要从事“中鹰黑森林三期项目(9、10、11号楼)”建设,根据当时三期项目的开发进度和计划,三期3幢建筑预计将分别于2014年、2015年及2016年年末竣工交付。“除开发中鹰黑森林项目外,中鹰置业没有其他项目开发计划,也没有其他土地储备。”

此次交易评估是以2016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经审计中鹰置业账面净资产价值达6.22亿元,本次交易标的(中鹰置业99%股权)作价为6.19亿元,以此计算,中鹰置业评估值较净资产仅增值364万元,增值率仅为0.59%,这远低于三年多前收购时的增值率水平。

实际上,中鹰置业是在2013年才被当时的三湘股份收购的。2013年10月17日,上市公司公告称,拟收购中鹰投资持有的中鹰置业99%股权。根据当时天职国际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2013年6月30日,中鹰置业未分配利润为-5.01亿元,因此,在中鹰置业弥补亏损完成之前,中鹰置业不能进行利润分配。

即便如此,以2013年6月30日为基准日,经审计中鹰置业账面净资产价值1.04亿元,评估选取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中鹰置业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6.09亿元,增值率达486.15%。

当时上市公司表示,通过收购中鹰置业99%股权,并通过适当整合,逐步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充分发挥协同效应,丰富公司高端绿色科技地产设计开发经验,进一步提升公司在绿色科技地产领域的品牌影响力,打造绿色科技特色的房地产上市公司,同时增加企业后续发展的项目储备,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审计报告》显示:2013-2016年,中鹰置业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5.39亿元、2.12亿元、7909万元和22.48亿元,净利润分别为1.21亿元、2747万元、68万元和5.21亿元。

颇受市场质疑的是,2016年才开始大幅释放业绩的中鹰置业,却被三湘印象以如此之低价格出售,估值合理吗?

《证券市场周刊》记者分析发现,此次出售资产报告书看似合情合理,实则怪相重重。

是否变相提供财务资助?

首先,《证券市场周刊》记者根据三湘印象年报统计发现,“中鹰黑森林三期项目”2013年至2016年末累计投入金额达20多亿元。年报显示,2013-2015年,中鹰黑森林项目投入金额分别为4136万元、6.97亿元、6.33亿元,合计为13.71亿元。

三湘印象多次在财报中称:中鹰黑森林项目总投资金额为62.78亿元,按照三湘印象计划2016年年底完工,且三湘印象在出售资产公告中表示,中鹰黑森林三期项目“在2016年集中交房”等推测,该项目应该已经完工,若是以此推测计算,三湘印象2016年对该项目投资金额(总投资金额-2015年年末该项目实际投资金额55.73亿元)约为7.05亿元。也就是说近四年三湘印象对中鹰黑森林项目累计投入金额约为20.76亿元。

据三湘印象2013年披露的《审计报告》:截至2013年6月末,中鹰置业货币资金余额仅为6562万元,而长期借款达9亿元;2011年、2012年及2013年上半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4.41亿元、2.62亿元和-4238万元。

上述数据说明,中鹰置业存在很大的资金压力,显然依靠自身实力难以完成“中鹰黑森林三期项目”。

而上市公司在2013年收购中鹰置业时特别提到,“本次收购中鹰置业是公司实现打造低碳节能住宅上市公司的战略性收购,不存在变相为交易对方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甚至,上市公司还表示,根据中鹰置业评估报告预测净利润,本公司各年度可免息使用中鹰置业资金金额不低于:2014年度为2.16亿元、2015年度为3.16亿元、2016年度为4.90亿元、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为6.60亿元。

而且,“上述免息使用资金金额应扣减本公司实际累计从中鹰置业分配所得的现金股利。”

可是,在2013年至今的历年财报中,三湘印象都没有提到是否享用了中鹰置业上述金额的免息资金。年报数据反而显示,收购中鹰置业后,三湘印象财务费用连年暴涨。

2013-2015年,三湘印象财务费用分别为9710万元、1.11亿元和2.15亿元,涨幅分别为346.99%、14.14%和93.89%。三湘印象真的享受到了中鹰置业免息资金吗?

按照三湘印象当初预计的施工进度及年报披露的投资额度来看,“中鹰黑森林三期项目”应该在2016年完工。

那么,三湘印象历时三年半,耗费20多亿元巨资才打造完成“中鹰黑森林三期项目”,为何此时拱手让人?其真实目的存疑。

存货被严重低估?

三湘印象在此次出售资产公告中表示,本次对存货的评估采用收益法,其中所涉及的未来盈利预测是建立在中鹰置业管理层对其未来经营的一个合理预测。如未来中鹰置业存货的实际销售价格、销售进度以及开发成本等评估假设不一致,将导致本次交易存在估值风险。

颇为怪异的是,三湘印象在公告中对中鹰置业存货是如何评估的、存货增值率等关键信息只字未提,而上市公司在2013年收购中鹰置业报告书中对存货评估有详细分析。

虽然三湘印象表示,“对存货的评估采用收益法,其中所涉及的未来盈利预测是建立在中鹰置业管理层对其未来经营的一个合理预测。”需要投资者注意的是,三湘印象此次交易对手方中鹰投资董事长及实际控制人芮永祥原为三湘印象副董事长,其在2016年12月19日才辞去三湘印象董事及副董事长职务,芮永祥目前仍担任中鹰置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仅从三湘印象此次出售资产公告披露的信息,投资者显然难以了解中鹰置业的评估值是否公允,其公告信息披露存瑕疵。

不过从三湘印象过往公告中,可对存货评估方法知晓一二。

在2013年三湘印象披露的收购报告书中,中鹰置业“开发产品”账面净值为7.44亿元,评估值为10.30亿元,增值率为38.50%。当时评估公司沃克森表示,存货评估增值5.16亿元,增值率31.02%,评估增值主要原因为:(1)上海住宅房屋市价有较大幅度增长,导致评估增值;(2)账面价值未包括相应的房地产开发利润,而评估值测算得到的是该项资产的市场价值,市场价值中包含了该项资产所带来的利润,导致评估增值。

同r,沃克森当时还表示,中鹰置业全部股东权益评估增值幅度较高主要是存货评估增值所致。本次对存货的评估采用收益法,其中所涉及的未来盈利预测是建立在中鹰置业管理层对其未来经营的一个合理预测。经初步测算,中鹰置业存货销售价格每变动10%,中鹰置业全部权益评估值相应变动约26%,因此如未来中鹰置业存货的实际销售价格、销售进度以及开发成本等与评估假设不一致,将导致本次交易存在估值风险。

据当时三湘印象公告披露,2012年、2013年1-6月,“中鹰黑森林三期项目”预售均价分别为42855元/平方米、38865元/平方米。

而三湘印象1月11日披露的资产出售公告则显示,2013年7-12月、2014年、2015年、2016年中鹰黑森林三期预售均价分别为41820元/平方米、56026元/平方米、60741元/平方米、70184元/平方米。“中鹰黑森林三期项目”2016年销售均价较2013年6月末的价格增长了80.58%,而可售面积下降不足一半;那么以此推倒,此次中鹰置业存货金额应远高于2013年。

《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中鹰置业存货余额达20.54亿元,都是“开发产品”,其中中鹰黑森林一、二期年末余额为3.55亿元,中鹰黑森林三期期末余额为16.99亿元。

如果中鹰置业存货是按照上述“中鹰置业存货销售价格每变动10%,中鹰置业全部权益评估值相应变动约26%”评估,中鹰置业评估值还会如此之低吗?

有意思的是,此次评估公司仍为沃克森,其在发表评估结论时提到,“本评估报告仅为业务约定书约定的报告使用者实施本次评估目的提供价值参考,不应当被视为是被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建议委托方和相关报告使用者在参考分析评估结论的基础上,结合实施评估目的时资产状况和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进行决策。”

剩余可售面积市值达41亿元?

当初上市公司收购中鹰置业99%股权时,原实际控制人中鹰投资承诺中鹰置业自评估基准日至2016年12月31日实际实现净利润不低于评估报告载明或推算的评估预测净利润6.59亿元。自2013年6月30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中鹰置业单体报表累计实现净利润6.68亿元,超过承诺净利润803万元,完成向三湘印象利润分配1.41亿元。

也就是说,三湘印象近4年间还是从中鹰置业分到了1.41亿元的净利润的。不过,《证券市场周刊》记者发现,如今“中鹰黑森林三期项目”最大受益人或许还不是三湘印象。

资料显示,中鹰置业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为“中环凯旋公寓”,对外推广名为“中鹰黑森林”,项目坐落于上海市普陀区万里板块。

2005年3月21日,中鹰置业从上海中环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8.99亿元价格整体受让万里示范居住区5-3地块商品住宅在建工程项目,并于2005年6月获得上海市发改委沪发改投(2005)105号文的批复确认。

中鹰黑森林项目于2004年8月开工,总建筑面积规划为27.39万平方米,由5栋多层住宅,11栋16-30层小高层及高层组成,总户数1129,容积率2.18。项目分三期开发,公司收购中鹰黑森林项目之前,一、二期已基本开发完毕。

据三湘印象2013年披露的收购资产公告,三期已预售住宅4837平米,车位11个,未来可售面积61571平方米,车位566个。

三湘印象只是在公告中提到,“上述项目在2016年集中交房,截止目前,三期项目已经全部取得《交付使用许可证》,90%以上客户已办理了交房手续。”但是,对于“中鹰黑森林三期项目”剩余可售面积及市场价值这一重要信息,三湘印象只字未提。

《证券市场周刊》记者根据三湘印象年报及此次出售资产公告披露信息大致推算出了“中鹰黑森林三期项目”剩余可售面积,结果极为惊人。

2015年年报显示,中鹰黑森林可供出售面积22.32万平方米,报告期末剩余可售面积为7.04万平方米。此次出售资产报告书显示,2013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中鹰黑森林三期项目只是在2016年确认收入面积3.34万平方米,已确认收入均价为58357元/平方米。以此计算,截至2016年年末,中鹰黑森林三期项目剩余可售面积约为3.70万平方米。

第三方中介网站“房天下”显示:截至2017年1月12日,中鹰黑森林销售均价为11万/平方米;“搜狐焦点网”显示:截至2017年1月12日,中鹰黑森林销售均价为12万元/平方米,入住时间2016年6月30日,入主楼栋正是9、10、11号楼。

若是以11万元/平方米计算,中鹰黑森林三期项目剩余3.70万平方米可售面积合计售价约为40.70亿元。

Wind资讯显示,2014年、2015年以及2016年1-9月,三湘印象营业收入为12.71亿元、5.20亿元和45.77亿元。

若是按照三湘印象2016年前三季度9.34%的净利润率计算,“40.70亿元销售收入”约可贡献3.80亿元净利润。

公益项目评估报告篇7

关键词:后评估;发展;程序;方法;意义

建设项目后评价概念最早出现在上世纪三十年代美国,主要是由于战争需要投资国家建设项目,议员们提出对这些投资效果进行客观地评价,以对公众进行交代。之后,银行及一些金融组织,为了降低自己的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建立起了后评价制度。英国:1994年成立英国后评价协会,英国海外开发署(ODA)从1975年开展项目的影响评价,并于1982年正式设立专门的后评价局,负责项目后评价的政策、计划、执行、报告和反馈,并选用外部的评价人员或评价小组从事具体的项目的后评价,除此以外还进行部门或地区的后评价,取得良好的效果。我国后评价建设制度建设情况: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由原国家计委首先提出开展后评价工作,并选择部分项目作为试点,同时委托人大开展项目后评价理论、方法的研究。1990年1月国家计委关于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的第54号文件,对后评价作用、目的、依据、程序、方法、做出了规定,这是我国制定的最早具有法规性的文件。1990年交通部《港口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和《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实施办法》,1994年中资公司成立后评价局,1995年,国家有关部委和重点企业部开始编制后评价管理办法或实施规程等规章制度,如国家发改委,原国家经贸委,国防科工委,国资委,铁道部,水利部,交通部,中石油,中石化,中国通信等。

建设项目后评估必要性:为了加快发展速度和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近年来国家先后投资巨额资金进行项目建设。这其中有一大部分项目已建成并投入使用,而且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有一部分建设项目,建成投入使用或运营后没有取得预期的效益,甚至有的根本就没有效益,与预期目标相差甚远,几年内也不易产生效益。由于存在以上情况,所以对建设项目进行后评估是非常必要的。通过工程建设项 目后评估,分析情况,分清原因,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与之对应的方法进行处理。对效益好的项目,我们可以总结经验,为以后类似项目的决策提供可借鉴的经验; 对未达到预期效益目标的项目,分析原因,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使其尽快提高效益,并注意以后在类似的项目上不犯相同的错误,减少经济损失,对近期无法实现效益的项目,分析具体情况,可改变其原定用途,寻找补救措施,尽可能使其发挥作用,减少损失。

建设项目后评估步骤:依据项目决策体制、项目管理权限及项目审批程序的规定,建设项目后评估工作应按三个阶段进行。(1)第一阶段:建设单位进行自我评估阶段。由建设单位或项目的决策单位进行项目后评估工作,负责编报“项目后评估报告”。(2)第二阶段:对“项目后评估报告”进行初步审查阶段。大型建设项目主要是国家对项目后评估报告和项目建设实际情况进行深入考察和行业建设项目反映出来的共性问题和特点,在国家的立场,从行业的角度,提出对项目后评估报告的初步审查意见。国家一方面对具体项目的后评估工作进行评估,另一方面为行业有关项目建设工作进行经验教训总结,最后由国家完成“项目后评估审查报告”中小型设项目可由省进行初步复查工作。(3)第三阶段:对“项目后评估报告”的复审阶段。大型建设项目由国家计委组织有关方面人员或聘请专家对国家的项目后评估审查“报告”和项目单位自我评估的“项目后评估报告”进行复核审查,从微观与宏观相结合的角度提出“项目后评估复审报告”中小型建设项目可由国家或委托后评估机构进行后评估的复审工作。以上三个阶段的后评估工作程序,有利于保证建设项目后评估工作的广泛性、全面性和公开性,又有利于实现评估结论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可靠性。建设项目综合后评估是在项目决策、执行、运行、效益和影响后评估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和总评估,并对建设项目的前景做出估价,对建设项目后评估中所揭示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由于建设项目后评估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阶段工作进行分项后评估后,必须将各阶段、各项的评估内容和相互交织内容的评估指标,经过核查、比较、归纳、整理和综合分析,从整体上对项目做出全面客观的后评估,做出正确的判断和总评估结论。

建设项目后评估方法:一般而言,行项目后评估的主要分析方法应该是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在项目评价的实际过程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方法有三种:前后对比法,有无对比法和因果分析法。前后对比法是将项目实施前即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评估时,预测的效益和作用与项目竣工投产运行后的实际结果相比较,找出变化和原因。这种对比是进行后评估的基础,特别是在对项目财务评价和工程技术的效益分析时是不可缺少的。前后对比法是通过大量的参数比较,将被评对象(政策、计划、项目等)执行前后的有关情况进行对比,从中获得评估的依据。这种方法是将事前和事后可以衡量的指标值进行比较,用指标的变化回答评估的问题,如效果、影响等。应用前后对比法的主要困难在于如何将被评对象所产生的效果和其他外在因素、偶然事件、社会变动等所造成的效果加以明确区分。“有无对比”是指将项目实际发生的情况与项目可能发生的情况进行对比,以度量项目的真实效益、影响和作用。对比的重点是要分清项目作用和影响,与项目以外因素的作用和影响。这种对比用于项目的效益评价和影响评价,也是后评价方法的一个重要原则。“有无对比”与“前后对比”不同的是在后评估同一时点上,将项目实际发生的情况与项目可能发生的情况进行对比,以度量项目的真实效益、影响和作用。对比的重点是分清项目作用的影响与项目以外作用的影响,这里的“有”和“无”指的是评估的对象,即计划、规划或项目,通过项目的实施所付出的资源代价与项目实施后产生的效果进行对比得出项目的好坏。对比的关键是要求投入的代价与产出的口径一致,也就是说,所度量的效果要真正归因于项目。实际上,很多项目特别是大型项目,实施后的效果不仅仅是项目的作用,还有项目以外多种因素的影响,简单的前后对比不能得出项目效果的真实结论。由于一些投资项目(如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建设周期较长,在此过程中,受社会经济发展变化,国家政策等外部客观因素影响,以及项目执行或管理单位内部的一些主客观因素影响,导致项目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对项目实施效果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较大影响。因此,在项目后评价时,为了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措施和建议,就需要运用一定的方式方法,对这些变化进行因果分析。项目后评估是对已完成的项目的目的、执行过程、效益、作用和影响所进行的系统的,客观的分析,通过项目活动实践的检查总结,确定项目预期的目标是否达到,项目或规划是否合理有效,项目的主要效益指标是否实现,对项目的建设和施工起着监督的作用,通过分析评价找出成功或失败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通过及时有效的信息反馈,未来新项目的决策和提高完善投资决策管为管理水平提出建议,时也为后评估项目实施运营中出现的问题提供改进意见,从而达到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由此可见,项目后评估应该保持其现实性、客观性,全面性和反馈性,它是提高项目决策和管理水平的必要和有效的手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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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公益项目评估报告篇8

第二条项目评估,是指科技部各专项科技计划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和竞争的原则,择优遴选具有科技评估能力的评估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标准,对项目进行的专业化咨询和评判活动。项目评审,是指科技部各专项科技计划主管部门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科技、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标准,对项目进行的咨询和评判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项目立项(含项目招标)、项目检查、项目验收等过程中组织或参与评估、评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组织者、承担者,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以及项目推荐者和项目申请者(含投标人和项目责任人,下同)。

第四条科技部负责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督查工作。

第五条项目评估或评审活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评估机构的项目评估报告或者评审专家的项目评审意见是科技部管理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条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即科技部各专项科技计划主管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受委托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科技部直属事业单位和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项目立项、检查、验收中评估评审的各项规则、程序和办法,正确履行对项目评估评审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能,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

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对于评估评审意见的采纳情况,必须在报批时予以说明。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在组织评估评审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直接从事、参与或干预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不得向评估机构、评估人员或者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二)不得利用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委托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评估机构或者聘请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评审专家承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

(四)不得聘请按规定应当回避或者在以往评估评审工作中有不良记录的评估机构或者评审专家;

(五)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评估评审资料、评估人员或者评审专家名单、项目评估报告、评审专家意见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评估评审情况;

(六)不得隐瞒、歪曲或者不如实反映评估机构或者评审专家提出的明确意见;

(七)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处理与评估评审工作相关的质询、异议和举报;

(八)不得串通某一项目申请者以排斥其他项目申请者;

(九)不得领取评估评审费、劳务费,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估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第七条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即受委托承担评估评审活动的科技评估机构、评审组织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项目评估评审有关规则、程序和办法,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开展项目评估评审活动。

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利用承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不得违反项目评估评审工作方案和预算的规定;

(三)不得在规定程序以外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项目申请者合法权益;

(四)不得为评估评审对象编写立项可行性报告,或者检查、验收工作中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评估评审资料、评估人员或者评审专家名单、项目评估报告、评审专家意见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评估评审情况;

(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估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第八条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应当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项目评估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作出评价或者提出意见。

项目评估人员或评审专家在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发现与项目或项目申请者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关系的,应当主动向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申明并回避;

(二)不得利用评估人员或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或者与评估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有利益关系者获得项目立项或者通过检查、验收提供便利;

(三)不得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

(四)不得为得出主观期望的结论,投机取巧、断章取义、片面作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五)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许可使用被评估评审对象的商业秘密;

(六)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允许,不得单独与评估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接触、不得复制保留或者向他人扩散评估评审资料,泄露保密信息;

(七)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估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第九条项目推荐者,即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当对推荐申请立项或者检查、验收的项目进行必要的考察、论证,如实反映所推荐项目和项目申请者情况,以及与项目申请者的关系、对项目申请者的了解程度。

项目推荐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歧视潜在项目申请者,故意不推荐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

(二)不得与项目申请者串通,在项目立项申请材料或者检查、验收申请材料中弄虚作假;

(三)不得为项目申请者拉关系,干扰项目评估评审工作;

(四)不得索取或者接受项目申请者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第十条项目申请者在项目的立项、检查、验收过程中,有义务接受并配合评估机构的评估或者科技计划管理部门组织的评审,按要求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和信息,确保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真实、有效。

项目申请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弄虚作假,故意在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

(二)对同一项目(包括研究内容相同或者相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立项;

(三)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人员、评估人员、评审专家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项目的评估评审信息;

(四)不得向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项目推荐者、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馈赠或者许诺馈赠钱物或给予其他好处;

(五)不得编造谎言、捏造事实诋毁、侮辱、陷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项目评估人员、评审专家和其他项目申请者;

(六)不得进行其他妨碍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的行为。

第十一条科技部法制工作机构、综合计划管理机构、科技经费管理机构和驻科技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对项目评估评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评估评审活动的督查工作可以采取经常性督查和专项性督查的形式。经常性督查是指对项目评估评审活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专项性督查是指对项目评估评审某个环节或某类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于重大项目的评估评审活动应当采取专项性督查方式进行重点督查。

第十三条评估评审活动的督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评估评审活动的各方当事人的汇报;

(二)查阅与评估评审有关的文件、合同、材料等;

(三)参加与评估评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核实;

(五)其他适当方式。

第十四条科技部各专项科技计划主管部门及其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视问题严重程度,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评估评审的重大情况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二)与评估评审活动的承担者、申请者、推荐者或评估人员、评审专家串通,编造虚假报告的;

(三)干预正常的评估评审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索取或收受贿赂的;

(五)其他,以及妨碍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之一的。

第十五条受委托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者或者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部可以分别情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终止评估或评审委托;非法收受财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没收所收受的财物;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与项目执行单位串通编造虚假报告,或者对重大问题隐匿不报的;

(二)、或者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之一的。

第十六条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部可以分别情况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宣布评估评审意见无效直至取消其参加评估评审活动的资格;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致使相关项目通过评估评审的;

(二),违背科学道德、有失公允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之一的。

第十七条项目推荐者和项目申请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部可以分别情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项目立项资格、终止项目合同,追回已拨经费、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相关人员或者单位推荐项目或者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立项的;

(二),以及妨碍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之一的。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活动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科技部进行举报和投诉。驻科技部监察局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一)对署名举报的,应当对举报人及举报内容保密。在对反映的问题调查核实、做出处理后,将核实、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听取意见。对捏造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对匿名举报的材料,有具体事实的,应当进行初步核实,并确定处理办法。对重要问题的处理结果,要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没有具体事实的,可登记留存。

(三)对投诉人的投诉,应当严格按照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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