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期刊服务咨询,发表咨询:400-808-1701 订阅咨询:400-808-1721

计算机协会任职报告8篇

时间:2022-04-18 09:38:18

计算机协会任职报告

计算机协会任职报告篇1

一、职能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三)加强对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境外市属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审计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维护社会稳定,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领导、协调监督本级和县区审计机关的业务。

(二)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市级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

(三)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市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市政府投资和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市属国有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市政府规定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市政府部门、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审计署、省审计厅授权审计的中省属驻宝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市级审计机关审计的其他事项。

(四)向市长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向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五)按规定对市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省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县(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区)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县(区)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市、县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县(区)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县(区)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全市审计信息系统,组织计算机审计和审计管理专业培训。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审计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机关会议的组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保密、接待、计划生育、精神文明、综合治理、后勤服务、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审计系统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拟订全市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项目计划,汇总编报审计统计报表;负责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协管县区审计机关负责人有关事项。

(二)法规审理科

负责审计工作规范性文件的拟订工作;负责审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政策咨询工作;组织对全市审计机关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复核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移送处理书等审计结果性文书;负责组织审计处罚的听证工作;组织对机关审计项目质量稽查和结果评估;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三)内审管理科

组织对市管辖范围内各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指导、联系市内部审计协会工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调研和培训、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认证工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全市审计信息管理系统,组织计算机审计和审计管理专业培训。

(四)财政金融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起草向市政府和人大的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审计县区政府预算的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市属地方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五)行政事业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级有关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审计市级主管部门及县区政府管理的科教文卫计生等专项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六)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的农业综合开发、扶贫、林业、水利等农业专项资金、资源能源、土地和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七)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一科

组织审计市政府投资和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监督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合法性;对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供货、中介等单位的收支活动进行调查;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八)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二科

组织审计市级交通运输、住房和城市建设部门的财务收支;组织审计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九)企业审计科

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社会保障审计科

负责审计由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市政府委托管理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及经办机构的财务收支;审计各项社会福利、救灾、救济、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一)经济责任审计处

指导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织对市管领导干部正职和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承担市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审计处

市审计处是省审计厅驻宝的派出机构,主要承担国家审计署和省审计厅授权的下列审计事项:中、省属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审计;负责审计中、省属事业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使用部、省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和专项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机关党的机构按规定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审计局机关行政编制64名。其中:局长1名(兼任审计处处长),副局长3名,总审计师1名,审计处副处长1名(副处级),经济责任审计处处长1名(副处级),科级领导职数22名(含监察室主任职数1名)。

五、其他事项

县(区)级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管理,实行双重领导、以地方党委为主的体制。县区党委在任免、调动、奖惩县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时,应事先征求市审计局的意见。市审计局要协助县区党委加强对县级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考察了解,经常反映情况,主动提出领导班子配备、调整的建议。

计算机协会任职报告篇2

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_________工程造价结算审计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工程造价结算审计业务范围

甲方委托的_________工程项目,具体项目以甲方委托的资料为准。

二、乙方结算审计人员的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以往执业经历中无不良记录。

(二)乙方结算审计人员必须为乙方在册人员,不得临时招聘人员。乙方结算审计人员应具备注册造价师或省级二级以上的造价员任职资格,精通造价知识,且从事本专业不少于3年。

乙方项目经理:

乙方主要审计人员:

(三)乙方将企业营业执照、资质以及结算审计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交甲方备案。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检查乙方结算审计工作的进度安排及落实情况。

2、对结算审计人员违反本规定及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乙方审计人员的工作情况向乙方通报,提出意见要求。

3、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乙方增加或更换审计人员,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4、结算审计完成后,甲方对工程总造价或部分单项工程进行复核,如复核审减金额超过乙方审定金额的5%,则甲方不予支付此部分工程结算审计费用,且甲方有权另行委托其他造价咨询机构进行二次结算审计,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并承担甲方二次审计费用。

5、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有关约定时,如甲方在结算审计前发现可单方解除合同;如甲方在结算审计过程中发现可单方解除合同;如甲方在结算审计结束后发现可全额拒付审计费用,已支付部分费用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起10日内返还,否则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甲方此部分的利息。

(二)甲方的义务:

1、及时向乙方提供施工合同、招标投标文件及与合同有关的其他资料原件,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及时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工程地质资料、现场签证资料、设计变更单及其他结算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为乙方派驻的审计人员提供食宿、交通、通讯等便利条件,但费用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有权要求甲方进行与结算审计工作相关的必要的配合和协调。

2、有权对甲方在工程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

3、有权按合同规定收取审计费用。

4、乙方在审核工程结算过程中,若发现竣工图、图纸会审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以及认质认价等资料不齐全(签收资料清单以外)影响审计工作的,或施工方不前来配合核对的,乙方有权书面(需盖公章)通知施工单位在5日之内(自通知之日起计算)将缺失资料补齐或前来核对,所补资料必须是原始资料且必须为原件,并且签章齐全。

(二)乙方的义务:

1、委派符合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精通工程造价业务且有较高职业道德的审计人员对本工程进行审计。

2、审计过程中坚持科学、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审计工作。

3、自签收委托人移交的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内提供该部分结算审计报告。全部单项工程出具审计报告后_________天内出具最终审计报告。时间每超一天,支付甲方500元违约金。由于非乙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顺延。

4、按照不同施工单位分别进行审计的书面审计报告要求一式六份,且审计报告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签字盖章后方为生效;按照各单项工程出具的书面审计报告要求符合甲方要求,审计报告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签字盖章后方为生效。两种形式的审计报告必须提供相应书面报告同内容电子版各1份。

5、乙方有随时向甲方就审计报告内容进行解释的义务。

五、结算审计费用

结算审计费用=甲方送审额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审减额_________×_________%,若乙方审减额低于:甲方送审额_________×_________‰,则按照审减额支付审计费用。

甲方送审额是指针对本项目甲方进行初审后的额度,具体数据以甲方确认为准。

六、付款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若甲方发现乙方造价人员有明显违背职业道德的审计行为(如吃、拿、卡、要或与施工单位串通损害甲方利益等),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另行选定造价咨询机构。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三)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两份。

(四)其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解决。

八、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开户行:

账号:

税号:

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计算机协会任职报告篇3

计划财务处工作需要能够准确、及时地提供图表、数据信息,完成财务经理分配的其他任务。营运资金及KPI的计算。协助进行内部控制,政策和程序的准备和执行。协助完成各类小组报告。以下是小编精心收集整理的计划财务处职责,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喜欢可以分享给身边的朋友喔!

计划财务处职责11、按时完成公司相关财务报表,统计数据;

2、负责项目公司财务管理工作;

3、根据国家税法、会计法等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并及时准确完成公司纳税申报工作。

计划财务处职责2协助制定其功能领域内短期及长期的公司决策和战略;

协助负责公司财政方面的业务和策略,包括会计管理、财务计划、财务程序、内部审计、财物、成本控制和投资研究分析;

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计划完成年度财务预算,并跟踪其执行情况;

协助管理和完善公司的经济、财务标准和程序,以满足控制风险的要求;

分析并改进现有流程,不断提高资金的利用率和工作效率;

协助进行集团计财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及部门员工的管理、指导、培训及评估;

进行成本预测、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确保公司利润指标的完成;

计划财务处职责3(1)参与制定和完善集团财务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

(2)负责组织集团财务预、决算管理工作;

(3)参与对集团所属子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编制内部管理报表,拟定财务分析报告和各类专题分析报告;

(4)负责组织集团税务管理工作,合理安排税务方案,防范税务风险;

(5)负责组织集团本部具体会计核算及税务申报工作;

(6)参与集团对所属子企业绩效考评工作;

(7)参与集团融资及投资相关工作。

计划财务处职责41、负责日常业务的会计核算;

2、负责费用报销的审核;

3、负责相关财务数据的整理和报送。

计划财务处职责51、对于月度、季度、年度情况的预测。

能与市场部、线下和线上销售以及供应链经理密切合作,整合销售预测。与各部门领导密切合作,收集运营成本预测。根据各职能部门收集的信息,协助整合每月的现金流量。协助财务经理月度综合损益表预测以及现金流报告。

2、业绩评估。

跟踪实际销售,折扣和返利,conso成本,conso利润和运营成本,重点是广告和促销(A&P),并与每月的预测进行比较。分析实际数据与预测数据之间的差距,并得到相关部门的反馈。总结业务趋势和异常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为维克中国的业绩管理准备其他可能需要的定期财务分析。

3、从财务的角度分析和支持各种业务计划的实施和进展。

为商业活动提供财务支持和建议。为销售和市场部门提供所有新产品上市、活动、新渠道和其他项目的财务支持和分析。与财务经理紧密协作,为其它新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定期跟踪新项目的进展,并向管理层提供主要财务指标的总结,如:净销售额,以人民币和百分比为单位的利润率,成本,以及运营成本和投资要求。

计划财务处职责61.协助完成银行日常税务申报工作底稿,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各类代扣代缴税款等。

2.协助各项税收优惠申请和税务备案申报。

3.协助按照税务局和管理层的要求编制各类税务报表和报告。

4.配合各项税务监管检查的资料需求,按照税务机关要求进行税务自查,配合完成税务稽查,查缺补漏,确保银行的税收执行情况符合现行税法的规定。

5.协助核对增值税进项认证和账面金额的核对,协助优惠免税相关明细交易核对。

6.协助发票管理、抄报税和发票购买等事宜。

7.协助税务系统开发上线前的测试和税务流程梳理。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计划财务处职责71.建立健全成本责任制度,加强成本责任考核。

评估成本方案,及时改进成本核算方法。

2.负责财务成本费用数据统计分析;

3.负责公司年度预算、决算的数据统计、编制与提交,月度费用预算的审核;

4.负责监督并参与项目立项过程,包括按规范作出项目成本测算,分析项目利润,规避项目风险,监督项目的回款,统计项目发生费用,核算项目总成本,编制项目总成本台账;

5.负责监督采购流程的合理性合规性,参与采购询价、议价,监控采购成本;

计算机协会任职报告篇4

关键词: 破产法;管理人制度;注册会计师

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通过了新修订的自200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取代了1986年12月2日颁布、1988年1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老破产法),标志着政策性破产、清算主义破产的结束和法律破产、再建主义破产的开始。新破产法将破产案件分为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清算三类,其中,管理人制度的设立更是突出的亮点,也对CPA产生了重大影响。既给CPA提供了新的机遇,也带来了新的挑战。

一、管理人制度

管理人是指受人民法院指定,在企业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程序中负责对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项的组织、机构和个人。我国的企业破产法不仅仅是破产清算法,还包括破产预防制度,即再建程序(重整与和解制度),管理人不仅存在于破产清算程序中,也存在于再建程序中。破产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这是将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与破产清算三程序受理阶段的合并规定,管理人的工作自案件受理开始贯穿三个程序,使用的是广义的管理人概念,所以称为管理人,而不是破产管理人。在163条的破产法中,第33-130条中共有61条规范直接提及“管理人”,足见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重要地位。管理人同时也承担着重要的职责,由职业机构或专业人员担任。

(一)管理人的地位

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实际上是一种信托人,即:管理人既不是债务人(破产人)或债权人中任何一方的人,也不是准司法机构,更不是破产财产的代表或者人,它与人民法院、债务人(破产人)、债权人三者之间是一种信托关系。因此,管理人的地位具有多角度、多层次的性质:1. 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受法院委托,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接受法院和债权人委员会的双重监督。2. 代表债权人的利益,更重要的是代表无担保债权人的利益,如破产申请之前一定期限内,对债务人(破产人)优惠性清偿行为的撤销权等。3. 代表破产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诉讼后果由企业承担。4. 管理人的权利来源于法律规定,债务人无权决定其资格的撤销或权利的终止。

(二)管理人的职责

概括来说,管理人在三类破产安检中均担负着重要的职责:

在重整程序中,接管法院裁定的重整企业、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监督债务人对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期满,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等。

在和解程序中,接管人民法院受理和解申请的企业、组织有关和解事务、组织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经过法院认可后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和解程序终结后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等。

在清算程序中,接管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清算的企业、组织有关清算事务、财产最后分配完结后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等。

(三)管理人的选任

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如果拟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管理人制度中对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注册会计师可以充当管理人的规定,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机遇在于:扩大业务范围、调整工作重心(在国际上,破产清算是CPA的重要业务领域之一),转换工作性质、提高社会地位,扩大国际合作、提高执业品质;挑战在于: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既可以担任管理人,还可以担任管理人聘任的会计人员、审计人员,要求有相应的角色转换能力和执业能力,并面临因过失而承担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刑事责任等法律风险和名誉、地位、社会关系等社会风险。抓住机遇、直面挑战,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优良作风,这既需要有勇气更需要有智慧,应从可以担任的管理人、会计人员、审计人员三个不同角色中把握。

二、作为管理人主体的CPA——管理人

(一)角色

主要有三种角色:1. 破产重整的监督者或组织者,即在重整期间,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2. 破产和解的管理者,即组织债权人会议审议和解协议,通过的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终止和解程序,管理人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3. 破产清算的管理者。

(二)职责

接管破产企业、从事相应的组织管理、监督工作、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等(如上述)。

(三)权利

1. 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2. 获得人民法院确定的报酬,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3.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有权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事务。4. 经人民法院许可,有权决定下列事项: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借款;设定财产担保;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放弃权利;担保物的取回等。

(四)监督

管理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要接受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债务人(破产人)等关系人在合法性、公平性、效率性、节约性等方面的监督。

计算机协会任职报告篇5

财务人员做好内部控制将对企业管控起着较大的作用,笔者以自己从财务―内控―财务的职业生涯谈一些观点,供读者参考。

一、财务会计与内部控制的发展渊源

企业内部控制从诞生的第一天起,就与财务有着必不可分的关系。内部控制的每一次发展,都离不开财务的积极推动。内部控制的渊源最早可追溯至古罗马时期的内部牵制,即双人制记账,一人记账,一人负责核对账目,以避免核算差错和减少舞弊。但真正独立作为一个专业词汇被运用于现代管理学,则源自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

1953年10月,审计程序委员会(CAP)又了《审计程序公告第19号》,将内部控制划分为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1972年,美国审计准则委员会(ASB)在第1号公告(SASNo.1)中,对管理控制和会计控制提出今天广为人知的定义:(1)内部会计控制。会计控制由组织计划以及与保护资产和保证财务资料可靠性有关的程序和记录构成;(2)内部管理控制。管理控制包括但不限于组织计划以及与管理部门授权办理经济业务的决策过程有关的程序及其记录。这种授权活动是管理部门的职责,它直接与管理部门执行该组织的经营目标有关,是对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控制的起点。

1992年,美国“反对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所属的内部控制专门研究委员会发起机构委员会(简称COSO委员会),在进行专门研究后提出专题报告:《内部控制一整体架构》,也称COSO报告。参与COSO报告的主要机构包括美国注册会计师协、内部审计师协会、财务经理协会、美国会计学会和管理会计协会。COSO报告指出:内部控制是一个过程,受企业董事会、管理当局和其他员工影响,旨在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营的效果和效率以及现行法规的遵循。

因此,现代内部控制理论的核心目标之一就是确保财务报告的可靠性,良好的内部控制离不开健全的财务控制。

二、财务管理的目标和内部控制目标的统一

企业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与财务管理同为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管理目标上具有统一性。

根据现代企业管理学的观点,财务管理的核心目标就是寻求股东财富最大化。对于这个目标,用数学公式来表述就是:企业价值=未来股权自由现金净流量/风险折现贴现率。在这个企业价值估值模型中,影响最大的就是分母中风险系数对贴现率的影响。反映在公司的日常运营管理中,就是指运营过程中各类风险对经营成果的综合影响。如果一个企业不能将各类风险对经营成果产生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也就无法确保企业价值的不断增长。

出于同样的目的,在现代财务管理学中还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即财务杠杆和经营杠杆。两者主要分别用于衡量企业运营中由于资本结构的差异或固定运营成本对企业经营成果产生的影响程度,并且通过对财务报告相关指标量化计算对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予以揭示。

三、加强财务内控的必要性

中国证监会于2008年7月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自2009年7月1日起,鼓励在所有上市公司和非上市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执行。该规范要求公司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2010年4月15日财政部又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施行。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三个内控指引出台的共同目标就是要求执行该规范的公司进行定期内部控制的自我检查、评估,为公司可能面临的各类风险进行积极主动防范。财务内控作为内部控制的重要一环,当然义不容辞。

四、财务人员如何在内控管理中发挥有效作用

财务人员如何在内控管理中发挥有效作用,需要以综合运用现代管理学理论作为指导,基本可以从如下六个方面着手实施:

1、坚守职业操守底线,承担诚实守信的受托报告责任

根据国际权威机构COSO内控框架整合体系,内控五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以及持续监督。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管理要求,目前绝大多数企业实行的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的委托与受托之间的人关系。而公司治理层所承担的就是与股东之间委托受托的契约责任,财务人员的编制财务报告的会计行为所承担的则是受托报告责任。因此,财务人员在编制财务报告行为的过程中,应坚守职业操守,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在受托责任中掺杂任何个人利益,也不得利用其受托地位谋取私利。如违背了受托报告责任中约定的法定义务,财务人员应该为自身的渎职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2、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体系,强化财务监督职责

财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颁布并统一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规定,对公司日常经济业务进行恰当的会计记录并编制真实、完整的财务报告。同时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立的原则、目标、要点的要求,从五个方面来完善公司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具体包括:①、完善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的原则性制度,其中会计核算制度应包括:会计核算的体制、主要会计政策、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会计报表种类及其格式等;财务管理制度应包括: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货币资金管理、往来结算管理、存货及其他资产管理、销售收入管理、成本费用管理、盈利及分配管理、财务会计报告与财务评价管理等。②、完善财务综合管理制度,包括:账务处理程序制度(对会计核算基本流程,有关会计事项处理的必需手续以及具体操作规范作出规定)、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会计稽核制度、内部牵制制度、财产清查制度、财务分析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等。③、完善财务收支审批报告制度,包括:财务收支审批管理办法、重大资本性支出审批与授权审批制度、重大费用支出审批与授权审批制度以及财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④、完善财务机构与人员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分级负责制、会计核算组织形式、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及管理办法、对违反财经纪律及企业财会规章制度事项的处罚规定等。⑤、完善成本费用管理制度,包括费用报销管理办法、成本核算办法、成本计划管理办法、成本控制管理办法、成本分析管理办法、成本费用考核管理办法等。

3、建立科学的预算管理体系,强化财务预算控制

科学的预算管理是整个财务管理的核心,而对于财务人员,也是公司财务与内控人员的建设公司内控体系框架体系的契合点。财务人员应根据公司发展的不同阶段,建立不同模式的预算管理体系。如在公司发展初期,应采用以资本为起点的预算管理模式;企业发展期的预算重点应实行以销售为起点的预算管理模式;处于成熟期的企业应实行以成本为起点的预算管理模式;而当企业经营处于衰退期时则宜采用以现金流量为起点的预算管理模式。集团企业应根据所属分支机构的专业特点、规模及其所处的不同发展阶段,采用不同的预算管理模式和考核指标,采用滚动的编制方法,对经营活动进行跟踪,随着市场的变化及时修订考核指标水平,以达到有效的考核目的。

4、加强财务人员在日常业务控制活动中的控制

财务人员应致力于三大方面的控制,加强对日常控制活动的监督,具体包括:①、加强授权审批过程中的控制。财务人员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提醒公司管理层合理设置授权审批级次,根据常规授权和特别授权的规定,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的责任。针对特别授权,更要严格限制,要从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的诚信做起,规范授权审批制度,在合理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对于重大的业务和事项,应该建立起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任何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②、加强财务部门会计系统的控制,按照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加强会计的基础工作,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的处理程序,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③、加强与财务保护相关的控制。企业应建立符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的财产日产管理和清查制度,采取财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的控制措施,确保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5、深入了解公司核心业务流程,强化对企业运营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识别及应对能力

要想加强财务内控在企业生产运营中的监督作用,财务人员必须提高风险意识。从财务报告编制开始,以公司的重要会计科目、财务指标的变化分析作为起点,评估公司总体财务风险;分析企业背景,所处行业、市场占有率以及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化(包括收入、毛利率、净利润)评估公司总体经营风险;从对重要会计报表科目的各个管理层认定(包括与交易事项相关的管理层认定、与账户相关的管理层认定以及与财务报告列报相关的管理层认定,具体包括存在与发生、权利或义务、完整性、估价与分摊、表达与披露)的有效性出发,逐个评估与上述管理层认定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与执行力度,评估相关控制风险。

针对上述内控薄弱点和失控点,如发现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应及时提出改进措施,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此外,通过内控测试、评价的科学方法,还可以逐步培养财务人员如何围绕公司总体经营目标,在各个业务环节和经营过程中建立并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逐步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从而为实现公司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提供合理的保证。

计算机协会任职报告篇6

一、核算中心工作职责

1、协助报帐单位编制预算,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更多资料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预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管理好报账单位的各项资金,确保报账单位各项业务顺利开展。

2、统一办理和审核报帐单位的财务收支。办理现金、转账、汇兑等资金结算,办理经费的拨入、支出、往来款项的收付等业务。监督管理报账单位各项资金的使用,严格支出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财经秩序,防止资金的浪费、挪用和挤占。

3、严格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统一为报账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对原始凭证合法性的审核、账务处理等财会事务。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保证核算操作规范合法达标。

4、统一编制会计报表,为报账单位和各部门提供财务报告,并提供各种会计服务,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合法、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接受报账单位对会计事项的查询和资金核对等。

5、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的各项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知悉情况。

6、负责报帐单位收费票据的领取、保管、分发和核销。为报账单位保管会计档案。

二、核算中心工作守则

1、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理财,认真履行职责。

2、对在执行会计服务业务中知悉的报帐单位经济(或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3、对报帐单位示意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予以拒绝。

4、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直至完善,方可受理。

5、对报帐单位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负有解释的责任。

三、核算中心工作人员主要职责

(一)、核算中心主任主要职责:

1、负责监督、指导、管理核算中心的各项工作;

2、组织核算中心人员学习法规制度和业务知识,以及思想教育;

3、负责向主管领导及上级领导报告工作信息;

4、管理报帐单位资金的收取、储存和使用,调度资金;

5、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

6、负责有关财务审批事项,控制资金的合法使用;

7、熟悉掌握核算中心的运作情况,研究报帐单位的收支政策,并提出优化收支结构的政策性建议;

8、完成本局及上级部门布置的工作,协调部门关系。

(二)、核算中心副主任(兼会计主管)主要职责:

1、协助主任管理核算中心工作,组织学习法规制度、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

2、具体办理核算中心的有关行政事务,管理核算中心日常业务工作;

3、负责审核报帐单位收支凭证,以及各项申请、报告和有关财经事项等;

4、负责建立制订核算中心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对报帐单位的财务预算和决算的编制进行审核把关;

5、纠正和制止违反财经法规制度行为和不执行预算计划以及违反财经纪律的不良行为;

6、督促检查指导核算中心开展业务工作,确定核算中心会计人员的分工,指导开展业务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7、掌握核算中心的各种信息资料,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核算中心审核员(兼总会计、会计档案、票据、核算系统管理)主要职责

1、协助主任、副主任管理核算中心工作,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法规制度、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

2、负责审核报帐单位各项收支凭证、委托单和有关财经事项等;

3、负责监督执行核算中心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对报帐单位的财务预算和决算的编制进行审核;

4、纠正和制止违反财经法规制度行为和不执行预算计划以及违反财经纪律的不良行为,以及规范计算机和财务软件的使用和管理;

5、做好票据的购买、保管、发放、回收、核销等工作,负责管理存档的会计档案资料,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6、负责计算机录入会计凭证的审核和帐务结账工作,以及计算机和财务软件的维护工作,确保安全运作;

7、检查指导会计组、出纳组开展业务工作,想方设法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8、掌握核算中心的各种信息资料,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核算中心会计员主要职责:

1、严格执行《会计法》,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依法行使职权,规范办理会计业务;

2、负责指导报帐单位编制年度财务预算计划方案,并将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及时汇报,编制各种会计报表、预算报表和决算报表,并对报表的真实性负责;

3、拒绝受理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对不规范的原始凭证一律予以退回更正、补充。对违反财经法规制度的一切经济收支,一律不予受理;

4、负责依照法规在计算机上录入记账凭证,进行帐簿登记工作,正确按会计制度办理核算工作,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帐款相符、帐证相符、帐表相符。按电算化的管理规定进行工作;

5、会计年度内保管会计档案资料,负责财务稽核工作;

6、维护财经纪律,监督财务工作的正常运行,对报帐单位的帐务和资产进行核算和监督。认真做好各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为报帐单位开展业务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7、为报帐单位提供预算决策,对财务状况进行财务分析,编制分析报告;

8、负责向报帐单位通报财务状况。接受审计、税务机关和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档案资料;

9、完成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出纳员主要职责:

1、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规定,根据审核人员审核签章的收付款凭证,进行复核,办理好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任何一切支付,必须以处理完善的凭证为依据。否则,均予以拒绝。

2、登记好银行日记账。对未达账项,月末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得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将银行存款账号出租、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

3、登记好现金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收入支出票据逐日逐笔登记帐务,并按计算机管理规定操作。按时记帐、结帐交付单据。

4、做好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保管保密工作,确保流动资金的安全,尽可能减少现金的提取。如因工作不慎而使单位蒙受损失时,要负赔偿责任,遵纪守法,不得挪用、侵占公款,否则依法追究责任。

5、保管好所管印章、空白支票和空白收据等,按银行票据管理办法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办事。

6、出纳人员将所有的支出凭证复核,必须是经会计主管严格审核其内容与金额是否与实际相符,单位负责人签字和单位公章是否与印鉴卡相符,查清确认真实准确后方能支付。

计算机协会任职报告篇7

【关键词】 破产法;管理人制度;注册会计师

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通过了新修订的自200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取代了1986年12月2日颁布、1988年1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老破产法),标志着政策性破产、清算主义破产的结束和法律破产、再建主义破产的开始。新破产法将破产案件分为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清算三类,其中,管理人制度的设立更是突出的亮点,也对cpa产生了重大影响。既给cpa提供了新的机遇,也带来了新的挑战。

一、管理人制度

管理人是指受人民法院指定,在企业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程序中负责对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项的组织、机构和个人。我国的企业破产法不仅仅是破产清算法,还包括破产预防制度,即再建程序(重整与和解制度),管理人不仅存在于破产清算程序中,也存在于再建程序中。破产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这是将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与破产清算三程序受理阶段的合并规定,管理人的工作自案件受理开始贯穿三个程序,使用的是广义的管理人概念,所以称为管理人,而不是破产管理人。在163条的破产法中,第33-130条中共有61条规范直接提及“管理人”,足见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重要地位。管理人同时也承担着重要的职责,由职业机构或专业人员担任。

(一)管理人的地位

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实际上是一种信托人,即:管理人既不是债务人(破产人)或债权人中任何一方的人,也不是准司法机构,更不是破产财产的代表或者人,它与人民法院、债务人(破产人)、债权人三者之间是一种信托关系。因此,管理人的地位具有多角度、多层次的性质:1. 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受法院委托,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接受法院和债权人委员会的双重监督。2. 代表债权人的利益,更重要的是代表无担保债权人的利益,如破产申请之前一定期限内,对债务人(破产人)优惠性清偿行为的撤销权等。3. 代表破产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诉讼后果由企业承担。4. 管理人的权利来源于法律规定,债务人无权决定其资格的撤销或权利的终止。

(二)管理人的职责

概括来说,管理人在三类破产安检中均担负着重要的职责:

在重整程序中,接管法院裁定的重整企业、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监督债务人对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期满,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等。

在和解程序中,接管人民法院受理和解申请的企业、组织有关和解事务、组织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经过法院认可后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和解程序终结后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等。

在清算程序中,接管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清算的企业、组织有关清算事务、财产最后分配完结后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等。

(三)管理人的选任

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如果拟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管理人制度中对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注册会计师可以充当管理人的规定,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机遇在于:扩大业务范围、调整工作重心(在国际上,破产清算是cpa的重要业务领域之一),转换工作性质、提高社会地位,扩大国际合作、提高执业品质;挑战在于: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既可以担任管理人,还可以担任管理人聘任的会计人员、审计人员,要求有相应的角色转换能力和执业能力,并面临因过失而承担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刑事责任等法律风险和名誉、地位、社会关系等社会风险。抓住机遇、直面挑战,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优良作风,这既需要有勇气更需要有智慧,应从可以担任的管理人、会计人员、审计人员三个不同角色中把握。

二、作为管理人主体的cpa——管理人

(一)角色

主要有三种角色:1. 破产重整的监督者或组织者,即在重整期间,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2. 破产和解的管理者,即组织债权人会议审议和解协议,通过的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终止和解程序,管理人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3. 破产清算的管理者。

(二)职责

接管破产企业、从事相应的组织管理、监督工作、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等(如上述)。

(三)权利

1. 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2. 获得人民法院确定的报酬,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3.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有权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事务。4. 经人民法院许可,有权决定下列事项: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借款;设定财产担保;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放弃权利;担保物的取回等。

(四)监督

管理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要接受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债务人(破产人)等关系人在合法性、公平性、效率性、节约性等方面的监督。

(五)风险

管理人的执业风险主要包括被解职、被罚款直至被判刑等行政、经济、刑事等方面。破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风险主要来自于:为不当聘任工作人员而受贿;对债务人的财产估值不当;侵吞债务人财产;对重要的债务人财产管理不当,如任用自己的亲属或者关系企业、关系人出售债务人资产;管理人自己或者其公司成员或者其亲属或关系企业或者关系人,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购买债务人的资产等。

三、作为管理人雇员的cpa——会计人员

(一)角色

在破产程序中,破产重整计划虽然由债务人或管理人制定,但其实施由债务人负责,管理人只是对债务人实施重整计划的监督;破产和解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得到法院认可后,由债务人执行,一般无需聘任会计人员。因此,cpa作为会计人员参与破产程序,主要来自于管理人管理破产清算企业的需要,即从事破产清算会计工作。

(二)职责

破产法中虽然没有关于破产清算会计的工作职责的规定,但从清算工作内容和实践中,至少可以将其职责归纳为以下八个方面:

1. 接受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债务人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2. 接管破产清算企业的会计工作。

3. 制定清算工作预算。包括破产费用预算、共益债务预算、合同履行预算、变产偿债预算等。

4. 建立清算会计账户。财政部1997年颁布的《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设置了资产、负债、清算损益三类23个会计科目。但这些科目一是主要是用于政策性破产,二是没有反映破产清算会计信息特点及其需求。因此笔者建议资产类设置担保财产、抵销财产、取回财产、取得财产、破产财产账户,负债类设置担保债务、抵销债务、取回债务、共益债务、破产债务账户,损益类设置破产费用、变现损益、清算损益账户等。

5. 转换会计账目。接管破产清算企业后,应将破产企业原来的账面记录转换为破产清算期初的记录。

6. 从事清算会计核算。

7. 编报清算财务会计报告。财政部《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清算开始时,将有关科目余额转入有关新账后,应当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期间,应当按照人民法院、主管财政机关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财产表、清算损益表;清算终结时,应当编制清算损益表、债务清偿表。与破产清算会计科目设置一样,这些报表种类及格式不能满足破产清算会计信息的需求,笔者建议改进期初清算资产负债表的格式,丰富期中报表(编报清算资产负债表、货币收支表、破产费用表、变现清算表、债务清偿表、清算损益表),调整期末报表(编报货币收支表、破产费用表、债务清偿表、清算损益表)。

8. 其他。如制定和执行清算会计管理制度,完成管理人等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三)权利

根据破产法、会计法等相关法规规定,清算会计人员具有审核监督清算原始会计凭证、监督清算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各项财产及债权债务、监督清算财务收支、监督清算预算的执行情况等权利。

(四)监督

会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要接受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债务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监督。

(五)风险

同一般企业会计人员一样,在执业过程中,也面临道德风险、法律风险(行政、民事、刑事)以及业务方面的风险。

四、作为管理人审计的cpa——审计人员

(一)角色

一是破产鉴证,二是破产咨询。前者主要是鉴别破产企业破产界限、破产财务会计报告的公允性、真实性;后者主要是受有关方面委托从事相关咨询工作。

(二)职责

由于委托人不同,其职责也不尽相同。如,受人民法院委托,可能负责破产申请鉴证工作;受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债务人委托,可能负责破产重整鉴证与咨询工作;受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委托,可能负责破产和解鉴证与咨询工作;受人民法院、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委托,可能负责破产清算鉴证与咨询工作等。

(三)权利

为了履行相关职责,这里的cpa的权利包括: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会计资料和非会计资料;要求委托人对审计工作进行必要的配合;要求委托人对违反破产法及会计标准的会计处理进行调整;要求委托人按照委托协议约定及时、足额付费,并按照约定的范围使用审计报告;要求委托人对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等。

(四)监督

在执业过程中,cpa除了依据破产法规定,接受人民法院、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债务人等的相关监督外,还要接受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等的相关监督,面临一定的执业风险。

(五)风险

主要包括:因企业破产清算而引发的对破产清算前cpa责任的追诉;因cpa承担破产清算职责不当而引发的法律责任;通过不正当的方式或者压力获得管理人的任命;为得到管理人的任命或者此后的利益而行贿;在对债务人财产进行评估清算时不当估值;侵吞债务人财产等引发的法律责任。

cpa参与破产程序中的任何角色都面临一定的风险,参与破产程序的广度和深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其风险的大小。防范和降低执业风险,除了常规的风险防范策略和方法外,还可以从进驻前的审慎、进驻后的敬业两个方面把握,前者包括审慎选择工作性质、审慎选择参与单位或被审计单位、熟悉评估审计环境、深入了解参与或被审计单位的业务、聘请律师讨论所有潜在的危险、提取风险基金或购买责任保险、与委托人签定业务约定书等;后者包括遵守专业标准和职业道德要求、建立、健全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参与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和改善公共关系等。

管理人制度是我国破产法法理和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创新,对cpa的影响将是深刻而广泛的。本文意在抛砖引玉,引起人们对这一问题的关注,梳理和完善其中的理论体系,促进cpa事业的健康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 王欣新. 试论破产立法与国企失业职工救济制度[j]. 政法论坛,2002,(6):34-40.

[2] 刘家松. 破产清算条件下会计要素研究[j]. 会计研究,2005,(12):42-46.

[3] 何旭强.上市公司破产和重整的选择机制、经济效率及法律基础[j]. 管理世界,2006,(7):126~131.

[4] 韩婷.审计应在破产清算中发挥作用[j]. 中国审计,2006,(9):66-68.

[5] 栾甫贵. 破产企业治理结构与破产会计信息质量监控[j]. 会计研究,2005,(2):53-58.

计算机协会任职报告篇8

【关键词】政府会计;会计报告;会计目标

政府会计报告是政府部门及其附属机构向国家权力机关、决策机构、资源提供者、社会公众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真实、可靠、有用财务信息的书面文件。我国迄今还没有一份能够集中、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政府财务受托责任的政府会计报告。政府会计报告不能向公众和监督部门提供更多的政府会计信息。

1.我国政府会计财务报告体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由于国际金融危机频发,公共领域也收到危机的影响。各国政府的财务风险增大,债务危机频发,各国迫切需要通过建立完善的的财务报告系统控制政府财务风险。

在我国,随着政府职能逐步转变,公共财政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利益相关者对政府会计信息的需求由预算收支执行情况,逐步扩展到政府财务状况与运行绩效,现行的预算会计系统无法满足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我国现行的政府会计报告在披露内容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1 我国政府会计报告主体界定存在局限性

目前,我国尽管在政府中事实是设置了一些会计记账主体,但并没有明确指出这些主体。而准确界定政府会计报告主体是构建我国政府会计报告制度的核心环节。

我国政府会计体系不完善具体表现为:首先,现阶段我国的政府会计采用单一预算会计主体模式,每一个预算单位为一个会计报告主体,这一做法是以政府预算为基础,与我国的国家管理体制相适应。表现在核算过程中,对于指定用途或需单独报账的资金设置基金予以单独核算,但在报告时仍然以机构作为主体,并没有实际意义上的基金主体。第二,从财务报告主体的组成内容看,我国现行政府预算会计分别设立了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和事业单位会计三个独立的预算分支,组成不够丰富。第三,三个分支核算中很大程度上仍以企业会计的模式作依据,切分别采用不同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导致政府总预算会计与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在核算过程中存在不协调。第四,制度缺乏规范性和适应性,我国政府财务报告,不利于政府受托责任的落实,更不适合改革后的政治体制和政府机构设置。目前我国财政管理体制正处在改革阶段,政府财务报告的主体也应根据政府财政分配结构的变化而发生相应的调整。

1.2 政府财务报告对目标的定位欠明确。

根据我国《预算会计制度》中的相关规定,应当依据预算发生的要求提供总预算会计信息,使之能够符合国家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各级财政部门及各级政府财政管理的需要。政府会计目标是整个政府会计系统预计在一定时期要达到目的或结果。

改革开放30年以来,尤其是新的领导班子就任以来,对政府职能转变的呼声越来越高,总理多次强调,政府要放权。这些就对政府提出了更高层次的受托责任要求。而我国目前并未实行政府财务报告制度,只在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准则(试行)及事业单位会计制中对会计信息使用者做了一些描述。由于政府代表国家意志行使公共财政资源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权力,所以必须受到资源提供者社会公众及其代表、国家法令、合同协议及其他约定的限制,必须对资源使用的效果性、效率性和经济性负责,这就是广泛存在于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公共受托责任。因此,政府会计的目标应是提供财政透明度,反映其对所有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其他财政资源提供者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

1.3 内容分散、信息披露不够完整

首先,目前政府会计核算主要采用收付实现制。收付实现制的优点是会计核算简单,数据处理成本低,提供的信息便于理解,有利于确保政府行为的合规性。收付实现制基础下,缺少反映政府隐性债务的信息,诸如政府为企业担保产生的或有债务或者政府拖欠的工资等,这样必然使得政府会计信息不能完整地反映政府的财政状况,导致政府的财政决策和预算控制失去可靠的基础。同时也使得政府的风险意识淡化,不利于客观地评价政府及其部门的运营绩效,不利于分清各界政府及各预算单位的财务受托责任,无法完全满足政府经济决策的需要。

其次,政府会计信息披露主要通过将政府的预决算报告公布的方式。通过预决算报告披露给广大信息使用者的只是政府财务预算和决算方面的信息,并不能反映政府财务信息的全貌,对于收益、负债与净资产等重要信息没有全面的反映。预算编制粗放,报表附注和相关说明太简单,未融入更多的财务和非财务信息,更无法很好反映政府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表现为我国政府会计报告披露的信息过于简单,不能充分反映整个政府和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

2.我国政府会计财务报告体系改进建议

2.1 关于报告主体

改进政府财务报告的报告主体,首先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将单一预算会计主体与基金模式相结合,改变在核算中,对于指定用途或需单独报账的资金设置若干的基金予以单独核算,但在报告时仍然以机构作为主体,各基金不分开,各个基金不分开,都只是单一主体的一部分这一混乱局面。第二,统一规范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和事业单位会计的会计科目,从源头上防止人为操控、滋生腐败。第三,结合财政预算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

2.2 关于政府会计目标

随着我国社会环境的变化,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政府职能的转变以及公众法律意识的增强,政府会计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作为政府会计理论的逻辑起点,政府会计目标所要考虑的因素也会越来越综合,需要不断的根据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而做出调整。

一般地,会计目标是希望会计达到的,而会计职能是会计可能做到的,因而,在会计基本理论中,目标理论和职能理论是相互作用和联系的。政府会计目标的确定应考虑政府会计职能的影响。所以,我国政府会计目标可以实现两个层次的界定。第一个层次是政府会计的基本目标是提供受托责任的信息。政府肩负着各方面的受托责任,这里既有给政府提供资源人民群众的受托,又有党的各级组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协、审计机关、财政部门、政府部门内部的受托。我们应该从政府会计职能的视角兼顾政府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来分析政府会计的目标。反映监督预算执行、反映政府的资金运用,促进公共财政资源合理配置,有效评价政府绩效、完善公共管理的职能帮助利益相关者进行决策。总之,会计目标应是以受托责任为基本目标,以反映政府会计的预算情况、财务状况以及运营绩效为具体目标形成的一个政府会计目标体系。

2.3 关于披露

我国需要对现行政府会计核算基础进行调整。权责发生制有利于对成本和费用进行准确的核算,可连续地、客观地反映政府资产和负债的变化,如实反映管理当局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防止其将自身责任转嫁给继任者,还能为分析政府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提供综合信息。应该采取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方式。我国现行的预算报告系统实际上只是从预算资金的使用、功能与用途等方面进行披露,很少反映整个政府的财务状况与运营业绩,也难以清晰说明财政预算的结余和赤字形成的真正原因。因此,建立政府信息披露程序与会计报告系统将是我国未来政府会计改革首要考虑的问题。

同时,应加强政府会计信息监督,改变我国由审计机关对会计信息进行审计的方式。审计机关作为国家机关与财政部门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难以做到完全的中立。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我国以后可以考虑由独立的审计机构对政府会计信息进行审计。在考虑我国实际的基础上,也可以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由社会上存在的优秀审计师进行政府会计的审计工作,并出台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进行规范,加强社会舆论和公众监督,以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综上所述,我国未来在实施政府会计改革的过程中,应在充分考虑政府利益相关者信息需求的基础上,建立符合我国政府预算管理目标的政府会计报告体系与会计信息披露系统。

参考文献:

[1]刘光忠.关于推进我国政府会计改革的若干建议[J].会计研究,2010,12:11-16.

[2]孙忠镭.论我国政府会计报告的不足与改进[J].管理探索,2012,11:64-65.

[3]张琦.政府会计改革:系统重构与路径设计[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1,10.

[4]戚艳霞,张娟,赵建勇.我国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的构建——基于我国政府环境和国际经验借鉴的研究[J].会计研究,2010,8.

推荐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