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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转正个人总结8篇

时间:2022-02-25 18:05:08

保险公司转正个人总结

保险公司转正个人总结篇1

站在20周年的十字路口,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仿佛陷入转型的焦灼期,步履沉重。2016年上半年,新华保险是6家上市险企中唯一一个保费和利润“双降”的公司。

曾长期雄居中国寿险前三的新华保险,如今已沦落至十名之外,并于近日被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评为B类机构。

面对如此业绩,新华保险称,其同期新业务价值仍实现了同比18.1%的增长。目前大刀阔斧地做着包括产品、渠道在内的结构调整,尚处于结构优化转型阵痛期。

万峰成为新华保险新一届董事长之后,“加快转型”成为媒体描述新华保险使用最多的一词。

但并非没有疑虑。“谁知道这个转型阵痛期何时能过去?目标是什么?是产品创新出亮点了?还是人队伍有变革了?” 新华保险一位基层分公司负责人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如是表示。转型要考虑到各级机构、人员的适应能力和接受程度、执行程度,否则将陷入泥淖,步履维艰。

“建设百年老店的新华梦,就好比是一场漫长的接力赛。”万峰在新华保险举行的20周年庆典上说。现在这一棒交到了他手中,转型中的新华保险究竟举什么旗?走什么路?打什么牌?是否会出现反复、停滞甚至倒退?这些俨然已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

“双降”背后

刚过20岁生日的新华保险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业绩:

首先,2016年上半年净利惨遭“腰斩”。其半年报显示,新华保险实现净利润33.33亿元,同比下滑50.6%,每股收益1.07元,同比下降50.5%;属于上市险企业绩下滑榜第一梯队。

其次,上半年新华保险投资资产规模较上年末增加4.8%,达到6661.35亿元。但是总投资收益却同比下降48.2%,仅为162.93亿元;年化总投资收益率下降5.2个百分点,至5.3%。

再次,今年上半年,保险业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同比增长37%。与此形成巨大反差的是,新华保险同期的总保费及新单保费同比分别下降2.2%和9.3%。

虽然,新华保险宣称,与其他上市险企一样,业绩变脸的原因亦是“投资收益同比大幅减少和传统险准备金折现率假设变动”。而保费下降主要受趸交保费减少影响,这符合其2016年初制定的“规模稳定、价值增长、结构优化”的发展方针。

也有不少分析称,保费下降的背后,是新华保险目前正在经历“缩量保质”的转型期。

“我们想知道这个转型阵痛期何时能过去?”新华保险一位基层分公司负责人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介绍,目前新华保险的激励机制主要是机构自主经营,也就是从机构贡献保费中提取费用和绩效工资。换句话说,保费直接影响业绩收入。

万峰曾公开表示,新华保险的结构调整要从五方面入手。 其一是优化产品结构,加大保障型产品,包括养老、医疗、健康(重大疾病、护理、失能等)、寿险、意外险5大类产品,转型后的压力将会减少许多。

“但是目前市场上纯保障产品的确不好卖。”上述负责人表示。七大销售区域的设立已成往事,在居民储蓄腾挪迁移的金融大变局中,新华保险远远不如中小型公司的果敢、有冲劲,反而愈加显得保守、中庸。

“除非新华产品创新有亮点。市场上真正创新意义的保障类产品并不多见。”一位业内人士说。

今年前7个月,新华保险的规模保费排名已经被挤出行业前十。虽然万峰表示,对于保费规模的负增长“没有压力”。但是面对被蚕食的市场份额,几人能真正不动于心、不乱于形?

实际上,新华保险在9月份已经悄然开始了新一轮激励政策,提高了佣金的比例。不知是否为了夺回市场份额,挽回日益下滑的保费规模?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以新华保险福享一生产品为例,主险是福享一生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附加险是随意领年金保险(万能型)。该款产品3年、5年、10年期佣金此前为7%、10%、15%,提高激励后分别达到10%、13.5%、20%。

“我们看来就是在冲保费规模,降得太厉害谁也受不了。”新华保险一位员工透露,上述只是公司“大账”的算法,实际的佣金还不止于此。如果销售得多,还会有各种形式的“小账”,电冰箱、汽车等物质奖励也是层出不穷。

转型迷途

除了保费和投资收益“双降”,人事与利益关系的再平衡也在考验着转型路上的新华保险。

今年3月,万峰正式接掌新华保险,随后公司高管就进行了换血。万峰在中国人寿的老部下――中国人寿股份原副总裁、财务总监杨征,中国人寿河北分公司原总经理刘起彦,分别任新华保险副总裁兼CFO、新华保险总裁助理兼首席人力官,中国人寿办公室原副主任王文祥任新华保险董事会办公室主任。

此外,新华保险还公开选拔了3名副总裁:李源、龚兴峰、于志刚。

从关国亮,到孙兵,到康典,再到万峰,掌舵人的屡次更迭,经过风浪的新华人寿似乎已经习惯了各种大大小小的人事调整。

“内部都已经习惯了。”一位接近新华保险人士称,如此频繁的更迭,“不知道何时是序幕,何时终场。”

在他看来,新华保险在2013年完成了管理层换岗、销售管理体系组织变革、新基本法等改革措施,基本上已经适应了“康典风格”,现在万峰接棒,从组织架构到战略、人事是不是要迎来新的方向?

某些方面的战略相悖还是有所显现。譬如,康典此前在多次讲话中透露出对互联网保险的重视,新华保险也尝试引入阿里巴巴作为战略投资者,虽未果却显示出其互联网化的决心。

而万峰上任伊始,就将新华电商“发配”新华亦庄后援中心。他也多次表示,互联网保险对寿险影响小,在互联网销售长期寿险难度较大,公司立足于长期寿险发展战略,在互联网销售有一定障碍。“寿险的特点决定了还是得靠人。”

如此战略的变动,也让基层员工暂时难以摸清公司前进方向。

面对保费和收益“双降”,新华保险一再宣称,其同期新业务价值仍实现了同比18.1%的增长,目前的“双降”实际上呈现的是新华保险作为寿险老兵,在中国经济转型时期由求“量”到求“质”的思维转变。

保险公司转正个人总结篇2

尽管这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迅速,市场呈现欣欣向荣的朝气态势,但其中绝大多数是从西方国家引进的,真正由我国自己开发的原创性创新依然很交就如目前在国内市场上热销的银行保险、投资型保险等产品都是能够在国外找到其原型的。

“三个缺乏”制约了我国保险产品的创新发展

(1)保险公司普遍缺乏进行新产品开发的源动力。保险产品开发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其研发阶段有着较高的成本。在开发新产品之前,保险公司的精算人员必须要深入广泛的调研来了解市场的相关需求,搜集并分析整理风险事故发生的数据,进行复杂的精算以确定合理的保险金额和费率。从开发的初始阶段到最后的市场推销等营销活动,这个过程会消耗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保险公司还为此承担着包括技术风险、市场风险、承保和理赔风险在内的各种风险。与此同时,由于保险产品容易被模仿和复制的特点,保险公司承担巨大成本和创新风险而开发出的产品很快会被“搭便车”的企业模仿,从而市场上会出现较多的替代品。因为模仿者自己并没有产品开发和推广的成本,所以他们会采取低价策略,这就使得投人大量成本进行产品创新的保险公司无法收回成本,甚至其所最终获得的利润可能低于模仿公司,长此以往进行创新的保险公司就丧失了创新的源动力。(2)保险市场缺乏有效的创新保护机制和环境。对创新活动进行保护,不是简单地限制模仿,而是要在准确把握保险产品本质的基础上,探索和研究保险产品创新的激励方式。因而对保险产品创新进行保护的难度就显得较大,保护成本也相应的会比较高。所谓的较高的成本,不仅包括采取保护措施所需的直接成本,更是涵盖了因新产品推广受阻给公司带来的业务损失等机会成本。纵观我国的法律体系,在与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中都并未对新产品的保护问题进行明确阐明,而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体系中也不曾规定保险产品在着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围内。创新活动具有类似“公共品”的特征,因而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很容易产生“搭便车”问题,由此造成的利益外溢会使私人利益受损。我国保险市场上创新保护机制和环境的不足使创新主体缺乏足够的外部激励,以上种种都将抑制保险产品的开发活动,导致市场创新乏力,造成保险市场有效供给不足,影响和制约保险业发展。(3)保险公司内部缺乏充满活力的组织结构。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产品开发权一般集中在总公司,高度的集权和控制使得各级机构和企业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被压抑,业务前线与总公司产品开发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缺失造成基层一些好的需求或产品改进意见无法及时传递至总公司。因此消费者就会感觉保险公司销售的产品和市场需求脱节。在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进程中曾经有一段时间各省级保险公司拥有相对独立和自由的产品开发权,但由于许多省公司创新的保险产品在市场上反应状况一般,甚至造成亏损,影响到了总公司的偿付能力(比如住房贷款保证保险)。在此之后各家保险公司的总公司便收回了省级分公司产品设计开发的权力,至此省级分公司只负责营销总公司设计创新的保险产品,而没有自主创新的权力。但事实是这种自上而下以总公司的精算人员为主导、远离市场需求的险种开发模式是制约保险产品创新的直接原因。保险产品开发流程包括产品创意可行性分析、开发报备以及投放市场等环节,其中产品创意的优劣至关重要,产品开发人员只有及时掌握市场的真实需求才能够开发出适应市场需求的保险产品。而各省级保险公司的一线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可以与客户进行直接接触,因而他们往往能够真正地了解到客户的保险需求以及现有产品和服务的缺陷,所以他们的创意才是更接近市场的真实需求。

“三个转变”促进我国保险产品的创新发展

保险产品的创新基于外部环境和内部机制的共同影响,要不断创新保险产品必须在发展战略上实现“三个转变”即政府部门从重监管向重保护转变;保险公司从集权集中开发产品向分权分散开发产品转变;保险产品创新的重点从城市向农村转变。(l)政府部门从重监管向重保护转变。我国保险行业发展初期政府部门以监管保险公司合法合规经营为主,也是符合那个时期需要和现实情况的。保险业务发展到了现阶段,在保险产品创新方面政府部门应该从重监管向重保护转变,鼓励新产品的开发,对保险创新产品给予一段时间的保护期,建立健全保险产品创新的保护机制,寻求调动保险公司进行产品创新积极性和共享产品创新成果之间的结合点,对凡是符合法律法规的保险公司开发的保险产品,都予以坚决支持,要处理好监管与保护创新的关系,为产品创新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2)保险总公司从集权集中开发产品向分权分散开发产品转变。总公司对省级保险公司下放创新产品的权力并提供组织保证。保险总公司的竞争力是建立在省级分公司市场竞争力之上的,面对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适当放权赋予省级分公司创新产品的权力是省级分公司获得优势市场地位的必然选择,省级分公司通过市场调研,收集区域性产品需求信息和销售反馈意见,向总公司提交新产品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初步设计和草拟产品条款和费率,总公司则在精算技术经费和制度上对省级公司的产品创新提供支持与保障。既能调动省级公司开发新产品的积极性又能使新产品更贴近市场和客户的需求。(3)保险产品创新的重点从城市向农村转变。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13亿人口的绝大多数生活在农村,农村是个潜力巨大的保险市场,任何时候、任何行业都不能忽视农村这个市场。目前保险公司产品主要面对的是城市,针对城市开发的保险产品也在不断增加,虽然农村保险产品的开发近年来有所进步,但总体上仍然十分薄弱和缺乏,保险行业要想突破目前的发展状况上一个新的台阶,必须重视农村市场,可以说农村市场是今后保险业发展新的广阔天地。

保险公司转正个人总结篇3

    尽管这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迅速,市场呈现欣欣向荣的朝气态势,但其中绝大多数是从西方国家引进的,真正由我国自己开发的原创性创新依然很交就如目前在国内市场上热销的银行保险、投资型保险等产品都是能够在国外找到其原型的。

    “三个缺乏”制约了我国保险产品的创新发展

    (1)保险公司普遍缺乏进行新产品开发的源动力。保险产品开发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其研发阶段有着较高的成本。在开发新产品之前,保险公司的精算人员必须要深入广泛的调研来了解市场的相关需求,搜集并分析整理风险事故发生的数据,进行复杂的精算以确定合理的保险金额和费率。从开发的初始阶段到最后的市场推销等营销活动,这个过程会消耗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保险公司还为此承担着包括技术风险、市场风险、承保和理赔风险在内的各种风险。与此同时,由于保险产品容易被模仿和复制的特点,保险公司承担巨大成本和创新风险而开发出的产品很快会被“搭便车”的企业模仿,从而市场上会出现较多的替代品。因为模仿者自己并没有产品开发和推广的成本,所以他们会采取低价策略,这就使得投人大量成本进行产品创新的保险公司无法收回成本,甚至其所最终获得的利润可能低于模仿公司,长此以往进行创新的保险公司就丧失了创新的源动力。(2)保险市场缺乏有效的创新保护机制和环境。对创新活动进行保护,不是简单地限制模仿,而是要在准确把握保险产品本质的基础上,探索和研究保险产品创新的激励方式。因而对保险产品创新进行保护的难度就显得较大,保护成本也相应的会比较高。所谓的较高的成本,不仅包括采取保护措施所需的直接成本,更是涵盖了因新产品推广受阻给公司带来的业务损失等机会成本。纵观我国的法律体系,在与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中都并未对新产品的保护问题进行明确阐明,而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体系中也不曾规定保险产品在着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围内。创新活动具有类似“公共品”的特征,因而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很容易产生“搭便车”问题,由此造成的利益外溢会使私人利益受损。我国保险市场上创新保护机制和环境的不足使创新主体缺乏足够的外部激励,以上种种都将抑制保险产品的开发活动,导致市场创新乏力,造成保险市场有效供给不足,影响和制约保险业发展。(3)保险公司内部缺乏充满活力的组织结构。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产品开发权一般集中在总公司,高度的集权和控制使得各级机构和企业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被压抑,业务前线与总公司产品开发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缺失造成基层一些好的需求或产品改进意见无法及时传递至总公司。因此消费者就会感觉保险公司销售的产品和市场需求脱节。在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进程中曾经有一段时间各省级保险公司拥有相对独立和自由的产品开发权,但由于许多省公司创新的保险产品在市场上反应状况一般,甚至造成亏损,影响到了总公司的偿付能力(比如住房贷款保证保险)。在此之后各家保险公司的总公司便收回了省级分公司产品设计开发的权力,至此省级分公司只负责营销总公司设计创新的保险产品,而没有自主创新的权力。但事实是这种自上而下以总公司的精算人员为主导、远离市场需求的险种开发模式是制约保险产品创新的直接原因。保险产品开发流程包括产品创意可行性分析、开发报备以及投放市场等环节,其中产品创意的优劣至关重要,产品开发人员只有及时掌握市场的真实需求才能够开发出适应市场需求的保险产品。而各省级保险公司的一线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可以与客户进行直接接触,因而他们往往能够真正地了解到客户的保险需求以及现有产品和服务的缺陷,所以他们的创意才是更接近市场的真实需求。

    “三个转变”促进我国保险产品的创新发展

    保险产品的创新基于外部环境和内部机制的共同影响,要不断创新保险产品必须在发展战略上实现“三个转变”即政府部门从重监管向重保护转变;保险公司从集权集中开发产品向分权分散开发产品转变;保险产品创新的重点从城市向农村转变。(l)政府部门从重监管向重保护转变。我国保险行业发展初期政府部门以监管保险公司合法合规经营为主,也是符合那个时期需要和现实情况的。保险业务发展到了现阶段,在保险产品创新方面政府部门应该从重监管向重保护转变,鼓励新产品的开发,对保险创新产品给予一段时间的保护期,建立健全保险产品创新的保护机制,寻求调动保险公司进行产品创新积极性和共享产品创新成果之间的结合点,对凡是符合法律法规的保险公司开发的保险产品,都予以坚决支持,要处理好监管与保护创新的关系,为产品创新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2)保险总公司从集权集中开发产品向分权分散开发产品转变。总公司对省级保险公司下放创新产品的权力并提供组织保证。保险总公司的竞争力是建立在省级分公司市场竞争力之上的,面对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适当放权赋予省级分公司创新产品的权力是省级分公司获得优势市场地位的必然选择,省级分公司通过市场调研,收集区域性产品需求信息和销售反馈意见,向总公司提交新产品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初步设计和草拟产品条款和费率,总公司则在精算技术经费和制度上对省级公司的产品创新提供支持与保障。既能调动省级公司开发新产品的积极性又能使新产品更贴近市场和客户的需求。(3)保险产品创新的重点从城市向农村转变。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13亿人口的绝大多数生活在农村,农村是个潜力巨大的保险市场,任何时候、任何行业都不能忽视农村这个市场。目前保险公司产品主要面对的是城市,针对城市开发的保险产品也在不断增加,虽然农村保险产品的开发近年来有所进步,但总体上仍然十分薄弱和缺乏,保险行业要想突破目前的发展状况上一个新的台阶,必须重视农村市场,可以说农村市场是今后保险业发展新的广阔天地。

保险公司转正个人总结篇4

2016年以来,经济下行、市场低迷叠加造成的低利率环境对保险资金的配置是一个极大的挑战,以万能险为代表的险资不断举牌上市公司股权正是保险行业试图突破低投资收益压制的缩影。

刚刚过去的三季度,随着国际和国内市场风险的不断释放,保险股走出了年内一波像样的反弹行情。自6月英国脱欧风险释放完毕后,港股市场中资保险股平均上涨了30%左右,新华保险一度反弹近45%。9月以来,在美元加息预期升温和欧洲宽松预期落空等海外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之下,尽管保监会放行保险公司参与沪港通业务带来新的资金驱动下出现了一波约10%左右的反弹,但保险股总体表现仍未超出市场预期。

对于四季度,一些机构则明确警示了保险股的下行风险,主要理由是海外因素、中国经济因素和行业基本面因素均未出现明显的改善,以支持保险股的进一步反弹,相反,海外市场不确定性增加和中国经济杠杆继续攀升均不利于保险股估值得进一步修复。

海外不确定性的增加是四季度市场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尤其是美国加息的阴霾未散。虽然美联储偏鸽派的讲话使得9月加息预期落空,但2016年余下的三个月加息预期依然存在;时下美国大选局势依然不明朗,特朗普当选的黑天鹅事件出现的概率依然很大;美股创8年新高,回调压力依然很大。此外,欧洲和日本央行并未推出进一步的宽松政策,略超市场预期。

从国内来看,中国经济债务水平进一步攀升,去杠杆并没有看到实质性的成果。短期来看,2016年前三季度,中国经济增速有企稳迹象,但是仔细观察,前两季度主要是靠货币的推动,三季度则依赖于财政的刺激。在私人投资增速暂时看不到反弹的迹象、财政收入放缓的情况下,中国经济筑底之路似乎并不平坦。中长期看,中国货币超发的趋势不变,杠杆率依然在上行,总体而言,去杠杆暂时看不出任何成效。中国经济去杠杆和企业盈利能力回升是中资保险股估值修复的重要前提,在有利因素出现之前,保险股估值难以大幅修复。

中国经济去杠杆之危

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中国开启了“四万亿”的刺激计划,导致经济杠杆率迅速攀升。截至2015年年末,中国经济整体债务与GDP的比值达到了252% (此数据为财政部披露),这一数值较 2008年上升了92个百分点,已经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水平相当。虽然也有经济学家提出不能以总负债与GDP这一指标来衡量负债率,而需要以负债 /总资产来衡量负债率,同时由于中国都是内债,因此,债务危机爆发的可能较性低,这说明目前中国债务危机爆发的风险并不大。不过,庞大的债务制约中国经济发展已经是不争的事实,经济去杠杆和降低债务风险这一难题已经摆在了中国政府的面前。

尽管当前中国经济的杠杆率与美国相当,但与美国相比,中国负债结构体现了公共部门负债率偏低,私人部门,特别是企业部门负债率偏高的特点。中国经济去杠杆的最重要的方法是大幅降低企业部门杠杆,适当增加居民和公共部门杠杆。中国经济高杠杆已经严重影响到未来经济的健康增长,随着货币对经济增长刺激效应的逐渐下降,中国亟须转变发展方式,降低债务杠杆,这是经济可持续发展唯一可行之路。

虽然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的中国政府依靠“四万亿”扩张计划的刺激,使得中国经济在增速短暂下滑之后快速回升,甚至保持了几年的高速增长。但“四万亿”刺激计划的后遗症也逐渐显现,主要表现为2008年以来中国经济的负债与GDP比值的快速攀升,而中国经济增速却不断下滑,传统行业产能过剩导致银行体系积累了大量的坏账。中国企业部门的负债也由2008年的占GDP的110%左右上升至2015年年末的210%左右,而杠杆率的大幅上升使得中国经济的效率不断降低。

由于中国的债务主要是内债,发生类似拉美1980年和东南亚1998年金融危机的概率不高;相反,在对外债务上,中国是净债权国,加之每年可观的贸易盈余,我们大可不必担心中国发生严重的债务危机。真正需要警惕的是,中国债务杠杆过高导致经济增速下滑的问题,这与日本 1990年初的情况相类似。当年日本也是国际上的净债权国,但由于内债杠杆过高导致经济泡沫化,日本经济经历了“失去的20年”。

目前来看,中国经济负债问题是阻碍其经济增长最严重的问题,其主要表现为杠杆率偏高和债务结构失衡。在总体杠杆率方面,截至2015年年末,中国整体负债与GDP的比例为260%左右,高于美国的250%和韩国的230%,低于日本的389%,接近日本1990年289%的水平。在结构方面,中国私人部门的负债比例过高,2015年达到210%,高于美国的150%、韩国的194%和日本的167%,但中国公共部门负债率仅为40%,低于美国的100%和日本的220%,与韩国相当。在私人部门杠杆方面,中国企业部门杠杆率过高,2015年达到170%,远高于日本的101%、韩国的106%和美国的71%;中国国企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债务占据整体负债的比率达到120%,占除去家庭部门之外的总负债的60%左右,是中国杠杆率过高的主因。

目前,中国经济去杠杆任务繁重,按照国际经验,杠杆率连续两年下降10%左右才算有效的去杠杆,中国经济增速目前下滑至6.5%左右,而货币增速依然保持了10%左右的增速,据此可以判断,短期内中国经济的杠杆率依然维持上升的趋势。在去产能、国企改革并未看到太大成效的背景下,目前政府采取的是以杠杆结构转变为主的策略,即通过增加居民杠杆和政府部门杠杆的方式维持经济增长。但财政刺激面临效率下降的问题,居民加杠杆集中在购房贷款方面的增长,这些都为经济的长期健康增长埋下了隐患。因此,中国真正去杠杆的时刻并未来临,或许未来一两年,大力推进国企改革时才能真正迎来经济的去杠杆。

由于2008年之后的货币超发,中国货币发行量对经济增长促进的边际效应逐渐降低。2007年,中国M2增速对名义GDP增速的比值为0.85,而2015年年末这一数值上升至2.06。这充分表明货币对经济增长的边际效应在下降,稳增长和去杠杆之间存在矛盾。

许多投资者认为,中国目前已经陷入流动性陷阱,单靠货币供应量的增加或者降息是无法保证经济持续增长的,中国需要更多的财政政策和结构性改革来支持经济增长。依照全球经济体去杠杆的经验,很少有经济体在去杠杆的同时能保持经济增长的,而中国拒绝经济剧烈调整也增大了去杠杆的难度。按照目前的态势,中国经济最好的情况是在维持国企和地方政府负债率不增长的情况下,通过增加居民和中央政府部门的杠杆来保持经济增长,中国整体杠杆率将会继续攀升。

保费增速随经济下行而下滑

从海外经验来看,经济去杠杆时保费收入增速一般都会下滑。通过研究美国、日本、韩国经济去杠杆时期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情况,发现这些国家和地区在经济调整时期保费收入的增速均出现了较大的下滑,甚至在韩国和美国都出现了总保费收入的负增长。进入2015年以来,利率下行使得中国寿险行业保费增速大幅增长,由于需求旺盛和基数的影响,中国寿险行业保费增速大幅增长,但由于需求透支和基数增大,预计中国寿险行业保费增速将在未来几年大幅放缓。寿险公司需要花更多的精力在产品转型和提升利润率方面。

2016年的“开门红”使得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增速创2005年以来的新高,如果考虑到不能计入已赚保费的万能险保费收入,多数公司2016年上半年新单保费增速将达到100%左右,但过高的基数给保险公司2017年保费增长带来了较大的压力,2017年主要保险公司的新单保费收入增速回落是大概率事件,甚至部分公司有可能出现负增长。因此,上半年增速过高的保险公司如国寿、太保和中国太平依然有冲规模的压力,这会为其未来结构转型埋下隐患。长远来看,中国经济面临稳增长和去杠杆的两难,投资收益率的持续下行是大概事件,因此,这种背景下,优化产品结构、提升利润率、降低总负债成本是保险行业的最优策略。未来保险公司的转型比增速更重要,持续并逐步取得转型效果的公司将更受市场的青睐。

2016年上半年,主要上市保险公司如平安、新华、太平、国寿人渠道期缴新单保费收入分别同比增长 32%、37%、67%、71%,除去平安和新华外,国寿和太平新单保费增速为近10年新高,这一方面得益于2015年下半年各公司人的快速增长,另一方面得益于利率下行使保险产品的需求增加所致。如果考虑到万能险保费收入,预计国寿新单增速超过100%,太平和太保接近100%,新华在60%左右。因此,在主要寿险公司新单保费增速创新高的前提下,寿险公司2017年实现“开门红”的压力明显加大,新单毛保费和已赚保费增速下滑是大概率事件。

近两年,理财需求驱动的保费增长实际上透支了寿险保费增长的市场需求,随着短期利率维持在现有水平,寿险公司投资收益率将出现下滑,这使得理财类产品的保费增速必然下滑。如果考虑到2016年上半年万能险的影响,各寿险公司毛保费增速将会更高。

随着万能险监管力度的进一步加大和保险行业向保障型产品的转型,部分保险公司2017年年初毛保费增速下滑是大概率事件。由于月度保费数据不披露分渠道和产品的新单数据,因此,投资者无法得知哪些渠道和产品类别的具体增长信息,毛保费负增长会让投资者理解为新业务负增长,这会进一步压制保险股的市场表现。

不过,上半年个险渠道人增长和单位产能表现不一。分析人渠道的销售队伍规模和人均产品,招商证券得出2016年上半年的期缴新单保费增长主要还是人规模驱动所致。如果以期缴新单保费计算,平安、新华、国寿、太平上半年的人月均产能分别同比增长1%、9%、26%、1.2%。实际上,从2015年下半年开始,各保险公司人爆发式增长与两个因素相关,首先,保监会取消了人资格考试;其次,大量P2P平台风险的暴露也使得很多原本从事相关业务的人员转移到保险行业里来。

上半年,各保险公司人数环比增速出现分化,维持正增长的平安、太保、国寿、太平分别较年初增长20%、55%、32%、5.4%,新华保险人数较年初减少6.5%。因此,四季度人队伍增员对2017年的增长至关重要。此外,如果按照毛保费收入计算,国寿和太平的产能大幅下降应该是必然趋势,除非它们在2017年年初时继续维持激进的销售策略,但是这种销售策略是“双刃剑”,在保费实现增长的同时将会为它们未来的结构转型埋下隐患。

在2013年传统险费改之后,传统险保费快速增长,在总收入中的占比由2013年的11%左右上升至2014年的34%。但进入2015年以后,在利率下行和A股泡沫带来的资产荒的背景下,投资型保单保费收入实现快速增长,这一方面源自于居民对理财类保险需求的增加;另一方面也在于中小保险公司为了和大公司竞争采取激进的销售策略使行业竞争恶化所致。在未来中国经济杠杆持续攀升、投资收益率下行的背景下,激进的规模增长无异于饮鸩止渴,它对公司长期健康发展不利。保险公司唯有积极转型产品,提升风险保障收益(死差益),才能在未来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总体来看,寿险公司2016年上半年的新单保费爆发式增长为可持续增长埋下了隐患。在疲弱的市况下,高速增长不一定带来估值的提升,但疲弱的增长或是保费下跌很有可能导致估值水平的下移。市场需要逐步降低对各保险公司2017年增长的预期,使四季度寿险股股价失去了基本面支持的一个重要因素。

盈利能力受去杠杆影响更大

根据对美国2008-2010年和韩国1997-1999年经济去杠杆时期保险公司财务和股价方面表现的研究,招商证券发现,在经济去杠杆的当期,股市剧烈波动会使保险公司产生大量的投资亏损,导致保险公司当期净资产下降。同时,资本市场估值的下降,保险公司的股价也会受到较大的冲击。如果保险公司不涉及大量高风险业务(如AIG在2008年金融危机中参与了大量的CDS信用保证险业务,导致几乎破产),是有能力和机会从经济调整中恢复过来,并在危机后的1-2年使净资产逐渐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真正给保险公司带来的挑战是去杠杆后维持一段较长时间的低利率导致投资收益的下滑,使寿险公司的利差显著下降,股本回报率也随之下降。只有极少数的优秀公司通过提升承保利润使ROE逐步回升,从而拉开与同业的差距。

无论中国经济杠杆率的最终结局如何表现,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在相当长时间内利率向下的趋势可能不会改变,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率也将持续下行。在长期低利率的背景下,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都将下行,从这一点看,保险行业没有绝对的赢家。但是相对而言,更多依赖承保盈利(或死差)的保险公司将比只依赖投资收益(或利差)的公司能更好抵御这种风险,从而获得更高的ROE。以此来看,纯财险公司如PICC是最优的相对赢家,同时,综合金融公司中国平安也能依赖业务多元化来抵御这种风险,而积极在产能结构和利源转型(从依赖利差变为死差)的新华保险亦有获得不错的相对竞争优势的潜能。

如果中国能出色的完成稳增长控杠杆的任务,按照我们预计到2020年中国负债与GDP的比值将接近 300%。我们这样的负债水平 将使得政府货币政策受到极大的掣肘,中国将很可能陷入与欧洲和日本一样的低利率陷阱,无法如美国一样重新走一轮加息的过程。因此,保险行业的投资收益率将继续下行,保险公司盈利能力下滑。这种状况我们认为中国很可能会与日本和欧洲 2000-2010年之间相似,大致会维持在3%-4%之间。这样的背景下,优秀财险公司如PICC将有望维持10%-12%的ROE,而大部分只依赖利差的寿险公司,ROE可能只维持6%左右。PICC(中国财险)将是我们覆盖的公司里面最优选择;平安作为综合性金融集团可以依赖业务多元化抵消投资收益率下行的影响,将强于其他同业;新华保险的未来盈利能力则寄望公司最终改善利源(从利差到死差)转型效果。

从极端情况看,如果中国经济被迫去杠杆,GDP出现硬着陆之后逐步修复,即走一轮类似美国2008年至今的经济发展轨迹,那么,中资保险公司可能起初面临着一轮中国股市下跌导致净产调整的大幅调整,而后进入几年的投资收益率下行,最终经济修复导致利率重新恢复到较合理水准。在剧烈去杠杆的背景下,除去起初资本市场剧烈波动带来的阵痛,考虑到资产久期的影响,中资保险公司未来的投资收益率有望总体维持在4%以上,一些优势保险公司的表现会更加突出。长期来看,PICC的ROE有望将维持在12%以上,其他寿险公司的ROE将有望维持在8%左右,平安依然得益于综合金融的优势,ROE也将好于寿险同业。

经济杠杆失控背景下最优的保险公司。如果中国经济杠杆率失控,在2020年底就达到 330%以上,那么过高的负债率有可能会使得中国走入零利率的陷阱,保险公司依靠之前的资产配置和博取风险收益取得2%左右的投资收益率,大部分寿险公司开始产生利差损。即便在这样的情况下,PICC的ROE依然有望维持在 8%左右的水平;平安的寿险业低资金成本(约1.8%)可以保证寿险不亏损,而依靠非寿险业务盈利;其他寿险公司将出现较大的利差损,盈利将完全依赖死差。因此,在这种背景下,寿险公司的转型刻不容缓。目前来看,新华保险正在忍痛转型,在依靠利差转向依靠死差方面已经走在了同业的前面,且转型力度较同业更大。

具体来看,PICC具备维持高ROE的能力,且市场地位有进一步加强的趋势,估值有较大的吸引力。从中长期来看,公司对健康险业务的投资既能提升协作,又能提升权益法下的投资收益率,具有很大的正面影响。在公司即将于10月末公布三季度偿付能力数据后,2016年洪灾对盈利的影响基本可以确定下来,这将消除市场对其2016年盈利预测不确定性的担忧。在车险费改全国推广的情况下,多家中小保险公司承保业务已经亏损,加上由于A股表现较差,投资收益率不断下行导致中小保险公司无力进行价格战,财险市场的竞争将不会继续恶化。另一方面,大公司具有的品牌、渠道和理赔支持服务将使得市场份额进一步向龙头集中,这对PICC非常有利。此外,公司对利率风险的免疫力较高,长期盈利的可见性强,即便未来公司综合成本率上升至99%,投资收益率下降至3.5%,PICC依然能维持12%左右的较高ROE水平。

从发展趋势来看,中国平安可能是2017年增长前景最稳定的寿险公司。这是因为平安可能是四季度表现最稳健的寿险股,因其新单保费、新业务价值增长前景最为明确。平安2016年上半年人渠道新单保费增长33%,为上市中资保险公司中增速最低者,则使得其2017年上半年的基数压力相对较小。平安2016年上半年人数较年初增长20%左右,预计公司下半年人数会继续再增长10%,因此,公司2017年上半年月均人数有望同比增长25%左右,大致可以保证公司25%左右的新单和新业务价值的增长。

保险公司转正个人总结篇5

2013年4月22日,光大永明人寿喜迎11岁生日。经过11年的发展,光大永明人寿成为了一家员工人数近万、营业机构过百、服务客户近40万的全国性金融服务机构。

11年沉淀,厚积薄发

2010年改制完成后,光大永明人寿迎来了业务的飞速发展期。股改当年,光大永明人寿全年保费收入就达到了过去7年的总和,是业内保费收入增长速度最快的公司之一。按照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前的保费收入规模数据,2010年、2011年,公司分别实现保费收入51.06亿元、74.07亿元,业绩增长速度均高于全国寿险公司总保费规模增长速度。2012年公司累计实现总保费收入81.4亿元,增幅超过10%。在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公司各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的业务能力正稳步提升。截至2012年末,公司合并报表总资产已达239.5亿元,较改制前的69亿元(2009年末)净增170亿元。

公司在机构拓展方面也取得较大突破。仅在 2012年,公司新开机构就达到37家,包括分公司2家,中心支公司25家,支公司5家,营销服务部5家,新增机构数量较2011年的17家增长近一倍,超额完成全年30家的建设目标,公司营业机构总数首次超过100家。这些新机构为公司未来外延式的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公司通过股改增资,极大地提高了公司治理和发展水平。2012年5月光大永明人寿再次增加注册资本金至42亿元,资本金规模在目前市场中排名第七位。2012年2月23日,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开业,成为国内第十二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也是中国保监会重启批设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后批准成立的首批资产管理公司之一。开业第一年,光大永明资产管理公司托管的总资产就已经接近1000亿元。光大永明的战略目标是“用5~7年把光大永明发展成为一个布局合理、结构优良、管理先进、管控科学,规模和效益快速均衡发展,主要业务经营指标进入全国寿险公司前10名,具有强大核心竞争力,独特鲜明企业文化,广泛市场影响力,保险业务完整的大型保险集团公司”,随着分支机构的不断拓展,业务规模不断扩大,以及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这一战略目标正在稳步推进。

产品领先 投资收益良好

秉持“专业、创新”精神,近两年光大永明人寿不断加大产品研发力度,在售产品体系完备,产品属性和保障范围几乎包含市场上所有类型,在售产品总量近200个,并深受市场好评。公司在产品研发方面屡开行业先河。

全国第一家推出承保多达33种重大疾病产品的寿险公司

全国率先推出“非典”附加医疗保险的合资寿险公司之一

全国率先签发“临时保单”的寿险公司

全国第一家推出区分吸烟者和非吸烟者费率分红保险的保险公司

全国第一家推出专为老年人设计的涵盖骨折的综合意外险种

全国第一家推出一张保单同时承保三代人的“3G家庭保单”产品

全国第一家推出可同时涵盖住院和门诊保障的终身医疗产品

在管理与投资体系方面,光大永明人寿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的内控制度,包括最高层次的投资管理守则、投资管理授权体系以及各项投资业务操作流程。同时,为加强风险管理,保障投资活动的稳健运行,光大永明人寿建立了完善的资产负债管理政策以及风险控制政策。自成立以来,光大永明人寿的投资管理业务成功实现了稳健运行,从未出现任何重大风险事件。在做好控制风险的同时,光大永明人寿也取得了良好的投资收益。多年来,公司坚持让利于客户,万能险、分红险的客户收益率均处于行业中高水平。在严峻的市场环境下,公司多款万能险结算利率仍长期在行业名列前茅。

以客为尊,优质品牌

“以客为尊”一直是光大永明人寿的服务理念。在客户最为关注的理赔服务方面,公司创新性地提出了“主动理赔”的概念。在2012年正式推出“12345特色理赔服务”,该服务的1个突出亮点是让客户实现了“足不出户办理赔”,通过2种便捷途径,3类关怀服务、4个快速通道、5次温馨短信等一系列“主动”服务,为不方便到保险公司网点办理理赔的客户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客户不用出门就能拿到赔款,而且也进一步提高了理赔时效。目前,保险行业通行的理赔时效是接到完整理赔申请资料后10个工作日,而在光大永明人寿,2010年个人客户理赔时效是2.04天,2011年缩短为1.59天,2012年更是缩短为1.20天,团险客户理赔平均时效3.7天,远远优于行业标准。“12345特色理赔服务”已经成为光大永明人寿主动、高效理赔服务的代名词,集公司区别于同业的服务优势之大成,广受客户好评。截至2012年年底,公司个人客户总数近40万,团体客户总数超过2200家,理赔客户的总体满意度已经高达98%。

2013年,光大永明人寿在“理赔12345”特色服务的基础上,对现有理赔服务进行精心梳理与升级,推出了“快、易、简”理赔服务新举措,以“提高时效、方便客户、简化资料”为出发点,全面提升客户理赔服务感受。

股改转制之后的光大永明人寿以中国中高端收入群体为目标客户。目前,公司已经逐步树立起与目标市场相匹配的企业形象,并不断提升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近两年,公司在社会各项评选中累计获奖数超过50次,多次被评为“年度最快成长保险公司”、“最具潜力保险公司”、“最佳企业社会公民”等。2010年7月启动的“路走公益计划”为公司赢得了广泛的关注和声誉。截至2012年12月,活动官方网站路走网已经有超过50万会员,路走网新浪微博粉丝量也超过13万人。

保险公司转正个人总结篇6

由于市场利率持续下行,国内寿险将面临重大挑战,不管是以资产驱动负债的商业模式,还是过于依赖利差益的模式都将受到影响。

从去2016年末开始,保监会加强了万能险等投资性保险产品的监管,多次重申“保险姓保”。很多保险公司开始谈转型。

但是《投资者报》记者注意到,行业排名前列的人保寿险早在2014年就开始进行全面转型,由规模向价值转变成果显著,仅用了1年零8个月的时间就完成了三年见效的目标。

近日,人保寿险总裁傅安平接受了《投资者报》记者的专访,讲讲转型成功的轨迹以及经验。

价值转型目标提早完成

2014年11月,傅安平接棒人保寿险总裁。当时公司发展缓慢,规模保费已连续四年没有大的增长。

据保监会数据显示,从2010年到2014年,公司规模保费一直在800亿元上下,发展缓慢最大的症结就是趸缴业务占比太高,持续高增长的压力太大。

“趸缴业务是一次性缴费业务,每年都需要从头开始,展业费用逐年升高,在这个基础上实现快速增长,难度太大。另外市场利率的持续下行,资产配置的压力也加大。现实的情况要求公司的业务结构要转向期缴,最重要的是期缴可以为公司带来稳定的现金流。”傅安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投资者报》记者了解到,人保寿险之前大力发展趸缴业务,也是有客观的需要。2006年,人保集团首次提出整体上市计划,集团中人保财险已于2003年在香港上市,提高投资价值的压力就落在了2005年成立的人保寿险上。

人保寿险选择了借船出海的规模效益化经营道路,利用银保渠道发力趸缴产品,尽力用最短的时间做大资产规模,分享中国经济增L的成果。

公司通过银保渠道迅速做大保费规模,从2007年的43.59亿元,飙涨至2008年的288.12亿元,随后2009年上涨至507亿元,到2010年保费规模已达到802亿元。人保寿险在保费迅速增长的同时,也很快在2009年实现了盈亏平衡。而传统寿险行业的惯例是,一家新寿险公司的盈利周期是6~7年。

2012年,人保集团在香港整体上市,人保寿险在这个时候也初显发展的疲软。傅安平说,当时公司就开始研究转型,2014年正式提出转型的“九字方针”,即“稳增长,重价值,强基础”。

具体怎么理解?傅安平解释说,人保寿险的转型要稳定现金流增长,重视业务价值,调整业务结构,关注基础建设。

据记者了解,人保寿险还为此制定了“三年见效,六年达标”的转型目标,提到2017年规模保费要达到1000亿元,新单期缴保费要翻两番达到130亿元。

现在看来,已提前完成三年转型目标。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12月末,人保寿险规模保费为1166.84亿元,新单期交保费163.61亿元,是2014年的5.11倍。

全方位转型是个大工程

转型不是光嘴上说说那么简单,也不是从趸缴到期缴简单产品的调整,而是需要公司全方位转型。

一个最重要的改革是人力资源改革。去年年末,人保寿险先后传出“核心层大换血”、“离职潮汹涌”等新闻,令外界对人保寿险产生担忧。

但是有人来就有人走。 “一个公司的人员有流动是正常的,这样才能保持一个公司的新陈代谢,人才流动更有利于激发企业建立良好的造血机制。”傅安平告诉记者:“2015年企业员工流失率平均在17%左右,而人保只有6%左右的流失率,远远低于平均水平。”

他认为,“人力资源改革必须要做,肯定会触及既得人的利益,会有很多人反对它,但这并无碍改革的推进。在此次人事调整中,我们也趁机提拔了一批年轻有活力的干部。”

除了人力资源,傅安平还介绍到财务管理模式、渠道管理、后援保障体系以及合规风险管控等都需要改革。

寿险需要不断创新发展

傅安平在采访中对人保寿险的发展前景是自信满满。

他说,中国人民保险作为国内历史最长的保险公司,具备品牌优势。业务员基础也比较稳定,据公开数据显示,2014年底,人保寿险销售渠道规模人力为14.61万人,2016年12月底为28.84万人,较2014年增长97%,增加14.23万人。

相比其他寿险公司,人保寿险还有一个优势则是网点遍布全国,特别是县域地区,人保寿险的占有率排名前列。人保财险是国内最大的财险公司,而人保寿险可以借助财险的强势资源,同时发展寿险业务。

傅安平说,目前寿险转型比较成功,他们接下来正在研究新的布局。譬如将加大健康养老产业的发展,希望通过购买保险,客户能够获得更好的医疗、养老、教育等服务资源。今年1月9日,人保集团养老保险公司还获批筹建。

保险公司转正个人总结篇7

[关键词]国际保险;保险公司;转让定价;关联交易

一、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的必要性

保险业自由化和全球一体化的趋势使得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成为必要。保险的自由化表现为保险险种在过去几十年不断创新,新险种打破保险与金融、寿险与非寿险业务的界限,保险市场与其他金融市场如银行信贷市场、股票证券市场呈现出很强的相互融合与渗透的发展趋势。发展中国家受外部压力或自身发展需要不得不减少甚至取消保险市场准人的障碍,放松对保险业的管制并按国际惯例的原则进行监管。保险业全球一体化主要表现为发达国家保险业在经济一体化的巨浪下,向其他国家尤其是新兴市场国家渗透,在国内市场竞争处于极限之际,向海外寻求新的发展空间和高额利润来源。

这种趋势意味着一方面跨国保险公司可以在各个国家金融保险市场上投资,获取高额利润;另一方面跨国公司可以通过母子公司内部的关联交易将所获取的利润转移到国外,通过会计技术使得利润来源地国家保险公司的利润变小甚至产生负利润。转移的利润将流向母公司或者是税负较低的其他子公司,导致投资所在国税收流失,而利润流向国也可能因为其税收体系与投资所在国的不同最终致使所转移利润在流向国也无需纳税,造成无税收灰色地带。

国际税法中的转让定价是指跨国公司为了谋求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在集团内部对货物销售、资金借贷、劳务提供或技术交易、有形财产租赁和无形财产转让等业务制订不同于市场公平竞争的价格或就费用的分摊进行不合理的分配。它不受国际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只服从于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目标和跨国公司全球利益最大化目标。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就是要使关联保险企业之间的业务定价有章可循,税收在国际间合理分配,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国家正常的市场竞争,保障市场的稳定发展。

二、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的发展综述

关于关联交易和转让定价监管的税法规制,最早始于1915年的英国,随后美国于1917年颁布了类似的法规。20世纪50年代,国际贸易和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 fdi)活动日益频繁,西方发达国家关于关联交易和转让定价的税法规制不断完善,执法也日趋严格,这些国家在此过程中积累了不少可取的经验。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借鉴美国的做法,于1979年提出了著名的《转让定价与跨国企业》报告,该报告坚持了正常交易原则,并对确定有形财产、劳务、资金及无形资产等方面正常交易价格的方式方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984年,oecd出版了《转让定价与跨国公司:三个税收问题》报告,作为1979年指导方针的补充。而后,oecd对1979年《转让定价与跨国公司》报告进行了修改补充。该补充修订的新的指导方针《对跨国公司和税务当局的转让定价指南》于1995年公布。1996年,该《转让定价指南》又新增了有关无形资产和劳务两章。1997年,oecd《转让定价指南》又吸收了《关于成本分摊的报告》作为第八章。oecd对转让定价问题一般性指导方针对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的探讨是持续的和领先的,它以一个全球性知名国际组织的纲领性文件形式将其基本原则固定下来,对全球的关联交易和转让定价问题研究具有划时代意义。

尽管国际上对生产性企业的关联交易与转让定价的监管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已经相对完备,但是在金融服务领域内对关联交易与转让定价的确定却没有明确统一的观点。迄今为止,对国际保险业转让定价模型的构建仍处在讨论阶段,着手领导这一讨论的仍然是国际经济与合作组织。oecd于2005年6月发表的《保险公司长期外设机构利润分配报告的讨论初稿》(以下简称《讨论初稿》)成为最新研究保险业转让定价的文献。然而该文献重点分析了保险公司所涉及到的主要业务及其功能,对构建一个转让定价体系并没有提出相应的建议。

由于保险业与其他行业有着截然不同的经营特点,因此oecd对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及其功能的论证有助于分析跨国公司内部可转让定价关联交易的主要业务,同时也为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内部关联交易监管提供了必要的理论基础。

三、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主要业务与定价监管

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交易的主要业务,既包括一般跨国公司常见的关联方交易业务,也包括保险公司特有的业务。具体地讲,这些业务主要是跨国保险公司内部的借贷款业务、关联企业之间的再保险业务、母子企业间对无形资产特许权的使用费和跨国保险公司中心服务费。

(一)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的借贷业务

融资对保险公司来说意义十分重大。从监管的角度看,保险公司需要具备一定的保险偿还准备金,满足监管部门规定的偿付能力标准;从评级的角度看,保险公司需要保持一定的风险准备金,以获取稳定或者更好的评级;从经营的角度看,保险公司需要大量的流动资金,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营。对此,保险公司关联方一般通过集团内部的借贷款业务实现资金的国际流动,这也使得借贷业务成为保险公司进行税收筹划、转移税负的一种常见手段之一。

直接签订借贷款合同是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之间借贷业务最直接的表现形式。实践操作中存在着许多隐性的方式,这些方式也应该归类于借贷业务。常见的隐性借贷业务比如:母公司授权子公司可以使用其资金,使得子公司可以得到更优惠利息的银行贷款;母公司声明子公司可以使用母公司的评级结果,但是出于税收筹划的目的子公司必须为此付给母公司一定的费用。除此之外,财务再保险也是借贷业务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保险集团内部的财务再保险是指母公司与子公司双方约定,一方支付再保险费给另外一方,收取再保险费的一方为另外一方提供财务融通,并对于原保险一方因风险所致损失,负担赔偿责任的行为。因为再保险人融通的资金与保险人整体财务状况有显著关系,且其现金流量应大于保险人传统再保险安排的现金流量,所以实际操作中一般母公司为再保险人,子公司为原保险人。将融资为目的的再保险归类于借贷业务,是因为从目的、手段和效果来看,财务再保险都具有显著的借贷业务特点。

通常来讲,保险公司内部关联方借贷业务的定价都不同于无关联企业间的借贷业务定价。这种差异使得合理避税成为可能,但是合理避税的前提同样要求定价的合理性。这种合理性在借贷业务中可以通过运用以下因素进行审核与监管,即假设无关联贷方的贷款价值( stand-alone basis)、贷款货币、贷款时间、还款方式、信用风险和其他权利(比如优先还款约定)等。

(二)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的再保险业务

再保险主要是指传统的再保险业务,即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再保险的合同关系中,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由于各个国家之间的税制存在着许多差别,利用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的再保险业务交易无疑可以优化保险集团的税收结构,同时还可以调整集团内部的财务结构,降低责任准备金压力,甚至可以将仲裁地转移到监管更为有利的地区。

如何界定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再保险交易定价的合理性是保险监管部门和税

务部门的难题。因为大量的临时再保险合同都是针对特定的风险进行定价,使得运用“无关联第三方定价”方法难度较大。国际经合组织《讨论初稿》将再保险的功能定义为无关联两方确保通过一个再保险合同来保证必要的人力和财力,实现再保险交易风险的评估和转移。利用这一定义实现对保险公司内部关联方再保险业务定价的难度是非常高的,因为从税收中性原则看很难以通过第三方来证明在什么条件下的人力和在什么条件下的物力对于再保险交易风险的评估和转移为充分的。

实践中采用无关联第三方定价的设想仍然是可以实现的,即不考虑自己投人必要人力和财力的费用,而是考虑转移风险的费用(即预期的可预算风险资金值)。监管部门可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关联企业间基于风险资金值翔实的,可利于比较的建档定价文件,用于确认转移定价的合理性。

(三)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无形资产的使用费

无形资产对所有服务性企业都有着无可或缺的意义。所谓无形资产包括:使用工业资产(如专利、商标、商号、设计或模型)的权利,文学和艺术财产权利和诸如专有技术、行业秘密之类的知识产权。就保险公司而言,典型的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无形资产交易物包括代表着公司整体实力和信誉统一的商号,使子公司可以更有效地控制风险和保证集团的最大利益的由母公司依借其丰厚实力与经验制定的《保险指南》,母公司设计的用于风险评估、定价等软件程序或者保险合同的样本。

子保险公司使用母公司的无形资产,通常都是有偿的。但是对转让的无形资产特许权使用费应该如何定价,是实务中的难点。在无形资产交易中,一方面很难找到可比交易,另一方面即使找到可比交易,由于无形资产交易时价值难以确定,并且即便当时是确定的,在其后的转让期间中也很可能发生变化,使得其正常交易价格难以确定。无形资产一般缺乏可比财产或交易,评估相当困难,而跨国关联企业为了实现集团内部目标,可以随意地确定无形资产的价格,使得利润来源国税收可能流失。

对保险公司关联企业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监管,可以参照各国和国际组织近年来发展的新转让定价方法——比较利润法。比较利润法的基本特征是根据可比的无关联企业之间独立交易的利润水平,而并不是根据价格水平,来决定关联企业内部交易中应得的利润。可比利润法的理论基础是,尽管可比交易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差距,但其利润水平却应该是基本一致的。不少学者致力于研究关联企业利润水平的确定,德国学者knoppe提出关于许可证使用费在许可证所有人和许可证使用人之间利润分配比例公式。该公式认为,支付给许可证所有人的费用应当介于许可证使用人在扣除支付许可证特许费之前利润的1/3到1/4之间。该结论已经被许多实证数据证明是可行的。

(四)保险公司中心服务费

跨国公司习惯于由母公司统一提供某种服务,以节省成本和提高竞争力。典型的中心服务包括定期的会计处理、税务和法律的咨询、信息技术、市场营销和企业运营等管理活动。对于直接单一的服务,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内部都不难用传统的转让定价方法确定交易成本。

保险公司的中心服务还包括保险业务直接由海外关联企业进行承保。对于信用保险、运输保险、d&o保险( director&officer insurance)、非传统风险转移(altemative risk transfer)和巨灾保险等业务,跨国公司内部往往设有专门统一负责处理承保和索赔业务的机构,为投保人提供最优化的保险方案。基于跨国公司专门机构的专业化程度,他们所提供的保险方案一般都综合考虑了财务风险转移和税收筹划等因素。

对该类费用的转让定价监管需要解决两个问题,即税收的归属权和价格的确定问题。由于主要的保险业务都由海外的专门机构完成,而利润来源国的保险公司仅仅负责市场的推广和交易过程的协调,利润来源国如何依据现有法律或国际惯例对本国利润实施征税是问题的症结。许多国家均采用利润来源地征税原则,那么应该将利润来源国的关联企业方看作是跨国保险公司的常设机构。参照《oecd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第5条的规定,利润来源国有权对常设机构在该国取得的利润进行征税。由于风险转移主要通过海外专门机构完成,因此看作常设机构的保险公司实际上扮演着保险经纪人的角色。对常设机构利润额确定的合理性,监管部门可以参照国际保险经纪人对相关风险收取的佣金予以评估。

四、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常规监管措施

上文分析了保险公司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重要业务和定价合理性监管的主要方法。本部分将重点从整体的角度分析如何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进行常规监管。基于保险业的特殊性,监管部门转让定价常规监管措施主要包括跨国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转让定价指南、单一业务建档义务与保险公司内部的费用分摊协定的订立与报告。

(一)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内部转让定价指南

监管部门必须首先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关联方交易内部转让定价指南,将定价体系标准化、定价依据合理化。规范转让定价指南是单一业务建档义务和费用分摊系统的基础。关联方内部转让定价指南应当首先将跨国保险公司内部可能出现的各种交易业务进行分类汇总,根据分类汇总的各项业务分析其无关联第三方定价,即规定计价依据,并且保证计价依据与同行业无关联第三方的定价具备可比性。作为转让定价监管的依据,定价指南必须规定单一业务建档义务和费用分摊系统的内容,并且保证关联方内部在实践操作中能够易于执行,保险和税收监管部门在审核环节中有据可依。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业务形式各异,总体来讲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业务:跨国保险公司内部的投保业务、关联企业间再保险业务、母公司总部精算业务、资产管理、公司总部会计业务、法律与税务和计算机信息业务,等等。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内部转让定价指南可能无法涵盖所有的业务,对于内部转让定价指南没有涉及到的业务,保险公司应该通过单独建档加以说明。

(二)单一业务建档义务

监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单一业务建档义务的规范。单一业务建档义务主要针对大规模的再保险合同或者大型融资交易。单一建档义务的目的是便于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外部审计、税务监管部门的税务稽查和保险监管。单一业务建档需要说明交易双方在法律上和商业往来中的关系,具体采用的定价标准和定价是否与无关联第三方具有可比性。

具体而言,大规模再保险合同的建档需要披露以下要件:包含再保险详细内容的再保险合同、标准的原保险合同、精算定价模型和保费的具体计算方法、足以证明定价具备与无关联第三方交易价格可比性的各项指标。如果保险公司自身存在着与无关联第三方类似的再保险交易,应该将与无关联第三方类似交易的价格模型和合同也一并存档。对于大型融资交易,建档内容应该至少包括以下要件:融资交易合同、公司之间的法律结构和股权结构、交易的基本数据和交易价格具有第三方可比性的各项指标。

(三)保险公司内部费用分摊协定的订立与披露

监管部门必须规范保险公司订立内部费用分摊协定和要求严格执行该协定并且予以披露。保险公司内部费用分摊包括母公司用于子公司的专属费用或共同费用。专属费用是指专门为某一归属对象发生的,能够全部归属于该归属对象的费用。共同费用是指并非为专门某一归属对象发生的,其费用也不能全部归属于某归属对象的费用。典型的保险公司共同费用例如由母公司开发的集团保险指南(underwriting guideline)、索赔处理软件、公司评级等开销。这些费用一般都由母公司先予以支付,但是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都可以从中享受到实实在在的优惠。要求保险公司建立费用分摊系统并且予以披露,就是要确立共同费用在跨国

保险公司内部合理化地分摊,规范跨国保险公司内部的利润分配,提供保险公司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的基本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分摊目的和管理水平的不同,认定的分摊结果也会因之不同,即同一项费用在不同的分摊目的下会认定为不同的属性。此外,保险公司管理和核算水平不同,费用的细分程度就会不同,费用认定结果也会不同。所以,保险监管中必须要求保险公司内部费用分摊系统至少应该包含以下要件:专属费用和共同费用的认定,重点分析可分摊共同费用的特点、种类和会计科目归类;共同费用的分摊程序和标准,重点分析母公司承担费用比例的界限,扣除母公司承担费用后子公司间可分摊费用的核算、费用的分摊标准和分摊方法。

保险公司转正个人总结篇8

[关键词]国际保险;保险公司;转让定价;关联交易

一、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的必要性

保险业自由化和全球一体化的趋势使得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成为必要。保险的自由化表现为保险险种在过去几十年不断创新,新险种打破保险与金融、寿险与非寿险业务的界限,保险市场与其他金融市场如银行信贷市场、股票证券市场呈现出很强的相互融合与渗透的发展趋势。发展中国家受外部压力或自身发展需要不得不减少甚至取消保险市场准人的障碍,放松对保险业的管制并按国际惯例的原则进行监管。保险业全球一体化主要表现为发达国家保险业在经济一体化的巨浪下,向其他国家尤其是新兴市场国家渗透,在国内市场竞争处于极限之际,向海外寻求新的发展空间和高额利润来源。

这种趋势意味着一方面跨国保险公司可以在各个国家金融保险市场上投资,获取高额利润;另一方面跨国公司可以通过母子公司内部的关联交易将所获取的利润转移到国外,通过会计技术使得利润来源地国家保险公司的利润变小甚至产生负利润。转移的利润将流向母公司或者是税负较低的其他子公司,导致投资所在国税收流失,而利润流向国也可能因为其税收体系与投资所在国的不同最终致使所转移利润在流向国也无需纳税,造成无税收灰色地带。

国际税法中的转让定价是指跨国公司为了谋求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在集团内部对货物销售、资金借贷、劳务提供或技术交易、有形财产租赁和无形财产转让等业务制订不同于市场公平竞争的价格或就费用的分摊进行不合理的分配。它不受国际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只服从于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目标和跨国公司全球利益最大化目标。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就是要使关联保险企业之间的业务定价有章可循,税收在国际间合理分配,同时也有利于维护主权国家正常的市场竞争,保障市场的稳定发展。

二、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的发展综述

关于关联交易和转让定价监管的税法规制,最早始于1915年的英国,随后美国于1917年颁布了类似的法规。20世纪50年代,国际贸易和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 fdi)活动日益频繁,西方发达国家关于关联交易和转让定价的税法规制不断完善,执法也日趋严格,这些国家在此过程中积累了不少可取的经验。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借鉴美国的做法,于1979年提出了著名的《转让定价与跨国企业》报告,该报告坚持了正常交易原则,并对确定有形财产、劳务、资金及无形资产等方面正常交易价格的方式方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984年,oecd出版了《转让定价与跨国公司:三个税收问题》报告,作为1979年指导方针的补充。而后,oecd对1979年《转让定价与跨国公司》报告进行了修改补充。该补充修订的新的指导方针《对跨国公司和税务当局的转让定价指南》于1995年公布。1996年,该《转让定价指南》又新增了有关无形资产和劳务两章。1997年,oecd《转让定价指南》又吸收了《关于成本分摊的报告》作为第八章。oecd对转让定价问题一般性指导方针对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的探讨是持续的和领先的,它以一个全球性知名国际组织的纲领性文件形式将其基本原则固定下来,对全球的关联交易和转让定价问题研究具有划时代意义。

尽管国际上对生产性企业的关联交易与转让定价的监管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已经相对完备,但是在金融服务领域内对关联交易与转让定价的确定却没有明确统一的观点。迄今为止,对国际保险业转让定价模型的构建仍处在讨论阶段,着手领导这一讨论的仍然是国际经济与合作组织。oecd于2005年6月发表的《保险公司长期外设机构利润分配报告的讨论初稿》(以下简称《讨论初稿》)成为最新研究保险业转让定价的文献。然而该文献重点分析了保险公司所涉及到的主要业务及其功能,对构建一个转让定价体系并没有提出相应的建议。

由于保险业与其他行业有着截然不同的经营特点,因此oecd对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及其功能的论证有助于分析跨国公司内部可转让定价关联交易的主要业务,同时也为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内部关联交易监管提供了必要的理论基础。

三、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主要业务与定价监管

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交易的主要业务,既包括一般跨国公司常见的关联方交易业务,也包括保险公司特有的业务。具体地讲,这些业务主要是跨国保险公司内部的借贷款业务、关联企业之间的再保险业务、母子企业间对无形资产特许权的使用费和跨国保险公司中心服务费。

(一)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的借贷业务

融资对保险公司来说意义十分重大。从监管的角度看,保险公司需要具备一定的保险偿还准备金,满足监管部门规定的偿付能力标准;从评级的角度看,保险公司需要保持一定的风险准备金,以获取稳定或者更好的评级;从经营的角度看,保险公司需要大量的流动资金,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营。对此,保险公司关联方一般通过集团内部的借贷款业务实现资金的国际流动,这也使得借贷业务成为保险公司进行税收筹划、转移税负的一种常见手段之一。

直接签订借贷款合同是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之间借贷业务最直接的表现形式。实践操作中存在着许多隐性的方式,这些方式也应该归类于借贷业务。常见的隐性借贷业务比如:母公司授权子公司可以使用其资金,使得子公司可以得到更优惠利息的银行贷款;母公司声明子公司可以使用母公司的评级结果,但是出于税收筹划的目的子公司必须为此付给母公司一定的费用。除此之外,财务再保险也是借贷业务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保险集团内部的财务再保险是指母公司与子公司双方约定,一方支付再保险费给另外一方,收取再保险费的一方为另外一方提供财务融通,并对于原保险一方因风险所致损失,负担赔偿责任的行为。因为再保险人融通的资金与保险人整体财务状况有显著关系,且其现金流量应大于保险人传统再保险安排的现金流量,所以实际操作中一般母公司为再保险人,子公司为原保险人。将融资为目的的再保险归类于借贷业务,是因为从目的、手段和效果来看,财务再保险都具有显著的借贷业务特点。

     

通常来讲,保险公司内部关联方借贷业务的定价都不同于无关联企业间的借贷业务定价。这种差异使得合理避税成为可能,但是合理避税的前提同样要求定价的合理性。这种合理性在借贷业务中可以通过运用以下因素进行审核与监管,即假设无关联贷方的贷款价值( stand-alone basis)、贷款货币、贷款时间、还款方式、信用风险和其他权利(比如优先还款约定)等。

(二)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的再保险业务

再保险主要是指传统的再保险业务,即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再保险的合同关系中,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由于各个国家之间的税制存在着许多差别,利用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的再保险业务交易无疑可以优化保险集团的税收结构,同时还可以调整集团内部的财务结构,降低责任准备金压力,甚至可以将仲裁地转移到监管更为有利的地区。

如何界定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再保险交易定价的合理性是保险监管部门和税

务部门的难题。因为大量的临时再保险合同都是针对特定的风险进行定价,使得运用“无关联第三方定价”方法难度较大。国际经合组织《讨论初稿》将再保险的功能定义为无关联两方确保通过一个再保险合同来保证必要的人力和财力,实现再保险交易风险的评估和转移。利用这一定义实现对保险公司内部关联方再保险业务定价的难度是非常高的,因为从税收中性原则看很难以通过第三方来证明在什么条件下的人力和在什么条件下的物力对于再保险交易风险的评估和转移为充分的。 

实践中采用无关联第三方定价的设想仍然是可以实现的,即不考虑自己投人必要人力和财力的费用,而是考虑转移风险的费用(即预期的可预算风险资金值)。监管部门可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关联企业间基于风险资金值翔实的,可利于比较的建档定价文件,用于确认转移定价的合理性。

(三)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无形资产的使用费

无形资产对所有服务性企业都有着无可或缺的意义。所谓无形资产包括:使用工业资产(如专利、商标、商号、设计或模型)的权利,文学和艺术财产权利和诸如专有技术、行业秘密之类的知识产权。就保险公司而言,典型的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无形资产交易物包括代表着公司整体实力和信誉统一的商号,使子公司可以更有效地控制风险和保证集团的最大利益的由母公司依借其丰厚实力与经验制定的《保险指南》,母公司设计的用于风险评估、定价等软件程序或者保险合同的样本。

子保险公司使用母公司的无形资产,通常都是有偿的。但是对转让的无形资产特许权使用费应该如何定价,是实务中的难点。在无形资产交易中,一方面很难找到可比交易,另一方面即使找到可比交易,由于无形资产交易时价值难以确定,并且即便当时是确定的,在其后的转让期间中也很可能发生变化,使得其正常交易价格难以确定。无形资产一般缺乏可比财产或交易,评估相当困难,而跨国关联企业为了实现集团内部目标,可以随意地确定无形资产的价格,使得利润来源国税收可能流失。

对保险公司关联企业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监管,可以参照各国和国际组织近年来发展的新转让定价方法——比较利润法。比较利润法的基本特征是根据可比的无关联企业之间独立交易的利润水平,而并不是根据价格水平,来决定关联企业内部交易中应得的利润。可比利润法的理论基础是,尽管可比交易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差距,但其利润水平却应该是基本一致的。不少学者致力于研究关联企业利润水平的确定,德国学者knoppe提出关于许可证使用费在许可证所有人和许可证使用人之间利润分配比例公式。该公式认为,支付给许可证所有人的费用应当介于许可证使用人在扣除支付许可证特许费之前利润的1/3到1/4之间。该结论已经被许多实证数据证明是可行的。

(四)保险公司中心服务费

跨国公司习惯于由母公司统一提供某种服务,以节省成本和提高竞争力。典型的中心服务包括定期的会计处理、税务和法律的咨询、信息技术、市场营销和企业运营等管理活动。对于直接单一的服务,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内部都不难用传统的转让定价方法确定交易成本。

保险公司的中心服务还包括保险业务直接由海外关联企业进行承保。对于信用保险、运输保险、d&o保险( director&officer insurance)、非传统风险转移(altemative risk transfer)和巨灾保险等业务,跨国公司内部往往设有专门统一负责处理承保和索赔业务的机构,为投保人提供最优化的保险方案。基于跨国公司专门机构的专业化程度,他们所提供的保险方案一般都综合考虑了财务风险转移和税收筹划等因素。

对该类费用的转让定价监管需要解决两个问题,即税收的归属权和价格的确定问题。由于主要的保险业务都由海外的专门机构完成,而利润来源国的保险公司仅仅负责市场的推广和交易过程的协调,利润来源国如何依据现有法律或国际惯例对本国利润实施征税是问题的症结。许多国家均采用利润来源地征税原则,那么应该将利润来源国的关联企业方看作是跨国保险公司的常设机构。参照《oecd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第5条的规定,利润来源国有权对常设机构在该国取得的利润进行征税。由于风险转移主要通过海外专门机构完成,因此看作常设机构的保险公司实际上扮演着保险经纪人的角色。对常设机构利润额确定的合理性,监管部门可以参照国际保险经纪人对相关风险收取的佣金予以评估。

四、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常规监管措施

上文分析了保险公司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重要业务和定价合理性监管的主要方法。本部分将重点从整体的角度分析如何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进行常规监管。基于保险业的特殊性,监管部门转让定价常规监管措施主要包括跨国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转让定价指南、单一业务建档义务与保险公司内部的费用分摊协定的订立与报告。

(一)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内部转让定价指南

监管部门必须首先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关联方交易内部转让定价指南,将定价体系标准化、定价依据合理化。规范转让定价指南是单一业务建档义务和费用分摊系统的基础。关联方内部转让定价指南应当首先将跨国保险公司内部可能出现的各种交易业务进行分类汇总,根据分类汇总的各项业务分析其无关联第三方定价,即规定计价依据,并且保证计价依据与同行业无关联第三方的定价具备可比性。作为转让定价监管的依据,定价指南必须规定单一业务建档义务和费用分摊系统的内容,并且保证关联方内部在实践操作中能够易于执行,保险和税收监管部门在审核环节中有据可依。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业务形式各异,总体来讲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业务:跨国保险公司内部的投保业务、关联企业间再保险业务、母公司总部精算业务、资产管理、公司总部会计业务、法律与税务和计算机信息业务,等等。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内部转让定价指南可能无法涵盖所有的业务,对于内部转让定价指南没有涉及到的业务,保险公司应该通过单独建档加以说明。

(二)单一业务建档义务

监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单一业务建档义务的规范。单一业务建档义务主要针对大规模的再保险合同或者大型融资交易。单一建档义务的目的是便于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外部审计、税务监管部门的税务稽查和保险监管。单一业务建档需要说明交易双方在法律上和商业往来中的关系,具体采用的定价标准和定价是否与无关联第三方具有可比性。

具体而言,大规模再保险合同的建档需要披露以下要件:包含再保险详细内容的再保险合同、标准的原保险合同、精算定价模型和保费的具体计算方法、足以证明定价具备与无关联第三方交易价格可比性的各项指标。如果保险公司自身存在着与无关联第三方类似的再保险交易,应该将与无关联第三方类似交易的价格模型和合同也一并存档。对于大型融资交易,建档内容应该至少包括以下要件:融资交易合同、公司之间的法律结构和股权结构、交易的基本数据和交易价格具有第三方可比性的各项指标。

(三)保险公司内部费用分摊协定的订立与披露

监管部门必须规范保险公司订立内部费用分摊协定和要求严格执行该协定并且予以披露。保险公司内部费用分摊包括母公司用于子公司的专属费用或共同费用。专属费用是指专门为某一归属对象发生的,能够全部归属于该归属对象的费用。共同费用是指并非为专门某一归属对象发生的,其费用也不能全部归属于某归属对象的费用。典型的保险公司共同费用例如由母公司开发的集团保险指南(underwriting guideline)、索赔处理软件、公司评级等开销。这些费用一般都由母公司先予以支付,但是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都可以从中享受到实实在在的优惠。要求保险公司建立费用分摊系统并且予以披露,就是要确立共同费用在跨国

保险公司内部合理化地分摊,规范跨国保险公司内部的利润分配,提供保险公司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的基本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分摊目的和管理水平的不同,认定的分摊结果也会因之不同,即同一项费用在不同的分摊目的下会认定为不同的属性。此外,保险公司管理和核算水平不同,费用的细分程度就会不同,费用认定结果也会不同。所以,保险监管中必须要求保险公司内部费用分摊系统至少应该包含以下要件:专属费用和共同费用的认定,重点分析可分摊共同费用的特点、种类和会计科目归类;共同费用的分摊程序和标准,重点分析母公司承担费用比例的界限,扣除母公司承担费用后子公司间可分摊费用的核算、费用的分摊标准和分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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