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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行政管理调查报告8篇

时间:2022-05-27 20:14:05

农村行政管理调查报告

农村行政管理调查报告篇1

2005年的主要工作

(一)狠抓收支管理,确保财政收支平衡。

今年是农业税全免的第一年。我所始终把实现财政收支平衡当作头等大事来抓,紧紧围绕年初预算目标积极组织财政收支,确保收支平衡。

1、财政收入总量进一步增长。2005年在农业税全免的情况下,坚持与国税、地税两个部门通力协作与配合,加强协调,组织财政收入收缴入库,做到了应收尽收,并实现了乡内无欠税的目标。在国地税部门的努力下,全乡实现财政收入892万元,对比上年增长109.79万元。

2、财政支出结构不断优化。2005年预算支出完成612万元,比上年减少8.71万元。通过部门预算调整支出结构,不断压缩一般性支出,集中财力确保了乡村两级工资发放、乡村机构的运转及重点项目建设的需要。

(二)乡村两级化债工作顺利推进。

1、乡级化债全面提速。在2004年债权、债务及资产清理认定的基础上,4月份制定了《**乡2005年化解乡级债务实施方案》,并组建了工作专班,制定了清收措施,分解了清收任务。工作专班对所有的欠款户都上门进行了催收,确保诉讼时效,全年共清收50万元。

2、全面清理核实村级“普九”债务。从9月下旬开始,组织工作专班对全乡在使用和未使用的村级学校所欠债务进行了全面清理核实。通过清理核实,认定村级“普九”债务71.72万元。基本摸清了全乡村级“普九”债务情况。

3、全面完成村级债务化解任务。因村制宜,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办法,千方百计的化解村级债务。2005年全乡共化解村级债务307万元,占总额的55%。

(三)扎实开展依法完善农村二轮延包工作,顺利通过省级验收。

依法完善农村二轮延包工作是今年财经工作的重头戏,根据乡党委、政府统一部署,具体承担延包办职责。从3月份起成立了领导小组,组建了工作专班,制定了《**乡依法完善农村二轮延包工作实施方案》,通过半年的工作,签定和发放家庭承包合同10264份,其它承包合同122份,发放经营权证10264本。让全乡的农民都吃下了“定心丸”。

1、加强了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的领导。为了做好我乡的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乡党委、政府十分重视,专门设置了两个工作部门,即由党委和政府班子成员组成的督查组和由乡农委、乡财政所人员组成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乡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的督查和指导。

2、加强了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在制定全乡《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实施方案》时,采取了三上三下的办法,广泛地征求了意见,多次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依照了各级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了我乡的特殊乡情,用于指导全乡的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3、加强了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的政策宣传。为把政策宣传到位,做到人人知晓政策,户户参与二轮延包工作。全乡上下层层动员、层层召开各种会议,张贴标语,发放公开信,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的各项政策,宣传全乡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的好典型。在《农村财务会计》、《三峡晚报》、《湖北日报》农村版、《三峡晚报》、《夷陵新闻》等媒体上宣传我们的经验用稿10篇。

4、加强了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的责任。在这项工作中,我乡签定了四个工作责任状,来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责任。

5、加强了依法完善二轮土地二轮延包的工作质量。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狠把各个环节的质量关口。一是把好了政策法律、业务培训的关口。二是严把检查和督办的关口。三是严把重点工作环节的验收关口。

6、加强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的调研。由于我乡情况特殊,在开展这项工作中,我们把调研工作贯穿到各个工作环节之中,并有一支强大的调研队伍开展工作,使很多疑难问题得到了顺利解决。

7、加强了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我乡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领导小组高度重视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用大量的时间,花大力气进行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乡、村、组联动,形成了三级调处网络,逐一进行了调解,把这些矛盾进行消化。并建起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中心,给群众解决矛盾纠纷提供了一个说话的地方。

8、加强了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档案资料管理。在该项工作基本结束后,我们组织了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的培训,安排大量地人力归集各种档案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加予整理和归档。全乡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的各种档案和资料共有235卷,并设专人专柜进行管理。

(四)扎实地落实了各项惠农政策,真正让农民得到了实惠。

2005年中央、省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惠农政策。我所紧紧围绕上级各部门的政策,认真落实,按政策、按标准、按时按质全部发放到位。真正让农民得到了实惠。

1、农业税免征,农民负担进一步减轻。2005年,我乡共免征农业税108.99万元。

2、兑现水稻良种补贴及粮食直补资金。4月份,按照宣传、培训、农户申报、村组审核、告示、汇总上报、组织兑现的程序,对水稻种植面积、粮食种植面积等指标进行了详细公示。9月份,组织专班直接送到了农户手中,全乡共兑现补贴资金62.19万元,其中:水稻良种补贴26万元,粮食补贴36.19万元。

3、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兑现。2005年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发放按照制发公告、资料审核、开设帐户、存折送达、签字认定的程序全部落实到位。全乡共发放存折138本,发放资金8.28万元。

4、贫困学生两免一补资金兑现。2005年两免一补资金全乡共落实免费提供科教书、免收杂费、寄宿生生活费资金25.12万元。

5、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兑现。由于退耕还林粮食补助改为现金补助,为了迅速兑现到户,组织了三个工作专班将资金直接送到了每个农户手中,全乡共兑现补助资金302万元。

6、完成一折通信息采集工作。为了确保粮食补贴等惠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不断提高工作效益,降低兑付工作成本,根据区局统一安排,组织专班对“一折通”基础数据进行了采集,确保了“一折通”顺利推行。

(五)规范乡村两级财务管理

1、进一步推行村级财务预决算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2005年在全面实行村级财务服务合同制和村干部基本工资按月银行直达的基础上,推行村级财务预决算制度,通过一年的运行,基本确保了村级机构正常运转和收支平衡。

2、全面推行村级财务报告会制度。为了提高村级财务管理的透明度,真正落实村民民主理财权,2005年在部分村推行了村级财务报告会制度,其做法被《农村财务会计》等多家媒体报道。

3、对村干部实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为了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结合村级换届,组织专班对全乡20个村进行了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4、对转制事业单位实行财务审计。为了配合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组织专班对水利、畜牧两个单位的财务进行了审计。审计时严格按照《夷陵区零户统管内部审计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审计中立足“五查五审五看”:一是查票据,审“收支两条线政策”是否落实,看有无小金库、帐外帐;二是查支出,审补助、福利费的发放情况,看有无超标情况;三是查资产,审资产的添置和处置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看有无侵占、丢失;四是查往来,审帐实是否相符,看有无乱记往来、乱转帐和调帐;五是查疑点,审资金流向,看有无贪污、挪用。在审计中,共查出违规违纪金额18.2万元。

(六)认真做好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

1、国有资产实现微机化管理。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对所有国有资产实行了微机化管理。

2、加强政府采购工作,不断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全年对小车维修、政府大门改建等项目纳入政府采购,全年采购金额达120万元,节约资金13万元。

3、完善了资产管理制度。在[2003]10号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资产管理办法。

(七)乡镇综合配套改革顺利进行

1、积极投入到改革之中。根据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有关精神,我所及时编发了复习资料并组织干职工认真复习,在全区统一考试考核中我所的杨金宝同志取得了全区第一名的好成绩。在这次改革中,我所共分流5名同志到其他乡镇工作。

2、协助做好了乡级事业单位转制工作。在这次改革中,我们组织专班对转制事业单位进行了清产核资,锁定了债权债务,并与各中心签订了国有资产租赁协议和记帐协议,确保了事业单位顺利转制。

(八)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财政形象

1、推行六种制度,全面提升服务水平为了优化服务,树立新的财政形象,推行了六种制度。即:一是推行服务承诺制;二是推行首问负责制;三是推行提醒服务制;四是推行传递服务制;五是推行服务回访制;六是推行过错责任追究制。通过推行这六种制度,树立了“清廉、务实、规范、低调”的财政新形象。

2、完善工作量化考核细则。为了全面完成2005年各项财经工作任务,更好地促进工作,根据区局下发的量化考核办法并结合我所实际,分岗位完善了考核细则,建立了激励与约束机制,提高了干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通过严格执行细则,有力地推动了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3、全面加强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督。重点加强了对内部经费的监督,分季度在所务会上公开了经费开支情况,为了加强外部监督,专门聘请了八名行风监督员监督我们的工作。

(九)认真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政风行风评议。

1、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扎实开展。根据区、乡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我所紧紧围绕“三强一创”的活动主题,创新教育活动方法,用制度做保证,教育活动扎实开展。

①、狠抓了学习和主题活动教育,促进全体党员党性提高。

②、狠抓了党性分析和民主评议,促进本支部建设更上一层楼。

③、狠抓了整改和总结提高,促进本支部服务水平增强。

2、政风行风评议顺利进行。

1、是及时制定方案和召开动员会

2、是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成立了以所长、支部书记黄成鹏同志为组长的行评工作领导小组,将行评工作纳入重要工作内容进行统筹安排,统一部署。成立了工作专班对评议工作进行指导、汇总、分析、报告,抓好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做到行评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负责,明确了任务,明确了责任。

3、是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在所办公楼外墙上的醒目位置悬挂一条固定标语,在公开栏挤出一个专版,建立了行风评议专栏,开通了举报电话,并在广播电视上进行了为期一周的宣传。

4、是公开承诺,接受各界监督。结合我所的工作实际及所承担的工作职责,制定了《**乡财经所政风行风建设公开承诺》,印发到全乡20个行政村,18个行政事业单位,10多位政府主要领导及全所职工手中,并在乡广播电视上进行公开承诺,虚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5、是聘请行风监督员,召开了座谈会。我所聘请了由人大领导、纪委领导、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及乡村两级领导共8人组成政风行风监督员队伍,召开了行风监督员座谈会,颁发了《聘书》,充分征求了他们对财政职能转变,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与强化管理、开拓创新等方面的意见。

6、是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结合我所实情印发了《**乡财经所政风行风建设征求意见表》,征求了20个行政村,14个乡直单位,9名上级领导及8名政风行风监督员的意见。发放征求意见表100份。通过简报的形式对征求意见的结果进行了通报。

7、是强化自查自纠和整改。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全所干职工结合自己的工作职责,严格对照民主评议行风的内容,联系思想、学习、工作实际和岗位责任制,认真剖析了自身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人人写出了自查报告。在广泛征求意见和个人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召开了所长办公会,认真梳理了征求的意见,检查了我所在行风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针对查找出的突出问题,我们逐个问题逐条制定了整改措施,并分别落实了责任人和整改时限。

8、是狠抓行评效果,工作业绩再上台阶。通过开展行风评议,我所的各项工作开展的有声有色,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明显提高。

(十)、加大了创新力度,不断提升财经工作水平。

1、组建农村土地纠纷调处中心。为了集中解决土地矛盾纠纷,给全乡农民提供一个说话的平台,结合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在全市率先组建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中心,并建立了乡、村、组三级调处网络,集中解决和调处由土地承包引起的各类矛盾和纠纷。中心的创办做到了三到位三规范:三到位即一是人员到位;二是硬件设施到位;三是调处氛围到位;三规范即一是印刷了规范的调解文书;二是制定了规范的调处程序;三是制定了规范的调处制度。调处中心自成立以来,成功调处了16起情况复杂、矛盾比较激化的纠纷,。其做法被《农村财务会计》、《中国农经信息网》、《中国农村政策研究网》、《湖北日报》农村版、《人民网湖北视窗》等多家媒体报道。

2、全面推行村级财务报告会制度。为了增强村级财务的透明度,我乡在全区率先推行村级财务报告会制度。由乡纪委牵头,财政所负责,在各村召开财务报告会,会上由各村主任向与会的党员、村民代表作2004年村级财务收支情况及2005年财务收支预算情况的报告,详细公布收支明细,认真听取并处理与会代表的意见,通过党员、村民代表的审核把关,提高了村级财务的透明度,进一步丰富了财务公开的形式,规范了民主决策机制,完善了民主管理,从而保障了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从根本上强化了村级财务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得到了农民群众的好评,并被《农村财务会计》报道。

二、存在的问题

1、财政收入增长缓慢,乡级财力缺口大。由于财源建设相对滞后,缺乏新的增长点,财政收入增长较慢。同时,农业税免征造成减收90万元,使乡级财力缺口进一步加大。

2、乡村债务化解难度太大,缺乏有效措施。由于乡村债务复杂、涉及面广,虽然做了不少工作,但缺乏有效措施,化解难度较大。

三、2006年工作重点

1、进一步增加财政收入总量,实现财政收入850万元,提高财政收入质量,实现一般预算收入350万元。

2、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实现一般预算支出570万元

3、加速化解乡村两级债务。化解乡级债务10%,村级债务20%。版权所有

农村行政管理调查报告篇2

一、农业局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权限、机构设置

农业局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有:市农村经济管理总站、市种子管理站、市农药管理监测站(市植物检疫站)、市农机监理站和市农村能源环保监测站(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其职能权限为:

(一)市农村经济管理总站

1、负责全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2、负责监督检查有关农民负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协助查处涉及农民负担案件;制止非法要求农民无偿提供财力、物力和劳务的行为;培训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人员;

3、负责全市村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监督和审计;

4、负责对乡镇、街农村经济管理站、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办的经济联合体,有农村集体经济资产的其它有关单位进行审计监督;

5、负责农村集体经济资产管理工作;

6、负责农村经济管理队伍的业务培训工作;

7、负责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工作。

(二)市种子管理站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

2、负责种子计划、生产、经营和品种及种子质量的检验管理;

3、审核签发和管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质量合格证》。

4、负责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调解种子纠纷,培训种子技术和管理人员。

5、培训种子技术和管理人员。

(三)市农药管理站(市植物检疫站)

市植物检疫站与市农药管理站合属一个机构。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经营单位经营资格审查

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管理、农药产品质量监督和农药残留检测工作

4、对违反《条例》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5、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地方各级政府的植物检疫法令和规章制度,向基层干部和农民宣传检疫知识。

6、拟订和实施当地植物检疫工作计划。

7、开展检疫对象调查,编制当地的检疫对象分布资料,负责检疫对象的封锁,控制和消灭工作。

8、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的繁育基地执行产地检疫,按照规定承办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检疫手续。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必要时复检。

9、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建立无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

10、在当地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它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四)市农村能源农业环保监测站(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农村能源农业环保监测站和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1、宣传贯彻国家、省和吉林市有关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制定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

3、组织推广生态农业,发展农业环境保护产业,开发绿色食品;

4、宣传普及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知识,组织开展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

5、组织、指导农村生产、生活对农业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工作,依法调查或参与调查处理农业环境污染事故;

6、负责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的技术培训、咨询、服务等工作。

7、行使农产品监督检验职能,负责市农产品的定点、定位检测;

8、监督农产品质量,提供农产品质量信息;

9、对实施生产许可证和质量认证的农产品进行检验;

10、负责有关农产品质量的仲裁检验和其他委托检验等项工作。

(五)市农机监理站

1、负责上道行驶的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

2、驾驶员考核、核发全国统一的道路行驶牌证。

3、农机事故处理。

二、行政许可、批准、审核、审验、确认、登记等行政审批项目的办理条件、程序、时限以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

(一)、市农业经济管理总站

开展工作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务院关于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吉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条例》、《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吉林省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吉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若干规定》、《吉林省村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等八部法律、法规。

(二)、种子管理站

种子生产许可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种子生产许可审批条件:1、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申请者的 《种子经营许可证》及相关文件3、品种审定证明文件4、质量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考核合格证明5、注册资本和流动资金证明6、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备的照片及产权证明7、种子检验设施和仪器的照片及产权证明。

种子生产许可审批程序:申请审核审批发证

种子生产许可审批时限:10天

种子经营许可审批条件:①经营许可申请表②注册资金的资信证明③检验人员资格证书④种子检验仪器清单和照片

种子经营许可审批程序:申请实地考察审批发证

种子经营许可审批时限:30天

(三)、市农药管理站(市植物检疫站)

农药管理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经营条件: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农药:1、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2、植物保护站。3、土壤肥料站。4、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5、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6、农药生产企业。7、国务院规定的其它经营单位。

农药经营审批程序:申请审核审批发证

农药经营审批时限:30天

(四)、市农机监理站

①申报农业机械驾驶证条件:年龄在16-55周岁;具有初中(或相当于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高150厘米以上,身体健康,无妨碍驾驶机动车的生理缺陷或其它疾病的辖区内居民或以申领暂住证的外埠人口。

程序:申领学习驾驶农机者,凭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暂住证),到农机校报名,参加学习;到乡(镇)以上医院体检;培训学习结业后由监理机关进行考核;主管人员审批签字;吉林市所制证;内勤登记建档;核发驾驶证。

时限:考核合格的驾驶员一周之内核发驾驶证。

法律依据:《吉林省农业机械驾驶(操作)员管理办法》。

②拖拉机检验、核发牌照、行驶证。

条件:须持车主身份证明,农机来历证明(购车发货票),产品合格证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

程序:提交相关材料;检验;登记建档;交费;审批签字;制证;核发牌照、行驶证。

时限:相关材料齐全的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依据:《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三、行政处罚、税费征收、行政仲裁、优抚救助、社会保险、考试录用等行政管理事项的依据、程序和结果及便民措施、服务承诺等

(一)、市农村经营管理总站

处罚依据:《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

行政处罚程序:根据农村审计工作计划和群众举报确定审计项目成立审计小组,制定审计方案,下达审计通知书对凭证、帐薄、报表进行审计,取得证明材料形成审计报告,征求被审单位意见违法、违纪处罚告知(符合听证条件的履行听证程序)根据审计报告做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送达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武刑事责任结论、立卷、存档

服务承诺:在接案的7天内给举报人明确答复,立案的在60天内结案。

便民措施: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电话6223421

(二)、市种子管理站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行政处罚程序:立案阶段:举报登记立案审批案件调查、证据核实提交案件处理意见。处理阶段:违法行为处理事告知(符合听证条件履行听证告知)重大案件农业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结案存档

便民措施: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电话6243738

服务承诺:在接案的7天内给举报人明确答复,立案的在60天内结案。

(三)、市农药管理站(市植物检疫站)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处理程序:举报立案检查告知处罚结案

服务承诺:审核农药经营单位提出的经营申请、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繁育单位提出的产地检疫申请、七个工作日内田检完成。调运单位或个人提出的调运检疫要求,不论节假日两天内办理完毕。

便民措施: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电话6230611

(四)、市农村能源环保监测站(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行政处罚依据:《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处理程序:举报人举报 确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进行现场调查组织专家分析鉴定并作出结论下达调解书作出裁决决定送发当事人。

便民措施: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电话是6224949

服务承诺:在接案的7天内给举报人明确答复,立案的在60天内结案。

(五)、市农机监理站

行政处罚依据:《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处理程序:向当事人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填写统一制作的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的当事人造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2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便民措施:1、实行一站式办公,最大限度地为农民提供方便,节省时间;2、深入基层考核驾驶员3、上门服务,为养机户检验车辆办理牌证。

服务承诺: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做到“文明监理、优质服务”。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申领牌证者,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落籍手续。对培训考验合格的驾驶员,7日内核发驾驶证。深入基层现场办公,上门服务。

四、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获得法定利益的权利、知情权、拒绝权、陈述申辩权、申诉控告权、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和要求国家赔偿的权利等

(一)、市农业经济管理总站:

行政相对人权利:农村审计实行一级复议制。被审计单位对农村审计站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农村审计站申请复议。上一级农村审计站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复议结论和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做出复议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必须经其上一级农村审计站批准。

被审计单位对复议结论和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市种子管理站

行政相对人权利: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申诉控告权、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行政赔偿权

(三)、市农药管理站(市植物检疫站)

行政相对人权利: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申诉控告权、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行政赔偿权

(四)、市农村能源环保监测站(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行政相对人权利:当事人具有获得法定利益的权利,具有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申诉控告权、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

(五)、市农机监理站

行政相对人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工作纪律、廉政勤政制度,对违法违纪违诺行为的监督办法、责任追究办法及申诉控告途径等

(一)、坚持组织原则,服从组织分配,听从领导的工作安排。

(二)、自觉遵守单位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办私事;

(三)、事业心和责任心要强,工作积极主动,任劳任怨,不计较个人得失,服务态度好,对群众和外来办事人员要热情接待,竭诚服务。

(四)、上岗执勤要两人以上,着装整洁,配带胸签,使用文明用语。工作专心致致,精益求精,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五)、工作时间不准玩扑克、打麻将、下象棋;

(六)、认真参加站内组织的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无故不得缺度;

(七)、积极参加局党委召开的各种会议和组织的各种活动。

廉洁自律“十不准”:

(一)、不准利用工作之便,与被管理对象拉关系,交人情;

(二)、不准,不准到企业或基层吃、拿、卡、要;

(三)、不准参加和从事与本行业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不准在工作期间酗酒闹事、误事;

(五)、不准失去原则,为被查处的违法者通融说情;

(六)、不准失密泄密,将举报线索,执法检查内容等情况透漏给他人;

(七)、不准在执法过程中耍“特权”不讲文明。

(八)、不准用公款互相宴请,正常招待不超标准。

(九)、不准用公款到营业性的娱乐场所活动。

(十)、不准用公款支付个人生活消费用品的费用。

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

(一)、因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的,由所在单位的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较轻的,给予警告。

(三)、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比较大的,追究行政责任。

农村行政管理调查报告篇3

一、农业局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权限、机构设置

农业局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有:市农村经济管理总站、市种子管理站、市农药管理监测站(市植物检疫站)、市农机监理站和市农村能源环保监测站(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其职能权限为:

(一)市农村经济管理总站

1、负责全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2、负责监督检查有关农民负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协助查处涉及农民负担案件;制止非法要求农民无偿提供财力、物力和劳务的行为;培训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人员;

3、负责全市村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监督和审计;

4、负责对乡镇、街农村经济管理站、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办的经济联合体,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的其它有关单位进行审计监督;

5、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管理工作;

6、负责农村经济管理队伍的业务培训工作;

7、负责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工作。

(二)市种子管理站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

2、负责种子计划、生产、经营和品种及种子质量的检验管理;

3、审核签发和管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质量合格证》。

4、负责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调解种子纠纷,培训种子技术和管理人员。

5、培训种子技术和管理人员。

(三)市农药管理站(市植物检疫站)

市植物检疫站与市农药管理站合属一个机构。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经营单位经营资格审查

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管理、农药产品质量监督和农药残留检测工作

4、对违反《条例》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5、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地方各级政府的植物检疫法令和规章制度,向基层干部和农民宣传检疫知识。

6、拟订和实施当地植物检疫工作计划。

7、开展检疫对象调查,编制当地的检疫对象分布资料,负责检疫对象的封锁,控制和消灭工作。

8、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的繁育基地执行产地检疫,按照规定承办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检疫手续。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必要时复检。

9、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建立无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

10、在当地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它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四)市农村能源农业环保监测站(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农村能源农业环保监测站和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1、宣传贯彻国家、省和吉林市有关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制定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

3、组织推广生态农业,发展农业环境保护产业,开发绿色食品;

4、宣传普及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知识,组织开展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

5、组织、指导农村生产、生活对农业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工作,依法调查或参与调查处理农业环境污染事故;

6、负责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的技术培训、咨询、服务等工作。

7、行使农产品监督检验职能,负责市农产品的定点、定位检测;

8、监督农产品质量,提供农产品质量信息;

9、对实施生产许可证和质量认证的农产品进行检验;

10、负责有关农产品质量的仲裁检验和其他委托检验等项工作。

(五)市农机监理站

1、负责上道行驶的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

2、驾驶员考核、核发全国统一的道路行驶牌证。

3、农机事故处理。

二、行政许可、批准、审核、审验、确认、登记等行政审批项目的办理条件、程序、时限以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

(一)、市农业经济管理总站

开展工作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务院关于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吉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条例》、《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吉林省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吉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若干规定》、《吉林省村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等八部法律、法规。

(二)、种子管理站

种子生产许可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种子生产许可审批条件:1、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申请者的 《种子经营许可证》及相关文件3、品种审定证明文件4、质量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考核合格证明5、注册资本和流动资金证明6、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备的照片及产权证明7、种子检验设施和仪器的照片及产权证明。

种子生产许可审批程序:申请审核审批发证

种子生产许可审批时限:10天

种子经营许可审批条件:①经营许可申请表②注册资金的资信证明③检验人员资格证书④种子检验仪器清单和照片

种子经营许可审批程序:申请实地考察审批发证

种子经营许可审批时限:30天

(三)、市农药管理站(市植物检疫站)

农药管理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经营条件: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农药:1、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2、植物保护站。3、土壤肥料站。4、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5、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6、农药生产企业。7、国务院规定的其它经营单位。

农药经营审批程序:申请审核审批发证

农药经营审批时限:30天

(四)、市农机监理站

①申报农业机械驾驶证条件:年龄在16-55周岁;具有初中(或相当于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高150厘米以上,身体健康,无妨碍驾驶机动车的生理缺陷或其它疾病的辖区内居民或以申领暂住证的外埠人口。

程序:申领学习驾驶农机者,凭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暂住证),到农机校报名,参加学习;到乡(镇)以上医院体检;培训学习结业后由监理机关进行考核;主管人员审批签字;吉林市所制证;内勤登记建档;核发驾驶证。

时限:考核合格的驾驶员一周之内核发驾驶证。

法律依据:《吉林省农业机械驾驶(操作)员管理办法》。

②拖拉机检验、核发牌照、行驶证。

条件:须持车主身份证明,农机来历证明(购车发货票),产品合格证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

程序:提交相关材料;检验;登记建档;交费;审批签字;制证;核发牌照、行驶证。

时限:相关材料齐全的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依据:《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三、行政处罚、税费征收、行政仲裁、优抚救助、社会保险、考试录用等行政管理事项的依据、程序和结果及便民措施、服务承诺等

(一)、市农村经营管理总站

处罚依据:《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

行政处罚程序:根据农村审计工作计划和群众举报确定审计项目成立审计小组,制定审计方案,下达审计通知书对凭证、帐薄、报表进行审计,取得证明材料形成审计报告,征求被审单位意见违法、违纪处罚告知(符合听证条件的履行听证程序)根据审计报告做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送达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武刑事责任结论、立卷、存档

服务承诺:在接案的7天内给举报人明确答复,立案的在60天内结案。

便民措施: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电话6223421

(二)、市种子管理站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行政处罚程序:立案阶段:举报登记立案审批案件调查、证据核实提交案件处理意见。处理阶段:违法行为处理事告知(符合听证条件履行听证告知)重大案件农业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结案存档

便民措施: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电话6243738

服务承诺:在接案的7天内给举报人明确答复,立案的在60天内结案。

(三)、市农药管理站(市植物检疫站)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处理程序:举报立案检查告知处罚结案

服务承诺:审核农药经营单位提出的经营申请、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繁育单位提出的产地检疫申请、七个工作日内田检完成。调运单位或个人提出的调运检疫要求,不论节假日两天内办理完毕。

便民措施: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电话6230611

(四)、市农村能源环保监测站(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行政处罚依据:《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处理程序:举报人举报 确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进行现场调查组织专家分析鉴定并作出结论下达调解书作出裁决决定送发当事人。

便民措施: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电话是6224949

服务承诺:在接案的7天内给举报人明确答复,立案的在60天内结案。

(五)、市农机监理站

行政处罚依据:《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处理程序:向当事人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填写统一制作的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的当事人造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2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便民措施:1、实行一站式办公,最大限度地为农民提供方便,节省时间;2、深入基层考核驾驶员3、上门服务,为养机户检验车辆办理牌证。

服务承诺: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做到“文明监理、优质服务”。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申领牌证者,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落籍手续。对培训考验合格的驾驶员,7日内核发驾驶证。深入基层现场办公,上门服务。

四、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获得法定利益的权利、知情权、拒绝权、陈述申辩权、申诉控告权、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和要求国家赔偿的权利等

(一)、市农业经济管理总站:

行政相对人权利:农村审计实行一级复议制。被审计单位对农村审计站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农村审计站申请复议。上一级农村审计站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复议结论和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做出复议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必须经其上一级农村审计站批准。

被审计单位对复议结论和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市种子管理站

行政相对人权利: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申诉控告权、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行政赔偿权

(三)、市农药管理站(市植物检疫站)

行政相对人权利: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申诉控告权、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行政赔偿权

(四)、市农村能源环保监测站(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行政相对人权利:当事人具有获得法定利益的权利,具有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申诉控告权、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

(五)、市农机监理站

行政相对人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工作纪律、廉政勤政制度,对违法违纪违诺行为的监督办法、责任追究办法及申诉控告途径等

(一)、坚持组织原则,服从组织分配,听从领导的工作安排。

(二)、自觉遵守单位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办私事;

(三)、事业心和责任心要强,工作积极主动,任劳任怨,不计较个人得失,服务态度好,对群众和外来办事人员要热情接待,竭诚服务。

(四)、上岗执勤要两人以上,着装整洁,配带胸签,使用文明用语。工作专心致致,精益求精,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五)、工作时间不准玩扑克、打麻将、下象棋;

(六)、认真参加站内组织的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无故不得缺度;

(七)、积极参加局党委召开的各种会议和组织的各种活动。

廉洁自律“十不准”:

(一)、不准利用工作之便,与被管理对象拉关系,交人情;

(二)、不准以权谋私,不准到企业或基层吃、拿、卡、要;

(三)、不准参加和从事与本行业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不准在工作期间酗酒闹事、误事;

(五)、不准失去原则,为被查处的违法者通融说情;

(六)、不准失密泄密,将举报线索,执法检查内容等情况透漏给他人;

(七)、不准在执法过程中耍“特权”不讲文明。

(八)、不准用公款互相宴请,正常招待不超标准。

(九)、不准用公款到营业性的娱乐场所活动。

(十)、不准用公款支付个人生活消费用品的费用。

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

(一)、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由所在单位的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较轻的,给予警告。

(三)、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比较大的,追究行政责任。

农村行政管理调查报告篇4

第二条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以及按照本条例和国家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其他单位的财务收支等有关经济活动,依照本条例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工作,其日常业务由县(市、区)、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经营管理部门)承担。乡(镇)办企业的审计监督,由县级以上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乡(镇)人民政府也可以直接审计。

农村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农村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持证上岗,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审计。

农村审计证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

第五条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权,依照本条例规定,由有关机关独立行使,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农村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的请客送礼,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贿赂。

第二章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县级经营管理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乡(镇)合作基金会的资金筹集、投放与收益分配情况;

(二)乡(镇)统筹费的预算、决算、提取、使用情况;

(三)社会捐赠、国家直接拨付给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款项、物资使用情况;

(四)接受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八条乡(镇)经营管理部门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

(二)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

(三)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四)村提留的预算、决算、提取、使用情况;

(五)各种承包费、租金、土地征用补偿费及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的收取、使用情况;

(六)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的使用情况;

(七)负责人任期目标及离任的经济责任;

(八)接受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乡(镇)经营管理部门对村办企业进行审计时,应当会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进行。

第九条县级经营管理部门可以将其审计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授权乡(镇)经营管理部门审计;对乡(镇)经营管理部门审计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也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十条经营管理部门在审计过程中有下列职权:

(一)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财务收支计划、财务收支执行情况、财务报告及有关材料;

(二)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有关文件资料和资产;

(三)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的人员进行调查,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四)对损害集体经济利益、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有权制止;

(五)审计结果可以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经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和工作方案。

第十二条经营管理部门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应当通过审查凭证、帐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农村审计证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第十四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必须向经管部门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在报送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的书面意见,经营管理部门应当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经营管理部门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经营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意见书或者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

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审计决定经送达生效后,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必须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扰和阻挠。

第十七条被审计单位对经营管理部门出具的审计意见书和作出的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审计意见书或者审计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结论或者复审决定。

复审期间,原审计意见书或者审计决定继续执行。

第十八条经营管理部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统一的审计档案,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报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经营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制止。对有关责任人员,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有关主管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执行,并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者行政处分;干扰、阻挠审计决定执行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用工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责令纠正违反规定的收支、用工;

(三)责令退还非法所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农村行政管理调查报告篇5

一、切实加强河流水能资源开发规划工作

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是河流水能开发利用的依据。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水法》要求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切实加强规划工作。在流域综合规划指导下,抓紧编制或修编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统筹考虑河流水能资源开发与防洪、用水、生态和环境保护等关系,科学有序开发水能资源,维护河流健康。

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或核准;对违反规划擅自建设的项目,要责令立即停工并予以处罚。

二、严格项目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

各种所有制投资建设的农村水电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制度、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制度、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制度、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和前期技术文件审查审批制度。

对于政府投资的农村水电项目实行审批制。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合理划分分级审批权限,根据不同阶段要求,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对初步设计报告及概算严格进行审批。

对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农村水电项目,实行核准制。核准制取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报程序,水行政主管部门只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审查主要从维护公共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共利益等方面进行把关。一些地方法规明确要求开发项目核准必须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其技术审查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核准报告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核准前严格进行技术审查。

农村水电项目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按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审批。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初步设计分级审批权限和具体要求。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和达不到初步设计深度的,一律不得审批。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符合防洪要求的规划同意书、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文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批复意见、取水许可批准文件、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文件,是农村水电项目核准前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办理的许可手续。

已经审查或审批的农村水电项目,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和内容。凡涉及工程布置、建设规模、水电站大坝及溢洪设施、主要设备等重大设计的变更,由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文件,经原审查审批部门复审同意后,方可实施。

为制止边设计、边施工,杜绝无序开发,凡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审查的农村水电项目,不得申报审批或核准,更不得开工建设。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三、建立和落实环境影响评价预审制度

为促进农村水电建设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坚持在保护生态基础上有序开发水电,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建立和落实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预审制度。

农村水电建设项目应按规定编制并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处于非环境敏感区和单机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的农村水电建设项目,可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项目法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影响评价预审,应当按规定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预审意见。

项目法人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预审意见后,即可按有关规定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施工工艺发生重大变动或者超过5年后开工建设的,应当重新办理预审手续。

四、贯彻落实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论证制度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要求,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并提交经审定的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对已建、在建的农村水电建设项目要进行全面清理。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和未办理取水许可相关手续的农村水电建设项目,限期补办;逾期未办理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已建成农村水电建设项目:对于2002年5月1日前批准并开工建设的农村水电建设项目,限期补办取水许可手续。2002年5月1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实施以后,批准并开工建设的农村水电建设项目应补充进行水资源论证和办理取水许可相关手续。经论证发现对水环境、上下游用水等产生重大影响的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由业主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能消除重大不利影响的,应对利益相关者进行补偿。

2、在建农村水电建设项目:应限期补充进行水资源论证,补办取水许可手续。经论证发现对生态环境、上下游用水产生重大影响的,由项目法人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消除不利影响;经整改仍不能消除重大不利影响的,应责令其停止建设,由此带来的损失由相关责任方承担。

3、拟建农村水电建设项目:一律按照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经论证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审批取水许可申请,不得开工建设。

五、坚持项目开工报告审批制度

农村水电建设项目是江河开发治理工程,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农村水电建设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后,由项目法人提出开工申请报告,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正式开工。

对不具备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违反规定擅自开工,或"边建边报"、"未报先建"等违规项目,要立即责令停工,并限期整顿或拆除。

六、强化施工过程监管

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监督落实农村水电建设项目法人、参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农村水电建设项目施工,要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初步设计中对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控制、生态保护、人群健康保护、施工环境管理与监测等方面的环境保护措施。

对非季节性河流因水电开发造成河段断流的,要按维护河流健康的原则,提出解决方案,采取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包括合理的运行调度方案)予以解决。严格落实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各项措施,确保生态环境需要的下泄流量,保证下游生产、生活、生态用水需求。

工程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应自觉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批复的初步设计、水土保持方案、环境保护方案、防汛度汛预案等执行情况实施跟踪监管。

七、认真执行工程验收制度

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水电站工程验收管理的通知》(水电[2004]308号),农村水电站工程验收实行分类验收制度。截流前验收、重要隐蔽工程及基础处理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蓄水验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机组启动验收由项目法人与接入电网的经营管理单位共同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竣工初验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合格,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给使用证,由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后,电站才能正式投入运行。

未取得验收使用证和取水许可证的农村水电建设工程,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限制其蓄水或令其空库运行,并与电网企业协商,不允其上网。对工程未经验收擅自投运发电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八、预防为主,严格安全监管

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农村水电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参加农村水电项目建设的项目法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

农村水电建设项目防洪安全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建设现场的安全监管。项目法人应组织协调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在设计单位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基础上,提前提出年度度汛预案并报防汛指挥机构。要建立汛情预警、信息传输和反馈、防汛措施计划、设备物资储备等应急机制。一旦出现险情,防汛责任人要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组织抢险。

九、加强建设市场监管

要依法贯彻和执行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所有勘察、设计、环评、监理、施工、设备制造、招标单位,都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不得超越资质权限和任意扩大经营范围。禁止无相应资质的单位和无执业资格的人员进入农村水电工程建设市场。

要依法规范农村水电设备市场准入。对有设备制假、恶性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参建企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工商等有关部门,终止其在农村水电设备市场的任何供货行为,将其清出市场,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分别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执照和资质证书的处罚。

要积极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鼓励优先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质量标准的设备及产品,全面提高农村水电行业的科技含量和现代化水平。

农村行政管理调查报告篇6

一、目的和意义

我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目的是全面查清全市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开展好我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国土资源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经济宏观调控,实施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国土资源和实施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根本手段;是贯彻落实《物权法》,保障物权人合法权利的基础;是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做大做强省会中心城市,促进福州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

二、目标和任务

(一)目标

按照全国统一技术规程,采用先进技术方法,查清全市范围土地利用状况,掌握各类土地的准确数据;查清全市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状况,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成果;建立和完善我市土地调查、土地统计和土地登记制度;建设市、县两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实现全市土地利用现状数据信息化管理与共享服务;满足编制规划、实施土地宏观调控的需要。

(二)主要任务

我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掌握全市耕地、园地、林地、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房地产以及未利用土地等各类用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开展城乡各类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调查,掌握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状况;开展全市基本农田调查,掌握全市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建立互联共享的覆盖市、县两级的集影像、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1、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开展城镇、村庄以外的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是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重点任务。市辖五区及福清市、长乐市、平潭县以1:5000比例尺开展调查,其余县以1:10000比例尺开展调查,查清全市农村集体土地及农、林、牧、渔场每一块土地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分布等利用状况。我市正在开展的土地利用更新调查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要求的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内容基本一致。各县(市)区要继续推进完成全市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同时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的要求,开展补充调查,做好地类衔接工作,将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成果从现有的土地分类(三大类)衔接到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新的土地分类体系(十二大类),逐级汇总各级行政区的各类土地利用现状数据。

2、城镇、村庄地籍调查

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及《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要求,对城市、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农村居民点内部的土地利用状况开展全面调查,查清城市、建制镇、独立工矿、集镇、村庄内部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每宗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等状况;逐级汇总各级行政区范围的城镇、村庄内部各类土地面积数据,包括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用地、住宅用地、开发园区、房地产用地以及村庄内部农村宅基地等土地利用数据。已经开展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工作的县(市)区,应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要求,对已有城镇、村庄地籍调查成果进行补充、完善。

3、基本农田状况调查

在本次调查形成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图上,逐片落实经调整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统计汇总出各级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分布、面积、权属等状况,并对每一块基本农田上图、登记、造册。

4、土地权属变更调查

在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基础上,依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有关要求,对我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使用权状况进行补充调查,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林、牧、渔场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成果,并对宗地权属、面积、界址等发生变化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变更登记。依法调处原历史遗留和本次调查中发现的土地权属争议,调解不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及时依法进行裁决。

5、土地利用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

按照全省统一的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采用GIS软件建立市、县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1)县级土地利用数据库

县级土地利用数据库主要包括:遥感影像数据库,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城镇、村庄地籍调查数据库,基本农田数据库等。

(2)市级土地利用数据库

在县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基础上,通过整合,建立市级遥感影像数据库、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基本农田数据库。

(3)市、县土地利用数据库网络管理系统

县级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和城镇地籍调查数据库应使用国土资源部测评通过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管理系统和城镇地籍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市级土地利用数据库管理系统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组织开发、管理。通过福建省国土资源网络和数据中心,参与全省土地利用成果数据(包括影像、图形和属性)的交换与共享,实现省、市、县三级土地利用成果数据存储、查询、汇总、更新及汇交的网络化。

6、成果汇总

各县(市)区土地调查获取的各类成果要按规程要求进行接边、汇总与分析,形成市级调查成果,并参与省级接边汇总。

(1)数据汇总

借助数据库技术,按照要求对县级土地调查数据进行汇总;在县级数据汇总基础上,通过接边、整合,形成市级和省级相关数据成果。

(2)图件编制

在县级标准分幅图件的基础上,利用计算机辅助制图等技术,对土地调查图件进行整理缩编,编制不同比例尺、不同要素内容的系列图件成果,主要包括市、县、乡三级不同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图件和各种专题图件。

(3)成果分析

利用土地调查结果,开展土地利用状况分析。一是分析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及其变化状况,提出合理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建议;二是分析各类土地数量、分布及其变化情况,预测土地利用变化趋势;三是分析城镇、村庄建设用地数量、结构、分布情况和集约程度,提出挖掘土地利用潜力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建议。

(4)报告编制

编制市、县两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综合报告(工作报告、技术报告、自检报告、成果分析报告)以及专题报告(基本农田状况分析报告,城镇、村庄土地利用状况分析报告)。

7、建立成果应用、变化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在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同时,应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成果应用、变化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在全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完成后,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成果管理使用办法,加强土地调查成果应用,充分发挥土地调查成果在国土资源管理和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按照土地调查成果更新制度,继续采用3S(遥感〔R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地理信息系统〔GIS〕)等先进的调查技术手段开展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和成果变更工作,保证成果准确、客观、现势。

三、技术依据、技术路线与技术方法

(一)技术依据

1、《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

2、《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国土资源部2007年)。

3、《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国土资源部2007年)。

4、《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规范》((国土资源部2007年)。

5、《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

6、《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2003年)。

7、《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国家土地管理局1993年)。

8、《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国家土地管理局1998年)。

9、《土地分类(试行)》(国土资源部2001年)。

10、《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国土资源部2002年)。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1999)。

12、《福建省县级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技术规定》(福建省国土资源厅2006年6月)。

13、《福建省县级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数据库规范(试行)》(福建省国土资源厅2005年7月)。

14、国家测绘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

15、其他有关土地调查、更新调查、变更调查、土地登记的文件、规定等。

(二)技术路线

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目标要求,按照统一的土地调查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新的土地分类体系,综合应用3S技术,通过全野外调查,采用内外业一体化的作业方法,获取准确翔实的土地利用信息数据,并通过关系型数据库和地理信息系统软件建立土地利用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实现土地利用的信息化和科学化管理。

(三)技术方法

1、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1)采用遥感技术获取影像数据,制作正射影像图(DOM),作为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底图。

(2)采用全野外调查方法,应用全站仪、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等仪器设备进行新增地物补测。

(3)采用内外业一体化的作业方法,借助GIS软件,依据外业调查信息,在数字正射影像图中直接完成对外业调查信息的转绘和录入工作。

2、城镇、村庄地籍调查

(1)应用数据采集、处理技术开展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在开展1:500、1:1000、1:2000大比例尺的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工作时,应尽可能采用解析法,运用内外业一体化的数据采集与处理技术,以及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全站仪等现代化测量手段,开展土地利用状况及权属调查,准确确定宗地的位置、界址等信息。

(2)充分利用已有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土地勘测定界、大比例尺地形图等大比例尺图件成果,通过调查和数字化手段,完成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工作。

3、基本农田状况调查

以省国土资源厅验收通过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图件为底图,借助GIS软件将基本农田资料上图、建库。

4、土地权属变更调查

将已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套合到正射影像图中,制作土地权属变更调查工作底图;按照有关要求,通过实地调查,获取土地权属变更信息;采用内外业一体化方法,完成调查信息的转绘;整理、编制土地权属变更调查成果。

5、土地利用数据库与管理系统建设

(1)采用空间数据库和大型关系数据库技术,存储各类土地调查成果数据,实现空间数据与属性数据、多源影像数据及其他非空间数据的一体化管理。

(2)建立市级数据中心,利用全省国土资源广域网,形成上下互联的土地利用数据管理与服务体系,为日常管理、信息和社会化服务提供统一的土地利用信息共享平台,开展土地利用信息更新、交换与共享服务。

四、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

通过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取得一系列土地调查成果,主要包括:数据成果、图件成果、文字成果和数据库成果等。

(一)数据成果

1、市、县、乡、村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等各类土地面积数据;

2、市、县、乡、村基本农田面积数据;

3、市、县、乡、村不同坡度等级的耕地面积数据;

4、市、县、乡、村飞入地面积汇总数据;

5、市、县、乡、村海岛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汇总数据;

6、市、县、乡城镇、村庄地籍调查汇总数据;

7、市、县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房地产等用地情况汇总数据。

(二)图件成果

1、各县(市)区外业调绘原图及外业成果图;

2、各县(市)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件;

3、市、县、乡土地利用现状图件;

4、市、县、乡基本农田分布图件;

5、城镇、村庄地籍调查成果图件;

6、土地权属界线调查底图及成果图件;

7、全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图集。

(三)文字成果

1、相关记录簿册

(1)外业调查记录手簿;

(2)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争议原由书及相关文字记录;

(3)相关修改情况记录。

2、综合报告

(1)市、县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报告;

(2)市、县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报告;

(3)市、县第二次土地调查自检报告;

(4)市、县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分析报告。

3、专题报告

(1)市、县基本农田状况分析报告;

(2)市、县城镇、村庄土地利用状况分析报告。

(四)数据库及管理系统成果

1、市、县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

2、市、县多源、多分辨率遥感影像数据库;

3、市、县基本农田数据库;

4、城镇、村庄地籍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5、市、县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管理系统。

五、工作进度安排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及《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市应于2008年上半年基本完成全市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任务,至2009年底基本完成全市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工作任务。具体安排如下:

1、2007年6月-7月

(1)开展我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准备工作,成立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领导小组,下发《福州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方案》,各县(市)区成立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领导小组,编制县(市)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方案;

(2)开展业务培训与宣传;

(3)加快县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进度;

(4)开展全市土地权属变更调查工作;

(5)县(市)区开展城镇、村庄地籍调查的有关准备工作,包括本辖区已有城镇、村庄地籍调查资料的收集和分析。

2、2007年8月-12月

(1)基本完成全市县级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外业工作;

(2)基本完成全市土地权属变更调查工作;

(3)完成基本农田现状分析工作;

(4)开展城镇、村庄地籍调查试点工作。

3、2008年1月-4月

(1)全面完成县级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

(2)完成市级土地调查数据接边汇总及分析工作;

(3)完成市、县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4)完成市、县级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房地产等用地情况汇总;

(5)完成基本农田上图、建库任务;

(6)完成市、县土地利用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建设;

(7)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验收全市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不含城镇、村庄地籍调查)。

4、2008年5月-2009年12月

各县(市)区继续全面开展城镇、村庄地籍调查;2009年底前全面完成城市建成区、县城所在地建制镇的地籍调查。

六、组织实施

(一)组织保障

1、领导机构

为保证我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福州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环保局、统计局、海洋与渔业局等单位一名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市民政局、农业局、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各一名业务处室负责人为联络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组织协调,研究审定实施方案、经费安排和重大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

各级政府对本辖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各负其责,确保我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全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具体组织实施,相关成员单位应积极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开展工作,及时提供相关适用资料。市民政厅负责提供各级民政勘界相关资料;市建设局负责督促、指导各地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提供建设、规划相关资料;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提供海域勘界相关资料。

2、职责分工

市政府负责全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包括:

(1)制定全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方案;

(2)检查督促各县(市)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

(3)对各县(市)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进行预检,督促有关单位按照省级检查、验收意见和市级预检意见整改到位;

(4)全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和上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包括:

(1)制定本县(市)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方案和技术设计书;

(2)组织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对作业单位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

(3)对本县(市)区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进行自检,上报市预检、省验收,按照省、市级检查意见完成整改工作。

(二)宣传培训

各级政府要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大力宣传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重要意义,报道调查内容及工作进度,宣传典型经验及做法,提高全社会对调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培训工作,积极组织县(市)区参加省国土资源厅的培训,并根据福州市实际情况开展业务培训,通过各种形式对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和专业队伍的技术骨干开展土地调查规程、规范等方面的培训,确保我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技术保障

1、严格选择技术队伍

按照《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要求,选择有土地调查工作经验并经过省国土资源厅资格审查的专业队伍,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承担我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任务。同时还应根据各专业队伍的生产能力,确定其能承接的任务数量,确保生产单位能按时保质完成所承接的土地调查任务。

2、建立严格的检查验收制度

各地应严格按照《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检查验收办法》,做好检查验收工作。主要措施如下:

(1)实行调查成果分阶段检查制度。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检查验收分三个阶段进行,即试点验收、外业验收、内业验收暨总验收。各县(市)区外业调查工作必须采用先试点后铺开的方式,试点外业成果验收合格后,方可全面开展外业工作;外业成果验收合格并对验收存在的问题全面整改到位后,方可转入内业工作;内业工作完成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调查成果总验收。

(2)实行严格的分级验收制度。根据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省级汇总成果进行验收的要求,我省采取省、设区市、县分级负责检查验收的办法,县级土地调查成果由县级自检,市级预检,省级组织验收。

(3)实行一票否决制。在对我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进行检查验收时,实行“一票否决制”,即在检查验收时,发现人为篡改土地调查成果的,检查验收不通过,调查的所有成果必须按步骤重新进行核实、修改;若连续三次发现同类性质问题的,该成果不予验收,同时要追究主要当事人的责任。

(四)经费保障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承担的工作任务共同分担。各级政府要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积极筹措资金,将调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从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中列支,确保土地调查任务按时保质完成。

农村行政管理调查报告篇7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自办群体宴席卫生管理,预防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等险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自办群体宴席卫生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食品安全面向农村、服务农民,坚持监督与服务并举,把农村自办宴席纳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范围,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改善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条件,预防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确保农村广大群众饮食安全。

二、工作内容

(一)开展农村流动厨师调查摸底。各乡镇对辖区农村流动厨师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掌握辖区内流动厨师基本情况,并进行登记、造册,建立档案,为申报工作的开展打好基础。

(二)实行农村流动厨师持证上岗制度。按照食品从业人员的管理要求,定期安排辖区农村流动厨师在具备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体检,参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以及其他相关资质等级证明方可上岗。

(三)建立群体宴席食品及原料检查制度。加强对农村自办群体宴席食品安全的检查指导,切实落实职责,对加工场地、卫生条件、采购原料、厨师健康状况、用水等进行监督检查,要加强食品采购的指导服务,严禁采购过期变质和“三无”食品,严禁使用亚硝酸盐。广泛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使群众掌握必要的食品安全鉴别方法、拼制操作规程等食品安全知识。

(四)落实加工场所和用具清洁消毒制度。各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选派专人负责督促搞好群体宴席场所卫生清洁工作,做好刀、砧板、桶、筐、抹布、锅碗瓢盆用具的消毒工作,加工用容器、工具做到生熟分开,原料与成品、生熟食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厨房要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和冷藏设施。宴席场所和加工场所不得有鸡、鸭、猪、狗、猫等家禽家畜进入。

(五)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农村自办群体宴席应急处置小组,在接到发生(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的情况报告后,要立即责成相关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同时,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公安、工商等部门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主动提供菜肴留样,剩余食品、原料及相关物品,确保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落实农村自办群体宴席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农村群体宴席承办者和厨师是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必须与村委会签订《区农村自办群体宴席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直接责任人要立即向当地农村自办群体宴席应急处置小组报告,共同为群体宴席的食品安全负责。对于承办者不进行申报、厨师不进行健康检查和培训的,区食品药监等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严肃处理;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要承担由此导致的相关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三、工作程序

(一)责任人申报。农村村民自办婚丧嫁娶等群体宴席5桌及其以上的,需提前3天,向村委会报告宴席举办的时间、地点、拟办宴席数量等相关情况。

(二)检查指导。村委会接报后的当天,应及时通知村卫生站食品安全和卫生专业人员,食品安全和卫生专业人员应在宴席开办前一天到现场进行检查指导。对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进行导整改,使之达到餐饮卫生的基本要求;整改后仍有食品安全隐患的,不得同意其开办宴席。村委会在检查验收后一天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各乡镇定期向区食安委办上报宴席检查情况备案。

四、职责分工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农村自办群体宴席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落实人员负责农村群体宴席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乡村厨师进行健康体检,持证上岗;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后及时上报区食安委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农村群体宴席食品安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开展乡镇农村自办群体宴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强农村自办群体宴席管理,对于控制农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保障广大群众的饮食安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乡镇和区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因地制宜确定工作重点,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实各项责任制,务求使农村自办群体宴席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农村行政管理调查报告篇8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纠防结合、注重预防的方针和全面检查、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原则,以检查农村土地政策和惠民政策落实情况为重点,紧紧抓住“教育、自纠、规范、查处”四个关键环节,通过扎实有效的监督检查活动,全面了解掌握我区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切实解决强农惠农资金管理使用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推动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规范和完善强农惠农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管机制,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农村更加和谐。

二、检查范围和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农村土地政策落实情况和强农惠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这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关于农村土地政策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农民土地承包、流转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关于强农惠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重点检查下列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1、扶贫开发资金;2、粮食直补和综合直补资金;3、农村公路建设专项资金;4、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5、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资金;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7、农村卫生体系建设专项资金;8、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资金;9、水稻良种和油菜种植补贴资金;10、能繁母猪饲养补贴;11、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12、农村沼气项目资金;13、农村文化专项资金;14、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15、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16、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17、退耕还林资金;18、自然灾害救助资金;19、乡镇“三院”建设资金;20、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资金等。

三、检查时间和方法步骤

监督检查工作从2008年3月份开始至8月底结束。共分以下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学习培训阶段(3月底四月初)。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全面部署和培训,下发区实施方案。各镇及有关部门要在区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监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及时成立本单位的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工作领导小组,抽调精干人员组成办事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要制定学习培训计划,组织学习有关文件、资料、各项强农惠农政策,以及强农惠农资金拨付的程序和管理使用的规定,了解掌握所检查区和各镇的基本情况,不断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解决问题的主动性。区广播电视局要积极配合,营造监督检查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各镇及有关部门的工作方案和领导小组名单以及联络员(一名)名单要于4月10日前报区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纠风办,联系电话:、传真电话:)。

(二)摸清底数、自查自纠阶段(5月25日以前)。各镇和区有关部门要按照检查范围和检查内容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在土地政策落实方面,主要看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落实,具体看重新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作是否按省政府要求落实到农户,承包合同签订是否规范;是否存在随意调整和收回农民承包地的问题;是否存在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地或截留农民流转收益的问题;是否存在截留、挪用、抵扣农民征地补偿安置款或补偿不到位的问题。在强农惠农资金管理方面,主要看是否有挤占、挪用问题;是否有套取、截留问题;是否有抵扣、代扣其他款项问题;是否有贪污、私分问题;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拨付、按规定用途使用;是否有救灾资金和其他经费混账管理、公款私存和个人保管等问题;各项惠农资金发放的时间、对象、标准、范围、方式是否符合规定,等等。各镇及有关部门对出台的涉农项目、资金方面的政策规定进行全面清理,重点自查本级以下地方政府和部门出台的政策性规定是否与中央、省和市、区有关法规、政策相符。各有关涉农资金的主管部门或单位要把近年来所有下拨政策性资金的项目、每年到位强农惠农资金的种类、数额和发放标准,列出清单,上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镇及有关部门对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并形成资金管理使用和土地政策落实情况自查自纠书面报告,于5月10日前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交叉检查、督促整改阶段(7月25日以前)。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采取自下而上组织交叉检查。先由各镇及有关部门进行交叉检查;再由区组织各镇及有关部门进行交叉检查。在交叉检查和督查中,要对所检查镇及有关单位的土地政策落实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逐项进行核实,全面掌握每年到位的资金种类、数额和发放标准,核实各镇及有关单位资金的管理发放使用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各镇及有关单位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认真提出处理意见,对一般性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限期整改到位。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套取、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私分强农惠农资金以及其他违纪违法问题要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对顶风违纪的、查出问题不及时纠正的、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一律依纪依法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总结评估、深化提高阶段(8月底前)。各镇及有关部门要对开展交叉检查和督促整改工作情况认真进行总结评估,总结评估围绕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以及下一步工作措施四个方面内容进行,各镇及有关部门的总结评估报告于8月5日前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委、区政府将对各地的总结评估情况通报全区,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表彰。

四、工作要求

(一)思想认识要高度统一。开展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是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切实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农民群众切身利益,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关系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教育,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现实需要。各镇、各有关部门部门的领导干部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上来,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明显成效。

(二)组织领导要坚强有力。开展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各地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1、建立责任制度。监督检查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镇政府主要领导是本镇的第一责任人,区直各涉农资金的主管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该项资金整改到位的第一责任人。逐级建立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区直各涉农资金的主管部门(单位)要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加强对镇及有关单位的督查指导,开展自查工作。

2、加强组织协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综合协调组、农村土地政策督查协调组、涉农资金督查协调组,加强对各镇及有关部门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协调组设在区监察局(区政府纠风办),由区委农工部、纠风办分管领导任组长、副组长,主要负责全区开展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政策研究和宣传、情况综合以及对违规违纪问题的督促查处等工作;协调农村土地政策督查协调组和涉农资金督查协调组的监督检查工作。农村土地政策督查协调组设在区农业局,由区农业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主要负责全市农村土地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培训和政策性指导;汇总填报《农村土地政策落实情况自查自纠登记表》;每个阶段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情况,对自查自纠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涉农资金督查协调组设在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主要负责全市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培训和政策性指导;负责填报区本级《强农惠农政策管理资金使用情况自查自纠登记表》及各镇及有关部门自查自纠情况汇总;每个阶段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情况,对自查自纠工作中发现的截留、挪用、贪占或瞒报不报等违纪违规问题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各级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主动参与,认真履行职责。

3、强化督促检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四月份起抽调农工部、监察局、纠风办、农业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领导和熟悉农村土地政策和财会专业的领导干部组成三个督导组,分阶段对各镇及有关部门是否按照市、区统一部署和要求及时制订《工作方案》、成立工作机构、落实工作责任、组织宣传发动、开展自查自纠、认真总结评估等进行全面检查督导,对检查督导中发现的各种违纪违规问题实行查纠责任包干制度,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环环相扣、整体推进。市直各涉农资金的主管部门和土地政策主管部门要切实对本行业和部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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