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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工作,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新阶段,城乡居民健康需求不断提升,广大群众对高质量药品和药学服务的需求日益迫切。新医改和基本药物制度加速了我国医院药房和零售药店管理与服务模式的转变,国家提出了一系列举措,如《国务院“十二五”医改规划》和《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到“十二五”末,所有医院药房和零售药店均需有药师指导患者合理用药。而目前我国零售药店的发展面临诸多困难,药师数量严重不足,药学服务还处于初级阶段,改革与完善我国医院药房和零售药店的药学服务模式迫在眉睫。本文通过对我国与部分国家及地区零售药店监管与药学服务的模式进行对比研究,以期为我国零售药店的良性发展提供参考。
1资料与方法
以“药店”“零售药店”“社会药房”“药学服务”“Drugstore”“Retailpharmacy”“Communitypharmacy”“Pharmaceuticalcare”等为关键词,在中国知网、Medline、ISIWebofKnowledge和Scopus等数据库中,对2005-2014年有关“药店管理和药学服务”这一主题的文献资料进行查询,主要包括美国和欧洲等部分国家相关内容的期刊文章、权威组织的研究报告或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等,排除网络二手资料、转载的新闻报道以及涉及商业利益的报告等。由2名熟悉中英文数据库文献检索的研究人员采用以上关键词各自独立检索后,合并分析,剔除重复文献,纳入统计分析。最终纳入统计分析文献256篇,包括国内文献234篇、国外文献22篇。
2结果
2.1我国与部分国家和地区零售药店的整体情况对比
2.1.1欧美国家和地区零售药店的整体情况
美国零售药店的连锁率很高,其连锁药店前三强(CVS、Walgreens和RiteAid)所占市场份额超过70%[1]。针对不同类型的零售药店,其主要有5种经营模式,分别为:针对大型连锁药店的销售自有品牌产品模式、针对小型连锁药店的服务专业化模式、针对独立药店的加入批发商合作联盟模式、针对特许经营药店的药品专营化模式和传统独立药店经营模式。英国的全科医师和零售药店是其初级保健体系的核心,其零售药店中约55%为连锁药店,45%为单体药店[2]。零售药店要与政府签订统一格式的合同,明确药店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配药服务费(设定一定的药品配发量,超出部分每张处方获得额外的配药费)、运营补贴和健康服务收费、药品销售利润(超出社区药店药品利润总额上限的部分,要通过降低偿付价格回收给英国国民健康服务系统)等。
2.1.2我国零售药店的整体情况
我国零售药店的连锁率较低,截至2013年,我国连锁药店占全部零售药店的比例不足20%(仅为12.1%),与《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中提出的连锁药店占全部零售药店的比例提高到2/3以上的目标还有很大差距[3]。根据2013年我国零售药店的数量和总人口数量,平均每家药店服务的人数仅为3096人,低于国际平均水平[4]。相比欧美等国家的情况,我国的零售连锁药店依然十分弱小和分散,药店的收入主要来自药品销售,没有明确的药事服务费,很多药店只能通过降低药品价格来提高竞争力。
2.2我国与部分国家和地区零售药店开展药学服务的情况对比
2.2.1欧美国家和地区零售药店开展药学服务的情况
欧美国家和地区的零售药店药师在开展药学服务的过程中,大多是按1998年世界卫生组织的《药师在自我保健和自我药疗中的作用》的规范要求承担5项基本功能,即药师作为交流者、合格药品的提供者、培训者和监督者、合作者以及健康促进者,向患者和其他医药专业人员提供质量合格的药品和优良的药学服务[5-7]。如美国在其《标准药学服务规范》中,详细规定了处方的处理要求、患者信息记录、处方调配前的审核、药学咨询、管制药品处理、不良反应监测、药品出入库的规范记录等17个方面。美国零售药店所提供的药学服务不仅仅是将正确的药品给予正确的患者,指导患者如何用药以及管理药物配发系统,而且会对患者进行药物治疗管理、改变患者的用药习惯、影响医师的处方习惯等[8]。在英国英格兰地区,其零售药店主要开展了4个不同层次的药学服务[9],即基本服务、高级服务、增强服务和当地委托服务。其中,所有零售药店必须提供基本的药学服务(包括配发药物、回收药物、提供转诊指导、自我保健和临床管理);只要达到了认证条件,所有签约药店都可提供高级服务(包括药物使用审查、处方干预、医疗器械使用审查等);增强服务即由英格兰国民健康保健局委托药店进行的本地服务,用以满足医药评估中所设立的需求(包括抗凝监测、不含麸质食品的供应、药品评估及依从性支持等);当地委托服务是由地方政府或英格兰公共健康机构来协议购买的服务项目(包括戒烟、紧急激素避孕、监督管理等)。由于欧美国家的药师队伍健全,药学服务较完善,故大多数都设有药事服务补偿机制,以在药事服务中体现药师的作用和服务价值。其药事服务补偿机制主要有3种:药品进销差价、药价外单独设立收费项目、药品差价与单独设立收费项目相结合的方式[10-11]。
2.2.2我国零售药店开展药学服务的情况
目前,我国零售药店开展药学服务的整体水平较低[9],药学服务的范围狭窄、缺乏深度,主要还集中在处方的审核和调配上,大多没有为患者建立用药档案和回访制度,缺少长期跟踪服务,甚至很多药店没有配备执业药师等专业药学技术人员。截至2014年11月,全国累计有27.8万人通过了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相对于我国43万多家零售药店,平均每1万人仅有1.23名执业药师,执业药师数量严重不足,导致零售药店存在“租证”“挂靠执业”现象,无法保证药学服务的正常开展;有关执业药师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药师开展药学服务的内容、作用、职责不被关注,经济补偿机制尚不成熟,无法从根本上调动执业药师的积极性,导致在岗的执业药师并不能完全发挥其提供药学服务的作用。
2.3我国与部分国家和地区开办零售药店的条件和要求对比
2.3.1欧美国家和地区开办零售药店的条件
欧美大多数国家对开办药店的审查项目主要包括:药店所有者身份、开办位置、开办数量、员工组成等。大多数国家的零售药店员工由药师、助理药师、药店技术人员组成,并且每家药店必须配备1名药师从事监督管理工作[12-13]。为了满足公众的健康需要,欧洲许多国家以地理位置和人口分布作为药店开办选址的标准,如西班牙和奥地利以地理和人口分布为基准决定是否准予开办药店;芬兰采取执照制度对药店的开办进行调节,每个地区的空缺执照决定了该地区药店的数量[3]。奥地利规定,新药店的开办不应该使该地区的原有药店的服务人数降低到5500人以下,新开办药店距离所在区域最近的药店至少为500米,并且不影响所在区域政府对城市的总体规划。美国法律对于药店分布的问题并没有硬性规定,大多数药店都设在商业区和居民区,方便顾客购药;但其各州将会根据当地的情况作出一些限制,比如德州州立药店董事会要求,在各个社区内药店分布至少要达到让顾客在7分钟内就能到达的密度。
2.3.2我国开办零售药店的条件
我国《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药品监管部门应结合当地常住人口的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开办零售药店的决定。药店的设置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其具体规定由省(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订,这导致开办零售药店在各省(市、区)贯彻执行起来存在很大的差异。有的地区将零售药店审批权下放到区、县,由区、县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药店的审批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年检及变更登记,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只负责对区、县零售药店实行总量控制。我国零售药店审批条件宽松、准入制度缺陷和部门监管的缺失,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我国零售药店“多、小、散、乱、弱”的现象。此外,我国农村偏远地区的零售药店分布较少,难以满足广大农民的用药需求。
2.4我国与部分国家和地区对零售药店的监管情况对比
2.4.1欧美等国家和地区对零售药店的监管情况
欧美国家大多已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全国统一的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系统,通过网络将药品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药店和患者整合到一个完整的药品流通信息管理链条上,从而在药品流通的源头(药品生产企业)就可确认市场上流通药品的合法身份和质量状况。在美国,其国家药房理事会联合会制定的《标准州药房法》作为各州制订本州药房法的依据。各州根据《标准州药房法》,结合本州的实际情况作出更为详尽、可操作的零售药店管理规定。美国的零售药店由各州的药房理事会监管,公众和药师也参与药房理事会,美国州政府授权药房理事会建立药学服务标准,制订相关的管理规章,以便更好地实施药房法[14-15]。
2.4.2我国对零售药店的监管情况
目前,我国对零售药店的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主要从零售药店的准入条件、人员配备、经营质量认证以及相应的监督检查来实验对药店的监管。其中,GSP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由于监管力量薄弱,相关条款操作性不强,导致目前零售药店违规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较普遍,特别是抗菌药物非处方销售行为更为常见。在我国,因执业药师与零售药店存在雇佣关系,所以不能充分发挥其对药店的监督管理作用;而且我国许多地方的零售药店中执业药师人员“空挂”现象非常普遍,药品监管部门对此的监督难度较大。另外,我国虽已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但药品监管部门对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仍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特别是不凭处方销售抗菌药物的行为)。药品分类管理和信息核对是一个动态过程,药品监管部门很难对每家药店进行详细的监督检查,所以在保证执业药师在岗的情况下应充分发挥执业药师对药店监管的作用。
3改革我国零售药店管理与药学服务模式的建议
3.1提高我国零售药店的连锁经营水平
我国应借鉴欧美等国家和地区药店管理与药品服务模式,采取多种形式提高我国零售药店的连锁经营水平,明确药店的开办条件和区域分布。首先,连锁药店要做好战略定位,根据药店的目标顾客群体来决定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种类;同时根据药店的自身条件以及服务对象来选择竞争战略,明确药店的核心业务,根据多元化项目与核心业务之间的相关性和企业自身的能力作出选择,随着竞争对手如便利店和连锁超市的竞争不断地对策略进行调整。其次,大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利用自身的规模优势和已有的声誉,赋予药品自己特有的品牌,这样不仅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知名度,还能够有效地增强消费者对企业的信任度和忠诚度。最后,有条件的企业可适当采取直营连锁、特许加盟等连锁管理形式,打破行业和部门界限,实行并购和重组,不断扩大企业连锁经营的规模化水平,提高竞争力;同时在企业集中兼并形成规模化之后,可将受益的部分拿来建立自有品牌产品,培育核心竞争力。
3.2推动我国零售药店的分布合理化
我国应借鉴欧美等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引导零售药店合理布局。首先,在国家层面制订行之有效的宏观调控政策与药品零售行业发展规划,引导药品零售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其次,地方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能,在合理规划的基础上,对过度饱和的区域采取限制性手段,如政府部门可以区域单位为边界、以常住人口总量为基准来调控该区域药店的具体数量,从而确保零售药店的分布趋向合理化。
3.3加大对零售药店的监管力度
我国应多措并举,从不同方面加大对零售药店的监管。首先,应全面建立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在药品的生产、流通、销售各个环节进行扫码,这样不仅可有效预防假劣药品的流通,还可帮助监管部门对药店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情况进行有效监管,同时消费者也可通过查询鉴别药品的真假、获取药品的信息,保障自身的用药权益;其次,政府还应建立完善的处方药违规销售追责机制,加大对零售药店违规销售处方药的处罚力度,促使其严格执行凭处方销售抗菌药物这一规定;最后,可借鉴国外经验,由各省、市、自治区根据药店监管及药学服务发展的实践,制订适合各地具体情况的相关药店管理规定,并邀请专业人员(如药师)和公众参与到零售药店的监管中来。
3.4提高零售药店的药学服务质量
我国应通过完善药学服务和执业药师相关法律法规,提高零售药店的药学服务质量。而要提高零售药店的药学服务质量,首先需解决执业药师数量不足的问题。建议在执业药师管理体系中增加“执业助理药师”,引导药师和从业药师成为执业助理药师,经过一定时间执业经验的积累和继续教育的加强,“执业助理药师”可以转为“执业药师”,解决从业药师的遗留问题,发挥其作用,提高药学服务水平。还可借鉴国外经验,根据药店的经营规模、经营范围、是否医保定点药店等因素,对于经营规模较小的单体药店,可考虑免除执业药师配备这一硬性规定,但是要限制其药品经营范围,如禁止销售处方药。其次,提高执业药师的专业素质,可适当提高执业药师报考条件,同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内容应加大对临床用药知识的考查,提高科学性和实用性,使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能够真正体现执业药师用药的实际能力。后续的继续教育培训应重在提高执业药师的实际执业水平。最后,建议加快执业药师立法,制订并细化执业药师工作规范,进一步明确执业药师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并设立相应的药事服务费,进一步激励其为社会及患者提供全面优质的专业服务;同时应制订统一的药学服务指南,使零售药店药学服务有章可循,保证药学服务的规范开展[16-17]。
作者:吕冰 姚凤 王璐 高哲巍 杨泉 杨才君 常捷 张涛 靳真 杨世民 方宇 单位:西安交通大学药学院药事管理与临床药学系 西安交通大学药品安全与政策研究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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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料与方法
1.1资料来源2014年12月-2015年3月,随机对天津市内六区200家药店的215名店员进行了问卷调查。问卷采用现场自填法,共发放问卷215份,其中有效问卷209份,回收率为97.2%。1.2研究方法运用描述性分析方法,分析店员指导消费者合理用药的情况。应用SPSS17.0对调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2结果与分析
2.1调查对象基本情况此次受调查对象中,女性比例高于男性,其中女性占86.1%,男性占13.9%;从学历和专业上看,非医药类中专及以上学历所占比例较高,占总数的59.3%,而医药大专及以上学历占比较低,仅占总数9.09%,另有16.7%受调查者仅有高中学历;从工作年限看,店员工作年限1年以下占总数的2.4%,工作1~3年的占27.3%,工作4~5年占26.8%,工作5年以上占31.6%,详见表1。由此显示,受访的零售药店店员总体上专业文化程度较低,工作经验不足,其指导消费者合理用药的能力与水平受到局限和影响。2.2知识与培训调查显示,所有受访者均表示其所在零售药店均按照国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对员工进行了有关“合理用药相关制度、指南与法规”、“药学知识”、“医学知识”、“行业标准”等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其中,51人同时接受了三种内容以上的培训,占总人数的24.3%。受访药店店员所在的179家零售药店中备有《中国药典-用药须知》、《新编药物学》、《现代临床药学》或《马丁代尔大药典》等指导合理用药的专业书籍,便于店员随时查阅。
2.3专业素质与工作质量
2.3.1店员专业素质药店员工是消费者在用药前的最后一道关卡,表2显示。整体上,对于持有处方购药的患者,大部分受访的药店店员会检查处方是否完整,是否为说明书适用症,是否有配伍禁忌或有害的药物相互作用,是否有超剂量、重复用药等情况。对消费者提出的关于用药的问题,受访的198人(94.7%)店员可以顺利回答;对于常见问题,受访的178人(85.2%)的店员表示会提前做准备;对于不能准确作出回答的问题,25.8%的店员表示会查阅书籍、文献等相关资料,71.3%的店员表示会询问其他工作人员。2.3.2店员工作质量为了清楚地掌握所有药品在不同季节的临床应用情况和药品的准确效期,药品仓库应按照药品的功效和剂型分类存放,并附有详细的出入库和有效期登记表,每月进行清盘[2]。209人受访的药店店员中,有204人表示会按照规定检查药品外观质量和有效期,检查间隔为1个月。此外,92.8%的店员表示会每日对配药台、发药台进行清理并用酒精消毒,以保证工作环境的清洁卫生。
2.4指导患者用药
通过对受访者的询问,发现消费者在购药过程中,最关心的问题依次是生产厂家、适用证、价格和药物成分,见图1。受访的药店店员表示,绝大多数受访者在销售过程中,对于儿童、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妊娠期和哺乳期等特殊人群用药都会提示使用合适剂量或减少剂量,但对妊娠期和哺乳期用药安全性,9.5%的受访店员表示并不清楚。在调查问卷中,以感冒药为例调查了店员对常用药物使用禁忌的了解情况。126人(60.0%)店员表示会同时销售两种或以上不同品牌感冒药给消费者;对含有扑热息痛的药物用于解热的使用天数,答案正确的仅为98人,占总人数的46.7%;对感冒药不能与退烧药、镇痛药及肝药酶诱导药物同时使用,答对的只有26人,占总人数的12.4%。
2.5药店执业药师在岗情况
零售药店的药师是指导消费者合理用药的关键人员,调查显示,34.0%的药店执业药师每天在岗,大部分药店执业药师1~6d/周在岗,占总体的52.2%,见表3。
3讨论与建议
3.1讨论
通过此次调查,发现天津市零售药店店员在指导消费者合理用药方面存在以下问题。3.1.1药店店员学历偏低,从业年限较短通过调查发现,受访的药店店员主要以中专学历为主,而且非医药专业的人员比例超过一半,没有经过系统的专业知识学习,工作年限普遍较短,对患者进行合理用药指导能力和经验均显不足。3.1.2药店店员合理用药专业知识薄弱此次调查显示,受访的药店店员对常见疾病用药的禁忌配伍不熟悉,以感冒为例调查店员对常见疾病用药禁忌配伍的了解情况,仅12.4%的店员了解感冒药不能与退烧药、镇痛药或肝药酶诱导药物同时使用,60.0%的店员会在患者要求时同时销售两种或以上不同品牌感冒药,而这种做法有悖于合理用药的原则。3.1.3药店店员专业知识培训缺乏系统规范此次调查中虽然所有受访店员均表示其所在零售药店均对其进行过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但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一方面,大多培训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特别是对非医药专业背景的店员培训内容更是缺乏针对性;另一方面,店员接受的培训规范性不强,大多零售药店对店员的培训形式化严重,甚至存在应付监督检查的情况。因此难以起到提高药店店员指导消费者合理用药能力的作用。3.1.4药店执业药师每天在岗比例低本次调查发现,零售药店执业药师每天在岗比例仅为34.0%,许多零售药店没有真正的驻店执业药师,这些零售药店只是将执业药师的执业证书悬挂在药店内,以示其存在,但执业药师的职责没有落实。
3.2建议
关键词:农村零售药店 GSP 问题 建议
Doi:10.3969/j.issn.1671-8801.2014.02.554
【中图分类号】R-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1-8801(2014)02-0373-01
新修订药品GSP全面提升了企业经营的软硬件标准和要求,在保障药品质量的同时,也提高了市场准入门槛,有助于抑制企业低水平重复,促进行业结构调整,提高市场集中度,在2013版GSP出台后,农村零售药店也积极的开展了GSP认证准备工作,通过对农村零售药店的现场检查,跟踪检查及日常监督的情况来看,大部分农村零售药店都重经济利益,轻内部管理,都不同程度的存在问题,主要表现为各种记录不规范,药师不在岗,存、销不规范等。针对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
1 农村零售药店存在的问题
1.1 企业制度难以执行。不少企业的制度是照搬其他企业的制度,没有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制度。然而,各企业有不同的经营模式,实际经营过程也不同,因此导致制度难以执行,制度的考核也走过场。
1.2 执业药师在职不在岗,出现执业药师挂名现象。执业药师在农村零售药店没有发展空间,多数执业药师将资格证挂在药店,即在职不在岗,导致药店缺乏审方及指导合理用药的专业人员。
1.3 不同性质的药品未按储存要求存放。农村零售药店仓储面积不足,储存条件简陋,缺乏必要的验收养护设备和六防措施,导致该冷藏的未冷藏,该除湿的未除湿,该分区的未分区存放,无法按条件储存药品,药品质量难以保证。
1.4 销售凭处方销售药品不规范。一是无处方销售处方药,一些农村零售药店为了追求利益,只要顾客购买药品,他们就毫无顾忌的销售,无论顾客有没有处方。二是没有严格执行“收方―审方―调配”的程序,多数农村零售药店缺乏审方的药学专业人员,在岗人员缺乏药学专业知识,不能准确审方和指导患者合理正确使用药品。三是审方调配人员不按要求签字。四是销售处方药后,不留处方。
1.5 店堂陈列不规范。有的农村零售药店不按品种、规格、用途、剂型分类陈列,药品与非药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易串味的药品与一般药品,外用药与内用药混合摆放,例如:健字号食品放入非处方药中。
1.6 各种记录不规范。农村零售药店在思想上没有认识到记录的重要性,对记录的书写没有明确的要求。因此,出现记录内容不完整,不规范等,例如:药品名称写商品名不写通用名,生产厂商简写,不写批准文号。
1.7 广告宣传违规现象严重。农村零售药店店堂内广告宣传没有以国家药监部门批准的质量标准和使用说明书为依据,而是杜撰或夸大药品疗效,误导消费者。
2 对策与建议
基于上述问题,结合农村零售药店的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建议:
2.1 完善企业制度,狠抓落实。药店的经营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制度也需要不断的完善,药店应该结合自身实际建设规范化的制度,企业的工作人员要密切关注国家政策变化,并列入管理制度,指导药店的经营活动。
2.2 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强化跟踪检查工作。对已经通过认证的农村零售药店进行跟踪检查,对违反GSP有关规定的给予处罚,并限期整改。同时,充分发挥农村药品监督网络的优势,监督农村零售药店的经营活动,确保其经营活动符合GSP的要求。
2.3 组织农村零售药店从业人员培训。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积极组织药店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和GSP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药学专业知识水平、法律意识和他们规范化管理药品的意识,让他们及时了解国家关于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
2.4 开展帮扶指导,规范药店的硬件设施。药品监督稽查人员指导农村零售药店正确合理的储存,陈列药品,按照GSP的要求边指导边规范,结合日常监管对农村各药店进行现场指导,确保设施设备以及设施设备的使用符合规范要求。
2.5 清除农村零售药店的违法广告,加强广大群众的防范意识。药监部门通过培训增强农村零售药店从业人员的药品广告法律意识,使他们认识违法广告的相关法律责任及危害性。在农村进行广告法的宣传,开展违法广告暴光,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
2.6 规范执业药师行为,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建议药监部门尽快出台对执业药师监管的法规,制定执业药师监督管理制度,强化执业药师在岗管理,对执业药师不在岗的药店和不在岗的执业药师给予相应处罚。强化药师职业道德教育,强化执业药师的责任意识,为群众提供合理用药的指导,塑造药师的良好形象。
2.7 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推进处方药合理使用。目前我国药物滥用情况严重,相关处罚条理和规定亟待出台,不合理用药还无法从根本上得遏制,药监部门需要制定一些措施,尤其对执业药师和执业医师,要制定并完善约束机制,确保他们依法经营和使用处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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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药品运输、储存、销售和消费环节监管工作主要围绕以下开展:
一、开展药品大排查大检查大督查专项行动
一是制定工作方案。
出台了全县药品安全大排查大检查大督查专项行动方案,召开分局监管人员参加的工作会议,布置药品安全大排查大检查大督查专项工作。
二是明确工作重点。
重点加强疫苗使用单位和特殊管理的药品经营企业监管。
三是开展大排查大检查。
组织人员对县疾控中心和全县XX个疫苗接种点、X个仅接种新生儿疫苗接种点进行全面的检查。对对辖区零售药店经营特殊管理的药品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检查。
开展零售药店执业药师挂证专项整治工作
(一)加强领导,抓好工作落实。
我局及时转发了国家局和省市局的文件精神,组织分局人员认真学习,领会专项检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各分局均明确了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将整治重点和整治内容传达到每一个监管人员,并指导分局开展此项工作。
(二)精心组织,确保取得实效。
一是开展注册执业药师情况排查。对全县所有零售药店执业药师注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通过排查发现,全县共有X家执业药师注册证到期、XX家未注册。其中XX药房有限公司法人X某(执业药师)涉嫌一证两用,后XX药房有限公司主动注销了《药品经营许可证》。对于注册证到期或未注册的企业,我局均下发了整改通知书,限期要求企业进行注册。目前,还有X家药店没有完成执业药师,停业X家,被立案查处X家。
二是组织企业开展自查。
要求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对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自查,对执业药师配备不到位、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主动进行整改。目前,全县XXX家药店均开展了自查。
加强宣传,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通过QQ群、微信群等方式进行宣传发动,让企业知晓,并积极支持、参与专项整治工作。4月初,在县政府网站及时公布了我县执业药师注册情况,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全社会监督。
开展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药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回头看”。组织人员对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进行再次整治。目前,已经检查32家次,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三、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一是联合县卫生健康委,对去年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对下达今年任务。
二是定期进行通报。
关键词:药品 分类管理 安全用药
安全用药涉及到诸多方面,例如:消费者自我保健意识低,假劣药物的流通使用,药物缺乏疗效,用药错误,药物的滥用和误用,药物配伍禁忌,药物的急性、慢性中毒等等,均可导致药物潜在的安全性问题。
一、我国药品分类管理现状
我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起步较晚。在1999年我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启动之前,我国药品市场除对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实行特殊限制外,其他药品基本上处于自由销售状态;从2000年一月一日开始,我国药品分类管理办法开始实行;从2000年四月一日起,大容量注射液,粉针剂类药品要求凭处方销售;从二零零一年十月一日起,所有注射剂必须凭处方销售;到去年七月一号开始,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物须凭处方销售。与此同时,国家还在积极推进零售药店的分类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2004—2005年工作规划》的通知,通知要求积极推进零售药店的分类管理,促进零售达到药品分类管理要求。将零售药店分为以下两类:第一类:2005年底之前,符合药品分类管理要求的零售药店,可以继续销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发给处方药定点销售标志。第二类:2006年1月1日后,达不到药品分类管理要求的零售药店,只能销售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或只能销售乙类非处方药。
二、药品管理存在问题与不足
1、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标签管理略现不足
我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标签管理颇有些举轻落重之嫌。我国对于处方药的标签、包装并未要求印有显著的处方药标识,相反,对于非处方药,要求生产厂商必须在其标签、包装上印有显著的非处方药标识,即“OTC”样标识。药店实行药品实行分类管理,要求必须做到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摆放。以前,很多药店进行药品分类摆放时不知所然,现在则以“OTC”标识为分类标准,有“OTC”标识的放在非处方药一类,没有“OTC”标识的药物则统统都放在处方药一类。例如:曲美、赛尼可等减肥药品经常摆于药店门口直接面向消费者促销,在老百姓或者店员看来肯定是OTC药品的,也还摆放于处方药一类中,因为它们没有“OTC”标识。倒是非处方药做到了标识清晰,分柜摆放,一目了然,给人的感觉好象是国家想把非处方药从药品中拈出来,以便加强管理。实际上并非如此,国家实行药品分类管理的初衷是要把处方药管起来,凡是处方药必须严格凭处方销售。
2、抗生素凭处方销售执行不到位
抗生素“日常化”滥用使得越来越多的病菌产生耐药性,滥用抗生素所带来的后果就是回到“后抗生素”,即抗生素发现之前的黑暗时代。因此,国家规定从2004年7月1日开始,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物必须凭处方销售。然而,由于老百姓将抗生素视为“万能药”,去药店习惯性地购买抗生素,使抗生素占药店销售额的比重非常可观,大约为24%-30%之间。毫无疑问,如果抗生素凭处方销售的禁令真正执行起来,对绝大多数药店带来的冲击是非常巨大的。为此,笔者曾暗访过几家药店,并通过一些途径询问一些药店的店员,才了解抗生素凭处方销售的禁令对一些药店而言,只是一纸空文,几乎没有产生。大多数药店都是在违规销售处方药。笔者曾经在南京的两家药店实习,一家在南京还算是较有规模的连锁药店,该店雇佣的店长是一家医务室的退休医生,据说具有开方权。
三、执业药师要做到名副其实
我国目前执业药师的状况却很令人担忧。首先,执业药师的人数远远达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据统计,截止到2003年底,我国的执业药师人数不足12万。上海全市约有1450家零售药店,只有执业药师约435名,平均3.5家药店才拥有一个执业药师;全贵州省注册的执业药师还不到200人。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按现有的人口,我国需要80万名执业药师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可见,执业药师在我国是多么地奇缺。但是,就是这些有限的执业药师还有相当一部分留在生产,而不是位于第一线直接面对消费者。部分原因是执业药师在零售药店的待遇低,地位不高,多数人情愿将执业药师证挂在药店少拿点费用,也不想在职在岗待在药店上班;其次,执业药师有待进一步改善。现在的执业药师考试主要涉及四门课程,考试比较单一,通过考试的执业药师在日常执业中面对消费者还是心有余悸,难以结合病人的实际情况综合给予恰当的用药指导和健康咨询,难以胜任其职责。
四、结束语
总之,药品分类管理是国际上通行的药品流通管理模式,是人民用药安全的基本保证,是大势所趋。因此,我们期待药品分类管理能早日落到实处,真正起到保证人民安全用药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 曹阳,徐丽华.??中国药品安全监管制度变迁的路径选择[J]. 南京社会科学. 2009(01)
Exploration of the economic relationship
between pharmaceutical care and retail pharmacy
ZHU Shouhui*
(Shanghai Pharmaceutical Trade Association, Shanghai 200020, China)
ABSTRACT The problems of pharmaceutical care performed in retail pharmacy in China are analyzed. Both core competitiveness power and economic benefits can be enhanced by performing pharmaceutical care in retail pharmacy. The work of pharmaceutical care in retail pharmacy can be promoted by enhancing the care ability of pharmaceutical technicians, providing necessary equipment and establishing health files for customers and so on.
KEY WORDS retail pharmacy; pharmaceutical care; competitiveness power
药学服务的主体是药师,在我国按药学服务地点的不同可分为药师(医疗机构,包括药士)和执业药师(药品零售企业)两类,最上级主管部门分别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运用好药学技术人员的专业技能开展药学服务是零售药店的核心竞争力,通过对“人”的关怀赢得忠诚客户,以专业的服务获取市场,是零售药店的发展方向。
零售药店药学服务概述
1990年,美国学者Hepler等提出药学服务后,获得各国药学组织的认可,并在实践中得到运用。药学服务是药师应用药学专业知识向公众(包括医护人员、患者及家属)提供直接的、负责任的、与药物使用有关的服务,以期提高药物治疗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2]。
区别以往药学人员以药品为中心的调配、供应的基础工作,药学服务是强调与药物有关的服务,涉及对各个病人的药物使用决策,如药物的选择、剂型、给药途径和给药方法,以及药物治疗监测、药物相关信息的提供和个人咨询。同时,药学服务包含一个提供药品方案的全过程,体现对患者健康的关爱和关怀,并分享各种健康服务的信息。
药店是医疗保健体系中为大众提供服务的最终环节,药店从业人员的首要责任是确保顾客获得高质量的药学服务。21世纪是人类追求健康的世纪,倡导一种健康的生活方式,不仅是“治病”,更是“治未病”。零售药店作为医疗卫生的重要补充载体,其服务涉及自我诊疗、辅助提高机体机能、养生保健、护肤美容等大健康内容,零售药店的药学服务涵盖大健康相关药品和服务人群。
零售药店开展药学服务存在问题
早期零售药店就有“小病当医生,大病当参谋”、“问病卖药、卖药问病”等服务内容,但缺少对病人情况的跟踪。现在一些零售药店开展会员服务,建立起会员信息数据库,但内容简单,未能充分发挥药学服务的作用。绝大多数药店营业人员在向消费者售药时明显存在用药服务信息提供的缺失。药店的服务过程仅局限于产品推荐、告知用法用量上, 呈短暂性特点, 且对消费者最终用药结果和用药依从性不承担责任[3]。由于制度设计、观念影响、软硬件条件等因素,目前零售药店的药学服务未能得到有效开展,实现零售药店药学服务目标还需克服一些障碍。
制度上未能保证药学技术人员发挥药学服务作用
目前,我国尚未设立保障药师权力和义务的法律保证,零售药店药师的地位和权利没有得到相应的法律支撑。虽然人事部、国家医药管理局颁布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并对执业药师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作了相关规定,新版GSP也强调零售药店必需配置执业药师。但由于地区间发展不平衡,这些规定还未真正得到落实。
现阶段我国实行的药品供给方式主要通过医疗机构渠道,零售药店只占不到20%,医院控制处方外流使得零售药店难以获得处方,限制了零售药店药师提供药学服务的机会,从而弱化了零售药店药师的作用。
传统观念影响药学服务的开展
零售药店经营管理思维停留在零售药店提供药品销售。由于药品销售比重下降,而且药店主要以销售OTC为主,忙于维持药店生存的管理者们希望通过多元化经营来提高药店销售,在药品销售中崇尚高毛利品种,对提供药学服务的认识不足。
药学人员往往从事药品流通过程中的细节工作,如登记和记录药品进出过程,未能把工作重心转到以“人”为中心的沟通、收集、分析和运用。因此,开展药学服务需要药店和药学人员共同转变。一般消费者用药的主动咨询意识相对薄弱,需要零售药店的药学人员更多的主动意识。
现有条件还不能满足药学服务的需要
一是执业药师和药师数量不足,截止2011年底,我国共有执业药师仅20万人,而同年药品零售企业就有38万多家[4];二是药学人员专业知识与药学服务的要求存在差异,继续教育不足造成药学人员不能完全胜任药学服务工作。零售药店现有的药学人员所学课程主要以化学或中药学为主,如药品的稳定性和配伍稳定性、处方筛选、制剂工艺等,缺少与临床用药直接相关的知识,如对药物体内外处置的影响、临床药物协同使用等实践知识。药师等专业人才上岗后缺少再学习,思想停留在卖出药品就完成任务的旧思想上,不能发挥其在药学服务上的作用。
另外零售药店还存在为药学服务提供的配套工具不足,诸如建立消费者健康资料档案,设立提供药学服务的专用场地、设备等。
开展药学服务提升零售药店核心竞争力
开展药学服务提升零售药店药品经营能力
零售药店除管理规范、信誉度好,还需具备专业人员的服务,如用药咨询、药品鉴定等。提供药学服务,以专业服务增强零售药店的核心竞争力,通过提供良好的药学服务改变病患者盲目用药的状态,使用药更加合理,提高药店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声望。
开展药学服务是零售药店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竞争的手段
零售药店开展药学服务成为联系医生、患者和生产企业的桥梁。药学服务仅靠药师个人是很难成功的,通过医生对症状的判断,药师进行用药推介,指导患者准确、合理用药,可以提高药物使用的有效性、安全性和经济性。药学服务包含患者用药跟踪、收集药物使用情况和药物不良反应信息,这能帮助医生积累诊疗数据。向生产企业反馈药品信息,有助于生产企业改进剂型,为新药研发提供有效数据。零售药店通过药学服务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能提供的职能,其服务范围更广、更贴近顾客、服务效率更高。
开展药学服务抵御网上药品销售带来的市场冲击
零售药店的药学服务是药师与患者或患者家属面对面的交流活动,现场咨询、代量血压、代测血糖等体验过程是网络无法取代的。因此,零售药店开展药学服务项目,突出差异化服务优势,能更好地满足顾客的合理用药需求,而不被其他商业模式所取代。
开展药学服务为零售药店制造更多商机
药学服务通过分析不断积累的顾客资料,及时发现服务区域内顾客的健康情况,确定某些具体病种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如糖尿病、皮肤病等,除提供药物销售外,还可提供其他系列商品的配套销售;针对老年人健康状况,提供上门服务,增加与老年人健康相关的其他服务;针对孕妇、儿童的资料采取定期电话咨询,传递商品信息。使零售药店的多元化经营更贴近顾客所需。
开展药学服务为迎接“医药分开”做好准备
零售药店的药学服务开展比医疗机构缓慢,其药学服务无论内容还是质量与医疗机构还有较大差距。在“医药分开”的政策下,零售药店需要重视药学服务的开展,缩小与医疗机构药学服务的差距,这是零售药店刻不容缓的责任。
挖掘大数据为零售药店带来经济效益
信息是商业竞争的重要内容,在大数据时代掌握有价值的数据信息的一方便处于主动地位。零售药店应建立顾客健康档案,记录顾客的用药情况,分析顾客的生活习惯,调整服务内容,提供受顾客欢迎的服务项目。同时,通过数据分析为医生、生产企业反馈顾客的用药情况,让药学服务成为零售药店的增值服务。
开展零售药店药学服务需要推进的工作
提高药学技术人员的药学服务能力
加大对药学技术人员的培养力量,加强现有医学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特别是对临床药物运用、常见疾病知识以及合理用药技能培的训,提高药学技术人员与零售药店药学服务相适应的品牌推广、合理用药、辅助治疗和健康服务的能力。
配备必要的设施
如设立开展药学服务的专属区域,配置必要的硬件设施,根据药店特点配备健康知识书刊、血压仪、体温表、糖尿检验仪等。
建立顾客健康档案
建立顾客的健康档案,并利用现代通讯技术,延伸药学服务。借助短信、飞信、微信、微博等途径,宣传健康知识、提供专家咨询服务。开发应用软件,帮助顾客在网络上进行疾病的简单自我诊疗、药品成分及作用的查询。消费者可以直接利用手机进行会员申请、购物和参加活动,从而扩大零售药店的服务覆盖范围。
延伸药学服务
举行各种主题的免费健康讲座、合理用药宣传、整理家庭药箱等活动,向社区居民普及健康知识,培养居民的健康观念与习惯。在药学服务上既区别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又提供其他商业不可替代的功能,发挥零售药店独到的专业服务和商品销售的特点。
1.1 社会药房未能安全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药品管理
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中,社会零售药房无论是 软件 ,还是硬件上都有严格规定。但事实上,全国各地区的药店并没依法遵循国家的规定。
1.2 处方管理欠规范
首先,处方来源受到严重限制。受医疗卫生体制等因素的影响,目前医院处方很难流入社会药房。其次,社会药房的处方的真实性、合法性难以保证。由于目前我国没有一个可以对医生处方合法性进行查验的权威资料。这给零售药店查验顾客所持处方的合法性带来难度。其三,不持处方购买处方药的现象严重。在市场 经济 条件下,药店的主要营业上的是出于经济效益,在监管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药店容易出现无处方销售处方药的情况。
1.3 零售药店的执业药师数量、素质难以达到要求
在药品分类管理中,执业药师担当为公众提供优质药学服务的责任,以保证社会公众的合理用药。但是由于执业药师是集药学、 医学 、法律、交流与沟通等综合素质于一身的药学技术人员,目前我国无论从数量还是素质都无法达到药品分类管理的要求。
2 完善我国处方药安全管制体系的对策
2.1 完善药品安全管制的法律规范体系,增强法律规范的有效性
目前我国在法律意义上的只有《药品管理法》,其它的都是停留在法规或规章和条例的层面。因此,我国处方药安全管制要全面的立法保障,在法律层面上,应该尽分布《药房法》和《执业药师法》,以规范处方药流通渠道和保障人民用药安全。在法规层面上,建立在《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中将违规情况与药店的经营资格和执业药师的从业资格挂钩,尽快制订《药店药事事件处理办法》等。
2.2 加强药品安全管制机构的独立性建设,提高执法效果
目前,我国药品安全管制的法律法规中,很多内容发生分隔,如广告的审批权和处罚权就隶属于两个不同部门,这不利于执法效果。因此,建议设立从中央到地方的垂直执法机构,以排除地方政府干扰、保证执法效果。
2.3 加快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培养和造就高素 质的药品监管队伍
随着我国医疗体制改革政策的进一步深入推进,合理用药将会越来越重要,而为患者答疑解难,保障患者用药的安全有效则是执业药师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加强执业药师队伍建议显得尤为重要。有关部门就为报考执业药师的从业人员做好各项基础工作,抓好每个基本环节,充分调动药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努力创造宽松环境,制定激励机制,采取各项政策,多渠道、快速度扩大执业药师队伍,逐步缩小供需数量差距。同时,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执业药师向零售药店流动。同时,应强化对零售企业法人代表的培训,加强宣传 教育。
2.4 加强舆论导向、强化全民合理用药意识
受基本药品知识缺乏、处方药管理不严以及广告误导等综合因素的影响,我国药品消费者对科学、安全、合理用药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错误用药现象非常普遍,如:重复用药、过量用药、用药量不足以及不经医师而自行用处方药等。这些错误用药的方式,只会延误治疗、加重病情或为日后留下隐患。因此,强化对全民的合理用药宣传教育,使人们了解不合理用药可能造成的种种危害,了解由医生和药师对处方药双重把关的必要性及益处,使消费者转变购药习惯。通过在社区内开展药疗、保健知识的宣传活动,通过报纸、电视等宣传媒介进行多种形式的舆论导向,强化全民合理用药意识。
随着远程网络教育应用越来越广泛,执业药师参加网络学习已成主要趋势,经数据统计,截止2012年底北京市具有执业药师资格人数为9090人,其中参加北京市药师协会开展的网络远程继续教育人数达8051人,占北京市执业药师资格总人数的89%。执业药师在修完学分后,虽然学分自动计入《会员卡》或《听课证》中,但由于办理执业药师注册时需提供纸质学分证明,因此,《会员卡》或《听课证》并未真正发挥其作用,执业药师办理注册时仍然要先到继续教育机构登记学分,再到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注册,这相对于现在的网络教育模式较滞后和繁琐。根据《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在注册程序中,注册机构对其提供的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的纸质证明查验后并返还,不留原件及复印件,因此使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完成情况无法保证其真实、完整、可追溯。同时也给虚假证明提供了可乘之机,给执业药师管理带来了风险。
2设计构想
在《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中指出:“完善执业药师制度。配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制定实施执业药师业务规范,严格执业药师准入,推进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程,提高执业药师整体素质,推动执业药师队伍发展。加大执业药师配备使用力度,自2012年开始,新开办的零售药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到‘十二五’末,所有零售药店法人或主要管理者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所有零售药店和医院药房营业时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售药资格。”由此可见,国家对于执业药师队伍的管理日益完善和规范。随着信息化的发展和科学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针对执业药师注册与继续教育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中心进行了分析和研究,设计了执业药师注册系统和继续教育系统对接的方案与解决目前存在问题的办法。通过实现这种信息化的管理模式,注册部门可以依据查询的学分完成情况办理执业药师注册手续。因此这种管理模式的改变,给执业药师带来极大的方便。同时还减少了大量的行政成本,因北京药师协会每年办理执业药师学分登记出具纸质证明约5000~6000份,为此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此外,弥补了注册时查验学分工作中的漏洞,确保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将执业药师注册系统和继续教育系统对接也是为将来建立系统的执业药师注册-继续教育-监管三方联动监管平台,形成对执业药师的闭合管理做好前期铺垫。我中心在2011年完成的《北京市执业药师执业情况调查报告》建议中提到了关于“建立三方监管平台”的理念,并建立“执业药师注册与继续教育管理系统”,是建立系统的执业药师注册-继续教育-监管三方联动监管平台最为有效的第一步,同时也为形成闭合的执业药师监管体系做好基础工作。
3应用分析
通过网络技术和软件开发,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系统与执业药师注册系统实现网络对接,建立“执业药师注册与继续教育管理系统”。通过该“系统”可用三种方法查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完成情况:①直接采用继续教育《听课证》、《会员卡》,刷卡查询,②精确查询,即通过执业药师身份证号查询。③模糊查询,即输入执业药师“姓名”或“姓名简拼”查询;同时,通过该“系统”建立了准确的北京市注册执业药师数据库;准确掌握执业药师注册状态、历史信息等全市执业药师基本情况的动态数据,为领导决策和市场监管提供依据奠定了基础。“执业药师注册与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在2012年经过两个多月的试运行,在执业药师注册中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经初步统计,2011年北京市药师协会办理执业药师学分登记5465人次,在2012年办理执业药师学分登记3340人次,在试运行两个多月的时间里减少了两千多人次登记纸质学分,同比下降39%。经过对试运行满意度调查,有近80%的执业药师都是携卡注册,100%执业药师认为满意。实践证明,将执业药师注册与继续教育系统进行对接,不仅可以方便执业药师注册,还有利于市场监管,使北京市的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上升到一个新的层次,也为最终实现对执业药师的注册、继续教育、监督的闭合管理模式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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