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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建设论文8篇

时间:2022-11-03 15:26:42

道德建设论文

道德建设论文篇1

仁爱教育与职工道德建设的内在联系

中共中央编译局秘书长、研究员杨金海说:“核心价值观可以有多个,但其中最核心的就是诚信仁爱”,中国社科院哲学研究所所长谢地坤也说:“什么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仁者爱人肯定是一条”。可见古今有之的仁爱是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

仁爱,简而言之就是与人亲善,是中华文化的最高道德原则和人格理想,也是我们华夏子孙的传统美德,从古至今受人们传唱,它已成为我们的精神食粮。仁爱教育就是教育人学会关心他人,处理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仁爱教育具有一种伟大的担当精神,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大力提倡的。在当今全球化的新时代,仁爱思想对人类社会的进步,对我国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企业职工的思想道德建设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在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对广大职工的思想和言行提出了新的要求,仁爱思想必须与时代的道德规范相融合。因此,仁爱教育就应该是根据人的生理和心理发展特点,以传统的善美、广爱为基础,加强对职工崇孝尚礼品质的培养,促进员工形成“诚信、责任、仁爱、奉献”的衢州人共同价值观。一个人若怀有仁爱之心,便能爱己及人,乃至推人及物。由此,对企业、对组织、对社会保持一种感恩和谦让,努力为创造和谐企业、和谐社会尽心尽责。今天,发掘仁爱这一美德的历史价值,对于职工道德建设,弘扬民族文化和传统美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衢州最美”现象的不断涌现就是最好的例证。

在现代科技日新月异、物质文明快速发展的今天,我国社会道德状况的主流是健康、向上、向善的。大量仁爱之士、有德之人在积极构筑社会道德的美丽风景:“最美教师”、“最美护士”、“最美司机”,呈现着三衢大地的“最美”景象;志愿者行动、助人为乐与道德激情正在蓬勃生长。然而,近年来“毒奶粉”、“地沟油”、“瘦肉精”、“桥垮垮”、“楼脆脆”、“路塌塌”;更有“小悦悦”遭遇冷漠路人,老人倒地不敢扶,电信科技成欺诈“帮手”等道德缺失事件在刺激人们的良知神经。

精神层面的疾病还需要精神的处方。面对社会道德生活中腐败堕落、假冒伪劣、欺骗欺诈、见利害义等道德失范现象,儒家的仁爱、民本、和谐、诚信、中庸等传统美德不失是一种精神良药。在企业道德建设中持之以恒、一以贯之地推进仁爱教育,培养广大员工的仁爱精神,对于我>,!

职工良好道德的养成需要“仁爱”的滋养

我们的传统文化里有很多优秀的价值观念,如“仁、义、礼、智、信”等,它们就像精神上的空气和水分一样,时时刻刻都在滋润着我们民族儿女的心灵。从衢州“最美爷爷”、“最美司机”到“最美警察”、“最美护士”等一批最美人物身上无不折射出“仁爱”之光芒。他们或助人为乐,或见义勇为,或敬业奉献,或孝老爱亲……这种草根最美群众所表现出的大爱无疆的高尚品质,是衢州深厚的人文土壤、千年的历史积淀、良好的社会环境孕育的结果,是仁爱的传统美德为“最美”人物遗传了道德因子。同时“最美”草根道德模范也为企业职工道德建设树立了标杆。

一个好人就是一面旗帜,一个道德模范就是一座丰碑。伴随着我国进入改革发展攻坚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有所滋长,诚信缺失、见利忘义、道德滑坡等极端案例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忧患与疑虑,面对社会价值多元化,究竟哪一种价值观应该弘扬?中华民族的道德底线将走向何方?接连涌现的衢州“最美”人物作出了令人信服的响亮回答:崇高的道德不仅在传说里、在故事里,更在广大人民的心里、在广大群众的日常实践里。在职工道德建设这一长期工程中,用“最美”人物的仁爱,铸造广大职工道德之魂,将收到事半功倍的成效。因为占祖亿等“最美”人物虽然平凡,但贴近普通群众的生活,虽然简单,但容易效仿,这就是草根道德模范的魅力所在。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应该不失时机地在广大职工中组织宣传、学习“最美”人物的善事善举,并形成强大的正能量“蝴蝶效应”,使我们的广大职工在仁爱这块良田沃土中养成良好的道德素养,爱岗敬业,刻苦钻研,崇尚美德,奋发进取,报效国家,奉献社会,不断掀起干事创业的热潮。

美是可以感染的。“诚信、责任、仁爱、奉献”的衢州人价值观主题实践活动,为企业职工道德建设传递着正能量,“争做最美衢州人”在广大职工中掀起了热潮。“最美司机”姜永古、“最美店长”夏肖艳、“最美护士”林小娟就是他们中的杰出代表,草根道德模范来自基层、来自群众,就是生活中的你我他,看得见、摸得着、够得上,可信、可学、可比。所以,在职工道德建设中要坚持“主体在职工、参与靠职工、宣传为职工”的原则,开展声势浩大的群众性道 德实践活动,通过“寻找身边的美”、“关爱老人儿童”、“扶贫济困献爱心”、“学最美讲奉献”等一系列活动载体,传播“诚信、责任、仁爱、奉献”的衢州人价值观,主动宣传真、大力倡导善,积极颂扬美,使广大职工在潜移默化中引发仁爱善行共鸣、付诸仁爱善行实践,以此带动和引领一批立足岗位、创业实干的党员干部和职工群众为科学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与力量。

职工道德建设中仁爱的正能量发挥

“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职工道德建设传递“仁爱”和美的主要方式。建设和谐企业,建设和谐社会都需要更多仁爱的养分,“最美爷爷”等众多生于草根的“最美”人物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能以自己的仁爱和善良关心弱者,帮助有困难的人,他们身上散发出的人性光辉必然长久地影响着广大职工的思想和灵魂。“源于民间的‘最美’才最具生命力”,从“最美爷爷”、“最美教师”到柯城区荷花街道义工联合会的爱心义举,他们的感人事迹之所以像蒲公英一样四处传播,又像雨后春笋一样不断涌现、茁壮成长,缘于平凡人的不平凡,真正地应验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科学论断。职工道德建设中这种“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爱与美的传递告诉我们:宣传正能量,绝不能让广大职工站在幕后台下做观众,他们不仅是爱和美的创造者,爱和美的主体,也是爱和美的传播者。去年,“最美衢州人”首届十大年度人物颁奖典礼,全国劳动模范、党的十代表郑初一,省第二届道德模范邵宝林和义工联扶助对象、被救少年等一批来自各条战线的普通人为获奖者颁奖,与参会人员互动。党委政府这种不断营造见贤思齐、崇德向善的社会氛围为职工道德建设注入了强大的正能量,为在广大职工中涌现出更多的草根道德模范打开了涌动之门。

职工广泛参与的“诚信、责任、仁爱、奉献”的衢州人价值观大讨论和争做“最美衢州人”为主题的道德实践活动,让广大企业干部和职工由单一接受者变成主动传播者。通过文明创建、企业文化生活、和谐企业建设、主题实践等各种活动,大力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吸引广大职工参与各种道德实践活动,在实践中接受教育、享受文明、提升素质,同时也让他们成为爱和美的传递者。在企业职工道德建设中,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要深入基层、眼睛向下,善于发现广大职工中发生的感人道德新故事,挖掘职工中那些大爱德行的闪光点,宣传推崇基层涌现的凡人善举,引导广大职工在道德实践中“自我发现、自我教育、自我传播”身边的真善美,促进职工文明程度和道德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积极运用先进典型示范引路,大力宣传和表彰“最美”人物,是职工道德建设中传播爱和美的有效途径。我市及时抓住“最美教师”这一身边的、真实的、感人的典型,通过编写通俗读物、开设专题专栏、推出文艺节目、打造网络传播平台等,积极营造“争做最美衢州人”的舆论强势,使广大职工在潜移默化中引发仁爱、善行共鸣,付诸善行实践,使职工道德建设得到了强化和深化。通过举行颁奖仪式、举办劳模先进事迹报告会、命名表彰道德模范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企业中的善人善事善举,以凡人义举的强大动员力形成扬善抑恶的舆论强势,以“诚信、责任、仁爱、奉献”的衢州人价值观引领职工道德风尚,构筑职工“道德高地”,建设职工“精神家园”,助推着职工道德建设向纵深发展并取得了可喜的成效,涌现出了“最美司机”、“最美店长”、“最美护士”、“最美教师”等一批草根道德模范。

结合企业文化、职工文化建设,为职工道德建设不断传递爱和美的正能量。各级工会组织要根据广大职工多样化、多层次需求,组织开展职工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体育活动、技术比武、知识竞赛;组织开展企业价值观大讨论、企业道德模范评选、十佳职工评选等活动,大力褒扬善人善事善举,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道德风尚。道德的力量蕴藏于民间的凡人善举之中,每个普通员工从践行微小的道德行为做起,坚守自己的良知与道德底线,把自己日常生活和本职工作中的每一件事情做好,就是对改善社会道德风尚贡献出了一份力量。如果每个企业都能在职工道德建设上有所作为,社会良好的道德风尚的形成和塑造就有了坚实而可靠的基础。

凡人善举是一种草根“最美”,因其平凡和朴实,而让人感到可亲、可信,周围人亦会为此动心、动情。在三衢大地日渐浓厚的见贤思齐、崇德向善氛围中,越来越多的美被传诵,“正能量”链条不断向企业、农村、社区、学校延伸。

道德建设论文篇2

关键词:公民道德建设;做法;挑战;思考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这就突出强调了要加强公民道德建设,使社会主义道德更加深入人心,夯实法治中国建设的道德基础,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培育丰厚的道德土壤,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2015年1月22日中共镇安县委十七届七次全会提出全面推进法治镇安建设。在法治中国、法治镇安建设背景下镇安县如何进一步加强公民道德建设,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以道德支撑法治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

一、镇安县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主要做法

近年来镇安县委、政府为了构建和谐文明的社会环境,把公民道德建设同经济建设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通过形式多样的公民道德实践活动,突出提升公民道德素质,公民道德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1、搭建平台,开展多样公民道德实践活动

镇安县搭建平台,开展丰富多彩的道德实践活动,评选道德模范,深化“做尚德重礼镇安人”活动,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推进学雷锋志愿服务者活动,在全县范围内形成了争做好人、争做好事的浓厚氛围。一是开展道德模范评选宣传活动。镇安县以省、市、县道德模范评选活动和“我推荐,我评议身边好人”活动为平台,充分挖掘身边感人的好人好事,抓好道德模范推荐评选活动。近年来,全县共评出了中、省、市、县道德模范45名,涌现出了“孝老爱亲”道德模范陈进梅、“见义勇为”道德模范段传进、“助人为乐”的好心人潘本锋、“爱岗敬业”模范王德兴……其中“孝老爱亲”道德模范陈进梅还先后两次荣获全国道德模范提名奖。为了倡导全县干部群众学习道德模范、平民英雄和凡人善举,镇安县开辟了“道德讲堂”,陈进梅等这些受人敬慕的“道德明星”“草根英雄”,在镇安“道德讲堂”上讲述着他们真实、生动的故事,分享着他们的道德感悟。随着一期期“道德讲堂”的成功举办学习、崇尚、争当模范的浓厚氛围在镇安逐渐形成。二是深化“做尚德重礼镇安人”活动。镇安县不断加强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四德”为重点的公民道德建设,大力推行以言谈举止文明有礼、公共场所文明有礼、邻里相处文明有礼、行路驾车文明有礼、旅游观光文明有礼、网上交流文明有礼“六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礼仪规范,形成积极向上、健康和谐的良好社会风尚。三是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评选表彰“十星级文明户”、“文明诚信户”、“好公婆”、“好媳妇”。不断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开展评选“文明小公民”、“小孝星”、“孝亲敬老模范学生”活动。四是推进学雷锋志愿服务者活动。为了关爱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农民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镇安县开展以“弘扬雷锋精神、开展志愿服务”为主题的志愿者服务活动,全县已成立科技、文化、法律、卫生等为民服务志愿队伍83支,志愿服务队员达1万余名。

2、借助节日,掀起宣传核心价值观热潮

镇安县充分发挥传统节日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载体作用,利用春节贴春联、贴年画、挂灯笼和元宵节举办龙灯会、舞狮会、猜灯谜等传统文化习俗,掀起宣传核心价值观热潮。一是组织人员创作核心价值观主题节日习俗作品。镇安县以弘扬社会主义价值观为主题,广泛动员广大文艺爱好者和志愿者,组织创作了核心价值观主题春联、灯笼,制作了核心价值观主题年画,编排了核心价值观主题小剧小戏。二是积极开展文化惠民活动。镇安县结合春节文艺联欢、文化“三下乡”、“送欢乐下基层”等文化惠民活动,在全县城乡机关、企事业单位、村镇社区、中小学校、居民搬迁点、农家大院免费发放核心价值观主题春联、年画、灯笼,精心奉上核心价值观主题小剧小戏。同时元宵节举办龙灯会、舞狮会、猜灯谜等传统文化活动贯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条主线,达到润物细无声的效果。

二、当前镇安县公民道德建设面临的挑战

近年来,镇安县突出提升公民道德素质,公民道德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效,2012年镇安县圆满举办了商洛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现场会,镇安县农电局等单位做了交流发言。但是,当前镇安县公民道德建设还面临严峻挑战,公民道德建设任重而道远。

1、多元、多样、多变的社会思想意识对公民道德建设带来严峻挑战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我国进入了改革发展的攻坚期和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各种社会现象和社会矛盾更加复杂多样,人们的思想观念也随之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正确的和错误的、先进的和落后的、积极的和消极的思想相互交织。导致部分社会成员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有所滋长,见利忘义、损人利己、诚信缺失等道德失范现象时有发生,封建迷信、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沉渣泛起。一些领域和一些人,价值判断没有了界限、丧失了底线,甚至以假乱真、以丑为美、以耻为荣。这些问题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对于推动全社会形成良好道德风尚带来了严峻挑战。

2、互联网、微信等新媒体对公民道德建设带来严峻挑战

如今在镇安县城乡互联网、微信等新兴媒体早已不是新鲜事物,互联网早已走入城乡居民家中,随处可见低头一族在微信圈活动。特别是社交网络、微信圈信息传播快捷、覆盖面广泛、影响巨大,社交网络、微信圈既为先进思想文化和道德观念传播提供了新阵地,也为各种不良的低俗的信息的蔓延传播提供了新路径。不良的低俗的网络信息对青少年的思维方式、价值取向和审美情趣等影响越来越大,对青少年的思想行为产生了不良影响。互联网、微信等新兴媒体的出现对公民道德建设提出了严峻挑战,因此加强网络的正面宣传和引导,增强公民道德建设的主动性和针对性,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3、规则意识缺失是公民道德建设面临的又一挑战

我们国家有一个古老的说法叫“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但我们国家是一个以家庭为纽带、以老乡为桥梁、以关系为节点的人情网络社会,镇安县更是一个人情味非常浓的地方。有事要办,一些人不走正规渠道,而是下意识地找熟人、托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公共场所大声喧哗,随意闯红灯,不排队乱插队等等现象比比皆是。这些现象的存在显然是人们缺乏规则意识造成的。当前,镇安县要建设法治镇安,这些破坏规则的行为与法治镇安的建设背道而驰,规则意识缺失是建设法治镇安面临的挑战,也是公民道德建设面临的又一挑战。

三、法治镇安建设背景下对镇安县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几点思考

中共镇安县委十七届七次全会通过的《关于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法治镇安建设的实施意见》中提出要“形成尚法守法、公平正义、文明诚信、稳定有序的法治镇安建设新格局”。建设法治镇安,必须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培养尚法守法、文明诚信的公民,为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打下坚实的基础。

1、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必须强化公民规则意识的培养

规则是法律的基础,尚法守法,对每个普通公民来说,就是要从守规则开始。人们在行动上是否遵循规则是公民道德建设是否真正有成效的最终检验标准之一。(1)培育公民遵守规则的意识需要把规则细化。我们一般习惯于反反复复地灌输一般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再加上树立和宣传一些境界高尚的道德楷模。这些固然有益于社会风气。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更需要通过许多非常具体的细化的规则来规范公民的行为。规则要非常明确地划清“能做”和“不能做”的界限。通过这些看起来非常微小的规则,反反复复进行教育和管理,以激发起人们对规则的重视,培育起公民遵循规则的最起码的意识。(2)培育公民遵守规则的意识要重视营造小舆论。人们都有自己的生活圈子,同学圈、同事圈或者是朋友圈。在这些生活圈里,违背规则的行为到底是受到默认、嘉许还是受到鄙视、责备,对于个体的影响非常大。人们的生活圈子是非常有约束力的小舆论氛围,很容易培育人们内在的羞耻心和内疚感。因此,培育公民遵守规则的意识要重视营造小舆论。只有把培育公民遵守规则的意识作为公民道德建设的目标,才能为法治增强道德的底蕴,这样公民道德建设也就发挥了自己应有的作用。

2、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必须强化公民契约精神的培养

契约是人类社会实现有序、文明、和谐发展的根本基础,契约精神是一个现代社会最基本的文化和底线。培育公民的契约精神,一要培育公民个人契约道德。要建立和完善个人诚信档案,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数据库,对使个人失信行为进行有效的记录和监督,对个人失信行为要给予惩罚。培育公民的契约精神,二要完善行业契约道德,通过有效的监督和评估等手段,培养各行业的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从而在全社会倡导公平竞争、尊诺守信的精神。

3、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必须强化公民诚信教育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全人类所认同的道德规范。强化公民诚信教育,一要深入进行公民的诚信教育,广泛开展“共铸诚信”活动,培养公民诚信观念和意识,引导干部群众正确处理义与利的关系,塑造培育具有诚信道德的公民。强化公民诚信教育,二要尽快建立健全社会个人诚信体系,强化协调推进制度、加大考核、奖惩力度,为诚信道德奠定坚实的制度保障,形成“守信为荣、失信为耻”的社会氛围。强化公民诚信教育,三要把诚信道德建设与社会管理结合起来,逐步形成诚信教育与社会管理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长效机制。

4、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必须抓好阵地建设

道德建设论文篇3

(一)中国共产党党员在思想道德建设中,以正面宣传为主,传播正能量

坚持正面宣传,必须做到:第一,宣传要有高质量和高水平,能引起广大群众关注,打动人心,使群众爱看爱听,产生共鸣,充分发挥正面宣传鼓舞人、激励人的作用。第二,宣传要坚持中国共产党党员的信仰,在理论上信仰马克思主义,在社会形态上信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强化阵地意识,不能偏离,只有坚持正确的信仰,思想道德建设才能朝着积极健康的方向发展。第三,宣传主流价值观,用正确的舆论引导人。焦裕禄就是正面宣传的例子,他的精神不仅在党的建设中传播正能量,在人民群众中也显现出正能量,他的精神和井冈山精神、延安精神一样,体现了共产党人的精神和党的宗旨,要大力弘扬。从焦裕禄身上我们看到,他是一名优秀的党员和优秀县委书记,他是人民的好公仆,是广大党员干部学习的好榜样。他也是道德模范榜样,他在担任河南兰考县委书记的日子里,带领全县人民不怕困难,艰苦奋斗,自强不息,顽强拼搏,同内涝、风沙、盐碱进行坚决斗争,表现大无畏的革命英雄主义精神,直到生命最后一刻。焦裕禄精神的正能量促使中国共产党党员加强自己的思想道德建设,坚持为人民服务,团结群众,不怕困难,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同时也激励人民群众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水平,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中兢兢业业,勇于奉献,为社会主义现代化贡献自己的力量。中国优秀的党员还有很多,如孔繁森、任长霞、王进喜、牛玉儒、张云泉等,他们都能作为正面宣传例子,他们的精神都能对人民群众的思想道德建设产生正能量。

(二)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是思想道德建设的中坚力量,是思想建设创新和道德模范中的领头人

中国共产党员在思想建设创新中起带头作用,传递正能量。创新是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精神财富,是时代精神的核心,是国家发展进步的不竭动力,哪里有改革哪里就有生机,哪里有创新哪里就有活力。中国共产党党员不断根据时代要求,树立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观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中国共产党党员在宣传思想建设创新中,坚持三个创新即理念创新、手段创新、基层工作创新。理念创新就是根据不同时代的特点,打破传统思维模式,保持思想的敏锐性和开放性,努力使思想认识有一个新飞跃。手段创新就是积极探索新举措、新办法破解工作难题,加快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基层工作创新就是要把创新的重心放在基层一线,做好基层工作,提升基层宣传思想建设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中国共产党党员坚持以改革创新的方式进行思想建设,能在社会上凝聚强大的正能量。中国共产党党员深入开展学习宣传道德模范活动,弘扬真善美,传播正能量。道德模范就是有形的正能量,道德模范是社会道德建设的重要旗帜。在宣传道德模范的同时,也是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是中华民族珍贵的文化遗产,是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中国传统美德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继承和弘扬中国民族传统美德是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内在要求,能促进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具体表现为: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能够提高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增强民族自豪感和责任感;能够增强民族凝聚力,能使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深入人心;能够丰富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内容,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价值观和伦理道德规范。在道德模范评选中,闪烁着“党性之光”的党员道德模范有:见义勇为的郑益龙、“航空楷模”罗阳、“雷锋式士兵”皇甫辉勇等,他们的事迹光彩夺目,充满正能量,影响着人们。

(三)中国共产党党员带头践行好、学习好、宣传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用24个字概括即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即: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的指导地位;核心价值观是精神支柱,是行动向导,有利于人们增强民族团结意识,树立爱国主义精神;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巩固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凝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扩大主流价值观念的影响力,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核心价值观是中国发展和进步的动力,党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员干部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时时处处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为民、务实、清廉,以人格力量感召群众,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到实处,各级党员干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体现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各领域,不但保证各项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也促进实际工作的顺利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人们的生产生活和精神世界,凝聚成实现“中国梦”的强大正能量,同时它对人们的思想道德建设具有引导作用,促使人们学习践行社会核心价值观。

二、党员在思想道德建设突显正能量的现实意义

思想道德建设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是一项集聚正能量的伟大工程,党员在思想建设中突显的正能量,不仅有利于党员提高个人素养,端正个人作风,同时有助于党内建设,也对中国现代化建设有重要的意义,具体有如下几点。

(一)广大党员在思想道德建设突显的正能量,为实现中国梦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支撑

中国梦离不开思想道德支撑,只有形成完备的思想道德体系,推动全社会的思想道德素质,中国梦的实现才会更有坚实的基础。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人们思想开放多元并多样化,广大党员在思想道德建设中坚持马克思主义信仰,使思想道德建设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这是思想道德建设前进的动力。在广大党员宣传思想道德建设中,用科学的理论武装人,用优秀的作品鼓舞人,用高尚的作品塑造人,潜移默化地影响人民群众,促使个人道德素质提高。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重要条件是全民素质提高,这也是思想道德建设的任务。

(二)广大党员在思想道德建设突显的正能量,能促进党内作风建设和党的纯洁性建设顺利开展

作风建设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作风建设,在长期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形成并坚持发扬了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等优良作风。党员为思想道德建设努力,显示出的正能量,有助于党人员干部焕发出奋力向上、活力迸发、生机盎然的精神面貌,这都促使党的纯洁性建设。党员领导干部具有高尚的思想道德情操,自觉克服教条主义、本本主义、、奢靡之风等问题,坚持勤俭节约,团结人民群众,服务群众,高度重视宣传思想道德建设,教育群众,引导群众,才能进一步形成凝聚党心民心的强大力量,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形成共同的思想基础,并团结全国人民为实现民族复兴而共同奋斗。

(三)广大党员在思想道德建设突显的正能量,能促进大量体现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先进模范涌现

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的先进模范,这对国家来说是宝贵的精神财富,这极大地激发人民群众投身思想道德建设的热情,促使我国思想道德建设焕发勃勃生机。人民群众在先进模范影响下,自觉遵循道德规范即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努力成为社会主义“四有”新人,让社会整体思想道德水平跃升,让思想道德建设的正能量发挥更大更强,促进国家进步。

(四)广大党员在思想道德建设突显的正能量,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道德建设论文篇4

一、营销人员不道德行为之现状

当今社会,市场营销人员的不道德行为种类繁多,概括起来主要表现为对企业内部不道德和对企业外部不道德两类。

1.市场营销人员不道德行为对企业内部的表现

(1)营销人员脚踏几条船,为多个公司销售产品。企业对出门在外营销人员的管理,一直有个问题困扰着:企业辛辛苦苦培养起来的营销员,有些竟身在曹营,心思魏蜀,原本三天办完的事现在要五天,不是因为能力问题,而是因为同时在兼职销售其他公司的产品,这大大浪费了企业资源,更糟糕的是:拿自家的薪水、差旅补贴,却在销售其他公司的产品。

(2)营销人员从费用中谋取私利。在我国营销大小环境的影响下,从十来个人的乡镇企业,到世界500强,营销人员吃回扣谋私利的现象普遍存在,小到一张车票百元餐费,大到万元的广告回扣,其中的区别仅在于程度轻重、数量多寡、手段优劣而已,费用的无谓增加却是个不争的事实。

(3)为一己私利,出卖公司的商业机密。这是—个互动的问题,无论是营销人员通过出卖本公司的商业机密给竞争对手谋取私利,还是企业靠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机密都是不道德的行为。营销道德失范对内、对外都是—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4)营销人员跳槽或另立门户,导致企业销售业务波动、客户不满。轻则是企业部分市场失去,呆帐、坏账增多;重则是企业机密泄露,客户、人才、核心技术等重要资源流失。

2.市场营销人员不道德行为对企业外部的表现

(1)在价格方面:一些营销人员从企业利益或自身利益出发,不按市场规律从事销售活动,采取违背社会道德和法律规范的价格手段牟取暴利,如漫天要价,随意“宰客”;采用短斤少两,以次充好等手段,变相涨价;订立价格协议,实行固定价格,进行价格垄断等。

(2)在营销渠道方面:有些企业能正确选择中间商或通过正常的途径销售其产品,有些企业则不然,他们在销售商品的过程中,骗买骗卖,进行非法传销,有些营销人员不讲商业道德,不尊重当事人的愿望,强买强卖,还利用某种优势,限制竞争,进行垄断等。

(3)在促销策略中:有些企业只注重眼前利益,采取一系列违背道德及法律的手段来获取高利。如:在广告中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宣传迷信、荒诞和有损民族尊严的内容;在人员推销中,回扣行贿,吃喝玩乐,庸俗公关;在营销推广中,用“大放血”、“大降价”等欺诈手段,骗取顾客购买。有些还在促销活动中传播一些文化糟粕以及不健康的价值观,有些促销活动甚至会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

二、营销人员不道德行为之原因

1.营销人员自身素质问题

上述不道德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企业营销不道德造成,但是不少企业的营销人员大多没经过系统培训,本身素质存在很大问题:(1)思想道德品质不高,不能坚持以消费者为中心,在营销过程中,损人利己,通过各种不合理、不正当手段牟取私利;(2)营销观念陈旧,缺乏现代营销理念,认为营销就是把已有的产品“推”“销”出去,因此不惜采取违背法律及道德规范的手段开展营销活动;(3)业务能力不强,营销工作要求营销人员既要有—定的专业知识,又要求有丰富的社会、历史、经济及法律等方面的知识,然而现阶段,不少营销人员的业务水平与此差距较大;(4)趋利性是人性的弱点之一。各营销人员长期驻外,对公司的归属感凝聚力普遍弱化,加之山高皇帝远,在遭遇利益诱惑时,从心动到行动,轻易就打破了心理的防线;(5)从业态度不端正,过分追求短期利益,自我“估价”过高,总觉得自己“屈才”。

2.企业管理问题

公司管理不善是营销人员不道德行为的主要原因。(1)管理制度不健全,运作流程不明确,监控稽查体系的缺乏,都会令营销人员感到有机可乘,尤其是对于一个成立时间短,业务发展快,短期内摊子就铺得很大的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跟不上企业发展的步伐,最易产生营销人员道德失范现象。(2)利益分配不合理,会严重抑制营销人员工作积极性,促使剑走偏门。比如,工资补贴偏低,业务提成久拖不发,销售指标脱离实际难以完成,晋升制度混乱等等,都会导致销售人员人心涣散,人浮于事。(3)奖惩体系不完善,企业领导不重视与营销人员的沟通,营销人员对企业缺乏忠诚感。有些员工最初确实心无杂念,一心只想凭借努力工作换取合理回报,但是,当看到其他同事不断获取灰色收益却仍能红旗不倒,甚至发现太坚持原则反被嘲笑为“木头”而受到孤立时,心中的天平便发生倾斜,久之,就见怪不怪并参与其中了。

3.消费者问题

当今社会,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和市场信息不对称导致企业不良营销行为有机可乘。主要表现在:(1)受自身知识及文化素质的影响,缺乏必要的商品知识、技术知识及营销方面的知识,对企业不良营销行为缺乏鉴别力。(2)主人翁意识与责任感不强,对企业的违法犯罪活动,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3)缺乏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法律观念淡薄,对损害自身利益的营销行为,既不投诉,又不诉诸舆论,更不能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利益。

三、营销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应对措施

从上面我们已经看到营销人员的不道德行为主要表现在对企业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其产生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我们必须对症下药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1.针对营销人员对企业内部表现的不道德行为采取的措施可以从企业本身的管理制度和企业文化对营销人员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方面入手。

(1)管理决定着企业的命运,正如战争的胜利不是单纯靠士兵流血牺牲换来,他取决于作战计划的制订与实施,短兵相接不过是—种表现形式。坦率地说,营销人员谋私利的问题不可能杜绝,但管理的作用就是要使这一问题得到最大限度的控制。因此,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特别是营销职业道德建设,在潜移默化中提高销售人

员对企业的忠诚感,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大监管稽查力度,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充分保护和发扬营销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重视分支机构管理者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管理水平、业务能力与领导艺术并保持—线销售人员的合理流动性是一个很实用的办法。同时,要奖罚分明,把握尺度,严肃处理违规事件。企业只有从制度上对不道德行为采取强硬措施才能使这种现象有根本的改观。

(2)一个优秀的企业应该是道德高尚的楷模。它们不但遵守社会公认的道德标准,而且能建立具有自己特色的良好道德体系,并通过各种途径向公众传达,以提高企业的美誉度。因此,企业可以针对营销人员的道德问题制定相关的营销道德准则,并把道德准则放在优先位置,建立一套广泛而固定的与广告标准、定价标准、产品开发、对顾客的服务等有关的道德标准。例如美国通用动力公司制定了长达20页的道德规范来指导和约束企业的营销行为。美国北方电讯公司的道德准则中规定:员工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对手的信息,如偷窃、非法途径的电子窃听等。

(3)坚持开展营销道德教育,如培训、竞赛、座谈会、专家报告会等,针对现实的道德难题,给出多种选择方案,让营销人员讨论,再给予明确的答复,使员工明确道德上的判断并提高其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2.营销人员对企业外部不道德行为的改观主要从社会治理和消费者监督入手。

对企业不道德行为进行改正,需要整个国家、社会和消费者群体都采取一定的措施。

道德建设论文篇5

关键词: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新《会计法》的实施,对于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会计人员作为会计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其道德水平的优劣,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单位会计工作的质量.本文拟就会计职业道德建设,谈一点粗浅的认识.

一、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必要性

《会计法》第39条明确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对于更好地服务于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和会计人员的

整体素质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任务有三条:

一是建立法制严明、公平竞争的市场体系;二是建立强有力的宏观调控体系;三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

三条都离不开会计工作、会计信息和会计管理.但从会计工作实际情况看,会计作假现象在某些领域、某

些环节十分普遍,会计信息严重失真.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推偏低是一个重要的因素,要使会计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就必须抓住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提高会

计工作的“含金量”.

(二)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和会计队伍整体素质的需要

会计工作是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信息是企业经营决策、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而会计信息的提供是由会计人员完成的,所以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及其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尤其是后者起着重大的作用.在现实生活中,法律、法规很难完全保证和满足有些利益和要求,况且法规往往滞后于现实.所以,要提高会计工作质量,要提高会计队伍的整体素质,人的道德因素是至关重要的,会计人员必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作一个德才兼备的理财者和管理者.

二、会计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

1996年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2章第2节,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作了六个方面的原则规定,以我个人理解,会计职业道德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爱岗敬业,忠于职守

会计人员应充分认识到会计这个职业在整个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承认自己所从事的工作的社会价值.会计工作不仅为企业内部管理部门、投资者、债权人以及政府管理部门提供重要的会计信息,而且还担负着促进企业降低成本、改善经营管理、提商经济效益的任务.因此,要求会计人员端正专业思想,“明确服务宗旨,树立干一行、专一行、爱一行的良好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坚守岗位,以高度的事业心做好本职工作.

(二)熟悉法规,依法办事

在市场经济中,任何单位的经济业务都要直接或间接地受到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的许多法律、法规,尤其是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都要通过会计工作来体现.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为了更好地履行核算和监督的职责,首先要认真学习和熟悉掌握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做到在处理各项经济业务时知法依法,知章依章,依法把关守口,维护规章制度的严肃性、科学性和完整性,会计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要敢于并善于执行各种法律、规章,坚决按国家法律、规章严格审查各项财务收支,维护国家和投资者的利益,决不能为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是每个会计人员应该具备的职业品质.会计是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资料不仅是各单位进行经营管理和业务管理的依据,而且也是国家据以进行宏观经济分析和调控的重要依据.如果会计数据失真,那会计核算就毫无意义,这不仅影响到微观管理,而且还影响到宏观决策。因此,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以实事求是的精神和客观公正的态度,完整、准确、如实地反映各项经济活动情况,不隐瞒歪曲,不弄虚作假,不搞假帐真算、真帐假算。维护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是会计职业道德的起码要求。

(四)廉洁牵公,不谋私利

廉洁奉公,不谋私利是会计职业道德的重要特征,也是衡量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基本尺度.会计工作是各方面利益分配的关键,只有在会计工作中坚持原则,不谋私利,一心为公,才能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会计工作天天要与“钱”“物”打交道,如果没有廉洁奉公的品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就可能经不住“金钱”的诱惑,还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因此,会计人员必须以廉洁奉公、不谋私利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敢于抵制揭发各种损公肥私的不良行为和不正之风,大胆维护国家的财经纪律及企业的规章制度,做到“手提万贯,一尘不染。”

(五)精通业务,自强不息

会计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要求会计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会计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其内涵十分丰富,知识面也相当宽广,而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生活中提出了许多过去不曾遇到的新问题,会计也面临着许多全新的课题,会计理论、会计知识都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更新.因此,会计人员必须在实践中不断地学习,认真钻研业务技能,精通现代科学技术,熟练掌握会计电算化管理技术,以适应会计工作发展的需要。

(六)改革创新,搞好服务

会计是对单位的经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并通过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参与预测和决策,实行监督,旨在实现最优经济效益的一种管理活动。会计人员必须改变过去那种单纯的记帐、算帐、报帐的传统观念,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大胆改革,从会计工作的角度,对投入产出进行可行性论证,积极为领导出谋划策,参与单位的预测和决策,并运用自己所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三、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措施

建立一支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素质的会计队伍,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势在必行。

(一)加强宣传教育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是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手段,不仅要加强在岗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而且这应重视在校会计专业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在岗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应贯穿于会计人员的整个职业生涯之中。必须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建设,在组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时,注意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教育并重.此外,会计职业道德教育还要从会计专业的学生抓起,使他们充分认识到职业道德的重要性,使他们在走向工作岗位之前就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范。与此同时,还应重视舆论宣传的作用,舆论可以对会计人员的道德行为起到扬抑作用。在会计领域中,只有形成了扬正抑邪、褒善贬恶的社会舆论环境,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二)从会计人员“自律”抓起

所谓“自律”就是会计人员应按照职业道德的要求,坚持不懈地进行自我对照和自我调整,不断地提高觉悟和修养.会计职业道德是一种非强制性的,是以内心力量起作用的社会规范。会计工作质量的高低,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及其对决策的有用性,很大程度上决定于会计信息的提供者——会计人员本身的职业道德水准.就此而言,会计人员必须在职业生活中对自己的思想品质、思想意识方面进行自我锻炼、自我教育和自我改造,要把履行会计职责转变为自觉遵守的道德行业准则.

(三)加快法制建设步伐,建立和健全会计法规体系,加大执法力度

法治对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具有重要的保证作用和促进作用.法制就是必须建立健全规范会计职业道德行为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并严格执行.新《会计法》已于7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保证《会计法》的有效施行,还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会计法规、规章,使《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具体化.近年来,为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会计法规制度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相继实施《总会计师条例》、《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记帐管理暂行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事业会计准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以及一系列的会计核算制度等会计法规、规章、制度,基本保证了会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但是,我国的法规、制度建设与整个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相比,还有不少差距,必须在实践中不断地加以健全和完善.近年来,会计工作中存在的秩序混乱、信息失真等问题,虽然与法律约束力不够有一定关系,但执法力度不强也是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必须切实贯彻实施《会计法》,加大会计工作执法力度,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会计法》赋予的职责,强化对会计工作的监管.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必须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道德建设论文篇6

领导干部道德建设目标体系的确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对此主要有两种不同的价值取向。一是社会文化取向,即关注社会对领导干部道德建设的客观需求。一是人本取向,即关注领导干部道德发展的主观需求。领导干部道德建设目标体系构建必须兼顾这两种价值取向,在剖析社会要求和领导干部道德发展规律的基础之上,从归类、分解和定位三个流程对既有领导干部道德建设目标进行系统梳理。其一,归类。根据领导干部职业发展要求和道德发展规律,从领导干部道德建设系统中理顺序列化目标,把具有相同功能或近似性质的道德建设目标按照道德理想、道德原则、道德规范三个层面;政治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四大单元进行归纳与总结。

其二,分解。按照道德发展规律,将领导干部道德建设总体目标在纵向、横向或时序上分解为若干层次的小目标。目标的横向分解,即将领导干部道德建设总目标(或上层目标)按其要素逐项在同一层级进行分解,设定各子目标。目标的纵向分解,就是将领导干部道德建设总目标(或上层目标)按照隶属关系逐级向下分解,设定各层级的子目标。各子目标按照领导干部道德发展规律一一排列,系统梳理从大到小、从复杂到简单、从抽象到具体的有序目标和要点,形成具体明确、排列有序的目标和要点集,构筑全面、系统和科学的领导干部道德建设网结点。其三,定位。遵循领导干部职业发展规律,按照时间之“序”(即年龄、级别、本职岗位工作时间等)把分解的一个个目标和要点串联起来,构筑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领导干部道德建设目标体系,保证目标体系的全面性和彻底性。通过这三个流程,将领导干部道德建设目标进行归类、分解,并按年龄、级别等进行逐一定格,形成由科级向部级依次递进、螺旋上升、相互衔接的领导干部道德建设目标体系,以更好地体现领导干部道德建设的层次性、科学性。

二、领导干部道德建设目标体系的主体内容

具体而言,领导干部道德建设目标体系的主体内容包含道德理想、道德原则、道德规范三个层面;政治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四个单元;忠诚、为民、务实、清廉、诚信、公正、修己七个要点;科级、处级、局级、部级四个级别。

1.不同层面视角下的领导干部道德建设目标体系。领导干部道德建设是一个循序渐进的发展过程。从领导干部道德发展的层次看,领导干部道德建设目标体系包含道德理想、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三个层面。道德理想是对领导干部的最高要求,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核心,侧重于领导个体的自我道德约束,体现领导干部应该努力的方向。道德原则是领导干部道德准则和中级要求,是成为称职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具体体现为领导干部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等要素。道德规范属于领导干部道德的最低要求或者是领导干部个人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道德规范侧重于外在社会对领导干部的道德约束,表述上多采用限制性语言(不准、不得之类),简洁、具体、明了,直接影响与限定着领导干部工作生活的表现与行为。譬如,道德理想中的“执政为民”,体现在道德原则中,就是“乐于为民、愿意为民、能够为民”等子目标,体现在道德规范中,则是“不准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等子目标。道德理想是核心,道德原则是主体,道德规范是保证,三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相互衔接,遵循领导干部道德建设由浅入深、由简到繁的规律,体现着领导干部道德建设阶段性、科学化。

2.不同单元视角下领导干部道德建设目标体系。领导干部道德,是领导干部在工作、生活中所表现出来的理想信念、道德操守和行为准则,其主要单元包括政治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政治品德是核心,职业道德是重点,社会公德是基础,家庭美德是摇篮,四者构成辨证统一的道德整体。一是政治品德。政治品德位居“四德”之首,是领导干部道德的灵魂。政治品德理想是:忠诚、为民。政治品德原则是: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忠于党和国家、牢固树立宗旨意识。政治品德规范是:不准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不准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不准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不准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不准信奉封建迷信;不准拉帮结派、搞“小团体”影响团结;不准以任何形式与民争利;不准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二是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是领导干部道德的核心内容,体现在领导干部的日常工作之中。职业道德理想是:务实、清廉。职业道德原则是:实事求是、勤勉尽责、廉洁奉公。职业道德规范是:不准好大喜功、搞形象工程;不准脱离实际,弄虚作假;不准懈怠懒散、得过且过;不准争功诿过,拈轻怕重;不准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利用职权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三是社会公德。社会公德是领导干部社会形象的集中体现,是领导干部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在社会上立身处世的形象支撑。社会公德理想是:诚信、公正。社会公德原则是:诚实守信、公平正直、遵纪守法。社会公德规范是:不准表里不一,阳奉阴违;不准不履行社会义务;不准违法乱纪;不准漠视公共秩序和规则;不准打牌、情趣低俗。四是家庭美德。家庭美德是领导干部道德在家庭生活中的具体表现,涵盖了夫妻、长幼、邻里之间的关系与行为准则。家庭美德理想是:修己。家庭美德原则是: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和睦。家庭美德规范是:不得不孝顺父母;不得不忠于配偶;不得不严格管教家人;不得与邻里相处不和睦。

3.不同要素视角下的领导干部道德建设目标体系。领导干部道德要素包含忠诚、为民、务实、清廉、诚信、公正、修己几方面,以始终保持共产党人高尚的道德情操。其中,忠诚、为民是领导干部道德之魂,务实、清廉是领导干部道德之本,诚信、公正是领导干部道德之要,修己是领导干部道德之基。一是忠诚。忠于党,要求领导干部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忠于人民,要求领导干部对人民群众怀有深厚情感。忠于祖国,要求领导干部以祖国利益为重,必要时不惜牺牲个人利益。二是为民。处理领导干部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是领导干部道德建设的重要范畴。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理所当然应成为领导干部道德建设的追求目标。领导干部要满怀爱民之心,深入基层,真切了解群众所思、所愿,同群众一道分析矛盾、解决问题,树立良好形象。三是务实。领导干部要发扬求真务实、脚踏实地、埋头苦干的好作风,把握和尊重事物本质规律,把心思用在工作上,把感情贴在民心上,不图虚名,不务虚功,扎扎实实把党和国家的各项决策和工作落到实处,做出经得起群众、实践和历史检验的实绩。

四是清廉。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对领导干部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不为金钱所诱,不为美色所迷,不为享受所惑,自觉接受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固守清廉的道德底线。五是诚信。诚信,是为政之枢要,主要体现为无欺与守诺。领导干部要言必信,行必果,达至言与行的统一,表与里的统一,虚与实的统一,堂堂正正做人,老老实实做事。六是公正。领导干部权威并不完全来自于权力和地位,很大程度来自于领导者大公无私的高尚品质和人格魅力。领导干部要公平不护短,正直不藏私,不行私人权术,不计私仇私怨,带头遵纪守法,尊重公共规则,履行社会义务,面对社会不公敢于直言,遇到恃强凌弱勇于挺身而出。七是修己。修己是中国古代官德养成的重要手段,其本身亦成为领导干部道德的重要内容。领导干部保持如履薄冰的心态,不居功、不自骄,虚怀若谷,慎思明辨,不断反省自己的得失、善恶、对错,籍着坚强的意志控制自己的情感、掌握自己的心境、约束自己的言行,在自明谨慎中不断自我完善。

道德建设论文篇7

与此同时,新闻媒体长期以来主要被视为党政机关的一个部门,发挥着“喉舌”的职能,无形中给新闻媒体和新闻人披上了“权力”的外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新闻行业的职业规范和约束机制尚需完善,而无形中的“权力”资本,就客观上造成了那些缺乏职业操守的新闻记者利用手中的特权谋取私利的机会。

新闻道德的困境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它的出现是现今中国经济高速发展所不可避免的。我们当代新闻人要尽量把它往好的方向引导,最终营造一个运行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的传媒环境。

在市场经济社会里,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面对日益强烈的受众知情意识和不同受众群体的要求,传媒如何掌管自己的口,把握手中的笔,全决定于传媒自身的价值取向。坚定的信念,明辨是非的眼力,对于复杂局面的掌控能力,敏锐的感知力和准确的判断力,这些都源于价值取向的正确性。一个新闻道德价值取向崇高的传媒和新闻工作者,必须明白自己肩负的社会责任、时代责任、历史责任的重担。

传媒和新闻从业人员所担当的社会责任,就是对所反映事件的真实性以及报道所产生的效果负有社会责任,就是要对所报道事件的真实性负责。正是因为高度的社会责任感驱使,新闻工作者才可能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地去履行自己的职责。另一方面,新闻报道又不能成为引发社会矛盾的“导火索”。记者不能当社会事故的“肇事人”,既要及时报道社会重大事件和突发事件,又不能因为新闻报道而引发社会矛盾,造成社会动乱。社会责任是前提,没有社会责任,就谈不上时代责任和历史责任,也就失去了现代传媒生存的意义和价值。

传媒和新闻从业人员所担当的时代责任,要求传媒和新闻工作者应该有高屋建瓴的视点,站在整个时代高度去看待、思考现存的一切,而不是一叶障目,捕风捉影,把新闻工作者混同于一个普通的老百姓,甚至混同于一般看客。时代责任要求现代传媒既要真实记录所处时代的社会实况,又要担当起引领时代精神、倡导健康时尚风貌的重任。时代责任要求新闻人要有观察家的细心,思想家的头脑,历史学家的眼光,站在时代的制高点去观察事物。这样,就不会被一些云里雾里的复杂表象所迷惑,就能避开眼前零碎的、杂乱的现象,抓住问题的本质,从时代大背景下去观察、思考、分析问题,就能将事情看得更真切、更透彻、更准确。失去了时代责任,传媒就失去了观察和分析事物的放大镜。

同样是报道矿难,湖北日报记者在采访本省民工在韩城矿难中的遭遇时,面对软硬兼施、企图一拖了之的多种势力,毅然顶住压力,愤而发出三问:“有多少利益可以追逐?有多少生命能够冒险?有多少责任容许推卸?”报纸的三问振聋发聩,促成了事件的善后解决。这就体现了记者崇高的新闻道德价值取向,以及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时代责任感和历史责任感。

基于此,一个新闻道德价值取向崇高的传媒和新闻工作者要正确认识当前新闻道德失范的客观存在和复杂背景,切实肩负起社会责任、时代责任、历史责任的重担。坚持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国家利益、党的利益、人民的利益至高无上。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三贴近”原则,以“八荣八耻”为新闻道德建设的新标杆,追求新闻传播真善美的统一。

如何加强新闻道德建设,达到提高媒体公信力的目的呢?笔者认为:首先要加强教育,提高新闻工作者的素质。新闻道德价值取向的实现,需要新闻从业人员不断在实践中学习和积累相关知识,需要深刻地认识到新闻道德的意义、内涵和范围的界定,才能在工作中自觉遵守新闻职业道德。加强诚信教育,加强政治、业务素质教育,使新闻工作者树立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继承和发扬党的新闻工作的优良传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掌握正确的方法论,进行自我约束,自觉地遵守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

其次,要根据客观实际,制定科学的新闻道德规范。与国外一些媒体相比,我们的新闻道德自律信条还不够具体。许多信条局限在方向性的原则上。这些信条固然有用,但是一些更具操作性和约束力的信条必不可少,因为,信条是要人们以实际行动遵守的,而不是仅仅当作口号。科学的新闻道德规范,规范的信条必须合理。

第三,要完善法律法规,促进新闻道德法制化。新闻自由是宝贵的,是民主国家的支柱之一,可是新闻自由又不能滥用。保护新闻自由和防止对新闻自由的滥用,体现了社会调控新闻传媒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为防止传媒进入无序状态,政党与政府要不断地调适同新闻传媒的关系。对于传媒的调控保持在有理、有节、有效的良好状态十分重要,但丝毫不能放松与放弃,否则就是对民对法的懈怠与失职。把新闻职业道德规范上升到法律层面,就使其具备了国家强制力,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自律就不仅仅是个人道德问题。另外,加强新闻立法,提升媒介的地位。媒体可以广开门路,多种经营,不用靠廉价地吸引读者的新闻噱头来卖钱。这也是一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办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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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程洁,骆华.逐鹿键盘:网络传播与商业.2001.

[3][英]尼克·史蒂文森著,王文斌译.认识媒介文化:社会理论与大众传播.2001.

[4]王润泽.媒体信任危机的历史与辨证思考.国际新闻界,2003.

[5]朱文风.如何更好的防止假新闻的发生——对纽约时报假新闻事件的反思.新闻与传播,2004,2:8.

[6]王润泽.媒体信任危机的历史与辨证思考.国际新闻界,2003,6:11.

[7]新闻理论新探.新华出版社,1999.

道德建设论文篇8

关键词:公民社会、公民道德、道德权利、

一、道德权利:公民道德的题中之义

“公民”(citizen)这一概念来源于古希腊的城邦制国家,其原意就是“市民”。在古希腊,公民就是住在城邦中的自由民,他们着重从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来界定公民权利。对古希腊人而言,权利就是参与城邦的政治生活和公共管理的资格,公民权利主要是政治权利,它是公民社会的根本。而在古罗马时期的公民,则强调法律对公民个人和公民团体利益的保障,特别看重个人私有权或公民权利的私人性,这对近代以来西方公民权概念的发展起着深刻的影响。新兴的资产阶级思想家从自然法的理论出发,把公民权看成是每个人生来就有的自由平等权利,而在社会中实现这种自由平等,就必须使国家保障人们自由支配自己的意志和行动。资产阶级在建立了自己的国家之后,就以宪法的形式确认了“人人平等”和“在民”的原则。全体公民在法律上都是国家的主人,因而也是国家的公民,所以,在西方形成了“公民意识即权利意识”的传统。

中国传统社会基本上是属于臣民社会,即没有实现国家与社会、个人的分离,个人是从属于国家的,是国家中的“子民”,没有产生类似于西方的公民概念。臣民社会的基本构架是单向度的国家权利与个人义务,即国家拥有无限度的权力,而个人则有尽不完的义务,从“五伦”“十义”到“三纲五常”,都是义务性规范。中国传统社会的封建专制造成了权利与义务的严重失衡,而这种失衡反过来又强化了封建的专制统治。因为一个社会的人民,如果没有权利意识,就没有自保意识;没有自保意识,就只能企盼“青天大老爷”的出现,统治者就可以为所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意味着中国进入了一个真正保障公民权益的社会,人民成了真正的主人。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左”的思想路线以及计划经济的影响,我*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范项目“法治社会中的德治问题研究”(01JA720044)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李建华(1959——)男,湖南桃江人,哲学博士,中南大学政治学与行政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伦理学研究;周蓉(1979——)女,湖南衡阳人,中南大学哲学系在读硕士研究生。

们对公民社会的特性缺泛应有的认识,甚至出现过公民权利普遍遭践踏的局面。因为经济上的高度计划性指令和政治上的绝对服从,使得在道德生活领域也是主体性丧失,尤其是无权利可谈。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的主体意识日益增强,不仅在法的意识上而且在伦理意识上,都明确了权利意识。现代法把保障公民的权利看作是法的基本精神之所在,在这个意义上,它是与现代社会的公民伦理意识相一致的。所以公民的权利意识,不但是公民社会的法治基础,也是最基本的伦理要求。

权利精神作为一种伦理精神,首先体现着保持个体人格之独立性。现代文化环境使个体人格通过法律权利的保障而从社会整合中独立出来。在依法治国中,不管是与自然人人格相关的一些权利诸如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婚姻自、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择业自等,还是和法人人格相关的一些权利如企业(公司)名称权、所有权(经营权)、产品的商标权等都以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下来。这些权利规定,从本质上讲是使各种法律主体更加个体化,突出其个体存在及其能量的释放,从而也使个体在法律权利的营养中健康成长、发展壮大。可见,倘没有法律权利的营养,则自然人与法人便无法以独立的人格生存和发展,从而也很难保持个体人格之独立性。

其次,权利精神体现人的尊严实现和人格的完善。权利的道德意义就在于依据道德应该得到的东西,是作为道德主体的人应享有的道德自由、利益和对待,包括道德选择的自由,人们在一定道德关系中的地位、尊严和受惠性以及道德行为的公正评价。从而使道德主体因行为高尚动机和社会的公正评价而产生生命崇高感,产生被尊重的愉悦和满足感。R·冯·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中举例说,一个英国游客为了保卫古老的英格兰权利,为抵制旅店老板和车夫的过分要求,宁愿为此花费十倍于他被索要的钱财,也要讨个公道,索回自身在精神上的利得。这样的争权利难道不是一种高尚的道德情怀吗?相反,在侵权者面前一味地容忍退让或者任意地割让权利,尽管也可以说是“自我牺牲”行为,但决不属于高尚的道德精神,而是出卖或牺牲公正的卑鄙!权利的品德和作风不仅直接表现为对他人权利的尊重,还表现为对肆意侵犯权利现象的反抗和斗争。一个人对自身正当权益的追求本身就是对善的、幸福的期待和向往。而如果他是出于对肆意剥夺自身权利行为的反抗,那么他就具有抗恶的意义,从而道出了“为权利而斗争”——权利精神的道德意义之所在。

再次,权利精神体现一种平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法治价值中始终是相互的、对应的。无论在社会生活中还是在法律规范中,既不存在没有权利的义务,也不存在没有义务的权利。权利与义务作为一定社会利益的体现,共同担负着对个体行为的评价功能。当法律分配义务时,这些义务必须是从权利中合理地被引申出来的。凡不以权利为前提的义务都是不公正、不合理的。可见,依法治国过程中的权利精神内在地蕴涵自主、平等、自由等道德要素,放射着崇高的道德之光。

当然,作为公民道德核心内容的权利意识,不仅是指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更重要的是要明确,尊重和维护他人权利是社会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现代法之所以把权利作为一种道德资格来确认,就在于它有着要求他人或社会给予尊重和保障的内在因素。公民的权利是法律所规定的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也是国家政府及其法律应该保障的权利。法律保障公民的权利,首先在于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具有道德上的合理性。因为权利就是主体人的自由,就是主体人格的客观化,对权利的侵害就是对主体人格尊严与自由的侵害。若人们对权利侵害置若罔闻,甚至忍气吞声,那以主体性人格的权利为基础的法律秩序就难以建立起来,现代社会的德治也就缺乏最基本的条件。因此,对权利的维护与对义务的承担,在公民社会里应当是对等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明确指出:“坚持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要保障公民依法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民利,鼓励人们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获取正当的物质利益,引导每个公民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积极承担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1]只有正确认识公民社会的性质,才能了解公民道德的实质性内容;只有明确了公民道德的核心,才能有效地开展公民道德建设。

二、道德权利较之于法律权利的特殊性

权利表示着某种社会关系,并存在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权利的最基本涵义就是一个人应该或可以从他人、从社会那里获得某种作为或不作为,最初是由道德和习俗来支持的表示应然的正义观念,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是融为一体的。中世纪后期,阿奎那提出把权利理解为正当要求的明确概念。格老秀斯把权利看作一种品质,认为权利是人作为一个理性动物所固有的一种品质。由于它是一种道德品质,就使得一个人拥有某些东西或做某些事情是正当的和正义的。近代古典自然法学家霍布斯和斯宾诺莎根据自由权来解释权利。权利就是一种免受干扰的条件。耶林提醒人们注意权利背后的利益,他认为权利就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一种利益。所有的利益并不都是权利。只有为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才是权利。在边沁那里,对权利的认识就更为极端。他说:“权利是法律的产物,而且只是法律的产物;没有法律就没有权利,没有与法律相反对的权利,没有先于法律存在的权利。”[2]他甚至直截了当地声称:“权利和法律权利是同一个东西。”[3]这种一味强调权利的法律属性,而排斥了任何非法律权利形式的说法被后来的许多学者予以了修正。美国伦理学家彼彻姆说:“权利体系存在整个规则体系之中。规则体系可能是法律规则、道德规则、习惯规定、游戏规则等等。但是,一切相应的权利之所以存在或不存在,取决于相应的规则允许或不允许这项要求权,以及是否授予这项‘资格’。”[4]美国法学家庞德也认为:“影响他人的行为之能力即可称之为权利。倘使某人虽有一种能力足以影响他人的行为,因关系某项利益之故,使之必为或必不为一事。然是持道德为后盾者,可称之为道德权利。惟一经法律承认或创造之后,而法院又随时可用国家权力加以强制执行者,如此能力可称为法律的权利”。[5]由此可知,道德权利并非不存在,随着人们认识的不断深入,被包含在权利之中的道德权利也就渐渐为人们所了解。按照阿奎那的观点,权利就是一种正当的要求,它反映了人们对行为“正当性”的评价。我们知道,这种正当性的评价根据既可以是法律,也可以是道德、风俗习惯,所以权利就不应局限于法的领域。它应当体现在社会习惯、道德、宗教、法律等诸多方面,包含着习惯权利、道德权利、宗教权利、法律权利等许多内容。就是在边沁自己的理论中,也不得不隐晦地承认法律权利并非权利的唯一形式。边沁曾说:“除了通过法律或某种具有法律力量的事物做中介,任何概念都不能与像‘权利’这样的词语联系在一起。”[6]可见,边沁的说法是留有余地的。既然除了法律之外,还有“某种具有法律力量的事物做中介”,那么,存在另外一种权利语言也就成为可能。于是,有人不无道理地推断边沁有这样的意图:即承认可以被称作为实在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的东西。因此,道德权利的存在不是虚构,先前种种把权利局限于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观点就显得过于狭窄、失之偏颇了。那么道德权利的含义究竟是什么呢?

道德权利指的就是作为道德主体的人依据道德所应享有的道德自由、利益和对待。道德主体有权作为或不作为,作何种行为,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必要时借助于一定的道德评价形式(如社会舆论)协助实行一定的道德权益。为了更好地说明道德权利的特性,我们把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作个比较,从而使其更加清晰。

首先,道德权利的范围大于法律权利的范围。人的具有社会效用(亦即利害人己)的行为无不为道德所规范,而一切权利与义务都不过是一种特殊的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因而也就无不为道德所规范,无不为道德所承认或拒斥。反之,法律则仅仅规范人的一部分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法律权利义务亦仅仅是权利义务的一部分;另一部分权利义务则只是道德权利义务。按照富勒的说法,道德可以分为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其中义务的道德便可视为法律。亦即若是违反了义务的道德便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若是违反了愿望的道德,则不会受到法律的惩治。可以这么说,法所禁止的,必为道德所不容;法所提倡保护的,必是道德的应有之义。因此,在法律上受到保护的种种权利都是在道德上受到保护的对象,而反过来就不一定正确了。比方说,友谊和爱情中的关系就只是道德调整的范畴,而不属于法律的管辖范围。人们在友谊和爱情中所应享有的诚实对待、不被欺骗的权利只是而且只能受到道德的维护,只有当侵害他的这种权利的行为到了触犯法律的时候,法律才可以插手。否则的话,人们就不能请求法律的保护。因而,从权利范围的大小来说,道德权利的范围明显大于法律权利的范围。

其次,道德权利受到损害的救济途径只是通过舆论的力量和内心的自省,不如法律权利受损时所得到的救济那么有效和明显。关于这一点,可以从法律和道德的区别上来说明。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和保证的规范,有国家强制力为保障。一旦法律权利受到侵害,人们可以诉诸法律,在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下,通过刑罚手段惩治侵权人,或是通过损害赔偿,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手段将权利受损的程度降到最低点。而道德规范是以道德观念为基础,由社会舆论、习俗、一般的社会影响和人们内心信念所保证。当道德权利受到侵害时,也只能通过舆论的谴责或者侵害人的良心自省来救济。显然,这种救济力度十分有限,对受害人的保护也很微弱。所以在现实中常常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人们可能不会因为出于对道德的敬仰而尊重自己和他人的道德权利,但是人们却会因为出于对法律惩戒的惧怕而尽量避免对他人法律权利的肆意践踏。

再次,在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上,道德权利显示出不同于法律权利的特性。一般而言,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可以概括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一经典论述。在法律领域,权利与义务具有严格的对应性。法在赋予权利时应要求义务,法在要求义务时应赋予权利。有主体行使权利就必有相应的履行义务的另一主体;有主体履行义务就必定有另一主体享有与该项义务相对的权利。各法律关系主体都应在享有权利时自觉履行义务,在履行义务时依法享有权利。比如,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未成年子女有享有父母抚养的权利;父母年老时享有被赡养的权利,子女则相应地应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任何一个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是因为其必须履行义务,他履行义务是因为他必然享有权利。但是在道德上情况又是怎样呢?一方面,从权利和义务的对象来看,倘若像权利和义务的“逻辑相关性”所表达的那样,有履行义务的主体就必定有享有与该项义务相对的权利的另一主体,那么,一个人在道德上负有仁慈的义务、行善的义务,但是对于接受了他的仁慈对待和他的善行的人来说,是不是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宣称自己拥有受到仁慈对待和得到他人善行的权利呢?按照权利义务一致论的观点,如果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有权利,这另一个人就有义务让他行使这种权利。但是,如果说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有义务,则另一个人未必就有要求履行这一义务的权利。比如上面所举的行善的例子,有行善的义务存在,但这种义务并不赋予相应的权利。弗兰克纳在《伦理学》中写道:“一般说来,权利和义务是相关的,如果X对Y有一种权利,那么Y对X就有一种义务。但我们已经看到,反过来却不一定正确,Y应对X仁慈,而很难讲X有要求这一点的权利。”[7]很显然,这里涉及的道德义务不可能与债务人负有向债权人偿还债务的义务相提并论;至少,这种道德义务在其对象上不可能像债务人的义务对象那样确定和无可争辩。也正因为如此,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的对等性就得以了弱化,即认为一切权利都赋以义务,但并非所有义务都赋予权利。[8]另一方面,从道德主体自身的义务和权利而言,其履行的义务和获得的权利也不是简单的直接相关关系。他获得的某种权利不是一定因为他履行了义务,他履行的义务和获得的权利即使具有某种因果关系,也不是完全对等的。举个例子来说吧。一个人在道德上有行善的义务,帮助困难中的其他人。对于其他人来说,他获得了接受帮助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获得不是一定因为他在此之前也履行了行善的义务;对于行善的人而言,他履行了行善的义务,但是即便当他日后处于类似情形之下也有请求报答或帮助的权利(这个问题在下文中将要论述),这种对等关系也不像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对等关系那样严格。当然我们也不能因为这种不完全对等性,而否认了道德权利的存在。

三、道德权利的在公民社会中的表现

道德权利的范围要大于法律权利的范围。可以这么说,法律上规定的种种权利基本上在道德上有着同样的体现,法律权利同时也受到道德的尊重和维护。在现代公民社会中,道德权利以不同于法律权利的形式表现出来,它也就构成了公民道德建设的核心内容。

第一,道德行为选择的自由权。道德不同于其他社会现象,道德的领域是人自由自觉活动的领域。它与法律的强制性不同,人们的行为在道德领域具有鲜明的自律性特征。人作为道德关系的主体具有的意志自由,体现了人的能动性、主动性,使人获得了独立的地位和人格,它使人们在多种可能性中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信念和理想进行选择,使人不是屈从于外界的压力,按照别人指定的方式去生活,而是按照自己的意愿,通过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来造就自己的德性和价值。因此在道德生活中,道德主体享有的行为选择的自由权,意味着行为主体有权在不同的道德价值之间、在对立的价值准则之间作出取舍,这是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任何人不得干预。只有在这种自由权的行使过程中,人的本质、人的特性才得到了充分的发挥,道德的功能、道德的作用也才得到了充分的表现。当然,道德主体在行使了自己的自由选择权后,如果违背了道德义务,也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道德上的责任。这是另外一个问题,在此暂且不论。但是在一定的道德情境中,总有一定的道德选择的可能性范围,这种范围也就是人们道德行为自由选择的范围。

第二,道德主体的被尊重权。这指的是道德主体在道德关系中所应受到的对待,即被尊重。人作为平等和独立的道德主体,有着作为人的人格和尊严,他应当受到他人和社会的尊重。人们某种道德角色能否得到社会认可,将直接关系到人的道德利益能否实现的问题。在特定的道德关系中,人们往往扮演着特定的道德角色,有其特定的地位、尊严和人格,因而都应受到对方的尊重。比如在师生关系中,老师有权受到尊重,因此学生应珍惜老师的劳动,对老师的教诲诚心领悟、感激在心;同样,学生也有他的人格尊严,老师也应对其予以尊重,教而不厌、诲而不倦。在买卖关系中,买者应受到的对待是卖者的百拿不厌,百问不烦;而卖者所应受到的对待则是买者的恳切询问和真诚交易。在医生和病人的关系中,病人理所当然应得到尊重,医生应对其精心治疗,耐心调理;医生也须得到同等的对待,病人应积极配合,不能无理取闹。其他诸如演员与观众、律师和委托人,都存在相互尊重的道德权利。就是在家庭关系中,也仍然存在这种相互尊重的道德权利。在夫妻关系中每一方都有要求对方爱自己,关心自己、体贴照顾自己的权利。在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中,父母抚养教育子女,给子女以家庭的温暖和长辈的疼爱;子女赡养父母,关心父母的生活,给父母以爱和晚辈的孝心关怀。近年来,不断地有一些年老的父母状告子女只在物质上尽义务而忽视对其情感上的关心,一些法院在判决中对这种权利也给予了认定。尽管这种做法是否有法律扩张、侵犯道德空间之嫌仍然有待商榷,但是这种权利无疑首先应该是道德权利的应有之义。

第三,道德行为公正评价权。从道德主体而言,他履行道德义务,是出于无偿的动机和奉献自我的精神。但是从社会和他人的角度而言,则应该对其的道德行为给予褒奖和肯定,使尽道德义务的人能够得到社会和他人公正的评价。虽然他自身没有要求给以公正评价的权利,但社会必须认可道德主体有要求公正评价的权利,这是社会、他人对履行义务者应尽的义务,是对权利应尽的义务。只有这样,道德主体因其行为的高尚动机和社会的公正评价而产生崇高感,产生被尊重的愉悦和自身的价值得以实现的满足感。从而,不仅鼓励了道德行为主体,更重要的是还鼓励了其他的道德主体向其学习,促使社会当中产生更多的高尚行为。笔者认为,这种评价的形式不仅包括精神的褒奖,如新闻宣传、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而且还应视其情况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有人认为,给予物质奖励会使人们基于得到奖金的目的去行善,使高尚的行为变质。当然,道德义务的履行的确不能以获得某种物质利益、报偿或权利为条件和动机。但是,这并不能作为否认这种方式不合理的理由。事实上,善行的崇高并不因为他们在事后得到的荣誉和奖励而降低。现在有的人自己不履行道德义务,只要事不关己,就高高挂起。可一见了别人拿了物质奖励就眼红,就说风凉话。对于这种人,我们不禁要问,难道做了好事就只能默默无闻,做一辈子“无名英雄”吗?他们的高尚行为难道就因为他们事后得到了物质奖励就变成了不高尚的行为了吗?许多现象充分表明,不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不能完全尽到公正评价的义务,道德主体的道德权利往往也得不到有效的保护。社会强烈要求建立的“见义勇为者基金”就是一个很好的明证。某人为了救落水儿童,牺牲了自己的生命,剩下他嗷嗷待哺的孩子和需要赡养天年的父母,由谁来管?这个问题不解决,只怕见义勇为的事是没人去做了。道德主体在履行了道德义务后,自己的道德权利却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这种权利和义务严重脱离的现象必须得到改变。因此,道德行为的社会公正评价是道德主体价值分析方面的权利的要求和道德价值的显现形式。道德主体通过这种评价来完成价值观照,看到自己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行为的价值和意义。人们的道德感和责任感,就内在地包含有“意识到自己的力量、自己的权利和自己的自由,激发他的勇气并唤起他对祖国的热爱。”[9]

第四,请求报答权。这是一个有待探讨的问题,它与前文所述的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对等性问题密切相关。这种权利适用的是这样一种情况。例如,甲见义勇为,帮助了处于困境中的乙,由于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的特殊相关性,我们并不能说乙就有权利要求甲对其履行行善的义务。然而,如果乙在此之前,在类似的境况下曾经帮助过甲,那么他就有要求甲对其履行行善义务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对于行善的人来说,他在履行了道德义务之后,可能产生主张道德权利的要求。这些道德权利除了上述的社会公正评价权可能还包括对受惠人的请求报答权。这种权利的主体和与其相对应的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但是这种请求报答权是否合理?这里涉及到一个道德义务的非权利性动机问题,也就是说,当我在帮助别人的时候,就不能是以日后得到他的回报为目的,不能以获得请求报答权为行为的动机。一般说来,道德义务的履行不以获得某种个人的利益、报偿或权利为条件或动机,被看成是道德义务区别于法律义务的重要特征。道德义务的这一特性,集中体现了道德的纯洁和崇高。其极致的表达就是康德的“为义务而义务”这一经典命题。不过,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首先弄清以下两个基本问题。其一,道德义务的非权利性动机并不意味着道德权利不存在,它不能作为否认道德权利的理由,不以获得道德权利为动机并不表明由义务行为所构成的道德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存在。一个人在某种境遇中履行某种义务就意味着他在相似境遇中处于义务对象的地位时亦能享有某种权利。他在履行其义务时是否意识到这种权利,或者是否把享受这种权利作为自己履行义务的动机,都不影响到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存在。其二,作为道德舆论,不能只是鼓励人们履行道德义务的非权利性动机,还应当号召人们维护由于这种义务行为而产生的道德权利要求。密尔曾经指出,施惠的人在需要救助时希望得到受惠人的报答,这是人的“最自然”和“最合理”的期望之一,如果受惠人不予报答,那等于是对施惠者的侵害,是一种很不道德的行为,也会使施惠的行为变得少见。可见,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不完全、不绝对的对等关系只是相对的,在特定的情境下,强调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这种对等性对于维护一种公正合理和谐的道德关系是很有必要的。超级秘书网:

[1]《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学习出版社2001年10版,第7页。

[2]《边沁文集》第3卷,第221页,转引自:余涌:《边沁论权利》,《道德与文明》2000年第2期,第32页。

[3]同上。

[4][美]彼彻姆:《哲学的伦理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96页。

[5]《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集》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707页。

[6]哈特:《边沁论集》,第84页,转引自:余涌:《边沁论权利》,《道德与文明》2000年第2期,第34页。

[7][美]弗兰克纳:《伦理学》,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1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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