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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阶段工作计划8篇

时间:2022-11-14 07:01:03

督导阶段工作计划

督导阶段工作计划篇1

一、注重学习,加强自身建设。督导组坚持把搞好自身学习放在第一位,力求先知、先学、先掌握,做到先学一步、多学一点、学深一点。除参加厅教育办组织的集中学习外,还积极参加所在支部组织的集中学习、讨论和主题实践活动,带头发言、谈体会认识,带头在支部内讲党课,同时能利用业余时间抓好自学。目前,督导组同志已完成学习时数超过56个小时,完成读书笔记4-6万字,联系实际撰写心得体会5篇,学习活动参与率达100%,做到学习一课不缺。在学习中坚持做到“五个努力”,即努力吃透中央、省委和厅党组决策精神,努力把握厅先进性领导小组各项工作部署,努力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努力增强督导工作的全局性、前瞻性、准确性和针对性,努力将认真履行督导职责的过程,作为虚心学习、积极服务、不断提高的过程。

二、把握方向,突出工作重点。督导组根据中央、省委、厅党组关于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要求、方法步骤及一系列精神,坚持标准,坚持质量,注意方式方法,把握工作方向,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确保先进性教育活动不走过场、收到实效。在督导过程中把握五个重点:一是重点督导做好准备工作,与派驻单位共同研究教育方案、实施计划和主题实践活动;二是重点督导开好局起好步,开好动员大会,提出督导意见和要求;三是重点督导学习动员全过程,参加派驻单位重点讨论,查阅考勤登记、讨论记录、笔记内容等;四是重点督导派驻单位领导带好头指导支部书记发挥作用;五是重点督导进度落实,做到与厅同步。同时,根据厅教育办不同阶段的工作部署,做到“三个抓”:即抓领导带头起表率、抓规范动作保质量、抓边学边改求实效,真正引导派驻单位的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增强理想信念,坚定党性观念,发扬优良传统,解决实际问题,达到提高素质、加强组织、服务群众、促进工作的目标要求。

三、积极参与,开展分类指导。厅机关动员大会后,督导组就先行一步,针对不同单位情况,开展分类指导,深入派驻单位了解情况,为开展督导工作摸实情、打基础,同时积极为派驻单位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出主意,想办法,共同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工作计划和学习制度,探讨确定主题实践活动内容等。经常与派驻单位教育办联系,面对面开展指导,对难点、重点细心给予解答。在教育活动动员会和转段动员会上,督导组就各阶段的工作重点、把握的关键环节进行强调和部署,每一个阶段、每一个环节都要到派驻单位现场督导,分别组织召开派驻单位领导小组、领导班子、支部书记等不同层次的座谈会,传达上级精神,加强沟通交流,及时发现问题,帮助总结经验,指出不足,督促整改补课,确保质量,不走过场。既紧紧依靠派驻单位党委开展工作,又做到指导不越权,到位不越位,虚心听情况,坦诚提意见,真诚解难题。

四、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督导组深入各派驻单位,通过召开座谈会、设立意见箱、走访党内外群众、发放调查问卷、开展谈心活动、电话访谈等多种方式,进一步进行思想宣传和发动,征求广大党员群众对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及进制定督导工作计划,调整和创新工作方法,提高督导工作的实效性。到目前为止,先后参加直属单位动员大会4次,参加党委及支部座谈会9次,上门个别走访交换情况十多次,涉及到领导班子、中层干部、一般党员、普通群众等不同层面的座谈对象百余人次。在全面掌握各单位先进性教育开展进展情况的基础上,提出了学习动员阶段的“八点要求”、分析评议阶段的“一抓手、三目标、五标准、七环节”的工作要求和建议。

五、严格把关,加大督导力度。督导组能切实履行好督促、检查、指导的工作职责,把好“三个关”,一是把好质量关。对直属单位的先进性教育活动实施方案和阶段性工作计划进行认真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保证各单位的先进性教育活动能按照中央、省委和厅党组的统一部署和总体要求推进;二是把好进度关,对直属单位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使各单位的先进性教育活动都能跟厅机关的步调和节奏,不拖厅机关的后腿;三是把好正式启动和转段关。要求派驻单位每一个支部都全面完成学习动员阶段任务才能转段,对各支部对照计划进行检查,全部合格才能转段。所有支部正式启动和转段报告、各单位领导小组提出正式启动和转段报告并经过书面批准后才能启动和转段。

督导阶段工作计划篇2

一、注重学习,加强自身建设。督导组坚持把搞好自身学习放在第一位,力求先知、先学、先掌握,做到先学一步、多学一点、学深一点。除参加厅教育办组织的集中学习外,还积极参加所在支部组织的集中学习、讨论和主题实践活动,带头发言、谈体会认识,带头在支部内讲党课,同时能利用业余时间抓好自学。目前,督导组同志已完成学习时数超过56个小时,完成读书笔记4-6万字,联系实际撰写心得体会5篇,学习活动参与率达100%,做到学习一课不缺。在学习中坚持做到“五个努力”,即努力吃透中央、省委和厅党组决策精神,努力把握厅先进性领导小组各项工作部署,努力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努力增强督导工作的全局性、前瞻性、准确性和针对性,努力将认真履行督导职责的过程,作为虚心学习、积极服务、不断提高的过程。

二、把握方向,突出工作重点。督导组根据中央、省委、厅党组关于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要求、方法步骤及一系列精神,坚持标准,坚持质量,注意方式方法,把握工作方向,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确保先进性教育活动不走过场、收到实效。在督导过程中把握五个重点:一是重点督导做好准备工作,与派驻单位共同研究教育方案、实施计划和主题实践活动;二是重点督导开好局起好步,开好动员大会,提出督导意见和要求;三是重点督导学习动员全过程,参加派驻单位重点讨论,查阅考勤登记、讨论记录、笔记内容等;四是重点督导派驻单位领导带好头指导支部书记发挥作用;五是重点督导进度落实,做到与厅同步。同时,根据厅教育办不同阶段的工作部署,做到“三个抓”:即抓领导带头起表率、抓规范动作保质量、抓边学边改求实效,真正引导派驻单位的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增强理想信念,坚定党性观念,发扬优良传统,解决实际问题,达到提高素质、加强组织、服务群众、促进工作的目标要求。

三、积极参与,开展分类指导。厅机关动员大会后,督导组就先行一步,针对不同单位情况,开展分类指导,深入派驻单位了解情况,为开展督导工作摸实情、打基础,同时积极为派驻单位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出主意,想办法,共同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工作计划和学习制度,探讨确定主题实践活动内容等。经常与派驻单位教育办联系,面对面开展指导,对难点、重点细心给予解答。在教育活动动员会和转段动员会上,督导组就各阶段的工作重点、把握的关键环节进行强调和部署,每一个阶段、每一个环节都要到派驻单位现场督导,分别组织召开派驻单位领导小组、领导班子、支部书记等不同层次的座谈会,传达上级精神,加强沟通交流,及时发现问题,帮助总结经验,指出不足,督促整改补课,确保质量,不走过场。既紧紧依靠派驻单位党委开展工作,又做到指导不越权,到位不越位,虚心听情况,坦诚提意见,真诚解难题。

四、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督导组深入各派驻单位,通过召开座谈会、设立意见箱、走访党内外群众、发放调查问卷、开展谈心活动、电话访谈等多种方式,进一步进行思想宣传和发动,征求广大党员群众对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及进制定督导工作计划,调整和创新工作方法,提高督导工作的实效性。到目前为止,先后参加直属单位动员大会4次,参加党委及支部座谈会9次,上门个别走访交换情况十多次,涉及到领导班子、中层干部、一般党员、普通群众等不同层面的座谈对象百余人次。在全面掌握各单位先进性教育开展进展情况的基础上,提出了学习动员阶段的“八点要求”、分析评议阶段的“一抓手、三目标、五标准、七环节”的工作要求和建议。

五、严格把关,加大督导力度。督导组能切实履行好督促、检查、指导的工作职责,把好“三个关”,一是把好质量关。对直属单位的先进性教育活动实施方案和阶段性工作计划进行认真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保证各单位的先进性教育活动能按照中央、省委和厅党组的统一部署和总体要求推进;二是把好进度关,对直属单位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使各单位的先进性教育活动都能跟厅机关的步调和节奏,不拖厅机关的后腿;三是把好正式启动和转段关。要求派驻单位每一个支部都全面完成学习动员阶段任务才能转段,对各支部对照计划进行检查,全部合格才能转段。所有支部正式启动和转段报告、各单位领导小组提出正式启动和转段报告并经过书面批准后才能启动和转段。

督导阶段工作计划篇3

(一)财政审计的发展历程

200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一届二次会议上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首次了提出资金运用要和审计工作同步即“财政资金运用到哪里,审计就跟进到哪里”的目标。对于大型工程或者项目的资金使用的流向以及其流向的真伪性和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审计机关均应负有监督责任。在十八次全国性的报告中,“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财政审计全口径”标志着我国对审计工作的进一步重视程度。处于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审计监督职能的重要性也随之凸显而出。在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发表重要讲话,对公共资金审计作为一个“守护者”在国家的日常事务处理中起到的免疫保护功能给予认可,同时提出“审计监督全覆盖”这样更高的目标。

(二)审计监督工作现状不足

1.审计监督工作的覆盖率较低

从专项资金审计覆盖情况。专项资金审计覆盖面较小。以2016年本溪市专项资金审计覆盖率为例,在市局110个高补贴专项资金和市级预算安排的提取,与农业相关的有58项专项资金,其中24个不参与或开展专项的审计工作,其覆盖率为58%;涉及特殊教育基金或基金的有23项,有近20项未涉及。

从经济责任审计的角度看,审计覆盖范围并不全面,重点部门和单位领导的在任期间监督并没有完全覆盖,内容依然主要是财政审计、财政收入以及资金使用状况的真实性审计以及法律审计。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县(区)长的共有财产的配置的合理性,合法性并不涉及;对一些部门,即掌握对公共财产管理权限的下属机构的监督范围并不宽泛。这些都是全面的审计监督应注意的方面。

2.审计工作重复性大

在国家重点转移支付审计监管中,存在着重复审计的现象。地方审计局根据地方党委、地方政府安排的专项资金进行监督并在时间间隔很短甚至存在重叠。

地方财政收支审计的也存在重复审计的现象。有时在同一个部门在一年中反复进行审查,同一级的财政预算执行会进行一次审查,上级审计机关财政决算或经济责任会再审查一次,审计署下的体系改革审计调研还会审核一次。由此表明,审计机构在审计计划安排上缺乏统筹部署和具体的针对。

3.审计领域中的盲区的存在

国家审计部门在“十二五”审计规划中还指出,开展副省级市干部的在职期间经济责任审计试点工作,寻找摸索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新方法新道路,然而这项工作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发展。2016年10月22日审计署仅对4名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试点。吉林、河北、陕西等18个省(区)对县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尚未形成制度。同时,审计机关的主要领导仅268名接受了审计。

二、分析审计工作开展现状下的原因

(一)审计工作管理模式过于陈旧

政府审计管理流程分为三个阶段:审计计划阶段-审计实施阶段-审计报告阶段。其中审计计划阶段又包括四步:确立审计计划目标-安排审计工作内容-考虑审计工作重点-规划工作时间。

然而在传统的政府审计工作计划阶段安排的审计工作内容往往是围绕着财政??计这一工作重点来开展。这种“窄口径”式的审计工作,是不利于将审计工作内容做到全面覆盖的。

(二)审计资源短缺

政府审计内容一般分为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结束阶段三个阶段。准备阶段包括:编制审核计划,确定审核对象,组织审计力量,制定审核工作实施计划。实施阶段包括:发出审计通知书,执行审核计划,提交审核报告,征求接受审核单位的意见。最后结束阶段包括:审核审计报告并定稿,发表审计意见书以及审计决定,并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行政复议进行受理。

想要使监督范围达到全面覆盖的效果将不可避免地带来审计任务和工作量的增加。而目前的审计机构普遍反映了较大的任务量,时间的紧迫,以及员工相对短缺,一线工作人员经常超负荷工作。

(三)审核对象的协助和协调能力不高

因为审计工作者和被审计对象之间存在根本立场的差异,以及各自对审计工作存在这不尽相同理解的。审计工作者就需要通过沟通使审计对象对审计工作的目的达成共识。然而一些审计人员的沟通能力却有待提高,在工作开展中并没有让审计对象认识到:审计不是为了查找并评判他人的错误为根本目标,而是为了协助审计对象严格遵照国家财经法规,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自身管理水平,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形成有效的内部控制。因此审计对象在配合审计监督工作开展时,对审计工作的认识不足,同时伴随有强烈的抵触心理,拒绝提供必要的信息进行审计。

(四)审计人员缺乏专业知识

审计任务的冗杂繁重已然使得审计工作者经常忙于自身工作,从而使得在干具体工作时才去学习相关的知识,死记硬背,内在学习积极性不高,缺乏相应理论的高度、理论体系不系统、综合分析能力较弱,等项目结束了,没有回头进一步分析和研究并总结审计结果的不足,进一步提高收集宝贵的经验。

三、审计全覆盖的路径探索

(一)明确政府审计的覆盖意识

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审计机关应当形成并丰富能与审计监督全覆盖相配合的体制架构,全面的考虑,合理的规划,以结果为导向,贯彻党与政府对同一实例的责任,统一接受审计监督。要学会运用审计工作监督的职能,通过全面审计实现,找出我国在的关键决策部署过程中存在的漏洞以及重大违法违纪线索,维护金融秩序和经济法律,促进廉政建设;反映出宏观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平稳运行;归纳出经济运行的良好实践和经验总结,注重从制度层面分析,促进改革和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更新。

(二)提高审计工作沟通协调能力

充分施展审计工作人员的交流能力以及协同能力为目标,我们应做到以下四点:第一,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和过硬的业务水平以及经验。第二,积极提高自身在审计工作实施中的沟通和表达能力。第三,必须学会倾听并征询接受审核方的意见。最后,必须全程跟踪审核项目不同阶段。项目审核的实施必须事先把握住被审计的单位的实际情况,从前期摸底,制定审核计划,确定审核关键目标,到现?錾蠛撕秃笮?的处理工作,要注意的顺序,注重方式,积极、迅速、高效和接受审核对象交流,顺利完成监督工作。

(三)财政财务收支审计要当作工作重点推进

首先,我们必须充分发挥财务审计的作用,财政资本在社会资本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对其社会资本运作有很大的控制和影响。构建新型财务审计工作模式,推进政府在预算管理、财务资源全面监管全面考核职能的发挥。其次,在开展审计监督工作时,要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工作的重点,加强社会保障、“三农”、审计监督等民生教育专项资金的考核,努力保证确保共有财产的合理安排,加强保卫广大民众的根本利益。”对于资金的利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财务审计以预算的执行状况以及专款专用的资金审计为关键点,尤其是对社会公共设施和公益项目的大型投资的审计,对企业、金融、保险等行业的竞争性项目投资进行绩效审计,以确保金融基金的投资效益。

督导阶段工作计划篇4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年,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上下联动、全员参与”的旅游标准制定、贯彻、实施、评价和监管工作机制,实现“吃、住、行、游、购、娱”六要素标准全覆盖的旅游标准化工作格局,建立较为完备的旅游标准化体系和旅游标准化信息服务平台,培养和造就一支标准化专业人才队伍,规范提高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培育一批具有代表性、运作规范、管理先进、服务优质的旅游示范企业或名牌企业,引导旅游企业向标准化、品牌化方向发展,全面提升游客满意度,进一步增强旅游业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二)具体目标

年,启动区域内康辉旅行社、美露丽夫国际大酒店,荷园休闲山庄、七星湖国际生态园、百花苑度假山庄、布衣山房、建设镇固胜村等重点示范旅游企业和单位全面实施旅游标准化建设工作;年,扩大旅游标准化实施覆盖面,区域内80%以上的旅游企业全面实施旅游标准化建设;年,区域内其他旅游企业全面实施旅游标准化建设。

1.建立全区旅游标准化示范体系。培育市、区级旅游标准化示范区、镇各1个,市、区级旅游标准化示范企业5-10个;建成省级乡村旅游标准化示范点1个,省级旅游标准化示范企业1个。

2.构建全区旅游标准化体系。编制全区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和旅游标准化体系表,制定完善适应本地旅游业发展的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3.培养旅游标准化人才队伍。开展试点培训5次,培训人员500人次。

4.完善旅游标准化产品体系。新增国家A级旅游景区1家,新增星级饭店1—2家、绿色饭店2家、等级旅行社1家、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10家、乡村旅游示范乡镇1个和乡村旅游示范村2个。

二、工作步骤

(一)第一阶段:启动阶段

制定方案,成立机构,分解任务,召开启动大会,广泛宣传发动,引导全社会支持和参与旅游标准化行动计划的实施。

1.成立区全面实施旅游标准化行动计划工作机构。

2.根据《区旅游标准化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分解落实任务,开展前期准备工作。

3.确定旅游标准化行动计划示范乡镇和单位名单。

4.召开全区实施旅游标准化行动计划启动会,签订目标责任书。

5.营造浓厚的旅游标准化行动计划实施氛围。

6.各牵头部门、责任单位依据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第二阶段:实施阶段

构建试点支撑体系、旅游标准化体系和实施体系,区级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自身职责,积极开展同市级部门的工作对接,逐项落实。

1.制定《区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全面执行《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配合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建立游客满意度评价体系和旅游标准化行动计划评估体系,为全面推进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2.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及功能配套,重点加强旅游标准化信息系统建设,完善旅游标准化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快速便捷的公共信息服务。加强城区导向及旅游标志系统建设,实现行政区域内主要旅游道路及重点乡村旅游示范点、主要星级农家乐的标准化导向信息系统全覆盖。

3.构建标准化人才队伍。在区级有关部门落实人员和邀请市内院校1—2名专家学者和业内人士组建区旅游标准化专业人才队伍,指导和参与全区实施旅游标准化行动计划。

4.开展标准化培训。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对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和旅游企业人员进行多层次、多类型和多岗位的分类专项培训,推进旅游标准化专业人员队伍建设。

5.健全旅游标准化政策保障机制。研究制定旅游标准,宣传、贯彻、实施旅游标准化激励政策。争取专项经费,加大对乡镇的支持力度。制定对实施旅游标准化行动计划成效突出,通过试点达标的单位或企业予以奖励的政策。

6.实施旅游标准化试点和推广。各示范单位和旅游企业对照旅游标准化体系查漏补缺,适时组织自查、自评、自改活动,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总结工作经验。

7.加强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网站、公益广告和主题活动等方式,宣传推广实施旅游标准化行动计划情况,加大旅游标准化成果报道力度,增进社会对旅游标准化工作的认识和了解,努力营造良好氛围。

(三)第三阶段:自查评估阶段

在各示范单位和涉旅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区旅游标准化评定委员会对照标准开展分组检查和辅导,进行查漏补缺。

(四)第四阶段:迎检阶段

制定迎检方案,配合市外事侨务旅游局迎接省旅游标准化评定委员会的现场评估。总结成果,推广经验,查找问题,制定整改方案,持续完善各项标准,不断改进旅游企业的管理和服务。

(五)第五阶段:推广提升阶段

到年,旅游企业实施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覆盖率达到80%;到年,基本实现旅游企业标准化行动计划全覆盖;到年,按照省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深化推广,巩固成果,推广经验,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实现旅游企业标准化工作全面达标。

三、责任分工

区农工办、区外事侨务旅游局负责乡村旅游业态等标准化工作。

区政府民宗办负责督促指导区内宗教涉旅场所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配合区外事侨务旅游局做好我区旅游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的制定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标准化工作专项经费预算、安排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旅游相关工种技能人才培养、旅游相关工种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指导旅游行业部门组织开展技能大赛,组织相关从业人员参加国家职业资格工种范围内的职业技能鉴定等工作。

区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局负责督促指导城市旅游街区、城市道路、停车场和城市公园等执行国家和行业旅游标准的工作;负责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及企业贯彻执行城市公共绿地建设与养护国家及行业标准,并在市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局指导下制定并完善相关地方标准。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指导旅游车站、公交车公司等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旅游标准,并在市交通运输局指导下负责规划实施公路旅游导向标志系统。

区农牧林业局负责制定农业旅游观光等地方标准工作;负责督促指导牛尾—莲花森林公园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并在市林业局指导下制定相关地方标准。

区商务局负责督促指导特色餐饮街区、旅游餐馆和旅馆等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服务标准,并在市商务局指导下制定相关地方标准。

区文体广电和新闻出版局负责督促指导文化、娱乐等涉旅服务行业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相关服务标准,并在市文化新闻出版局指导下制定相关地方标准。

区卫生局负责督促指导医疗救护场所、旅游等相关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医疗救护和公共场所卫生、食品卫生等相关标准。

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城市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执法检查,指导涉旅单位开展环境保护等工作。

区统计局负责指导全市涉旅行业主要经济指标的统计工作,并为标准化工作提供有关统计成果。

区外事侨务和旅游局负责督促指导国家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旅行社、旅游购物商店等旅游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相关旅游标准;开展旅游企业标准化实施工作,并参照市上标准制定旅游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和相关地方标准。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配合区外事侨务旅游局做好全区旅游行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区城管执法分局负责旅游厕所的标准化工作,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及企业贯彻执行环卫设施的国家及行业标准,并在城乡管理执法局指导下制定相关地方标准。

区公安分局负责督促指导旅游及相关服务行业贯彻执行治安、消防安全等国家及行业标准,并在市公安局指导下制定相关地方标准。

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市旅游重大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及建设用地标准等相关工作。

区工商局负责旅游行业商标知识产权保护及旅游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质监局负责旅游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培训指导工作,并监督各项标准的实施。

区邮政局负责全区涉旅行业单位邮政网点的标准化工作。

区旅游标准化行动计划协调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积极创新手段,相互配合实施旅游标准化行动计划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成立创建工作机构

区政府决定成立区旅游标准化行动计划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另行文),负责统筹、协调全区旅游标准化建设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外事侨务和旅游局),具体负责全区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组织落实。各相关单位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旅游标准化行动计划,确保旅游标准化工作顺利开展。各涉旅企业要确定具体责任人,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旅游标准化工作。

(二)建立创建工作机制

建立典型带动机制。区、乡镇分别确定一批重点单位,树典型、带全面,整体推进全市旅游标准化建设。建立宣传报道机制,各乡镇于每月20日前向协调小组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协调小组办公室将通过工作简报、区外事侨务旅游政务网等媒体渠道及时反映我区旅游标准化工作动态。建立结果运用机制,将旅游标准化建设工作作为旅游企业评先、评优、评级的重要依据,对达标单位予以公示,对不达标单位通报批评,督促其限期整改。

(三)加强督查督办

区目督办、区监察局、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对旅游标准化建设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确保全面完成旅游标准化行动计划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督导阶段工作计划篇5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打击溺婴、弃婴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以及非法行医、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等违法犯罪活动行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努力使我区出生婴儿性别比偏高问题得到遏制。

(一)严厉打击溺婴、弃婴和各种非法行医行为,依法取缔无证行医,严惩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

(二)加大对医疗服务、药品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和药品市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三)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探索建立完善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和措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工作内容和重点

(一)严厉打击溺婴、弃婴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重点抓好孕、产期全程跟踪服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孕、产期全程跟踪服务管理制度、终止妊娠计生审批制度、女婴无故消失、死亡调查制度、出生婴儿通报制度、计划外怀孕报告等制度。查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行为。

(二)严肃查处非法从事计生服务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地下计生服务诊所”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计生服务诊疗活动和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医疗机构。

(三)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计生服务诊疗活动的行为。

三、职责分工

(一)由卫生部门负责组织专项检查,卫生监督所积极配合,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无任何行医资格擅自开展计生服务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查处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查处未经备案核准的计生义诊活动。

(二)由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部门负责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服务项目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擅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临床医疗服务项目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查处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三)由公安机关负责,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配合,依法严厉打击溺婴、弃婴和非法行医的犯罪行为;查处暴力抗法行为,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要依法予以查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由卫生监督所负责,公安、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配合,查处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门诊、药店、个人诊所,确保药品市场规范化管理。

(五)由纪检监察机关会同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监督所等部门,对贯彻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力,违法违规审批,造成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医疗秩序混乱、非法行医问题严重的地区,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地方行政领导的责任;对专项行动中推诿扯皮、行政不作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实施步骤和工作安排

(一)第一阶段(2008年5月底)为动员部署阶段。成立区打击“两非”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辖区内开展专项行动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开展本次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宣传工作。

(二)第二阶段(2008月6月—2008年10月)为组织实施阶段。各部门要按照专项行动方案确定的工作部署,认真组织落实专项行动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1、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6月—7月)。通过明查暗访,摸清辖区内非法行医情况;组织各类医疗卫生、计生等机构开展自查自纠;组织对各类非法行医进行清理整治。

2、集中清理阶段(2008年8月—10月)。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全区大规模的集中整治和打击行动,重点打击“钉子户”,形成横向协调、纵向深入、部门联动的工作格局,深入彻底地打击非法行医行为。

3、督查整改阶段(2008年11月)。区组成督查组按专项行动要求,进行督导和检查。在督查整改基础上,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做到整改措施落实到位,责任追究到位,长效机制建立到位。

(三)第三阶段(2008年12月)为总结督查阶段。自查和整改结束后,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并于2008年12月底前将工作总结(包括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责任追究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及汇总表上报区打击“两非”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打击“两非”专项行动,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体现,各职能部门一定要从促进社会发展确保社会稳定的高度,将打击“两非”专项行动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周密安排,运用法律、行政等手段,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打击“两非”行动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要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认真组织好集中专项整治行动,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分工协作,相互支持,齐抓共管,加强联合执法,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的综合整治局面。

(三)突出重点,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紧紧围绕职责分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特别要做好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的突击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严肃处理,着力解决医疗服务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实现专项行动的目标。

督导阶段工作计划篇6

通过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着力解决当前城乡规划工作中存在,不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划许可工作拖沓、推诿、扯皮和违规办事,全面树立领导干部依法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权力意识,年底。改善城乡规划工作机制,推进规划编制的科学性,提高规划的权威性,保证规划的严肃性;以及城乡规划实施缺乏有效事前、事中监督,城乡建设指导思想不端正,随意更改规划失职、渎职等问题;通过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改进城乡规划行业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加强廉政建设,使城乡规划行业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明显增强,部门和行业风气普遍好转,预防和治理腐败取得明显成效,保障城乡规划建设健康发展。

二、监察重点对象和主要内容

行使城乡规划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这次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重点是以下几个方面: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重点对象是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一)城乡规划编制、审批、调整情况

1否进行了城镇总体规划修编的前期研究和论证;

2否经原审批机关的认定后。

3城镇总体规划修编是否委托符合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承担;

4否参照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建立相应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机制;

5否建立了城镇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机制;

6上报审批的规划编制成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7规划调整是否符合控制指标和用地性质以及绿地、市政设施等技术指标。

(二)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情况

1否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清理、规范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事项;

2否建立了完善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流程;

3否建立了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内部监督制度;

4市级规划的行政管理权是否集中统一管理。

5否存在以政府文件和会议纪要等形式取代选址程序。

6建立城市规划委员制度情况。

(三)城乡规划政务公开情况

1否设立了城乡规划展示场馆(市级)

2否实行了城乡规划的批前公示、批后公告和调整公示;

3否实行了建设项目批前公示、批后公布制度;

4否建立了城乡规划信息咨询及查询制度;

5否研究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或规章。

(四)城乡规划廉政、勤政情况

1否存在个别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干预城乡规划实施的现象;

2否建立了违纪违法案件举报制度;

3对违纪违法案件进行认真查处并公布查处结果。

三、监察工作具体安排

结合本市实际,按照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进度要求。全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阶段

1成立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负责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工作规则、工作程序、考核标准、奖惩办法等。

2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领导小组。并于年月日前将本乡(镇、街道)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安排部署情况报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汇总。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

1各乡(镇、街道)全面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沟通情况,提出改进建议和下一步工作计划。

2各乡(镇、街道)将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总结报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

3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对各乡(镇、街道)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组织经验交流。

4年上半年。根据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重点,组织对各乡(镇、街道)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抽查工作,有关情况将进行全市通报。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

对经验进行总结。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在乡镇总结的基础上,各乡(镇、街道)对本地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对全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报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

四、监察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动员。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要通过新闻媒体、散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周密部署,积极动员,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参与效能监察的积极性和自觉性;要充分利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机会,切实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提高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水平。

(二)建立内部监管机制。

从抓思想政治建设和制度保障着手,要根据规划建设行业特点。建立起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与预防腐败各项制度,要抓住教育、制度、监督三个环节,突出监督重点,针对容易产生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现象的薄弱环节,对重点股室、重点岗位、重点项目、重点人员建立严格有效的内部监督制度。同时,每项制度的落实要有工作方案,有跟踪措施,形成双向制约机制,形成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双管齐下、双向并进、内外相连的监督体系,防止各种腐败行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

(三)建立查处违法建设联动机制。

建立实施联动制度,要在规划建设系统范围内。即建立由规划建设系统领导、各相关股室和局属单位统一行动、建筑市场参建各方主体共同参与的查处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对违法违规建设实施全过程联动监察。同时,要制定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登记和公示管理制度,对设计、监理、施工、图审等中介服务机构不良行为实行登记和公示管理制度,对每个环节有违规行为的都记录备案,并按规定及时处理。

(四)建立健全城市规划工作机制。

一要建立城市规划委员会民主决策的工作机制。要制定和完善市规划委员会工作的决策程序、议事规程等,首先。并坚持开展各项工作。二要建立完善专家委员会技术审查工作机制。要充实和加强专家委员会,对重大规划建设事项,要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三要做好向上报批工作。对规划设计方案要按程序批准实施。

一是对规划建设行政许可事项,要通过公示栏、公众网站等各种方式,向社会公示管理职权、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数量、办事时限、办事标准、办事结果。二是对规划编制成果和规划设计方案,要在公示栏、规划展示厅、公众场所等地进行公示、征求意见和展示规划编制成果,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公开服务承诺。为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广播等多种媒体,对工作时限要求、服务态度等方面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同时设立举报投诉热线电话,监督承诺落实。

督导阶段工作计划篇7

关键词:工程管理 工程监理 工程质量监督 区别 关系

中图分类号:TE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我们渐渐发现工程监理与工程管理之间存在着相同点,更不能否认两者存在着明显的区别。这里,我将对两者详细分析,同时对工程监理与工程质量监督之间关系作出分析。

一、工程管理与工程质量监理的共同点

后者的理论根源就是工程项目管理,所以两者有许多相似之处,如管理服务方式、管理服务方法、工作程度及委托形式等在建筑市场上都是独立的第三方。

两者的服务对象都是代表建设单位的,在国际上,建设项目管理按服务对象主要可分为建设单位服务的项目管理和为承建单位服务的项目管理;而我国两者都是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即只为建设单位服务。

二、工程管理与工程质量监理的区别

1、前者是指导从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合同约定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后者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业主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服务活动。

我国建立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最初构想是对工程建设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监理,即:从项目决策阶段的可行性研究开始、到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和工程保修阶段的都实行监理。在施工阶段对工程质量、进度、费用都要进行控制。但由于监理的产生和发展,首先从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等内容监督为主,人员的配配、工作内容等方面都较强地体现了施工阶段的监理。再者根据《建筑法》第三十二条,即:建设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的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上目前绝大部分工程监理单位也是施工阶段的监理。但这并不表明,除了施工阶段,其他阶段可以不实施监督、管理或咨询。为了比较准确地界定和理解工程建设监理和工程项目管理,可以把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的招投标、勘察、设计、设备采购建造、保修等阶段的服务,称为咨询服务或项目管理或者说在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上拟增加“项目管理和相关技术咨询等工程服务”的内容,也就是说,工程建设监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基础,工程项目管理是后者的发展。

2、工作服务内容方面的不同:

(1) 工程范围:相关法律对实行强制性监理的工程范围作规定如下: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或援助资金的工程、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2) 阶段范围:建设工程监理可以适用于工程建设投资阶段、决策阶段和实施阶段,但目前主要是建设工程施工阶段。

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a)协助业主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b)协助业主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c)协助业主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评选并进行投资控制。(d)协助业主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设备材料采购招标。(e)协助业主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事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f)协助业主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业主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g)项目管理约定的其他工作。

3、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工程项目管理是适应建筑市场中建设单位的新需求而生,其发展过程也是整个建筑市场发展的一个方面,没有来自政府部门的行政执导或干预。而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从开始就作为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建设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新制度提出来的。它是依靠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在全国范围推行的。

在《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中对工程建设监理都有明文规定,而且规定了某些工程项目必须是强制执行的。而工程项目管理是政府提倡和鼓励的一种管理方式。工程项目管理的内容及深度要求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明确责任,政府并无强制规定。

4、服务范围方面的不同:

由各自相应的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5、执业资格人员和企业资质要求不同:

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一项或多项执业资格。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等一项或多项资质。而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只有监理一项资质。

6、管理人员工作的深度和细度不同:

我国的工程监理企业,有一定特殊地位。它可以根据业主授权,有权对承建单位的不当建设行为进行监督或预先防范或指令及时更改或向有关部门反映,请求纠正;而且还强调承建单位的施工过程和施工工序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如今,安全也纳入了监理的范围,将监理单位在安全生产活动中所要承担的安全责任法制化。安全管理工作内容、深度及对承担的责任明确界定。

其次,我们作为工程监理人员也应对自己的所属单位有所了解。

建设单位的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各级监理单位的资质标准和监理范围参照有关条文,不再细伤叙。

三、工程建设监理与工程质量监督的关系

这里,我们要明确工程建设监理与工程质量监督的区别:

1、前者是在项目组织系统范围内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监督管理,而后者则是项目组织系统外的监督管理主体对项目系统内的建设行为为主体进行的一种纵向监督管理。

2、前者的实施者是社会化专业化的监理单位,而后者的执行者是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前者属于社会的民间的监督管理行为,而后者是属于政府行为。

3、前者具有明显的委托性,后者具有明显的强制性。

4、前者的工作范围由监理合同决定其范围可以贯穿于工程的全过程全方位远远大于后者的范围。

5、它们在工程质量方面的工作也存在较大的区别:工作依据不尽相同;而且广度与深度不同,前者对工程了解更具体,后者仅仅侧重于施工阶段;工作权限不同;工作方法与手段不同。

四、结束语

督导阶段工作计划篇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办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现就本市20*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的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

2.根据“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区县人民政府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负有管理责任。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作出整体规划,并制定年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3.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各区县应根据生源、学校分布情况,确定各中小学的招生范围与招生规模,就近安排学生进入相应学校,保证辖区内的符合规定的适龄学生都有相应的学额。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政府公共信息公开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公示制度、告知制度、诚信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加强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和家庭、社会的相互沟通与理解。

5.建立监督机制,确保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管理职责

6.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政策,对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相关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指导与督察。

7.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管理,落实对本辖区内生源的摸底调研、制定招生计划和相关政策、确定各校对口招生入学范围等工作。负责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信息。实施对义务教育阶段各类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与检查,妥善解决本地区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中发生的问题,依法办理与查处各类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来信来访和违纪违规事件。

8.义务教育阶段各中小学校应按照市和区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的各项规定和区县的实施办法,做好本校的招生入学工作,妥善安排好本校对口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三、规范要求

9.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合理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级规模,班额数应控制在40人以内。有条件的地区小学班额应逐步缩小,达到30人以内,初中班额逐步缩小,达到35人以内。

10.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从本地区的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妥善安排好本辖区农民工同住子女入学。落实关于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两个为主”原则,逐步扩大公办学校招收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

11.跨区县就读的小学五年级学生,应在就读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可根据实际情况回户籍所在地区县安排就读,或按就读学校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初中招生入学的规定和实施办法办理继续就读初中手续。各类初中学校不得招收无小学学籍材料的学生。

12.根据本市公立转制学校在20*年基本完成深化办学体制改革的工作要求,未完成办学体制改革的公立转制学校自20*学年起停止招收新生。

13.公办学校须按照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就近入学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安排对口招生范围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14.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负责管理监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不得以创办特色学校为名举办重点校,以开展实验研究、办特色班为名举办重点班,不得以任何形式测试、选拔学生。应将开展学校教育实验研究与招生工作严格区分。

15.要加强对体育、艺术类特长生招生工作的管理,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须将本地区体育、艺术类特长生招生办法和经审核同意的学校名单、项目名称、招生名额等予以公示并报市教委备案。学校应严格执行体育、艺术类特长生招生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以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为名对普通学生进行学科类内容的考试或测试。

16.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导公办寄宿制学校或寄宿班按照规定的招生范围招收本地区新生,报名的学生人数低于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如数录取,报名的学生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可采用“电脑派位”等方式录取学生。

17.民办学校招生实行招生办法申报备案制度。民办学校须执行市、区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政策,原则上在学校所在区县范围内招生,具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相应的住宿条件的民办学校,经核准后可向外区县招生。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计划管理,民办学校招生比例过高的区县要做好宏观调控工作,切实履行政府责任。民办学校的自主招生办法以及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须向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备案,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向社会公布后方可实施。

民办学校上报备案的自主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对存在违规条款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要求学校及时纠正。

18.接受区县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应按公办学校就近免试入学办法招收对口招生范围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所接纳学生按照公办学校实行免学杂费政策,并由政府核拨生均经费。学生在校享受与其他学生同等待遇。

19.民办学校的招生不得进行与入学挂钩的测试和面试。民办初中招生应以《学生成长记录册》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为录取的依据,不得进行考试、测试和面试,不得要求报名者提供其他学科类竞赛、等级考试证书。民办小学的招生在学生报名时可了解学生家庭地址、出生年月基本信息,不得对幼儿进行学科化的测试和面试,不得要求报名者提供其在幼儿园或参加社会办班取得的学科化考试与测试成绩或竞赛证书,不得要求幼儿园推荐“学科学习特长生”。

20.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地区民办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校舍条件、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学生宿舍标准和后勤服务设施条件、师资配置等办学条件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核准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

21.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各类学校应按市教委规定的时间节点开展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民办学校不得擅自提前招生,招生工作时间基本与公办学校同步,具体时间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决定。

22.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通过政府网站和其他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信息。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全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政策与措施。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如下信息:

(1)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关于本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及配套政策;

(2)本辖区内各类学校的招生信息,包括学校对口招生的区域范围、当年招生计划(班级和人数)、招生结果;

(3)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学校、项目、招生名额、招生标准、招生录取结果;

(4)各类学校的办学规模,在校学生人数、学校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和专用教室及数量、运动场地面积和设施设备、阅览室和电子阅览室数量和面积、图书馆生均藏书量、实验室及数量等硬件条件。对寄宿制学校须公布其寄宿设施情况和收费标准。

(5)各类学校教职工人数、专职教师人数和师生比、中高级职称教师数量和比例、教师学历结构和达标比例。民办学校还须公布学校教师队伍中退休反聘教师人数和比例;

(6)公办寄宿制学校、寄宿班招生范围及招生名额;

(7)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

(8)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咨询、监督举报电话、接待部门地址。

23.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通过发放新生入学《告知书》等形式,向辖区内适龄儿童家庭告知招生工作政策、报名时间、地点,以及报名所需携带的各种证件。

学校应向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及在本市借读的其他非本市户籍学生家长书面告知,学生完成义务教育后应回户籍所在地报考高中阶段学校,以及其他相关政策和规定。

四、监察要求

24.各区县要建立和完善招生监督机构,健全工作制度,做到“岗位落实、责任明确、措施有力、人员到位、全程参与、依法招生”。

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民督察员专项督查制度,对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自觉接受社会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监督。

25.市、区县教育督导部门负责对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专项督导。公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凡以创办特色学校为名举办重点学校,以开展教育实验研究为名举办重点班,或拒绝接受本学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凡以选拔或测试(包括面试和面谈)方式招收录取学生,或存在其他违规招生行为的,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学校校长等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降级、降职直至撤职处分。

26.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督导部门须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自主招生报名、录取等招生过程的督查,督查结果作为民办学校办学等级评估的重要内容之一。民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凡以学科化选拔测试和面试方式招收录取学生,或不按规定要求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擅自提前招生的,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纠正并核减该校第二年30%招生计划数。

五、程序要求

27.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全市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对象统计时间内,根据本区的实际适龄儿童人数做好资源配置、招生计划编制以及招生范围确定等各项准备工作。

28.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市教委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信息公开和上网公布工作,按时向辖区内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送达“就近免试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报名《告知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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