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通过与国外立法例的比较以及对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合理解释,得出我国高校的自治制度建立的必要性。高校自治的本质在于保障科研自由这一宪法权利,其制度本身体现民主原则,应当通过法律赋予高校以公法人的主体地位,使其可以成为行政处分相对人并具有相当层级的法律效力,虽然不具有与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等现有法定自治制度相同的自治范围和权限,但高校仍旧具有部分的权利能力,以免第三人对其自治权的不当干预。同时为了避免出现高校因为自治权过大而又过度独立导致对高校内部成员的合法权益的侵害,认为高校自治制度应受到法律保留原则的制约。
关键词:高校治理 科研自由 民主正当性 法律保留 公法人
单位:南京审计大学政府审计学院; 江苏南京2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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