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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抑或利益——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考量

张弘 学术论坛 2006年第10期

摘要:我国目前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过窄已成事实,如何扩大行政听证的范围适应民主与法治的快速进步,学者进行了多种设计。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确定听证程序适用范围的标准有两个:一是大陆法系国家根据行政行为性质和种类确定听证范围;另一个是英美法等国家从受行政行为影响的利益或权利的范围出发划定听证范围,值得借鉴。

关键词:行政听证适用范围行为性质利益范围

单位:辽宁大学法学院; 辽宁沈阳11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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