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走过了计划经济的我国依然习惯于管制或者至少是“监管”,包括对最需要自主性的市场主体——公司。公司的强大需要自治,公司制度的完善需要强调公司的自治权利。公司自治有着深刻的经济基础,而公司自治的这种经济特性早已深入法律的肌体。文章从经济与法律相结合的角度探讨公司自治的正当性和必要性以及公司自治避免走向过激的“无政府主义”。
关键词:公司自治 契约自由 资源配置 股东自治
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湖北武汉430073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 广西南宁53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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