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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实践中夫妻共有的认定问题

宋祖芳 中国房地产 2009年第10期

摘要: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如无特别约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应归夫妻共有。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从购房到房屋登记过程中,时间跨度往往很大,笔者时常会遇到申请人在婚前订立购房合同,但申请房屋登记时已经结婚的情况。对于此类房屋到底应认定为婚前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存在着两种不同观点。基于这两种不同观点,各地收件要求也不一。本文就两种观点展开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夫妻房屋记实时间跨度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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