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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中应注意的登记时效问题

陈亚菁 中国房地产 2009年第10期

摘要:根据《物权法》规定,房屋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经登记发生效力。经登记生效的所有权具有长期有效性。但是在所有权登记基础上产生的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则由于制度设计的目的不同,具有不同的时效性。对此,我们必须在实际工作中给予正确把握。

关键词:时效性房屋长期有效性物权法所有权

单位:无锡市房管局产权监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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