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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无效引致的房屋登记效力问题

王巍冰; 宋祖芳; 赵君 中国房地产 2010年第02期

摘要:一、问题的提出 朱某与钮某于1996年9月结婚,双方于1997年购买了一处房产,并于同年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所有权人为钮某。后该房屋一直出租给他人使用。2006年9月18日,钮某向房屋登记机构声明其至今未婚,提供了能证明其未婚状况的户口簿,签署了权属保证书,并在同日与曹某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该房屋以20万元价格出卖给曹某。

关键词:买卖合同房屋合同无效效力登记机构

单位:常州市武进区房地产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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