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 > 中国房地产 > 房屋登记机构审查职责及登记风险防范 【正文】
摘要:一、登记机构作出的房屋登记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一国物权变动模式、立法模式及相应登记机关设立方式决定了该国登记行为的性质,根据我国的立法现状等客观情况,我国的房屋登记机构属于行政机关,其依照职权作出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过程可划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原因行为或基础行为,
关键词:登记机构 风险防范 房屋 具体行政行为 职责
单位:济南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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