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有关房屋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在此,《物权法》规定了所有权的一般情况下的追及效力,同时也明确了善意取得制度的三大构成要件,三个要件欠缺任何一个都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关键词:房屋 构成要件 法律规定 不动产 所有权
单位:大庆市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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