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 > 中国房地产 > 房屋登记中询问申请人慎用询问笔录 【正文】
摘要:《物权法》第12条第1款规定,询问申请人是以申请启动的不动产登记中,登记机构必须履行的职责。在房屋登记实务中,《房屋登记办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询问申请人是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登记机构必须履行的职责,且询问结果须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归档保留。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结果是登记机构履行询问申请人职责的证明,也是登记程序完整、充分的证明。
关键词:询问笔录 申请人 房屋 慎用 登记机构
单位:四川省犍为县房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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