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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制度安排需进一步明确

张敏聪 中国发展观察 2006年第03期

摘要:世界各国对投资者保护的诸项措施中,由于投资者保护基金一方面可以通过补偿客户资产.化解证券公司破产风险,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对成员公司财务信息进行持续监控。及早防范和控制证券公司破产风险,具有增强投资者信心、保障市场长期投资资金供给的积极作用,因而受到各国监管当局的重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设立投资者保护基金,是投资者损失由政府“买单”转向市场化运作的一大进步。当出现券商破产、关闭或撤销等情况时,投资者资产因证券公司非法动用所遭受的损失可通过该基金获得一定的补偿.有利于证券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长效机制的建立,为建立完善的券商市场化退出机制打下基础。但同时也应看到,目前我国关于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一系列基本的制度安排和政策设计还不是很清晰,其中的一些重要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探讨,并从根本上加以明确。

关键词:投资者保护基金市场化运作证券公司破产风险退出机制

单位: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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