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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维权之道

朱正权 中国公路 2007年第04期

摘要:2006年.针对非公路部门在公路上滥堆乱放引发交通事故.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路部门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这一背景.我把法院对路障管理责任的认定和判决情况进行了分析。我发现.凡是路障导致损害引起的诉讼官司.人们首先把公路管理部门列为当然的被告.认为公路管理部门没有履行管理职责.另外,各法院对路障管理责任的认定也各不相同。一种认定是:路障管理是交通和公路管理部门的职责,交通和公路管理部门没有及时清除路障保畅通.应承担路障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另一种认定是:路障管理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原告的诉讼主体错误。

关键词:公路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济赔偿责任管理责任维权

单位:湖北省南漳县公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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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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