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 > 中国公路 > 村道事故中的“连坐” 【正文】
摘要:由交通主管部门来行使保护“村道”的行政管理职能是不现实的,“村道”范围太广,承担责任过重,很容易因“道路管理瑕疵责任”被追究赔偿责任,如今,村道交通事故引发公路部门败诉和“连坐”的状况频发。因此,即将出台的《公路保护条例》作为上位法,应当对此进行明确。
关键词:交通事故 行政管理职能 交通主管部门 赔偿责任 公路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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