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期刊服务咨询,发表咨询:400-808-1701 订阅咨询:400-808-1721

村道事故中的“连坐”

范金国 朱媛 中国公路 2009年第09期

摘要:由交通主管部门来行使保护“村道”的行政管理职能是不现实的,“村道”范围太广,承担责任过重,很容易因“道路管理瑕疵责任”被追究赔偿责任,如今,村道交通事故引发公路部门败诉和“连坐”的状况频发。因此,即将出台的《公路保护条例》作为上位法,应当对此进行明确。

关键词:交通事故行政管理职能交通主管部门赔偿责任公路部门

单位: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中国公路

部级期刊

¥772.00

关注 36人评论|1人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