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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应当有一个权益保护日

高培勇 中国税务 2004年第11期

摘要:每年都有一个“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每年也都有一个4月份的税收宣传月。不过,迄今为止,前者所着力维护的权益,只是限于经济学中所界定的私人物品或服务,而未扩展至包括私人与公共两类物品或服务在内的所有物品或服务。后者所着力宣传的税收,也基本是在强化纳税人履行义务意识的范围内兜圈子,或者,至多将税务机关的征税行勾加入其中.而未将纳税人纳税之后所应享有的权益或作为用税人的政府所应履行的义务揽入视野。因而,从总体上讲,每年的这两个活动都有某些不尽如人意之处。

关键词:纳税人权益保护科学发展观中国以人为本

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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