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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令第44号

摘要:《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经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4月10日海关总署令第61号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13税收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同时废止。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进口税收科技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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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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