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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的预期效应

马国强 中国税务 2009年第01期

摘要:所谓增值税转型,实际上就是扩大增值税的扣税范围。目前,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采用“扣税法”,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型前,进项税额只包括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等劳务所含税金。税基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GDP),通常被称为生产型增值税。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预期效应进项税额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

单位:《中国税务》特约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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