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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实施。现就执行本〈〈办法》补充通知如下:

关键词: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协定非居民管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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