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 > 中国税务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 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正文】
摘要: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宁波、青岛、厦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规定,你地区被列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
关键词:国家税务总局 人民币结算 试点企业 贸易 跨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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