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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制度及其法律属性探讨

张娜; 陶丽琴; 马尚; 阮家莉 标准科学 2017年第04期

摘要:标准化法改革的背景下,国务院提出逐步取消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现行试点和标准化法草案设计的相关规则,仍将自我声明定性为企业的法定义务,实质上维持了现行备案制的核心,将导致向自我声明制改革目标的偏离;应将产品标准自我声明设定为企业拥有的权利,企业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声明,如何进行声明。企业一旦公开作出声明,便产生了向消费者保证其产品符合其公开承诺的标准之义务,同时也为质量监督部门监管其产品提供重要依据。

关键词:备案制度自我声明法定义务权利

单位:中国计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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