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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技术推广8篇

时间:2022-07-06 15:19:52

农业技术推广

农业技术推广篇1

推广普及增产增效新品种、先进适用新技术。实施水稻统一“供种、供肥、供药、植保”、小麦统一供种和蔬菜补贴农药统一供应等惠农措施,全区优质水稻、小麦品种覆盖率达100%,群体质量栽培、病虫害综合防治等主推技术到位率达90%以上;开展粮食高产创建与整建制建设,大力推广水稻基质育秧技术,水稻机械化生产能力不断加强;建立千亩粮食繁种基地、有机水稻生产基地、哈密瓜和蜡梅研究所等新品种新技术示范基地,先后引进粮油、经济作物新品种100多个,通过不断研究培育,4个品种获得上海市农作物(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

二、抓培训、求实效

努力培育一批适应新农村建设的新型农民。本着“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中心充分发挥科技人才优势,每年深入镇、村、户举办农技实用技术、专业农民、示范性、引导性以及专家坐堂等各类培训与科普活动70余期,万余人次受益,提高了广大农户的科学文化素质和种田水平,培养了一批适应新农村建设的新型职业农民。2013年,中心首次创新开设田间学校培训模式,通过自下而上参与式的培训,工业区25名种植哈密瓜的学员平均增收6000元/户左右,真正起到了“培训一户、辐射一方、带动一片”的成效,得到了市区相关领导的一致肯定,农民田间学校嘉定示范点挂牌成立。

三、抓指导、推入户

引导农民学科技、用科技、依靠科技致富。2008年中心全面推行农业科技入社惠农工程,积极引导合作社及社员学科技、用科技、依靠科技致富。近五年来,共对本区粮食、蔬菜、园艺经济作物的96户次的农民合作社进行了上门入社技术指导,探索出了以合作社为中心进行辐射带动广大农民运用科技的科技进村入社(户)有效途径,确立了以“指导一社、带动一片、辐射一方”的技术服务形式,有效提高了农户学科技、用科技的科学种田水平。

农业技术推广篇2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促使农业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应用于农业生产,保障农业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本市范围内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良种繁育、肥料施用、饲料配制、病虫草害防治、栽培和养殖技术,农副产品加工、保鲜、贮运技术,农业机械、农用航空技术,农田水利、土壤改良、水土保持、农村供水、农村能源利用、农业环境保护技术,农业气象以及农业经营管理技术等。

本办法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是指在本市范围内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方式,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与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市农业委员会是本市农业技术推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技术推广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市和区、县的农业、林业、蔬菜、畜牧、渔业、农机、水利、农垦、粮食等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农业技术推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组织农业、科技、教育等部门制订规划,采取措施,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予以支持和指导。

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办好农业专业学校,开展农业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农业科技人员和农业劳动者素质。

各级财政、税务、银行、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第七条农业技术推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发展;

(二)尊重农业劳动者的意愿;

(三)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

(四)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

(五)实行有关科研单位、学校、推广机构、村级农业服务组织与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村专业协会、科技人员、农业劳动者相结合;

(六)讲求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鼓励和支持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

鼓励和支持引进国内外的先进农业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创新,促进国内外农业技术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章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第九条农业技术推广,实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村级农业服务组织以及群众性科技组织和农业技术人员相结合的推广体系。

农业技术推广以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组织实施。

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其它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科技人员,到农村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

第十条市和区、县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国家事业单位,受同级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的领导和上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国家在基层的事业单位,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的双重领导。

村应当建立农业服务组织,并配备相应的农业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责是:

(一)参与制订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农业技术的专业培训;

(三)提供农业技术、信息服务;

(四)对确定推广的农业技术进行试验、示范;

(五)指导下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村级农业服务组织、群众性科技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第十二条村级农业服务组织和群众性科技组织应当配合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实施农业技术推广计划;

(二)组织应用先进的农业科研成果和成熟适用的农业技术;

(三)进行农业技术的试验、示范;

(四)为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做好农业生产过程中农业技术等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本市各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应当认真做好本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并加强与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协作,面向社会,积极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参加学术讨论;

(二)技术成果依法受到保护;

(三)参加业务培训、进修;

(四)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有偿服务,获得合法收入;

(五)检举和制止违法推广行为。

第十五条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应尽下列义务:

(一)宣传贯彻农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

(二)承担和完成农业技术推广的计划和项目;

(三)搞好试验、示范,组织技术培训,普及科技知识;

(四)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提供农业信息、农业技术服务;

(五)反映农业技术推广情况,提出措施和建议;

(六)总结经验,提高和完善实用农业技术。

第三章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第十六条农业技术推广计划由农业技术推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农业技术推广计划中的重点项目应当列入市和区、县的科技发展计划,由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与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应当把农业生产中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列为研究课题,其科研成果可以通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推广,也可以由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直接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

第十八条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组织应当做好农业科学技术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通过各种形式的活动,提高农业劳动者应用农业科学技术的能力。

第十九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农业技术,除本条第二款另有规定外,实行无偿服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及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形式,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农业技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条禁止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未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的农业技术。

禁止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强行推广农业技术。

在推广农业技术中禁止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种苗、农药、兽药、化肥、饲料、农机具。

第四章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应当保障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并逐年增长。

第二十二条本市建立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可以按照下列渠道筹集:

(一)国家和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

(二)国家和本市农业发展基金中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部分;

(三)大宗农产品的技术改进费;

(四)国家扶持的区域性开发和基地建设资金的农业技术推广部分;

(五)区、县和乡、镇以工补农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

(六)国内外有关组织和个人提供的资助、捐赠等。

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或者移作它用。

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的国家农业技术人员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列入同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列入集体事业编制的农民技术人员的经费,由乡、镇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统筹解决。

村级农民技术人员的经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筹解决。

第二十四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及村级农业服务组织,在保证搞好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工作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兴办为农服务的企业,其财产不受侵占,收益主要用于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工作。

各级财政、税务、银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为农服务的企业,在资金、税收、信贷、企业登记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提供方便。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有农业技术推广的试验基地、实验设施、办公场所;改善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生活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无偿调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试验基地、生产资料及其他财产。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定、落实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具有中等以上专业水平的技术人员不应少于编制人数的百分之八十。

任何部门不得占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

第二十七条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一)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有关规定的就地办理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二)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到农业第一线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浮动工资待遇;

(三)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满二十五年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市农业技术推广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荣誉证书;

(四)作出重大贡献的农业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发给特殊津贴。

第二十八条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和农业科研单位及有关学校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应当将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科技人员的实绩,作为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市农业技术推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经过培训、申报、考核和评审后符合条件的农民技术人员,授予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并发给资格证书。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推广农业科技成果,促进农业生产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在农业技术推广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

(三)在普及农业科学知识,培训农业技术人才,提高农业劳动者素质中,有突出业绩的;

(四)在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上积极支持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推广,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并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反第三款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有关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责令退还,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农业技术推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赔偿,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农业技术推广篇3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加速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在农业上的推广应用,保障农业的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以下简称《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过程中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技术推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农业的发展;

(二)尊重农业劳动者的意愿;

(三)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

(四)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

(五)实行科研单位、有关学校、推广机构与群众性科技组织、科技人员、农业劳动者相结合;

(六)讲求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依靠科学技术和发展教育振兴农村经济。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引进、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鼓励和支持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促进农业技术推广地区之间的合作与交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保证和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畜牧、水利、渔业、农业机械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第六条农业技术推广,实行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以及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和科技示范户相结合的推广体系。

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科技人员,到农村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

鼓励和支持农村中的群众性科技组织兴办产加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的技术经济实体,发挥其在推广农业技术中的作用。

鼓励和支持农业劳动者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第七条乡(镇)以上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国家事业单位,其职责是:

(一)参与制定农业技术推广规划、计划和技术标准,并组织推广计划的实施;

(二)组织农业技术的专业培训;

(三)提供农业技术、信息服务;

(四)对农业新技术进行试验、示范;

(五)指导下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群众性科技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六)进行专业调查、规划、设计、监测、预报、评估、咨询;

(七)开展农业科技知识宣传普及活动,组织农民学习和运用农业科学技术,总结推广群众的先进经验。

第八条村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下,宣传农业科技知识,落实农业技术推广措施,为农业劳动者的生产经营提供技术服务。

农村科技示范户在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和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指导下,通过生产示范传播实用技术。

第九条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应当适应农村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开展农业技术开发和推广工作,向农业技术的推广和应用者提供先进、适用的技术,加快先进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普及应用。

第十条农场、原种场、林场(圃)、牧场、渔场、农业机械厂等(含部队、司法部门和大型厂矿企业所辖),除做好本场(厂)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外,应当向社会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推动、帮助村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开展工作。

第三章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第十二条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集中主要技术力量,对适合当地的先进技术进行充分论证,全面规划,制定农业技术推广项目。重点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应当列入科技发展计划,由农业、林业、畜牧、水利、渔业、农业机械等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和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应当把农业生产中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列为研究课题,其科研成果可以通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推广,也可以由该农业科研单位或学校直接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

第十四条向农业劳动者推广的农业技术,必须经试验、示范证明在推广地区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

第十五条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坚持为当地农业生产服务的原则,做好本辖区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在不影响分工范围内业务工作的情况下,可以打破行政区域和部门界限提供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第十六条对农业生产中推广应用的动植物品种、复混肥和配方肥(微量元素肥料)、复配农药、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兽药等农业物化技术,实行推广审查许可制度,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查许可后,方可进行推广。未经审查许可,不得进入农业技术推广领域。

第十七条农业劳动者根据自愿的原则应用农业技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业劳动者应用农业技术。

第十八条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农业劳动者推广农业技术,进行新技术试验、示范,开展专业调查、监测、预报,宣传、普及科技知识,指导农民技术人员进行农业技术推广活动等,实行无偿服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以及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承包等形式提供农业技术的,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和兴办经营实体,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摊派或充抵农业技术推广事业费。

进行农业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承包和兴办经营实体,当事人各方应当订立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推广农业技术所需的经费,由政府财政拨给。

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应当保障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并应当使该资金逐年增长。

农业技术推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克扣。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用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其资金的来源:

(一)国家和地方财政专项安排的农业技术推广资金;

(二)农业发展基金和林业、水利专项建设等各项农业专项基金中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部分;

(三)各种农业基地开发和工程建设资金中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部分;

(四)引进的外资中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部分;

(五)其他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

第二十一条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从其举办企业的以工补农、建农的资金中提取一定数额用于本乡、本村、本组农业技术推广的投入。

第二十二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可以围绕农业技术推广开展服务,兴办经营实体,增强自身的实力和活力。对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开展服务、兴办经营实体,税务、金融等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

农业劳动者在生产中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技术培训、资金、物资和销售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二十三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构成,应当以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的专业科技人员为主,其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

专业科技人员应当具有中等以上有关专业学历,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持的专业考核培训,达到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

第二十四条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组织专业进修,使其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教育部门应当在农村开展有关农业技术推广的职业技术教育和农业技术培训,提高农业技术人员的技术素质。

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农业劳动者进行技术培训,提高农业劳动者的技术素质。

农民技术人员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授予相应的技术职称,并发给证书。

第二十五条对在乡、村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科技人员的职称评定,应当以考核其推广工作的业务技术水平和实绩为主。

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的科技人员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在评定职称时,应当将他们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实绩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和改善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专业科技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改善他们的待遇。依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保持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专业科技人员的稳定。

农业科技人员及大中专毕业生到乡镇(不含城关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应当在转正、定级、职称评定、学习、进修、工资、福利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激励农业科技人员献身农业技术推广事业。

表彰和奖励在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及管理工作二十五年,并取得成绩的农业科技人员。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获得必需的试验基地和生产资料,进行农业技术的试验、示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有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必要的条件和足够的时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试验基地、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

第二十九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有权检举违法推广行为,抵制违背技术规程的干预。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或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应当对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引进、推广农业新技术成绩显著的;

(二)在农业技术推广管理工作中,贡献突出的;

(三)对农业技术有重大改进,解决推广中重大问题的;

(四)培训农民和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成绩突出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农业技术推广法》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理:

(一)农业物化技术未经审查许可,擅自进入农业技术推广领域的,责令限期纠正,没收非法所得,依法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未经试验、示范的农业新技术和未经品种审定的新品种,盲目推广和强制农业劳动者应用的,依法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凭借职权干预推广工作和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四)摊派有偿服务和经营实体收入或将其收入充抵农业技术推广事业费的,责令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五)非法侵占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试验基地、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的,责令限期退还,依法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六)截留、挪用、克扣农业技术推广经费、资金的,责令限期纠正,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有前款(一)、(二)、(三)项行为之一,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业技术推广篇4

关键词:技术推广;问题;措施

将重大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列入国家和地方相关发展规划、计划,由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会同科学技术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组织实施。这充分说明对农业技术推广的高度重视。

一、农业技术推广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农业科研、推广基本是以提高农产品数量为主要目标。现代农业面对的是一个买方市场,消费需求多样化,品质高端化,农业生产处于大的结构调整中,同时作为农业技术推广的最终接受者的农户随着生产与经营行为的改变,他们对技术需求的行为也发生变化,主要体现在对传统的粮食生产技术需求迫切性下降,而对经济作物生产技术的需求逐步增加;由原来对高产技术的需求转变为对优质技术的需求,由节约资金技术的需求转变为节约劳动技术的需求。但现行的农业技术扩散机制是以提高农作物特别是粮食作物的产量为主要目标,建立在“地区目标群体的社会经济条件具有完全同质性”这一假设基础之上的,自然不能同农户的生产需求相适应。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积极性不高,影响农技推广效率。在现行农业推广制度下,农业技术推广及开发的速度,效果,服务质量,最后效益不能和推广主体的努力程度或付出挂钩,农业制度对农业科技进步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农民居住地分散,组织化程度低,村委组织功能弱化,农业技术推广缺乏有效的渠道。农业生产的高度分散性,农民组织的缺失,使得技术推广成本高,导致技术与产业的割裂。

二、促进农业技术推广的措施

1.做到农业技术推广制度的创新。

确立农民对技术需求的主体地位,提高农民采纳农业新技术的自愿性。农民是农业经营主体,也是农业技术的需求主体,市场主体。采纳新的农业技术应该是农民市场经营的理性选择。传统观念通常是从技术供给者的角度看问题,把农业技术推广的过程仅仅看作是向农民提供农业技术的过程,把农民看作是农业技术的被动消费者,而没有对农民的技术需要给予足够的关注,缺乏农业技术推广的针对性。因此,今后要注重建立农民参与选择推广技术的机制,改变“你给的我不要,我要的你没有”的技术供给状况。作为农业推广部门应该及时地把市场需求的正确信息、先进技术传递给农民,让农民自己选择,引导千家万户自愿采纳农业新技术。

2.创新农业技术推广的组织,形成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农业技术社会化服务体系。

创新农业推广体系,发挥政府农技推广队伍的骨干作用。农技推广体系具有不可替代的社会公益性职能,它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主体。由政府建立一支履行公益职能的农技推广队伍,不但是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绝大多数国家农业发展的共同经验。现行的农业科技推广工作必须更新观念和进行机制创新,结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按照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把服务领域由产中向产前、产后延伸,由单项向综合服务延伸,利用技术和信息引导农民进入市场,参与并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政府的技术推广等可以委托协会等为农服务组织进行。各级推广机构在切实履行公益性职能的前提下,可以兴办经营实体,实行“一站两制”、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等新的管理运行机制。鼓励企业、农民等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大力培育多种成分、多种形式的农技服务组织,形成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农业技术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技推广主体逐渐走向多元化,农业科研、教育单位广泛地面向农村,开展科技成果开发、推广活动;农业企业越来越多地开展技术推广服务工作;各种农民技术协会、种养大户也成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领域的重要力量。各级农业管理部门和政府农技推广机构要支持这些组织和企业的发展,鼓励它们以多种形式向农民推广技术,对农民进行培训。加强农业科研、教育、推广部门之间的联合,推动跨地区、跨专业推广机构的横向协作,拓宽科技下乡的渠道,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注意发挥各类农技推广服务组织的作用,建立多方合作机制。把技术推广与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密切结合起来,降低农业技术推广成本,降低在技术市场交易中的交易成本,提高推广效率。

农业技术推广篇5

    首先,市场化机制的推进。改革的深化,加快了我国农业迈向市场的节奏。越来越多的农副产品受市场供求的影响和支配;一般性农产品供应相对过剩,而科技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的农产品则供应紧缺。其次,推广体系的滞后性。进入新世纪以来,既有的农业推广体系暴露出了一些亟待问题:农业推广人员的专业水平有待提高;农业科技转化能力有待增强;农业推广的社会化服务范围有待扩大。再次,农业科技的飞速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人们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营养价值重视程度逐渐提高,农业科技的研究和创新能力不断提升,然而,我国的农业科技转化能力却有待进一步提高:农业部科技司的统计表明,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只有30%-40%,而与发达国家多的70%-80%却相差甚远。最后,农民对科技的迫切需求。随着市场机制的深化,农民需要面向市场;市场中高附加值农产品的热销,使广大农民清晰的认识到了农业科技的重要性,要依靠科学技术发展农业生产。

    2创新农业技术推广工作面临的问题

    2.1人员素质能力的提升

    这里所指的人员不仅包含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的工作者,还包括接受、应用农业技术的普通农民;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者的专业能力和素质直接影响到农业技术推广的层次,而农民的专业水平高低则最终决定农业技术推广的效果。

    2.2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周期长

    当前,国内农业技术推广的模式是:以农科院、农业高等院校等为重点的研究单位研发农业技术,各级农业部门、技术推广机构负责组织、推广农业技术的工作。从农业技术创新到成果推广却相应的要经历4-6年的周期。

    2.3管理与服务机制的转变

    尽管我国有关部门已经倡导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强化服务意识,增强服务能力;然而各级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服务机构在实际的农技推广工作中,仍旧过多的履行其管理职能,忽视农民诉求,导致农技推广工作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2.4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的内部管理强化

    基层农技推广机构作为我国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体系的基础,他们的工作直接关乎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然而,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却是管理松懈:人员专业能力层次不齐,工作考核评价制度不严密,奖励措施不到位等问题。

    3如何创新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3.1创新农业技术推广方式

    加大宣传力度,使农技推广工作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相结合,促进农民增产、增收、增效;采取形式多样的、寓教于乐的技术推广宣传手段,激发农民对学、用农业科技的兴趣;改变行政管理型的农推模式,积极引导与农户签订技术承包合同,实现风险共担;努力提高农民采纳农推部门建议、使用农推技术的积极性。

    3.2创新农业技术推广手段

    建立科技示范基地,努力使农业新技术简便易行。由于小农思想的存在,新技术出现后,绝大多数农户不愿承担风险;对于新技术持观望态度。所以,农机推广部门要努力建设科技示范基地和示范户,通过鲜实的例证,引导农户采用增产效果好、收效高的农业技术项目;用事实教育引导农民转变传统生产观念,树立科技致富思想,切实为农民增收、农村社会发展服务。

    3.3创新专业素质教育

    一方面要加大对农业技术推广站工作人员的素质提升,通过采取专业能力培训、到农业院校进修等手段,努力提高农推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另一方面要面向农户,加强农户技术培训,定期开展农业技术讲座,邀请农业专家为农户讲解技术知识;对于文化水平不一的农民,要分层次、讲步骤地开展实用性强的农业技术能力培训;另外,要根据地区实际条件,发放通俗易懂的农业技术手册,给农民赠送相关的农业技术书籍,着力提升农民的专业素质。

    3.4创新服务理念

    在农技推广工作中,工作人员要更新服务观念,注重产前、产中、产后一条龙的服务,充分发挥各自的才能和专长,使农民在农技推广中得到实惠。在产前,要做好充分的市场调研,为农民提供准确的生产信息和技术;在产中,要及时帮助农民解决在生产中遇到的技术难题;在产后,要想农户之所想,积极参与农产品的收购、加工、销售,努力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

    3.5创新体系建设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机制的良性运行,有助于巩固和完善农推工作。因此,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要敢于创新,要努力强化基层公益性农技推广工作,改革以往的推广模式;努力尝试在无偿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新技术开发、技术推广与经营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

农业技术推广篇6

关键词:基层农业技术;科学策略

中图分类号:F323.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70632142

农业技术推广是获得当前农业迅速发展的支撑点以及重要保障。在农业现代化发展期间,只有将农业技术进行不断的更新以及提升,才能够获得农业高效生产。当前由于我国的农业技术还没能够在基层获得全面的推广,所以相对阻碍了农业技术的深度推广及实践。鉴于此,必须认识到基层农业技术良好推广的重要性,积极探索将存在的推广问题进行解决及处理,使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具备实效性。

1 提升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效率的有效策略

1.1 增加资金投入力度

伴随国家对农业问题的关注度不断提升,相继提出了有关三农问题的规定以及政策,为实现农业的迅速发展以及进步进而提升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维护社会和谐安定作出诸多努力。在深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期间,实现迅速的农业发展有赖于专项农业资金的使用和投入。所以,为了进一步推广基层农业技术工作,国家及政府应该加大对农业技术推广资金的相关投入。积极改善推广条件,在此期间重视健全基层推广体系的建设并不断完善,构建起多种途径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投资以及融资体系,完成各阶段制定出的农业现代化目标。

1.2 积极完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通过构建起科学合理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并应用于实践,指引各方人员积极地加入到农业技术推广行列,再经过国家以及政府的辅助和支持,让更多的社会力量自主地投身于建设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工作中来,有效地推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以国内三农发展实际状态作为依据,实现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发展更具科学化、多元化以及现代化,对于工作理念、工作的机制不断创新,将基层农业技术服务网络不断拓宽,进而可以从整体上增强服务质量以及水平,保障农业技术切实有效推广并加以应用。

1.3 提升推广团队的整体素养

重视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才的培养,吸引更多具备扎实科学理论知识以及熟练农业技能的高素质人才加入到基层农业技术推广行列中来。重点关注专业对口人才培养,也要提升对多种农业技术有一定见解的、可以掌握实践应用的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不断扩充农业技术推广团队,进而获得推广团队整体素质的提升。在此过程中,制定合理的奖励机制,提升推广人员工作热情,进而使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有效展开。

1.4 构建科学的基层农业科技成果同生产需求对接机制

对于农业科技成果研究工作而言,在满足于实际农业生产需求的前提下,才能将其称作为实用的、成功的成果,然后于基层农业中获得推广应用。通过构建起科学的基层农业科技成果和生产需求对接机制,有效推广实践基础农业技术,并且让更多的优秀农业科研技术成果转换为农民群众的实践应用,进而获取更多财富,让科研工作者和进行生产的群众均享受应有的实惠,最终促进国家农业向前发展。

1.5 加强宣传提升农民文化素养

为使得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有序展开,就要加强农民对农业技术推广活动的理解,通过加强基层农业技术的宣传,提升农民自身文化水平。可以通过定期举办农业技术培训等,实施农业技术理论结合实践的学习培训,让农民具有更多的机会和途径了解和接触新型农业科学技术,认知应用先进农业技术能够带来更好的生活。

2 结语

伴随农业技术的不断发展,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应该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措施,使得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具备实效性,充分发挥应有的价值,切实为农业发展作出贡献,实现农业的可持续性、平稳健康地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陈茂辉,李德兵,任尚新.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北京农业,2015(33):178-179.

[2]刘群伟.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所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策略[J].农民致富之友,2013(16):36,78.

[3]钱伟.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南方农业,2014(33):153-154.

[4]贺宇荣.浅议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存在的问题及发展思路[J].农业与技术,2015(6):229,246.

农业技术推广篇7

首先,市场化机制的推进。改革的深化,加快了我国农业迈向市场的节奏。越来越多的农副产品受市场供求的影响和支配;一般性农产品供应相对过剩,而科技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的农产品则供应紧缺。其次,推广体系的滞后性。进入新世纪以来,既有的农业推广体系暴露出了一些亟待问题:农业推广人员的专业水平有待提高;农业科技转化能力有待增强;农业推广的社会化服务范围有待扩大。再次,农业科技的飞速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人们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营养价值重视程度逐渐提高,农业科技的研究和创新能力不断提升,然而,我国的农业科技转化能力却有待进一步提高:农业部科技司的统计表明,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只有30%-40%,而与发达国家多的70%-80%却相差甚远。最后,农民对科技的迫切需求。随着市场机制的深化,农民需要面向市场;市场中高附加值农产品的热销,使广大农民清晰的认识到了农业科技的重要性,要依靠科学技术发展农业生产。

2创新农业技术推广工作面临的问题

2.1人员素质能力的提升

这里所指的人员不仅包含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的工作者,还包括接受、应用农业技术的普通农民;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者的专业能力和素质直接影响到农业技术推广的层次,而农民的专业水平高低则最终决定农业技术推广的效果。

2.2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周期长

当前,国内农业技术推广的模式是:以农科院、农业高等院校等为重点的研究单位研发农业技术,各级农业部门、技术推广机构负责组织、推广农业技术的工作。从农业技术创新到成果推广却相应的要经历4-6年的周期。

2.3管理与服务机制的转变

尽管我国有关部门已经倡导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强化服务意识,增强服务能力;然而各级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服务机构在实际的农技推广工作中,仍旧过多的履行其管理职能,忽视农民诉求,导致农技推广工作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2.4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的内部管理强化

基层农技推广机构作为我国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体系的基础,他们的工作直接关乎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然而,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却是管理松懈:人员专业能力层次不齐,工作考核评价制度不严密,奖励措施不到位等问题。

3如何创新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3.1创新农业技术推广方式

加大宣传力度,使农技推广工作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相结合,促进农民增产、增收、增效;采取形式多样的、寓教于乐的技术推广宣传手段,激发农民对学、用农业科技的兴趣;改变行政管理型的农推模式,积极引导与农户签订技术承包合同,实现风险共担;努力提高农民采纳农推部门建议、使用农推技术的积极性。

3.2创新农业技术推广手段

建立科技示范基地,努力使农业新技术简便易行。由于小农思想的存在,新技术出现后,绝大多数农户不愿承担风险;对于新技术持观望态度。所以,农机推广部门要努力建设科技示范基地和示范户,通过鲜实的例证,引导农户采用增产效果好、收效高的农业技术项目;用事实教育引导农民转变传统生产观念,树立科技致富思想,切实为农民增收、农村社会发展服务。

3.3创新专业素质教育

一方面要加大对农业技术推广站工作人员的素质提升,通过采取专业能力培训、到农业院校进修等手段,努力提高农推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另一方面要面向农户,加强农户技术培训,定期开展农业技术讲座,邀请农业专家为农户讲解技术知识;对于文化水平不一的农民,要分层次、讲步骤地开展实用性强的农业技术能力培训;另外,要根据地区实际条件,发放通俗易懂的农业技术手册,给农民赠送相关的农业技术书籍,着力提升农民的专业素质。

3.4创新服务理念

在农技推广工作中,工作人员要更新服务观念,注重产前、产中、产后一条龙的服务,充分发挥各自的才能和专长,使农民在农技推广中得到实惠。在产前,要做好充分的市场调研,为农民提供准确的生产信息和技术;在产中,要及时帮助农民解决在生产中遇到的技术难题;在产后,要想农户之所想,积极参与农产品的收购、加工、销售,努力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

3.5创新体系建设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机制的良性运行,有助于巩固和完善农推工作。因此,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要敢于创新,要努力强化基层公益性农技推广工作,改革以往的推广模式;努力尝试在无偿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新技术开发、技术推广与经营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

农业技术推广篇8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业技术,是指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水电等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

本规定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

农业技术推广应当依照有关农业技术推广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农业技术推广网络由市、县(市、区)的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站)、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站),村农业技术推广组组成。

第四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农业技术推广。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林业、渔业、水利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技术推广、技术培训、技术网络建设和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等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科技、教育、财政、人事、编制、税务、工商行政、技术监督、物资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农业技术推广必需的技术人员、资金、物资、经营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科教统筹协调指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的立项和监督实施;负责农业技术推广基金的管理和农业技术推广活动的奖惩,协调农业技术推广的培训和农业技术推广网络建设。

第七条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站)应当配备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工作场所、试验基地,兴办相应的经济实体。

行政村应当培养和选聘农民技术员。乡(镇)、村可以根据当地农业发展的需要,成立专业性农民技术组织。

第八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有关院校、群众性科技组织和个人,可以根据当地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和农业生产需要申报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经市、县(市、区)农科教统筹协调指导机构审定立项,列入推广计划,给予经费扶持。

推广的农业技术必须是本地区适用的、成熟的科技成果或引进的新技术,必须尊重农业劳动者和应用者的意愿。农业技术推广应当遵循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科技人员和农业劳动者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逐步增加对农业技术推广的投入。在财政预算内应当保障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并应当使该资金逐年增长。

第十条市、县(市、区)设立农业技术推广基金,由下列资金组成: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拨款;

(二)市、县(市、区)农业发展基金、支农经费的各15%;

(三)市、县(市、区)科技发展基金的10%以上。

农业技术推广基金用于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的实施、技术人员的培训、乡(镇)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基础建设和农业技术推广的奖励。

农业、林业、渔业、水利等行政部门也应设立本部门农业技术推广基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农业技术推广基金。

第十一条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从其举办的企业的以工补农、建农的资金中各提取5%以上的资金用于乡(镇)、村农业技术推广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建设。

第十二条市设立农业技术推广奖。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经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申报,市农科教统筹协调指导机构组织评定,报市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一)在农业技术推广中引用先进、适用技术快,推广面积广,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高的;

(二)在生产中接受先进实用技术快,应用效果好,示范带动群众显著的;

(三)在资金、物资等方面积极支持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推广服务体系建设、培养农业技术推广人才方面作出贡献的;或者长期在乡(镇)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第十三条县(市、区)、乡(镇)农民技术员的基础理论水平应当达到中专或相当中专水平;村农民技术员必须接受初等农业技术教育。

中、高级技术人员每年脱产研修本专业业务时间应当不少于12天,初级技术人员不少于7天。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聘任和晋升的条件之一。

第十四条鼓励和提倡农林类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各类专业科技人员到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对自学成才的农民技术员,可根据他们的技术水平和技术推广工作成就,经过市一级考核,达到标准的,可授予农民技术员称号,发给证书,择优录用。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农业技术人员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未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调动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到其他专业不对口岗位工作,不得占用农业技术人员编制或者借用农业技术人员。

第十五条在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站)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30年(女25年)以上的农业技术人员,退休后享受原标准工资百分之百退休金。

第十六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有关院校以及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等形式推广应用农业技术的,可以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七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院校可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兴办经济实体,开展技术指导与物资供应相结合等多种形式的经营服务,其合法经营和收入受法律保护。

第十八条乡、村的农业技术推广站、水技站、林业站、植保站、经管站、水管站、畜物兽医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技术组织、专业合作社和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为农业生产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的技术培训业务,禽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和侵占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所属的房屋、试验基地、资金、仪器设备和其他财产。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大面积推广未经审定通过的农业技术的;

(二)利用职权干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或在推广工作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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