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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贷款论文8篇

时间:2023-02-09 15:57:34

消费贷款论文

消费贷款论文篇1

第一种观点认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虽然名义上是保险,但实质上是担保,是由保险人为被保证人(贷款方)向被保险人(银行)提供的担保业务,性质属保证担保。但该担保又不同于银行承办的担保业务,是保险公司办理的具有保险色彩的、特定范围的保函业务。

第二种观点认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具有担保性质的保险,既具有担保法意义上的保证担保性质,又具有保险法意义上的财产保险性质,是保证担保和财产保险竞合的特殊保险产品。

第三种观点否定了第一、二种观点,认为一种行为要么是保险行为,要么是保证行为,它不可能是兼而有之的两种行为的混同或竞合。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性质属保险,是纯粹的财产保险产品。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认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保险人开发的纯粹的商业财产保险产品。

一、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符合商业财产保险产品的法律特征

1.从概念的逻辑结构上分析,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属保险范畴。

&nbsp2.从法律性质分析,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具备财产保险的所有法律特征。财产保险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是以有形或无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补偿性保险。保证保险作为保险业的一种新业务,分析其主体、责任财产和责任形式可以看出保证保险未脱离保险业的常态。

3.从险种开发本意分析,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新型产品。

4.从经济制度理解,保险制度的基本特征就是通过建立保险基金实现被保险人风险的转移。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责任财产来源于全体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投保人缴纳的保费。如果保费计算合理的话,投保人数量达到一定规模,保险基金能够承担投保的风险,这是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运作的正常态势。

5.与普通的财产保险一样,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也包含两项正当利益,一是投保人的可保利益,二是保险人的营利。

6.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依据贷款合同对借款人所享有的债权,而债权属于财产权。

二、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与保证合同存在根本区别

对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的商业财产保险产品定性,最有力的挑战就是担保说,即认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性质属保证担保。下面,笔者通过对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对比,可以进一步明晰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的纯粹商业财产保险产品性质。

一是合同主体不同。保证合同的主体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其中对保证人的资格,除了法律禁止作保证人的情况以外,担保法未予以过多的限制,仅是一般性规定了应具有代偿能力。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包括作为当事人的投保人、保险人和作为关系人的被保险人,而投保人既可以由债权人(贷款人)充任,也可以由债务人(借款人)充任,实践中多由债务人(借款人)充任。而保险人只能是经过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批准享有保证保险业务经营权的财产保险公司。

二是合同的内容不同。保证合同是典型的单务无偿合同,保证人除在一般保证中享有先诉抗辩权外,在保证合同中不享有任何权利。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则是双务有偿合同,其内容主要是由投保人交纳保费的义务和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构成。有人认为对于担保公司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为有偿合同。笔者认为此种观点值得商榷。因为保证合同的无偿性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债务时,作为保证合同当事人的债权人只享有权利,保证人却只承担义务。目前担保公司虽然是有偿提供保证,但其均是向主债务人(被保证人)收取一定的担保费用。而如上所述,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债权人和保证人,不包括主债务人(被保证人),因此,保证人向主债务人(被保证人)收取担保费用或获取其他利益并未改变保证合同的无偿性。

三是责任性质不同。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是基于债务人的违约行为而代债务人履行债务,并不以债权人有实际损失为前提,且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对借款人享有追偿权,因此,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责任具有代偿性。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中,只有因保险事故的发生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人才在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并且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是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除因第三人损害保险标的而造成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赔偿后也不享有追偿权。

四是责任方式不同。保证责任有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之分;而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人承担的是保险责任,只要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就应按照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五是责任范围不同。保证人一般是对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担保范围内的债务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而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条款中,一般约定免赔率10%,即保险人在责任范围内仅对借款购车人所欠贷款本金和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间的利息承担90%的赔偿责任,并且赔偿金额不超过保证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六是抗辩权不同。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一般不得以自己与债务人(被保证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债权人。而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依据保险法的规定享有广泛的抗辩权,如果投保人为债务人(借款人),则保险人与该债务人(借款人)之间的抗辩事由一般均可用于对抗被保险人。

七是责任财产的来源不同。保证人用来承担保证责任的财产,是保证人自己所有的财产,债权人转移的风险完全由保证人承担。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人用来承担保险责任的财产来源于全体投保人交纳保险费所形成的保险基金,转移的风险表面看来是由保险人承担,但实际的承担者是全体投保人。保险人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被保险人的风险则属于例外。

八是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时效期间不同。债权人若在保证期间不为权利主张,保证债务消灭,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可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未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六个月;约定不明,为主债务履行期满后二年。而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保险人行使保险金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

消费贷款论文篇2

汽车消费贷款是指银行或汽车财务公司对申请购买汽车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一次性支付车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全球汽车销售量中,70%是通过融资贷款销售的。国外汽车消费信贷大都由专门的汽车金融服务机构来做。

我国于1998年了《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此后汽车贷款一直由商业银行来做。2003年10月3日我国出台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也就是在同年底,首批3家汽车金融公司获得筹建批准,它们是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其中丰田和大众金融公司为外资汽车金融公司。2004年8月3日,福特汽车信贷公司宣布获得中国银监会批准,在中国筹建汽车金融公司。2004年8月17日,经过半年多的广泛征求意见后,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取代了1998年了《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虽然新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允许国外汽车金融公司开展车贷业务,开了一个口子,但同时也设置了种种限制,国外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规模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几大汽车金融公司虽然成立,但受各种条件的制约,业务开展照样困难。再加上我国银行对贷款的依赖程度比较大,银行还是比较看中车贷这块蛋糕,是不会轻易放弃的。而且目前车贷市场绝大部分的份额仍握在银行手中,短期内难以挑战商业银行在汽车信贷市场的垄断地位。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仍将维持以商业银行为主,专业汽车金融机构、汽车集团财务公司、其他金融机构为辅的局面,而在未来将逐渐形成以专业汽车金融机构与汽车集团财务公司为主,各类机构共同参与的局面。

目前,我国参与汽车消费信贷的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工、农、中、建、交等五大国有银行基本都开展了该项业务,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也不同程度参与了该项业务。工行和建行是该项业务投入最多的商业银行。

据统计,截至2004年6月末,我国金融机构汽车消费贷款余额为1833亿元,占金融机构全部消费贷款余额的10.2%,而呆坏账已高达近1000亿元,汽车信贷的坏账率有40%左右,而像北京,坏账率更高达50%。

国内汽车消费信贷市场从无到有,经过几年的迅猛发展和持续升温,到2004年出现了明显的放缓。

l汽车消费贷款在我州

西双版纳州汽车消费贷款余额变化情况如下图所示:

西双版纳州的汽车消费信贷始于2000年,最早由中国银行西双版纳中支开办,随后,其它三家国有商业银行也先后开办的此项业务。2002年下半年,汽车消费贷款开始高速增长。进入2005年以来出现放缓迹象。汽车消费贷款在全部消费贷款中的占比也从小到大到回落的过程,2004年6月最高时达到10.9%,与全国平均水平10.2%相差不大。

虽然汽车消费贷款在我西双版纳州的发展轨迹和全国的情况基本一致,但也有其鲜明的特点。

一是用于营运的车辆远比用于家庭消费的车辆多。以州工商银行为例,2005年6月末汽车消费贷款中营运类占75%,家庭用车只占25%。在营运类车辆中,载客车辆占72%,载货车辆占28%。

二是不良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例如,工商银行汽车贷款不良率2004年末为0.05%,2005年6月末为1.76%。农业银行2004年末不良率最高达到17.38%,但到2005年8月已下降到8.7%。这也是州内最高水平。远低于全国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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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汽车消费信贷的问题

目前金融体制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商业银行在改革中一个比较突出的变化是信贷管理的变革:大量审批权限上收总行,部分银行成立了跨区域审批中心,不再按省分配信贷额度,信贷资金分配跨区域、市场化倾向明显,授信对象条件条件及其所在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如何对资金流向的决定作用越来越大。在这样的背景下,西双版纳州作为典型的经济欠发达地区,本地企业贷款节节下滑。对地州级商业银行而言,消费贷款是剩下的为数不多的自限较大的业务。但从目前的情况看,要把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做大,形成新的信贷支撑点的可能性不大。

这主要是因为:第一、前期的高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保险公司推出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即车贷履约险,该险种使银行车贷风险彻底转嫁到保险公司上。没有了这种风险,银行不断降低贷款利率和首付比例,延长贷款年限,放宽贷款条件、范围等,再加上我国社会信用制度缺失、作为抵押物品的汽车价格不断下降,又较难保全等原因,高赔付率使得保险公司于2003年撤出了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领域,这样一来,所有的车贷风险又回落到了银行的头上,坏账也只能由银行自身来解决。第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趋紧,银行紧缩银根,汽车信贷业务基本冻结,使得信贷业务萎缩。第三、央行的突然加息更加打击了信贷市场,贷款利率提高,资金成本增加,一些消费者更加不愿意进行信贷消费,汽车销售受到进一步抑制。第四、虽然商业银行是汽车消费信贷资金的主要提供者,但商业银行由于在违约车辆回收、拍卖、变现等方面缺乏经验,缺少专家,也影响违约车辆的处理,兼之社会其他配套措施不健全,所以,银行为尽量降低违约率,避免对违约车辆进行处理,总是制定非常苛刻的贷款条件,要求借款者提供足够的担保,进行保险,而且只贷给相当于担保物价值70%左右的资金。风险和收益总是成正比的,银行高度的防风险措施,使其推出的汽车消费信贷业务无论是从方便角度还是从经济角度都无法引起消费者的兴趣,所以目前我国的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基本上还处于问者多,贷者少的局面。

消费贷款论文篇3

一、汽车消费贷款的种类

1、抵押贷款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担保法》第34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实践中,汽车消费贷款中常以固定资产如房屋作为抵押。

2、质押贷款

质押是债权担保的重要方式,动产质押属于质押的一种最主要的方式。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并以该动产作为债权担保的一种法律制度。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但在实践中,汽车消费贷款的质押是以权利质押为主。根据《担保法》第75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㈠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包单、提单;㈡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㈢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㈣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目前,办理汽车消费贷款质押的大多是以凭证或国库券、金融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以及贷款方出具的个人存单作为质押。

3、第三方保证贷款

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指企事业法人单位作为第三方的连带责任保证;另一种是指购车借款人在银行指定的保险机构办理机动车分期付款购车保证保险后,向银行申请分期支付购车贷款。

二、汽车消费贷款中可能遇到的风险

1、金融风险

贯穿于汽车消费贷款的全过程,对于银行方来说,最大的风险是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如借款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疾病、事故、死亡等和担保人发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并、重组、解散、破产等影响借款人、担保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的情况;借款人或担保人涉入诉讼、监管等由国家行政或司法机关宣布的对其财产的没收及其处分权的限制,或存在这种情况发生的威胁。

2、贸易风险

从订货谈判到试车验收都存在风险。虽然社会建立了相应的配套机构和防范措施,如运输保险、商品检验、商务仲裁等都对风险采取了防范和补救措施,但由于人们对风险的理解和认识程度不同,加上企事业单位管理经验不足等因素,这些手段未被完全运用,使得贸易风险依然存在。

3、经济环境风险

环境的变化会对汽车消费贷款产生风险。社会经济秩序和政策的稳定性、产业结构的布局、经济发展态势、地方政府的关注程度都是汽车消费贷款产生风险的经济环境因素。

4、产品市场风险

汽车消费贷款,要了解该型汽车产品的销售、市场占有率、占有能力、产品市场的发展趋势、消费结构以及消费者的心态和消费能力。

5、不可抗力

有些风险不是人为的,属于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对于这种风险只能采取防范和补救措施,出现问题时,争取把风险降到最低点。

6、经营管理风险

如指导方针战略错误、目标的错误理解,方案的错误以及管理失误等无法正常经营的风险。

7、法律风险

可能被或承担法律的或合同的责任。银行金融机构的汽车消费贷款还存在抵押权与法定优先权相冲突的风险。汽车消费贷款抵押权是基于商业银行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的担保物权,它的成立并非源于法律规定,其受偿顺序只能屈居法定优先权之后。二者一旦相遇,将会导致商业银行的汽车消费抵押权无法实现,从而导致债权悬空。法定优先权主要包括:税收优先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职工安置费优先权、建设工程款优先权、留置优先权等。

三、汽车消费贷款风险的管理

1、加强适格借款人的管理

借款人信誉的优劣,收入来源是否稳定,经济实力的强弱直接关系汽车消费贷款的安全性。个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必须具备: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具有稳定的职业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的能力,信誉良好;③能够提供有效的抵押物或质物,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个人或企事业单位作为保证人;④能够支付首期贷款;⑤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②在贷款人指定的银行存有不低于规定数额的首期购车款;③有贷款人认可的担保;④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应对汽车消费贷款的借款人的完税情况、抵押物情况、建设工程款的结算情况深入了解。在借款人申请阶段,必须要求借款人提供完税凭证及相应的建设工程款支付凭证,必要时可直接向税务部门调查了解借款人的纳税情况,并要求借款人先行完税,再接受抵押。

2、加强对借款比例的管理

以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或保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首期付款额不少于购车款的20%,借款比例最高不超过80%。

以所购车辆或其他不动产抵押申请贷款的,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30%,借款额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70%。

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保险公司除外),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40%,借款额最高不超过购车款的60%。

3、加强对贷款支付方式的管理

贷款必须保证购车专用,并且经银行转帐处理。借款人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在贷款期限内,贷款人应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和收入状况以及抵押物保管状况进行监督。借款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将抵押物出售、出租、出借、转让、变换、赠与、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押物的均属违约。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或处置抵押物,并有权向借款人或担保人追索由此而造成的损失或发生的费用。

4、加强对汽车消费贷款担保的管理

以抵押形式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借款人在获得贷款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1条、第42条的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借款人以所购汽车作为抵押物的,应以该车的价值金额抵押。

借款人应当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办理所购车辆的保险,保险期限应不短于贷款期限。在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毁,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提供其他担保,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保证人失去保证能力、保证人破产或保证人分立的,借款人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并重新提供担保,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5、加强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的管理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①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②借款人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或资料,可能或已经造成贷款人损失的;③未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挪作他用的;④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⑤未经贷款人同意,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新设置抵押、质押的;⑥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的;⑦用于抵押、质押的财产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或保证人因意外情况不能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未按要求重新落实抵押、质押或保证的。

同时,明确借款人连续3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并且担保人未代借款人履行偿还欠款义务的,贷款人有权终止借款合同,并向借款人、担保人追偿,或依法处分抵押物。实践中,在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合同后,共同向有管辖权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借款合同公证,明确借款人如不履行还款义务,且累计3个月未能按期如数还款,贷款人有权向公证机关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有关费用,包括公证费、执行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消费贷款论文篇4

【关键词】 汽车消费信贷; 不完全信息; 动态博弈

自从2007年以来,我国的汽车金融市场逐步回暖,各大商业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竞相发放汽车消费贷款,促进了汽车的消费,拉动了内需。然而,贷款个人在借贷过程中的违约行为却给汽车消费信贷业务造成了不小的风险,使违约风险成为各大商业银行及汽车金融公司发展个人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中不可忽视的风险之一,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汽车消费信贷的发展。因此,本文将运用博弈理论,通过建立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对我国现阶段汽车消费信贷市场中交易双方的博弈情况进行分析,进而提出控制汽车消费信贷违约风险、完善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建议。

一、博弈理论概述

博弈理论发展至今,经历了合作博弈论与非合作博弈论两个阶段。合作博弈是指博弈的参与人在博弈的过程当中达成一个有约束力的协议,博弈双方按照协议行动,争取利益最大化。合作博弈中最具代表性的理论有纳什(Nash)和夏普里(Shapley)分别于1950年、1953年先后提出的“讨价还价”模型,以及吉利斯(Gillies)和夏普里于1953年提出的“核”(core)概念等。在合作博弈论发展至鼎盛的同时,非合作博弈论也开始创立。纳什在1950年和1951年连续发表了两篇关于非合作博弈的重要文章,塔克(Tucker)在1950年定义了“囚徒困境”(prisoners’ dilemma),二人的研究揭开了现代非合作博弈论研究的序幕。随后,泽尔腾将纳什均衡的概念引入动态分析,海萨尼则把不完全信息引入博弈论的研究中,二人对非合作博弈理论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到80年代初,克瑞普斯(Kreps)和威尔逊(Wilson)提出了动态不完全信息博弈理论,至此,博弈论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理论体系。现如今,博弈论研究的一般是非合作博弈,而极少研究合作博弈了。

在非合作博弈理论中,参与人并不能在博弈的过程中达成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协议。根据研究角度的不同可以对非合作博弈进行不同的划分。第一个角度是参与人行动的先后顺序。根据参与人行动的先后顺序,可以将非合作博弈划分为静态博弈和动态博弈。静态博弈是指博弈中参与人同时选择行动,或者虽然非同时行动但后行动者并不知道前一行动者采取了什么具体行动,从而使博弈过程是静态的博弈;动态博弈是指参与人的行动有先后顺序,且先行动者的行动能够被后行动者观察到,使后行动者能根据先行动者的决策调整自己的策略的博弈。第二个角度是参与人对其对手的特征、战略、支付函数等信息的认知。根据参与人对其对手信息的认知程度的不同,可以将非合作博弈划分为完全信息博弈和不完全信息博弈。完全信息博弈是指每一个参与人对其他所有参与人的信息都有准确、完整认识的博弈;不完全信息博弈是指参与人不能准确、完整地认识其他参与人的信息博弈。将以上两个角度结合起来,就可以将非合作博弈划分为四类,分别是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完全信息动态博弈、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这也是目前各种博弈研究的基本划分类型。由以上叙述可知,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指的是参与人不能准确、完整地掌握对手的信息,而各个参与人的行动有先后顺序的博弈,在这种博弈中,先行动者的行为可以被后行动者观察到且会对后行动者的行为产生影响,后行动者会根据先行动者的行为选择自己的策略,以图最大化自身的效用。

在现实生活中,汽车消费信贷是一个动态的贷款过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分别是贷款阶段和还款阶段,信贷的参与人分别是贷款机构和个人消费者。在贷款阶段,个人消费者提出贷款申请,贷款机构通过对个人消费者的还款能力、还款意愿、违约风险等方面的分析选择发放或不发放贷款,同时规定,若个人消费者发生违约情况,贷款机构是否会追究违约人或者会采取何种程度的追究措施,这些规定将会成为影响下一个阶段参与者行为的重要信息;到还款阶段,个人消费者会根据贷款机构对违约行为的追究程度决定还款或者不还款,对于不还款的个人,贷款机构可以选择追究责任或者不追究责任,至此,汽车消费信贷过程全部结束。在整个信贷过程中,贷款机构不能完全地、准确地掌握个人消费者的还款能力及意愿等方面的信息,也不能够及时地、准确地判断个人消费者还款能力及意愿的改变情况,因此汽车消费信贷的整个过程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这些情况决定了汽车消费信贷过程是一个不完全信息的动态博弈过程,也因此决定了可以采用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对汽车消费信贷的博弈情况进行分析。

二、汽车消费信贷研究的综述

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起步较晚,在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底出台《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后才正式发展起来,由于国内关于汽车消费信贷的研究与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紧密相关,所以,国内学者也仅于1998年底才开始对汽车消费信贷的研究。

在初始阶段,国内对汽车消费信贷的研究仅限于探讨如何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以及发展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如杨健(1999)提出,汽车消费信贷将会是商业银行发展的新机遇,但商业银行要发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也会面临诸如抵押担保、信用评估、贷款保险及款项结算等问题,因而该业务对于我国商业银行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只有有效地控制相应的风险,才能利用这一机遇提高银行效益。高跃生(2000)则在其《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发展的障碍与对策》一文中指出了我国商业银行发展汽车消费信贷所面临的六大现实障碍,并对此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随后,国内学者对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状况和存在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研究,比如贾怀东(2004)认为,从1998年起,我国的汽车消费信贷一直处于试验和摸索阶段,尽管其发展空间十分广阔,但由于存在承贷能力不足、社会保障制度不全、风险防范机制缺失、税费繁多等制约因素,需要通过提高居民收入水平、建立个人信用评估体系、成立专业的汽车金融服务机构等系列措施发展汽车消费信贷。

2004年后,国内学者开始关注汽车消费信贷风险控制的问题,研究重点逐步转向汽车消费信贷风险分析和风险防范等方面。比如王伟华(2004)认为,各个商业银行为争取汽车消费信贷市场份额而过度放松贷款条件、降低贷款门槛的无序竞争行为给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带来了十大风险,商业银行应该从人员及制度安排上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规范,才能降低风险。而王志伟(2005)则分析了汽车消费信贷中的违约问题,指出了造成汽车消费信贷违约风险大大增加的两个主要原因――汽车市场结构和价格发生变化、制度不健全和法律约束不到位等,并提出完善抵押担保制度、贷款内控制度、个人信用征信制度以及违约追偿制度的风险防范建议。

除了对汽车消费信贷的风险防范等问题进行研究外,国内部分学者也陆续尝试从博弈的角度对汽车消费信贷市场中各个参与主体的行为进行分析。如巴曙松、王超(2005)对汽车消费信贷中金融机构与消费者的博弈行为进行了分析,认为博弈双方的焦点在于对贷款利率的设计与选择,以及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和可执行的程度,通过建立模型分析了完全信息和非完全信息情况下的博弈情况并得出相应的均衡结果,从而提出了促使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健康运行的五个建议。郭敏(2006)则运用博弈论对银行和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个人在信贷交易中的行为进行了分析,解释了个人汽车消费信贷高违约率和坏账率以及银行惜贷少贷的原因。刘金山、余吉韬(2007)则通过分析“直客式”和“间客式”两种汽车信贷模式弈双方的行为,比较了两种模式的优劣点,并分别提出了两种模式下规范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发展的政策建议。徐昊逊(2010)则通过对汽车消费信贷利益价值链中的多方利益主体,即消费者、汽车经销商、银行、保险公司在整个利益价值链中的两两博弈行为进行分析,从多方博弈的角度揭示了我国汽车消费信贷业务风险居高不下的原因,并为我国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提出了相关的建议。尽管国内学者对汽车消费信贷博弈分析的角度各异,但尚缺乏从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的角度对信贷博弈双方的行为进行深入研究,从而缺乏对博弈过程中不对称信息所造成的影响的考虑。此本文将考虑信息的不对称对博弈策略的影响,分析博弈过程中双方行为对汽车消费信贷违约风险的影响,从而提出控制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风险、规范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建议。

三、博弈模型的前提假设

鉴于当前阶段下,商业银行仍是汽车消费贷款主要的发放者,各汽车金融公司虽在近年来也快速发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但其发放的贷款额仍占汽车消费信贷总额的较小部分,因此,为简化博弈模型,本文将集中分析银行与贷款个人之间的博弈行为。为建立博弈模型,首先需要对现实进行简化并作出以下假设:

假设1:博弈的双方为银行和希望获得汽车贷款的消费者,双方都是理性经济人并且是风险规避者,双方的行为都以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为目标,具体来说,就是银行要在一定的风险水平下获取最大的收益,消费者个人要在一定的贷款成本下获取最大化的效用。

假设2:博弈双方的信息是不对称的。申请贷款的个人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银行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因为个人十分清楚自身的收入状况、还款能力以及还款意愿等信息,而银行却不能轻易地、精确地、完全地获得这些信息。

假设3:该博弈是一个动态博弈。也就是说,博弈的行动有先后次序,一方先行动,另一方在观察了先行者的行动后从中获得相关信息并修正自己的判断然后再作出行动。由于后行动者能够从先行动者的行为里获得相应信息,而先行动者也十分清楚这一点,因而先行动者就会有意识地采取措施揭示或掩盖自己的真实情况,这一点在汽车消费信贷中就表现为申请人会努力掩盖自己的收入状况、负债状况、还款意愿等私人信息中的不良信息。

假设4:双方都清楚自己的支付函数,并且都知道,如果申请贷款的个人违约,个人将会遭受信用损失,而银行如若进行追究,也是有成本的。

假设5:假定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性还款,并且不考虑汽车折旧等其他因素,银行有两种策略,即发放贷款或不发放贷款;获得贷款的个人也有两种策略,即到期按照约定偿还贷款或到期不偿还贷款。另外,还需要考虑个人还款能力的变动情况,分为个人收入稳定或增加以及个人收入减少两种情况。

四、博弈模型的建立

为了简化分析,在建立模型并且分析博弈行为的过程中,只考虑消费者申请贷款的情况,而忽略不申请贷款的情况,因为不申请贷款的情况不具备分析意义。在作出以上五个前提假设后,可以建立如图1所示的博弈模型,其中,括号里的字母m代表某个策略中银行的效用,字母n代表某个策略中个人的效用。

根据图1的博弈树可以将整个博弈过程归纳为以下几点:

1.个人向银行提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请求,银行通过审核申请者提交的资料对申请者的收入水平、资信状况、偿债能力等方面作出判断,并决定是否对其发放贷款。

2.在不考虑申请人的申请成本以及银行审核成本的前提下,如果银行经过审核及分析后,不予放款,则博弈双方的效用均为0,博弈结束。

3.如果银行决定发放贷款,则接下来将由获得贷款的个人决定是否按时按量归还贷款。此时,需要考虑借款期限内个人的收入变动情况,即还款能力的变动情况。

(1)当个人的收入维持稳定状态或有所增加,也就是偿债能力没有减弱时,如果按约定还款,则博弈双方的效用为(m1,n1)。如果不还款,则博弈的结果取决于银行是否对其进行追究。若银行对个人进行追究,比如诉诸法律或者处置抵押品等,则博弈双方的效用为(m2,n2);若银行不追究,则双方的效用为(m3,n3)。

(2)当个人的收入减少,即偿债能力减弱或者偿债意愿降低时,如果个人依旧履约还款,则双方的效用为(m1,n11)。如果获得贷款的个人到期不还款,而银行又对其进行追究的话,双方的效用就为(m4,n4);如若银行不追究,则双方的效用为(m3,n33)。

个人收入一旦减少,还款就更加不易,如果个人到期履约还款或者被追究还款之后,个人的效用将会比个人收入维持稳定状态或有所增加时的效用低,银行采取追究措施并追得款项后的效用也会降低,因此有:n1>n11,n2>n4,m2>m4。

假定银行进行追究时产生的成本为C1,个人违约(即到期不偿还贷款或者不全额偿还贷款)时产生的信用损失成本为C2,则m2、m4与C1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n2、n3、n4、n33与C2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

五、博弈模型的分析

从模型中各个参数之间的关系可以看出:当追究成本C1越大时,银行追回款项后的效用m2、m4就越小;当个人违约造成的信用损失C2越大时,个人的效用n2、n3、n4、n33就越小。

假设个人收入维持稳定状态或收入增加的概率是p1,收入减少的概率是(1-p1);到期后个人履行合约偿还贷款的概率是p2,不偿还贷款的概率是(1-p2);在个人不还款的情况下银行进行追究的概率是p3,不追究的概率是(1-p3)。其中,0≤p1≤1,0≤p2≤1,0≤p3≤1。

对于银行来说,追究的效用为:

U1=p1(1-p2)p3m2+(1-p1)(1-p2)p3m4

不追究的效用为:

U2=p1(1-p2)(1-p3)m3+(1-p1)(1-p2)(1-p3)m3

=(1-p2)(1-p3)m3

对于获得贷款的个人来说,履行合约还款的效用为:

u1=p1p2n1+(1-p1)p2n11

到期不还款的效用为:

u2=p1(1-p2)[p3n2+(1-p3)n3]+(1-p1)(1-p2)[p3n4

+(1-p3)n33]

从上述效用分析可以看出,当U1≥U2时,银行选择对不按约定还款的个人进行追究;反之,则不追究。又由于0≤p1≤1,0≤P3≤1,0≤(1-P1)≤1,0≤(1-P2)≤1,m2、m4与C1呈负相关关系,因此,U1与C1呈负相关关系。显然,U2与C1是不相关的。所以,追究成本越小,银行进行追究的效用就越大,面对贷款个人违约的情况,银行就更有可能采取追究措施。相反,如果追究成本越大,银行进行追究的效用就越小,甚至可能小于不追究的效用,这时,银行采取追究措施的可能性就不大。由此也可以引申出降低银行贷款损失的重要方法之一就是创造或改变主、客观条件使追究成本降低,提高追回款项的可能性。

另外,在对个人效用的分析中也可以看出,当还款的效用大于欠款的效用,即u1≥u2时,个人会选择履行合约,按时还款;反之,则贷款的个人不会按合约要求还款。由于0≤p1≤1,0≤p3≤1,0≤(1-p1)≤1,0≤(1-p2)≤1,0

≤(1-p3)≤1,n2、n3、n4、n33与C2之间呈负相关关系,所以u2与C2之间呈负相关关系。而u1又是与C2无关的,因此,信用损失成本C2越小,则u2越大,甚至可能大于u1,那么获得贷款的个人就越有可能不偿还贷款。相反,如果还款的效用大于欠款的效用,或者是不还款将遭受巨大的信用损失,那么,个人按照合约按时还款的激励就越大,也就越可能履行合约。

六、结论与建议

从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理论上说,要促使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健康运行并增加市场交易双方的效用,可以分别从增加个人违约成本以及降低银行追究成本两方面着手。

然而,在现实中,导致个人违约、银行追究成本高昂的因素是复杂的,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说,信用体系不完备、法律法规不健全、银行贷款管理不完善、抵押物处置渠道不通畅等因素是产生大量汽车消费不良贷款的主要原因,也是导致个人违约、增加银行追究成本的主要原因。

个人信用体系的不完备,使银行在贷前审查的阶段中很难了解客户真实的信用状况,使银行在决定是否发放贷款时处于严重的信息劣势状态,从而增加了发放汽车消费贷款的风险。

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尤其是缺乏具有很强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法律法规,使得不按期偿还贷款的个人没有受到合理的约束和惩罚,就更加剧了汽车消费信贷的信用风险。另外,法规的不健全还使得银行在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出现问题时不能很好地寻求法律的帮助。

银行贷款管理的不完善,尤其是贷前审查、贷后跟踪、及时处理抵押物等内控机制的不完善,加剧了汽车消费信贷的操作风险。

处置抵押物的渠道不畅通,使得银行通过对违约个人采取追究措施追回的汽车不能很好地进行处置,无形中增加了银行的追究成本。

因此,要完善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必须发展及完善个人信用体系;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改善汽车消费信贷的制度环境;提高汽车消费信贷的专业化管理水平,加强银行的内部管理,加强风险控制以及拓宽抵押物处置渠道,降低银行的追究成本和处置不良贷款的成本。只有这样,才能一方面提高人们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积极性,促进汽车消费,拉动经济增长;另一方面促进银行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提升银行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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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巴曙松,王超.汽车消费信贷市场:风险控制与博弈分析[J].金融管理研究,2005(8).

消费贷款论文篇5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住房价格对居民消费的作用机理——基于中国城市和居民微观数据的研究”(71073090/G0306)

作者简介:杨赞(1968-),女,四川成都人,副教授,经济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房地产经济与金融研究。Email:zanyang@tsinghuaeducn

摘要:本文基于全生命期家庭效用最大化的抵押贷款需求理论,分析了居民住房抵押贷款选择行为,并应用中国城镇住户调查微观样本数据,建立二元选择模型和Tobit模型,实证测试了家庭住房抵押贷款选择和贷款总量与住房消费、非住房消费、家庭的社会经济微观特征,以及贷款和储蓄利率等宏观因素的关系。研究发现,住房消费和家庭收入是决定家庭是否选择抵押贷款及抵押贷款需求量多少的重要因素,家庭的转移收入和借入收入对抵押贷款有抑制作用,家庭倾向于依赖其他资金来源进行住房消费,从而减少了对住房抵押贷款的需求。

关键词:住房抵押贷款;二元选择模型;微观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24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3)01006006

一、引言

自1992年中国开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以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余额迅速增长。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统计数据,截至2009年底,全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余额高达476万亿元,是1998年的近100倍,并且在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中所占的比重达到1190%。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在居民消费信贷总量中所占比例也超过了75%(数据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房地产贷款部分)。虽然如此,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体系仍然处于起步阶段。2008年中国消费金融现状及投资者教育的调查数据显示,拥有住房家庭的未偿付抵押贷款余额在家庭总资产中仅占不到10%,然而从家庭的收入和储蓄水平来看尚不足以支付市场价格的商品住房,相对于住房市场的价格水平和成交量,住房金融体系严重滞后速发展的住房市场。

国内学者樊向前和戴国海从家庭预期收入的不确定性、传统的消费观念以及信贷体系尚未发展完善等方面进行了分析。但是目前国内利用微观数据分析家庭住房抵押贷款行为的研究很少,多数研究只是基于定性的分析判断,或利用宏观数据进行研究。很多西方学者研究了住房抵押贷款选择和需求以及其影响因素,并采用微观数据进行实证分析,主要着眼于制度因素如税收改革、利率、还款方式、家庭微观特征等因素对购房者抵押贷款行为的影响。因此,对于我国家庭抵押贷款行为的微观研究十分必要,需要分析家庭结构、收入来源和职业、教育等微观因素对抵押贷款行为的影响,可以由此揭示中国居民住房抵押贷款的行为特征,并为我国发展住房金融市场和推进住房抵押贷款在普通家庭中的实施提供实证参考。

二、文献回顾

国外很多研究从家庭的微观特征出发,分析微观因素对抵押贷款选择的影响,主要反映在不同特征的家庭对于住房消费和住房金融观念的差异上。Ling和Mcgill运用美国住户调查数据评估了住房抵押贷款的债务负担,认为更大的债务负担往往是和住宅面积、家庭收入水平、家庭流动性和其他一些人口统计变量相关的[1]。Crook 运用美国消费金融调查数据,通过家庭住房抵押贷款债务负担函数进行实证分析,发现家庭成员的年龄、收入、人口规模、就业情况等变量与他们对未来信贷利率和住房收益率的预期是显著相关的[2]。Worthington建立二元Logit选择模型进一步探讨了自住住房家庭和投资住房家庭的不同抵押贷款需求行为及其影响因素[3]。

Brueckner基于家庭生命周期效用最大化理论,研究发现,除了储蓄和信贷利率等理性选择因素,抵押贷款需求的差异来源于流动性约束 [4]。流动性约束和收入的不确定性影响家庭对抵押贷款的分期偿还能力和偿还方式。基于流动性约束假设,西方的研究较多地集中在税收、利率、还款方式等因素对抵押贷款需求的影响,以及住房抵押贷款方式的选择上。Leece基于1986年英国消费调查的微观数据,通过截断回归(截断回归是一种受限因变量模型,因变量由于受到某种干扰仅有一部分是连续变量)方法分别分析了标准年度还款贷款方式与“气球贷”还款方式这两种抵押贷款选择,证明了流动性、家庭资产结构和使用成本(user cost)是家庭选择不同还款方式的主要决定因素[5]。Brueckner和Follain通过对ARM家庭与FRM家庭的数据比较,得出利率周期波动等因素对抵押贷款需求的影响[6]。

关于收入的不确定性对抵押贷款的影响,Ortalo-Magne 和Rady将研究着眼于家庭支付住房消费(特指购房款)的其他来源,年轻贷款者的抵押贷款需求更加受到家庭网络、亲友的馈赠等转移性收入来源的影响,这与我国的情况有相同之处[7]。美国和英国的一些学者例如Engelhardta和Mayer也发现转移财富对抵押贷款的需求有显著影响,受到流动性约束的家庭对馈赠收入的依赖程度更高,然而他们证明了在美国世代间的财富转移并不足以使家庭有能力支付住房首付款和抵押贷款[8]。

国内学者对于住房抵押贷款需求的研究较少,研究主要着眼于包括住房抵押贷款的居民消费信贷的宏观研究,例如,方秋燕通过时间序列数据测定了居民收入与抵押贷款余额的关系,反映出收入与抵押贷款的正相关性[9]。其他研究着眼于范围更广的居民消费信贷行为特征,而不仅限于住房抵押贷款,例如罗楚亮、樊向前和戴国海,他们通过宏观数据的实证分析发现收入的不确定性和流动性约束是影响家庭消费和信贷行为的主要因素[10-11]。

国外现有文献对抵押贷款需求的各方面有着较详尽的分析,也反映出国外住房金融体系发展较深入,抵押贷款工具形式更为多样。在我国关于居民抵押贷款行为的分析尚未有较深入的研究,关于居民消费行为的研究也揭示了住房信贷发展迟缓的现状,而我国与西方国家的住房体系和金融体系均有较大差异,因此需要从微观层面对影响我国居民抵押贷款行为的因素进行分析。

三、抵押贷款需求理论基础

家庭在预算约束下,综合考虑住房消费、非住房消费以及未来的家庭财富,最大化家庭的效用。家庭未来的财富多少取决于家庭最初的财富、金融投资收益和住房资产价格潜在的增值。而不同的理论分析的差异在于处理流动性约束以及不确定性因素的方式。

Brueckner和Follain对家庭融资理论的阐述为抵押贷款需求的实证分析奠定了基础。根据其理论,家庭通过选择非住房消费C、住房消费H、其他金融资产Be(包括储蓄、风险金融投资等)和住房抵押贷款M,使家庭预期可获得的效用最大化,效用函数等于家庭由住房消费和非住房消费所获得的效用和在未来的预期财富所获得效用[6]。

在这样的条件约束下,首先,家庭决定非住房消费C、住房消费H和抵押贷款债务额度M,该解决方案隐含了首付款(即住房权益资产)的额度Eh=PhH-M。内生变量C、H和M取决于家庭的偏好和一系列外生变量,包括初始财富、收入、房价、非住房消费的价格水平等。如果抵押贷款成本小于消费信贷(其他债务融资手段如消费贷款)成本并且小于权益资产的成本(Be的收益水平),家庭会尽可能多地选择抵押贷款,反之家庭则不愿意选择住房抵押贷款融资。考虑不确定性的条件下(住房消费、非住房消费和收益率都是不确定的)。Brueckner和Follain 定量分析了等弹性效用方程,但是发现许多基本的分析结果与确定性条件下的抵押贷款需求类似[6]。

一般消费理论假定消费者不存在流动性约束,消费者可以通过借贷平滑各期的消费以达到一生效用最大化,但现实经济活动中,消费者可能会面临流动性约束,即被迫减少即期消费,以保证其基本的消费需求。流动性约束越强,消费者越难通过借贷平滑各期的消费,即期消费减少越多[12]。例如,购房家庭在购房当期需要支付大量的购房款,如果无法通过足量的借贷来平滑消费,那么家庭即面临流动性约束,会减少当前的消费。如果家庭不存在流动性约束,那么一单位借贷收入的边际成本则是借贷成本与储蓄收益(包括其他权益资产投资)的差。在流动性约束下,家庭的抵押贷款决策与上述理论会产生偏差,家庭不能在效用最大化的目标下进行理性选择,尤其是对于家庭总资产有限和较为年轻的首次购房者,每期的住房抵押贷款支出会压缩家庭的非住房消费 [6]。

四、我国居民抵押贷款需求实证研究

1模型设定及基本假设

根据上述理论分析,可以发现如果储蓄利率与贷款利率的大小关系确定时,从家庭效用最大化角度来说,理性的抵押贷款需求有可能是0或者100;但是受到信贷配给的限制和家庭不确定性预期因素的影响,居民的实际抵押贷款需求与其均衡的需求量可能存在差异。因此本文首先通过Probit二元选择模型分析居民抵押贷款的选择行为;其次通过Tobit截归模型分析家庭购房时抵押贷款需求量的影响因素即:

针对中国金融市场和居民消费特征,本研究通过实证分析验证以下假设:

(1) 家庭是否选择抵押贷款与是否能够获得亲戚、朋友的馈赠与资助有关。很多年轻人在购房时更多地依靠上代人的财富转移,而不是抵押贷款,因此我们选择家庭收入中的捐赠收入和借入款为解释变量。

(2)由于家庭对自身未来收入预期的不确定性,使得职业对于家庭是否选择抵押贷款可能有影响,稳定有保障职业类型的家庭不会担心自己在未来不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

(3)是否能够获得住房公积金对家庭抵押贷款的选择会有较大影响,因为公积金贷款的利率较普通商业贷款低很多(约2个百分点),并且也小于5年期以上的定期存款利率(近1个百分点)。因此理性决策下家庭应该会选择住房公积金利率下的抵押贷款。

除了上述需要验证的假设,我们还引入控制变量的影响,包括家庭购买住房当年的抵押贷款利率和储蓄利率、购买住房总价、其他未偿还贷款、购房时间、地区等变量和家庭人口结构等。

2数据描述

本文采用2002—2009年我国城镇居民住户调查的微观样本数据,数据内容涵盖了全国9个省及直辖市家庭以及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城镇居民家庭的现金收入和非现金收入、城镇居民家庭的消费支出的详细数据,样本数量每年约为17 000多个。

本研究所采用的样本是从2002—2009年的样本数据中,将每一年当年有购房支出大于零(可认为在当年有购房行为)的家庭提取出来共有 2 440个,剔出个别有问题的样本(购房总金额小于3 000元和购房总金额小于抵押贷款金额的问题样本),其中选择贷款的家庭为431个。通过当年的家庭收入支出和家庭人口统计特征等变量,分析这些家庭在购房时抵押贷款选择的影响因素。表1中列出了样本家庭观测值的分布。

所有购房家庭中选择抵押贷款的比例为1766%。专科以上学历的家庭选择抵押贷款的比例更高,其中专科、大学本科和研究生学历的户主家庭贷款比例分别为204%、212%和222%,高于所有样本的抵押贷款平均率;有国有经济单位职工的购房家庭中,选择抵押贷款的比例为1954%,没有国有经济单位职工的购房家庭中,选择抵押贷款比例较小,为124%;从住房资产来看,有第二套以上住房的家庭选择抵押贷款的比例较高,为242%。另外,较高收入的家庭选择抵押贷款的比例更高,而是否有住房公积金对家庭是否抵押贷款影响很大;从地区划分来看,东部地区的家庭相对于中部和西部更不愿选择抵押贷款。

3实证结果分析

本文对以上解释变量分别选择Probit选择模型和Tobit模型进行回归,得到回归结果如表2所示。

从家庭收入来源来看,工资收入对是否选择抵押贷款的影响并不显著(Probit模型回归结果),而对抵押贷款需求量的多少有较为显著的影响(Tobit模型回归结果),并且与抵押贷款需求量呈现正相关关系,说明稳定的工资收入是家庭分期偿还抵押贷款的一个条件。工资收入与抵押贷款额度有关,而与是否选择贷款无关。进一步分析其他类型的收入发现,转移收入、财产性收入、出售财产所得收入以及其他借贷收入对家庭是否选择贷款和抵押贷款量都有显著影响。

转移收入对于家庭的抵押贷款行为有显著性负的影响,进一步对购房家庭的转移收入来源的分析发现,除了养老金外,家庭的捐赠收入和提取住房公积金收入占转移收入的比例最高,分别为1645%和1730%,最高额的捐赠收入和住房公积金收入均达到20万元以上,说明家庭在购房过程中从亲友馈赠途径筹集购房款或首付款的现象很多,这种现象在我国十分普遍,尤其是年轻家庭在购房过程中从上一代获得首付款资助是我国特有的一种购房模式。

另外,购房家庭的出售财物收入对于家庭选择抵押贷款也有显著的负的影响,其中出售住房收入所占比例很高,达到接近99%,平均值达到6万元以上,且样本中506个家庭(占样本总量近1/4)都有出售财物收入,说明样本家庭中处于改善住房需求而更换住房的家庭很多,并且出售原有住房成为购房资金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借贷收入(不含住房抵押贷款收入)来源来看,提取储蓄存款是借贷收入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储蓄存款原本就是购房家庭购房资金的一个重要来源,也说明购房是家庭储蓄的重要目的之一。借入款也占借贷收入的重要部分,占借贷收入的1478%,说明购房家庭也会寻求借款方式筹集购房款,相较于抵押贷款方式,家庭更愿意通过其他形式筹集资金,这说明中国家庭的住房信贷观念尚不成熟,住房抵押贷款市场也尚未发展完善,不能充分满足有借贷资金需求的家庭。

是否能够获得住房公积金对家庭是否选择抵押贷款有显著影响,其原因在于采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会较市场利率偏低,并且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作为购房首付款,大大减轻了家庭的住房消费负担,对有住房公积金家庭进一步分析发现,在241个有公积金收入的样本家庭中,家庭成员中有国有经济单位工作者的有206个,没有国有经济单位工作者的为35个,说明国有经济单位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更有保障,家庭采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能性更高。另外有住房公积金家庭的可支配收入水平大于没有住房公积金家庭的可支配收入水平均值。

从其他控制变量来看,住房消费总量对住房抵押贷款的影响十分显著,反映了住房价格越高,家庭就越难以完全承担购房款,需要通过抵押贷款的形式购房,这与西方的研究结论类似。当年的储蓄会由于家庭选择抵押贷款和购房支出而下降,而家庭购房当年的消费与住房抵押贷款则无明显关系。户主的世代和年龄对是否选择抵押贷款和抵押贷款的需求量均有显著影响,其中1941—1950年、1950—1960年、1960—1970年这三个世代的家庭对抵押贷款的需求逐级上升,并且年龄越大,家庭越不易选择抵押贷款,这可能会解释为随着年龄的上升,家庭的财富积累逐步增加,家庭就会尽量减少抵押贷款的额度甚至不选择贷款,另外也会表现为不同世代的人群对住房信贷的观念和认识存在差异,中国传统观念并不提倡过度消费和借贷消费。地区差异因素对抵押贷款选择也有显著影响,表现为东部地区家庭更加不愿意选择抵押贷款,西部地区家庭更愿意选择抵押贷款,原因可能在于东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居民收入较高,支付住房首付款的能力较高。时间变量对家庭抵押贷款的选择影响不显著,说明中国居民对宏观经济变化和利率变动的反映很不敏感,与西方国家抵押贷款需求与利率水平显著相关不同,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利率由政策而非市场决定,采用浮动利率形式且区域之间无利率差异。

五、结论

本文基于抵押贷款需求理论建立二元选择模型和截断回归模型对家庭抵押贷款选择和需求进行实证分析,发现了中国居民抵押贷款行为与抵押贷款理论和西方研究的相似和差异。

与西方经典理论和实证研究类似,住房消费、家庭收入是决定家庭是否选择抵押贷款的重要因素:住房总价越昂贵家庭便越容易选择抵押贷款;家庭在购房时工资收入的多少并不会显著影响家庭的抵押贷款决策,而是会利用其他收入来源来减少抵押贷款;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是家庭是否进行抵押贷款的重要条件。与西方实证研究不同的是,我国居民的住房抵押贷款需求并未受到储蓄利率与信贷利率的影响,宏观经济因素的影响也不明显。

研究发现我国居民的抵押贷款需求并不大,这与日益严重的可支付能力相矛盾,因此金融市场的发展应该与保障家庭住房可支付能力的相关政策相互适应、相互协调。一方面,需要逐步转变居民的信贷观念,另一方面也需要通过抵押贷款工具的多样化、信贷补贴政策等鼓励居民进行抵押贷款购房,例如美国联邦住房管理局为符合标准的住房抵押贷款提供保险,降低首付款的比例、延长还款期限。英国的住房贷款利率较低,政府对住房抵押贷款实行免税政策,因此金融机构可以用较低的利率向居民提供贷款,从而减轻了借款人的利息负担,刺激了居民贷款购房。住房抵押贷款的利率根据通货膨胀和市场利率的变化进行调整。这些抵押贷款政策对于改进居民的住房支付能力有重要意义,我国的住房金融体系需要根据自身特点,借鉴西方经验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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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贷款论文篇6

关键词:消费信贷;商业银行;信用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2(4)-0085-04

近年来陕西省消费信贷市场空间不断拓展,住房信贷、汽车信贷、耐用消费品信贷、助学信贷等业务获得迅速发展。2010年末,陕西省各项贷款余额为76574.5亿元,消费信贷余额达8076.9亿元,占各项贷款的12.6%。随着消费贷款规模的不断扩大,消费信贷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也逐步暴露出来,结构不平衡情况愈发凸显,如何控制消费信贷的风险,促进消费信贷良性发展,已成为经济发展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一、消费信贷基本理论与意义

(一)持久收入假定理论

持久收入理论是由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弗里德曼提出。他认为居民消费不取决于现期收入的绝对水平,也不取决于现期收入和以前最高收入的关系,而是取决于居民的持久收入。持久收入理论将居民收入分为持久收入和暂时收入,持久收入是指在相当长时间里可以得到的收入,是一种长期平均的预期内得到的收入,一般用过去几年的平均收入来表示。暂时收入是指在短期内得到的收入,是一种暂时性偶然的收入。弗里德曼认为只有持久收入才能影响人们的消费。

消费者是根据其一生的收入来安排其现期支出的,若预期未来收入向好,就会减少现期储蓄倾向,增加现期消费支出。若现期收入不能满足现期消费支出时,便可借助消费信贷来弥补。因此,从经济效用最大化的角度看,理性的经济人应该而且必然会从持久收入出发,在一生的较长时间范围内安排消费支出,使得自身的消费与恒久收入相匹配,从而获得最大的收入效用。实现个人收入效用最大化的路径就是消费信贷。

(二)生命周期消费理论

生命周期消费理论由美国经济学家弗朗科·莫迪利安尼提出。该理论认为人们在特定时期的消费并不是与当期可支配收入相联系的。一般地,年轻人收入偏低,消费支出超过收入;步入壮年后,收入逐渐增加,此时收入大于支出,一方面可以偿还年轻时欠下的债务,另一方面积攒收入用于养老;一旦老年退休,收入下降,支出又会超过收入。人在年轻时收入较低,消费需求相对旺盛,导致收入与消费需求错位,解决错位的最好办法就是采取消费信贷。随着日后收入增多,正好可以用增长的收入偿还昔日的债务。生命周期理论在发达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实践,产生了针对性极强的消费信贷类型-递增偿还贷款。

(三)发展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的主要作用和意义

1、发展消费信贷有利于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在后金融危机时代,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到拉动国内需求的重要性,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需求将主要来源于国内需求的增长,而在国内需求中,消费需求最为重要。如果消费需求上不去,投资需求也很难上去,或者即使投资需求上去了,没有消费需求的支撑,投资需求也难以持久。为此,要调整投资和消费关系,进一步提高消费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在刺激消费需求的过程中,大力发展消费信贷是一个重要手段。发展消费信贷可以把居民“储蓄-消费-生产”的自我积累型消费转变为以消费信贷为支撑的适度超前性消费,人们不是有了需求才进行消费,而是创造有效需求,使人们在现有条件下无法达到的需求提前得到满足,促进消费结构进一步升级,这样来说,消费信贷支持消费,实质上就是支持生产,支持经济发展。

2、消费信贷有助于延长经济繁荣周期。市场经济以利益为驱动机制,通过看不见的手来调整经济的运行。但是这种机制又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一方面在利益杠杆的导向下生产以市场需求为目标,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与消费的矛盾经常表现为社会化的大生产与有效需求相对不足之间的矛盾,即表现为有购买力的消费需求滞后于生产的发展,其极端形式是爆发以产品相对过剩为特点的经济危机。这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过程中普遍的规律性的现象。消费信贷能够增加消费者购买力,进而刺激社会需求帮助实现社会总供求均衡,缓解因有效需求不足造成的经济危机,有助于延长一个经济周期中繁荣期的持续时间。

二、陕西省消费信贷发展现状及问题分析

陕西各金融机构陆续开办了个人住房贷款、汽车消费贷款、信用卡、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和助学贷款等消费信贷业务。目前,陕西省消费信贷余额为8000余亿元,占各项贷款的比重12.6%。消费信贷余额占GDP的比重为10.3%。消费信贷的增长,对住宅建设、装潢、建材、钢铁、化工、交通运输、汽车制造等相关行业和产业的连锁启动和增长,进而推动经济增长所发挥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陕西消费信贷初步形成了以住房按揭贷款为主体、信用卡透支、汽车消费贷款、综合消费贷款、教育助学贷款等多种贷款品种组成的贷款业务体系。从消费领域看, 拓宽到住房、汽车、助学、医疗、旅游和耐用消费等多个领域; 信贷工具方面,有信用卡、存单质押、国库券质押等多种方式; 贷款期限也有不同程度的放宽, 从一年短期到20 年中长期贷款不等;同时贷款保证方式方面, 保险贷款合作方式有较大幅度上升,占比在12%左右。但不可否认的是,也同时存在不少问题与不足,主要有:

消费贷款论文篇7

论我国发展消费信贷的相关问题及法律对策

2. 毕业论文选题来源、价值和目标:

消费信贷作为一种消费形式在我国虽然刚刚起步,但在国外却早已非常流行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消费信贷首先在美国兴起。二战后,西方一些国家的商业银行为了有效运用资金,增加利润收入,将贷款逐步从生产领域扩大到消费领域,使消费信贷成为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业务,并得到了迅速发展,消费信贷业务的收益也成为各大商业银行的重要利润来源。在我国,“量入为出”的消费观念十分盛行,所以,许多中国人都还是“零信用”记录。尽管在有些大城市人们的信用观念正在发生变化、已有相当一部分人突破了自己的“零信用”记录,但是,大多数人仍然对贷款消费持谨慎态度。

为了刺激消费、扩大内需,我国已将发展个人消费信贷提上了经济工作的议事日程,作为消费信贷参与者的商业银行和商品销售方也纷纷做出了积极的反应,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消费信贷的商业措施,但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规范消费信贷活动和调整消费信贷关系的全国性法律。当前我国调整消费信贷的规范性文件,层次较低,如《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12月12日)、《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5]220号)《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1日起实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职工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92年9月23日)、《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3月2日)等,这些“管理办法”和“指导意见”均未达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层次。当前城乡消费信贷业务的迅速发展,呼唤我国消费信贷法尽快出台,为城乡金融机构和有关商业企业拓展消费信贷业务,扩大国内消费需求,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与法制环境。

本文分析消费信贷的产生与发展,研究我国消费信贷的发展概况、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试图从营造有利于消费信贷发展的宏观环境、加强消费信贷管理、特别是在健全和完善消费信贷立法等几个方面寻找促进我国消费信贷稳健发展的途径。

3. 毕业论文工作内容:

1 查找现有文字资料

2 对开展消费信贷工作的商业银行、商品销售单位以及已经采用信贷方式进行消费的个人进行调查,了解在实际生活中使用消费信贷时所遇到的问题。

4. 进度计划:

预计用20周完成毕业论文,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第1——2周:查找资料,初步确定论文题目;

第3周:与老师商讨,确定论文题目;

第4周

第5周:完成开提报告及论文大纲交老师批阅;

第6——11周:依据论文大纲完成论文一稿交老师批阅;

第12——13周:完成论文二稿

交老师批阅;

第14——15周:翻译相关英文资料;

第16——17周:完成论文三稿;

第18——19周:完成相关论文简介、答辩提纲等;

第20周:定稿打印。

5. 主要参考文献、资料:

1 谢渡扬主编:《消费信贷指南》,地震出版社,2019.7

2 李世谦主编:《信用消费》,经济管理出版社,2019.6

3 曾益:《关于国有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的思考》,《投资与研究》,2019.第2期

4 邱尚启:《消费信贷的风险与防范》,《金融时报》,2019.2.17

5 《上海消费信贷形势喜人》,《国际金融报》,2019.2.1

6 周雯霞、吴振华:《消费信贷利国利民,提速发展正当其时》,《中国城市金融》,1999.第6期

7 赵辉:《美国的住房信贷运行机制》,《现代商业银行》,2019.第1期

8 叶永刚、邓亚平:《西方发达国家的消费信贷及其发展》,《理论与实践》,2019(20)

9 尹世杰:《我国当前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几个问题》,《消费经济》,2019(1)

10 白玉玲:《论健全消费信贷法制》,《财经理论与实践》,2019(1)

11 刘锡平主编:《消费信贷指南》,湖南人民出版社,2019.8

12 粟勤:《消费信贷》,中国审计出版社,2019.1

13 王伯栋:《铺就消费信贷的绿色通道》,《中国金融》,2019.第11期

14 莫正宁:《借鉴外国成功经验发展我国消费信贷》,《金融理论与实践》,2019.第4期

15周显志:《消费信用立法初论》,《财经理论与实践》,1997,1

消费贷款论文篇8

关键词:消费信用 现状 风险 防范措施

一、前言

当前,我国信用市场发展很快,但是一些问题也不断暴露。为了提高居民消费信用风险防范,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对存在问题进行规范,本文将进行分析。

二、我国信用消费的现状

我国消费信用经济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势头强劲。从2005年到2010年,中国的消费信贷余额以平均每年29%的速度增长,截至2013年底,消费性贷款余额为12.97万亿元,占各项贷款余额的18.04%,无论其规模还是占比都有明显提升,初步形成了以住房按揭贷款为主体,信用卡贷款、汽车消费贷款、综合消费贷款等多种贷款品种组成的消费信贷体系。然而不得不承认的是,我国消费信贷总体规模仍然有限,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表示,目前我国消费信贷仅占贷款总量的10%左右,扣除住房贷款的消费贷款仅占贷款总量的1%~2%,相比于美国扣除住房贷款的消费贷款约占25%的比例,我国消费信贷的发展空间巨大。

三、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分析

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是指借款人、证券发行人或交易对方因种种原因,不愿或无力履行合同条件而构成违约,致使银行、投资者或交易对方遭受损失的可能性。除了开发商或销售商恶意套现风险,最主要的还是个人信用风险。在现实世界中,由于不对称的信息和不完全的监督,使人们在市场交易中常常会有把利益内在化,同时把成本和费用外在化与逃避经济责任的行为。在个人信用消费贷款市场中,银行往往不能准确判断借款人的信用程度、借款用途、未来发展、偿还概率等。随着个人信用贷款的逐渐发展,这些潜藏的信用风险必然逐渐暴露出来。据统计我国商业银行每年因客户的失信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几千个亿。

2.管理风险

管理风险是指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由于不健全的管理体制,滞后的管理信息系统,对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管理水平不高、管理经验不足、缺乏相应风险防范意识,风险管理能力的管理人员违规操作,盲目发放贷款,造成的不良贷款增加的风险。

3.市场风险

消费贷款大多数采用财产抵押方式,但是由于市场变化,会导致抵押物贬值。汽车,住房等抵押物都有可能面临着价格下跌的风险。个人消费信贷作为零售业务,它有客户分散,单笔贷款数额小,操作环节多,业务量大,交易成本高等典型特点。其风险表现为个人消费信贷中如果出现不良贷款,因我国消费信贷法制体系不健全,商品交易二级市场也不完善,商业银行欲将抵押品变现需经过层层环节重重收费,造成商业银行财力、物力及人力的耗费,使单笔贷款盈利缩减或出现亏损,致使贷款抵押起不了应有的作用。特别是市场中的行业风险、区域性风险影响极大,由于这部分人行业风险意识薄弱,基本不会对行业风险和区域风险进行预测和防范,由此市场风险就转嫁到了银行。

四、完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对策

1.转变消费者消费观念

当消费者对自己未来收入预期较乐观时,他们对负债消费的信心和能力才会增强。为此,我国首先要保持经济快速、健康的发展,提高就业率,并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能够覆盖所有城镇居民,只有这样,才能消除消费者的后顾之忧。同时,有关部门还要加大宣传力度,运用媒体等方式向群众普及信贷政策及相关金融知识,鼓励和引导人民群众尝试适度超前消费,逐步提高居民的信用消费水平,用政策来调整市场,用贴近消费者需求的产品满足消费者的需要,营造出一个良好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大环境。

2.建立权威的个人资信评估体系

首先,应设立专门的资信评估机构。该机构可由人民银行进行业务指导,能有权调阅各商业银行资料,出具的资信评级结论各商业银行均可通用,并适用于一切个人消费信贷领域。还要进行实时跟踪,一旦发现不良信用记录,随时调整其个人信用等级;其次,完善个人信用计算机联网查询系统。将可证明、解释和查询的个人信用资料以编码进行存储,当个人要向银行提供自己信用情况时。资信评估机构可通过编码查询资料,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最后,建立个人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将目前以现金为主的个人收支改为以个人银行账户转账收支为主。这样,银行对个人货币和非货币资产就可通过转账和税收确认,从而就能够全面掌握个人收入情况和到期偿付能力,使评估更加合理、准确。

3.完善银行自身经营管理制度

银行应完善消费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建立起一套消费信贷风险预警机制,加强贷前评估和贷后跟踪监督,及时掌握借款人情况,对有不良记录或不能按时偿还贷款的人,应列入“黑名单”,并加大追讨力度,拒绝再次贷款。还要从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几个环节明确职责,规范操作。银行内部还可建立具体办理消费信贷业务的专门机构,对员工进行定期培训,建立完善的考核机制。同时,可以建立消费信贷审批委员会,作为发放消费信贷的最终决策机构,做到审贷分离,形成平衡制约机制,以明确责任,更好防范信贷风险。

4.实现个人消费信贷产品多元化和大众化

首先,应针对不同消费群体,创新消费信贷的品种。如今,个人资金周转贷款、个人债务重组贷款、带有购买期权的租卖契约式消费信贷等在我国基本还处于空白状态。虽然一些消费信贷已在我国开始试行,但像信用卡消费贷款的功能等开发深度远远不够,银行应与商家密切配合,积极发展信用卡信贷。政府相关部门及商业银行还要密切配合,进一步拓展信用卡清算系统,扩大信用卡适用范围,优化信用卡消费环境。商业银行应结合我国消费者特点,针对不同消费群体制定出不同贷款品种,并研究、探索出这些品种在我国可行的发放模式和风险控制模式,尽快完善我国消费信贷体系。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信用产品的丰富,规模将不断扩张。针对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我们更需要引导他们提高风险的辨别,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使消费信用关系更加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龙游洋.我国消费信贷的现状及问题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09,08(17):14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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