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期刊服务咨询,发表咨询:400-808-1701 订阅咨询:400-808-1721

拆迁办公室工作计划8篇

时间:2022-06-14 07:27:20

拆迁办公室工作计划

拆迁办公室工作计划篇1

自去年元月我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实施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城中村改造和拆迁工作进展较快,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进一步强化政府在城中村改造中的主导作用,增强辖区政府的责任意识,按照“市政府主导、区级政府实施、规划审批先行、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规范“一村一案”改造模式,切实推进城中村改造规范有序、健康快速开展,现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严格程序,强化规划

城中村改造项目由辖区政府向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进行初审,经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

加强规划管理,凡列入年度城中村改造计划的,必须先行制定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市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城市规划并结合政府相关政策规定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后,由辖区政府组织制定土地利用方案和规划方案,报市土地、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批准后的规划和土地利用方案作为城中村改造的基本条件。

二、规范模式,依规改造

辖区政府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批准的规划及土地利用方案,制定“一村一案”拆迁安置方案。拆迁安置标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规划方案制定,每户总回迁面积原则不超过300平方米。拆迁安置方案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区政府同意后,报市拆迁管理办公室批准和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备案,由辖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三、拓宽渠道,灵活安置

鼓励各城中村采取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

(一)现房安置。辖区政府作为城中村改造的一级开发单位,或由辖区政府委托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一级开发单位实施一级开发、二级联动的模式进行改造。由一级开发单位在市内购买现房对被拆迁居民进行安置,不再向其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原地回迁安置。被拆迁居民原地回迁安置的,每户安置不超过140平方米住房一套。

(三)货币补偿安置。按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结合现房安置和回迁安置房屋面积进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按应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上浮20%计算。

被拆迁居民使用货币补偿款在一年内购买房屋的,可以按有关规定享受省政府契税减免的政策。

四、政府主导,统一实施

(一)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资金可以利用市政府提供的资金,也可以由开发单位负责解决,包干到区政府统一使用。

(二)各区政府作为辖区城中村改造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监督城中村“一村一案”的制定、表决、论证、批准全过程;负责拆迁的组织、实施;负责帮助办理回迁居民楼土地、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负责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社会稳定工作。

(三)各区政府要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统一领导辖区的城中村改造工作。

五、用好土地,保障权益

(一)土地出让一律采用招拍挂的方式。一级开发单位没有竞得土地出让权的,除拆迁成本外,给予10%的利润。

(二)在制定规划方案时,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留足一定的经营性用房,优先保证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生活和养老保险。

(三)对在城中村改造中符合发放宅基地条件而没有发放宅基地的居民,可自愿在回迁区域内按建安工程造价购买一套住房。

六、完善手续,加快进度

(一)前期城中村改造“一村一案”已经区政府同意,市拆迁管理办公室批准,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备案,且有拆迁进展的城中村,2009年3月底前办完开工手续的,仍按原拆迁安置方案执行;没有按时办结的,一律停工。列入2009年改造计划的,必须办结开工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二)各区政府成立专门机构负责跑办城中村回迁楼开工前各项手续。

(三)2009年城中村改造的重点是主街主路两侧、城市中心区域特别是“四横六纵”及二环路以内成片区域的城中村。对准备工作比较充分、条件比较成熟、能够在短期内整体改造的城中村优先列入改造计划。

(四)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村民回迁楼建设,保证2008年拆迁的居民在2010年前回迁入住。回迁楼竣工验收合格后,市财政支付土地净收益的10%给各区政府。

七、强化监管,规范市场

拆迁办公室工作计划篇2

一、规范拆迁管理行为

(一)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实行属地负责制,各镇、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工作,区公安、规划、财政、发改委、建设、国土、房管、物价、民政、工商、税务、市容管理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保障顺利进行。

(二)拆迁人应根据拆迁预评估报告,按规定向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交纳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后方可实施房屋拆迁。城建重点工程、土地储备项目及重大拆迁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专储资金不低于50%。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专项储存专储资金,依照与拆迁人、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设立专门帐号进行监管,同时接6768

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拆迁人严格执行协议,保证专储资金的安全。

(三)拆迁评估机构的选定,按照《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四)区拆迁主管部门及房地产评估机构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的动态监管,实行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和业绩考核制度。凡因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的过错延长拆迁期限的,一律不得承接新的服务项目,并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五)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住宅房屋破门(窗)开店改为经营用房的,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凡列入旧城改造计划的“棚户区”范围内的房屋,区有关部门原则上不予办理房屋改、扩建,户口迁入及房屋分户等手续。

拆迁过程中弄虚作假、蓄意骗取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二、完善拆迁补偿政策

(一)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拆迁许可颁发之日止,不满五年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增加补偿金额。具体标准为拆迁房屋评估额的15%。住宅房屋的竣工日期,以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日期为准。

(二)被拆迁人(含公房承租人)只有一处住房且实际居住,拆迁补偿款达不到最低补偿标准的,经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公示、核准,按照*区城区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最低3.6万元予以补偿。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最低标准6970

将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变化进行调整并公布。

(三)被认定为经济特困(享受城市低保)的被拆迁人,拆迁补偿款低于3.6万元的,可以选择获得最低补偿款3.6万元后自行解决住房,也可以选择由拆迁人使用拆迁补偿款异地购买成套使用面积不小于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最小户型面积标准的房屋予以安置。

(四)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非住宅房屋,认定为商业营业用房:

1、具有合法的商业营业用房批准文件;

2、持续按照商业用地纳税。

商业营业用房采取路线价法或市场比较法评估,不能采取上述方法的,可以采取收益法进行评估;土地性质为出让的,评估时根据土地出让协议剩余使用年限比例扣除土地出让金增值部分;土地性质为划拨的,评估时按照规定扣除土地出让金增值部分的40%。非营利性的科教、文化、卫生和社会公共福利性公益事业用房以及工交仓储用房采取成本法评估。

(五)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使用的,应当提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方可按照非住宅房屋予以补偿;不能提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经拆迁人现场核准后,按照以下方法予以评估补偿:

1、住宅楼一层(包括平房)改为非住宅房屋使用的

(1)1984年1月5日前持有营业执照并实际连续作为非住宅房屋使用的,参照同类非住宅房屋,按照收益法予以评估,依法需扣除土地出让金的,相应扣除土地出让金增值部分的40%。但拆迁补偿款不得超过同类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的2.5倍。

(2)1984年1月5日后取得营业执照并已持续营业一年以上的,参照同类非住宅房屋,按照收益法予以评估,依法需扣除土地出让金的,相应扣除土地出让金增值部分的40%后,按一定比例予以补偿:1至5年(含本数,下同)为60%,6至10年为70%,11至15年为80%,16年以上为90%。但拆迁补偿款不得高于同类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的2倍。

2、二层及二层以上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使用的,按照住宅房屋予以评估补偿安置。

3、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使用,被拆迁人要求产权调换安置的,一律按住宅房屋予以安置。

三、加强拆迁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推进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和推进拆迁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推进全区的拆迁工作。区推进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建设、规划、国土、监察、公安、民政、城管、环保、、法制、工商、税务及办事处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区推进拆迁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建设局,配备专职人员,在区推进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市拆迁和国土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各镇、办事处相应成立推进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和推进拆迁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推进本辖区的拆迁工作。

(一)区推进拆迁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负责审查拟定本区内拆迁年度计划;

7172

2、协调解决拆迁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3、依法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4、督促检查拆迁计划落实情况;

5、依法查处拆迁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二)各镇、办事处推进拆迁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承担区政府投资的市政重点工程拆迁、收储地块拆迁和区政府审定的其他拆迁任务;

2、接受拆迁主体委托,做好房屋拆迁许可前的准备工作;

3、负责拆迁政策、法规宣传,做好拆迁动员工作;

4、负责组织召开协调会,协调拆迁矛盾:

5、配合做好拆迁的许可听证、裁决听证、行政强制拆迁听证及各类文书的送达等工作;

6、配合执行行政强制拆迁和做好强制拆迁善后工作;

7、负责处理本辖区内拆迁工作,做好被拆迁特困户的安置工作;

8、监督辖区内拆迁实施单位的拆迁行为,确保依法拆迁;

9、负责辖区内拆迁统计等其他日常工作。

拆迁办公室工作计划篇3

1、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走新型城镇化公路,通过拓宽改建,完善基础设施,增强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内涵,增加文化品位,使其达到亮化、美化、绿化、净化、人文化的和谐统一,彰显阴平民居风格,着力打造阴平古街,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目标任务:按照立足现实、完善功能的原则,依据县城总体规划,对以16米进行拓宽改建,完善供排水、电力、通讯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建筑风格、统一外观装饰,打造阴平古街,建设商业中心。

二、公路拆迁的范围

西起十字街,东至拱桥,公路全长510米。按16米红线控制实施公路拓改,拆除公路两侧单位和居民建筑物、附属物和构筑物。

三、实施步骤及计划

1、拆迁准备阶段:日完成方案设计,成本测算,实施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资金筹措,方案审批及规划审批,召开公路拓宽改建工作动员大会,县政府拆迁通告,培训工作人员,开展房地产评估,公示告知评估结果,复核评估结果,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广泛深入开展好政策宣传,耐心细致地做好拆迁动员等工作。

2、拆迁实施阶段: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发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实施房屋拆迁。

3、拆迁扫尾阶段:对拆迁区域个别不按政策履行搬迁义务、妨碍基础设施建设的被拆迁人,综合应用行政和法律手段,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抓好拆迁扫尾工作,确保公路拓宽改建工程如期开工建设。

4、工程建设阶段:按照规划设计全面开展公路硬化、绿化、亮化工程,供排水设备安装及被拆迁户的房屋重建工作。

四、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内容和程序

1、勘查评估。勘查评估工作是拆迁安置的基础性工作,县上成立勘查评估组开展评估工作,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房屋性质、面积、结构、区位进行认定,对涉拆房屋进行实地勘查、丈量、制作勘查记录,实地勘查结果由勘查评估工作人员与被拆迁人共同签字认可,归入拆迁档案。同时,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房屋补偿价格以评估报告为准。其余补偿部分以《公路公路拓宽改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为准,并按程序进行公示、复议和认定。

2、签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进行公证。

3、发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待前两项程序办理完结,由拆迁人一次性发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和搬迁补助费;采用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全拆户,由拆迁人进行产权调换和发放拆迁过渡安置费。

五、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公路拓宽改建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紧迫,同时又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城关镇和县直相关部门、驻文相关单位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公路拓宽改建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围绕大局,履职尽责,大打一场旧城改造的攻坚战。同时,公路拓宽改建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公路拓宽改建工程中的具体指挥、组织和协调工作。

2、明确责任,精心组织。为进一步靠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任务,公路拓宽改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一室八组”即:领导小组办公室、宣传报道组、政策法规及法律援助组、勘查评估组、接待及纠纷调处组、补偿安置组、监督监察组、规划建设组、治安保障组。办公室和各工作组要按照责任分工,精心组织,相互配合,确保拆迁拓改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

3、严明纪律,遵守制度。公路拓宽改建工作是当前整个城市建设工作的焦点、热点和难点问题,公路拓宽改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一包三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要站在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以对工作高度负责的态度,以饱满的工作热情投入公路拓宽改建的全过程,认真落实“七项制度”(即:公示制度、接待制度、联系帮扶制度、责任承诺制度、举报查处制度、法律援助制度、拆迁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五统一”(即统一口径、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解释、统一做法)和“三不乱”(即:不乱开口子、不乱批条子、不乱批方案),顾大局,识大体,守纪律,耐心细致地做好被拆迁群众的思想工作,确保任务落实。

拆迁办公室工作计划篇4

1、坚持确保工程建设需要的原则。创造一切条件,克服一切困难,用最短时间完成征地拆迁任务,满足工程施工条件。

2、坚持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合理确定铁路补偿安置办法,兼顾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

3、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按照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注重原则性与实际性相结合,妥善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保证平稳顺利开展工作。

4、坚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的原则。实行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标准、程序、结果全过程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工作任务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沿线乡镇,要以做好铁路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为已任,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县铁路征地拆迁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作目标,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按期完成。

1、铁路征地拆迁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和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室具体办理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各项手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征地拆迁办公室,通过乡镇发放给各村和农户,拆迁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铁路征地拆迁办公室直接发放到所有权人。

2、征地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林业局负责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联系并履行审批手续,会同相关部门和乡镇、村民委员会确定征地数量、地类和权属等,分别与各村签定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3、房屋拆迁工作由征地拆迁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拆迁公司完成。

4、被拆迁人新建房屋的宅基地及各项手续由县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和沿线各乡镇协调解决。

5、河道占用、水利设施迁移工作由县水利电力局负责。

6、占用电力设施的拆迁工作由吉林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分公司负责。

7、沿线文物发掘保护工作由县文体局负责。

8、征地拆迁基础资料、各项前期准备和协调指导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项工作,由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

9、执行政策规定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县监察局负责。

10、征地拆迁和建设期间的治安管理工作由县公安局负责。

11、群众上访接待工作由所在乡镇政府负责,相关政策规定解释由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突发性群体上访事件由县局和公安局共同负责。

12、对沿线有恶意投资的及拆迁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的由县纪检监察、检查机关负责调查处理。

三、征地补偿

1、征用集体土地

(1)土地补偿费

旱田670元/亩×8倍,水田(园田)1200元/亩×9倍。

(2)土地安置费

旱田670元/亩×15倍,水田(园田)1200元/亩×15倍。

涉及青苗按一年产值标准补偿。

2、征用林地

(1)林地、林木的补偿依据林业规划设计院的调查文件与各权属单位签定占用林地协议进行补偿。

(2)个人承包及一次性买断的林地按林业部门有关规定或承包合同执行。

3、住房宅基地按有收益的土地补偿标准计算,每户最高为330平方米,多余面积按旱田标准计算补偿。

被拆迁的农业户新建房屋所需的宅基地由所在地乡镇和村民委员会解决。宅基地面积每户为270—330平方米。被拆迁的非农业户(在村规划区范围内的)由乡镇、村民委员会统一协调,有偿解决宅基地。

4、临时占地

取料场、拌和场和施工便道临时占地,按年产值和实际占用年限另外加一年地力损失计算补偿,由施工单位负责表土复原,土地平整,达到复垦的要求。对需要向已承包的荒山取料时,终止承包合同,按承包年限和承包额折算补偿费。

5、土地类别以有效证件为依据。

四、房屋及附属物拆迁

按*县2009年房屋拆迁指示价上限执行,实施过程中可上下浮动15%。

(一)房屋拆迁

楼房结构:1150元/㎡六成新以下为900元/㎡

砖混结构:900元/㎡六成新以下为700元/㎡

砖瓦结构:850元/㎡六成新以下为650元/㎡

土木结构:700元/㎡六成新以下为500元/㎡

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成新度和房内设施评估价格进行补偿,由房主自己负责拆除,拆除旧料归己。

(二)自建住人附属房屋

1、砖混结构400元/㎡

2、砖木结构300元/㎡

3、坯瓦结构200元/㎡

(三)附属物拆迁

1、电话迁移:80元/部

2、有线电视:200元/部

3、营业性用电、生产动力电的供用电线路迁移及补偿(须持有用电许可执照和初装正式发票及其他相关手续),按拆迁时供电部门的规定办理。

4、砖房:100元/㎡

5、砖围墙(高1.5以上):150元/m

6、菜窖按建筑面积(砖石结构):50元/㎡

7、板厕所:50元/个

8、砖木厕所:300元/个

9、手压井:500元/口

10、畜棚:200元/个

11、板仓房:30元/㎡

12、土房:60元/㎡

(四)农村农民地上物补偿价格

1、塑料大棚:6元/㎡

2、砖砼温室大棚:12元/㎡

3、各类蔬菜:5元/㎡

4、园内贝母:按每平方米计算验斤、按当时市场收购价格给予一个栽培期补偿(按每平方米抽样平均计算)。

5、草莓:5元/㎡

6、各类树木补偿:按每株行距、间距为1.2米计算

(1)各类果树:已达至产果龄的每棵50元。未达到产果龄的,每棵10元。

(2)其它各类树木:

胸径5公分以下(不含5公分):10元/株

胸径5—10公分(不含10公分):20元/株

胸径10—20公分(不含20公分):30元/株

胸径20—30公分(不含30公分):40元/株

胸径30公分以上:50元/株

(3)当年插的苗木不在补偿范围之内。

(五)水库、池塘:按修建工程量计算补偿。

(六)电力、电汛、广电:按工程改造审定后的预算进行补偿(必要时实行招投标)。

(七)坟迁移每座300元。

五、林下经济作物补偿

1、对林下经济作物补偿由拆迁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组织专家认定,按照实际情况和市场价格提出合理的补偿价格,经拆迁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认定后签定协议进行补偿,如果被补偿方不同意评估结果,可至法院裁决。

2、对被占用的林下经济作物给予所有权人补偿后,其被占用的林下经济作物由拆迁领导小组根据季节和经济作物的生长特点,以及工程进度要求决定处置方案。

对在征地范围内恶意投资的,按国家法律规定不予补偿。

六、优惠政策

1、主房达成拆迁协议并在10日内完成拆迁的奖励300元,15日内完成房屋及地上附属物拆迁的每户再奖励500元。

2、优先办理农业拆迁户异地建房的各种手续,相关部门在拆迁户集中区现场办公、一站式服务。缓收农业拆迁户异地建房耕地占用税;免收办理房照涉及的规划、国土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只收房照和土地使用证工本费。

七、工作要求

1、各乡镇、各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自觉服从、服务于铁路的项目建设,工作中不允许为了部门和局部利益,出现梗阻现象。

2、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挂帅,落实专人具体负责,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做好被拆迁户安置及新建房屋宅基地选址等工作。要善于化解矛盾和问题,按时完成任务。

3、县国土、林业部门,要积极协调上级主管部门,及时履行审批手续,并争取按收费的下限标准上缴费用。

拆迁办公室工作计划篇5

1坚持确保工程建设需要的原则。创造一切条件,克服一切困难,用最短时间完成征地拆迁任务,满足工程施工条件。

2坚持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合理确定铁路补偿安置办法,兼顾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

3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按照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注重原则性与实际性相结合,妥善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保证平稳顺利开展工作。

4坚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的原则。实行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标准、程序、结果全过程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工作任务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沿线乡镇,要以做好铁路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为已任,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县铁路征地拆迁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作目标,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按期完成。

1铁路征地拆迁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和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室具体办理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各项手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征地拆迁办公室,通过乡镇发放给各村和农户,拆迁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铁路征地拆迁办公室直接发放到所有权人。

2征地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林业局负责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联系并履行审批手续,会同相关部门和乡镇、村民委员会确定征地数量、地类和权属等,分别与各村签定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3房屋拆迁工作由征地拆迁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拆迁公司完成。

4被拆迁人新建房屋的宅基地及各项手续由县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和沿线各乡镇协调解决。

5河道占用、水利设施迁移工作由县水利电力局负责。

6占用电力设施的拆迁工作由吉林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分公司负责。

7沿线文物发掘保护工作由县文体局负责。

8征地拆迁基础资料、各项前期准备和协调指导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项工作,由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

9执行政策规定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县监察局负责。

10征地拆迁和建设期间的治安管理工作由县公安局负责。

11群众上访接待工作由所在乡镇政府负责,相关政策规定解释由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突发性群体上访事件由县局和公安局共同负责。

12对沿线有恶意投资的及拆迁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的由县纪检监察、检查机关负责调查处理。

三、征地补偿

1征用集体土地

1土地补偿费

旱田670元/亩×8倍,水田(园田)1200元/亩×9倍。

2土地安置费

旱田670元/亩×15倍,水田(园田)1200元/亩×15倍。

涉及青苗按一年产值标准补偿。

2征用林地

1林地、林木的补偿依据林业规划设计院的调查文件与各权属单位签定占用林地协议进行补偿。

2个人承包及一次性买断的林地按林业部门有关规定或承包合同执行。

3住房宅基地按有收益的土地补偿标准计算,每户最高为330平方米,多余面积按旱田标准计算补偿。

被拆迁的农业户新建房屋所需的宅基地由所在地乡镇和村民委员会解决。宅基地面积每户为270330平方米。被拆迁的非农业户(村规划区范围内的由乡镇、村民委员会统一协调,有偿解决宅基地。

4临时占地

取料场、拌和场和施工便道临时占地,按年产值和实际占用年限另外加一年地力损失计算补偿,由施工单位负责表土复原,土地平整,达到复垦的要求。对需要向已承包的荒山取料时,终止承包合同,按承包年限和承包额折算补偿费。

5、土地类别以有效证件为依据。

四、房屋及附属物拆迁

按县年房屋拆迁指示价上限执行,实施过程中可上下浮动15%

(一)房屋拆迁

楼房结构:1150元/㎡六成新以下为900元/㎡

砖混结构:900元/㎡六成新以下为700元/㎡

砖瓦结构:850元/㎡六成新以下为650元/㎡

土木结构:700元/㎡六成新以下为500元/㎡

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成新度和房内设施评估价格进行补偿,由房主自己负责拆除,拆除旧料归己。

(二)自建住人附属房屋

1砖混结构400元/㎡

2砖木结构300元/㎡

3坯瓦结构200元/㎡

(三)附属物拆迁

1电话迁移:80元/部

2有线电视:200元/部

3营业性用电、生产动力电的供用电线路迁移及补偿(须持有用电许可执照和初装正式发票及其他相关手续)按拆迁时供电部门的规定办理。

4砖房:100元/㎡

5砖围墙高1.5以上150元/m

6菜窖按建筑面积(砖石结构)50元/㎡

7板厕所:50元/个

8砖木厕所:300元/个

9手压井:500元/口

10畜棚:200元/个

11板仓房:30元/㎡

12土房:60元/㎡

(四)农村农民地上物补偿价格

1塑料大棚:6元/㎡

2砖砼温室大棚:12元/㎡

3各类蔬菜:5元/㎡

4园内贝母:按每平方米计算验斤、按当时市场收购价格给予一个栽培期补偿(按每平方米抽样平均计算)

5草莓:5元/㎡

6各类树木补偿:按每株行距、间距为1.2米计算

1各类果树:已达至产果龄的每棵50元。未达到产果龄的每棵10元。

2其它各类树木:

胸径5公分以下(不含5公分)10元/株

胸径510公分(不含10公分)20元/株

胸径1020公分(不含20公分)30元/株

胸径2030公分(不含30公分)40元/株

胸径30公分以上:50元/株

3当年插的苗木不在补偿范围之内。

(五)水库、池塘:按修建工程量计算补偿。

(六)电力、电汛、广电:按工程改造审定后的预算进行补偿(必要时实行招投标)

(七)坟迁移每座300元。

五、林下经济作物补偿

1对林下经济作物补偿由拆迁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组织专家认定,按照实际情况和市场价格提出合理的补偿价格,经拆迁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认定后签定协议进行补偿,如果被补偿方不同意评估结果,可至法院裁决。

2对被占用的林下经济作物给予所有权人补偿后,其被占用的林下经济作物由拆迁领导小组根据季节和经济作物的生长特点,以及工程进度要求决定处置方案。

对在征地范围内恶意投资的按国家法律规定不予补偿。

六、优惠政策

1主房达成拆迁协议并在日内完成拆迁的奖励300元,日内完成房屋及地上附属物拆迁的每户再奖励500元。

2优先办理农业拆迁户异地建房的各种手续,相关部门在拆迁户集中区现场办公、一站式服务。缓收农业拆迁户异地建房耕地占用税;免收办理房照涉及的规划、国土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只收房照和土地使用证工本费。

七、工作要求

1各乡镇、各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自觉服从、服务于铁路的项目建设,工作中不允许为了部门和局部利益,出现梗阻现象。

2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挂帅,落实专人具体负责,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做好被拆迁户安置及新建房屋宅基地选址等工作。要善于化解矛盾和问题,按时完成任务。

3县国土、林业部门,要积极协调上级主管部门,及时履行审批手续,并争取按收费的下限标准上缴费用。

拆迁办公室工作计划篇6

全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发言

全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交办会交流材料

立足职能抓办理注重落实求满意

各位领导、同志们:

近年来,我局共收到市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260件,其中2004年为70件、2005年为90件、2006年为70件。从代表、委员们反映的问题看,主要涉及城市规划、城市基础设施和配套工程建设、城市拆迁改造、园林绿化建设、市政设施维护和房地产开发及物业管理等方面,这些问题都是老百姓关心的热点和焦点,也是当前我们建设部门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回顾近几年的办理工作,按照市人大和市政协提出的办理要求,我局着力抓了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严把认识关,提高办理工作责任感。对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我局党委一直都非常重视,每年都专门成立建议、提案办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由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和具体协调办理工作,并把办理工作纳入全系统各科室、单位的“一把手”工程,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办理组织网络。为了做好办理工作,让政府、领导放心,让代表、群众满意,我们始终强调把办理工作作为为老百姓谋利益,为政府分忧,让群众满意的一件大事来抓,充分认识到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凝聚了代表委员们的心血,是人民群众愿望意志的集中体现,高质量高标准地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是我们充分履行部门职能的重要职责,是为民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的具体体现,是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呼声的重要途径,也是树立部门良好形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的重要举措。每年在收到建议、提案后,我们都要把每一份代表建议、委员提案进行认真研读,掌握情况,充分了解代表、委员们的真实意愿,并进行认真梳理,分门别类,列出详细办理计划和工作日程。同时,及时组织召开相关科室、单位负责人会议,认真传达、学习全市建议、提案交办会精神,统一大家思想,提高大家对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使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把程序关,提高办理工作规范化。为了进一步提高办理效率和办理质量,我们从健全内部办理制度、打造高效办理平台、强化部门职能的途径出发,切实加大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考核力度。即在年初系统目标考核细则中,把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作为全系统各科室、单位一项重要考核指标纳入系统目标管理。局办公室在接到交办件后,根据职能分工,拟出具体承办意见,交由局长办公会通过,由各职能科室负责办理。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对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和组织协调工作,并把各单位办理建议、提案以及履行办理职责情况记录在案,在年终考核时予以严格兑现。同时,为了把每一件建议提案办好,我们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了六项办理制度:即接收建议、提案核实登记制度;提出拟办意见并责任到人制度;形成办理意见前主动与代表、委员共商解决办法或达成共识制度;组织会办、催办、查办、反馈制度;办理答复领导审定、签发制度;办理工作资料归档制度。近几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中,我们严格执行上述制度,保证了办理工作有条不紊、有序进行。

三、严把质量关,提高办理工作效能化。在办理建议、提案的实际操作中,我们始终坚持严格按照程序规定要求,努力在提高办理质量上做文章,在规范运作上下功夫,在解决问题上求实效。一方面抓效能,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办复完毕。对待每份建议提案,无论是主办,还是会办,我们坚持不怠慢、不拖拉,讲大局,负责任,从调查摸底、弄清实情,到和代表委员们见面、征求意见,再到组织力量、切实解决,做到了环环相扣、一着不让,缩短了办理时限,提高了办理效率。另一方面抓质量,确保反映问题得到圆满解决。在办理建议提案过程中,我们加强调查研究和组织协调,主动征求代表、委员和群众的意见,力求把代表、委员们反映的问题落实到位;同时切实加强跟踪督查和督促推动,督促相关科室、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落实,确保了办理质量和实效。

四、严把诚信关,提高办理工作兑现率。以诚信为本,是我们办理建议、提案工作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我们提高办理质量的根本之道。“有承诺,就必须有兑现”是我们建设部门办理工作贯穿始终的一条主线。为切实提高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兑现落实率,我们一是抓重点,全力解决好反映比较集中和涉及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议、提案。近年来,涉及城市规划设计管理方面的提案多达96件,约占40。对于反映如此集中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逐一进行了梳理、分析和落实。在城市总体规划上,我们邀请省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完成了第四轮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同时,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编制完成了兴化市绿地系统规划、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戴南—张郭小城市规划、43个试点村村庄规划、乌巾荡风景区规划、长安路广告整治规

划、长安路亮化设计、城市道路设计等各类控制性、修建性以及专项性规划。在具体规划设计上,我们组织自身力量,编制了近百项改造和新址规划、道路施工图设计,进一步提高了详细规划的覆盖率,为科学推进城市建设提供了依据。城市建设的一些重点项目也是代表、委员们关心的重点问题。针对这些建议、提案,我们结合城市建设实际及时将建设项目列入计划,提请市政府确定为年度重点城建目标,强力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和配套工程建设,一批新的市政公用设施相继建成并投入使用。近年来,城区道路新增道路里长42公里,新增道路面积110多万平方米,形成了七纵九横路网;供水管道新增里长33公里,日供水能力新增2.5万立方米;管道燃气已铺设管道43.8公里,供气到户5000户,燃气普及率达97.14;绿化新增面积240万平方米,人均公共绿地达5.9平方米,城区绿地率为16.20%,绿化覆盖率为18.63%。二是理热点,着力塑造好部门形象。随着城建步伐的加快,旧城改造问题逐步成为市民关心的一个热点问题。近年来,我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拆迁政策,推进依法拆迁、人性化拆迁和规范化拆迁,不断提高拆迁补偿的透明度,通过货币安置、原区域回迁安置、经济适用房安置、解困房安置和异地安置等5种安置方式,合理补偿和安置被拆迁户,有力推动了城市拆迁工作。近年,拆迁了长安路沿线、英武路沿线等18个地段,共拆迁房屋面积54.6万m2,搬迁11268余户,安置低保户350户。为了改善住房结构供应体系,切实关注拆迁地段弱势群体,新建经济适用房和解困安置房近4.4万平方米。三是解难点,竭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办成事。城市后街背巷、下水道维修,窨井盖补缺也是代表、委员常提到的一个热点问题。为更好地落实此类建议、提案,为民办实事,我局近年来切实加大市政设施维修改造力度,仅07年就修补路面30处589平方米、维修栏杆231.6米、路牙40处264米、补缺窨井盖300只、修补人行道112处3868.67平方米。今年,我局在市政设施管理上又有了新的举措,一是以关注民生为第一需要,强力推进后街背巷维修改造,确保于年底前完成762条后街背巷改造任务;二是本着“服务全天候、管理无缝隙、责任全覆盖”的原则,加快构建我市市政管理无缝隙覆盖,推进市政管理由原来粗放型管理向精细化管理过渡;三是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加快“12319”城建服务平台建设,畅通民生通道,架起政府与群众之间连心桥。

各位领导、同志们,近年来,在你们的关心和帮助下,我市建设事业不断做大、做强,城市综合环境质量不断做优、做美,城乡面貌发生了显著改变。在此,我谨代表市建设局对多年来一直高度关注城市建设事业发展,关心建设局工作的各位领导和代表、委员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在今后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中,我们建设职能部门将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市政协办公室的直接指导帮助下,继续加大依法办理的力度,不断总结办理经验,健全办理制度,提高办理质量,为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兴化发挥应有的作用。

《全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发言》来源于,欢迎阅读全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发言。

划、长安路亮化设计、城市道路设计等各类控制性、修建性以及专项性规划。在具体规划设计上,我们组织自身力量,编制了近百项改造和新址规划、道路施工图设计,进一步提高了详细规划的覆盖率,为科学推进城市建设提供了依据。城市建设的一些重点项目也是代表、委员们关心的重点问题。针对这些建议、提案,我们结合城市建设实际及时将建设项目列入计划,提请市政府确定为年度重点城建目标,强力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和配套工程建设,一批新的市政公用设施相继建成并投入使用。近年来,城区道路新增道路里长42公里,新增道路面积110多万平方米,形成了七纵九横路网;供水管道新增里长33公里,日供水能力新增2.5万立方米;管道燃气已铺设管道43.8公里,供气到户5000户,燃气普及率达97.14;绿化新增面积240万平方米,人均公共绿地达5.9平方米,城区绿地率为16.20%,绿化覆盖率为18.63%。二是理热点,着力塑造好部门形象。随着城建步伐的加快,旧城改造问题逐步成为市民关心的一个热点问题。近年来,我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拆迁政策,推进依法拆迁、人性化拆迁和规范化拆迁,不断提高拆迁补偿的透明度,通过货币安置、原区域回迁安置、经济适用房安置、解困房安置和异地安置等5种安置方式,合理补偿和安置被拆迁户,有力推动了城市拆迁工作。近年,拆迁了长安路沿线、英武路沿线等18个地段,共拆迁房屋面积54.6万m2,搬迁11268余户,安置低保户350户。为了改善住房结构供应体系,切实关注拆迁地段弱势群体,新建经济适用房和解困安置房近4.4万平方米。三是解难点,竭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办成事。城市后街背巷、下水道维修,窨井盖补缺也是代表、委员常提到的一个热点问题。为更好地落实此类建议、提案,为民办实事,我局近年来切实加大市政设施维修改造力度,仅07年就修补路面30处589平方米、维修栏杆231.6米、路牙40处264米、补缺窨井盖300只、修补人行道112处3868.67平方米。今年,我局在市政设施管理上又有了新的举措,一是以关注民生为第一需要,强力推进后街背巷维修改造,确保于年底前完成762条后街背巷改造任务;二是本着“服务全天候、管理无缝隙、责任全覆盖”的原则,加快构建我市市政管理无缝隙覆盖,推进市政管理由原来粗放型管理向精细化管理过渡;三是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加快“12319”城建服务平台建设,畅通民生通道,架起政府与群众之间连心桥。

拆迁办公室工作计划篇7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进程,切实改善城中村村民的居住环境,解决好城中村村民的长远生计问题,促进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借鉴外省市城中村改造的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城中村是指位于本市建成区内,但土地权属、户籍、行政管理体制仍然保留着农村模式或者由履行原村民委员会职能的股份制公司为组织形式,由成片农宅组成的村落或街区。

第三条通过城中村改造使原村庄或街区成为规划合理、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齐全、居住条件和环境改善、城市形象提升、村民就业岗位和经济收入增加,有利于城市管理的现代化居住社区。

第四条按照“政府主导、区级负责、市场运作、村民自愿、一村一案”的改造方针,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各区人民政府、高区管委会是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

(一)市政府职责:负责制定本市城中村改造的相关政策;审定全市城中村改造计划;按照城中村改造计划指导和协调各区人民政府、高区管委会及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国土资源、拆迁管理、房产管理等各职能部门工作。

(二)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职责:作为市政府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城中村改造计划,监督、指导各区、高区管委会城中村改造工作,审核已纳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确定城中村改造项目及宣传教育、调查研究工作、协调土地征用、规划审批、施工管理、产权登记等手续的办理,监督、考核评定各责任单位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业绩。

(三)各区人民政府、高区管委会职责:按照市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编制本辖区城中村改造计划;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制定本辖区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负责组织本辖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组织编制本辖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包括开发建设时序、规划方案、拆迁安置方案、生产经营用地安排、旧村拆除计划等内容),并报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高区管委会也应成立常设工作机构,明确责任领导和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落实相应的办公条件、通信、交通工具、拨付专项办公经费。(四)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建管理、拆迁管理、房产管理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对全市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进行相应的管理工作,明确城中村改造项目手续办理的责任领导、责任人、工作要求和办事时限,开辟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绿色通道”,特事特办,全力服务。

市人民政府将根据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对有关部门的考核情况,对工作业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对推诿扯皮、工作不力,严重影响城中村改造项目进程的,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条城中村改造可根据各村实际情况,在充分保证村民利益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以采取由村民委员会(股份制公司)组织实施改造,也可以村民委员会(股份制公司)由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联合实施改造等其他改造方式。

第二章申报程序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高区管委会每年12月10日之前将本辖区计划改造的城中村报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对符合条件的城中村进行审查,并上报市人民政府下达下年度全市城中村改造计划。

第七条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前,需由各区人民政府、高区管委会以正式文件方式上报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备案。改造项目备案资料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4+2”工作法会议记录、公示证明、开发商与村委会签订的正式开发协议、开发企业资信证明、开发保证金缴纳证明。

(二)编制的改造建设实施方案:

1.村庄基本情况:村庄四至、人口、户数、房屋建筑面积、非住宅建筑面积、改造用地情况、村集体经济收入等情况说明。

2.分期建设方案:整个村庄共分几期开发改造,每期开、竣工时间、开工面积、安置村民面积、开发销售面积。

3.拆迁安置办法:明确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村民安置楼房位置、楼房分配方法及旧村拆除办法。

4.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会议纪要。

5.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6.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证。

7.需提供开发公司的资料(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开发企业资质证书、银行资信证明、开发业绩证明)。

8.其他所需文件、资料。

第八条经审查批准同意实施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由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向项目实施单位发放《市城中村改造项目备案确认表》,项目实施单位持《市城中村改造项目备案确认表》和相关部门的缴费通知单到行政服务中心或相关部门办理缴费手续,享受本细则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九条未列入年度改造计划范围而确实具备改造条件的城中村,由辖区政府补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可按本细则要求进行改造,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条已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项目,从审批之日起2年内无实质性进展(未通过市土地资产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进行拆迁建设的),经区、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确认,取消该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不再享受各项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

第三章土地管理

第十一条城中村改造用地应纳入全市土地供应计划。除重大公益建设项目外,城中村现有土地应全部用于城中村改造,与城中村改造开发无关的项目不予审批。

第十二条城中村改造原则上应当利用原建设用地,不得占农用地,确需重选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直接用于安置村民的居住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用地,可按划拨方式或出让方式办理。用于公益事业和市政设施的用地按划拨方式办理。用于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应当按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取得土地。

第十四条城中村改造工程开工建设后,其土地出让金收益部分,扣除国家、省上解部分外,剩余部分全部返还各区人民政府或高区管委会,用于支持城中村改造。

第十五条建立对净地出让前介入城中村改造开发企业的补偿机制。对参与拆迁安置原村民的开发企业,若在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中未竟得该宗土地,由市人民政府从该宗土地出让收益中专项列支,补偿其前期投入的成本及利息支出。

第四章规划管理

第十六条城中村的改造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乡规划的统一管理,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城中村改造应将改造村庄可利用的所有土地(含建设用地和可以转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纳入该村整体改造的统一规划。

第十八条城中村改造建设规划应按照“功能第一、景观并重、经济实用、居住与就业统筹、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进行编制。有关住宅日照标准、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强制性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从宽执行。

第十九条编制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合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

第二十条市城乡规划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高区管委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未改造城中村违法建设的管理,对私搭乱建的,坚决依法予以拆除,防止因城中村改造引发的抢建、乱建现象发生。

第五章拆迁和安置管理

第二十一条城中村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应在各区人民政府、高区管委会的组织指导和监督下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进行制定,经“4+2”工作法通过后,在拆迁改造现场内张榜公示(公示7天)。在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中,应载明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参照标准,供被拆迁人选择。

第二十二条城中村村民的房屋拆迁补偿以房产证标注面积或基准建筑面积为准进行补偿。依据省宅基地面积划分标准,结合我市城中村村民居住区容积率控制标准测算出户均基准建筑面积为200平方米。

第二十三条参与城中村改造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村民委员会(股份制公司)商议城中村改造建设拆迁安置补偿事宜时,可以参照下列原则确定其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一)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时,其合法宅基地上被拆除的房屋建筑面积,有房屋产权证的房屋,以房屋产权标注面积为准,按我市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没有房屋产权证的房屋,凭宅基地证以基准建筑面积为准进行补偿,其合法宅基地上被拆除的房屋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面积内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超过基准建筑面积的部分,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二)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时,其合法宅基地上被拆除的房屋建筑面积,有房屋产权证的房屋,以房屋产权证按标注面积1:1进行产权调换。没有房屋产权证的房屋,凭宅基地证每处合法宅基地,按基准建筑面积予以安置,实际拆除面积未达到基准建筑面积部分,由被拆迁人按照建住宅建筑安装成本价补齐差价;实际拆除面积超过基准建筑面积的部分,由拆迁人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三)每处合法宅基地原则上按一个基准建筑面积安置。在城中村改造期间,符合分户条件的本村村民,原则上每户可按建住宅建筑安装成本价购买一套面积不大于120平方米住宅,具体分户条件由各区人民政府、高区管委会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

(四)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应明确安置房源的位置、数量、层次、面积及结清差价计算方法和选择房源先后顺序的办法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进行改造建设的城中村涉及拆除村民委员会(股份制公司)的办公用房、生产用房和其他用房,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可参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或双方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十五条进行改造建设的城中村涉及被拆迁人搬迁或临时安置的,其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拆除城中村房屋以外的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原则上执行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第二十七条年5月1日以后未经市规划部门批准、违规建设的村民住宅及其他建、构(筑)物,按违法建筑处理,拆迁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六章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为降低改造建设成本,对全市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安置区(开发区域以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测算、审核意见为准)所涉及的有关下列行政、事业、经营性收费予以减免:

(一)除国家、省明文规定不得减、免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外的全部免收;

(二)市、区政府有关部门管辖单位收取的经营性收费,原则上按照标准的50%收取;

(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除收取本市规定的用于补助供热、供气、供水企业部分外,其他予以免除;

(四)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执行;

第二十九条城中村改造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建筑税,市级留成部分全额支持给各区人民政府和高区管委会用于城中村改造建设。

第三十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免建要求配建住宅总建筑面积5%的廉租房,安置区域免收菜地开发基金。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城中村内必须停止除批准建设改造之外的一切建设活动,所在区人民政府、高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委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中村范围内建设活动的管理工作,依法制止村内任何形式的私搭乱建,并配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违法建筑组织拆除。

第三十二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方案一经审批,不得擅自更改。凡未按审批方案实施的,由各职能部门依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罚,并按审批方案予以纠正。

第三十三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时除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外,城中村改造项目原则上应先安置后拆除,村民安置一块,拆除一块。不按规定拆除旧村的,不得进行下一期工程建设。

第三十四条在城中村改造建设中,凡建设审批手续不全;不优先安置本村村民,建住宅违规向社会销售;建不拆旧;群众意见较大且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项目,经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核实后,责成有关部门令其立即停工、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改造项目,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土地使用、房产预售许可等相关手续,并记入不良纪录。情节严重的今后不得参与我市城中村改造项目。

第三十五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建成后,由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城中村范围内的住户,应积极配合城中村的改造工作。对于阻碍改造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各级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应树立服务意识,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城中村改造工作,更不得借城中村改造之机牟取个人私利。凡不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实施后至2013年月31日前开工建设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按本细则执行。

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正式联合开发协议、拆迁安置协议、开工建设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应按政文〔〕46号文件执行。

拆迁办公室工作计划篇8

第二条在各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应遵守《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条例》和本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四条广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五条拆迁单位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下文件、资料:

(一)固定资产立项、投资批文;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用地批文及附图;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个人申请拆迁自有房屋,应当提交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领有土地使用证的,还应提交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证。

第六条在房屋拆迁公告的同时,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营业登记手续;通知房屋拆迁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居民户口迁入和居民分户的手续。

因出生、军人复转退、婚嫁、就学毕业回迁等需入户或分户的,经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由公安部门办理手续后回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第七条拆迁期限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建设需要以及批准的拆迁计划和方案确定。

第八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规定,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和安置的书面协议。

书面协议内容应当包括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的地点、面积,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支付办法,违约责任,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第九条自房屋拆迁公告之日起,被拆迁人改建或装修房屋及其附属物,改变房屋用途,不能作为安置补偿的依据。

第十条法律、法规对拆迁使(领)馆房屋、军事设施、教堂、寺庙、道观、文物古迹以及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外国人的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当地房地产交易所评估的临时建筑的残值价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产权调换的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面积为依据。

房屋因为部分拆迁而影响了正常使用的,应予补偿,补偿标准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定。

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或者由当地房地产交易所参考近期同类房屋市场交易价给予评估作价。采用的补偿结算方式由被拆迁人选定。

第十三条房屋所有权人要求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可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拆除住宅平房,按不低于1∶1的比例在住宅楼房中调换产权面积,楼梯分摊面积不计入调换面积之内。楼梯分摊面积产权归房屋所有权人所有。

(二)拆除二层以上住宅房屋,按1∶1的比例在住宅楼房中调换产权面积。

(三)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非住宅房屋,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或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

(四)拆除房屋中的技术层(含夹层、阁楼),如属于原建筑物整体结构和布局或者经报建批准,层高超过2.2米,楼底高度不少于2.4米(即自然层高不少于4.6米)的,可计算产权面积,按1∶1的比例调换产权面积;经报建批准的技术层,层高不足2.2米的,按当地房地产交易所评定的残值补偿。

(五)拆除房屋附属物,属天井、庭院、花园等不作产权调换,但应予以补偿。补偿标准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定。

第十四条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住宅房屋,因偿还的住宅单元房屋不便于分割,超过被拆除住宅房屋建筑面积5平方米以下(含5平方米)的,可按照房屋成本价结算;超过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够补偿拆除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

第十五条在拆迁范围内租住公房并有正式户口的公民,在拆迁公告前单位已分配给住房或已有自行购建住宅的,可以不作安置或者减少安置面积。

第十六条对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到区位差的地段或者从市区迁到市郊区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其比例最高为1∶1.2。

第十七条拆迁安置,实行“先搬迁,先选择安置房屋”的原则。

拒绝拆迁安置而被强制拆迁搬家的,在拆迁搬家中受到的损失,不予赔偿。

第十八条拆除非住宅房屋,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建筑面积安置。

第十九条拆除住宅房屋,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建筑面积安置。

第二十条对按第十九条规定安置住房有困难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增加安置面积的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一条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迁出原居住地的,由拆迁人付给搬家补助费。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二条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50%;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月起应付给50%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拆迁非住宅房屋,一般由拆迁人提供临时生产、营业用房给被拆迁人过渡生产、营业。拆迁人不能提供临时生产、营业用房造成被拆迁人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由拆迁人付给适当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四条被拆迁房屋经补偿后,拆迁双方应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其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手续。以产权调换形式补回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应在取得房屋后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二十五条拆迁房屋损坏四邻建筑物的,拆迁人应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的结论,对受损坏的建筑物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六条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其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地点、面积、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与拆迁人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二十七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可以向拆迁人收取拆迁管理费,管理费标准按拆迁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额0.5%至1%计收。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八条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拆迁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人按已拆迁的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拆迁期限或者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人予以警告,并可按被拆迁户或应回迁户的总数,处以每户每月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被拆迁人违反协议,拒绝腾退周转房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被拆迁人予以警告,责令限期退还周转房,并处以每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罚款应全额上缴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分成。

第三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条例》和本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香洲旧城区改建拆迁补偿政策的补充通知

1991年7月30日珠府办[**]60号)

为促进香洲旧城区的改造,妥善处理房屋拆迁中的补偿、安置问题,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和《珠海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下称《安置办法》),现就香洲归城区改建拆迁补偿的政策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香洲旧城区进行各种市政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的,均按本补充通知执行。

二,珠海市香洲旧城区改建办公室(下称市城改办)具体负责香洲旧城区的拆迁管理工作,其职责范围如下:

(一)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旧城改造决定;

(二)指导旧城改造工作,,

(三)检查督促有关计划实施,

(四)处理和协调改建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拆迁人必须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拆迁入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拆迁的各项手续,

(二)负责拆迁补偿,

(三)安置或过渡安置被拆迁户。

被拆迁户自行解决临时周转用房的,拆迁人在临时周转期内按原住房面积每平方米发给三元动迁补助费。被拆迁人由拆迁入安置临时周转用房的,等面积临时安置的,不发给动迁补助费,临时安置面积不足的部分,每月每平方米发给三元动迁补助费;临时安置面积超过的部分,每月每平方米收取一至五元房租。另参照《安置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支付被拆迁户搬家费。

四,在拆迁区内,被拆迁入须出具下列合法证明文件:

企业单位(含个体工商户):本市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

行政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市<区)政府或有审批权的机关批准成立的批文或证明。

个人:本市户口簿或暂住证。

公产房使用人:经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的有效的住房凭证或租赁合同。

五、拆迁程序。

(一)拆迁人持市政府或规划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及拆迁方案,到市城改办办理审批手续,市城改办审查同意后,报市拆迁办公室备案。

(二)拆迁人凭市城改办的批准文件、拆迁方案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同被拆迁入协商签订拆迁合同。

拆迁合同应当规定拆迁项目和拆迁数量、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拆迁合同经当事人签名方生效。

(三)拆迁人把拆迁合同、拆迁申请书,报市城改办审查、市拆迁办公室批准,由市拆迁办公室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通知书。

(四)拆迁人按照经市拆迁办公室批准的拆迁合同进行补偿、安置。

(五)拆迁人在进行房屋拆迁时,应按规定先张挂房屋拆迁许可证,并知会左邻右舍,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再进行拆迁工作。

(六)拆迁程序的其他有关事项,参照《安置办法》中的第二章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房屋拆迁的各种批准文件、证明材料等完整资料,由市拆迁办公室统一归档,永久保存。

六、被拆迁人必须服从旧城区改造的需要,在拆迁人按拆迁合同规定补偿安置后,应按拆迁合同规定的期限搬迁腾退完毕,并办理房屋移交手续(含房屋钥匙)。被拆迁入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由市城改办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强制拆迁。

对已作补偿的房屋,被拆迁入不得迁除。

七、拆迁补偿的对象为被拆迁的房屋及符合规定标准的构筑物。

被拆迁的国营企业与财政部门订立了承包合同的,由于搬迁而停业、停产期间承包的目标利润上缴部分(按比例分解部分)可适当减缴。

八、被拆迁人必须提供下列证书或证明文件,作为拆迁补偿的合法依据;

(一)凡已确权的房屋,应提供珠海市房产管理局(含原珠海市房产公司)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或珠海市公证处1987年10月20日以前办理的《房屋产权公证书》。

(二)凡未确权的房屋,必须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1、私人房屋;

①解放前建成(购)的,必须出具屋契或村委(居委)、街道办事处的有效证明文件。

②解放后至1979年3月5日建市前建成(购)的,必须出具村委(居委)、街道办事处的有效证明文件。

⑧建市后至1983年4月1日前建成(购)的,原则上要出具报建书、基建批文、用地证明书等文件资料。情况特殊的,渔、蚝、农民凭村委、街道或渔民办事处和香洲区政府证明,居民凭居委会、街道办事处、香洲区政府证明;市(区)属单位职工、干部凭所在地居委会、所在单位、市主管战线(香洲区政府)证明。

④1983年4月2日后建成(购)的,必须提供市(区)规划部门批准的报建书、国土部门批准的用地证明书、资金运用发票。

2、单位房屋;

①1983年4月1日前建成(购)的,必须出具建(购)房发票、有效的基建批文、资金来源批文、市主管战线(香洲区政府)的证明。

②1983年4月2日后建成(购)的,必须出具用地许可证、市(区)建设规划部门发的建筑许可证(红线图、建筑图纸)、市计委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计划、市建委施工许可证。

上述证书或证明文件须经过“市城改办验证小组”确认后方有效。

未能提供合法、有效证书或证明文件的房屋,视作违章建筑。

九、拆迁房屋的结构符合下列标准的给予补偿

(一)房屋层高在2.2米以上的(平房以屋檐为准),

(二)屋面为瓦片、水泥平顶、水泥瓦(不含石棉瓦)的,

(三)房屋墙体为砖墙、石墙或干打垒墙。

未达到以上标准的建筑物酌情予以适当补偿。

违章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未到期的临时建筑按批准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结合的形式。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市城改办验证小组验证确认的,下同)计算。

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不分公房、私房,不分单位、个人,不分结构,不分装修标准,不分房屋功能,一九八三年四月一日前建成的为旧房,每平方米补偿一千一百元(包括土地和建筑费用);一九八三年四月二日后建成的为新房,每平方米补偿一千二百元(包括土地和建筑费用)。

十一,拆迁房屋面积的计算按国家经委基本建设办公室

印发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经基设字58号)的通知执行。

十二、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市政府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城改办审查、市拆迁办公室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市城改办应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公证费用由拆迁人支付。

十三,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市政府公告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补充通知第十二条规定实施拆迁。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作价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

十四、被拆迁户不回迁,同意作价补偿的,参照本补充通知第十条规定予以补偿。

十五、被拆迁户不回迁,同意以产权调换作为补偿形式的,按其拆迁补偿的合法建筑面积异地等面积调换补偿。补偿面积不足的部分,按本补充通知的第—卜条补偿,补偿面积超过的部分,五平方米内(含五平方米)按每平方米一千三百元收费,超过五平方米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收费。

十六、被拆汪户中的世居渔民、蚝民不回迁,要求自建、重建的,由市拆迁办公室审查,并按规定手续上报批准后.可按市规划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统一划地、分户建设。拆迁人作出计划分配意见,征求被拆迁入意见,由市城改办审批用地地点和面积。用地面积和补偿标准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每栋按规划要求,宅基占地面积不超过八十平方米,建筑总面积不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分户或多户连壁式的,宅基外不准建围墙。

(二)被拆迁户原新房按每平方米五百元补偿,旧房按每平方米四百六十元补偿。(三)重建总面积不超过原拆迁补偿的合法建筑面积的,不收地价费、配套费,超面积部分按规定收取地价费、配套费。

十七、被拆迁入要求回迁以产权调换形式补偿的,按其实际建筑面积,新房等面积补偿,旧房按扣减8%的面积补偿。

补偿面积不足的部分,按本补充通知的第十条规定予以补偿。

补偿面积超过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收费。

十八、被拆迁户原为非住宅用房的,原则上不予回迁。十九、被拆迁户的房屋原属住宅用途,后未办理报建手续自改为非住宅房的,仍视为住宅房屋补偿。

二十、凡属拆迁补偿在原面积内的免缴契税、交易费,超面积部分按规定征收。

二十一、凡个体工商户(包括外来户有经营执照的)经营执照未到期,应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安排,及时搬迁,个别有困难的由工商部门协助安排。

二十二、被拆迁入需要回迁安置的,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小区功能规划要求,并与拆迁入签订回迁合同书。回迁者凭市城改办批准的回迁证明书(作临时过渡安置的,必须退还临时周转用房)办理回迁手续。被拆迁户回迁时按抽签方式确定房屋幢号和楼层房号,商场一律不分配。

二十三、其他有关事项参照《安置办法》和市府办《关于香洲旧城区改建拆迁补偿政策的通知》(珠府办[*]17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十四,原执行的补偿政策,和本补充通知有抵触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若干规定的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