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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计划8篇

时间:2022-05-11 16:39:19

监督检查计划

监督检查计划篇1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提出的经济发展思路,以规范财政收支运行、加强财政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促进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以振兴县域经济。

二、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行政、企事业单位,与专项资金或地方政府性基金(含防洪保安资金)相关的中央、省属、地直驻县企业和单位。

三、监督检查内容

1、财政法规执行情况检查。开展《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重点是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挪用、骗取、冒领财政资金行为的检查。对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综合预算、部门预算进行清理,有效查处单位人员吃“空饷”问题。

2、对主要收费单位的收费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以公安、教育系统、卫生系统、城建部门、土管部门等单位为重点检查对象。

3、开展契税、政府调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等征缴情况的专项检查。

4、对全县各乡(镇)**年度的财政决算及财务收支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开展县直单位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检查,重点查处**年度单位财务收支存在的突出问题。

6、继续开展非税收入收支情况检查,重点是对罚没款项的征收与解缴以及行政事业单位以捐赠名义收取的各类款项。

7、对专项资金进行一次专项检查。重点对转移支付资金、扶贫开发资金、农业开发资金、水利、水保资金、国债资金、政法专项资金、住房公积金、社保资金、校建、公路建设、新农村建设、阳光工程等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8、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和其他各项检查工作,对有举报的案件进行重点查处。做到接待一起,查处一起,结案率达到100%。

9、对县域内各类企业主要包括邮政、通讯、各专业银行、供电,中央、省属钨矿、钨业公司和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等地方性政府资金、防洪保安资金征缴情况进行一次清算。

四、监督检查要求

1、时间安排:从现在起至**年12月底止。重点检查**年1月份以后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同类问题涉及到以前年度的或重大违纪事项可追溯到以前年度,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其他违纪问题将一并处理。对各单位的检查,原则上年内只安排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2、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提高依法监督的工作质量。要求对每一个监督检查项目要有财经法规依据,按照“程序合法,材料齐全,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手续完备”的要求,做到准确无误,监督到位。

3、严格执法,依法检查。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要强化措施,严格执法,加大执法力度,突出财经监督管理职能,提高监督成效。对专项资金的检查,要从资金源头查起,跟踪资金运行和项目进展的全过程,做到内外结合,资金与资金之间、项目与项目之间逐项检查。对财政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要按照财政部等四个部门《关于严格追究扰乱财经秩序违法违纪人员责任的通知》(财监字[1998]4号)的精神及其他有关规定,将处理事与处理人结合起来,加大对违法违纪责任人的处理力度,提高监督检查质量,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4、加强理论业务学习,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不断提高业务工作能力和财经监督检查工作水平。围绕规范财政财务收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揭示矛盾,提供情况,要在检查中注重深入基层掌握第一手资料,从中发现财政财务收支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监督检查计划篇2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药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及时掌握企业实施GMP情况,促进企业进一步完善质量保证体系,推动新版GMP的先进理念,确保通过认证企业运行质量,有效遏制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检查范围及重点

对辖区内合法的药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覆盖率达100%。重点对基本药物品种生产企业、中药制剂生产企业、有委托生产和委托检验行为的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的企业和群众举报问题较多的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并加大检查频次。

三、检查内容

1、上次药品GMP认证检查和监督检查提出缺陷项目的整改落实情况。

2、技术人员队伍是否保持相对稳定;质检人员是否经版药典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是否能保证检验工作正常开展;药品质量授权人制度落实情况;建立和落实ADR监测和报告制度情况,建立基本药物品种生产情况报告制度情况,中标基本药物品种和生产数据库情况,基本药物品种电子监管码实施情况。

3、物料来源是否合法规范,原料、辅料、药品内包装材料的供应商审计情况,包括选择原则、审计内容、合同、实地考核周期、认可标准、审计人员资格、批准及变更供应商的审批程序等是否能够保证物料质量;物料的验收、抽样、检验、发放标准、程序及其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

4、质量控制部门对原辅料、中间产品、成品的检验情况,特别是委托检验的每个批次的检验情况及存在问题;认证以来近一年委托加工药品的批次情况及存在问题。

5、生产工艺与批准工艺是否一致:抽查三批批记录(生产、包装、检验),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照再注册处方、工艺规程及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及检验,生产过程的物料平衡、偏差处理及不合格品、废弃物的处理情况;批记录内容是否真实、数据完整,字迹清晰,具有可追溯性。

6、新增生产品种的工艺验证及相关文件的补充和完善情况;按照《中国药典》(年版)和符合制剂产品注册要求的中药饮片和中药提取物的投料情况;中药材前处理或提取情况、中间产品质量控制、浸膏收率、委托生产、共用中药提取车间等情况;药材提取时应醇提或醇沉的是否按规定执行;是否按处方量100%投净药材(或中药饮片)。

7中药制剂生产企业药材和饮片购入情况,特别是对生产企业药材、饮片购入渠道及相关资质证明、供应商审计、按照《中国药典》(年版)对购进药材和饮片的质量检验、质量档案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应炮制的药材是否按规定进行炮制,突出毒性药材管理的检查;中药生产企业是否存在用非药品标准规定的药用原料生产的现象。

四、接受检查企业:葵花药业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兆康制药有限公司、百善药业有限公司、九江药业有限公司、市乙炔气厂、市中医院制剂室。

五、检查要求

1、日常监督检查人员

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主管领导:

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科室负责人:

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直接负责人:、、。

一、时间安排

年11月1日前完成日常监督检查任务。

监督检查计划篇3

(一)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各单位来信、来访、交办事项登记及办结情况登记、案件受理,立案办结结果情况登记、日常巡查记录等执法工作台帐;执法案件统计报送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考核评议制度;学习培训制度;执法车辆使用管理制度等各项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时间:每季度一次。

(二)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情况。

重点检查:各单位贯彻执行《__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遵守各项禁令情况;有无、越权执法、乱用行政强制措施、粗暴野蛮执法等行为;有无执法投诉被查实情况、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被撤销和确认无效的情况等。时间:全年。

(三)行政执法职责履行情况。

重点检查:各单位对应当履行的职责是否认真履行,是否存在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是否因行政执法不力影响城市管理工作开展等问题。时间:全年。

(四)行政执法卷宗规范情况。

重点检查: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资格;处罚的事实认定、法律依据、执法程序、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罚缴分离制度的执行情况;行政执法卷宗的装订、登记、归档情况等。时间:每季度一次。

(五)行政权力运行情况。

重点检查:行政执法单位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件是否及时规范,行政处罚是否执行裁量权基准,资料是否齐全,相关台帐是否齐全。时间:全年。

全局各执法中队和二级机构。

监督检查计划篇4

2021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要求,结合全市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实际,编制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和红线意识,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全面推进依法治安,强化监管执法,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夯实安全基础、突出灾害治理,确保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目标

将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作为目标任务,突出重点,加大对灾害严重、管理薄弱、问题突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煤矿的执法力度,以煤矿风险管控和重大灾害治理为主线,以灾害严重且治理效果差的煤矿、安全上不放心及近五年内发生过较大及以上事故的煤矿等为重点,紧紧围绕抓大系统、治大灾害、控大风险、查大隐患、防大事故,坚持“管理、装备、素质、系统”并重,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突出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等“关键少数”,重点检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实际控制人)的履职情况;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的履职情况;聚焦煤矿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对生产计划安排、煤矿开拓部署、采掘布置、安全投入、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等情况的监管执法,强化对煤矿瓦斯、水、火、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治理情况的监管执法。有效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人员素质提升和主体责任落实,确保煤矿生产领域安全稳定。

三、主要任务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注重规范执法和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前事中煤矿安全风险管控,积极与煤监、发改委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煤矿安全生产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加强对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强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推进部门监管责任落实。

三是督导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深入排查和有效化解各类安全生产风险,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四、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总法定工作日、监督检查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测算

(一)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数量

煤监处现有4人。其中:处长1人,负责煤矿采掘、防治水监管1人,负责煤矿机电运输监管2人。目前没配备煤矿通风、地质测量等专业监管人员。

计划检查10户煤矿,其中:重点检查企业4户,一般检查企业6户。

(二)总法定工作日

2021年共有法定工作日250天,煤监处总法定工作日:国家法定工作日×人数= 250天×4人=1000工作日。

(三)其他执法工作日

1.煤矿安全监管,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抽查、检查,配合部门联合执法,核查安全生产投诉案件,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每人约96天,共计96×4=384个工作日,占总工作日38%。

2.有关安全生产会议、文件办理。每人约50天,共计50×4=200个工作日,占总工作日20%。

以上总计:384+200=584个工作日,占总工作日58%。

(四)非执法工作日

1.参加学习、培训、会议;参加党群活动;机关值班等预计所占用的工作日。每人约40天,共计40×4=160个工作日,占总工作日16%。

2.公务员法定的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及病、事假;每人约20天,20×4=80个工作日,占总工作日的8%。

以上总计:160+80=240个工作日,占总工作日24%。

   (五)监督检查工作日

2021年总监督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1000-584-240=176个工作日,平均每人44天,占总工作日18%。

五、重点监督检查安排

   (一)重点监督检查单位数量、方式

1.重点监督检查企业数量:4户。具体名单如下:吉林省龙家堡矿业有限公司、吉林省宇光营城矿业有限公司、吉林省华安矿业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区长岭煤矿。

3.重点检查方式:采取全覆盖检查,年度检查不少于2次。

   (二)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的占比

重点监督检查企业数量占全年监督检查计划的57%。

   (三)时间安排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六、一般监督检查安排

   (一)一般监督检查单位数量、方式

1.一般监督检查企业数量:6户。具体名单如下:长春羊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一矿、长春羊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一矿、长春市双鑫煤业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区二道南山井、长春市双阳区双鑫煤矿、吉林省春谊煤矿。

2.一般监督检查方式:采取全覆盖检查,年度检查不少于1次。

(二)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的占比。一般监督检查企业数量占全年监督检查计划的43%。

(三)时间安排。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15日。

序号

检查矿井

检查时间

检查次数

1

吉林省龙家堡矿业有限公司

5月、9月

2

2

吉林省宇光营城矿业有限公司

6月、10月

2

3

长春羊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一矿

4月、10月

1

4

长春羊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二矿

5月、11月

1

5

吉林省华安矿业有限公司

4月、9月

2

6

长春市双阳区长岭煤矿

6月、12月

2

7

吉林省春谊煤矿

7月

1

8

长春市双鑫煤业有限公司

11月

1

9

长春市双阳区二道南山井

7月

1

10

长春市双阳区双鑫煤矿

8月

1

 七、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一)认真执行监督检查计划。根据监督检查计划的要求和工作职责,细化分解检查任务,重点检查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并认真实施。

监督检查计划篇5

1、督查内容:

(1)镇区统计工作规范的贯彻落实情况。

(2)统计调查对象统计工作规范的贯彻落实情况和源头数据质量。

(3)联网直报“四条红线”(即:坚持不在基本单位名录库不得填报数据,坚持由企业独立报送真实的统计数据,坚持由企业自己上报联网直报数据,坚持由企业修改差错或补填不完整报表的原始数据)规定的执行情况,工业、贸易、固定资产投资等主要统计数据质量。

(4)其他贯彻落实统计法律、法规的情况。

2、督查形式:今年是我市开展统计督查工作第三轮的第三年,根据市统计局督查规定:实行上下联动,以地方统计局为主,市统计局在每个辖市区各抽一个镇(街道、开发园区)的督查模式。

3、督查单位:镇为市统计局组织实施督查。

二、统计监审

1、监审的组织实施

统计监审工作根据《市统计监审工作》的要求,由局法制科会同有关业务科室统一计划、统筹安排、有序实施。

2、监审的单位及时间

(1)2014年全市统计监审单位名单,见附表。

(2)监审时间:2014年6月-9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3、监审内容

1、贯彻执行统计方法制度和省、市关于加强统计工作文件精神情况,重点检查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的问题。

2、工业、投资、贸易、劳动工资统计、农村住户调查等主要统计指标数据质量;

3、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情况。包括统计人员配备和持证上岗、统计原始记录、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等统计基础工作情况。

三、专项检查

1、检查项目:重点检查服务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

2、检查内容:企业统计资料上报、统计人员配备及其持证上岗、数据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四、经济普查数据质量检查

围绕全市经济普查工作,对群众举报、弄虚作假、拒绝配合普查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法依纪严肃查处。下半年配合省及市统计局做好我市经济普查源头数据质量抽查工作。

五、工作要求

1、统计检查要与行政指导紧密结合,把行政指导贯穿于统计检查工作全过程,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监督检查计划篇6

一、统计监督检查

(一)统计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

根据2013年统计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平时检查与专业监审相结合,由市统计局法制科组织协调各有关业务科室统筹安排、有序实施。各镇(街道)统计办公室做好有关配合和协调工作。

(二)统计监督检查对象

(三)监督检查内容

1、宣传和贯彻落实《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及省、市政府关于加强统计工作文件精神,依法开展统计工作情况;

2、贯彻执行统计方法制度情况;

3、开展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情况,包括统计机构设置、统计人员配备和持证上岗、统计普法教育、统计业务培训、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完善统计制度建设等方面;联网直报“四条红线”规定的执行情况等;

4、工业、投资、贸易、服务业、劳资等主要统计数据核查。

(四)具体安排

1、第一阶段:各被监审对象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镇(街道)要对本辖区统计工作和2013年1-4月工业、投资统计数据进行全面自查自纠;主管部门要对本单位统计工作和2013年1-4月相关统计数据进行自查自纠。各被监审对象应于5月10日前向市统计局法制处提交自查自纠工作报告,填写统计数据核实表、自查自纠情况表,并说明自查及误差数的纠正情况,误差数应在4月份全部纠正到位(统计数据核实表和自查自纠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和附件2);

2、第二阶段:从2013年5月份开始至8月底,市统计局对上面列出的监督检查对象进行统计抽查监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统计数据质量查询

为提高源头统计数据质量,对统计数据异常及相关经济指标不匹配的镇(街道),市局发出《统计数据质量查询书》,被查询镇(街道)、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书面据实答复有关查询事项。拒绝答复或不如实答复数据查询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其它有关事项

1、各镇(街道)统计办公室要积极配合市统计局做好统计监督检查工作,本局各相关科队室、调查局按照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突出对统计数据质量长期得不到提高的、统计工作长期得不到重视的、统计基础薄弱状况长期得不到改善的镇(街道)和单位的监审,把基层统计基础建设、依法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等作为统计监审的主要内容。

2、市局重点监审地区,镇(街道)统计办公室应主动向地方党政领导进行汇报,取得领导支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以保证统计监审工作的顺利实施。

3、市局监审工作的实施,由局法制科组织协调,并提前通知被监审地区和单位;监审结束后由负责监审工作的科室及时提交统计监审工作报告,并依据统计监审情况对被监审单位作出统计监审结论或处理建议。

监督检查计划篇7

2021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要求,结合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防范和化解较大事故。

二、工作目标

坚持依法行政,认真组织执法检查和专项督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安全保障。通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本质安全和事故防范能力。

三、主要任务

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深化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大力提升安全监管人员执法能力和水平。

四、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总法定工作日、监督检查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测算

(一)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数量。

危化处执法人员总计4人,计划检查80户生产经营单位,其中:重点检查企业47户,一般检查企业33户。

(二)总法定工作日。

2021年国家法定工作日=365-104-11=250天。其中:全年总天数365天,双休日104天,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法定假日11天。

总法定工作日=国家法定工作日×人数=250天×4人=1000个工作日。

(三)其他执法工作日。

1.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进行危险化学品相关企业材料审核,组织、参加安全监管教育培训,配合部门联合执法,核查安全生产投诉案件,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每人约80天,共计80×4=320个工作日,占总工作日的32%。

2.有关安全生产会议、文件办理。每人约30天,共计30×4=120个工作日,占总工作日的12%。

以上总计:320+120=440个工作日,占总工作日的44%。

   (四)非执法工作日。

1.参加学习、培训、会议;参加党群活动;机关值班等预计所占用的工作日。每人约45天,共计45×4=180个工作日,占总工作日的18%。

2.公务员法定的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及病、事假;每人约15天,15×4=60个工作日,占总工作日的6%。

以上总计:180+60=240个工作日,占总工作日的24%。

   (五)监督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320个工作日,占总工作日的32%。

五、重点监督检查安排

   (一)重点监督检查单位范围、数量、行业领域。

1.重点监督检查单位范围:对涉及危险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生产和经营企业、近三年来发生事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实施重点执法检查。

2.重点监督检查企业数量:47户。具体名单如下: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长春输油气分公司双阳输油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长春销售分公司农安油库、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长春石油分公司农安油库、长春新大石油集团农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吉林省新大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吉林省隆源化肥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长春销售分公司榆树油库、长春吉粮天裕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榆树分公司、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分公司、长春伊通河石油经销有限公司配送中心、长春巨峰气体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巨洋气体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鑫海经贸集团春城乙炔有限公司、长春新大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中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长春销售分公司凯旋油库、长春德铸气体制造有限公司、中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长春输油气分公司长春输油站、长春输油气分公司垂杨输油站、长春市前程液化气有限公司、长春市三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长春润沃科技有限公司、吉林隆源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艾仕得涂料系统(长春)有限公司、长春华日涂料有限公司、米高化工(长春)有限公司、吉林远恒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双龙糠醛厂、公主岭市莲花山化工有限公司、九台区浴乐日用杂品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区龙盛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农安县宇庆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德惠市生活日用品有限公司、德惠市德天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德惠市佳泰烟花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德惠市边平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德惠市松花江永喜烟花经销有限公司、榆树市吉庆烟花爆竹批发有限责任公司、榆树市宏洲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榆树市鑫华烟花鞭炮批发有限责任公司、公主岭市吉盛烟花鞭炮有限公司、公主岭市伟旭烟花鞭炮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北方花炮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恒大烟花鞭炮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泰和红烟花鞭炮有限公司、吉林省亿达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林源经贸有限公司、吉林省宏伟烟花爆竹批发有限责任公司。

3.重点监督检查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

4.重点检查方式:采取全覆盖检查,年度检查不少于一次。

   (二)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的占比。重点监督检查企业数量占全年监督检查计划的59%。

   (三)时间安排。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六、一般监督检查安排

   (一)一般监督检查单位范围、数量、行业领域。

1.一般监督检查单位范围:对非“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烟花爆竹零售企业、非药品类易制毒企业、化工、医药企业等,进行抽查检查。

2.一般监督检查企业数量:33户。

3.一般监督检查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化工、医药。

4.一般监督检查方式:烟花爆竹和加油站企业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抽查检查。

(二)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的占比。一般监督检查企业数量占全年监督检查计划的41%。

(三)时间安排。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15日。

    七、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规范检查,认真执行计划任务。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文书制作,建立执法档案,督促隐患整改。建立检查台账,如实认真规范填写执法文书,及时整理归档,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逐条登记造册,抓好跟踪整改落实。

(二)突出重点,严格执法,确保执法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依法依规移交相关处室立案查处,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通过从严执法,推动企业更好地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监督检查计划篇8

一、深化统计普法宣传

(一)大力抓好基层单位统计普法教育。按照全省统计普法教育安排,今年统计普法重点对象是基层统计单位有关人员。各区、县(市)统计局(调查队)要结合统计基础建设、统计稽查、统计年报会、统计从业资格考前培训、统计继续教育等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大力抓好基层统计单位有关人员的统计普法教育,把统计普法教育融入统计行政管理和服务的全过程,进一步提高基层统计单位有关人员的统计法律意识和统计法律素质,增强其依法统计的自觉性。市局(队)将通过统计从业资格考前培训、统计继续教育开展基层统计单位有关人员统计普法教育;组织举办乡镇(街道)统计员培训班,开展乡镇(街道)统计人员统计普法教育。

(二)继续抓好领导干部统计普法。各区、县(市)统计局(调查队)要以国家《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出台为契机,进一步争取当地党委、人大、党委组织部门、普法办的重视和支持,将依法统计知识纳入今年当地党委(组)中心组集体学法、人大法制讲座、领导干部培训班及公务员普法考试的内容之中,并积极做好有关工作,努力扩大对领导干部的统计普法宣传面。市局(队)今年将统计普法内容列入到市委组织部在党校举办各类干部培训班的课程中,以进一步推动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统计普法工作。

(三)深入开展机关干部学法活动。按照依法行政的工作要求,各区、县(市)统计局(调查队)要充分利用法制培训、法制讲座、法制报告、普法考试等形式,深入组织开展机关干部学习通用法律知识与依法行政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活动,做到学法有计划、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市局(队)将以处室集体学法与个人学法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通用法律知识与依法行政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活动,以进一步提高机关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

(四)认真组织统计法制宣传活动。以《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政处分规定》出台及“浙江法治宣传月”、“12·4”全国法制宣传日、“12·8”《统计法》颁布纪念日为契机,各区、县(市)统计局(调查队)要精心策划,敢于创新,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大众传媒,面向全社会开展丰富多彩的统计法制宣传活动,努力营造统计工作科学发展的法治氛围。市局(队)将制作一批统计法制宣传挂图,制作一部统计法制宣传动漫短片,大力推进向机关、乡镇、街道、企业、社会统计法知识的宣传和普及。

(五)认真做好统计普法验收准备工作。统计“五五”普法工作已进入后期阶段,各区、县(市)统计局(调查队)在抓好本地区统计普法教育宣传的同时,要认真做好统计“五五”普法考核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市局(队)将在今年出台《*市统计“五五”普法考核验收办法》,为明年全市统计“五五”普法考核验收工作作好准备。

二、强化统计监督检查

(六)继续开展统计工作巡查。各区、县(市)统计局(调查队)要围绕当前统计工作存在的问题,特别是要针对一些地方、部门、单位统计工作上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经济普查等工作的开展,加强统计监督检查,对乡镇、街道及部门的统计基础建设、数据质量情况进行巡查,充分发挥统计巡查在组织和监督本地区统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市局(队)今年将抽取3个区、县(市)、3至5个市级部门进行统计巡查,进一步强化对区、县(市)和部门的统计监督管理。

(七)不断深化统计稽查工作。2009年省统计局下达我市统计稽查计划为500个单位,各区、县(市)统计局(调查队)要根据省、市的统一部署,制定并实施年度统计稽查计划。抓住经济普查数据上报、处理、质量抽查等关键环节,开展经济普查数据质量统计稽查;继续开展以乡镇有否虚报、伪造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服务业、能源统计单位有否瞒报、拒报统计数据,统计单位有无任用无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等为重点内容的统计稽查,使统计稽查的实施能更好地与中心业务工作相结合,更好地为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服务。在实施统计稽查中,要更加注重统计稽查的规范性,更加注重事前预防、事中稽查和事后整改、教育、指导与处罚的结合运用。市局(队)今年将制定全市统计稽查计划,并抽取一批统计单位进行统计稽查,并将启动调查队系统统计稽查工作。

(八)依法组织统计调查工作。各区、县(市)统计局(调查队)要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浙江省统计调查表布置与催报暂行规定》规定的工作流程,精心组织实施各项统计调查工作,特别要抓好统计调查表布置与催报环节,切实使统计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规范性化、制度化。市局(队)将结合统计巡查对各地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九)认真做好违法案件查处。各区、县(市)统计局(调查队)要注重把握查案法律依据、查案方式、查案时机、查案效果,努力实现查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要开展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尤其是对统计违法举报案件,要做到有告必理、有案必查,涉及到领导干部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案件,要会同当地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办。市局(队)将加强对各地查办统计违法案件的监督与指导。

(十)切实落实案件管理有关规定。各区、县(市)统计局(调查队)要认真执行《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落实重要统计违法案件立案报告和结案备案制度,规范案件查办情况通报制度。市局(队)将继续开展统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以进一步规范各地统计违法案件查处行为。

(十一)健全统计执法监管制度。各区、县(市)统计局(调查队)要及时将对被监督检查过的统计单位加载在统计执法监管信息库中,要选择典型案件进行曝光,提高政府统计工作的权威性。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对有统计违法记录的单位实行统计监督检查回访制度,对屡查屡犯的,一定要依法严肃查处。市局(队)将在原有统计违法案件信息库的基础上,建立全市统计稽查单位信息库,进一步加强对统计执法工作的监管。

三、规范统计行政行为

(十二)积极构建权力阳光运行机制。各区、县(市)统计局(调查队)要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强与当地法制等部门的联系与协调,积极开展本部门构建权力阳光运行机制工作,及时按要求做好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的职权目录、权力运行流程图和监督机制明示图的编制,并及时将经核准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项目及其依据、行使程序和相应责任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向社会公布。市局(队)在做好自身构建权力阳光运行机制的基础上,加强对各地构建权力阳光运行机制的指导与督促工作。

(十三)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各区、县(市)统计局(调查队)要积极开展有关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强化部门统计工作管理、统计资料管理及统计数据公布等与依法统计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完善工作,要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及时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管理工作。市局(队)今年将对现有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审查、修改及重新备案。

(十四)依法规范统计部门自身行为。各区、县(市)统计局(调查队)要加强统计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统计行政决策和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统计监督制约机制,严格依法规范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或备案、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统计行政处罚等统计监督管理工作,加大对违法行政的责任追究力度。市局(队)将修改完善《*市统计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进一步加大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考核力度。

(十五)配合做好有关统计法规规章的修改工作。各区、县(市)统计局(调查队)要会同市局(队)根据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的要求,积极做好《统计法(修订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并配合国家统计局开展《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统计法实施细则(修订草案)》的调研、起草、论证、修改工作。

四、夯实统计基层基础

(十六)切实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各区、县(市)统计局(调查队)要在“三年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本地区统计基础建设长效管理办法,完善对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考核的内容,积极配合做好村级统计网上直报改革工作,要把基层统计基础工作纳入经常性统计稽查之中,实行长效管理与监督。市局(队)今年将以政府购买城区社区统计服务的方式,解决6个老城区社区统计人员及经费,明确社区统计工作职能,建立和完善社区统计网络,开展村级统计网上直报改革。并将对其他区、县(市)乡镇(街道)、村统计工作现状进行摸底调研,为下一步加强全市基层统计基础建设打好基础。

(十七)积极探索统计中介服务形式。各区、县(市)统计局(调查队)要认真学习和借鉴义乌、温岭等地统计中介机构发展的经验,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中介机构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积极探索发展本地区统计中介机构,有条件的区、县(市)可先行进行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再全面推行。市局(队)将对发展统计中介机构进行调研。

五、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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