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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管理8篇

时间:2022-04-08 18:18:14

节能管理

节能管理篇1

上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一种基于市场的节能新机制-“合同能源管理”(EPC)在市场经济国家中逐步发展起来,而基于这种节能新机制运作的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在国外称ESCo,在国内简称EMC-,以下简称EMC.)发展也十分迅速,尤其是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家,EMC已发展成为一新兴的节能产业。国际上流行的EPC包括三种形态:一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即EMC提供资金和全过程服务,在客户配合下实施节能项目,在合同期间与客户按照约定的比例分享节能收益。二是节能量保证型,即客户分期提供节能项目资金并配合项目实施,EMC提供全过程服务并保证项目节能效果,按合同规定,客户向EMC支付服务费用。

三是能源费用托管型,即客户委托EMC进行能源系统的节能改造和运行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能源托管费用;EMC通过提高能源效率降低能源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拥有全部或者部分节省的能源费用。合同能源管理的实质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实施成本。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降低企业目前的运行成本。节能服务公司(EMC)是一种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以赢利为目的的专业化公司。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由政府给予政策支持,通过市场化运作的节能技改新机制,由专业节能公司(以下简称“EMC”)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目标合同。合同能源管理具有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融资与融物相统一等特点。根据我国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可以将其认定为融资租赁。为准确确定节能项目投资额,应结合节能项目投资回收特点,依据所签节能合同的不同类型进行会计计量。当节能投资合同期限较短,建议以购买节能设备的实际成本确定耗能单位节能投资成本。当节能投资合同期限相对较长,引进节能设备价款有可能会延期支付时,建议耗能单位节能项目投资额应当以购买(节能设备及技术)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其具体做法,可参考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中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相关处理。新晨

二、节能效益分享型企业会计核算方法

节能管理篇2

紧跟战略步伐,践行绿色运营理念

总体要求

一是落实党的历次全会精神,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坚持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战略规划,向低碳零碳转型,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加强绿色低碳宣传、保护园区环境为核心,推进实业公司“绿色生态城区发展运营综合服务商”的目标,积极响应集团公司“让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让生活更美好”的社会责任担当。二是以中节能物业本部为主导,各服务中心、分子公司落实执行,由节能环保工作小组定期进行检查监督,并引导各单位树立节能环保理念,树立以绿色、循环、清洁、低碳发展为目标,实现公司的节能环保技术、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和节能环保服务水平显著提升。三是到2025年,各业态区万元产值综合能耗、单位面积综合能耗相比2020年显著下降。水环境保护、声音环境保护、固体废物污染控制、环境卫生规划等项目达到公司设定的目标。

实施路径

依据《方案》,构建有“中节能物业”特色的节能环保管理体系。建立、完善和强化内部管理制度,不断优化公司节能减排与环保管理顶层设计,提高节能环保的风控应急水平,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让节能环保任务和责任分层分类落实下去。全面开展对标交流学习,通过对标行业一流企业,切实找准节能环保管理差距短板,通过夯实管理基础、促进管理创新、培育先进文化等措施,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组织体系、责任体系、执行体系和评价体系,全面推动公司节能环保的管理水平逐步提升。同时,《方案》中将公众参与纳入园区环保实施体系,发挥社会对环保工作的参与和评议监督作用。

组织保障

完善节能环保专门机构,实行公司本部与各项目形成二级管理体制,公司主要负责人主抓节能环保工作,在人员配备上给予保障,自上而下建立起责任层层落实的组织机构,切实保障节能环保工作的扎实落地。实施细则首先,各项目应建立相应的节能环保制度、根据本部的相关制度制定服务于并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节能环保制度,还应根据本部下达的能源目标制定年度用能计划在规定的时间上报节能环保数据,并在内部实施详细的讲解培训。其次,要加强节能环保宣传教育力度,提高节能环保责任意识,明确给出宣传的平台、对象和日期,广泛开展节能环保宣传活动,引导员工及业主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科学用水用电,自觉节约用水用电。最后,从中节能物业管理层和各项目实际情况出发,以宏观节能环保体系为导向,融入公司高层战略规划、中层管理理念和基层落地的角度,制定出适合中节能物业公司的节电、节水、节材和环保管理细则。

持续推进节能环保管理工作

节能管理篇3

关键词:建筑节能;节能管理;建筑节能技术

中图分类号:TE08文献标识码: A

随着我国社会不断发展,人们环境保护意识也越来越强,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形式下,建筑行业在在高速的发展。而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建筑物基础设备方面要求也越来越高,尤其是建筑节能方面,目前随着建筑物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我国现代建筑都安装太阳能等节能环保设备,充分利用建筑物的有限空间,将大自然中的资源利用起来。绿色建筑理念是实现建筑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研究建筑节能管理措施和建筑节能技术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一、建筑节能管理的重要性

建筑节能管理是现代绿色建筑理论推行提出的新要求,人类社会资源越来越稀缺,建筑物又是人类发展进程中必不可少的物体,建筑用地和人们居住都需要节能,只有节能才能实现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而建筑节能管理是实施建筑节能的重要途径,管理人员不仅要学习绿色、节能的建筑理念,同时,还要在实践工作中认真履行节能管理责任。建筑节能管理是我国建立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要求,我国政府在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同时,对建筑管理也提出更高的要求,希望实现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更好更快发展社会主义社会。其次,推进建筑节能技术是发展节能型住房和公共建筑的具体实践,相关要求明确指出,我国要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因此,建设节能建筑必须要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建筑行业的长久发展。

二、建筑节能管理问题及解决措施

(一)建立相关的建筑节能政策法规体系

目前,建筑节能管理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难度,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房屋需求以及城市化发展使得我国建筑行业不断快速发展,在这种形式下,我国建筑节能管理力度不够,管理水平还有待于提高。尤其是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无法实现建筑节能的统一管理。针对这种现状和问题,笔者结合自身的经验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措施。

因此,建立相关的建筑节能法规构建有效的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和评价体系,建立建筑能耗统计、建筑能效认证以及建筑节能性能测评与识别体系。通过建立一系列的建筑节能体系,形成监督与管理人员的行为,从而形成有效的社会的监督体系。

(二)制定统一的建筑节能技术标准

制定统一的建筑节能技术标准是根据“四节一保”的要求,对现行的地方建筑设计标准、图纸以及施工技术规范等进行修改和完善。同时还要加强技术研究,完善技术检测标准,建立相应的工程市场定额标准和技术施工标准管理制度,因地制宜实施地方物业管理标准,从而能确保建筑节能工作在各个环节的监督。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不断创新技术是实施建筑节能的关键,要组建一支专业的研究队伍,促进科技成果的不断更新和大范围内的推广,将科技应用的实践中,转化为生产力。通过有效的措施,全方位地实施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体系,达到理想的管理效果。

(三)健全组织保障体系

加强对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重视,强化组织领导,通过领导的监督与管理,增强管理人员的意识,双管齐下。首先,单位要建立专门的组织结构,并且聘请专人重点抓建筑节能管理工作,逐渐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小组,实施工作细则,加强工作人员监督,同时,实施人员激励机制,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激情,让工作人员在严格的制度和保障体系中,积极主动投身到建筑节能管控工作中。其次,单位要加强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节能技术的应用水平,技术人员通过培训掌握各种新技术、新工艺的使用技能,在施工过程中使用最新的节能工艺和技术。因此,单位要加强施工、监理以及设计人员的培训,让工作熟练掌握建筑节能的相关法律常识、标准规范和经核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等相关知识。加大节能建筑的宣传力度,全面落实和推进节能建筑理念,召开建筑节能现场宣讲会,实现全社会监督、管理建筑节能。

三、建筑节能技术

随着我国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政府对建筑节能的重视,在我国科研人员共同努力下,目前我国建筑节能技术已经取得一定成就,并且这些建筑节能技术已经在实践中得到很好地应用,且取得很好的实践效果。

(一)能源利用技术

能源利用技术主要是指对自然界中能源的利用,目前很多建筑物都安装太阳能,利用太阳能技术设备能充分利用自然界中的太阳能,吸收太阳的光和热,减少人们生活中电能的直接消耗。同时,还有地热能、电能等,能有效地解决建筑物内热水、取暖以及空调和照明等各方面的问题,能源利用技术主要有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太阳能聚热技术、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技术以及地源热泵空调技术等。这些技术水平都已经基本成熟,并且在建筑物中得到很好地利用,也取得很好的效果,具有进一步推广的意义。

(二)环境与保护技术

环境与保护技术是为了改善人们居住环境,控制环境污染,为人们创建一个良好而舒适的居住条件。这种技术主要是在建筑物建设过程中,尽量保护环境,避免对建筑物周围环境造成不可磨灭的破坏,而为人们提供尽可能好的居住场地。其主要技术有:①建筑物立体绿化技术,如现代比较常见的屋面或者墙面的绿化保护;②绿色建材技术,在建设过程中使用节能环保材料,目前我国有很多绿色环保材料,如微孔发泡等方面的技术,这些高生产效率和高质量的工艺,为建筑物施工提供多方面的支持。③节水综合技术,包括采用节水器具、无污水再利用等;④模拟建筑周边的风环境和日照过滤,进行高效的自然通风和科学的采光设计。

(三)建筑围墙结构节能技术

该项技术主要是通过改善建筑物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建筑物在夏天室内温度会降低,冬天室内温度能保持恒温,为用户提供舒适的环境。这种技术能减少供暖和制冷等设备的使用,利用合适舒适的室温能源符合,控制建筑物室内温度,功效与变频空调差不多。建筑围墙结构节能技术主要有高效外墙外保温技术,这种节能建筑技术不仅能扩大建筑空间,同时还能起到很好的保温效果;外墙节能技术,采用中空低辐射玻璃的平开塑钢窗来保温。此外,还可以根据房屋朝向以及光照等方面的条件,采用高效的内、外遮阳技术;采用倒置式保温种植屋面结合的屋面保温体系,即在屋面种植大量的绿色植物,不仅能起到一种美观的效果,同时,还能达到很好的屋面保温效果。

结束语

综上所述,企业要提高建筑节能管理水平和质量,首先要加强节能管理工作人员建设,不断提高管理队伍的整体水平和素质,为开展节能管理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同时,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的相关法律法规,用法律和法规来约束人们的行为,提高节能管理制度和策略的执行力度。再者,还要不断提高节能技术水平,加强建筑节能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只有不断研究新技术和新科技,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建筑节能的有效管理。目前,我国建筑节能技术已经取得一定的成就,如建筑围墙结构节能技术、能源利用技术以及环境与保护技术等,但是,技术研究与开发人员还应该不断钻研,为建筑节能管理提供更多的技术支持,真正实现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

参考文献:

[1]任晓芳,张云.节能建筑浅论[J].科技风,2010(24)

[2]廖朝晖.建筑节能技术的研究进展与展望[J].民营科技,2011(05)

[3]霍华德.浅探我国建筑节能技术的应用[J].科技促进发展,2010(08)

节能管理篇4

第二条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不包括中央、省驻平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市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市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节能减排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列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予以通报。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定期进行能效公示,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级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评价。

第五条县(区)人民政府成立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尚未成立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由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大力创建“节约型机关”,积极组织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及岗位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定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能源紧缺体验活动,增强公共机构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从节约一度电、一滴水、一点油、一块煤、一张纸做起,培养节能习惯。

财政、编制部门要加强预算和编制管理,加强源头控制和监督管理,着力降低公共机构运行成本。

新闻媒体应加大对公共机构节能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及监督作用。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节能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节能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加快淘汰高能耗产品、设备,发挥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技术咨询服务作用。

第八条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市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节能专项规划,制定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计划,并报省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县(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计划,并报市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十条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还应当按年度分解落实到乡(镇)、街道公共机构。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节能计划,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报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公共机构应当明确专人担任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节能工作信息,建立能耗统计台账,按照有关规定按时报送能源消耗统计情况,提出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节能联络员应当接受节能、统计等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第十二条市、县(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公布本级公共机构能耗状况,并将能耗统计汇总数据和数据分析报告报送上一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统计台账,定期向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能耗统计汇总数据和数据分析报告,逐步实现对能源消耗状况的实时监测。

第十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定期对能源消费状况进行监测分析,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公共机构既有建筑应当结合节能改造计划,逐步做到办公用能与生活用能相分离,办公用能与经营性业务用能相分离,独立核算的上下级单位用能相分离,不相隶属、合署办公的公共机构间用能相分离。

第十四条市、县(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照上级制定公布的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和支出标准,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不同地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公布和调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定期进行能源消耗状况分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严禁采购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十六条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集中整合和优化配置公共机构办公用房、办公设施、设备等资源,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十七条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公共机构新建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优先采用节能效果显着的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逐步推进设计和建造超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进行改建、装修、加固时,应当同时考虑节能改造的内容,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严禁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建、扩建办公用房或者进行超标准装修。

第十八条公共机构应当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公共机构采用和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应当于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行网络化办公、无纸化办公,合理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建立健全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系统,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条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用能管理:

(一)日常办公应当加强用电设备的管理,建立巡视检查制度,及时关闭用电设备,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减少文件数量,减少使用一次性笔和纸杯,减少日常办公纸张用量,提倡双面打印,减少重复打印、复印次数,提高纸张利用率;开展废旧电脑、打印机、电池、灯管等办公用品的回收、循环利用。

(二)空调系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配备中央空调智能温控设备,使用空调期间,关闭门窗,防止冷气泄漏,浪费能源,季节交换期间,少用空调,充分利用自然通风节能,改进运行管理,加强巡查和维护保养。公共机构所属的礼堂、较大型会议室等场所应对中央空调操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三)大力推进区域性集中供热,建设热电联产项目,淘汰和限制燃煤供热小锅炉的使用。集中供热的建筑应进行计量改造,加装温控设施,实行供热分户计量和按照用热量计价收费;加强自行供热系统运行管理,根据需要对燃煤、燃油、燃气锅炉进行节能检测和改造,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四)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办公场所三楼(含三楼)停开乘客电梯,非高峰时段减少运行台数,高层分段运行,短距离上下楼层不乘电梯,下班后和节假日控制使用电梯台数和频率,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五)景观、路灯、楼宇照明系统,应当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大力推广使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灯,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化调控装置,采用限时开启、间隔开灯等方式改进电路控制,楼宇照明系统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节能,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加强照明系统的维护保养和巡查。

(六)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经常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认真进行管网检查,尤其要关注预埋管道使用情况,杜绝跑冒滴漏,避免出现“长流水”现象;在显着位置设置节水提示标志,公布维修电话;大力推广感应式节水龙头和器具,在办公区域放置盛水器具收集保洁用水。

(七)注重绿化节约用水。提倡循环用水,绿地用水尽量使用雨水或再生水;推广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禁止用自来水涌灌。

(八)网络机房、锅炉房、食堂、开水间、配电室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应当实行重点监测,进行科学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九)严格控制公务接待经费,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有效控制和压缩公务接待经费。

第二十一条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公务用车节能管理:

(一)按照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和清洁能源型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二)制定公务用车节能驾驶规范和单车油耗定额,实行“IC”卡定点加油、招投标车辆保险和定点维修制度,建立公务用车油耗台账,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量状况,推行节油奖励制度。

(三)积极探索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改革,减少单独或重复配车,集体活动提倡乘坐中巴或通行车,禁止非公务用车,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二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公共机构节能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表彰奖励等。

第二十三条公共机构开展节能活动节约的费用,可以依照省上有关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节能奖励。

第二十四条市、县(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和下一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

(三)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四)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五)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用能系统和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七)公共机构人员编制执行情况。

(八)年度经费预算执行及公务接待情况。

(九)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和油耗等节能管理情况。

(十)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十一)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情况。

(十二)执行国家和省支持、限制或淘汰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设施及材料名录的情况。

(十三)新建建筑在设计、建设过程中执行节能标准,以及既有建筑在改造、装修、加固时的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节能监督检查事项。

对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能源资源消耗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隐瞒。

第二十五条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按照整改意见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七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及专题网页,接受社会公众对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行为的举报,会同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第二十八条公共机构违反规定,使用能源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不能充分说明理由,接到整改意见书后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能源严重浪费的,经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由财政部门在安排该单位下一年度预算时压缩其5%至10%的公用经费。

第二十九条公共机构不执行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予以通报。

第三十条从事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示范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不包括中央、省驻平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市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市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节能减排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列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予以通报。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定期进行能效公示,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级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评价。

第五条县(区)人民政府成立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尚未成立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由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大力创建“节约型机关”,积极组织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及岗位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定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能源紧缺体验活动,增强公共机构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从节约一度电、一滴水、一点油、一块煤、一张纸做起,培养节能习惯。

财政、编制部门要加强预算和编制管理,加强源头控制和监督管理,着力降低公共机构运行成本。

新闻媒体应加大对公共机构节能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及监督作用。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节能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节能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加快淘汰高能耗产品、设备,发挥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技术咨询服务作用。

第八条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市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节能专项规划,制定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计划,并报省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县(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计划,并报市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十条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还应当按年度分解落实到乡(镇)、街道公共机构。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节能计划,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报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公共机构应当明确专人担任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节能工作信息,建立能耗统计台账,按照有关规定按时报送能源消耗统计情况,提出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节能联络员应当接受节能、统计等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第十二条市、县(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公布本级公共机构能耗状况,并将能耗统计汇总数据和数据分析报告报送上一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统计台账,定期向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能耗统计汇总数据和数据分析报告,逐步实现对能源消耗状况的实时监测。

第十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定期对能源消费状况进行监测分析,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公共机构既有建筑应当结合节能改造计划,逐步做到办公用能与生活用能相分离,办公用能与经营性业务用能相分离,独立核算的上下级单位用能相分离,不相隶属、合署办公的公共机构间用能相分离。

第十四条市、县(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照上级制定公布的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和支出标准,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不同地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公布和调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定期进行能源消耗状况分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严禁采购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十六条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集中整合和优化配置公共机构办公用房、办公设施、设备等资源,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十七条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公共机构新建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优先采用节能效果显着的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逐步推进设计和建造超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进行改建、装修、加固时,应当同时考虑节能改造的内容,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严禁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建、扩建办公用房或者进行超标准装修。

第十八条公共机构应当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公共机构采用和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应当于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行网络化办公、无纸化办公,合理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建立健全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系统,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条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用能管理:

(一)日常办公应当加强用电设备的管理,建立巡视检查制度,及时关闭用电设备,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减少文件数量,减少使用一次性笔和纸杯,减少日常办公纸张用量,提倡双面打印,减少重复打印、复印次数,提高纸张利用率;开展废旧电脑、打印机、电池、灯管等办公用品的回收、循环利用。

(二)空调系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配备中央空调智能温控设备,使用空调期间,关闭门窗,防止冷气泄漏,浪费能源,季节交换期间,少用空调,充分利用自然通风节能,改进运行管理,加强巡查和维护保养。公共机构所属的礼堂、较大型会议室等场所应对中央空调操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三)大力推进区域性集中供热,建设热电联产项目,淘汰和限制燃煤供热小锅炉的使用。集中供热的建筑应进行计量改造,加装温控设施,实行供热分户计量和按照用热量计价收费;加强自行供热系统运行管理,根据需要对燃煤、燃油、燃气锅炉进行节能检测和改造,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四)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办公场所三楼(含三楼)停开乘客电梯,非高峰时段减少运行台数,高层分段运行,短距离上下楼层不乘电梯,下班后和节假日控制使用电梯台数和频率,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五)景观、路灯、楼宇照明系统,应当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大力推广使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灯,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化调控装置,采用限时开启、间隔开灯等方式改进电路控制,楼宇照明系统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节能,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加强照明系统的维护保养和巡查。

(六)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经常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认真进行管网检查,尤其要关注预埋管道使用情况,杜绝跑冒滴漏,避免出现“长流水”现象;在显着位置设置节水提示标志,公布维修电话;大力推广感应式节水龙头和器具,在办公区域放置盛水器具收集保洁用水。

(七)注重绿化节约用水。提倡循环用水,绿地用水尽量使用雨水或再生水;推广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禁止用自来水涌灌。

(八)网络机房、锅炉房、食堂、开水间、配电室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应当实行重点监测,进行科学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九)严格控制公务接待经费,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有效控制和压缩公务接待经费。

第二十一条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公务用车节能管理:

(一)按照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和清洁能源型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二)制定公务用车节能驾驶规范和单车油耗定额,实行“IC”卡定点加油、招投标车辆保险和定点维修制度,建立公务用车油耗台账,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量状况,推行节油奖励制度。

(三)积极探索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改革,减少单独或重复配车,集体活动提倡乘坐中巴或通行车,禁止非公务用车,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二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公共机构节能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表彰奖励等。

第二十三条公共机构开展节能活动节约的费用,可以依照省上有关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节能奖励。

第二十四条市、县(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和下一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

(三)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四)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五)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用能系统和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七)公共机构人员编制执行情况。

(八)年度经费预算执行及公务接待情况。

(九)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和油耗等节能管理情况。

(十)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十一)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情况。

(十二)执行国家和省支持、限制或淘汰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设施及材料名录的情况。

(十三)新建建筑在设计、建设过程中执行节能标准,以及既有建筑在改造、装修、加固时的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节能监督检查事项。

对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能源资源消耗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隐瞒。

第二十五条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按照整改意见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七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及专题网页,接受社会公众对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行为的举报,会同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第二十八条公共机构违反规定,使用能源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不能充分说明理由,接到整改意见书后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能源严重浪费的,经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由财政部门在安排该单位下一年度预算时压缩其5%至10%的公用经费。

节能管理篇5

工程项目的成功与否大部分原因在于风险管理的好坏,对于传统性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已有很多学者对其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各种风险识别、风险评价、风险转移及风险规避方法,在风险管理理论研究层面和实践探索层面上都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我国工程项目风险管理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较,还存在较多的不足之处。

1)风险管理意识不强烈。我国市场经济存在着某些不规范的运行机制,企业不能积极主动地进行风险管理。

2)风险管理体系不完善。没有积累形成系统的风险管理数据库,没有专业的风险管理咨询机构,对企业自身而言,对风险进行很好的管控难度较大。

3)风险管理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我国目前已有的各种建筑法规、条例缺乏实质的可操作性,在企业风险管理过程中无法应用。

4)工程担保制度不完善。工程项目不确定性因素多,风险种类繁多,保险对其各种风险针对性不强,保险内容老套,缺乏灵活性。因此,对于节能建筑的风险管理,目前对其研究更加处于空白状态,与一般工程项目风险一致,节能建筑风险也注重的是各类风险给节能建筑项目带来的不利后果,但节能建筑风险类型与一般建筑相比有所改变和扩大,节能建筑不仅仅注重经济效益,更重要的是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整个目标体系的协调。因此,节能建筑风险管理比传统建筑更为困难和突出。需面对节能建筑这种新兴的建筑形式,探索风险特性及其管理方法,对节能建筑和工程风险管理体系的发展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2节能建筑的风险特性及风险因素

“风险”,就是生产目的与劳动成果之前的不确定性,一般有两层含义,一种是强调风险表现为收益的不确定性;另一种则强调风险表现为成本或代价的不确定性。不确定性使其形成了风险因素、风险事件和可能造成的损失。而工程项目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目标产出物,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按照一定的程序、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应符合质量要求,是技术、经济、组织、管理等各方面协调而得到的综合产物。较一般项目而言,节能建筑风险特征加入了社会及环境效益对其的影响,这大大增加了项目的风险因素,使得节能建筑建设风险比一般建筑更为明显。

2.1节能建筑的风险特性分析

1)目标复杂性、长期性。传统建设项目目标仅为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目标,更多的是着眼于建设阶段,不考虑建筑物对后期运营的影响。而节能建筑重点在于考虑对能源环境的影响,在全寿命周期内,使其发挥很好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建造阶段增加少量的成本达到全寿命周期内成本节约的效果。建设目标更多、涉及的时间范围更长,风险更为复杂多样。

2)效益的模糊性。传统建筑物重视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而经济效益易于量化。节能建筑具有典型的经济附加性,而节能建筑物从建设到使用直至报废,由经济、环境、社会效益公共作用下所体现的长期效益难以直观地用数字展现出来,在节能建筑相关评价体系和管理制度不明确的现状下,增加了项目各参与方的风险管理难度。

3)节能建筑是为适应当前的社会经济环境,坚持可持续发展,响应节能减排而诞生的新型建筑。国内外对节能技术、节能方案以及制定相应的政策制度都还处于探索阶段,可供借鉴的节能建筑风险管理案例较少,所以对于节能建筑项目参与者而言,风险管理难度加大。

2.2节能建筑的风险影响因素分析

1)技术风险性。每一工程项目都会经历立项、设计、施工、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后期评价几个阶段,对于节能建筑,需要满足一些特殊的需求,因而需要采用一些新的设计思路、施工技术、使用新型材料等等。设计人员的水平高低直接影响节能项目的成功与否,若设计人员缺乏节能建筑设计经验或过于自信的创造性设计以及图纸施工操作性差都会给承包商带来额外的风险。再则,承包商对节能施工技术的把握是否透彻也是项目成功与否的关键,承包商技术不过关导致无法达到节能目标,增加了项目本身的风险。以及节能材料设备生产技术对节能建筑的影响,节能材料、设备性能不稳定会给项目带来极大的风险。

2)管理风险性。项目各参与方的管理能力影响项目质量的好坏,节能建筑存在管理风险原因在于我国节能建筑发展处于初始探索阶段,业主方、承包方、设计方均对节能建筑的认识有限,不能很好把握节能建筑成本与效益的合理比例,缺乏有经验的管理人员,且国内外可供借鉴的管理案例少之又少,达不到对节能建筑有效控制和动态管理的效果,增大了风险转变为损失的可能性。

3)社会及政策风险性。节能建筑申报环节多,审批程序复杂,公众对节能建筑的接受程度不高。相关法律法规及节能标识评价体系不够完善,且节能建筑相应政策处于发展探索阶段,政策标准变化大,使节能建筑的社会及政策风险远远超过一般建筑。

3节能建筑建设风险管理措施

3.1技术风险管理措施

1)提高项目各参与方技术水平,成立专家组对节能建筑知识进行培训,加强节能建筑知识普及,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2)加强项目各参与方沟通,有效规避部分风险。针对实际操作过程中所发生的问题,如节能设计施工操作性不强,施工单位对设计理解不足等,应加强施工单位与设计单位的沟通力度,可使施工单位提前介入设计阶段,为设计人员提供参考意见。

3)加强新型节能建筑材料和设备稳定性试验,严格把关质检,避免节能材料、设备造成的风险损失。

3.2管理风险规避措施

1)建立专门的节能建筑风险管理咨询机构,弥补业主方、设计方、承包方自身等对节能建筑风险管理的局限性。

2)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和合同管理,严格考核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的业务水平,系统论证节能施工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在合同中明确各方责任,督促各参与方自我管理行为。

3)建立节能建筑风险信息系统,由专门的机构负责节能建筑的数据整理与收集,积累节能建筑风险信息,便于专家学者研究以及后续项目的经验借鉴。

3.3社会及政策风险应对措施

1)强化大众的风险管理意识,大力宣传节能建筑的综合效益,使大众认识到节能建筑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2)积极建立节能建筑规范化实施的政策文件,落实相应的资金补助和保障措施。对于政策标准的变化所带来的风险,可通过调整营销策略,提前考虑节能规划,制定相应的节能施工方案。

4结语

节能管理篇6

一、节能减排的含义及开展医院节能减排工作的必要性

节能减排是指节约能源、降低能源消耗与减少污染物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所称节约能源(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地、合理地利用能源。

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医院规模逐渐扩大,医疗设备和后勤保障设备购置在不断增加,导致医院能源消耗量不断递增,直接影响到医院的经济效益,同时也阻碍医疗行业的发展。因此,在低碳环保背景下开展医院节能工作意义重大。

节能减排工作的核心是资源、能源的高效循环利用,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逐步建立起“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的节能技术支撑体系。尽量减少全医院内能源总需求量的同时,大力开发利用可再生的新能源,从而减少使用在全医院内容易引起环境污染的能源。在日常管理中,应加大对医院各种能源的节能调控力度,从而实现节约、生态、低碳环保型医院。

二、节能减排的具体做法

(一)节能管理创新

节能管理创新需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加强节能减排制度建设。制定相关的节能减排管理制度,以促进节水、节电、节能减排工作落实到位。

2、加强宣传教育。在医院重要的场所和地点,例如在医院各门诊、病区、办公室等处设置张贴节水、节电、节能的告示牌或指示标识,通过从点到面的方式宣传节能降耗工作,营造医院节约减排文化;同时加强对全体职工的教育,培养良好的节能习惯,使员工共同做好节能工作,努力打造资源节约型医院。

3、抓好日常办公节能。通过更换节能灯具,改造控制电路,降低照明能耗;通过加强对微机、空调、照明等系统的维护管理,做到人走机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日常能耗,延长使用寿命;着重强化用水、用电的管理,卫生间全部采用节水器具。

(二)节水技改创新

为了切实把节水落实到实处,医院对公共卫生间进行改造,把原来的老式铸铁水龙头更换为快开式节水型水龙头,把洗手盆水龙头,小便器冲洗龙头更换为感应延时龙头,既避免了交叉感染,又实现了自动开启和关闭,达到了节能的效果,提高了重复利用率。同时在保证保洁效果的情况下,通过降低抽水马桶水箱,蹲坑水箱进水水位方式,大大降低用水量,达到节约水源的目的。在设计时考虑到医院空气压缩机冷却水用水量大,医院把压缩机冷却水设计为循环用水,每年可节约大量的用水。

(三)节电技改创新

通过对医院楼房的照明灯具更换及改造,将原来的普通灯泡和粗管日光灯管改为了节能型灯管和细管日光灯管,既能保证照明光照度,又能大大减少电功率,达到了节能减耗的目的。

作为医疗单位,消毒灭菌措施是必不可少的。医院通过对线路改造,将原有的人工消毒控制改为自动消毒控制,由不能控制时间开关改为可根据具体需要调节启动,简化了工作也保证了灭菌效果达标,使紫外线消毒灯的工作时间由原来的人工下班开启到上班关闭变为下班后自动开启,减少了不必要的消毒时间,同时达到了节能消耗的目的。

医院的霓虹灯是医院对外信息传播的一块招牌,通过对线路优化,让亮化时间可以四季调整,避免了夏天天还没有黑,霓虹灯已经亮起来,冬天天已经黑了灯却还没有亮的现象。即美化了环境,达到了宣传效果,也起到了节能减耗的目的。

(四)中央空调技改创新

根据能耗测算,中央空调机组是医院后勤设备乃至全院设备中消耗能量最大的设备之一。对此,我院进行了技术创新改造。

首先在管理上医院中央空调由以前的多工种多头管理转化为独立的专业管理,招聘了一批高素质的操作管理工人,增添了一些便携式测量仪表和维修工具包,制定了一系列操作管理规定,管理由粗放型过渡到了精细化管理。

其次对中央空调系统的节能化进行改造,通过改造原来老式的电控柜,使改造后的中央空调系统具有温度探测及反馈调节电动机频率的功能,同时通过温度探头的反馈调节电机的工作频率的方法减少了用电电流,降低了实际使用电功率,节能效果明显提高。

三、节能减排取得的成效

根据财务部门统计,2011年与2012年1-6月业务总量收入、医疗收入及出院病人人次及增长百分比对照表,见表一;2011年与2012年1-6月用水、用电总量及下降百分比图表,见表二。

表一:2011年与2012年1-6月业务总量收入、医疗收入及出院病人人次及增长百分比对照表

表二:2011年与2012年1-6月用水、用电总量及下降百分比表

参考文献:

节能管理篇7

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三条本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第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六条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七条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八条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

国家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十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节能管理

第十一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立健全节能标准体系。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强制性的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标准和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建筑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

第十七条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第十八条国家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源效率标识,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并按照规定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共同授权的机构备案。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标注的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负责。禁止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

禁止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第二十条用能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节能产品认证的规定,向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从事节能产品认证的机构提出节能产品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可以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物上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禁止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改进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国务院统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国家鼓励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

国家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节能服务。

第二十三条国家鼓励行业协会在行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三章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五条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

第二十七条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第二十八条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第二节工业节能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进能源资源优化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推进有利于节能的行业结构调整,优化用能结构和企业布局。

第三十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煤炭等主要耗能行业的节能技术政策,推动企业节能技术改造。

第三十一条国家鼓励工业企业采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设备,采用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洁净煤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等技术。

第三十二条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发电调度管理的规定,安排清洁、高效和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以及其他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的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上网电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煤热电机组。

第三节建筑节能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第三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

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国家采取措施,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

第四十条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第四节交通运输节能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交通运输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分别制定相关领域的节能规划。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指导、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建设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励使用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交通运输组织管理,引导道路、水路、航空运输企业提高运输组织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四十五条国家鼓励开发、生产、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摩托车、铁路机车车辆、船舶和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实行老旧交通运输工具的报废、更新制度。

国家鼓励开发和推广应用交通运输工具使用的清洁燃料、石油替代燃料。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用于营运。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检测的监督管理。

第五节公共机构节能

第四十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本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四十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第四十九条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年度的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五十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用能系统管理,保证用能系统的运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并根据能源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第五十一条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六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第五十二条国家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第五十四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五十五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组织编写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提出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第四章节能技术进步

第五十六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节能技术政策大纲,指导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制定节能标准,开发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

第五十八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推广目录,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项目、重点节能工程。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加强农业和农村节能工作,增加对农业和农村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的资金投入。

农业、科技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推广在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方面应用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鼓励更新和淘汰高耗能的农业机械和渔业船舶。

国家鼓励、支持在农村大力发展沼气,推广生物质能、太阳能和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按照科学规划、有序开发的原则发展小型水力发电,推广节能型的农村住宅和炉灶等,鼓励利用非耕地种植能源植物,大力发展薪炭林等能源林。

第五章激励措施

第六十条中央财政和省级地方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

第六十一条国家对生产、使用列入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推广目录的需要支持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实行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国家通过财政补贴支持节能照明器具等节能产品的推广和使用。

第六十二条国家实行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的税收政策,健全能源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促进能源资源的节约及其开采利用水平的提高。

第六十三条国家运用税收等政策,鼓励先进节能技术、设备的进口,控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

第六十四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应当优先列入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

第六十五条国家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

国家推动和引导社会有关方面加大对节能的资金投入,加快节能技术改造。

第六十六条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

国家运用财税、价格等政策,支持推广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办法。

国家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季节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制度,鼓励电力用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对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业的企业,分淘汰、限制、允许和鼓励类实行差别电价政策。

第六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六十九条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七十二条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四条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瞒报、伪造、篡改能源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电网企业未按照本法规定安排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和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上网电价规定的,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造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未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八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节能管理篇8

第七条西部公司按照《节能法》等相关法律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形成节能管理体系。

第八条西部公司节能管理实行统—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将节能减排工作作为重要事项纳入日常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和分工,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监督考核到位。

第九条成立西部公司节能减排领导小组,设立西部公司节能减排办公室,负责西部公司节能减排日常工作。西部公司节能减排办公室设在市场部,设立两名专职(或兼职)节能减排管理岗位。

西部公司节能减排办公室主要职责:在西部公司党委领导下,贯彻国家有关节能减排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落实西部公司节能减排管理的工作方针、政策和目标;负责西部公司节能减排工作的日常管理、综合协调;负责节能减排综合目标测定、分解,编制年度节能减排工作计划;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年终考核评比,负责各单位的年度节能减排综合指标考核工作;制定和完善西部公司节能减排管理办法和评价考核办法;负责提出节能减排管理和节能减排技术培训计划,并组织落实;参加重点投资项目节能篇(章)的技术评估与审查工作,并进行监督落实。

第十条西部公司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管理机构或岗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指派一名领导主管节能减排管理工作,明确节能减排管理岗位职责。设立两名专职(或兼职)节能减排岗位,其他相关部门应选派具有节能减排专业知识的人员兼职开展节能减排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西部公司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市场部负责汇总、编制西部公司节能减排中长期规划和节能指标的分解落实;负责能源消耗的汇总统计、上报和分析工作;负责组织限额以上投资项目节能减排篇(章)以及限额以上节能减排投资项目的评估、审查和报批;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节能减排工作的进展情况。

(二)财务部负责编制西部公司节能减排中长期规划和限额以上投资项目资金的编制和筹资情况。

(三)党委工作部负责西部公司节能减排对外宣传工作。

(四)生产技术部负责组织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技术攻关;组织开展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交流活动;编写西部公司节能减排推广技术及节能减排设备目录;负责组织制定节能减排基础标准、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完善节能减排标准体系;负责节能减排科技成果的鉴定和评选。

(五)保障部负责主要耗能设备、节能新技术、节能减排设备的市场准入;负责组织节能减排投资项目、参加限额以上投资项目节能减排篇(章)的技术评估与审查工作,并监督落实;

(六)人力资源部会同节能减排办公室共同做好节能减排培训工作。

(七)经理办公室负责办公设备的节能减排工作,应重点加强对高耗能、高污染办公设备的管理,防止环境污染。

(八)安全环保部负责施工现场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工作。

(九)各项目部设立节能减排专职(或兼职)管理岗,贯彻落实公司节能减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目标,全面履行节能减排管理岗位责职。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节能减排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所在工区节能减排管理工作的中长期规划。

××负责制定所在工区年度节能减排工作计划,分解节能减排指标。

××负责制定和完善所在工区节能减排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

××负责所在工区节能减排年度考核工作;

××负责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根据公司节能减排工作规划、节能减排新技术推广计划和节能减排管理工作需要,协助公司做好节能减排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各单位节能减排岗位职责

(一)贯彻上级有关节能减排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有关节能减排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编制本单位节能减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或审查节能项目方案,经主管领导审定后上报公司节能减排办公室,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单位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评比和经验交流等。

(四)负责本单位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推广,组织或参与节能技术开发工作。

(五)测定本单位的能源消费定额。

(六)组织开展本单位的能源审计、能耗监察、节能监测和能量平衡测试工作。

(七)负责能源消耗的统计工作,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管理档案和台账;按月对本单位节能减排状况进行分析和总结,编制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分析报告,提出本单位节能减排工作的改进措施建议,监督本单位节能减排措施的实施。

(八)参与节能减排项目竣工验收、监督工作。(

(九)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职工岗位培训,提高节能减排管理水平,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宣传工作,增强员工节能减排意识。

第—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节能减排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节能减排、保护环境、降本增效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建立节约型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能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部公司机关各部门、各项目部、钻井队、二线生产辅助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能源,是指原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i]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四条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加强管理、强化全员节能意识,加快科技进步和技术改造,完善节能考核评价机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西部公司中长期和年度节能目标,确保企业持续高效发展。

第五条基本原则

(一)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约优先的原则,以效率为本,突出节能减排工作的战略地位。

(二)坚持优化结构、多能互补的原则,依靠加强管理、结构调整、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实现节能工作的持续有效开展。

(三)坚持节能减排与降本增效相结合,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相结合,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相结合,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

(四)坚持节能减排与发展相互促进的原则,实现节能减排和发展双赢目标。

第六条主要任务:遵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能源生产和消费进行科学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优化能源结构和配置,减少能源消费全过程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科学、合理、高效地利用能源。

第三章节能管理

第十三条节能减排分析例会制度。西部公司建立节能减排例会制度,按季度召开节能减排分析会,对照年度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计划,小结季节能减排工作的进展情况,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节能减排计划管理。西部公司节能减排办公室、机关各部门和各项目部、钻井队、二线生产辅助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及分工范围,根据华北局总体节能减排目标,结合西部公司具体情况提出节能减排中长期规划建议,编制年度节能减排计划,制定主要节能减排措施。

规划、计划建议的上报时间:各单位在规划期前1年的4月底前,将节能减排中长期规划建议报节能减排办公室;节能减排办公室在规划期前1年的6月底前,将各单位的节能减排中长期规划和建议汇总后,提交公司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并将正式规划报华北石油局节能减排委员会。

各单位在每年11月底前,将下年度节能减排工作计划和建议报节能减排办公室。

规划、计划的编制、审批和下达:节能减排办公室审核各单位的节能工作计划和建议,汇总、编制西部公司年度节能减排工作计划,并于每年12月底前,报华北石油局节能减排委员会批准后下发执行。

各单位根据公司节能减排办公室下达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节能减排计划,分解节能减排指标,结合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计划和措施,上报节能减排办公室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能源计量管理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和仪表,建立健全节能减排计量管理体系,完善各级节能减排计量台账和节能减排关键计量设备运行状况档案,努力提高能源计量管理工作水平。

第十六条能源统计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西部公司有关能源消费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公司及所属单位建立节能减排统计台账,定期开展能源消费统计、分析、核查工作,并将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按隶属关系按月上报。

第十七条各单位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企业实际工作需要开展能量平衡和能源审计等工作,摸清并分析现状,查找问题,挖掘潜力,提出切实可行的节能减排措施。

第十八条各单位要加强能源消耗成本管理,制定主要装置、和主要设备能耗定额或指标,实行生产经营全过程能源消耗成本管理。

第十九条各部门、各项目部、各单位要贯彻和执行国家、行业以及企业的相关节能减排标准,编制、完善节能减排设计标准和主要耗能设备能效标准,加快节能标准化进程,完善节能标准化体系。

第二十条各级单位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节能减排意识,从自身做起、厉行节约,抓好采暖、空调、照明系统及办公设备节能减排,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办公区域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减少电脑、复印机、打印机、饮水机等耗能设备的待机能耗;优先使用绿色节能照明灯具,办公区域尽量使用自然光,走廊、通道等照明要求较低的场所,安装自动控制开关。随手关闭水龙头,减少水流排放。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活动,充分运用《华北西部之声》、《华北油气信息》等报刊、报纸、黑板报和其他宣传工具,积极宣传节能减排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节能减排科学知识,弘扬节能减排先进典型,曝光浪费行为,教育广大职工转变观念,提高节能减排意识。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培训,使节能减排管理人员和用能设备操作人员熟悉国家的节能减排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及节能减排专业知识,推广节能减排降耗的好经验、好做法,提高节能减排管理和技术水平及实际操作能力。

用能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节能减排知识,重点耗能设备操作岗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未经节能减排教育、培训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不得上岗操作。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加强多层次节能减排人才的开发和培训,有计划地培养节能减排管理方面的专业人才。

第四章合理利用能源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减排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节能减排技术措施,在生产经营全过程中努力降低能源消费,防止和减少能源损失和浪费,提高能源应用效率、转换效率和输送效率;努力节约非生产用能。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积极开展节能减排合理化建议活动,对现有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进,优化操作,提高用能效率。

第五章节能技术进步

第二十六条西部公司积极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努力推行节能减排技术进步。

第二十七条西部公司积极组织实施重大节能减排科研项目、节能减排示范工程;对行业内外节能减排新技术进行评价,引进、消化、吸收行业先进节能技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节能减排推广技术目录,组织节能减排技术交流,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要加强节能减排技改项目管理,由节能减排管理人员负责汇总、优选和提出节能减排技改项目建议计划,报公司节能管理办公室;公司节能管理办公室会同生产、保障、财务部门审查节能减排技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重点节能减排技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检查,组织评价、考核、验收项目竣工后的节能减排效果。

第二十九条财务部每年要安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保障部每年要有计划、分重点地组织实施节能减排技术更新改造,逐年淘汰高耗能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

第六章投资项目节能减排管理

第三十条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必须包括节能减排篇(章),凡无节能减排篇(章)的投资项目,公司节能减排办公室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公司节能减排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投资项目的节能减排篇(章)应进行评估审查,并出具评估报告;对未进行节能减排评估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减排评估审查的投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二条节能减排篇(章)的编写、评估和审查都要本着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达到行业先进水平的原则,依据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进行。

第三十三条投资项目的节能减排篇(章)应包括投资项目应遵循的合理用能标准及节能减排设计规范;投资项目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投资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分析;投资项目设备、工艺的能耗水平及其用能产品的效率、能耗指标;节能减排措施和节能减排效果分析等内容。工艺和设备用能指标、公用工程、装置能耗,单位产品能耗、单位能耗指标要以国际先进能耗水平作为设计依据。(

第三十四条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必须采用先进、成熟、合理用能的工艺和设备,必须有完整的设计能耗数据,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和耗能设备。

第三十五条投资项目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即节能减排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企业要做到用能计划到位、节能目标到位、节能措施到位、节能管理制度到位。

第七章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六条公司及所属单位定期检查用能情况、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减排评估和审查情况、行业设计规范执行情况等,及时制止和处理浪费能源的违规、违法等行为。

第三十七条加强对节能减排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节能减排管理机构不健全、制度不落实、岗位责任不清、工作开展不力、节能减排指标不达标、能耗超过定额、浪费能源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要求其限期整改,对逾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单位提交公司节能减排领导小组。

第三十八条西部公司建立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将能耗指标作为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并与经济责任制考核直接挂钩,同时实行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

第三十九条节能减排办公室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单位的节能减排综合性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评价考核结果未达标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实行“一票否决”制,不得参与公司年终综合奖奖金分配。评价考核结果达标的单位,有权参加公司节能减排年度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西部公司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评价考核办法另行下发)。

第四十条西部公司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节能减排管理方面措施落实到位,节能减排指标居于西部公司先进水平的单位。

(二)在节能减排降耗、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方面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三)积极参与节能减排的各项工作,献计献策,为节能减排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四十一条各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节能减排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广大职工节能减排降耗工作的积极性。要将节能减排降耗的目标和责任落实班组和个人,提高全员节能减排意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各部门、各项目部、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单位节能减排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西部公司市场部(节能减排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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