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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管理工作经验8篇

时间:2022-04-27 08:58:02

房地产管理工作经验

篇1

房地产工程管理的内容不是单一方面的,而是多方面、多流程共同组成的。具体来说,房地产工程管理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工程建设方案设计、工程建设配合协作、工程质量检验监督、工程竣工后检查验收。工程建设设计方案是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最重要的技术文件,对于整个工程项目的进行起到了总体的规划作用,并对很多工程项目的细节内容进行了规划,工程建设方案的设计是房地产工程项目建设的准备工作,也是房地产工程建设所依据的标尺,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工程建设配合协作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为了使工程建设工作有计划地顺利进行而对多个部门进行的统筹协调工作,因为在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过程中所涉及的部门是很多的,尤其是大型的房地产施工项目,花费的时间长,牵涉的部门更多,因此为了使多个部门之间实现协调合作,最大限度地发挥施工建设团队的人力资源、物力资源和财力资源,就必须对房地产工程项目建设的各个部门进行统筹管理,使各个部门之间彼此协调,避免工作内容的冲突。为了保证房地产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必须在施工的整个过程中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检查和监督的对象包括施工材料的质量、施工操作方法是否得当、施工是否符合设计方案等。在房地产工程施工完成后,要进行最终的验收工作,由施工单位向验收单位发出申请后,验收单位着手进行工程验收,验收检查应当和前期报建相统一,确定工程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是否符合工程设计方案、是否达到了应有的施工质量等,在检查合格并通过验收后,才能够对施工单位进行竣工结算。

二房地产工程管理的有效途径

目前,我国房地产工程管理仍然存在一些明显的问题,如房地产项目开发之前准备工作不足、对施工过程的监管力度不够、工程管理机制不够科学、工程竣工后的验收标准和工程报建之初不统一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对于房地产工程管理质量和效果的提升是非常不利的,一方面造成了房地产公司包括资金、信誉在内的损失,另一方面也是对工程项目和使用居民不负责任的表现,对房地产公司的长远发展和我国建筑业的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因此,亟需对我国目前房地产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制定出一套针对性的改进策略,找到真正有效的管理途径,帮助房地产开发商及相关部门实现房地产工程管理实效的提升。在此,提供以下一些可行的思路供参考:

1采用高效、先进的房地产工程

管理模式先进、有效的管理模式,是当前实现房地产工程管理效果提升的有利支撑和必要保障。具体来说,采用高效、先进的房地产工程管理模式应当做到以下三点:第一,采用职能制的管理模式,即在明确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的基础上,对管理人员的管理职责进行细化分工,并确定管理者的具体权力,通过对管理人员进行精细化管理,使管理人员的能力得以充分发挥,充分利用工程管理方面的人力资源;第二,采用项目经理制的管理模式,这种模式也是目前房地产工程管理中得到了广泛认可的管理模式,即企业在总经理之下根据项目内容设置项目经理,通过项目经理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直接管理,并由项目经理承担项目管理责任,这种管理模式在使管理分散化的同时,也增加了管理的细化程度,增加了管理的实际效果和范围;第三,设立工程指挥部,尤其是对于大型的房地产工程项目来说,工程指挥部的设立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工程指挥部可以实现对整个工程项目的统筹管理、协调分工,工程指挥部可以由多个项目合资方同时参与,实现多个项目合资方对工程项目的共同管理,使工程项目的施工更加符合投资方的意愿。

2选择专业能力强、认真负责的管理者再大的房地产工程项目

其管理工作最终也是由人来完成的,因此,房地产工程管理者的素质和能力高低对管理的实际效果产生着最直接、最显著的影响。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了提升房地产工程管理的质量,就必须选择具有足够的工程管理能力和管理经验,并能够认真负责、承担责任、有良好的执行力、重视管理细节的管理者,尤其是项目经理。在这方面,房地产开发商必须有深刻的认识,大量的事实论据已经表明,房地产工程项目经理的良好的管理能力和管理态度是提升房地产工程管理质量的重要保障。此外,对于施工企业也应当慎重选择,一方面,要衡量施工企业的施工能力是否能够胜任房地产工程项目;另一方面,要对施工企业以往的施工信誉度、施工质量进行考察,确保施工企业的施工能力和施工资质能够按照标准完成工程项目。

3竣工后验收和前期报建相统一

工程竣工后的验收工作,其验收标准不仅需要按照国家相关的行业标准确立,也需要和工程报建之初的内容相统一,否则会造成工程验收工作无法检查出和工程报建方案相悖的工程内容,使验收工作名存实亡。为了实现竣工后的验收标准和前期报建相统一必须做到:首先,验收标准要体现报建时对工程建设的要求,尤其是一些关键环节和基础性内容,确保工程建设是按照既定的方案进行的;其次,验收要重点检查前期报建所规定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时发现没有达到前期报建要求的质量的工程内容,对这部分内容进行科学处理,保障房地产工程项目的综合质量和细节质量,对工程负责,对住户负责。

三结语

篇2

【关键字】房地产;工程管理;有效措施

中图分类号:F293.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目前我国房地产工程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房地产行业的管理环境变化也越来越大了,可变因素逐渐开始增多,使得项目工程的管理的预见性和可见性都相对较差,对各类工程项目的技术要求也就变得越来越高了。房地产行业基本上属于劳动密集型的企业,产品的形成主要是依靠劳动力的投入为主,人员流动性频繁,而且房地产行业一般都只雇用项目的管理人员以及少部分的技术工人,而大多数的员工都没有固定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单位,这就造成了培训上的困难,作业的水平也参差不起。并且,一个房地产的工程项目还涉及了业主方、材料供应商、分包方等各种方面,而且分包的专业分工又较为细细致,项目的工程管理难度也较大,管理上面也相对粗放,还需要多方面进行配合,才能够较好地完成整个工程项目的施工。

对于开发商而言,工程的竣工和验收也就意味着可以进行“交楼”,工程的验收也是越快办完越好的。然而,开发商经常都是在工程实施的过程中来对相关项进行验收、规划验收、隐蔽工程验收、消防验收等分环节的管理都不是很到位,到了竣工时再验收工程的资料是否齐全、结算依据是否充足,可能会造成备案的滞后或拖延交付等不良后果。

二、加强房地产工程管理的意义

工程的项目管理就是在建设开发部门在实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进行有效的全面管理。整个项目的建设都是在房地产的开发总过程的一个重要阶段,它集中了对各项工程操作的基本施工过程,其中也包括对项目工程的总管理。对于工程在整个建设中所进行的各项作业以及工作都要要进行及时控制、指挥协调、检查、和计划等,并且还要和市场以及社会等的各个方面进行联络工作。房地产工程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了工程的竣工验收、配合协调、质量监督以及与相关的施工单位进行招标和整体工程建设的总体设计等工作。工程项目建设的内容又是非常广泛的,其事务又较多,也相对十分的负责,其自身也具备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必须是具有高效能、系统化的管理才能够使整个工程的建设得以保质保量的完成。而工程的项目管理也是整个房地产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

房地产的工程管理的意义还主要体现在:一是成本管理的积极意义,因为房屋的成本是直接决定业主购买能力的。成本过高,房屋的售价也是高的。这样,大部分的房屋就会由于售价太高而囤积起来,出现卖不出去的现象,开发商的成本也收不回来,就导致了两败俱伤的惨痛局面;二是进度管理的意义,房地产的工程进度会直接影响到整个工程的成本造价。进度太慢,施工的时间就会延长,工程的综合成本就会成倍增加,导致最后的结果就是房屋的售价再次提高,还是会影响到业主对房屋购买;三是质量管理的意义,质量应该是整个工程竣工的最后结果。质量不好,业主就不会购买,房屋的销售情况也就好不到哪里去。从以上三点就能够看出来,要确保业主对房屋的购买欲望,就必须要认真体会房地产工程管理的重大意义。

三、加强房地产工程管理的有效措施

(一)开发企业要掌握工程管理的控制权

作为房地产行业的开发商,它所拥有的核心资源及能力都主要是针对房地产所需求的预测和营销来决定的。但是无论如何,都不能放弃了对自己所销售的建筑产品本身的监管控制。开发商必须要对整个工程的建设有着全局的掌控,房地产的开发企业的工程总监应该全面性掌握工程的实时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计划,明确建设目标,督促各参建单位保质保量地完成各自任务。首先,就要加强在设计初期阶段的造价控制,而且要定好大的原则方针,兼顾公平。在招、投标和施工的整个过程中都要对施工单位的事实情况把握好度,控制好工程的重点, 在严格按照合同执行的基础上进行变通, 对工程建设实行动态的管理, 并建立起宏观的监控思维。最后,还要强化管理公司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工程的管理体系。

(二)在策划阶段做深做细全局控制计划

工程在策划阶段的高级管理人员应该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全过程中,将工程、资金相互配合好,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公司对工程全局的掌握。高级的工程管理人员应在策划的初级阶段就进行深度介入,将工程的建设与工程营销计划和资金计划配合好。这样才可以达到公司层面上的优化,还有利于公司层面对工程全局的掌握与统筹。而且还要对工程的全局计划进行肢解,将全局的控制计划形成各单位都可操作的指导性文件。

(三)形成组织记忆,发挥经验的作用

做一项工程项目,可能会出现很多错误,但也会有许多成功的经验,把几个人所做过得某个项目的经验总结并提升,为组织所共享,就变成了组织记忆。在工程建设的前期很多相关工作都是开发商根据法律政策来执行,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工程的进度控制都是施工单位经验掌握程度的提升。想要做好一项目的工程,丰富的施工经验是不可缺少的,任何一个项目工程都是避免不了会出现错误的,如果一些人做过某个项目,并且有着丰富的工作经验,施工单位就可以利用这一点,将他们的工作经验结合在一起来提高工程的总体建设水平,然后将他们的经验共享传递给其他的管理人员,这样就可以形成本公司自己的建设体系了。

结语:

随着国内市场需求的不断增加,房地产行业的市场竞争也日益激烈,中国的房地场也开始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正如大家所知的那样,房地产工程项目是一个施工周期长,技术含量很高的综合工程,在房地产项目的每一个阶段,都必须要对其进行严格的工程管理。房地产工程的管理是房地产开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保证项目安全的必要措施,还是按质按期完成的有效保障, 只有对房地产开发工程的全程进行了有效的监管,才能够保证工程完成的质量,也能够更加有利于房地产行业和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晓鹍.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管理问题浅析[J].山西建筑,2010,36(29):226-227. [2]

[3] 周海.浅谈房地产工程管理的几个关键点[J].中国科技博览,2010,(32):49-50.

[4] 张志宇. 房地产工程项目成本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J] .探索, 2009( 2) :60-61.

篇3

一、“五方验收”的法律渊源及其实践中的争议

由于商品房交付没有法定统一的交付条件规制,有人总结目前关于商品房的法定交付条件,归纳起来有四种观点:一是以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五方主体验收合格为准;二是以取得建设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备案为准;三是以竣工综合验收合格为准;四是以开发企业取得初始登记(大确权)的权属证明书为准。

“五方验收”源于2000年生效的国务院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6条,该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勘察、施工、工程监理五方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基于此,在商品房买卖中,有的开发商提供的合同中约定:“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符合下列第(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3.由出卖人、设计方、施工方、工程监理方、勘察方五方验收合格”。这三个条件,第一个条件商品房经谁验收合格,没有规定清楚,很模糊。第二个条件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而国务院在2004年5月19日了《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将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取消,这就意味着综合验收合格不再是房屋交付使用的法定条件,“条件2”属于无效的条件。第三个条件“五方验收合格”看起来很保护买受人利益,经五个单位验收合格,房屋质量应该有保证。开发商把条件3作为交房条件,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买受人往往在缔约时认可“条件3”作为交房条件。而在此五方验收合格的交房条件的实践中,很多商品房根本不具备交房条件,房屋存在很多质量问题,一方强行公告交房,一方拒绝接受,纠纷由此不断。

二、房屋建筑验收合格的不同法律渊源

关于房屋建筑验收的法律渊源很多,笔者汇总后仔细分析归类,发现并存有房地产和建筑两套法规体系,而且从效力等级来看分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政府规章。法律法规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两方面对房屋建筑交房条件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我们进行文本梳理和对比如下。

1.房地产法体系关于房屋建筑验收文本梳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什么是竣工验收合格,由谁验收?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据此商品房的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主导进行行政许可验收。对于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条例》第18条还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第17条的规定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进行综合验收。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综合验收比竣工验收更严格,验收考核的范围更广,超出了房屋建筑质量本身。为防止综合验收影响房地产业发展,2004年,国务院取消了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行政许可制度。地方上为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了规定,如长沙市在《长沙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7条规定:“建设单位向质量监督站领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在竣工验收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质量监督站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的工程竣工验收。”

2.建筑法体系关于房屋建筑验收文本梳理

《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什么是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

国务院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这一条被认为是规定“五方验收”的正式法律渊源,无须建设主管部门主导和参与,有利于建筑市场的高效率。第49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中只是备案权,没有主导性行政许可权。建设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第5条规定,“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建设部的《办法》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规定也只是备案权,没有规定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导的行政许可权。

综上可见,房屋、建筑法定的验收标准两套法律体系规定不统一。而商品房的验收标准是商品房交付法定条件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但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从建设工程管理和房地产经营管理两个方面规定了不同标准,而且两类标准的使用范围与关系又极不明确。开发商和购房者往往因各取所需,而造成交房纠纷。

三、两套法律体系的法理关系及其适用空间分析

1.法理分析

房屋与建筑从逻辑关系上看,属于属种关系,建筑是属的范畴,房屋是种范畴;房屋包含于建筑之中,是建筑中的一种。房地产法体系与建筑法体系也是属种逻辑关系,这种关系表现于法理上就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一般法和特别法规定不一致的,在特别法特定的法律范围内优先适用特别法。这是法律运用中解决法律冲突的基本方法之一,已成共识。因此在解决前面关于房地产法体系与建筑法体系关于对房屋建筑验收程序、验收合格条件规定不一致时,商品房的交房验收应该适用房地产法体系关于交房验收的规定,即必须由县级以上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主导组织进行验收,履行行政许可监督功能。而不能由建设单位自己主导组织验收,然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非商品房的房屋建筑则实行建筑法体系,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自己主导组织相关参入建设的单位分项验收,并由建设单位自行取得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然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主导审批验收。

2.法理背后的事理

建筑中的商品房,是由开发商(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建设的,开发商与其他四方是承揽合同关系而且承担连带法律责任,相对房屋预购人来说五方是个利益共同体,共同开发建设商品房。如果法律容许“五方验收”,那么五方就会置买房人利益于不顾,由于共同利益使然,作为建设单位的开发商是想尽办法缩短工期,便于资金周转率提高,其他四方为了能尽快从开发商手里结算工程承揽业务款项,因此“五方验收”可能成为五方坑害买受人利益的合谋。法言有云“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的法官”,“五方验收”等于五方自己给自己验收,怎么能起到真正的验收效果呢!所以房地产法系基于此事实规定了由县级以上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主导,组织进行验收的制度,这样就保障了行政职能部门的行政许可审批监督权的及时行使,也体现国家重视民生、保障民生的重大政策。在高度资本主义的美国,也没有对房地产资本放纵,美国规定房屋只有经过竣工验收,形成真正意义上的不动产,并拿到入住证,才可以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收取房款。美国是不容许买“楼花”的。入住证是在商品房全部完工后,开发商报请楼宇局检查,合格后由政府部门颁发证明文件。可见美国商品房交付条件之一也是要经过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查和监管,而不是由开发商自行组织验收合格即可交付。这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监管商品房建设和交易的经验。

建筑中的非商品房建筑,建设单位往往是房屋或建筑的未来所有者、使用者,这种房屋或建筑建成后不是用来卖给别人的。基于此事实所以建筑法体系规定了由建设方自行主导“五方验收”的竣工交付验收备案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建设单位与其他四方虽是承揽合同关系,但五方不是利益共同体,建设单位与其他四方的利益是对立的,其他四方工作不合格,损害的是建设者的利益,因为建设者是房屋或建筑的永久、长久所有人或使用人。因此这种情况下,建设单位组织的五方验收,建设单位会锱铢必较于房屋建筑质量的。如学校建设教学楼,学校对教学楼的竣工验收当然会十分严格,因为教学楼不是出卖给第三人的,而是建成后自己使用的。所以建筑法体系不再把建筑主管行政部门作为验收的主导者,政府主管部门行政权力主动缺席,充分相信建设单位能维护好自身利益,从而减轻自身负担,腾出精力监管其他需要监管的事项。这是房地产法体系与建筑法体系立法的精微事理所在,也是为什么要立两套法律体系的目的所在,不明于此,就不能正确定争止纷。

3. “五方验收”不能单独成为商品房交房条件

综上,可见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经五方验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开发商)合格交付买受人使用”适用法律是错误的,违背了房地产法体系作为特别法优先适用的法律适用规则。另外, “五方验收”作为商品房交房条件也违背了《城乡规划法》第45条,该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即商品房要“经验收合格”的前提是要符合规划条件,要取得规划部门的认可文件。“五方验收”作为交房条件也违背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五方验收”作为交房条件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等规定商品房验收合格的条件之一必须是消防验收合格。上述规定都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五方验收”主要是针对建设工程质量而进行的检查,对于购房者来说,所购房屋除质量合格外,还要具备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的认可,房屋周围的公共设施、绿化、物业管理等都要满足居住使用的要求,仅质量验收合格不能说明商品房已具备了交付使用的条件。因此,“五方验收”合格便视为达到房屋交付条件的合同约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从合同法角度看,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开发商提供的格式条款,买房者在缔约时没有修改余地,合同约定房屋经五方验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开发商)合格即交付买受人使用,属于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应可认定无效。另外,在一些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如长沙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第8条有关交付条件中仅仅只有两项,并没有“五方验收”,即该商品房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大参建主体联合验收合格即可交房规定。显而易见,“五方验收”是由部分开发商自行添加上去的,利用买房人法律知识、相关信息欠缺和房地产法体系与建筑法体系关于竣工验收合格交付条件规定不一致而设置的,看上去很正义的陷阱,其目的就是为了规避我国有关商品房交付的强制性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基层法院认为合同中的“五方验收”交房条件是当事人真实意思一致的表示,予以认可,根本没有对法律进行仔细研读,没有对房地产法体系与建筑法体系立法的精微事理作区分,也没有深谙两套法律体系的立法目的求同存异的所在,流于合同的表面与形式就进行了裁判。

参考文献:

篇4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工程管理;问题;措施

房地产行业的竞争激烈程度不断加剧,使更多的房地产企业重视起工程管理工作。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工程项目经济效益的提升,更能让房地产企业综合竞争力得以提升。工程管理,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中的重要环节,贯穿于房地产项目开发的每一个环节。强化工程管理,提升工程管理工作的科学度,才能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管理存在问题

在当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管理工作串,还存在着在一些问题,影响了房地产项目工程质量。例如,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施工许可规定落实不足;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的准备工作不到位;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的验收工作不合格等等。接下来,我们就来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展开几点分析: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施工许可规定落实不足

在激烈的行业竞争中,房地产企业的管理者往往重视企业经济利益的实现。大多数房地产企业管理者每开发一个房地产工程项目,都希望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从而获得自己应得的利益。这也就使得许多房地产施工单位尽早开工,无视政府部门的房地产项目工程施工检查工作以及施工手续的办理,在施工手续齐全之前开发的房地产企业比比皆是。还有一部分企业会利用制度上的漏洞,在办理完开挖与填坑手续之后就开始施工,一边施工,一边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施工施可证明。这样的情况一旦被发现,房地产工程的施工会被强制停止,无论是施工单位还是房地产企业,都会遭受经济上的处罚。房地产企业对于施工许问规定的忽视,不仅会影响施工进度,损害企业的经济效益,更不利于企业自身品牌的树立。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的准备工作不到位

在开发房地产项目工程时,项目开发人员需要对开发地的地段价值进行分析,了解开发地周边的商业环境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程度。许多房地产企业对于项目的开发力度不足,没有做好工程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比如,房地产企业与施工单位所掌握的施工技术资料不足,为了赶工期盲目加快施工进度,最终会因为准备工作不足而造成很大的麻烦。一些施工企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开始之前,没有细致地了解工程管线事务,也没有就管线工程进行多方商讨。技术信息的缺乏,会使工程完工后出现使用问题,给社会大众带去很大的居住烦恼。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的验收工作不合格

工程的验收工作发生在工程施工之后,但验收工作的质量对工程的整体质量有重要影响。一些工程管理意识不强的房地产企业认为工程施工完成,就算完工。这些企业没有主动验收工程的意识,很容易造成安全隐患的长期存在。为了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属于自己的经济效益,房地产企业大多期望快速完成工程验收工作。这就会造成房地产企业对工程验收工作重视力度不足,检查不仔细的问题产生。直到工程验收完成,还缺少许多验收资料,使工程其它验收手续不能及时办理,使房地产不能按时交付到消费者手里。存在分包现象的房地产工程验收工作更加复杂,对工程效益的实现影响更大。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管理优化措施

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管理优化措施包括:重视房地产项目工程开发中的管理;重视房地产项目工程施工中的管理等等。

(一)重视房地产项目工程开发中的管理

房地产项目工程的最初开发阶段,是开发难度最大的阶段。这个阶段的管理工作,对于房地产项目开发成功率有直接影响。做好项目工程开发方案制定工作,才能提高房地产项目工程开发的成功率。项目工程开发方案的合理性越高,工程的建设可行性就越高。要促进工程建设可行性的提高,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房地产企业要安排营销部做好市场调查工作,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开发地的地段以及周边环境,商业用地与住宅用地的情况等。根据营销部的市场调查结果,组织各个部门对调查结果进行讨论与分析,从施工技术与经济价值角度去确定房地产项目开发的最佳地理位置。在规划位置的同时,要对建筑户型的要求等级进行规划,确定具体建设的规划与数量。

其次,做好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各个部门的交流工作。房地产项目开发者要深入了解房地产行业以及建筑行业的法规政策,在最大程度上学习地域规划的专业知识,从而在项目内部建立起严格的建设与施工规定。在此为指导,在多个部门的交流中开发出项目工程的总体规划。

最后,要按照国家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开展招投标工作。呈现最合理的设计方案,针对项目工程方案进行竞标。在竞标过程中,房地产企业要特别关注建筑的布局合理性、实用性以及美观性。综合考虑经济、外观、实用、安全等多个因素做出最合理的选择,才能保障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的有效落实。

(二)重视房地产项目工程施工中的管理

房地产项目工程的管理内容十分庞杂,管理的时间很长,影响巨大。工程管理工作目标是否实现,直接关系着工程价值能否实现。将工程管理工作贯穿于房地产项目工程的始终,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执行房地产开发与建设工作,才能让工程管理工作得以严格化。

首先,要重视房地产项目工程的合同管理工作。在施工之前,房地产企业要与施工企业就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签订相互制约的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的签订,是维护房地产企业实施项目工程管理行为的重要依据。制订与签订施工合同,是项目工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行业法律法规在施工合同签订上提出了一定要求,房地产企业与施工企业还要就施工具体情况、施工安全、材料使用、施工文明、工期以及工程质量等因素敲定具体合作内容,给项目工程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

其次,要重视房地产项目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工程质量管理是工程管理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质量管理工作做不到位,其它管理工作都是无用的。在房地产项目工程管理中,管理者要建立全局意识,重视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从宏观角度对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的管理人员进行协调,建立一个质量管理团队,集结各个方面的力量来保障质量管理工作水平的提升。重视工程监理合同的签订,明确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人员的管理责任,确保工程管理者以法律为标准要求工程施工质量。特别要关注房地产施工的关键程序以及重点部分,加强技术质量检验。只有前一个环节的施工质量达标,才能实施下一个施工步骤。除此之外,要加大对施工企业的监督力度。坚决杜绝分包施工现象的出现,提升施工企业加强自我监督意识,在技术与质量上提供保障,做好工程验收工,促进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经济利益的最终实现。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给房地产行业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会,也让社会大众加大了对房地产行业的监督力度。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管理工作,是房地产行业满足社会大众需求的重要手段,也是提高房地产企业生命力的方法。重视管理工作,对施工过程中每一个环节的管理工作进行提升,才能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管理在整体上得以提升,服务于社会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谱苏.工程管理环节在房地产开发中的重要性[J].科技传播.2010(05)

[2] 谢守明.沟通管理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管理中的应用[J].科学与管理. 2009(01)

篇5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的监督管理,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开发的行政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计划、国土房管、规划、环境保护、市政园林、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

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分级评定。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

第六条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应当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第七条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市或者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暂定资质证书:

(一)申请报告及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验资报告;

(六)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件。

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按照不低于三级资质的注册资本和人员条件申请暂定资质证书。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或者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毕变更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第十条禁止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或者涂改、出租、出借、买卖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对本部门核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绩,包括年度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开工面积、施工面积、竣工面积、销售面积的情况;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到位、使用和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三)遵守房地产资质证书管理、开发建设项目验收规定的情况;

(四)土地闲置和工程停缓建情况;

(五)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

(六)遵守规划、土地、统计、城市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第十二条经检查,符合原资质条件,没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不良开发行为和情形的,维持原资质。

经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达标的,维持原资质;整改未达标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一)不符合原资质条件的;

(二)不按时、不如实报送统计报表的;

(三)开发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四)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不出示综合验收合格证、不按照规定发放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的;

(五)对群众投诉的经查明有过错的行为不依法及时纠正的;

(六)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七)因违反规划、土地、城市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处理的。

经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一)连续两年没有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绩的;

(二)不申报资质年检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资质检查,应当将处理的结果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资质升级申请,市或者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资质年检时一并办理或者上报审批。

第十四条市或者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核定、年检和资质升级申请等手续,应当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项目手册管理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取得开发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并按照项目手册的要求如实填报开发项目的建设进度和相应的事项。

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其项目手册所载事项进行检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资质年检时将项目手册送市或者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项目手册记载的内容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百分之三十,其中自有流动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商品房屋建设计划时,应当提供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法审核的资本金证明。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纳入计划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计划分为预备项目计划和正式项目计划。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计划管理的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计划安排。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屋建设计划备案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备案回执办理其后续手续;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备案时对属于国家规定的严格控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在接到申请备案资料之日起五日内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后,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屋建设预备项目计划备案手续。

列入商品房屋建设预备项目计划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商品住宅建设正式项目计划备案手续。

已办理商品房屋建设正式项目计划备案手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规划、土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各项审批手续,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延期,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各项审批手续或者未动工开发建设而闲置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应当与商品房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列入年度商品房屋建设计划的基础设施投资,不得低于当年商品房屋计划投资的百分之十。对于没有完成上一年度的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该企业的项目手册中注明,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新的商品房项目不予审批。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并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转让手续,缴纳土地转让税费。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规划、施工、销售许可文件的使用人名称应当一致。

依法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受让人应当持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文件,办理规划、施工、销售等许可文件的变更手续,并凭变更后的许可文件办理项目手册变更手续。

第四章房地产开发项目验收和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应当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其他商品房屋建设项目应当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分期开发的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可以分期进行综合验收。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按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的约定事项建成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对房屋建筑及规定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人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市或者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提供有效文件:

(一)已办理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

(二)持有供电、供水、管道供气部门的准许使用文件资料,已按规范设置门牌、配备邮政信箱等,具备居民基本生活、居住条件;

(三)已通知有关单位接收或购置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

(四)商品住宅建设项目范围内施工机具、建筑余泥、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环境整洁。

第二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综合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综合验收。对综合验收合格的项目,核发综合验收合格证,同意交付使用;综合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建设项目交付使用时,应当同时向购房业主出示综合验收合格证,提供商品住宅交楼书、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二十九条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载明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屋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过错给购房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应当按规定由有关部门接收或者购置。办理移交管理手续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再承担移交项目的维修、管理费用,但属保修期内的维修费用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以及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屋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的,分别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市或者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和年检手续的;

(二)不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三)不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处理和公告的;

(四)不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组织综合验收或者验收合格后不按时发给综合验收合格证的;

(五)其他、、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条款

第三十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三十九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有关条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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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领导、同志们、朋友们:

值此庆祝中国共产党建党84周年之际,**市房地产产权市场规范化管理经验交流会在这里召开,全市房地产管理的负责同志欢聚一堂,相互切磋,交流经验,共商发展。这是深入贯彻省、市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发展房地产事业的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全市房地产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别是**县的房地产规范化管理,将会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借此机会,我代表**县人民政府对莅临此次会议的各位领导、各位同志和各位朋友表示最热烈的欢迎!

几年来,我县在省、市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支持下,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治理整顿取得明显成效,房地产市场秩序呈现出持续健康的发展势头,管理手段日趋科学、服务行为逐步规范。房产局广大干部职工,求真务实,勇于创新,按省、市要求认真扎实开展规范化管理达标工作,并顺利通过省建设厅考核验收,这标志着我县房地产管理水平又有了新的提高。

但是,**县房地产管理工作与省、市提出的总体工作要求及兄弟市县的工作相比还存在差距。这次全市房地产产权市场规范化管理经验交流会在**召开,是对**房地产管理工作的鼓励和鞭策,是**县房产局干部职工向各兄弟市县学习的大好机会。广大房产职工要珍惜机会,虚心学习。也恳请各位同仁不吝赐教,对**县房地产管理工作乃至整体建设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最后,预祝**市房地产产权市场规范化管理经验交流会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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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房地产 开发项目 全过程 质量管理

高效率地完成建筑项目的目标是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的最终目标,项目经理负责制是项目管理的基础。在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的全过程中,要对系统工程的观点、理论和方法进行运用,要依据其运行的基本律,建立有效的计划、协调、组织和控制的管理系统。大型房地产的项目管理系统是一套繁杂的管理体系,它是以监理公司、房地产企业为主,各个参建单位共同参与的管理系统,系统的项目管理理论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理论工具。项目管理的理论与项目管理的实践经验相互融合,使得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日益科学化和系统化。所以,要全面落实各项质量管理措施,提升房地产项目的工程质量,确保百姓的切身利益,使百姓能买好房、住好房,进而构建和谐社会。

一、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全过程

对于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全过程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开发之前进行的准备工作。在报行政机关审批之前,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办理好各种必需的手续,包括土地出让手续、委托有资质的勘察设计院对待建项目进行研究并制作的报告书、详细的规划设计参数和效果图等,最主要的是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有足够的开发资金。

第二步是行政审批。首先,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选址定点阶段,制作计委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对项目进行立项;国土资源局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方式进行审查;建委办理投资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环保局办理生产性项目环保意见书;文化局、地震局、园林局、水利局对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规划部门还要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其次,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规划总图审查及确定规划设计条件阶段,需要人防办进行审查关于人防工程建设布局的问题;国土资源局要进行办理土地预审;公安消防支队、公安交警支队、教育局、水利局、城管局、环保局、园林局、文化局对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等。然后,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过程还要进行审查,因此在此阶段还要办理规划部门审查初步设计的规划要求;公安消防支队审查初步设计的消防设计进等审查程序阶段。然后,大型房地产在规划报建图审查阶段的程序,在此阶段还要办理公安消防支队审查消防设计布局;建委、市政部门、园林局、环保局、卫生局按职责划分审查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等过程。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施工报建阶段,要办理在建设单位施工报建登记;而且建设方对工程进行发包,确定施工队伍等,建委组织职能部门还要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并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同时,在商品房预售许可阶段,还要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要提交有关资料。

第三步就是房地产项目权属初始登记阶段。此阶段由房管局核准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开发商应提交相关材料包括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房屋测绘成果、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等。大型房地产开发过程是比较繁杂的,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定要特别注意每个环节,这样才能保证房地产项目在每个阶段能够顺利进行,在后续阶段更快速地运行。

二、房地产的质量管理

房地产行业现在的发展形势强劲,同时房地产也关系到社会民生问题,而且房地产行业也是目前大众议论的热点,人们关注的问题有很多,特别是其中的房地产工程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工程质量问题牵涉到许多公司企业,有关于设计方面的、施工方面的、监理和分包方面的,也有投资主体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问题。既作为建设主体又作为投资单位,房地产企业需要面对的是千家万户,因此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工程质量要求一定是高标准的。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关于工程质量的管理上也处于主导地位,房地产公司对工程质量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因此要加强房地产企业对房地产质量管理的探究。

(一)规划设计阶段的质量管理

工程项目的质量是设计意图被实现的程度。质量控制是指开发项目管理机构以合同规定的质量目标或以国家标准、规范为目标进行的监督和管理活动。质量控制的任务主要是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发现施工工艺等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和合同规定,对所选用的材料和设备进行质量评价,对整个工程中的工作质量水平进行评估,将取得的质量数据和承包商履行职责的程度与国家的有关规范、技术标准、规定进行比较,并作出评判。工程项目设计是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工程项目所需要的经济、技术、资源、环境等各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并且对工程项目设计文件的有关活动进行编制,通过设计使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和质量水平具体化。

第一,关于设计阶段质量的控制依据。应该加强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增加对城市规划有关工程建设及质量管理方面的关注,满足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深度的要求,认真落实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在设计阶段的控制依据是比较重要的,在这一阶段要认真严格地落实质量要求,高标准地完成各环节。

第二,关于设计阶段质量控制的主要任务。设计阶段的质量控制过程,它的实现通常是通过设计阶段成果优化和事前控制。设计要求文件在这个阶段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工作人员在各个设计阶段前编制好一份设计要求文件,并且分阶段上交给设计单位,明确各阶段的设计要求和内容,是关于设计阶段进行质量控制的主要手段。

(二)关于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关于项目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其实就是程序控制和过程偏差控制,对工作过程和阶段性成果进行比较就是所说的过程控制。需要在工作实施过程中找出偏差;使用合同说明与实际工作成品和半成品进行比较,找出偏差;使用施工方案、施工作业顺序与工作过程顺序进行比较,找出偏差;运用抽查、巡查、普查等手段对整个作业过程进行跟踪,得出是按现阶段标准继续作业还是进行整改的意见和建议;对工程中的配套设备进行检验;工程建设中应确立设备检查和试验的标准、手段、程序、记录、检验报告等制度;对于主要设备的试验和检查,可考虑到制造厂进行。

(三)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阶段的质量检测

工程的最后一个阶段工程是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在这一过程中,要按照严格的标准进行交接验收工作,将所有问题都处理掉,以保证日后的使用。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应包括勘察设计的质量检查报告、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以及监理工程师的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事故产生后的处理报告、隐蔽工程的验收报告等以及施工日志、工程主要使用材料的进厂检验报告、承包商与业主之间签署的质量保修书等资料。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全过程质量管理是非常重要的环节,所以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阶段的质量检测一定要严加把关。

三、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质量管理的建议

房地产行业关系到社会民生的问题,我国是以人民为主体,如果房地产的工程质量管理出了问题,轻则影响房屋使用,带来社会纠纷,重则发生房屋倒塌,导致人员伤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从而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所以,为了建设和谐社会,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定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管理,为社会建造更多质量好的房屋,以满足广大人民的住房需求。

(一)提升关于开发企业的综合管理水平

大型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工作是由专业的管理人员负责,因此企业的项目经理以及相关的管理人员一定要具备较高的协调能力、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以及资金管理等能力。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工作人员一定要具备专业的知识,才能开展对甲方的管理工作,进一步保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济效益和施工工程质量;大型房地产企业必须提升自身在施工过程中的综合管理水平,强化施工过程管理。企业在工程开始施工之前,一定进行详细的规划和设计,进一步提升企业的市场综合竞争力,依次来保证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房地产企业要求项目管理人员具备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以便顺利地开展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使房地产的施工质量有所保障,从而保证企业的经济效益。项目管理人员的工作应以满足开发企业的需求为目标,明确分工,各尽其职,从而使房地产开发工程能够顺利地进行。

(二)对大型房地产实施标准化管理

大型房地产企业的标准化工程质量管理包括产品的标准化、工程质量管理的标准化、工程质量保证措施的标准化等方面。当前,大型房地产企业都已进一步完成了产品的标准化,建立了很多产品体系,并在不同的城市进行复制性的开发。产品的标准化对于加快开发速度有重要意义,还能减少概率突发性问题的出现,从而使企业有更多的时间去关注产品的质量。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质量管理的意义

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全过程质量管理有重要的意义,房地产作为支柱产业是由它本身的特色决定的:第一,房子是一必需品,我们每一个人都要住房;第二,房子是一个耐用的消费品,人们要更换居住环境并不是因为房子的寿命问题,而是人们出于想改善居住条件的需求;第三,商品房是一个高价值的产品,一般人购买一套房子要用花费大量的积蓄,它的高价值显而易见,所以每个人的购买数量也有限;第四,房地产是一个不动的产品。加强对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以及加强综合管理是控制房产工程质量的关键。大型房地产项目管理的意义主要在于通过对开发项目的计划管理,有条不紊地展开项目的开发建设。所以说,运用一个动态的计划管理,使有关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和全部开发活动进入计划轨道,可使大型房地产项目顺利达到预期总目标。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组织协调管理为开发项目提供和谐的公共环境,保证项目开发建设顺利进行。在各项协调之中,最主要的是协调人际关系,而房地产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在协调人际关系的过程中又处于核心地位。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控制管理,是有利于房地产企业在项目的质量管理、控制工期和成本等方面获得最大的综合效益。

当下,各种类型的商业地产项目在全国陆续出现,这个现象让人们有喜有忧。高兴的是越来越多的人逐渐意识到商业地产的重要性,更多的人加入到这一行业当中;忧虑的是很少企业能够经得住市场对于这些即将投入市场的项目的检验。因此,企业在项目的每个阶段都必须严格、认真地对待。

近年持续的宏观调控,使大型房地产企业的关注点也集中在了商业地产的开发上,市场上商业用地的土地成交量以及商业地价呈现逐步上升趋势。所以,房地产企业想要在商业房地产领域有所突破,就必须有效地实施商业地产开发项目全过程的质量管理。项目的质量管理能够有效地促进商业地产开发项目的高效率运行,并为商业地产开发项目提供更加有效的技术和方法,使房地产领域全方面发展。所以,解决商业地产项目质量中存在的问题是至关重要的。通过对商业房地产项目质量管理的研究发现,商业地产开发项目质量管理的有效实施能够进一步提高商业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和效率,同时还能增强房地产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这为房地产企业的完善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并有利于房地产企业提升项目开发的效益和效率,使房地产企业的行业竞争力有所增强。

大型房产开发企业的工作始终要以质量控制为中心,以工程质量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重点,自觉接受关于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协调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三者的关系,通过对项目规划控制、设计质量的要求、质量控制有关招标投标、施工阶段、竣工阶段、缺陷责任期和信息反馈期质量控制等多个环节的管理,达到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全过程质量管理控制的目的。

(作者单位为瓜子二手车)

参考文献

[1] 朱立恒.浅谈我国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现场质量管理[J].经营管理者,2013.

篇8

    由于市场经济的飞跃发展和产业结构变化节奏的加快,大量农村劳动力都涌向城市成为农民工,特别是经济比较发达的深圳,其农民工的数量甚至超过当地常居人口。而农民工在城市的地位又十分低微,收入不高且生活艰辛,为节省开支能攒点钱回家过年,想租住商品房一类的房屋可以说是望而生畏。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使得租赁价格相对低廉的小产权房屋的出租就成了农民工的唯一首选。

    房屋租赁关系是我国经济关系的一部分,其健康稳定的发展是保障我国经济建设可持续性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纵观现实生活中小产权房的房屋租赁,租赁双方一般对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内容,往往则重于租赁物的交付使用及租赁期限、租金的多少以及租金的支付时间等问题,对于小产权房而不符法定的房屋出租条件以及该小产权房是否经过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合格等事宜则未能引起重视,而这些未能引起租赁双方重视的相关问题又恰恰是小产权房屋租赁合同中存在较大风险的问题,一旦引起纠纷,不但不容易处理,还有可能导致租赁双方陷入旷日持久的诉讼。故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此作些触及。

    一、因未能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法律风险

    案例:文某某夫妇将其原有的三层房屋拆除后重建成15层的楼房,因该15层的楼房是未获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而建,故其拥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仍然是原三层房屋的所有权证。某公司于2010年5月与文某某夫妇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某公司承租文某某夫妇该房屋的第八层作为公司办公用房,同时约定了租期、租金的支付时间与数额,以及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转租与违约责任等条款。合同签订后,某公司一边准备公司筹建的申报资料一边装修房屋,待房屋装修完毕到工商部门申报并递交公司成立登记的资料时,因没有房屋租赁证而未能通过工商登记遂引发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规定,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第61条同时规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也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房屋出租,出租人必须是拥有该出租房屋所有权证书、并依法享有对该出租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权利人。但现实生活中处于城市中的小产权房,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大多数属于违法建筑,故不可能依照《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到当地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获得通过,也就无从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书。而《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又明确规定“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故此,没有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小产权房对外出租,我国法律是不予认可的。更何况《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6条明确规定“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不得出租。”《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3条还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第17条同时规定,《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赁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赁证。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很显然,未能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小产权房在出租过程中,不仅办不到《房屋租赁证》,而且也不能作为承租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用于居住的合法场所。因此,未能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小产权房的租赁行为是不受我国法律所保护的,一旦引起纠纷,必然导致租赁合同无效。其法律风险显而易见。

    二、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法律风险

    案例:蔡某某三人将其自建的晖X大厦(有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申报材料)经与承租方周某某、吕某某协商出租给周某某、吕某某开办商场,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了租期、租金支付与违约责任等。在签订租赁合同后,承租方便进场装修。由于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认为该出租标的物——晖X大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第11条的规定,遂对其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由此,租赁双方引发了租赁合同效力之争议。

    该出租标的物系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其3层以上的商住楼已通过消防安全验收,但1-3层的消防安全验收需待其商业功能确定后,由业主或出租方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消防安全验收。然本案的出租方蔡某某三人在与周某某、吕某某签订租赁合同前并未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该大厦1-3楼层的消防安全验收。我国《消防法》第13条规定,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15条还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最高人民法院( [2003]民一他字第11号)《关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的函复》(以下简称 [2003]民一他字第11号)也规定,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消防验收不合格,是否应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第一,出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的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房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认定租赁合同无效。第二,租赁合同涉及的房屋不属于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该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第三,租赁房屋用于开设经营宾馆、饭店、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义务人为该企业的开办经营者,但租赁标的物经消防安全验收合格,不是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必要条件。

    依上述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而言,虽然小产权房并不是必须经过消防验收的房屋,但小产权房的出租除租用者为自身居住之外的用于开设经营宾馆、饭店、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承租人就必须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并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经消防安全验收合格,方可承租经营。依 [2003]民一他字第11号之规定,租赁标的物的小产权房虽然经消防安全验收合格不是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必要条件,但由于小产权房属于违法建筑性质而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故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在对承租小产权房开设经营宾馆、饭店、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消防安全验收时,为杜绝安全隐患,必然要对小产权房的消防安全同时进行消防验收,一旦小产权房的消防安全验收不合格时,承租方因不能达到其经营宾馆、饭店、商场之目的,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只能说是空中楼阁。因此,小产权房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

    三、因属于违法建筑而未经竣工验收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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