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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简易注销申请书8篇

时间:2022-07-13 11:14:09

企业简易注销申请书

企业简易注销申请书篇1

目前,已开通企业开办“一窗通”服务平台,已实现新开办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营业执照办理、公章刻制、银行开户、涉税办理、社保登记等事项。在企业登记注册方面,工作时限由原来的3个工作日压缩到1个工作日,材料齐全有效的,登记人员予以当场受理、当场办结、当场发照。

二、提高审批效率

1. 实行企业注册全程电子化登记。申请人申办营业执照,原来需要先到窗口提交材料,待审核通过后再来领取营业执照,现在申请人无论身处何地,只需要通过互联网进行企业全程电子化申报,填写申请信息、上传相关材料,进行名称核准、提交申请,审批人员通过网上数据交换和共享进行受理审查和核准,申请人通过网站办理好了,前来窗口领证即刻,也可选择营业执照邮寄服务,突破了地域空间和办公时间的限制,将传统的“面对面”服务扩展到“键对键”服务,让企业“最多跑一次”,真正实现了无费用、零见面、高效率,为大众创业营造了高效便利的市场准入环境。

企业简易注销申请书篇2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管场所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以及从事进出境货物装卸、储存、交付、发运等活动,办理海关监管业务,符合海关设置标准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监管场所的设立以及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海关对免税商店的管理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海关对监管场所实行统一编码、计算机联网和分类管理。

第五条监管场所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以下简称《设置标准》,见附件1)建设监管场所,配备相应设备,并为海关提供查验场地和办公设施。

第二章监管场所的设立

第六条申请设立监管场所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三)具有专门储存货物的营业场所,拥有营业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租赁他人土地、场所经营的,租期不得少于5年;

(四)经营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许可货物仓储的,应当持有特殊经营许可批件。

第七条申请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申请书》(见附件2);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六)存放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许可货物的,应当提供特殊经营许可批件的复印件;

(七)场所平面图和建筑设计图。

提交上述材料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供原件供海关验核。

第八条直属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受理、审查经营监管场所的申请。

申请企业符合法定条件的,直属海关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以下简称《批准设立决定书》,见附件3);申请企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直属海关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见附件4),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申请企业应当自海关制发《批准设立决定书》之日起1年内向直属海关申请验收,直属海关根据《设置标准》规定的条件对监管场所进行验收。申请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批准设立决定书》自动失效。

监管场所验收合格,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见附件5)后,可以投入运营,《注册登记证书》自制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

第十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海关批准设立的监管场所,其经营企业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向直属海关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申领《批准设立决定书》。

经营企业应当自海关制发《批准设立决定书》之日起1年内向直属海关申请验收。直属海关根据《设置标准》规定的条件对监管场所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直属海关予以注册登记并制发《注册登记证书》。

经营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没有提交申请材料或者没有申请验收以及验收不合格的,直属海关注销相关企业的监管场所经营资格。

因特殊情况需要申请延期验收的,经营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直属海关同意可以延期验收,但是最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一条经营企业需要变更企业业务范围、监管场所面积等的,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变更申请书》(见附件6),向直属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经营企业需要延续《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直属海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延续申请书》(见附件7)。

符合延续条件的,直属海关应当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延续《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3年。

不符合延续条件的,直属海关应当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三条经营企业终止经营监管场所的,应当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注册登记证书》。

第十四条直属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监管场所的变更、延续与注销手续。

第三章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海关采取视频监控、实地核查等方式对进出监管场所的运输工具、货物等实施监管。

第十六条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样式制作监管场所标志牌(见附件8),悬挂在监管场所入口处显著位置。

第十七条监管场所内只能存放海关监管货物。

监管场所内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有毒及放射性货物应当带有明显标识,并不得与其他类货物一起存放。

第十八条经营企业应当依据海关监管要求设置相对独立的海关查验场地。

第十九条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发送和接收电子数据。海关有权查阅监管场所的货物进出和存储等情况的纸质单证或者电子账册。

第二十条根据海关监管需要,经营企业应当在监管场所出入通道设置卡口,派员值守,并配备相应设备,与海关计算机联网。

对集中在同一个封闭区域内分散经营的监管场所,经营企业可以在进出通道设置统一卡口,并设置独立的海关集中查验场地。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员实施卡口监管,核实、放行海关监管运输工具、货物。

第二十一条经营企业应当凭海关纸质放行凭证和电子放行信息放行海关监管的运输工具、货物。

第二十二条海关检查运输工具或者查验货物时,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将货物移至相应的场地,并应当为海关检查运输工具或者查验货物、提取货样提供条件。

海关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时,经营企业应当派员到场协助,并应当在相关单据上签字。

第二十三条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将监管场所内存放超过3个月的货物情况向海关报告,并协助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经营企业终止监管场所经营或者监管场所被海关注销经营资格的,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对监管场所内存放的海关监管货物作出处置。

第二十五条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与海关监管有关的人员管理、单证管理、设备管理、安全保卫和值班等制度。

监管场所应当配备相应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海关业务培训,并熟悉海关规定。

除安全保卫人员和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监管场所内居住。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简易注销申请书篇3

第一条 成品油(燃料油)进口管理

成品油(燃料油)(以下简称燃料油)进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同时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的相关规定,对一定数量的燃料油进口实行非国营贸易管理,由符合非国营贸易资质条件的企业在年度进口允许量内进口。

第二条 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2015年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以下简称燃料油进口允许量)为1620万吨。

第三条 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质条件

(一)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二)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成品油进口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等接卸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拥有库容不低于5万立方米的成品油储罐或油库所有权或使用权;

(四)银行授信额度不低于2000万美元或人民币1.2亿人民币;

(五)2011-2013年间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

(七)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四条 资质申请报送材料

1.申请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申请函,其中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企业的海关编码、企业代码和授信额度材料;

2.拥有不低于1万吨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的申请企业提供相关产权证明文件;不拥有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的企业需提供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等的使用权协议一式两份(包含原件一份);

3.拥有不低于5万立方米成品油储罐或油库的申请企业提供相关产权证明文件;不拥有成品油储罐或油库的企业需提供签订成品油储罐或油库使用权协议一式两份(包含原件一份);

4.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海关、税务)书面审核或证明材料;

5.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无需提供第2-3款申请材料,当年新获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资格的企业和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无需提供第4款申请材料。

6.申请材料当年有效。

第五条 资质审核程序

新申请企业可根据本公告有关规定,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2015年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资质申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于2015年3月31日和2015年9月30日前将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五矿商会)。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将申请及有关材料按上述时间报送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并同时抄送五矿商会。五矿商会对申报材料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商务部和五矿商会网站将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五矿商会将合格企业名单及相关审核意见报送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公示期间,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可向商务部(对外贸易司)提请公示复核。材料不齐全的企业可以继续补充申报材料。商务部审定商会意见并依公示情况公布企业名单,符合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资质条件的企业可按本《公告》规定申领2015年燃料油进口允许量。

符合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资质条件并获得2014年燃料油进口允许量的企业,可继续按本《公告》规定申领2015年燃料油进口允许量。

第六条 进口允许量先来先领

2015年燃料油进口允许量实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符合非国营贸易进口资质条件的企业根据实际进口需求申领燃料油进口允许量,其可申领的起始数量根据2014年燃料油进口允许量完成情况、许可证核销率设定。在起始申领数量内企业可分次申领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企业报关进口或将未使用完毕的自动进口许可证退回后,可在不超过起始数量的范围内再次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直至燃料油进口允许量总量申领完毕。

第七条 2015年起始进口允许量

(一)2014年燃料油许可证核销率80%且起始允许量完成率80%以上的企业,2015年起始进口允许量上调8万吨;

(二)2014年燃料油许可证核销率50%-79%且起始允许量完成率50%以上的企业,2015年起始进口允许量上调5万吨;

(三)2014年燃料油许可证核销率25%-49%且起始允许量完成率25%以上的企业,2015年起始进口允许量上调3万吨;

(四)2014年燃料油许可证核销率25%以下的企业,2015年扣减50%的起始进口允许量;

(五)连续两年没有开展业务,没有申领进口许可证的企业,起始进口允许量调降至5万吨;

(六)符合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资质条件的新企业,2015年起始进口允许量为5万吨;

(七)2015年燃料油起始允许量最高不超过30万吨,最低不低于5万吨。

第八条 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申领

企业向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相关省级发证机构申领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或副本及复印件:

(一)《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进口合同或委托的进口合同;

(三)银行信用证或其他付汇凭证;

(四)提单或其他能证明货物所有权的有效凭证;

(五)相关发证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受理及发放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各地省级发证机构负责受理企业申领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在申请材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为符合条件的企业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同时留存企业申请材料的复印件。

第十条 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更改和遗失

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最迟不得超过2015年12月31日。需要延期或者变更的,需重新办理,旧证撤销后换发新证需在备注栏中注明原证号。自动进口许可证遗失,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构和原证所列报关口岸办理挂失手续。核实无误后,原发证机构签发新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证号。

第十一条 已使用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核销

企业在报关进口后10个工作日内,凭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核销函到原发证机构预核销已使用自动进口许可证,核销函需列明自动进口许可证证号、报关单号、报关数量、报关日期、报关口岸等。预核销的已使用燃料油进口允许量不计入企业可申领的起始允许量,企业可就预核销数量再次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企业办理全部付汇、清关手续后,需凭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报关单原件到原发证机构正式核销已使用燃料油进口允许量。正式核销手续应在清关后3个月内完成。

对于确需延期付汇的企业,需由企业出函说明情况,并承诺在付汇日后,持银行出具的进口承兑/付汇通知书原件到原发证机构正式核销。

第十二条 未使用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的退还

企业需将未使用或未使用完毕的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在有效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原发证机构。企业退回的未使用允许量归入全国未使用燃料油允许量,供企业先来先领。

第十三条 自动进口许可证核销的监督管理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全国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核销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并将分季度监测、公布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核销率,即企业已核销数量(含预核销数量)/企业已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总量。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督促各发证机构提醒一季度末累计核销率低于25%的企业及时交回未使用允许量,对二季度末累计核销率低于25%的企业予以警示和警告,对三季度末累计核销率低于25%的企业,采取扣减50%起始允许量、暂停发放新的自动进口许可证等措施。

企业全年核销率将作为该企业2016年起始进口允许量的设定依据。

第十四条 未使用燃料油进口允许量的公布

未使用燃料油进口允许量不足年度允许量10%时,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每半个月公布燃料油允许量使用率和剩余数量,方便企业做好进口业务安排。

第十五条 企业的相关责任

企业需对所报送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资质备案和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并出具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函。企业如有伪造、变造报送和申领材料行为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两年内不受理其燃料油进口业务申请。

第十六条 其他

企业简易注销申请书篇4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管场所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以及从事进出境货物装卸、储存、交付、发运等活动,办理海关监管业务,符合海关设置标准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监管场所的设立以及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海关对免税商店的管理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海关对监管场所实行统一编码、计算机联网和分类管理。

第五条监管场所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以下简称《设置标准》,)建设监管场所,配备相应设备,并为海关提供查验场地和办公设施。

第二章监管场所的设立

第六条申请设立监管场所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三)具有专门储存货物的营业场所,拥有营业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租赁他人土地、场所经营的,租期不得少于5年;

(四)经营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许可货物仓储的,应当持有特殊经营许可批件。

第七条申请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六)存放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许可货物的,应当提供特殊经营许可批件的复印件;

(七)场所平面图和建筑设计图。

提交上述材料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供原件供海关验核。

第八条直属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受理、审查经营监管场所的申请。

申请企业符合法定条件的,直属海关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以下简称《批准设立决定书》,);申请企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直属海关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申请企业应当自海关制发《批准设立决定书》之日起1年内向直属海关申请验收,直属海关根据《设置标准》规定的条件对监管场所进行验收。申请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批准设立决定书》自动失效。

监管场所验收合格,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后,可以投入运营,《注册登记证书》自制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

第十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海关批准设立的监管场所,其经营企业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向直属海关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申领《批准设立决定书》。

经营企业应当自海关制发《批准设立决定书》之日起1年内向直属海关申请验收。直属海关根据《设置标准》规定的条件对监管场所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直属海关予以注册登记并制发《注册登记证书》。

经营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没有提交申请材料或者没有申请验收以及验收不合格的,直属海关注销相关企业的监管场所经营资格。

因特殊情况需要申请延期验收的,经营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直属海关同意可以延期验收,但是最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一条经营企业需要变更企业业务范围、监管场所面积等的,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变更申请书》,向直属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经营企业需要延续《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直属海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延续申请书》。

符合延续条件的,直属海关应当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延续《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3年。

不符合延续条件的,直属海关应当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三条经营企业终止经营监管场所的,应当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注册登记证书》。

第十四条直属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监管场所的变更、延续与注销手续。

第三章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海关采取视频监控、实地核查等方式对进出监管场所的运输工具、货物等实施监管。

第十六条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样式制作监管场所标志牌,悬挂在监管场所入口处显著位置。

第十七条监管场所内只能存放海关监管货物。

监管场所内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有毒及放射性货物应当带有明显标识,并不得与其他类货物一起存放。

第十八条经营企业应当依据海关监管要求设置相对独立的海关查验场地。

第十九条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发送和接收电子数据。海关有权查阅监管场所的货物进出和存储等情况的纸质单证或者电子账册。

第二十条根据海关监管需要,经营企业应当在监管场所出入通道设置卡口,派员值守,并配备相应设备,与海关计算机联网。

对集中在同一个封闭区域内分散经营的监管场所,经营企业可以在进出通道设置统一卡口,并设置独立的海关集中查验场地。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员实施卡口监管,核实、放行海关监管运输工具、货物。

企业简易注销申请书篇5

一、办税服务厅工作职责

1、受理和办理税务登记相关事宜。

2、受理纳税申报和办理税款征收。

3、受理社保费的申报和办理社保费征收。

4、办理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征收。

5、经办和发放需税务行政许可审批文书和证件。

6、购领、缴销。

7、登记欠税、欠费台帐,进行欠税、欠费的核对,企业欠税、欠费公告。

8、待批企业税务事项受理(包括减免税申请、有关优惠政策申请)。

9、简易程序处罚。

10、征管基础资料的审核、整理、保管、归档。

11、税源的调查、测算和分析。

12、对重点税源户实施监控。

13、编报各类报表。

14、纳税咨询、税法宣传。

15、软硬件设施管理。

16、窗口业的开具及运输业的开具。

17、资料发放、票据发售和承办告知事项。

18、受理举报、复议和听证。

1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二、税务所职责

对企业实行集中征收后,各税务所关于企业管理的职责调整为:对所辖税源实施监控管理,对辖区纳税人实行分类分级划片管理和服务;负责所辖纳税户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的调查核实、税收预测和分析、税收宣传、纳税辅导、税收调研、纳税服务、日常检查、所得税汇算检查、政策送达、税源调查、定额核定、催报催缴、数据采集分析、组织实施纳税评估、处理一般性违规违章行为、非正常户认定、实施强制和保全措施等工作,并按规定实行户籍式划片管理和税收管理员制度。

三、业务衔接

1、实行集中征收后办税服务厅要与税务所加强联接转换,对未申报户、欠税户等有关信息在征期过后五日内传递给税务所;税务所、检查部门对日常检查、所得税汇算检查、专项检查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有关法律文书等信息在审理会审理通过后5日内传递给办税服务厅。

2、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涉及缴销行为的,税务登记岗通知发售岗办理;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有未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登记岗通知纳税人到申报征收岗缴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若有未缴,税务登记岗通知纳税人到岗审核、缴销;若有未结清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通知纳税人到申报征收岗缴清,然后办理注销事宜。

3、对税务登记岗转来的纳税人失踪信息,由申报征收岗和发售岗进行相应处理。

4、办税服务厅应及时将设立登记和税种登记信息转税务所复核,税务所将复核信息反馈办税服务厅。

5、办理停业登记或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有在查案件的,办税服务厅通知纳税人到检查环节办理结案事宜。

6、税务所对逾期不改正的未按期申报纳税的纳税户,在实地检查无下落的,履行审批手续,移交办税服务厅进行非正常户认定。

7、对税务所已处理并建议解除纳税人的非正常状态,移交办税服务厅进行非正常户状态解除,按正常户管理。

8、对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地点发生变化需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移交税务所,并负责收回登记证件。

9、对外出经营业户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核销手续的,由办税服务厅将信息传递至税务所处理;对外埠纳税人办理报验登记的,办税服务厅通知税务所进行实地查验。

10、对未参加年检、换证或未通过年检、换证的纳税人信息,办税服务厅转税务所进行重点监控。

11、办税服务厅受理、审核纳税人报送的各类申请文书,对符合条件的,转交相关部门办理。核收传回的资料、证件、文书,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文书、批准通知书和相关资料。

12、办税服务厅受理投诉移交人事监审部门办理;受理举报移交检查部门办理;受理复议或听证移交税政管理部门办理。

13、办税服务厅接收税务所、检查部门移交的停供通知后,停止向纳税人发售;接到停票单位的供票通知后,恢复供应。

14、对纳税人进行简易程序处罚的,由办税服务厅各岗位当场处理;对不符合简易程序处罚,按一般程序处罚的,由各岗位移交税务所处理。

15、办税服务厅各岗位根据掌握的资料,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违法违章行为的,及时将信息传递到检查部门、税务所核实。

16、各项业务办理完毕,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岗、申报征收岗、发售岗、开具窗口业岗每月在规定时间将收集、整理、装订的本岗位资料,定期传递至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四、办税服务厅具体工作流程

(一)税务登记岗

开业登记:纳税人持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到税务所办理核查记录,专管员下户核查,了解掌握实际情况,将企业土地面积、房产自有或承租等基本情况,制作核查记录,并对纳税人的首次纳税进行辅导,纳税人持核查记录和相关资料到办税服务厅填制税务登记信息采集表,税务登记岗工作人员受理审核有关资料及核查报告反映的内容后,经税政科签审报市局审批,打印税务登记证。

变更登记:纳税人持营业执照和其他有关资料以及税务所出具的核查记录,并填制税务登记变更表,税务登记岗工作人员受理审核后,录入微机,打印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需要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时,到办税服务厅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征收人员根据企业申报情况、欠税(费)台帐,对未申报户补办申报,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按简易程序处罚。如果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有欠缴税费,必须清缴税费及滞纳金,征收人员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征收环节经办人处签注意见,大厅主任在征收环节负责人处签注意见,然后到税务所进行日常检查环节注销税务登记核查,填制纳税人注销原因调查表,然后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持税务所、检查部门、税政部门、分管领导分别签注意见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到办税服务厅经税务登记岗工作人员审核后,清缴税费、滞纳金、罚款,同时缴销,注销税务登记,并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将注销资料归档。

非正常户处理:办税服务厅征收环节发现纳税人连续三个月未申报任何地方税时,制作《失踪纳税人通知书》转换税务所进行日常检查,税务所核查后填制《非正常户认定书》转税政科及局领导分别签注意见后送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岗工作人员根据《非正常户认定书》录入微机,确认非正常户;税务所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管区内纳税人失踪,并核实失踪时间,制作《失踪纳税人通知书》、《非正常户认定书》转税政科及局领导分别审批后,送办税服务厅确认非正常户。对确认非正常户的纳税人,经税务所检查对其予以处罚或自行履行纳税义务的,制作《非正常户转正常户审批单》报税政科及局领导审批后传递办税服务厅恢复正常户,征收环节受理正常申报。

停、复业管理:纳税人将申请填写好的一式三份《停业申请审批表》,到办税服务厅对应缴税款情况及领、用、存情况进行检查,审核后签注意见,转税务所收缴税务登记证件、领购簿、及未填开的,并在《停业申请审批表》签注意见,制作《停业单证收取登记簿》,同时留存一份《停业申请审批表》,其余两份传递办税服务厅,将另一份送达纳税人,纳税人停业期满后,经税务所进行日常检查,退还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领购簿、及未填开的,同时通知办税服务厅受理正常申报,岗正常售票。

税务登记岗对纳税人逾期税务登记、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按简易程序进行处罚。

(二)申报征收岗

申报审核:按照税法对纳税人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数据逻辑性、政策性审核,发现纳税申报资料和税种不全或数据错误的,交纳税人补正;申报资料审核无误签署意见加盖税审章后交纳税人一份,对于存在疑点的申报表,根据现有资料或依据无法判定的,制作《审核分析情况表》转税务所下户核查。办税服务厅只受理纳税人本年度纳税人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税款,不受理以前年度纳税人应申报未申报的税款,对于以前年度纳税人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税款按查补程序处理。

税款征收:根据各类申报表打印缴款书,对于纳税人多缴的税金按照税法进行抵缴处理;对税务所、检查科转来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处罚决定书首先在联结转换簿登记,然后根据规定入库顺序清缴罚款、滞纳金、税款,对于查补的罚款、滞纳金、税款逾期入库,由制作法律文书的部门负责催缴,经核实逾期未入库的罚款、滞纳金、税款及时记载欠税台帐;对于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第二款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纳税申报管理:征期结束后,税务所通过通用统计查询未申报户对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办税服务厅对逾期申报户按规定进行处罚;纳税人需要延期申报的,填写《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并按上期纳税额核定预缴税款;月终办税服务厅查询本月在途税款,通过电话对纳税人催缴,对于经催缴未缴的税(费)记载欠税(费)台帐,并于次月五日内通过邮件报计统科并转税务所。网上申报管理:网上申报的纳税人,首先签订协议书,到办税服务厅征收岗鉴定税种,由上门申报变为网上申报,然后领取缴款书,在网上办税申报,办税服务厅征收人员监控纳税人申报情况,对于纳税人违反规定,或拒不申报已鉴定的税种,致使网上办税服务系统无法运行,取消网上申报资格,改为到大厅上门申报。纳税人逾期申报,必须到大厅上门申报。对于网上办税的纳税人的查补税款到大厅打印缴款书,如发生欠税并对欠税进行管理。网上申报的纳税人按月报送会计报表、申报表等资料。

欠税管理:税务所要对纳税人新增的欠税(费)及时进行催缴,三个月后办税服务厅对未清缴欠税(费)进行催缴管理。办税服务厅每月定期与计统股、税务所核对欠税,对于超过三个月的欠税按季在办税场所或其他媒体欠税公告,税务所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对欠税企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联接转换:对于帐务不健全或不能正确反映收入、成本和费用的企业,需要核定营业额或调整定额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时,税务所应在征期前两日内将《定额核定通知书》或《定额(调整)通知书》转换到办税服务厅登记存档,作为征税依据。

简易程序处罚:对受理或发现纳税人逾期纳税申报、税务登记、变更登记,以及违反管理规定等违法行为按照简易程序处罚。

(三)发售岗

发售:纳税人初次领购和申请机打时到税务所办理税务行政审批手续并在机打申请表上签注意见(同时税政科、局领导审批),然后到办税服务厅填制购领审批单,纳税人在审批单填明购领的种类、数量、购领金额(定额),以及的使用数量(非初次购领),和纳税情况,征收员确认后签注意见,转大厅主任签注意见,最后发售岗工作人员签注意见,通过微机发售,打印购领记录和验销记录。税务征管人员可通过通用统计查询纳税人领购的种类、数量、起始号码及验销情况。

管理:发售岗工作人员要求纳税人按季报送用票计划,办税服务厅按季向局里报送全部企业用票计划。向企业发售时采取:生产经营比较稳定,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比较健全,用票量大的单位实行批量供应;对于经营规模和用票量都比较小,建立了财务制度、管理制度的单位,以及领购定额的单位实行验旧领新;对经营活动不稳定,短期经营行为的单位实行交旧领新。纳税人领购推行票表比对、票额比对,定期定额户领购定额时,征收员根据纳税人的定额,与上期和本期纳税申报金额与本次购领金额比对,严格控制并提醒纳税人领购金额超过定额或申报的营业额,对领购金额超过定额或申报的营业额,征收员在下一个征期密切监控纳税人申报情况。除特殊情况外机打每次购领数量不得超过50份。企业未按照管理规定保管、使用,办税服务厅制作《收缴、停止发售决定书》,并按照简易程序处罚,税务所的税收管理员对用票企业使用、保管情况进巡查,发现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时,制作《收缴、停止发售决定书》,通知办税服务厅停供,并按照税收征管法和管理规定进行处罚,责令纳税人改正后,制作《解除收缴、停止发售决定书》,通知办税服务厅恢复供票。纳税监控:办税服务厅发现纳税人领购金额超过定额20%,通过邮件及时通知税务所调整定额,税务所经过核查将调整后的《定额调整通知书》转换到办税服务厅,征收员根据新调整的定额征收税款。

保管:保管员按照管理规定将存放在专用保险柜内,并进行防蛀、防火、防潮、防盗管理;同时按月对领、售、存与微机和帐簿核对,确保帐实相符。

票证报表管理:发售岗工作人员按时进行各类票款结报;编制、报送本岗位的各种报表;收集、整理、装订及移交本岗位各种票证资料。

(四)综合服务岗

负责纳税人的咨询答复,进行引领服务,发放各种纳税申报表,审核纳税人报送的各类申请文书,对符合规定和要求的转相关部门办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将相关资料退回纳税人补正,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文书及相关资料。

受理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税务部门的投诉转人事监审部门处理;举报案件移交检查部门办理;税务复议和要求听证的移交税政管理部门办理。

为申请人,办理服务相关事宜,审核申请的单位和个人相关证明材料,开具计算并征收税款收取工本费,发售印花税票。

负责与各部门各种资料、文书的联接转换,以及办税服务厅需要转出的资料、文书、和其他事项,并作好联接转换登记。

(五)资料管理

1、资料归集:纳税人新办税务登记的底册资料由税务登记岗转征收人员建资料盒整理归集,各有关部门转来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定额核定通知书》、《收缴、停止发售决定书》、《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非正常户认定书》、《停业申请审批表》以及经过审批和批复的申请文书,由综合服务岗转对应征收人员、税务登记员、管理员履行完文书要求的事项后归集;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会计报表、申报表以及缴款书征收员按月整理归集。

2、资料借阅:因工作需要调阅税收征管档案的,应严格遵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调阅手续,不得擅自复制、拆卷、涂损等,不得转借他人,注意保密,及时归还。

3、年终资料归档:征管档案资料平时采取序时归档的方法进行立卷归档,以“卷”为单位进行整理归集,按年立卷,分别采用一户一档,于次年三月底前完成立卷归档。

4、资料室应保持通风、干燥、整洁,资料摆放整齐有序,并有专人管理。

五、办税服务厅管理

(一)制定卫生保洁值班制度,每天进行清洁和消毒,保持室内空气畅通,加强防火、防盗、管理。努力打造“环境优美、设施齐备、服务优质、办税高效”的星级办税服务大厅。

(二)办税服务厅建设:大厅内各种标识醒目、清晰、规范;配设座椅、饮水设施、等;配置笔、墨、纸、胶水、印泥、计算器等供纳税人书写和计算的便民台;提供税收宣传手册、各种表格填写样式和办税指南;设置税法公告栏,办税流程图、税务违法违章处罚标准和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政务八公开。

(三)设立意见箱,公开监督、投诉、举报电话,开设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纳税服务“绿色通道”,统一受理下岗再就业人员的各项办税事宜,开展首问责任、服务承诺、延时服务活动;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等事项时当场办理;对不能当场办结的非即办事项,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工作人员告知纳税人办结时限,严格执行服务承诺制度。

(四)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要严守操作规程,不得违反税法提前或延缓征收税款,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和罚款,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和公务员法规范自我;保持自我工作环境整洁卫生,按规定使用维护电脑;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要求具有以下基本素质:

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着装上岗,挂牌服务;

语言文明,举止庄重;

团结协作,紧密配合;

精通业务,办事高效;

企业简易注销申请书篇6

(一)备案登记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年第14号),自20*年7月1日起,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对外贸易经营者未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其中,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外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二)备案登记程序

1、对外贸易经营者可点击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网上备案登记系统”,并在网上认真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登记表》中所有事项的信息,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准确和真实的。

注意:在登记时请选择“*市商务局”作为“备案登记机关”,并使用简体中文填写表格。

2、对于拟工商注册成立的新企业或拟工商登记的个人,可在办理营业执照的同时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从事进出口业务”的经营范围,然后再通过商务部网站,按上述办法申报;对于已经在工商注册成立的企业必须先向工商部门申请增加“从事进出口业务”的经营范围,然后再通过商务部网站按上述办法申报。

3、对已工商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资),在登录我局网站备案登记之前,必须先到工商局增加“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的经营范围。

4、提交网上申请数据后,请将网上填写好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打印下来(包括正面和反面,打在同一张A4纸上)。认真阅读《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注意填表要求:经营者名称及经营场所需翻译成英文,英文要规范,字母必须全部大写,经营场所前必须加“河南省”,英文译名的地址要与中文相对应;日期及电话、传真要规范格式,日期由8位数字组成,如20*-07-26,电话及传真号码应为固定坐机,前面应加区号0371—;打印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后,需抄下“登记表系统编号”,否则无法打证。

(三)送报材料

需要提供的材料:

1、公司盖章和法人签字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正反打印到A4纸,打印表);

2、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或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4、企业法定法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或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6、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境外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需校验原件。

请企业填报数据时,务必认真填写和核对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

(四)办结时限

自收到企业申报的相关材料第5个工作日,登记机关(市商务局)应给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说明理由。

(五)相关文件

1、《对外贸易法》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二、后续手续办理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自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之日起30日内,需按下列程序到工商、海关、税务、外汇管理、检验检疫等部门办理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

(一)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尚未加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字样的对外贸易经营者,请凭市商务局核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资料,到市工商局办理变更手续。

(二)凭市商务局核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

注意: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市商务局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之后,即获得外贸进出口经营权(下称获权企业),获权企业需及时向海关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获权企业在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后,要及时向市商务局外贸处反馈《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和该企业的海关代码,以便进行外贸进出口相关数据的统计。

获权企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及时反馈信息,配合市商务局外贸处做好统计工作。对不及时反馈信息的企业,商务部门将有权不予办理企业的出口商品奖励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其他后续事宜。

(三)凭《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等到市国税局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

(四)到河南省外汇管理局办理进口购汇和出口核销的登记备案手续。

(五)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等到河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进出口商检的有关手续。

(六)在有国际结算业务的银行办理进出口业务结算帐户。

(七)到*海关办理“电子口岸”的有关登记录入手续。

涉及海关等各部门的具体办理程序和所需资料请直接向经办部门咨询。

三、事项变更

(一)须办理变更的事项

凡有下列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必须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事项变更手续:

1、企业名称(包括中、英文名称)

2、经营场所(包括营业地址和住所)

3、法定代表人

4、注册资本

5、工商登记注册号

6、联系方式(包括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二)办理变更须提交的材料

1、加盖公司公章的事项变更申请书(简要说明要申请变更的项目和理由)

2、加盖公司公章、法人签字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事项变更申请表》

3、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注意:企业名称变更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工商登记注册号变更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册号变更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原来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5、法定代表人变更,须提交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企业在海关办理的《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对外贸易经营者必须正确填写变更申请表,在“申请变更内容”栏目中填写相应变更项目,无变更内容的栏目,须填“无变更”。提交的材料必须用A4纸打(复)印,提交材料时须带原件核对。

(三)办理变更的程序

1、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事项变更申请表》并向市商务局外贸处提交上述材料。

2、市商务局将有关数据通过网络上报国家商务部,同时根据需要变更或发放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3、凭变更后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到海关、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四)办结时限

自收到企业申报的相关材料第5个工作日,登记机关(市商务局)应给符合条件的企业换发《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说明理由。

四、补换证书

(一)补换范围

1、遗失《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发生严重污损;

3、因有关部门的要求或其他需要,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置换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办理程序

1、凡遗失《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须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补领手续:

(1)在省级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2)向市商务局递交书面申请等材料;

(3)由市商务局发放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4)企业凭新发放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到海关、税务、外汇等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2、属于“补换范围”第二、三条情况的企业申请补换证书时无需刊登遗失声明,其他程序同上。

(三)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写明补换证书的理由,刊登遗失声明情况,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

2、刊登“遗失声明”报纸的原件(“遗失声明”中应说明企业名称、所遗失证书的右上角编码,并声明该证书作废);

3、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只遗失正本或副本证书的企业,须将其未遗失证书的原件交回;

7、企业在海关办理的《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提交材料必须用A4纸打(复)印,提交材料时须带原件核对。

(四)办结时限

自收到企业申报的相关材料第5个工作日,登记机关(市商务局)应给符合条件的企业补发《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说明理由。

五、资格注销

已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如因公司停业等原因,可自愿申请注销其备案登记记录,不再经营进出口业务。

(一)办理程序

1、向市商务局对外贸易处提交书面申请等材料,并交回持有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备案登记表或资格证书已遗失的需在省级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2、市商务局在收到申请后,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中将其备案登记信息置为无效。

(二)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表示自愿注销和申请注销原因等,需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

2、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原件和复印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正、副本)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六、备案登记受理时间

每周二、周四(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两天

办理地址:

邮编:

企业简易注销申请书篇7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登记制度的发展趋势,建立专业化注册官队伍,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经济发展,依据《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企业注册官是指具备专业资格,经过考评和聘任,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登记注册核准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

第三条

实施企业注册官制度坚持分级管理、权责明确、注重专业、便民高效的原则。

企业注册官应当依法行政,公平公正,廉洁自律。

第二章企业注册官的职位设置

第四条

企业注册官职位设置原则:

(一)根据企业注册的工作性质、职责权限和执法需要设置。

(二)科学、合理、适用并兼顾发展。

(三)依据职责任务、工作权限、考核标准和资格条件分类设置。

第五条

企业注册官职位序列由高到低分为六个等级。一级企业注册官对应正处级,二级企业注册官对应副处级,三级企业注册官对应正科级,四级企业注册官对应副科员,五级企业注册官对应科员,六级企业注册官对应办事员。

第六条

企业注册官的资格条件

(一)具备下列资格条件的可以竞聘六级企业注册官:

_.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

_.从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二年以上;

_.通过企业注册官任职资格考试;

_.掌握企业注册流程和企业注册电脑操作,文字输入熟练;

_.具备独立处理简易登记注册事项的能力。

(二)具备下列资格条件的,可以竞聘五级企业注册官:

_.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

_.从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二年以上,并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资格;

_.通过企业注册官任职资格考试;

_.熟悉企业注册流程和企业注册电脑操作,文字输入熟练;

_.掌握企业注册一般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_.担任六级注册官三年以上,任职期间年度考核等次均为称职以上,所作行政行为未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

_.具备独立处理一般登记注册事项的能力;

(三)具备下列资格条件的,可以竞聘四级企业注册官:

_.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

_.从事企业注册工作一年以上或从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二年以上,并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资格;

_.通过企业注册官任职资格考试;

_.熟悉企业注册流程和企业注册电脑操作,文字输入熟练;

_.较系统地掌握企业注册一般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_.担任五级注册官三年以上,任职期间年度考核等次均为称职以上,所作行政行为未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

_.具备独立处理一般登记注册事项的能力;

_.具有指导五级企业注册官的业务能力。

(四)具备下列资格条件的,可以竞聘三级企业注册官:

_.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_.从事企业注册工作二年以上或从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资格;

_.通过企业注册官任职资格考试;

_.较系统地掌握企业注册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_.担任四级注册官四年以上,任职期间年度考核等次均为称职以上,所作行政行为未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

_.具备独立处理复杂登记注册事项的能力;

_.具有指导四级企业注册官的业务能力。

(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的,可以竞聘二级企业注册官:

_.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_.从事企业注册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五年以上,并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资格;

_.通过企业注册官任职资格考试;

_.担任三级注册官四年以上,任职期间年度考核等次均为称职以上,所作行政行为未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

_.系统掌握企业注册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企业注册工作有一定的研究;

_.具备独立处理疑难、重大登记注册事项的能力;

_.具有指导三级企业注册官的业务能力。

(六)具备下列资格条件的,可以竞聘一级企业注册官:

_.担任二级注册官五年以上;

_.通过企业注册官任职资格考试;

_.在省级以上刊物就企业注册工作发表过论文,或者为省以上级别企业注册课题调研工作的参加者;

_.担任二级注册官期间,年度考核等次为称职以上,其所作行政行为未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

_.全面系统地掌握企业注册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企业注册有较深入的研究,具有较高的水平;

_.具有丰富工作经验,能独立或主持解决重大、疑难登记事项;

_.具有指导二级企业注册官的业务能力。

第七条

企业注册官一般从低一级企业注册官选任,确属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熟悉企业注册业务的人员,经所在单位推荐,报市局批准,可破格聘任。因工作调动担任企业注册部门领导职务的,可适当放宽任职条件。

第三章企业注册官的考试和聘任

第八条

企业注册机关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情况择优聘任各级企业注册官。人事部门、法制部门和企业注册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具体负责企业注册官的考试考核、资格审查、岗位聘任。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参加企业注册官任职资格考试:

(一)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

(二)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

(三)从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二年以上。

第十条

企业注册官任职资格考试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报。申请人根据报名条件,填写《企业注册官任职资格考试申报表》;

(二)资格审查。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对申报表和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在《企业注册官任职资格考试申报表》相应栏目填写资格审查意见;

(三)考试。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参加企业注册官任职资格考试;

(四)颁发证书。考试合格,具备企业注册官任职资格,颁发企业注册官任职资格证书。

首次参加任职资格考试人员范围仅限在市局和分局企业注册局工作的公务员。以后,任职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并面向全系统公务员,考试合格颁发《企业注册官任职资格证书》,纳入人事部门人才储备库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注册官任职资格有效期限为三年。三年期满后需重新参加任职资格考试。不参加任职考试或考试不合格者,其任职资格自动丧失。

第十二条

企业注册官的聘任程序按照分级竞职的原则进行:

(一)报名和资格审查。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人事部门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对报名人员进行审查。

(二)民主测评和组织考察。企业注册部门配合人事部门对竞聘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进行民主测评、组织考察。

测评的内容和标准,应充分考虑企业登记工作的特点,注重体现业务能力。测评结果要予以公布。

组织考察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主要考察其业务工作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考察情况应形成书面材料。

(三)人员聘任。根据民主测评结果和组织考察情况,集体研究确定拟任人选,并对三级以上注册官在拟任职人所在机关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公示没有疑义的,由企业注册机关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予以聘任,并颁发聘任证书。

市局聘任:市局_-_级企业注册官;各分(市)局_级以上企业注册官。

分(市)局聘任:其他等级的企业注册官。

第四章企业注册官的事权和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登记注册事项的分类:

(一)简易登记注册事项:

_.一般名称预先核准;

_.各类企业分支机构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_.简易变更登记:企业名称变更;产权明晰的住所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货币出资的注册资本(金)变更;不涉及前置审批的经营范围变更;经营期限变更;股东(投资方)更名。

(二)一般登记注册事项:

_.较复杂的名称预先核准;冠省名的企业名称初审;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名称的撤销;

_.各类企业法人的设立、注销登记;

_.一般变更登记:产权不明晰的住所变更;涉及前置审批的经营范围变更;非货币出资的注册资本(金)变更;股权变更;国有(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变更;企业类型(经济性质)变更;章程和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变动备案;企业迁移;内外资企业转换;补发企业法人(非法人)营业执照。

(三)复杂登记注册事项:

_.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初审;

_.企业集团和涉及国计民生、社会公共安全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行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_.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

_.企业法人合并及分立

_.协助冻结股权登记;

_.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四)重大、疑难登记注册事项:

_.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

_.政府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

_.撤销及撤回企业登记。

第十四条

市局各级企业注册官的事权分别为:

六级企业注册官:负责简易登记注册事项;

五级企业注册官:负责一般登记注册事项;

四级企业注册官:负责一般登记注册事项;

三级企业注册官:负责复杂登记注册事项;

二级企业注册官:负责复杂登记注册事项;

一级企业注册官:负责重大、疑难登记注册事项。

第十五条

分(市)局企业注册官的事权分别为:

六级企业注册官:负责简易登记注册事项;

五级企业注册官:负责一般登记注册事项;

四级企业注册官:负责复杂登记注册事项;

三级企业注册官:负责重大、疑难登记注册事项。

第十六条

企业注册官的事权由其所在的登记机关授予。各级企业注册官的事权均包含其下级企业注册官的事权,在该事权范围内,由该机关登记部门负责人代表登记机关根据每个人的不同情况和工作需要予以明确。同级企业注册官可以有不同的具体事权。

有隶属关系的上一级企业注册官可以将其权限内的事权委托下一级具有相应事权的企业注册官履行。

企业注册官对于其核准权限内的登记注册申请难以作出决定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企业注册官处理。

第十七条

企业注册官的工作程序:

(一)简易的登记注册事项实行一人核准制,即企业注册官一人行使受理、决定权,当场作出登记注册决定。

(二)简易以外的登记注册事项实行一审一核制,即由一名企业注册官受理,另外一名同级以上(含同级)具有相应事权的企业注册官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注册官在作出登记注册决定时,有权在出具的法律文书上签署姓名、等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份法律文书只能有一名注册官署名。注册官不得制发未签署其姓名和登记机关印章的决定类法律文书。

第十九条

经行政负责人指定履行登记职责的,应当由被指定注册官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署名。

登记注册事项经集体讨论的,市局由三级以上,分(市)局由四级以上注册官作出登记注册决定并署名。

第二十条

注册官在出具以下法律文书时,应签署姓名和注册官的等级:

_.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_.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_.准予备案通知书;

_.准予注销通知书;

_.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五章

企业注册官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注册官应当定期参加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和其他综合知识培训,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企业注册官培训采取短期集中培训、定期交流培训、专家讲座培训等方式,按照企业注册官等级的区别,按需施教,讲求实效。

一级、二级、三级注册官主要学习和掌握本专业最前沿理论知识,承担企业登记注册重大课题调研,把握登记注册发展动向,逐步成为本系统的业务带头人和理论专家。

四级、五级、六级注册官主要结合工商管理工作,了解登记注册发展现状,学习本专业新知识、补充更新其他相关知识,拓宽知识面,培养独立解决一般业务问题的能力,成为本单位的业务骨干。

第二十二条

企业注册机关应当建立企业注册官的执法监督制度,加强对企业注册官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定期对企业注册档案进行检查。

检查的内容包括行使职权是否符合规定,登记材料是否齐备、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等。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抽查和综合检查的方式。

企业注册官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注册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不明确指出或者不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按照规定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而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三)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不按规定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四)企业注册官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决定,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驳回登记通知书》,或者不注明理由的。

企业注册官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注册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撤销: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申请人予以核准或者超越职权作出核准决定的;

(二)其他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企业注册机关应当对企业注册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综合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注册官调整等级的依据。考核的具体内容:

(一)咨询答复和发放表格情况的考核:

_、除重大、疑难登记注册事项外,咨询答复应当准确、清楚,一次说清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及申请材料的规范要求;

_、各种登记注册表格按照规定一次发齐。

(二)受理情况的考核:

_、受理的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的一次说清需要补正的材料;

_、材料整洁、字迹清晰、填写完整、纸张规格符合入档要求;

_、受理材料热情及时,电脑输入准确无误。

(三)审批情况的考核:

_、审批权限和登记权限符合规定;

_、登记条件和登记程序符合规定;

_、登记注册事项核准准确、用语规范、符合要求。

(四)行政许可行为的考核:

_、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未被本级或上级登记机关撤销;

_、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在行政复议中未被撤销或者变更;

_、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在行政诉讼中未被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

_、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通过_等途径未被认定为违法或者错误。

(五)服务质量的考核:

_、接待咨询和受理登记,做到用语准确、态度和蔼、举止端庄、主动热情;

_、落实首办责任制,没有推诿扯皮现象;

_、在法定时限和政务承诺时限内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_、无服务质量、态度方面的有效举报和投诉。

(六)登记数量的考核:

定期公布企业注册官的工作数量。

(七)廉政情况的考核。

第二十四条

企业注册官在企业注册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企业注册工作中公正严格,文明执法,成绩显著的;

(二)总结实践经验对企业注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成果突出的;

(三)对企业注册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

(四)有其他突出业绩的。

对企业注册官的奖励按照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企业注册官在企业注册工作中、违法行政、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不按规定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造成后果的;

(二)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

(三)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以核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四)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决定,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驳回登记通知书》,或者不说明理由的;

(五)明知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仍受理、核准该企业注册申请的;

(六)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予以核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核准决定的;

(七)应当集体讨论而不提交,应当回避而不回避,越权行使注册核准权限的;

(八)丢失、损坏申请材料的;

(九)不符合企业注册办事制度和行为规范,被投诉,经核查属实的。

第二十六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注册官共同办理企业注册的,由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

有证据证明,企业注册官对上级作出的错误决定表示保留不同意见的,企业注册官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追究责任的方式:批评教育、离岗培训、降低企业注册官等级、通报批评、取消任职资格;调离企业注册岗位、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从其规定。

企业简易注销申请书篇8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登记制度的发展趋势,建立专业化注册官队伍,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经济发展,依据《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企业注册官是指具备专业资格,经过考评和聘任,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登记注册核准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

第三条

实施企业注册官制度坚持分级管理、权责明确、注重专业、便民高效的原则。

企业注册官应当依法行政,公平公正,廉洁自律。

第二章企业注册官的职位设置

第四条

企业注册官职位设置原则:

(一)根据企业注册的工作性质、职责权限和执法需要设置。

(二)科学、合理、适用并兼顾发展。

(三)依据职责任务、工作权限、考核标准和资格条件分类设置。

第五条

企业注册官职位序列由高到低分为六个等级。一级企业注册官对应正处级,二级企业注册官对应副处级,三级企业注册官对应正科级,四级企业注册官对应副科员,五级企业注册官对应科员,六级企业注册官对应办事员。

第六条

企业注册官的资格条件

(一)具备下列资格条件的可以竞聘六级企业注册官:

_.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

_.从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二年以上;

_.通过企业注册官任职资格考试;

_.掌握企业注册流程和企业注册电脑操作,文字输入熟练;

_.具备独立处理简易登记注册事项的能力。

(二)具备下列资格条件的,可以竞聘五级企业注册官:

_.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

_.从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二年以上,并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资格;

_.通过企业注册官任职资格考试;

_.熟悉企业注册流程和企业注册电脑操作,文字输入熟练;

_.掌握企业注册一般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_.担任六级注册官三年以上,任职期间年度考核等次均为称职以上,所作行政行为未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

_.具备独立处理一般登记注册事项的能力;

(三)具备下列资格条件的,可以竞聘四级企业注册官:

_.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

_.从事企业注册工作一年以上或从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二年以上,并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资格;

_.通过企业注册官任职资格考试;

_.熟悉企业注册流程和企业注册电脑操作,文字输入熟练;

_.较系统地掌握企业注册一般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_.担任五级注册官三年以上,任职期间年度考核等次均为称职以上,所作行政行为未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

_.具备独立处理一般登记注册事项的能力;

_.具有指导五级企业注册官的业务能力。

(四)具备下列资格条件的,可以竞聘三级企业注册官:

_.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_.从事企业注册工作二年以上或从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资格;

_.通过企业注册官任职资格考试;

_.较系统地掌握企业注册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_.担任四级注册官四年以上,任职期间年度考核等次均为称职以上,所作行政行为未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

_.具备独立处理复杂登记注册事项的能力;

_.具有指导四级企业注册官的业务能力。

(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的,可以竞聘二级企业注册官:

_.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_.从事企业注册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五年以上,并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资格;

_.通过企业注册官任职资格考试;

_.担任三级注册官四年以上,任职期间年度考核等次均为称职以上,所作行政行为未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

_.系统掌握企业注册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企业注册工作有一定的研究;

_.具备独立处理疑难、重大登记注册事项的能力;

_.具有指导三级企业注册官的业务能力。

(六)具备下列资格条件的,可以竞聘一级企业注册官:

_.担任二级注册官五年以上;

_.通过企业注册官任职资格考试;

_.在省级以上刊物就企业注册工作发表过论文,或者为省以上级别企业注册课题调研工作的参加者;

_.担任二级注册官期间,年度考核等次为称职以上,其所作行政行为未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

_.全面系统地掌握企业注册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企业注册有较深入的研究,具有较高的水平;

_.具有丰富工作经验,能独立或主持解决重大、疑难登记事项;

_.具有指导二级企业注册官的业务能力。

第七条

企业注册官一般从低一级企业注册官选任,确属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熟悉企业注册业务的人员,经所在单位推荐,报市局批准,可破格聘任。因工作调动担任企业注册部门领导职务的,可适当放宽任职条件。

第三章企业注册官的考试和聘任

第八条

企业注册机关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情况择优聘任各级企业注册官。人事部门、法制部门和企业注册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具体负责企业注册官的考试考核、资格审查、岗位聘任。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参加企业注册官任职资格考试:

(一)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

(二)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

(三)从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二年以上。

第十条

企业注册官任职资格考试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报。申请人根据报名条件,填写《企业注册官任职资格考试申报表》;

(二)资格审查。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对申报表和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在《企业注册官任职资格考试申报表》相应栏目填写资格审查意见;

(三)考试。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参加企业注册官任职资格考试;

(四)颁发证书。考试合格,具备企业注册官任职资格,颁发企业注册官任职资格证书。

首次参加任职资格考试人员范围仅限在市局和分局企业注册局工作的公务员。以后,任职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并面向全系统公务员,考试合格颁发《企业注册官任职资格证书》,纳入人事部门人才储备库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注册官任职资格有效期限为三年。三年期满后需重新参加任职资格考试。不参加任职考试或考试不合格者,其任职资格自动丧失。

第十二条

企业注册官的聘任程序按照分级竞职的原则进行:

(一)报名和资格审查。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人事部门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对报名人员进行审查。

(二)民主测评和组织考察。企业注册部门配合人事部门对竞聘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进行民主测评、组织考察。

测评的内容和标准,应充分考虑企业登记工作的特点,注重体现业务能力。测评结果要予以公布。

组织考察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主要考察其业务工作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考察情况应形成书面材料。

(三)人员聘任。根据民主测评结果和组织考察情况,集体研究确定拟任人选,并对三级以上注册官在拟任职人所在机关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公示没有疑义的,由企业注册机关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予以聘任,并颁发聘任证书。

市局聘任:市局_-_级企业注册官;各分(市)局_级以上企业注册官。

分(市)局聘任:其他等级的企业注册官。

第四章企业注册官的事权和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登记注册事项的分类:

(一)简易登记注册事项:

_.一般名称预先核准;

_.各类企业分支机构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_.简易变更登记:企业名称变更;产权明晰的住所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货币出资的注册资本(金)变更;不涉及前置审批的经营范围变更;经营期限变更;股东(投资方)更名。

(二)一般登记注册事项:

_.较复杂的名称预先核准;冠省名的企业名称初审;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名称的撤销;

_.各类企业法人的设立、注销登记;

_.一般变更登记:产权不明晰的住所变更;涉及前置审批的经营范围变更;非货币出资的注册资本(金)变更;股权变更;国有(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变更;企业类型(经济性质)变更;章程和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变动备案;企业迁移;内外资企业转换;补发企业法人(非法人)营业执照。

(三)复杂登记注册事项:

_.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初审;

_.企业集团和涉及国计民生、社会公共安全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行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_.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

_.企业法人合并及分立

_.协助冻结股权登记;

_.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四)重大、疑难登记注册事项:

_.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

_.政府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

_.撤销及撤回企业登记。

第十四条

市局各级企业注册官的事权分别为:

六级企业注册官:负责简易登记注册事项;

五级企业注册官:负责一般登记注册事项;

四级企业注册官:负责一般登记注册事项;

三级企业注册官:负责复杂登记注册事项;

二级企业注册官:负责复杂登记注册事项;

一级企业注册官:负责重大、疑难登记注册事项。

第十五条

分(市)局企业注册官的事权分别为:

六级企业注册官:负责简易登记注册事项;

五级企业注册官:负责一般登记注册事项;

四级企业注册官:负责复杂登记注册事项;

三级企业注册官:负责重大、疑难登记注册事项。

第十六条

企业注册官的事权由其所在的登记机关授予。各级企业注册官的事权均包含其下级企业注册官的事权,在该事权范围内,由该机关登记部门负责人代表登记机关根据每个人的不同情况和工作需要予以明确。同级企业注册官可以有不同的具体事权。

有隶属关系的上一级企业注册官可以将其权限内的事权委托下一级具有相应事权的企业注册官履行。

企业注册官对于其核准权限内的登记注册申请难以作出决定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企业注册官处理。

第十七条

企业注册官的工作程序:

(一)简易的登记注册事项实行一人核准制,即企业注册官一人行使受理、决定权,当场作出登记注册决定。

(二)简易以外的登记注册事项实行一审一核制,即由一名企业注册官受理,另外一名同级以上(含同级)具有相应事权的企业注册官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注册官在作出登记注册决定时,有权在出具的法律文书上签署姓名、等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份法律文书只能有一名注册官署名。注册官不得制发未签署其姓名和登记机关印章的决定类法律文书。

第十九条

经行政负责人指定履行登记职责的,应当由被指定注册官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署名。

登记注册事项经集体讨论的,市局由三级以上,分(市)局由四级以上注册官作出登记注册决定并署名。

第二十条

注册官在出具以下法律文书时,应签署姓名和注册官的等级:

_.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_.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_.准予备案通知书;

_.准予注销通知书;

_.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五章

企业注册官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注册官应当定期参加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和其他综合知识培训,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企业注册官培训采取短期集中培训、定期交流培训、专家讲座培训等方式,按照企业注册官等级的区别,按需施教,讲求实效。

一级、二级、三级注册官主要学习和掌握本专业最前沿理论知识,承担企业登记注册重大课题调研,把握登记注册发展动向,逐步成为本系统的业务带头人和理论专家。

四级、五级、六级注册官主要结合工商管理工作,了解登记注册发展现状,学习本专业新知识、补充更新其他相关知识,拓宽知识面,培养独立解决一般业务问题的能力,成为本单位的业务骨干。

第二十二条

企业注册机关应当建立企业注册官的执法监督制度,加强对企业注册官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定期对企业注册档案进行检查。

检查的内容包括行使职权是否符合规定,登记材料是否齐备、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等。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抽查和综合检查的方式。

企业注册官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注册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不明确指出或者不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按照规定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而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三)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不按规定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四)企业注册官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决定,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驳回登记通知书》,或者不注明理由的。

企业注册官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注册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撤销: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申请人予以核准或者超越职权作出核准决定的;

(二)其他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企业注册机关应当对企业注册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综合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注册官调整等级的依据。考核的具体内容:

(一)咨询答复和发放表格情况的考核:

_、除重大、疑难登记注册事项外,咨询答复应当准确、清楚,一次说清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及申请材料的规范要求;

_、各种登记注册表格按照规定一次发齐。

(二)受理情况的考核:

_、受理的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的一次说清需要补正的材料;

_、材料整洁、字迹清晰、填写完整、纸张规格符合入档要求;

_、受理材料热情及时,电脑输入准确无误。

(三)审批情况的考核:

_、审批权限和登记权限符合规定;

_、登记条件和登记程序符合规定;

_、登记注册事项核准准确、用语规范、符合要求。

(四)行政许可行为的考核:

_、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未被本级或上级登记机关撤销;

_、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在行政复议中未被撤销或者变更;

_、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在行政诉讼中未被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

_、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通过_等途径未被认定为违法或者错误。

(五)服务质量的考核:

_、接待咨询和受理登记,做到用语准确、态度和蔼、举止端庄、主动热情;

_、落实首办责任制,没有推诿扯皮现象;

_、在法定时限和政务承诺时限内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_、无服务质量、态度方面的有效举报和投诉。

(六)登记数量的考核:

定期公布企业注册官的工作数量。

(七)廉政情况的考核。

第二十四条

企业注册官在企业注册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企业注册工作中公正严格,文明执法,成绩显著的;

(二)总结实践经验对企业注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成果突出的;

(三)对企业注册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

(四)有其他突出业绩的。

对企业注册官的奖励按照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企业注册官在企业注册工作中、违法行政、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不按规定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造成后果的;

(二)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

(三)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以核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四)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决定,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驳回登记通知书》,或者不说明理由的;

(五)明知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仍受理、核准该企业注册申请的;

(六)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予以核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核准决定的;

(七)应当集体讨论而不提交,应当回避而不回避,越权行使注册核准权限的;

(八)丢失、损坏申请材料的;

(九)不符合企业注册办事制度和行为规范,被投诉,经核查属实的。

第二十六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注册官共同办理企业注册的,由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

有证据证明,企业注册官对上级作出的错误决定表示保留不同意见的,企业注册官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追究责任的方式:批评教育、离岗培训、降低企业注册官等级、通报批评、取消任职资格;调离企业注册岗位、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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