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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保险论文8篇

时间:2022-03-18 23:04:03

灾害保险论文

灾害保险论文篇1

中国地域辽阔,地理环境和气候千差万别,农业自然风险相当复杂,是世界上灾害严重且灾害类型最多的少数国家之一。1990-1999年平均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721.30亿元,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3.50%,2000-2005年平均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872亿元,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55%。

我们所研究的农牧业风险是发生频率高、涉及范围较广、区域性和季节性强、造成损失较大的西部民族地区自然灾害风险。风险一旦发生,种植业或养殖业损失非常大,如2005年,青海省先后遭受了雪灾、旱灾、洪涝、山体滑坡、冰雹等重大自然灾害,全省共有34个县的211万群众受灾,重灾民110万人,分别占全省农牧民数的60%和27%。农作物受灾面积13.30万公顷,其中,绝收6.10万公顷,减产粮油2.50万公斤。因灾死亡牲畜29.20万头(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18亿元人民币,其中农牧业直接经济损失10.12亿元。2006年5-8月,由于受持续高温天气影响,省内大部分地区又出现旱灾,据统计,全省有36个县的168万人口受灾,农作物受灾面积12.20万公顷,因灾死亡牲畜26.23万(只),天然草场受灾面积2113万公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70亿元,其中农牧业直接经济损失7.30亿元。内蒙古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由于人口增多,自然环境恶化,草原动植物资源的稀缺,导致草原生态系统全面退化,加剧了灾害频发率,草原牧区灾害损失呈不断上升态势,全区每年农牧业灾害经济损失平均达70多亿元。占全区自然灾害损失的70%左右。据有关统计,仅1990-1998年的8年间,全区累计因自然灾害死亡的牲畜达1270万头(只、匹),直接经济损失38亿元,平均每个牧业人口损失近6000元。新疆、四川、云南等自然灾害多发地区每年的经济损失情况也很严重。

目前,国内减少农牧业自然风险的措施一般包括减灾工程建设(即水利建设、防震抗震工程、治沙工程、农牧生物灾害防治工程、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等)、减灾非工程建设(自然灾害风险区划、灾害保险、政府财政补助、紧急援助、贴息贷款等)、自然灾害的监测与预警系统建设等。西部民族地区以往救灾主要依靠民政救济、中央财政的应急机制和社会捐助。但有限的财政支农扶贫款、救灾专项款以及社会捐助相对于广大农牧民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来说,可谓杯水车薪。这一模式耗费大量财力物力,不利于健全的农牧业自然灾害风险保障长效机制的形成且资金使用效率不高。

如何建立西部民族地区农牧业风险分散机制是个涉及自然地理、经济社会、历史文化的十分复杂的重大问题,需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对策来解决。鉴于此,深入开展对建立西部民族地区农牧业风险分散机制的研究势在必行。

二、研究意义

第一,对西部“三农”问题的有效解决和实现民族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及东西部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有一定的实际意义。一方面,这些地区农业或畜牧业经济比重大,农村人口比重高,自然灾害频发。要解决西部“三农”问题,不能不研究西部民族地区农牧业经济发展中的这一“瓶颈”。减灾理论认为,自然灾害是一种自然现象,是不可规避的,但灾害是可以预测的,因而灾害是可预防的。通过对灾害认识的不断深入和减灾措施的不断完善,可以减轻灾害并将灾害损失降到最低水平。通过农牧业风险管理,分散其行业风险,保证民族地区农牧业生态一经济一社会复合系统的均衡与和谐的进步。另一方面,根据西部民族地区的经济结构的特殊性和自然灾害的多发性、规律性,建立与完善该地区农牧业风险分散机制。对于消除其区域内的贫困问题,减少东西区域间的经济发展差距,促进国内经济的协调发展有现实意义。

第二,对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中国是一个国土面积大且自然环境条件相差甚远,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平衡,人口多且民族及人口分布较复杂的国家。研究建立西部民族地区的农牧业风险分散机制,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去平衡与协调社会各阶层的不同利益,对于建立和谐社会至关重要。有效的农牧业风险分散机制作为西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可促使资源得到最优配置,规避风险,提高经济效率。

第三,为有关部门建立草原畜牧业保险体系提供政策依据。草原畜牧业自然风险既有养殖业自然风险的特性,又有种植业自然风险的共性。所以,草原畜牧业保险的建立,需要对西部草原牧区特殊性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目前,国内还缺乏可以依据的详细可靠的相关专题研究的资料。因此,该项研究具有一定的政策参考价值。

三、国内相关问的研究及其趋势

(一)关于农业风险的分类

由于农业风险是行业风险,所以,在风险分类的一般原理指导下,不同学者对农业风险进行了不同的分类。总结国内研究的分类,将农业风险划分为生产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资产风险、技术风险、服务风险、社会风险、体制风险等8种类型。

民族地区农牧业风险的分类涉及自然地理、历史文化、经济社会、意识形态等复杂的问题,其划分与归纳方法具有独特性。

(二)对农业自然灾害风险的研究

全国农业资源区划办公室和农业部软科学委员会资助项目的《中国农业灾害风险评价与对策》一书,对农业灾害辨识、风险评估方法、风险对策和实情史料(1951―1994)等进行了分析研究,探索了农业灾害风险预测和保险区域划分方法,介绍了农牧业减灾对策。

20世纪90年代开始,西部民族地区不仅气象部门对于气候区划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而且从事农牧业、水利、环境资源开发利用及其发展规划等方面的生产、科研、教学及管理部门的人员也从不同的视角发表文章,立论出书。从自然灾害的角度对农业风险进行了广泛研究。为民族地区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为生态农牧业服务提供了有利的理论依据。

(三)灾害经济问题的研究

鉴于灾害问题的严重性与普遍性,人们已经开始对灾害经济问题进行研究。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灾害经济方面的研究成果不断出现,如《灾害与灾害经济》(论文集)、《灾害与社会》(论文集)、《灾害生态经济研究》、《灾害经济学》。2000年至今,其研究成果不断增多,出版了《中国自然灾害与经济发展》、《中国水旱灾害的经济学分析》、《农业灾害经济学分析》、《水灾害经济学》、《区域灾害经济研究》等论著,发表了大量的灾害经济方面的学术论文,在此领域如在灾害损失的评估、防灾政策的制度分析、环境灾害的转移机制等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果,但是,对民族地区相关问题的研究少、成果少。灾害经济学作为一门独特的经济学科,需要对民族地区的农牧业灾害问题进行研究。

(四)农业风险管理问题研究

中国农业保险在1980年以前的研究由于各种原因进展缓慢,直到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新开办农业保险业务之后,经济理论界对各种农业保险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目前,国内学者关于农业保险属性及外部性的争论,最终引出了农业保险应于政策性保险的结论。归纳起来,中国农业保险市场失灵及供需双冷既有其一般性,又有其特殊性。一般性体现在系统性风险、信息不对称及正外部性等方面,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中国的农业保险是农业、保险业这两个弱质产业的“弱弱结合”,以及国内农业保险制度的供给不足。综合中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现有理论研究成果包括“政府论”模式、“商业论”模式、“过渡论”模式、“层次论”模式、“区域论”模式等观点。

灾害保险论文篇2

关键词:干旱灾害保险;再保险

中图分类号:TB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04-0292-01

1我国农业干旱灾害风险状况

国家科技部“综合风险防范(IRG)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2006BAD20B00)项目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综合食物安全的风险管理机制研究(40940001)”项目的研究结果表明:我国13个粮食主产省份面临的水旱灾害风险压力均较大,且旱灾风险要大于水灾风险。旱灾风险与水灾风险相比,发生的周期更短,频率更高,风险相对更大。换而言之,粮食主产区的干旱灾害仍是影响我国食物供给安全的主要因素。

2我国农业天气保险市场现状

相较飓风、地震等此类低频率、高损失的巨灾风险,干旱以其高频率、高损失的风险特征给保险行业带来巨大挑战。现在我国的现实情况是除了安徽的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外,其他省份的保险公司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等均不对农作物遇到的旱灾进行承保:人保财险所提供的种植业保险的保险条款中保险责任只包括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雹灾和冻灾,唯独不包含旱灾。中华联合财险的保险责任中虽然包含旱灾,但却有两个附加条件:一是如果种植的作物因遭受旱灾但损失率在70%以下,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二是,如果损失率超过70%,每亩赔偿金额不超过120元。所以,我们不难发现相比其它的自然灾害而言,旱灾的理赔门槛更加严格。

同样是自然灾害,为什么保险公司单单对旱灾如此谨慎呢?这是因为暴雨,洪水,风灾,雹灾等自然灾害往往都发生在一些局部地区,且其可预防和控制的程度比较大,它们所造成的危害相对而言比较有限,而干旱则不然,倘若受旱的话影响面就是一大片,理赔起来赔偿金额也是保险公司所无法承受的。所以,全国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几乎都把旱灾排除在了保险责任之外。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不敢承保的直接原因就是承保可能损失巨大,保险公司缺乏有效的风险转移途径。农业干旱灾害再保险恰恰可以转移公司承保的干旱巨灾风险。2006年、2007年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出台的《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和《中国再保险市场发展规划》及2007年至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的一号文件当中都提出了要建立健全我国的农业再保险制度,这也表明了政府要全力发展农业再保险的决心。

3天气再保险研究概况

世界各地自然灾害频发,各国亦开始积极实施保险和再保险计划。KennethA.Froot(1997)呼吁人们应该重视再保险在巨灾风险转移过程中的作用。他认为人们对巨灾所造成的损失主要采用自留或依靠保险公司这两种方式,但保险公司只为一小部分保单购买了再保险。也就是说许多保险人不具备充足的资金和盈余对抗大中型灾害。但理论上而言,这类风险在运作良好的金融系统中应该被广泛分散。LampaertandWalhin(2005)对四种比例再保险方式进行了比较,并为原保险公司提出了最优分保方案。PeterZimmerli(2006)分析了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程度,并对风险进行了评估,最后提出再保险在应对干旱等自然灾害时是很必要的保险措施的观点,而损失的不够分散也是再保险面对的难题之一。

国内对再保险的研究始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相比较于再保险其他方面的研究,我国针对农业再保险的研究数量不多,目前的研究内容主要涉及我国农业再保险方式的选择及国外农业再保险方式的比较借鉴两方面。

4结论

为了应对农业干旱灾害,我们应当充分重视农业干旱灾害保险与再保险。

首先,根据一般的保险理论,为了保证费率的充足性及保险体系的偿付能力,保险公司必须要确定一个与标的风险相匹配的费率,从而加强防灾减损的动力,并在某种程度上规避逆向选择。

其次,我们应该增强农户对干旱灾害风险的意识,从而使足够多的业主参加保险计划,保证作为保险业基础的大数定律能够适用。

最后,我们要通过再保险实现风险分散的最优化,从而能在合理的价格条件下提供承保能力和安全保障以扩大原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稳定原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无论是采取纯粹的市场保险机制,还是通过政府支持的保险集合来提供保障,都必须以妥善的再保险安排为前提。

参考文献

[1]Kenneth,TheLimitedFinancingofCatastropheRisk:AnOverview[EB/OL].http:/people.hbs.edu/kfroot/oldwebsite/cvpaperlinks/limited_financing_of_cat_risk.pdf,1997/2011.

[2]Lampaert,Walhin,OntheOptimalityofProportionalReinsurance[EB/OL].http:省略/pubs/forum/05spforum/05spf093.pdf,2005/2011.

灾害保险论文篇3

Keywords:Archives safety system; Archives conservation; Disaster management; Risk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ecurity

1 引言

2010年以?恚?从档案安全体系建设的提出到《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全国档案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关于进一步加强档案安全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的出台说明:档案安全体系建设已成为档案事业发展战略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得到了党和国家的充分肯定,一个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的档案安全体系建设“顶层设计”已经形成。反思我国档案安全体系建设快速推进的深层次原因,离不开学界多年来对档案安全问题的不断研究。从最初对档案安全保管、档案安全保护的研究到如今从档案安全体系的层面展开对各类档案安全问题的系统研究,档案界人士充分汲取相关学科的思想源流,并将其融入档案安全问题的研究当中,取得了重大进展。时至今日,我国档案安全领域已经积累了大量的研究成果。但值得注意的是,当前研究当中缺乏对档案安全体系理论的系统归纳和科学提炼。因此,厘清档案安全体系研究的理论源泉,对于促进档案安全体系的深入研究,以及具有中国特色的档案安全理论体系的形成意义重大。

2 档案安全体系研究的主要理论阐释

2.1 档案保护与档案管理理论。形成于20世纪60年代的档案保护技术学是研究档案制成材料损坏规律及科学保护档案技术方法的一门学科,它的任务是最大限度地延长档案的寿命。档案安全的理论最初就体现在档案保护之中。几十年的发展历程中,档案保护研究逐渐从各个层面展开,尤其是在信息技术的推动下,学界不仅对档案保护技术学科赖以存在与发展的知识基础和理论框架进行了全面的总结和梳理,还将目光转移到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的研究当中。我国档案保护技术学所形成的核心思想和理论方法,是以纸质档案为核心构建起来的知识体系,例如档案修复技术方法、档案馆建筑与设备、档案害虫与微生物的防治等,它们在我国传统档案保护工作以及“国家重点档案抢救与保护”工作中扮演着重要的理论角色。然而,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档案保护的范围逐渐拓展到电子文件(档案)的安全保护、备份与长期保存等领域,而这些领域同样也是档案安全体系建设中的核心内容之一。档案安全体系建设下,档案安全保护是档案安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1]。总之,在档案安全体系理论建构当中,档案保护领域的理论方法不可或缺。

档案管理理论是围绕档案收集、整理等工作流程形成的一整套理论、原则和方法。科学的档案管理对于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意义重大。从这个角度看,档案安全体系理论的构建离不开档案管理理论的指导。首先,要确保电子文件的安全,除了探讨电子文件信息的安全保密技术与方法外,电子文件的归档、电子文件的长期保存同样是档案安全体系建设中需要关注的重大问题。一方面,电子邮件、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新型“文件”的出现,如何确定归档范围,如何鉴定其价值、划定保管期限,如何完整捕获文件内容及其结构和元数据信息都是值得研究的问题。另一方面,电子文件的长期保存和维护,尤其是新型电子文件的长期保存策略方法也是需要涉足的重要问题。其次,从文件生命周期的角度来看,文件(电子文件)从形成到销毁或永久保存的整个周期都存在安全问题,因此,对文件整个生命周期进行安全管理,既要防止重要文件由于没有归档或归档信息不完整造成的丢失,也要防止保管当中的篡改、泄密,以及注意防火、防盗等,当然,还有利用过程的原件保护、信息保密、隐私保护甚至销毁阶段的安全等。

2.2 风险社会理论。德国著名的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在1986年出版的《风险社会》一书中,首次提出了“风险社会”的理论命题。此后,英国学者斯科特?拉什、安东尼?吉登斯、沃特?阿赫特贝格等人对风险的概念、风险社会理论进行了进一步探讨。风险社会理论对风险、风险社会进行了完整描述,对如何规避和应对风险作了阐释,是开展风险管理的理论与思想源泉。风险社会理论提出之后,风险的经济学、心理学、政治学、文化学等多维度视角也为关注风险社会问题提供了多种理论分析路径。此外,风险社会背景下,风险社会理论已经对政府管理、企业管理、社会治理等领域产生显著影响,基于风险社会视角展开的安全问题研究层出不穷。

对于档案界而言,对档案安全问题的认识通常有两种视角:一是从档案的存在形态、固有特性以及档案保管的场所、方式、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方面着手,力图从内部发现档案安全风险因素;二是从档案安全所面临的外在环境,包括各种自然灾害以及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着手,力图从外部分析档案安全风险因素。风险社会理论为理解和思考档案安全体系建设面临的诸多问题提供了一个重要的理论视角,为档案安全风险的防范、规避与管理提供重要思路。

总之,探索风险社会理论对档案安全问题研究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对认识现阶段我国面临的档案安全问题提供理论借鉴。从风险社会理论视角切入对档案安全体系建设进行透视和反思,剖析产生安全问题的深层原因,这对于档案界树立风险意识、培育风险文化有导向作用。此外,有利于档案机构明确风险社会中档案安全的责任担当,从宏观和微观的双重视角展开,树立“大安全观”,建立安全防范机制、制定安全应对策略与相应的政策引导和制度保障机制。

2.3 风险管理理论。风险具有不确定性与客观存在性,它由潜在的损失、损失的大小、潜在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三种因素构成。为了避免事件发生的不良后果,减少事件造成的各种损失,即降低风险成本,人们引用管理科学的原理和方法来规避风险,于是风险管理(risk management)便应运而生。

风险管理是一种有目的的管理活动,常被视为一种保险,一个缓解不确定性的缓冲区,最终目标是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安全保障。因此,在进行风险管理的时候,管理主体通常致力于通过风险的识别、评估等一系列流程?矸治瞿谕獠看嬖诘姆缦找蛩兀?并制定一系列方案、措施来应对风险,以达到风险管理的目标。目前,风险管理理论已经在企业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医疗护理管理等领域得到了极其深入的应用与理论拓展,并逐步运用到政府管理、信息管理、IT项目管理、自然灾害管理等领域中。

2000年,王健等人翻译了戴维?比尔曼的著作《电子证据――当代机构文件管理战略》,比尔曼认为,在电子文件管理中应导入风险概念,进行风险管理。之后,电子文件的风险管理开始引起国内学者的关注,其中中国人民大学的“电子政务系统中文件管理风险防范与对策研究”课题组进行了系统研究,探索了电子文件管理风险及其产生原因[2][3]、电子文件风险管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4]、电子文件的风险管理流程与方法等[5][6],并于2008年出版了专著《电子文件风险管理》。

总的来说,在文件与档案管理当中引入风险管理理论是十分必要且可行的[7],在数字时代,文件与档案管理活动中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多,这些风险不仅出现在收集阶段,还出现在整理、利用等各个阶段,尤其是档案信息化(数字化)建设阶段[8]以及档案数字化项目外包当中[9]。在文件与档案管理中引入风险管理理论,已成为我国档案安全管理的重要思想。

2.4 灾害管理理论。灾害是由自然原因、人为原因或两者兼而有之的原因而形成的、发生于自然界的或突发或缓慢发生的能给人类造成各种损害的事件。灾害与防灾、减灾是人类生存与可持续发展所面临的永恒主题。因此,灾害管理(disaster management)逐渐成为应对灾害的重要活动,它通过对灾害的研究、预测、减灾措施实施和灾后恢复等活动,以预防灾害的发生或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现代灾害管理理论主要有危机管理理论、风险管理理论和GCSP 管理理论。危机管理理论侧重于灾害的防治,风险管理理论更侧重于灾害预防,GCSP管理理论则是综合危机管理和风险管理理论,侧重于灾害的管理方法。

我国自然灾害频繁,档案面临着各种潜在的威胁。国家档案局对自然灾害的防治非常重视,每年都要专门发文强调汛期档案安全,此外还出台了《档案馆防治灾害工作指南》,其目的就在于进一步强化档案工作者的灾难风险意识和防范意识,为各级档案馆和档案工作者在制定灾害管理政策和战略过程中提供必要指导,以便进一步增强档案馆抵御各种灾害的能力,确保档案的安全保管和妥善处置,把各种灾害对档案馆的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10]。针对档案以及档案馆所面临的灾害威胁,灾害管理领域的理论方法(诸如灾害恢复、灾害风险评估、灾害损失预测与评估、灾害分类与等级划分、防灾减灾对策、灾害应急管理、灾害风险管理、灾害危机管理等)对档案安全管理有重要参考借鉴价值。因此,近些年来,有学者对档案灾害预警机制[11]、档案部门灾害事件应急准备能力[12]、档案灾害管理体系[13]、档案防灾减灾体系建设[14]、数字档案灾害[15]等问题进行了探索,还有学者对“档案灾害学”进行了深入研究[16][17]。

2.5 信息安全理论。信息安全是信息时代永恒的需求。可以说信息安全是信息的影子,哪里有信息哪里就存在信息安全问题。当前,信息科学技术空前繁荣,可危害信息安全的事件也不断发生,敌对势力的破坏、恶意软件的入侵、黑客攻击、利用计算机犯罪等,对信息安全构成了极大威胁,信息安全的形势是严峻的。信息安全已成为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之一。一般而言,信息安全主要包括设备安全、数据安全、内容安全和行为安全4个层面的内容,而信息安全学科就是研究信息获取、信息存储、信息传输和信息处理领域中如何保障这四个层面安全问题的一门新兴学科。在信息安全理论当中,技术被认为是信息安全保障最重要的手段,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数字水印技术、网络防火墙技术、入侵检测技术、访问控制技术、信息加密技术、可信计算技术、RFID技术等安全保护技术。

进入21世纪以来,档案信息安全受到了高度重视。学者们纷纷针对档案信息安全的因素以及档案信息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从技术、管理以及保障体系等层面阐述应对策略。研究中不难发现,档案信息安全研究不能脱离信息安全领域的理论与技术方法的指导,信息安全领域的诸如网络安全机制、隐私保护、设备安全、信息系统安全、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安全技术、PKI安全认证体系、可信计算技术等理念、技术和方法对档案信息安全研究有重要参考价值。

2.6 安全文化与管理理论。安全问题是伴随人类的出现而产生的,防御灾害、事件和保障安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需求之一。安全科学的研究对象就是与“天灾”和“人祸”相关的安全问题。“天灾”包括地震、台风、洪水、旱灾等。“人祸”就包括战争、环境破坏、恐怖活动、网络黑客事件、大面积停电、交通事故、公共安全等。安全科学的基本任务是揭示安全现象中的安全规律,安全科学原理就是安全规律的核心内容。这些原理当中:安全文化原理、安全伦理原理、安全教育原理、安全法律法规原理等社会科学方面的原理对于档案安全体系建设以及档案安全观的形成研究颇有参考价值。此外,从安全管理的层面来看,安全生产管理当中的一些经验教训、体制机制以及管理理念、管理策略方法等同样可以作为档案安全管理的参考。

灾害保险论文篇4

[编者按] 我国5·12汶川8.0级大地震发生后,在抗震抗灾、恢复生产的过程中,灾害会计的作用日益突出。而我国的灾害会计研究尚未成体系,影响和限制了灾害会计独特作用的充分发挥。鉴于此,我刊特别推出“灾害会计”栏目,诚邀会计界专家学者就突发重大事件中的会计、财务、税务、审计等相关议题进行研究探讨,以期推动我国灾害会计研究的进一步发展。

【摘要】各类自然灾害的频繁发生改变了企业生存的环境,拓宽了企业的风险边界并提升了企业的风险等级,企业财务风险从广度和深度上较以前也有了大幅提高。本文对国内外与自然灾害相关的财务问题、我国研究自然灾害财务理论与实践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以及对自然灾害财务所涉及的主要研究内容进行了探讨, 为形成我国独立的自然灾害财务理论体系与管理体系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自然灾害;自然灾害财务理论体系;自然灾害财务管理体系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如地震)、海洋灾害(如台风)和其他突发性灾害(如森林与草原火灾)等,是人与自然矛盾的一种表现形式,它给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严重的损害,是人类过去、现在、将来所面对的最严峻的挑战之一。近年来,我国企业遭受自然灾害的现象越来越频繁,企业经营业绩受到严重损失。国家高度重视自然灾害对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国务院令[1993] 第139号、财税[1994] 001号、财税[1997] 116号、国税发[2000] 38号等法规文件相继规定了企业遭受自然灾害税收优惠政策的若干条款。汶川大地震发生后,财政部、国税总局公布了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但学术界尚未针对自然灾害财务问题作出专门的系统化研究,由于缺乏灾害财务理论的指导,企业灾害财务的实践一直以来处于摸索阶段。基于此,本文提出“自然灾害财务”观念,对国内外公开发表的与自然灾害有关的财务问题进行述评,并基于自然灾害环境和企业风险视角,对发展自然灾害财务的重要意义及自然灾害财务的主要研究内容进行了初步探讨,为形成我国独立的自然灾害财务理论体系与管理体系奠定基础。

一、文献回顾

对于自然灾害的研究,国外学者更多关注的是政府危机管理,围绕自然灾害管理法规的建立健全、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健全和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三个问题来展开。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建立了一整套关于自然灾害危机管理的法规,如美国颁布了《洪水灾害法》、《灾害救济法》、《地震法》和《海岸带管理法》等一系列法律规范来规定和约束自然灾害发生后政府危机管理的职能及其行使,并规定联邦应急管理局(fema)为自然灾害管理机构。而日本则颁布了《灾害对策基本法》(1961)、《地震保险法》(1964)、《大规模地震对策特别措施法》(1976)、《灾民生活重新安排支援法》等28项防灾法律,并规定内阁府为国家灾害危机管理机构。国外政府建立了比较科学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建立专项巨灾风险保障基金并由政府对此进行严格监管,对保险公司赔偿限额以外的部分给予补偿,并分担保险公司的风险,为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政府加大在防灾和监测系统等公共品上的投入,加强事前预防,做到把风险分散在灾前;利用国际发达的再保险市场来分散风险,将灾害风险向国际市场转移;发行巨灾保险债券,利用资本市场来分散风险;推出自然灾害金融衍生品,如灾害指数期货,利用期货市场分散风险。在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方面,对自然灾害保险进行政府补贴,建立健全巨灾保险法律制度,规定巨灾保险为强制险种。同时,对自然灾害保险实行财政补贴,将巨灾保险从一般商业性保险业务中分离出来,作为政策性保险业务来经营,由政府采取多种方式给予政策扶持。而保险赔付已经占据灾害损失救助的主导地位,在分担巨灾损失、履行政府责任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可见,国外学者的研究重点在于通过政府危机管理的研究来提高整个社会体系抗灾救灾的效率,而对企业内部防灾、救灾和灾后重建等具体财务问题较少涉及,也没有作深入的专题研究,所以联系微观层面研究企业内部自然灾害财务问题还不够。

对自然灾害的社会经济研究,近年来成为国内学者的研究热点,研究领域集中在救灾资金筹集机制和灾害经济损失评估两个方面。我国目前灾害资金的筹集机制主要靠政府财政拨款,其他资金形式作为补充。救灾资金的来源渠道主要包括政府财政拨款、保险理赔、救灾基金、银行贷款和国内外捐赠等(李可可,1996),巨灾证券的发行作为救灾资金来源的一种尝试(滕帆,2002;韩天雄、陈建华,2003)。国内学者从水旱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灾害、农村灾害等不同的层面和视角探讨了对灾害经济评估的原则和方法,着重从货币计量与非货币计量相结合并以货币计量为主的原则出发,提出了资产价值评估法和资源价值核算法(张文华,2003),并进一步从人力资源价值理论的层面,提出了评估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价值损失的方法和模型(于庆东,2004)。在将农村灾害经济评估划分为预评估、灾期评估、灾后跟踪评估、减灾效益评估四种类型的基础上,严立冬(1998)根据农村灾害的灾前、灾中、灾后三个不同阶段,设计出一套农村灾害经济评估指标。另外,国内学者还对灾害风险的应对、灾害资金的补偿机制和救灾款物审计作了一定的探讨,包括从经济发展理论模型构建的视角提出了灾害风险最小化目标和合理途径(何爱平,2002),从建立地震灾害资金补偿机制的重要性出发探讨了建立我国多形式结合的灾害资金补偿机制(苗崇刚、侯建盛,2007),从救灾物资管理的视角提出了救灾物资审计的要点。由此可见,目前国内学者对自然灾害经济问题的研究主要局限于灾害经济的资金筹集和价值评估,而对企业灾害财务问题的研究只是在相关文献中零星可见,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

二、研究企业自然灾害财务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之一,据统计,世界上1/3的自然灾害发生在中国,这种状况近年来在我国表现得尤为突出,每年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上千亿元。中国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国家减灾中心公布的2007年中国“十大自然灾害事件”表明,我国相当一部分地区在2007年都遭受了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自然灾害的袭击,旱灾、洪灾、地震、台风、强雷暴雨、暴风雪和风暴潮陆续上演,在这短短的一年中,自然灾害席卷了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华北地区、南方七省以及淮河流域,重庆、四川、济南、云南等许多大城市损失惨重。2008年1月,我国中南部地区迎来了50年一遇的特大暴风雪,停水断电,民航、交通受阻,煤、油全线紧张,直接经济损失高达5 000亿元人民币。继雪灾之后相隔不到四个月,我国四川省汶川县发生了8.0级大地震,八省市受到震撼,死亡人数超过69 000人,失踪18 000多人,倒塌房屋80余万间,供水、电力、交通及通讯全部中断,余震不断,人民生命和财产遭受重创,灾区企业的发展举步维艰。汶川大地震后,东汽集团在汉旺镇的一个公司80%的厂房倒塌或受损,1 000多名工人被埋,初步估算直接经济损失50多亿元。地震对四川省旅游业也造成了巨大冲击,全省仅旅游业因地震而发生的损失就超过600亿元。据不完全统计,这次大地震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10 000亿元之巨。频繁发生的各类自然灾害不仅直接威胁到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也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构成严重威胁,自然灾害已经由以前的小概率事件逐渐演变成为企业环境的常态,极大地拓宽了企业的风险边界,提升了企业的风险等级。我国企业必须直面这一环境巨变,强化风险意识,构建新型企业战略,以有效地应对自然灾害对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微观基础,而企业财务管理则是企业的核心组成部分,结合自然灾害研究企业的财务问题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基于此,构建系统科学的企业自然灾害财务理论体系,用以指导和支撑企业自然灾害财务管理实践,不仅十分必要,而且任务艰巨、时间紧迫。

三、企业自然灾害财务研究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自然灾害财务的理论体系

企业自然灾害财务应首先说明对传统企业财务的衔接与拓展,在自然灾害频繁发生成为企业环境常态的情况下,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直接催生了企业自然灾害财务管理。企业自然灾害财务理论在内容构成上包括企业自然灾害财务基础理论、企业自然灾害财务应用理论以及企业自然灾害财务发展理论,如图1所示。

1.企业自然灾害财务的特点。企业自然灾害财务与传统财务的区别首先表现在理财环境的巨变。企业自然灾害财务研究企业因灾严重受损条件下导致停产或半停产状态下的特殊财务问题,主要包括抗灾救灾与灾后恢复重建所需资金的筹集、使用与监管问题,具有全局性与专门性的特点;其次表现在要贯彻以人为本、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应放在首位的原则上,要把保护企业职工生命安全和减少企业财产损失作为第一位的任务来抓,在此基础上进行生产自救,获取一定的经济效益。

2.自然灾害财务的基础理论研究。自然灾害财务基础理论是建立自然灾害财务应用理论和自然灾害财务发展理论的基础,自然灾害财务的基础理论研究主要包括:企业自然灾害财务管理环境、自然灾害财务假设、自然灾害财务目标、自然灾害财务对象、自然灾害财务风险、自然灾害财务战略、自然灾害财务投融资、自然灾害财务调控、自然灾害财务机制等基本理论问题。其中,自然灾害财务机制是核心和纽带,它将其他的灾害财务构成要素有机联系起来。企业的自然灾害财务机制包括灾害财务预警机制、灾害财务应急机制和灾害财务补偿机制以及各种灾害财务机制的调控机理、不同灾害财务机制的协调和运转等。

3.自然灾害财务的应用理论研究。自然灾害财务应用理论研究主要包括:自然灾害与企业选址、国家自然灾害财务体制建设、企业自然灾害财务机制的设立和运行、自然灾害基金的提取和监管使用、自然灾害财务风险监测、自然灾害损失评估(企业内部损失评估和基于产业链的损失评估)、自然灾害税收问题、自然灾害财务保险、巨灾证券发行、自然灾害衍生金融产品、风险资产证券化、灾后重建财务问题、非灾企业的社会责任与捐赠效应以及企业灾后财务战略调整等。

4.自然灾害财务的发展理论研究。自然灾害是我国企业财务管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自然灾害财务的发展理论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必要将自然灾害财务和可持续发展财务、环境财务、社会责任财务、人本财务、柔性财务、战略财务、风险财务、资本市场财务等联系起来加以研究,梳理脉络,打通相关学科之间的研究路径,为发展企业自然灾害财务理论与实践提供新的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促进我国自然灾害财务学科的形成与发展。

(二)企业自然灾害财务的管理体系

我国现阶段企业自然灾害财务管理还处于自发和摸索阶段,缺乏实际经验,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企业自然灾害财务风险意识薄弱,企业自然灾害财务风险管理手段落后,企业灾害损失预防及投资项目预算缺位,企业防灾抗灾资金救助机制不健全,灾后重建财务管理缺乏科学性和系统性等。需要加快推进企业自然灾害财务建设,培育企业的自然灾害风险管理意识,应用先进的自然灾害风险管理技术,形成企业防灾抗灾救灾资金长效机制。

1.企业自然灾害财务风险与企业设立。

自然灾害财务风险巨大,一旦发生自然灾害,受灾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必将受到严重影响,不加预防或处置不当,极可能给企业带来灭顶之灾,使其丧失可持续性发展能力,导致企业灾害财务问题向破产清算财务问题转化。因此,必须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发生前、发生过程中以及发生后的财务机制,使企业财务系统在抗灾、防灾、救灾和灾后重建中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抵御原生灾害、次生灾害及衍生灾害,减少自然灾害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带来的冲击。笔者建议在全国范围内成立统一的自然灾害预报中心。目前,我国各类自然灾害预报工作隶属于不同的政府机构,即便是同一类型自然灾害,其探测、评估、分析、预报等工作也划归若干部门主管,这种制度安排使得各机构、各部门缺乏对自然灾害的全面、系统把握,造成预报工作效率的低下。实际上,自然灾害发生有很多征兆,包括地质、气象、生物等方面,机构和部门条块分割不利于资源的整合和优化配置,也给企业灾害财务风险预警带来困难。企业灾害财务风险预警建立在国家自然灾害预报系统的基础上,依托全国统一的灾害预报中心,企业财务系统可以根据灾害预报所涵盖时间范围(长期、中期、短期、即期)和空间范围(全国、地区、省、地市州等)作出不同的反应,以规避或降低企业财务风险。而且,当企业涉及对外业务关系时,还需关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灾害预报,避开或阻断自然灾害风险链,提升国际财务风险管理水平。

企业设立时的地址选择必须依据全国灾害预报中心提供的各地区灾害预告信息进行正确决策,尽可能避开地层断裂带和灾害频发地区。所以,正确的企业选址是企业应对自然灾害财务风险的一种初始投资策略。汶川大地震使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损失惨重,企业管理当局没有重视汉旺处于地震断裂带,长期内将会发生地震这一长期预报信息,企业选址失误,最终给企业造成巨大投资损失。所以,结合灾害财务风险预警作出正确的企业选址决策是十分必要的。

2.企业自然灾害损失预防与投资项目预算。

企业自然灾害损失预防要求企业必须对经营环境及其所蕴含的风险进行动态的、全程的监测,发挥财务系统的预测和事前控制功能,主要包括以人为本的企业生活设施投资项目预算以及高强度抗灾的生产建筑物与设施投资预算。企业建厂之初,应充分贯彻以人为本的精神,将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要位置,对关系职工生命安全的厂房、宿舍和其他生活与生产设施的投资要优先考虑抗震防灾的资金需要,坚决纠正只重生产忽视职工生命安全的错误观念。其次,在编制和执行投资项目预算时,要严格遵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招投标、施工、采购、监理、验收、审计等,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建设项目规范,保证建筑物和设施的施工质量,建设和谐、健康、稳固的人居环境和生产环境。企业应该积极承担起这一社会责任,同时,这也是实现其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要前提。

3.企业自然灾害救助机制重构——基于企业自然灾害补

偿基金的设置。

(1)企业自然灾害补偿基金的形成机制。按现行制度规定,中央财政设立的特大、重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和地方各级财政设立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用于解决灾民吃、穿、住和抢救、转移、安置、治病等费用,以及按规定设立的专用救灾物资储备资金,并未对受灾企业救助进行专门规定。我国企业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来源渠道较为单一,主要依靠企业自有资金、财政拨款和税收减免,国际社会援助、国内社会捐款在企业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中所占的比重较低,缺少灾害保险险种,能够抵抗重大风险的金融制度和金融工具还没有形成。面对重大、特大自然灾害,仅仅依靠企业自有资金一般不能解决问题,而能享受到财政拨款的企业仅限于少数国有大型企业,多数受灾企业不得不自行承担自然灾害带来的主要损失。因此,必须进一步拓展和丰富企业自然灾害补偿基金的来源渠道。首先,可考虑借鉴我国设置交通强制保险险种的经验,建立企业自然灾害补偿基金,新设企业抗灾防灾救灾强制保险险种,即“灾强险”,用法规形式规定各企业每年按一定保险费率向国家社保部门上交灾害保险费,交由财政专项监管与拨付使用,形成抗灾防灾救灾长效资金的来源。其次,加速推进建立一个围绕重大自然灾害的保险体系,把目前保险公司无力承担的风险逐级分散到直保公司、再保公司、国际再保险公司、结构融资和资产证券化市场、国家和地方财政等各个参与方。最后,积极开发其他形式的企业自然灾害救助手段。例如,发行巨灾债券和赈灾福利,提供企业自然灾害政策性贷款,开发自然灾害金融衍生产品等,都是未来值得努力的方向。由此逐步形成由企业、金融保险机构、政府和社会各界等多方位、多层次、多形式、由内到外共同出资的立体的社会救助机制,有效地缓解中央政府的财政压力,在更广泛、更深层面上给予灾区企业员工生活和生产以更有效的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笔者建议,在最近下发的《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的基础上,制定适合各种灾害发生后的企业灾后恢复重建的制度规定。

(2)企业自然灾害补偿基金的监督机制。仅有企业自然灾害补偿基金形成机制还不够,还必须建立、健全企业自然灾害补偿基金的监督机制。自然灾害补偿基金的形成机制反映企业自然灾害补偿基金的来源和取得,自然灾害补偿基金的监督机制则对企业自然灾害补偿基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提出要求,旨在提高企业自然灾害补偿基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在资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各级财政部门之间、财政部门与企业之间、保险公司与企业之间以及银行与企业之间均存在委托关系。鉴于委托人和人利益目标的不一致性,企业自然灾害补偿基金的各级人容易发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行为,信息不对称的广泛存在和法律法规的制度缺位更加扩大了这一风险。因此,有必要建立健全企业自然灾害补偿基金监督机制,充分发挥预算、会计、审计和财政等监督主体的职能,对受灾企业补偿范围、补偿额度以及使用过程进行监督。鉴于我国地域辽阔灾害频发的实际情况,笔者建议国家审计署成立企业灾害补偿基金审计处,直接履行企业自然灾害基金的监督职能,及时在审计公报中企业自然灾害补偿基金的收缴、使用和结余情况,杜绝贪污、挪用、截留等腐败行为。此外,还应积极发动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督力量,为企业自然灾害补偿基金的合理、高效使用创造良好环境。

4.加强企业灾后重建财务管理。

(1)基于产业链的灾后损失评估。对受灾企业灾后损失进行专业化、系统化评估是企业自然灾害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确定企业因灾补偿范围和补偿额度的直接依据。笔者建议组织力量开发一套企业自然灾害损失评估信息系统,结合企业所处的产业链,对受灾企业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进行客观、综合、全面的评估,为企业灾后重建提供依据。(2)构建企业灾后重建资金的筹集机制。通过企业自然灾害补偿基金、保险、银行、证券、非营利性组织以及社会捐赠等多个渠道来解决重建资金的筹集问题。灾后重建资金筹集必须充分考虑是否异地重建及技术改造升级等问题,以增强建筑物和设施的抗灾能力。(3)构建企业灾后重建资金投资机制。确立受灾企业恢复生产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灾后重建投资必须充分考虑是否异地重建及调整产业结构等要求,恢复重建要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满足发展循环经济与减排的投资需要,坚决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使企业技术水平上一个新台阶。(4)企业灾后重建资金监督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救助资金使用管理体制,加强国家审计、财政、纪检、监察、企业内部审计、媒体及公众的综合监督作用。

5.非灾企业社会责任与捐助效应。

(1)非灾企业的赈灾责任。当代企业肩负着履行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的双重使命,提供税收、就业和产品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最低义务标准。此外,还应在确保最低义务标准能有效完成的基础上积极承担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是当代企业在全球化进程中无法回避的使命,作为一种国际普遍认同的理念,要求企业在创造利润、为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消费者、员工、社区、环境等的社会责任。随着企业大规模生产方式的采用和工业化的发展,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经济环境产生巨大的影响,失业、贫穷、污染、犯罪等社会问题都与企业的经济活动有一定关联,企业理应通过履行社会责任来对此加以修复和补偿。强化社会责任是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前提。在新的环境下,非灾企业要提高竞争能力,保证生存和发展,必须重视社会责任的履行。在巨大的自然灾害面前,非灾企业在参与赈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负有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

(2)非灾企业的捐助效应研究。非灾企业捐助包括向受灾对象捐款捐物,提供人力援助、心理援助,甚至包括书面或口头上的支持、激励和承诺。在我国,社会责任可以视作“企业为改善利益相关者的生活质量而贡献于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承诺”(世界银行,2003),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构建企业与社会和谐关系的基本思想。非灾企业积极投入到赈灾活动是其愿意并实际履行社会责任的最直接体现,那么,非灾企业的捐助行为就至少会导致其改善自身经营环境,形成积极的道德资本等积极效应,最终通过改善企业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来实现非灾企业的经济可持续发展。非灾企业安排特定的捐助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一次重大的战略投资,或者是一种改善形象和公共关系的广告策划,对于提高非灾企业在国内外的知名度、扩大市场销售份额、增加企业价值具有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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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保险论文篇5

(云南财经大学 金融学院 ,云南 昆明650221)

摘 要: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基金制度可有效分散巨灾风险和提高农业保险保障程度。当前云南农业保险存在风险呈现分散程度不足,保障程度仅为4.5%。通过对云南农业自然灾害损失数据进行统计学分析,对基金模型理论进行研究和验证,得出云南每年农险保费增速在10%,基金其他渠道来源为每年2亿元的情况下,云南要建立保障程度为20%、30%、40%、50%保障程度的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基金需要在6、8、10、11年左右的时间。

关键词 :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保障基金

[DOI] 10.13939/j.cnki.zgsc.2015.30.

1引言

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基金可有效分散巨灾风险和提高农业保险保障程度,其核心问题是基金模型的选择。确定科学的基金理论模型对建立全国巨灾风险基金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国外学者对于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研究已经相当成熟。Gardener(1973)最先探讨了利用资本市场融资解决再保险市场承保能力不足的问题,这一理论开创了巨灾保险期货产品。Kenneth(1999)提出利用巨灾风险证券化产品通过资本市场转移巨灾风险,这丰富了巨灾风险分散方式。Galumet(2001)利用历史数据验证了农作物产量与天气之间的相关性,提出将其运用到农业保险的观点,这扩大农业风险的分散机制。Cummins(2002)通过对巨灾损失的数据进行统计学分析,验证了巨灾损失分布服从正态分布或对数正态分布,以最大化赔偿估算了财产保险业承保能力,这为研究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基金理论模型提供了研究方向。

国内学者对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基金制度的研究主要对于风险分散机制的选择和构建。庹国柱(2010)提出建立全国层次的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基金是应对我国农业保险巨灾风险损失的有效手段之一;冯文丽(2011)以政府和保险公司的角度出发提出建立我国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做了设想;田玲(2013)以地震灾害为例,用VAR在险价值法在对建立我国地震巨灾风险基金制度的基金规模进行研究,这为建立巨灾风险保障基金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研究方法。

2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基金模型理论基础

2.1农业巨灾保障基金规模的模型理论分析

根据Cummins理论假设图1内曲线为农业损失分布曲线,横轴表示为损失,纵轴表示保险赔付,公式为:

2.2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基金模型理论验证

以农业灾害成灾面积(S)、全国农村居民平均农业生产纯收入(I)、乡村人口(Q)、农作物每年耕种面积(S1),根据公式计算云南1984—2012年气象灾害导致农作物成灾面积经济损失,见图2。

利用R软件做出经验分布函数图,见图3。图中实线代表正态分布的曲线,虚线代表的是对数正态分布曲线,对数正态分布对于灾害损失的高点拟合更加符合我国农业经济损失。

为验证灾害损失符合正态分布的合理性,对其进行KS检验。结显示正态分布和对数正态分布的p值分别为0.191和0.830,对数正态分布的P值更高。可证实云南农业自然灾害损失服从对数正态分布,确定农业灾害损失最高值为2010年的319.71亿元,将其作为。

3结论

对云南1984—2012年农业灾害成灾损失进行分析发现其服从对数正态分布,并确定云南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基金在100%收益保障下的基金规模值为319.71亿元。云南农业保险已经过10年发展,以当前4.5%的保障程度来看,其发展水平只在初级“物化成本”的保障,未来势必会向“保收益”的高保障水平发展,研究合理的基金模型以建立高保障程度的基金制度符合未来发展要求。

在建立初期基金规模不足应对超过20%的灾害损失的条件下,政府财政应作为最后“兜底”,对此,可借国外基金模式,在基金无法承担损失时由政府提供无息贷款进行分担,在灾后约定的期限内基金积累后每年按一定比例偿还。当20%保障水平基金规模建立之后,可根据云南农业发展水平和农户实际需求,对是否有必要建立更高保障程度的基金规模进行进一步探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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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田玲,姚鹏.我国巨灾保险基金规模研究[J].保险研究,2013(4):13-15.

灾害保险论文篇6

关键词:淮河流域 洪水灾害 漫堤行洪保险

中图分类号:F840.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1-227-03

一、问题的提出:淮河“漫堤”洪水灾害执牛耳耶?

淮河流域地处我国东部,位于东经111°55°~120°45°,北纬31°~36°,介于长江和黄河两大流域之间,西起桐柏山和伏牛山,东临黄海,南以大别山和皖山余脉、通扬运河及如皋运河南堤与长江流域毗邻,北以黄河南堤和大汶河流域沂蒙山脉与黄河流域分界。干流东西长约700km,南北宽约400km;跨湖北、河南、安徽、江苏、山东5省、40市(地)、163个县(市)。淮河流域面积小,人口密集。流域面积27万km2,不足全国总面积的2.8%,而耕地面积近18288万亩却占了全国耕地面积的10%,耕地率是全国的4.5倍;人口约1.65亿人(2000年),约占全国人口总数的1/8;平均人口密度为615人/km2,是全国平均人口密度的4.6倍,居各大流域人口之首{1}。

淮河流域处于南北气候过渡带,属于北亚热带至暖温带湿润、半湿润季风气候区。近代灾害科学研究表明,气候过渡带、中纬度过渡带、海陆相过渡带是地球上最容易引发灾害的地区,淮河流域重叠三种过渡带,各种天气系统相互交错又相互影响,很容易形成洪涝灾害。淮河流域的降水强度大、时间长;而且时空分布不均,差异较大。汛期降水量占年降水量的70%;南部与北部年平均雨量相差400~500mm;多雨年与少雨年的年降雨量相差5倍{2}。由于复杂的气候因素影响,造成本流域洪涝灾害频繁,“大雨大灾,小雨小灾,无雨旱灾”。再加上淮河流域三面山丘环绕,支流众多,整个河系呈扇形羽状不对称分布,每降暴雨,众多支流很快将广大地区内的地表水汇入淮河主干道,势必造成巨大压力。同时,又由于较大落差,中下游地势平缓,河道狭窄弯道多,洪水下泄十分缓慢,极易造成严重内涝。历史上黄河曾多次侵淮,――黄河泥沙淤积了干支流河道,改变了地形地貌,堵塞了入海口,从而更加重了淮河流域的洪涝灾害,决定了该地区防洪任务是长期的、艰巨的、复杂的{3}。

由于黄河夺淮的祸根难于短期内彻底消除,加上不利的气候和地形因素,流域内洪涝灾害时有发生(见表1)。

可以看出,从1949年至2000年的52年中,淮河流域每年遭受洪涝灾害成灾面积在2000万hm2以上的年份有26年,占统计年数的50%;年平均成灾面积在3000万hm2、4000万hm2、5000万hm2以上的年份分别为14年、10年和6年,分别占统计年数的26.9%、19.2%和11.5%;年成灾面积超过6000万hm2的有1954年、1956年、1963年和1991年,平均每13年出现一次。52年的年平均成灾面积达2379.5万亩,平均成灾率(成灾面积与同期耕地面积的比)超过12%。

分析1949―2000年不同时期年平均成灾率和年最大水灾成灾率,见图1和图2。从图中可见,1949―2000年中60年代的成灾率最高,达15.5%,其次为1949―1960年,为13.7%,70年代的成灾率最低,为8.9%。全流域成灾率最高的年份为1963年,达50.3%。流域内四省的水灾成灾率以安徽省最高,1949―2000年的平均成灾率达15.3%,其中60年代的成灾率达19.8%,1963年达80%;其次为江苏省,1949―2000年的平均成灾率达13.1%。由此可见,淮河流域的洪涝灾害仍很严重。

二、另辟蹊径:漫堤行洪保险是工程防洪措施局限性的要求

20世纪的防洪减灾是以控制洪水为主要目标进行的大规模的防洪工程体系建设。在长期的防洪实践中,人们逐渐认识到洪水是一种自然现象,完全消除洪灾的防洪目标是不现实的,而只能把洪水风险削减到适当的水平。正是由于这些观念上的重大改变,导致了世界各国防洪对策的改变。由“洪水控制”向“洪水管理”的转变成为许多国家防洪减灾战略转移的重要标志。其特点是综合运用工程、法律、行政、经济、技术、教育等手段,建立防洪的工程性措施和非工程性措施密切结合的防御体系,以达到最大程度的减少经济损失,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目的。防洪非工程措施是指通过法令、政策、行政管理和经济手段及防洪工程措施以外的其他技术手段,尽可能减少洪水所造成的损失,如:洪泛区管理和洪水预警系统、洪水保险和救灾计划等{5}。防洪的非工程措施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已得到充分的重视和广泛地实施,现已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

而我国与发达国家在防洪体系中仍存在着差距,具体可以从表2中看出。

实践证明,无论从经济、财务的合理性分析,还是从技术上分析,单纯依靠工程措施来达到完全控制洪水灾害的目的是不现实的。淮河流域主要行蓄滞洪区共计有28处,总行蓄洪面积3903.6km2,区内有耕地343.4万hm2,人口165万{6},防洪安全难以单靠工程措施解决。据统计,从1950年到2000年,50年治淮资金总投入共计924亿元,其中河南省191亿元,安徽省149亿元,江苏省384亿元,山东省200亿元{7}。防洪工程的标准逐年提高,但洪水灾害损失并没有随之降低,反而有逐年增加的趋势。

据规划计划专家的研究,防洪工程的投资效益并不是投资越多,效益越高。一般而言,防洪工程建设按5~20年一遇的标准,年平均效益增幅显著。按20~50年一遇的标准,则效益增幅减缓。大于50年一遇的标准,投资效益明显下降。相比之下,非工程措施在投资初期,增效并不十分显著,但随着投入的加大,减灾增效明显提高(见图3)。70年代之前,淮河流域的非工程措施由于投资少,效益很低。80年代后,特别是90年代以后,随着国家投入的加大,非工程措施的效益逐年提高。据经济学家和业务专家统计分析,非工程措施的产出比一般为1∶4,即投入1元,可产出4元的效益,有些非工程措施的产出比可高达1∶40,甚至更高{7}。

另外,单一的工程措施还会造成一种虚假的安全感,这无疑将刺激一些地区的不合理开发,造成洪泛区和分蓄洪区的人口激增,经济无序发展,洪灾损失急剧上升。社会生态学家研究还表明,工程措施还会对社会、生态环境等带来诸多负面影响{8}。

国内外实践表明,把洪水保险和洪泛区管理结合在一起,可以有效地控制洪泛区的经济发展和降低洪灾损失,如果单纯限制洪泛区发展,实施起来阻力较大。因此,只有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有机地结合,才能构成淮河流域完整的防洪体系,才能取得最佳的防洪效果。

近年来,我国已提出把非工程措施作为整个防洪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水法》对防汛、防洪和洪泛区开发所采取的相应管理措施作了规定。1998年1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规定:“编制防洪规划,应当遵循确保重点、兼顾一般及防汛抗旱相结合、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国务院1998年4月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规划(1998~2010年)》提出:“减灾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任务、总方针,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速减灾的工程和非工程建设,完善减灾运行机制,提高我国减灾工作整体水平,推行减灾事业的全面发展。”“建立灾害保险机制,鼓励企业、个人参加灾害保险,增强社会对灾害的承受能力”,“充分发挥保险对灾害损失的补偿作用”。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是符合我国国情和国力的一项长期的战略方针,也是21世纪内解决淮河流域防洪安全最现实、最可行的措施。

三、淮河流域漫堤行洪保险分析:防洪体系的制度创新

自1980年我国恢复保险业以来,在财产保险中把洪水保险作为各种自然灾害保险中的一项,即在企业和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中规定:对洪水、海啸、冰凌、暴雨、泥石流、冰雹、雪灾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有赔偿责任。但由于洪灾往往涉及的范围大,投保户集中受灾,保险公司的赔付压力巨大。

在1991年淮河流域特大水灾中,江苏省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233.53亿元,但保险赔款只有8.62亿元,尽管赔款只占到总损失的3.69%,却使江苏人保公司年度亏损6.8亿元,需用3~4年才能将其消化。福建、浙江、上海等地的企财险洪水赔款占总赔款的比例已超过50%,不少地方保险公司的总准备金已出现赤字{9}。洪水灾害给保险经营带来了严重威胁。

由于对洪灾损失赔付不堪重负,1996年6月人民银行对洪水灾害保险作了一定的调整。批准将洪水、飓风、风暴潮灾害等巨灾责任从财产保险基本险中剔除,只在财产保险综合险中存在。这种洪水保险的主要特点是:(1)综合险的保险费率与具体地区的洪水风险不挂钩,没有根据洪水灾害本身特点同其它自然灾害区别对待,采用的是“一揽子”综合性条款,且其保险费率的制定是以火灾风险为基础的;(2)投保完全靠自愿;(3)只承担纯自然状态下的洪水保险,结果是把分蓄洪区的洪水保险问题排斥在外;(4)理赔主要靠社会风险原则下自身积累的资金,巨灾赔偿能力有限。

1.加强洪水保险的宣传,增强全流域对漫堤行洪保险的认识。目前,淮河流域经济还比较落后,人民群众的文化素质和消费层次比较低,农业人口及无职业者占有较大比重,加之灾害频发,历来忍受,习以为常,人们的保险意识还比较淡薄。1991年流域内发生特大洪水以后,人们又意识到了保险的重要性,试点工作才得以继续。此外,把保险等同于救灾恰恰反映了人们对保险体制还没有足够认识。正因如此,才导致了洪水保险第一阶段试点工作的中断。

因此,要广泛开展保险及漫堤行洪保险的宣传工作,提高流域内群众的洪水保险意识和对保险体制的认识。要使流域内从上到下都认识到防洪保险是现代文明社会防御洪水、防灾减灾转移风险的一种方式,是社会大生产中防灾减灾社会化的一种客观要求。从而调动全流域社会成员积极参加防洪保险,支持国家的防洪减灾计划,这对于全流域防洪减灾、减少防洪的国家投入、投保单位受灾后迅速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和保持社会稳定都有积极的意义。

2.确立漫堤行洪保险的政策性保险地位,建立淮河流域洪水保险管理局。建议由各财产保险公司、淮河流域水利委员会、淮河流域各级行政区财政、水利、民政等部门联合组成“淮河流域洪水保险管理局”,负责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洪水灾害保险的技术规划和洪水灾害保险基金管理,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作为代办主体,提供保险技术支持,主要是销售保单、灾后定损、理赔。具体操作可由中保集团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出售洪水灾害保险,但不承担洪水灾害风险,而将出售的保单全部转交给洪水灾害保险管理机构,凭保单数量获取佣金。

淮河流域洪水保险管理局负责承担相应的洪灾风险,负责保险金的统一管理使用,独立核算,不以盈利为目的,实行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以备大灾。

3.在淮河流域行蓄洪区实行强制性漫堤行洪保险。在商业保险市场上,一项风险必须存在众多独立同分布的风险单位才能被视为可保风险。保险人可以通过将统计上相互独立的风险单位汇集起来分散风险,从而降低该集合中风险单位的平均风险。但是,洪水保险不符合这一最基本的要求。因为当发生大洪水时,洪灾区的所有投保人即所有风险单位都会因洪灾遭受损失,此时,这些风险单位就不再相互独立或相关的,在风险单位之间相互分散的效果就大大削弱。这对保险市场就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导致保险公司产生重大的财务危机甚至破产。我国的实践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因此,根据分蓄洪区建设与管理的实际需要,必须在淮河流域行蓄洪区实行强制性洪水保险方式。

强制性漫堤行洪保险除充分运用经济手段外,还必须辅以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宣传教育手段等。强制性洪水保险费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保护区(受益区的单位及个人)和投保户共同负担。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多种形式承担义务,如在分蓄洪区试行洪水保险时,可通过交纳防洪保安费体现;而在整个防洪区全面推行洪水保险时,则应交纳保险费。洪水保险在实施之初,要走低保额、低保费的路子,以鼓励更多的居民参加洪水保险,并从最低层次上保障人民财产安全。

4.应进一步加强与漫堤行洪保险相关的各项基础工作。开展淮河流域防洪区尤其是行蓄洪区基本情况调查, 建立流域洪灾损失资料中心,编制流域洪水风险图,完成洪水风险的等级划分;同时,制定详细的《防洪涝预案》,明确各级洪水风险。根据洪水风险分布状况和标的状态,编制洪水保险费率,实行浮动洪水保险费率;在初始阶段先统一采用标准的费率,在实际运用中根据灾情轻重逐年调整。制订《洪水保险条例》和《淮河流域行蓄洪区洪水保险办法》等,为开展淮河流域洪水保险提供技术和法律支持。

[本文为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极端气候条件下构建四省联动的淮河漫堤洪水保险研究》,课题号为AHSK07-08D13]

注释:

{1}{6}宁远,钱敏,王玉太.淮河流域水利手册.北京:科学出版社,2003(1-13)

{2}骆承政.淮河流域气候过渡带水旱灾害特点.21世纪治淮和流域可持续发展研讨会论文集.合肥:中国科技大学出版社,2001(39)

{3}淮河流域水利委员会.中国江河防洪丛书淮河卷.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1996(3)

{4}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文局.淮河流域片水旱灾害分析.2002(11-15)

{5}秦德智.洪水灾害风险管理与保险研究.北京:石油工业出版社,2004(73-95

{7}程兴无,徐珉,申芳.防汛与气象信息的关系探讨――论防汛与非工程措施.21世纪治淮和流域可持续发展研讨会论文集.合肥:中国科技大学出版社,2001(83-86)

{8}李强.建立我国洪水保险的思考.中央财经大学学报,1999(2)

{9}田莉,施应玲.洪灾促得动洪水保险吗.浙江金融,1999(4)

参考文献:

1.郑功成.灾害经济学[M].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

2.孙祁祥.保险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3.程兴无,徐珉,申芳.防汛与气象信息的关系探讨――论防汛与非工程措施[C].21世纪治淮和流域可持续发展研讨会论文集.中国科技大学出版社,2001

4.程晓陶.论有中国特色的洪水保险管理[J].水利发展研究,2001(4)

5.程晓陶,苑希民.江西省洪水灾害保险的调查与思考[J].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学报,1999(2)

6.王本德,于义彬.洪水保险的理论分析与研究[J].水利科学进展,2004(1)

7.刘京生.对我国洪水保险若干问题的思考[J].保险研究,1999(4)

8.宁远,钱敏,王玉太.淮河流域水利手册[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3

9.中国水利学会.蓄滞洪区建设管理与减灾措施咨询研究报告[R] .北京:中国水利学会,2003

10.周光武,史培军.洪水风险管理研究进展与中国洪水风险管理模式初步探讨[J].自然灾害学报,1999(8)

11.王家先.对行蓄洪区防洪保险的思考[J].中国水利,2004(3)

灾害保险论文篇7

日本巨灾保险制度之确立

频发的巨灾促进了巨灾保险制度的飞跃发展。被称为“昭和三大台风”的1934年室户台风、1945年枕崎台风、1959年伊势风,给日本带来了惨重损失。受此影响,日本商业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不断调整危险责任范围,将之前并不承保的风灾、雹灾、雪灾、水灾等自然灾害风险逐步纳入。1947年,日本部分保险公司开始经营水灾保险。1956年,《暴风水灾危险承保特别约定》正式施行。1964年6月16日的新泻7.4级地震,成为日本地震保险发展史上的重要转折点。以此次地震为契机,日本加紧开展地震保险的可操作性研究及立法工作,于1965年提出《对建立地震保险法律制度的正式答复》,确立了地震保险“国家承担超额损害再保险、限制保险金给付额、强制附加于火灾保险”这三大核心内容。以此为基础,日本于1966年6月1日颁布《地震保险法》)和《地震再保险特别会计法》,保险公司开始经营地震保险业务[5],官民一体的地震保险制度在日本初步建立。此后,日本多次修改地震保险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地震保险体系。尤以1978年宫城地震、1995年阪神大地震之后的优化革新为典型。农业巨灾保险方面。1947年,日本将《家畜保险法》、《农业保险法》合并,并于当年12月颁布《农业灾害补偿法》,1952年制定《农业共济基金法》,进一步完善了农业灾害补偿机制,基本建立起由各级农业共济组合来具体实施,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农业巨灾保险体系。政府每年进行必要的财政补贴并提供再保险支持。几十年来,日本政府不断对相关法规进行修订和调整,确保了日本农业保险的持续稳定发展。仅《农业灾害补偿法》就已修订过23次,最新版本为2009年所定[5]。

日本巨灾保险之启示

日本巨灾保险制度无疑具有其成功之处,对于正在健全巨灾风险管理机制的我国而言,尤其值得关注。

1理论研究是先导

理论研究先于实践。没有成熟的理论基础,巨灾保险就不可能具有可操作性。德国人PaulMayet数年的努力虽然归于失败,但其将巨灾保险的理念带入了日本,具有重要的启蒙作用[5]。此后,学者们对巨灾保险的合理性及可操作性进行了全方位的探讨。在此基础上,借着数次大地震、台风等巨型灾害的契机,日本政府和学术界特别针对巨灾进行了大量的资料收集和研究,并于1934年开始了地震保险的立法尝试。我国巨灾保险方面的研究始于1980年代,前20年研究成果并不多,直到2008年南方冰雪灾害及汶川8.0级地震后方进入井喷期,巨灾保险、地震保险研究成为一时之热。笔者在中国知网(),以“巨灾保险”为主题,进行精确匹配检索,文献数为1435篇,基金论文数109篇,可谓成果不少。但从整体来看,重复性研究较多,研究点散乱,可操作性不强。对此,我国应强化巨灾保险的专项研究,加强研究队伍与保险公司等实践部门的联系合作,把研究工作落实到数据收集分析、模型建构等细节上去,为随后的巨灾保险立法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2立法活动是基础

日本之巨灾保险制度,主要是通过立法予以建立并逐步完善的。其所颁布实施的《农业灾害补偿法》、《地震保险法》等法律,将巨灾保险的基本框架、运作模式、保障范围、风险控制等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从而为巨灾保险的顺利推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我国巨灾风险管理立法起步较晚,但由于巨灾频发,自1998《防洪法》颁布始,至今已有20余部自然灾害防治、应急相关的法规,虽过于分散,难以形成合力,且忽视市场力量,基本上没涉及巨灾保险,对我国巨灾风险管理体系没有起到应有的促进作用。而对于巨灾保险立法模式,学界也各有选择[6]。目前,各国的巨灾保险立法主要有分别立法与合并立法两种类型。日本采用的是分别立法模式。本文认为,由于我国理论探索与立法实践都起步较晚,要在短时间内制定出较为成熟的、专门的巨灾保险法不太现实;且由于巨灾保险实践较为欠缺,故可先补充立法[4],如通过修订《保险法》、《防洪法》和《防震减灾法》等方式在相关法律中补充巨灾保险内容,将一部分巨灾风险较大的地区,如地震频发、台风影响大、洪涝灾害严重的省份作为试点,逐步建立和规范巨灾保险制度。在理论和实践逐渐成熟的基础上,再进行分别立法。最终以合并立法的方式形成统一立法。也就是说,我国相关立法可分三步走:补充立法———分别立法———综合立法。

3家庭财产是主体

从各国巨灾保险立法来看,大多将家庭财产与企业财产加以区别。由于企业财产赔付额度往往较大,通常意义上的巨灾保险都将住宅及家庭财产作为其保障的重点。在日本,企业财产的巨灾保险是商业性保险,承保主体为民间保险公司,承担有限赔偿责任,政府仅仅只起监管作用[7];而《地震保险法》针对家庭财产地震保险而制定,家庭财产地震保险是日本最具特色和代表性的巨灾保险,承保住宅及家庭财产因地震、火山喷发及由此引发的海啸而造成的火灾、损坏、掩埋和流失,主要还是限于地震、火山喷发。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由官民共同经营,政策性和公益性很强,保险公司不能从中盈利,政府承担兜底责任,且不能单独投保,原则上自动附加于家庭财产险。由于家庭财产和住宅对于居民灾后生活保障的关键性,我国宜采用日本之法例,企业巨灾保险完全商业化运作,仅将家庭财产纳入政府财政支持的巨灾保险范围。这既是人本主义的体现,也是由我国现实国情所决定[8]。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水平还比较低,用于巨灾保险的财政支持毕竟有限,因此,有必要将这一部分资金集中使用到受灾民众最为急需的家庭财产损失的赔偿上。

4分散风险是核心

分散风险是巨灾风险管理的核心,也是各国巨灾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日本在地震保险中设置了一定比例的免赔率和免赔额,由投保者承担一定损失;采用超额再保险模式,由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及政府分层次承担地震风险;发行地震保险证券,将风险分散到资本市场;设立责任准备金等,以有效地分散巨灾风险[5]。在我国,保险市场缺乏风险分散途径,再保险市场还不成熟。巨灾风险管理仅仅依靠以工程预防为主导的灾前管理和“政府财政救济为主、民间捐助为辅”的灾后救济模式,市场参与少,巨灾保险缺位,再保险制度更是无从谈起。因此,在我国巨灾保险制度设计中,要充分考量本国国情,最终建立一个政府、社会、资本市场共同参与的多元化的巨灾风险分散体系。要加紧发展、推广巨灾保险,重点发展再保险市场,积极利用国际再保险市场。同时,也要尝试建立巨灾风险基金,推行巨灾保险证券化,充分利用国内国际资本市场,在更大范围内分散巨灾风险。

5政府支持是关键

在日本,政府对农业保险实行必要的财政补贴,并提供再保险支持;政府提供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地震保险业务,并参与到地震保险的再保险体系之中,与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共同分担家庭财产的地震风险,并由政府承担地震保险最终赔付责任。2006年,我国在《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建立起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这也阐明了在我国巨灾保险制度构建过程中,政府财政支持的关键性[9]。除了需要政府对先期理论研究进行倡导和支持\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范确定巨灾保险制度及其运作\对巨灾保险的运行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监管\引导民众接受并积极参与巨灾保险外,巨灾保险市场还需要政府的财政支持和对再保险市场的参与。毕竟,巨灾保险始终具有政策性和公益性,单靠商业保险公司也无力承担巨额赔偿责任。只有政府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如限额提取巨灾保险基金,参与再保险,通过税收等手段刺激市场热情等,巨灾保险才具有可操作性。

6商业运作是方向

灾害保险论文篇8

关键词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确定

中图分类号 P69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671-(2013)012-0242-01

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人类应对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能力也有所增强。然而地质灾害时自然灾害中破坏力最为巨大的自然灾害,其不仅能够轻易的改变地形地貌,而且还严重的威胁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在近代历史中,我国所发生的重大地质灾害有唐山大地震和汶川大地震等,同时还有一些破坏巨大的泥石流等,这些地质灾害不仅给国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还使给人民带来了沉痛的灾难。由于地质灾害的影响巨大,当出现地质灾害时轻则劳民伤财,严重时甚至会给国家和名族带来沉痛的打击,因此为了人民的安居乐业,就必须要对地质灾害进行预测,同时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从而才能够将地质灾害的影响降到最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能够降低地质灾害对人们影响的有效手段,随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出现,为确保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然而为了进一步提高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水平,还必须要加大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进行分析研究力度,从而才能够进一步提高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准确性和科学性,进而才能够确保人民的安居乐业。本文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出发,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进行了深入分析,然后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和范围确定进行了详细阐述。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使同行相互探讨共同提高,进而为我国今后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

1)分级评估、备案的原则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进行,根据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与建设项目重要性划分为三级。

一级评估应有充足的基础资料,进行充分论证,一级评估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评估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备案;二级评估应有足够的基础资料,进行综合分析,二级评估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评估报告报市(地)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级评估应有必要的基础资料进行分析,参照一级评估要求的内容,做出概略评估,三级评估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乙、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

2)分区(段)评估的原则 依据评估区(段)地质环境条件差异和潜在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分布、危险程度以及拟建工程的特点,将评估区划分为若干个危险性程度不同的区域。将不同的评估区(段)按照各种致灾地质作用的性质、规模、和承灾对象社会经济属性(承灾对象的价值,可移动性等)的基础上,从致灾体稳定性和致灾体与承灾对象遭遇的概率上分析入手将地质灾害危险性划分为大、中等、小三级,并按区(段)对场地进行适宜性评估,将评估区(段)划分为适宜性差、基本适宜、适宜三级。

3)就高不就低的评估原则 同一区(段)内有多种地质灾害共存时,按就大不就小、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危险性级别。

2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的确定

由于地质灾害的影响巨大,当出现地质灾害时轻则劳民伤财,严重时甚至会给国家和名族带来沉痛的打击,因此为了人民的安居乐业,就必须要对地质灾害进行预测,同时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从而才能够将地质灾害的影响降到最低。在进行地质灾害威胁性评估确定的过程中,最主要的就是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确定,而随着政府部门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重视程度增大,在现代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还颁布了相应的制度和规范。随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的出台,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提供了更有力的理论以及,同时也使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水平得到大幅度提升。

2.1 崩塌、滑坡地质灾害评估范围的确定

地质灾害具有极强的破坏力,不仅能够改变地形地貌,而且还严重的威胁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而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在确定崩塌和划破地质咋会评估范围时,其方法和理论水平都得到了大幅度提高。崩塌和滑坡其评估范围应以通常应该第一斜坡带为限,进行地质灾害评估范围确定,其首先必须要查明坡体中所有的发育节理和裂隙以及岩层面的构造面以及延伸方向,同时还应该查明倾向以及倾角大小及规模和发育密度等,而这些也即是构造面的发育特征。通常情况下,在崩塌和滑坡地质灾害评估范围确定中,平行斜坡延伸方向的陡倾角面或者临空面,通常会形成两侧边界;而为了提高崩塌和滑坡地质灾害评估范围的准确性,还应该对其进行深入的分析,从而才能够将崩塌和滑坡等地质灾害的威胁降到最低。

2.2 泥石流地质灾害的评估范围确定

泥石流是一种非常普遍的地质灾害之一,并且泥石流的危害性也非常巨大。而在确定泥石流地质灾害的评估范围时,通常应该在地形地质图上进行确定,同时必须要结合科学的评估理论和方法,并且更加泥石流地段的地质情况进行确定,从而才能够确保其科学性和准确性。

2.3 地面塌陷和地面沉降地质灾害评估范围的确定

地面塌陷和地面沉降的评估范围应与初步推测的可能范围一致;地裂缝应与初步推测可能延展、影响范围一致,地面塌陷和地面沉降范围按照煤炭部制定的《建筑物、水体、铁路航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通过概率积分法用一下公式进行

推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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