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职务犯罪;特点分析;预防对策
职务犯罪问题特别是领导干部职务犯罪问题历来是我们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职务犯罪的危害性是多方面的,不仅有损国家公务员活动的廉洁性,还造成国家和个人财产的损失;不仅对国家稳定、经济运行造成危害,还对党和政府的形象乃至个人家庭造成了损害。如何预防职务犯罪,有效抑制腐败行为,本文从以下三项内容展开分析。
一、新形势下职务犯罪的特点分析
(一)贪污受贿的多,尤其是受贿比例较高,渎职侵权的相对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最近五年来,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类职务犯罪案件165787件218639人,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7054件50796人。贪污贿赂犯罪数量远远高于渎职侵权犯罪。而在贪污贿赂犯罪中是多发性犯罪。主要是由于受贿犯罪一方面操作上便捷、隐蔽,一般不会在帐册、单据等材料上留下痕迹,由于证据的原因,案件很难突破,对受贿人而言,保险系数较大;另一方面,受贿犯罪往往在双重主动的动下进行的,受贿方和行贿方都有谋取利益的主动性,容易促使形成;再者,行贿的手法多种多样,具有较大的迷惑性,使受贿主犯罪感和受迫究的顾虑减轻,常陷入犯罪难以自拔。
(二)犯罪方式日益多样,呈现隐性化、期权化趋势
作案手段越来越隐瞒,由直接转向间接,并且不断变化新的花样。有的用表面上的礼尚往来掩盖事实上的权钱交易,为未来的谋利作铺垫、打基础;有的在工程建设、政策优惠等方面为家属、子女打招呼、批条子,变利益交易为权权交易;有的不直接收受大批钱物,而大肆收受各名人的字画、古董古玩及信用卡、购物卡、会员卡等,给非法所得罩上合法的外衣;有的事前精心策划,事中隐匿证据,订立攻守同盟,事后一旦败露,则潜逃国外。以上情况表明当前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手段越来越狡猾,方式越来越隐蔽,这给查处犯罪带来了新的考验。
(三)某些热点岗位成发案率极高,“一把手”犯罪问题突出
“一把手”相对其他领导干部权力更大。近年来多名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和国企主要负责人严重违法犯罪受到查处,暴露出的问题值得深思。这些年来,交通厅长岗位案件频发,河南省连续四任交通厅长皆因受贿落马;其他省份也多有交通厅长副厅长落马。近年来,伴随着房地产热,国土局长、规划局长等成为腐败高发岗位。在人民网组织的民意调查中,国土局长位列十大高危岗位之首。
(四)与特定关系人共同犯罪较多
许多领导干部还与配偶、子女、情妇共同犯罪,让“权”、“钱”交易分开进行,企图利用法律的不完善和举证的困难来使得受贿行为无罪化或轻罪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接受的巨额贿赂,大部分经由其妻子、儿子收受;薄谷开来也利用丈夫的权力与万达老总开展权钱交易,最终被认定共同受贿。
二、产生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内在原因
1.理想信念动摇,政治上发生蜕变。几乎所有职务犯罪的领导干部在反思犯罪原因时,均认为是自己放松了学习,放松了思想改造,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扭曲。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世界观、人生观错位,价值观扭曲,把一切向钱看的腐朽思想带入执法领域中,把手中的权力视为交换的筹码,、权钱交易,把公正执法扔到了脑后。究其根本原因是丢掉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理想信念动摇。
2.面对诱惑心理失衡,利用手中权力寻租。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社会贫富差距拉大,一部分人快速暴富,导致少数官员心理失衡,产生权力寻租、聚敛财富的心理,热衷于与企业老板交往。同时,一些不法商人为了谋取利益,刻意拉拢腐蚀有关领导干部,不惜重金行贿,双方各取所需,形成、权钱交易。
3.从众心理,随波逐流,认为“法不责众”。“法不责众”意识在某种程度上为腐败分子提供了一个心理保护层,同时在客观上也成为反腐败的心理障碍。有些人认为时下就是人情社会,礼尚往来在所难免,什么“过节费”、“拜年费”,你拿我拿大家拿,你拿我不拿,人家以为你不近人情,拿了又不是我一个,因此随波逐流。目前,“集体腐败”成为职务犯罪的一种新动向,其实质就是行为人期望通过集体决策分散责任以逃避惩罚。
(二)外部原因
1.领导干部权力过大、无法监督制约。拒绝监督或无法监督也是领导干部敢实施受贿犯罪的重要诱因。在现行监督体制之下,对于领导干部,同级或本单位的纪委监察部门往往难以起到监督作用,要想领导干部不腐败,更多的是靠道德自律,而非严格的监督。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偏重于向国家机构授予比较宽泛的权力,但在授权的同时却没有强调对于这些权力的限制。这样的立法实践,不利于促使公共权力成为有限的权力,也不利于实现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
2.惩罚机制流于形式,未能做到一视同仁。惩治腐败威慑力不够,腐败分子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从被查处的案件来看,这些腐败分子在实施犯罪时,往往存在着侥幸心理、对逃避追究有幻想、对规避法律抱有自信等几种心态。这说明查案工作力度不够,威慑作用发挥不够,打击贪污受贿的一般预防作用还没有充分体现,这是领导干部敢于以身试法,铤而走险的一个重要原因。
3.社会风气不正,办事权钱交易已被大众心里默认。社会的不正之风是职务犯罪的温床。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使一些人的价值观扭曲,淡薄了精神追求,私欲膨胀、见利忘义、不择手段捞钱。当前送礼风、吃喝风在社会上还有一定市场,“笑贫不笑贪”的现象,被社会所接受,容易让人忘记守法的底线,执法犯法,最终堕落为罪犯。
三、领导干部如何预防职务犯罪
(一)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
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武装头脑,使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开展正反两方面典型教育,大力宣传清正廉明、勤政为民的优秀领导干部形象,为广大领导干部树立学习榜样;深化警示教育,使领导干部从反面典型案例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2.要加强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相关法律知识教育。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教育,解决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问题,使党员领导干部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增强明辨是非的能力,增强自控能力和廉洁自律意识,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自觉接受法律约束。
3.要加强领导干部对权力运行的正确认识教育。权力是一种责任和义务。要认清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要坚持权为民所用,为官一任,造福一方,是自古而来对为官的要求。要防止权力滥用,“权力是柄双刃剑,为民则利,为己则害”。滥用权力会惹民怒,犯众怒,最终走上不归路。要坚持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必追究。
(二)全方位加强监督,有效防止权力滥用
一是反腐败专门机关的专门监督,要依靠检察机关的反贪污贿赂局的作用,要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性、执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同时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内监督作用,十以来,中纪委派出的巡视组屡屡查处大案要案,挖出一批高级别的蛀虫,把所提到的“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落到了实处,充分显示了纪检监察部门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重要作用。
二是要高度重视和发挥人大和政协的监督功能,强化权力机关的监督。人大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有各种法定的监督方式,不能流于形式,而政协的民主监督则是我国的一种不可或缺的宝贵资源,这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政治制度。
三是要鼓励新闻媒体发挥监督功能,通过公开暴光和披露来促使腐败现象得以收敛,要确保新闻自由对滥用权力的来自公众的制约,要在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尝试给予新闻媒体的知情权、调查权、评论权、曝光权,使之不失为制约职务犯罪的锐利武器。
四是强化经济监督。这方面的监督主要是指国家授权经济监督职能的专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监督机构,按照一定的法律、制度和纪律对一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以及国家公务人员的经济行为进行监察和督促,这是防止贪污、贿赂、挥霍浪费等职务犯罪现象的重要手段。特别要加强财务监督制度,用法律制度保证财会监督人员的政治、经济地位不受监督对象支配,依法独立行使经济监督权,抓好对本单位本部门执行财会制度情况的监督。
五要正确引导网络监督。网络监督具有独特优势和强烈的时代特征。从论坛、博客,到各新闻网站和门户网站的相关频道,再到微博、微信甚至专门的维权网站的出现,使得网络监督不仅快速、便捷,而且廉价、有效。中国有近3亿网民,网民参与的普遍性和不受控制性,使得网络监督无时不在,无处不在,俨然一张群众监督的“天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在网络监督过程中得到很大程度的实现。南京市江宁区房管局局长周久耕和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杨达才的落马都有网友的功劳。
(三)完善惩治腐败法律,加大查处案件力度
1.加强针对职务犯罪的专项法制建设,形成完备的法制网络。具体来说,可以出台反的专门法律,在制度上作出系统、详尽和全面的规定,起到一般预防作用,同时提供法律依据,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同时,依据专门的反法律建立独立有效的执法机构,加强执法力度。
2.完善证据制度。由于职务犯罪行为颇具隐蔽性,依照传统的证据规则,针对职务犯罪,只有巨额财产属于有限的举证责任倒置,而其他犯罪则仍然由检察机关承担全部证明责任,在贿赂犯罪中,尤其是共同受贿案件中检察机关很难收集到对被告不利的证据。因此,除有针对性地对巨额财产采取完全的举证责任倒置,还可以采取推定共同受贿和习惯不能成为证据原则,以有效地打击该类犯罪。
3.严格执行法律规定,防止明紧暗松。对于领导干部职务犯罪,要慎用缓刑。对于已被判处监禁刑的,要严格监督减刑假释的适用。同时对于保外就医应修改相关规定,提高保外就医的标准,严格保外就医的审查批准,以免出现判刑却不执行的情况。
(四)严惩行贿人,提高贿赂成本
严惩行贿,使行贿成为高风险的行为,使行贿者不敢轻易碰触“高压线”,才能有效遏制腐败犯罪的蔓延。行贿和受贿本身就是一种对应关系,行贿者明知是在让对方受贿,完全可以按照共同犯罪论处,刑法单列行贿罪已经是对行贿行为的最大宽容,不需要对行贿者有更多的从轻减轻对待。但是,为了更好的打击贿赂犯罪,防止出现“进退同盟”,给检察机关举证造成极大困难,对于行贿者主动交代罪行的可以减轻处罚,如果受贿者先交代了罪行则对行贿者从重处罚。
(五)建立合理的收入分配机制,提高领导干部正常待遇
“从严治吏”是历史的经验,“敬相爱臣”也是历史的经验。在待遇上切实维护领导干部的正当权益,保证领导干部体面的生活,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较高的收入并不一定带来廉洁,但是过低的收入是根本无法保证廉洁。同时不仅要让违法犯罪的领导干部得到惩处,还要让廉洁守法,埋头干事的干部得到提拔和奖励。反腐倡廉两手都要抓,反腐从反面震慑领导干部不敢去犯罪,倡廉可以带动大批干部主动奉公守法。
参考文献
[1] 傅建平.正本清源, 预防职务犯罪[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2(1).
[2] 李炳炯.领导干部如何预防职务犯罪[J].党风与廉政,2003(5).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职务犯罪;预防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步伐的加快,大量基本建设项目不断上马,各行各业建设工程投资不断增大,呈现一派蒸蒸日上的繁荣景象。但遗憾的是,在大规模的工程项目建设中,社会上,企业中一些不正之风,腐败现象在建筑市场滋长蔓延之势也明显增强,大楼竖起,干部倒下的情况时有发生。既而造成工程质量下降,“豆腐渣工程”增多,给国家和企业造成了巨大损失。由此可见,工程施工建设领域中的职务犯罪是一种最具危险性的权利腐败,建筑施工企业建立预防职务犯罪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对构建和谐社会,推进企业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建筑施工企业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职务犯罪是指具备一定职务身份的人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与其职务之间具有必然联系的,触犯刑律应受到刑罚惩罚的各种行为的总称。近年来,我们建筑施工企业职务犯罪势头有增无减,这种行为不仅是一种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行为,更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特别是国有大型施工企业是国家基础建设的主力军,是国家在建设领域经济保持迅速发展的支柱,要是发生职务犯罪直接影响国家经济改革和企业的发展稳定,造成的影响极其恶劣。
建筑施工企业中的职务犯罪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犯罪主体从工作人员蔓延到企业单位,形成法人腐败现象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一些企业为了在物资、资金、原材料等方面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为打开市场渠道,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搞不正当竞争,便以单位的身份大肆行贿,通过贿赂来打通各种关节,从而成为职务犯罪的主体。
(二)企业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管理人员职务犯罪活动突出
在企业的职务犯罪中,涉案范围广泛,案犯层次较高,但大都是掌握人权、财权、物权方面的实权人物。
(三)职务犯罪环节较为集中,主要体现在这几个环节
1.招标合同签订环节。一些施工单位,为了拿到工程,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用钱铺路贿赂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搞暗箱操作。
2.物资采购环节。由于在建筑施工中物资采购占到建筑施工企业总产值的60-80%,因而造成各方人员争抢物资采购权和供应权,中间易发生大量的腐败现象。一种是工程施工中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人员接受回扣或拿了“好处费”以后,购进一些以劣充优,质次价高的设备或材料,从而影响了工程质量。另一种是供货商也不择手段地贿赂材料采购人员,以次充好,双方得利,却造成了工程质量低劣。据调查,建材供应商一种材料有三种价格,各种价格回扣比例也不同,第一种高于标价10%的,回扣5%;第二种高于标价5%的,回扣2-3%;第三种不低于标价的,给回扣1-2%。
3.财务管理环节:由于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点多,容易出现不能集中管控的现象,项目部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开虚假发票报账、作假账等的现象普遍存在。施工方为了尽早顺利的得到工程款,出现行贿受贿的现象也很普遍。
4.工程质量检验、验收环节。一些技术力量薄弱的建筑企业为了浑水摸鱼或以次报优,便用金钱千方百计的贿赂工程质量检验,验收人员。
5.工程完工后留守环节。这个环节极易被人忽视,一些大的工程完工后,往往会剩余大量废料或边角料,由于管理不严,这些东西被工程留守人员变卖后,不是个人贪污就是几个人私分。
四是职务犯罪具有隐蔽性。由于建筑市场竞争异常激烈,为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经营工作不得不拿出浑身解数,采取各种公开或隐蔽的手段进行工程项目攻关,以劳务费、业务介绍费、信息咨询费、茶水费、辛苦费等名目大肆行贿建设单位,从而夺得工程施工权。
二、建筑施工企业产生职务犯罪的原因
建筑工程建设领域内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经济制度和体制不完善,存在一定的弊端
当前,在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行政手段和市场手段同时发挥作用,难免存在诸多缺陷,为少数腐败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使得经济活动中渗透了权力的“魔力”,在这种行政手段与市场手段并存的情况下,有权的部门和人员能够凭借手中的权力左右市场行为的取向,无权单位和个人想办事、办成事,只有靠钱来进行“感情投资”、“买通关节”。这种私下的“权”和“钱”的交易行为,是发生职务犯罪的主要根源。
(二)市场行为不规范导致无序竞争
建筑市场管理不规范,法制不健全,政策和防范措施滞后。由于建筑市场运行不规范,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竞争不公平,制度不合理的问题。有些工程发包单位不按正常规定进行招标,而是私下搞“暗箱”操作,向投标单位索要回扣、好处费。施工单位为使自己单位能够中标,则千方百计去迎合发包人的各种要求,有些甚至是违纪违法的要求。在建筑施工领域,开发商拖欠工程款的现象较为普遍,已经成为制约施工单位生存发展的顽症。工程甲方不按合同规定预付工程款,而是由施工单位垫资施工,有的工程早已竣工投入使用,但开发商却拖欠工程款,为了收回工程款施工单位不得不请客送礼。建筑市场的不规范,法制不健全,是导致建筑业腐败现象滋生和蔓延的重要原因。
(三)缺乏有效监督,处罚力度不够
现有的监督执法机构缺乏相对独立性,制约职能和手段不够强大,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每个施工单位的纪检监督部门依靠于企业兴衰,受企业约束,使得这种监督变得软弱无力,形同虚设,很难起到监督与保障作用。尽管我们现在有上级监督,同级监督和群众监督,但上级组织和基层群众都不可能及时了解具体情况和证据,等到把事情搞清楚了,已变成了事后监督,错失了将其遏制在“萌芽”状态的时机。
三、建筑施工企业建立预防职务犯罪机制的重要性
职务犯罪是腐败最严重的表现,尤其是建筑施工企业能否保持健康,稳步发展的关键所在和瓶颈。因而抓好建筑施工企业内部职务犯罪预防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治和预防并重。一个健康的企业要想顺利实现各种战略发展目标,必须要有稳定的市场经济秩序,良好的发展环境,廉洁自律的干部职工队伍。因此,建立预防职务犯罪预防机制对于我们建筑施工企业反腐败,建筑施工企业的稳步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一)预防职务犯罪可以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率上升趋势
职务犯罪和其他一般的犯罪一样,它的发生有社会原因,这种原因的产生是由社会生产力的水平、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水平决定的,是任何阶级社会所无法回避的,通过预防的手段,措施加以影响和抑制,可以减少违法所造成破坏的广度和严重性,减少产生犯罪的机会。
(二) 预防职务犯罪有利于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的好转以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受市场经济利益的诱惑,错误思想的影响,我们企业一些具有一定职务的管理人员经不起考验,腐败现象和职务犯罪有所上升,这种现象对社会风气具有极坏的负面影响。当前,预防职务犯罪的一种重要内容,就是要从端正党风,政风的角度深入工作,加强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党风政风的廉政建设,使他们继续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这样既达到建设和遏制职务犯罪上升的目的,又能带动社会风气的好转,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三)预防职务犯罪有利于创造良好的经济秩序
职务犯罪除了政治方面的危害以外,经济方面的危害也是相当严重的,发生在亏损国企的职务犯罪,由于职务犯罪使企业陷入困境,职工下岗,生活处于贫困线以下,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以为职务犯罪集中体现为一种、钱权交易、徇私枉法式的犯罪现象,特别是对国家在经济领域里的计划、调控、价格、招投标等项管理的权利,成为职务犯罪追逐的焦点,这种现象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发展秩序。
四、如何建立建筑施工企业预防职务犯罪预防机制。
职务犯罪是古今存在的普遍现象,具有一定的历史、社会根源,但也不是不可对付的,只要我们的政策措施跟上,即使不能完全消除,也能够将其危害降到最低程度。建立建筑施工企业预防职务犯罪预防机制,遏制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腐败行为,通过调研,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增强做好预防工作的自觉性
职务犯罪是腐败最严重的表现形式,它的社会危害性极大,近几年来,党和国家反腐败斗争成效明显,但是新情况、新问题越来越复杂,在加大惩处职务犯罪力度的同时,我们一定要未雨绸缪、防患未然,增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做好预防工作。
(二)加强教育,深入推进廉政文化建设
加强教育,构筑坚固的思想道德防线,是遏制职务犯罪的根本之策。事实表明,一些建筑行业的干部之所以走上腐化堕落的道路。都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出现了问题,因此,只有不断的加强世界观的改造,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才能从根本上拒腐防变。一是加强正面教育,增强廉政意识。定期组织党员干部开展政治理论学习活动,帮助党员干部增强廉洁意识,构筑思想政治防线。二是开展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组织开展参观警示教育基地、观看电教片等警示教育活动,剖析典型案例运用反面典型进行教育,加深党员干部对手中权力和肩负职责的认识,在思想上牢固树立公仆意识。梳理岗位职责中存在的职务犯罪风险点,增强干部防范风险的意识。三是建设文化景观,营造廉洁氛围。积极开展“廉洁文化示范点”创建活动,举办各类歌咏、书画、摄影等群众性文化活动,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浓厚氛围,充分发挥廉洁文化教育引导作用。
(三)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各项管理机制是预防职务犯罪的一项根本性措施。要从制度上解决问题,使腐败分子无机可乘。企业应围绕人、财、物等重要环节,建立健全各项权力制约机制。
完善建筑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监督机制,全面推进财务会计上级委派制。企业业务招待费开支要做到公开、透明,并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同时,坚决取消“小金库”,从源头上堵塞企业资金流失的渠道。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通过查找权力运行中的风险和监督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采取针对性措施主动预防,推动监督关口前移,建立起有效的权力制约和监督长效机制。
建立考核激励机制。明确责任分工,使每个环节有计划、有落实、有考核、有成效。充分运用干部考察考核、经济责任审计、责任制考核、检查、民主评议、举报等方面的信息和结果,综合考评党员干部的廉政情况,考核的结果作为干部考核和职务调整的重要指标和依据。
建立预防教育戒免谈话机制。预防部门对调查出来的一些职务犯罪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及时掌握动态,对存在职务犯罪倾向的管理人员,要及时进行诫免谈话,进行警醒教育,防止其滑向犯罪的深渊。
同时还要全面实行企务公开,进一步明确“职”、“权”、“利”。
实行廉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问题出在下级或同级,板子要打在“一把手”的身上,只有这样,才能促使我们各级领导干部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约束其身,用制度堵塞漏洞,从根本上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
(四)加强对重点工程的同步预防,构筑工程建设领域反腐倡廉体系
一、领导重视,措施到位
我院党组始终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一把手工程”。特别是去年换届以来,院党组多次组织有关人员召开专题会,研究部署预防工作,成立了由检察长任组长、主管副检察长任副组长,党组成员为组员的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各科长为本科室第一责任人,实行层层负责制。将预防职务犯罪任务目标量化分解到每一个干警。对预防工作开展情况,我们还实行了院月评、半年初评、年终总评的动态检查考评机制。及时解决预防工作中的问题,适时总结推广职务犯罪预防的好经验,新方法。7月份又出台了《桥东区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内部协调制度》,该制度共分四章十三条,由总则、案件联络和预防调查、预防宣传和预防咨询、检察建议四部分组成,它对我院反贪、渎职、监所、控申、批捕、、民行等相关科室承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具体分工,正式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融入到具体检察业务工作各个环节,形成了以预防科为主,全院各科结合自己的检察业务职能搞预防的整体预防工作体系。
二、建立机构,在全区形成社会化大预防网络
我院预防工作坚持“依靠党委,结合职能,突出重点,讲求实效,服务大局”的预防工作原则,结合检察职能,完善预防机制,规范预防工作,强化预防效果;加大预防网络建设。在区委的领导和区人大监督、区政府、区政协的支持下,先后成立了“桥东区预防职务犯罪指导委员会”,与辖区的工商、税务、金融、医药、电信、商业、司法机关等37个行政执法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成立了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还与石家庄北郊监狱成立了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在全区形成了预防网络。我们依托预防网络,启动各系统的预防机构,全方位开展预防工作。机构成立前,金融系统的经济犯罪呈上升趋势,在我院立案侦查的经济案件中,金融系统的职务犯罪案件占了很大比例,我们针对这——特点,及时与银行纪检联系,达成共识,成立了预防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共同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自成立机,构以来,通过具体的预防措施,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工作,使该系统职务犯罪案件逐年减少并有效地得到控制。再如桥东国税局、地税局近年来受到上级部门的好评,特别是在廉政勤政方面取得的成绩与预防机构发挥的作用是分不开的。金融系统、行政执法部门对检察机关这种未雨绸缪的做法非常欢迎,经常主动到检察机关共商该系统廉政方面的打算和计 划。我们不断总结经验,在实践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一套预防职务犯罪网络,即在区委的统一领导下,以行业预防为支干,以检察机关为纽带,形成纵横交织的预防网络,使点的力量和线上的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变零打碎敲式的预防为整体推进式的预防,收到了良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形式多样开展全方位预防
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紧紧结合检察职能,在加大打击职务犯罪力度的同时,强化预防工作。为此我们发挥检察职能,开展形式多样的全方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一是立足检察职能、广泛开展了宣教预防。公诉部门以出庭支持公诉为阵地,就案说法,剖析犯罪原因,深挖犯罪根源,对旁听群众进行法制宣传。自侦部门和预防部门紧密结合,坚持“一案一剖析、一案一释法,一案一回访”。控申部门民行等部门制作宣传牌,印发宣传册,到辖区繁华区域开展法制宣传。我们还在辖区南三条市场、彭村居委会设立“法律 服务站”,向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接受举报,开展法制宣传。去年据不完全统计已提供法律咨询数百人次。我们还有针对性的到有关部门,对重点部门负责人和重点岗位人员上法制课。我们给区后备干部、工商局银行、税务局、技术质量监督局等部门重点人员上了法制课,仅检察长亲自上法制课16次,受教育人数3000余人。二是运用警示教育基地开展预防。去年已组织十几个单位的重点部门工作人员,到监狱听取服刑人员的现身说法,对他们触动很大,教育和预防效果显著。三是充分发挥检察建议作用。去年我们针对发案单位管理上的疏漏,制度建设上的缺失,思想教育方面的缺乏等问题,到发案单位召开有关人员的座谈会,分析发案原因,堵漏建制156 条,发出检察建议39份,均已得到落实,收到了“办一案,治一片”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我们还结合全区的工作大局,向区委,区政府提出建议4份,即:建议对我区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进行预防职务犯罪培训;建议成立预防我区政法系统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机构;建议在“非典”时期各行政执法部门,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防止职务犯罪;建议对“两委”人员进行法律培训等检察建议。这4条建议全被区委、区政府采纳,并受到区委、区政府的肯定。特别是“非典”时期,我院向区有关执法部门提出的检察建议被采纳后,保证了抗击“非典”工作取得全面胜利,在此期间未发生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去年我院查处了三起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发现“村官”犯罪有上升趋势,今年我们针对这一情况,深入辖区农村进行调研,发现农村在村务公开。民主集中制。城中村改造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我们及时向区委提出了整改建议,包括在桃园镇设立“预防农村干部职务犯罪工作站”等四项预防“村官”腐败的意见。 区委领导非常重视,很快作了批示: “检察院的建议积极主动,有利于维护农村稳定,设立预防农村干部职务犯罪工作站,思路超前,有利于取得工作主动权减少和预防农村干部职务犯罪”, “解决农村干部职务犯罪势在必行预防为主,教育先行,这个办法好”。四是送法进企。检察工作要为经济发展服务,我院领导带领预防科干警深入辖区十二家国有企业,走访、座谈,特别是配合国有企业转制,开展了“服务国有企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专项活动。我们到我市商业系统龙头企业北国商城开展了法律咨询和法制宣传活动。我们对企业管理者提出有关的法律问题作了详细解答,并应北国商城经营者的要求,抽出时间为200多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和重点岗位人员进行了“廉洁自律,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受到了企业干部职工的好评。
四、强化行业预防,遏制高发部位犯罪
我们对辖区建立的37个预防机构,定期组织例会、交换工作意见,通报有关反腐工作的新动向、新趋势。还针对行业的不同特点,制定了具体的工作意见及协调制度。我院针对金融系统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这一特点,结合办理的金融系统的经济案件,发现发生在金融系统的经济犯罪令人触目惊心,扰乱了金融秩序,为了保障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为该行业提供优良的法制服务,院领导带领预防科干警到我市工商银行最大的支行——长安支行进行调研,还利用休息时间积极配合工商银行开展的“视规章制度如生命,视违章违纪如扫雷”的活动,给300余名金融从业人员上了一堂生动的预防职务犯罪法制课。去年,我们结合各行业的实际情况与税务、工商、金融、医药等行业重新修定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意见,进一步强化责任,明确工作目标,同时向各成员单位发放我们编写的法律宣传手册300余本。通过深入开展行业预防,有效遏制了这些行业的职务犯罪的发生。
关键词:职务犯罪 检察机关 预防 定位
职务犯罪是指担任一定职务的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私利,、不正确履行职责而实施的违背职责要求的依法应受刑事制裁的犯罪行为,其本质特征是权力商品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社会公共权力进行"权钱交易",以满足个人、家庭或小集体利益,其犯罪造成的危害较之其他刑事犯罪相比更甚,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它是伴随着公共权力而产生的一种社会历史现象。一方面,中西方客观存在的经济利益差距导致一部分人心理失衡;另一方面,私有观念在适宜的土壤里必然膨胀,发育变异为腐败意识。在这样的心理、意识的支配下,对于少数有职有权而缺乏自制能力的人来说,、在所难免。目前,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切实控制和预防职务犯罪已越来越成为我国检察机关和有关部门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作为一名检察干警,笔者就此问题谈谈个人粗浅看法。
一、职务犯罪成因及当前形势
职务犯罪离不开两个因素,公共权力和个人利益。当公共权力为谋取个人利益而被滥用时,就会产生腐败,进而导致职务犯罪的发生,使"腐败在掌握政治权力的人和拥有财富的人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可见,腐败是任何社会都不可避免的现象,只不过程度轻重不同而已。在当前法律规制不甚不明确的背景下,拥有公共权力的官员可能发生不遵循原有的行为准则的行为。此时的职务犯罪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特权思想严重。在一些职务犯罪的干部中,往往拥有特权,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当作耍特权的资本,认为自己可以不受法律约束,凌驾于法律之上。缺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为人民甘于奉献的敬业精神,忘记了"权力来自于人民"、"人民公仆为人民"的宗旨。
(二)政治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没有良好的思想基础,又放松自身学习,没有严格自律。受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文化的影响、侵蚀,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世界观、人生观错位,把手中的权力视为交换的筹码,、权钱交易,把公正执法扔到脑后。同时,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没有牢固树立公正执法的思想观念,在实际工作中也就不可能自觉遵照法律规定做到依法办事。
(三)监督制约机制松懈,制度流于形式。近年来,虽然各地各部门都普遍制定了相应的预防职务犯罪的规定、纪律、制度、办法等,但在具体落实上,却缺乏广度和深度,没有起到干部之间相互监督,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的作用,法规制度失去了应有的约束力,成了一纸空文。
(四)工作机制和管理方式未完善。少数基层领导对干部职务违纪违法导致的各种问题认识模糊,行动上也失察、失管、失控,对违纪违法干部无原则地加以袒护和纵容。领导干部的"一岗双责"制度,明确规定既要抓业务也要抓队伍建设,但少数领导往往只顾压任务定指标,忽视讲纪律,提要求;只注重完成工作任务指标数字,不检查完成任务的方法和手段,不检查制度规定的落实情况。因此,工作上满足于一般化的部署要求,缺乏深入检查;对违纪违法干部姑息迁就,缺乏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停留在表层,缺乏渗透到每个环节的具体措施。尤其是不能有效地启动预防机制,处理上又失之于宽。
纵观职务犯罪者的堕落轨迹和其后的"悔罪书",细究其犯罪的心理根源如出一辙,无外乎"世界观偏执、价值观扭曲、人生观迷惘"之所致。我们可以看到当前社会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缺乏统一、全面的认识,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仍然只是停留在做表面文章上,缺乏实质性的行动,形式主义严重。我们可以看到,不管是采用什么形式的预防机制,也不管这种预防机制我们给它起个什么名字,实质上我们的工作仍然只是零敲碎打,不呈系统性,或者说仅仅是蜻蜓点水式,大家都是在做表面应付工作,很少有深入地去开展一些有益的建设性工作。当然,这与目前检察机关内部普遍存在从事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人员数量少且素质参差不齐,装备简陋,不适应预防工作的要求的现状是分不开的。因此,在当前的形势条件下,如何能系统全面的理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如何能有效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还是存在相当大的难度。
二、检察机关是预防职务犯罪的主力军
一、侦防一体化机制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防一体化机制,是指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部门立足于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能,在日常工作联系、情况通报、信息共享、案件分析、案件移送、预防介入等环节协调配合、一体统筹,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和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进而达到侦防整体功能最优化和侦防效益最大化的工作机制。如果失去了侦防一体化机制的支撑,预防工作将陷于“肤浅”。
(一)侦防一体化机制的理论依据
1.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是由预防工作的性质决定的。预防工作是惩治职务犯罪的必然延伸,是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职务犯罪预防是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过程中,深入分析研究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对策,以有效遏制或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所开展的防范活动,属于事前防范型监督。在刑法领域,我们可将职务犯罪的预防分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侦查是特殊预防,即职务犯罪惩治;预防是立足查办案件的一般预防,即针对犯罪人以外的其他人,通过教育、警戒等手段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由此可见,检察机关侦查和预防职务犯罪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二者拥有统一的价值取向和终极目标,他们同属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也同为职务犯罪预防的重要方面。
2.侦防一体化机制的哲理基础是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系统论和协调论。系统论的创立者奥地利人贝塔朗菲强调,任何系统都是一个有机整体,它不是各个部分的机械组合或简单相加,系统的整体功能是各要素在孤立状态下没有的新质。由此,侦防一体化机制是以系统论为出发点,通过改变侦防工作中的有关要素和结构,从而使系统功能达到最佳状态,是“系统论”中“最优化组合”思想在工作实践中的具体运用。一方面,预防部门介入侦查开展预防调查,能够及时掌握发案原因、环节和作案手段等第一手材料和信息,准确把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深刻剖析犯罪动因,切实增强预防实效;另一方面,侦查部门的工作人员介入个案预防、专项预防、系统预防等具体工作,参与预防调查、预防约见等相关环节,既对预防工作提供具体的建议,使其更具有针对性、目的性,提高预防效果,又可以从相关环节中发现侦查线索,了解办案环境,为侦查工作开拓线索渠道,提高对案件的控制能力。[1]
3.从社会惩防体系建设精神来看,同样要重视侦防一体化工作。2007年9月成立的国家预防腐败局的预防权是宏观、广泛的,其工作着眼于制度建设、整合预防力量、协调预防工作。而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权本质是一种法律监督权,是一项建立在侦查权基础上并与之有依附关系的具体有形的工作,是专业性较强的预防工作。因此,检察预防必须结合查办案件及其进程中发现的一些问题,特别是职务犯罪发生的一些规律、特点,这也是保证检察机关预防工作优势的一个重要前提。检察机关建立侦防部门整体联动、优势互补的工作机制,从某种程度上,填补了预防腐败局预防权职能和工作机制的空白,拓展、深化了预防局预防权的外延,有利于形成全社会反腐工作的合力。
(二)实践中的一些错误倾向
首先,是存在重打击轻预防的错误思想。在检察机关内部不同程度存在着预防工作是软任务,是“务虚”的错误认识。侦查部门往往只单纯考虑办案,考虑预防较少,而预防工作游离在检察工作的边缘,习惯于由反贪查案后开展个案预防,预防工作形式化、表面化。[2]其次,是内部考核体制不合理。预防工作的隐性绩效很强,预防成效很难及时量化和显现。如何评价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成效,设置科学的考核体系成为难题。在多数检察机关业绩考核中,预防所占分值极小,将预防工作放在相对次要的位置,客观上加大了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相衔接与配合的难度。最后,人力资源配置与预防工作特点不匹配。预防工作涉及个案预防、系统预防、专项预防等具体业务,以及预防咨询、制发检察建议、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等工作内容,还有大量调查研究任务。面对类型多样、任务繁重的工作,预防工作人力配置情况不尽如人意,造成侦防一体化工作的表面化和形式化。
二、职务犯罪预警预测机制
(一)职务犯罪预警预测机制的理论依据
职务犯罪预警预测机制指检察机关通过对职务犯罪相关信息的采集和分析,在掌握犯罪规律的前提下,实施动态监测,对有其向恶性发展趋势时,进行预先报警,并对将来某一时空范围内的发展趋势进行推断和评估,达到控制犯罪发生、发展和恶化的一种手段。[3]如果失去了预警预测机制的支撑,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将陷于“盲目”。
1.职务犯罪预警预测机制是由预防工作的本质决定的。职务犯罪预防指对职务犯罪的事前防范,所谓“预防”即有“预”有“防”,先“预”后“防”,缺乏预测的预防是盲目的,无的放矢的预防,因而也就很难达到应有的防范效果。建立职务犯罪预测预警的指标体系,通过预测和仿真技术对职务犯罪的运行态势进行有效的监测,作出前瞻性的判断和预警,提出有效对策,使职务犯罪的发生率降低到最小,是我们建立该机制的理论初衷及价值体现。职务犯罪预测预警是一般预防的特殊形式,它的对象是所有的潜在犯罪人,其依据犯罪趋势的进行推断,从而发出警报并采取措施,如提出检察建议等弥补其体制上的漏洞,或对主体进行教育,打消其犯罪念头。
2.职务犯罪预警预测机制源于社会风险控制理论。自20世纪80年代中叶德国著名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提出以“风险社会”作为观察与评价现代性社会的核心概念。[4]腐败作为发生于社会控制薄弱环节的一种潜在政治风险,具有与自然风险相当的危害。“现代风险的特性决定风险社会中公共政策的基调不是要根除或被动防止风险,也非简单考虑风险的最小化,而是设法控制不可欲的、会导致不合理的类型化危险的风险,并尽量公正地分配风险”。[5]作为传统的腐败控制机制,之所以在腐败治理中屡屡失灵,评价的滞后性与控制的单向性是其根本原因。因此,前移公共政策防范腐败风险的防线,引入技术性、有针对性的监督机制,最大限度降低腐败可能造成的危害,是以风险社会为导向的全球性社会公共政策做出的必要回应。这也为职务犯罪预警预测成为腐败控制体系的重要支柱奠定了理论基础。我国香港的廉政公署在反腐败中取得成就令世人瞩目,其成功经验之一就是公署由执行处、防止贪污处和社区关系处三个工作部门组成。其中防贪处有一支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包括资深的前政府人员、工程师、测量师、会计师以及核数师、资讯科技专业人员等,他们通过分析职务犯罪的趋势,查找隐患,尽心为公共及私营机构提供有效的防贪建议,从而有效提高的反腐工作效率[6]。
3.犯罪预防理论的发展及现代计算机技术的产生为科学预测预警职务犯罪提供了可能。“预防犯罪乃是一个综合多种力量,运用多种手段,采取多种措施,以防止和减少犯罪及重新犯罪的举措体系”[7]检察预防工作是以犯罪学理论为基础,分析犯罪现象、发生原因和规律特点,通过对大量典型的个案、类案以及行业性、区域性、典型性案件进行分析,从中找出一些普遍性的规律、定向性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对策和措施。现代犯罪预防理论不再包括犯罪发生后对犯罪人再犯的预防措施,只把先于犯罪的实施而采取的有针对性的措施和活动视为预防的具体内容。[8]此种方法可以有效地克服传统预防方法的滞后性缺陷,缩短决策反应与实际运行之间的“反应时差”,提高管理控制和监督的针对性。
现代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为我们预测预警机制的构建提供了有利的工具。职务犯罪预测预警的信息处理及反应系统,包括信息的输入系统、信息内部转换系统、预警信号的发出系统等。有关预测预警信息的内部转换和预警信号的反应都建立在计算机技术的基础之上,相关软件的开发和实践运用需要计算机专家和职务犯罪研究工作者的共同研究开发,因而其准确性更高,且预警预测效果更为明显。
(二)实践中的一些错误倾向
首先,是存在预警指标设定合理性的问题。职务犯罪作为一个具体的社会问题,受社会大环境下各种相关因素的影响,即不仅要考虑引发职务犯罪的因素,而且要联系职务犯罪的发生、发展的社会背景。因素的多样性、多变性以及不确定性,使得选择科学可行的预警预测指标,建立其预测预警机制面临较大的困难。其次,是预警预测方法不科学的问题。从国内外的研究情况来看,对于构建一套完整的腐败预警预控指标体系并将其运用于实际的反腐工作中一直都处于探索阶段,特别是职务犯罪黑数及职务犯罪潜伏期是预警预测的难点。而实践中预警预测方法大多局限于案件指标数据的机械对比,这就容易产生误报警等问题。[9]最后,是职务犯罪信息采集的问题。由于检察机关预防腐败信息收集缺乏集体性,交流又不具有实质性,必然导致了预防腐败信息情报分析的随机性和非权威性。[10]另外,没有专业的分析机构、专业分析人才等也是造成预防腐败信息分析随机性和非权威性的重要因素。即使形成了某个分析报告,也是由于各种条件和因素的限制,缺乏全局性、前瞻性和战略高度,只能成为一个行业或领域,或某一个时期的反腐败决策参考。
三、社会化预防机制
(一)社会化预防机制的理论依据
社会化预防机制是由党委牵头,纪委、检察、法院及政府的司法、组织、公安、宣传、教育等职能部门联合组成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组织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开展的工作体系,是由检察机关和其他责任主体组成的“点、线、面”结合的最为广泛的社会化预防工作机制。[11]反腐败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职责,检察预防只是这项系统工程中的一个方面、一个环节。如果失去了社会化预防机制的支撑,预防工作将陷于“虚化”。
1.社会化预防工作机制是由预防工作的目的决定的。社会既是预防的客体,又是预防的主体。预防职务犯罪的最终目的是减少职务犯罪,开展社会化预防工作,促进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这是检察预防工作的最终目标,也是检验工作质量效果的客观标准。检察机关通过积极参与社会化大预防工作,广泛、详细地了解到各成员单位的工作机制,更容易发现各成员单位的机制缺陷和工作漏洞,更便捷地接触到一些容易发生腐败的环节,更容易发现职务犯罪线索,从而有力地促进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工作,对腐败的遏制起到积极作用。
2.在我国,社会化预防机制也是由我国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决定的。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明确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总体策略。“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与参与”,是具有我国特色的反腐基本架构。社会化大预防机制较好地动员了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参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党委的介入将更为有效地提高社会各界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在尚未发生但可能发生职务犯罪的单位和行业采取教育、警示、制度管理等预先防范的措施,有效实现案前预防,进而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维护国家工作人员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维护司法公信力。如香港的廉政公署的社区关系处,其重要职能之一就是预防宣教,即面向社会开设防贪教育课程,建立与社区和市民的良好互动,促进反贪腐领域的市民参与。[12]其通过发动全社会的预防力量,促进整个社会反腐工作水平的提升。
(二)实践中的一些错误倾向
首先,是预防工作各自为政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许多单位虽然在内部设立相应的部门开展预防工作,但基本上是各自为政,缺乏相互间的协调配合,缺乏整体合力,存在着工作盲区和重复劳动的现象。其次,是社会化预防队伍专业性的问题。当前的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一般是由地方党委牵头,由各成员单位有关领导组成,且工作人员都是临时拼凑的,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对职务犯罪的研究通常是从宏观方面入手,制定的一些规章制度也比较笼统,对职务犯罪问题系统研究较少,甚至对执行预防的主体、预防的对象都不明确,预防工作难以取得明显成效。最后,是预防手段的局限性问题。社会对各成员单位是如何开展预防工作,广度和深度如何,是否取得实效,不能进行量化考评,导致预防成员单位对预防工作应付了事,开展的工作多是会议和座谈形式,导致单位的违法犯罪人员不时涌现。
四、预防工作机制之间的关系
机制一词最早源于希腊文,原指机器的构造和动作原理,后指能够在较长时期内保证制度的正常运行并发挥预期功能的制度体系,是经过实践检验证明有效的、相对较为固定的运作方法。从机制一词的含义不难看出,其本身即包括多种元素关系。
侦防一体化机制是检察机关预防工作的横向坐标。立足检察职能是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本质特色,侦防一体化是整合检察机关侦查和预防力量最有效的工作机制。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既熟悉法律规定,又有法律监督的职能,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方面有独特的优势,能极大地丰富预防手段,有效解决了预防工作“专业性”的问题。
预警预测机制是检察机关预防工作的纵向坐标。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案件的发生有比较全面的掌握,对犯罪分子的思想演变轨迹有比较深入的了解,对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有比较准确的把握,因此,建立科学的职务犯罪预测预警机制可以提高预防的针对性,使预防工作有规律可循,弥补其他工作机制“针对性”不强的问题。
社会化预防机制是检察机关预防工作的社会坐标。职务犯罪预防作为一个社会系统工程,要在社会大预防、综合预防的视野下开展。正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始终强调的,要集社会最广泛的力量,发动群众,以此推动公共部门以外的个人和团体、非政府组织和社区组织等积极参与预防和打击腐败,提高公众对腐败的存在、根源、严重性及其所构成的威胁的认识。[13]检察机关的预防工作要纳入党委统一领导的反腐倡廉格局当中,要求我们提出的预防对策、建议要能够积极促进惩防腐败体系的建立健全,避免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受到伤害,服务地方经济健康快速发展,从而有效解决预防工作“目的性”不明确的问题。
其他诸多预防工作机制是这三者的派生或演变。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自此,我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全面加强,形成了体制化防控系统。预防工作作为一项独立性业务开展十年来,在三大核心工作机制的基础上,形成了许多工作机制,如在侦防一体化机制的基础上发展出检察机关内部预防协调机制;在职务犯罪预警预测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了查办与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制度、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在社会化预防机制的基础上完善了党委领导下预防平台机制建设等。在检察实践中,各项工作机制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在更高水平上实现预防工作的突破做出了积极贡献。
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要实现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制间的合理衔接、有效运转,还需要更加深入的系统梳理和创新探索,包括如何建立科学的反腐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完备的反腐信息收集和分析系统,如何处理好侦查工作与预防工作的界限、检察预防与社会预防的关系等等。只有经历一个长期而细致的探索和磨合过程之后,预防工作机制才能发挥它们最大的效能,继而推动预防工作方式方法的创新。
注释:
[1]李卫国:《构建侦防一体化机制的途径》,载《新世纪检察》2010年第4期。
[2]孙振远:《深入推进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取得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新突破》,载《中国检察官》2011年第5期。
[3]张俊霞:《职务犯罪预测预警机制构建初探》,载《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第5期。
[4]戈登休斯著:《解读犯罪预防—社会控制、风险与后现代》,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页。
[5]劳东燕:《公共政策与风险社会的刑法》,载《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3期。
[6]马瑞:《论我国预防腐败专职机构存在的不足》,载《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年第4期。
[7]冯树梁主编:《中国预防犯罪方略》,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3页。
[8]张远煌主编:《犯罪学原理》,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39页。
[9]林翼民:《腐败的预警预控体系分析》,载《经济研究导刊》2011年第11期。
[10]刘忠、张仁秀:《我国反腐败信息情报系统的现状与完善设想》,载《人民检察》2011年第5期。
[11]罗建荣:《如何完善职务犯罪社会化大预防工作机制》,载《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4期。
一、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涉案人员主要是镇、村一些领导、经办人以及财务人员。
(二)犯罪性质主要是贪污、受贿和挪用。
(三)除单独一人作案外,两人以上共同犯罪约占三分之一的比例。主要表现为领导集体私分公款、行政领导与经管人员共同贪污、行管人员与企业管理人员共同犯罪等。如喻寺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主任兼动检执法组长万绪银伙同该单位出纳唐汉秀,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不入帐的手段,贪污公款6万元,各占有3万元。
(四)作案手段复杂多样。表现为利用经手管理专项资金、集体资金的便利条件,直接贪污、受贿和挪用;利用“小金库”截留款项不入财务帐,进入小金库或搞体外循环,从中贪污、挪用;弄虚作假、假公济私、虚报冒领等形式搞经济违法犯罪。如泸县国土资源局云龙国土所原所长游国贤,伙同该所出纳邓肇瑜在负责泸荣路云龙段拆迁补偿费发放时,利用职务之便,合谋采取冒名签字虚报手段,贪污公款5万余元,共同分赃。
(五)犯罪主体趋向职务化和权力化,权钱交易突出。近年来,镇、村干部经济违法犯罪人员由管钱管物人向掌权人发展是一大变化特点,犯罪手段由侵占型向擅权型转化。如年过半白的福集镇农机站站长谢大明,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和收不入帐手段,连续作案十余次,共贪污公款13.6万余元,被判刑7年。
(六)行贿、受贿风这几年有所滋生。有的镇干部、村干部利用职权乘机向前来办事的群众索贿或受贿,不见礼不办事,或者搪塞推诿,久拖不办。如潮河镇渔新村原支部书记邱桂芳,伙同村文书王光树,利用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的职务之便,以为超生农户办户口,先后收受村民刘某等人超生户现金2.3万元,共同分赃。邱、王两人均被判缓刑。
(七)镇、村干部的经济违法犯罪诱发一些社会不稳定因素。由于镇、村干部工作面向基层,直接与农民群众打交道,他们的违法犯罪往往触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如乱收费,群众深恶痛绝。因此造成举报、上访或在缴纳农税等方面给政府制造难题,施加压力的事例已屡有发生。如云龙镇河坎村原主任殷世军,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农税款1.7万元,用于吃喝、、耍小姐,致该村农民拒交农税款,在当地造成极坏影响,殷被判刑后,该村村民如数补交了农税。
二、诱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原因
(一)少数干部综合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长期忙于事务性工作而疏于学习,小农经济意识根深蒂固,工作常常搞“公私兼顾”,权钱交易,存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
(二)部分领导干部人生观、价值观扭曲,是促成职务犯罪的关键因素。有些领导干部在职务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逐步形成了极端的利已主义人生观。受市场经济浪潮的冲击和外来腐朽思想的侵蚀,少数人思想滑坡,利已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滋生,竟而不择手段弄权捞钱。
(三)管理混乱,财务制度不健全。一般说来,镇财政资金的管理是比较严格正规的,但是某些职能部门(如计生、水利、建管、教办等)管理的资金,收支却往往出现财务制度不健全、管理不正规或有章不循的情况,在这些部门往往存在小金库,给滋生犯罪提供了条件。而村级的财务管理就更为混乱,帐目不全,帐务不清,乱摆帐的情况很普遍,白条入帐比比皆是。有的村干部直接参与财务管理,集出纳、审批人于一身,有的甚至近年来都不向群众公布帐务。立案查处的12名村干部中,就有3人兼任出纳工作。
(四)缺乏有效的监督体系。一是对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镇、村都是相对独立的一级机构,镇、村领导常常集领导决策权和资金支配权于一身,对其监督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措施和方法,而财务人员的监督制约早已流于形式。个别镇、村领导家长制作风严重,大小事情个人说了算,民主集体制受到破坏,内部的监督部门不敢监督,上级监督部门缺乏有效的监督。二是职能监督不到位。特别是对某些专项资金的收取、管理、票据的管理以及小金库缺乏定期或不定期的清理检查和
审计,而对村级的财务检查和审计常常出现真空。三是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缺乏具体的途径而停留在表面。人民群众的举报热情取决于举报的效果,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他们不懂得干部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或违纪的,即使利益受到侵害也不告官,不愿或不敢告官,基层一些干部正是利用群众的这些弱点,肆意妄为、有恃无恐地进行经济违法犯罪活动。
三、加强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预防
(一)狠抓政治素质教育,努力提高干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要强化农村基层干部“三个代表”的学习教育和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在讲敬业、奉献精神的同时,还要讲艰苦奋斗、勤俭办事,与农民群众同甘苦,带领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结合“四五”普法,加强对基层干部的法制教育,使其学法、懂法和守法,提高廉洁自律、拒腐防变的能力。
(二)加强制度建设,堵漏建制,防微杜渐
一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在财务管理上,严格按照会计法、审计法、现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章立制,做到依法办事,有章可循,运作规范,对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建立相应的防范措施。二要加强对预算外资金、专项资金票据的管理,避免产生小金库。三要加强村级财务管理。村(社)财务人员的也要像其他行业一样持证上岗,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上级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村级财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防止脱管,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和审计,村级财务要如实向群众公开,让群众了解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村务公开要动真格,不能停留在表面。四要加强对票据的正规化管理力度,尽力避免违法犯罪分子钻票据使用的空子隐瞒收入,虚报冒领等情况的发生。
(三)强化监督,形成全方位预防职务犯罪的监督体系
一是强化上级对下级领导的监督。严格做到党政分开,避免党政领导到企业或经济实体兼职,更要避免领导干部直接管钱管物,集决策者和财务人员一身的错误做法,上级对口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乡镇职能部门的监督,特别是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二是财政、审计部门要经常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检查,这有利于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达到防微杜渐的目的。三是强化群众监和舆论监督,对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部门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四是要加强党的领导和监督,主要是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和请示报告等制度。
(四)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打击农村基层干部的腐败行为
《检察风云》:反腐倡廉是近年来党和政府一直强调的一项重点工作,职务犯罪预防应该说是这项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能否请您介绍一下,在反腐倡廉逐步深入的过程中,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功能作用?
宋寒松:近年来,职务犯罪持续高发多发,严重威胁党的事业健康发展。2009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32439件41531人,县处级以上2670人,厅局级204人,省部级8人。应该说,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在不断加大,但反腐败斗争却还很难说取得突破性进展。这种现实迫使我们思考,如何在严厉查办各类职务犯罪的同时,注重从源头上、体制机制上、制度上解决根本性、基础性的问题,防患于未然,减少腐败造成的消极性后果。
2005年,中央颁布《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指出反腐败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年,中央又颁布《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规划》。总书记多次强调指出,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
从中央整体部署和反腐败现实情况看,职务犯罪预防,已成为现阶段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反腐败斗争中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在当前反腐败形势下,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主要作用可从三个方面归纳:其一,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是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的重要工作。当前我国正处于矛盾多发期、凸显期,职务犯罪在很多情况下成为引发社会矛盾的导火索。检察机关立足职能,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积极推进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建设,能够有效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发生,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管理机制体制创新,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其二,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是顺应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要求,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各有关单位和部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给予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越来越大的热情和关注,真切希望和强烈要求检察机关坚决惩治腐败,同时要做好治本性的预防工作。职务犯罪预防,能够回应社会各界的期待,有利于检察机关融入社会、牵动社会、造福社会,是检察机关履行社会责任、扩大社会影响力的重要工作。其三,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是全面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必然要求。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防患于未然,契合监督的本义,是法律监督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创新法律监督形式,完善法律监督内容,就必然高度重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检察风云》:您强调了职务犯罪预防中体制机制的重要性,能不能具体阐述一下这个问题?
宋寒松:职务犯罪预防不能简单就事论事,要从建立健全惩防腐败体系、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高度开展工作。站位要高,眼光要远。要把个案预防、类案预防、行业预防、制度预防结合起来。个案预防就是要结合检察机关侦查部门查办的典型重大案件,分析犯罪轨迹,查找诱发犯罪的主客观原因;类案预防要针对反复出现的问题,综合分析若干具有相同特征、相同类型的案件,查找共同的发案原因,提出改进措施;行业预防要以特定行业为基础,分析特定行业内职务犯罪发生的规律、原因,提出防范对策建议;制度预防则是要在前三种预防的基础上,针对普遍出现的问题,从制度上提出解决方略。新的形势下,这些还不够,要求我们必须站在更高层面思考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调整思路。要分析研究职务犯罪的发案特点、规律、原因和趋势,反复出现的现象要从规律上找原因,普遍出现的问题要从机制上找原因,深入研究职务犯罪多发易发的体制性原因和机制上漏洞,寻求解决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提出体制机制改革和政策、制度、法律等方面具有全局意义的防治对策。要投放更大的精力在职务犯罪高危人群的预警教育方面、多发易发犯罪的排查整治方面,还要在此基础上研究公权力行使的监督与制约,推进反腐败教育、监督、惩治、预防制度建设,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检察风云》:您说要推进全党全社会共同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那么检察机关应具体采取哪些行动呢?
宋寒松:要明确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职能定位,立足检察职能,紧密结合执法办案,通过开展专门工作,在全党全社会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大格局中发挥独特作用。职务犯罪预防既是检察机关的专门工作,又要在推动整个社会预防中发挥作用,这就决定检察机关预防工作必然是通过专门工作推动全党全社会反腐败整体预防网络的构建。
在这样的工作思路下,首先要做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专门工作。各级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必须立足检察职能,紧密结合执法办案,开展深入调查、综合分析、跟踪监督等预防调查活动,分析职务犯罪的发生规律及其原因,预测职务犯罪的发展变化趋势,找出体制机制以及法律制度方面的缺陷和漏洞,提出预防对策和措施,主动做好预防咨询、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等工作,积极提出检察建议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综合报告,特别要重视在机制体制改革和政策、制度、法律层面的对策研究,把职务犯罪预防成果转化为党和国家的政策、制度和法律,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其次,要主动向党委、人大、政府提出职务犯罪预防的对策建议,提请党委人大政府加强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支持,推动整体社会预防大格局、大气候、大动作的形成。目前,很多省、市、县都建立了以党委主要领导同志为领导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领导小组或工作委员会,还有不少省、市提请人大专门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立法,出台了地方性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条例。今后各级检察机关预防部门每年都要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形成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综合报告,提交给党委、人大和政府作为决策参考,在党委领导下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推动整体社会预防腐败工作。
再次,要加强与相关行政机关、职能部门的联系,督促、帮助各机关、各单位、各部门健全预防职务犯罪的内控机制,把预防措施落实到每一个机关、每一个行业、每一个领域,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单位、每一个岗位,形成以积极防范为核心,以强化管理为手段的防控机制。要根据不同行业、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特点,深入分析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把预防职务犯罪措施要求融入到相关单位的权力运行、经济运营、工作制度、流程管理之中,落实到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各个环节。要加强职务犯罪风险源点监视、评估、防控机制和预测预警机制建设,探索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展职务犯罪发案规律和趋势的分析、研判和预防工作。当前特别要抓住职务犯罪多发易发的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开发、国有资产管理、金融、司法等领域,重点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内控机制建设工作。
最后,要把职务犯罪预防宣传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要通过职务犯罪预防宣传动员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力量,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促进权力的规范运行,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要大力宣传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政策,大力宣传检察机关的工作情况、工作思路、措施要求,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加强监督、踊跃举报。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特别要注意有效利用网络资源,引导社会舆论,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积极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我们准备从今年开始,每年年底都要由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白皮书”,通报查办职务犯罪的重要情况及发展变化趋势,分析犯罪特点、规律及发案原因,提出预防犯罪的思路、措施、对策建议,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到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中来。
《检察风云》:据我们了解,近年全国各地都在强化侦防一体化工作,今年年初,高检院开始积极制定相关文件,将这项工作进一步制度化,您能否介绍一下这项工作的具体进展情况。
宋寒松:侦防一体化机制是检察机关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要求,立足检察职能,适应建立健全惩防腐败体系需要,建立侦查部门和预防部门紧密配合、分工协作、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内部工作机制。侦防一体化机制旨在解决侦查工作和预防工作脱节,整体合力不强,效能不高等问题,加强侦查部门与预防部门的协作、配合,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信息共享,增强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整体效能,提高工作合力和水平,实现侦查和预防工作协同发展。
建立侦防一体化机制,就是要实现检察机关内部侦查和预防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和有效衔接。提出建立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的原因,一方面是我们检察机关整合内部资源,推进检察工作机制改革,实现自我完善,创新工作机制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实践的需要,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预防和侦查工作中,已经积累了很多的经验,许多地方检察院制定了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实施意见。我们在归纳总结提炼基础上,完善规范各地做法,形成一个全国统一的指导性意见。
今年,高检院预防厅正在研究制定《关于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意见》中,通过确立领导协调机制、分工协作机制、承办督办机制、积极交流机制、介入侦查机制、线索处置、预测预警机制等七项机制,规范侦查机关注重个案预防,收集预防资料信息,提供原因分析,带动预防工作的开展。我们相信,侦防一体化机制建立后,预防工作将更有底气,更有生气,更有发言权。预防部门将在掌握大量案件线索,犯罪剖析等一手材料的基础上,对犯罪趋势有更加深刻的理解和更加准确的预测。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和预防部门也会通过资源共享,发挥各自优势,取得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警戒一面的良好效果。
《检察风云》: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需要一支高素质的检察队伍,当前全国检察机关预防队伍建设存在哪些问题,如何提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人员素质?
宋寒松:做好预防工作必须有一支强有力的预防队伍。这支队伍的要求绝不简单。不仅要求具有坚定的科学的社会主义理念和正确的法治理念,而且要具有对社会发展形势的洞察力,对职务犯罪变化趋势的分析能力,对预防对策措施的研究能力和对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动员能力。打造队伍的公信力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影响力的基础,而公信力的基础就在于队伍有素养、有能力,公正廉洁执法。但是从当前队伍建设现状看,我们必须努力,特别要抓好三件事:一是建设学习型队伍,依靠培养、培训、岗位练兵,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二是加强组织工作,强化机构建设,增加编制,补充力量,彻底解决一些地方人少质弱,无力承担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现状;三是要强化公正廉洁执法。
一定要着眼形势任务发展,深刻认识当前加强预防机构建设的特殊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推动下级院预防机构的建立健全。一是争取党政领导支持,上级院也要尽可能给予帮助。二是充分认识“有为才有位”的道理,把工夫用在做好自身工作上,争创工作实绩,以业务有效开展带动机构健全。三是积极推动地方党委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建设,许多地方的成功做法是把这个小组的办公室设在检察院,工作开展见成效了,在基层检察院内增设预防机构的必要性就能得到当地党政领导的充分认识和理解支持。
论文关键词 检察机关 职务犯罪预防 社会管理创新
一、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正当性
秉持司法被动特性的检察机关能否参与到创新社会管理这项能动的社会治理事务中去呢,答案是肯定的,具体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看:
(一)检察机关担负着监督国家法律实施的崇高使命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同时具有政治属性和人民属性,其担负着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权威、促进反腐倡廉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神圣使命。检察机关监督国家法律实施,不仅本身就是一项社会建设和管理活动,其履行各项法律赋予的职权的过程更加需要存活在活生生的社会环境中,否认检察机关与社会管理创新之间的勾连,无异于将法律监督束之高阁,使其失去了履职的基础和保障。
(二)国家法律监督职能是社会管理的当然之义
社会管理是指以维系社会秩序为核心,通过政府主导、多方参与,规范社会行为、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社会认同、秉持社会公正、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治安、应对社会风险,为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创造既有秩序又有活力的基础运行条件和社会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的活动。从管理学的角度看,管理的五大基本职能中的“控制”职能必然包含着监督的内容,而检察机关在社会体系中也确实担负着预防和控制普通刑事犯罪和职务犯罪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能,所以可以认为国家法律监督职能是社会管理内容的当然之义。
(三)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必须坚守法治
检察机关的司法属性是我国的基础之一和安身立命之本,要清楚认识到自身在推进国家政治制度发展进步方面的地位和作用,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必须防止自我异化为“政府部门”,决不能以某些看似正确但实际偏离司法本质属性的“行政化”行为替代自身的司法运作。与其他社会管理主体相比,我们的优势和根本目标在于通过监督法律实施、督促社会管理主体依法管理、推进社会管理的法治化。因此,检察机关在参与社会管理中的一切创新活动必须遵循这个目标,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和错位,必须坚持严格履职、依法参与,同时要转变作风、改革创新、务求实效,不能为了创新而创新,必须确保创新举措所蕴含的价值取向是正确的。
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契合度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并非检察机关一般意义上的执法办案工作,其与社会管理能否建立起必然的联系决定了这项工作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生命力。在这里,笔者将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论证二者的契合度:
(一)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特殊性决定其可以作为切入点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区域内职务犯罪的发展形势和职务犯罪查办的有关情况进行总结分析、作出预测、提出预防建议供党委部门决策,协助发案单位开展个案预防、积极开展重点工程的同步专项预防和重点行业的行业预防。根据其主要职责可以看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其实是检察机关一个得力的宣传和窗口部门,其长期、广泛地深入接触社会建设和管理的领域,以社会管理主体为工作对象,同时又存活在鲜活的社会管理实践中,社会属性非常明显,其对社会管理活动的感知度相比检察机关其他部门都有优势,因此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自身的特殊性为其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
(二)社会管理主体的外部监督需要职务犯罪预防来保障
在新的社会管理格局中,包括政府、社会组织在内的多元主体将参与到各种社会事务的建设和管理过程,复杂的利益格局和公权力的行使依然存在,权力寻租的现象不肯能杜绝,这就要求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各个主体既要加强内部机制的构建以制衡权力的滥用,同时必须引入强有力的外部监督加以控制,而职务犯罪预防在各种控制手段中基于其独立性和强制性的优势而显得格外重要。通过职务犯罪预防这种刚性的外部监督既可以发现主体内部监督所不能发现的盲点,还可以为社会管理创新创造阳光、公正的外部环境。
(三)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需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来实现可持续发展
自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开展以来,各级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并没有少做工作,但各区域职务犯罪的发展态势并不乐观,职务犯罪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某些领域某种特定类型的职务犯罪数量呈现出不减反增的形势,这说明我们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如何才能打破制约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发展的瓶颈问题、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是今后一段时间必须尽快解决的实际问题。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作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切入点,找准结合点、明确重点和难点,实现在社会管理创新的大环境和具体的环节中促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向前推进,这无疑是一个很好的工作思路。
三、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检察机关在打击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同时,高度重视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从最开始仅有个别检察院设立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门机构到现阶段各级检察机关均设立职务犯罪预防机构,从个案预防到职务犯罪预防网络的逐步建立,充分说明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得到了较好的发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为区域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体系建设所作的贡献也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但无论从自身可持续发展还是其对经济社会发展应有的贡献来说,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发展都是存在瓶颈的,而这种状况主要是有四个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一)缺乏明确、系统的法律依据导致刚性不足
相比我国刑法、刑诉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对如何打击职务犯罪作出了明确、系统的强制性规定,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律规定明显滞后,只能在党和政府的少数文件散见高度概括的条文规定,缺乏针对性和实操性。虽然宪法作为根本大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责和权力,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似乎也能从中得以延伸,但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的具体范围、职权和方式 等都不能明确,这也必然影响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推进和落实。
(二)缺乏其他部门的有效配合导致推进不畅
检察机关基于其法律监督机关的法律定位而具有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专业性优势,但区域反腐败体系的构建、廉政建设的推进和职务犯罪势头的控制并非靠检察机关一家之力便能达成。预防职务犯罪也只有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各部门各负其责的情况,检察机关才能发挥其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优势。在现实国情下,检察机关在整个腐败预防体系中只是一个环节,起着信息反馈和督促指导的作用,不能过分强调和夸大其作用,如果缺乏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将会步履维艰。
(三)缺乏科学有效的绩效考评体系导致动力不足
针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检察机关现有的绩效考评注重了预防工作的开展过程,如预防调查数、案例分析数、宣传和警示教育数、预防咨询数、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数等等指标,均是对预防工作过程的考察,而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对区域职务犯罪控制的贡献度等反映预防工作开展的成绩和效果的重要指标却被忽视了。缺乏科学有效的绩效考评体系既影响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者的积极性,更加可能混淆预防工作的方向和重点。
(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理念和方式方法亟需转变
与普通刑事犯罪的控制理念一样,职务犯罪的控制理念也应当是“惩防并举、标本兼治、预防为主、预防为先”。但在职务犯罪预防领域,表现出来的却是“惩治为主、惩治为先”,预防工作主要以个案预防为主,通常都是尾随在职务犯罪被惩罚之后,具有明显的事后性和滞后性。各级检察机关所主张的职务犯罪“侦防一体化”机制逐渐异化为预防工作被侦查工作吸收、预防部门主要为侦查部门服务的危险状态。这主要是因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者的思路依然停留在原地,过度依赖侦查部门来开展预防工作,没有凸显自身独立的特性和应有的作用,在方式方法上则没有大的突破,没有真正融入区域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体系中去。
四、实现职务犯罪预防与社会管理创新互动发展的设想
(一)转变预防工作思维,切实遵循源头性治理工作思路
针对预防工作明显滞后、特色不鲜明、效果不理想的现实状况,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者必须转变工作思维,真正遵循源头性治理的工作思路。源头性治理不仅要求对职务犯罪发案原因和针对原因向案发单位提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督促改进,更加注重预防工作要走在侦查工作前,要深入到尚未发案或有职务犯罪风险的部门或岗位去做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以此打消那些心存侥幸的人触碰高压红线的念头,做到事前预防。
(二)拓展预防工作范围,构建社会化预防大格局
这里的工作范围主要是指预防工作的对象范围,传统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由于限于个案预防和专项预防的形式,其覆盖面是极其有限的,对象范围限于行政机关、发案单位和重点工程人员,可以看作是“体制内”预防,而对于如今大量存在的行贿犯罪、商业贿赂犯罪的行为主体缺少关注,单纯地引导、督促贿赂犯罪这种对合犯的一方必然会使其预防效果大打折扣。社会化大预防是面向全社会的预防,更应该广泛依靠人民群众,充分运用社会资源,走开放型的预防职务犯罪之路。因此,在今后的预防工作中,预防工作部门应当着力于协调各方逐步构建起覆盖全社会的预防工作格局,而深入开展行业预防不失为一个好的突破口。
(三)充分发掘现有预防手段的价值,提升预防工作效果
近年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形成了以预防调查、预防咨询、预防检察建议为主要手段,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为平台,以职务犯罪预防年度报告制度为载体的预防工作模式,收到了比较明显的效果,面对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新形势,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部门不能满足于已取得的成效,而应该在发掘现有预防手段的价值上多下功夫,研究如何实现职务犯罪预防的专业手段和社会管理创新的特殊需求紧密结合起来,如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优化及查询结果的运用,该系统在社会征信系统中的作用和衔接、职务犯罪预警等等,都是值得我们深入研究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