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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预防职务犯罪8篇

时间:2022-03-04 23:19:43

如何预防职务犯罪

如何预防职务犯罪篇1

首先,检察建议主要具有四个方面的作用。从社会学的角度讲,检察建议可以看成是检察机关向社会其他单位、部门提供的一种“公共产品”,该“产品”为社会有关部门、单位所需要,可以通过体制、机制、制度、管理等方面引起一定的变化,起到预防腐败和职务犯罪的作用。具体讲,检察建议主要具有四个作用:一是唤起受建议单位对职务犯罪危害性的认识,强化预防意识,提高对预防工作的重视,积极采取防范措施;二是向受建议单位通报职务犯罪发案情况,帮助其认清引发和促使职务犯罪发生的薄弱环节,并对症下药,提供预防对策;三是引起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政府领导层从较大的范围、较高层次关注那些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计划、部署等因素,认真审视并修正工作规划和部署,调整政策,健全制度,补充或增加防范职务犯罪的内容;四是督促和推动受建议单位根据建议采取具体措施,实施预防方案,产生预防效果。

其次,检察建议发挥作用须经过一个从检察向行政、管理的转化过程。检察建议由检察机关向受建议单位提出,必须在建议单位与被建议单位之间发生转化之后才能实际发挥作用,并产生一定的效果。检察建议发挥作用的过程实际是一个从检察向行政、向管理转化的过程,需要通过行政、管理的手段才能转化为现实的力量。该过程可以细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是正向的转化过程,即检察机关向受建议单位提出建议,受建议单位采纳和实施检察建议。同时存在一个反向的过程,即反馈:受建议单位向建议单位反馈对检察建议的意见。这两个过程是动态的互动关系,当互动达到一定的平衡,建议转化结束。检察建议的效果可以直接体现出其价值。检察建议也可能无法真正发挥作用,如果是检察建议本身的问题,应由建议单位重新修正。如果受建议单位因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无正当理由不予采纳,可以向该单位的上级单位提出建议或者通报情况,通过上级单位来促使其实施。

再次,检察机关发挥作用的前提基础是法律监督职能。检察建议效力和权威性决定着检察建议的作用和效果,关系并影响建议单位与受建议单位之间的协作关系和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一些单位、部门,如监察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律师事务所、有关单位甚至个人,都可以提出关于预防职务犯罪的建议,内容、形式不同,效力和效果也就不同。比较而言,检察建议具有最大的优势和权威性。笔者认为,检察建议的权威性不是靠行政命令,也不是靠口头争取,而是源于法律监督职能,源于检察机关长期的预防工作实践积淀下来形成了丰富的经验,从而为检察建议的优越地位、价值和权威性提供了保障,这是其他任何机关和部门所无法或者说很难达到的。

如何预防职务犯罪篇2

一、预防赈灾捐赠中职务犯罪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我国组织赈灾捐赠工作的单位有三类:国家机关,如民政部门;公益性社会团体,如红十字会会和慈善协会;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如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捐赠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而《刑法》第382条、384条等法条规定贪污、挪用公款等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等”。因此,红十字会和慈善协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管理和处理捐赠款的行为是《刑法》中规定的“公务行为”,有关人员行为符合相关特征时属于职务犯罪。其实,新中国成立之初惩治的第一个特大贪污案刘青山、张子善案件就是属于赈灾职务犯罪。

随着赈灾捐赠的频繁和数额的巨大,预防赈灾捐赠职务犯罪显得尤为必要和重要。因为,捐赠行为尽管是一种爱心奉献,但是如果在捐赠数额越来越大且管理不规范的情况下,容易发生发生贪污、挪用、职务侵占等职务犯罪行为。目前对捐赠款物管理不够完善。在赈灾捐赠方面,尽管我国逐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主干、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红十字会法》等法律为依托,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救灾捐赠管理办法》为补充的防治赈灾腐败的法律、政策架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以及规则对其中捐赠款物的接受、管理和发放都比较原则和笼统,不能有效规范目前的捐赠行为。此外,捐赠款物的接收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如果这个环节把握不好,极为容易导致侵占和贪污现象的发生。赈灾捐赠关系到政府的公信力,关系到灾区人民的生活,预防赈灾捐赠职务犯罪具有很强的政治意义。尤其是社会上广泛存在对赈灾捐赠管理的质疑以及关于河南、山西、四川江油等地发生的贪污挪用救灾款物的新闻报道,进一步证实了开展预防活动的必要性。

二、目前赈灾捐赠存在的问题及预防关键环节

赈灾捐赠大体可以分为三个环节:捐赠款的接受、管理和发放。从已发典型案件来看,接受环节发生职务犯罪的情况比较少,大部分赈灾捐赠职务犯罪案件发生在管理和发放阶段。尽管如此,并不说明捐赠款物接受环节就不会发生职务犯罪,笔者认为,捐赠款物的接受环节同样容易发生职务犯罪。在此,就当前赈灾捐赠工作中的一些问题作一总结。

1.赈灾捐赠工作人员程序意识不强。这在捐赠款物接受环节表现尤为明显。赈灾捐赠中对款物的接受不能很好地做到公开、透明、规范。通过对民政局、红十字会和慈善协会的走访调查,发现尽管没有职务犯罪的迹象,但是,捐赠管理机构和人员普遍缺乏程序意识,认为只要保持一颗公心,没有私心,就能把事情办好了。所以在工作程序操作与制度建设问题基本是简单粗糙。比如组织现场捐赠存在很大的随意性,接受捐款后不及时归档,档案资料不齐全,公布环节不规范等等。

2.捐赠具体工作制度不健全。主要表现是在缺乏现场募捐的有关规定,缺乏档案资料的收集与保全以及缺乏对公布程序的详尽规定。在捐助款的接受环节,民政部的《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和《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都有比较详尽的规定。但是对现场募捐的有关程序却缺乏规定。而因为募捐的人数和金额的不确定性,决定了现场募捐必须有严格的程序进行保障,否则,容易发生贪污捐赠款物的情况。在接受捐助款的公布方面,对公布方式、公布时间、公布内容也缺乏规定。直接影响对捐赠款物的社会监督。在捐赠款的管理环节,对募捐也缺乏规定。因为一个募捐活动举办下来,要有对募捐活动的基本记录,包括募捐金额的统计、去向、经手人、票据等一系列的信息记载,形成档案,这样才方便接受社会监督和日后查询。如果这些信息缺失,就容易形成糊涂账。目前,因为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对这方面缺乏规范,导致各地做法不一,产生了很大的职务犯罪隐患。

3.现有规章制度不能得到良好的执行。民政部门作为国家机关,长期以来在赈灾捐赠中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经验,但是在现实操作中,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比如票据零散,在接受并上交捐赠款物很长时间后,仍然没有形成并装订捐赠档案,管理比较混乱;红十字会在接受捐赠规定比较详细,但是对捐赠款的管理和发放缺乏规定,也就谈不上制度的良好执行方面。慈善协会都是地方自发登记设立,全国也没有形成规范统一的系统,因此接受上级的指导和监督方面比较薄弱。现行制度也都是各地自行制定的。在对捐赠款物的接受、管理和发放上有很大的随意性。如果缺乏有效监管,很容易引发职务犯罪。

总的来说,赈灾捐赠工作中,缺乏相应法律法规规范约束而又比较容易引发职务犯罪的环节主要有:在捐赠款的接受环节,要完善现场募捐的有关制度,同时完善公示制度以及档案管理制度;在日常管理环节,要严格控制资金管理制度,定期审计;在发放环节,尤其是对红十字会和慈善协会来说,要进一步完善发放与监督制度,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等程序。保证捐助款物的管理与使用有效收到捐赠者和社会的监督。

三、预防赈灾捐赠中职务犯罪的方法

1.完善立法,加强赈灾捐赠的制度建设

就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来说,民政部门作为国家机关,在捐赠款物的接受、管理和发放上规定得比较完善。而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团体在捐赠款物的管理和发放上比较粗放。因此,我们应当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捐赠法》中关于赈灾捐赠中的有关规定。一是加强民政部门对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在赈灾捐赠中的行政监管。督促其在有关赈灾捐赠工作中规范程序、完善制度。二是完善现场募捐的有关规定。比如详细规定赈灾捐赠中关于现场赈灾捐赠的组织、审批、接受、清点、公布等细节。要求建立并完善现场募捐档案管理。三是明确违法违规的责任追究制度。责任不明确将会导致违规违纪得不到应有的追究,不利于制度的良好执行。无论是公益捐赠法,还是红十字会以及慈善协会的规章制度,对违纪但是没有构成犯罪的都是规定:“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显得模糊而缺乏可操作性,形同虚设。四是建立定期审计制度。对红十字会和慈善协会这些公益性社会团体来说,定期审计对于预防职务犯罪显得尤其重要。因为这些社会团体有一部分办公经费是从自筹捐款中提取而来的。红十字会规定是不超过5%,而慈善协会则没有明确的规定。通过定期审计监督,能比较有效地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2.多方合作,加强对赈灾捐赠的管理和监督

监督是最根本的预防方法。因此,建议由审计、纪检、监察、民政、财政部门多部门参与、共同协作,加强对赈灾捐赠工作的监督。督促接受、管理、分发捐赠款物的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以及事业单位严格依法、依照有关规章办事。一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建立救灾款物的信息披露制度,把公开透明原则贯穿于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全过程,主动公开救灾款物的来源、数量、种类和去向,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二是采购物资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凡有条件的都要公开招标,择优选购,防止暗箱操作;三是强化对救灾款物的跟踪审计监督。实行审计关口前移、提前介入,对财政和社会捐赠款物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及效果全程跟踪审计。

3.打防并举,以打促防,检察机关积极介入赈灾捐赠工作

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部门,检察机关可以充分利用法律监督职能,积极采取措施,保证赈灾捐赠工作的顺利进行。一是广泛宣传,充分发动社会监督,及时发现赈灾捐赠职务犯罪的线索。充分借助互联网和新闻媒体平台,建立公众参与监督的机制,建立与审计、纪检、监察、民政、财政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公布赈灾反腐败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扩大犯罪线索来源渠道。二是加大对赈灾职务犯罪的惩罚力度,以打促防。在侦查、审查批捕、提起公诉等检察环节,从重、从快办理贪污、挪用、受贿、侵占、、、等与赈灾款物相关的犯罪案件。三是积极开展预防赈灾捐赠职务犯罪活动。开展赈灾专项预防,帮助民政部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建立预防赈灾捐赠工作的长效机制;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同步介入物品采购、捐赠款物筹集、分配、拨付、发放和使用等重点环节,预防、减少犯罪;开展预防调研,及时总结赈灾捐赠中出现的新问题,探讨预防职务犯罪的方法。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反腐工作体系。

如何预防职务犯罪篇3

【关键词】职务犯罪;特点分析;预防对策

职务犯罪问题特别是领导干部职务犯罪问题历来是我们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职务犯罪的危害性是多方面的,不仅有损国家公务员活动的廉洁性,还造成国家和个人财产的损失;不仅对国家稳定、经济运行造成危害,还对党和政府的形象乃至个人家庭造成了损害。如何预防职务犯罪,有效抑制腐败行为,本文从以下三项内容展开分析。

一、新形势下职务犯罪的特点分析

(一)贪污受贿的多,尤其是受贿比例较高,渎职侵权的相对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最近五年来,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类职务犯罪案件165787件218639人,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7054件50796人。贪污贿赂犯罪数量远远高于渎职侵权犯罪。而在贪污贿赂犯罪中是多发性犯罪。主要是由于受贿犯罪一方面操作上便捷、隐蔽,一般不会在帐册、单据等材料上留下痕迹,由于证据的原因,案件很难突破,对受贿人而言,保险系数较大;另一方面,受贿犯罪往往在双重主动的动下进行的,受贿方和行贿方都有谋取利益的主动性,容易促使形成;再者,行贿的手法多种多样,具有较大的迷惑性,使受贿主犯罪感和受迫究的顾虑减轻,常陷入犯罪难以自拔。

(二)犯罪方式日益多样,呈现隐性化、期权化趋势

作案手段越来越隐瞒,由直接转向间接,并且不断变化新的花样。有的用表面上的礼尚往来掩盖事实上的权钱交易,为未来的谋利作铺垫、打基础;有的在工程建设、政策优惠等方面为家属、子女打招呼、批条子,变利益交易为权权交易;有的不直接收受大批钱物,而大肆收受各名人的字画、古董古玩及信用卡、购物卡、会员卡等,给非法所得罩上合法的外衣;有的事前精心策划,事中隐匿证据,订立攻守同盟,事后一旦败露,则潜逃国外。以上情况表明当前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手段越来越狡猾,方式越来越隐蔽,这给查处犯罪带来了新的考验。

(三)某些热点岗位成发案率极高,“一把手”犯罪问题突出

“一把手”相对其他领导干部权力更大。近年来多名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和国企主要负责人严重违法犯罪受到查处,暴露出的问题值得深思。这些年来,交通厅长岗位案件频发,河南省连续四任交通厅长皆因受贿落马;其他省份也多有交通厅长副厅长落马。近年来,伴随着房地产热,国土局长、规划局长等成为腐败高发岗位。在人民网组织的民意调查中,国土局长位列十大高危岗位之首。

(四)与特定关系人共同犯罪较多

许多领导干部还与配偶、子女、情妇共同犯罪,让“权”、“钱”交易分开进行,企图利用法律的不完善和举证的困难来使得受贿行为无罪化或轻罪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接受的巨额贿赂,大部分经由其妻子、儿子收受;薄谷开来也利用丈夫的权力与万达老总开展权钱交易,最终被认定共同受贿。

二、产生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内在原因

1.理想信念动摇,政治上发生蜕变。几乎所有职务犯罪的领导干部在反思犯罪原因时,均认为是自己放松了学习,放松了思想改造,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扭曲。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世界观、人生观错位,价值观扭曲,把一切向钱看的腐朽思想带入执法领域中,把手中的权力视为交换的筹码,、权钱交易,把公正执法扔到了脑后。究其根本原因是丢掉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理想信念动摇。

2.面对诱惑心理失衡,利用手中权力寻租。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社会贫富差距拉大,一部分人快速暴富,导致少数官员心理失衡,产生权力寻租、聚敛财富的心理,热衷于与企业老板交往。同时,一些不法商人为了谋取利益,刻意拉拢腐蚀有关领导干部,不惜重金行贿,双方各取所需,形成、权钱交易。

3.从众心理,随波逐流,认为“法不责众”。“法不责众”意识在某种程度上为腐败分子提供了一个心理保护层,同时在客观上也成为反腐败的心理障碍。有些人认为时下就是人情社会,礼尚往来在所难免,什么“过节费”、“拜年费”,你拿我拿大家拿,你拿我不拿,人家以为你不近人情,拿了又不是我一个,因此随波逐流。目前,“集体腐败”成为职务犯罪的一种新动向,其实质就是行为人期望通过集体决策分散责任以逃避惩罚。

(二)外部原因

1.领导干部权力过大、无法监督制约。拒绝监督或无法监督也是领导干部敢实施受贿犯罪的重要诱因。在现行监督体制之下,对于领导干部,同级或本单位的纪委监察部门往往难以起到监督作用,要想领导干部不腐败,更多的是靠道德自律,而非严格的监督。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偏重于向国家机构授予比较宽泛的权力,但在授权的同时却没有强调对于这些权力的限制。这样的立法实践,不利于促使公共权力成为有限的权力,也不利于实现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

2.惩罚机制流于形式,未能做到一视同仁。惩治腐败威慑力不够,腐败分子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从被查处的案件来看,这些腐败分子在实施犯罪时,往往存在着侥幸心理、对逃避追究有幻想、对规避法律抱有自信等几种心态。这说明查案工作力度不够,威慑作用发挥不够,打击贪污受贿的一般预防作用还没有充分体现,这是领导干部敢于以身试法,铤而走险的一个重要原因。

3.社会风气不正,办事权钱交易已被大众心里默认。社会的不正之风是职务犯罪的温床。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使一些人的价值观扭曲,淡薄了精神追求,私欲膨胀、见利忘义、不择手段捞钱。当前送礼风、吃喝风在社会上还有一定市场,“笑贫不笑贪”的现象,被社会所接受,容易让人忘记守法的底线,执法犯法,最终堕落为罪犯。

三、领导干部如何预防职务犯罪

(一)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

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武装头脑,使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开展正反两方面典型教育,大力宣传清正廉明、勤政为民的优秀领导干部形象,为广大领导干部树立学习榜样;深化警示教育,使领导干部从反面典型案例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2.要加强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相关法律知识教育。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教育,解决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问题,使党员领导干部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增强明辨是非的能力,增强自控能力和廉洁自律意识,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自觉接受法律约束。

3.要加强领导干部对权力运行的正确认识教育。权力是一种责任和义务。要认清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要坚持权为民所用,为官一任,造福一方,是自古而来对为官的要求。要防止权力滥用,“权力是柄双刃剑,为民则利,为己则害”。滥用权力会惹民怒,犯众怒,最终走上不归路。要坚持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必追究。

(二)全方位加强监督,有效防止权力滥用

一是反腐败专门机关的专门监督,要依靠检察机关的反贪污贿赂局的作用,要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性、执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同时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内监督作用,十以来,中纪委派出的巡视组屡屡查处大案要案,挖出一批高级别的蛀虫,把所提到的“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落到了实处,充分显示了纪检监察部门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重要作用。

二是要高度重视和发挥人大和政协的监督功能,强化权力机关的监督。人大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有各种法定的监督方式,不能流于形式,而政协的民主监督则是我国的一种不可或缺的宝贵资源,这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政治制度。

三是要鼓励新闻媒体发挥监督功能,通过公开暴光和披露来促使腐败现象得以收敛,要确保新闻自由对滥用权力的来自公众的制约,要在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尝试给予新闻媒体的知情权、调查权、评论权、曝光权,使之不失为制约职务犯罪的锐利武器。

四是强化经济监督。这方面的监督主要是指国家授权经济监督职能的专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监督机构,按照一定的法律、制度和纪律对一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以及国家公务人员的经济行为进行监察和督促,这是防止贪污、贿赂、挥霍浪费等职务犯罪现象的重要手段。特别要加强财务监督制度,用法律制度保证财会监督人员的政治、经济地位不受监督对象支配,依法独立行使经济监督权,抓好对本单位本部门执行财会制度情况的监督。

五要正确引导网络监督。网络监督具有独特优势和强烈的时代特征。从论坛、博客,到各新闻网站和门户网站的相关频道,再到微博、微信甚至专门的维权网站的出现,使得网络监督不仅快速、便捷,而且廉价、有效。中国有近3亿网民,网民参与的普遍性和不受控制性,使得网络监督无时不在,无处不在,俨然一张群众监督的“天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在网络监督过程中得到很大程度的实现。南京市江宁区房管局局长周久耕和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杨达才的落马都有网友的功劳。

(三)完善惩治腐败法律,加大查处案件力度

1.加强针对职务犯罪的专项法制建设,形成完备的法制网络。具体来说,可以出台反的专门法律,在制度上作出系统、详尽和全面的规定,起到一般预防作用,同时提供法律依据,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同时,依据专门的反法律建立独立有效的执法机构,加强执法力度。

2.完善证据制度。由于职务犯罪行为颇具隐蔽性,依照传统的证据规则,针对职务犯罪,只有巨额财产属于有限的举证责任倒置,而其他犯罪则仍然由检察机关承担全部证明责任,在贿赂犯罪中,尤其是共同受贿案件中检察机关很难收集到对被告不利的证据。因此,除有针对性地对巨额财产采取完全的举证责任倒置,还可以采取推定共同受贿和习惯不能成为证据原则,以有效地打击该类犯罪。

3.严格执行法律规定,防止明紧暗松。对于领导干部职务犯罪,要慎用缓刑。对于已被判处监禁刑的,要严格监督减刑假释的适用。同时对于保外就医应修改相关规定,提高保外就医的标准,严格保外就医的审查批准,以免出现判刑却不执行的情况。

(四)严惩行贿人,提高贿赂成本

严惩行贿,使行贿成为高风险的行为,使行贿者不敢轻易碰触“高压线”,才能有效遏制腐败犯罪的蔓延。行贿和受贿本身就是一种对应关系,行贿者明知是在让对方受贿,完全可以按照共同犯罪论处,刑法单列行贿罪已经是对行贿行为的最大宽容,不需要对行贿者有更多的从轻减轻对待。但是,为了更好的打击贿赂犯罪,防止出现“进退同盟”,给检察机关举证造成极大困难,对于行贿者主动交代罪行的可以减轻处罚,如果受贿者先交代了罪行则对行贿者从重处罚。

(五)建立合理的收入分配机制,提高领导干部正常待遇

“从严治吏”是历史的经验,“敬相爱臣”也是历史的经验。在待遇上切实维护领导干部的正当权益,保证领导干部体面的生活,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较高的收入并不一定带来廉洁,但是过低的收入是根本无法保证廉洁。同时不仅要让违法犯罪的领导干部得到惩处,还要让廉洁守法,埋头干事的干部得到提拔和奖励。反腐倡廉两手都要抓,反腐从反面震慑领导干部不敢去犯罪,倡廉可以带动大批干部主动奉公守法。

参考文献

[1] 傅建平.正本清源, 预防职务犯罪[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2(1).

[2] 李炳炯.领导干部如何预防职务犯罪[J].党风与廉政,2003(5).

如何预防职务犯罪篇4

关键词:建设工程 职务犯罪 预防

一、做好重大重点建设工程中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重要意义

重大工程建设往往是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领域。据统计,2009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32439件,其中查办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6451件,占查办全部职务犯罪案件的19.89%。这不仅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而且也会毁掉一批干部。所谓“工程上马,干部落马”、“高楼竖起,干部倒下“。如能做好重大工程建设中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对重大工程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其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有利于从根本上遏制腐败,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重大重点工程建设中往往发生腐败行为和职务犯罪,这是客观事实。但是,只要我们能认真做好预防职务犯罪这篇文章,思想上高度重视、组织上得到保障、建立了严密的预防机制、采取了有力的预防手段、落实了具体的预防措施、预防关口前移、关注薄弱环节、掌握犯罪动向、不断增强预防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就能有效地从根本上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可以使一些人不想、不敢、不能贪污受贿,职务犯罪就必然得到遏制和减少。

(二)有利于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建设资金的安全运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做好了,防止腐败的“堤坝”筑牢了,各个环节和关口没有空子可钻了,工程质量也就会上去了,国家巨额建设资金也就能得以安全运行了。“豆腐渣”工程都伴随着贪污受贿问题,不发生贪污受贿也就没有“豆腐渣”工程的出现。因此,做好重大工程建设中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有利于保障重大重点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二、重大重点建设工程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主要措施

为了防止和减少重大重点工程建设中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检察机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预防措施。

(一)组建预防机构,发挥预防职务犯罪整体作用。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抽调纪检监察、检察、审计、财政、质检等部门人员,组成一个预防职务犯罪的机构,采取“分工派驻、集体办公、统一监管、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共同研究防范对策。检察机关要结合检察职能,重点开展预防调查、检察建议、预防咨询、打击犯罪等工作。对跨区域的,当地纪检监察不便介入开展廉政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工程项目,检察机关可按属地管辖的原则,由上级检察院组织协调,介入工程项目开展预防工作。

(二)开展警示教育,夯实预防职务犯罪的基础。一是加强法制教育。采取上法制课的形式,以法律制度、纪律作为教育的重点,提高工程建设人员遵纪守法的理性认识,增强抵御违法违纪的自控能力。二是开展警示教育。检察机关可以单独亦可同纪检、监察机关联手深入有关单位举办廉政专题讲座或法律培训班进行普法教育,举办反贪成果展示国家惩处腐败的决心和力度。设立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利用职务犯罪服刑人员现身说法,诉说犯罪恶果的体会,以反面教材进行深刻剖析,增强工程建设人员应对腐败的辨别能力。三是加强诫勉教育。对发现的不廉洁苗头和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诫勉谈话,对其行为作出及时警戒,防止事态蔓延发展。

(三)制约权力运行,治理好职务犯罪的源头。一是规范权力运行程序,做到办事程序规范严密。二是推行工程建设政务公开制度,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使权力在阳光下运作,减少权钱交易的机会。三是权力运作中分权制约,实行重大工程集体决策,防止权力过大过分集中,达到权力制衡。四是加强对权力行使的控管,形成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同级之间的监督,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的有效结合。五是实行重大建设工程建设的“行政与企业分开、投资与建设分开、建设与管理分开,决策与操作分开”,从而形成相互制约的监督关系,保证权力不被滥用。六是积极推行会计委派制或轮岗制。以构筑预防犯罪的“隔离带”。只有权力受到限制,权力运行受到监督,就从源头上铲除了滋生腐败和职务犯罪的土壤。

(四)强化制度建设,抓好预防职务犯罪的根本。实践告诉我们,腐败现象的发生,不少都是由于管理制度不严密,使那些心术不正的人有空隙可钻。因此强化管理制度,是做好预防职务犯罪的根本。预防部门要有“防患于未然”的思想。深入到重大、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和重大资金流转管理部门,狠抓管理制度的建设。要同建设单位和管理部门的领导一起,共同分析研究有关管理制度问题。从重大工程的招投标、材料采购、施工质量、履约情况、工程验收、资金运作等各个环节上,都要形成严格的管理办法和措施,有一整套清晰透明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缺少的要完善,不妥的要修订。同时要对这些管理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以此保障这些管理办法、管理措施、管理制度得到认真的执行。

如何预防职务犯罪篇5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项全方位、多渠道的系统工程,它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职务犯罪是一个现代的概念,它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通常是指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与其职务相关的各种犯罪,它的本质是,是最为严重的腐败形式。

那么!从基层管理角度就如何加强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职务犯罪的预防力度。

一、紧紧围绕强化责任落实,着力健全制度监督防控机制

(一)加强监督、责任落实是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措施。制度不完善,管理失控,让腐败发生有机可趁。在强化责任落实中,要抓好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进一步强化基层领导班子、党员干部反腐倡廉的政治责任,认真抓好责任分解、责任承诺与责任考核,强化领导干部“一岗双责”意识,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融入生产经营管理,贯穿于开展业务工作的全过程,增强预防职务犯罪合力。开展“一书、一考、一评估”活动,即:签订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加强对基层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对基层干部和重点岗位人员进行廉洁风险评估。

(二)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和问责。进一步提高制度执行力和约束力。严格落实班子集体学习、党员干部廉洁承诺、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监督执行制度,严格执行班子议事制度及“三重一大”制度,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集中制、内控制度和“三务”公开等制度与廉洁风险防范管理有机结合,切实构建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预防职务犯罪制度体系。

(三)支持和保证群众监督。对职工群众关注、涉及切身利益的热点工作,实行民主监督、政务党务公开质询制度,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以公开栏和网上公示等有效形式,拓宽群众参与反腐倡廉工作渠道。

二、构筑预防职务犯罪教育体系,杜绝职务犯罪

进行预防职务犯罪严格教育是提高党员干部少犯错误的有效途径。在进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过程中,要注重理论教育与现实教育的结合,认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洁从业教育为主要内容的预防职务犯罪理论教育,大力加强遵纪守法拒腐蚀的法制教育,防止他们在工作中,搞权钱交易,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注重教育内容与教育形式的结合,不断增强预防职务犯罪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要常态化地开展警示教育报告会、廉政图片展和廉政教育短片等形式,让基层党员干部在脑海里留下深深触动。通过对违法违纪基层干部的及时查处、曝光,起到震慑作用,使党员干部能够实地、实时、实例受教育,对那些思想滑坡、纪律松散的党员干部及时敲警钟、纠偏差,引导他们自觉摒弃不良行为,远离职务犯罪,做到廉洁从业,守住幸福。其次是让年轻的负责人,尤其是从事单位重要岗位人员,多参加单位组织的反腐倡廉文化活动。例如,单位定期举办教育课堂,让年轻干部、工作人员担当老师,改变以往听领导、专家讲课的形式,让他们自己收集题材结合工作实际备课,可以说,这些人 “为了备课,需要收集大量案例进行分析,其收获是很大。实践证明,一次精心准备就是一次自我教育”。他可以让担当老师的人入脑入心,也能使身边的人受到很大感染,同时,在工作中也能起到一定得相互制约。这种打破传统教育模式,变你说我听得被动教育为全员参与的主动教育,可以激发大家参与反腐倡廉的热情,对于预防职务犯罪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做到学习思廉,在学习中提高预防职务犯罪意识

如何预防职务犯罪篇6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职务犯罪;预防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步伐的加快,大量基本建设项目不断上马,各行各业建设工程投资不断增大,呈现一派蒸蒸日上的繁荣景象。但遗憾的是,在大规模的工程项目建设中,社会上,企业中一些不正之风,腐败现象在建筑市场滋长蔓延之势也明显增强,大楼竖起,干部倒下的情况时有发生。既而造成工程质量下降,“豆腐渣工程”增多,给国家和企业造成了巨大损失。由此可见,工程施工建设领域中的职务犯罪是一种最具危险性的权利腐败,建筑施工企业建立预防职务犯罪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对构建和谐社会,推进企业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建筑施工企业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职务犯罪是指具备一定职务身份的人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与其职务之间具有必然联系的,触犯刑律应受到刑罚惩罚的各种行为的总称。近年来,我们建筑施工企业职务犯罪势头有增无减,这种行为不仅是一种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行为,更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特别是国有大型施工企业是国家基础建设的主力军,是国家在建设领域经济保持迅速发展的支柱,要是发生职务犯罪直接影响国家经济改革和企业的发展稳定,造成的影响极其恶劣。

建筑施工企业中的职务犯罪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犯罪主体从工作人员蔓延到企业单位,形成法人腐败现象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一些企业为了在物资、资金、原材料等方面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为打开市场渠道,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搞不正当竞争,便以单位的身份大肆行贿,通过贿赂来打通各种关节,从而成为职务犯罪的主体。

(二)企业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管理人员职务犯罪活动突出

在企业的职务犯罪中,涉案范围广泛,案犯层次较高,但大都是掌握人权、财权、物权方面的实权人物。

(三)职务犯罪环节较为集中,主要体现在这几个环节

1.招标合同签订环节。一些施工单位,为了拿到工程,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用钱铺路贿赂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搞暗箱操作。

2.物资采购环节。由于在建筑施工中物资采购占到建筑施工企业总产值的60-80%,因而造成各方人员争抢物资采购权和供应权,中间易发生大量的腐败现象。一种是工程施工中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人员接受回扣或拿了“好处费”以后,购进一些以劣充优,质次价高的设备或材料,从而影响了工程质量。另一种是供货商也不择手段地贿赂材料采购人员,以次充好,双方得利,却造成了工程质量低劣。据调查,建材供应商一种材料有三种价格,各种价格回扣比例也不同,第一种高于标价10%的,回扣5%;第二种高于标价5%的,回扣2-3%;第三种不低于标价的,给回扣1-2%。

3.财务管理环节:由于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点多,容易出现不能集中管控的现象,项目部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开虚假发票报账、作假账等的现象普遍存在。施工方为了尽早顺利的得到工程款,出现行贿受贿的现象也很普遍。

4.工程质量检验、验收环节。一些技术力量薄弱的建筑企业为了浑水摸鱼或以次报优,便用金钱千方百计的贿赂工程质量检验,验收人员。

5.工程完工后留守环节。这个环节极易被人忽视,一些大的工程完工后,往往会剩余大量废料或边角料,由于管理不严,这些东西被工程留守人员变卖后,不是个人贪污就是几个人私分。

四是职务犯罪具有隐蔽性。由于建筑市场竞争异常激烈,为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经营工作不得不拿出浑身解数,采取各种公开或隐蔽的手段进行工程项目攻关,以劳务费、业务介绍费、信息咨询费、茶水费、辛苦费等名目大肆行贿建设单位,从而夺得工程施工权。

二、建筑施工企业产生职务犯罪的原因

建筑工程建设领域内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经济制度和体制不完善,存在一定的弊端

当前,在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行政手段和市场手段同时发挥作用,难免存在诸多缺陷,为少数腐败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使得经济活动中渗透了权力的“魔力”,在这种行政手段与市场手段并存的情况下,有权的部门和人员能够凭借手中的权力左右市场行为的取向,无权单位和个人想办事、办成事,只有靠钱来进行“感情投资”、“买通关节”。这种私下的“权”和“钱”的交易行为,是发生职务犯罪的主要根源。

(二)市场行为不规范导致无序竞争

建筑市场管理不规范,法制不健全,政策和防范措施滞后。由于建筑市场运行不规范,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竞争不公平,制度不合理的问题。有些工程发包单位不按正常规定进行招标,而是私下搞“暗箱”操作,向投标单位索要回扣、好处费。施工单位为使自己单位能够中标,则千方百计去迎合发包人的各种要求,有些甚至是违纪违法的要求。在建筑施工领域,开发商拖欠工程款的现象较为普遍,已经成为制约施工单位生存发展的顽症。工程甲方不按合同规定预付工程款,而是由施工单位垫资施工,有的工程早已竣工投入使用,但开发商却拖欠工程款,为了收回工程款施工单位不得不请客送礼。建筑市场的不规范,法制不健全,是导致建筑业腐败现象滋生和蔓延的重要原因。

(三)缺乏有效监督,处罚力度不够

现有的监督执法机构缺乏相对独立性,制约职能和手段不够强大,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每个施工单位的纪检监督部门依靠于企业兴衰,受企业约束,使得这种监督变得软弱无力,形同虚设,很难起到监督与保障作用。尽管我们现在有上级监督,同级监督和群众监督,但上级组织和基层群众都不可能及时了解具体情况和证据,等到把事情搞清楚了,已变成了事后监督,错失了将其遏制在“萌芽”状态的时机。

三、建筑施工企业建立预防职务犯罪机制的重要性

职务犯罪是腐败最严重的表现,尤其是建筑施工企业能否保持健康,稳步发展的关键所在和瓶颈。因而抓好建筑施工企业内部职务犯罪预防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治和预防并重。一个健康的企业要想顺利实现各种战略发展目标,必须要有稳定的市场经济秩序,良好的发展环境,廉洁自律的干部职工队伍。因此,建立预防职务犯罪预防机制对于我们建筑施工企业反腐败,建筑施工企业的稳步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一)预防职务犯罪可以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率上升趋势

职务犯罪和其他一般的犯罪一样,它的发生有社会原因,这种原因的产生是由社会生产力的水平、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水平决定的,是任何阶级社会所无法回避的,通过预防的手段,措施加以影响和抑制,可以减少违法所造成破坏的广度和严重性,减少产生犯罪的机会。

(二) 预防职务犯罪有利于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的好转以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受市场经济利益的诱惑,错误思想的影响,我们企业一些具有一定职务的管理人员经不起考验,腐败现象和职务犯罪有所上升,这种现象对社会风气具有极坏的负面影响。当前,预防职务犯罪的一种重要内容,就是要从端正党风,政风的角度深入工作,加强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党风政风的廉政建设,使他们继续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这样既达到建设和遏制职务犯罪上升的目的,又能带动社会风气的好转,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三)预防职务犯罪有利于创造良好的经济秩序

职务犯罪除了政治方面的危害以外,经济方面的危害也是相当严重的,发生在亏损国企的职务犯罪,由于职务犯罪使企业陷入困境,职工下岗,生活处于贫困线以下,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以为职务犯罪集中体现为一种、钱权交易、徇私枉法式的犯罪现象,特别是对国家在经济领域里的计划、调控、价格、招投标等项管理的权利,成为职务犯罪追逐的焦点,这种现象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发展秩序。

四、如何建立建筑施工企业预防职务犯罪预防机制。

职务犯罪是古今存在的普遍现象,具有一定的历史、社会根源,但也不是不可对付的,只要我们的政策措施跟上,即使不能完全消除,也能够将其危害降到最低程度。建立建筑施工企业预防职务犯罪预防机制,遏制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腐败行为,通过调研,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增强做好预防工作的自觉性

职务犯罪是腐败最严重的表现形式,它的社会危害性极大,近几年来,党和国家反腐败斗争成效明显,但是新情况、新问题越来越复杂,在加大惩处职务犯罪力度的同时,我们一定要未雨绸缪、防患未然,增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做好预防工作。

(二)加强教育,深入推进廉政文化建设

加强教育,构筑坚固的思想道德防线,是遏制职务犯罪的根本之策。事实表明,一些建筑行业的干部之所以走上腐化堕落的道路。都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出现了问题,因此,只有不断的加强世界观的改造,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才能从根本上拒腐防变。一是加强正面教育,增强廉政意识。定期组织党员干部开展政治理论学习活动,帮助党员干部增强廉洁意识,构筑思想政治防线。二是开展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组织开展参观警示教育基地、观看电教片等警示教育活动,剖析典型案例运用反面典型进行教育,加深党员干部对手中权力和肩负职责的认识,在思想上牢固树立公仆意识。梳理岗位职责中存在的职务犯罪风险点,增强干部防范风险的意识。三是建设文化景观,营造廉洁氛围。积极开展“廉洁文化示范点”创建活动,举办各类歌咏、书画、摄影等群众性文化活动,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浓厚氛围,充分发挥廉洁文化教育引导作用。

(三)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各项管理机制是预防职务犯罪的一项根本性措施。要从制度上解决问题,使腐败分子无机可乘。企业应围绕人、财、物等重要环节,建立健全各项权力制约机制。

完善建筑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监督机制,全面推进财务会计上级委派制。企业业务招待费开支要做到公开、透明,并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同时,坚决取消“小金库”,从源头上堵塞企业资金流失的渠道。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通过查找权力运行中的风险和监督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采取针对性措施主动预防,推动监督关口前移,建立起有效的权力制约和监督长效机制。

建立考核激励机制。明确责任分工,使每个环节有计划、有落实、有考核、有成效。充分运用干部考察考核、经济责任审计、责任制考核、检查、民主评议、举报等方面的信息和结果,综合考评党员干部的廉政情况,考核的结果作为干部考核和职务调整的重要指标和依据。

建立预防教育戒免谈话机制。预防部门对调查出来的一些职务犯罪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及时掌握动态,对存在职务犯罪倾向的管理人员,要及时进行诫免谈话,进行警醒教育,防止其滑向犯罪的深渊。

同时还要全面实行企务公开,进一步明确“职”、“权”、“利”。

实行廉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问题出在下级或同级,板子要打在“一把手”的身上,只有这样,才能促使我们各级领导干部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约束其身,用制度堵塞漏洞,从根本上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

(四)加强对重点工程的同步预防,构筑工程建设领域反腐倡廉体系

如何预防职务犯罪篇7

一、领导重视,措施到位

我院党组始终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一把手工程”。特别是去年换届以来,院党组多次组织有关人员召开专题会,研究部署预防工作,成立了由检察长任组长、主管副检察长任副组长,党组成员为组员的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各科长为本科室第一责任人,实行层层负责制。将预防职务犯罪任务目标量化分解到每一个干警。对预防工作开展情况,我们还实行了院月评、半年初评、年终总评的动态检查考评机制。及时解决预防工作中的问题,适时总结推广职务犯罪预防的好经验,新方法。7月份又出台了《桥东区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内部协调制度》,该制度共分四章十三条,由总则、案件联络和预防调查、预防宣传和预防咨询、检察建议四部分组成,它对我院反贪、渎职、监所、控申、批捕、起诉、民行等相关科室承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具体分工,正式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融入到具体检察业务工作各个环节,形成了以预防科为主,全院各科结合自己的检察业务职能搞预防的整体预防工作体系。

二、建立机构,在全区形成社会化大预防网络

我院预防工作坚持“依靠党委,结合职能,突出重点,讲求实效,服务大局”的预防工作原则,结合检察职能,完善预防机制,规范预防工作,强化预防效果;加大预防网络建设。在区委的领导和区人大监督、区政府、区政协的支持下,先后成立了“桥东区预防职务犯罪指导委员会”,与辖区的工商、税务、金融、医药、电信、商业、司法机关等37个行政执法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成立了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还与石家庄北郊监狱成立了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在全区形成了预防网络。我们依托预防网络,启动各系统的预防机构,全方位开展预防工作。机构成立前,金融系统的经济犯罪呈上升趋势,在我院立案侦查的经济案件中,金融系统的职务犯罪案件占了很大比例,我们针对这——特点,及时与银行纪检联系,达成共识,成立了预防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共同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自成立机,构以来,通过具体的预防措施,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工作,使该系统职务犯罪案件逐年减少并有效地得到控制。再如桥东国税局、地税局近年来受到上级部门的好评,特别是在廉政勤政方面取得的成绩与预防机构发挥的作用是分不开的。金融系统、行政执法部门对检察机关这种未雨绸缪的做法非常欢迎,经常主动到检察机关共商该系统廉政方面的打算和计 划。我们不断总结经验,在实践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一套预防职务犯罪网络,即在区委的统一领导下,以行业预防为支干,以检察机关为纽带,形成纵横交织的预防网络,使点的力量和线上的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变零打碎敲式的预防为整体推进式的预防,收到了良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形式多样开展全方位预防

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紧紧结合检察职能,在加大打击职务犯罪力度的同时,强化预防工作。为此我们发挥检察职能,开展形式多样的全方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一是立足检察职能、广泛开展了宣教预防。公诉部门以出庭支持公诉为阵地,就案说法,剖析犯罪原因,深挖犯罪根源,对旁听群众进行法制宣传。自侦部门和预防部门紧密结合,坚持“一案一剖析、一案一释法,一案一回访”。控申部门民行等部门制作宣传牌,印发宣传册,到辖区繁华区域开展法制宣传。我们还在辖区南三条市场、彭村居委会设立“法律服务站”,向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接受举报,开展法制宣传。去年据不完全统计已提供法律咨询数百人次。我们还有针对性的到有关部门,对重点部门负责人和重点岗位人员上法制课。我们给区后备干部、工商局银行、税务局、技术质量监督局等部门重点人员上了法制课,仅检察长亲自上法制课16次,受教育人数3000余人。二是运用警示教育基地开展预防。去年已组织十几个单位的重点部门工作人员,到监狱听取服刑人员的现身说法,对他们触动很大,教育和预防效果显著。三是充分发挥检察建议作用。去年我们针对发案单位管理上的疏漏,制度建设上的缺失,思想教育方面的缺乏等问题,到发案单位召开有关人员的座谈会,分析发案原因,堵漏建制156 条,发出检察建议39份,均已得到落实,收到了“办一案,治一片”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我们还结合全区的工作大局,向区委,区政府提出建议4份,即:建议对我区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进行预防职务犯罪培训;建议成立预防我区政法系统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机构;建议在“非典”时期各行政执法部门,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防止职务犯罪;建议对“两委”人员进行法律培训等检察建议。这4条建议全被区委、区政府采纳,并受到区委、区政府的肯定。特别是“非典”时期,我院向区有关执法部门提出的检察建议被采纳后,保证了抗击“非典”工作取得全面胜利,在此期间未发生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去年我院查处了三起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发现“村官”犯罪有上升趋势,今年我们针对这一情况,深入辖区农村进行调研,发现农村在村务公开。民主集中制。城中村改造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我们及时向区委提出了整改建议,包括在桃园镇设立“预防农村干部职务犯罪工作站”等四项预防“村官”腐败的意见。 区委领导非常重视,很快作了批示: “检察院的建议积极主动,有利于维护农村稳定,设立预防农村干部职务犯罪工作站,思路超前,有利于取得工作主动权减少和预防农村干部职务犯罪”, “解决农村干部职务犯罪势在必行预防为主,教育先行,这个办法好”。四是送法进企。检察工作要为经济发展服务,我院领导带领预防科干警深入辖区十二家国有企业,走访、座谈,特别是配合国有企业转制,开展了“服务国有企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专项活动。我们到我市商业系统龙头企业北国商城开展了法律咨询和法制宣传活动。我们对企业管理者提出有关的法律问题作了详细解答,并应北国商城经营者的要求,抽出时间为200多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和重点岗位人员进行了“廉洁自律,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受到了企业干部职工的好评。

四、强化行业预防,遏制高发部位犯罪

我们对辖区建立的37个预防机构,定期组织例会、交换工作意见,通报有关反腐工作的新动向、新趋势。还针对行业的不同特点,制定了具体的工作意见及协调制度。我院针对金融系统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这一特点,结合办理的金融系统的经济案件,发现发生在金融系统的经济犯罪令人触目惊心,扰乱了金融秩序,为了保障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为该行业提供优良的法制服务,院领导带领预防科干警到我市工商银行最大的支行——长安支行进行调研,还利用休息时间积极配合工商银行开展的“视规章制度如生命,视违章违纪如扫雷”的活动,给300余名金融从业人员上了一堂生动的预防职务犯罪法制课。去年,我们结合各行业的实际情况与税务、工商、金融、医药等行业重新修定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意见,进一步强化责任,明确工作目标,同时向各成员单位发放我们编写的法律宣传手册300余本。通过深入开展行业预防,有效遏制了这些行业的职务犯罪的发生。

如何预防职务犯罪篇8

建设社会主义新林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按照统筹发展的要求,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出发而确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这一任务的确定,为林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创新发展和作用发挥开辟了广阔的天地。根据《黑龙江省检察机关为社会主义新农村(林区)建设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在深入林区各林场所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服务社会主义新林区建设工作中,以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林区建设”为切入点,着力增强林区基层干部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促进林场所建立科学、民主的管理制度,健全教育、制度、监督、惩治为一体的预防机制,有效遏制和减少了林区干部职务犯罪的发生。但为了更好地完成“新林区建设”工作,就必须着重研究和解决林区干部职务犯罪的问题,现就林区干部违法犯罪案件的特点及对策作以分析。

一、林区干部经济犯罪案件的特点及原因

1.涉案人员主要为林场所党政主要领导、会计员。他们在林场所基层组织中承担着公共事物管理和公共财物的管理,如果政务公开不彻底,监督措施不到位,很容易造成暗箱操作,滋生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从而引发群众的不满,引起干群关系对立。

2.以贪污为主要的犯罪类型。据调查,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林场所干部经济案件中,贪污罪占立案总数的88.2%。这说明林场所财务管理存在严重漏洞,给某些直接经手管理基层财务的人员可乘之机。

3.犯罪手段简单,动机明确。在查处的林场所干部经济犯罪案件中,贪污以收入不记账为主要犯罪手段,受贿则表现为明显的权钱交易,且贪财好利是诱发犯罪的主观根源。可谓:不给钱不办事,给了钱乱办事。

4.犯罪案件多发生在经济状况较好的林场所。在检察机关查处的林场所干部经济犯罪的案件中,经济状况较好的地方,也是经济犯罪的高发区域。

5.发案年龄都在40~55岁。这说明林场所基层组织的年龄结构相对较大。

6.文化水平较低。林区基层组织的年龄结构决定了文化层次的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这也成为林区干部经济犯罪的主观原因,“以公为私、公私不分、损公肥私”以及狭隘的小农意识都成为主观上促使一些林区干部见利忘义,贪污受贿的原因。

二、林区干部经济犯罪案件的预防对策

(1)进一步加强林场(所)政务公开的力度。案件中大量收入的不记账反映出林场所财务管理存在着两个方面问题:一是财务管理行为依然需要规范;二是财务管理制度依然有待健全和加强监督。其中很重要的一方面反映出政务公开不到位。林场所来信、来访和举报的线索虽然数量较多,但最终可以查实的却是很少的一部分,这也说明很大程度上来信、来访和举报多出于林区基层群众对干部行为的误解或者很大程序上是群众对干部某些行为推断和猜测,以至将矛盾上交。进一步加大林场所政务公开,特别是财务状况的公开程序,让林区人民对相关民生的财务收支情况了然于胸,将在很大程度上消除基层来信、来访和举报信件的数量,同时对预防经济犯罪案件的发生和稳定林区社会经济也将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2)改善林场所干部结构,有意识的选出一些文化水平较高,年龄层次较低、有进取心的中青年干部到基层组织任职,这样,可以提升林区基层组织的管理水平,带动基层组织依法办事,为林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3)加强林场所干部法制教育的力度。提高基层干部行政管理过程中法制要素的含量,使基层组织的建设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逐步减少干部在公务活动中的主观随意性,这将是保障林区秩序稳定的根本所在。

(4)加大林区干部工作的监督力度和经济犯罪案件的查处。通过查办和处理林场所干部经济犯罪案件,特别是在林区冬运生产,因有林地管护及其他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上,党委政府要及时介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防患于未然。要加大林区干部经济犯罪的查办力度,震慑和打击林区干部经济犯罪,确保林区社会稳定。

检察机关应牢固树立围绕党委、政府工作大局、围绕监督职能,围绕经济发展搞预防的指导思想,强化法律监督,突出服务经济发展重点,多措并举,加大对涉林涉木等问题的治理和预防力度,同时,要在“新林区”建设工作中,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积极开展调查研究,采取各项有效措施,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主要采取以下做法:

(1)开展预防调查,找准切入点。预防工作服务新林区建设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 院对周边的林场所通过调查问卷与实地调查相结合,矛盾排查与工作相结合,听取基层汇报与平时掌握情况相结合,围绕林业产生干群矛盾的问题展开了深入细致的调查。调查主要有以下三方面问题:一是政务公开流于形式,有的欺上瞒下,公开内容不真实、不及时,有的甚至连公开阵地都没有;二是对资金自收、自管、自支体制缺管监督制约机制,如生产劳务费的使用和发放、林地管护资金的管理、伐区作业林号的审批、扶贫资金补偿等,这就给违法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三是一些基层干部采取虚报冒领、贪污、挪用、私分等手段,损害林业工人利益。在此基础上,我们把预防林场所干部职务犯罪工作作为服务新林区建设的切入点,为解决林场所社会和谐总的提出了可操作性的预防建议。确定了“重点治理、教育预防”的工作思路,对反映在基层领导问题较多的林场所分别派出数名有工作经验的干部和检察干警开展法制宣传,预防咨询、预防警示教育活动,增强了职工群众监督意识和发现犯罪的能力,提高了基层干部素质和依法办事能力,有效防范了职务犯罪的发生,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2)加强法制理念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群众法律意识。检察机关(林区)通过到林场所摆摊设点开展法制宣传,散发宣传资料,播放录音、展示挂图等职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法制教育。通过巡回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广大职工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树立文明诚信、遵纪守法观念,增强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同时,把法制宣传教育同“八荣八耻”科学文化、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不断提高人民的整体素质。还通过林场所长会计培训,提高干部廉政意识。检察机关以增强干部廉政意识和守法意识为重点,深入林场所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知识讲座,结合典型职务犯罪案例对基层的党支部书记、场长、会计进行以案说法的警示教育,使基层干部在思想上受到触动,有效增强基层领导的廉政意识。

(3)依法严厉惩治涉林案件及职务犯罪案件。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是法律赋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也是国家机关的重要手段。为此,应加大对林场所基础设施建设、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资源配置、林地保护、林业生产资金等领域发生的职务犯罪的查办力度;对土地征用、林权管护、退耕还林补偿中发生的重大违法案件所涉及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等渎职犯罪要认真查处;对贪污、挪用和侵吞国家对林业的专项补贴、补偿专项扶贫资金,天保工程款依法合理使用,确保国家对林业和林区发展的惠民政策的充分落实。

(4)建立联系点,落实林场所联络员制度。为创新工作机制,扎实有效推进工作,建立健全联席会议、诫勉谈话等相关制度,并在各林场所聘请预防职务犯罪联络员,明确工作职责,各场联络员负责对林场所治安状况和班子落实政务公开、财务公开,执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等违纪或未照章办事时,迅速向检察机关(林区)相关部门报告,我们将依法及时发出预防检察建议,规范基层领导干部依法施政行为,尽早消除犯罪隐患。通过发挥联系点、联络员的作用,不仅完善林场所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长效机制,使其有序持续的开展,而且为检察机关(林区)多方位的服务于新林区建设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工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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