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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论文8篇

时间:2022-03-14 06:30:45

海洋石油论文

海洋石油论文篇1

保障海洋石油装备与设施的质量和安全是实现海洋石油工业经济生存发展的关键,如何有效管理设备设施是海洋石油工业面临的新挑战。加强设备监理,可有效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从而推动海洋石油工业健康发展。

2海洋石油工程特点

2.1工程质量标准严格

海洋石油工程与陆地石油工程相比更具挑战性,具有风险高、投入高的特点,如海底勘察扫描技术、大型导结构平台技术、浮式储油处理技术、深水海底设施技术、动力定位技术等,高科技特点更加突出。因此,海洋石油工程质量要求非常严格。海洋石油工程项目施工和检验多采用国际行业标准或协会标准,如DNV(挪威船级社)和ASTM(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海洋石油工程中大部分生产装置及设备对气候、环境等要求较高,而海洋气候多变,施工环境恶劣,再加上石油化工设备在运行时具有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增加了海洋石油工程建设的难度,这就要求海洋石油工程建设质量必须更加严格。

2.2工程涉及专业广泛

海洋石油工程建设现场环境比较复杂,海洋石油工程建设的设备监理摘要:本文介绍了海洋石油工程建设的特点,分析了设备监理在海洋石油发挥的作用和面临的形势,认为加强设备监理是保障海洋石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重要举措。

2.3工程质量管理难度大

海洋石油工程建设规模较大、周期长,从初期的勘探设计,到中期的海管铺设、组织设备安装再到后期的生产运营,涉及的施工单位及人员数量多、施工现场环境复杂、专业技术要求高等因素造成海洋石油工程质量管理产生较大难度。

2.4设备更新较快

随着社会科技的快速发展,各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被应用于海洋石油工程中。例如,目前越来越多的深水铺管船、特种作业船、双金属复合管、软管、智能检测设备等高性能船舶、高性能石油管道、高科技检测设备被用于海洋石油工程中。

3设备监理发挥的作用

由于海洋石油工程建设规模大、现场施工人员复杂、管理难度大、危险性高等特点决定了设备监理不可或缺的作用。首先,设备监理在海洋石油工程前期严格控制设备、管道等生产过程中的质量,为海洋石油工程建设打好基础。其次,设备监理在海洋石油施工现场依照施工规范、标准现场监督设备安装质量、管道焊接防腐质量,保障海洋石油工程施工质量。在整个施工过程中设备监理对生产建设中的施工安全进行现场监督,减少施工现场的安全事故。

4海洋石油设备监理

海洋石油工程的设备监理具有其特殊性,由于海洋施工设备和工程投资大、风险高,业主为保险和市场竞争的需要,会为取得某船级社的船级而自愿申请该船级社对设备的制造和安装过程进行检验。这就需要船级社人员对海上石油设备的制造和安装过程进行监督,因此,形成了海洋石油设备监理船级社人员和设备监理人员同时进行监督管理的特色。船级社人员作为第三方,和监理人员共同对现场质量和进度进行把控。第三方人员以关键节点和重要施工程序的见证作为工作重点,监理人员则一般负责产品制造和安装全过程的质量管控和进度管理,同时还要负责协调工作,在项目管理方面参与度较大。海洋石油设备监理单位的服务模式可以分为专业化设备监理和全方位项目管理两种模式,专业化的设备监理是对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进行监督和管理,主要是突出监理的监督作用。全过程项目管理是对项目从建设前期的可行性研究到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等的质量、进度等实施监督和控制,也就是全过程、全方位的项目管理,设备监理单位提供咨询、监督和管理3方面的服务。

5设备监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分析

5.1业主对设备监理作用认识不足

设备监理工作的范围主要是现场监造、现场安装、设备调试、试车运行等,而业主往往将设备现场监造现场安装等内容列为自己的工作范围,设备监理单位的工作范围被压缩,被仅仅局限在质量控制这一个点上,监理人员被等同于质检员,不能充分发挥设备监理的保障作用。有些业主对于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开展设备监理活动不理解,他们认为制造过程完全是乙方生产单位的责任,只要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去做就可以按时保质完成设备制造,有无监理人员在现场并无明显区别,这种情况在成立时间越久的甲方单位表现越明显。但工程设备制造和施工具有其特殊性,大多是由业主确定技术规范,制造厂根据技术参数要求进行制造和安装,所以各环节的质量对最终质量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更重要的是,某些工序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一旦错过就失去了验证的机会。所以,要保证设备的制造和安装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就必须对制造及安装的主要过程进行必要的监督,否则当设备或工程即将交付时才发现存在问题,不但会影响工程进度,还会直接影响生产效益。

5.2被监理方对设备监理的认同度不高

尽管目前有不少业主方已经认可了设备监理的价值和意义,但是有些企业还是没有真正领会监理存在的意义。很多时候,设备监理人员到达现场之后,并没有得到生产厂家的积极配合,造成监理实施的困难。在某些生产单位的意识里,设备监理的身份只是业主请来的质量检验员,监理人员只需要最终验货确认就可以,无需参与到制造或安装过程中去。甚至有生产单位会以技术保密为由,阻止监理人员进入生产区域,使得监理工作丧失了最重要的价值。监理工程师有其按照法规和合同规定对被监理方进行检查监督的权利,在质量安全方面承担监理责任。另外,如果由于监理方造成的被监理方技术、商业机密的泄漏,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民事责任。同时,有很多被监理方在生产过程中出现问题既不向监理人员反应,对监理人员要求其整改的问题也不理会,认为只需和业主搞好关系就可以。实际工作中,确实也有部分业主认同这种工作方式,这就极大地削弱了监理人员的权威性,从而影响了监理工作的效果。

5.3监理单位和人员对行业的影响

目前,国内大多数项目业主一般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设计阶段不请监理。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业主方认为在这两个阶段实施监理的意义不大,并会增加一部分额外的费用,二是对监理单位的能力持怀疑态度,并不认为监理单位的业务素质能达到对项目的整个运行阶段进行监理。而事实上,目前大部分监理企业的能力确实还不足以对项目的全过程,进行全方位的项目管理。因此,造成了监理单位不能充分发挥设备监理的作用,影响了业务的开展。作为设备监理的直接参与者,设备监理工程师在工作时,需要跟多个部门打交道,需要面对各种各样的情况,要把参与设备制造项目的所有人的行为都规范到设备质量和进度的总目标下。同时,设备制造和安装环节涉及的技术方面较多,各个工程又具有很大的差异性,采用的工艺和标准门类繁多。这就要求监理人员具有极强的专业技术水平和沟通协调能力。在实际工作中,确实存在有部分监理人员对所从事的监理项目不熟悉,对标准和规范的掌握不如被监理方和业主方,造成在工作中不能及时发现问题或者发现问题不准确,进而影响了正常的生产,这必然会造成业主方和被监理方对监理人员的不信任。部分监理人员在工作中缺乏必要的沟通技能,也造成了监理工作开展不顺利。作为被监理方,受到监理人员检查时,内心上多少会存在抵触情绪,所以,如果监理人员再不讲究沟通技巧对其指指点点、横加指责,更会引起对方的反感和不配合。有些监理人员认为自己的工作只是发现被监理方的问题,不会向被监理方提供解决方案或者有益的建议,认为问题如何解决与自己无关,没有将自己置身于整个工程中。这种工作思路就将自己完全置于被监理方的对立面,长此以往,既会让制造单位反感,也会影响工程的整体进度,同时也不利于自己业务水平的提高。

5.4监理制度未深入人心,法规不健全

设备监理是一个新概念,相对于工程监理制度,设备监理制度的推行延迟了近20年,设备监理制度尚未深入人心,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地方的立法实践虽然已有所开展,但由于高层级的上位法依据欠缺,缺乏系统性,制度也难以完善和统一,大大影响了地方立法实践工作的开展。设备监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法律地位较低,监管部门职能缺乏上位法依据。

6结束语

海洋石油论文篇2

(1)前期研究方案职业健康篇章的编制与审查根据《油田总体开发方案编制指南(》SY/T10011-2006)的要求,油田开发时编制的方案应包括职业卫生、安全与环境保护章节。职业卫生部分主要内容包括:与职业卫生相关的油田开发基本情况及要求、职业卫生分析、主要防护措施和职业卫生费用估算等。

(2)职业危害预评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要求,在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根据职业病危害的程度向国家安全生产安全监督管理总局海油安办(职业健康司)申请备案或审核。职业病危害一般的项目应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职业病危害较重、严重的项目应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

(3)职业健康设施设计工作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设计工作,设计过程中应落实前期研究方案职业健康篇章和职业危害预评价中提出的与职业健康设施设计有关的意见,并确保在辐射、噪声、震动等职业危害因素方面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

2前期研究阶段的安全管理

(1)前期研究方案安全篇章的编制与审查根据《油田总体开发方案编制指南(》SY/T10011-2006)的要求,油田开发时编制的方案应包括安全章节。全部分主要内容包括:简述油田开发和周边环境中需关注的与安全有关的基本情况和可能的安全隐患,说明对安全的具体要求,扼要描述在地质、油藏、钻井与完井工程、采油工艺、工程建造、生产设施和环境影响等方面的安全风险特点,主要危险及有害因素描述,安全风险应急对策及保障。

(2)安全预评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和《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十一条中的要求,提出了对海洋石油建设项目需开展安全预评价工作的要求。安全预评价实际上是在项目建设前应用系统安全工程的原理和方法对系统(工程项目)的危险性、危害性进行预测性评价。主要依据AQ8001-2007《安全评价通则》,AQ8002-2007《安全预评价导则》中要求进行编写。安全预评价的程序浅析海洋石油建设项目前期及设计阶段健康安全环保管理张伟(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300452)摘要:为更好的做好海洋石油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健康安全环保三同时有序开展。笔者尝试介绍海洋石油前期健康安全环保管理经验,以便于指导海洋石油开发。关键词:海洋石油;健康安全环保管理主要是准备、实施评价和报告书编制三个阶段。安全预评价的主要作用是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需要整改的问题,需要在设计中考虑到修改和落实,以确保项目的安全可靠。新建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油安办组织审查及备案。

(3)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要求“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立项的对通航安全可能产生影响的涉水工程,在工程立项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组织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审查,论证审查意见作为工程立项审批的条件。”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并获得海事主管部门的审查通过后,方可开展后续的立项及前期研究工作。

(4)安全设施设计工作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设计工作,设计过程中应落实前期研究方案安全篇章和安全预评价中提出的与安全设施设计有关的意见,确保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及“ALARP原则”,保障建设项目风险在可控的范围内。

3前期研究阶段的环境保护管理

(1)前期研究方案环境保护篇章的编制与审查根据《油田总体开发方案编制指南(》SY/T10011-2006)的要求,油田开发时编制的方案应包括环境保护章节。环境保护部分主要内容包括:作业区的基本状况(自然环境、生态环境、社会环境)、环境保护要求、环境保护分析、环境保护措施及费用估算等。

(2)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备案环境影响报告是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和监测的方法和制度。按照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①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②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③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4结语

海洋石油论文篇3

QHSE管理体系最终本质是戴明模式,即“计划(Plan)、实施(Do)、检查(Check)和改进(Action)”四个阶段。海洋石油企业的风险管理,依据企业现存的组织结构、程序、过程和资源,结合行业特点,按照QHSE管理体系规范要求提出,有效识别QHSE关键活动及其风险和影响,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将风险降低到合理实际并尽可能低水平,预防事故发生。

二、基于QHSE管理体系的风险管理策划

1.将风险和影响降低到可接受程度是QHSE管理体系运行的最直接目的,而如何对风险进行正确认识、评价和控制则是关键所在

(1)选择工作安全分析(JSA)、工作任务风险评价(TRA)、安全检查表(SCL)等风险分析方法,辨识生产经营过程中,如危险物料、作业场所的设施设备、安全防护用品等所涉及的危害因素。

(2)建立QHSE法律法规标准数据库,确认QHSE法律、法规和标准类别、组织机构、获取途径以及采用、跟踪、识别、更新QHSE法规标准要求。海洋石油作业采用国家标准、国际标准、行业先进标准以及国际组织的指南及实践作法。

(3)制定海洋石油QHSE年度目标和重点工作计划,包括人身伤亡事故控制指标、职业伤害及职业病的控制指标、环境污染控制指标和QHSE管理工作的其他绩效衡量指标。

2.组织机构、资源和文件

组织结构、资源和文件是QHSE管理制度运行的组织保障和物质基础,是保证质量、健康、安全与环境绩效的必要条件。

(1)建立QHSE委员会和QHSE责任制,明确各岗位人员QHSE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源(人力、物力、安全生产投入)完成QHSE活动;QHSE管理部门配备专职QHSE管理人员或QHSE监督人员。

(2)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对从事QHSE关键活动和任务的人员进行QHSE培训及资质考核。进行QHSE信息沟通,收集国内外QHSE管理经验,科技成果及实践案例,及时报告事故信息,建立QHSE沟通渠道,实现QHSE信息共享。

(3)建立文件化的QHSE管理体系,进行定期评估,实现QHSE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建立QHSE文件,保存QHSE管理活动记录和资料,如QHSE分析评价数据、事故报告、案例分析、QHSE教育培训记录、安全检查、各类演习及其他活动记录等。

3.实施和运行

通过建立系统化的QHSE管理制度,对运行过程中的活动和任务进行严格有效的质量、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风险和影响控制。

(1)建设项目和承包商QHSE管理。实行“三同时”制度,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消防设施以及职业病防治设施进行风险辨识、评价及控制;确定承包商QHSE管理模式、标准及程度,选择合格承包商。

(2)健康管理。定期识别、检测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体检;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环保管理。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数据分析,掌握排污状况和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行动态,依据情况及时调整工艺;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对生产现状、污染源和环境状况进行分析、评估,找出问题,制定削减污染和防治污染的措施。

(4)质量管理。建立实施质量管理体系,识别质量风险,制定质量规划,控制关键环节,并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强化对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的工艺路线选择、标准选用,及设计过程的质量监督。

(5)应急管理。建立、实施和保持应急准备和响应程序,建立应急组织,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资源,建设应急救援机构与专业队伍,建立应急管理信息系统等。检查和纠正措施进行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调查,实行事故初步报告和最终报告,建立相应事故档案,采用OSHA统计方法进行事故统计。管理评审管理评审应包括QHSE管理体系审核的结果、运行状况报告、目标、指标实现程度、事故、事件统计数据,危险因素辨识、评价和控制过程以及应急总结等等。

三、结束语

海洋石油论文篇4

 

一、引言

 

自东北石油大学石油工程学院海洋油气工程专业成立以来,全国石油高校如雨后春笋般相继成立了海洋油气工程专业,海洋油气专业的成立象征着高校石油专业教育迈向海洋石油,是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随后几年来,石油大学(北京)、石油大学(华东)等石油院校率先成立了该专业的硕博点。随后的几年里,2013年,东北石油大学石油工程学院迎来了第一批海洋油气工程系毕业生,该届教育毕业生就业率达80%以上,彰显了海油企业对该专业人才的需求。

 

然后,随着国际油价的走低,尤其跌破30美元以来,石油院校毕业生面临严峻的考验,而海洋油气工程作为一个新兴专业,其严峻性较石油工程类老专业而言,可谓是雪上加霜,海洋油气工程专业毕业生就业率达到冰点。因此,低油价下的海洋油气工程系的未来何去何从?如何在低油价新形势下海洋油气工程系进行常态化的发展?这是本文待讨论的问题。

 

二、重视专业人才引进,加强师资梯队建设

 

海洋油气工程专业从总体规划来看,主要包括两大部分——海油和海工两个方向,其综合性集成了海上油气藏开发、钻、采、集输四个环节。以西南石油大学为例,海洋油气工程依托石油与天然气工程国家一级学科,将陆上油气田钻井、完井、采油(气)、油气集输的领先技术与海洋石油、天然气相关技术结合并考虑海洋油气田钻井、完井、采油(气)、油气集输的特殊性,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形成海洋油气工程的研究基地与博士生、硕士生培养基地。但就其专业教师队伍而言,西南石油大学的海洋油气工程系专职教师仍存在不均衡状态,专职教师仅8人。无独有偶,我校的海洋油气工程专业目前专职教师10人,兼职教师1人,其中龙江学者1人、教授2人、副教授4人、讲师4人、助教1人、博士生导师2人、硕士生导师6人;教授占18%,副教授占37%(图1)。从师资上,目前硕博比例相当,博士比例占55%,硕士比例占45%。从平均年龄来看,整体年龄偏小,平均年龄不足35岁。而在研究方向上,海洋工程方向占40%,海洋石油工程方向占60%。

 

综合上述分析来看,国内石油院校的海洋油气工程专业目前师资上面临严重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一是教师队伍年轻化,教学经验不足是普遍的现象,教学梯队健全难;二是师资专业结构不均衡,多数专业教师都是从石油工程等院系调配过来的,而海工方向教师又多出自非石油院校,师资专业结构偏差较大,导致海油与海工互为独立,往往造成海油和海工严重脱节,难融成一体。因此,在人才引进方面,充分考虑油田企业人才需求,一方面加强深化与中海油、中石化、中石油企业交流与合作,听取油田企业对人才的需求风向,邀请企业高层领导参与专业建设,共同分析低油价新形势下人才培养需要,因地制宜,对海洋油气工程专业引进相应的人才;

 

另一方面推进高校间的合作交流,对优选出的骨干青年教师,可以推行“2+2”合作模式,或加强硕博研究生访学模式,借鉴其他院校海洋工程方面的先进经验,在其他院校进行培训学习,以及国际高校的先进经验,填补海洋油气工程的空白。最后,在人才引进方面,尤其对于偏远地方的院校,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制定相应的奖励制度,如对发表高级别的文章等成果进行奖励,提高安家费等待遇,吸引优秀人才任教。

 

三、深化人才培养方案,探索“订单式”培养思路

 

人才培养方案是人才培养的根本。海洋油气工程专业是顺应海油油气开发形势下的产物,但亦不可仅拘泥于海油企业,还需胜任诸如中石油、中石化等企业。因此,在人才培养方案上应建立以海上石油为主、陆上石油为辅的教学方案。与此同时,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上,还要兼顾海油和海工方向的均衡,让学生既能掌握石油工程的专业知识,同时也能熟练掌握海油油气专业特色领域本领。这就需要在课程设计上,把握好学科和研究方向的分寸,加强与油田现场交流和合作。建议在课程设计上增开与油田现场研讨式课程(如16学时),任聘现场领导来校进行讲座,传授和交流现场的先进生产经验,在课堂上与学生互动,增进学生学习的热情和专业感情培养。最后,强化与油田现场的合作,尤其是中海油企业的合作,如充分利用学校现有的资源,建立“校企合作”平台,签订相关协议,为企业输送人才提前签署“订单”,建立长效机制,等等。

 

四、加强产学研一体化,动用多种手段,强化专业学生实践能力

 

(一)积极鼓励一线教师参与科研工作,理论实践相结合,反作用于课堂

 

高校教学质量提高离不开产学研一体化进程,这就需要授课教师不仅要胜任课堂教学,也要具备科学研究的素质,因此就要求任课教师在专业方向上具有较好的动手能力,鼓励高校教师承担各类纵向基金和横向科研课题,以扎实的理论功底为基础,开展课题的深入研究,不断创新、进取,通过理论联系实践,提炼专业技术新观点和新认识,在学术期刊等发表学术论文,推进专业知名度,亦可反作用于课堂教学,让学生不仅掌握专业教学知识点,同时也能了解油田企业科研领域,使本科生就业后社会适应性较强,从而提高了毕业生源的质量。

 

(二)动用多种手段,强化专业学生实践能力

 

在教材规划上,利用我校丰富的教学资源,改进教学方法,创新教育思路。近几年来,我校和兄弟院校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如2012年,我校联合兄弟院校海洋油气工程系,在教材编写上结合各自优势,联合编写了《海洋采油工程》、《海洋油气工程概论》、《海洋钻井平台设计》、《海洋装备腐蚀与防护》等国家“十二五”规划多部教材,教材内容贴近海洋油田及平台设计,符合油田发展实际需要,有别于传统的石油工程类教材,更加强调内容“海味”的特色,让学生能较好地掌握海洋油气工程的学科特色和知识点。同时,利用我校丰富的教学资源,在学校网络平台上已建成了《海洋石油工程》等精品课程公开网络课堂,利用特色专业和建设成果,完成了公共精品课程的建设,并在网上实行资源开放,本校及外校学生可以通过网络进行课外学习,大大丰富了学生的业余课堂。

 

另外,积极鼓励学生参与石油工程类的大赛,如近几年来的中国石油工程设计大赛、中国海洋钻井平台设计大赛,此类比赛既能体现教师的专业功底,同时也能锻炼学生的动手能力,导师督导,学生动手操作,发挥他们的想象力和创造力。同时,如我校近两年自发连续举办2届东北石油大学海洋平台设计大赛,形成了我校特色专业的校级比赛,赢得了学生一致好评,参与该类大赛除海洋油气工程专业外,还积极鼓励油气储运专业、机械工程和土木工程专业学生参与其中,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提高专业知名度。

 

五、结语

 

海洋油气工程专业是全国石油院校几乎同步开设的新专业,几年来的发展已初具规模,但在当今低油价形势下,海洋油气工程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专业的建设和发展需要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设计和实施,即从招生、入学、授课阶段、毕业设计以及论文撰写等环节抓起,需结合现场实际经验不断修正课程设计,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并发扬其专业结构特色,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人才,使其真正成为海洋石油的接班人。

海洋石油论文篇5

1978年3月26日,中国石油代表团赴美考察归来,在人民大会堂面向国家决策者作考察报告,最终引出了石油行业尤其是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率先对外开放的重大决策。

对外开放的大门一经打开,就再也合不上了。四年之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应运而生,并被写入具有法律效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中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也自此步入了对外合作的新阶段,国外先进的技术、管理、商业模式,充足的资金给中国的万里海疆吹来了西方的新风,沉睡亿年的石油被发现开采出来。

以1982年作为分水岭,此前的数十年自主摸索阶段,我国海洋石油年产量尚未突破10万吨。1982年往后,30年时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已经在海上建成了一个新的“大庆”,年产量已经超过了5000万吨。

从中国石油代表团第一次出国考察起,秦文彩就介入到中国海洋石油对外合作的事业中。秦文彩历任中国石油化学工业部生产司司长、副部长兼外事局局长,及第一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总经理。秦文彩是中国海洋石油对外开放的见证人、是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奠基人,回顾那段波澜壮阔的历史,秦文彩说,“国家把对外开放的大门打开一个缝,我们努力把它推得更大”。

中海油挂牌成立的时候,没有敲锣打鼓、没有放鞭炮、没有领导人到场。1982年2月15日,在北京王府井北京饭店东侧的那栋三层小楼,我让尤德华带一些人去大门把写着“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匾牌挂上。

那时人事已经确定,我已经收到了国务院的任命书,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总经理,尤德华是副总经理。

我在面向大门的二楼办公室,最后审批第二天就要的招标公告,挂牌、刻章这些琐事我都没有时间去关注,第一轮有四个海上区块对外招标,我看完一个区块的文件就签上我的名字,然后摁一下,防止墨水流散,“秦文彩”三个字走水失样。

1982年2月16日是我国海洋石油对外合作第一轮招标,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是具体执行的国家公司、法人主体,《经济日报》和《中国日报》以中英文报道面向国内外发行,全世界都知道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了。

“外国人希望能和公司对接”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成立之前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们是以“中国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公司”的名义和外国人打交道的。中国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公司实际只是一个虚名,没有在工商局注册,也不是真正的实体公司。它其实就是石油部外事局下面的勘探处和对外合作处,一共十几个人,而且挂着中国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公司职务的也只是几位领导。我是石油部的副部长兼外事局局长,顺理成章的是总经理,还有两个副总经理,尤德华是其中之一。

这个公司的渊源要追溯到1978年1月5日,应时任美国能源部长施莱辛格邀请,中国石油部组建了代表团赴美考察石油工业,出访美国得到了中央的支持,当时的党中央副主席、国务院副总理邓小平批准出行,副主席李先念还作出指示,“派懂业务的同志去,真学点东西回来”。

中国和美国那时还没有正式建交,中国在美国有一个联络处。石油部组团出访用的是“中国石油公司代表团”的民间名义,这样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当时的石油部孙敬文副部长是代表团的团长,对外则称是中国石油公司总经理。张兆美是代表团的副团长,负责团内政治思想工作,我是代表团的副团长兼秘书长,我们两个按“一正两副”的标准都是中国石油公司副总经理。

这次在美国考察25天,回国途中在日本顺访12天。1978年3月26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的东大厅,时任中国共产党主席、国务院总理、时任中国共产党副主席,以及李先念、汪东兴、聂荣臻等多位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人听取了我们石油代表团的报告,并探讨下一步该怎么办?

最后主要是和李先念的意见,主意不定,不好做决定,他征求叶、李两位老帅的意见,和李先念发表看法后,下决心了:“就按叶帅的意见,可以请外商进来,先试探一下,成不成我们还有主动权”。

这样到了1978年年底,张文彬副部长要出国考察,就没法再用“中国石油公司”的名义,因为中国石油公司的“一正两副”已经被我们占了,外事局就建议用“中国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公司”的名义出国访问,于是张文彬就以中国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公司总经理的名义带团出国访问。

要进行海上石油区块对外招标,首先要对我国的海洋进行地球物理勘探,搞清楚大概的资源状况,有油没油。虽然我们国家自己在海上做了许多工作,但还远远不够。这样以“中国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公司”的名义出国考察研究了之后,到1979年底,石油部和西方13个国家48家石油公司签订了地球物理勘探协议,最后签署协议都是使用“中国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公司”的名义。

这里面有两个原因,一是协议的另一方都是外国公司,而且多数是私人公司,如果以石油部名义签订协议,万一出现打官司的事,他们告的是石油部,而我们只能告私人公司,影响不到他们国家。另外,地球物理勘探本身也属于勘探范畴,就选择用了“中国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公司”的名义,而不是“中国石油公司”。

其实外国人也有自己的情报,他们也知道我们这个公司是个虚名,但他们知道我们后台不“虚”,是石油部。这在签订地球物理协议的时候没有出什么问题。但是全面进行海上区块招标,签订勘探开发合同的时候,他们不愿意了。

因为地球物理勘探协议只是一个协议,只管眼前的地球物理勘探,只管一个事。而签订勘探开发合作合同涉及从勘探开发到生产,管的事情比较长远。在和外国公司代表的谈判交流中,他们不太放心,担心投资进去后没法掌握:合作的主体是虚的,出了事找谁去,谁来承担责任,政府怎么承担责任?

这些外国代表就向我们提意见:我们在国外,都是有公司的,我们都是和公司对接。在中国,你们是政府,我们作为公司和政府对接不太合适。

这些外国公司的意见,我都写成报告汇报上去。在1981年1月28日,石油部召开对外合作专题会议,我在会议发言中就提出了建立一个专门负责对外合作的机构的设想,这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

到了3月23日渤海论证会上,这个意见再次被提出。当时的国家能源委员会和进出口委员会在之后4月7日呈报国务院的渤海论证会报告中也提到了这一问题:“为了适应海上石油合作的需要,有的同志建议设立专门对外的石油公司,在石油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管理对外合作业务,协调涉及国内有关部门、地区之间的工作。这个公司实行人财物、产供销的统一管理,成为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

最后确立是在1981年10月6日上午,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了石油部关于开发海洋石油对外合作情况的汇报。1981年10月10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纪要》记录了这次会议并明确:成立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作为对外合作的国家公司,是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写入法律的石油公司

1981年10月10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纪要》基本确定了海洋石油合作的方向。这份会议纪要在最后还写明:石油部起草的《开发海洋石油资源对外合作条例(草案)》和《中国海洋石油章程(草案)》,请国务院各位领导同志会后审阅,如有意见,告石油部汇总。两个文件由顾明同志、国务院法制局进一步讨论修改。

顾明是当时国务院的副秘书长,分管法律。在此之前,国务院就明确:围绕石油勘探开采问题,要抓紧立法工作,此事由顾明同志负责进行。

但实际上关于石油立法,最早还是出自外国公司们的建议。在和外国公司代表的交流中,他们就提出,海上石油对外合作没有法律依据。我们向他们解释,我们是有国家政策的,对外合作受政策保护,政策不会变的。外国人说,“不对,你们政策会变的,到时候你们领导说一句话,你们政策就变了”。

这些意见由我们汇报到国务院之后,很早就批示了要制订相关法律。但一直到1982年1月30日才公布,是因为我们在这方面没有经验,摸不清这个法律怎么搞,工作进展缓慢,我们收集了外国的法律样本,对比研究之后,再结合中国的国情,花了两年时间才制定出这个法律。

一开始我们准备制订的是《海洋石油法》,但有人提出我们海上还存在争议地区,没法搞海洋石油法,最后决定专门针对海洋石油对外合作制订一个条例,报人大常委会通过后,同样具有法律效应。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被写入法律,实在是由于当时阻挠的力量太多。当时左倾思想还没有消除干净,高层领导也不全然同意,有人认为既然大庆靠自己的力量干成了,为什么海上石油不行,“现在不行,也可以留给后辈儿孙干”。

一些外面的人说我“屁股坐在洋人怀抱”;在石油部的内部也有人不理解。有人在渤海的平台上贴大字报,说我们“引狼入室”,引来了新的“八国联军”。

在这样的情况下,当时的康世恩副总理为我们打通关系,为我们组织了几次大的报告会,一次在宣传系统,在国务院原来宣传部的地方,全国各大媒体200多人参加。第二次是在经济口,在当时计委办公楼的二楼上。后来在石油系统内,在大庆的石油领导干部会上也讲过一回。

仅仅营造舆论还不够。打开国门和外国人合作,当时很多人都理解不了。我们就担心成立了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别人也可以把你这个公司,写进法律后,就受到法律保护,如果有人想折腾公司就违法了。

医院商定中海油行政级别

当时有人建议将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建成部级公司,这个建议后来康世恩口头向汇报,但是不太同意这个想法,他认为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级别类似于国务院下属的直属局。

那时候康世恩身体不好,住在301医院调养身体,到医院看望他,商量确定了这一点,并决定用一个副部长到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主持工作。

这样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总经理的人选除了我就是张文彬了。张文彬是石油部常务副部长,党组副书记,排名在我之前。

我想张文彬到总公司的可能性不大,因为他在石油部基本管全面的工作,石油部也需要他。所以康世恩在医院里告诉我要让我当总经理的时候,我已经有了心理准备。我也相信我自己能够做好,因为我早就介入进去,事情我都了解,所以没有犹豫就接受了,接着康世恩让我组织这个公司,提名几个副总经理。

这个时候国务院还没有正式任命,只是个口头通知,国务院也没有正式文件批准成立中国海洋总公司,但是筹备的工作必须要提前进行。

其实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真正成立是在1982年的1月底,在石油部的地下室里,我以石油部副部长的名义宣布成立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然后划分哪些人过来,还宣布了一项在当时颇受争议的决定: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而不是当时普遍的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

石油部外事局一直从事海洋石油对外合作工作,下面条法、勘探、对外合作三个处划分过来,然后石油部的党群部门划一部分过来,人事部门再划一部分过来。然后石油部下属设计院有一部分做海上石油开发的,也划过来,成立一个独立的设计公司,然后把石油部其他司局下面的外事处也划归过来。

原来就存在的石油部下属的渤海公司和南海勘探开发公司也一并划拨过来,不过这两个单位是成建制的,基本没动,只是划归成立后的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领导。

我当时坚持实行总经理负责制也是受到外国管理模式的影响,国外公司有董事长、有首席执行官,我们当时没有董事会,也没有董事长,但是首席执行官就是总经理。

总经理负责制相对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的优点在于效率高。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不适合对外合作,外国人不便与书记打交道,听完书记意见再听厂长意见,容易扯皮,我在玉门油田的时候就发现了基层建设中一些问题,当时我提出“支部建在生产队”上,促进基层领导干部之间的沟通,一定程度上消除了扯皮现象,提高了效率。

长安街31号那栋三层楼原来是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划给国家能源委员会办公用的,后来国家能源委员会主任提出要和我们换,到1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对外后,我们就搬进了那栋三层小楼办公。这栋楼靠近北京饭店,外国公司的代表大多都住在北京饭店,反而更加方便。

我的任命书是1月底的,国务院正式批准成立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是2月8日。因为之前石油部和外国公司已经约定了招标的时间,就选择了在招标前一天挂牌成立,其实就是挂了个牌子,工商注册还是后来的事。

1982年3月5日,康世恩带我走进人民大会堂,以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总经理的身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汇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需要获得人大常委会的通过。

我讲了世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的国际惯例,谈了我国海洋石油开发对外合作的必要性和对外合作带来的好处,而且强调的海洋石油对外开发不会有损中国的。

海洋石油论文篇6

关键词:

海洋石油;安全防护;深海作业;集输;满负荷;用电设备

中图分类号:TB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17018501

1引言

目前,随着资源的短缺,各国把目光均转向海底石油资源,海洋资源是相当丰富的,海洋石油开采以及技术的革新投入再运用日新月异。海洋石油开采多用管道集输式进行石油的输出,然而现有的石油开采,作业空间较小,操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一直是广泛关注的问题,一断出现故障,海上作业,施救难度较大。然而,海洋石油开发用电设备常常出现一些故障,甚至出现开采用电设备过负荷崩溃导致灾难的后果。对于海洋石油开发设备安全防护研究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全面而系统的对海洋石油设备安全安全研究。

2海洋石油开采影响分析

海洋石油开发,针对现有的工况,各国(美国,日本,法国,中国等)均在进行相应的研究,如何使得设备抗外界环境增强,使得海洋石油设备正常的、连续的、满负荷的、有序的运行,提高石油开采的效率,保障石油开采过程中的安全有序的进行,确保人员与设备安全。对于一般的海洋石油开采,多在沿海一带,对于不同海域深浅程度的不同,相应的应用不同的海底石油钻井装置,如现有的固定式的钻井装置和移动式的钻井装置。

海洋石油开采过程中常常受到多方面的影响因素,造成不稳定的安全因素居多,例如系统的误差,设备自身老化,年久失修,隔离开关接头氧化等安全隐患;操作人员的误操作,导致设备的不正常运作;尤为重要的是海洋作业,环境的影响较大,有时候海洋的风浪很大,风速很快,设备常常无法承受恶劣环境条件而崩溃,特别是我国东南沿海台风、北方冬季季风的影响大,导致在开采过程中,对人员及其设备操作影响较大,开采难度增大,导致一些用电设备常常过负荷运作。海洋石油平台在恶劣的环境下,一些设备的绝缘层常常受到外界的影响而导致漏电事故,给操作人员造成不便。开采石油井控技术难以适应不同工况条件,导致常常因为地质条件的变化,井控技术难度增大,导致火灾或爆炸等安全事故。因此,海洋石油作业,开采难度较大,设备安全隐患较多,受不确定因素影响较大。

3海洋石油设备安全分析

针对现行的海洋石油作业存在设备年久失修,环境影响,人员的误操作,井控技术以及作业难度等突出问题,其安全问题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安全分析包括人员安全和设备安全,人员安全主要从企业管理体系,人员自身、设备漏电、环境影响等出发考虑,而对于设备安全包括设备的维护,设备的抗外界环境压力,电力系统以及钻井装置技术等。海洋石油设备安全分析见表1所示。

从表1可看出,现行的企业管理体系有利于完善企业制度,提高员工素质,从而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员工应对故障以及环境因素影响及时的预警及沟通,确保设备一定程度上安全有序的运作。对于设备的安全检修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海洋石油集输系统全是管道运行,用电设备使用较多,设备的安全可靠的运作是确保系统正常工作的前提,现行美国、英国、日本、法国等在进行相应石油开采设备抗环境影响设备研发,因此设备的安全对石油开采工序的进程有着重要作用。

4结束语

本文从海洋设备安全角度出发,全面而系统的分析海洋设备存在的一些问题,例如操作人员与船舶人员沟通不便,设备年久导致一些接头氧化、接触不良、设备漏电,企业的管理体系,设备受环境影响较大。根据存在的以上这些问题,本文根据现有的研究,综述了解决该问题的合理性建议,确保人员与设备的安全,保证了海底石油开采顺利的进行,海上所有的设备必须连续、安全稳定、满负荷运转。合理的管理体系,研究较先进的钻井装置,合理的动力定位集输,对于海底作业故障应满足及时报警以及及时修复等,均能保证设备足够的安全可靠,较强的适应外界环境能力。

参考文献

[1]王登文,周长江.油田生产安全技术[M].北京:中国石化出版社,2003:226229.

[2]张景林,崔国璋等.安全系统工程[M].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2002.

[3]樊运晓,罗云,鲁华章等.安全工程技术理论[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

海洋石油论文篇7

[关键词]海洋石油;钻采设备;现状;发展趋势

中图分类号:TE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08-0371-01

一、海洋石油钻采设备

海洋石油钻采设备是海上油气田钻井与采油所用的工具和装备,它的种类繁多,包罗万象,但归纳起来大体可以分为四类: 1、海洋石油钻井平台。目前,海洋石油钻井平台主要有两种:一是固定式,如固定钻井平台等;二是移动式,如坐底式、自升式、半潜式、钻井浮船等。2、海洋石油采油平台。海洋采油平台目前世界上也有两大类: 一是固定采油平台,如常用的导管架式平台等;二是浮式采油系统,如单点系泊、多点系泊、半潜式平台、张力腿式平台等多种类型。3、水上钻采机械设备。水上钻采机械设备比较复杂,其主要组成: 一是海洋石油钻机。它是钻井的主要设备,通常是由天车、游车、井架、大钩、水龙头、钻井泵、转盘、绞车等所谓“件”组成。近年来,由钻台的转盘驱动钻柱旋转改为顶部驱动钻柱旋转的装备有了很大的发展,尤其是海上钻井,顶部驱动设备应用得更为广泛。二是运动补偿设备。它是海上浮式钻井用的一种设备,主要是用来克服钻柱及钻头随浮船上下升沉而引起的运动,常用的是同大钩连结的液压钻柱运动补偿装置。三是张力补偿装置。它也是海上浮式钻井的专用设备,它是克服隔水管、水下导管的张紧绳等随浮船升沉运动而不断变化的影响所用的设备。一般浮式钻井船及平台上都配置有这种液压的张紧器。四是水上采油设备,如常用的水上采油树等。五是油气分离设备,常包括油、气、水分离设备。4、水下钻采机械设备。它是指水面下或海底装设的采油或钻井所需要的各种设备,其中主要有: 一是浮式钻井水下设备,通常包括:补偿升沉运动的伸缩隔水管、补偿旋转运动的挠性接头、隔水管柱、快速拆卸用的连结器以及海底井口盘和导向架、防喷器组等。二是泥线悬挂回接系统,它是采用水上完井或近水面完井方式时,钻井过程悬挂各层套管柱的套管头(浮式钻井)或泥线悬挂器(自升式平台)以及完井时回接套管柱的有关设备。三是海底完井采油设备,它是指海底完井后所需要的干式或湿式采油树以及座于海底的水下集油站、水下油气分离装置、水下保养站和维修海底井口室的维修舱等。

二、海洋石油钻采设备技术要求

1、作业范围广且质量要求高。移动式钻井平台(船)不仅仅只是固定在海域作业,而且还要能够适应不同海域、不同方位、不同水深和移位的作业。移位、就位、生产作业、风暴自存等复杂宽广作业工况对钻井平台(船)题出了很高的质量要求。

2、使用寿命长,可靠性指标高。可靠性主要体现在:a)强度要求高。b)疲劳寿命要求高。c)建造工艺要求高。d)生产管理要求高。

3、安全性要求高。因为海洋石油工程装置所产生的海损事故十分严重,随着海洋石油开发逐渐向深海区域发展、海上生产和生活水准的提高、海上安全与技术规范条款的变化等相关因素变化,对海洋油气开发装备的安全性能要求大大提高,尤其是对包括设计与要求、火灾与消防及环保设计等HSE的贯彻执行更为严格。

三、我国海洋石油钻采装备技术现状

1、缺少从事海洋石油钻采设备的专业造船公司。我们缺乏一些专业的石油钻采设备,事实上,造船公司对于海洋石油行业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纵观整个国家,关于海洋石油开采有一定影响的公司只包括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江南长兴造船有限责任公司等等,完成我国第一艘双体钻井浮船建造的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曾经完成了4200mLPG船和“胜利3号”坐底式钻井平台建造的壮举。但是尽管如此,我们国家的专业造船公司仍然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2、海洋石油装备研究机构少。海洋石油装备机构在我国比较少,而专门研究海洋石油的研究机构更少,基于这个海洋装备研究的机构情况来分析,我们能够研究海洋石油钻采设备的机构少之又少,纵观整个国家,我们主要研究单元技术的单位包括:海七O八所、上海交通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等。而FPSO的研制单位海七O八所以及在动力定位系统的研制方面获得了自主知识产权的研究的上海大学,尽管研究成果很令人瞩目,但是我国的海洋石油装备研究机构还是较少。

四、海洋石油钻采装备发展趋势

1、陆地石油钻采业向深钻井和超深钻井发展。浅地层进行钻采系作业,无论在技术和装备方面实现起来均较容易,然而随着浅地层油气的普遍开发和世界综合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包括钻采技术和装备水平的不断提高),特别是高油价的经济刺激,近年来,石油钻采业向深钻井和超深钻井发展特别迅速。以美国为例,1995年美国实际钻井垂深(以下简称TVD)>=4572m的深井井数为564口;至2004年达920口,比1995年提高63.12 %;至2005年达1025口,比1995年提高81.74%,也比2004年提高11.41 %;至2006年再达1134口,比2005年再提高10.63%。预测至2011年可达1212口,将比2005年提高18.24%。

2、国外海洋石油钻采业向深水和超深水发展。目前,世界对深海海域石油勘探开发的界定是以水深为依据。据2002年在巴西召开的世界石油大会报道,油气勘探开发水深的界定是400m以内为常规水深;400一1500 m为深水,超过1500 m为超深水。据美国2003-10关于“深水勘探与开发报告―美国墨西哥湾领域深水发现统计”一文的报道,各国开发的深水油田最浅为巴西近海,水深为484.9m;最深为美国墨西哥湾的阿特拉斯油田,水深2743.2m。

3、深井和超深井石油钻机及新型钻井装备不断推出。一是深井和超深井石油钻机绞车。美国国民油井公司能制造石油钻机绞车功率(注:低功率系列从略)为2206.5kW,2942 kW、3677.5kW和5295.6kW变频电驱动。德国威尔士公司制造绞车功率分别为2206.5kW,2758kW、3309.7kW、3677.5kW, 4413kW变频电驱动。二是新型无绞车液压升降型钻机。目前,除挪威海事液压公司Ram钻机和意大利Drillmec钻机是一种新式无绞车型液力提升钻机外,新近又有Schramm公司推出的仲缩桅杆的TXD系列静液传动无绞车型动力头钻机值得关注。该钻机首台于2006年8月推出。目前,TXD系列钻机共有T-90XD型、T-13 OXD型和T-180XD型3种规格,提升能力分别为400.5kN, 578.5kN,801kN;钻机动力头起下钻行程为15.24m,适用钻杆长度可达14.6m。

结语

海洋钻采装备已进入快速发展的新时期,尤其在海洋钻采平台、海洋钻修井模块、水下生产装备等多个方面均已有了新的发展目标,提高海洋钻采装备技术,促进我国海洋装备缩小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对于高效利用国家的海洋油气资源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廖漠圣,杨本灵. 世界石油设备发展的新特点及机遇与挑战[J]. 石油矿场机械,2007(09).

[2] 张洪涛. 有关我国海洋石油钻井平台现状与技术创新[J]. 化学工程与装备,2012(01).

海洋石油论文篇8

关键词:海洋石油开发;法律体系;完善;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9-0159-02

石油作为当今世界最重要的能源之一,曾被称为“工业的血液”,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类物质生活需求的提高,石油能源渗透到的领域越来越广,已成为“现代经济的血液”。海洋蕴藏着丰富的石油资源,在石油需求量急剧增加,而陆上石油生产增长缓慢的情况下,许多国家都加快了开发海洋油气资源的步伐。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虽逐渐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并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近年出现的一些重大事故,造成了严重的海洋污染、巨大的经济损失以及复杂的诉讼纠纷等问题,反映出在海洋石油开发的法律体系上,存在许多不足与缺陷。而完善的法律体系,是进行合理适度有序开发海洋油气资源的法制基础,是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实现海洋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是维护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吸引更多外国石油公司进行投资和参与建设的重要条件,还可以为与邻国之间的领土领海之争提供法律依据[1]。因此,加强海洋石油开发的法律体系的研究、完善工作,是非常有必要的,也是十分紧迫的。

一、海洋石油开发法律体系的结构及内容

法律体系,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体系是一国国内法构成的体系,包括被本国承认的国际法。国际法在渊源上表现为两国之间的条约(或多边公约)和习惯(或称惯例)。广义的国际条约,包括条约、专约、公约、协定、议定书、换文以及、规约等。

因此,结合我国现行立法体制来看,法律体系可以认为由以下层次构成:相关国际法;宪法;相关法律;相关行政法规;相关部门规章;相关地方性法规;相关地方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

关于国际法的法律地位有不同观点,笔者认为相关国际法的法律地位不一定高于国内法。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不能忽视其应尽的国际义务,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又不能无视本国的。两者之间的关系应该是互相补充和互相制约。在内容上,海洋石油开发的法律体系涉及到海洋权益、海洋资源、环境保护、海运及海事、安全生产、职业健康、节约能源等多个方面。

第一,海洋权益方面如:1996年5月,中国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属于综合类文件);2001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确立了海域使用管理法律制度所应遵循的原则,等等。

第二,海洋资源方面如:我国的《矿产资源法》(1996);《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1982年1月,2001年9月修订),等等。

第三,环境保护方面如:1998年3月,我国加入《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1999年1月,我国加入《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等。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1983)、《海洋倾废管理条例》(1985):《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5)《海洋石油平台弃置管理暂行办法》(2002),等等。

第四,海运及海事方面如:《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我国的《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港口法》(2003)、《航道管理条例》(1987);《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1990);《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993),等等。

第五,安全生产方面如:我国的《安全生产法》(2002)、《消防法》(2008)、《海上固定平台安全规则》(2000)、《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2006),《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浮式生产储油装置安全规则》(2010),等等。

第六,职业健康方面如:1994年10月,我国加入《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我国的《传染病防治法》(2004)、《食品卫生法》(2009)、《职业病防治法》(2011)、《深海石油作业职业卫生管理办法》(2005),等等。

第七,节约能源方面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2)、我国的《节约能源法》(2007)、《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计量法》(1985)、《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水法》(2002)、《电力法》(1995),等等。

另外,在现有海洋法律法规基础上,我国将进一步完善海洋法律体系,已列入“十二五”议程的有:将制定《海洋基本法》;继续推动《海洋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法规的修订;促进《南极活动管理条例》、《渤海区域管理法》、《大洋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法》、《领海基点保护条例》的立法进程[2]。

二、海洋石油开发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中国海洋石油工业的发展主要依靠政策支持,法律调整力度小,海洋石油产业立法的框架体系极不完善。现行海洋石油法律多为单项法规和规章,不仅效力低,而且因缺乏体系上的合理规划与相互配套致使立法体系出现混乱,专业执法体系不顺,力度不够,使已有的立法不能有效实施,已无法与海洋石油工业的发展相适应。

目前,我国海洋环境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存在诸多缺陷:相关法律规定太笼统,缺乏相应实施细则、赔偿标准缺位、信息披露义务缺失、海洋油气开发污染损害刑事立法不足等[3]。对于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我国目前仅有《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等等,在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合同的主体、客体、内容、相关法律责任和争议解决上的规定上都过于简单,有的甚至无法确定,与我国有些法律和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也有不少冲突和矛盾之处,存在合同法律关系的模糊、合同主体的不确定、合同内容的不规范和不完整、合同客体的不确定,使纠纷产生以后争议的解决带来了巨大的不确定性,使侵权责任主体的无法确定,使后续的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程序无法正常开展。

三、完善海洋石油开发法律体系的建议

(一)加快相关机制、制度建设,加快新法制定

加快海洋环境污染赔偿和生态补偿标准的制定,完善海洋环境保护刑事立法[3],建立政府、公司和第三方主体在应对海洋污染事件过程中的良性互动的法律保障制度,完善我国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的法律救济机制,完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的救济机制,完善海洋石油勘探油污损害评估机制,建立国际海洋石油勘探油污污染损害赔偿基金[4]等等。建议制定《海洋法》、《海岛开发管理法》、《海洋资源开发管理法》、《海洋资源综合利用法》、《海岸带管理法》[5]、《海洋油污染赔偿法》[6]、《海洋生物资源保护法》、《海洋生态保护法》、《海洋污染整治法》[6]等等。

(二)积极加入海洋油污损害赔偿的国际公约和组织

海洋恶劣复杂的勘探环境和储藏特性,使得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具有“高技术、高风险、高投入”的特性,一家石油公司往往不能同时具备这些要求,跨国间的合作是海洋石油勘探的首要选择,而石油油污对海洋环境的危害又属于世界级难题,因此,相关国家可以制定国际性公约,公约缔约各国可根据自身优势进行资金、技术、设备、人员等方面的责任分配[4]。

我国海域相邻众多国家,无论是在勘探开发方面,还是在事故救助、污染治理方面,都需要相互配合与合作。因此,在问题得到解决的前提下,我国应积极制定或者加入区域性的公约或条约,为海洋石油开发提供法律支持。

四、结论

判断法律体系的形成,一般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标准:一是在各个方面,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出来。二是由这个法律体系内所有法律规范形成的法律制度,与实际相适应,能够满足发展的需要。三是法律体系内部的所有法律规范之间和谐、统一,能够形成一个有机统一整体。

对于我国,近些年来海洋石油取得快速发展,但历史尚短、经验欠缺,而海洋石油开发的法律体系,无论是在法律数量上,还是在体系架构上,都难说足够和完善,甚至存在明显的缺陷。如果仅仅就法律而言,按现代法治国家的标准,我国法律的数量不仅不算很多,还明显偏少。完善我国法律体系,还有一个怎样实现立法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的问题。这一点尤其符合海洋石油开发法律体系。因此,希望有关各方共同努力,清晰梳理体系架构,通过修改、废旧、利新等方式加强立法,尽快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和时展要求的海洋石油开发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1]何沙,李志刚.亟待为我国海洋石油勘探与开发立法[J].学术界,2005,(3).

[2]刘赐贵.建设中国特色海洋强国[N].光明日报,2012-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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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华,周建鹏.跨国海洋石油开发中污染治理的法律初探[J].知识经济,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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