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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工师业务工作报告8篇

时间:2022-06-12 17:30:08

政工师业务工作报告

政工师业务工作报告篇1

一、坚持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养和自身综合素质

(一)强化自身修养,坚定政治信念,端正工作作风

我始终坚持以一个党员领导干部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加强党性锻炼和世界观改造,要保持思想的先进性,就必须不断地学习,不断超越自我。一是注重理论知识的学习和积累。在工作之余潜心研读了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原著以及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十七大等文献资料,并将其精神实质融汇贯通,系统地加以认知和领会,做到理论联系实际,着眼于对现实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和发展,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二是在学习的过程中,能够勤于思考、勇于探索、敢于创新,做到重实际、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能够较好结合本单位实际,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三是坚持严于律已,宽以待人,注重团结,自觉遵守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端正态度,摆正位置,正确处理好与主要领导和班子其他成员之间的关系,工作上既能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监督,又按照工作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各展其才。

(二)加强业务学习、全面开拓视野、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本人一贯注重专业知识学习,潜心研究了《企业财务通则》、《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若干重要变化及其对企业的影响,系统掌握财务管理理论,深入了解和掌握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工作的政策法规,利用政策资源,规避财务风险,促进财务工作健康发展。同时着重学习了经济、管理、法律、领导科学等知识,丰富知识体系,提高了运用理论知识指导实践的能力,决策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及领导艺术水平。

二、履行职责基本情况

公司经营规模缩小,效益下滑,银行压贷,税务稽查力度加大,法律诉讼官司不断,资金极度紧张的情况下,按照自治区政府、财政厅及国资委的统一安排,统一部署,在各方面的积极配合下,我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企业资产质量安全性、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企业经营管理的有效性及融资等方面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主要工作如下:

(一)安排部署年度财务工作要点。

年初,根据公司经济工作会议的总体要求,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的现状,在上年财务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普遍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确定了以“强化内部控制,规范程序管理,狠抓制度落实,注重产生实效”作为工作主题,就财务工作作了要点安排,从继续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加强资金管理、杜绝“实物抵账”、积极处置现有实物资产、项目成本管理、会计信息化建设、加强审计监督六个方面对公司公司全年的财务工作进行了重点部署,为提高公司公司整体财务管理水平,堵塞漏洞,使会计工作能更好地为企业发展服务提供了指导。并督促各子公司按照工作要点组织落实

(二)完善财务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各项会计工作

工作要落实,制度是保障。完善财务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各项会计工作。一是根据开始执行的国家财政部重新修订的《企业财务通则》,结合本企业实际,组织起草了《公司《企业财务通则》实施细则》,原有的企业财务制度体系将逐步被更新,要构建资本权属清晰、财务关系明确、符合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实施细则》中明确了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信息管理、财务监督等六大财务管理要素,并结合不同财务管理要素,对财务管理方法和政策要求做出了规范。

二是组织指导出台了《公司财务预算管理实施办法》。面对目前市场经济条件,能否控制成本、降低成本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取胜的关键,而推行财务预算管理是降低产品成本行之有效的一种方法。通过对基层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调查,自下而上的报告、专题研讨等工作,组织制定了《公司财务预算管理实施办法》,从实施预算管理的条件、财务预算的编制程序、内容和方法、财务预算的执行、控制与调整、财务预算的差异分析、考核等反面做出了详细制度安排。该办法为确保预算管理落到实处,推进规范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提供了指导。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以财务预算为切入点推进企业实现全面预算管理。

(三)积极盘活存量资产,维持公司本部正常开支。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公司不符合税前分摊管理费的条件,从起公司没有再收取子公司管理费,只能从对内投资中按比例收取股利,公司近两年生产任务不足,资金极其紧张,产值利润均有较大幅度下降,从对内投资收益看公司总体有收益,但从子公司个体看亏损单位多,有利润的单位股利上缴压力大,资金短缺无力上缴。在此种不利情况下,为解决资金来源,维持公司本部正常开支,我积极盘活存量资产,最大限度地回收资金,一是随行就市对高层住宅及多层旧宅,多套出售,回收资金万元;二是对海口、三亚的两处房产进行处置,本人三下海南,通过评估、进场、挂牌、拍卖直至成交全程跟踪,回收资金万元。两项共计88万元。

(四)深入企业开展调研,依据各企业的不同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

多次深入基层,了解情况,解决实际问题。组织协调完成了公司所属的钢材市场,钢结构厂整体划拨给公司所属物流公司、安装公司的资产移交和划转工作,多次调节双方矛盾,提出解决办法,平衡各方利益,最终理顺了移交资产的权属关系,界定了积留的资产纠纷问题。

(五)开展经济分析活动

根据子企业季表报反映出来的问题,召开经济运行分析会。针对盈利能力弱、项目成本管理下滑、应收工程款居高不下、环比指标出现明细差异等问题进行深度剖析总结,要求各子公司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可行性办法,并依据不同情况给于指导性意见,监督落实。

(六)审计厅对原主要领导离任审计所指出的问题的处理

1、审计厅对原主要领导离任审计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建议,并做出了较客观的评价,对于提出的问题我们虚心接受,如:不良资产数额巨大;对外担保、或有负债数额较大,存在较大财务风险;个别单位备用金出借管理不善等等问题,对此我们加大管理力度,进行了积极整改落实。

2、对有些问题,如提出的:“抵账业务管理尚不够严格,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公司出借国际分公司资金,形成损失,未纳入会计报表;部分子公司报表未纳入公司合并报表”等等问题,对此我们提供了大量有力的相关证据,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明工作。

(七)组织清理国际分公司遗留问题。

国际分公司机构解散,资产财务没有移交,经办人员也均离职,给清理工作带来了很多困难。为了维护企业利益,减少损失,想方设法组织人员进行了清理,通过与离职经办人员的积极沟通、耐心说服、配合工作,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其中228万元的冰葡萄项目及时做了税务申请,允许列入坏账,税前列支。个人债权也进行了认真清理,效果明显。

(八)积极应对税务稽查。

市地税稽查局对我公司到财务情况进行税务检查,提出的补税问题集中有两项:一是对拆迁补偿收益要征收所得税。二是对经税务局批复允许税前列支管理费项目中的工资,按计税工资调整计算所得税。若该补税事项成立,将给公司带来无法想象的巨大压力,为此,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同国资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等相关部门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沟通,取得谅解,达成共识,向税务局提供证据,做好解释工作,化解矛盾,维护了企业利益。

(九)完成了清产核资的后期工作。一是对的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现的各企业存在的问题,通过制度建设、专题研究,实地调查解决等方式,进行了落实整改。二是组织企业相关人员补充大量证据,协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当面向国资委对公司申报的损失进行了逐项解释,国资委据此予以认定,决算工作前下达批复。

(十)组织开展第三届会计知识大赛。

按照国家财政部和自治区财政厅的统一部署与安排,组织了“省公司第三届会计知识大赛。经过成立机构、安排部署、选拔选手、制定规则、竞赛命题、网上答题、笔试、初赛、决赛等工作环节,历时半年,取得圆满成功。通过竞赛这种形式,宣传会计法、宣传新的会计准则,掀起了学习的热潮,加强会计队伍和财务工作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发现选拔优秀会计工作者及后备人才;扩大会计人员的影响,强化财务会计工作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职能作用,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十一)抓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认真组织完成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报名审定工作。举办了新准则学习班,对公司本部及子公司骨干和主办进行了为期七天的培训,参与培训人次近百人。在开班仪式上我作了《认真学习贯彻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维护企业和谐稳定发展》的主题发言,对学习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作了阐述,并对如何理解和学习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提出了建议,最后对如何做好下一步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通过学习,使大家认识到新会计准则体系的精神实质,为更好地贯彻新企业会计准则、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工作水平提供了帮助。

(十二)认真安排部署财务决算工作。

企业会计决算报表同往年相比,框架结构、填列内容及方式均发生了较大变化。为了做好的会计决算工作,组织印发了《关于做好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工作的通知》,对编表的各项工作做了具体要求。并在会计决算工作动员会上做了题为《创新工作思路,强化组织落实,加强企业财务信息化建设》的讲话,对财务决算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回顾全年的财务会计工作,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及今后努力的方向,对的财务信息建设工作做了展望和整体规划。

(十三)加强资金管理,积极筹措资金。

生产任务不足,资金回收困难,银行依然不断压缩授信规模,减少贷款,公司资金严重短缺,在如此恶劣的情况下,通过同相关银行积极沟通协调,努力归还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尽最大可能改善公司的银企关系,维持企业资金基本畅通。,公司归还各银行贷款本金88万元,公司结算中心管理的内部贷款为亿元。截至12月31日,公司管理的银行贷款总额为亿元,并全部提供了资产抵押担保手续。内部借款超过外部借款亿元,为内部单位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

进一步完善内部结算中心的资金管理办法,继续贯彻执行公司储备金制度,收回了以前年度股利万元,其中货币资金收取万元,转账收取万元,主要为其申报上市,以应上缴股利抵偿公司下属各控股子公司间应收账款,为增加关联方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提供保证。按时收取、拨付总承包工程款,积极办理所属单位总承包工程项目所需要的银行保函及信贷证明,为公司总承包工程项目的中标及履约提供了前期保证。共收取总承包费万元。今年,由于总承包而引发的子公司法律诉讼不断,对公司的帐户多次查封,面对困境,积极协调各种社会关系,尽量化解矛盾,想方设法保证公司的资金安全及各项经济业务的正常开展。

(十四)认真组织内部审计工作,切实维护公司经济秩序。

全年完成直属审计项目19个,对所属子公司上年度财务收支、经营状况进行了全面审计,下发了审计意见书。为维护经济秩序,改进和加强管理,促进企业资产优良性的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加强廉政建设,提高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审计的过程中,我们通过抽调下属单位内审人员参与审计的方式,以审代培,不仅完成了审计工作任务,而且提高了内审人员的业务素质,公司会计报表工作获得企业类报表二等奖。

三、个人遵守党纪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一年来严格要求自己,坚持廉洁从政,坚持认真学习中央、自治区反腐倡廉的一系列文件和政策规定,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在思想上构筑拒腐防变的长城。能够严格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按照各项廉政规定要求办事,自觉接受警示教育,自觉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认真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五个不许”和“十二条”规定,切实做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在处事为人上,坚持诚实做人,踏实做事,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做到以制度来管人,对事不对人,比较注意把握自己的角色定位,自觉地维护大局,维护团结。在处理工作关系上,始终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饱满旺盛的热情投入工作,力争用自己的行动感召人,用自己的形象影响人,用自己的诚意打动人。自己一年来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律,身先士卒,身体力行,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起到了示范作用。在认真做好自身廉洁从政的同时,还定期检查、指导、督促主管部门廉政建设的工作落实情况,促进廉政建设顺利开展。严格教育和管理家属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着眼防范,防止在他们身上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和不廉洁行为。自我回顾检查,没有出现任何违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四、存在的不足和今后努力的方向

综观一年来的工作,自己在很多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主要有:一是工作开拓创新的力度不够;二是工作方法不够细致,有时急躁情绪较重。面对工作压力和出现的问题,还不能完全做到冷静思考、沉着应对,时常表现出急躁情绪,有时要求过高,态度过激,方法欠妥;三是在工作中,沟通协调不够,调动发挥各个方面的作用不够,事必躬亲的多,各层次的作用尚未完全发挥。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进一步加强理论学习;转变工作作风;强化开拓创新意识,抓住主要矛盾,找准工作的突破口。

一是公司财务资源整合有待创新。

企业公司作为企业群体,其最大优势在于它的整体性,离开了整体性,企业公司并无优势可言。因此,企业公司在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工作体制时,根据分级、分权原则,明确规定各成员企业财务管理权限、范围及责任,以确保公司整体目标的实现。财务总部为履行职责应设置投资管理中心、融资管理中心、资金结算中心、资本运营监控中心、税费管理中心,财务预算控制中心、财务会计管理中心,建立“统一管理,集中运作,预算统筹,风险监控,绩效考评”的公司化财务管理模式。

二是公司资金管理有待加强。

目前,公司资金分散,使用效率低下。由于点多面广,在资金流转过程中存在许多漏洞,预算管理形同虚设,相应的内控机制不健全,考核力度不够,导致有章不循。今后应实行收八个统一,统一资金计划,推行全面预算管理;统一资金调配,强化结算中心功能;统一结算,与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推行网上银行;统一资金筹措,加强财务风险管理;统一信息系统,建立高效、快捷的资金管理运行系统;统一考核,完善资金管理评估系统;统一思想,建立健全资金监控体系;统一风险意识,强化资金集中管理意识,树立资金成本,资金风险,资金效益观念。

三是全面提高财务信息质量问题。

从加强财务会计基础规范入手,健全审核审计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种违规行为发生,从根本上保障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解决好会计信息灵、准、及时的问题,提高企业财务信息的使用效益。

四是加强项目成本管理。

解决成本观念淡薄,系统环节松散,手段落后,指标不落实的问题。通过优化资源配置,优化施工方案,主要材料集中控制,工程数量控制等,真正提高项目盈利水平。

政工师业务工作报告篇2

我叫XXX,男,XXXX年X月出生,XXXX年X月XX大学XX专业毕业,XX文化,XXXX年X月参加工作,现在XX企业工作,担任企业纪委书记、党委委员、人事部经理职务,具有XX职称。

二、个人业务情况

1、学识水平

多年来,我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初步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懂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由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所整合成的一个统一整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是继承、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集中体现了当今世界和当代中国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集中体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集中体现了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的实践特色、民族特色、时代特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指导了我国30多年的改革开放,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把一个贫穷落后、人民衣食不足的国家建设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初步成为小康社会,人民过上丰衣足食生活,中国在世界的地位日益重要,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影响与作用。与此同时,我认真学习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基本知识、国家法律法规和纪检监察、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知识。通过学习,切实提高自己专业知识与技能,掌握了从事企业政工工作必备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从事企业政工工作的岗位能力和技能。多年来,我充分发挥自己的业务特长,能够独立完成企业布置下达的政工工作任务,确保把政工工作做好,提高政工工作质量,在各项政工工作中取得优良成绩,获得企业领导的充分肯定和职工群众的满意。在工作之余,我刻苦钻研,撰写了X篇论文,其中XX在《XX杂志》XXXX年X期、XX在《XX杂志》XXXX年X期。(如没有论文,这段话删去)

2、业务能力

我担任企业纪委书记、党委委员、人事部经理职务,具体负责企业纪检监察、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根据企业党委的委托从事党建工作,近年来着重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是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受企业党委的委托,我按照上级党组织的工作精神,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了创先争优活动方案,活动方案明确了活动主题和活动内容,确保创先争优活动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同时结合企业党组织实际情况和党员的岗位特点,分类提出了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具体要求,努力做到主题鲜明、载体具体、措施有力、务求实效,体现各自特色,确保活动取得实效。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通过强化理论学习、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提升党组织的素质和能力,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党员队伍建设,要求每个党员在不同的工作岗位上,切实增强党员意识,牢记党员身份,做到党员标准不能降低,先锋模范作用不能忘记,党的形象不能损害,在生产工作岗位上做遵纪守法的标兵、学习的模范、工作的先锋,充分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同时,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中心工作,认真开展“改进工作作风、服务职工群众”和“设立党员先锋岗、党员示范窗口“等活动,鼓励党员在本职岗位上创一流业绩,做出“岗位奉献”。

二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我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规范权力运行,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把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融入企业经营管理之中,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廉洁从业规定执行情况实施有效监督,坚决查办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深入推行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着重抓好重点岗位、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防范管理,查找风险点,筑牢反腐倡廉的防火墙,形成有效的廉政风险防范机制。通过这些工作,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良好,没有发生大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促进企业干部和重要岗位人员勤勉工作,廉洁从业。

三是做好企业人力资源工作。加强职工培训工作,凡是新招聘的职工都进行岗前培训和入职培训,培训满经考核,政治思想和业务技能合格,才能正式上岗工作。加强绩效考核,制定职工考核细则,按月对职工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绩效奖分配挂钩,做到奖罚分明,管理到位。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按国家《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执行国家规定的劳动时间、休息时间、带薪休假制度、年假制度和节假日加班费制度,切实维护职工的利益。

政工师业务工作报告篇3

为做好2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编报工作,根据省财政厅扬州会议精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贯彻执行。

一、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一)凡在20*年底前已登记(新办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办理财政登记)独立核算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筹建期企业、已投产(营业)企业以及清算期企业)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60、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5条之规定,编制和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二)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第287号令)、《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财会[20**]25号)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做好年报编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办理年终结账工作。

(三)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做好年终结账工作的基础上,真实、完整地编制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从事旅游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填报“旅游类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表式企业可从我局网站下载或向当地财政部门索取)。从事非金融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旅游企业)填报“非金融类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具体包括:资产负债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分部报表(业务分部)、分部报表(地区分部),现金流量表,财务指标补充资料表,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应当真实、完整,若有关报表无相应数据,也应以空表的形式上报财政部门。按照我市实际情况,除旅游企业编制旅游类企业报表外,其他企业均应编制非金融类企业报表。

(*)2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编制说明可以到我局网站下载),由财政部和江苏省财政厅统一制发,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统一的格式、内容、口径进行填报。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任意取舍,并注意报表之间的数据衔接。

(五)为方便外商投资企业填报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我局与上海久其软件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购买了其《企业财务信息填报系统》的正版使用权,并加以苏州个性化修改,形成了《苏州市财政局外经金融处企业填报系统(网络下载版)》链接在苏州市财政局网站上,免费提供给苏州市(大市)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填报年报和季报时使用。已有《企业财务信息填报系统》的企业,也可以直接下载“20*年外商投资企业年报参数”安装后使用。具体使用方法请登录苏州市财政局网站“下载中心”查阅说明。企业报表软件参数将在20*年1月中旬链接在我局网站,请各企业和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密切注意我局网站动态情况。

二、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

外商投资企业应就20*年度编制的财务报告的全部报表(包括上述主表、附表、财务指标补充资料表、附注)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独立审计准则和本通知要求,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上述所列的全部财务报表(包括空表)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完整的审计报告,上述所列全部财务报表均应作为审计报告附件内容。企业若聘请外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也必须按此要求执行。

主管财政部门将对已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核查,对于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于在上年财政核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应按规定及时进行整改,并提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时予以关注。

三、有关企业会计制度、政策的问题

自20*年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25号)以来,财政部陆续下发了“关于印发《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43号),“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18号),“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财会[20**]10号),“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财会[20**]29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投资资产评估增减值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会[20**]181号),请企业按规定执行。

此外,外商投资企业在编制20*年度财务报告时,我们强调以下几点:

(一)凡涉及纳税调整事项,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25号)的规定进行日常帐务处理。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外商投资企业提缴使用涉及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外字[19**]735号)和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工[20**]44号)的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管理的问题作如下明确。

1.中方职工资金的权属。外商投资企业按国家规定计提的:(1)中方职工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资金;(2)中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和20**年底前在成本中提取的中方职工住房补助基金;(3)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4)企业名义工资与实发工资之间的差额等;均属中方职工权益资金,是企业对国家或职工的负债。

2.中方职工权益资金核算。外商投资企业对涉及中方职工权益的各项资金在分别按有关财务会计规定正确核算外,还要同时设置辅助账簿,全面反映各项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对于原独立建立中方帐的外商投资企业,按《会计法》的要求,应于20**年将中方帐纳入外商投资企业核算范围,至20*年底仍保留中方账户单独核算的企业,必须于年度决算前将中方账户并入企业“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可用于支付为中方职工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可为中方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3.中方职工住房公积金。外商投资企业应国家和当地政府的规定为中方职工提取缴纳住房公积金。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外商投资企业不再实行原按中方职工工资总额的30%提取住房补助基金的财务制度,企业不得在税前提取该专项资金。企业应按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企业20**年度财务报告中反映的数额,将中方职工住房补助基金余额全部划入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科目单独反映,且不能以任何名义使用该资金,应留待企业清算时处理。

4.企业提缴的社会保险金。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规定及时足额地为中方职工提取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企业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包括:失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

5.涉及中方职工权益的其他各项资金,对有关内容重申如下:

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按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探亲假路费、生活补助费、医疗补助费、独生子女费、托儿补贴费、上下班交通费补贴、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也可用于支付中方职工的补充养老保险费。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不再按14%计提福利费,除按当地政府规定为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外,企业当期发生的福利费,先冲减“应付福利费”科目余额,“应付福利费”不足冲减的,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外商投资企业应以中方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提1.5%职工教育经费和2%工会经费。

6.中方职工权益资金提交和使用的监督。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及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机关负责监督检查企业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的提缴、使用情况,企业应将涉及中方职工权益各项资金的提取、使用、结余等情况,作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社会审计的内容之一。企业工会依法对涉及中方职工权益的各项资金的提缴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的报送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于20*年4月30日前将其编制并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市区(不含新区、园区、吴中区、相城区)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办公室上报上述资料。未按规定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的,财政部门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相关责任。

今年,仍要求市区外商投资企业除报送年度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外,同时报送年度财务报告的数据软盘。并请市区各企业在上报联合年检资料前,将数据软盘报我局外经金融处预审(同上年)。报表参数及操作说明见我局网站,或向受托会计师事务所索取。企业在数据录入过程中,请注意参数格式与书面报表格式的差异,并做好相应的调整,请各会计师事务所给予协助。上报的计算机软盘要求无病毒,数据审核正确,软盘数据与审计报告中所附报表数据要一致。各市(县)、区外商投资企业年报报送时间、方法,由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自行确定。

另外,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属于企业向财政部门备案登记事项,从20*年1月1日起,市区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在市行政服务中心恢复办理。2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20*年联合年检之前补办财政登记,需办理变更或注销的企业,仍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财政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五、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的汇编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认真做好2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的编报工作,财政部门汇总参数将于20*年年初下发。各级财政部门应努力扩大汇编面,提高财务分析质量。我局将按照有关考核办法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20*年度财务报告的编报工作进行考核评比。

各市(县)、区财政局应于20*年5月15日前将打印的汇总财务报告、计算机软盘(分户)及财务情况说明书报送我局外金处。

政工师业务工作报告篇4

一、验资业务高风险的原因

(-)验资业务的固有风险居高不下,是造成验资业务高风险的内在原因。验资风险同审计风险一样,可以划分为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业内人士普遍认为,验资风险难以控制在可接受水平,关键是因为验资业务的固有风险居高不下所致。具体表现如下。

1.相关法规的不完善,直接导致验资业务的固有风险较高。一个新设公司验资的实质,就是对公司验资报告截止日,投资者投入资产的产权归属性、计价准确性、客观存在性和表达允当性的审验。根据我国《工商登记管理条例》,新设公司在取得验资报告之后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此时才意味着公司主体地位的确立。就产权归属性而言,要求投入资产的所有权应经过合法手续转入新设公司。可是,在新设公司尚未成立之时,该新设公司的法律主体资格尚不具备,又如何能成为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呢?于是就有了自相矛盾的验资报告:验资报告的正文确认被审验单位已收到出资者投入的资产,同时后面又加一说明没说明上述资产的转移手续尚未办理。从严格意义上讲,这种意见类型的验资报告属非无保留意见的验资报告。产权尚未转移,不能确认产权归属性,因此工商管理部门不能依据此报告进行工商登记。可是,不进行工商登记,就不能成为接受财产所有权的法律主体。这就产生了所谓的“验资怪圈”。其实,同样的也存在于货币资金的验证过程。因为投资方在划出资金时,在有关票据和进帐单上必须写明收款人,且收款人必须为拟设立公司的名称。而该公司尚未成立,又怎么能成为收款人呢?同时,“交存入资资金报告单”并没有相应栏目注明,该款项投资于拟设立的公司。实际上,新公司之所以能够设立,在于银行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都采用了变通的。

2.行政部门的各自为政,进一步加大了验资业务的固有风险。由于对法规的理解存在差异,以及出于对本部门的保护,各级工商管理部门对验资报告的和格式要求不同,这无形中加大了验资的责任和风险。笔者曾在一个月内接触过同一城市的三个验资业务,由于这三个新设公司在不同级别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要求师事务所出具的却是三种不同的内容和格式的验资报告。自从《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56号函》公布以后,注册会计师已经逐渐认识到了验资的责任与风险,同时采取了一些合法的措施来保护自己。比如在验资报告中注明严格限制报告的使用范围,明确验资报告并非是对拟设立公司日后偿债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及经营效率、效果做出的保证。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允许上述说明的出现,否则就不予登记注册。

3.“深口袋”的滥用,从另一个方面加大了验资业务的固有风险。现在,有这样一种情况:不管案件与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有关系,先把事务所追加为被告再说。这种“滥诉”现象已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有些事务所甚至被追加为十三被告。虽然“身正不怕影子斜”的会计师事务所最终应能够证明自己是清白的,但是事务所在应诉过程中人力、物力财力的耗费是不可避免的。“深口袋”的滥用,实质上也加大了验资的固有风险。

(二)注册会计师的职责不明确,是导致验资业务高风险的外在原因。注册会计师作为中介职业能够存在的基础是源于对它的需要,社会需要注册会计师以独立的第三者的身份对的财务情况进行客观的评价;同时注册会计师作为一个职业能够存在的另一重要原因,是注册会计师承担着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职责。

1.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过高期望,加大了验资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出资人的投资是否符合此项规定,是判断拟设公司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因此,社会公众(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注册会计师应对出资人的投资是否符合此项规定进行确认。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不仅需要对出资人投入拟设立公司的资本进行审验,还要对投资人在验资报告截止日的净资产和对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额进行审计。这时,注册会计师处在满足客户的要求却加大了验资风险,或控制了验资风险却不能满足客户要求的两难境地。社会公众往往忽略了客观条件对注册会计师的限制,这无疑加大了注册会计师从事验资业务的风险。

2.注册师肩负着本应由其他中介机构或组织承担的职责。我国虽然实行核准制,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新设公司的申报材料已由实质性审查转向了合规性审查。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工商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却忽视了其他中介机构在公司设立登记过程中的作用,仅要求注册会计师这一中介机构参与,从而造成了注册会计师需要关注大量注册会计师专业能力之外的事项。实际上,验资业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其中需要涉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律师及工程技术等专业人士。例如:出资人投入资产的价值鉴定需要资产评估师;设立过程中有关协议、章程、申报程序、设立条件及出资人的合法合规性评价需要律师;中外合资企业外方投入实物及无形资产是否符合法规要求需要有关技术人员进行评价,等等。这些工作决不仅仅是注册会计师聘请专家就能解决的。因为,注册会计师对这些领域尚不精通,又怎能评价专家的工作呢?实际上,上述情况已经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后果:一些规模较大的会计师事务所除长期稳定的客户的验资业务外,其他验资业务一概不做,致使大量验资业务涌入缺乏风险意识和质量控制制度的小型事务所,导致隐藏大量风险的验资报告出笼。这样,就出现了一个恶性循环:验资风险居高不下大量质量较完善的事务所放弃验资业务验资业务流向质量控制较薄弱的事务所验资风险进一步加大主体的合法权益更难维护。

二、降低验资风险,避免注册会计师谈验色变的对策

首先,必须解决“验资怪圈”。“验资怪圈”的出现是由于在验资之前没有财产所有权的承载主体。因此,笔者认为,解决“验资怪圈”的关键是取得工商登记之前重塑一个过渡性的所有权主体。其实,国有企业改组上市过程中已经运用了此,因此完全可以将其运用在一般公司的设立上。其程序为:(1)企业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拟设公司筹委会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拟设公司筹委会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章程等申请资料,直接批准拟设公司筹委会的工商注册登记,颁发临时营业执照并规定期限。筹委会不具有公司法人的资格,不能凭借筹委会营业执照进行营业活动。(3)筹委会这一临时主体已确立,可以为办理财产转移、开设验资专户等一系列验资手续清除了缺乏法律主体的障碍。(4)注册会计师根据出资人投入筹委会的资金情况出具筹委会收到资金的验资报告。(5)在筹委会;临时营业执照到期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临时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及其他申报资料,将筹委会营业执照转为一般法人营业执照。

其次,应该通过成文法的形式,明确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能及其干预市场经济主体行为的边界。这样才能避免行政部门的各自为政,从而保障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能依法行使职责。

第三,注册会计师协会及注册会计师应努力发挥其,积极地进行协调,以消除注册会计师面临的客观现实与公众的过高期望之间的差距。

第四,明确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能力与职责,是减少验资诉讼、促进注册会计师事业健康的关键。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许多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职能都将转交中介机构行使。但是,这些职能绝不是某一个中介机构能承担起来的,而是需要各种中介机构共同组成的中介系统去承担的。因此,探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中介机构如何各司其职,协调工作,成为一个新的课题。实际上,股份公司设立并发行股票的过程就是各种中介机构如何各司其职、协调工作的一个典范。笔者认为,对一般公司设立也完全可借鉴,即通过企业分别委托或由注册会计师牵头组成专业化的队伍共同从事验资业务,资产评估师对出资人投入的资产出具评估报告,律师对企业设立过程的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注册会计师对新设公司的实收资本(股本)及相关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出具验资报告。通过明确各中介机构的职责与分工,充分发挥各中介机构及专业人士的专长,尽可能避免违法、虚假、欺诈性质的公司成立。

政工师业务工作报告篇5

1.1会计监督检查的行业领域

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行业主要包括通信、航空、医药、公共交通、煤炭、电力、汽车制造、电网、房地产(保障性住房项目)、大型跨国连锁零售企业、教育、粮食、公益事业、企融行业(银行、保险、信托、证券)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会计监督行业领域的选择主要有国民经济重要影响行业和企业,关系重大民生的行业,垄断行业和其他行业。会计师事务所基本遵循“三五”原则,即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每三年监督检查一次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各级地方财政部门每五年要监督检查一次所在地非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主要以大型中央企业集团总部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行业影响较大的民营企业总部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上市公司,金融行业(银行、保险、信托、证券)和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国际四大)为监督检点。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主要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外商投资企业,当地政府投资的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地方性民营企业,地方性金融企业和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等。

1.2检查的形式内容

近年来,随着会计监督检查户数和人员投入逐年增加,投入检查力量年平均21152人,检查企事业单位年平均20204户,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年平均1158户(如表1)。会计监督检查深度和广度明显加强,如2011年检查中国银行总部及其部分所属10家分行、3家子公司,2012年检查中国华电及其所属19户(分)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业务涉及发电、煤炭、金融、工程技术等领域。会计监督检查的组织方式和技术手段更加先进,已经形成六统一(即计划、部署、经费、程序、审理、处理)的工作方法和机制,现代信息化手段的运用,提升了会计监督检查的效率和效果。会计监督检查一般由当地专员办聘请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和精算师等各领域专家组,分成若干组,各自分工协作,围绕工作重点,查深查透。2013年,财政部首次与香港监管合作检查,检查了国际“四大”在港上市公司的执业质量。会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费用、工资总额、投资、合并报表、纳税、审计调整、会计估计、运营效果和效率等方面。在收入确认方面,关注虚列或提前确认收入、隐瞒或推迟确认收入;在成本费用列支方面,关注提前(推迟)确认成本、费用;多(少)预提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资本性支出;潜亏(盈)挂账;在工资总额方面,关注工资科目核算是否规范,在工资总额外列支工资性支出;在投资方面,关注投资核算是否规范,投资效率与效果,多(少)计投资、多(少)计投资收益;在资产方面,关注资产质量、资产使用效率,多(少)计资产;在负债方面,关注是否低估负债,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在职工薪酬方面,关注职工薪酬是否符合劳动法规定、会计准则;在合并会计报表方面,关注是否内部交易、内部往来是否按规定抵销;在会计估计变更方面,关注是否随意变更会计估计;在纳税方面,关注是否合规纳税;在审计调整方面,关注是否及时整改落实;在“小金库”等专项方面,关注工程项目、职务腐败等;在其他方面,关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财政资金补助使用情况、企业社会责任等。

1.3检查披露的问题

财政部自1999年起至目前,共连续向社会了28期检查处理公告,检查公告一般包括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对国有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保险及信托公司等金融企业,对中央企业、上市公司、外资企业等和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检查处理公告和各地财政部门对企事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处理公告三部分。从披露的问题看,主要包括内部控制问题、财务核算问题、财务规范问题、信息披露问题、风险管控问题、薪酬管理问题、税务问题、执业质量问题和恶性竞争问题等(如表3)。金融企业:部分单位对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和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不严格,财务核算不实;部分单位在承揽业务、业务支出、流程管理等方面对企业内控制度执行不严格。部分单位在风险管控方面,信贷资产风险防范能力不强,风险准备金计提不足。部分单位职工薪酬管理违反规定,以不实票据套取套取费用、提成补贴、虚假理赔等。企事业单位:部分单位财务核算未严格会计准则及相应制度,收入成本费用核算不实,随意调节利润,少缴或迟缴税款,人为粉饰财务报表等;部分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滞后,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或执行不力,专项资金管理不善,虚假违规入账,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等;部分单位财务管理不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薄弱,账簿设置不规范,财务人员无证上岗,资产管理混乱等;部分单位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未按照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事项。会计师事务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薄弱,财务核算不规范,档案管理不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严格;部分会计师事务所未严格执行审计准则,执业水平不高,缺乏应有的执业谨慎性,执业质量存在隐患;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必要的审计程序未履行,审计证据获取不充分,缺乏职业判断能力,审计报告披露不全面,甚至出具虚假审计验资报告,尤其验资报告问题较多;少数会计师事务所存在恶性竞争,审计收费偏低,未按规定进行业务报备等问题。

1.4检查惩处情况

近5年来,财政部会计监督工作不断深入,依法查处了一大批重大会计造假案件和会计事务所执业质量问题。如2005年,财政部统一组织对中国华源集团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会计造假严重,手法恶劣,虚构利润18亿元,违规金额达91亿元。2003年财政部对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上市公司存在的执业质量问题进行了核实和处罚,是我国首次对国际四大事务所作出行政处罚,在国际国内引起了强烈反响。2009-2013年,财政部、专员办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对企事业单位进行会计监督检查,共查补税款39.01亿元、收缴罚款20777.4万元,对822名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对527户会计师事务所作出了行政处罚,对998名注册会计师作出了行政处罚。其中对741名注册会计师予以行政警告处罚,对244名注册会计师予以暂停执业处罚,对14名注册会计师予以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

2.结语

政工师业务工作报告篇6

    一、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

    管理会计同财务会计又有密切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管理会计可称之为内部会计,财务会计可称之为外部会计。但这样比拟,只是表明它们服务对象的侧重点有所不同,而并不意味着二者在这个问题上完全割裂。这是因为,财务会计提供的许多重要财务成本指标,如资金、成本、利润等,对企业管理者特别是高阶层的管理者同样重要,这是他们制定决策、编拟计划和实施控制所不可缺少的。难以想象,企业管理者在不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条件下,能够对未来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正确的规划与控制,能够作出科学的预测和决策。同样地,管理会计提供的许多重要的经济信息,以及根据这些信息所确定的目标、方针、计划等,企业外部的投资人、债权人也需要有所了解,这是他们决定投资、放款和估量未来报酬时需要考虑的。尤其是管理会计所进行的预测、决策、计划和控制等项工作,虽然企业外部关系人并不直接关心,但它们是围绕着实现企业生产经营的最佳运转而展开的,是为怎样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取得预期的经营成果服务的,同投资人、债权人的最终经济利益密切相关。可见,管理会计同财务会计在为谁服务的问题上虽确有明显区别,但也有某些共同之处,二者之间存在着交叉服务的现象。

    二、管理会计师职业

    在国外调查各种专业人员职业道德的民意测验中,会计师一直排位很高。专业会计组织在促进会计师职业道德标准提高方面起了重要作用。管理会计师不得从事违反这些标准的行为,也不应听从其他人违反这些规则。这些职业道德标准包括以下几点:

    (一)技能管理会计人员需有以下义务:①通过不断提高自身的知识和技能,保持适当的专业技术水平;②按照各有关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履行其职业职责;③在对相关和可靠的信息进行适当分析的基础上,编制完整而清晰的报告,并提出建议。

    (二)保密管理会计人员需有以下义务:①除法律规定外,非经核准,不得泄露工作过程所获得的机密信息;②告诉下属要适当注意工作中所得信息的机密性并监督其行为,以确保严守机密;③禁止将工作中所获得的机密信息,经由个人或第三者用于获取不道德或非法利益。

    (三)廉正管理会计师对下列各项需有以下责任:①避免介入实际或明显的利害冲突并向任何可能的利害冲突各方提出忠告;②不得从事道德上有害于其履行职责的活动;③拒绝收受影响其行动的任何馈赠、赠品或宴请;④严禁主动或被动地破坏企业组织的合法和道德目标的实现;⑤了解并沟通不利于做出认真负责的判断或顺利完成工作的某些专业性限制或其他约束条件;⑥沟通不利或有利的信息以及职业判断或意见;⑦禁止从事或支持任何有害于职业团体的活动。

    (四)客观性管理会计师需有以下责任:①公允而客观地沟通信息;②充分反映信息,帮助使用者对各项报告、评论和建议获得正确的理解。

    在应用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时,管理会计师可能会遇到如何确定不道德的行为或如何解决道德冲突的问题。经调查发现,最经常遇到的职业道德冲突是:①客户和管理者提出的避税建议;②利益冲突;③操纵财务报表的建议;④允许管理会计师自身的错误;⑤为遵循领导的命令而去做不道德的行为。当遇到关键性的道德问题时,管理会计师必须遵守权威机构制定的规则。如果这些规则不能解决问题,管理会计师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方法。①与直接上级讨论这些问题(如果他没有卷入冲突),或者上报到更高的领导层。可以接受的检查机构包括同级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行政管理委员会、信托委员会或大股东。②与一位客观的建议人秘密讨论,以澄清相关利益方面。③如果经过各种尝试,道德冲突依旧存在,且道德冲突发生在很关键的事项,管理会计师只能提出辞职并给合适的领导提交一份详细的备忘录。

    三、管理会计师的社会监管

    社会监管的主要工作内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管理会计师的社会监管是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管理会计师在社会经济管理活动过程中接受财政等有关经济管理部门的委托进行社会审计,借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

    (1)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管理会计师的业务工作范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审计业务、会计咨询业务和会计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管理会计师的社会监管工作职责主要体现在《管理会计师法》规定的审计业务当中,主要有:①审查企业的会计报表以及与会计报表内容相关的有关资料,并且根据审查的结果出具审计报告。②验证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并且根据验证的结果出具验资报告。③办理企业在合并、分立、清算等活动过程中发生事宜的审计业务,并且根据审计的结果出具相关的业务报告。④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另外,根据有关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管理会计师承办的业务要承担民事责任。

政工师业务工作报告篇7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质量,加强和改进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关于依法实行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第三条规定的特殊行业企业以外的各类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和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的企业,其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按照所在地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条以下特殊行业的国有企业暂不实行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

(一)继续保留或者封存军工科研生产能力的军工企业(不包括其投资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品企业);

(二)监狱劳教企业、边境农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黑龙江垦区所属农业企业。

第四条企业承担国家物资、粮食、棉花及副食品等储备业务的,其特准储备物资和特准储备资金以及享有特殊政策的相关业务执行情况,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结果为准。

第五条企业应当主动配合注册会计师实施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按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提供审计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承担相应的会计责任。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独立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的规定,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执行审计业务,按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并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管理的一般要求

第七条企业委托审计,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的决定进行委托。

企业集团所属全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由集团公司统一委托。

尚未实行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企业,以直接向政府主管部门报送年度会计报表的企业为单位,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所属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

第八条企业应当在9月底之前委托或者变更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并与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签定业务约定书,明确委托审计的范围、内容、双方的权利与责任、收费金额与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并为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九条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

企业必须根据拥有的资产规模、子公司数量及其地区分布和业务特点,选择具有相应的注册会计师人数、执业经验、审计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

任何单位不得排挤、限制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除企业集团公司外,不直接支付审计费用的任何部门、机构,不得要求或者授意企业委托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给企业委托审计设置障碍。

第十条接受企业委托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接的审计业务必须由本所的注册会计师完成,不得分拆后转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承担。

第十一条企业集团公司统一委托审计,按照“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和操作程序,采取招标等透明、合理的方式选择一家或者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并事先以一定方式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

第十二条企业集团公司选择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实行联合审计的,应当确定牵头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并协助牵头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制定集团审计方案,组织子公司或者所属企业配合实施。

第十三条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支付审计费用。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费用标准,按照被审计企业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企业对于上年委托审计的、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且没有出现违纪违规问题的会计师事务所,一般不应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须说明理由,并予披露。

为同一企业连续执业5年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企业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予以更换。

第十五条企业在审计年度内实施企业改革,需要进行整体资产评估或者财务咨询等,不得将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委托给执行资产评估或者财务咨询业务的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相同出资人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审计业务约定书签定后,企业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以前向主管财政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其中: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向财政部企业管理机构备案;地方管理企业向地方同级财政部门企业管理机构备案;尚未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企业,由政府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企业向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说明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选择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约定的审计范围、审计委托方式、审计付费标准等情况,并填报《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备案表》(详见附件)。

第三章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重点

第十七条企业集团在委托审计时,对纳入年度会计报表合并(或汇总)范围的子公司必须全部委托审计。

对子公司所属企业,或者个别行业性企业集团所属五级及其以下分支机构,由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有关重要性的规定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包括个别会计报表审计和合并会计报表审计。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个别会计报表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合并现金流量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

对于尚未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企业,政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核汇总,其审核后汇总的年度会计报表可以不再委托审计。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编写会计报表附注。对注册会计师为审计会计报表所需的年度内全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政策及会计核算方法、重大购销合同、重大投资及融资合同、资产重组与企业改制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或者审批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应当及时提供,不得隐瞒或者随意编造。

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据《独立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实施审计,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的账龄情况及其主要债务人,坏账处理及坏账准备提取办法;

(二)存货计价方法和存货跌价准备提取办法,存放时间超过3年的存货;

(三)长期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及无形资产的主要内容、摊销办法及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提取办法;

(四)长期股权投资的项目、持股比例、核算方法和减值准备提取方法以及投资损益的确认;

(五)固定资产主要类型、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及减值准备提取办法;

(六)在建工程主要项目及其投资情况,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提取办法;

(七)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主要内容、账龄3年以上数额及主要债权人;

(八)应交税金的税种、税率及其本年发生额、年末余额,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

(九)出口退税申报及其结果,享有税收返还、减免政策以及财政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

(十)从事证券、期货、外汇交易业务占用资金、当年损益的确认和浮动盈亏情况;

(十一)年初未分配利润调整事由、金额以及本年利润分配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十二)提供担保、未决诉讼或仲裁等或有事项;

(十三)企业资产或者债务重组、企业改制、产权转让等事项的决策、实施情况,及其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影响;

(十四)企业工资分配制度以及住房、医疗、养老制度建立、实施情况和职工内部退养状况,及其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影响;

(十五)主管财政机关或者委托人要求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企业前一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应当向审计本年度会计报表的注册会计师阐述年初数的调整事项,或者本年度采纳审计意见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前期审计差异的调整情况,应当予以关注,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恰当反映。

第二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发现企业存在的财务、税务、会计等处理失当或者差错,应当及时提请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

注册会计帅在审计中,对企业会计报表附注中的披露,特别是本规定第十九条列明的审计重点关注事项存在异议,或者企业已编制的会计报表未按审计意见调整,或者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认为的其他重要事项,需要在审计报告中恰当反映。

第二十三条企业不提供所需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或者不予配合,导致年度会计报表不能如期正常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应当依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处理,并在审计报告中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二十四条企业在审计年度内实施合并、分立、改组、改制、高层管理人员收购及其报酬分配制度、职工住房、医疗、养老等制度改革,应当提供企业改革批准文件和经批准的具体实施方案。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关注企业改革措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资产与财务、税务、会计处理等规定及其对年度会计报表的影响,对企业披露企业改革事项不充分或者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恰当反映。

第二十五条企业在配合注册会计师实施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时,应当提供与经营决策、业务流程、资金收付、成本控制、损失核销等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注册会计师对于注意到的影响企业资产安全或者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应当与委托人进行有效沟通,并按照有关要求出具管理建议书。

第二十六条企业集团公司在配合注册会计师实施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审计时,应当提供与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有关的详细资料,包括合并工作底稿、关联交易核对资料、集团内部统一会计政策调整资料、合并抵销事项以及前一年度合并抵销资料。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关注企业集团的合并范围、合并抵销事项及其抵销方法,审验企业集团合并会计报表编制的合规性。

第二十七条现场审计工作结束后,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出具审计报告。企业不得授意、强制要求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意见以及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

第二十八条接受集团公司委托牵头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协调参与审计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实施总体审计方案,负责全部审计工作的质量控制,同时出具总的审计报告,并承担审计责任。

接受集团公司委托参与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密切配合牵头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制定并实施总体审计方案,就承担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并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五章审计报告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应当提供审计情况说明。审计情况说明包括以下内容:(一)接受委托审计的企业范围;(二)前期审计差异调整情况;(三)本年度审计未调整事项;(四)本年度审计不确认事项;(五)注册会计师认为需要说明或者恰当反映的其他事项。

牵头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情况说明中,还应当列明参与企业集团联合审计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类型。

第三十条牵头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总的审计报告,应当汇总反映各参与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审计情况。

子公司会计报表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牵头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总的审计报告时,应当考虑对集团公司合并会计报表构成的影响程度,并决定总的审计报告应当采取的类型。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将审计报告连同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按规定报送主管财政机关、企业投资者以及其他有关部门。

企业集团公司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报送时间为次年4月20日之前。纳入企业集团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或者所属企业,其年度会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报送时间,由集团公司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自行决定。

第三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主管财政机关经过审核,应当责成企业根据国家有关企业财务管理、会计制度的规定,改进财务管理或者调整账务。

第三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应当陈述有关年度会计报表编制的有关情况和意见。

主管财政机关可视企业的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或者对企业进行会计整顿,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财政监督

第三十四条主管财政机关对企业备案的资料和报送的年度会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应当进行认真审核,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的监管。

第三十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必须更改委托审计:

(一)委托审计的主体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

(二)委托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导致审计计划不能完全实施的;

(三)委托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将承揽的审计业务分拆转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没有充分理由,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将审计业务委托给执行资产评估、财务咨询业务的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相同出资人的会计师事务所的;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内容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七)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履行业务约定书,导致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披露事项严重缺失,或者存在重大信息偏差的。

第三十六条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对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事项披露不全的,或者审计报告组成内容不符合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主管财政机关应当退回企业,同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要求补充审计。

第三十七条企业不委托审计,或者在审计过程中不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及其相关资料,或者不给予有效配合,导致注册会计师不能有效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从而影响审计报告的出具及其使用的,主管财政机关应当责令企业重新实施审计,并可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八条主管财政机关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企业应当自主管财政机关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执行完毕。

企业执行主管财政机关的处理决定,需要增加审计费用的,由企业承担。

第三十九条企业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主管财政机关可以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企业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不委托或者拒绝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提供虚假的年度会计报表及相关会计资料和文件;

(三)在审计中不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不配合注册会计师审计,妨碍注册会计师执业;

(四)授意、强制要求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内容不实或者虚假的审计报告。

第四十条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规定,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主管财政机关一经查实,可予以通报谴责:

(一)低价承揽业务导致不能完全实施审计程序的;

(二)将审计业务分拆转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三)超出审计能力承揽业务导致不能按期完成审计计划的;

(四)提供的审计报告不符合本规定规定的。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执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各级财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组织开展对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并按规定向全社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

政工师业务工作报告篇8

    原告:刘香平,男,55岁,汉族,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企业总公司高级经济师,住宜昌市T岗付六号。

    被告:湖北省司法厅。

    法定代表人:鲁德喜,厅长。

    原告刘香平于1991年经律师资格考试合格后,领取了被告湖北省司法厅颁发的律师资格证书;1992年12月底,经过申请,又领取了被告颁发的律师(兼职)工作执照(执照号为1791132237),开始担任宜昌市西陵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1993年12月3日,原告致函宜昌市西陵律师事务所,表示“自函发之日起不再履行贵所兼职律师的职务”,因有案件未结,要求缓期退交律师工作执照。1994年5月10日,原告又与武汉市第三律师事务所签订聘任合同,受聘为该所的兼职律师。在此期间原告持有的1791132237号律师工作执照因没有经过司法行政机关年度审查注册而失效。直至1994年8月10日,原告才将无效的1791132237号律师工作执照,剪下自己的照片,邮寄退给宜昌市西陵区司法局。这样,原告于1994年5月10日至同年8月间,在律师工作执照未经年审处于无效的情况下,以律师名义,从事了律师业务。同年10月18日,被告湖北省司法厅认定原告取得律师资格后,长期不遵守国家关于律师执业管理的规定,无照进行非法的律师业务活动,欺骗当事人,根据司法部(1988)司发公字第275号文件的规定,作出鄂司发律字(1994)第170号关于取消原告刘香平律师资格的决定。但该决定没有报经司法部批准。原告不服,以其未违反律师执业管理规定,被告的决定未报司法部批准为由,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的决定,判令被告赔偿损失。被告辩称,原告无律师工作执照从事律师业务,违反了律师执业管理的规定,我局作出的取消其律师资格的决定合法,请求驳回原告起诉。

    「审判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香平取得律师资格后,确有无照从事律师业务的行为,依法应受到处理。但被告湖北省司法厅根据司法部(1988)司发公字第275号文件规定作出的取消原告律师资格的决定,没有报经司法部批准,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程序,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为此,该院于1995年6月7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目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湖北省司法厅1994年10月18日鄂司发律字(1994)第170号关于取消刘香平律师资格的决定;

    二、由湖北省司法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宣判后,原告刘香平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无事实根据,并超越职权,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上诉人湖北省司法厅辩称:上诉人确有无照从事律师业务的行为,依法应当取消律师资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被上诉人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湖北省司法厅作出“关于取消刘香平律师资格的决定”未经司法部批准,其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是正确的。上诉人刘香平违反国家关于律师执业管理的规定应予处理,原审判决湖北省司法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无不当。上诉人刘香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该院于1995年10月26日作出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原告提出两个诉讼请求,一是请求撤销被告取消其律师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二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一审法院对原告提出的两个诉讼请求合并审理,在撤销被告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对原告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判决予以维持,是正确的。这是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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