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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事件8篇

时间:2022-05-26 14:22:17

公共安全事件

公共安全事件篇1

【关键词】民族地区 公共安全突发事件 扩散机理

众所周知,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因其具有的突然性、矛盾性、综合性以及其政治影响性,特别是民族地区的突发事件又往往直接或间接与民族宗教问题有关。问题的复杂性使得现有的政府管理体系及公安机关在预测、控制和处置上具有较大的难度。因此,分析民族地区的公共安全突发事件时必须要考虑其扩散方式的复杂性并加以系统考虑。

民族地区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特点及扩散关系分析

在公安学中,对于公共安全的解释是:公众从事生产、经营、文化娱乐和其他社会活动的安全,包括人身、财物的安全和正常的秩序,不受违法犯罪分子和治安灾害事故的损害。①因此,本文所论述的公共安全突发事件既具有一般突发事件的特点与规律,同时它又是主要依靠公安力量(必要时包括武警部队)进行处置的、涉及不特定多数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事件。

民族地区的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特点。第一,目的性与自发性混合。近年来民族地区出现的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往往由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相当一部分事件在发生之前就成立了组织,具有计划性、预谋性,其要达到的目的更加明显。而当事件的导火索被引发后,大量农民、教民、待业青年、社会闲散人员,特别是流动到事发地的少数民族外来人口成为事件扩散的推动者和主力军,该类事件出现了明显的暴力性、破坏性倾向,同时在事件发生后也难以预料其发展趋势。第二,显著的时空扩散性。民族地区的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经常同时发生或呈链式发生,事件爆发后,其造成的影响将导致其它事件的爆发。因此,由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爆发将可能引发次生事件的爆发,形成包括次生事件在内的事件扩散系统。第三,耦合性。民族地区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各次生事件在扩散过程中会发生藕合作用。由于次生事件之间的耦合作用将放大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系统的扩散动力,影响次生事件的扩散速度和加剧次生事件的扩散的复杂性。如在民族地区发生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事件时,参加者的不断聚集,导致当地民族关系不协调和资源利益分配不公的谣言,在这两个次生事件的相互作用下,事件不断放大,导致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系统难以被抑制和平息。

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扩散关系。由于各种公共安全突发事件源(如民族歧视)将引发不同种类的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爆发,而公共安全突发事件一旦爆发将引发一系列次生和再生事件,最终导致大规模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在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后期,流言或谣言、相关利益者或无利益者的心理状态、境外媒体与势力施加的影响、社会治安秩序被严重破坏等事件之间会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形成放大式扩散效应。再进一步看,如果对破坏社会治安秩序进行细分,还可以分为交通瘫痪、政府无法正常办公、生产和营业单位不能正常运转、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和损失等事件。再生的事件之间、事件与流言、大众心理之间、境外势力与国内民族势力再次产生作用,会加剧事件整体上的相互扩散和放大的反应,而且有可能打破原有事件发生地区域界限,引发其他地区的公共安全突发事件。

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扩散方式

民族地区的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发生扩散后,一般可以将其扩散方式分为以下四种:

单向式扩散。这种扩散方式往往表现为: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在扩散过程中,上级次生事件的发生将导致下级次生事件,但下级次生事件不对上级次生事件演化发生作用。如聚集的人群容易情绪激动,久久不能疏散导致交通堵塞,进而影响正常社会治安秩序。这种扩散方式通常按照事件的逻辑关系演变,并具有不可逆性,容易预测。

辐射式扩散。这种扩散方式表现为:由某一起事件同时引起多起事件,即一因多果。如民族地区的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可以同时引发破坏社会治安秩序、多族群民众发生争斗导致的危害生命财产安全、群众对政府公信力产生质疑等次生事件的发生。尤其是在多民族散杂居的区域,更会由于政府、公安机关处置不力的情况下,受伤害族群对政府能力持怀疑、否定态度;而政府则陷于无力解释和保护缺位的尴尬境地之中。在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扩散过程中,所有的次生事件都产生辐射式扩散,也受到辐射式扩散的影响,辐射式扩散极大地增强了公共安全突发事件扩散的复杂性。

往复式扩散。这种扩散方式是指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爆发能够引发若干其它事件,而被引发的事件又对原有事件产生叠加效应,产生共同放大的效应。在民族地区,发生突发事件后极易产生此种扩散。民族地区往往经济落后,近年来经济产业多集中在旅游业,然而在发生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后,流言或谣言的引发、对政府公信力和能力的质疑等次生事件将极大地影响当地的经济发展,而经济发展的迟滞性将会重新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进一步放大社会不稳定的效应,导致原有事件对社会的影响不断扩大。

迁移式扩散。这种扩散方式常常打破原有事件发生地区域界限,引发其他地区的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它主要是根据某些次生事件的位移,在其它地区引发新的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在迁移式扩散过程中,信息的传递,特别是谣言或流言依据现代化手段,如网络、手机等无线传输方式是其实现的主要方式。

民族地区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在不同阶段的处置重点

孕育期的处置策略――基层基础工作的完善。孕育期是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由事件源向事件初起期扩散的阶段,在此阶段,异常情况的聚集往往具有隐蔽性、随机性、难以准确预测等特点,但其都会以特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如日常的民族关系、大规模经济纠纷、特定的日子和相关人员的异常活动等),即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在此阶段是可以被监测到的。因此,此阶段必须密切关注民族关系,例如城市化进程中的居住格局变化、人口迁移、族际通婚和文化融合等因素,避免在经济利益、权益保障、文化差异、民族意识、流动人口等方面出现不平等现象所诱发的民族关系问题。

初起期的处置策略――处置主体角色定位。初起期是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已经发生,并已经扩散到部分次生事件的阶段。如由于事件中各族群众对政府驾驭能力的质疑而产生的异常情绪不断膨胀,导致非法集会,非法集会导致冲击政府机关、哄抢财物等,以及接下来导致的政府无法正常工作,人员伤亡和财物损失等。在此阶段,地方党委、政府以及公安机关无法在短时间内深入各个层面发挥其公共管理的作用,容易导致政府管理无效的发生。因此,在处置民族地区的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过程中,必须克服处置主体角色认知障碍、组织协调障碍、绩效评判障碍等阻滞处置现场指挥机制良性运行的障碍因素。②

深度扩散期的策略――非政府组织介入。此阶段的公共安全突发事件扩散路径已经全部完成,次生事件之间存在相互放大式扩散,由于影响力对社会系统内部的持续作用,整个扩散过程相对比较缓慢、各种事件之间不断往复作用、各类扩散方式都可以发生、扩散的影响深入社会各个方面,且各次生事件可造成迁移式扩散,其造成的后果以后发效应和缓发效应为主。③在此阶段,地方党委、政府以及公安机关无法在短时间内深入各个层面发挥其公共管理的作用,容易导致政府管理无效的发生,因此需要非政府组织深入公共管理无效的层面,协助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有效实施。

秩序平复期的处置策略――固定领导力量和明确规则。此阶段中,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外界诱因得到相应的控制,总体上呈现事件影响消退状态。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民族地区,因次生事件造成的影响面的大小不同,事件影响持续时间也不一样,有时会持续很长时间,有时也会因新的民族关系或宗教诱发因素的出现,导致再次发生突发事件的现象。如果构成事件的核心群体是有组织的,而参与群体是一种不定型的集合群体时,就更会表现为战线冗长的松散结构。因此从抑散的角度看,公安机关为了能够长时间地获得驾驭局势的能力,就需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组成民族关系预警领导组织机构,其职责分工、运行流程、监督执行以及保障系统构成,应当有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公安机关给予有力支持和配合。重点在于密切注意民族地区公共安全突发事件扩散过程中是否出现了组织化的迹象,方能彻底消除由此导致的社会危害。(作者为中南民族大学博士研究生、广东警官学院副教授;本文系自治区2009年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公共安全突发事件扩散机理及处置逻辑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09Y26)

注释

①中国公安辞典编审委员会:《中国公安辞典》,北京:群众出版社,1998年,第151页。

公共安全事件篇2

突发公共安全事件范围比较广,类似于汶川地震、非典等,都是给我国带来巨大灾难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这些灾难不仅会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同时还会产生人身损害。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处理应当归属多部分法律调整范围,引起多种法律关系的变更或者消灭。从民商法部门的角度,对其体系进行分析。

二、民商法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调整

当前我国广泛使用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调整过程中所使用的法律是《突发事件应对法》,该法律属于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上法位,其中按钮概括了比较全面的突发事件行政应对方式,行政色彩比较浓郁,但是民商事立法的内容却比较少[1]。其余和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相关的调整法律也具有较强的行政色彩与经济法特性,导致民商事立法的内容趋近于空白。对民商法来说,民商事法律是主要调整对象,而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与特定意义民商事法律状态是其主要构成部分。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是否可以成为民商事法律调整对象,尚未明确,也没有科学化的体系支撑[2]。

(二)主要问题

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对方面的立法上,虽然行政应对法内容是比较完善的,但是民商事救济法内容并不够全面,需要完善。导致该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因为经济社会发展存在问题,影响社会环境与社会治安,导致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从前些年的偶然出现变为大量出现[3]。虽然问题日益严重,但是民商事应对立法制度的缺陷已然明显。必须抓紧时间完善。民商事立法可以从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当如何去应对才能取得最好的效果方面出发,构建清晰化的法律体系,提升问题解决质量。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对民商事法律进行清理,构建系统化的立法体系,进而最大化的保护民事主体私权利。

三、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法律制度构建

(一)公共补偿制度

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一旦产生,必然会造成非常大的负面影响,所以需要的援助资金数量也比较多,如果单一凭借国家的财政补贴来解决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针对该情况,可以构建应对资金商事运作制度,让民事赠与制度发挥长效化机制,在社会和谐发展的时间段内不断的聚拢资金,通过基金会等形式来筹集资金,构建运作机制。公共补偿制度属于政府、社会、企业、个人共同努力的补偿制度。但是当前我国民商事立法还没有成立针对性的公共安全事件应对资金商事运作模式以及科学化、体系化的公共补偿制度,在立法方面也是呈现空白状态的,需要相关工作人员不断完善。

(二)征用补偿相关赔偿制度

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是比较特殊的一种会对社会造成巨大影响的行为,在突发的状况下,为了公共安全价值目标可以正常体现,工作人员要在最短的时间内针对事件本身拟定对策,有事还需要征用个人财产。征用私人财产是政府强制性影响民事主体物权的一种行为,必须得到补偿。如果被征用财产遭受损失,会涉及到补偿问题,但是这部分财产的补偿标准以及补偿依据,目前国内上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物权法虽然对征地补偿相关事宜尽心了规定,而且个各省市也有相应的法律支撑,但是在落实上存在问题。在出现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时,需要无条件遵循及时、充分补偿就及原则,构建科学化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民事补偿制度,提升满意度。

(三)责任保险制度

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向第三人承担的以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人员提供一定量的保险费,而保险人需要承认第三方承担责任的时候按照保约合同给与一定的补偿金。近年来,我国突发公共安全事件频发,但是其中大部分事件都是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来判决事件归属类型的,所以只要是加害方在客观事实上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就必须强制性承担相关责任。将责任保险制度纳入到公共安全事件中,可以转变传统模式下的纯转移损失模式,使其变成分散损失转化模式,保证收到损害的人可以正常生活。我国在保险制度方面虽然已经比较完善,但是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频发的当下,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经常性与规模性都在朝着负面方向发展,所以保险制度也应当借鉴一些和我国有类似情况的先进国家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来构建突发公共安全事件责任保险制度。

四、结语

公共安全事件篇3

公共安全事件首先是安全事件。安全事件与公众根本性的利益相关,因而会受到最大的关注,其他事件很难具有同等的现实的重要性,受关注的程度通常较小。公共安全事件还必须具备公共性。公共事件因为涉及多数人的切身利益,因而会受到普遍的关注,其他事件涉及的利益分散,受众的关注通常也不集中。但就像公共事件并不都是安全事件,安全事件也并非天然都是公共事件,相反,安全事件最常见的形态是个别事件,要转化为公共安全事件,尚需其他条件。

具有安全性特征的事件,即使影响了较大的人群,或者产生了严重后果,或者具有高发性,就其自身性质而言仍然是个别性的,当事人的经历是具体化的,很难为外人所直接理解和感受,事件因此具有限定性,多数不会成为公共安全事件。只有事件经过外传,到达本来无关的人,事件才会由具体化到抽象化,其影响得以越出事件本身,个人的事情成为大家的事情;受众对他人的经历感同身受,事件的影响再由抽象化返回具体化,受众也成为事件的一部分,这才转化为公共安全事件。在这一过程中,信息的传播使人与人之间产生了联系,促成了社会化,这是安全事件转化为公共安全事件的必要条件。

信息的传播有不同的方式。口耳相传在传统社会中是人们日常传播信息的主要途径,但其速度慢,范围窄,不直观,对于事件到公共事件的转化能力严重不足,所以大部分事件,无法成为公共事件,即使一些后果严重、影响人群广泛、具有高发性的事件也是如此,这是传统社会中公共安全事件少的一个重要原因。现代人仍然通过聊天等直接方式获取信息,但媒体毫无疑问是当今信息传播更为主要的方式,尤其媒体数字化以来,其速度更快、范围更广,事件再现的逼真度更是传统方式所无法比拟,因此,同样的事件经传播成为公共安全事件的几率,媒体报道远远高于传统方式。铁路并非没有出过事故,比这一次更为严重的也有,但以往的相关报道都不如这一次对动车事件的报道来的猛烈,也就没有引起如这一次的注意,可以说,如果没有媒体报道,动车事件就不会成为一个公共安全事件。另一个有说服力的例子是动车事件之前相隔不到24小时的“7.22”信阳特大交通事故,损失更重,反映出的问题可能更为严重,但其报道与动车事件相比,简直可以说轻描淡写,因而事件的社会影响有限。更多的例子可以表明,现代社会中,安全事件向公共安全事件的转化通常就是媒体的报道促成的。

安全事件在媒体催化下向公共安全事件转化,风险溢出原本限定的范围,影响到事件外的主体,增加的风险无疑是媒体带来的。这一过程并非简单的量变,而是蕴含着质变,公共安全事件的最终风险与其说在于事件自身,不如说取决于叠加了的媒体风险――前者毕竟已经限定,后者则充满了不确定性。

公共安全事件中的不同风险有着不同的作用机理,必须有针对性地区别对待。事件自身的风险主要来源于直接的损害,这种信息除了亲身经历过的当事人,其他人是很难了解的,其个别化属性使得损害具有限定性,传统上以事后处理为原则,着眼于个体利益的补救。对于此类风险长期以来已有了成熟的处置经验,各地各级政府都有相应的应急预案,通常都是有章可循的。动车事件中的现场营救和事故赔偿即是消除直接损害的代表事例。

相比之下,媒体风险有着很强的特殊性。

第一,媒体风险具有不确定性,要通过与受众的互动才能实现,受众的反应决定媒体风险的有无大小,这基本上是心理层面的问题。受众的不同心理状态决定了对媒体风险的不同反应,其多样化特征非常明显,可以包括无知觉因而无畏惧,或者准确把握媒体报道的情况而担忧或胸有成竹,或者媒体展示的风险超出了承受的范围而举止失常,等等。各方对动车事件的多种反应即为不同心理的表征。

第二,媒体风险有较强的主观性。这既可能出于观念差异的体现,也可能是利益分歧的投影,同样的情形对于不同的受众往往有不同的效果,不同的情形也可能带来相同的感受,这无疑使得准确预测其后果的难度大大增加。动车事件现场处理的巨大争议反应出价值的冲突。

第三,媒体风险具有可逆性。动车事件中正反两方面的表现都有:因善后处置妥当而避免事件影响的继续扩大,使事态趋于稳定,甚至通过对当事人与公众的心理抚慰,降低风险,消解事件的公共性,回复到个别化状态;在没有可靠调查之前因多次相互矛盾的事故原因而增加了公众的疑虑,赔偿标准多次变更而影响到决定的权威,类似的处置不当使事件的影响扩大,局部甚至激化事态,增加了风险,使整个铁路系统遭到质疑。

公共安全事件风险构成中,媒体风险的上述特殊性使之相对于事件自身风险而言更为关键,因此,控制了媒体的风险,也就把握住了公共安全事件的风险。但由于对媒体风险的作用认识并不充分,目前的应对措施还没有体系化,各方自行其是,具体处理中见招拆招。这种适合于限定风险处理的方式,容易使媒体风险现实化,一旦发生影响极大,妥当的应对方式是重视事前预防,处理上着眼于公众信心的恢复。

需要明确的是,公共安全事件中媒体既然是不可缺少的,这就意味着媒体的消极作用是无法杜绝的,只能通过一定的机制使其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同时增强其积极作用。公共安全事件中媒体风险的应对可以通过自律和他律两种路径来实现:媒体自律是通过恪守职业道德来实现,他律则是通过社会的监督和相关部门的规制予以保障。

媒体在公共安全事件中发挥作用的方式是报道事实,客观性是其基本要求,对媒体风险的应对

在技术层面即是保障媒体对事实报道的可靠性。媒体报道的客观中立,需以利益无涉为前提,但媒体在报道中从来就包含了自身利益,因此完全的客观中立是不存在的。媒体自律实际上是从媒体作为一个整体的角度而言的,在媒体报道的惯例得到良好维持的情况下,具体的媒体其自律仍然要通过相互间的竞争来实现:不自律的媒体可能得一时之利,但从长远趋势来看,丧失信誉也就失去了立足的资本,终将在竞争中落后,甚至被淘汰。但媒体普遍违背惯例之后,这种制衡将不复存在,动车事件中的报道乱象是目前媒体报道的惯例已被严重破坏的明证:如混淆事实将动车事件篡改为高铁事故从而对国家铁路体制进行攻击的,违反国家宪法要求对铁路系统私有化的,其胆大妄为令人瞠目,其他只报道特定事实的选择性报道、以部分素材为依据的倾向性评论、歪曲事实等更是放眼皆是。事实表明,当前的情况下媒体风险已无法通过自律来有效规制。

目前公众能够较为充分表达的载体是网络,通过这种与传统媒体有显著差异的新的媒体,公众能够直接发表自己的看法,既可以是对公共安全事件的观点,从而与传统媒体形成竞争,也可以针对传统媒体的传播行为进行评论而对其产生压力。由于其无门槛、实时性、互动性,具有强大的吸引力和组织力,为公众所喜闻乐见,日益成为信息传播的新贵,对传统媒体形成了强有力的挑战,这迫使传统媒体加强自律。动车事件中即有网友现场直播,成为公众在传统媒体之外获知事件信息的重要渠道。但另一方面,网络作为媒体的一种,在事实报道时同样具有传统媒体的各种弊端,由于其高度的发散性和匿名导致的责任缺失,严重程度不下于传统媒体,自律方面更成问题,动车事件中猜测、妄下断语、辱骂、威胁、扭曲事实、误导……可谓乱象纷呈。这样非但不能监督传统媒体,反而加剧了媒体无序的状态。

公共安全事件篇4

信息不畅通引发社会的恐慌

信息论的传播过程告诉我们,信息传播的途径是一个动态的循环过程,在传播过程中时常会伴有“噪音”的出现。我们从这两件事情的传播过程来看,由于正常的大众传播渠道(报纸、电视等)的功能发生了“故障”,事实得不到有效传播,人们只好凭空想象或者靠口头传播,从其他人那里了解相关信息。这样的结果就造成虚假信息的流传和谣言的泛滥。

我们不妨先来看看这两起事件的最终结果。据有关媒体的报道,天津警方前后共接到46人“声称”被扎的报警。我们试想一下,即便是这46人全部被扎,与900万天津市民的人口基数比,所占的比例也仅约百万分之五,并非与谣言所传的那样有许多人被扎。同样,在九江的“投毒”事件中,警方宣称除了4月2日、3日死亡的4人外,再无别人,市民却传为死亡的人数当在20名左右。虽然真实的数据我们无从考究,但我们相信民众中的传言与真实的事情是有很大差距的。分析谣言产生的原因,我们发现这与政府、媒体和警方没有及时公布权威信息的原因是有关的。天津第一起“扎针”事件发生在1月7日下午6时许,但天津警方到1月17日,在市民的极度恐慌中才第一次公布“扎针”案情。1月17日晚上,天津电视台播放了公安机关抓获四名犯罪嫌疑人的消息,并请两位权威专家解释采用扎针的方式很难传播艾滋病的具体情况。九江“投毒”事件发生在4月2日,但直到4月11日在九江市民的强烈要求下,九江警方才第一次发表电视讲话,对“投毒”事件进行澄清。由于来自权威部门的传播途径被切断,导致老百姓不能接收到来自值得信赖的大众媒体真实信息的报道。人们看不见、听不到来自权威部门的权威信息,恐慌便在民众的一次次口头传播中被放大。

由于真实信息和谣言的传播极不平衡,再加上这两起事件又关系到民众的生命安全,社会发生极度恐慌是不难理解的。细细推究这两起事件的“恐慌链”:我们发现在天津“扎针”事件中,每天公众场合的大量警察,给民众的信号是大家所传的“扎针”事件是真的。警察的出现某种程度上验证着传言的存在。于是乎,这种恐慌形成的漩涡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人卷入到越来越大的流言中,自己最后也成为流言的放大者。在九江“投毒”事件的“恐慌链”中,同样是由于在官方和媒体保持了缄默后,许多人都在谣言的漩涡中打转,不自觉地充当了谣言的传播者和放大器。

民众的知情权

由于像“扎针”和连锁“投毒”这类会引起社会公共安全甚至社会震荡的事件发生后,民众从关心自己和社会的角度出发,是非常关注事件真实情况和事态发展程度的。有学者提出这类事件可能对所有的民众都具有潜在的危险,警方除了根据法律对直接被害人加以保护,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披露信息外,还应当对所有潜在的被害人加以保护并向其披露案件信息。其目的就在于让民众通过对事件的真实了解,自己采取得力的防范措施,避免同类新的危害产生。当然,满足了民众的知情权并不意味着民众能对事情作出判断,但起码是对民众生存状态的一种关怀,是对民众在社会环境中的一种尊重,是对民众一种权利的维护。

但遗憾的是,在这两件事件发生后,政府和警方出于对工作的考虑没有及时有关事情的真实信息。对民众来说,这其实是某种程度知情权的剥夺。据《南方周末》报道,在这两起事件发生后,许多读者和听众向媒体打热线电话,强烈要求公布事情的真相。但由于纪律的约束,有些当地媒体虽然对事件进行了采访但并没有对事件进行报道。人们只好在谣言中传播着谣言。这与几年前,北京的“榔头党”传闻极其相似。当时,“榔头党”的传闻不绝于耳。直到2000年,两个专门用铁棍袭击路人,实施抢劫的犯罪分子落网,才使“敲脑壳”的传言销声匿迹。这个事件曾引发了关于市民是否拥有知情权的讨论,有社会学家指出,正是知情权(公安部门没有提醒市民有这么两个专门挑地下通道或过街天桥行凶的“榔头党”)的剥夺,使得12位不知情者付出了也许可以避免的生命代价。

由于民众的不知情引起社会恐慌,导致不必要的精神和物质上的伤害,这是谁也不愿意看到的。许多学者认为其实在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过程中,政府、媒体和警方都有责任和义务有关不影响破案的真实信息,满足民众了解真实情况的要求。当天津“扎针”事件和九江连锁“投毒”事件发生后,警方应当很快判断出其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性质,并从保护所有被害人(直接和潜在)权利的高度着眼,协同媒体及时有利维护社会稳定的权威消息。指导民众注意防范途径,以使潜在的被害人――公众――减轻恐慌,提高警觉,在警方破案之前采取必要的自保措施。只有这样,民众才能从不知情变成知情者,从而作出符合自己利益的判断。最大满足受众的知情权与怎样协调警方的“不破不报”的纪律约束,是我们应该关注的一个课题。

把谣言扼杀在摇篮里

谣言在传播学中属于传播过程中的“噪音”,对传播效果有着干扰作用。如果真实信息得不到有效传播,或者说在谣言和真实信息的博弈中,真实信息不能战胜谣言,谣言便会极度的增长,舆论便会朝着与事实相反的方向发展;而且谣言具有极大的煽动性,在相互传播过程中对社会的稳定具有很大的破坏性。我们发现这两起社会恐慌事件发生的最主要原因都是谣言造成的,一旦权威的真实信息披露后,很快就起到了稳定民心的作用。事实也证明了,两次事件的警方电视讲话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市民的情绪。我们应该从这两起事件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在以后同类事件发生后,把握好处理方式。

对于政府来说,维护社会的稳定、安全是其第一要职。对舆论的引导和把握要有策略,特别是在面对涉及社会公共安全的一些传言时,避而不报是不能控制谣言散布的。有效的方法应该是把事件的来龙去脉告诉公众,这是透明的政府从保护每一个民众的角度应该做的,也是有效消除传言的最好方式。我们的政府部门应当尽快建立起健全的发言人制度,让谣言止于权威部门。

对于警方来说,如果警方恪守着“不破不报”的成规,直到案件连连发生、谣言四起、人人自危时才出来安慰民众,或许此时民众已对谣言深信不疑。在这两起事件发生后,民众经常发问,为什么警方不及时告知大家真实情况,好让大家作个准备,以便在另一起案件发生时赶快报警或采取应急措施。如9・11事件后,美国官方发言人总是在第一时间关于带有炭疽粉末邮件的信息。他们当然也考虑到这样会带来“负面因素”,但让更多人知情,就意味着有更多人因有所预见而免受伤害。

公共安全事件篇5

“忘不了”形成了恐惧症

一般来讲,在各种公共安全事件发生时,事件本身的恐怖色彩以及不可控性会给人们带来强烈的心理刺激,产生“这种事也有可能发生在自己身上”的联想。再加上媒体及网络的渲染、助推、评论作用,就相当于反复的心理暗示,很容易使人们出现“急性应激障碍”。比如,很多网友都说,在看“电梯吃人”事件的视频时,感到恶心、胸闷、喘不上气,对乘坐电梯有种种顾虑。但随着时间的流逝和事件的淡出,绝大多数的人都会从焦虑状态中走出来。但也有一小部分人会像陈女士一样产生较为严重的焦虑,并且这种焦虑长时间持续,影响到了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形成“电梯恐惧症”。

自我调适

从心理学角度讲,当我们受到某种刺激,出现类似的戒备心理是一种预防性反应,属于正常的范畴。但即使如此,也应该及时进行自我心理调适。

首先,要马上终止刺激。比如关闭视频,有意识地不看有关事件的报道,也不和朋友、家人谈论此事,以免形成反复心理暗示。

其次,转移注意力。可以通过看电影、看书、听音乐等淡化恐惧的记忆。

最后,运动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心理调适方法,比如跑步等高强度耐力运动,能对大脑产生生物化学作用,使其释放一种叫作内啡呔的化学物质。内啡肽是大脑自身产生的镇静剂,被称为“快乐因子”。也就是说,当不良情绪比较严重时,不妨做做运动。

辨别恐惧症

大多数人对外界刺激产生的不良情绪,都可以通过自我调适而缓解乃至消失。但是,一些心理敏感脆弱的人,往往很难通过自我调节走出不良情绪的阴影,发展成“恐惧症”。区分“急性应激障碍”和“恐惧症”,在临床上有一个标准,一般以一个月为限,如果焦虑、不适等不良情绪持续超过一个月,就得及时看心理医生,进行系统的治疗了。

但是,如果明知引起自己焦虑的某种伤害事故发生的概率是很低的,却仍然无法调整好自己的心理状态,并且持续长时间出现情绪烦躁,甚至处于崩溃的状态,那就发展成“恐惧症”,需要接受系统的心理治疗。

公共安全事件篇6

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多种类型,是人们对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难以预测的突发灾害事件的通称。而围绕社会各方面在预防、应对、处置各种突发公共安全事件过程中而形成的真实历史记录构成了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的实质内容,具有重要的价值与作用。对于各级档案部门来说,采取必要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完善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的管理是十分必要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完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管理是档案部门为构建和谐社会伟大实践提供有效服务的必然举措

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国亿万人民群众在新时期的共同追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建立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基础之上的。而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多种类型,极大地威胁着社会的稳定,是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伟大实践背道而驰的危险因素,必须加以限制与消除。

作为一种专业档案的门类,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真实、全面地记载了整个社会各个方面预防、应对、抗御及善后处置突发灾害事故的全过程,是人们与各种灾害事故英勇抗争的真实写照。对于回顾突发公共安全灾害事故的全景原貌、总结同突发公共安全灾害事故抗争的经验教训,探寻各种突发公共安全灾害事故形成、发展的规律,从而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突发公共安全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等都具有积极作用。完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管理,有利于人类社会寻求到通过事先投入与防范,把灾害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这样一种经济、快捷、可行、有效的公共安全建设之路;有利于人类社会利用先进技术手段与设备,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灾害事故、尤其是突发性灾害事故对公共安全造成的损失与威胁;有利于创建和谐的社会发展空间和营造良好的经济建设环境,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步伐;有利于建立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科学发展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难看出:强化措施,完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管理是各级档案部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投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伟大实践的必然举措。

2.完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管理是档案部门在新的历史时期进一步丰富馆藏、改善馆藏结构的基本要求

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作为一种具有较强专业性的档案门类,是整个国家全部档案信息资源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微观具体的角度分析,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记载反映了特定突发灾害事故发生、发展直至善后处置的全过程,是社会各方面与“天灾人祸”进行英勇抗争的真实写照,也是社会各方面总结经验教训、制定科学防范措施的重要依据,极具查考利用价值;从宏观整体的角度分析,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是历史发展和社会记忆的具体体现,与其他各种门类的档案共同“描绘”着以往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同时,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作为档案大家族的一员,除了具备档案在行政、文化、业务、法律等方面的共同作用表现外,还具有其重要的特殊作用。因而,完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管理是档案部门在新的历史时期进一步丰富档案馆藏、改善馆藏结构、进而增强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的能力,服务人民群众的现实需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

公共安全事件篇7

关键词:公共安全事件 现场直播 媒体责任 媒体“有为”与“不为”

电视直播在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报道中无疑占据越来越重的分量,其优势也是显而易见的。从新闻角度来讲,现场直播是电视媒介的最高境界和魅力所在。有专家对电视新闻现场直播下的定义为:在新闻事件的现场,把新闻事实的图像、声音以及记者对事件的报道(包含现场采访、解释、评价)转化为电视信号并直接发射的报道方式。①近些年来,世界各国都越来越重视对突发事件的直播报道。在欧美,直播节目已占新闻频道节目的70%以上,65%以上的突发事件都有直播报道。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现场直播节目的比例也较5年前增加了4倍,40%的突发事件会有电视直播。②

媒体直播是报道重大突发事件的首选

近些年来,对各种自然灾害、恐怖、社会骚乱等突发事件,电视和网络的现场直播越来越频繁。由于重大突发事件具有偶然性、突发性、恐怖性、不可预见和不可控制性等特点,而且其影响力强、涉及面广、持续性强,对大多数人的生命财产、社会秩序、公共安全乃至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因此成为电视新闻媒体扩大影响、争夺受众、参与竞争的重要领域。第一时间对这些事件进行动态报道可以让公众清楚地了解事件发生的每一过程,关注危机事件发生中政府的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使公众形成公共安全意识,更好地预防和化解危机,而这正是媒体的职责所在。同时,对重大危机事件的现场同步报道对扩大电台的影响力、提高收视率也有不可低估的力量。因此现场直播是电视、网络报道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首选。但这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时候直播都是最佳的选择。

菲律宾人质事件媒体责任论

2010年8月发生在菲律宾的被辞退警察劫持香港游客的事件,造成8名游客身亡。菲律宾警方在解救人质中暴露的不足受到各界的批评,菲律宾的国家形象受到一定的影响。而大量媒体介入现场进行电视、网络直播的行为也受到包括菲律宾总统、菲警方以及众多网民的诟病。悲剧发生后,菲总统指责是媒体对事件进行的“全景式”(“bird’s eye view”)的报道直接导致劫持案局势恶化。菲警方总结教训时,一直把媒体的“现场直播”当做导致解救失利的重要原因。当时,菲律宾ABS-CBN、GMA、ANC、Tele-Radyo、Net21 and Q和ABC5频道,甚至连政府的频道都在报道这场人质危机。他们都报道了围绕在旅游大巴周围的警察站,包括突击队试图从大巴后面接近的行动。劫匪门多萨可以通过旅游大巴内的电视清楚地看到现场直播,掌握警方的行动。广播和电视的现场报道让门多萨在警察试图靠近时,知道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应对措施。根据事后对三位幸存者的采访,门多萨是看了电视直播后情绪恶化的。之前他向人质保证不会伤害他们。直播警方野蛮地逮捕劫匪弟弟的画面显然激怒了他。事件的结果是在菲律宾警方发动攻击的过程中门多萨开枪打死8名人质。地方政府(DILG)大臣Jesse Robredo认为媒体的播报方式使警方在与门多萨谈判时无法出其不意地进行伏击。他说媒体应更多地考虑人质的安全,应当起到配合警方行动的作用而不应只考虑收视率。媒体监督机构“媒体自由和责任”在Twitter上链接了他们2007年就Armando Ducat Jr.’s的绑架师生案写的评论。其中提到因媒体参与而引发的恐慌及导致的人质安全问题。为了避免今后发生类似事情,国会议员Luigi Quisumbing说他和其他法官考虑将提出议案提议在有军方和警方参与的敏感事件中要对媒体进行新闻管制。他强调说这并不意味着干涉媒体自由,一旦危机解决,媒体完全有权利进入现场对事件做详细的报道。③

从上述评论中不难看出,对类似公共安全事件的“无准备直播”对于事件的发展无法预期,难以有效控制节目内容,报道可能会对社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特别是在人质或恐怖事件中,危机事件的直播会对各方主体形成巨大心理压力,很可能干扰危机的解决,同时播出的血腥场景也可能对观众造成心理伤害。④2008年11月,印度孟买发生恐怖袭击事件,导致195人死亡。这次事件也成为印度媒体的一场新闻直播战。一些媒体将一些十分敏感的行动计划曝光,当时电视画面上充斥着安全部队在各个地点进行部署的镜头。在印度警方切断事发地电视信号后,恐怖分子仍能利用手机上网实时了解反恐行动的情况。事后,印度人愤怒地称,这些电视台和网络媒体几乎成了恐怖分子的“情报局”。

媒体直播报道应在“有为”和“不为”间有所取舍

媒体直播报道重大公共安全危机事件原则。此次菲律宾人质事件使我们清楚地了解到媒体对公共安全危机事件的现场直播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让大家清楚发生的具体细节;另一方面,它也为劫匪提供了情报。对于媒体而言,对此类事件的现场报道应当在“有为”和“不为”间有所取舍。“有为”就是要恪守媒体的职责,将事件的原貌呈现给受众;“不为”则是充分考虑媒体的社会职责和道德职责,考虑其报道方式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媒体进行这类事件的直播,应该和警方充分合作,有选择地公布某些信息,必须尊重个人隐私,考虑到事件的有效解决和受众的接受心理。⑤按照美国学者斯特奇的“危机传播阶段”理论,媒体在报道突发事件时,应该按照危机的进展采取不同的信息处理和报道议程。菲律宾人质事件中,在性命攸关的环境中,媒体采取全程画面直播的方式,的确有欠考虑,这使得歹徒通过车载电视能够随时掌握警方的部署,尤其是其弟被警方带走的消息更是使其情绪失控。直播本身并没有问题,但在这次事件中媒体也应该吸取教训,是否应该对相关的画面资料进行些处理。比如,容易激怒劫匪的画面可以不播。或者,部分内容可以考虑以文字的方式呈现,这样,可大大降低激怒绑匪的可能性。⑥当然,最大的原则是不给恐怖分子帮忙。在2002年10月莫斯科轴承厂剧院人质事件中,俄电视现场直播节目时无意中使恐怖分子了解到剧院外的俄军行动。俄特种部队不得不改变对恐怖分子的攻击计划。事后,俄媒体汲取教训,并签署了自律公约,如不能直播对恐怖分子的采访,恐怖事件期间不采访受害人家属,不报道部队调动情况等。另外,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利用媒体误导犯罪分子。1997年,在日本驻秘鲁使馆人质被劫持126天后,秘鲁特警成功地解救出所有人质。实际上,秘鲁警方在对媒体披露信息时进行了有选择的管制,就在特种部队紧张备战的同时,歹徒们从收音机里听到的却是“政府正认真考虑劫持者条件”的“好消息”,并因此放松了警惕。⑦

政府和警方对媒体现场直播应有一定的管制。国际协议不鼓励对采访警方行动和其他报道进行直播。对于有军方、警方参与的重大公共安全事件,只有权威机构、当事者直系亲属才有权进入现场。政府对媒体介入重大危机事件应该有所控制,应把媒体的现场直播纳入危机现场管理范畴。危机事件发生后,警方应设立明确的隔离线和管制区,摄影、摄像记者经批准后可以在管制区活动,但需遵守警方的管理。采用技术手段,屏蔽劫匪的一切电信信号,让他们不能看电视、听广播,无法通过手机、电话和外界联系。即使有媒体直播,也要有内容控制。例如在解救俄罗斯大剧院人质事件中,俄罗斯军方不允许事发现场范围二公里内的任何非官方媒体进入。由官方向媒体提供一些通过审查后认为不会产生影响行动的电视片段来满足媒体。俄罗斯特种部队突然发起强攻的时候,直播现场马上中止。管制不等同于限制新闻自由。它是为了将媒体参与现场的负面影响降到最小。

媒体的商业利益不能独立于社会道德责任。媒体现场直播除管制外,还应强调媒体人的“自律”,媒体从业者应该牢记其服务的传媒机构掌握着传播资讯、引导舆论、左右公众思想的宣传机器,其肩负着比其他行业更重要的社会责任。所以应以正确的方式行使其力量。媒体从业人员科学辩证地理解而非不加限制地滥用“新闻自由权”和“公众知情权”。媒体的商业利益不能独立于社会道德责任之外。

西方新闻界有句俗话:坏消息才是好新闻。人类的很多灾难成了新闻报道的难得主题,但报道的方式却折射出个别媒体人道德责任的缺失。某些电视台为追求轰动和制造耸人听闻的效应,就把直播场景选择到最直观的、最悲惨的“第一现场”,不择手段地寻找最能吸引眼球的“瞬间”,甚至捕捉并放大当事人及其家属在灾难面前所表达出来的悲痛情绪。这实际上是把观看别人的苦难变成了一种娱乐方式。⑧1975年度“荷赛”最佳新闻照片《波士顿太平梯事故》,抓取了两姐妹从太平梯坠落的瞬间。1994年度获普利策奖的摄影作品拍摄了一名饥饿的苏丹女童被秃鹰眈眈欲食,这些作品的作者都遭遇来自全社会的道德追问。有人认为记者不该冷漠地、客观地记录眼前发生的事件,而应该采取措施去防止悲剧的发生。而《饥饿的苏丹》的作者虽然在拍完作品后将秃鹰赶跑,但最终还是无法承受社会道德的谴责和良心的折磨而自杀。据菲律宾国家警察署发言人克鲁兹介绍,在人质解救的关键时刻,曾有一些媒体人通过各种渠道联系上了劫匪门多萨,但与其通话的目的却是怂恿劫匪“不要接受”警方的条件。如果事实真的如此,那么这些媒体已经完全丧失了新闻人的职业操守,毫无道德责任感可言。

在公共安全危机事件中,媒体必须始终恪守自己的社会责任,社会责任论强调媒体不能滥用自由。自由是附带着责任的,自由和责任是不可分割的。⑨作为真正的职业传播者,应当遵循公认的道德准则和职业标准,切实关心国家和公众的利益。当危机事件爆发时,媒体在享有新闻自由的同时应该承担起关怀人、关心人、安慰人的社会责任,在“抢新闻”和“抢生命”的衡量中应该把人的生命放在首位,这是媒体应该具备的最基本的人文素质。在现代社会,一个不能维护人的生命价值的媒体是一个缺少人道精神的媒体,是一个缺少最起码的人类良知的媒体,在受众眼里就只能是一个冷酷的传播机器。那就意味着丧失了应有的社会责任和职业操守,触犯了公众和民意,必将损害媒体的社会形象。⑩当新闻职业与社会道德产生冲突的时候,社会道德责任高于新闻职业责任。美国新闻评论家约翰?赫尔顿(JohnHolden)认为“事实上,如果新闻工作者一旦丧失道德价值,它即刻变成一种对社会无用的东西,就会失去任何存在的理由。”

菲律宾人质事件悲剧最主要的原因还是警方经验不足、指挥不力。不能完全归咎于媒体,况且媒体的报道暴露了政府、警方的不足有利于今后的改进。但必须强调的是,在涉及人的生命危险的突发事件中,不加控制、不考虑后果的直播有时的确会影响到事情的解决,以警方管制为主的“他律”和以媒体人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感为约束的“自律”,直播时的“有为”和“无为”都是非常重要的。

注释:

①韩海钢、赵伟东:《浅谈电视新闻现场直播的选题》,《新闻传播》,2007(10)。

②④⑦王传军、季双成等:《现场直播考验国家形象》,《环球时报》,2010-08-30。

③Kara Santos:《Media Take a Hit in Hostage Crisis》,《Asia Media Forum》,2010-08-28。

⑤章友德:《菲警方处理劫持人质事件表现遭质疑》,《新民周刊》,2010-09-01。

⑥《菲律宾人质事件中的“越位”与“缺位”》,《环球瞭望》,2010-09-01。

⑧⑩魏明革:《电视新闻现场直播中的伦理抉择——以印度孟买恐怖袭击事件现场直播为例》,《新闻爱好者》,2009(7)。

公共安全事件篇8

关键词:公共安全事件 现场直播 媒体责任 媒体“有为”与“不为”

电视直播在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报道中无疑占据越来越重的分量,其优势也是显而易见的。从新闻角度来讲,现场直播是电视媒介的最高境界和魅力所在。有专家对电视新闻现场直播下的定义为:在新闻事件的现场,把新闻事实的图像、声音以及记者对事件的报道(包含现场采访、解释、评价)转化为电视信号并直接发射的报道方式。①近些年来,世界各国都越来越重视对突发事件的直播报道。在欧美,直播节目已占新闻频道节目的70%以上,65%以上的突发事件都有直播报道。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现场直播节目的比例也较5年前增加了4倍,40%的突发事件会有电视直播。②

媒体直播是报道重大突发事件的首选

近些年来,对各种自然灾害、恐怖、社会骚乱等突发事件,电视和网络的现场直播越来越频繁。由于重大突发事件具有偶然性、突发性、恐怖性、不可预见和不可控制性等特点,而且其影响力强、涉及面广、持续性强,对大多数人的生命财产、社会秩序、公共安全乃至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因此成为电视新闻媒体扩大影响、争夺受众、参与竞争的重要领域。第一时间对这些事件进行动态报道可以让公众清楚地了解事件发生的每一过程,关注危机事件发生中政府的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使公众形成公共安全意识,更好地预防和化解危机,而这正是媒体的职责所在。同时,对重大危机事件的现场同步报道对扩大电台的影响力、提高收视率也有不可低估的力量。因此现场直播是电视、网络报道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首选。但这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时候直播都是最佳的选择。

菲律宾人质事件媒体责任论

2010年8月发生在菲律宾的被辞退警察劫持香港游客的事件,造成8名游客身亡。菲律宾警方在解救人质中暴露的不足受到各界的批评,菲律宾的国家形象受到一定的影响。而大量媒体介入现场进行电视、网络直播的行为也受到包括菲律宾总统、菲警方以及众多网民的诟病。悲剧发生后,菲总统指责是媒体对事件进行的“全景式”(“bird’s eye view”)的报道直接导致劫持案局势恶化。菲警方总结教训时,一直把媒体的“现场直播”当做导致解救失利的重要原因。当时,菲律宾ABS-CBN、GMA、ANC、Tele-Radyo、Net21 and Q和ABC5频道,甚至连政府的频道都在报道这场人质危机。他们都报道了围绕在旅游大巴周围的警察站,包括突击队试图从大巴后面接近的行动。劫匪门多萨可以通过旅游大巴内的电视清楚地看到现场直播,掌握警方的行动。广播和电视的现场报道让门多萨在警察试图靠近时,知道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应对措施。根据事后对三位幸存者的采访,门多萨是看了电视直播后情绪恶化的。之前他向人质保证不会伤害他们。直播警方野蛮地逮捕劫匪弟弟的画面显然激怒了他。事件的结果是在菲律宾警方发动攻击的过程中门多萨开枪打死8名人质。地方政府(DILG)大臣Jesse Robredo认为媒体的播报方式使警方在与门多萨谈判时无法出其不意地进行伏击。他说媒体应更多地考虑人质的安全,应当起到配合警方行动的作用而不应只考虑收视率。媒体监督机构“媒体自由和责任”在Twitter上链接了他们2007年就Armando Ducat Jr.’s的绑架师生案写的评论。其中提到因媒体参与而引发的恐慌及导致的人质安全问题。为了避免今后发生类似事情,国会议员Luigi Quisumbing说他和其他法官考虑将提出议案提议在有军方和警方参与的敏感事件中要对媒体进行新闻管制。他强调说这并不意味着干涉媒体自由,一旦危机解决,媒体完全有权利进入现场对事件做详细的报道。③

从上述评论中不难看出,对类似公共安全事件的“无准备直播”对于事件的发展无法预期,难以有效控制节目内容,报道可能会对社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特别是在人质或恐怖事件中,危机事件的直播会对各方主体形成巨大心理压力,很可能干扰危机的解决,同时播出的血腥场景也可能对观众造成心理伤害。④2008年11月,印度孟买发生恐怖袭击事件,导致195人死亡。这次事件也成为印度媒体的一场新闻直播战。一些媒体将一些十分敏感的行动计划曝光,当时电视画面上充斥着安全部队在各个地点进行部署的镜头。在印度警方切断事发地电视信号后,仍能利用手机上网实时了解反恐行动的情况。事后,印度人愤怒地称,这些电视台和网络媒体几乎成了的“情报局”。

媒体直播报道应在“有为”和“不为”间有所取舍

媒体直播报道重大公共安全危机事件原则。此次菲律宾人质事件使我们清楚地了解到媒体对公共安全危机事件的现场直播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让大家清楚发生的具体细节;另一方面,它也为劫匪提供了情报。对于媒体而言,对此类事件的现场报道应当在“有为”和“不为”间有所取舍。“有为”就是要恪守媒体的职责,将事件的原貌呈现给受众;“不为”则是充分考虑媒体的社会职责和道德职责,考虑其报道方式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媒体进行这类事件的直播,应该和警方充分合作,有选择地公布某些信息,必须尊重个人隐私,考虑到事件的有效解决和受众的接受心理。⑤按照美国学者斯特奇的“危机传播阶段”理论,媒体在报道突发事件时,应该按照危机的进展采取不同的信息处理和报道议程。菲律宾人质事件中,在性命攸关的环境中,媒体采取全程画面直播的方式,的确有欠考虑,这使得歹徒通过车载电视能够随时掌握警方的部署,尤其是其弟被警方带走的消息更是使其情绪失控。直播本身并没有问题,但在这次事件中媒体也应该吸取教训,是否应该对相关的画面资料进行些处理。比如,容易激怒劫匪的画面可以不播。或者,部分内容可以考虑以文字的方式呈现,这样,可大大降低激怒绑匪的可能性。⑥当然,最大的原则是不给帮忙。在2002年10月莫斯科轴承厂剧院人质事件中,俄电视现场直播节目时无意中使了解到剧院外的俄军行动。俄特种部队不得不改变对的攻击计划。事后,俄媒体汲取教训,并签署了自律公约,如不能直播对的采访,恐怖事件期间不采访受害人家属,不报道部队调动情况等。另外,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利用媒体误导犯罪分子。1997年,在日本驻秘鲁使馆人质被劫持126天后,秘鲁特警成功地解救出所有人质。实际上,秘鲁警方在对媒体披露信息时进行了有选择的管制,就在特种部队紧张备战的同时,歹徒们从收音机里听到的却是“政府正认真考虑劫持者条件”的“好消息”,并因此放松了警惕。⑦

政府和警方对媒体现场直播应有一定的管制。国际协议不鼓励对采访警方行动和其他报道进行直播。对于有军方、警方参与的重大公共安全事件,只有权威机构、当事者直系亲属才有权进入现场。政府对媒体介入重大危机事件应该有所控制,应把媒体的现场直播纳入危机现场管理范畴。危机事件发生后,警方应设立明确的隔离线和管制区,摄影、摄像记者经批准后可以在管制区活动,但需遵守警方的管理。采用技术手段,屏蔽劫匪的一切电信信号,让他们不能看电视、听广播,无法通过手机、电话和外界联系。即使有媒体直播,也要有内容控制。例如在解救俄罗斯大剧院人质事件中,俄罗斯军方不允许事发现场范围二公里内的任何非官方媒体进入。由官方向媒体提供一些通过审查后认为不会产生影响行动的电视片段来满足媒体。俄罗斯特种部队突然发起强攻的时候,直播现场马上中止。管制不等同于限制新闻自由。它是为了将媒体参与现场的负面影响降到最小。

媒体的商业利益不能独立于社会道德责任。媒体现场直播除管制外,还应强调媒体人的“自律”,媒体从业者应该牢记其服务的传媒机构掌握着传播资讯、引导舆论、左右公众思想的宣传机器,其肩负着比其他行业更重要的社会责任。所以应以正确的方式行使其力量。媒体从业人员科学辩证地理解而非不加限制地滥用“新闻自由权”和“公众知情权”。媒体的商业利益不能独立于社会道德责任之外。

西方新闻界有句俗话:坏消息才是好新闻。人类的很多灾难成了新闻报道的难得主题,但报道的方式却折射出个别媒体人道德责任的缺失。某些电视台为追求轰动和制造耸人听闻的效应,就把直播场景选择到最直观的、最悲惨的“第一现场”,不择手段地寻找最能吸引眼球的“瞬间”,甚至捕捉并放大当事人及其家属在灾难面前所表达出来的悲痛情绪。这实际上是把观看别人的苦难变成了一种娱乐方式。⑧1975年度“荷赛”最佳新闻照片《波士顿太平梯事故》,抓取了两姐妹从太平梯坠落的瞬间。1994年度获普利策奖的摄影作品拍摄了一名饥饿的苏丹女童被秃鹰眈眈欲食,这些作品的作者都遭遇来自全社会的道德追问。有人认为记者不该冷漠地、客观地记录眼前发生的事件,而应该采取措施去防止悲剧的发生。而《饥饿的苏丹》的作者虽然在拍完作品后将秃鹰赶跑,但最终还是无法承受社会道德的谴责和良心的折磨而自杀。据菲律宾国家警察署发言人克鲁兹介绍,在人质解救的关键时刻,曾有一些媒体人通过各种渠道联系上了劫匪门多萨,但与其通话的目的却是怂恿劫匪“不要接受”警方的条件。如果事实真的如此,那么这些媒体已经完全丧失了新闻人的职业操守,毫无道德责任感可言。

在公共安全危机事件中,媒体必须始终恪守自己的社会责任,社会责任论强调媒体不能滥用自由。自由是附带着责任的,自由和责任是不可分割的。⑨作为真正的职业传播者,应当遵循公认的道德准则和职业标准,切实关心国家和公众的利益。当危机事件爆发时,媒体在享有新闻自由的同时应该承担起关怀人、关心人、安慰人的社会责任,在“抢新闻”和“抢生命”的衡量中应该把人的生命放在首位,这是媒体应该具备的最基本的人文素质。在现代社会,一个不能维护人的生命价值的媒体是一个缺少人道精神的媒体,是一个缺少最起码的人类良知的媒体,在受众眼里就只能是一个冷酷的传播机器。那就意味着丧失了应有的社会责任和职业操守,触犯了公众和民意,必将损害媒体的社会形象。⑩当新闻职业与社会道德产生冲突的时候,社会道德责任高于新闻职业责任。美国新闻评论家约翰・赫尔顿(JohnHolden)认为“事实上,如果新闻工作者一旦丧失道德价值,它即刻变成一种对社会无用的东西,就会失去任何存在的理由。”

菲律宾人质事件悲剧最主要的原因还是警方经验不足、指挥不力。不能完全归咎于媒体,况且媒体的报道暴露了政府、警方的不足有利于今后的改进。但必须强调的是,在涉及人的生命危险的突发事件中,不加控制、不考虑后果的直播有时的确会影响到事情的解决,以警方管制为主的“他律”和以媒体人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感为约束的“自律”,直播时的“有为”和“无为”都是非常重要的。

注 释:

①韩海钢、赵伟东:《浅谈电视新闻现场直播的选题》,《新闻传播》,2007(10)。

②④⑦王传军、季双成等:《现场直播考验国家形象》,《环球时报》,2010-08-30。

③Kara Santos:《Media Take a Hit in Hostage Crisis》,《Asia Media Forum》,2010-08-28。

⑤章友德:《菲警方处理劫持人质事件表现遭质疑》,《新民周刊》,2010-09-01。

⑥《菲律宾人质事件中的“越位”与“缺位”》,《环球望》,2010-09-01。

⑧⑩魏明革:《电视新闻现场直播中的伦理抉择――以印度孟买恐怖袭击事件现场直播为例》,《新闻爱好者》,2009(7)。

⑨陈力丹:《自由主义理论和社会责任论》,《当代传播》,2007(10)。

约翰・赫尔顿:《美国新闻道德问题种种》,中国新闻出版社,198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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