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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事业管理体制的概念8篇

时间:2023-07-28 09:18:51

公共事业管理体制的概念

公共事业管理体制的概念篇1

关键词:高速公路 政府 监管 体系

2012年我国高速公路通车里程新增1.1万公里,达9.6万公里,仍居世界第二。回顾高速公路发展历程,对高速公路管理问题的理论与实践探索从来没有停止过,一直在实践中摸索与升华,在管理体制、政府监管、资产管理等战略问题上还未形成成熟的共识,管理的法制滞后、体制不顺、内容不细、手段不强等问题还未得到根本性解决。2013年我国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势必超过美国的10万公里,跃居世界第一,届时我国拥有了世界最庞大的高速公路资产,高速公路发展也将很快实质性进入“管理重于建设”的时期,要回答如何平衡国家、高速公路投资者、高速公路使用者、公众等各方利益,在数量第一的形势下实现管理品质的第一,高速公路政府监管体系问题的再探讨显得至关重要。

1.政府监管概念内涵

明确政府监管概念内涵是解决高速公路政府监管问题的前提。高速公路政府监管是监管主体为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依据明确的法律规定对高速公路市场经济行为的微观干预和控制[1]。根据政府管制领域著名的日本经济学家植草益的观点,高速公路政府监管应属于“公的监管”,监管实质是国家及其机构运用强制权利对市场经济进行的干预和控制,对已经不能通过社会私有主体之间的合同达到约束效果的经济活动实施约束[2]。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是国家,由立法、行政、司法等机关来共同实现监管权力的取得、事中执行、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行政机关是由立法机关设立以贯彻政策目标的政府单位,从监管的具体实施看,行政机关是监管的实施主体,监管更多的体现出的是行政权力的作用。高速公路与其它领域的政府监管权力一样,随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已经成为了集准立法权、行政权、准司法权于一身的权力集合,完全超越了传统政府行政权力的界限。划分高速公路政府监管主体不能以组织类型而应以是否拥有监管的权力为标准。高速公路政府监管主体广义的是经法律授权监管高速公路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监管高速公路的授权组织,狭义的是拥有高速公路监管权力并且独立于传统行政部门具有一定独立法律地位的政府行政机构。政府对高速公路领域经济运行的介入和参与主要是宏观调控、微观监管和资产管理等三方面的内容:

1.1宏观调控

高速公路政府宏观调控是政府运用财政、货币、税收等宏观经济政策对高速公路宏观经济运行状态的“控制”和“调节”,概念特征是间接的总量的。

1.2微观监管

高速公路政府微观监管是政府为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在微观层面上,依据法律授权对高速公路市场主体及其活动予以规范、限制和约束的行为,概念特征是直接的、具体化的。

1.3资产管理

高速公路资产管理中政府是出资者以参与高速公路企业治理和直接介入市场等方式对高速公路国有经济主体实施的直接管理,概念特征也是直接的、具体化的。

明确政府监管的作为内容,需要把握两点基本认识:一是参与高速公路市场经济活动的多面性政府主体,宏观调控和微观监管都要求政府以公共机构身份持中立立场,资产管理要求政府以出资者的身份直接参与企业的内部行政管理,以使经营权与监管权分离,保证政府监管高速公路客观、中立立场;二是高速公路政府监管内容宜限于微观监管领域,宏观调控一般以间接方式引导高速公路市场利益主体的行为走向,微观监管以直接禁止和强制性要求方式更为直接干预高速公路市场利益主体的权利、利益和行为[3]。

2.重构政府监管体系

高速公路政府监管体系涉及要素的主要包括:主体、客体是谁;职能、内容是什么;类型是哪些等。目前,国内高速公路政府监管的主体模式主要两种:一是国资委监管;二是交通部门监管。对这两种模式不少学者在研究中指出,高速公路产业仍然存在“政监、政事、政企”不分的管理体制、理论与实践中政府监管概念不清与其他概念混淆使用等问题。依据高速公路政府监管的概念,高速公路政府监管体系是高速公路政府管理体系中的子体系,高速公路管理体系中的各子体系的管理主体、目的、内容、特征等是不同的(表1)。

政府宏观调控和微观监管一般都通过公共政策予以实施,借鉴植草益总结的政府干预经济的七项公共政策得到结论[2],政府宏观调控与微观监管高速公路的公共政策是不同的。

高速公路政府监管体系的主要构成内容部分(表3):

国外基础设施监管一般由独立的监管机构承担政府监管职能,基于我国高速公路管理体制,政府监管职能近期应逐步由交通部门承担发展到由交通部门内设立单独监管部门承担,中远期走向由独立于交通行业,直属于国务院的监管机构承担。

3.政府监管的法制环境和主要内容

3.1政府监管法规制度体系建设

完善的监管法规制度体系是高速公路监管的基础性保障。应加快此项工作建设,以《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为核心基础,制定和完善包括《高速公路特需经营管理办法》、《高速公路运营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实施细则》、《高速公路权益转让合同(协议)范本》、《高速公路权益转让动态监管办法》、《高速公路权益价值评估操作指导意见》、《高速公路保护条例》、《高速公路养护维修保证金管理办法》、《高速公路服务水平管理办法》、《还贷型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支管理办法》、《经营性高速公路收益动态监管办法》、《高速公路改扩建管理办法》等为主要内容的高速公路政府监管的法规制度体系。

3.2明确政府监管的主要内容

依据美国黑弗兰、英国安东尼・奥格斯等经济学家关于政府监管按经济性监管和社会性监管的分类观点,高速公路政府监管可以认为主要分为经济性监管和社会性监管(表4)。

政府对不同类型、不同阶段的高速公路具有不同的监管内容(表5)。

4.结束语

厘清高速公路政府监管概念,依据政府监管概念内涵和政府宏观调控、资产管理等概念外延,可以重构清晰的高速公路政府监管体系框架,为解决高速公路政府监管的主体、客体、法制环境、主要内容等问题,以及解决高速公路存在“政监、政事、政企”不分的管理体制、理论与实践中政府监管概念不清与其他概念混淆使用等问题的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得到更为合理的答案。

参考文献:

[1]卢毅 李庆瑞 刘建江 我国高速公路管制的必要性和思路【J】 长沙理工大学学报 2006.3

[2]【日】植草益 微观规制经济学【M】 朱绍文等译 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

公共事业管理体制的概念篇2

关键词:协管人员 从业动机 影响

近二十年的城市化和行政改革进程中,我国许多城市政府已进行了大量的建立城市公共管理事务协管人员队伍的实践。相关概念和原理的孕生条件已基本成熟。本文中,笔者将初步提出公共事务协管人员和从业动机的概念,接着就协管人员从业动机的影响和相关建议方面略谈个人浅见。

一、公共管理事务协管人员和从业动机的概念

实践产生理论。时代的实践产生时代的理论。我们这个时代的城市公共管理实践必然产生我们这个时代的城市公共管理理论。通向理论的第一步是概念。所以,笔者这里初步提出并尝试界定以下两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一)公共管理事务协管人员的概念

随着城市规模的迅速扩大和城市居住入口数量的急剧增加,城市公共管理具体事务工作量大大增加。为满足这类需要,我国大中城市和一些小城市相继产生了辅警、治安员、保安、交通协管员、城管协管员、暂住人口协管员、社区协管员、合同制交警、合同制联防队员等等从事公共管理事务协管工作的职业和相应的协管人员。基于其一定的共性,本文中,笔者将其概称为公共管理事务协管人员。那么,就可以对公共管理事务协管人员的内涵、外延和主要特征分别作如下初步表述。

公共管理事务协管人员(或简称公共事务协管人员、协管人员、协管员等)是指政府或政府部门,为满足某些方面的公共管理事务性工作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或政策,或授权、或委托、或以合同形式临时聘用的,协助维护公共秩序人员或协助单位做一些管理事务的人员。

我国城市目前主要的公共管理事务协管人员有:协助公安管理工作的辅警、治安员、保安、合同制交警、合同制联防队员等等;协助公共交通管理工作的交通协管员;协助城市容貌管理工作的城管协管员;协助其他公共管理事务工作的暂住人口协管员、社区协管员等等。

从公众心目中的印象来说,公共管理事务协管人员的共性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半宫半民,协管人员身后是官、身前是民,受命于官、管理于民;二是易进易出,相关部门招聘协管人员程续简单、资格要求不高、工资待遇标准也较低,因而协管人员流动性大。

(二)从业动机的概念

这里,笔者从公共管理事务协管职业方面浅谈一下从业动机的概念的含义、特征和类型。

从业动机是指在一定需要的刺激下直接推动个体进行从业活动以满足需求的内部心理活动,其内容涉及从业人员的人生价值取向、生活态度、对未来的追求与抱负等多个方面。

从动机与行为的关系上分析,从业动机具有下列特征和作用:一是启动性。动机具有发动行为的功能,它能使有机体由静止状态转向活动状态。例如,某协管员为受到他人赞扬而尽力做好工作。尽力做好工作的行动由受到他人赞扬的动机所驱动;二是方向性,人们在相同的活动中,由于动机不同会产生行为的差异,例如,为受到他人赞扬的协管员将尽力礼貌待民、热情服务,而为某私利的协管员将会欺压百姓、敲诈勒索;三是强度,动机在发动行为和引导行为方向的同时,也能确定行为的强度。人们在活动中具有不同的动机强度,这是很明显的。例如,两位协管员都要赢得好评,甲每天勤恳工作、尊敬领导、尊重公众、礼貌待人、积极表现,乙马马虎虎工作、敷衍应付领导的正确安排、对公众无精打采,由此可见。甲的行为反应明显地比乙要强烈得多。

本文中。笔者从逻辑严密的视角将协管人员从业动机周延地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忠实地为国家和公众服务,视国家和公共的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立志把个人的一生奉献给国家和人民的从业动机。不妨称其为红色动机、善的动机、事业型动机、一流动机;第二类是仅仅把协管工作当做合法领取工薪的手段,我为单位付出工作量、单位支付我相应的工资,等价交换,持这类动机者基本能做到公道正派、坦诚待人和自觉接受公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妨称其为蓝色动机、中庸动机、职业型动机、二流动机;第三类则是为了到半官半民的“准公务员”队伍中捞取不当利益,譬如损公肥私、敲诈百姓、欺压良善、公报私仇、称霸一角等等,不妨称其为黑色动机、恶的动机、霸业型动机、逆流动机。人的思想活动是比较复杂的。一个人的从业动机往往既有正确的成分,也会掺杂一些不正确的东西。有的人正确动机的成分是主要的,不正确的成分是次要的;而有的人则可能相反。

二、公共管理事务协管人员从业动机的影响

由于公共事务协管人员处于特殊的社会位置,其从业动机启动的言语、行为将产生许多方面的社会影响。笔者于此仅浅谈以下三条。

(一)协管人员的从业动机关乎人民政府的声望

公共管理事务协管人员半官半民、身后是官、身前是民、受命于官、管理于民的特征决定了其言行在~定程度上代表着政府的形象,直接和政府在公众中的美誉度相联系。

(二)协管人员的从业动机关乎市场经济的效率

公共事务协管人员直接置身于城市社会和市场之中,其执行政府市场经济政策的素质和水平 必然直接影响到市场主体的心理活动和活动方式,从而影响到市场活动的效果。协管人员执行政府市场经济政策的素质和水平必然与市场经济效率成正相关。

(三)协管人员的从业动机关乎现代化国民性格的成长

怕官是中国老百姓的千年遗传。鲁讯说过,中国其实只有两个朝代,一个是做奴隶而不得的时代,一个是暂时做稳了奴隶的时代。从孔夫子传播“仁政”,到孙中山力图“民权”,从领导中国人站起来,到人民尊严论,无不是为使中国人飞扬做人应有的信心、树起做人应有的尊严,从而淋漓尽致地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协管是直接对老百姓实施管理的职业。协管人员“管理就是服务”的“公仆”意识的强弱有无直接影响到现代化社会必须的公民性格的成长。

公共事业管理体制的概念篇3

关键词:事业单位;法律化;科层式行政机关

一、引论

法律概念上的事业单位自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颁行后而产生,而后经过了1996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1998年的《事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与2011年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对这个制度分别进行的法律化。由于法律化进程存在的不足使得事业单位出现了概念混乱的问题,以下将通过对其法律化进程进行分段梳理,以探究问题出现的原因与事业单位制度的法律性质。

二、正文

所谓事业单位概念混乱的问题,即是指在当下存在着各种法律性质各异而统一登记为事业单位的组织体。正如方流芳教授所言“在21世纪的中国,试图用一个定义去概括事业单位的一般属性多半会犯简单化的错误,因为,事业单位的多样化和复杂性已经远远超出了任何言词定义所能够概括的极限。”①为了能够明晰事业单位制度的法律性质以及事业单位概念出现混乱的原因,首先需要对其法律化的进程作一个历史的梳理,以求能明晰事业单位概念混乱的原因以及现行法律对其所为的制度设计。为了使以下的论述更有意义,在这里首对几个相关概念的含义进行明确:首先是“科层式行政机关”,参考翁岳生先生在其所著《行政法》中对此概念在台湾法律制度背景下所为之定义,在中国现行法背景之下科层式行政机关即是指《宪法》第三章中规定的中央国家行政机关与各地方政府,民族自治区政府等代表国家表示意思,从事公共事务,具有单独法定地位之组织②;其次是“国家行政”,在本文语境中国家行政亦作直接行政理解,是指由国家机关直接来执行行政事务的行政组织形式③。以下,本文将事业单位制度发展的历史过程分为四个阶段分别进行梳理。

阶段一、事业单位制度的起源

事业单位制度的前身是20世纪60年代中国的特有的单位制度。当时的事业单位是单位制的一个部分,其与科层式国家行政机关一起被纳入“机构编制管理”,是公有制下从事促进社会福利,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组织形式,其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法律概念是在《民法通则》制定后与事业单位法人同时出现的。④从这个制度名称的语词选择上来看,由于此制度在诞生之初,属于我国特有行政组织形式——单位制的一个部分,因此“单位”一词表现了其设立主体,资金来源以及管理机制等组织结构的信息;而所谓“事业”一词,就其设立目的来看,其设立自始至今皆是为了提供教育,卫生,文化,科研等专门的公共服务,所以“事业”一词应是指称其所从事之特定业务范围。其也正是因此得与当时的科层式行政机关区别开来,在当时的中国,一个只有行政职能而不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不会作为事业单位设立⑤。综上,事业单位在起源上就与公共行政有着莫大的关系,其前身系科层式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其最初的制度设计的工具价值系为社会提供特定的公共服务。

阶段二:1986年《民法通则》与事业单位法人制度

《民法通则》出现后将原有的提供社会服务的单位组织改为事业单位法人,但其对这个制度的规制也仅限于其第五十条一个条文。其第五十条规定:“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由上述法条可知,《民法通则》对于事业单位制度的规定也限于法人资格的登记程序,对于其法律性质,设计目的,事业单位制度与事业单位法人制度的关系(即是否存在非法人组织形式的事业单位)等均未提及。《民法通则》对法人进行分类的标准采用的是所谓的“职能主义”,即根据法人所执行的社会职能不同来将其划分不为同种类⑥。做出此项判断的理由是《民法通则》所设计的分类制度与国务院“编制管理”核定的机构分类是一致的(参见1963年的《关于编制管理的暂行规定》)。据此可知事业单位法人不能执行机关法人,企业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的社会职能,不然《民法通则》的法人分类就事业单位这一子项的设定而言将归于无意义。虽然,《民法通则》设计的四类法人制度都是针对民事法律关系而言,即只承认这四类主体在民事关系中的法人地位。⑦但是这种法律设计却从法律的层面肯定了一个命题,即事业单位的所履行的社会职能既区别于科层式国家机关(机关法人)也区别于普通的民事主体(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阶段三:1996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与事业单位的“三分法”

1996年,中共中央与国务院通过了一个名为《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文件。在这部文件中,当时中国社会存在的事业单位按其实际承担的社会职能被划分为了三类: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以及从事提供特定公共服务(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的事业单位。以下将对这“三种”事业单位分别进行介绍。

首先是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即做成行政决策,与科层式行政机关无差别的事业单位。如20世纪90年代设立的中国证券监督与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监督与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与管理委员会等组织体。虽然其登记为了事业单位,但却拥有行业准入批准权亦即行政许可决定权这样重要的行政管理权力。就这一类事业单位所行使的权力的性质以及在行使权力时所处的法律地位来说,其与科层式国家行政机关并无差别。

第二种类型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即一个事业单位同时又是一个拥有若干上市公司的控股公司。如,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公立大学,其同时亦是一些上市公司的发起人与大股东。

第三种类型是从事提供特定公共服务(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的事业单位。这一类事业单位是最符合事业单位制度设计初衷的。这一类事业单位包括公立教育机构如清华等公立大学,公立医疗机构如协和医院等公立非营利性医院,国家研究机构如中国科学研究院等部级研究院。

然而,这种所谓的“三分法”并非是从法律的视角出发对法律主体制度所为的构建,而是就事实上存在的登记为事业单位的组织体根据其承担的不同社会职能而进行的归类。从这部文件对当时中国社会存在的事业单位所进行的分类就可以窥见事业单位这一法律概念的混乱状况,三种法律性质,制度价值完全相迥异的组织体被归在同一个主体制度中。由此也可以看到,因为当时唯一对事业单位制度有所涉及的法律《民法通则》未对事业单位制度做出实体性的规制,以至于其成为了一个无所不包的开放性制度,成为了地方应对中央政策的政治手段以及部分个人运用国有财产牟取经济私利的工具。

阶段四:1998年的《事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与2011年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事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这部法律文件,从法律外观上而言,仅为一部纯粹程序性的行政法规。然而这部由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的准法律位阶的法律文件对关于事业单位制度所涉及的基本实体问题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其第二条与第三条对事业单位的法律性质进行了规定,并且首次明晰了事业单位制度与事业单位法人制度的关系,第十五条则明确了事业单位的非营利性质。其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其第三条规定“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其第十五条规定“事业单位开展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从上述法条可知,事业单位必然具有法人主体资格,而其性质为国家利用国有财产创设的,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即事业单位法人制度与事业单位制度是同一概念。

然则在2011年国务院的一个国务院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国务院对事实上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之组织体的法律性质的认定上又采用了1996年《意见》中的“三分法”。可以很直观地比较得出,三分法的“事业单位”的概念已经超出了《事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中对事业单位法律性质的规定,但这个冲突却不是制度之间的冲突,而是制度与社会事实之间的冲突,因为“三分法”是对组织体所做的事实上的归类,而非一种立法层面上所做的制度设计。这种冲突表明,《事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虽然对事业单位制度的法律性质进行了规制,但仍没能解决这个制度所存在的问题。

在完成对事业单位制度的历史梳理后,可以总结得到两个命题即(一)事业单位概念混乱的原因在于,在事业单位制度法律化进程之中,始终没有法律根据这种制度的特点对其进行清晰与准确的定性;(二)在现行法律的设计中,事业单位被定义为利用国有财产创设的,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注 释:

①参见方流芳:《从法律角度看中国事业单位改革——事业单位“法人化”批判》,载《比较法研究》,2007年第3期,第2页.

②参见翁岳生:《行政法2000》,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308页.

③同注2引书,第37页.

④同注1,第3页.

⑤同注1,第4页.

公共事业管理体制的概念篇4

关键词: 体育民间组织;体育民间组织概念;体育民间组织分类

中图分类号: G 812.1 文章编号:1009-783X(2012)01-00011-04 文献标志码: A

民间组织发展是社会发育不可缺少的途径,无论是在推动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中,还是在社会建设方面都将是一支重要力量。

根据民政部门统计,全国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数量从1988年的4 446个发展到2008年底全国共有各类民间组织41万4 000个。从行业分布上看,主要分布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劳动、民政、体育、环保、社会中介服务、工伤服务、农村专业经济等领域。其中:社团23万个,体育类社团1万1 780个,占社团总数的5%;民办非企业单位18万2 000个,其中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5 951个,占民办非企业单位总数的3.3%,基金会1 597个[1]。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催生了体育管理体制的改革,有关体育民间组织的研究逐渐走入人们的视野,进而成为热点。

1 体育民间组织概念的界定

20世纪90年代以后,世界各国都日益感受到一股非常重要的社会力量在崛起,这股社会力量包括大量的社区团体、医疗诊所、学校、体育俱乐部、环境组织,以及其他类似实体。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称谓有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民间组织、第三部门或“公民社会”部门。尽管这些组织的称谓不尽相同,然而它们都具有某些重要的共性,正是这些共性使它们区别于国家和企业,介于两者之间存在。其共同特征是,独立于国家机构体系之外自我运作、不分配利润,公民可以自由加入组织。“民间”这个词汇在中国文化中由来已久,它与“官方”一词相对应,反映出中国传统二元社会结构的角色关系,民间组织是近些年中国社会改革和行政管理中提出和使用的概念。体育民间组织的上位概念是民间组织;因此,要研究体育民间组织首先要对民间组织进行界定。

1.1 我国民间组织概念的界定

对民间组织概念的研究实际上涉及到民间组织的内涵、外延和与民间组织相近或相关的概念的理解等3个层面。

现代社会将社会组织分为3种类型:与政治领域相对应的政府组织;与经济领域相对应的营利组织;与社会领域相对应的民间组织。

民间组织的内涵,在中国官方认为它包括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3类社会组织。其中: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根据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有关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2-4]。

民间组织是由公民自愿组成的从事非营利活动的社会组织,从它的外延看,一般是指具有非政府性、非营利性、相对独立性和志愿性特征的社会组织。

20世纪90年代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一词引入中国,简称NGO。此后,我国学术界在民间组织研究中使用的术语多种多样,学者们使用较多的称谓有“非营利组织”“非政府组织”“第三部门”“公民社会”“第三域”“志愿组织”等。由此可见,在民间组织的定义上,形成了官方和学者的不同派别,但无论是使用哪种概念,在民间组织的特征方面达成的共识是这些组织都具有非政府性、非营利性、相对独立性和志愿性特征。

在学术界使用的各种研究术语中:“非政府组织”强调组织的非官方性,在政治领域表明其不属于政府组织系统;“非营利组织”主要突出在市场领域与企业的区别,强调它不以追求利润为目标;“志愿者组织”强调组织的志愿性特征;“慈善组织”强调组织的公益慈善性质;“公民社会组织”强调组织以公民自治、民主治理等特征[5]; “第三部门”强调组织是相对政府代表的公共部门和企业代表的私人部门之外的另一个部门。这些概念尽管有交叉但并不完全重合,学术界认为迄今为止还没有哪一种概念或定义能够涵盖所有民间组织的形式和特点。民间组织本身的多元性特征使研究和使用者对这类组织的理解出现了多元化的理解和不同称谓。“民间组织”概念的外延不但可以涵盖上述各概念所要表达的主要意思,而且这个称谓与中国的文化传统和政治框架相对吻合。

1998年国家民政部正式成立了民间组织管理局,政府管理部门加强了对民间组织的管理与研究。在正式的法规中,把民间组织界定为2类: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并将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登记管理统一归口到民政系统的民间组织管理部门。近年来,官方开始有逐步使用 “社会组织”概念来取代“民间组织”用语的倾向,社会组织作为民间组织的上位概念,其包容性远远大于民间组织。从宏观社会上看,可以涵盖人类社会;从中观上看,可以看作国家、社会与市场三分法中的一部分;从微观上看,是与政治、经济、文化等并论的社会:因此,容易产生理解上的歧义,至少目前还不适宜用社会组织完全取代民间组织这一术语[6]。对民间组织概念的研究说明了2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民间组织的复杂性决定了与之相关的概念的分歧,许多研究的差异实际上是研究对象界定的不一致所引起的,这种状况一方面是与中国民间组织具有自己的特色有关;另一方面是因为民间组织的研究还不够深入的结果。

1.2 我国体育民间组织概念的探讨

基于对民间组织概念研究的逻辑,尝试沿着这一轨迹对体育民间组织概念进行梳理。在官方认定和学术界的已有研究成果中,是按照行业的分布来进行研究和统计的。如按照行业将民间组织分为教育、科技、体育、文化和卫生等行业,这种划分方法对于研究国家整体的社会发展是十分必要的;但是,这种分类式的研究对于有着独特运作规律的我国体育事业研究来说,难免有隔靴搔痒之嫌,因此,就体育民间组织概念研究的本身而言,对于我国社会体育的发展具有独特的意义。

关于体育民间组织的含义,依照我国民间组织行政法规的界定和学术界惯常使用的概念来分析,体育民间组织应包括体育社团和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体育基金会。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我国改革开放后大量发展,2000年11月10日国家体育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联合《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以法规的形式认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以开展体育活动为主要内容的民办的中心、院、社、俱乐部、场馆等社会组织。数量少但公益性强的体育基金会以从事体育事业为目的,按照有关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在这3种形式的体育民间组织中,体育社团组织的发展与其他社团相比,历史较为独特,与政府职能部门、事业单位等组织有着比较复杂的交织关系,在社团形成、领导的产生和社团经费来源方面,形成了有官方、半官方和民办等类型的体育社团,它们之间的差异比较大,要寻找这些组织之间的共性并不容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体育社团发展迅速,但是对于体育社团性质的认识始终是模糊的,这不仅体现在学术界,即便是在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2001年9月24日颁布的《全国性体育社团管理暂行办法》中,也只是列出了体育社团的范围,如体育协会、学会、研究会、联谊会、基金会等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等,也没有对体育社团明确定义。共同特征说是一种对社团定义最常见的方法,希望通过归纳各种不同社团组织的共同特征说明社团是什么[7]。我国1998年出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就是采用共同特征说以法律的形式定义社团的。借鉴共同特征说方法和法律定义,基于社团的本质属性,本研究认为:“体育社团是指中国公民根据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在体育领域活动的具有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分析这3种形式的民间组织的具体构成可以发现,其中既有公益性组织,又有互益性组织;既有成员型组织,又有非成员型组织;既有基于人群集合的,又有基于体育项目集合的;既有基于资金集合的,又有基于实体集合的组织。这就使“体育民间组织”这个概念所指代的对象过于庞杂,对于这个构成复杂的研究对象,唯有使用分类方法才能进一步地界定概念的外延。

2 体育民间组织的类型分析

国际社会对民间组织尚无统一的分类标准,从而形成多样的类型分法。常见的分类标准有:按法律地位分类、按组织性质和体制分类、按活动领域分类、按活动范围分类等。其中,莱斯特·萨拉蒙教授主持的全球范围非政府组织的比较研究项目中,按活动领域进行了12大类26小类的分类。体育组织被划分到第1大类文化娱乐中的第2小类。这种划分对于梳理民间组织的各种类型会有帮助,而对于深入研究体育民间组织则意义不大。按照活动范围的分类方法可以把我国体育民间组织划分为社区的组织、城市或地方性组织、全国性组织等。这种分类对研究有借鉴意义;但仅局限于组织的活动区域和活动范围,对组织的内在性质、运作方式无法甄别,故不作赘述。

我国学者曾经长期对体育民间组织的分类作过研究,如卢元镇先生最初把体育社团划分为7大类:竞技体育类社团、社会体育类社团、体育科学学术类社团、体育观众社团、体育娱乐享受型社团、体育经济性社团等[8]。也有按照组织正规程度,将体育社团分为正式体育社团和非正式体育社团;顾渊彦先生按照活动内容将体育社团分为群众体育社团、学校体育社团和竞技体育社团3类。近年来,体育社团分类开始采用社会合法性的概念和分析方法[9]与非营利组织的分类框架[10]等,还有根据社团组织的形成、社团领导的产生、社团经费的来源将体育社团分为官办社团、半官办社团和民办社团3类。在以往的研究中,为体育民间组织分类的研究奠定了基础,尤其是在社团分类研究方面取得很大进展;但由于只注重了体育社团,而忽略了体育民办非企业单位,这种忽略了二者上位法规概念的研究,使得到的结果难免失之偏颇,不利于对我国体育民间组织研究的整体把握。

2.1 按照合法性分类

合法性是民间组织最基本的分类依据,参考高丙中先生对社团的分类方法[11],将体育民间组织分为3类,如图1所示。

我国体育民间组织表现的实际形态并非与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类型完全相同,除第1类现行法规正式认可的“体育社团、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体育基金会”等民间组织外,还存在着大量具有非政府性、公益性特征的体育组织,多自发产生于民间。因“准入”的门槛过高或其他原因未在民政部门登记获得法人资格的第2类行政合法性民间组织。

具有行政合法性的民间组织主要有2种形式:1)社会团体或事业单位下设的二级机构开展活动,如普遍存在于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体育人群协会、项目协会,大学生体育协会下属的各单项协会等,这类组织需要履行必要的登记手续,或者得到上级领导的认可将合法性让渡或传递过来,但是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企业法人资格的体育组织。

第3类的体育民间组织是许多没有经过登记注册的组织,不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内,得不到法规制度的保护发展并受到制约;但这类组织积极活跃具有较为鲜明的NGO特征,具有存在的合理性。民间组织的“社会合法性主要有3种基础:一是地方传统; 二是当地的共同利益;三是有共识的规则或道理”。一个社团要在一个地方立得住, 至少应该具有其中的一个根基。农村的舞龙、舞狮和龙舟这类组织就是基于传统延续的;社区内活跃的体育组织则是有赖于共同生活的利益和兴趣;互联网的出现和交通工具(如越野车、赛车和摩托车运动)的普及将更大范围影响人们的生活方式。

2.2 按照组织性质和体制分类

清华大学NGO研究所王名等提议借鉴国际类似组织的分类方法,综合考虑国内特殊发展背景对民间组织进行分类[12],使研究得以从组织性质和体制的视角来整理体育民间组织分类,如图2所示。

按照组织性质和体制分类是民间组织的基本分类之一,按照组织性质,体育民间组织可以分为公益性和互益性2大类。统称在国际上作为最基本的分类,采用这种分类主要是与税收的优惠条件有密切关联。公益性体育民间组织的目的主要是提供公共体育服务,它的受益群体分为2类:一是特定人群——运动员;二是多数人群。互益性体育民间组织的服务对象主要是组织成员,它们存在的目的是维护共同的利益或追求共同的兴趣爱好,以及促进互助关系的发展。

按照组织体制也可以将体育民间组织分为会员制和非会员制2类,这种分类表明了组织的基本建制属于国际常用的NGO分类标准。一般可以将这2种基本分类集合起来判定体育民间组织的属性类型,通常的判断是互组织以会员制类型为多,如体育商业行会、行业体协、体育人群协会和项目协会等,而非会员制组织主要包括体育基金会和体育实体机构,基本上属于公益性组织;但是,在我国以上2种标准并不完全重合,有些组织也是公益性的,基于公众参与代替体育行政部门实现公共体育事务管理与服务,如各单项运动协会、体育科学学会和职工体育协会等。

3 分析与讨论

我国体育民间组织的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研究领域涉及到体育经济学、体育社会学、公共管理学;但是,关于体育民间组织这个概念很少涉及,绝大部分的研究都是涉及体育社团的概念与分类研究。在现实的管理和工作中,体育社团处于民间组织概念的下位。这种研究有利于体育社团问题的深入研究,但是对体育民间组织这个整体则缺乏全面的把握,得出的研究结果显然是片面的。

民间组织是中国行政管理工作中提出的新概念。民间组织的叫法由来已久,它不同于西方的NGO、NPO或第三部门。它的内涵和外延有自己的特征,所以对民间组织的研究,是我国行政管理工作的需要,也对我国民间组织理论研究提出了新的课题。

国际上的社会组织基本分为政府、企业公司、非政府机构3大类。在中国计划经济时代,社会组织分为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4大类。改革开放以后,事业单位分为国家资助的事业单位和民办的事业单位,如民办医院、民办学校等。中央把民办的一部分从事业单位中分出,由民政部成立社团管理司专管,并将此分为2部分:一是民办事业单位,在后来的条例中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另一部分是社会团体,而民政部后来调整机构为民间组织管理局。由此,在我国的行政管理工作中,出现了民间组织这个称谓,而在后来的实践当中,得到民间的认可,所以,民间组织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2大类。在我国现实的管理中,无论是国家民政部,还是省市级的民政局,绝大多数是将民间组织划分为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来管理。

分类是对一个现象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我国对于民间组织的概念与分类目前并没有达成共识,学者和官方因此而分为2大类。官方的划分,政府提出了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分类公式,其民间组织的概念内涵界定是清晰的,划分类别也简单明了。不过,这种划分是从行政管理角度进行的一种分类,仅可以作为狭义的民间组织类型划分。实际上,我国社会存在着大量的不属于民政系统管理的广义民间组织,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有了众多的分类方法。

对体育民间组织的合法性分类,进一步理清了我国社会体育组织目前被社会、行政部门和法律的认可程度,以及这些组织生存的层面和组织边界的界定;但这种分类似乎也不能给在体育民间组织的性质和体制等特征方面以满意的答案,结合对体育民间组织性质和体制的分类。可以从不同的侧面更加清楚地看待体育民间组织的边界和特征。以上2种分类在理论和实际操作方面提供了一些借鉴,为进一步的研究打下基础,而对于体育民间组织的研究路还很长。

参考文献:

[1]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2007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社会组织部分[EB/OL].[2009-06-03].http:///.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EB/OL].[2009-06-08].http:///.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EB/OL].[2009-06-08].http:///.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基金会管理条例[EB/OL].[2009-06-08].http:///.

[5]黄晓勇,高翔,潘晨光.中国民间组织报告:2008[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2-4.

[6]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的制度环境[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2-5.

[7]王名,刘国翰,何建宇.中国社团改革:从政府选择到社会选择[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17.

[8]卢元镇.社会体育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111-115.

[9]宛丽,罗林.体育社团的合法性分类及发展对策[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1,24(2):155-157.

[10]黄亚玲.论中国体育社团:国家与社会关系转变下的体育社团改革[M].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4:54-56.

公共事业管理体制的概念篇5

本次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范围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思想概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事业单位概况、职业道德、法学、公文与论文写作、科技常识和环境保护、文史知识、**省情知识等方面的内容。

考试时限为120分钟,满分100分。

二、作答要求

《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要求携带的作答工具为黑色钢笔或黑色签字笔、2B铅笔和橡皮。《公共基础知识》均要求在答题卡上作答,应聘人员必须在指定位置上填写自己的姓名和准考证号码等信息;不得在试卷及答题卡留有与答题内容无关的任何信息,违者按作弊处理。

三、考试参考用书

本次考试参考用书为《**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专用教材—公共基础知识(2014年版)》,西北大学出版社出版。

四、《公共基础知识》考试目录

一、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一)哲学概述

1.哲学的概念。

2.哲学的基本问题。

3.哲学与具体科学的关系。

4.辩证法与形而上学。

5.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斗争同辩证法与形而上学斗争的关系。

(二)马克思主义哲学

1.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产生。

2.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质特征。

3.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产生是哲学史上的伟大变革。

(三)物质和意识

1.物质的概念。

2.物质的存在形式:运动是物质的固有属性;物质运动的基本形式;绝对运动和相对静止;物质运动的规律性。

3.世界的物质统一性。

4.意识的起源与本质:意识的起源;意识的本质。

5.意识的能动作用:意识能动地认识世界;意识能动地改造世界;物质与意识的辩证关系。

6.客观规律和主观能动性:客观规律;主观能动性;客观规律与主观能动性的关系。

(四)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

1.物质世界的普遍联系。

2.物质世界的永恒发展。

3.质量互变规律。

4.否定之否定规律。

5.对立统一规律。

(五)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范畴

1.现象和本质。

2.内容和形式。

3.原因和结果。

4.必然性和偶然性。

5.可能性和现实性。

(六)认识、实践、真理

1.能动的革命的反映论。

2.实践及其基本形式。

3.实践和认识的辩证关系:认识的主体和客体;实践对认识的决定作用;认识的发展过程;认识对实践具有反作用。

4.真理的客观性和辩证性:真理及其客观性;真理和谬误;真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真理与价值。

5.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实践标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实践标准与逻辑证明;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是中国共产党的思想路线和群众路线的理论基础。

(七)历史观的基本问题与社会基本矛盾

1.历史观的基本问题:社会存在;社会意识。

2.社会基本矛盾: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

(八)阶级、国家、社会革命

1.阶级和阶级斗争。

2.国家与社会革命:国家;社会革命;我国现阶段的两类社会矛盾;我国的人民民主。

(九)群众、个人在社会发展中的历史作用

1.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

2.个人的历史作用。

3.人的本质和人生价值。

4.社会进步和人类解放。

二、思想概论

(一)思想的科学体系

1.思想的科学含义。

2.思想的主要内容: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理论;革命军队建设和军事战略理论;思想政治工作和文化工作理论;关于党的建设学说。

3.思想的活的灵魂。

(二)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

1.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总路线。

2.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对象与动力。

3.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领导权。

4.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性质和前途。

5.新民主主义的基本纲领:新民主主义的政治纲领;新民主主义的经济纲领;新民主主义的文化纲领。

6.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革命发展道路。

7.关于农民革命的理论问题。

8.统一战线是中国革命的主要阵线。

(三)军事思想

1.人民军队的性质与宗旨。

2.人民军队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

3.人民军队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

4.人民战争的思想。

5.人民军队的战略战术。

(四)人民民主与社会主义建设理论

1.人民民主理论。

2.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是历史的必然:新民主主义的性质和特点;中国共产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

3.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改造道路:农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4.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的确立:社会主义改造的胜利完成及其伟大意义;探索中国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基本方针;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学说。

(五)关于党的建设学说

1.正确认识与处理党内矛盾。

2.着重于从思想上建设党。

3.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4.培育党的优良作风。

5.用无产阶级世界观武装全党。

6.坚持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7.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8.努力培养和造就无产阶级革命事业接班人。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一)邓小平理论的历史地位与主要内容

1.邓小平理论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

2.邓小平理论的主要内容。

3.邓小平理论的科学体系。

(二)中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1.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主要内容。

2.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

3.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纲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政治纲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文化纲领。

(三)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和发展战略

1.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

2.完成社会主义根本任务的途径。

3.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战略目标。

4.战略思想和政策:确立战略重点;科教兴国战略;“两个大局”思想与西部大开发战略。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提出。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并存;保障人民利益,发挥计划和市场长处;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3.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模式:坚持公有制为基础,多种经济所有制共同发展;建立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建立健全政府宏观调控体系,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和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五)建设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

1.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动力:改革是中国的第二次革命;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内容。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建设的政治保证。

3.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战略地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的辩证关系;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指导思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指导方针和主要目标;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

4.社会主义中国的外交战略与对外开放: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对外开放是我国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坚持对外开放与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统一。

5.实现祖国统一的科学构想。

(六)“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内涵

1.“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提出与形成。

2.“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内涵: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辩证统一关系。

(七)“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

1.坚持与时俱进。

2.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

3.坚持执政为民,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4.必须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

5.不断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

6.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7.必须以改革的精神建设党。

(八)社会主义的自我完善

1.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改革和发展的基本观点和自觉性。

2.坚持体制创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3.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4.积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不断加强国家宏观调控。

5.理顺分配关系,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

6.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巩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7.又好又快地发展国民经济。

8.不断扩大内需,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质量。

9.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10.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

(九)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1.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意义。

2.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十)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历史地位

1.科学发展观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

2.科学发展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科学发展观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

(十一)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

1.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发展必须牢牢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发展应该是又好又快发展。

2.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就是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本;以人为本体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统一起来。

(十二)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和根本方法

1.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

2.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

(十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1.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

2.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任务。

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原则。

4.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四、法学

(一)法的概述

1.法的概念。

2.法的本质与特征。

3.法的分类。

4.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法与政治的关系;法与政策的关系;法与道德的关系。

(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

1.社会主义民主概念。

2.社会主义法制概念。

3.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4.依法治国。

(三)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1.法的制定的含义。

2.我国制定法的基本原则:以宪法为依据,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从实际出发,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保持法的稳定性、连续性与法的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3.法的制定权限。

4.法的制定程序: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

5.法的实施。

6.违法及其责任。

7.法律的实施监督:法律实施监督的含义;法律监督体系。来源:考试大-公务员

(四)宪法概述

1.宪法的概念与主要特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四部宪法;国家性质。

3.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与分类;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

4.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5.我国的国家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6.国家象征。

(五)我国宪法的基本制度

1.政党制度:政党制度的含义;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统一战线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2.选举制度:选举制度的含义;我国选举制度主要内容。

3.经济制度:经济制度的含义;我国《宪法》规定的经济制度的内容。

4.文化制度:文化制度的含义;我国《宪法》规定的文化制度的内容。

5.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含义与特点;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6.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制度。

(六)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公民的概念。

2.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概念;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

(七)刑法概述

1.刑法的概念。

2.刑法的分类。

3.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适应。

4.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对地域的效力;刑法对人的效力。

(八)犯罪

1.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2.犯罪构成的概念。

3.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

4.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概念;有组织的共同犯罪。

5.单位犯罪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

6.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九)刑罚

1.刑罚的概念及其特征。

2.刑罚的种类:主刑;附加刑。

3.刑罚的运用:量刑;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减刑;假释;追诉时效。

(十)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种类

1.危害国家安全罪。

2.危害公共安全罪。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罪。

5.侵犯财产罪。

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7.危害国防利益罪。

8.贪污贿赂罪。

9.渎职罪。

10.军人违反职责罪。

(十一)民法概述

1.民法的概念。

2.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地位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合法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权利不得滥用。

3.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4.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保护的含义;民事义务的概念;民事义务的分类。

(十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与民事法律行为及

1.自然人:自然人的概念;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2.法人:法人的概念;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3.民事法律行为。

4.:的概念及法律特征;的种类。

(十三)民事权利

1.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所有权的主要类型;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财产共有权。

2.债权:债的概念和特征;债的发生;债的担保。

3.人身权:人身权的概念;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4.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5.财产继承权。

(十四)民事责任及诉讼时效

1.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民事责任的分类;民事责任的方式。

2.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概念与种类;诉讼时效的开始、中止、中断和延长。

(十五)行政法概述

1.行政法的概念。

2.行政法律关系及其特征。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十六)行政行为、行政程序与行政复议

1.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2.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3.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程序:行政程序的含义;行政程序的制度。

5.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含义;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不能请求行政复议的事项。

(十七)行政违法与行政赔偿

1.行政违法。

2.行政赔偿。

3.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十八)经济法概述

1.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3.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十九)经济组织与市场管理法

1.公司法律制度。

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律制度。

3.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4.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5.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6.证券法律制度:证券的概念;证券的种类;证券发行制度;证券监管制度。

7.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概念;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及争议解决方法。

8.票据法律制度:票据的概念;汇票、本票和支票及涉外票据。

9.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二十)宏观调控与社会保障法

1.宏观调控法的概念与特征。

2.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与方法。

3.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4.税收法律制度:税收的概念;税法的概念及其构成要素;常见税种。

5.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6.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社会保险的含义;社会保险的特征;社会保险法的含义;失业及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助与优抚安置。

(二十一)诉讼法学概述

1.诉讼:诉讼的概念与种类。

2.诉讼法的概念。

3.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的共有原则;民事、行政诉讼法的共同原则;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行政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二十二)诉讼管辖

1.管辖的概念。

2.刑事诉讼的职能管辖。

3.民事诉讼主管。

4.行政诉讼主管。

5.级别管辖:级别管辖的概念;刑事诉讼的级别管辖;民事诉讼的级别管辖;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

6.地域管辖:刑事诉讼地域管辖;民事诉讼地域管辖;行政诉讼地域管辖。

7.共同管辖。

8.协议管辖。

9.裁定管辖。

(二十三)诉讼参与人与强制措施

1.诉讼参与人概述。

2.刑事诉讼当事人。

3.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4.诉讼人和辩护人。

5.其他诉讼参与人。

6.强制措施的概念及其具体内容。

(二十四)诉讼证据与诉讼程序

1.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2.证据的收集、审查和保全。

3.举证责任。

4.诉讼程序含义;;审判。

5.刑事诉讼程序:立案;侦查;提讼;审判。

6.民事诉讼程序: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

7.行政诉讼程序:和受理;审理和判决。

(二十五)期间、送达与执行

1.期间:期间的含义;期间的计算;期间的耽误;期日。

2.送达。

3.刑事案件的执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的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的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判决的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的执行;徒刑缓刑的判决的执行;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的执行;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判决的执行。

4.民事案件执行:民事案件执行的概念;民事执行程序的启动;执行担保;执行和解;执行中止。

5.行政案件的执行:行政案件执行的含义;行政案件执行的法律特征。

五、事业单位概况

(一)事业单位概述

1.事业单位的定义;事业单位的功能特征;事业单位的社会活动特征。

2.事业单位的作用:物质文明建设的基础;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力量;生产发展和人民生活的保障。

3.事业单位发展趋势展望。

(二)事业单位改革

1.事业单位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事业单位改革的基本情况: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事业单位改革的主要任务。

3.事业单位改革的内容: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健全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体系。

4.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内涵。

5.建立以聘用制为基础的用人制度。

6.事业单位选人用人制度。

(三)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与考核

1.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原则。

2.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类别;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特设岗位。

3.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等级:管理岗位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工勤技能岗位等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聘用。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考核的目的;考核的内容;考核的等次和标准;管理人员考核等次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等次的标准;工勤人员考核等次的标准;考核的方法和程序;考核结果的使用。

六、职业道德

(一)职业与职业道德

1.职业的含义与意义。

2.道德的内涵;道德的功能。

3.职业道德的内涵、特点与职业道德的体现方面。

4.职业道德的意义与作用。

(二)社会主义的职业道德

1.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基本特征。

2.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的核心。

3.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原则。

(三)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

1.爱岗敬业的含义;爱岗敬业的特征;爱岗敬业的基本要求。

2.诚实守信的含义;诚实守信的特征;诚实守信的基本要求。

3.办事公道的含义;办事公道的特征;办事公道的基本要求。

4.服务群众的含义;服务群众的特征;服务群众的基本要求。

5.奉献社会的含义;奉献社会的特征;奉献社会的基本要求。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道德

1.教师行业职业道德:教师职业道德的概念与特征;新时期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

2.新闻职业道德:新闻职业道德的概念与特征;新闻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

3.医务行业职业道德:医务行业职业道德的概念与特征;医务行业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内容。

4.科研行业职业道德:科研行业职业道德的概念与特征;科研行业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

5.体育行业职业道德:体育行业职业道德的概念与特征;体育行业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

6.文化艺术行业职业道德:文化艺术行业职业道德的概念与特征;文化艺术行业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

7.环卫行业职业道德:环卫行业职业道德的概念与特征;环卫行业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

(五)团队及团队精神

1.团队与团队精神的含义。

2.团队精神的基本要素。

3.团队精神的意义:团队精神的含义;团队精神的意义。

4.团队精神的作用:目标导向功能;团结凝聚功能;促进激励功能;实现控制功能。

5.团队精神的培养:团队精神的影响因素;团队精神培养的途径和方法。

七、公文与论文写作

(一)公文概述

1.公文的概念。

2.公文的特点。

3.公文的功能。

4.公文的种类:公文的分类;行政公文的分类;行政公文的文种。

5.行政公文的行文规则:上行文规则;下行文规则;联合行文规则;其他行文规则。

6.公文文体与结构:公文的文体;公文的结构;行政公文的书面格式;公文的稿本。

(二)公文写作要则

1.公文写作的基本要求。

2.公文写作的语言运用。

3.公文的写作程序。

(三)行政公文处理

1.行政公文处理的概念;拟写与制作公文;传递公文;办理公文;处置办毕公文;管理公文。

2.行政公文处理的基本原则。

3.行政公文处理的程序:发文处理程序;收文处理的程序。

4.行政公文办毕的处置。

(四)命令(令)

1.命令(令)的概念。

2.命令(令)的类型。

3.命令(令)的特点。

4.命令(令)的结构形式与写法。

(五)公告与通告

1.公告:公告的概念;公告的特点;公告的文体结构与写法。

2.通告:通告的概念;通告的特点;通告的类型;通告的文体结构与写法。

(六)决定与通知

1.决定:决定的概念;决定的特点;决定的种类;决定的文体结构与写法。

2.通知:通知的概念;通知的特点;通知的种类;通知的文体结构与写法。

(七)通报、意见与批复

1.通报:通报的概念;通报的特点;通报的种类;通报的文体结构与写法。

2.意见:意见的概念;意见的种类与特点;意见的文体结构与写作要求。

3.批复:批复的概念;批复的特点;批复的种类;批复的结构与撰写要求。

(八)请示、报告与议案

1.请示:请示的概念;请示的特点;请示的种类;请示的结构;请示的文体结构与撰写要求。

2.报告:报告的概念;报告的特点;报告的种类;报告的文体结构与写法。

3.议案:议案的概念;议案的类型与特点;议案的文体结构与写法。

(九)函与会议纪要

1.函:函的概念;函的特点;函的文体结构与写法。

2.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的概念;会议纪要的特点;会议纪要的文体结构与写法。

(十)学术论文概述

1.学术论文的概念与特点。

2.学术论文的类型。

3.学术论文的基本格式。

(十一)学术论文的选题与提纲

1.学术论文的选题要求。

2.学术论文提纲的拟制:拟制论文提纲的原则;拟制论文提纲的方法;论文提纲拟制的步骤;论文提纲的表现形式。

(十二)学术论文的结构

1.学术论文结构的三原则。

2.学术论文的逻辑结构。

3.学术论文的开头与结尾。

4.学术论文的段落与层次。

(十三)学术论文的写作与修改

1.学术论文的写作:学术论文写作的基本原则;学术论文语言的五个特点。

2.学术论文逻辑论证的“三要素”;学术论文常用的论证方式。

3.学术论文行文技巧。

4.学术论文修改的重要性;学术论文修改的原则;学术论文修改的五项内容。

八、文学知识

(一)先秦文学与秦汉文学

1.先秦文学:概述;《诗经》;先秦散文;屈原和楚辞。

2.秦汉文学:概述;《史记》与《汉书》;诗歌。

(二)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文学

1.概述。

2.建安诗歌。

3.陶渊明与田园诗。

4.山水诗,永明体与宫体诗。

5.南北朝民歌。

6.志人小说和志怪小说。

7.唐诗;“初唐四杰”;王维、孟浩然为代表的“田园诗派”;高适、岑参为代表的“边塞诗派”;伟大的浪漫主义诗人李白;伟大的现实主义诗人杜甫;白居易与“新乐府运动”;中晚唐著名诗人。

8.古文运动。

9.唐传奇。

(三)宋元明清文学

1.宋代文学:概述;宋词;南宋爱国诗人陆游;“唐宋家”。

2.元代文学:概述;散曲;戏剧。

3.明清文学:概述;明清小说;明清戏曲。

(四)现代文学

1.新文化运动。

2.新文学社团的崛起:文学研究会;创造社;新月社;语丝社;南国社。

3.左翼作家联盟。

4.鸳鸯蝴蝶派。

5.七月派。

6.抗日战争时期的讽刺小说。

7.新型小说。

8.新歌剧。

(五)建国后十七年至“”的文学

1.小说。

2.诗歌。

3.戏剧。

4.散文。

5.“山药蛋派”与“荷花淀派”。

6.“”十年的文学。

(六)新时期文学

1.伤痕小说。

2.反思文学。

3.改革小说。

4.“茅盾文学奖”及其获奖作品与作家。

5.朦胧诗派。

6.散文。

7.报告文学。

(七)外国古典文学

1.世界文学的源头。

2.古希腊罗马文学。

3.早期基督教文学。

4.中世纪文学。

5.古典主义文学。

6.文艺复兴时期的文学:意大利文学;英国文学;法国文学;西班牙文学。

7.启蒙文学:法国启蒙文学;德国民族文学。

(八)外国近代文学

1.浪漫主义文学。

2.批判现实主义文学。

(九)外国现代文学

1.无产阶级文学。

2.现实主义文学:苏联文学;英法文学;德语国家文学;美国文学。

3.现代主义文学。

4.存在主义文学。

5.“黑色幽默”文学。

6.“魔幻现实主义”文学。

九、历史知识

(一)原始社会与奴隶社会

1.原始社会:原始人群;早期智人;晚期智人;氏族公社时期。

2.奴隶社会:夏朝;商朝;西周。

(二)封建社会

1.封建统一国家的建立:统一的封建专制与多民族国家的形成;陈胜、吴广农民起义;秦王朝的灭亡。

2.强盛的西汉王朝:刘邦建汉;汉初的休养生息政策;文景之治;汉武帝加强中央集权;汉匈关系与昭君出塞;张骞岀使西域与“丝绸之路”;刘秀建东汉与光武中兴;黄巾起义。

3.秦汉时期的科技与艺术。

4.三国、两晋、南北朝:官渡之战;赤壁之战;三国鼎立;西晋的短期统一;东晋与十六国;南朝和北朝的兴替;北魏孝文帝改革。

5.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文化与艺术。

6.隋唐时期:隋朝的建立及统一全国;改官制,创科举;大运河的开凿;隋亡唐建;唐太宗与“贞观之治”;唐高宗与武则天;“开元盛世”;“安史之乱”;唐末农民起义与唐朝灭亡。

7.隋唐时期的文化与艺术。

8.五代、辽、宋、夏、金、元:五代十国;契丹的兴起与辽国的建立;陈桥兵变与北宋统一;元昊建立西夏;女真的兴起与北宋的灭亡;南宋的建立与金“绍兴和议”;成吉思汗统一蒙古;元朝的建立和统一;行省制与宣政院。

9.辽、宋、金、元时期的科学技术。

10.明、清时期:朱元璋建立明朝;加强专制主义统治;完备学校制度和科举制度;郑和下西洋;迁都北京;满族的兴起和明与后金的战争;李自成领导的农民起义和明朝灭亡;清军入关。

(三)近代史

1.鸦片战争:中英《南京条约》;鸦片战争的影响。

2.太平天国运动及其历史意义。

3.洋务运动;清政府在台湾建立行省;甲午中日战争;《马关条约》。

4.。

5.义和团运动;八国联军侵华战争;《辛丑条约》。

6.辛亥革命和清朝的灭亡;资产阶级革命运动的兴起;同盟会;武昌起义;中华民国成立;辛亥革命的历史意义。

7.北洋军阀政权的建立;“二次革命”;袁世凯复辟帝制;护国运动;军阀割据局面的出现;护法运动。

8.新文化运动的兴起。

(四)中国共产党的建设初期

1.;马克思主义传播与共产主义小组的建立;中国共产党成立;开展工农运动。

2.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革命统一战线的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北伐战争;农民运动蓬勃开展;领导上海工人武装起义;大革命运动失败。

3.南昌起义;“八七会议”;建立农村革命根据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建立;红军长征;遵义会议。

(五)抗日战争与解放战争时期

1.华北事变;西安事变;抗日战争的爆发和国共合作;洛川会议与敌后抗日根据地的开辟;平型关大捷。

2.敌后抗日根据地的斗争;百团大战;“三三制”政权;大生产运动。

3.确立思想为全党指导思想;整风运动;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

4.抗日战争的胜利。

5.重庆谈判;全面内战爆发;人民转入反攻;战略决战。

6.规划夺取全国胜利和建设新中国的蓝图。

7.国共和谈;反动统治覆灭。

8.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六)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时期

1.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实现:没收官僚资本、废除封建土地制度;抗美援朝与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运动。

2.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社会主义的“三大改造”;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和化运动;1959年“庐山会议”;七千人大会。

3.“”的十年:“”的发动;中国共产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集团与“九一三”事件;中国共产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重提“四个现代化”;邓小平主持全面整顿与“批邓、反击右倾翻案风”;“”;粉碎集团的胜利;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

4.拨乱反正、解放思想;真理标准的大讨论;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中国共产党十一届六中全会。

5.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央顾问委员会;中国共产党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的形成;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至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的党的主要领导人。

(七)世界古代史

1.古代亚非奴隶制国家:埃及;古巴比伦王国;波斯帝国。

2.古印度:印度的统一;“种姓”制度;佛教的产生。

3.古代印度的文化。

4.古代希腊、罗马奴隶制国家;荷马时代;斯巴达和雅典;马其顿帝国的建立。

5.古希腊的文化成就。

6.罗马奴隶制共和国:罗马奴隶制共和国;斯巴达克起义;基督教的兴起;西罗马帝国的灭亡。

7.古代罗马文化成就。

8.西欧封建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法兰克王国的建立和查理曼帝国的形成;西欧主要封建国家的形成。

9.亚洲封建国家:朝鲜的统一;日本统一与“大化革新”;的创教与阿拉伯的统一;奥斯曼土耳其帝国。

10.阿拉伯文化的成就。

11.“文艺复兴”时期:“文艺复兴”运动;“文艺复兴三杰”;绘画艺术“三杰”;“文艺复兴”时期的哲学。

(八)世界近代史

1.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资产阶级革命的开始;克伦威尔的独裁统治;君主立宪制的确立。

2.英国工业革命:工业革命的条件;工业革命的主要成就;工业革命的影响。

3.美国独立战争与建国。

4.法国资产阶级革命。

5.沙皇俄国的兴起。

6.科学社会主义的诞生;共产主义者同盟的成立;《共产党宣言》的发表。

7.俄国农奴制度的废除和侵略扩张。

8.美国内战。

9.日本“明治维新”。

10.德意志和意大利的统一。

11.第一国际和巴黎公社。

12.印度民族运动的高涨。

13.非洲人民的反帝斗争:苏丹马赫迪反英大起义;埃塞俄比亚抗意战争。

14.成为世界大国的美国。

15.跻身于世界列强的日本。

(九)世界现代史

1.第一次世界大战:两大军事集团的形成;大战的爆发与结束。

2.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

3.巴黎和会与《凡尔赛和约》。

4.华盛顿会议与九国公约。

5.共产国际的成立。

6.德国十一月革命。

7.德国共产党的成立和柏林一月起义。

8.意大利法西斯的建立。

9.世界资本主义经济危机。

10.苏联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

11.第二次世界大战:慕尼黑阴谋;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德意日军事同盟的建立;苏联卫国战争;太平洋战争爆发;世界反法西斯联盟的形成;意大利投降;《开罗宣言》与德黑兰会议;诺曼底登陆;雅尔塔会议;德国投降;波茨坦会议和《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

12.联合国成立。

13.战后世界格局的演变:《北大西洋公约》和《华沙条约》;美苏争霸;苏联解体。

十、科技常识

(一)天文地理常识

1.宇宙的演化。

2.太阳系。

3.地球的形成。

4.气象名词:热带气旋;龙卷风;沙尘暴;寒潮;大气压。

5.地理现象:泥石流;洪水;火山;地震。

(二)生化数理常识

1.生物:微生物;新陈代谢;食物链。

2.化学:无机物;有机物;石油;油脂;糖类。

3.数学:微积分;运筹学;优选法。

4.国际制(SI)与英制常用计量换算:长度;面积;体积及容积;质量。

5.物理:万有引力定律;电磁感应现象;能量守恒定律;紫外线;红外线

(三)科技丰碑人物

1.世界著名科学家。

2.中国著名科学家。

(四)国家高新科技计划与奖励

1.863计划。

2.973计划。

3.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4.国家自然科学奖。

5.国家技术发明奖。

6.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电子信息技术与通信技术

1.微电子技术。

2.计算机技术:量子计算机;光计算机;生物计算机;网络计算机;计算机病毒。

3.信息科学:信息隐藏技术;数字水印;数字指纹。

4.通信技术:蓝牙技术;光纤通信;IP电话;全球定位系统。

5.因特网与信息高速公路。

(六)生命科学技术与能源科学技术

(七)新材料科学与先进制造技术

(八)现代交通与航空航天技术

十一、环境保护

(一)环境与生态系统

1.环境的概念。

2.环境问题。

3.生态系统的概念及功能。

4.生态平衡是动态平衡;生态系统的反馈机能。

5.影响生态平衡的因素。

(二)环境问题

1.大气污染。

2.水体污染。

3.土壤污染。

4.噪声、电磁辐射、光和放射性辐射等污染。

(三)当前世界面临的主要环境污染

1.生态破坏。

2.环境污染。

3.地球变暖。

4.臭氧层破坏。

5.酸雨危害。

(四)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1.可持续发展观的提出。

2.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形成。

3.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进展。

4.人与生物圈计划。

十二、**省情知识

(一)地理与气候

1.地理位置。

2.地形地貌:陕北黄土高原;关中盆地;陕南秦巴山地。

3.主要山脉:太白山;化龙山;终南山;子午岭。

4.主要河流:黄河水系的主要河流;长江水系的主要河流。

(二)工业、农业与资源

1.工业。

2.农业。

3.自然资源。

4.旅游资源。

(三)交通、人口与民族

(四)历史概述

1.陕、秦、三秦称谓的由来。

2.**行政区划的历史演变。

3.当前**省行政区划。

(五)绚丽多彩的现代文化

1.**的戏剧。

2.**画派。

3.**影视。

4.**的文学。

(六)丰富多姿的文化艺术

1.陕北文化艺术。

2.关中文化艺术。

3.陕南文化艺术。

(七)**省十市一区

1.西安、咸阳、宝鸡、渭南、杨凌概况。

2.铜川、延安、榆林概况。

3.汉中、安康、商洛概况。

(八)**省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与规划

1.省情特点:区位优势;重要的能源化工基地;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源地和生态建设的重要地区;科技和高等教育大省;重要的历史文化中心;国家重要的工业基地。

2.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九)**省“十五”建设成就和“十一五”发展规划

1.“十五”建设主要成就。

2.“十一五”发展规划。

3.建设西部强省是新时期**省发展的历史任务。

(十)民生工程

1.民生工程的提出。

2.民生工程的内容。

3.民生工程的初步实施。

4.实施民生工程的意义。

公共事业管理体制的概念篇6

    有学者则注意到刑法从属性与独立性两者之间的矛盾,提出从属性与独立性共存之说的观点,即在立法领域倡导刑法的从属性原则,从根本上将犹如双刃剑之刑法置于宪政和法治的框架之内,以把保障人权作为刑法的立足点;而在司法领域,从解释论立场,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社会秩序而坚持刑法的独立性原则。这样,就可以在人权保障与社会保护相统一的基础上倾向于人权保障。⑥其实,仔细审视之,我们可以发现这种共存说的观点实质上并没有否定刑法的独立性。笔者对上述刑法独立性说的观点与论证表示充分的赞同,即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刑法归结为其他法律的制裁措施,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一个法律部门,其独立性是毫无疑问的。正如论者所说,在法律规范体系中,刑法规范既具有补充性,同时又具有独立性,即刑法规范的概念、构成、功能都独立于其他法律规范,自成思想体系。⑦笔者认为,鉴于刑法规范本身构成的特殊性,其对于非刑事法律规范具有一定依附性的同时,我们更应坚持其解释及适用的独立性。

    刑法规范中概念内涵的独立性阐释

    刑法规范中的概念,有许多是和其他法律规范共用的。一般而言,这些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在不同的法律规范中具有一致性,这是由法律体系内部具有协调统一性所决定的。但如果有其他理由足以否定其含义的相同性,就不能作相同的解释,或者说允许作不同的解释。“例如,国家法的公务员概念不总是与刑法的公务员的概念一致。某个人可能在刑法意义上是公务员,而在国家法意义上却不是。同样如此,如物、占有、错误、公众、疏忽、辩护等概念在不同的法律规范中各有不同的含义。”⑧翁岳生教授在其主编的一本着作中曾指出:“在同一法律中各法条所使用的相同用语,由于在进行解释时,必须考虑其各自规范的目的以及与其他法律的意义关联,因此该项相同用语的概念,一般承认可以有不同的意义。此尤其适用于在不同领域内使用相同概念的情形。因此,民法、行政法与刑法上相同的概念,可以具有不同的意义。”⑨对此,德国学者卡尔?恩吉施进一步举例说明之:“例如刑法中的疏忽的概念是另外的,即具体被解释成不同于民法的,因为刑罚要求在确定责任时,特别要考虑各种具体的情况,这不同于损害赔偿。因而,一个医生在刑事诉讼中也许可能成功地以缺乏能力为证,且被免予疏忽地伤害身体的控告,但却在民事诉讼中因为疏忽地伤害身体而被判赔偿损害,因为他没有满足人们可能对他提出的期待,因为他无视在交往中能要求的谨慎。”瑏瑠因此,在遵循同一概念一般作同一解释的原则下,我们必须肯定一些概念在刑法规范和其他法律规范之中具有不同含义。瑏瑡以下以《刑法》部分规定为例分析之:例1:《刑法》中的着作权概念与《知识产权法》中的着作权概念。根据我国《着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着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着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同时,在《着作权法》第四章中规定了图书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及广播组织权,这些权利不属于《着作权法》第10条所列的权利范畴,虽然在《着作权法》中未使用“邻接权”的概念,但在知识产权界均将这些权利称之为邻接权,是与着作权并列使用的两个概念。《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着作权法》和本条例所称与着作权有关的权益,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这也印证了着作权与邻接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邻接权无论是从主体、保护对象、内容、受保护的前提等方面均存在区别。瑏瑢而我国《刑法》第217条侵犯着作权罪中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着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着作权罪:(1)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侵犯着作权罪中的对作为保护对象的着作权的范围既包括了《着作权法》第10条所列的复制发行权等狭义上的着作权,也包括了图书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等邻接权。换言之,《刑法》中的着作权的范围并不限于知识产权法领域狭义着作权的范围,其把着作权及与着作权密切相关的邻接权一起归为侵犯着作权罪的犯罪对象。应该说,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主要在于刑法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面不同。刑法规范是通过规定某一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为犯罪并予以相应的刑罚处罚,以达到保护社会关系的目的。不论这种关系是政治的还是经济的,不论是军事的还是文化的,不论是纵向的还是横向的,不论是行政关系还是民事关系,只要这种关系对于统治阶级具有重要性,都可能纳入到刑法规范的保护范围。因此,相对于其他法律规范而言,刑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面更广,在某些情形下不得不将同种法律分别规定的事项合并在一起予以规范,或者将具有共同特点的行为合并规定为一个犯罪,这样可能导致刑法规范中的概念与其他法律规范中的同一概念具有不同的含义。当然,正如有论者所分析的,邻接权从本质上讲是作品传播者对其赋予作品的传播形式所享有的权利,它与着作权一样同属知识产权范围。邻接权与着作权关系密切,它是由着作权衍变转化而来,是从属于着作权的一种权利。瑏琐因此,在保持不违背基本文字预测可能性的前提下,出于刑事立法简洁的需要,立法者对《刑法》中的着作权范围采用了与着作权法中的着作权范围不完全相同的含义。例2:《刑法》中的经理概念与《公司法》中的经理概念。在我国刑法规范中,与经理有关的规范主要是《刑法》第16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这是我国1997年《刑法》新增加的一个犯罪,其犯罪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那么此处的经理的概念是否要与《公司法》中同一呢?由于《公司法》所调整的对象只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它不可能涉及到这两种组织形式以外的企业。相应地,《公司法》中的“经理”也只是特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即对内具体掌管和处理公司事务,对外可以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或者其他代表公司进行商业活动、对董事会负责的人员,而不可能指其他企业的负责人。换言之,在《公司法》中,经理只是存在于公司之中,没有公司,也就没有经理。然而,在《刑法》中就不能作与此同一的解释,在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罪刑规范中,经理并非仅仅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这主要是因为,在我国还有很多国有企业未实行公司改制,因此在我国企业形态中,既有公司制企业,也有非公司制企业。这些非公司制企业负责人也没有经理头衔,而往往被称为厂长、总裁、主席、矿长之类。他们和上述未实行公司改制的企业的经理一样,往往都缺乏董事会的领导和监事会的监督,其权力比公司经理还大,对于他们利用职务便利,兼营同类营业的行为,如果仅从经理一词的字面意思来看,似乎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厂长”与“经理”就字面含意来看,是各自独立、互不包含的,而《刑法》该条款的主体写明的只是董事、经理,不包括厂长。但从本质来看,这些厂长、总裁、主席、矿长的职权、地位却又和经理、董事相似,甚至兼而有之,因而也应该履行相应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对他们利用职务便利、经营同类营业的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显然有失公允,同时也不利于保护国有资产和维护国有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其结果可能是使国有企业的负责人都不愿戴经理这顶帽子,而改用其他头衔,以逃避刑事处罚。因此,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主体中的“经理”不仅应包括在公司制企业中对内具体掌管和处理公司事务,对外可以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或者代表公司进行商业活动、对董事会负责的人员,还包括在其他形式的企业中,那些虽不采用经理头衔但具有与《公司法》中经理的职权和地位相当或相近的人员,如厂长、总裁、主席、矿长等。更为重要的是,无论是该刑法规范所处的章节节名还是该规范本身的条文都已提示我们,这里的“经理”不仅仅指公司的经理,该规范所在的位置是我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在这里,就不仅仅包含公司,而且还包括企业,企业与公司并列。第165条规定的主体也是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即也是将企业与公司并列。这充分说明了该法规范所调整的不仅仅是有关《公司法》中所说的公司的事项,而且也包括有关非公司形式的企业的事项。因此,将非公司形式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也解释为本罪所说的经理,并不仅仅是一种目的解释,而是有字面依据的,并不违背刑法解释中的预测可能性原则。同时这也体现出法律概念的相对性和法律概念的多义性,在不同的场合法律概念可能会选用不同的含义。法律秩序“要求概念的个别性变化适应具体法律规定的特殊意义。”瑏瑶也即,刑法中的概念不一定要与非刑事法律规范完全一致,如果进行同一解释,违反刑法公平正义的话,我们不仅可以而且应当在刑法规定的文义范围内作不同解释。例3:《刑法》中信用卡概念与行政法规中信用卡概念。《刑法》中的“信用卡”一词本身是一个专用名词,其含义的确定有赖于相关行业性的法律文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第6条则规定了信用卡的含义及范围,“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即该管理办法认为信用卡就是贷记卡或准贷记卡,其不包括借记卡,那么这是否就是《刑法》中信用卡的真正含义呢?问题没这么简单,一段时间内,刑法理论界对于信用卡概念的解释曾有明显的分歧。瑏瑥主要缘由在于,1999年《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之前,中国人民银行在1996年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将贷记卡和借记卡均归入信用卡的范畴。换言之,当时在银行界只有信用卡的概念,没有银行卡的概念。虽然当时的信用卡发行范围非常狭窄,借记卡也只是零星出现,瑏瑦但毫无疑问,1996年《管理办法》将贷记卡和借记卡均归入信用卡范围之内。由于银行卡业务的不断拓宽,电脑办公及自动取款机的大规模普及,为了加强与国际接轨,在银行业务活动中,银行卡已经代替了原来的信用卡概念,并同时将信用卡限定在1999年管理办法的含义范围之内。那么《刑法》中信用卡的含义到底应该援用1996年《管理办法》中信用卡的含义还是1999《管理办法》中的信用卡的含义呢?笔者认为,根据历史解释方法就可得出《刑法》中的信用卡的概念应依照1996年《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因为我国现行《刑法》在1997年制定时,银行业务

公共事业管理体制的概念篇7

【论文摘要】“后现代性”作为一种脱胎于“现代性”的思想与行为方式,其精神实质如去中心化、多元主义、不确定性、微小叙事、消解权力的中心主义等诸多观念已经被广泛接受,正在逐渐渗透我们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并且对公共行政管理的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种影响主要促使后现代公共行政管理理论朝向三个方向转变:新公共管理理论、政府治理理论以及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主要解决的是公共产品需求的个性化响应问题。

后现代公共行政思潮是在当代国际社会“后现代性”话语出现跨领域使用的背景下形成的。对于“后现代”这头大象,不同的领域有着各自不同的解读:IT业将之称为数字化,哲学界将之称为本质直观,心理学家把它概括为行为体验,伦理界称它为自我认同,人类学家则说它是社会资本,物理学将它概括为负熵,化学说它是复杂和混沌,生物学则说它是基因重组……其实,“后现代”只有一个,那就是伴随着哲学的语言学转向而来的,语言(或者说符号)本身的权力(power)的被重视,以及在现代性语境下的结构主义、科学主义、理性主义等传统观念被打破其垄断地位。具体应用到公共行政领域,则是强调“以流程转变为核心”的公共行政改革取向。这种影响主要促使后现代公共行政管理理论朝向三个方向转变:新公共管理理论、政府治理理论以及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

本文主要拟从两个方面来论述后现论对公共行政管理理论的影响和渗透。首先,我将简单阐述一下什么是现代性、后现代话语的产生以及后现代性,其次,我将就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的一些基本观点加以初步探讨。

1现代性,后现代话语的产生以及后现代性

“现代性”是一个令人困惑和难以精确界定的概念,而且在当前,对这个概念更是充满着批判与解构的尝试。在关于现代性概念的界定中,有三位学者的观点比较著名:首先是吉登斯,他从社会学的角度,将现代性看作是现代社会或工业文明的缩略语,它包括从世界观(对人与世界的关系的态度)、经济制度(工业生产与市场经济)到政治制度(民族国家和民主)的一套架构。他着眼于“从制度层面上来理解现代性”,因此他的现代性概念主要指称在后封建的欧洲所建立、并在20世纪日益成为具有世界历史性影响的行为制度与模式,等同于“工业化的世界”与“资本主义”制度…。第二个是哈贝马斯,他从哲学的角度把现代性视为一项“未完成的设计”,是一套源于理性的价值系统与社会模式设计,它旨在用新的模式和标准来取代中世纪已经分崩离析的模式和标准,来建构一种新的社会知识和时代,其中个人“自由”构成现代性的时代特征,“主体性”原则构成现代性的自我确证的原则。在他看来,现代性的一个最为核心的问题,就是它的自我理解和自我确证的问题。第三是福柯,他同样足从哲学的角度出发,不过他将现代性理解为“一种态度”,而不是一个历史时期,不是一个时间概念。对他来说,现代性从根本上意味着一种批判的精神。

说到现代性,我们就无法绕开欧洲的启蒙运动,因为我们通常把现代性的产生归功于启蒙运动,正是启蒙运动的精神孕育出了现代性的基本观念。这些精神主要包括理性主义的精神、科学的观念以及自由主义思想。这其中,康德作为启蒙哲学的杰出代表,其所谓“先验”的理性主义精神正是对现代性精神的最好诠释。而理性的批判与建构、理性神学、自由的权利以及民主国家的理念等,自然也就成为现代性的应有之义。

随着对现代性概念的不断解读与对现代性理念的不断实践,我们逐渐发现随现代性而来的虚无主义成为一个无法逾越的障碍。现代性的自我确证性在面临“存在”与“虚无”的追问时显然无计可施。同时,随着罗素(BertrandRussel1)、索绪尔(FerdinanddeSaussure)、穆尔(G.E.Moore)、维特根斯坦(LudwigWittgenstein)、卡尔纳普(RudolphCarnap)等人的分析哲学以及随之而来的哲学语言学转向的开始,再加上解构主义领袖德里达的推波助澜,后现代这个概念自然而然开始登上历史舞台。

正如“现代性”一样,“后现代性”也是一个令人困惑、众说纷纭、有着多重歧义的概念。作为一种自上世纪60年代开始逐渐在西方开始流行起来的社会思潮,经过分析哲学、符号学、语言学、叙事学、解构主义等等诸多流派和专家的诠释,以及消费社会的兴起与全球化的进程,后现代的思想和内容可以说已经覆盖了文化和社会诸多方面,同时也丰富、庞杂到了混乱不堪的地步。

关于后现代思潮的起因以及“后现代”的性质,有专家将之大致归结为以下几种解释:一是社会动因说,这种解释将后现代思潮的兴起归结为它的社会政治背景,认为一种全新的社会秩序应该被确立。二是后工业化或信息社会说,它将信息社会及其知识状态作为观察问题的一个基本视角。三是消费社会说,它认为后现代社会表现为一种消费文化盛行并支配着社会成员生活的“消费社会”的生活方式。四是文化反叛说,代表人物是美国社会学家丹尼尔·贝尔(DanielBel1),它从价值体系、宗教和文化的角度来反思现代主义。五是叙事危机说,其代表人物利奥塔(Jean~FrancoisLyotard)以“叙事危机”作为切人点来展开对后现代的阐述,以“语言游戏”的范式来解决后现代思想的核心问题,将追求差异性、多元化作为后现代的游戏规则。上述五个解释中,前三个是从社会学的角度,后面两个则从文化的角度来探讨后现代话语的产生。

“后现代性”作为一种脱胎于“现代性”的思想与行为方式,无论其理论面临多少对抗与反对,作为其精神实质的“主体去中心化”、多元主义、不确定性、微小叙事、消解权力的中心主义等诸多观念已经被广泛接受,并且正在触及、渗透到各个不同领域,尤其随着信息技术及其手段的普及、经济的全球化,这种影响正在深入我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就包括我们社会政治生活领域的公共行政管理。

2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的几个基本观点

正如本文开头所描述的那样,后现论在公共行政领域的跨学科繁殖产生了后现代公共行政的概念,这个概念的核心仍然是对现代性的反思、对意义的解构以及对主体中心主义的消解。在现代性的视角中,公共行政被建构为一种科学、一种技术、一种企业、一种阐释,其寻求的是科学性、客观性、效率和确定的意义,而从后现代性的角度来看,公共行政应该是通过对相像、解构、非地域化和他在性的强调来掀起一场变革官僚制的革命。现代公共行政相当于规模生产,它只能对共同的公共利益进行批量化满足,如果非让它去满足公民的个性化要求,就相当于定制,成本太高,不可能实现。

后现代公共行政开始转向流程再造。在批量化满足社会对公共产品的大路货需求(比如安全、义务教育等)的同时,开始考虑响应复杂多变条件下的个性化公共需求,所以要进行流程再造,提高响应速度和响应能力。但作为流程再造成果之一的新公共管理和政府治理理论模式的施行,还是要以正规体制为条件的。这种体制,好像大炮,可以打大象(满足普遍性需求),但不能打蚊子(满足个性化需求)。如果非要在现有体制框架下,解决公共产品需求的个性化响应问题,成本仍然偏高。于是,为了解决对公共产品的个性化需求的响应问题,后现代公共行政管理理论应运而生。

奠定后现代公共行政管理理论基石的,正是戴维·约翰·法默尔(DavidJohnFarmer)所著的《公共行政的语言——官僚制、现代性和后现代性》(TheLanguageofPublicAdministration---Bureaucrary,Modemity,andPostmodernity)这本书。而真正使该理论具有实践性和可操作性的内容,则出现在查尔斯·J·福克斯(CharlesJ.Fox)和休·T·米勒(HughT.Miller)合著的《后现代公共行政——话语指向》(PostmodernPublicAd-ministration…TowardDiscourse)-书中。

福克斯与米勒在《后现代公共行政》中指出,就符号的层面而言,所谓的“现实”不过是社会的、历史的符号建构的产物,在后现代状况下,符号的能指与所指的脱节导致了“超现实”的出现,后现代文化最典型的特征就是高雅文化或大文化的日趋没落和亚文化的日益强劲,后现代意识的碎片化和关注于超现实的媒体形象的新部落主义使得任何形式的管理都变得困难,因此,需要找到一种新的框架:一方面,它能承受后现代的状况;另一方面,它能提出与民主理想相一致的主张。这就是所谓后现代公共行政的话语理论。

在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的角度来看,官僚制在历史中是以决定论的、有意识地控制的术语定义的,同时,这些被软化为控制和理性的术语又逐渐让位于满意、统计意义、趋势等术语,决定论的或韦伯式的官僚制是一个控制的封闭系统模型。这显然与当代开放、多元的社会政治生活环境极不协调。

因此,对官僚制的突破与解构势在必行。公共能量场是话语理论的核心概念,它是现代物理学的能量场理论和现象学的方法相互修正的结果。场是作用于情境的力的复合。场的结构并不遵循固定的公式,而是取决于生活世界正在发生的事情。而能量这一概念则意味着:场中有足够的目标和意图。这些目标和意图使得人们被吸引、被激动、被改变。公共事务就是这样一种能量场,在那里,有着各种能量或力的作用,它们各自有自己的意向性或目的,从而形成一个公共的能量场。

公共能量场是表演社会话语的场所,公共政策在这里制定和修订。这一制定和修订的过程同时也是各种话语进行对抗流的过程,是具有不同意向性的政策话语在某一特定的实践环境中为获取(或实现)其意义而相互斗争的过程,换句话说,公共能量场就是“回到事务本身”的那个“具体”场合,也就是所谓的“现场办公”。在这里,没有一个意义先天地是真的或者说是本体论地确定的,意义就是为了被抓住而确立的。换成我们熟悉的语言,就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此,有两点尤其重要:首先,为了避免陷入后现代话语的无政府主义状态,我们必需对话语意义的真实性或者说真实话语的条件做出严格的限定。其次,为了避免陷入官僚制民主模式的独白性言说,我们期望在话语中看到的是意义之战,是争辩、论证、反驳,而不是和谐的异口同声。参与对话的双方应该是一种结构性的关系,他们之间既是平等的,同时又是对抗的、相互斗争的。因而从理论上来说,它所设想的是一个所有人都参与的民主前景。但是从实践的方面而言,它强调了自主参与的重要性,只有那些积极投身于公共事务的人才能通过其有意义的、切合情境的话语对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发挥作用,才能切实地利用他们真实参与的责任来加强民主。

公共事业管理体制的概念篇8

关键词:体育社会学;体育公共服务;中国

中图分类号:G80-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116(2011)03-0034-07

Tracing and rethinking of the concept of sport public service in China

LIU Liang

(Graduate Department,Wuhan Sports University,Wuhan 430079,China)

Abstract: The author collated the historical context of form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concept of “sport public service”, analyzed the connotation and time background of concept expression form in different periods, and pointed out that the logical origin of “sports public service” is to focus on the public’s sport needs and to be oriented by sport public interests, its value orientation is to realize fairness and justice, its intrinsic objective is to realize balanced development. The author compared academically controversial terms, considered that the use of “sport public service” is more suitable than the use of “public sport service”, and redefined the concept of “sport public service” based on sport public interest needs and value choices. Based on differential, homogenous and compensative sport public interests, the author divided sport public service into existence and development type service, spiritual satisfaction type service as well as right and ethic type service, and thought that sport public service supply should realize diversification based on the government as the main body.

Key words: sport sociology;sport public service;China

“概念是反映事物的特有属性(固有属性或本质属性)的思维形态”[1]。从这个意义上说,概念是分析问题的逻辑起点,是判断、推理与论证的基础。同时,思维要正确地反映客观现实的辩证运动,概念必须是辩证的,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特殊性与普遍性、抽象性与具体性的辩证统一[2]。因此,在当前社会发展的背景下,对“体育公共服务”进行科学的定义,把握与厘清“体育公共服务”概念的内涵,不仅是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而且对体育实践也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1“体育公共服务”的概念寻源与发展

1.1“体育公共服务”的理论溯源

从概念位阶维度看,“体育公共服务”的上位概念是“公共服务”,而对“公共服务”的理解与认知,目前理论界尚存争议。根据国际上通行的看法,公共服务一般是指依托社会公共设施或公共部门、公共资源的服务,其对象是有着公共需求或者共同偏好的消费者群体。而分析“公共服务”的发展路径,可循着公共产品理论与公共管理学理论展开。公共产品理论是公共经济学的理论基石,同时也是“公共服务”的理论支撑。萨缪尔森将公共产品定义为“每个人对这种物品的消费,都不会导致其他人对这种物品消费的减少。”并指出公共产品效用的不可分割性、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3个特征[3]。在此基础上,又有学者提出准公共产品(M.布坎南)与俱乐部产品。而公共管理学理论则从政府职能与管理模式上建构“公共服务”的理论与价值体系。公共管理学围绕“公共部门如何实现和服务于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怎样才能从政府那里得到他们所需要的东西”2大问题展开,力图从公共利益与公共权力层面来解析公共服务。

依据公共服务的主要性质和基本功能,有学者将公共服务分为维护性公共服务、经济性公共服务以及社会性公共服务[4]。根据联合国政府职能分类体系,政府公共服务包括普通公共服务与公共安全、社会服务、经济服务等。由此可见,“体育公共服务”应是“社会公共服务”的下位概念,是附加“体育”特征的“社会公共服务”,而公共产品理论与公共管理理论是其理论的来源。

1.2“体育公共服务”的政策溯源

从时间发展维度看,“体育公共服务”有其自身的历史演生逻辑,它是伴随着我国体育发展战略调整、体育发展理念转变与体育政策转向而产生与发展的。建国以来,我国经历了多次的体育发展战略重点的调整,而每一次调整,都是一次体育发展理念的转变。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华体育总会筹备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就提出了“体育一定要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随后“普及与提高相结合”方针的提出,“竞技体育适度超前发展战略”的形成以及“两个战略协调发展”方针的出台,无不体现了重视人民群众利益的公共服务思想。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指出,要“坚持体育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方针。”2005年,《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出台,标志着国家把体育工作重心转移到关注公民的身体健康上来。《体育法》则明确地规定了体育方针:“国家坚持体育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促进以社会体育、学校体育为主要内容的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的协调发展。”而《全民健身条例》的颁布,则从“三纳入”上对政府履行体育公共服务职责做出进一步要求,让“公民依法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首次在国家法规中得以明确表述。

不难看出,我国的体育虽然经历了多次的政策调整,但蕴含在其中的“体育公共服务”理念成为贯穿这一历史过程的轴线,并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清晰。

1.3“体育公共服务”的社会背景

廊清“体育公共服务”的概念,还应从社会背景入手。体育是社会历史的产物,总是在特定的经济社会背景下发挥着特定的作用,并受一定历史阶段社会发展的影响。“体育公共服务”概念的提出,是我国体育自身发展实践中的一种“自适应”过程,是人们对体育的客观认识不断加深的反映,是体育发展理念与发展模式的重新定位。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社会处于急剧的社会转型与经济转轨之中,这是一场深远、全面的社会变革,必然对体育产生深远的影响。伴随30多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以政治、社会层面的持续变革为主线,社会发展模式与价值取向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其中,也包含了体育的发展。目前,我国经济总量居世界第4位,人均国民总收入达到2 360美元,人们的生活质量达到前所未有的水平,对体育的需求也呈现出越来越高、越多元化的趋势。面对新形势,我国《体育事业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要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采取直接提供、委托提供或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向公众提供优质的体育公共服务。而国务院颁发的《全民健身条例》则是从法规层面上对公民的体育健身权益加以保障。

从社会政治角度看,党的十七大提出“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服务型政府”,把政府定位于服务者的角色,并将政府职能的转变提上日程。十七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十二五”规划建议则强调 “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更加注重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更加注重统筹兼顾,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5]从过去人们耳熟能详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到当前提出的4个“更加注重”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是一种意味深长的转身,预示着社会发展主流价值取向的转型。因此,“体育公共服务”的提出,其本身就是体育发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种响应,是在新的社会发展理念与价值取向下的重新定位。

1.4“体育公共服务”概念的形成与发展

追溯“体育公共服务”的提法,查到的最早文献是出现在2002年10月[6]。2003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将提供“公共服务”作为政府职能之一。在这种公共服务核心价值理念的推动下,拉开了公共行政和政府改革的序幕,体育行政改革也不例外。2005年国家体育总局刘鹏同志在《财富》全球论坛进行的主题演讲以及2005年全国体育局长会议上的讲话中多次提到“体育公共服务”的概念[7]。但此时的“体育公共服务”尚是一个未被明晰的概念。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体育公共服务”开始为学术界所关注。随着北京2008奥运会的召开,我国竞技体育发展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社会对重塑体育发展模式的呼声开始升高,而“体育公共服务”作为一种新的体育发展理念,倍受学者与社会的推崇,其研究成果也开始大量涌现。2008年9月,国家主席在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总结表彰大会上提出:“要为人民提供更多更好的体育公共服务”。

“体育公共服务”的概念至此有了雏形,但其概念并非到此为止,因为“概念总是随着人的实践和认识的发展,处于运动、变化和发展的过程中”[8]。诚如哲学家所言,“人类对真理的认识,是在一系列概念的形成中,在概念的不断更替和运动中,在一个概念向另一个概念的无数转化中实现的。”不难预见,随着社会的向前发展,“体育公共服务”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也必将随之发生改变。

2“体育公共服务”与“公共体育服务”概念的对比与分析

通过对体育公共服务研究文献的分析,学术界使用了2个术语:“公共体育服务”与“体育公共服务”,且有将2个术语混淆的倾向。赞成“公共体育服务”概念的学者认为,其应与教科文卫领域的术语同步:公共+公共事业名称+服务的形式[9],同时也指出体育公共服务和城市公共服务、社区公共服务、农村公共服务等相似,而体育与诸如城市、社区、村等不属于同一类性质的概念。而使用“体育公共服务”概念的学者却指出,从词性与构词结构上看,“体育公共服务”的表意更准确,而“公共体育服务”在使用中若不加特别说明就会出现歧义[10]。更为重要的是,“公共服务”概念已经为国内外学术界所熟知,作为一个上位概念其词语结构是不能随意改动的,而作为下位概念,只能采用表明差异性的词语再加上位概念的方法。值得引起注意的是,在当前2个概念有时被不加区分地使用的现状下,如果不及时厘清它们之间的关系,势必对后期相关的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造成困难。

从内涵上看,无论是“体育公共服务”,还是“公共体育服务”,内容均是“服务”,而修饰语“公共”是核心,其实质是反映了体育需求与供给过程中的一种价值取向与利益选择。可见,“公共”应是此概念固有的和基本的特征。而公共性与私人性、公共需求与私人需求、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是相互对立的概念。因此,界定与理解这一概念,需要对比体育的“私人性”来理解。所谓体育的“私人性”,是体育现象仅与某个人或组织有关的,其影响范围也仅局限于某个人或组织。从需求角度来看,某个人或组织对体育的个性化期望即成为“体育私人需求”,满足这种个性需求的体育服务也就是“体育私人服务”。与之相对应,也就衍生出“体育公共需求”与“体育公共服务”的概念。沿着上述思路向下分析,“体育公共服务”与“公共体育服务”均是“公共服务”的下位概念,从汉语言的常规来讲,“限定词+上位概念”是构成下位概念的基本结构,显然,“体育公共服务”更符合常理。同时,从“公共体育服务”概念所包含的“公共体育”词组来看,其对立概念应是“私人体育”。“公共体育”与“私人体育”显然并不能构成严格意义上的对立关系;相比之下,从“体育公共服务”包含的 “公共服务”词组所推理出的“私人服务”,两者之间比较符合逻辑对立关系。

从官方用语看,“体育公共服务”也已经被认可。2008年9月,国家主席在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总结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体育事业发展要“为人民提供更多更好的体育公共服务”。时任国务委员陈至立在2008年国家体育局长会议上强调“要进一步强化政府在发展体育事业、提供基本体育公共服务中的责任。”国家体育总局刘鹏局长在2009年全国体育发展战略研讨会提出“要实现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并于 2010年全国体育局长会议再次强调要“强化政府的体育公共服务职能”。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坚持体育事业与体育产业协调发展,加强体育公共服务”。可见,“体育公共服务”在官方文件及正式场合频繁出现与使用。

综合以上分析,本文倾向使用“体育公共服务”的概念形式。

3“体育公共服务”概念的评价与再认识

综观相关研究文献,无论是“公共体育服务”,还是“体育公共服务”,其比较有代表性的概念界定主要基于以下视角。

1)物品解释法:根据萨缪尔林的公共物品理论,从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出发,认为公共服务就是提供公共物品,并以此来界定体育公共服务的概念。如樊炳有[11]指出,体育公共服务就是提供体育公共产品和服务行为的总称;刘艳丽等[12]认为,体育公共服务是指满足社会共同需求,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体育服务。

2)利益解释法: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根据是对公共利益的判断,公共利益才是判定公共服务的内在依据,物品只有与公共利益或共同利益相联,才能具有公共服务的属性。如肖林鹏等[13]认为,公共体育服务是公共组织为满足公共体育需要而提供的公共物品或混合物品;王景波[14]认为,所谓体育公共服务即满足公共需求的行为,是为公共利益提供的基本的和广泛的服务。

3)主体解释法:按照新公共服务理论,政府的职能是服务,而不是“掌舵”,政府要承担起满足公共利益的责任,且扮演的角色越来越不是服务供给者。简言之,政府通过公共财政生产公共产品,但其提供主体却是多元的。如李万来[15]指出,公共体育服务是指公共体育组织和公共体育服务人员,为社会公众的体育活动所提供的体育产品和体育劳务;范冬云[10]认为,体育公共服务是政府、企业和第三部门等供给主体为满足社会成员体育需要而提供体育公共产品的过程。

4)职能解释法:有人认为,体育公共服务就是政府从事的体育公共性活动,是政府的职能之一。这是一种缺乏学理思辨的解释,将对体育公共服务的理解囿于狭义的公共服务概念之中。

在上述观点中,笔者比较倾向的是利益解释法。但利益解释法最终的定义仍然没有摆脱“公共物品排他性假设”的限制。同时,关于利益解释法,对何谓“体育公共利益”,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我们认为,“体育公共服务”产生于一定的经济社会背景下,其概念除反映事物与实践的本质外,还应传递出新的价值取向与特定历史阶段的利益需求,从这个角度来看,上述概念无疑尚存缺憾。

从推进政府改革角度来看,这一定义成立的一个前提是,政府愿意且有能力提供体育公共服务,政府是服务型的而不是统治型的;其根本的价值取向应是为公众提供优质、差异化,但相对均等的公共服务,保证公众的体育权益。为此,根据本文研究及实践发展的需要,对“体育公共服务”的概念界定如下:为实现和维护社会公众或社会共同体的体育公共利益,保障其体育权益的目标实现,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运用公共权力,通过多种方式与途径,以不同形态的体育公共物品为载体,所实施的公共行为的总称。

概念要件包括9个方面:第1,服务主体是多元的,以政府为核心的所有公共组织;第2,服务客体是社会公众或社会共同体;第3,外在依据是以体育公共利益为导向;第4,最终目的是保障公众的体育权利;第5,服务方式与途径具有多样性;第6,内在要求实现社会公平;第7,根本原则是依法服务;第8,其实质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构建服务型政府的过程;第9,根本价值趋向是为民众提供优质、差异化,但相对均等的公共服务。

4“体育公共服务”的内涵剖析

4.1“体育公共服务”的逻辑起点

诚如对公共服务型政府所要求的那样――“能不管的,尽量少管”、“不该管的,坚决退出”、“应该管的,必须管好”――服务型政府的真谛就在这种由“统治”向“善治”转变的价值向度。传统体育管理模式下形成的政府“错位”、“越位”、“缺位”以及所引起的价值失范,究其根本原因,是由忽视公众根本体育利益所引起。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未必就是好政府。漠视公众利益与需求,提供的所谓“服务”或许根本就不是公众所需求的。因此,以公众的体育利益为导向,重视公众的体育需求,是“体育公共服务”的逻辑起点。

4.2“体育公共服务”的理念与价值

体育发展依靠人民,体育发展为了人民。如何保证全体人民共享体育发展成果,无疑是我国体育公共服务面临的新选择与新难题。发展难题的解决可以用改革的办法不断探索,而发展方向的选择、发展理念的定位与发展模式的转变,却需要高瞻远瞩的判断。2008年9月,总书记提出:“要继续发展群众体育事业……,为人民提供更多更好的体育公共服务。”并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高度提出了“向体育强国迈进”的战略目标[16]。2010年3月,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进一步指出要“大力发展公共体育事业”,并以“公平正义比太阳更有光辉”的观点阐释了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深刻意义[17]。2011年10月,十七届五中全会再次强调:“必须逐步完善符合国情、比较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注重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显而易见,大力发展公共体育事业,实现体育的均衡发展,确保人民共享体育发展成果,成为体育公共服务的核心理念与价值选择。

4.3“体育公共服务”的内容与形式

美国社会心理学家马斯洛将人的基本需求划分为5个层次:生理需求、安全需求(交往)、当属与爱的需求、尊重需求(自尊)、自我价值实现需求(成就)。前2层次可以归为人的本能需求,反映了人的自然属性;后3层次可以归为人的精神需求,反映了人的社会属性。从人的自然属性出发,人们有追求身心和谐与适应社会生存的原始需要,体育以其独特的强身、健心功能,将人们这一需要变为现实。因此,体育的塑身、健心与娱乐功能与人的自然属性里所蕴含的生存和发展需要相吻合。从人的社会属性出发,人有着自我实现需要与自我满足的需要,有实现自我价值与尊严荣誉的需要,有成就感、自豪感与自信心的需要,而体育中更高、更快、更强的进取精神,公平、公正、公开的价值理念,顽强拼搏、进取向上的意志,都是迎合人的这种社会属性的良好载体。

从人的以上需要出发,首先,必然会存在或衍生出社会成员对体育的共同利益诉求,达成对体育的一种共识,这种共识会让人们愿意让渡自己的一部分权利,交由一个专门的公共机构来代表自己保护或满足这种公共利益。这是一种同质性的体育公共利益,是公众对个体利益的叠加放大。如人们对竞技体育为国争光、创造辉煌的共同期望。其次,由于各具差异的个体为了更好适应社会以及提高生命、生活质量,也必然会存在着对体育的具有鲜明个性特征的利益需求,这些独具个性的差异性需求在一定范围内却也呈现出共性特征。如人们对体育健身的需求。

除却上述2个层面,由于受经济、政治、地域、禀赋等影响,人们在生活中获取的体育利益份额是不同的,有时甚至会呈现两极分化的态势。因此,这就不得不从以下层面做出另一种考虑:体育作为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从社会伦理价值出发,为了实现公平正义,保障全体公民的体育权益,需要让渡出一部分体育利益来弥补特定的人群,以保持公众的体育得益的相对均衡。

基于以上考虑,从差异性、同质性与补偿性3种体育公共利益出发,将体育公共服务分为生存发展型服务、精神满足型服务以及权益伦理型的服务(见图1)。

4.4体育公共服务的供给主体与途径

中共中央关于在“十二五”规划的建议中提出,“逐步完善符合国情、比较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政府保障能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此明确提出“提高政府保障能力”,标志着我们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思路进一步清晰,认识到基本公共服务的责任主体是政府。政府供给体育公共服务是“天然”的,具有不可替代的责任和不可推卸的义务[18]。但由于政府自身能力所限与体育公共产品作为产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以及已被理论与实践所证明的公共服务提供者和生产者可以分离的事实,我国体育公共产品提供者与生产者也需要适当分离,实现供给主体的多元化。对此,我国《体育事业十二五规划(征求意见稿)》已做出明确说明,指出要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采取直接提供、委托提供或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向公众提供优质的体育公共服务。同时,这一提法也表明,关于体育公共服务的新的共识已经形成,即政府为实现社会公平和公正,通过完善财政体制、提供财政保障,来安排与公民的基本体育权利有关的公共服务项目。

5与“体育公共服务”相关的概念辨析

5.1体育公共服务与“服务型政府”

“服务型政府”是相对“管制型政府”而言的,是新时期公共行政环境下的一种必然价值选择。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目的是改善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与质量,重新赢得公众对政府的信心。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党的十七届五中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改革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引入竞争机制,扩大购买服务,实现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因此,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服务型政府,将成为下一步行政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在价值定位上,构建服务型政府,就是要以社会公正作为公共服务活动的目标归宿和服务质量评判标准;在运行逻辑上,公共服务提供的内容应当基本依据多数公民的需要。

不言自明,体育公共服务的有效提供,必然要依靠高效的服务型政府,前者作为后者实践和改革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后者在具体的服务提供过程中不断寻求行政理念、行政模式的创新。

5.2体育公共服务与“新公共服务”

美国学者登哈特夫妇[19]的《新公共服务》是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公共行政学专著,其宽广的学术视野和鲜明的理论创新在学界和政界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也一度成为国内学者关注的热点。新公共服务理论提出7条崭新的理念:(1)服务于公民,而不是服务于顾客;(2)追求公共利益;(3)重视公民权胜过重视企业家精神;(4)思考要具有战略性,行动要具有民主性;(5)承认责任不简单;(6)服务,而不是掌舵;(7)重视人,而不只是重视生产率。新公共服务理论的提出恰逢“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兴起,一时成为众学者追崇的对象,但也有不少学者持不同的见解。抛开新公共服务理论是否是一个全新的公共行政替代范式的争议暂且不论,单纯站在“分析”的角度来审视这种源于西方的行政管理理论,并结合我国的体育行政特点,不断促进我国的体育公共服务实践,这本身就是一个开创性的探索。

5.3体育公共服务与“新公共管理”

20世纪80年代,西方国家兴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政府改革运动,学者们称之为“新公共管理”,其核心特征是更加关心公共服务效率、效果和质量的结果。“新公共管理”的基本实践内容包括:(1)决策(掌舵)与执行(划桨)职能分开;(2)衡量业绩;(3)产出控制;(4)把公众视为“顾客”,公共服务坚持“顾客导向”;(5)采用私人部门的管理方式;(6)打破公共服务供给的政府垄断,引入竞争机制;(7)改变管理者与政治家、公众的关系[20]。这场再造政府的改革运动赋予了“新公共管理”模式强大的生命力与现实性。当然,人们对其改革取向及模式的理论基础、意识形态倾向、改革的总方向以及各种具体的改革措施等方面也提出了种种批评。但无可厚非的是,借鉴新公共管理理论,对政府的体育职能进行转变,形成体育公共服务的多元供给,做到以顾客为导向,提供回应性的体育公共服务,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已是我国必需启动的一个系统工程。

5.4体育公共服务与体育公共产品

从当前体育公共服务的研究来看,大都根据萨缪尔森的公共物品理论,认为《奥运争光计划》竞技体育由于其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与使用的非排他性”应属于纯公共物品;而《全民健身计划》中大部分全民健身服务由于仅具有以上2个特征之一或弱化的2个特征而属于准公共产品。以上2种分类,是当前达成比较一致的共识。但在现实中,部分体育健身服务(如某些体育健身设施、特殊领域、人群的体育服务),却不直观地具备以上2个特征中任何一个,更别说2个同时具备了,但都是由政府提供,而且在《全民健身条例》以及有关政策中大力提倡的。基于“两个特征”的公共产品理论对此并不能做合乎逻辑的解释。对某些公共体育设施一旦明确并承认是私人物品,它们就失去了由政府提供的理论基石。而此点,是与我国当前的主流价值观相违背的。这不仅不利于体育公共服务的发展,而且对体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也会带来负面影响。因此,明晰体育公共服务的内涵,应该寻找一种全新的角度与思路。

5.5体育公共服务与体育公共利益

按本文对“体育公共服务”的定义,体育公共服务就是维护体育公共利益。其实如前文所言,“利益解释法”的一大难题就是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如何不对“体育公共利益”的内涵进行正本清源的界定,势必影响到“体育公共服务”概念理论的把握。

我国学术界有关公共利益的理解至少存在如下几种观点:一是认为公共利益是排斥商业利益的利益;二是认为公共利益就是一种公共需求;三是认为公共利益就是一种整体利益;四是认为公共利益就是一种价值;五是认为公共利益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六是认为公共利益是一种集团、社群或共同体利益。从以上观点出发,可以概括出体育公共利益的核心问题:体育公共利益是抽象的还是具体的?或者说更多地体现在价值层面还是物质层面?体育公共利益是一种个人需求的产物,还是公众需求的产物,抑或共同体需求的产物?体育公共利益是独享的还是共同分享的?循着以上问题,可以得出体育公共利益的概念,那就是和公众密切相关的,并为公众共同享用的,能够满足公众要求的一定性质的体育需要的价值性表达。

体育发展依靠人民,体育发展为了人民。我国体育将遵循什么发展理念与价值,采取何种发展模式,如何保证全体人民共享体育发展成果,怎样实现体育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无疑是我国体育事业面临的新选择与新难题。而“体育公共服务”概念的提出,将人民的体育公共利益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也将政府体育职能转换推向了体育事业改革的最前沿,更将体育发展新理念融入体育实践的过程中。不难预见,体育公共服务理论的完善必将引领我国体育强国的建设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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