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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论文8篇

时间:2022-07-02 06:42:42

普法论文

普法论文篇1

--六五普法,我们一起行动

对于很多人来说,法律只是一种工具和手段,能够约束自己的行为,同时维护自己权利的一种工具。每个人都是渴望自由,随心所欲地做自己的事情,但我们生活并不是这样的,因为我们还是需要在一定的制度约束下,遵循一定的社会规律,如今社会更注重人性,提倡自由、个性,仅用自己内心的自律、自制力来克制不良行为是不够的,正是因为这些规定的条条框框,我们才能生活的如此融洽、和谐。有些人为了追求利润,不惜花费大量的心思制造假冒伪劣产品,有些人为了寻找刺激,专门做一些违反人性道德的事情,甚至可笑的是,有个小青年为了模仿电影中的杀人场景,蓄意将一个无辜的女孩杀了,事后,他却很是淡定,不停地辩解只是想尝试一下,这种对法律的无知,让我们感到震撼,无不心痛。

社会的发展需要和平的环境,这种和平是一定的规则为前提,由我们每个人共同创造的,在依法治国的前提下,如何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推进依法治理已成为关键,如今我们接触最多的就是媒体,那些典型案例让我们沉思,对法律的无知,还有许许多多为了利益而知法犯法的人,从他们的身上我们看到了人类的阴影,人心黑暗的一面,这些案例就是从思想上给人们警示,从道德、行为、人性的善去启发人们,进一步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增强员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从而能更好地服务社会。

从专项打击到现今的“六五”普法活动,法律活动已经深入到公民生活的每个角落,“法律进企业”的活动也开展地如火如荼,依法经营、诚实经营是我们工作首先倡导的,在现代化的企业中,需要的是高素质的人才,尤其需要那些知法、懂法的高素质员工,如何更深地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广大职工法律素质,将会成为将来企业改(来源:文秘站 )革发展的重点,因而法制教育和法制培训是必不可少的,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下,需要加强对职工进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民主管理方面的法制教育,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以法律为依据,深入开展依法治企活动,促进企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和规范企业运行机制,提高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水平。

领导干部是各项事业的组织者、管理者,在以安全为核心的企业,明智、决断的执行力,将对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全面实现安全运行管理有着深远的现实意义,必须带头学法用法,在法律范围内活动,要以安全为前提,不断提高依法决策和经营管理的能力,作为一个服务性的行业,我们只有遵法守法,才能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同时我们要深刻树立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观念,采取多种形式,结合企业管理工作需要,开展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教育和法制培训,不断打造公司的有效法治理念。

法律是与我们现实生活息息相关的,我们应懂得积极宣传法制教育的责任,同时要认真总结、客观评价“六五”普法中的有效举措和强有的针对性,正确看待、清醒认识到普法是一个社会问题,是一些社会共同认知的常识,我们有必要了解并运用这些常识,并将法律意识深入到自己的脑海中,同时,我们应充当主人翁的角色,积极地向更多的人宣传法律,让更多的人透彻的了解最基本的法律,杜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更不允许我们做出任何危害社会的事情。我们所了解的法律知识是少之又少,缺少的不是时间,而是积极的行动,去主动学习和了解法律的行动,因而不能将六五普法的口号作为一句,很多人都处于待哺的状态,不能积极去主动了解法律,对法律的了解是我们每个人的工作,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物质文明的进步是比较容易的,而且社会的迅速发展也满足了大部分人们对物质的需求,而对人们精神的改化却似乎困难的多,精神上的食量似乎也很匮乏,发展相对慢得多,“六五”普法作为人们最基本的精神食量,让我们有了更深的思想觉悟,对我们的思想给予了更深刻地定位,从法律角度来提倡我们该做哪些,不该做哪些,怎样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在和谐社会的前提下,如今更加注重对公民法治精神的培育,更加注重法治文化建设,以更好地适应时展和人民群众的需要,“六五”普法强调时代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制约性,在行动和宣传上赋予更多的内涵,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提出

“用五年时间向全体公民普及法律常识的决定”,“五年 普法”这不仅仅是一个时段的任务,不应是几个人的行为,而必须是广大公民的共同参与,用真正的行动来丰富自己的精神世界,深入认识与学习,我们只有知法、懂法,才能更好地为社会服务,为人民服务。

普法论文篇2

从“一五”到“四五”,每一个五年普法规划的实施都对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法律素质和法治意识的提高而产生鲜明的推进作用。“四五”普法经过各级的努力,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半年后,将进入新一轮五年普法规划——“五五”普法规划的实施活动。如何抓好“五五”普法规划的实施,的确值得各级认真总结和思考。

(一)关于“五五”普法目标的确定

“五五”是在“四五”普法的基础上进行的,它必然是对“四五”普法的传承和延伸。“五五”普法目标的确立要与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相一致,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法治江苏、法治政府的目标相衔接。因此,“五五”普法的目标的确立,既要实事求是,又要向新的层次攀升,体现新的高度的要求。“五五”普法要有新的目标,但新的目标不能定的过高。根据我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我们认为“五五”普法目标应该确立这样一个目标:即在公民学法、用法、提高法律素质的基础上,着力培养法治观念和法治自觉性,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治的价值观和良好法治社会氛围,不断提高各级政府乃至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五五”普法目标的确定应当区分不同层次,对不同层次的人员提出不同的要求,在总目标的前提下具有一定的层次性。如对领导干部与对一般干部群众的要求要有所不同,城市与农村的要求应当有所不同,经济社会发展较发达地区与相对落后地区的要求应有所不同。我们要在提高全民崇尚法治意识这一总体目标的指引下,对领导干部、城镇居民、农民群众、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校青少年以及外来流动人口分别提出具体的普法目标任务。

(二)关于“五五”普法的侧重点。

抓重点、促全面,是一种很好的工作方法。“四五”普法对重点普法对象和重点普法内容作了要求。实施过程中,我们针对重点对象、重点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五五”普法规划,仍然要突出重点普法对象,明确重点普法内容,狠抓重点工作的落实。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五五”普法取得积极的和突出的成效。

1、继续抓好重点对象的普法。

推动依法治国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是关键。通过20年的普法,领导干部法律意识得到增强,法律素质有了很大提高,但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和推进国家法治化管理的自觉性并不十分强、十分高,尤其是在当前纷繁复杂的环境下,能够做到依法执政,没有很强的法治意识、很高的法律水准是很难胜任的。近年来,许多违反可持续发展要求,不按科学规律办事,随意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十分严重,其对法治的破坏及其的恶劣影响,多少年都难以消除。因此,“五五”普法仍然应把领导干部作为普法的重点,只是普法的目标侧重点不是放在提高法律意识,而是放在增强其法治观念、法律素养和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自觉性和实际能力上。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农村普法和流动人口普法是我区普法工作的薄弱点。“五五”普法应当将农村普法流动人口普法作为重点和突破口来抓。最近我们下基层作了一些调查,虽然我们武进在经济上属于较发达地区,但从目前了解情况来看,我区农村的普法仍然处于“靠天吃饭”的自发状态。大多数村民和外来务工人员接受法律知识主要是从广播、电视、报纸等途径获得的。因此,加强农村和农民群众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的普法教育十分必要,必须采取措施大力加强。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后备力量。因此青少年应当作为普法的重点并要坚持不懈地抓下去。

企业在推进国家法治建设进程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和责任,因此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普法教育应仍是“五五”普法规划的重点。

2、扎实抓好重点普法内容的学习培训。主要是针对各个不同重点对象有针对性确定普法的重点内容。如对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主要是进行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不断强化其法律至上和依法行政意识。

3、分解落实“五五”普法的重点工作。主要是将五年规划确定的目标按年度进行分解,并根据具体实际,结合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确定普法的重点工作,按照动员、实施、总结等步骤,层层推进,抓好落实。

(三)关于“五五”普法的运行机制

普法论文篇3

对于普通法的实质,英国人自己的定义也相当模糊,他们只是强调普通法是没有任何成文记载的法律,反映了英国的法律意识和公正精神。1858年美国纽约的一家法院在判决中指出:“英国的普通法是由圣贤发表的意见中,或者由古老的普遍的习惯中推演出来的,并且得到法院认可的一些原则的集合。”〔1〕英国的教科书也作了大致相同的解释,即“普通是国家的古老法律,是由习惯法所形成的并由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所解释的法律”。普通法最突出的特点是,它不是由立法文件规定的法规总和,而是在司法实践中,由英国最高司法机关-上诉法院和上议院的判例组成。

在英国历史上,普通法和衡平法在其形成和发展过程中都由判例法来体现,因而普通法与判例法往往是通用的。但判例法并不等于普通法或衡平法,因为普通法和衡平法也可能转化为制定法,判例法可能是对制定法的解释和发展。判例法讲究遵循先例原则,即刑事案件的判决,应以先前判例中所包含的法律原则和规则为根据。

就英国而论,遵从先例原则指以下三种情况:第一,上议院的判决对其他一切法院均有约束力。在1966年以前,对上议院本身也有约束力,只有国会的正式立法才能改变上议院的错误判决。但在1966年,上议院大法官改变了原来的立场,认为“过于硬性地服从前例可能在特定的案件中导致不正义,并且不适当地限制了法律的发展”,因而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离开以前的判例。但实际上改变以前判例的例子很少,这和英国上议院的政治地位有关。第二,上诉法院的判决,对除上议院以外的所有法院,包括上诉法院本身,均有约束力。第三,高等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但对该法院其他法官和刑事法院法官并无绝对约束力,而仅有重要的说服力〔2〕。第四,下级法院的判例不能约束上级法院,这是一般的情况。但考虑到法的稳定性,上级法院也不愿轻易下级法院的判决,即使判决有错误,也信赖它。这是因为法有溯及力,一旦产生新的判例,容易使社会陷入混乱,所以要格外谨慎。

在遵从先例的问题上,美国不象英国那样严格。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各州最高法院从未认为他们自己受本院以前判决的约束,即可以以前的判决。当然,为了保证法律的稳定性,美国最高法院并不轻易以前的判例,但在涉及法律是否违宪的问题上,却比较多地以前的判例。因为美国宪法不轻易修改,只好由法院本身更正自己的宪法判例。

进入20世纪以后,英美两国的法律发生了很大变化。由于积极开展刑事立法活动,仅受普通法调整的犯罪就很少了,绝大多数犯罪行为都由法律予以规定。当代英国的成文法主要包括:

第一,英国上下两院的法律。现在,英国的议会较之以前发生了很大变化,上下两院经常定期开会,讨论和通过一些法令,这些法令是英国成文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英国议会通过的法令非常庞杂,许多是同一名称,要想正确地适用这些法令,必须区别清楚这些法令通过的年、月、日。英国议会虽然通过了许多单行的刑事法规,但对伪造罪、侵犯人身罪,却始终没有提出过统一的法令,1880年虽有人提出过议案,但未获议会通过。

第二,具有刑法规范的行政法规。例如“道路交通法”、“特许证法”等等。在普通法中不作为的犯罪很少,而行政法规中却时常将不作为视为犯罪。例如发现特殊类型的传染病人,没有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就可视为不作为犯罪。英国的行政法规大致可分为二类,一类是授权行政部门制定的某些法规;另一类是地方政府就某一问题而规定的条例。除行政法规之外,有些民事法规,例如破产法,也附带刑事法规。

至于美国,成文法已成为定罪量刑的主要根据之一。

第一,参、众两院通过的有关刑事法律。美国国会承担着制定法律的繁重任务,仅1981年就制定了157项,各州议会也有立法权。

第二,司法部门制定的法律。美国法院除监督政府之外,本身同时也有立法权。法院制定的条例在被立法机构修改之前一直有效。但立法机构的决定是最终决定并具有约束力。

第三,行政部门和机构所制定的规章条例,也具有法律效力和作用。随着联邦政府活动的大大增加,它所涉及日常生活的范围越来越广,规章条例也以创记录的速度增加。以《联邦法典》这部登陆最新规章条例的专书为例,近年来,每年都要新增加8万多页。虽然行政部门制定的规章条例现在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法院多年来一直拒绝承认建立在规章条例基础上的法律,因为这等于国会放弃了它的立法权。

第四,各州的综合性刑法典。美国自19世纪仿效法国,掀起法典编纂运动。目前各州均有自己的刑法典。

尽管英美两国具有相当多的刑事立法,他们仍是保留普通法传统的国家。主要理由是:第一,两国都没有适用于全国的统一刑法典,许多重要法规还是空白,刑事立法几乎不涉及总则问题,许多问题要依赖于普通法规则;第二,法官在定罪量刑时,可以采用制定法,也可采用判例法,制定法只有受到采纳时,才能成为法律禁止和法律命令。例如关于刑事责任的年龄问题,英国1969年通过的青少年法第4条规定为14岁,普通法则规定为10岁,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并未接受这一新的立法,仍以10岁作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起点。这样,成文法规定的责任年龄事实上等于没有生效。

在普通法系国家,当遇到民事案件,而又没有合适的制定法可以采纳时,人们习惯于根据法官的思想来审理案件。案件发生后,法官首先要从本国的案例报告中去寻找有关类似判例,假如没有类似案例,还可以从其他属于普通法系的国家去寻找,例如加拿大、澳大利亚。

但即使这样,也并非所有的案件都能找到适当的判例。例如在本世纪50年代,美国某城市长期干旱,为解决全市的饮用水问题,市政厅请人工降雨专家实施人工降雨。但是,位于该市的一名旅馆老板却向法院提出诉讼,认为人工降雨导致天气条件变坏,游客纷纷离去,影响了他的生意,要求市政厅和人工降雨专家赔偿损失。法官受理这个案件后,首先查阅了有关人工降雨的法律,结果发现他所在的州,以及整个英美法系国家,均没有类似的人工降雨案例。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只能援引一些相近似的法律条文,例如大坝渗水或者倒塌后的法律条文,结合自己对本案的理解和观点,形成一个新的判例。美国最高法院在该案的判决理由中认为,根据现代英美法学理论,为满足最大多数人需要,就会牺牲最少数人的需要,法官在两者之间进行抉择,目的是消灭倾轧和浪费、节约社会财富,调整私人之间为满足个人欲望而出现的反复争斗。假如某个人没有得到他所需要的一切或者失去了某一部分利益,他至少也可在一项明智的社会工程中,合理地获取他可能得到的那一部分利益。就本案而言,旅馆老板的个人损失,比起整个城市,显然是微不足道的,更何况他本人实际上也是人工降雨的受益者。在这里,法官按照本人关于道德、权利和正义的观点来解释法律条文和原则,从而进一步完善了社会的公共政策。

在刑法学领域,法官是否可以确定新的犯罪,以惩罚那些刑法没有规定的新形式的行为呢?

对于这个问题,英美司法界历来有争论。在19世纪中叶以前,法院在没有法律可以援引的情况下,确实具有确定新形式行为为犯罪的权利。主要原因,就是当时的英美国家,主要适用普通法,成文的法律很少。一直到1600年,英国立法机关都没有制定有关谋杀、过失杀人、夜盗、放火、抢劫、盗窃、、故意伤害等重罪;也没有制定企图伤害、殴击、非法拘禁、诽谤、伪证和恐吓陪审团成员等轻罪。从1600年,(克伦威尔之后,查理二世恢复君主制)至1860年,英国继续引用普通法。当时,法官有权制定新的罪名,例如亵渎罪(1676年)、未遂罪(1784年)、教唆罪(1801年)。同时,英国法院还有权宣布一切有损体面,或者败坏公共道德的行为是犯罪,可以处罚有伤风化的行为。例如在大街上跑步、出版书刊、盗墓等等都是普通法犯罪。英国的法官在发展新的罪名的同时,也发展了普通法中的免责理由,例如自卫、精神错乱,未成年人和胁迫等等。

在这个时期,英国也有一些成文法出现,当法院认为某种行为不是犯罪,而其说明的理由又非常荒谬、不合情理时,也会引起立法机关的干涉,从而制定一个新的成文法,例如英国刑法中的欺诈、侵占、之所以形成制定法,就是立法机关干涉的结果。在英国,某些不道德行为,大多数是性方面的犯罪,例如私人之间的通奸,没有共谋的等等,是归基督教法院处罚。普通法法院从未将这些行为作为犯罪来处罚。因此,这些行为也从未成为英国的普通法犯罪。

大约到了19世纪中叶,法院制定新的犯罪的进程几乎处于停滞状态,有些刑法学家曾经预言,普通法犯罪的时代已经结束。

但在本世纪30年代,RexV.Manley一案,又在英国法律领域里引起相当程度的混乱。一位英国妇女欺骗警察,说他受到坏人抢劫。警察调查的结果显示,这个妇女报假案,根本不存在抢劫的事实。在此案中,该妇女的行为不仅使警察将时间消耗在根本不存在的犯罪调查上,而且使无辜的人受到警方的怀疑和调查,显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当时英国的法律没有规定这种欺骗行为是犯罪,也没有适当的普通法判例。最后英国法院认定这名妇女的行为构成普通法轻罪,从而确立了“公共骚扰”这项新的罪名。由此可见,即使在当代,英国法院也有权创立新的普通法罪,尽管只是极少数几种犯罪。同时,任何由法院确定的新的普通法罪,都只是一种轻罪,而不是一种重罪。

美国独立以前的殖民地时期,主要适用英格兰移民带来的英国普通法和当时存在的一些法律修正案。虽然美国也可以自己制定一些法律和条令,但这些法律和条令必须服从英国的法律,至少不能与英国的法律相抵触,独立战争之后,新组成的联邦政府保留了适合自己条件的英国普通法。所以,从历史上看,英国的普通法是美国刑法中的重要源泉,美国的大多数州从一开始就存在普通法罪。

19世纪以后,美国的一些州开始制定综合性的刑法典,其中也包括了大多数的普通法罪和一些新的制定法罪。有些州的刑法典明确规定,法典中没有规定的行为就不是犯罪,这实际上等于不承认普通法罪。而在另外一些州,则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许多刑事法律是一些法令条款的混合物,往往前后矛盾。

进入20世纪50年代以来,美国开始了一场刑法改革运动,主要目的是制定一部适合全国的联邦刑法典。1962年美国法律研究所经过多次起草和修改,制定了一部《模范刑法典》(ModelPenalCode),产生了较大影响,使一些州相继制定了新的刑法典。《模范刑法典》具有较高的的学术价值,它的一些原则,甚至某些条文常常被教科书引用,有些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还把它当作论证自己判决理由的法理根据。但是,这部《模范刑法典》最终没有成为正式的刑法典。由于美国至今没有一部正式的联邦刑法典,各州的情况又不尽相同,研究美国的普通法罪应注意以下问题:

1.普通法罪的司法管辖权。美国有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套司法系统。但在适用法律的问题上,并不是联邦法院仅适用联邦法律,州法院仅适用州法律。恰恰相反,一个州的法院在某些问题可能要适用联邦法律或其他州的法律;而联邦法院在某些涉及州问题上也可能要适用一个州的法律。美国实行普通法传统,判例法与制定法并重,联邦制定法无疑高于州的制定法。但联邦一级是否也有普通法呢?如果有的话,联邦普通法的地位是否也高于州的制定法和普通法呢?这个问题历来都有争议。1842年美国最高法院在斯威夫特诉泰森(SwiftV.Tyson)一案中,首先确立了存在联邦普通法,并且其地位高于州的制定法和普通法的原则。但经过一个世纪以后,美国最高法院又在1938年的一个判决中,了1842年的判例,认为联邦权力只是宪法赋予的权力,联邦一级不存在制定法以外的普通法。联邦法院除适用联邦宪法和国会的立法以外,应适用州的制定法和普通法。

现在。美国联邦一级没有普通法罪,对此已没有任何争论。假如美国国会没有通过法律规定某种行为是犯罪,这就肯定不是联邦一级的犯罪。美国国会还规定,联邦刑事法律适用于位于各个州内的联邦飞地、联邦领地的岛屿(例如军营、海军基地、国家公园)。因此,在上述地方也不存在普通法罪。在美国,除联邦一级外,还有大约20个州通过法律明确废除普通法罪,或者通过制定刑法典来默示废除普通法罪,其他的州则保留着普通法罪。已经废除普通法罪的州仍然有一揽子的刑事法律,几乎足以包括各种普通法轻罪。而且,废除普通法罪的州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经常使用普通法的词汇,在法官的案例报告中则必须使用普通法定义。同时,已经废除普通法罪的州,一般不废除普通法罪中的免则理由,例如自卫、精神错乱、未成年人、胁迫和紧急避险。在尚保留普通法罪的州里,普通法犯罪主要包括:(1)共谋;(2)犯罪未遂;(3)在公共场合散布下流的污秽语言;(4)教唆犯罪;(5)在地下室(或酒窖)的火炉里焚烧物体;(6)拥有的房屋;(7)蓄意杀死马匹;(8)渎神;(9)过失致犯人逃跑;(10)在病人附近开枪;(11)公开醉酒;(12)攻击廉洁选举;(13)诽谤;(14)粗俗的叫骂;(15)猥亵(侵犯他人身体);(16)渎职重罪;(17)制造公害;(18)窃听;(19)个人违反国际法。这些行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具有社会危害性,属于普通法犯罪。

2.普通法罪的处罚。在正常情况下,法律都规定了犯罪的定义和相应的处罚。在美国,大多数州法律明文规定对重罪和轻罪的处罚。现在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普通法犯罪是否也规定重罪和轻罪,然后分别情况给予处罚。一般认为,在保留普通法罪的州,从理论上可以制定普通法重罪,但是仅限于少数几种严重的普通法罪。可是也有少数几个州通过法律规定,所有的非成文法犯罪都是轻罪,认为普通法犯罪没有重罪。

普法论文篇4

权利之争将成为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而政法系可以成为权利之争的仲裁者和调和者,为此要恰当处理围绕权利而形成的五种关系:公民权利与公共权力的关系、公共权力之间的关系、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以及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关系、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中国社会的病因要害是社会之中不同群体之间权利和利益的失衡,以及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的断裂。医治这一困境的关键在于政府职能的转型,有效解决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缺位、越位和错位问题。失调的中国需要整体与辨证的治理,以实现社会的和谐。中国社会的治理危机需要通过宪法与法律的治理予以化解。民主法治与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核心内容,而政法系是民主法治建设的生力军、公平正义的捍卫者。

实现社会和谐,关键在于建设法治政府。而政法系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主导性力量。政法系乃是20多年在改革开放中兴起的新兴社会力量,包括法官检察官警官、法学家、律师等群体。政法系的建设意义根本在于恰当处理政法系与社会和谐的关系。权利和利益的均衡机制的基础是表达和博弈。为此中国社会需要完善和建立利益表达机制和博弈机制,以推动社会的权利和利益逐渐走向均衡。社会治理为此正在演化出多中心的政道和治道。中国治理要处理的关系包括宏观经济改革与微观市场主体改革的关系、经济与社会的关系、经济与政治的关系。治理的主体乃是政法系,其核心内容则是多中心的治道。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原有体制的社会整合功能下降,需要发展新的多个实现系统整合功能的子系统,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司法系统,也需要尊重地方、个人、家庭、社会的自主治理,形成一种多中心治理的秩序。法治的核心乃是建立尊重人权、维护正义的多中心秩序。进一步的国家建设与社会建设需要适当收缩公共权力,主动推进司法系统独立行使审判权,建立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纠纷的机制,例如恰当形式的违宪审查机构。司法系统乃是调和社会冲突、走向社会和谐的政体程序。其含义是司法成为社会中权利和利益冲突的仲裁者,从而起到解决社会纠纷的作用。由此,政法系需要成为调和社会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的中介。中国的法治民主建设实质是用中介整合质料与形式,生成新的意义和物质、制度整合的样式。为此,政法系作为中介十分关键。法律程序的核心在于中介性。司法是中介,政法系、法律人共同体则是主体型的中介。

政法系力求实现实践逻辑与普通法法治传统的结合。政法系尊重现实中行之有效的实践逻辑,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同时受到普通法的法治逻辑的影响,强调对于社会矛盾、冲突的中道整合。政法系需要把握的主要关系,包括政治与法律的关系、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法律与行政的关系。旧体制的中介作用不断衰微,司法系统和政法系可能成为化解社会冲突的中介。程序法治模式的要义就是司法程序、政体程序成为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纠纷和冲突的中介。政法系首先需要认识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然后对症下药,开启真正有生命力的实践行动。例如,各级地方治理都出现了权力不受有效约束而腐败的问题,同时反腐败也陷入困境。而通过法治民主、构建复合监督体系才能够真正遏制腐败。可把权力监督体系划分为两类不同性质的监督,即以权力监督权力的内部监督和以权利监督权力的外部监督两个方面。而内部监督可分为权力制衡、道德监督两种方式,外部监督可分为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等方式。权力制衡的监督之中,则包括立法监督、行政监督以及司法监督。在复合监督体系中,舆论监督及司法监督为两个核心监督机制。民主的制约权力功能体现在要求代表对选民负责,从而使权力受到民意的约束,而社会舆论的作用在于表达真实的民意。司法的作用则在于以分散的程序解决社会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从而真正成为保障公民权利的剑与盾。在司法捍卫底线正义的努力中,正义规则逐渐生成、法治秩序循序演进,从而有助于复合的权力监督体系的形成。

政法系强调国家与社会合作互动的契约关系。政法系运用法律系统可以逐渐弥合城市与乡村的断裂,调整东部与中西部的失衡。社会矛盾突出集中在征地与拆迁、农民工工资拖欠、失业与贫富差距、腐败以及农民问题等。而乡村除了经济贫困之外,更为关键的是权利贫困和精神贫困。中国社会的乡村和城市都需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法律的协调发展、综合治理。

政法系在民主法治建设中应逐渐学习并善于平衡各种不同的价值理念。通过法律的治理应实现自由、平等、安全和效率等多种价值,而最核心的理念则是正义。从刘涌案、人口准入争论等事件中社会民众的激愤表现可以看出,在主张权利的开局时代,民意还处于一个宣泄期。这个时候,法律系统的恰当运作,与舆论疏导相结合,可恰当引导包括狭隘的民族主义在内的社会情绪,使民意成为一种建设性的思潮。以人口准入讨论为例,需要思考的是如何恰当地治理城乡二元结构的矛盾:既维护农民的权利平等,又保证城市的平衡发展,实现城市的良好治理。

普法论文篇5

应当说,从《布鲁塞尔公约》制定的范围上看,对普通法文化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比如,限定该公约适用范围的“民商事”概念就是大陆法系文化的产物。在大陆法系中通常将法律划分为二,即私法和公法,实质上私法是指规制与自然人相关的规定,而公法是指规制与国家以及其内部机构相关的规定。尽管不是所有的大陆法系国家均能接受“民商事”的概念,但至少可以统一的是,私法是规制个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但是普通法律体系却没有将法律一分为二地划分为公法和私法。尽管在普通法系中,有时也使用“民法”的字样,但这只是简单地相对于刑法而言的,并没有其他意义。

由于英国在加入《布鲁塞尔公约》的时候已经是一些国际公约的缔约方,而这些国际公约也使用了同样的表达方式,比如,1965年11月15日在海牙通过的《关于域外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公约①以及1970年3月18日在海牙通过的《关于域外对民商事案件取证的公约》②等,因此,英国对“民商事”这种提法并不完全陌生。但是,在《布鲁塞尔公约》的制定过程中,概念的问题一直是一个敏感的问题。幸运的是,在加入公约的谈判过程中,欧洲法院对“民商事”的表达作出了一个非常及时的阐释。欧洲法院的判决对此作出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即对这个概念的解释必须根据各成员国的国内法规定的原则以及符合公约的目的。①因此,欧洲法院在NetllerlandsStatev.Rfferr案②中,对“民商事”作出了一个宽松的定义,认为除了当事人因素外,公约中所涉及的诉讼应当排除了公权力的因素。欧洲法院的判决也影响了普通法系国家,使他们不再对概念的问题提出过多不同的观点,而且在修订后的公约即《布鲁塞尔规则》第l条中的陈述中,只是作了简洁的规定,即公约不适用于财政、关税以及行政事务。

同样地,当英国和爱尔兰加入《布鲁塞尔公约》时,对公约中解决管辖冲突的规定几乎没有作出修改。只有当需要反映一些实质问题的区别或强调一些新加盟国家的经济利益时,才会对公约的修改作出必要的努力。比如,对公约需要作更详细的解释或者制定一些关乎国家经济的关键方面的规则,如保险和航运等,或者对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并不熟悉的概念如信托作出规定等。

英国在加人公约时对保险合同管辖的考虑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英国有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市场,英国基于利益的考虑,希望保险纠纷仍然能受英国法院的管辖,并且能够适用英国法律,防止保险纠纷由诉讼转入到仲裁。英国人始终认为,英国法院的管辖以及英国法律的适用有利于继续推行英国保险公司对保险市场作出的规则。

最终的结果是很大程度上考虑了英国的利益,同时也体现了公约最初文本对被保险人的特殊保护。一定程度上讲,这种保护在公约的修订过程中得到了加强,而且导致了一个特殊的部分,即消费合同。英国利益的基础在于,英国与其他缔约方的保险业务大多在欧盟以外,并且涉及一些大型的工业险,而且当事人的住所不在欧盟区域,以及保险业的从业者均是一些富有经验的人员,基于此,《布鲁塞尔公约》应当体现一些特别的保护。因此,经过修订的公约允许在与欧盟区域外的缔约方订立的保险合同以及航运险中出现选择法院条款。虽然这一规定并不完美,但很大程度上保护了英国保险市场在海运业务方面提供完整服务的能力,从而避免了当事人由诉讼转向仲裁的威胁。

从以上的事实可以看出,在法律文化的碰撞上几乎没有太大的反应,但是在市场利益上却不同。

在公约的修订过程中,文化的冲突并不显得非常明显。比如住所(domicile)是公约的核心问题,尽管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在这一问题上存在着观念上的差异,但是经过修订的公约在这一基本概念上并没有作出多大的变动,因此,公约对英国国际私法中最传统且富有特色的概念之一作出了改变。而且,英国在制定其国内法时将公约中住所的概念纳入到了其法律体系中,以便适应公约的规定。

当然,修订的公约接受了普通法系有的信托概念,反映了普通法的文明成果。

(一)自由裁量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问题(Thedoctrineofforumnonconveniens)

从一定程度上讲,在普通法系国家加入《布鲁塞尔公约》后,其最初的结构并没有改变则表明,普通法系中有关自由裁量的规定并没有导致公约的变化。

也许我们可以简单地说,普通法中对管辖的规定相当广泛,同时也是松散和原则的。在普通法国家中,只要被告人出现在其国家,即使是短暂的出现,其法院就享有管辖权,以及因财产位于其国内而享有管辖权等。一些管辖理由的规定往往过多地考虑了国家的因素,忽视了国家享有管辖权应具有的充分必要的联系,被认为是随意的,并且受到了指责。毋庸置疑,原因就在于规定了广泛的管辖标准,因此,宽泛的管辖标准被排除在公约之外是必要的。特别是对被告人在其领域内临时短暂的出现就享有管辖权被放入了公约的黑色清单中(第3条规定的禁止管辖根据)。

即使是英国在国际管辖中最具有特色的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在公约中也没有得到体现。英国法院自始以来就有以公正为由中止诉讼或者拒绝管辖的权力。SpiladaMaritimeCorp.v.ConsulexLtd.①案是英国在批准公约之前,英国法院运用不方便法院原则作出的一个典型判决。英国法院在该案中运用自由裁量权对自身或外国法院是否联系最密切以及是否是最合适法院、是否有利于当事人诉讼以及是否带来公平的结果作出了判断。因此,不方便法院原则适用于不同的案件时,结果是不同的,主要是考虑了、合适的法院、当事人的便利,对具体案件而言,则主要是强调司法公正,而不是抽象的公正。实际上,英国和爱尔兰在加入公约时同意了公约中有关管辖的相关规定,并没有就不方便法院原则提出要求,这样就避免了对公约中的管辖问题作出调整。

但对于《布鲁塞尔公约》以及《布鲁塞尔规则》的结构和目的而言,是否绝对地反对不方便法院原则或者有限度地适用自由裁量权仍存在着争论。一些学者认为,《布鲁塞尔规则》拒绝了适用了不方便法院原则,否则就会有损于规则的和谐性;另有一些学者认为,《布鲁塞尔规则》在一些例外情形下允许有限度地适用自由裁量权。但是至少可以肯定的是,在跨欧盟区域的纠纷中,《布鲁塞尔规则》第27条至第30条在管辖上所具有的强制性特点并没有给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留下空间。这种看法在CustomMadev.StawaMetallbaun案②中得到了体现,欧洲法院拒绝了在行使管辖权上的自由裁量,并且判决认为,即使《布鲁塞尔公约》规定的受诉法院与纠纷不存在最密切的联系,但是体现公约规范的确定性以及可预见性必须得到遵守,也就是说,确立案件的管辖必须符合公约的规定,而不能擅自使用自由裁量权确定与纠纷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院管辖。

(二)禁诉令的问题(Anti-suitinjunctions)

关于管辖的自由裁量问题在公约中并没有作出规定,因此,缔约国法院不能以另一法院为更合适法院为由而拒绝行使管辖权,但是,英国法院凭借禁诉令的方式,仍有权力限制诉讼在国外的开始和进行。

普法论文篇6

关键词:中学语文;普通话;教学方法

新中国成立之后,接连颁布了多项推广普通话的政策法规。这些政策法规的出台,使得各级学校、教师都逐步重视普通话教学。为提高全国普通话水平,目前大部分高校都开设了专门的普通话教学课程,中小学也纷纷推出不同的的普通话教学方法,可谓异彩纷呈。而对于处于大学生与小学生之间的中学生来说,学习普通话也是刻不容缓的。由于多数中学并未开设专门的普通话教学课程,那么普通话教学这一重担就落在了中学语文教师的肩上。众所周知,目前小学尤其是农村小学的教师仍然采用方言或者并不十分规范的普通话进行教学,使得从小学升入中学的学生在普通话方面存在大量的问题,本文将就这些问题提出一些粗浅的见解,以提高中学语文的普通话教学水平。

中学教育是小学教育与大学教育之间重要的一个环节,可谓在每一个人的学生生涯中都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那么中学教师的教学素质就显得尤为重要。如今国家大力提倡普通话,各个行业对于员工自身的综合素质尤其是普通话素质愈来愈重视。毫不夸张的说,普通话现在已经成为一个优秀的学生、优秀的社会人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中学语文普通话教学水平的提高,一方面使得中学生的普通话素质得以提升,完善了自身能力;另一方面,也为其日后的工作与学习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也有利于提高汉语在国际上地位,扩大影响范围,为中华名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一、中学普通话教学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在目前的中学普通话教学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为普通话教学水平的提高造成了极大的阻碍。只有找出问题的根本源头所在,分清问题的主次,才能有的放矢,重点解决。目前中学普通话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在学生和教师两方面。

(一)学生学习中的问题

学生在普通话学习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方言问题。这在刚从农村小学升入初中的学生身上较为明显,同时也是学生学习中比较重要的问题。他们本身因为受地域方言的影响,普通话并不规范,甚至于“南腔北调”,说话时带有浓郁的方言。第二是自身受过良好普通话教育的同学,他们对普通话学习存在轻视心理。有些学生会因为自己普通话素质较高,从而扰乱课堂秩序,影响老师授课情绪,破坏学习氛围;第三是由于普通话并不作为专门的考试课程,而且中学生与社会生活的接触有限,因此并不能正视普通话的重要性,认为反正普通话不会计入考试成绩,就敷衍了事,没有端正的学习态度。

(二)教师教学中的问题

教师在普通话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首先是部分教师没有受过正规的普通话培训,自身普通话水平不高,自然对于普通话的重视程度不够;其次是大多数教师对普通话教学并不熟练,而且受到传统的“以讲为主”的授课方式的影响,片面的大量灌输理论知识,而忽略了学生的实践活动,因此达不到良好的教学效果;三是一些教师在授课时避重就轻,根据个人喜好,在擅长并喜欢的领域大讲特讲,而将自己陌生的重点一笔带过,使学生主次不分,失去学习兴趣。

二、中学语文普通话教学方法

成功的教学不仅要考虑到教师的实际素质,还要重视学生的接受情况。只有老师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拥有充足的授课经验以及实用的授课方法,学生乐于接受授课内容,主动学习,才能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在中学语文普通话教学中,同样应将这一理念贯穿始终。只有如此,才能使得中学语文普通话教学水平实现质的提高,而不至于偏离轨道。那么,在教师授课过程中,使用怎样的授课方法,如何使学生的积极性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找准重点,有的放矢

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受到地域方面的影响,各个地区都有各自不同的发音习惯。在农村表现的尤为明显。这个现实情况就要求中学语文教师应针对当地语音习惯,找准重点出错的地方加强训练。同时也要求了语文教师必须注重对普通话及当地方言的双重掌握,以便于纠正同学们的发音,使之养成良好的发音习惯,正确掌握普通话学习规律。以南阳地区为例:

在南阳当地方言中,经常把“shui”“zui”(“水”“嘴”)读作“shei”“zei”,这是韵母“ui”“ei”不分造成的。那么在当地的教学中,老师就应该把对韵母“ui”“ei”的辨析作为重点来教学。在教学形式上,可以采用展示发声器官剖面图、老师示范朗读等方法,强化训练,加强学生记忆能力,同时可以列出相应的字词,如“谁”“背”等来进一步强化辨析,最好让同学们自己动脑筋去想一些有韵母“ei”“ui”的字词,不仅活跃课堂气氛,还能达到良好的记忆效果。

(二)课堂内外教学相结合

我们都知道中学生有着相对较重的课业负担,因此普通话授课课时相对较少,短时间的课堂训练不可能完全实现我们的教学目的。要想使得教学时间与教学效果达到平衡,就需要我们除了充分利用课堂教学时间之外,还要注重对课堂以外生活的利用,尽可能的将课堂时间与课外生活相结合,以提高教学质量,巩固教学成果,实现教学目的。

1.课堂教学趣味化。教师在授课时要做到“以生为本”,尽量采取学生感兴趣的授课方法,同时也可以运用多种不同形式的授课方法,活跃课堂气氛。在普通话教授过程中,教师要注重实践,针对学生的实际情况,组织多种实践练习方式。例如提问某位同学朗读、要求大家一起朗读、教师示范正确朗读方法、挑选优秀学生带领大家朗读等都是不错的方法。教师也可以在实践中自行总结其他方法,只要围绕调动学生学习兴趣,达到课堂教学趣味化,学生良好掌握教学内容的目的即可。

2.理论知识教学与实践能力教学相结合。普通话这门课程对于中学生来说,是实践重于理论,但是适当的理论知识的学习也是必不可少的。教师针对学生的兴趣,讲解部分较为基础的理论知识,可以激发学生学习的欲望。而学生掌握了相应的理论知识,在实践过程中也会更加得心应手,很容易就能熟练掌握普通话这一技能,从而收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

3.实行“以优带差”的教学方法,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将普通话学习在班级范围内全面展开。首先要发现并重点培养一部分学生,这些学生应具备以下素质:自身有良好的普通话修养,有端正的学习态度,对班级及同学有责任心,乐于助人,有良好的品德修养。对这些学生重点培育之后,每人分派几位普通话基础较差的同学,以优带差,促进班级普通话水平全面平衡发展。同时对于表现比较突出或者进步较大的同学,教师应给予相应的奖励。如轮流对其进行辅导等。

教师还应该充分利用好课堂外的时间。如教师可以发动学生组织并积极参与以普通话为主题的活动,设立奖项,使活动具有良性竞争意义,激发学生兴趣,形成良好的学习风气。这不仅有利于普通话教学效果的巩固,同时也锻炼提升了学生的综合素质。

三、普通话教学日常生活化

语言的学习并不是一朝一夕的,而是要经过长期坚持不懈的训练。循序渐进,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同样,作为现代汉语的推广语言,普通话口语的教学也是一项长期的内容,需要教师与学生长期的配合。作为一门实践重于理论的学科,短短的课堂教学对于普通话发音习惯及语言能力的养成无异于杯水车薪。要想真正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就必须把课堂教学“搬”到日常生活中去,做到普通话教学日常化,使每一位同学、每时每刻都说普通话,使普通话真正融入到日常生活之中。

(一)每节课都用普通话

要做到每时每刻说普通话,首先要在课堂上下功夫。很多学生只是在语文课堂上或者回答问题时使用普通话,觉得在其他课堂上使用普通话会显得很奇怪或者是很不好意思。这是因为学生心里存在着一定的自卑因素,不敢承认自己。这就需要教师鼓励学生在每个课堂上都大胆使用普通话,同时还要做好引导,使学生不仅回答问题、讨论问题时使用普通话,要让他们在课堂之后,课间十分钟也使用普通话与同学、老师进行交流。

(二)在日常交往中使用普通话

部分学生由于害羞或者生活在方言区等缘故,在课堂上使用普通话而在离开课堂之后就使用方言。这时候就需要老师引导并鼓励这些同学们敢说、常说,抓住一切可以练习的机会说普通话,用普通话与父母、同学、朋友进行交流,真正做到普通话教学日常化。

(三)营造合适的普通话语言环境

鼓励并引导每一位同学使用普通话,需要营造良好的校园普通话学习环境。真正建立良好的校园学习环境,有助于规范口语化练习,培养学生语感,让每一个同学都具备较高的普通话素质。这也正是普通话教学日常化的目的所在。

中学普通话教学在每一位中学生的人生历程中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学教师有责任、有义务提高普通话教学水平。这是对学生负责、对社会负责的重要体现。同时,中学语文普通话教学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校园文化的建设,为普通话的推广起到了推动作用,对中华优秀文化的对外传播也也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参考文献:

[1]童玮.高校普通话课程教学的提高[J].《剑南文学》.2012(08).

[2]王仲文.高校普通话课程建设探析[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8(06).

普法论文篇7

自1986年开始,我国的全民普法教育活动已经历了“四个五年规划”的实施过程。近20年来,作为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紧紧围

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紧密结合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和需要,宣传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

宣传民主法制思想;

宣传宪法和国家的基本法律,在维护社会稳定,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一、普法教育在构建农村和谐社会中的地位、作用和意义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使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能够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社会,是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社会。胡锦涛总书记曾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一)、普法教育是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前沿性、基础性工作。要构建乡镇和谐社会,就必须发挥普法教育的前沿性、基础性作用

1、从和谐社会的“法治”特征来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一个经济、政治、文化协调发展的系统工程,同时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以及和谐社会的历史过程。法治文明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法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和谐社会首先是崇尚法治的社会。但是要在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都相对落后的乡镇及农村,最终实现依法治国、实现社会和谐,就必须全力以赴地搞好普法教育这个前沿性、基础性工作,促使其发挥作用。

要通过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面向基层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倡导法律意识,使人民群众正确理解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分清合法与非法,运用法律手段,通过合法程序,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通过法治渠道解决矛盾纠纷和问题等,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2、从和谐社会的“公正”特征来看。“公正”,即为公平、正义和平等。公正与平等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精神,也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公正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理念和基本价值准则。在当前经济、文化发展相对落后的乡镇、农村,公正尤其重要。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假若不在农村实现公正,社会将无法实现和谐稳定。致力于开展普法教育,必须引导村民树立法治意识,不断提高法律素质,是实现乡镇社会法治化,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途径。

3、从和谐社会的“诚信”特征来看。《民法通则》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就是“诚实信用原则”。要“诚信”,就必须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经过多年的普法教育,我镇群众普遍接受了一次最广泛、最深入的法制观念启蒙教育,广大村、居民开始懂得依法办事的重要性,能够积极主动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从和谐社会的“有序”特征来看。乡镇和谐社会是有序的社会,就是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有章可循。这里的“章”,包括法律、制度、体制、机制、秩序、规范等等。要实现乡镇的和谐有序,就必须要依“章”办事,需要我们致力于“乡镇普法教育”。

(二)普法教育在构建乡镇和谐社会中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王平镇在村居委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无论内容还是形式还需要不断完善创新。比如在推动村民自治过程中,法律规定了村民自治中的“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但要看到,在农村落实各个民主程序,真正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仅仅只有法律规定的原则框架是不够的,只有通过切实可行的方式方法,把这些村民自治的知识系统地、完整地交给农村广大干部群众,并通过他们参与实践,才能不断提高农村民主与法制的水平。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社会流动性加剧,如何适应经济社会的变化,在乡镇的法制宣传教育中,与时俱进,不断丰富形式、创新内容,增强互动性和针对性,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法制宣传不仅要发挥正面的引导作用,同时要针对乡镇突出的矛盾和纠纷,大力宣传发生在百姓身边的法制案例,发挥其警示作用,从而把解决社会矛盾纳入法治化轨道。法制宣传教育,对于人们获取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质提供了帮助。

一是促进了依法治理制度建设。通过普法建立健全了法律咨询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政务村务公开制、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等20余项制度,为由人治转向法治提供了制度保证。

二是保障了地区综合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通过几年来的工作实践,在公民中、社会中营造了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正确氛围,民间纠纷有效控制或迅速解决,有效保障了公民的生产生活,促进了王平镇各项事业正常发展。

因而,法制宣传教育在加强法治建 设,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基础作用。要坚持法制教育和法治实践相结合,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开展“民主法治示范社区”的创建活动,围绕构建良好的邻里、家庭、单位、社区等社会关系,针对性地开展普法依法治理,不断提高居民的文明素质和法律素质。

构建乡镇和谐社会,是一项艰巨的、长期的历史任务,但已经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

坚决拥护,法制宣传教育有着强大的生命力。因此,法制宣传教育必然会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产生更加积极的推动作用,为我国的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全民普法教育的实践形式和应该解决的问题

我国全民普法教育《四五规划》,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一些宣传教育途径。如在《方法和步骤》方法第5项里规定:“多种途径,广泛宣传。要积极组织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法律咨询、法律知识竞赛,举办法制图片展览等。要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办好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的法制专栏、专题节目和法制系列讲座。要继续发挥法制新闻、法制影视和法制文艺的教育引导作用,使广大公民受到形象生动、潜移默化的法制教育。”但要让全民普法教育广泛开展起来,深入人心、取得实效,就必须采用多种方法和手段。

从普法形式来看,那些直观形象、生动活泼,可听、可读、可视性强,质量高的普法形式容易被老百姓接受。比如在坚持送法下乡,法律进社区等传统做法的基础上,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索:

第一是采取分类施教的方法增强普法的效果。针对不同对象的不同需要,选择不同的内容和不同的形式实施普法。在校园,应该鼓励学生编排法制课本剧,寓法于乐。在企业打官司或涉法经历中凝练编成小品等艺术形式进行表演,以法明理。在农村、社区通过身边人的涉法故事编成戏剧进行表演,使受众在艺术的氛围内接受教育。

第二是采用法制影视、法制图片、法制文艺巡演、正反典型现身说法等形式,变枯燥难懂的法律条文为通俗易懂。

第三是采取法律知识竞赛、有奖征文、有奖问答等形式增强群众参与的兴趣和积极性。

第四是建立普法讲师团和编写法律通俗读物,利用专门的法律人才进行普法,提高普法的质量。

普法论文篇8

一、薄弱环节制约着普法教育的质量

我国的普法教育通过20年的努力,基本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实施、人大监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格局,普法教育渗透到全社会的各个领域。但是,全民普法教育期间正是我国改革开放时期。在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经济转型、企业转制、各种利益关系重新调整,人流、物流、信息流成为各种利益调整的主要特征,社会矛盾比较突出。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我们开展的普法教育就很难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形势,因而在实施普法教育中就出现了对一些重点对象抓而不紧、对工作难点缺少办法和对盲点部位教育不到位等薄弱环节。其表现:

一是领导干部学法抓而不紧。领导干部是社会管理的决策者。他们的法律素质和学法质量直接关系到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和一个单位的学法热情,关系到所属地区和部门的法治化建设水平。因此,我们在推进“四五”普法中一直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作为重中之重来抓。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区和部门的领导存在着重经济工作轻普法教育、重眼前利益轻长远利益、重基层普法轻自身学法的问题。会上要求多,会下落实少,对下要求多,对己要求少的现象较为普遍。由于一些领导干部对普法教育认识上的偏差和重视程度不够,导致一些地区的普法教育发展不平衡。

二是青少年法制教育质量不高。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抓好青少年法制教育利在当代,功在千秋。应该说,在“四五”普法中,各级政府对青少年法制教育较为重视,做了大量工作,有效地构建了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组织网络体系,确保了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规范运作。但是在工作运作中还存在着一些诸如法制副校长素质不高,讲课内容缺乏针对性,且讲课形式单一。简单枯燥,导致有的学校法制副校长没有切实发挥好应有的作用。由于青少年法制教育质量不高,直接影响了一些学校和学生学法的积极性。

三是流动人员法制教育难落实。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流动已成为一大趋势。拜泉县目前就有外来流动人口1万多人,占本地人口六十分之一。他们一方面为本县的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另一方面也给社会治安带来了压力。

四是中小私营企业法制教育存在盲点。由于这部分企业规模较小且分布面广,一些业主本身素质不高和急于发展经济的心理,因而对自身的法律学习和对员工的法制教育难以落实,劳动合同纠纷、劳资纠纷、非法用工等问题时有发生。实行政企分开后,政府又缺乏对中小私营企业有效的教育管理手段,工作难以渗透,以致普法教育在中小私营企业中存在盲点。

五是农村法制教育工作还不到位。多年来,在推进全民普法教育中,各级政府一直将农民的普法作为重点来全力推进。特别是各地以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开展“综合示范村”以及“法律明白人”创建活动为契机,使普法教育在农村得到了有效推进。但由于农村人口众多,基础设施薄弱,地区发展不平衡,加上普法骨干紧缺和政府投入不够等因素,使普法工作很难落实到位。

六是对行政区划调整中的法制教育滞后。在推进小康社会建设的进程中,农村向城市聚集已成为必然趋势。特别是近年来,各地都在加大城市化建设力度,村委变社区,农民变市民。但是,城市扩建也对失地农民带来了诸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工作安置和生活保障等问题。而法制宣传教育不能适应城市建设快速发展的形势,使城市建设中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生活保障等一度成为热点问题。

二、用法制提升 普法教育质量

普法教育质量不高有领导重视程度不够的问题,有相关部门责任不明的问题,也有主管部门工作不到位的问题等等,但是从根本上说还是缺乏应有的法制保障。因此,在推进“六五”普法中,我们应当下大力气建立一套有效的法律保障制度,以提升普法教育质量。在建立法律保障制度中,我们认为,应构建以下四个保障机制:

一要构建普法教育组织保障机制。首先要从法律制度上确立组织保障机制。不仅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建立普法组织机构,而且还要赋予其相应的职能和权限,不能让普法机构成为摆设。目前,绝大多数单位都有普法的组织机构,但一些单位的普法机构作用不大,工作推进不力,普法教育的质量难以保证。因此,必须通过法律制度的形式来确立普法组织机构的职能和权限,让它们真正在全民普法中发挥服务和保障作用。

二要构建普法教育责任机制。全民普法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要全社会来共同参与。这一方面需要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另一方面又需要通过法律制度的形式来明确各自的责任,否则共同责任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因此,必须要通过建立法律制度的形式来构建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体系,真正做到“千斤重担大家挑,人人头上有指标”,这样才能做好普法教育工作,普法教育的质量才能提高。

三要构建普法教育资源整合机制。在教育的手段上,普法教育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具有一定的相通性,拥有的资源可以共享。但是在实际工作中,部门之间不沟通、开展工作单打一的现象比较普遍。因此,必须树立“大普法”观念,通过建立法律制度的形式来整合资源,这样,普法教育才能与其他教育互为侵透,协调发展,普法教育的质量才能够提高。

四要构建有效的普法教育考评机制。在普法教育的实践中,绝大多数单位都建立了考评机制,但一些单位考评的效果不是很好,影响了普法质量。因此,要从法律制度上对普法教育的考评机制予以确认,同时从政府的角度解决部门考核、多头考核和重复考核等问题,把一切考核纳人到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考核的轨道上来,增强考核的权威性。这样,才能够保证普法教育与其它工作协调发展,才能促进普法教育质量的提高。

三、创新为确保普法教育质量提供动力

“六五”普法既要开拓创新,又要加强基础性工作;既要求发展,又要继承过去的优秀成果及其成功经验。

一要把握“三个理念”,努力实现理论创新。一是要坚持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我们要构建的和谐社会是变革中的和谐社会,是发展中的和谐社会,是维护公平和公正的和谐社会,是正确反映和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和谐社会,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保持社会安定团结的和谐社会,而这一切都需要努力通过法治的手段去实现。二是要坚持科学发展观的理念。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是以人为本,把人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制定“六五”普法规划时,要把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普法依治理工作的基本目标,加强发展经济、公民权利义务和人口、资源、环境等可持续发展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依法治理,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三是要坚持增强党的执政能力的理念。党的执政能力的体现者基本上都是国家各级机关、各部门、各行业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法律素质的高低,能否依法办事和公正执法,直接影响着法律的实施,影响着党的执政能力的体现,也影响着依法治国的进程。因此,在制定“六五”普法规时,强调提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的法律素质,强调提高其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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