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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规章制度8篇

时间:2023-02-27 11:09:26

完善规章制度

完善规章制度篇1

一 、完善大学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不断向前推进, 大学内部改革的压力也越来越大,改革推进的好与坏, 关系着大学的未来,关系着高等教育的未来。顺应改革需要,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 落实大学章程精神,做到依法治校、科学管理,最终实现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是每一所大学期盼尽早达成的责任与使命。而实现这些离不开大学内部规章制度的建设与完善。

(一)完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需要

治理结构是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一所大学的格局、高度和潜力。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是我国大学的发展方向, 要实现这一目标, 大学首先要厘清内部各项权力的范围和边界。具体讲就是要处理好大学中党委的领导权,校长的行政权,教授的治学权和广大教职员工的民主参与权。而这些权力关系的明确离不开一个个具体的规章制度。所以,完善大学治理结构,不是停留在口头上,而是需要具体的规章制度来落实。

(二)落实大学章程的需要

推进大学章程建设是我国开展高等教育改革, 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举措。大学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是大学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核心和统领。然而,仅有大学章程还不够,还需要具体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将大学章程所建立的权力运行机制落实到学校的每一项工作中去。这样大学章程在实现大学办学自主权等方面的作用才能得以实现。

(三)实现依法治校的需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法治是确保国家各项改革成功的保障。对于大学而言,在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大形势下,大学自身的改革发展需要依法而为、依法推进。而大学内部的规章制度正是国家法律法规体系在高校的延伸和补充。因而,坚持完善以大学章程为统领的规章制度建设,通过科学、完善的规章制度推动大学的改革发展,是大学实现依法治校的重要体现。

二、当前大学内部规章制度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缺乏学校层面上的统筹规划

当前大学内部的规章制度在制定方面缺乏必要的统筹规划, 该制定什么,不该制定什么;先制定什么,后制定什么,没有统一的安排。导致大学内部的规章缺乏体系性,显得零散杂乱,也容易出现规章之间管理范围的交叉、重叠;也容易出现无人管理、无规矩可循的制度盲区,管理盲区等问题。

( 二) 规章制定人员缺乏相关专业知识

多数学校内部的规章制度都是由各个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负责草拟。虽然草拟人员在其所从事的工作领域中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但是,草拟规章制度同样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巧,如果不了解其中的规范,制定的规章很可能起不到预期的管理效果,甚至还可能出现制定的规章在程序上或内容上存在违法情形,最终导致规章无效或存在较大法律风险等情况。

(三)规章制度制定过程论证不充分

当前很多部门的规章制度,受到部门领导主观影响比较大,受领导换届、轮岗影响大,不同领导对同一项工作有不同的理解,也就出台不同的的规章制度。同时,规章制度的制定缺乏广泛的论证,往往只在部门内部达成一致意见,对外征求意见流于形式, 多数情况下得不到有针对性、负责任的修改意见。这使规章制度在制定之初就存在缺陷,从而导致规章制度自身的稳定性大大降低,严重影响了规章制度各项规范功能的实施效果。

(四)规章制度的内容结构不完整

当前学校职能部门为了开展某项工作往往通过制定某项规章制度予以开展,但是多数规章制度中缺乏相关罚则的规定,即如果相关人员没有按照规章制度执行,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会受到什么处罚, 这些内容规章制度本身没有涉及。这使得很多规章制度缺乏基本的强制力,对规范相关教职员工的行为上起不到实质性的管理作用。

三、完善大学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的对策

根据当前大学在规章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建议通过将规章制度管理部门与制定部门相分离,在各职能部门设立规章制度建设专员,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建设规程等方式来完善。

(一)将规章制度建设的统筹管理工作划归综合性部门

大学内部的规章制度需要有一个综合性的部门来负责统筹管理。一是有利于在内部职责划分上,避免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在权力边界上出现重叠、交叉。如果一项事务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共同管理,那么这类规章制度就由一个部门作为牵头部门, 会同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相关规章制度,避免同一事项有多个文件管理,给实际工作带来不便; 二是有利于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管理, 对于学校规章制度的废、改、立都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便于学校站在全局的、整体的高度去管理,去统筹规划; 三是规章制度有一个统一的机构, 有助于被管理者更加全面系统地了解学校内部所有规章制度,既便于规章制度的宣传推广, 又便于被管理者的遵照执行。

(二)各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规章制度建设

大学内部是一个非常庞大复杂的系统,涉及的管理内容、专业知识非常多,要想通过设立一个部门来专门负责校内各类规章制度的拟定工作有很大的难度。因此,目前最有效的方式是将各部门业务知识熟练,工作经验丰富,熟悉本领域工作的教职工确定为本部门规章制度建设专员。由他们负责本部门的制度建设工作。学校负责定期组织各部门的规章制度建设专员开展相关业务培训,以不断提高相关人员规章制度建设的专业能力。

完善规章制度篇2

规章制度 立法 不足 完善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在本单位实施的组织劳动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它是用人单位正常运行的保证,在招聘、考核、薪酬和离职管理等方面发挥着基础性规则的作用。纵观我国立法,规定较为原则简单,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针对现行立法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并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现行立法存在的不足

1.劳动法

在第4条、第25条第2款、第89条规定:

(1)制定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2)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3)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的法律后果。

以上规定未涉及规章制度的内容和程序,可操作性极差。

2.劳动规章

1997年《劳动部关于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明确了规章制度应包含的七项内容,但备案制度的适用范围过窄,仅限于新开办单位。

3.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赋予具备有效要件的规章制度作为定案依据的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从尊重劳动者请求权角度赋予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优先于规章制度的效力。

4.劳动合同法

延续了劳动法的上述规定,在第4条、第38条第1款第(四)项、第74条有所补充。

(1)列举了规章制度的内容,是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如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方面。

(2)界定了规章制度有效性的三原则,即内容合法、程序民主、公示告知。

(3)赋予工会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参与权。

(4)明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是劳动者随时通知解除合同的情形。

以上规定抽象模糊,内容缺失,对用人单位并未产生明显影响。具体体现在:

(1)未明确界定规章制度的法律性质,内涵和外延。

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法律性质在学界一直存有争论,如“法律规范说”、“契约规范说”、“二分说”、“集体合意说”。因为学者对其本质的理解不同,关于规章制度概念界定不一。虽然在条文中列举了规章制度的八项内容,但对其法律性质、内涵和外延未做出明确界定。

(2)未规定合理性原则。很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虽然不违法,但在权利义务的设定上显失公平。主要是处罚权的设置,如规定在办公室吸烟者解除劳动合同,甚至一些荒诞离奇的内容如职工上厕所只能一次,每次五分钟等。在实践中,因劳动者不认可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做出的处罚而引发的争议颇多。没有把规章制度的合理性作为生效条件之一,也造成了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混乱,同类性质的争议可能出现完全相反的裁决。

(3)未明确企业规章制度的效力层次。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当出现“规”“约”之争时如何优先适用的问题。有学者主张规章制度的效力高于集体合同,有主张规章制度的效力低于集体合同,也有主张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

(4)制定、修改程序缺乏可操作性。与以往劳动法相比,虽然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更加严格,但可操作性不强。“协商确定”是用人单位听取意见后,最终单方决定或是必须协商确定通过?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应当如何救济。“职工认为不当的”是每个还是一定比例的职工提出意见才应当协商修改完善规章制度呢?

(5)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现行立法赋予劳动行政部门事后救济权,难以避免用人单位利用制定程序侵害劳动者权益。监督机关单一,手段不力如对拒绝改正的,缺乏强制措施。审查程序存在遗漏。备案的适用范围过窄,使得用人单位无统一规定可循。

二、完善我国立法的思考

考察国外相关规定,法国、日本和德国都有比较好的经验值得借鉴。由此对完善我国相关立法提出如下建议:

1.准确界定规章制度的法律性质、内涵和外延。

我们认为可以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界定为准法律性质,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在本单位实施的组织劳动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法国《劳动法典》“法律篇”第122条规定了内部劳动规则的内容仅限于与安全卫生措施有关的和惩戒措施。因此我们可采纳“两分说”将规章制度划分为两类:

(1)内部劳动法则,属于用人单位经营管理权范畴,只要内容合法合理,公示告知即可生效,如劳动纪律和劳动定额管理。

(2)劳动者利益规则,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如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等,还应要求程序民主方能生效

2.增加合理性原则的规定

法国把规章制度中不合理的因素纳入其内容的排除条款,以遏制用人单位滥用制定权。鉴于每个单位有着自身的行业特点和具体情况,法律不可能合理性做出详细规定,但我们可以做出原则性规定,既能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又能统一法律的适用。

3.明确规章制度的效力层次

我们认为集体合同、劳动合同、规章制度这三者之间是效力递减的关系。集体合同应当成为制定规章制度的依据,应规定规章制度不得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当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发生冲突时,应遵循劳动合同效力优先的原则。

4.细化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

借鉴德国的做法在法律中规定对劳动者利益规则的制定和修改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劳动者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若达不成协议,可以通过和解、仲裁等手段获得救济。《日本劳动基准法》规定“工作规则必须张贴在各车间部门及食堂、休息室等明显的位置”。我们可以在法律中列举公示程序如进行宣讲、发放手册等。

5.健全监督机制,完善监督程序

法国劳动法明确了涉及规章制度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建立了具体的监督措施和健全的司法救济途径。我们应规定监督机关和方式。一是劳动部门的行政性监督,将所有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纳入备案范围,并规定报请时限;通过劳动监察的方式,监督并纠正规章制度。二是司法性监督,仲裁委和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认定规章制度内容不合法,可提交劳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另外在处罚权的监督方面,对处罚事由和程序应做出明确规定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规章制度立法在内容上存在不少缺失,我们应加以完善,以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

参考文献:

完善规章制度篇3

关键词:完善 劳动规章制度 重要性

劳动规章制度是指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并结合企业自身特点制定的,明确劳动条件、调整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关系当事人行为的各种规章、制度的总称。它是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内部的“法律”。《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提出了全面而明确的规定,特别是2008年1月15日原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宣布废止,记过、留用察看、开除、除名、对职工罚款等名词已不再适用,企业对违纪员工的约束和处理更多的只能依靠内部规章制度来规定。如果制度规定得不合理或不全面时,产生劳动纠纷特别是辞退违纪员工,企业往往输在规章制度的规定上。如何有效地做好规章制度的制定,是企业规避劳动合同纠纷风险的前提保证。本文就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制定的有关注意事项进行探讨。

一、规章制度制定程序要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这条明确了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是企业的权利,也是企业的义务,明确了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同时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的程序,加大了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以及职工在企业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的权利,强化了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法律程序,其核心是要体现全体职工的意志和权利。

如果程序不合法,制定出来的劳动规章制度也是不合法的,如果职工提出异议或产生争议时,将导致制度因此而没有法律上的效力。不合法的规章制度,在仲裁或诉讼中不能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必须严格遵循程序性要求,并注意保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者员工参与制订规章的证据,否则将面临由于程序不合法而被宣布无效的可能性。

因此建议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流程为:用人单位管理部门酝酿草案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并修改提出方案和意见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公示告知。在履行法定程序的过程中一定要留有相应的资料作为证据,如会议记录、音像资料、材料文本等等。与职工利益相关事项的协商尽可能采用书面约定,尽量做到“手册签名;开会签到;协议签名”,避免产生劳动纠纷时举证困难。

二、规章制度内容要合法、完整、可操作

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维护企业日常管理及生产正常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提升企业文化内涵,创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同时,由于劳动争议的复杂多样,仅靠劳动合同是不够的,企业更需借助规章制度才能处理解决。因此,作为调解劳动争议的重要依据的企业规章制度,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具有不可替代性。

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经常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而且规章制度的制定往往涉及好几个管理部门。各管理部门制定制度时主要从本部门的角度进行规定,会存在着各部门之间制度衔接不完整,缺乏整体性和全局性,造成企业劳动规章管理制度缺陷和漏洞,产生劳动纠纷时,导致双方的权益无法得到保证的风险。

在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1.内容应合法。企业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这是企业规章制度能够被法律认可的大前提;企业在修订劳动规章制度时,应注意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内容相协调并保持一致,防止修订后的条款出现与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相矛盾的问题。

2.具有可操作性。重视企业规章制度中对职工约定条款的制定,不具有可操作性的条款对企业来说没有比有更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规定,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个“严重违纪”、“重大损害”如何衡量,界定权在于企业。首先着重看企业规章制度中是否约定了职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和量化标准。如企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职工迟到、早退、不按规定打出勤卡,月或季度累计次数超过XX次,将被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 只要是制度制定程序合法,职工若违反该条款,企业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二,规章制定是否明确约定“重大损害”的标准。比如“违反工艺纪律或操作规程,发生质量、设备、安全事故造成经济损失2500元以上的”为“重大损害”;其三,是否约定对违纪责任的处理。对于员工的违纪行为视为严重还是不严重,关键看制度中是否规定。

3.内容应完整。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尽可能多地考虑生产经营、员工管理中可能发生的情况,避免发生情况后“无法可依”。完善规章制度的细节条款,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地对其做补充、修改;根据《劳动合同法》细化员工过失性辞退的规定,在规章制度中要体现出对“小错不断、大错不犯”员工的应对方法。

三、注意材料的收集

对违纪职工的处理,主要由企业负举证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企业在日常管理中应注重收集相关材料,在制定(修改)规章制度的每一步程序都要有完整的记录、相关人员的签字;企业在向职工公示告知规章制度时,应请职工填写《企业劳动规章制度送达告知签收表》或有相关照片证实公示事实;对员工转岗或与员工利益相关事项的协商,企业应采用书面形式,留有与员工协商的材料等。

综上所述,企业切实做好劳动规章制度的制订,对企业规避劳动争议纠纷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1]沙良永.劳动法视野中的企业规章制度.饲料博览(管理版),2008,2

[2]已废止,企业更应完善规章制度.中工网,2008,11,6

[3]信春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

完善规章制度篇4

企业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是加强劳动纪律,调整劳动关系的必要手段,也是保证用人单位各项劳动顺利进行的必要措施。它对于依法组织管理劳动、加强劳动纪律,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保证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建立、维系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从实践的角度出发,对劳动规章制度的概念、意义、法定程序和不合法对企业造成的影响等几个方面进行了思考和总结,以期对此问题在实践中有所启发。

【关键词】

法律;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劳动用工管理

劳动规章制度是企业的规矩,在劳动用工管理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对于约束员工劳动行为,规范企业劳动管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规范的劳动规章制度可以让企业在处理劳动关系中把握主动权,降低风险。不完善、不规范的劳动规章制度会成为劳动纠纷的诱因,甚至成为企业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败诉的关键。特别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对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规范性有更高的要求,因此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使企业生产劳动过程和实施劳动过程管理依法有据,对于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非常重要。

员工享有一系列基本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员工劳动权利的实现和劳动义务的履行与企业是分不开的,企业有义务保障员工实现劳动权利,有权督促员工履行劳动义务,并为员工履行义务创造条件。企业应该支付给员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保障员工的劳动报酬权;必须依照法定的劳动时间安排本单位的生产或工作,保证员工有充分的时间休息和休假;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培训制度,有计划、有目标的是全体员工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职业技能;依法提供安全生产、工作场所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严格执行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程;依法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为员工提供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认真处理劳动争议,协调劳动关系等。以上均为劳动规章制度承接的内容,作为法律规定的一项义务,企业亟需研究劳动规章制度的相关问题。

1 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概念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规章制度只做出了原则性规定,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尚未制定有关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具体法律规范,政府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也只是要求企业进行备案。总体来说劳动规章制度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明确的界定。笔者认为劳动规章制度是企业内部劳动规则,一般以员工手册的形式出现,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和公布的,在组织本单位生产劳动或经营过程中适用的,用来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行为准则的总称。主要包括职工的招用、流动、辞退,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工作的流程,岗位职责,劳动纪律,奖惩制度等。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既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

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对劳动用工的管理,充分发挥劳动过程的指挥和管理权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企业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目的性。制定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目的就是要有效的控制生产劳动过程,规范员工在实现生产劳动过程和完成工作任务时的行为,确立并调整企业员工之间的相互关系准则,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企业规章制度的目的性是通过其内容的针对性、指向性体现出来,是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提供规范化的服务和制度支持。2)企业规章制度在员工之间的平等性。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制定后,内容对于企业全体员工都具有普遍约束力,不管是高层管理人员还是普通员工,都必须受劳动规章制度的制约,违反了劳动规章制度就应平等的接受处罚。3)企业规章制度具有内在稳定性。企业规章制度一旦形成,便会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发挥作用,不能朝令夕改。不过这种稳定性也是不绝对的,在总体上保持不变的同时,也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变化,及时进行修正。4)企业规章制度具有强制性。对于已经生效的劳动规章制度,全体员工必须无条件的遵照执行,这种强制性是劳动规章制度发生效力的保证,是由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性质决定的。

2 企业建立劳动规章制度的必要性

企业劳动规章制度是规章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它体现企业全体劳动者的共同意志,能够有效实现企业生产劳动过程中的控制,具有明显的特性,因此,劳动规章制度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两点:1)劳动规章制度是法律法规在企业的延伸和细化,具有补充法律内容和保证法律实施可操作的作用。法律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不可能包揽每一个企业和每项管理,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就是把法律的内容在本单位更加细化。因此他是法律法规在企业的延伸,不但有效的补充了法律法规的内容,而且可以保证法律法规在本企业的具体实施和操作。2)劳动规章制度确立了员工的行为规范,具有调整劳动关系、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的作用。企业劳动规章规定了员工在生产劳动和工作过程中,每一个环节上的行为准则,理顺了企业内部各组织机构之间的关系,建立了办事的步骤、方法和程序。因此直接对企业劳动关系做出调整,能够让员工在整个生产活动中有章可循,始终保持稳定良好的工作秩序。3)劳动规章是企业处理员工关系的重要依据,具有对员工教育引导和奖励惩罚的作用。劳动规章与劳动法律法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构成了企业员工关系管理的完整制度体系,是规范员工行为、处理员工关系的重要依据,它自身的目的性能够对员工起到教育和引导作用。对于优秀员工可以依据劳动规章进行奖励,对于有错误行为的员工,则可以给予相应的惩罚。

3 企业建立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定程序

劳动规章的制定是企业行使用人自的主要形式,因此,法律对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一般不作全面、完整的规定,只是规定某些必经的程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以上内容中包含的程序性规定,是衡量劳动规章制度合法性与否的唯一标准。

3.1 劳动规章制度中应进行协商的内容

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规章制度如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重大事项如劳动报酬、保险福利、职工培训等。

3.2 工会或职工对劳动规章制度的监督权

工会是职工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自愿组成的群众组织,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做出修改完善。劳动规章制度涉及劳动者的切实利益,不仅其制定过程要有劳动者的参与,而且其实施过程也应该有员工或者员工的代表——工会的参与和监督。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违法,但不合理,不适当。如有的企业规章制度规定一顿吃饭只能几分钟吃完;一天只能上几次厕所,一次只能几分钟等。这些虽然不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但不合理。也应当监督及纠错机制,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企业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提出,企业对此意见应该听取,并通过与工会或者职工进行协商后对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完善。

3.3 规章制度的公示

劳动规章制度作为企业管理劳动者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对员工利益有着重要的影响。了解规章制度的内容是员工遵守规章的前提条件,劳动规章既然以全体员工为约束对象,就应该让员工知晓其内容,所以,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通过一定的方式使员工知晓,公示的方法一般包括将规章制度列入劳动合同,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予以确认、从上到下的口头传达、用人单位通过文件,印制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手册发给员工、在规定场所向所有员工公布、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每一位内部员工、在单位网页上张贴等。

4 企业劳动规章制度不合法带来的后果

企业规章制度在劳动用工管理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在不合法清形下会对企业造成较大损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不具有法律效力。合法是企业规章制度发生效力的基本条件,如果内容和程序不合法,就不能对员工产生任何约束力,从而削弱管理的效果,造成生产秩序的混乱。2)企业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违法行为不进行处理的方式,也是企业对自己违法行为所承担的行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80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3)员工流失。《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不合法的劳动规章制度不仅会造成员工的流失,还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

【参考文献】

[1]方文生,等。完善邮政企业规章制度的措施探讨[J].邮政研究,2009,(2)

[2]林东.浅谈构建企业规章制度的几个问题[J].广东科技,2009,(8)

完善规章制度篇5

一、劳动合同法与企业规章制度有关的法律条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进行调整和修改。《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2.对规章制度的检查监督。《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进行检查。

3.规章制度违法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用人单位对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处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虽然没有对企业规章制度的法律地位做出明确界定,但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检查、法律责任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可见其依然沿袭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看法,即“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应当说,用人单位制定本单位规章制度是一种授权的“立法”,规章制度制订过程中的职工参与类似于立法过程中的民主程序,法院对规章制度效力的否定则类似于违宪审查。

企业规章制度的重要性主要是通过《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表现出来的,劳动合同法出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对于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是过失性辞退,而且必须是劳动者存在严重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条规定的是非过失性辞退,如第二项规定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从目前情况看,企业在运用这两种单方解除权时常常是不合法的,其不合法的原因主要在于企业的规章制度不健全,如无岗位职责规定、无是否胜任工作的判断依据等。因此,尽快健全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能否合法使用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的关键之一。

二、笔者认为,完善企业规章制度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内容必须全面。从内容来看,规章制度包括分配制度、考核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奖惩规则、保险福利、劳动纪律规范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诸多方面,针对很多管理上的问题,企业可以根据各自行业、各自企业的特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细化,提高其可操作性,明确界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损害、不胜任工作等解雇情形,员工出现这些情形时,企业可以掌握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导权,避免支付经济补偿及处于不利地位。此外,还可以界定一些《劳动合同法》赋予企业自主确定的问题,如哪些属于本企业的临时性、辅、替代性岗位。

2.内容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这是规章制度合法的前提,避免由于内容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导致规章制度无效。避免劳动者以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为由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但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而且用人单位还应给劳动者经济补偿。

3.规章制度的制定要经过民主程序,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劳动合同法》采用的是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让职工参与,必须听取职工的意见,但不以职代会的通过作为生效要件,否则,大量的公司将无法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实践中,有的企业往往由厂长、经理提出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拟定后即以企业行政名义发文下发,未经民主程序制定,可能导致规章制度无效。此外,还要注意做好资料保存方面的工作,最好要有会议记录和参加讨论的职工或职工代表的意见记录和签名,以便发生争议时举证。

完善规章制度篇6

关键词:现代企业制度 企业规章制度

Abstract: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society, how to establish a sound enterprise rules and regulations according to the prefect modern enterprise system is a necessary condition to guarantee the development of enterprises.The author will express some personal ideas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modern enterprise management system.

Key words: modern enterprise system; enterprese rules and regulations

中图分类号:C2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为适应生产经营管理需要而产生的,是现代企业内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要形成一个比较系统完善、规范而又严密的体系,是管理现代企业的重要手段。

什么是现代企业,这个问题我们都或多或少有所学习,但对其内涵的理解恐怕不深。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产权清晰、权职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对我们来说,这是目标和方向。我们需要做的工作很多,也就是说我们距离建成现代企业还比较远,但这是我们大家共识的方向,我们对此要有足够的信心。

我认为,当前我们在目标方向确定的情况下,首先是进一步深化对现代企业特征的理解,其次是认清我们现在的差距,我们要做哪些基础工作,第三是怎样构架适合我们自身发展需要的企业规章制度。

一、进一步深化对现代企业特征的认识

现代企业主要有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现代企业还要具有产权特征、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发展方向战略、组织制度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等等。本文讨论的是现代企业的管理制度。我们建设现代企业任重道远。

二、我们要做哪些基础工作

我们当前的单位(企业)发展状况,是经过几十年的艰苦创业和经验积累,也经历了几次大的变革。多少年来,在历届领导班子的创新和改革下,经营管理工作成绩突出,建立了不少内部管理制度,管理机制也进一步成熟。按照科学发展的需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结合我们的实际,我们打基础的工作很多,主要是:

(一)建立和完善单位的生产经营系统。首先是领导层在广泛调研讨论和征求员工的意见基础上决策单位的展战略和发展方向、组织规模、经济规模。①建立健全上下(与基层单位)管理顺畅的组织机制,培养扶持核心竞争力专业队伍,配套服务协调部门或单位;②健全切实可行的基层(部门)职责,各司其职,互为补充;③健全决策下达、指挥、监督、检查的综合机制。

(二)坚持以人为本的企业管理,培育优秀的企业文化和团队精神。①加强人力资源的开发和管理,引进与培养同步,引进高水平实力型技术和管理人才,加大培训提高力度,鼓励自学资格注册;②培育企业文化,发掘员工的技艺潜能,提供平台,搭建舞台,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类活动,加强爱岗爱单位教育,凝聚人心,增强企业活力;③加大人与人之间的互助互学,加强部门间的互为补充,形成部门团队建设和单位整体团队能力的崭新企业形象,提升竞争力。

(三)建立健全科学的劳动人事制度和有效的激励机制。①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劳动人事法规制度,落实人员劳动工资和各类保险,使员工有安全感;②制定有效的激励制度,给予对单位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人员奖励,在荣誉上、经济上、物质上、培训上兑现;③建立健全科学的用人机制,体现能者有用武之地,对暂不适应岗位工作的转岗培训,能力达到的适人适岗,仍不能适应工作的,根据《劳动法》和有关劳动人事规定,分别安排出路;④劳动人事和激励机制要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一视同仁,有章可循。

(四)建立健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现代企业生产运行要有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制度,行政与后勤管理制度,技术创新管理制度,经济法律事务管理制度,信息与网络化管理制度等等。

①培训学习非常必要。要对现有财务、审计人员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和财务审计专业知识培训,有计划的逐年达到持证上岗;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及技术交流,不断提高专业知识水平。②加强内部下属单位间,系统内单位间的学习交流,取长补短;③不断总结经验,充实完善制度;三、怎样构架适合我们发展需要的企业规章制度

①以各级领导的重视和有关人员的积极性为前提,组织学习和调研,重点解决什么是现代企业,现代企业制度有哪些,标准是什么;②回顾审视单位自身发展积累的经验和教训,组织专人编制现代企业发展规划,组织专人就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分析评价,确定当前急需建立或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有哪些;③有专兼职部门或岗位,负责企业制度建设工作;④有专兼职部门或岗位,负责企业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检查工作;⑤建立健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要广泛征求员工意见,执行制度要有力度和透明度。

完善规章制度篇7

关键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质量管理;精细化管理

中图分类号:R197.1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672-4208(2013)11-0030-02

随着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广泛开展,社区卫生事业有了较大的发展,已初见成效,但是其医疗质量管理存在着诸多问题,如规章制度较为滞后、医疗质量评价缺少必要的标准、质量管理体系和评价体系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等。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始终把医疗质量管理作为重点工作开展,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提高了整体医疗质量,报道如下。

1 健全组织

医疗质量的管理首先需要一个完善的组织体系,我中心目前采取的管理体系是“1+3+7”条块结合管理模式,即1:中心主要领导全面负责;3:3个职能科室具体负责;7:7个质量管理委员会主抓。中心主任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负责人,以主任为首的中心领导全面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具体包括医疗质量管理指标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与完善。2008年卫生部颁布了《患者安全管理十大目标》,在主任牵头下,制定了《大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患者安全目标管理工作方案》,并结合临床工作实际,细化了卫生部的安全管理目标,最终制定并形成了符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患者安全管理目标;2011年起,全面实施精细化管理,从以往的常规管理向精细化管理转变,以中心的效率为核心,以患者的需求和满意为目标,建立了科学的组织架构、完善的管理制度、规范的业务流程,使中心的医疗质量有了很大的提升。医务科负责医疗质量管理,护理部负责护理质量管理,党政办负责医疗服务方面的工作,具体包括医疗质量督促、检查、监控、考评、反馈、追踪、调查、分析、解决质量问题,对照规定落实奖惩。中心重点科室和重点条线成立质量管理委员会,由中心主要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职能科室负责人、相关科室负责人、临床骨干担任委员的组织机构,目前成立了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药事管理委员会、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病案质量管理委员会、院内感染管理委员会、医学伦理管理委员会,各委员会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如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每月召开工作例会,由医务科牵头,会议探讨当月医疗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难点,商讨解决方案,同时每月编辑《医政工作简报》,向上级领导汇报委员会工作开展情况,向职工反馈医疗质量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等。

2 制定制度

整个医疗过程是由各个医疗环节组成,每一个质量环节都直接影响或者决定了医疗服务质量,因此医疗质量管理必须有一套完善的制度体系,用以规范医疗行为、保障医疗质量。我中心在卫生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根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结合中心的实际工作需要,制定了医疗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医疗核心制度》、《护理规章制度》、《门诊规章制度》、《诊疗环节规章制度》、《抢救流程制度》及临时制定规章制度等。随着日常诊疗工作不断出现新问题、新情况,对规章制度定期进行修改与完善,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规章制度的集中修改,根据上一年的工作情况进行适当调整;有一些特殊情况,及时在规章制度中进行完善,确保其可行性和可操作性。2011年6月,上海市卫生局下发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我中心在原有的基础上,结合以上通知要求,修改并完善了符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际情况的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包括《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管理制度》、《抗菌药物动态监管制度》、《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抗菌药物处方点评制度》、《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检查、通报、诫勉谈话、处罚制度》、《抗菌药物使用指标控制制度》,通过制度的及时修改与完善,切实提高了抗菌药物临床运用水平。规章制度的制定是为了服务于临床,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我中心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规章制度的宣传、培训、考核工作,包括利用中层干部工作会议宣传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利用医务职工大会开展规章制度的培训工作、加大规章制度的考核工作,确保规章制度在每位职工的心中,形成人人遵守规章制度,人人规范诊疗行为,让制度成为一种文化、一种自觉行为。

3 完善监控

医疗管理规章制度只有落实到日常临床工作中,才能体现出其价值,中心通过建立完善的监控体系,促进各项医疗规章制度的落实,保证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疗质量工作制度、规章制度、诊疗护理技术规范,我中心还制定了一套完善的医疗质量考核标准。包括病区、门诊、医技辅助科室医疗质量综合考核标准,结合工作需要,制定专项考核标准,如抗菌药物合理运用考核标准、临床合理用血考核标准、病案质量考核标准等。我中心目前制定了三级质控网络体系,即科室自查、职能科室督查、中心领导抽查;同时各级质控组织根据考核标准进行了全程、动态监控与考评,主要突出重点、抓住难点,做到环节质量与终末质量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使检查制度化、标准化、常态化。

4 实施评价

完善规章制度篇8

关键词 规章制度建设 规范化科学化

成功的企业源于卓越的管理,卓越的管理离不开完善的制度。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企业要想立于不败之地并获得长久的成功,就必须强化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体系,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使之得到贯彻执行。企业规章制度建设应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系统、规范、科学的规章制度体系,覆盖企业经营管理的全方位、全过程,保证经营管理各项活动有法可依

企业应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规章制度要求,对关系到企业整体发展、具有核心地位、在企业管理中起支撑作用的规章制度体系进行系统设计,围绕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宗旨,制订贯穿企业经营管理全系统、全过程的规章制度,形成自上而下、层次分明、系统规范、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体系,保证企业战略目标明确、组织架构合理、业务流程优化、职责分工清晰,满足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需要,推进企业长远发展目标的实现。

二、规范规章制度的制发程序,保证规章制度合法有效

规章制度的制订程序涉及起草、审查、审议决定以及公布等诸多环节。起草工作最具基础性,对于保证规章制度草案的质量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在起草工作开始前,起草部门应当对拟起草的规章制度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只有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充分、确认各方面条件都比较成熟的规章制度才能开始起草工作。在审查阶段,规章制度草案的审查标准应当明确并不断完善,涉及重大或者疑难问题的,应当邀请有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在审议决定阶段,必须明确规章制度草案,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经审议通过的规章制度应在规定范围内并宣贯执行。

三、遵循企业经营管理需要,保证规章制度科学适用、合理可行

制度得以执行的重要前提是制度本身的科学合理性。在制度制订过程中,就必须考虑执行的问题。规章制度必须来源于管理实践,注重适用和实效,在制度内容上要注意科学合理,使之与客观实际相一致,符合经营管理的发展规律;要突出针对性,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真实准确地提出管理规范,具体详尽地提供解决问题的途径或方案;要遵循权、责相等的原则,确保责权清晰、分工明确,注重规章制度的可操作性,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行之有效,更好地得以贯彻执行。

四、对规章制度的解释和法律效力进行规范,确保规章制度得以正确实施

通常来讲,规章制度的解释应当遵循“谁制订,谁解释”的原则,即由制订主体负责解释。有关职能部门虽然负责了起草工作,但并不是该规章制度的制订主体,不享有解释权。企业的规章制度规定由起草部门负责解释是不规范的。因此,规章制度,特别是需要对新情况明确适用依据和作补充规定时,应当由企业负责解释。但通常在实际工作中针对具体应用规章制度的问题,为了提高管理效率,一般由企业责成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处理。如有需要,在规章制度中还应明确同等规章制度之间具有同等效力;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等效力内容。

五、统一规范规章制度的条款和格式要求

做好公文撰写的培训工作,规范规章制度的条款、格式,使每项规章制度条款都要规范、系统和整合一致,用词用句应避免出现歧义,保证其条理清晰、逻辑严谨、意思明确、内容合理。

六、持续修订完善各项制度,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时效性和适用性

企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企业的规章制度建设也应是动态完善和创新的过程。企业应不断地适应经营管理的变化和要求,认真审查以往规章制度的实行情况,遵循适用、有效原则,针对原有制度中出现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适时地修订、补充和优化,使其日臻完善。对内容不适当、已不能准确反映实际情况,或者与当时制订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不符的规章制度,应及时予以修改或者撤销;对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管理对象消失或者超过适用期,以及主要内容与其后施行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不符的规章制度,应及时予以废止。加强规章制度的修订完善工作,对保证企业规章制度体系与法律体系的统一性、与客观实际的一致性及其本身的有效性都具有重要意义。

七、树立依法经营意识,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法律并不能阻止犯罪,同样道理,规章制度也不能杜绝违规现象的发生。制订规章制度是为了规范企业员工的行为,避免出现工作失误。加强规章制度建设的同时,更要关注员工的主观意识和自我约束,要以树立和形成法律至上的意识、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为出发点,使各项规章制度成为管理的标准和规范,得到切实的贯彻和实施。树立依法经营意识需要企业管理者、特别是最高管理者的推动。企业管理者依法经营的意识和能力直接关系到依法经营的方略能否确立,依法经营能否融入各项管理工作之中。因此,要增强企业管理者的法治意识,做到严格依法经营、遵章办事,使企业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深入人心,使广大员工做到自觉遵纪守法,依法行使享有的权利,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真正达到制度建设的目的。

八、坚持在制度面前一视同仁,保证规章制度的公平和公正

要坚持规章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一是遵守规章制度所规定的义务平等;二是享受规章制度所赋予的权利平等,不可因人而异、宽严不一。在企业中,制度一旦建立,组织内所有成员无论是制度制订者本人,还是普通员工,必须不折不扣地予以贯彻执行,绝不允许任何特权和例外的存在。这就要求企业的管理者同广大员工一样,必须依据职权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正确使用手中的权力,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愿接受监督,自觉做到依法律己。

九、建立有效监督机制,严格检查、严肃考核,确立规章制度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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