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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8篇

时间:2023-08-11 09:14:02

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

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篇1

关键词: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安徽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13-0124-02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确定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治理”包括法治、德治、自治、共治等内涵综合施策的科学管理,更加注重社会多元主体的共同管理,“治理”的核心是处理好政府、市场和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社会事务需要政府、市场和社会各自分担、共同分担。

一、安徽基层社会管理与服务体系建设的改革探索

进入“十二五”以来,安徽科学确立创新社会管理目标,努力构建符合时代特征、安徽特色的社会管理体系,推动美好安徽建设迈出坚实步伐。

(一)突出重点扎实推进社会管理“工程项目”建设

安徽紧紧围绕社会治理创新“工程建设”,统一规划,整体推进,突出重点,不断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初步形成具有安徽特点的社会管理新格局,为加快安徽经济社会发展和美好安徽建设提供了保障。

(二)调整改革行政区划,夯实社会治理基础

安徽为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和基层社会治理的需要,加快深化行政区划调整改革,理顺管理体制,使得基层服务功能进一步优化,既增强了区域经济发展的凝聚力和辐射力,又对全省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产生积极的影响。

(三)积极探索基层社区管理体制――“安徽模式”

为适应社会管理工作向基层延伸的需要,安徽不断探索推进社区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社区自治功能不断增强。探索出基层社区管理体制改革“铜陵模式”,其核心是将原来的“区――街道――社区”三级管理调整为“区――社区”模式。创新社区服务与管理组织新架构;贴近需求,服务重心下移;强化居民自治,推进基层民主管理。合肥市蜀山区西园街道根据省会城市情况,积极探索“2+2+2+X”基层管理与服务模式,即:社区党委、居委会(2个组织)+社区工作站、社会工作服务站(2个平台)+社工、社会组织(2个主体)+多种居民服务需求项目(X项目载体)的运行模式。有效建立起社区服务的组织平台、服务社区的人才队伍和服务社区居民服务项目,走出了一条基层公共服务新路子。

(四)创新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近年来,安徽积极谋划、主动作为,既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发展,又依法规范管理,初步建立了层次有别、分类指导、富于创新的社会组织政策体系;形成了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完备、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发展体系;基本健全了登记审批、年度检查、等级评估、执法监察四位一体的社会组织监管体系。

(五)农村基层社会管理与服务体系建设步伐加快

安徽围绕“美好乡村建设”为重点的农村发展与服务体系建设“五大工程”。即:实施村庄建设工程、环境整治工程、兴业富民工程、土地整治工程、管理创新工程。建立以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村民自治相结合,以乡镇政务服务大厅为龙头,县、乡、村三级联动的为民服务全程网络服务体系。

二、安徽基层社会治理亟待突破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安徽省基层社会管理改革与服务体系建设取得较大成功,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问题。

(一)行政区划制约基层社会管理与服务水平的提高

不合理的行政区划制约城乡基层管理创新与服务体系建设。典型表现为区划结构不合理,“市县同城”,市辖区规模过大,行政区域与管理幅度错位等问题给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带来了新挑战。既有国家总体环境与历史的原因,又有利益格局、城乡统筹发展不足、改革滞后的因素,加上经济发展长期以农业为主的发展定位,决定了现行行政区划严重影响基层社会管理创新。

(二)安徽省基层社区建设与服务能力差距较大

安徽虽然涌现了铜陵改革街道体制扩大社区职能实践,合肥市西园街道发挥社区社会组织作用搭建基层公共服务平台的新模式,但全省多数没有改革的地方体制弊端依然存在。“铜陵模式”仍然面临问题。社区承担的责任与职能不符,一方面政府部门仍然有很多工作需要在基层落实,另一方面基层社区仍然习惯等着上级布置安排工作,改革后社区居委会越来越承担着过重行政负担。政府公共服务项目不断向社区延伸,使得社区承担了大量政府公共服务和城市管理职能,行政化倾向越来越严重。社区社会组织发展不足,政府服务难以转移。专业社工人员短缺、责权利不对等。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关系不顺,财政来源单一等。合肥西园街道“2+2+2+X”模式改革缺乏政策依据,与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精神明显相违等。“美好乡村建设”积极推进,但与城市基层管理与服务水平比较差距仍然较大,统筹城乡基层社会管理体系建设不足。

(三)安徽省社会组织发展不充分,职能发挥不够

社会组织发展空间不足。全能政府管理体制,重社会管控、轻社会自治的惯性思维,限制了社会组织生存与发展的空间。社会组织培育政策不健全。社会组织的社会管理与服务能力比较薄弱,政府对社会组织的财政支持十分有限,没有建立以契约式公共服务为特点的公共服务购买机制。社会组织行政化倾向严重,制约了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和发挥作用。社会组织自律、自治能力的欠缺阻碍其成长并承担社会责任。社会组织党建体制不顺,造成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与业务登记管理工作“两张皮”。社会组织管理服务力量薄弱,造成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处于疲于应付。

(四)安徽当前城乡社区自治存在共性问题

一是管理主体越位。居(村)委会“行政――自治二重性”使其更多的是“政府的脚”,而不是“老百姓的头”。二是管理客体缺位。更多介入政府事务,而非本辖区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社区工作是任务导向而非需求导向;社区内部的公共事务很难被列入议事日程。三是管理途径错位。更多服从上级的指示命令,而非政府指导下的群众自治;自上而下而非自下而上。缺乏居民参与的机制,该管不管或没有能力管,居民对公共事务缺乏管理意识和管理能力,社区缺乏凝聚力等。

(五)基层服务体系建设任重道远

全省各地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差距很大,目前,全省十六个市仅合肥市出台了《合肥市“十二五”期间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省级规划也尚未能出台。仅此可以看出,加强基层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任重道远。

三、创新安徽基层社会治理与服务体系建设的对策思考

(一)借鉴国内外基层社会管理与服务体系建设成功经验

国内外成功经验,对安徽省的启示。如:美国的城市基层社区管理模式。特点:基层政府的职能明晰、责任落实到位,基层政府直接面对居民群众,承担着基层社会管理的全部事务。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居民参与决策,居民须承担社会管理义务。北京模式:将社会管理融入网格管理,居民安全感明显增强,幸福感增加,居民参与意识上升。成都市在深化城乡社区治理机制方面、陕西省在基层社会管理基础建设中抓好“顶层设计”方面都积累了非常成功的经验。借鉴成功经验,尤其需要改革完善:一是社区改革、社会组织建设方面重点提高自治功能。二是尊重居民主体地位、调动其参与的积极性。三是努力培育居民责任意识、履行社会管理义务。

(二)进一步深化行政改革,科学合理调整行政区划

进一步积极稳妥地做好安徽基层行政区划改革调整工作,逐步形成设置科学、布局合理、服务高效的基层行政区划体制。推动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促进产城一体化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最终实现经济发展与社会管理服务一体化。

(三)深化基层社会管理改革,发挥基层服务主体作用

积极探索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大力加强城乡社区建设,把社区建设成为党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居民依法自治的城乡基本单元。注重基层,立足基层,加强群众组织和社会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建设。

(四)加快推进安徽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围绕政府机构改革与职能转变,改革对社会组织管理,为社会组织发展松绑,切实下放社会组织的管理权限,加快实行政社分开;完善培育政策、促进社会组织服务能力提升,建立购买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机制,加大财税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力度,提升社会组织自身建设水平,完善社会组织内部治理;加快社会组织自身人才队伍;改进党建工作,理顺社会组织党建管理体制,指导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完善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和自我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推进社会组织等级评估。

(五)不断完善丰富安徽特色的社区治理新模式

以铜陵市社区改革、合肥市西园街道分别探索实践取得的成效,进一步总结、完善、丰富、提炼社区管理体制、办法与规律,通过已取得的改革经验,从基层基础抓起,从解决服务居民的手段和路径入手,找准切入点,积极行动,以构建基层公共服务体系为总目标,立足社区,大力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引导其参与社区服务;构建起社区“两委两站”运行模式――“2+2”,组建由专业社工牵头的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站,以社区党委为核心、居委会民主自治、社区工作服务中心、社工服务站管理服务架构。实现社区职能承接,政府职能退出,社区自治能力壮大,街道人员分流的格局。

(六)创新基层社会资源管理,夯实社会管理基础

基层社区管理与服务体系建设离不开共建共享机制建设。统筹社区管理建设与发展规划,创新社区干部队伍建设,为社区建设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完善社区财务资产管理新模式,保障社区工作有效运转。进一步建立完善社区房屋物业等固定资产归口使用与统一监督管理制度等。

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篇2

社会管理是指政府职能中的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社会管理是指在现有社会管理条件下,运用现有的资源和经验,依据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态势,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以实现社会管理新目标的活动和过程。

【关键词】

社会管理;加强和创新

社会管理发展过程可以分为四个阶段:从建国到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是第一阶段:这个阶段政治体制的特征是高度集权,经济体制特征是纯而又纯的计划经济体制。建立了“国家--集体(单位)--个人”一元化的社会管理格局。从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到2002年党的十六大召开。是第二阶段,这个阶段是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管理解体,现代社会管理体制奠定基础的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中国改革开放的大幕,党的工作重心转移经济建设上来。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市场化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快步进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体制基本形成。

从2002年十六大开始到2012年党的十召开之前是第三阶段,也是现代社会管理体制形成阶段。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调,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明确了社会管理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党的十七大正式将社会建设与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并列,形成四位一体奋斗目标。

从党的十开始到现在是现代社会管理体制完善时期是第四阶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总部署,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是“坚持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调,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到党的十提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再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是“坚持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标志着党和国家对社会管理的认识不断升华,不断走向成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系统工程,必须从以下八个方面加以突破.

一、要加强和完善社会管理新格局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管理格局,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强化政府社会管理职能,强化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责,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服务社会能力,支持人民团体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新格局,这是我们加强与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保障。

二、要加强和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

加强和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是否重视做群众工作,是否善于做群众工作,是衡量领导干部政治上是否合格、工作上是否称职、领导能力强不强的一个基本标准。

三、要加强和完善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和服务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和服务,建立覆盖全国人口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立健全实有人口动态管理机制,完善特殊人群管理和服务政策。

四、要加强和完善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

加强和完善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把人力、财力、物力更多投到基层,努力夯实基层组织、壮大基层力量、整合基层资源、强化基础工作,强化城乡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要切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推动基层组织,把知民情、解民忧、化民怨、暖民心作为经常性工作,按照情况掌握在基层、问题解决在基层、矛盾化解在基层、工作推动在基层、感情融洽在基层的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五、要加强和完善公共安全体系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公共安全体系包括: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完善应急管理体制。公共安全体系,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关系党和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政局和社会的和谐和稳定。要不断强化公共安全体系和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以实现平安、和谐、幸福社区为目标,确保社会政治稳定、社会治安平稳和公共安全。

六、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

社会组织具有完善市场机制、保障改善民生、繁荣发展文化、促进公众参与等诸多功能,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日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力。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探索建立社区居民自治制度,制定和落实好涉民事务公开制度,努力实现人民群众满意、社区和谐稳定的工作目标。

七、要加强和完善信息网络管理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信息网络管理,提高对虚拟社会的管理水平,健全网上舆论引导机制。要把提高网上舆论引导能力作为维护网络安全的重大举措,要把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作为维护网络安全的关键环节,要把推进网络媒体行业自律作为维护网络安全的重要保证。推进网络诚信建设。

八、要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

社会管理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密切相关,是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思想道德建设,持之以恒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增强全社会的法制意识,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增强社会诚信。以开展活动为载体认真学习、宣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正能量,弘扬主旋律,共筑中国梦。

【参考文献】

[1]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2012年11月8日).

[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3年11月1日出版.

[3]中共中央宣传部编著《系列重要讲话读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4年6月1日出版.

[4]《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1年3月出版.[5]汪玉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视频.

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篇3

关键词:基层治理;法治化;长效机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提出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个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十以来党的创新理论的重要成果,是党在社会主义治理道路上长期探索的经验总结,标志着中国进入特色社会主义新阶段,表明我们党治国理政视野的开阔、治理能力的提升。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点和难点,基层治理法治化是基层治理现代化转型的必经之路,基层治理法治化长效机制的构建必然推动基层治理法治化、现代化目标的实现。

一、界定基层治理法治化长效机制的内涵

基层治理法治化长效机制是基层治理法治化发展的必然要求,理解其内涵首先得理清基层治理法治化内涵及制度机制运行的内在机理。

(一)基层治理法治化内涵

对于基层治理法治化内涵,学者们基于不同视角各抒己见,有的认为基层治理法治化是一种权力依法运行的过程,有的认为是一种建构基层的方式与手段,或者认为是一种民主发展形式,或是一项系统工程,但从总体上看,这些观点都涵盖了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内核,即将基层的一切活动纳入法律的话语体系中。笔者认为,基层治理法治化就是指坚持在法治型党组织的领导下,推进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引导基层自治组织依法治理,内化法治理念,规范政府与社会、市场、个体之间的关系,逐步实现基层政府、社区和农村自治组织法治化建设的过程。

(二)基层治理法治化长效机制内涵

在社会学中,机制是指事物各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以及事物在有规律性的运动中发挥功能的作用过程。长效机制就是能保证事物各组成因素的结构、功能实现最佳效果的作用过程和作用原理,简单的说就是“带规律性的最佳模式”。[1]因此,所谓基层治理法治化长效机制,就是指在基层治理过程中,把法治化建设纳入基层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等一切事务中,以“良治”为目标,促进治理理念、治理主体、治理客体、治理方式、治理环体、治理路径等实现最大效用的运行体系和作用原理,它是贯穿于基层治理法治化全过程中相互促进、相互协调的各种因素的本质联系。

(三)基层治理法治化与长效机制之间的关系

构建基层治理法治化长效机制就是要体现制度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特性,使基层治理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步骤都有据可依、有章可循,推动基层治理工作深入有序地开展。没有好的制度,达不到“制度化”,没有好的制度执行力,达不到执行的“规范化”。唯有更加自觉并善于运用法治这个集中体现现代化治理本质要求的思维和方式,才能保证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概括地讲,基层治理法治化为长效机制构建指明了方向,长效机制为基层治理法治化提供了保障,二者耦合于基层治理范式的现代化转型。

二、基层治理法治化长效机制构建的必要性

基层治理法治化自身的特性、面临的现实困境及发展要求对长效机制构建提出了必要性:

(一)基层治理法治化是一项系统工程

基层治理法治化是一项系统工程,这就意味着此工程链条上的各个环节都要相互协调推进,从横向来看,基层治理涉及到的各个方面都要纳入法治轨道,从纵向来看,基层治理法治化建设是一个将国家政策内化为基层群众行动指向的过程,任重而道远。基层治理法治化的系统性、长期性就决定了完备、稳定、规范化的长效机制构建的必要性。

(二)构建基层治理法治化长效机制是解决基层治理困境的重要抓手

基层治理法治化建设过程中面临的困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基层文化基因隐含的潜在困境;社会转型发展过程中带来的附加困境;基层治理法治化过程中面临的新困境。新旧困境交织的复杂社会环境在运作过程中产生了以下问题:治理理念“表面化”、治理主体“模糊化”、治理民主“形式化”、治理路径“口号化”、治理方式“即兴化”等,这些困境和问题既为基层治理向法治化转型提供了必然选择,也为长效机制的构建提出了现实要求。

(三)构建基层治理法治化长效机制是提升基层法治建设的主要引擎

基层治理法治化目标的提出既是对当下全面深化改革开放面临的挑战和压力的回应,也是对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的一种路径探索。制度是政策实施的保障,将国家战略部署落实为基层治理法治化的一整套体制机制,并且是相应的长效运作机制才能有效地整合基层社会资源、动员社会力量、规范国家与社会、市场的关系、重塑社会秩序,形成基层社会共同推进治理法治化的良好局面,从而推动我国依法治国的总体进程。

三、目前基层治理法治化长效机制构建存在的问题

基层治理法治化长效机制的构建是当下一个热点也是重点话题,不少学者针对基层治理法治化面临的瓶颈问题提出相应的路径或机制构想,进行了有益探索,与此同时,基层治理法治化长效机制构建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具体表现在:

(一)对长效机制认知程度尚浅

基层治理法治化建设是当前国家从上至下达成的共识,尤其在基层法治化建设的实践相当活跃,但如何从整体上落实基层法治化建设的目标,如何为此目标的实现构建长效机制,是当前基层面对的挑战。由于基层各治理主体的局限性,基层法治建设中出现的形式主义工程或突发性建设等现象不在少数,一时的成效不能代表整体的成效,实现基层治理法治化目标,除了提升法律意识,还需要胸怀格局意识。

(二)制度规范让位于“即兴式”举措

根据国家法治目标的指示,基层治理开展了各具特色的法治实践,营造了基层法治建设的氛围,其中不乏一些具有前瞻性、创新性的举措,激活了基层法治建设的活力,但也不能忽视其潜在的“碎片化”特点。在实践的基础上要遵循“理论指导实践,实践升华理论”的原则,将科学性举措提炼成完善的制度规范,避免“人存政举,人走政息”的后果,从长远角度系统性规划基层法治建设的持久力。

(三)长效机制构建内容带有模糊性

制度机制是解决基层治理法治化工作失衡的强力支撑,因而制度的构建首先应基于对基层现实社会问题的准确评估,根据基层人民群众的需求来寻求基层治理法治化实现的问题意识。但在实践中制度的构建内容往往带有盲目性,缺乏实地调研的精准性、全面性,这不但削弱了制度的功能属性,也制约了基层治理法治化实施的整体效能。因而,完善长效机制的构建内容迫在眉睫,具体应从构成治理法治化体系的每一个要素入手。

四、基层治理法治化长效机制完善策略探析

基层治理法治化长效机制是一个层次分明、内容丰富的系统,可从以下五个方面完善:

(一)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传播机制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和精神实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传播机制的建构要从传播主体、传播过程和外在环境三个方面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传播是以人为主体的实践活动,在传播主体定位机制方面,按照其各自功能与职责的不同,将其分为三重功能维度的主体:“决策―导向”主体、“阐释―深化”主体、“传播―普及”主体[2];在传播过程方面,要注重传播认同机制的构建,目的是培养积极的公共精神,“公共精神是一种关心公共事务,并愿意致力于公共生活的改善和公共秩序的建设,以营造适宜人生存与发展条件的政治理念、伦理追求和人生哲学”[3]。从传播外在环境看,还需从政策、人才队伍、财政等方面构建保障机制。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传播机制,旨在营造法治文化氛围,使基层干部到基层群众都能将法治理念内化于心。

(二)构建多元治理主体协同参与、监督机制

基层治理主体逐渐呈现多元化趋势,整合基层多元主体资源,调动社会力量协同参与基层法治化治理是充分发挥基层群众主人翁作用的重要基础。首先,要在制度上明确基层党组织、基层政府、基层群众、社会组织等各治理主体的责任与权力范围;其次要完善各治理主体之间的沟通机制,尤其要畅通公众参与渠道,提升各个组织间的协同合作能力;最后,要落实基层监督机制,形成有效的监督态势,解决社会监督、行政监督乏力的问题。

(三)构建法律法规建设与运行机制

提升基层各治理主体的法治意识和治理能力,除了普及法律知识外,完善法律法规是关键。由于当前基层法律法规存在空白、不规范、滞后性等缺陷,不仅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也引发了基层社会的矛盾、冲突,因而地方人大、政府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加快完善基层法律法规、乡规民约等的建设与运行机制,确保基层治理法治化建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四)构建法治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机制

法治指标体系是指用以反映法律制度本体及其相关各类要素运行状况的结构质的规定性与量的规定性有机统一为表征,用以判断评价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法治化进程的一种计量、评价逻辑结构系统。[4]科学构建法治评估考核机制是衡量基层治理法治化建设进程中制度制定、实施、成效等科学性的重要参考标准,能够及时修复不完善的体制机制及治理工作的具体内容、合理配置基层资源、及时回应群众的生活期待,从而保证基层治理法治化建设的制度化、程序化、科学化、常态化。

(五)构建吸收借鉴机制

基层治理法治化建设目前已取得一些成功案例,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如:恩施市“沐抚”经验,将“层级调处”和“法律援助”相结合,阿鲁科尔沁旗村务契约化管理模式,“党建+宁波模式”等,虽然地域的特殊性决定了治理方式的特殊性,但成功经验会提供新的切入点或示范意义。因而,基层在突出地域特色,用底蕴彰显内涵的同时,还应借鉴其他区域的丰硕成果,这就为吸收借鉴机制提供了必要性。

参考文献:

[1] 林建成,安娜.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视域下构建生态治理长效机制探析[J].理论学刊,2015(3).

[2] 张雁.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育机制[D].东北师范大学,2015.

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篇4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为抓手,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重在建设、务求实效,着力解决基层基础工作发展不平衡、措施不落实、效果不明显等问题,真正把基层组织做强、把基础工作做实,切实提高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筑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为深化“平安”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扎实开展“基层基础建设推进年”活动,进一步完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基层组织网络体系、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社会管理服务体系和责任保障体系,切实发挥乡镇(街道)综治委(办)的牵头协调作用、综治工作中心的基础平台作用、基层政法单位的主力军作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着力提高基层排查化解社会矛盾能力、解决突出治安问题能力、社会管理服务水平和基层政法机关执法公信力。

三、重点任务

(一)进一步完善基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组织领导体系

一是切实加强乡镇(街道)综治委(办)建设。要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加强综治基层组织建设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领导,充实力量,明确职责,增强权威,使乡镇(街道)综治委、综治办更好地履行职能、发挥作用。综治委主任由乡镇(街道)主要领导担任,党(工)委副书记分管综治、维稳工作切实做到精力到位。对于治安形势复杂、维稳任务较重的镇(街道),要通过挂职等形式,增配专管综治、维稳工作的副书记。对于表现优秀、符合条件的综治工作中心(综治办)专职副主任,要按照要求落实职级。配足配强综治办专职副主任和专兼职工作人员(赤城、始丰、福溪、平桥不少于5人,其他镇不少于4人,乡不少于3人),确保基层综治工作有人干。要加强基层综治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二是切实加强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村级综治工作站规范化建设。要按照天综办[2010]6号文件的要求,以完善“五联”机制为重点,切实强化综治工作中心在民情信息收集、矛盾纠纷化解、社会治安防控、重点人群管理、法治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功能,使之成为基层各部门、各单位协作配合、便民利民的高效平台。要进一步规范较大村、社区和规模企业综治工作站建设,结合新农村社区建设整合综治资源,加强与综治工作中心的衔接配合,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年内,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及省统一要求建立的较大村、城市社区和规模企业综治工作室规范化建成率达到100%。组织参与第二批市级“示范综治工作中心”评比活动,着力营造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

三是切实加强基层政法组织建设。要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建设,从干部任用、警力配置、物质待遇、经费装备以及奖励评优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向基层倾斜的政策,切实增强基层政法组织的实力、活力和战斗力。健全完善业务和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执法司法工作。强化执法教育培训,建立和落实基层科所队庭室领导班子集中轮训等制度,抓好岗位培训和实战训练。建立完善的执法档案,明确执法办案的责任。加快执法信息化建设,实现对执法办案全过程的动态管理和实时监督。推进“阳光执法”,依法公开执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公众和社会监督。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认真落实案件评查制度,提高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质量和效果。

四是切实加强群防群治队伍建设。要按照社会化、市场化、职业化、规范化的总体思路,强化村居(社区)治保会、调委会队伍建设,加强乡镇(街道)专职巡防队伍和护村、护厂队等群防群治组织建设,积极发展治安信息员、保安员、治安协管员等多种形式的群防群治队伍,广泛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认真贯彻《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抓好保安队伍建设。大力推广平安志愿者这一群防群治新形式,明确其职责任务和权利义务,探索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要通过财政补贴、受益单位和个人出资、社会捐助及市场化运作等多种渠道,解决好群防群治工作经费问题。

(二)进一步完善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体系。要按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规程(试行)》的要求,建立健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综治工作中心联合调处作用,加强企业、大型集贸市场、流动人口聚居地、经济开发区等区域性调解仲裁组织建设,在涉及企业改制、征地拆迁、劳动争议、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交通事故等领域,探索建立专业性调解仲裁组织,建立健全拆调、检调衔接等机制,抓好法院人民调解窗口建设,着力构建以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为平台,以村居、社区、企业综治工作站为基础,以区域性、行业性调解仲裁组织为补充,上下联动、条块结合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网络,不断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政仲裁以及人民紧密衔接的大调解工作体系。要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社情民意调查机制,依照法律和政策解决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要建立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防止因执法不当形成新的涉法涉诉案件。要深化隐患“专案经营”工作,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及时有效地预防处置各类。

(三)进一步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一是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要把专项斗争、日常打击结合起来,做到打击常态化,切实加大打现行、破积案、挖团伙、追逃犯的工作力度,始终保持对各种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深入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按照“主动进攻、打早打小、讲究策略、除恶务尽”的要求,重点打击欺行霸市、暴力护赌、暴力护场以及流动人口帮派等黑恶势力,彻底摧毁势力犯罪团伙组织体系和经济基础,深挖严惩黑恶势力“保护伞”。要严厉打击杀人、伤害致死等严重暴力犯罪,“两抢一盗”等多发财型犯罪,坚决遏制刑事犯罪案件的高发势头。严厉打击制售假发票、非法集资、合同诈骗等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着力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二是加大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力度。要按照中央和省、市综治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将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作为基层基础建设的重要内容,逐级排查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的治安问题,分期分批确定一批社会治安重点整治地区,因地制宜开展专项整治活动,限期改变治安面貌,着力提高驾驭社会治安局势的水平。要认真组织开展打击整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通过集中打击、侦办专案、重点整治,进一步完善打击整治发票违法犯罪的长效机制,切实遏制我县发票违法犯罪的势头。要坚持边整治、边巩固、边管理、边建设,在整治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及时整改、堵塞漏洞,建章立制,完善机制。对治安长期混乱、黑恶势力猖獗、工作消极应付、排查整治走过场的地方,要坚决倒查追究领导责任。

三是大力加强社会治安防范工作。要大力加强情报信息网、治安巡防网、视频监控网建设,着力构建以情报信息为主导、以视频监控为牵引、以治安巡防为依托的立体治安防控网格。要大力开展治安巡防活动,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部位和重点时段巡逻的力度和密度,广泛开展警民联防、村企互防、接边协防、驻地单位共防等多种联防活动,推行农村治安小区化管理,努力形成大巡防工作格局。要按照台市委办[2011]48号文件的要求,切实抓好中心城区、重点集镇、主要街区、交通干线、繁华地段、专业市场、公共复杂场所等重点要害部位和易发案部位的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不断拓展覆盖面。要坚持24小时网上视频巡逻、定点监控与治安巡逻相结合,切实做人机互动,提高社会治安动态管控能力。要深化“技防进社区”、“技防进村居”、“技防进家庭”等活动,不断提高城乡社区尤其是居民家庭的自防能力。

(四)进一步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体系。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认真落实市综治委《关于推广综治基层基础建设新十法的通知》(台综委[2012]1号)精神,不断创新完善基层管理服务机制和方式方法。要以深化基层系列平安创建为重点,扎实推进平安创建向全社会覆盖,进一步形成共建平安共享和谐的良好局面。要强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建立健全服务管理组织网络,全面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落实出租房屋管理、重点人员管控、信息平台建设等措施。深化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社会矫治工作,建立监管场所与家庭、单位、社区帮教管理的衔接机制,落实教育、服务和管理措施。扎实做好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流浪儿童、留守儿童、社区闲散青少年等群体的教育、服务、救助和管理工作。要广泛深入推进“法律六进”活动,深化各种基层民主法治创建活动,为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五)进一步完善基层基础工作责任保障体系。各乡镇(街道)要明确党委、政府抓基层基础工作的领导责任,切实做到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综治委成员单位要明确责任,健全综治委成员单位年度述职、联系基层等制度,增强齐抓共管基层基础工作的合力。要明确村居、社区的责任,将治安巡逻、矛盾纠纷调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禁毒、法制宣传等作为综治考核主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与上级财政下拔的村干部工作报酬相挂钩,促进综治工作措施在村居、社区的落实。要明确驻村(社区)干部的责任,要求驻村(社区)干部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督促所联系行政村重视综治工作,指导、参与开展矛盾纠纷、治安隐患排查化解,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综治工作任务。要把“基层基础建设推进年”活动与基层平安创建、综治工作考核及基层政法单位绩效考核相结合,建立完善科学、简明、有效的考评办法和指标体系,对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单位基层基础工作进行定性定量考核评估,发挥引导、激励作用,推动基层基础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四、方法步骤

全县“基层基础建设推进年”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各乡镇(街道)、县综治委成员单位要根据全省开展“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和本方案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层层进行动员部署,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提出具体要求。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县综治委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文件和法规规定,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制订出台具体工作方案,着力解决基层基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力求取得突破性进展。4月中旬县里将组织有关单位,参加市里召开的全市基层基础建设现场经验交流会,进一步部署“基层基础建设推进年”活动,总结推广全市基层基础建设“典型群”经验,切实推动基层基础工作的落实,着力提升全县基层基础工作的整体水平。

第三阶段:考核验收。各乡镇(街道)、县综治委成员单位于2012年12月15日前完成自查自评,并向县委政法委、县综治委报送专题报告。县委政法委、县综治委结合综治责任制考核,对各乡镇(街道)、县综治委成员单位组织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考评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县综治委成员单位要把开展“基层基础建设推进年”活动,作为深化平安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分解目标任务,落实具体工作措施。各乡镇(街道)承担基层基础建设的主要任务,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各项基层基础工作落到实处。县综治委成员单位特别是组、宣传、、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610办、民政、教育、卫生、安监、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二)强化督查指导。各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综治办)、县综治委成员单位的综治办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切实加强分类指导,组织开展督查活动,及时掌握情况,发现解决问题。各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综治办)、县综治委成员单位的综治办要建立健全基层联系点等工作制度,加大指导、督促、检查力度,广泛深入地开展具有系统特色的基层基础工作。对基层基础工作薄弱、问题较多的地方和单位,要由有关领导负责,成立专门工作组,进行重点帮扶。要把基层基础工作作为督查督办的重要内容,县里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并通报有关情况。

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篇5

论文关键词 基层社会治理 社区自治 公共问题 民主

在市场经济体制实行以来,我国政府不断简政放权,在社会公共管理方面,逐渐改变为服务性政府,进一步减少了政府的行政主导作用。在社会治疗模式方面,中国政府也在不断寻求一种多元管理模式,强调公民与政府互动,双方共同管理,而对于社会基层——社区的治理则更多的放弃于民众,并提出了社区自治的管理模式。社区自治模式,是解决中国社会和经济问题的一个重要方法,其集合了公共机构和民众的策略,明确了治理主体,强调公共利益最大化,从而使公众利益真正得到了保障。

一、“善治”理念对基层社会治理模式的重构启示

对于基层社会治理而言,其在解决基层社会公共事务过程中,也要积极维护社会的和谐关系,而这种和谐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之上的,因此要求政府遵照社会现实,调整社会治理模式。现阶段,我国政府进一步强调了基层社会治理的民主化,政府要还权给民众。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以来,我国政府大动作“简政放权”,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累积超过700项。在国务院的号召下,各地区各级政府也要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幅度,社会活力空前迸发。简政放权不仅是过去两年的改革重头戏,也将会是未来的重头戏,而基层社会治理模式也要“简政放权”。事实上,行政主导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已经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因而政府要对基层社会治理模式进行重构。但是,重构需要强大的理论指引,而“善治”理念给了我们较多的启示。

“善治”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管理思想,其中其概念的中心是good governance,“善治理念”主要强调了通过有效的治理,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集体。“善治”对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进行了很好的阐述,具体来看:

(一)合法性质与法治状态

即公众和政府均对社会秩序和权威表示认同,并自觉服从。在基层社会治疗重构中,我国政府也要保证治理模式的合法性,并使其社会大众认同,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

(二)公众深度参与

“善治”的基本原则是公民参与政治活动、社会活动等,同时强调民众的深度参与性质。对于基层社会治疗重构而言,民众(社会组织)参与治理,要体现在政治和社会生活两方面。中国式的“善治”更加倡导政府和民众,深层次的友好合作,这样才能提高公民参与社会建设,维护社会秩序的积极性。

(三)公开与透明

“善治”要求治理过程中,关系公民和组织成员的直接利益事务要保证公开与透明。具体来说,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应告知民众,政府、政策等治理相关信息,并给予公众(组织成员)参与治理相关决策制定的机会。此外,也要重视民众对公共决策的监督职能,进而保证管理政策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四)公共服务优质性

“善治”强调治理的关键是为公众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公共服务是否优质、高效直接决定管理的成败。同样,在重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中,也要保障公共服务的高质量,具体来说基础建设、软等都要保证较高的治理效果。民众与政府的协作管理,将最大限度的突显公共利益。

从“善治”理念中,我们可以得到一些重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的启发,我国基层社会治理集中体现为“还政于民”,完成这个过程也将提升社会自治能力。对于社区自治问题,我国应以培育自治能力为主,进而完成整个治理模式的重构。

二、基层治理模式重构——社区自治的治理路径

重构社会治理模式其本质就是改革社会管理方式的过程,对于社区治理而言,“自治”要求社会个体要逐步实现“社会人”的转变,这样才能做好基础社会自治与政府治理的良好互动。在治理模式重构中,社区要尽快实现“政府主导”完成到“自治”的转变,具体来说其治理路径应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自治主体多元化发展

在社区自治中,需要对政府的职能、管理行为等进行重新定位,以提高治理的规范性。在社区自治中,自治主体已经发生了改变,其包括政府、公民、社区组织三部分,与传统治理模式相比,重构后治理主体不再单一,而是出现了多元化发展。在社区自治中政府仍占有关键的主体地位,但是要保证社区的公民充分发挥其管理的职能。作为政府,要重新定位自身参与社区建设角色,将原有“全能政府”职能进行分解,让各类社会事务管理下放至公民治理。同时,近年来一些社会非营利组织逐渐开始承担起行业内社会事务的管理,这使得政府不必浪费精力管理纷繁的事务,社会非营利组织已经成为基层政府的左膀右臂。由此来看,公民、社会非营利组织将作为政府的补充力量,在社区自治中担负起重要的责任。在社区自治主体向多元化转变的过程中,还应完成以下几个任务:

1.定位权力与关系。应构建新的现代社区组织结构,传统的自上而下单向权利运行结构不能满足合作、协商的多方管理关系。因而,要构建一种上下联动的互动管理模式,要求多方管理主体可以进行良好的合作、协商。定位权力与关系的关键是保证管理主体处于一种伙伴关系,多方主体可以友好的协商确定管理目标,这种多方认同的管理模式也将提高公共事务的效率。现阶段,政府要“简政放权”,提高社会非营利组织、社区公民的主体地位,共构建三者“鼎力”的社会组织结构。

2.加强社会非营利组织培育。社会非营利组织作为第三部门组织,应突显其社会服务功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中,各行业的自治管理需要一些行业组织、社会非营利组织进行管理,而政府加强这些组织的培育,将极大减轻政府管理的负担。这些组织属于民间力量,也是重要的社会资源,应鼓励这些组织发挥出应有的社会服务功能,达到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的目的。社会非营利组织的主要社会服务内容主要为中介服务和针对两部分,这样能迅速解决问题,同时也能提升服务的专业性。

3.激发内各方参与社区建设热情。社区自治的效果直接关系社区内每个个体,因而要广泛调动社区内各单位的参与积极性,营造社区共建的氛围。当前,我国社区内各单位参与管理的程度较低,且参与热情不高,尤其是一些私营企业参与率较低等。因而,在社区管理中,要积极宣传社区共设的精神,鼓励各方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管理。同时,要完善制度规范,如政务公开制度、社区管理体制、听证制度等,从而用制度规范社区自治。

(二)自治方式转向复合型

传统社区治理方式以“管制”为主,强调单一治理主体(政府)绝对的管制权,而在社区自治中要打破这种绝对控制的统一管理模式。在重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中,要体现出治理主体服务社会成员的理念,并不进行统一化管理,而要尊重社会个体的差异性。因而,社区自治的自治方式,应是服务、协调、回应等组成的复合型管理方式。社区自治方式要趋于复合型发展,可以运用法律、政治、文化等多种手段。

1.加强改革措施完善。社区自治一次全面的改革,改革离不开各项改革措施的支持。首先,要加快社区改革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构建一套完整且规范的社区法律体系,使社区自治模式规范化、制度化,同时为社区自治深化提供法律依据;其次,要完善社会政策,体现社会公平正义,注重公民的权益,促进社区治理向民主化发展。

2.明确公共服务的需求。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民间组织公共服务能力显著提升,我国政府已经开始向民间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未来应进一步明确公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以提升公共服务质量为原则,增加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种类和数量,这些公共服务将覆盖教育、扶贫、卫生、教育等社会领域。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较为有限,而购买公共服务可以为公众提供更加多样化和异质化的公共服务。但是,当前基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量较少,不能满足公众的现实需求,因此要求政府转变态度,鼓励民间力量支持社会建设,并针对现有公共服务的不足,购买公共服务。此外,基层政府还要加强公共服务供给信息评估公开,使社区民众可以监督政府行为。

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篇6

论文关键词 基层社会治理 社区自治 公共问题 民主

在市场经济体制实行以来,我国政府不断简政放权,在社会公共管理方面,逐渐改变为服务性政府,进一步减少了政府的行政主导作用。在社会治疗模式方面,中国政府也在不断寻求一种多元管理模式,强调公民与政府互动,双方共同管理,而对于社会基层——社区的治理则更多的放弃于民众,并提出了社区自治的管理模式。社区自治模式,是解决中国社会和经济问题的一个重要方法,其集合了公共机构和民众的策略,明确了治理主体,强调公共利益最大化,从而使公众利益真正得到了保障。

一、“善治”理念对基层社会治理模式的重构启示

对于基层社会治理而言,其在解决基层社会公共事务过程中,也要积极维护社会的和谐关系,而这种和谐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之上的,因此要求政府遵照社会现实,调整社会治理模式。现阶段,我国政府进一步强调了基层社会治理的民主化,政府要还权给民众。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以来,我国政府大动作“简政放权”,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累积超过700项。在国务院的号召下,各地区各级政府也要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幅度,社会活力空前迸发。简政放权不仅是过去两年的改革重头戏,也将会是未来的重头戏,而基层社会治理模式也要“简政放权”。事实上,行政主导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已经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因而政府要对基层社会治理模式进行重构。但是,重构需要强大的理论指引,而“善治”理念给了我们较多的启示。

“善治”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管理思想,其中其概念的中心是good governance,“善治理念”主要强调了通过有效的治理,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集体。“善治”对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进行了很好的阐述,具体来看:

(一)合法性质与法治状态

即公众和政府均对社会秩序和权威表示认同,并自觉服从。在基层社会治疗重构中,我国政府也要保证治理模式的合法性,并使其社会大众认同,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

(二)公众深度参与

“善治”的基本原则是公民参与政治活动、社会活动等,同时强调民众的深度参与性质。对于基层社会治疗重构而言,民众(社会组织)参与治理,要体现在政治和社会生活两方面。中国式的“善治”更加倡导政府和民众,深层次的友好合作,这样才能提高公民参与社会建设,维护社会秩序的积极性。

(三)公开与透明

“善治”要求治理过程中,关系公民和组织成员的直接利益事务要保证公开与透明。具体来说,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应告知民众,政府、政策等治理相关信息,并给予公众(组织成员)参与治理相关决策制定的机会。此外,也要重视民众对公共决策的监督职能,进而保证管理政策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四)公共服务优质性

“善治”强调治理的关键是为公众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公共服务是否优质、高效直接决定管理的成败。同样,在重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中,也要保障公共服务的高质量,具体来说基础建设、软性服务等都要保证较高的治理效果。民众与政府的协作管理,将最大限度的突显公共利益。

从“善治”理念中,我们可以得到一些重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的启发,我国基层社会治理集中体现为“还政于民”,完成这个过程也将提升社会自治能力。对于社区自治问题,我国应以培育自治能力为主,进而完成整个治理模式的重构。

二、基层治理模式重构——社区自治的治理路径

重构社会治理模式其本质就是改革社会管理方式的过程,对于社区治理而言,“自治”要求社会个体要逐步实现“社会人”的转变,这样才能做好基础社会自治与政府治理的良好互动。在治理模式重构中,社区要尽快实现“政府主导”完成到“自治”的转变,具体来说其治理路径应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自治主体多元化发展

在社区自治中,需要对政府的职能、管理行为等进行重新定位,以提高治理的规范性。在社区自治中,自治主体已经发生了改变,其包括政府、公民、社区组织三部分,与传统治理模式相比,重构后治理主体不再单一,而是出现了多元化发展。在社区自治中政府仍占有关键的主体地位,但是要保证社区的公民充分发挥其管理的职能。作为政府,要重新定位自身参与社区建设角色,将原有“全能政府”职能进行分解,让各类社会事务管理下放至公民治理。同时,近年来一些社会非营利组织逐渐开始承担起行业内社会事务的管理,这使得政府不必浪费精力管理纷繁的事务,社会非营利组织已经成为基层政府的左膀右臂。由此来看,公民、社会非营利组织将作为政府的补充力量,在社区自治中担负起重要的责任。在社区自治主体向多元化转变的过程中,还应完成以下几个任务:

1.定位权力与关系。应构建新的现代社区组织结构,传统的自上而下单向权利运行结构不能满足合作、协商的多方管理关系。因而,要构建一种上下联动的互动管理模式,要求多方管理主体可以进行良好的合作、协商。定位权力与关系的关键是保证管理主体处于一种伙伴关系,多方主体可以友好的协商确定管理目标,这种多方认同的管理模式也将提高公共事务的效率。现阶段,政府要“简政放权”,提高社会非营利组织、社区公民的主体地位,共构建三者“鼎力”的社会组织结构。

2.加强社会非营利组织培育。社会非营利组织作为第三部门组织,应突显其社会服务功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中,各行业的自治管理需要一些行业组织、社会非营利组织进行管理,而政府加强这些组织的培育,将极大减轻政府管理的负担。这些组织属于民间力量,也是重要的社会资源,应鼓励这些组织发挥出应有的社会服务功能,达到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的目的。社会非营利组织的主要社会服务内容主要为中介服务和针对性服务两部分,这样能迅速解决问题,同时也能提升服务的专业性。

3.激发内各方参与社区建设热情。社区自治的效果直接关系社区内每个个体,因而要广泛调动社区内各单位的参与积极性,营造社区共建的氛围。当前,我国社区内各单位参与管理的程度较低,且参与热情不高,尤其是一些私营企业参与率较低等。因而,在社区管理中,要积极宣传社区共设的精神,鼓励各方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管理。同时,要完善制度规范,如政务公开制度、社区管理体制、听证制度等,从而用制度规范社区自治。

(二)自治方式转向复合型

传统社区治理方式以“管制”为主,强调单一治理主体(政府)绝对的管制权,而在社区自治中要打破这种绝对控制的统一管理模式。在重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中,要体现出治理主体服务社会成员的理念,并不进行统一化管理,而要尊重社会个体的差异性。因而,社区自治的自治方式,应是服务、协调、回应等组成的复合型管理方式。社区自治方式要趋于复合型发展,可以运用法律、政治、文化等多种手段。

1.加强改革措施完善。社区自治一次全面的改革,改革离不开各项改革措施的支持。首先,要加快社区改革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构建一套完整且规范的社区法律体系,使社区自治模式规范化、制度化,同时为社区自治深化提供法律依据;其次,要完善社会政策,体现社会公平正义,注重公民的权益,促进社区治理向民主化发展。

2.明确公共服务的需求。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民间组织公共服务能力显著提升,我国政府已经开始向民间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未来应进一步明确公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以提升公共服务质量为原则,增加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种类和数量,这些公共服务将覆盖教育、扶贫、卫生、教育等社会领域。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较为有限,而购买公共服务可以为公众提供更加多样化和异质化的公共服务。但是,当前基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量较少,不能满足公众的现实需求,因此要求政府转变态度,鼓励民间力量支持社会建设,并针对现有公共服务的不足,购买公共服务。此外,基层政府还要加强公共服务供给信息评估公开,使社区民众可以监督政府行为。

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篇7

关键词:美丽乡村;治理体系;构建原则;主要内容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13-0032-02

研究美丽乡村建设及治理,难点在于治理。因为治理关系到美丽乡村建设由谁组织,有谁参与,如何建设,如何持续发展的问题。在当前农村空心化、老龄化、农业生产效率仍较低、农村党组织战斗力普遍不高的背景下,构建美丽乡村的治理体系难度不小。

一、乡村治理的概念

治理(governance)源于拉丁文和古希腊语,原意是控制、引导和操纵。现代含义兴起于 20 世纪 80 年代的西方经济学,后来,治理理论从企业管理层面引入国家管理层面,赋予了其新的内涵。1992 年世界银行的年度发展报告对治理的解释,就是“运用权力对国家经济和社会资源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其权力主体不仅有各种政府组织,还包括各种非政府组织以及私人企业和社会公众等各种利益相关者。”[1]由此可见,治理是指政府组织、社会非政府组织、私人企业以及社会成员等利益相关者基于共同目标,参与、谈判和协调的持续互动过程。治理是以参与者的共同目标为基础,多方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参与,治理的方式是参与、谈判和协调,治理是一项持续互动的过程。詹姆斯・罗西瑙说:“治理指的是一种由共同目标支持的活动,这些活动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无须靠国家的强制力来实现。”[2]

改革三十年来,我国农村社会日益开放、流动、多元化和复杂化,农村的村级组织以及乡镇政权组织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农村基层组织和政权也面临重大的调整和转型。与此同时,随着国家新型城镇化推进步伐加快,国家人口政策的调整,造成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向小城镇聚集,对小城镇的组织、管理、服务及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切需要创新农村基层治理体系,完善乡村治理结构,理顺镇乡村及农村党组织、村委会、社区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提升乡村治理能力。

本文所指乡村治理,更多落实到美丽乡村建设推进的具体事项层面,通过建立相关的管理机制,以协调的手段联合不同责任部门、村民,有序开展美丽乡村的建设工作。就目前研究现状而言,学者们大都认同乡村治理是一个多元化的管理过程。乡村治理是指以乡村政府为基础,国家和社会共同作用于乡村政府并为其提供公共产品,围绕公共权力和资源有效配置展开的活动。其中,乡村政府和乡村其他权威机构是乡村治理的主体,为乡村建设提供动力和支持。

二、美丽乡村治理体系构建的原则

美丽乡村建设从理论建构转向实践应用,需要建立坚强有为的农村基层治理体系,不断积累提升治理能力,就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乡村治理的核心是党组织建设

党组织在农村基层各项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是由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和我党的执政地位决定的,任何时候不能改变。无论农村社会结构如何变化,无论各类经济社会组织如何发育成长,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地位和核心作用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二)乡村治理的途径是管理服务创新

当前,以服务为取向,重构农村基层组织体系,建设服务型农村基层组织,已经成为了应对日益增长的农村社会服务需求的一种理性选择。要既发挥农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又发挥农村社区自治组织的主体作用,还发挥村(社区)群团及经济社会服务组织的补充作用,有效提高农村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坚持城乡一体,统筹发展,加快推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乡镇延伸覆盖。

(三)乡村治理的基础是健全民主制度

基层民主制度主要是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形式及其运作方式,是人民行使民利、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进一步完善村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农村公共事务、公益性事业的自我管理水平。

(四)维护农民的利益是乡村治理的保障

当前影响农村和谐稳定的因素中,绝大多数都是因为农民经济利益没有得到有效维护。在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要着重明晰股权或份额,让农民共享改革开放和城市化成果,努力使农民拥有长期而又稳定的财产性收入;还要创新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体制和经营方式,盘活用好存量资产,确保集体资产有稳定收益,进一步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形成可持续发展新模式。

三、美丽乡村治理体系构建的主要内容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提出的“推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乡村”要求,国家全面开展“美丽乡村”创建活动,农业部颁发农办科[2013]10号《关于开展“美丽乡村”创建活动的意见》[3],在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乡村治理体系构建是建设的重点,出现了江苏苏州永联村构建的“三位一体、共融分治”的治理模式,浙江诸暨着重于社会综合治理的“枫桥经验”,江西安远版石镇建立的社区理事会,山东诸城农村社区化管理,河北定州的“421”工作法,江苏邳州开展的“四权”建设等乡村治理典型。

(一)健全完善乡村治理组织体系

在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构建美丽乡村治理体系是保障目标实现的重点难点,必须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特别是村级党组织建设,选拔好党组织带头人,建立健全村级配套组织,提高基层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成为构建美丽乡村治理体系的核心。

健全完善乡村治理组织体系可以从三个方面重点建设:一是优化村级党组织设置。村级党组织要适应农村城镇化、农业产业化进程,创新农村基层党组织设置形式,尝试将区域相邻、能够互补带动的村与村、村与社区、村与企业党组织合并,探索设立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设一批组织共建、资源共享、服务共办的区域性农村社区党组织。二是实施党建带社建,形成村社共建。在社区建设较完整的农村地区,可以深入推进党建带社建、村社共建工作。村党组织要发挥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合作社要发挥为农服务的资本优势、技术优势、网络优势,通过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兼合式”党组织,形成村党组织领导、合作社参与的工作格局。三是健全村级配套组织和监督机构。加强共青团、妇代会等群团组织建设,依法推选产生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和村务监督委员会。

(二)健全完善乡村治理运行体系

构建高效的运行体系也是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按照规范可行、精实管用的原则,做好基层组织制度建设,规范运行程序,严格依法治村,切实提高乡村日常管理和民主建设水平。首先,必须健全完善村级工作制度。明确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的地位、职责、作用,完善议事规则,明确议事决策的内容、程序、办法。其次,完善村级事务决策制度。坚持“四议两公开”工作法,落实村级资金、合同、账目、公章“四监管”制度,进一步明确财务和资产管理的内容、方法,规范财务开支和集体资源资产承包、租赁、入股、出让等程序。再次,健全完善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制度。推行“阳光党务”“阳光村务”“阳光财务”,明确公开内容,规范公开程序,创新公开形式,提高村级事务的透明度和群众参与度。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及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

(三)健全完善乡村治理监督体系

美丽乡村治理监督体系包括建设推进过程中的工作监督、纪律监督,村纪检委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自我监督,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评议监督,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目的是促进制度落实、规范干部履职尽责行为。一是推行目标承诺和业绩公示制度。各乡镇街区要指导各村实际,制定并公开任期目标,签订目标责任书。实行村“两委”班子及成员业绩公示制,接受群众监督。二是推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三是推行述职评议和民主评议制度。村“两委”班子及成员每年要向上级党委政府、村民(代表)会议述职,接受评议。四是推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按照“全覆盖、严审计,稳公开、慎处理,重监督、促规范”的原则,对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由乡镇街区在届中和届末各进行一次经济责任审计。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要注意听取村民代表意见,吸纳村民代表或相关人员等参与,并及时公开审计结果。

(四)健全完善乡村治理保障体系

美丽乡村建设目标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就是实现业兴、家富、人和、村美。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建立健全的社会事业保障体系。第一,对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的乡村治理,各级政府应该加强财政扶持,增强财政投入。近年来,中央在公共财政投放方面一直坚持把三农作为支出重点,投入向三农倾斜,不断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4]。第二,合理配置村镇需要的教育资源,提高农村义务教育质量和均衡发展水平,新型职业化农民培训的重心下移。第三,不断改善村镇医疗设施与条件,重点建设好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向农民提供安全价廉可及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第四,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关爱服务体系。第五,加强村镇公共文化和体育设施建设,提高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有效供给能力,丰富农民精神文化生活。

总之,我国乡村治理的变化与发展,大致上经历了“礼治―理治―法治”的变迁过程[5]。在美丽中国视角下的新农村建设与治理体系建设过程中,我国正在施行的“乡政村治”社会治理模式在新常态下面临诸多挑战,必须探索适合自身发展需要的新的治理模式。

参考文献:

[1] 沈荣华.地方政府治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2] 詹姆斯・罗西瑙.没有政府的治理[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

[3]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美丽乡村”创建活动的意见(农办科[2013]10号)[Z].2013.

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篇8

【关键词】 社会管理;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矛盾调处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日益强大在这种情况下,基层自治组织努力积极发挥在社会管理中的协调利益,化解矛盾的作用,已成为当前迫切需要研究的问题。在进行社会管理中,社会基层组织对于调处社会矛盾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下,创新社会管理机制关键在于完善和实现社会基层管理,从源头杜绝和防范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矛盾,达到社会稳定与和谐的目标。

二、农村社会基层组织的重要地位和独特作用

我国的社会基层组织是指城市中的居民委员会,农村中的村民委员会,政党、国家、社会团体的基层组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等[1]。社会基层组织既是公民个人参与国家政治经济生活、社会文化生活的最主要渠道和载体,又是组织和调动公民积极性,进行社会矛盾调处的重要主体。因此社会基层组织在社会矛盾调处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农村社会基层组织对社会矛盾调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村基层组织是我国社会管理最基础的成分:主席指出:“不能把人民的权力理解为人民只能在某些人的管理下,享受劳动、教育、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等权利。人民最大的权利,最根本的权利是管理国家、管理各项社会事业的权利”[2]。受国际化的影响,我国实现了政治经济一体化的社会管理体制,但这几十年体制的延续同时形成了我国社会基层组织成为了公民个体参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重要载体。因此,社会基层组织既可以保护和代表公民个体利益,又在必要时充当成员间或者是成员和组织外其他利益主体之间矛盾的调处员,从而达到了社会管理有序,化解社会矛盾的目的。

(二)农村基层组织是国家民主法治建设最基层的单元:我国的民主法治是一项工程,在社会管理中是否进行法制化的管理,这关系到社会主义的民主法治建设是否得以真正的实现。第一、社会基层组织是公民参与和体验国家社会管理的直接单位。第二、社会基层组织大多数是公民自愿组成的,这是对民主和法治建设的实践与宣传。第三、公共权力配置机制的变化必然引起公共权力运作的变动,社会对政府的要求更高,需要政府提高效率,增加透明度等。实行基层群众自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一项根本性的基本建设和基础工作,对于调动人民群众的社会主要积极性和创新性,促进社会主义和谐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三)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功能:在《村民委员会自治条例》中可以看到这样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办理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事。可以看出,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基本功能中都包含了协调利益、调处矛盾,为群众提供社会福利。这些职能基本上可以统称为社么矛盾调处职能。也就是说在社会矛盾调处体系中,政府的司法部门、行政部门作为矛盾的调处机制发挥作用是有终极性的,而处于矛盾调处前线的首先是连接政府与基层的各种组织:如机制争取的司法调处人员、村委会的安保委员、村委会的治安巡逻队等。除此以外,农村的基层自治组织还具有利益代表、意见传达、民意整合等功能,这些对于社会稳定的维护,推进和谐社会进程的建设有基础性的作用。

总而言之,由于社会基层组织在矛盾调处中的作用,在创新社会管理机制中,必须以社会基层组织作为重点和要点,建立以社会基层组织为基础的,并且适应和谐社会要求的社会矛盾调处机制。

三、完善我国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优化社会矛盾调处机制

面对基层组织在社会矛盾调处中的困境,必须明确思路,要把社会矛盾调处放在基层,必须健全和完善社会基层组织的管理体制,重点在于完善我国基层自治组织的形式、功能、作用。

(一)加强和完善基层组织组织的立法,确定其地位和权力:即使我国已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但现行法律还不够完善,法律关系还没有理顺,这就需要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或出台与原来法律配套的法律体系,如社区组织自治法等,理顺基层组织和相关组织以及各种非政府组织间的关系,对于基层自治组织依法行使自治权力是很重要的。通过法律规定杜绝对基层自治组织人、财、事的不法干涉,保证自治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二)创新农村基层自我组织和自我管理的机制,完善基层事务的民主决策和公共服务:创新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组织和管理机制,在自治组织产生、运行等环节充分发挥村民的监督作用,保证在组织产生和组织运作的各个环节的公开、公证、透明,实现真正的民主。对于在进农村建设的进程中,新农村自治组织,由于其人口密集,厉害矛盾也比较尖锐,更需要加强民主参与的程度和民主决策集中建设,才能做到防范社会矛盾的产生及时调处社会矛盾的目的。

四、总结

社会矛盾的繁多、复杂性,对社会基层管理体制具有直接而重要的意义。针对社会矛盾的防范和化解需要入手,对社会基层管理体制进行创新,首先要加强基层社会组织的自治能力,是基层社会具备社会矛盾的自我调处能力。这就像人有了一个抗体一样,加强基层社会自治组织功能,就给予社会具备对社会矛盾的抵抗力和免疫力。第二,要通过合理创基层管理体制,提高社会的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真正做到以公民和社会为本的公共服务。这就从经济和物质根源方面解决社会矛盾的产生和恶化问题。只有从以上各个方面共同入手,多管旗下,才能真正建立起有效的防范和解决社会矛盾的机制,才能减少社会矛盾的产生和扩展。

参考文献

[1]施九青 《当代中国政治运行机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8、517页

[2]《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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