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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物品基本特征8篇

时间:2023-08-11 09:14:03

公共物品基本特征

公共物品基本特征篇1

关键词:物联网 应用 公共产品 特征

1.物联网的概念

物联网指的是在网络的范围之内,可以实现人对人、人对物以及物对物的互联互通,在方式上可以是点对点,也可以是点对面或面对点,它们经由互联网、通过适当的平台,可以获取相应的资讯或指令,或者是传递出相应的资讯或指令。

物联网不仅是对物实现联接和操控,通过技术手段的扩张,赋与网络新的含义,实现人与物之间的相融与互动,甚至是交流与沟通[1]。

2.公共服务

公共服务是21世纪公共行政和政府改革的核心理念,根据公共需求来提供公共服务是现代政府的基本职责。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对政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创新公共服务模式、提高政府的服务效率、实现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成为满足公众对公共服务需求的重要手段[2]。

3.物联网基础建设阶段的公共产品特征

物联网基础设施建设的和运营的资金来源,特别是物联网前期大量的建设资金,基本还是各个国有企业的资本积累和国有银行提供的贷款,而如果产业建设有负债,债务最终的承担人还是政府等公共事业结构,这足以说明物联网的基础设施建设基本上还是需要国家和政府来承担,同时也可以说是要全体纳税人共同来承担,因此其服务对象也应该是广大民众,应该体现出公共物品特征来。

物联网的公共产品特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l)效应不可分割性。物联网的建设目的不是为某一领域或者某一类的企业提供一个新的盈利点,继续遵循传统的生产——销售模式。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搭建一个更广泛、更智能、更自由、更稳定、更安全的网络化信息交互平台。平台最终搭建完成后,绝大部分将为整个社会所共享,基本不存在针对不同主体的效应差异。

(2)受益的非排他性。由于有了3G网络的应用成熟、未来4G网络的建设和推广以及广域通信网络和小型传感网络的无缝融合,物联网的各类应用平台将拥有足够的网络容量来容纳相关业务,因此个人或者企业对于此类产品的使用不会影响其他个体的体验和使用质量,仅仅是建设的初期可能会存在一些信息挤占性和不平等体验,但这都是暂时现象。

(3)取得方式的非竞争性。在物联网网络平台搭建完成后,特别是当云计算智能处理平台搭建完成之后,从边际成本角度看,市场当中新加入消费者体现在生产和维护端的工作与原有消费者相比基本没有差异,仅仅是信息数据库中字段的增加,因此可以认为其加入没有增加生产成本,取得方式是非竞争的。

(4)提供方式的非盈利性。这一点主要体现在物联网建设和市场推广上,根据刚才的分析可以看出,物联网是可以免费提供给用户服务的,政府和市场其他运营主体都是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获得收入,甚至会高于传统的用户收费模式。而发展初期的用户端收费仅仅是一种市场扩散的策略,是一种暂时。

(5)公共需求的带动。由于当前技术水平发展、市场应用滞后以及相关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原因,公共事业当中信息、的获取、传输、处理和反馈效率都比较低,信息获取的途径和内容较为贫乏,集成交互平台功能单一、实时性和实地性差,同时缺乏高效的反馈和应对机制。而如果将这些单个需求解决方案整合起来,便是物联网体系建设的雏形。

(6)物联网建设的多主体供给性。公共产品可以通过政府生产、政府购买和混合生产的方式进行供给。在物联网的建设过程中,真正政府独立建设的比例不高,很大一部分是通过与运营商、制造商、系统集成商、服务提供商的合作完成的,通过集成各个主体的竞争优势,可以保证物联网建设的质量和先进性。

4.物联网市场应用阶段的公共产品特征

物联网作为公共产品,除了上述物联网建设期所体现的公共产品特性之外,物联网在投向市场进行应用的过程中的公共服务特征还有:

(l)服务的大众性。在各个行业的应用当中,物联网应用的最终端点都是大众用户,除了少数对于安全性和保密性要求较高的特殊行业应用之外,物联网的所有应用都能体现出为大众服务的特征。

(2)民生基本服务性。物联网与其他行业最大的不同之一就是其对于日常生活的全面渗透性,其应用体现在日常生活的各个基本方面,涵盖卫生、医疗、交通、运输、公共事业、安全、教育等等,都是人们日常生活的必需领域应用,也是政府服务的应有内容。

(3)高技术高质量的智能服务。从远景规划看,未来的物联网应用将会形成一种云计算式的大众平台,在一定的法律约束背景下,用户可以无偿获取和使用相关的信息和产品,其技术特点保证了服务的质量和良好的体验,也是一种改善民生、提高生活效率和生活品质、推动社会整体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推力[3]。

5.总结

物联网在应用领域和服务对象上体现出公益性特征,决定了物联网在发展过程中需要政府投入、广告投入和投融资资金的扶持。同时,物联网的技术应用将在公共事业管理的领域当中对于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带来较大程度的提升。

基金项目: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研究课题成果(2012N144)。

参考文献:

[1] 项有建.从互联到物联:物联网本质初探[J].软件工程师,2009,(12):31-32.

[2] 徐晓.市民卡推进物联网技术在公共服务中的应用[J].杭州,2010,(10):34-35.

[3] 孙启明,郑欣.物联网的公共产品特征分析[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15-20.

公共物品基本特征篇2

论文摘 要:物联网的基础设施建设基本上需要国家和政府来承担,即要全体纳税人共同来承担,其服务对象应该是广大民众,应该体现出物联网应用的公共物品特征。本文从物联网基础建设和市场应用两个阶段,九个方面对物联网应用中的公共产品特征进行了阐述。

1.物联网的概念

物联网指的是在网络的范围之内,可以实现人对人、人对物以及物对物的互联互通,在方式上可以是点对点,也可以是点对面或面对点,它们经由互联网、通过适当的平台,可以获取相应的资讯或指令,或者是传递出相应的资讯或指令。

物联网不仅是对物实现联接和操控,通过技术手段的扩张,赋与网络新的含义,实现人与物之间的相融与互动,甚至是交流与沟通[1]。

2.公共服务

公共服务是21世纪公共行政和政府改革的核心理念,根据公共需求来提供公共服务是现代政府的基本职责。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对政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创新公共服务模式、提高政府的服务效率、实现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成为满足公众对公共服务需求的重要手段[2]。

3.物联网基础建设阶段的公共产品特征

物联网基础设施建设的和运营的资金来源,特别是物联网前期大量的建设资金,基本还是各个国有企业的资本积累和国有银行提供的贷款,而如果产业建设有负债,债务最终的承担人还是政府等公共事业结构,这足以说明物联网的基础设施建设基本上还是需要国家和政府来承担,同时也可以说是要全体纳税人共同来承担,因此其服务对象也应该是广大民众,应该体现出公共物品特征来。

物联网的公共产品特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l)效应不可分割性。物联网的建设目的不是为某一领域或者某一类的企业提供一个新的盈利点,继续遵循传统的生产——销售模式。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搭建一个更广泛、更智能、更自由、更稳定、更安全的网络化信息交互平台。平台最终搭建完成后,绝大部分将为整个社会所共享,基本不存在针对不同主体的效应差异。

(2)受益的非排他性。由于有了3g网络的应用成熟、未来4g网络的建设和推广以及广域通信网络和小型传感网络的无缝融合,物联网的各类应用平台将拥有足够的网络容量来容纳相关业务,因此个人或者企业对于此类产品的使用不会影响其他个体的体验和使用质量,仅仅是建设的初期可能会存在一些信息挤占性和不平等体验,但这都是暂时现象。

(3)取得方式的非竞争性。在物联网网络平台搭建完成后,特别是当云计算智能处理平台搭建完成之后,从边际成本角度看,市场当中新加入消费者体现在生产和维护端的工作与原有消费者相比基本没有差异,仅仅是信息数据库中字段的增加,因此可以认为其加入没有增加生产成本,取得方式是非竞争的。

(4)提供方式的非盈利性。这一点主要体现在物联网建设和市场推广上,根据刚才的分析可以看出,物联网是可以免费提供给用户服务的,政府和市场其他运营主体都是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获得收入,甚至会高于传统的用户收费模式。而发展初期的用户端收费仅仅是一种市场扩散的策略,是一种暂时性行为。

(5)公共需求的带动。由于当前技术水平发展、市场应用滞后以及相关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原因,公共事业当中信息、的获取、传输、处理和反馈效率都比较低,信息获取的途径和内容较为贫乏,集成交互平台功能单一、实时性和实地性差,同时缺乏高效的反馈和应对机制。而如果将这些单个需求解决方案整合起来,便是物联网体系建设的雏形。

(6)物联网建设的多主体供给性。公共产品可以通过政府生产、政府购买和混合生产的方式进行供给。在物联网的建设过程中,真正政府独立建设的比例不高,很大一部分是通过与运营商、制造商、系统集成商、服务提供商的合作完成的,通过集成各个主体的竞争优势,可以保证物联网建设的质量和先进性。

4.物联网市场应用阶段的公共产品特征

物联网作为公共产品,除了上述物联网建设期所体现的公共产品特性之外,物联网在投向市场进行应用的过程中的公共服务特征还有:

(l)服务的大众性。在各个行业的应用当中,物联网应用的最终端点都是大众用户,除了少数对于安全性和保密性要求较高的特殊行业应用之外,物联网的所有应用都能体现出为大众服务的特征。

(2)民生基本服务性。物联网与其他行业最大的不同之一就是其对于日常生活的全面渗透性,其应用体现在日常生活的各个基本方面,涵盖卫生、医疗、交通、运输、公共事业、安全、教育等等,都是人们日常生活的必需领域应用,也是政府服务的应有内容。

(3)高技术高质量的智能服务。从远景规划看,未来的物联网应用将会形成一种云计算式的大众性服务平台,在一定的法律约束背景下,用户可以无偿获取和使用相关的信息和产品,其技术特点保证了服务的质量和良好的体验,也是一种改善民生、提高生活效率和生活品质、推动社会整体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推力[3]。

5.总结

物联网在应用领域和服务对象上体现出公益性特征,决定了物联网在发展过程中需要政府投入、广告投入和投融资资金的扶持。同时,物联网的技术应用将在公共事业管理的领域当中对于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带来较大程度的提升。

参考文献:

[1] 项有建.从互联到物联:物联网本质初探[j].软件工程师,2009,(12):31-32.

公共物品基本特征篇3

一、公共财政理论与税费制度改革

(一)纯公共物品与税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生产建设性财政相比,最大的不同点就是公共财政。公共财政的基本职能就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所谓公共需要,指的是社会作为一个整体,社会公众在生产,生活和工作中的共同需要,主要由纯公共物品保障供给。纯公共物品具有以下两方面的特征:一是消费的非排他性,即无法将一个不缴费者排斥于对该公共物品的消费之外;二是消费的非竞争性,即每个人对这种物品的消费并不会导致其他人消费的减少。纯公共物品消费的非竞争性,意味着纯公共物品消费的边际成本为零。这样,根据边际成本定价原则,政府在向社会提供纯公共物品时不应也无法向使用者直接收费。另一方面,纯公共物品消费的非排他性特征,意味着政府很难确定纯公共物品的收益者群体和受益大小,因而就无法确定纯公共物品的价格和付费对象,即无法通过收费弥补成本。因此,对于纯公共物品,既无必要也不可能向其使用者直接收费,只能通过强制征税方式弥补其供给成本。税收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决定了它的使用主要是为了满足公共需要,不以盈利为目的无偿性支出。这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具体体现。即凡是市场能够发挥调节作用的领域,首先由市场调节,也就是说,凡是能通过市场进行合理定价和回收成本的商品和劳务,均由市场提供,如私人物品;对市场不能有效调节或者无法调节的商品和劳务,由政府直接或参与调节。否则,如果政府直接参与市场竞争,就极有可能影响正常的市场秩序。而财政资金在盈利项目方面的“越位”和在公共物品领域的“缺位”,不仅降低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也会降低社会经济的整体运行效率。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职能范围必须严格按照公共物品理论确定。

(二)准公共物品与收费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承担的资源配置职能主要涉及以下两种公共物品的供给:一种是纯公共物品,如国家安全与社会秩序等;另一种是准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是指既具有公共物品的某些特征又不完全具有公共物品特征的物品,例如教育、卫生、文化等。这些物品一方面具有公共物品消费的局部公共性或外部性,另一方面,又具有私人物品消费的局部可排他性和竞争性等特征。准公共物品消费的局部公共性和外部性,表明在一定范围内准公共物品不能由市场提供,或由市场提供较无效率,从而需要政府部门的介入。例如,若通过市场定价方式由私人提供教育,由于私人部门往往并不考虑教育的外部效益,而只是根据私人边际成本与私人边际收益相等的原则提供这些服务,易导致教育的供给量低于社会最优水平,造成社会福利损失。准公共物品消费又具有竞争性的特点,这意味着其消费的边际成本并不绝对为零,这样根据边际成本定价原则,在特定情况下有必要向其使用者收费,以免因免费供给而导致人们对该公共物品的过度消费。同时,准公共物品消费还具有可排他性特征,这意味着对其收费具有实际操作上的可行性。因此,可通过收费方式供给准公共物品,更符合经济效率原则。

此外,对于某些具有垄断性质的私人物品,如水、电、暖等公用事业部门,及具有信息不对称的私人物品,如医疗、保险等,虽然也可通过市场定价的方式提供,但由于存在垄断、信息不对称等情况,由市场提供易导致消费和生产的无效率,因而在实践中往往也是由公共部门提供。由于这些私人物品同样具有排他性及竞争性的消费特征,因而公共部门在提供这些物品时应该也可以实行收费制度。

(三)规范性的税费关系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共财政,税收作为主要收入形式,主要用于纯公共物品的提供;同时,准公共物品和垄断性质私人物品的存在,收费又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另外,从一般意义上说,税和费都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形式。政府取得财政收入,可以采用税收形式,也可以采用收费形式。由于税收形式的规范性、客体的广泛性、征收的法律强制性,较之于其他收入形式有着无可比拟的优点,税收已成为各国普遍运用的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并成为贯彻政府政策目标的重要手段。但是,税种的设置和税款的征收也有其特定的约束条件,对于某些经济活动的调控或公共产品、公共服务成本的补偿,有时不适合采用征税方式,政府便采用较为便利和灵活有效的收费方式,作为其取得财政收入、调节经济活动的必要补充。从财政收入的构成看,各国或多或少都存在一定数量的收费,但无一例外地将其纳入预算统一管理。

在这方面,市场经济比较完善的国家税费关系的大致格局为我们提供了借鉴。从一般的情况而言,在世界上主要的市场经济国家中,预算内的税收(即所谓“正税”),是以法律为依托的、规范的政府主要筹资方式和调节经济与社会生活的主要手段;同时,各级政府还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开征一些规费,即政府机关对居民或法人提供特定服务时收取的手续费或工本费(在全部政府收入中只占很小部分)。地方政府在提供区域的或社区的某些公共服务项目时,还可按“使用者付费”原则向接受服务者收取一定数量的使用费,如高速公路、地铁的收费,污水或垃圾处理的收费等(也要经过法定程序确定收费条款,此类收入有时可占地方财政收入不小的比重)。正税、规费、使用费收入,都应反映在政府预算收入中。同时,企业也可以有“收费”(在我国即经营性收费),但这属于商业行为,与政府财力运作系统无关。

二、政府收费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现行政府收费的基本分类及改革取向

从收费部门和单位分析,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学会、行业协会等,几乎所有的部门都收费。目前大致分五类:一是国家机关为特定对象提供专门服务,而收取的证照工本费、注册登记费、环境补偿治理费和诉讼费等。这部分收费具有补偿性质,属规费收入,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也普遍征收,不存在“费改税”问题,今后主要是纳入预算,依法管理,并严格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二是国家机关进行公共管理、提供公共服务时,为弥补机关经费不足收取的管理费,如乡镇企业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福利企业管理费、减税免税保税物品海关监管费等。这部分收费主要是因为部分国家机关经费不足引起的,应逐步取消,经费不足问题应由财政拨款和其他办法解决。三是公益服务费,包括教育、医疗、环卫、殡葬等。这部分收费不能转变为税收,应在分清政府和市场责任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政府和市场双重补偿机制。四是中介服务收费,包括评估、鉴定、检验、、公证、律师等服务收费。这部分收费应从国家机关收费中分离出来,按照市场原则进行管理。五是以筹集建设资金为目的而设立的各种使用费、附加费、建设费、基金等。这部分收费具有强制性,征收范围和标准相对稳定,数额一般较大,具备税收的一般特征,可把这部分合理的收费(基金)改征税收。

从收费项目的管理分析,大致有3种情况:(1)纳入预算管理。国务院决定,自1996年起,将养路费、车辆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三峡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13项数额较大的收费(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2)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财政、计划(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审批设立的基金、附加收入等;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等。这部分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专户储存。(3)游离于财政预算之外,脱离人大、财政监督,实际上处于管理的“真空”状态。这是乱收费、乱摊派最集中的领域。这部分收费大都是各部门、单位越权擅自设立或非法扩大原收费项目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而形成的。其收入构成本部门、单位的“小金库”。据有关典型调查,除小部分用于有关事业发展外,相当部分资金用于职工福利、公款吃喝玩乐,甚至通过各种途径进入个人腰包,成为助长腐败现象的根源。

(二)我国现行收费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些年来,由于管理体制不配套、法制不健全、改革滞后等原因,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乱收费现象愈演愈烈,虽然经过了多次治理整顿,仍难以走出治理———膨胀———再治理———再膨胀的怪圈,由此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影响。

一是越权和重复设立收费项目,收费过多过乱,加重了企业、农民和社会的负担,严重干扰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国有大中型企业难以摆脱困境,不利于国有企业改革目标的实现。二是收费规模过大,存在以费挤税、费大于税、费多于税的现象,弱化了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当前收费(基金)的征收主体几乎扩大到政府各个部门,甚至有些部门中的各个职能单位都有相应的收费项目,形成了每增加一项业务,都要以经费或资金不足为由要求设立收费(基金)项目的状况,而且这些收费(基金)由部门、单位直接收取和使用。政府分配主体多元化、收费资金使用部门化的状况,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社会分配秩序,侵蚀了税基,挤占了财政收入,分散了国家财力,弱化了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和财政分配职能。三是收费极不规范,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在有的自由市场上,某些收费人员如狼似虎,想向摊贩收多少钱就要多少,摊贩如不缴纳,收费人员则抱着摊贩出售的物品就走,群众极为反感。另外,收费人员使用票据不规范,打白条或无凭据,也影响了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四是资金管理不规范,使用缺乏监督,助长了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地方和部门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现象屡禁不止,收费规模日趋膨胀。由于收费缺少法律约束,大量资金游离于国家预算之外,形成“体外循环”,成为部门和单位的“小金库”,而脱离监督的收费资金易成为腐败现象滋长蔓延的经济“补给线”。一些部门和单位挪用收费资金发放奖金、增加福利、修建超标准办公用房或宿舍,严重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五是大量的收费加剧了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误导了劳动力的非理性流动。凡有权收费且数额较大的单位和部门,职工福利较好,这样不仅造成了不同单位之间收入差距的增大,而且误导劳动力向有收费权力或福利待遇较好单位的非理性流动,增加了机构改革的难度。更值得注意的是,有收费权力的部门和单位的福利奖金与部分缴费企业效益低下、工资欠发、职工下岗形成强烈的反差,已引起社会公众的强烈不满。六是乱收费及收费的膨胀造成资金使用的低效率。一方面大量收费在财政体外循环,许多资金被转入消费领域或重复、盲目投资,造成集团和个人消费的扭曲、产业结构的失调、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另一方面,“三乱”行为加大了社会投资者预期收益的不确定,恶化了投资环境,造成整个社会资金运用效率低下。七是收费稽征机构重叠设置,征收成本较高,不仅浪费了社会资源,而且造成“吃费”人员膨胀。

三、税费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1从规模庞大的收费存在的问题和造成的负面影响分析,税费制度改革势在必行。规模庞大的收费不仅影响了税收收入,弱化了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加重了农民和企业的负担,阻碍了经济的正常发展,而且容易滋生腐败,不利于廉政建设,并由此带来了一系列政治、经济和社会问题,这是我国当前税费制度改革的直接动因。

2从公共财政的角度出发,税费制度改革十分迫切。(1)根据公共财政理论,普遍的无选择的服务,其费用的取得只能采取向全体公民征税的办法,并以政治权力为基础,因此在政府收入体系中,税收是基本财源;对特定公民提供服务,其费用不能也不应当用全体公民缴纳的税收进行弥补,只能对直接享受服务的公民个人采取规范性的政府收费(如规费或使用费),因此在政府收入体系中收费只能起补充和辅助作用。(2)财税部门一定要统揽政府收支(包括预算内收支、预算外收支和制度外收支),并按照政府政策通过财政收支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现行的以费挤税、费强税弱和不规范的政府收支管理格局已经成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极大障碍,因此税费制度改革迫在眉睫。

3从促进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角度考虑,税费制度改革意义深远。现行税费制度改革主要涉及农村、社会保障、交通车辆、环境保护和教育等经济和社会领域,如,农村的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农村税费制度改革;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实施和其他改革的顺利推进离不开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健全,而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亟需税费制度改革;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看,通过税费制度改革及相应征收社会保险税,对健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可以说,税费制度改革对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因此,必须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税费制度改革,建立规范的政府收支机制,增强财政分配职能和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建全社会主义公共财政体系。

参考文献:

公共物品基本特征篇4

关键词:城市 公共物品 对策

一、理论界定

“公共物品”这一概念首先由瑞典经济学家林达尔于1919年在其博士论文《公平税收》一文中正式提出的。而再次正式使用此概念的是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他认为公共物品具有两个特征:非排他性和消费上的非竞争性。布坎南在《民主进程中的公共财政》一书中也强调了公共物品的显着特征就在于它的不可分性和排他性。斯蒂格利茨在《经济学》中也指出“公共物品是这样一种物品,在增加一个人对它分享时,并不导致成本的增长(它们的消费是非竞争性的),而排除任何个人对它的分享都要花费巨大成本(它们是非排他性的)。”除此之外,他还指出,有些公共物品在消费时会产生拥挤性,如道路、公园在消费者达到一定人数时就具有拥挤性。

(一)城市公共物品定义

关于城市公共物品的定义,几乎每个学者都有不同的表述,但是就其本质来看,他们的观点又都具有一致性,只是在侧重点方面存在某些差异。比如,邢福俊认为,所谓城市公共物品,是指以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保证城市居民的健康和人身安全为前提,为城市化社会进步和发展所提供的城市内部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我们可以根据各位学者对城市公共物品的定义,把本文的城市公共物品界定为:是指以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保证城市居民的健康和人身安全为前提,为城市化社会进步和发展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它包括地方教育、公安、消防、公路、桥梁、航空设施、公共交通、供水、废水处理、内河航道、港口、水源、固体废弃物与有害废弃物的处置设施、公共建筑与庭院、通讯系统等等。可以说,城市公共物品是一个城市得以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是城市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城市公共物品城市特征

通常来说,公共物品具有以下特征:

一般特征即非竞争性、非排他性和不可分割性。城市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指对于一种纯粹公共物品来说,任何一个人为了消费而实际可以支配的公共物品的数量就是该公共物品的总量。特殊性即空间性。城市公共物品的空间性是指这种公共物品尽管对于新来的居民无需耗费更多的成本便可以获得其收益,然而这种收益却局限在一个社区中,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在这个地区内的居民可以受益,而不在这个地域内的居民则不受益。

二、城市公共物品供给现状

(一)主体选择单一

一般来说在市场经济中,市场能够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和一般性作用,但市场调节对治安设施、环境与卫生设施、防洪防灾设施、文化设施等公共物品却往往鞭长莫及,由于公共物品的外部性,通过市场机制无法满足社会对公共物品的需求,其结果直接表现为市场失灵,通过政府供应公共物品以弥补市场失灵。因此,提供城市公共基础设施,便成为城市政府配置资源职能的主要内容。

(二)城市公共物品供给中存在的不足

一般来说,要先提供基础设施产品,然后才能提供别的公共物品。具体来说,建立在这一基础上的是安全需要(警察和消防)、社会需要(公园、公墓)、个人需要(图书馆、活动中心、游泳池)、成就需要(高尔夫球场)以及自我实现需要(博物馆、歌剧院)。如下图所示:

但目前有些城市政府一味追求公共物品提供的第三层次(如公园、草坪的供给)及以上层次,而忽视了作为第一层次的街道、供水、排水与燃气等基本服务,从而阻碍了该城市的不断发展壮大,在一定程度E成为城市经济发展的“瓶颈”,束缚了城市经济的腾飞。

只有在第一层次的公共物品的提供得到充分满足的基础上。才应该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以上层次的公共物品的供给。

(三)城市公共物品供给的资金来源不足。

从城市公共物品供给的资金来源上看,目前主要依靠的是城市地方税收。但是由于城市的事权、财权无法充分挂钩,使得资金来源相对短缺。此外,城市政府对于城镇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往往采取实物地租的形式,以完成对于小区的排水等公共物品的供给,而这却妨碍了住房货币化进程,造成城市政府土地级差地租收益的流失。

三、城市公共物品供给的改进与政策探讨

(一)转变政府角色,公共物品生产主体多元化。

政府在公共物品供给上最主要的职责应是“掌舵”(决策、控制和监督)。而不是“划桨”(具体生产),而且,公共物品的生产形式应根据公共物品性质的不同而多样化。正如E·s萨瓦斯所深刻指出的:“‘政府’这个词的词根来自希腊文,意思是‘操舵’。”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各地方城市政府不仅包揽了所有城市公共物品的生产,且几乎全部的私人产品的生产也被其涵盖。改革开放后,城市政府已经从很多私人产品领域推出,把基本职责定位在城市公共物品的供给上。

根据公共物品的性质,可采用以公营生产和 民营生产两种基本形式为主,其它如政府直接经营、政府与私人企业签订生产合同(自来水供应、垃圾清理、城市交通)、授予经营权、政府参股、经济资助(财政补贴、优惠贷款、减免税收、直接投资)、BOT方式(即建设—经营—转让)、BOO(建设—拥有—经营)等多种形式为辅的方式,尤其是应允许和鼓励私营企业生产和经营公共物品。这可以增强竞争意识,有利于经济和社会效率的提高;有利于解决地方基础性项目的资金短缺,消除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瓶颈”障碍;还有利于地方科教事业的繁荣。

(二)加强税收,不断开辟新的税源,以满足城市公共物品的供给。

城市政府所提供的公共物品,是行使其社会管理者的职能,因此其主要的资金来源应当是城市政府的税收。因此,要不断开辟新的税种,以保证财源的充足。必要时可以通过给予政府相应的税收立法权,使得地方政府可以因地制宜、根据当地居民的偏好合理确定税收的品种和税率,从而能够保证城市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

公共物品基本特征篇5

关键词:行政征购;正当性;法律规制

 

发生于2008年5月12日14点28分的四川汶川大地震,给灾区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特别严重的损害,也给全体中国人民乃至全世界的人们造成了重大的心理创伤和心灵震撼。灾难无情人有情,为了取得抗震救灾的伟大胜利,我们不仅需要激情、勇气和胆魄,更需要超人的理性与智慧。在此次抗震救灾过程中,行政主体采取了一系列公共行政方式筹集调拨抗震救灾所急需的物资和服务。其中,行政征购所发挥的作用及其引发的问题特别值得关注。

一、行政征购及相关概念

作为一种行政方式,所谓行政征购,是指行政主体为达法定目标强制购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产品或服务的单方行政法律行为。

具体如下:

①行政征购的主体是负担公共行政职能的行政主体,不享有公共行政职权或负担公共行政职责的一切社会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采取行政征购,即行政采购的国家垄断性。

②行政征购的目的是为了获取达成公共行政目标所必需的产品或服务。

③行政征购的客体是产品(动产)或服务。

行政征购与最狭义的行政征收、行政征用易于混淆,有待澄清。行政征购与狭义的行政征收的共同之处在于,均以支付一定的对价为条件强制取得他人财产的所有权,即行政征购或行政征收的法律效果均为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注:在我国行政法领域,行政征收是一个外延非常广泛的术语,既包括行政主体为达成公共利益之维护、在给予公平补偿的前提下强制取得他人不动产的行为,也包括税收征缴、行政规费的征缴等。而在德国、我国台湾等法域,行政征收仅仅指为公共利益在公平补偿前提下强制取得不动产的行为。本文所谓狭义的行政征收即指此类。)。所不同的是,行政征购的客体一般是作为动产的产品、服务,而狭义的行政征收的客体一般仅为不动产,而不是动产和服务。行政征用是行政主体向特定相对人征用或征调财物并给予一定补偿的行政决定,行政征购与行政征用相比较,根本的区别在于:行政征购的法律效果是产品或服务的所有权转移,而行政征用的法律效果一般为财产使用权的暂时让与[1]。例如,在此次汶川大地震抗震救灾中,救助灾民所急需的药品、帐篷、临时住房的板材等产品以及医疗、运输、心理辅导等服务的取得,除了依赖政府的战略储备、社会自愿捐助之外,行政征购发挥的功能不可忽视。

④行政征购的根本特性是强制购买,即行政主体以行政命令之方式强制购买自然灾害防治中所急需的产品或服务。

强制购买命令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产品或服务的产权人必须服从强制购买命令,积极履行行政征购所确定的义务,否则,行政主体可以强制执行。行政征购与私法上的买卖契约相比较,共同之处在于:均以支付对价的方式取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产品或服务,不同之处在于:私法契约遵循契约自由原则,只有契约双方当事人基于自由意思表示达成合意,方能引起产品或服务产权的转移;而行政征购遵循依法行政原则,产品或服务的所有权基于行政主体的单方意思表示而转移,剥夺了产品或服务产权人的产权出让自由以及要价自由。总之,私法契约领域严格禁止强卖强买,而行政征购则是法律特别允许的强买。

⑤行政征购在本质上属于单方行政法律行为,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等效力。也就是说,行政主体一旦作出行政征购决定并送达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就必须服从并履行义务,否则,行政主体可以强制执行。

二、行政征购的正当性基础

行政征购的本质是强制购买,它同市场经济体制下产品和服务流转的一般法律原则即买卖自由并不一致。一般来说,在正常的社会生活和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主体为达公共行政目标所需的产品和服务,通常可以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上自由购买。行政主体自然不需要也不得运用行政征购权强制购买他人的产品和服务。否则,行政主体必将成为市场秩序的最大破坏者,也是宪法和法律所确认、保护的财产权的最大威胁。那么,立法者基于什么样的正当性理由,将强制购买产品、服务的权力授予行政主体呢?

在宪政和法治时代,行政主体肩负着尊重宪法和法律、维护宪政法律秩序、尊重人性尊严和照顾国民生存与发展的艰巨使命。为了完成该使命,法律必须考虑各种社会情形,并根据不同情形授予行政主体必要、适当的行政权力,作为行政主体履行神圣使命的必要武器。行政征购无疑应是这一武器库中必不可少的一种,作为强制购买产品或服务的一种行政手段或方式,行政征购的正当性基础主要有二:

1.行政主体负有保障生命健康权、公民生存权的法律义务

公共物品基本特征篇6

关键词:城市公共物品对策

一、理论界定

“公共物品”这一概念首先由瑞典经济学家林达尔于1919年在其博士论文《公平税收》一文中正式提出的。而再次正式使用此概念的是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他认为公共物品具有两个特征:非排他性和消费上的非竞争性。布坎南在《民主进程中的公共财政》一书中也强调了公共物品的显著特征就在于它的不可分性和排他性。斯蒂格利茨在《经济学》中也指出“公共物品是这样一种物品,在增加一个人对它分享时,并不导致成本的增长(它们的消费是非竞争性的),而排除任何个人对它的分享都要花费巨大成本(它们是非排他性的)。”除此之外,他还指出,有些公共物品在消费时会产生拥挤性,如道路、公园在消费者达到一定人数时就具有拥挤性。

(一)城市公共物品定义

关于城市公共物品的定义,几乎每个学者都有不同的表述,但是就其本质来看,他们的观点又都具有一致性,只是在侧重点方面存在某些差异。比如,邢福俊认为,所谓城市公共物品,是指以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保证城市居民的健康和人身安全为前提,为城市化社会进步和发展所提供的城市内部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我们可以根据各位学者对城市公共物品的定义,把本文的城市公共物品界定为:是指以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保证城市居民的健康和人身安全为前提,为城市化社会进步和发展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它包括地方教育、公安、消防、公路、桥梁、航空设施、公共交通、供水、废水处理、内河航道、港口、水源、固体废弃物与有害废弃物的处置设施、公共建筑与庭院、通讯系统等等。可以说,城市公共物品是一个城市得以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是城市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城市公共物品城市特征

通常来说,公共物品具有以下特征:

一般特征即非竞争性、非排他性和不可分割性。城市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指对于一种纯粹公共物品来说,任何一个人为了消费而实际可以支配的公共物品的数量就是该公共物品的总量。特殊性即空间性。城市公共物品的空间性是指这种公共物品尽管对于新来的居民无需耗费更多的成本便可以获得其收益,然而这种收益却局限在一个社区中,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在这个地区内的居民可以受益,而不在这个地域内的居民则不受益。

二、城市公共物品供给现状

(一)主体选择单一

一般来说在市场经济中,市场能够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和一般性作用,但市场调节对治安设施、环境与卫生设施、防洪防灾设施、文化设施等公共物品却往往鞭长莫及,由于公共物品的外部性,通过市场机制无法满足社会对公共物品的需求,其结果直接表现为市场失灵,通过政府供应公共物品以弥补市场失灵。因此,提供城市公共基础设施,便成为城市政府配置资源职能的主要内容。

(二)城市公共物品供给中存在的不足

一般来说,要先提供基础设施产品,然后才能提供别的公共物品。具体来说,建立在这一基础上的是安全需要(警察和消防)、社会需要(公园、公墓)、个人需要(图书馆、活动中心、游泳池)、成就需要(高尔夫球场)以及自我实现需要(博物馆、歌剧院)。

但目前有些城市政府一味追求公共物品提供的第三层次(如公园、草坪的供给)及以上层次,而忽视了作为第一层次的街道、供水、排水与燃气等基本服务,从而阻碍了该城市的不断发展壮大,在一定程度E成为城市经济发展的“瓶颈”,束缚了城市经济的腾飞。

只有在第一层次的公共物品的提供得到充分满足的基础上。才应该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以上层次的公共物品的供给。

(三)城市公共物品供给的资金来源不足。

从城市公共物品供给的资金来源上看,目前主要依靠的是城市地方税收。但是由于城市的事权、财权无法充分挂钩,使得资金来源相对短缺。此外,城市政府对于城镇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往往采取实物地租的形式,以完成对于小区的排水等公共物品的供给,而这却妨碍了住房货币化进程,造成城市政府土地级差地租收益的流失。

三、城市公共物品供给的改进与政策探讨

(一)转变政府角色,公共物品生产主体多元化。

政府在公共物品供给上最主要的职责应是“掌舵”(决策、控制和监督)。而不是“划桨”(具体生产),而且,公共物品的生产形式应根据公共物品性质的不同而多样化。正如E·s萨瓦斯所深刻指出的:“‘政府’这个词的词根来自希腊文,意思是‘操舵’。”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各地方城市政府不仅包揽了所有城市公共物品的生产,且几乎全部的私人产品的生产也被其涵盖。改革开放后,城市政府已经从很多私人产品领域推出,把基本职责定位在城市公共物品的供给上。

根据公共物品的性质,可采用以公营生产和民营生产两种基本形式为主,其它如政府直接经营、政府与私人企业签订生产合同(自来水供应、垃圾清理、城市交通)、授予经营权、政府参股、经济资助(财政补贴、优惠贷款、减免税收、直接投资)、BOT方式(即建设—经营—转让)、BOO(建设—拥有—经营)等多种形式为辅的方式,尤其是应允许和鼓励私营企业生产和经营公共物品。这可以增强竞争意识,有利于经济和社会效率的提高;有利于解决地方基础性项目的资金短缺,消除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瓶颈”障碍;还有利于地方科教事业的繁荣。

(二)加强税收,不断开辟新的税源,以满足城市公共物品的供给。

城市政府所提供的公共物品,是行使其社会管理者的职能,因此其主要的资金来源应当是城市政府的税收。因此,要不断开辟新的税种,以保证财源的充足。必要时可以通过给予政府相应的税收立法权,使得地方政府可以因地制宜、根据当地居民的偏好合理确定税收的品种和税率,从而能够保证城市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

公共物品基本特征篇7

关键词:公共物品;环境公共物品;自然属性;社会属性

中图分类号:x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6248(2012)02-006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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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共物品是公共物品的组成部分,但与一般公共物品相比来说,环境作为公共物品具有特殊性。环境公共物品不但是维持正常生产、生活必不可少的基本条件,也是社会经济正常运行、持续发展的基础。环境公共物品不是单一的纯公共物品,由于其自然性质多种多样、各种环境要素所涵盖的地理范围不同,而且人为参与的力度不断加强,环境的性质与现代社会紧密结合并且发生着深刻变化。因此,对这样一个特殊公共物品的认识以及科学地对环境公共物品进行分类研究,是公共物品理论和实践研究领域的一个重要内容。

一、公共物品与环境公共物品的分类

(一)公共物品及其分类

美国经济学家保罗?萨缪尔森1954年在《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一书中定义公共物品时指出:“每个人对这种物品的消费,都不会导致其他人对该物品消费的减少。”[1]以此为基础,美国经济伦理学家乔治?恩德勒在《面向行动的经济伦理学》一书中提出:“甚至可更广义地理解公共物品,即把它理解为社会和个人生活及追求经济活动的可能性的条件。”[2]与公共物品相对应的物品为私人物品,它是指一种物品能够加以分割因而每一部分能够分别按竞争价格卖给不同的个人,而且对其他人没有产生外部效果。公共物品有2个基本特征,即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所谓非竞争性,是指公共物品在需求方面,人与人之间无须为争夺公共物品的消费权而竞争,即一个商品在给定的生产水平下,向一个额外消费者提供商品的边际成本为零。所谓非排他性,是指人们不能被排除在使用一种公共物品之外,任何一位公民都可按既定的法律程序消费该物品,任何人包括公共物品的提供者都不可能阻止他人享用公共物品。

关于公共物品的分类,美国经济学家james指出,根据保罗?萨缪尔森的定义所导出的公共物品是“纯公共物品”,而完全由市场来决定的产品是“纯私人产品”[3]。在此基础上,根据竞争性和排他性的有无可以将物品分为4类,见表1。而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是介于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之间的一种物品,称作准公共物品或混合物品。因此,一些学者认为公共物品进一步可以分为以下3类:第一类是纯公共物品,即同时具有非排他险和非竞争性,如国防、环境保护等;第二类公共物品的特点是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但是可以比较轻易地做到排他,如公共图书馆、公共电影院等,有学者将这类物品称为俱乐部产品;第三类公共物品与俱乐部产品恰好相反,即在消费上具有竞争性,但是无法有效地排他,如公共渔场、牧场等,有学者将这类物品称为公共资源。俱乐部产品和公共资源产品通称为“准公共物品”,即不同时具备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

(二)环境公共物品及其分类

环境公共物品通常是指各种环境物品以及环境服务。环境是人类生产、生活的基本条件,是人类共同的财产,因而环境是公共物品。环境物品作为公共物品,同样也具有2个基本特征:第一,环境公共物品存在消费的非排他性,是指己消费不能阻止任何其他人免费享受该环境物品的消费。例如,即使某人自己出资治理了城市的大气污染,他也不可能阻止其他居民免费“搭车”。第二,环境公共物品存在消费的非竞争性,是指某人对某环境物品的消费完全不会减少或干扰他人对此物品的消费。如大气环境,某人呼吸新鲜空气不会影响他人对新鲜空气的吸收[4]。

对于环境公共物品的分类,一般是按照它作为一种特殊公共物品所包含的2个基本特征进行分类,即根据竞争性和排他性的有无把环境公共物品分为3类:第一类是纯环境公共物品,即同时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如大气、生物多样性、臭氧层等;第二类是指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但是却可以较轻易地做到排他,如公园、公共体育设施等;第三类是指在消费上具有竞争性,但是无法有效地做到排他,如公共渔场、牧场等。这种分类方法虽然是以公共物品分类作为依

据,但是环境公共物品与一般公共物品在一些方面存在着差异,所以关于环境公共物品的分类也要考虑到这些不同。环境作为一种具有特殊性质和特殊形式的自然和社会的存在,涉及到人类社会的方方面面,是整个人类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随着人类开发自然能力的提高和环境本身所具有的各种自然性质,环境公共物品呈现出包括自然和社会方面的多种特性。因此,对环境作为公共物品的分类还需进一步的研究。

(三)环境公共物品分类的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环境物品的需求不断增加,而环境状况不断恶化和生态破坏日益严重,给人类安全有效地使用环境造成了更为严峻的威胁。如何合理地使用环境,在满足时人使用环境公共物品的同时,保障子孙后代的生存环境是当前人类面临的共同课题。对环境公共物品的价值分析和分类分析是可持续发展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内容。环境公共物品分类分析是研究环境公共物品的基础,也是研究公共物品的基础之一。

1.充实公共物品理论的内容

公共物品理论是现代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公共物品是公共物品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强对环境公共物品分类以及相关方面的研究,对于充实公共物品理论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2.科学有效地使用环境公共物品

对环境公共物品分类进行研究,有利于科学有效地使用环境公共物品,减少不可再生环境公共物品的消耗,促进可再生环境公共物品的循环利用,科学有效地使用和保护环境公共物品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3.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于属性的环境公共物品的分类分析

(一)环境的属性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章第二条中指出:“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也就是说,环境是指人们周围的境况以及可以直接和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总体,包括自然因素中的各种物体、现象和过程以及人类发展中的社会和经济的因素、成分等。按照环境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分类,环境可分为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自然环境是社会环境的基础,社会环境是自然环境的发展。

1.自然环境

自然环境是环绕人们周围的各种自然要素的总和。人类是自然的产物,自然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自然环境影响着人类的活动,所以自然环境也是指可以直接和间接地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一切自然形成的物质和能量的总体。自然环境的分类比较多,按照其主要的环境组成要素,可分为空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声环境等。

2.社会环境

社会环境是人类在利用和改造自然环境中创造出来的人工环境和人类在生活和生产活动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总体。社会环境是人类活动的必然产物,社会环境是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人类通过长期有意识的社会劳动,加工和改造了的自然物质、创造的物质生产体系、积累的物质文化等所形成的环境体系,是与自然环境相对的概念。社会环境一方面是人类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发展的标志,另一方面又随着人类文明的演进而不断地丰富和发展。社会环境所包含的内容是广泛的,可以说自然环境所包含内容之外的东西均是社会环境所包含的内容。社会环境涉及经济、政治、文化、道德、宗教、风俗以及人类建造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其他形态和作用的人工物品等要素。社会环境包括如自然条件的利用、土地使用、建设设施、社会结构、经济发展、文化宗教、医疗教育、生活条件、文物古迹、旅游景观、环境美学和环境经济等众多内容[5]。

(二)环境公共物品属性分类

基于环境的属性分类,环境公共物品可以分为自然属性的环境公共物品和社会属性的环境公共物品。自然属性的环境公共物品有清新的空气、洁净的水体、宜人的生态景观、舒适的旅游环境等天然的自然物。社会属性的环境公共物品包含关于环境的社会、经济、文化的各个方面,它的生产主要由社会完成,具体地说是由政府、企业及社会公众来完成的。

1.自然属性的环境公共物品

自然属性的环境公共物品,包括自然界自然存在的一切,如阳光、空气等,它们的产生变化和消亡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更不能靠市场机制随意进行生产和

费。但是人类在对这些物品使用的过程中,也不同程度地对这些物品产生了一些影响,如人类活动所产生的温室效应使全球气候变暖,人类活动对空气、水的直接污染也不同程度地改变了其原始特征。

尽管自然属性的环境公共物品大部分是由自然界提供的,不同于经济学所阐明的公共物品大部分是由政府提供的概念,但是从客观方面来讲它们的基本特征是相同的,即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因此,可以根据自然属性的环境公共物品的基本特性对其进一步分类,自然属性的环境公共物品可以分为3类:第一类是纯环境公共物品,同时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如阳光、大气、生物多样性等;第二类是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但是可以做到排他,如原始森林公园、海滨沙滩等;第三类在消费上具有竞争性,但是无法有效地排他,如水资源、草原等。第二类与第三类可以称为准环境公共物品。这3类自然属性的环境物品对于人类和其他生物的生存和发展非常重要,所以保护好它们是十分重要的。

2.社会属性的环境公共物品

社会属性的公共物品不同于自然属性的公共物品。首先它不完全是由大自然提供的,主要是由政府、企业和一些非政府组织提供,其供给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环境、利用环境、创造环境,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社会属性的环境公共物品包括社群环境、经济与生活环境、社会外观环境3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它们反映了社会环境的结构、功能和外貌。社群环境主要包括社会构成、社会状况、社会约束与控制系统,以此反映社会群体的特征和结构;经济与生活环境主要包括由第一、第二、第三产业所反映出来的生活环境、生产环境和市场环境及其结构和功能;社会外观环境包括自然与人文景观,即自然与人文的有形体与环境氛围配合的系统。从狭义角度说,社会属性的公共物品指的是人类的生活环境条件,是与人类基本生活条件有关的环境,如居住、交通、绿地、噪声、饮食、娱乐、文化教育、商业和服务业等。许多社会属性的环境公共物品也体现出公共物品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特征。通过为城乡居民提供舒适、清洁和便利的公共物品,从而提高社会环境质量[6]。因此,可以根据环境公共物品的不同表现形态进一步分类,社会属性环境公共物品可以分为3类:第一类是实体性的环境公共物品,如人文景观、绿化工程、城市环保设施等;第二类是文化性的环境公共物品,如环保活动、绿色文化等;第三类是服务性的环境公共物品,如文体教育、商业服务、交通运输、医疗居住条件等。

三、结语

根据以上对环境公共物品分类的分析可知,环境公共物品对于人类生存和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本文提出了基于属性的环境公共物品分类的概念,在分析和总结公共物品分类的基础上,提出了按环境属性分类的方法,把环境公共物品分为自然属性的环境公共物品和社会属性的环境公共物品,并对这两类环境公共物品的组成进行了探讨。环境公共物品及其分类的分析有助于对公共物品理论更全面的认识、对环境公共物品更深入的思考,从而指导社会、经济和环境发展的实践。

参考文献:

[1]保罗?萨缪尔森.经济学[m].胡代光,译.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6.

公共物品基本特征篇8

中国的财政体制改革,是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把总额分成的财政体制改革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须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收入。这样,以“分税”为名的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财权、税权并设立两套征税机构的财政体制改革,奠定了财政体制新框架,为充分发挥“两个积极性”创造了条件,也为国家的统一和巩固增强了经济基础。例如,1994年的财政体制改革,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央税的比重,由1993年及以前的20%左右提高到了1994年及以后的50%以上。这确实是一个很了不起的成就。然而,此次财政体制改革,对完善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而言,只能说是一种必要的过渡措施。所以,中国现行的财政体制仍有许多不足。

1、由于财政体制改革与税收改革在改革步伐上的差异性, 从而导致现行地方税制的不完善与不规范。地方税不是一种税的称谓,而是一组税的统称,有明显的财政意义。似乎可以如此简单地表述:地方税是对充作地方财政收入的税源的课征。建立地方税体系是建立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客观需要。然而,在财税改革的实际过程中,财政体制改革是围绕市场经济需要“分”的思路展开的,即“分事、分权、分税、分管”。而税制改革则是为满足市场经济“统”的需要进行的,即市场是统一的,需要“统一税法”;市场是竞争的,需要“公平税负”。而统一与公平原则的实现,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简化税制”。但所提“合理分权”即满足市场经济“分”的基本原则并没有得到充分体现。这种差异性就使得地方税制中许多税种基本没动,于是就呈现出“新税收、老税种”的面貌。同时,财政体制改革在进行“分”的时候,也没有分彻底,只是按中央、地方两大块来分税收。而地方各级之间则没有考虑。因此,现行税收制度就很难完全满足地方各级财政的需要了。

2、地方税源划分得不尽合理。按照效率、适合、 相当的原则来判定,首先是地方税源没有分级次,不能满足地方各级政府的需要;其次,没有按地域,而是按隶属关系、部门、资源或因政策调整的增加部分来划分税源,前者如企业所得税,后者依次如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银行营业税,这不但有碍于企业改革,也不符合税源的对应性;其三,没有很好地考虑有些税源的广度和潜力,如个人所得税和资源税,它们或是因其所得来源广大,或是因其资源为国家所有,而不可作为地方所得税;其四,没有贯彻同一原则,如增值税与营业税,都是消费税,划分原则应相同,即均应作为共享税税源。

3、地方缺乏必要的地方税立法权。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思想,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主理财思想。鉴于此,地方政府有了征税权和独立的征税机关。但问题在于,除了全国性的地方税立法工作以外,地方没有根据本地的特点、资源状况和特别需要,开征一些地方性税种的立法权。可以说,这是乱收费的根源之一。

二、地方政府和地方财政

国家历史久远,其政权级次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变动,中央政府代表国家,下为地方各级政府,分别处理各自的公共事务。

不论各国地方政府所指为何,但“地方”总是相对于“中央”而言的。而地方又有其组织体系,分为一定的级次。因此,首先要确定地方政权级次,然后才能考虑相应的财政体制。

两千年来,中国的地方政府在二级制和三级制之间徘徊。现在的省、县制,基本上是秦、汉郡、县制的继续。两级政府是中国两千年来的基本格局。解放以后,中国的地方政权制度虽然多变,但省、县两级都作为实级存在并各自有一级财政,应该是可以肯定下来的。

市在中国是近代的产物,可依其政治经济地位分为直辖市、省辖市和县级市。除了县级市以外,目前还实行“市管县”制度。市是一级政府,是实级,应有相应的财政。市以下一般设区,区亦为实级,也应有区财政。区以下的街道办事处是区的派出机构,不宜单设财政。

县以下是乡或镇,为实级政府,可有一级财政。在一些地区如有困难,可不设,亦可在条件具备之后逐步建立。

如上所述,依地方政府的实级,有省、市、县、乡四级,也就是说,地方财政亦有四级。

三、地方财政理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地方财政应是公共财政,是地方各级政府为满足本地区的一般需要,促进本地区经济、事业的发展,平衡财政分配,所需资金的取得、使用和管理的各种行为的总称。

由于“地方”总是相对于“中央”而言的,因而,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实质上的关系是:统一关系:国家对全国各地方的财政必须保持统一,统筹规划;从属关系:即权力的行使需遵从中央的统一的法规;调剂关系:中央调剂各地区的财政收支,以健全地方财政。

公共商品理论是财政税收的基础理论:财政支出的是公共商品,而税收则是公共商品的价格。公共商品理论为中国的经济改革、财政改革和税收改革指明了方向:民间部门生产私人商品,政府部门生产或供应公共商品,因此,政企必须分开;财政支出的只能是公共商品,而不是私人商品,因此,中国的财政预算结构需要转换;税收是公共商品的价格,因此,税收应真正成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公共商品的意义。在广袤的商品世界中,基本可以将其分为两大类:私人商品与公共商品。用来满足私欲的商品,称之为私人商品;用来满足公欲的商品,称之为公共商品。通过市场机制,研究私人商品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以及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问题,乃是私经济的核心,也就是经济学研究的主要范围。而通过政治过程或政府的作用,研究如何利用公共商品来满足公欲的问题,乃是公经济的核心,也就是财政税收所要研究的主要范围。

公共商品(public goods)理论发端于西方。 因为翻译的原因, public goods 一词有多种表达:公共物品、公共产品、公共货物、 公共财货、公共财、公共商品等。我们之所以采用“公共商品”的说法,是因为公共商品与私人商品相提并论可以更能说明市场经济中的经济问题和财政问题。

事实上,“公共”意为属于社会的;公有公用的。“物品”多指日常生活中应用的东西,具有使用价值,但不一定具有价值;只有作为商品的物品,才具有价值。“产品”是生产出来的物品,在市场经济中,绝大多数是用来进行交换的商品,只有那些自产自用的产品才不是商品。“货物”是供出售的物品,也就是商品。“财货”意同货物。“财”是钱和物资的总称:钱为货币,是一种特殊商品:“物资”是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物质资料,也是商品,所以,财与商品的意义相同。至于“商品”则是为交换而生产的劳动产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两重性;泛指市场上买卖的物品。所以,我认为把“public goods”统一翻译为“公共商品”较为妥当。而且,这样定义,就可以把公共商品与私人商品联系起来一起研究,从中找出它们之间的联系以及共性与特性。

地方公共商品。公共商品所在的位置亦会对消费者产生不同的影响。例如,某人因距离消防队较近而可能收益较多。这类公共商品可用地理条件作为划分的标准,大体上可将其区分为地方性公共商品、区域性公共商品和国家性公共商品。公共商品的这种分类,为建立多层次政府制度提供了理论依据。但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严格区分国家公共商品和地方公共商品是做不到的。这是因为,大部分公共商品可以是国家的,也可以是地方性的。因此,这种区分只能是大致的:基本上为全国居民消费的公共商品属国家公共商品,基本上由地方居民受益的为地方公共商品。

国家供应的公共商品,是对全体国民给予等量的利益,例如国防、国家制定的法律、基础科学研究、国道、面向全国的高等教育等;地方政府供应的公共商品,在原则上,只不过是给特定地区的居民以等量利益,如环境保护、自来水供应系统、地方性道路、中小学教育等。所以说,地方公共商品乃是指能满足一定地区人民的公共欲望,而由地方政府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又可称之为被差别化了的公共商品。如同地方是相对于中央而言一样,地方公共商品也是相对于国家公共商品而言的,具有明显的区域性,因而其范围通常包括:文化、教育、公园、娱乐、消防、水利、交通和地方公用设施等。地方公共商品不但具有联合消费的特性,而且还具有私有性、排他性及排挤效果的性质,并与纯公共商品的性质有所不同。就某一地区而言,其一居民如果增加对该地区公共商品的消费,就有可能造成他人的不便,甚至会使其他人无法消费这种公共商品。例如,图书馆的座位有限等。于是,国家公共商品是由中央政府来进行资源配置,而地方公共商品则是由地方政府来进行资源配置,因而是有效率的。

地方公共商品亦有开放性与闭合性之别。开放性地方公共商品,具有外部性,其效益会溢散到该地区之外(外部效益)。因此,该种公共商品的资源配置,需要有上一级政府的专项补助,其资金来源为受益的辖外地区的特别课征。而闭合性地方公共商品,则不具外部性,其效益全为内部的,即全为该地区居民消费或享用,其资金来源为本地区政府,即地方财政。

此外,在一个空间经济里,同一地区的居民,对所在地区的公共商品的偏好,有较高的一致性。常言道,“人以类聚,物以群分”。例如,有的人喜欢居住在农村,而有的人却喜欢居住在城市。同时,地区内的各个居民对公共商品的获取能力也会有差异,例如,居住在公园、图书馆、游泳池等公共商品附近的居民,消费它们就比远处居民方便一些。

一般说来,在资源配置的功能上,地方政府较中央政府为佳。这是因为,不同地区的人民对公共商品的偏好不同,而地方政府恰可直接根据本地区的居民的偏好来提供公共商品,人们也可以搬迁的方式从一地到另一地去寻求满足其偏好的公共商品组合,即“用脚投票”,从而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可见,地方公共商品的存在,也提供了劳动者在地区间移动时,所可能显示的对公共商品偏好的潜在机能,亦即人们以移居方式来显示其对地方公共商品的偏好。根据他们的偏好,各人将选择最有利的公共商品和税收组合的居住地。这种劳动者在地区间移动的信息,可以帮助地方政府决定供应地方公共商品的水平。

综上所述,地方公共商品之所以存在,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地方之间的差别性和流动性。所谓差别性,是指地方之间的发展水平、消费习俗、消费偏好等存在一定的差别,因而各地的居民的公共商品的需求是不一样的,所以就需要有相应地方公共商品的生产和供应,以提高资源配置的有效性。而所谓流动性,是指资源可以在地区之间自由流动。这就是“用脚投票”的基本原因。

四、地方财源筹措

地方财源筹措的原则主要是受益原则。地方的财政收入应是政府的全部收入,其来源为自有收入和外来收入两大类。自有收入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而非税收入又包括与收益原则无关的罚款、捐赠收入与按受益原则的规费收入、工程受益费收入等。外来收入包括补助收入和地方公债。一般言之,地方财政的主要财源是地方税收。以此与地方公共商品的提供相适应的是地方财政支出。其原因是,由国家供应的国家公共商品,是对国民全体给予等量的利益,而地方政府供应的地方公共商品,原则上,只不过是给予特定地区的居民以利益。正确理解地方税的性质,对地方财政制度而言,是极为重要的。

由于“地方”仅为全国的一部分,因而就有了中央与地方的税源划分问题。划分中央税与地方税的原则一般有:(1)效率原则, 即以税收征收效率的高低作为划分标准,以确定税源的归属权限,如财产税类的各种税,就地征管较易确实,故一般划作地方税;(2)适合原则, 即以税基广狭作为划分标准,税基广税源丰且有流动性的税源划归中央,反之,则划归地方,如农业税具有地区性而且固定,故常作地方税;(3)相当原则,以税源的性质和税收负担分配公平作为划分标准, 如个人所得税,其目的在于全国人民的财富平均,因其税源广,税收弹性大,而宜划归中央。

这种划分,一般有四种类型:独立税源、共分税源、中央对地方补助和地方对中央协助。(1)独立税源,中央与地方各有其独立税源, 中央课征国税,以量能课税为原则;地方课征地方税,以受益课税为原则。(2)共分税源,即税收分成制,无论是国税或是地方税, 均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按一定比例划分其收入,国税则中央分成较多,地方税则地方分成较多,有时国税与地方税统一征管,使其税收分成更易实行。税收分成制又有两种主要类型:地方交付税与地方让与税。地方交付税是中央政府依各地方政府的财政缺口,而自国税收入中拨付一定比例给地方。地方让与税,是以国税名义征收的特定税收,根据各地的财政状况按不同比例,提拨作为某种特定财源。(3)中央对地方补助, 中央政府为达成某项特定目的或进行某一特定事业,给予地方的一定款额。中央对地方的补助包括国库负担金、国库委托金和国库补助金三种。(4)地方对中央协助,即协助金, 在中央政府经费不足或兴办某项事业时有利益外溢时,地方政府有负担部分费用的义务,而由地方向中央提供协助金。

按照上述的划分原则,我们所期望的地方税制是什么样的呢?一般说来,建立一个较好的地方税制应该遵循三个标准:效益标准、公平标准和税收成本标准。

效率标准。利用税收来筹措资金,首先,必须使政府的财政活动具备充分的可能性。其次,课税不要给市场价格带来扭曲,影响民间部门的资源分配。本来,课税就具有非中性。只是要求在选择和设计地方税制时,尽量避免超额负担。这种超额负担,即为税收制度扭曲市场机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社会福利损失。

公平标准。也称公正标准。税负的分配,应接近社会所能同意的所得分配模型,使财政支出与税收负担相适应。

税收成本标准。征收费用和纳税费用均应为最低。

五、地方财政改革

地方财政具有地方色彩,且主要是为了满足地方人民的公共需要。而地方政府的功能也只能在资源配置上,即向本地区的人们提供公共商品上,有极大的成效。所以,地方财政的改革应从这一基本点出发。其基本思路分述如下:

(一)建立地方公共财政。“财政”的英文是 finance 一词, 源于拉丁语 finic,其愿意是指支出的期限,后措公共收入,再后则演进为“公众财政”或“公共财政”(public finance)。及至现代,在市场经济中,“财政”或“公共财政”可称之为“政府经济”。也就是说,政府所应生产和提供的只应是公共商品。这里所称的政府,既包括中央政府即国家(具体地是政府,而且,只有中央政府才能代表国家),也包括地方政府。于是就有了中央财政或国家财政,以及地方财政的称谓。

然而,在中国的计划经济时期,财政通常亦称国家财政,不但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总称,而且也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财政思想“国家分配论”的体现。在这个武库里,既有“公共财政”,也包括着“私人财政”的内容:其主要手段是计划;其结果是“政企不分”,致使市场机制难以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不高。

由此可见,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公共财政”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家财政”是有着本质区别的。无论是在财政思想上,还是在财政预算的范围、方法和手段上。

因此,地方财政的首要任务是要由“国家财政”向“公共财政”过渡和转变,把那些应由竞争性、经营性企业办的事情,随着市场的成熟度,按“四部门经济”的原理,逐步从财政领域清理出去,从而实现政府办政府该办的事,不同级次的地方政府和地方财政承担相对不同的公共服务职能。

(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有如下几方面:

1、财政的级次。地方政府现有省、市、县、乡四个实级, 财政一般也有四级,那么,作为其财源的地方税如何设立呢?根据中国的历史、市管县的现情、乡财政的不健全,以及考虑到国际上的通行做法,现在中国的税级结构设两级的办法较妥,而不必强求按财政级次去构建。如此,中央和省级均拥有各自的税收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及其解释权和调整权。当条件具备的时候,省以下也可推行分税制,但不赋予税收立法权,而只有税收执法权和税收司法权。与此相适应,地方税设两级,即省级税和市县税。乡财政包括在县财政之内,故一般可不设乡税。但在农村的“费改税”后,该部分可作为乡税,以充乡财政的固定财源。

2、税收管理体制的模式。 税收管理体制是财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管理体制的模式按其税收立法和征收管理权限的划分,可分为三种类型:中央集权型、地方分权型和集权分权结合型。在中国这样的一个国家,宜集权分权结合型,即相对集中型,中央集中掌握主要的税收收入,地方掌握次要的税收收入,各自拥有一定的财权,同时以共享税为主构成各级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专享税为辅。

3、税务行政。如何实施税务行政, 主要是如何设立财税机构的问题。财政机构的设立,原则上应是一级政府要有相应的一级财政。而税务机构的设立则不然。就其权责而言,一为税务决策机构,即研究税收体制、选择税种、调整人事、领导稽征机构;二为税务稽征机构,即专职办理各税的课验、计算和征收业务的机构。由于各国政体不同,有统一稽征和分别稽征的区别,因之稽征机构有统一的和分立的两种。统一的稽征机构,不论税收属于中央或是地方均统一征收,并分别解缴入库。其优点是节约征收费用,适于领土不大的国家,但解缴手续繁杂,工作量大。分立的稽征机构,国税、共享税由中央设立的机构征收,共享税中的地方部分,按规定由国税机构解缴地方;地方税由地方政府设立的机构征收。其优点在于合乎税源分配和财政体制的要求,适于领土广大的国度,但征收费用较高。中国幅员广大,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生产力水平又是多层次的,这就使中国实行分别稽征制成为必然。现在已这么做了,总体来说效果是好的。今后要解决的问题是两套税务机构的协调问题。

但是,实践经验告诉我们,对一些税源很小的边远地区和基层税务所,如果仍然按一般原则设置两套税务机构,显得没有必要。为了节省税收成本,可只设一个税务机构,统征各税。

4、改善地方的收入机制。 主要包括规范收入机制和税种的合理划分。

(1)规范收入机制。首先,按公共财政要求, 政府收入即财政收入。为此,预算外收入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其次,规范地方的收费,把那些必要的行政性收费改革为地方税种,亦纳入预算管理。其三,规费收入只能规定在公共商品提供给个人的范围之内。

(2)税种的合理划分。税源的划分, 要能满足地方各级政府的需要,符合税源的对应性,考虑税源的广度和潜力,并贯彻同一原则。按此,地方税体系的具体设想如下:

①商品税类:增值税、营业税,中央与地方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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